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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
3、《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实施方案》;
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
5、《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6、《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附件一: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精神,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市第九届党代会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建立一支一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争创一流的执法工作水平,营造一流的城市市容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力争评为“中国人居环境奖”、“联合国人居环境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编制人事工作组、法制工作组、经费保障工作组、交接工作组、宣传工作组开展工作。
(一)法制工作组
组 长:陈桂云 市法制局副局长
副组长:梁翠玲 市城管办副主任
覃宾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从市法制局、市城管办中抽调。
工作任务:
1、协调市城管办、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确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适用法律问题。
2、制定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3、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执法权限和处罚幅度。
4、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明确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暂行规定》。加强检查与评比,督促执法队伍依法行政。
6、拟写《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向广大市民宣传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7、负责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法规学习和培训工作。
(二)编制人事工作组
组 长:郑进新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副组长:李秋明 市人事局局长
梁翠玲 市城管办副主任
尹奇芳 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
工作人员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城管办中抽调。
工作任务:
1、编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有关职能、机构、编制调整的方案>。
2、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局、园林局、规划局和各城(郊)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
3、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三)经费保障工作组
组 长:黄伟京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胡志崇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友臣 市城管办副主任
王运龙 市城管支队支队长
张凌云 市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邝爱珍 市城管办财务处处长
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抽调。
工作任务:
1、协调市、城(郊)区两级财政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的保障工作。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方案》。
2、拟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的具体操作程序。
3、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交通、通讯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和订制队伍服装的工作;
(四)交接工作组
组 长:黄善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建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办主任
李秋明 市人事局局长
胡志崇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绍宁 市审计局副局长
黄定坚 市建设局副局长
丁梓文 市园林局副局长
农晓文 市规划局副局长
赵国利 市城管办副主任
王运龙 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
秦文彦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家欢 兴宁区副区长
唐咸兴 新城区副区长
卢汉强 永新区副区长
苏拥军 城北区副区长
邓德智 江南区副区长
李伟时 郊区副区长
工作人员从市人事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局、园林局、规划局、高新区和各城(郊)、区政府抽调。
工作任务:
1、拟写《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方案》,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广场管理处成建制划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交接工作;实施接收市园林管理监察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以及各城(郊)区、高新区城管队伍人员工作;实施对各城(郊)区环卫站的接收工作。
2、对划归交接单位的财产进行登记和资产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
(五)宣传工作组
组 长:梁繁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林小静 南宁晚报社总编
韦秉中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正钾 南宁有线电视台台长
尹奇芳 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
工作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抽调。
工作任务:
1、拟写《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2、制作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咨询点。组织宣传月活动。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抽调人员,拟写有关试点工作方案、文件,送市政府审定。
(二)交接阶段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挂牌成立。
2、对交接单位的人员、编制、财产等进行调查、核实、统计和审计。
3、完成有关单位、人员的接收工作。
(三)组建队伍阶段
1、南宁市城市管理监察队伍进行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公开招聘、录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并开展培训工作。
2、召开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与检察院、法院联席会议,通报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
(四)全面实施执法阶段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上岗执勤。
2、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
3、由市领导就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发表电视讲话。
四、工作要求
1、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我市城市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党政领导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城管、建设、规划、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各城(郊)区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的文件,以改革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3、各城(郊)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机构、人员、财产的交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借机突击提干,调动人员:不得违反有关政策突击分物分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城(郊)区原城管大队执法的交通、通信工具和办公用房原则维持不变,确保接收工作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要做好有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在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二: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公务员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南宁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南府发[1996]118号),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现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配公务员和人员分流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择优选配公务员在确定的编制内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通过考试、考核选配;要注意各层次人员结构的合理比例,稳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骨干,以保证队伍的素质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对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人员要区别情况进行分流。
二、择优选配公务员的范围对象
市城管办,市城管支队,各城(郊)区、高新开发区、城管大队,以及市政工程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园林监察大队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三、择优选配公务员的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及职位任职条件;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3、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4、见习期未满的人员。参加考试合格的,待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办理任职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选配为公务员
1、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人员;
3、对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
4、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
5、本人自愿辞职从事个体经济或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人员;
6、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7、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或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
(三)资格审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按择优选配的基本条件对编制内在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备基本条件的。允许参加择优选配考试,并将资格审查结果造册送市人事局备案。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以人事部考试录用司组织编写的《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一书以及有关行政法律知识为内容。分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科进行笔试。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部门命题;法律基本知识试题由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共同命题。试题卷面总分为2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100分,法律基本知识100分。考试由市人事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已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已经过市人事局批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参加考试。
(五)考核程序和标准
考核工作要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党委领导下,组成考核小组,按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择优选配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2、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一是执法人员历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是否能依法执法。有无违法行为;二是工作人员两年来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是工作人员择优选配考试成绩合格;四是符合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和职位任职条件要求。
3、主管领导根据个人申请及考核小组的综合评定,提出“同意选配”或“不同意选配”、“暂缓选配”意见。
4、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办理选配审批手续。
(六)其他事项
因考试不及格未能选配为公务员的执法人员,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可在半年时间内准备,期满考试仍不及格的要进行分流。
四、人员配置
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基础上,进行职能分解、职位设置。中层领导职务配置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配;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按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50%设置,其中:主任科员职务不超过正副主任科员职数的三分之一。领导职位和正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位的首次配置不能配满,要留出10-15%的空缺职位。
五、人员分流
(一)人员分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多层次形式进行分流安置。使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凡是不符合择优选配为公务员条件,以及择优选配考核不称职的人员,由原城(郊)区、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
(三)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企业,或到其它所有制单位工作,也可以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四)凡分流人员愿意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可以按照《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人字(1998)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公务员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参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对组织给予合理的安置不服从,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六、组织领导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的重要工作。各城(郊)区和主管部门在实施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分流人员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三: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交接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为了顺利完成对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规划、园林、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接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交接的原则
交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步进行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扎实稳妥、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考试、考核录用后再交接的原则和先分流后接收的原则。
二、任务及分工
(一)工作任务
1、对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资金来源情况及编制、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对园林、规划监察大队收编人员编制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形成书面报告。协调有关财务、资产、设备、编制、人事、劳资及党、团、工、青、妇组织关系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对市环卫处、市广场管理处等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资金来源情况及编制、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协调有关财务、资产、设备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协调编制、人事、劳资及党、团、工、青、妇组织关系的交接事宜,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二)责任分工
1、市国资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及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域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确定财产界线,调查、核实、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
2、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资金来源、划拨数额、计划外收入等进行核实、登记,并向交接领导小组写书面报告。
3、市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市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等单位的编制性质、编制人数进行核实、确定;对市园林监察大队、市规划监察大队抽回的编制、人数进行核实、确定,并向交接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
4、市人事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及园林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收编职工的工作性质、身份、工资数额进行核实、确定。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
5、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高新区城管大队及市政公用副业监察大队等单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政治面貌、工青妇等社团组织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各城(郊)区城管大队及市政监察大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职能及人事劳资情况,党、团及工、青、妇组织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并对以上单位的财务、资产、设备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核实和登记。
2、搞好与各被接收单位的沟通、联系及协调等工作。掌握接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接收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召集接收领导小组会议和交接仪式准备工作。
3、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养老保险所、住房公积金办等单位核实,做好人事档案,工资、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党团关系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审查转移等工作。
4、与市财政局、审计局核实被接收单位经费来源、经费结构及对被接收单位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拥有量进行审计等,搞好移交手册的造册工作。
5、与建设局、园林局核实,办理党组织及工、青、妇关系的转移等工作。
(二)动员阶段
1、配合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搞好舆论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顺利搞好交接工作打好思想基础。以“新思想、新观念、新形象、新状态、新组织、新作风、新制度、新措施”来迎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
2、组织各有关单位干部职工进行座谈,组织学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文件及有关规定,交流思想,提高认识。
(三)实施交接阶段
1、对市环卫处、广场管理处的人事劳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情况及党、团、工、妇情况清理、统计、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
2、对各城(郊)区城管大队、市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的人事劳资、财务状况、固定资产情况及党、团、工、妇情况清理、统计、登记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报接收领导小组审核。
3、向市政府汇报交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把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筹备工作当作一项首要的工作来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服从指挥和调度。
(三)在交接过程中,暂停办理被交接单位的人员人编及调入工作,不得调整、变动领导职数。
(四)严禁在交接过程中突击发放钱、物;严禁随意调整财务及固定资产帐目;严禁私设小金库,转移经费。
(五)要处理好交接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在交接过程中,各项日常工作要保持连续性,要注意做好稳定工作。
(六)交接后各被接收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被接收职工的住房维持现状不变,被接收单位原主管部门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方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有关精神,为配合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理顺我市城市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新路子,从组织结构和职能调整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过多、行政处罚紊乱、各行其是,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使全市人民理解、支持综合执法;使城市管理工作以“新思想、新观念、新形象、新状态、新组织、新作风、新制度、新措施”走向更深、更新的层次;使我市更好地把握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因此,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根本,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宣传工作,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保持一个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二、组织领导
根据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设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繁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林小静 南宁晚报社总编
韦秉中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尹奇芳 市城管办党委副书记
成 员:杨少峰 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副科长
韦 茵 市委宣传部宣传科副科长
吴希玉 市城管办综合处副主任科员
三、宣传步骤和内容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进度和实际活动情况,及时给予宣传报道。
第一阶段:
1、宣传国务院关于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
2、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意义内容。
3、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我市新闻媒体及中央、自治区驻我市新闻单位发布有关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工作情况,市领导接受记者采访。
4、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向市民宣布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向市民散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告》,《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文件。
5、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议、决定及有关精神。
第二阶段:
1、宣传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改革情况;
2、宣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能。
第三阶段:
1、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2、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权工作执法队伍的职责;
3、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情况。
4、宣传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四、宣传形式
1、在户外悬挂宣传条幅;
2、各城(郊)区根据不同的宣传阶段,上街设点宣传;
3、用新闻、专题报道、专访等形式综合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
4、在市三台两报开设宣传专栏:
南宁电视台:在《南宁新闻》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角》栏目,用新闻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每周不少于两次;
南宁有线台:在专题节目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面观》,用专题报道的形式报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栏目,每周不少于两次;
南宁广播电台:在南宁新闻节目中,开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展望》专题。
《南宁晚报》:在报纸头版开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咨询台》专栏,广泛宣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每周不少于两次;
《八桂都市报》在要闻版相应开设栏目,做好宣传报道。
5、积极协调《南国早报》等区直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6、由南宁电视台负责,每阶段摄制1部电视专题片,在南宁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同时送广西电视台争取播出。录制《南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专集》vcd光盘,作为我市档案资料收藏,并与国内兄弟城市交换资料。
7、制作3至5块大型公益广告牌,在市内显著地段进行相对长期宣传。
8、每阶段结束前进行一次宣传效果民意调查。
9、编辑发行内部宣传简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简报》。
10、举行一次“南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宣传日”活动,同时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印制宣传传单,散发到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工厂、学校、驻邕部队、个体工商户等。
五、几点要求
1、全市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及时给予全面的报道。各委办局要给予积极配合。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要全力配合宣传,并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制定系统内部的宣传方案,指定专人配合新闻单位搞好宣传工作。
附件五: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负责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和承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接受政府法制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及管理投诉、检举反馈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监督的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督促建立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二)审查含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
(四)承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对行政处罚的文书、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七)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争议。
第七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本机关下属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
(二)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三)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机关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是否着装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又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它应受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审理有关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八)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一)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撤销或改正;或者报告市人民政府撤销;
(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责令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不报送或不及时报送备案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检查改进工作的情况;
(五)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合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报本机关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推诿、放弃行政处罚监督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或越权、违法实施监督,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实施。
附件六: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南宁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本暂行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到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本暂行规定所称评议考核制,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分明、制度公开、考评量化、奖罚分明。
第五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当做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八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任务、要求分解到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执法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准确地执行,并依法查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明示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和办理结果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处罚听证、决定、统计制度;
(二)当场处罚备案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七)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九)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
(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政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六)其他侵犯公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罚款的规定,严格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办法,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按规定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利;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六)出具虚假勘验结论;
(七)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八)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九)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评议考核
第十九条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每年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考评对象、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考评联系电话等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有效地参与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考评机构对考评对象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情况;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由考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应当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被考评对象自查自评,将自查自评结果报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组织联查联评;
(二)考评机构在综合自检自评、联查联评和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考评材料,并向本级行政机关报告考评结果:
(三)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对象,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纠正申请;
(四)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及其领导的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考评结果。应在本部门公布;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考评结果送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可以根据考评工作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核实被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征求意见。
对考评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考评机构有权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考评结果:
(一)选拔、使用干部;
(二)职务升降、奖惩。
选拔担任上一级别职务的人选,应当从优秀、合格或者称职等次的单位领导或者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称职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承办人、勘验人直接违法行政的,该承办人、勘验人是责任人;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及其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行政的,该审核人、复核人、批准人是责任人;
(三)因审核人、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者承办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该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批准人或者批准机关负责人均为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行政的,该负责人和承办人均为责任人;
(五)对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行政的,该承办人和有关负责人是责任人:
(六)违法行政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不按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不按照暂行规定组织考评或者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本机关违法行政问题突出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应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
追究违法行政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活动;
(四)辞退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形式。
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因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政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应当依法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客观原因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使行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及财产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处理机关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各城(郊)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分局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具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相对集中行驶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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