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公安局拟订的《北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北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87号)精神,确保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2008年以前,基本完成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共118万人口集中换发二代证任务。二、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05年9月底前)。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的升级;落实全市24个人像采集点的场地及完成设备安装、维护调试、照相工作人员的培训;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二)试点工作(2005年10月-12月)。全市二代证换发试点工作将于2005年10月中旬分别在海城分局的建设派出所、银海分局的中站派出所、铁山港区的兴港派出所、合浦县公安局的石康派出所、星岛湖派出所、廉州派出所、常乐派出所等七个派出所的辖区内进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另文下发),年完成区公安厅下达我市6万人换发二代证的任务。(三)集中换发证阶段(2006年-2008年底)。每年约完成37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四)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一季度)。对在换发二代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公安局上报给予表彰。三、工作要求(一)加强对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换发二代证工作,把换发二代证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抓紧抓好。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北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北办发[2004]18号),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段文道担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延风、副市长罗恩平担任副组长,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以及一县三区政府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永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科长韩珍、信息通讯科科长韦洁担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具体办事机构,确保本辖区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证件质量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作为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为了确保证件质量,要着重抓好申领受理、群众照相、信息采集处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本环节,要把确保证件质量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工作环节,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合格的。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推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的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三)落实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包括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工本费减免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换发二代证所需制证、采集信息、验证等设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四)加强对二代证工本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申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收取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二代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我市换发二代证收取的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应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专用收据。困难居民申领二代证免收或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精神执行。(五)严格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要公开集中换发二代证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用。要自觉接受审计、价格、财政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六)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争取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证程序,改进方式,提高效率,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七)掌握情况,定期上报各县区落实专人负责掌握集中换发二代证的基本情况,定期将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公安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我区下发的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是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的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各地也要加强对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精神,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取缔了各种传销活动,猖獗一时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从1999年3月起,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暗中进行传销活动,引诱部分群众参与传销,使一度销声匿迹的传销活动又死灰复燃,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进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部门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查禁传销活动传销的本质就是欺诈,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的特点。目前传销又表现为家庭化、人员趋向于年青化、参与传销的人员有逐步增加的趋势,任其发展必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刑事犯罪,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常抓不懈,依法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从重从快处理。加强对传销活动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专项检查和市场巡查,一经发现此类活动,必须严厉查处,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二)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法传销活动的蔓延。(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诉举报网络,积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扩大案源,全面掌握传销活动的情况,争取工作的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密切协同,通力合作,做到快、准、狠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坚持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四)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坚决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的银行帐户和资金往来,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结算业务或冻结帐户。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自觉性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预防和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有效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在强化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查禁传销的文件,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及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在年内适当的时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宣传活动,在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此外,各地在查处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对传销的组织者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被骗参与传销的人员,主要是教育、疏导,并在此基础上,及时、稳妥地做好疏散、遣返工作,以维护我区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建厢竹路、长湖路划拨武警广西总队土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2001年9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在武警广西总队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修建厢竹路、长湖路划拨武警广西总队土地的补偿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修建厢竹路划拨武警广西总队农场土地补偿问题1、修建厢竹路划拨武警广西总队农场土地85.45亩。青苗费按规定支付,计285468.00元;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计738805.50元,两项合计:1024273.50元。在划拨协议签订后3天支付。土地费、安置补助费不予补偿。2、同意武警广西总队农场道路两边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市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教育附加费、征地劳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二、关于修建长湖路划拨武警三支队土地补偿问题1、地面附着物(树木)按规定补偿,即:10008.50元。鱼塘青苗费按政策标准补偿,即:4000元/亩×10.47亩=41880.00元。2、市政府在葛麻二区给予15亩的补偿用地。3、补偿用地上的高压线由市政府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迁移。4、三支队被损坏的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由三支队做出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在修建长湖路时由市政府一并解决。三、关于武警南宁指挥学校靶场重建补偿问题由项目业主直接与武警南宁指挥学校签订协议,给予160万元补偿,作为靶场的重建经费。四、划拨协议签订后,武警广西总队即督促农场、三支队,武警南宁指挥学校等单位积极配合清除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并给予进场施工。五、请有关单位按此通知严格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推动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和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制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原则,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在现阶段,要着重督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贯彻《决定》和《意见》的情况,是否贯彻实行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检查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和落实情况,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二、继续加强对“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意见》关于“十五”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大力加强督政督学工作,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一)对占全区人口30%左右、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县,各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些县打好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攻坚战,力争到2005年有75%以上的县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和程序。(二)对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县(市、区),自治区加大复查力度,每年复查10个以上县(市、区),到2004年全部进行复查;地、市建立年检制度,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水平。地、市年检和自治区复查内容除按“两基”评估验收内容和标准执行外,自治区复查增加“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内容。自治区复查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督导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搞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第二阶段为审计县级教育经费到位情况;第三阶段为全面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向全区通报。经自治区复查认定存在普及程度大幅下滑和危房校舍严重等突出问题,限期1年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地、市年检工作程序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三)对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城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复查及年检外,可按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巩固提高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一)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以及“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查处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情况。(二)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检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一级管理,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检查因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上级人民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解决的情况;检查控制中小学收费尤其是试行“一费制”的情况;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监管教育经费、建立举报制度、查处不能保证教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三)开展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问题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政府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危房制度的情况,对中小学危房是否采取排查、鉴定、查封等措施,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现有危房的修缮、拆除、改造情况等。(四)开展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中小学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五)切实抓好对控制农村初中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地区行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依法控制学生辍学制度、责任制和采取措施切实控辍的情况,指导各地将控辍和解决初中入学高峰、控制学校收费、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等结合起来,狠抓实效。对辍学率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其他问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四、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一)建立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2002年,自治区选几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工作。2003年在全区推开督导评估工作,争取在“十五”期间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逐步建立起对县级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二)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继续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精神,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水平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把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作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十五”期间对所辖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三)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负责评估高中一级学校,地、市负责评估高中二、三级学校、初中一级学校、小学一级学校,县(市、区)负责评估初中二、三级学校、小学二、三级学校。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评估标准、程序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四)各地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把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五)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要求,我区将开展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测和儿童少年发展水平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区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和教学质量,为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和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决策依据。五、加强领导,完善督导机制和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市(地区)、县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学作用。各地要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聘任到督学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督学的培训工作。地市级专职督学须经国家培训,县级专职督学须经自治区培训,持证上岗,亮证督导。各级督学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做好督学工作,树立督学良好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建立督学工作制度,授予督学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工作的职权,提出任务,明确要求,检查指导,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制度。要逐步扩大督导检查范围,自治区负责督导检查市(地区)、县(市、区),深入到乡镇、学校;地市负责督导检查县(市、区)、乡镇,深入到村、学校;县(市、区)负责督导检查乡镇、村,深入到教学点。要加强督导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综合性督导和专项督导检查要预发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督导检查过程要深入细致,认真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督导结果要实事求是,向被督导单位正式反馈,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机构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或向社会发表督导公报。自治区教育厅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二00二年自治区经贸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委各处室、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安监局、直属单位:现将《二○○二年自治区经贸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二○○二年自治区经贸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我委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行政行为更为规范化、制度化,抓源头治理的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使反腐败抓源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2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结合经贸工作的实际,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抓好和巩固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的各项工作。一、2002年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及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的工作部署,2002年我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经贸委的职责任务和中心工作,继续抓好自律、监管和治本三个环节,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扎实工作,努力从机制、制度和管理上预防腐败。二、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的工作目标2002年我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巩固我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积极推进审批制度的改革,把工作从侧重于行政审批转向搞好宏观调控,规范权力的行使,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开创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的新局面。具体目标是:1、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2、改进和完善技术改造投融资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备案制。3、继续开展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对仍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的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工作效率。4、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5、继续围绕企业债权转股权、国债技改贴息和企业破产等三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实施监督检查。三、主要措施(一)强化自律教育,提高自律意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党性观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其次要加强对权力规范运作的职业道德教育,从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实用的廉洁从政的道德规范。再次要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典型的案例教育干部职工,以促进干部慎权、慎欲、慎独、慎微,实现立足防范,关口前移。形成对私欲膨胀的自律与制约力量,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抓好落实中纪委和区纪委统一部署的廉洁自律的各项任务,继续落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二)从制度入手,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1.继续认真执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自治区经贸委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区经贸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区经贸委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自治区经贸委廉政制度》、《自治区经贸委副处以上干部党风廉政档案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车队工作制度》等制度,并加以补充和完善。2、加强对廉政制度落实的督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将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考核。3、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力度。在规范权力运作的基础上,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继续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改革决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方面、落实国企兼并破产、债转股、国债技改贴息三项经济政策、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变被动的事后监督检查为积极的事前防范。驻自治区经贸委纪检组、监察室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认真查处在执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严肃处理利用职权谋私利的人和事。健全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制止可能引发的消极腐败现象。4、对报国家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报手续,对自治区级的审批项目的审查,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管理,在确定项目时,坚持审核签字程序和会签制度。5、提高审批透明度,搞好全方位监督。坚持有关处室项目审批主办人、主办处长、主管委领导三级审核程序,防止人情、关系对项目决策的干扰。建立责权对称体系,和项目审批失误责任追究制度。6、分离审批权和监督权。自治区经贸委企业监督处和政策法规处对委组织落实的重大经济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7、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承担项目、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管理和专项资金审批、审核、核准工作的有关处室,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坚持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受理项目举报制度、项目审批责任制以及项目审批失误责任制度等。四、强化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1、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的精神,今年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结合wto的规则,进一步加大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压缩或减少行政审批,使项目审批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必须遵循凡是由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就不再设立审批;能通过中介组织自行管理可以解决的,就交转中介组织。能使用事后监督或备案的,采用事后监督和备案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联审会签制度和审批会办制度,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腐败的产生。2、积极稳妥地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类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由自治区审批限额以内,项目资本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3、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民主化。加快项目管理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和实现项目审批、项目管理联网,利用我委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办事的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规定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增加行政办事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大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4、积极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对其进行年度财务监督检查。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5、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办事,严格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纪律,实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对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权限、程序给予严肃处理。完善科学严谨的用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公务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和科学系统的绩效考评体系及客观公正的职务升迁制度;完善公正严明的奖惩制度,并配套建立完善惩戒辞退制度,警示和约束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7、实行干部勤政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凡违反区党委《实行领导干部诫勉的暂行规定》的干部,副厅级以上党员干部由委党组负责人谈话;处级以下干部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纪检组负责人谈话,需要诫勉的,由人事处按照党组的意见,发出诫勉通知,限期改正。到期考察没有明显转变的予以调整、免职或降职处理。五、转变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继续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结合本委的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作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把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为群众、企业办实事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努力做到多下基层少开会,少发文件多办实事,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效能考评、失职追究等制度。继续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区经贸委在各项主要业务工作中,在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监督检查制约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典型问题和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实用、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对策,防止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造一种人人带头搞好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六、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由委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对全委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负总责,把抓源头治理工作作为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经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组成员要协助党组书记抓好本委的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直接管好分管处室、单位的领导,结合工作特点,不定期的组织他们研究业务工作中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产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一)企业监督处、驻自治区经贸委监察室负责对推荐债权转股权企业、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三项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业务处室予以配合。(二)承担项目、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管理和专项资金审批、审核、核准工作的处室,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三)自治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积极探索依法治乱的途径和方法,从源头上防止“三乱”现象的抬头。(四)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处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中,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一起考核。(五)驻自治区经贸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与有关处室共同对广西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结构调整资金、新产品开发资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4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纳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履行职责或完成任务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委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报送委党组(抄送纪检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二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改革。我区市(地)县乡机关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增强工商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精简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部门承担。(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职能。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等)及其他经营实体。(三)划入的职能。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三、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本行政辖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6.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7.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9.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10.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四、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设置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1.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14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8个职能科(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于此2.地级市城区原则上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家级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可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3.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全区81个县(市)和防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详见附表),均为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职能股(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原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改为按照经济区划设置,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适当增强管理幅度和管理力度,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监管职能。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人员编制。全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共9981名;另按精简后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共998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二)领导职数。1.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2.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2名。3.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2名。4.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六、有关事项(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关于人员分流。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三)关于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分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七、组织实施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要求收取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的函》(桂公函[2001]106号)悉。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等四种证件工本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桂财预外字[2000]34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这四种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公安主管部门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不含向企业收取部分)每证25元(含铝框);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合格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人员上岗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保安人员资格证》,分别收取工本费为每证5元、2元(含过塑费)和25元(含铝框)。收取了以上证件工本费后,不能再收取其他有关证件的任何费用。二、上述4种证件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实施收费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做到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在公路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做到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执法公正文明,警务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齐抓共管,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使我区行政辖区不发生或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全区的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三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地具体工作目标是:地、市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县(市、区)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乡镇(社区)把预防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社会交通安全组织,使单位、运输企业、个体的车辆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通事故多发点和路段得到有效整治,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的“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警示牌齐全有效,管理措施到位;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现象逐步得到根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和其它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辖区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现象;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所有建制市要达到城市“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县城要逐步达到“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南梧公路、南百公路、黄沙河至阳朔公路、高速公路要达到我区创建“平安大道”实施方案提出的标准,每个县(市、区)在辖区内至少创建一条以上“平安大道”,逐步达到我区创建“平安大道”实施方案的标准;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中的职责(一)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负责辖区内乡、村、屯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圩日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会同交通部门在有学校的路边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车辆减速慢行。(三)各职能部门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公安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积极配合交通部门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防止被盗或人为的损坏,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公路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对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点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对损毁、缺失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组织抢修、修复水毁、坍塌、坑漕、隆起等损毁公路,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进行改造,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对公路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合法经营者给予支持和保护,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顿;对客运市场,要依法管理、以法治运,严格客运线路审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准安排客运线路;晚22时至早6时,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公路不准安排夜班客运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客、货运汽车站和运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坚决查处、制止城市的违法违章建设。对大型建筑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作它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与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农机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日”学习制度;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农用机械、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人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确保拖拉机安全投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营业执照,准予经营,对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查处;协同公安、交通、城管部门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搬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出版交通安全培训教材,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制定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讲座,加强对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落实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客运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其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三、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造成交通安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四、考核及有关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每年年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另行制定。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具体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四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改革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个部门关于《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体现企业经营者的劳动价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二、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构成和标准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岗位工资、风险工资、重点目标奖三部分构成。1、岗位工资是依据企业经营者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确定的基本工资。(1)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市国资办按下列标准确定:┌───────────┬────────┬────────┐│所有者权益年初数│当年销售收入│岗位工资││(亿元)│(亿元)│(万元/年)│├───────────┼────────┼────────┤│≥10│≥20│4.8-5.4││├────────┼────────┤││├───────────┼────────┼────────┤││├────────┼────────┤││└───────────┴────────┴────────┘(2)工业、交通、商贸企业经营者岗位工资水平由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确定:┌──────────┬────────┬─────────┐│资产总额年初数│当年销售收入│岗位工资││(亿元)│(亿元)│(万元/年)│├──────────┼────────┼─────────┤│≥10│≥10│5.4-6││├────────┼─────────┤││├──────────┼────────┤││5-10(不含10)│≥5│││├────────┼─────────┤││├──────────┼────────┼─────────┤│0.5-5(不含5)│≥2.5│3.6-4.2││├────────┼─────────┤││├──────────┼────────┤│││├────────┼─────────┤││└──────────┴────────┴─────────┘年终考核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销售货款回收率等或与此类似的3项主要经营目标,每项不完成扣减经营者10%的岗位工资。具体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特点确定(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目标由市国资办确定)。2、风险工资是指经营者在按规定交纳风险金后,依据企业资产增值率取得的风险报酬。风险工资的计算办法为:(1)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时,风险工资=标准风险金×增值率百分点×增值率系数增值率系数表(分档累进计算):┌──────┬───────────┬────────────┐││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增值率百分点>5部分│├──────┼───────────┼────────────┤│工交企业│0.6-0.4│0.3-0.2│├──────┼───────────┼────────────┤│商贸企业│0.5-0.3│0.25-0.15│├──────┼───────────┼────────────┤│资产经营公司│0.3-0.2│0.15-0.1│└──────┴───────────┴────────────┘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在计算增值率百分点时,可把减亏部分与盈利部分合并起来计算,但减亏部分减半计算。(2)不完成保值增值率目标,没有风险工资。企业年度资产保值增值额需要调整的客观因素按国家规定执行,经市财政局认可后,才能作为计算风险工资的依据。3、重点目标奖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特别奖励,并设以下项目:(1)资本扩张奖每兼并一个大型企业奖励20000元;每兼并一个中型企业奖励10000元;每兼并一个小型企业奖励5000元。资产经营公司兼并授权范围外的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2)引进外资奖引进外资到位每100万美元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500元。(3)销售收入奖完成当年销售收入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提销售收入奖:┌───────┬──────┬────────┐│当年销售│比上年│销售收入奖││收入(亿元)│增长幅度││├───────┼──────┼────────┤│1以下│≥20%│销售收入(亿元)│├───────┼──────┤×2000元/亿元││1-2.5以下│≥15%││├───────┼──────┼────────┤│2.5-5以下│≥10%│销售收入(亿元)│├───────┼──────┤×1500元/亿元││5-10以下│≥8%││├───────┼──────┤││10以上│≥5%││└───────┴──────┴────────┘应收帐款增幅高于销售收入增幅的,按超过比例相应扣减销售收入奖。(4)后劲投入奖按后劲投入(指固定资产增加值与在建工程增加值之和)每一千万元奖励2000元。资产经营公司适用第(1)、(2)项奖励,工交商贸企业适用第(1)、(2)、(3)、(4)项奖励。考核重点目标时,“视同”的部分不计入。三、实行风险金制度1、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金。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与岗位工资标准等额;工交商贸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金标准为岗位工资标准的2倍。2、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后,经营者应在一个月内用现金或个人有效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企业资金)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向市国资办)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经营者不按规定交纳风险金的,不得领取风险工资。3、经营者本人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金有困难的,允许在企业领导班子内采用风险共担的办法集体交纳,但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额度不得低于应交标准的30%。风险金全部由经营者本人交纳的,风险工资全部归经营者个人所得;风险金由领导班子共同交纳的,风险工资由交纳风险金的人员依据交纳比例和责任大小共同分配。4、经营者每年兑现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之和的50%用于增加交纳风险金。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得在任职期间发生扣减风险金时做为补足标准风险金之用。5、保值增值率目标大于等于100%的,不保值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20%(资产经营公司为10%)的标准风险金;保值增值率目标小于100%的,不完成目标时,每减值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营者10%的标准风险金。经营者当年交纳的标准风险金不敷扣减的,按顺序从当年计提的重点目标奖和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中继续扣减,直至应扣风险金等于零或者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等于零为止。6、年度考核发生扣减风险金的,经营者如继续下年度经营,应按标准补足风险金。经营者当年被扣减的风险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返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被扣减的风险金由市国资办负责返还)企业,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7、年度考核后,按标准风险金交纳额度和同期银行利率结算利息并返还经营者,本金转入下年度。经营者任职期满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经离任审计确认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属实的,所交风险金(包括标准部分和增加交纳部分)全额返还经营者。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离职、自行调离的,历年增加交纳的风险金不予返还。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与支付1、企业每年按标准将经营者岗位工资分两次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每月按月标准的80%预付给经营者(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岗位工资由公司按月标准的80%预发),年终考核后结算。2、经营者当年应得的风险工资与重点目标奖经审核无误后,由企业全额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扣除增加交纳的风险金后,兑现给经营者。3、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低于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1%;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水平的,每降低1%扣减经营者年薪收入3%。企业当年未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营者暂时不得兑现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待补交完毕视拖欠金额大小、拖欠时间长短在50%幅度内酌情扣减后兑现。拖欠时间超过半年则取消经营者该部分年薪收入。4、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费用中列支。在年终考核时,经营者已列支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视同实现利润。五、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1、企业实行年薪制,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市国资委批准),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指定(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国资委直接指定)。2、资产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与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签订协议,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系数、考核指标等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市国资委审批并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必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如由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需经市审计局确认方为有效。4、经营者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审核后的方案送市企业工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述部门在收到方案后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即可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审计结果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审议同意后,送市国资办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兑现。六、其他事项1、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在所任职的企业领取年薪收入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包括以实物形态支付的工资、奖励等)。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以后,不得兼职兼薪。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兼职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份薪金。3、按照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的奖励,不得在经营者任职的企业支取。4、经营者取得年薪收入后,应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现的部门按照“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在兑现时代扣代缴。5、经营者被解除职务或自动离职、辞职、自行调离的,当年已领取的岗位工资应全部退回,改按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发放。当年的风险工资和重点目标奖不予结算。6、因上级组织安排的需要,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年薪收入的结算日期以上级组织部门下达调令的月份为准。7、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任职期间如有虚报谎报经营业绩,多领年薪收入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多领金额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纳入企业内部分配的范围。在建立风险机制、交纳风险金的前提下,他们的工资收入可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60%-70%(个别岗位重要,贡献大的成员可按80%)的幅度发放。具体方案由企业制定,经董事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实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备案(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9、本试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国资委同意后修改。10、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11、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做好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贮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含贮存费、长期管理费、运输费、容器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由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收取,各地环保部门均无权收取,也不得设立相关收费项目。全区各单位产生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送自治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集中收贮,统一管理,并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用。四、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上缴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五、本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收费单位将试行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核并下达正式收费标准。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发〔2006〕24号)文件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由1个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5个专项应急预案和86个部门应急预案,以及19个各县(区)、开发区应急预案组成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应急预案体系。(一)抓好应急预案的起草、审核工作。未完成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的县(区)、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领导专门抓预案起草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质量,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我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实施情况上报市政府。(二)抓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我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县(区)应急预案和各部门预案须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但是从目前预案的备案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有的是将下发文件复印送备案,有的是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或者不按规定份数备案。未报备案的单位一定要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呈送报告备案,报送备案材料一式15份。(三)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应急管理要进社区、应急管理要进农村、应急管理要进企业”的要求,下工夫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的预案建设,全面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把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门作为起草预案的重点。同时抓好各县(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急预案起草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赴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并不定期通报我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情况。二、认真实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本行政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并向社会公布,使其变成社会和公众的行动,增强参与意识。应急预案简本的内容均为不涉密并适于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三、抓紧建立我市和各县(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全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尽快组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建后,各县(区)要参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建县(区)应急管理机构,争取在2006年底完成组建工作。在未组建应急管理机构之前,各县(区)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抓应急管理工作,并配备具体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应急工作,并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联系人。四、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普查、监控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率。各县(区)、各部门对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尽快消除隐患。各县(区)要在2006年11月之前将易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调查清楚,做好风险分析,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实时监控,准备应对措施。对适宜向社会公布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让群众知道,动员群众参与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五、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目前,自治区正在规划自治区应急平台建设项目。我市各县(区)要尽快制定各自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依托市电子政务网和各专项业务网络,整合公安、防汛、卫生、气象、安监、地震等专业系统信息资源,形成高效、统一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并根据实际,对应急平台建设作出规划和准备工作。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演练和专业演练,从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确保一旦有事,能够妥善处置。安监、地震、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选择不同类型的预案重点开展演练,并请新闻媒体做好宣传。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06年9月20日前将2005年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验枪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1]11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07号)规定的验枪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加强我区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打击涉枪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考虑到验枪和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正式下达我区验枪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公安部门在检验枪支时,向枪支的拥有单位或个人收取验枪费每支50元。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验枪有关的枪弹痕迹建档等费用。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三网”建设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我区在我国加入wto、西部大开发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19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信息报告网、医疗紧急救助网建设(以下称“三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三网”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波及面广、危害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致人死亡的事件,还包括不明原因引起的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的群体性异常反应和院内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各种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职业病危害造成工矿企业职工急性职业中毒;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可预见性差、来势凶猛、病情急、病因复杂、死亡率高、波及面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容易造成人心不稳,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甚至会影响我区的对外开放形象。“三网”建设就是要通过强化全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技术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责任、信息报告和医疗紧急救助的管理,建设完善的网络体系,加强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二)“三网”建设是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基本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只要报告及时,处理得当,救助有效,其危害程度就可得到有效地控制。而由于责任不落实,报告和救助不及时,事态扩大蔓延,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就会急剧增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在防治、救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任务。“信息报告网”是规范报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内容、程序、格式和时限,建立健全准确、快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救助网”则是组建以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技术处理和对患者实施抢救的服务体系。“三网”建设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巩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基本保障。二、建立层层落实责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责任网(一)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19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流行病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病人的安置、抢救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和中毒病人情况,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治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要明确职责,承担日常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要特别注意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基础医疗救助工作。乡(镇)卫生院协助县级以上公共卫生执法部门进行辖区卫生监督、执法,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乡村医生履行公共卫生防疫职责,行使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发挥“三网”的网底作用,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及时有效。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共同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二)卫生部门负责“三网”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宏观管理,当好政府公共卫生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制订操作方便、措施得力的“三网”建设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业务学习,有针对性地对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紧急救护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要经常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上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机构,要加强对其下级的部门和机构的指导,开展防治效果评估,保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实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全过程进行督查,对不重视“三网”建设,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弄虚作假,隐瞒、延误报告而造成疫情或中毒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三、进一步完善自下而上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网(一)落实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各级医疗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单位、个人以及最初接诊的医疗单位,必须采取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二)加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报告的管理。村卫生室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的前哨和信息的主要来源。乡村医生要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作为最基本的职责,每月至少在本辖区内巡查一次,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态,每周向卫生院报告一次。乡(镇)卫生院在发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要以最快速度,逐级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实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三)规范报告工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报告格式和程序,保证报告有效、有序、准确。各地在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并注意保密。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救助网(一)紧急救助的原则。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救助,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事件为原则。(二)建立救助组织机构及网络。自治区及各地、市、县都要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及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救护领导小组,并以辖区内某一医疗单位及某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骨干组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形成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救助网络。同时,要明确应急救护的责任和任务,保证应急救治队伍随呼随到。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好基础救助工作。(三)培训应急队伍,装备必要的急救仪器设备。大力开展急救技术培训,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乡、村医务人员掌握简便、有效的救治方法。完善救护和监测检验装备,贮备常用的特效药物,保证救护车辆处于完好状态,设立并公布急救电话,确保紧急救助工作畅通、高效地运行。五、加强对“三网”建设工作的领导(一)加强政府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政府领导是有效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三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在政策、资金、物资上支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建立本级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高质量、高效率抓好“三网”建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级政府要迅速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救援和控制工作。(二)实行分级负责,加强督查检查。各地、市、县政府都要制定本辖区“三网”建设的工作方案,制定“三网”建设的具体指标和检查评估指标。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三网”建设督查工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下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落实“三网”建设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订“三网”建设的监测和评价方法,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保证工作质量,总结工作成绩,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十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
- 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交财务报[2001]134号)悉。为偿还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银行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函复如下:一、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全长37.18公里,工程预算投资11亿元。其中,交通部补助2.49亿元,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入1.61亿元,银行贷款1.7亿元,国债转贷资金5.2亿元。该路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后,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国债转贷资金。收费期限暂定3年,即从2001年12月26日起至2004年12月25日止。待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来后,再根据实际投资额、贷款额、年收费还贷率和车流量等情况另行确定其实际收费期限。二、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设立铁山港、自沙2个匝道收费点和山口1个主线收费站。收费方式为,进口发卡,出口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三、收费部门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持《收费员证》上岗。四、要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收费部门要将收费还贷月报表按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附件: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机动车辆分类和收费标准表车型车辆类型元/车公里a(小型)1.75吨以下(含1.75吨)货车,0.2512座以下(含12座)小客车b(中小型)1.75吨以上,4吨以下(含4吨)货车;0.512座以上,25座以下(含25座)客车c(中型)4吨以上,8吨以下(含8吨)货车;25座0.85以上,45座以下(含45座)客车d(大型)8吨以上,12吨以下(含12吨)货车;1.645座以上大客车e(特大型)12吨以上货车2.4备注:为便于计算收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计算按2退0、3进5、8进10完整为5元或10元。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2001-2010年)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2001-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2001-2010年)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国发[2001]12号,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今后十年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总任务,确定了“十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工作重点,是指导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区是一个农业省区,又是一个后发展地区,为了使《纲要》在我区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新的世界性农业科技革命的兴起,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农业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农业的面貌。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农业科技不断发展,取得了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有效地改善了农作物品种结构,提高了种养技术水平,增加了农民收入,为解决我区粮食等农产品长期短缺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为广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蕴含着巨大潜力和难得机遇,但也使我区农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现阶段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受到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对科技的需求必然会加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科技进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培育专用、优质新品种,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整体质量和效益;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全面实施《纲要》,提高我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二、农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一)指导思想贯彻实施《纲要》,必须围绕我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针对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科技创新与改革为动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实现农业技术跨越发展,加速农业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产品品质,为优化农业结构、开拓农产品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在发展上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和运用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多渠道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千方百计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推进农业科技的发展。2.突出重点的原则。着重把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和共性技术问题,特别是农民增收的技术需求,作为根本目标和出发点。3.切合区情的原则。我区农业科技的发展既要适应世界农业与农业科技的发展的趋势,更要符合我区人多地少、农业资源不足、农业科技水平不高的基本区情。操作上既要大力发展农业高新技术,又要加速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大面积推广,以全面提高全区农业科技整体水平。4.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自主研发,又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国外、区外先进农业技术与管理经验,加速我区农业科技发展。5.加强集成、联动和充分发挥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强化部门间工作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地方特色经济的资源优势,加强科技资源与经济资源的优化集成,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共同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提高科技要素的利用效率。6.增强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的原则。要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机制和环境。在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的同时,不断培养和引进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学科技、讲科技、用科技。注重提高农村群众吸纳和应用农业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满足新世纪农业科技发展对高素质人才队伍的需求。(二)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农业科研院所改制基本到位,农业科技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培育一批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农业科技中小企业群,建立起以高等院校和重点科研机构相结合为主的科技开发体系、以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相结合为主的推广体系。通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新的突破,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加快应用,建成一批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一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新品种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科技教育要有更大的发展;农业科技投入明显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总体水平;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人口与资源关系更加协调。(三)主要任务1.构建农业科技持续创新体系。重点建设以农业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具有“开放、流动、协作、竞争”机制的农业科研体系;以农业科技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的农业技术开发体系;专业队伍、农民科技组织、中介服务组织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农业科技信息传递网络化、科普社会化、科技示范多样化的农业科技知识与技术传播体系;体现政府引导、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高效服务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和农业科技对外交流合作体系。同时,加强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研的装备水平和手段,提高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初步建立起适合广西农业科技发展要求、为发展现代农业较好地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农业科研基础设施体系,保证我区农业科研、生产、推广的需要。2.提高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增效的科技支撑能力。攻克一批制约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重大技术问题,特别是亚热带优质农业、海洋养殖业、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岩溶地区生态重建等一批关键性技术,加速品种的更新换代,不断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使全区种养业主要产品良种覆盖率达90%以上,农产品优质率达60%以上,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由目前的40%平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3.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要有新的突破。加快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新材料在农业上的应用,建立和完善农业全程科技经济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和博士创业园,培育农业高科技企业,用高新技术武装、改造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4.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研究,大力引进和推广营林新技术、节水新技术、农村新能源和建筑新材料,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7%;石山地区石漠化得到有效控制,植被覆盖达到65%以上;环境污染治理指数达75%,资源综合利用指数超过60%。5.建设一支高素质农业科研、开发、推广队伍,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农业科技教育要有更大的发展,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和职高在校生每年稳定增长。“十五”期间在涉农企业设立1-2个博士后工作站,地、市、县、乡镇领导干部科技培训人数达1万人次以上。建立连结县、乡、村的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网,培养一支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产业人才大军。三、重点领域与关键技术“十五”期间农业科技发展的重点是实施“十大科技行动”,解决100项左右重大的农业共性关键技术。(一)实施以专用、优质农作物品种选育与产业化为重点的种植业科技行动1.实施种子工程。加强优质高产作物新品种的常规育种技术、高新技术育种和种子的精选、加工、包装、检测等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抓好广西农业主导产品水稻、玉米、甘蔗、大豆、花生、水果、蔬菜、木薯、桑蚕茧、茶叶、烟叶、花卉及用材林和经济林等品种选育、新品种引进筛选、繁殖工作,以种子产业化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种植业的质量和效益。水稻主攻优质高产多抗早籼、晚籼新品种(组合)的选育和超级水稻选育、优质多抗杂交水稻不育系的选育;玉米主攻高产、优质、多抗单交种选育和三交种的选育以及高产、优质、多抗玉米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甘蔗主攻早熟、高产、高糖、多抗、耐旱新品种选育和引种鉴定;花生主攻加工专用型新品种选育和兼抗青枯病、黄曲霉病亲本材料的创新;果蔬主攻甜瓜、小型无籽西瓜、高度优质抗病耐冷凉苦瓜、抗青枯病番茄、高产优质耐贮运辣椒新品种的选育;用材林主攻速生、抗逆性强的育种定向选育;经济林主攻优质、早产丰产等优良无性系的推广。建设3-5个大型的高标准的种子种苗选育基地和10-15个良种繁殖基地,选育可供推广应用新品种60个,基本实现全区种植业良种化。2.抓好农业种质资源的发掘、收集、分类、整理、保存及创新的研究。建设2座现代化低温干燥种质资源库、8个设施完善的种质资源保护圃、2个野生资源原地保护区。3.推进耕作技术革新和有机农业发展。围绕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优质高效生产要求,将先进适用技术进行优化组装集成,建立相应的模式化、标准化、产业化技术体系,实现农业生产优质、高产、低耗、高耗的目标。开展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制订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程,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推广应用高效、安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复合肥、植物生长调节剂。4.加强“两高一优”农业,尤其是优质亚热带经济作物配套技术的研究。重点突破荔枝、龙眼、芒果、沙田柚等名优亚热带水果劣质低产果园改造的关键技术,推广催花、控花、控果、整形、高接换种、水肥控制、病虫害防治技术和反季节蔬菜栽培技术、冬季农业开发技术等。(二)以实施优质高效养殖业为重点的养殖业科技行动。1.加快畜禽品种的引进和改良步伐。着重抓好优良肉牛、奶水牛、猪、家禽、羊等品种的引进、繁殖、有效利用的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良品种资源,采用胚胎移植、人工授精技术,加速改良和选育提高本地品种,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实现畜牧业生产良种化。“十五”期末,猪、奶水牛、肉用牛、肉用山羊、鸡的良种化率比“九五”期间提高15%以上。加快桑蚕新品种的培育与推广。2.推进畜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养殖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高效低耗畜禽养殖模式。按照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重点抓好瘦肉型猪、商品肉牛、奶水牛、山羊商品化生产和鸡、鸭、鹅“三禽”现代化养殖与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地方特色畜禽品种资源和广西特有经济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3.抓好新型饲料资源的研究开发。在大力开发农副产品饲料的同时,加强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的研制,发展畜禽、水产专用饲料,提高饲料工业技术水平。引进和培育优质高产牧草品种,开展草场改良和牧草种植,大力推广秸秆氨化、青贮和微贮养畜技术,加快推广全价饲料的应用。4.加强畜禽、水产疫病防治技术研究,加速研究规模化养殖的疫病监制和净化(控制)技术,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重点开展畜禽疫病快速诊断试剂盒、新型兽药和高效疫苗的研制与产业化生产。5.加速海、淡水名特优品种引进和规模化、工厂化养殖技术开发。着重抓好“南珠”、虾、贝、鱼等名贵品种养殖综合开发技术,重点抓好名贵水产品的人工育苗、工厂化育苗关键技术的攻关以及海洋捕捞、滩涂与咸酸田改造养殖水产品技术的试验推广,加快开发水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建立一批16个优质淡水品种养殖商品基地和5个海水优质品种(如珍珠、鱼、虾、贝)养殖基地。培育10家水产加工企业成为高新技术加工骨干企业。(三)实施以农产品加工增值与产业化技术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科技行动。1.建立粮油、肉类、水产、水果、蔬菜等主要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种子、种苗、种畜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立1个自治区级、8个地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大力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加强出口创汇农产品和加工技术及装备技术研究,提高我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开展“创名优产品”活动,鼓励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力争到2005年获省部级名优产品称号的农副产品达200个。2.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星火西进工程,创建若干大型的农产品科技型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连接国内外市场,连接千家万户,形成农科教、产供销一体化的高效农业新格局。重点扶持50个大型农产品加工科技型龙头企业,支持10个年产万吨以上果蔬加工骨干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农场+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3.大力开展农林水产品深加工开发研究。以提高蔗糖、木薯淀粉、林竹、果蔬等农林产品附加值和发展农林特色产品为重点,加强亚热带水果、蔬菜保鲜加工;鲜活水产品的运输;农产品有效物质和活性物质的提取、萃取;木薯生产系列变性淀粉、酒精、甘油、柠檬酸、味精、赖氨酸、低聚糖和以松脂、香料为主的林化产品深精加工等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科技支持新型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四)实施以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重点的节水农业科技行动1.围绕有效解决水资源分布不均、水资源浪费和水资源污染等三大突出问题,加强针对旱涝灾害的减灾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对不同区域水土资源的情况,制定好科学用水方案,实施桂中旱片综合治理技术示范,推广应用节水灌溉、人工增雨、集雨保水等技术,提高地头水柜利用率。全区节水灌溉面积提高到2010年的1500万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65%。加强沿江防洪保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减少洪涝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2.加强节水农业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大力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同时积极推广水稻“薄、浅、湿、晒”灌溉技术及旱育技术,加快专用、可降解农膜和塑料管材等在节水农业中的应用。到2010年,全区平均渠系水利用系数;水田提高到0.5以上;田间水提高到0.9左右;水浇地0.9以上;灌溉水提高到0.45以上。3.加强水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的研究和废水污染处理技术的研究,促进水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组织制定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功能分区,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实施跨地区河流水质达标管理制度,制定污染源治理方案及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保护,着重解决治理制糖、造纸、化工、淀粉、酒精、食品、矿冶等行业高浓度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技术问题。4.加快应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对水资源进行实时监测管理的研究。建立全区水资源实时监测管理系统,促进水资源实时监测、动态评价、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和辅助决策信息化,推动水利事业发展。(五)实施以生态恢复与重建为重点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科技行动1.依靠科技,实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开发天然林保护与恢复、水土保持、退耕还林技术,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推广乔、灌、藤、草合理配置的模式,建设退耕还林示范县20个。2.加强天然林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研究与示范。开展天然林保护和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技术研究;加强森林灾害监控与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到2005年,全区各级保护区要恢复森林植被60万公顷。3.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技术研究与示范。开展珠江中上游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和植被恢复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多树种混交配置、生态功能稳定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技术。4.培育和引进林业新品种,加快林木优良品种的推广。加强生态林、经济林、竹藤、城市绿化林木与花卉新品种选育,促进林业产业品种结构调整。重点发展红树林、木麻黄、任豆树、木豆等生态林树种,良种桉树、良种相思、西南桦等速生丰产树种及其它珍贵阔叶林树种。重点发展八角、玉桂等名特优经济林树种的新品种选育和组织培养快繁技术研究推广。5.在石山地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科技成果。主要推广树种选择、良种壮苗培育、植物生长促进剂、造林密度控制、封山育林、病虫害及林火防治、森林资源监测、天然林及生物多样保护、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能源等10个方面的技术。重点抓好桂西、桂西北、桂西南、桂中等石灰岸山区生态系统恢复与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开发示范,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竹等相关的措施,为全面实行“造、封、管、节、用”的治理方针提供技术支撑。到2005年,完成石山区39个重点治理县人工造林25万公顷,封山育林41万公顷,使治理区增加森林植被面积60万公顷以上,森林植被覆盖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基本遏制石山地区石漠化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6.加强治理石漠化关键技术攻关。针对石山、半石山地区立地条件差、造林成活率低和植被恢复难的问题,开展森林资源高效培育、高效保护、综合利用技术和农村新能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题研究攻关,力争在石山地区优良造林树种及无性系选育、主要病虫害防治与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森林资源消长监测、主要经济树种综合利用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大力开展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和小水电利用的研究,推广林草--牧业--沼气--水果,种植--养殖--沼气--种植等集农田生态、森林生态、水域生态于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到2005年,在石山地区推广新型户用沼气池50万座,建成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市)24个,建立生态家园富民科技示范村100个,从根本上解决石山地区农村能源紧缺的问题,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7.建立治理石漠化与治穷相结合的示范基地。坚持生态保护、生产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石山地区,分别建立10个不同树种和不同治理模式的石山林业生态工程试验示范区。重点开展以发展生态林为主的生态治理试验示范;以生态恢复与保护为主的区域生态重建试验示范;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的生态开展试验示范。在生态治理中调整林种结构,使示范区的森林植被覆盖率提高15%左右,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起到良好的科技示范效应。(六)实施以应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重点的农业高新技术科技行动1.加快转基因工程技术在动植物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上的应用研究。重点放在水稻、玉米、甘蔗、果蔬、林木等品种的抗虫、抗病、抗逆、提高品质等基因的标记、克隆与转移技术的研究。2.加快支农类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应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粗细化工等技术,加快研究开发安全、无污染、高效的农业生物制品。重点放在动物生态疫苗、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降解农膜、生物饲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方面。3.加强植物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突破甘蔗、香蕉、野生山葡萄、花卉、名贵中草药和亚热带名优水果等高附加值作物的脱毒组培快繁技术。4.加强电脑农业专业系统开发、示范和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开发推广粮、蔗、水果、蔬菜、畜禽、水产等特定领域的智能化(计算机)专家系统和精确农业技术。建立可提供政策、市场、资源、技术等综合信息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准确、快捷的农业资源、环境、产量、灾害等综合预测、监测、预报系统。在五大经济区和现代农业试验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中选择30个县开展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的推广工作,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5.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支农类机械产品上档次、上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南方地区各类农业设施的设计、自动控制、节能、节水和温室种苗生产、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技术,研制和推广耕作、收割、喷药、灌溉、工厂化种养、农产品加工等机械设备、设施。用现代工业技术装备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七)实施提高乡镇企业持续技术创新能力的乡镇企业科技行动1.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乡镇企业,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实现乡镇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到2005年,全区有25%以上乡镇企业转变为以科技支撑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2.加大实施星火计划力度,加强乡镇企业产品创新。以西部大开发的“星火西进”、“火炬西进”为契机,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加大乡镇企业接纳东部地区科技资源的力度,独立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每年从销售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推动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乡镇企业产品升级换代。继续加强星火技术密集区、乡镇企业示范小区、农村小城镇示范区的建设,培育区域性支柱产业,带动农业产业升级,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3.建立若干乡镇企业科技园区。以强化服务与孵化功能为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发展面向乡镇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企业诊断、人员培训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能力。4.加速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的方针,吸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不断壮大企业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到2005年,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由目前的6%提高到10%以上。(八)实施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科技扶贫行动1.加强有效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的综合技术开发,重点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技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和发展特色经济,推进以种养加工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以农、林、土特产品深加工带动产业链延伸的农业产业化。根据贫困地区不同区域的生态特点和比较优势,建立甘蔗、油茶、油桐、板栗、速生桉树、绞股蓝、山葡萄、名贵中草药、天然香料等基地,开发具有广西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景点,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向多元化发展。2.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文化素质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突破口,坚持技术推广与农民培训相结合,产业开发与智能开发相结合,科技扶贫与智力扶贫相结合,通过人才培训、科技普及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领会、应用科学知识、农业技术的能力,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致富能力。(九)实施强化农业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科技建设行动1.在农业科技改革与发展中,建设一批能够充分利用国内外的农业科技资源的农业科技基地,在未来5-10年,逐步改善建设6个自治区农业重点实验室,改造提高20个实验室,建设10个中试基地、10个良种繁育中心,改造和新建各1个种质资源库,建设1个基因库、6个工程技术中心、9个农业产业化基地。2.加强农业科学基础研究,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通过自治区基础性重大项目计划、自治区科学基金、中青年科学基金和出国留学人员基金等多种途径,优先支持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农业品种遗传性状的功能基因研究和杂种优势、光合作用、农业重大灾害演变规律及防治机理的研究,增强农业科技进步后劲。3.根据不同区域性农业发展要求,建设好10个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现代农业试验区和若干博士创业园。使之成为农业优良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有机结合的农科教示范基地、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农村科技产业化基地、农业高新技术辐射基地。加快农业科技信息网、农村技术市场网、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网、农业技术协作网建设,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系统服务。(十)实施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科技行动1.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通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大科研课题、各类基金支持、出国深造等多种形式,加速培养和引进一批学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为农业高科技发展注入强大生命力。2.造就一支由高级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农业企业家和农民技术员组成的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3.加速培养和引进一批农业科技企业家,在农村领办、创办科技企业,促进农业科技产业化。4.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技管理队伍,促进农业科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5.加大农村科普力度,常年组织“科技下乡”活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造就一大批农民技术员队伍。到2005年,全区培训“绿色证书”学员70万人,培训新世纪青年农民30万人,其中取得“绿色证书”资格学员45万人。每年开展全区性评选和奖励“种养能手”的活动,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引导和激励广大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四、加快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一)建立新型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以改革为动力,科学规划、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建成机构精干、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力量集中、优势突出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农业科技机构改革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具有开发能力和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果蔬、花卉、农药、化肥、饲料、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政府通过竞争方式继续对这类转制机构予以项目支持。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转变为科技服务中介机构。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使之逐步走上自我发展为主的路子。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为主的农业科技机构。如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农业资源保护等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转换机制的基础上,剥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二)建立新型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机制灵活、队伍稳定、网络畅通、适应农业市场经济和农业技术特点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解决部分推广人员素质不高和农业生产第一线科技力量薄弱问题的重要措施。推广队伍多元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加大对政府支持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在稳定和加强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民、企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协会的发展;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等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队伍。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措施,鼓励各类农业科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全程科技服务,实行推广队伍多元化、推广行为社会化、推广形式多样化。(三)建立新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改革经费使用方式,在保证农业科技总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课题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机构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农业科技经费使用改过去按人头拨款为按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性、战略性、方向性重大科研项目,实行“任务带学科”“滚动支持”的办法;对部分农业科研成果或试验产品实行政府预购、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科技立项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课题招投标制,择优委托制,专家评审制,项目实施专家负责制和项目合同制。改革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办法,实行按岗定酬、按绩取酬、按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兼职,通过技术入股、参股、股权转让参与二次分配。科研机构逐步实行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大力培育农业科技龙头企业,使之逐步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工作,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培育农村技术市场,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农村技术市场建设,完善农村技术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指导作用。(四)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新体系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渠道农业科技投入新体系,鼓励和吸收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新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各级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用于支持农业科研、科技推广和科研成果转化。利用wto“绿箱”规则,增加农业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种子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科技专项经费,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其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的农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五)营造有利于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政策环境依法行政,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业技术创新。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水法》、《农作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农业科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估制度、奖励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成果归属及权益制度、保密制度、技术合同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各个环节的保护制度,明晰科技成果的产权关系,确立规范的农业科技成果有偿使用制度,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和服务的方式参与二次分配。鼓励和支持农业研究机构在转制的基础上,发挥技术优势,组建一批集科、工、贸,产、供、销于一体的农业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对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在经济上给予支持。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大力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或科技人员到我区以各种方式参与10大农业科技行动,进行农业科技开发和农业高新科技风险创业。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的收入所得及其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涉及的增值税和关税,按《纲要》所规定的政策执行。对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自治区颁发的7个科技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要依法行政,对那些破坏农业科技工程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五、切实加强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农业对外开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努力营造良好的吸收外资环境,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制定优惠政策,创造优良的创业环境,吸引国外技术、资金和人才。加大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科学方法和管理经验的力度,重点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栽培和养殖技术、农产品保鲜及深加工技术,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进一步推广国际学术和人才交流,加强与我发达国家在科技前沿领域的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旅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创业或以其它形式为广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团以及农民同海外建立农业科技合作关系,鼓励海外农业专家、农业企业家、留学生来广西工作。拓宽国际科技经济合作渠道,重点放在与东南亚国家、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家和组织在可持续农业、林业、渔业、减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引进资金、技术,在本地建立示范基地或到境外去利用境外资源建立生产基地,建立科工贸跨国企业。每个地市每年要与5个以上国外区外单位开展合作交流,合作项目不少于5项,重点是与台湾省、广东省在园艺作物和农产品深加工方面的合作。大力推进东西合作,发挥区位优势,依托东部科技,联合西部省区共同承担国家项目,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六、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实施《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必须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突出重点,讲究实效。要抓住围绕农民参与面大、受益面广、生产周期短、经济效益高、投资压力小的经济作物生产、畜牧水产生产项目,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组装配套,围绕农民增收,增加农民的积累这一根本目标去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技创新,有重点、有特色地实施科技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政府的主导作用,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要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业科技合作与协调制度,大力促进农科教相结合、产学研一体化。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纲要》实施的工作,把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加强领导,创造落实《纲要》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农业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科技示范点制度,每年集中力量抓好几项重大实用技术推广,每年为农业科技人员在工作、生活上排忧解难办几件实事。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分工合作,通力攻关。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厅。办公室负责全区实施《纲要》的具体协调与督查工作。各地、市、县成立相应机构。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落实《纲要》负全责。建立实施《纲要》的责任制度。坚持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把《纲要》实施方案的任务按部门职能进行分解,责任到位,并定期对《纲要》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作为己任,努力为农业科技改革与发展创造条件、疏通渠道,做好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抓紧制定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在项目、经费、人才方面予以倾斜;计划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原则和运行规则;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种子产业化工程,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速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林业部门负责抓好石山区石漠化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利部门负责推进不同类型地区农业水利基础建设和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财政和金融部门负责拓宽农业科技投入渠道,建立起相应监督机制,保障农业科技投入;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农村就业教育体系,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人事部门负责改革农业科技人事制度,建立激励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经贸、环保、气象、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在农用物资新产品与农业机械装备开发、农资产品质量监督与售后服务、以及灾害监测预报、农业环境监控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乡镇企业部门负责抓好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农村科技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各地要在《纲要》实施方案指导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抓紧制定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相衔接的农业科技发展实施方案。
- 桂林市旧城改造社会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 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社会资金,加速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特制定此暂行规定。一、集资建设范围:中山南路,解放东路,自由路,中山中路,解放西路,文明路,临江路等。二、集资对象: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单位,区内外、市内外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横向合资企业,以及持有桂林市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本市城市居民如有经济能力和建房愿望的也可以参加集资。三、凡集资建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简称甲方)应先提出建设项目名称(或上级批准的立项文件副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时间,然后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简称乙方)实行总体承包,统一向市计委申报计划,并办理有关基建手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进行统一建设。项目建成后,经市建设银行核实工程造价,然后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结算。四、个体工商业户的集资项目,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基础上,实行统一分配。即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会同市工商管理局(或个体劳协)本着谁集资、谁使用,产权归谁所有的原则,按照与集资户签定协议,结合行业的特点进行合理分配,并由市旧城改造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帮助办理产权手续,发给各集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个体户集资者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城市私房管理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将其住房和营业门面转让、出租、出售(对象限于本市城市居民),但不能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五、没有经营门面,但有闲散资金的个人也可以通过参加集资获得门面。六、个体工商业户的集资项目,在建筑物使用功能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变更经营近似行业,但不能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七、凡参加集资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旧城改造办公室列入市旧城改造计划,并与集资单位签定总体承包协议,建设周期一般在一年至一年半之间。八、个体工商业户,集资金额不限。在项目未建成以前按设计预算预收建房费,预收标准分别为:中山南路、解放东路、中山中路一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700元,二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600元,三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500元,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380元;西城路、解放西路、文明路、自由路、临江路一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650元,二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550元,三楼门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450元,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380元。房屋建成后按实际造价多退少补。九、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建设项目,应按市计委有关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预先落实好资金,并按规定期限存入建设银行,但不得用贷款搞自筹基建。十、交款办法:在甲方具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集资项目的投资全部落实后,其资金应按规定分次存入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帐户,如不按时存入,欠交部份则计算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略高于银行规定利率。1.集资单位与市旧城改造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第三条签定协议后,先向市旧城改造办公室预交集资总额的50%,工程开工后再交45%,余5%待项目完工后结算。2.个体户集资交款按与市工商管理局(或个体劳协)所签定的预订房屋协议办。房屋建成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一次结算。房屋钥匙凭房屋产权证领取。十一、个体户的集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管理机构的用房投资,由各管理机构自行解决。十二、如甲方中途要求停建,则应承担在建工程应付的费用,乙方在扣出甲方应付的费用后,将已交的集资款无息退还。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八日玉林市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建设城区廉租住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我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城区中弱势群体的住房条件,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市力争在广西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建设廉租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二、目标任务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居民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源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单位解决。目前玉林城区的住房困难人数约占城区人口的1.7,约0.7万人左右,是城市中的主要弱势群体,绝大部分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在未来5至10年内,玉林城区人口将接近100万人,住房困难人数自然随之增加;同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直管公房也将基本拆除掉,政府必须从现在起组织建设廉租住房安置,使住房困难户能安居乐业,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稳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从2003年到2006年,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共6万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略去不计,下同);从2007年到2010年,新建完成建设廉租住房1000套共6万平方米,全市达到2000套共12万平方米,较好地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三、建设标准廉租住房不等于劣质房或者简易房,应根据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本费用情况,合理设计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一)按砖混结构建设,建成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二)廉租住房户型以一厅二房及一厅三房为主,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厨卫要配套。今后随着人均居住水平的提高可作适当调整。(三)房屋内部按普通墙面粉刷、砼地面、普通门窗等标准,不搞装修。(四)廉租房住宅小区的规模,最小应不小于一个独立组团。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物业管理的硬件设施,实行物业管理,营造整洁的良好居住环境;未达小区规模的廉租房住宅(组团),也要创造基本的物业管理条件。四、建设方式廉租住房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择适当地点建造2-3个廉租住房小区。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住宅建设方向,实行物业管理,有利于社区管理;选点时要注意交通相对方便,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有利于搬迁安置。也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利用现有直管公房进行规模改造,或者与新开发建设的旧城改造住宅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以扩大廉租住房来源,确保住房困难户得到及时有效安置。五、配套政策(一)建立基金。要建立稳定规范的建设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式:一是出售拍卖直管公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旧城改造中直管公房地产的拆迁补偿费;三是财政适当补贴;四是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五是接受社会捐赠。要建立廉租住房的专项建设资金帐户,专款专用。建立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工程竣工后实行项目财务审计结算。(二)土地划拨。廉租住房的产权属政府直管资产。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或在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划拨使用。(三)税费减免。为降低建设廉租住房的成本,市政府在土地、规划、建设、人防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凡市政府有权批准减免的有关税费均予以减免。六、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职能管理,认真负责,共同抓好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一)尽快立项。市计划部门抓紧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工作,首期要完成3万平方米的项目计划立项,用以解决东门商业广场二期工程和解放中路改造工程中租住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难户搬迁安置问题。(二)规划定点。市规划部门要尽快落实廉租住房小区规划定点。根据我市城区住房困难户分布较散、经济困难的特点,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科学定点,离中心城区不宜太偏远。拟定建设2-3个小区,每个小区占地在50亩左右,以利形成住宅小区,有利于社区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划拨土地。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根据定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作好用地安排并协助做好征地划拨手续。(四)明确责任,规范管理1、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市政府负责。2、玉林市城区房管所是市政府直管公房合法代表人,是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继续承担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经营、管理责任。3、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制订廉租住房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监督,严格把好入住关。4、廉租住房的租金执行国家政策和市政府的规定,具体租金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5、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建设基金管理制度。廉租住房建设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市房产管理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廉租住房建设,每项工程竣工后要实行项目财务审计结算。6、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玉林市城区房管所要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维护及物业管理办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为居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七、加强监督(一)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必须建立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房产局监督使用。(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以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三)要加强廉租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工程实行委托监理制,以确保廉租住房的质量安全。(四)市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全过程加强监督,对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的暂行规定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盘活我市房地产存量资本,合理配置和使用土地,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取信于投资者,促进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全额减半征收;内联企业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北政发〔1992〕76号文执行,即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部分返还给企业:其中高新技术项目和“老、少、边、山、穷”地区所办的企业全部返还,其他生产性项目返还80%,非生产性项目返还60%。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5年12月31日前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按以下处理:1.对经批准的房地产公司出售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60%。2.对转让投入资金占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土地,或出售购进的商品房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42%。3.对转让投入资金占建设投资总额25%以下的土地,由同级财政按税务部门实征数返还所征税款的30%。三、凡属开发区或修路补偿的成片土地,进行招商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每亩缴交增值费2000元。四、对尚未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期权时,按成交交易额的1.5%缴交交易管理费。五、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按增值部分的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此项费用可计入成本。实行先收取后返还,返还比例按国家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88%、84%、80%、76%,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六、对本市有关部门在房地产方面的附加费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停止乱收费,对合法收费能减免的应尽量减免。清理结果由市政府另行发文公布。七、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土地批租总量。对市区范围的土地,除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公益事业及其他特殊需要,并经市领导集体决定外,原则上暂停土地协议出让。八、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必须按照出让合同投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3-6个月的延期。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九、尚未完全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允许延期开发。延期内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具备开工条件而又获准延期开发的土地,延期内按北政发〔1992〕56号文的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十、加快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凡已交足地价款的土地,由土地局立即发给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凡未交足全款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发给土地使用期权证。土地使用期权证须注明付款比例即可抵押和交易比例。土地使用期权证可以转让和抵押,但其交易须在土地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期权证发放的具体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委政策研究室制定。十一、成立发育房地产市场和成立中介组织。土地和托管交易中心,为土地在市场上的流通承担现代化的显示系统、通讯系统、结算系统、分析系统等市场服务功能,加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立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承担房地产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等流通中所必需的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服务功能。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与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相结合,促使房地产投资证券化;各金融机构要以我市开发建设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按揭业务,大力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十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房地产投资开发的软环境。凡在市计委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的开发项目,均可在国内销售其现房或按有关规定销售期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允许在境外销售,销售价格遵循市场规律。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4年农村五保新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2004年农村五保新村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4年农村五保新村建设工作方案为切实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300个五保新村建设任务,全面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订《南宁市2004年农村五保新村建设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快全区五保村建设意见》,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的长效管理机制,使五保对象居有其屋、食有其源、乐有其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目标任务2004年全市建设五保新村300个(具体任务见附表),纳入200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跟踪落实,年内必须全面完成,2005年春节前全部入住五保对象。三、农村五保新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合理布局。五保新村的选址应在村委会所在地或大的自然村,不能远离村屯,以利于照顾五保老人的生活习俗。五保新村的建设用地由所在村屯集体无偿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精心设计。五保新村的建设规模一般在10-20户(不能少于10户),原则上单户单间,配备厨房、卫生间,每间10-12平方米。每个五保新村占地面积1亩左右,留出公共绿地。五保新村的住房一般建成砖混或砖瓦结构的平房,有条件的地方应建四合院。(三)加强管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五保新村建设的规划,督促村委会落实五保新村的选址、布局和土地调整,认真检查、督促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负责五保村建设用地的申请和土地调整,负责五保新村的管理、安排好入住五保对象的生活。(四)多方筹措五保新村建设资金。五保新村的建设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区)、乡(镇)政府投入一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的办法解决。自治区计划每个五保新村补助4万元,市财政每个补助1万元,县(区)财政也要给每个五保新村配套1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要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私营老板、在外工作的干部职工和本村群众,资助五保新村建设。(五)认真落实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接收五保对象到五保新村居住,村委会、亲友(或代耕户)、五保对象本人三方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五保对象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油和360元定补资金。四、各部门在五保新村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兴建五保新村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政部门是五保新村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具体做好五保新村建设的协调、指导工作,编制五保新村建设的规划,并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五保新村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五保户供养所需资金和实物;计划部门负责五保新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五保新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五保新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监理工作,并提供几套图纸供选择;交通部门负责设计和指导五保新村道路的规划和修建工作;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为加快五保新村的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对五保新村建设中涉及到的各种税费要按照国家现行优惠政策办理。五、切实加强对五保新村建设的领导兴建五保新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五保新村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制订实施方案。五保户较多和五保新村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五保新村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项目的报批速度,全力推进五保村建设,绝不能出现扯皮推诿等阻碍五保新村建设的现象,确保五保新村建设任务的按时完成。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五保新村建设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五保新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五保新村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各县(区)民政局按照工作计划的五保新村个数、面积、入住人数、配套设施等逐项检查验收。各县(区)政府要对五保新村建设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十日百色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将2001-2004年拖欠的各种补助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兑现或结算给农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现状、目标与任务2001-2004年全市累计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总面积191.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面积90.8万亩,配套荒山造林面积101万亩。2001-2003年的造林任务已全部完成,各项补助大部分兑现。但2004年还有6万亩荒山和0.8万亩退耕地造林任务未完成,8194.2万元粮食补助资金、852万元生活补助费和1598.6万元种苗造林补助费尚未兑现给农户,粮食补助兑现率仅为8.4%、生活补助兑现率为零、种苗补助兑现率仅为17.6%。按自治区要求,务必于2005年春节前将2001-2004年应兑未兑的退耕还林各项补助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二、兑现方式:发放存折。三、实施步骤(一)动员培训(1月10日至12日)。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县(区)、乡(镇)都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政策兑现工作;三是深入村、屯开展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四是对参与兑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二)检查验收(1月13日至19日)。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验收。(三)公示(1月20日至26日)。把退耕农户的验收合格面积、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数量在当地村屯公示7天以上。(四)兑现(1月26日至2月3日)。一是发布告示,将兑现的时间、地点、要求和期限告知广大群众;二是将各项补助兑现给退耕农户。(五)督查、总结、汇报(2月4日至2月8日)。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将兑现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三是开展督促检查;四是对兑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二、具体措施及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加快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退耕还林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做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工作,是退耕还林成败的关键。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将退耕还林补助及时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消除他们对政策的疑虑;另一方面还可促使他们加强对新造林的抚育管护。特别是目前已临近春节,将各项补助尽快兑现给退耕农户,使他们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年,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时刻将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意义非常重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立即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林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县(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情况,摸清应兑未兑的数量,组织技术力量和专门工作队伍,明确目标,突击完成各项补助兑现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协调;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的拨付和兑现,同时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兑现花名册,在规定期限内将2002-2004年应兑未兑的粮食补助兑现到农户;林业部门要抓紧检查验收和兑现。市林业局要督促各县(区)于2005年1月20日前全部完成2001-2004年退耕地造林的县级检查验收工作,并提供政策兑现花名册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林业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将2001-2004年应兑未兑的生活补助兑现给农户,并完成种苗造林补助费与农户的结算工作;粮食部门要协助财政、林业部门,做好粮食补助兑现新老办法的衔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拨付、兑现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发行及其代理行,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专户存储和兑付管理工作。(三)加强宣传培训。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由供应粮食实物改为发放现金后,自治区按每公斤原粮1.4元的补助标准和自治区下达各地的计划任务,将中央的补助逐级下拨,包干到县(区),由各县(区)按规定兑现给退耕农户。对国家这一政策调整,有的群众可能一时无法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各县(区)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印发资料等形式,加强宣传和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逐级搞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政策兑现工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县、乡、村级的干部和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的干部,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明确目标,熟悉政策,掌握方法,加快兑现工作进度。(四)抓紧完成县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目前,县级检查验收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技术力量和队伍,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务必在2005年1月20日前全部完成退耕还林检查验收任务。同时,各县(区)林业部门要搞好造册登记,并将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花名册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对历年度的退耕还林地必须一次性全部验收和兑现拖欠的各项补助;对尚未完成2004年度造林任务,按照“造多少验收多少,合格多少兑现多少”的原则兑现补助,不能等造林全部完成才验收补助。(五)规范兑现程序,确保补助费准确及时兑现到农户。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及时为财政部门提供花名册,财政部门按规定采取给退耕农户发放存折方式兑现粮食补助资金。各县(区)林业部门负责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以采取发放存折方式。由县(区)林业部门统一组织供应苗木、造林检查验收合格的,经农户同意,留部分作为造林补助、管护经费后,可与农户结算种苗费;造林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不结算种苗费,留作补植补种经费。农户自购种苗造林的,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按每亩50元标准将种苗补助费结算发放结农户。所有的补助费发放都必须有规范的表格,有经办人、农户户主签字、盖章,兑现汇总表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对退耕农户的验收合格面积、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数量,要在当地村屯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才能兑现补助。禁止他人代签代领,也不允许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领,以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为加快兑现速度,确保群众及时领取,各县(区)要在村屯发布告示,将兑现的时间、地点、要求和期限告知广大群众。(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兑现。对群众举报的有关政策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查处。对贪污、克扣、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报造林面积、质量,骗取国家补助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七)实行定期汇报制度。从2005年1月5日开始,各县(区)每5天要研究分析一次政策兑现情况,并将兑现进度上报市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右江日报上公布兑现进度。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进展较快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兑现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不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通过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改革,形成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改革的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2)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的原则。这次改革既有体制改革的任务,又有强化职能的要求,要同步考虑同步落实,切实解决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量和乡镇国土所的建设。(3)坚持发展、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领导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更好地发展。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国发[2004]12号、桂政发[200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组通字[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进一步理顺市、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分别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玉林市人民政府管理。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所辖15个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管理。各县(市)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2、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着最基础的工作。根据国发[2004]12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县(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派到乡(镇)负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管理前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编制。行政编制不能调剂解决的,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机构到位、人员编制到位、经费到位。3、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的总体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科学配置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编制配备与内设机构设置,要与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重新修定。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4、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相关规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市和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现行的财政体制、预算标准和支出水平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工资进入财政工资统发,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根据依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强化国土资源局的执法监察职能1、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2、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在现有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健全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设执法监察大队,县(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3、各级国土资源局及其执法监察队伍,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一)加强领导。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金湘军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体制改革中的协调工作。各县(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实到基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二)稳步推进。这次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改革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域调整工作进行。(三)严肃纪律。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体制改革期间,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精心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在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地运行,务必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务必做到深化改革与重点工作同步推进,都取得明显成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中央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县(市)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查处县、市及两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入市,查处违规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办企业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工作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一)调整玉林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金昌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黄祖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吕汉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顾风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骆书荣市经贸委主任李有林市监察局副局长姚培文市财政局局长梁桂南市建设局局长吴锡熹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黄业诚市审计局局长卢延华市法制办主任朱向东市教育局局长甘承会市农业局局长方权辉市林业局局长杨经昌市水利局局长谢杰芳市外经贸局局长陈翔市科技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整顿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吕汉江(兼任)副主任:李有林(兼任)欧盛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黎洪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成员:沈洋市国土资源局市场管理科科长陈德洲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黄五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范金贵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科长韦兆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科科长肖洁萍市国土资源局秘书科副科长赵红市国土资源局秘书科干部李忠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干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856357或2852695。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调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二)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要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治理整顿工作。(三)加强督查。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5日前向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上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不定期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指导。对不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或积极整改的,经市督查组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四)玉林市辖两区(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二、加强再学习和再动员(一)再次动员。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于9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再次进行动员部署,把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推向深入。各县市也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特别是前一阶段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必须在这次治理整顿工作中充分发动,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二)加强学习。动员会召开后,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出本县(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参与程度。三、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的力度,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治理整顿。(一)清理各类开发区。各县(市)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率要达到百分之百。主要是查开发区是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级批准设立,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否违法授权开发区行使供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管理权,开发区用地是否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是否纳入城市土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是否纳入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等。对清理出来的情况,按自治区的要求填写《园区用地情况表》,统一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二)清理非法占用土地。各县(市)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不以时间为限,均纳入本次治理整顿范围。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并把清理出来的情况集中归档,专人保存。重点是清理非法圈占集体土地。对清理出来的圈占行为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及时、如实填写《违法圈占土地情况表》,统一上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并在12月20日前对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完毕。(三)清理违法违规交易。各县(市)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作全面的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按自治区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填写《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情况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地房地产开发情况表》,统一上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并在12月20日前对违法违规交易的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四)制度不落实问题。各县(市)要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积极自查自纠,对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规定建立和落实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集体决策、举报和监察介入等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并切实落实。对土地管理松弛、执法不严的,要认真制定措施,予以整改。四、加大处理的力度各县(市)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必须按照桂国土资发[2003]3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一)加大对开发区的清理工作。1、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要完善有关批准手续。2、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向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土地管理职能,或变相下放土地审批、供应权的,必须纠正,撤销有关文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3、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4、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未纳入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重新审批。对拒不撤销文件或不改变供地方式的,以非法批地论处。(二)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的处理。1、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业企业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的,经依法处罚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办用地手续;符合城镇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补办用地手续。2、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圈占的集体土地的行政处罚。3、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对土地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的,市国土资源、财政、物价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工作。(三)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地和交易的处理力度。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原批准机关自行撤销批准文件,用地单位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整顿期间拒不补签出让合同,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撤销批准文件的,按非法批地处理。2、违反《招标拍卖持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在11号令实施前,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或者在11号令实施后,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自查自纠中要作为重点,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不处理,但必须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或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文件无效,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和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4、用地单位擅自将原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因债权债务等关系需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致使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责令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划拨取得的土地非法转让或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将集体土地非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四)对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88号文件要求,未建立健全和落实9项制度,存在违法供地、多头供地、恶意竞争、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及造成拖欠征地款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在自查自纠中要认真剖析,抓紧建立健全和落实制度,对属于违法的问题,不自查自纠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加大督促检查和验收的力度这次清查和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各县(市)要认真按照桂政办发[2003]134、135号文件的要求,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力度,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全面的治理整顿工作进度汇报和工作总结。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外业实地检查的形式,不定期对各县(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如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不清查、不治理整顿和漏报、瞒报的情况,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市治理整顿工作小组将于2003年11月上旬,按照桂国土资发[200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及市国土资源局8月份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仍存在较多问题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重新治理整顿。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玉林市云天园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做好云天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特制订云天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两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可自主选择调整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安置后,收回并注销被征土地的权属证件。(一)货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合计标准为:1、宅基地(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公告征地前的原状条件进行统一评估,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评估地价,按评估地价补偿。(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①1982年5月14日前建成的祖传沿用住宅房屋(不包括天井、空地、副屋占地)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90%补偿。②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1982年5月14日后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上述评估地价的80%补偿。③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给本组农户使用但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先统计各农户在本组内各宗拟征和未征的宅基地面积。农户他处各宗宅基地(包括未征、拟征)面积之和已达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全部按48000元/亩补偿;上述他处各宗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足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时以上述不足100m2的差额面积数,按评估地价的80%补偿,其余面积按48000元/亩补偿;上述他处各宗面积与此空闲宅基地面积之和尚不足100m2的,征用此空闲宅基地全部按评估价的80%补偿。④未经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1982年5月14日后违法占地建成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占地按评估地价的70%补偿。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实建占地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3、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实建占地按48000元/亩补偿。4、村庄内除上述地类以外的土地如空地、通道、晒场地等按41040元/亩补偿。(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1、安置办法(1)统一规划,在批复的规划小区内集中安置。(2)按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顺序自行选择安排,多户同时办理的,抽签确定优先权。(3)统一办理报建手续,由被安置者自行建房。2、安置标准(1)宅基地在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60m2、80m2、100m2(红线面积)三种规格的安置住宅地,根据农户被征用的宅基地合计面积数确定其安置面积。被征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的,给予安置60m2;被征面积大于60m2、小于或等于80m2的,给予安置80m2;被征面积大于80m2,小于或等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被征面积大于100m2的,给予安置100m2,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2)非住宅房屋(副屋)建筑及临时搭建简易棚占地给予作货币补偿,不予用地安置。(3)村庄内空地、天井、晒场地、道路等以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的道路安置。(4)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占地按被征用同等面积安置。3、差价互补(1)根据被征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与安置用地规划建成条件下的评估价格互补差价。(2)征用村庄内道路用地先全部给予货币补偿,再由安置用地者按同等标准承担安置小区道路的征地成本,承担面积算至周边道路中心线。4、安置区内的规划道路、给排水、供电主干线工程和平土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承担建设;住宅房屋建设和安装水电入户费用由被安置户自行承担。二、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给予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安置、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一)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条件自主选择。1、货币补偿根据被拆房屋结构类型,按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计补,成新程度低于50%的,按50%计补(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其重置价格统一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计价机构按征地公告当时的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测算,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2、产权调换安置(1)调换条件: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该户他处住宅房屋或未征空闲宅基地可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人均20平方米,且征用宅基地后不安排新住宅地建房的,可给予房屋产权调换。征用宅基地后给予住宅用地安置的,由其自行建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2)调换方案:提供多种户型、不同面积的安置用房,由被拆迁农户自主选择小于其被拆建筑面积的户型安置房作产权调换。(3)差价互补:计算被拆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安置房屋的市场成本价值,互补差价。(4)安置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自原住宅房屋被拆除之日起12个月内交付被安置人使用。(二)临时过渡安置拆除农户住宅房屋后,在规定过渡期限内,给予农户临时过渡安置。1、安置方式及标准:在玉林城区范围内无偿提供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的周转房给被拆迁人临时居住,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不需安排周转房的,按原住宅房屋被拆建筑面积给予5元/米2·月过渡安置补助费,拆除住宅房屋后先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2、过渡期限及责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不得超过12个月,超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在上述安置标准基础上,加付一倍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已安排新宅基地自行建房不作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从拆除原房屋之日至办理好安置住宅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再加上12个月。农户在此期限内未能建好新宅入住的,超期不再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三)搬迁补助拆迁住宅房屋,根据被拆建筑面积,按5元/米2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三、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能整体搬迁、移栽,不需毁坏的,只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移栽人工费,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能整体搬迁、移栽,需毁坏的,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一)地上青苗按玉州区统一调查公布的《农作物青苗补偿价值》标准计补。(二)地上非住宅构、建筑物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其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确定,成新程度低于50%但尚能使用的,按50%计补,原已毁损不能使用的,不补偿。四、安置手续及费用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小区的详细规划和被安置户的安置用地规划定点及房屋报建手续。有关费用由用地建房者承担,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报建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新安置用地上建房的报建手续时,免收相等建筑面积相关费用。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规划小区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和各户安置用地的供地手续。由用地者按25000元/亩(37.5元/m2)承担部分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审批税费,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原被征宅基地已办理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交清有关费用的,办理安置用地供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税费。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好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按最低标准收费。原被拆除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证书并已交清手续费用的,办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免收相等面积的费用。五、奖励方案被征宅基地农户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定界丈量并办理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拆除地上房屋的,给予如下奖励,逾期不予奖励:(一)按宅基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6%给予奖励。(二)安置用地评估地价高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被征相等面积给予免收差价奖励;安置用地市场评估地价低于被征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安置面积给予差价补偿。(三)安置用地上的房屋报建手续费,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城区农民在“三产”用地、留置用地建房有关报建费用减免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六期)中的优惠方案,适当减免。六、权利、责任(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有关产权人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自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分别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及审核确认各类补偿安置标准的相应行政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的实施。(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补偿登记后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内容、数据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组织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研究被征地群众的不同意见并对照核实,确需修改的,按批复实施的标准进行修改。(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对批准实施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安置标准无异议或未依时提出书面意见,又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为放弃补偿。(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有关产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后,15天内自行搬迁、清理好地上附着物和室内器具,依时将土地移交给国家。(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执行。(六)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材料并具体帮助被安置人统一办理规划定点、报建及用地手续。因办理手续而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七、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八、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招标第一节公告或邀请第二节投标第三节开标第四节评标第五节其他第四章拍卖和挂牌出让第一节拍卖第二节挂牌出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机制,合理优化配置北海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浦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参照执行。第三条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第四条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出让人,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但拍卖或挂牌公告中对竞买人范围有限制规定的,以限制规定范围为准。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拍卖公告或挂牌公告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最高应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的数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实施。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第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为房地产、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经营性质用途的土地;房地产项目包括: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商业项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餐饮旅游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汽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质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三)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第十五条出让人应当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的地块(地段)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标底或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等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出让人按照年度出让土地计划,拟订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情况(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条件,标底或底价,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相关条件。第十七条出让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整理,以使其达到出让条件。整理费用(包括成本费和业务费)列为出让成本费用在出让宗地价款中支付。第三章招标第十八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对土地受让人的条件或资格有特别限制的。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人不得少于三个投标人,少于三个被邀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包括:拟定招标方案,公告或邀请,资格审核,投标,开标,定标,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书和标书、《中标确认书》、《出让合同》。.投标申请书、标书和《中标确认书》由招标人编制;《出让合同》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样式。第一节公告或邀请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时间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二)投标人范围、资格;(三)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四)投标地点、截止时间;(五)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数额、帐号;(六)开标地点、时间;(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及要求;(八)评标方法;(九)招标人,代理单位名称;(十)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邀请投标书日期离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投标书内容应包括本条第一款(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三条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投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规定的投标申请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四)资信证明;(五)招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合格者发出通知书、标书和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申请材料。招标人在投标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地段),并进行疑点解答。第二节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并盖手指印。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第二十六条标书一经发出,招标人一般不得更改招标内容,确需更改的,必须在公告或邀请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公告更改内容或通知更改内容,并应当对更改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第三节开标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代理机构公开主持,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鉴证。第二十八条开标程序如下:(一)由主持人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及标底;(二)由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招标主持人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三)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四)开启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五)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由评标小组认定宣布无效。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二)标书或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三)标书或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重复投标的;(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第四节评标第三十条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第三十一条评标原则(一)在有效的投标价内,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或以综合评分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二)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第三十二条评标程序(一)评标小组对所有有效的投标书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评标小组确定出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三)招标主持人对中标人当场宣布,并签订《中标确认书》;(四)中标人应在签订《中标确认书》的同时交足标价20%的履约保证金。(五)约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第五节其他第三十三条对所有标书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时间。第三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第三十五条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评标小组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暂存招标人帐户。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时,原中标人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费;若招标人重新出让土地价格高于原中标价时,招标人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次招标费用后(不含利息)退回原中标人。第四章拍卖和挂牌出让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让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四)使用划拨性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因破产、撤销、合并而致使原使用的土地改作他用的。(五)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第三十七条出让人在拍卖或挂牌前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市人民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拍卖或挂牌文件包括: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申请书和《成交确认书》。拍卖或挂牌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四)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等;(五)竞买人索取竞买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工本费;(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七)给付成交价的方式和时限;(八)竞买保证金;(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由拍卖人、挂牌人编制。第一节拍卖第三十九条拍卖程序包括:拟定拍卖方案、发布拍卖公告、竞买申请、资格审查、竞买编号、现场勘察、举行拍卖会、落槌确定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日期至拍卖申请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二十日。拍卖公告需更改或撤回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作出,并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更改拍卖公告,其竞买申请截止日应当顺延。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向拍卖人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竞买履约保证金;(一)竞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五)资信证明;(六)不低于公告数额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七)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八)拍卖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按公告要求可以邮寄的竞买人申请文件,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五日内向合格者发出竞买通知书、竞买编号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申请人。竞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二)申请文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解释。第四十四条拍卖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竞买申请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竞买人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拍卖举行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发给与竞买申请登记一致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资格。在拍卖进行中,竞买人一经举牌视为应价,在新开价之前,不得撤回;其他竞买人应更高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第四十六条拍卖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记录人员对拍卖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拍卖主持人由拍卖人确定。拍卖主持人必须具有土地拍卖师资格。第四十七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四十八条拍卖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二节挂牌出让第四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五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五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中标人或竞得人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让人。出让人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中标价或拍卖价的,原中标人或原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一)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竞得人在投标或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或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二)不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的;(三)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第五十三条对违约人已按《出让合同》交付部分或全部出让金,出让人除按第五十二条处理外,还应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但必须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赔偿之后。第五十四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的,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退还保证金,中标人或竞得人还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第五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租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组织采购、招标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第九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第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报批工作;(二)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相关手续;(四)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进度用款,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桂财建〔2003〕1号)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工作。(六)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负责将项目竣工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内容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工作;(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工作;(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投资、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四)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或委托工作;(五)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的监督工作;(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八)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既没有确定使用单位又没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按工程估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财政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投资额等具体情况,在招标或委托文件中确定。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和建设规模10%,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形需调整设计或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由初步设计和概算原审批部门商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备案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在资产移交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项建设工程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拨付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费,取费标准比照基建项目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拨。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且在时间上符合既定要求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15%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的行政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给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项目贷款资金。第三条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借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函[2005]102号)的规定,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指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还款,其补贴还款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对指定借款人的资本投入。(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第七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自治区发改委主要职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在项目申请时对贷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第八条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四)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个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二)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五)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六)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第三章贷款项目的选择和变更第十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选择,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项目清单,由指定借款人凭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书面通知,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由自治区发改委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最终变更项目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一致后确定。第四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指定借款人。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向指定借款人的发放贷款。第十三条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指定借款人按照项目工程实际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比例,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贷款资金。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同时送指定借款人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帐号,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五条为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能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指定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报送资金报表。第十六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五章资金的偿还第十七条指定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无直接收益项目和虽有直接收益但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指定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的项目,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属于市、县(市)投资建设的,先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再由市、县(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返还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列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第十八条指定借款人以“政府补贴权益”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并根据合同规定到国家开发银行开立“政府补贴权益”质押专户,全额归集财政补贴资金,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五年十月九日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和指导思想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3.3预警支持系统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2信息共享和处理4.3基本响应程序4.4指挥与协调4.5紧急处置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4.7群众的安全防护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4.10新闻发布4.11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保险5.4调查和总结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宣传、培训和演习6.5监督检查7.附则7.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国际沟通与协作7.4奖励与责任7.5制定与解释部门7.6预案实施时间8.附录8.1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8.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8.3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8.4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8.5南宁市震情简报格式1.总则1.1目的和指导思想为了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1.2工作原则1.2.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委的领导下,地震应急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1.3编制依据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2.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南宁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地震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设在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2.1.2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南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指挥长: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南宁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宁警备区参谋长市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同志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同志市地震局负责同志(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市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卫生局、粮食局、气象局、民政局、交通局、市政局、水利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地震局、法制办、电信南宁分公司、供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应急联动中心、外事办、台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见附录8.1)(略)2.1.3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南宁市地震应急工作重大决策;直接组织指挥南宁市范围内较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地震事件应急先期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南宁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南宁警备区和武警南宁市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南宁市防震减灾重要项目建设;总结南宁市地震应急工作。2.1.4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地震局。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南宁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灾情信息与评估、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协调灾区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南宁市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与地震前兆相关信息后,可以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特服号码向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3.2预警预防行动在国家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提出短期的地震预测意见,及时做好防震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预警预防机制如“预警预防机制示意图”所示。(略)3.3预警支持系统市地震局台网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预警级别依据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主要是指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地震短期预报”是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报自治区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市应急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地震预警级别进行发布,并对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按国务院的分级标准划分;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分级标准制定发布前,按我国和我区现行地震管理部门的分级标准执行。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级以上;发生在我区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8.2)(略)4.1.2地震应急响应和启动条件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地震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发生跨市区的地震灾害时,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4.2信息共享和处理4.2.1南宁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南宁市及邻近地区震级大于等于3.5级的地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4.2.2南宁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南宁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要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到的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见附件8.3,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件8.4)(略)4.2.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灾报灾,无灾报安”。市地震、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台办或外事办。市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4.2.4震情灾情公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南宁市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8.5)(略)4.3基本响应程序4.3.1ⅰ级响应由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4.3.1.1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市应急总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30天震后应急期;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4.3.2ⅱ级响应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4.3.2.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2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经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1、2、6、6、6小时间隔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支援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南宁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4.3.3ⅲ级响应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4.3.3.1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震灾救助。4.3.3.2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1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快速对灾区进行震害预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4.3.4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4.3.4.1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公室、市地震局;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4.3.4.2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了解震情和灾情,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报告。市地震局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伍。4.4指挥与协调4.4.1紧急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指挥部运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应急联动指挥调度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市紧急处置和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如下,行动计划详见各有关部门预案。4.4.1.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负责单位:南宁警备区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协调驻军,迅速调集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4.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单位:市卫生局成员单位:市药监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南宁警备区后勤部、市红十字会。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和储运医疗所需的药品、器械。4.4.1.3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单位:市交通局成员单位: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民航南宁站、南宁公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4.4.1.4通讯保障组负责单位: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成员单位: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联合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信息办。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配备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和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灾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4.4.1.5电力保障组负责单位:市经济委员会成员单位:南宁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4.4.1.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单位:市商务局成员单位:市粮食局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4.4.1.7救灾物资供应组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员单位: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供销合作社、南宁石油分公司组织、调运抗震救灾必需的物资设备。管理好国内、国外救灾物资。4.4.1.8灾民安置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救灾标准,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发放工作。4.4.1.9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负责单位:市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规划局、市政局、交通局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4.4.1.10维护社会治安组负责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南宁警备区各城区人民武装部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4.4.1.11重要目标警卫组负责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4.4.1.12消防组负责单位: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4.4.1.13次生灾害防御组负责单位:市经济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南宁供电局、民航南宁站、市环保局、物资集团总公司、南宁石油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4.4.1.14地震监测组负责单位:市地震局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协调我市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4.4.1.15灾害损失评估组负责单位:市地震局成员单位:市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4.4.1.16应急资金组负责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做好中央救济款的接受和中央、自治区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4.4.1.17呼吁与接受外援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外事办、侨办、台办、红十字会。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根据震灾情况,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负责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4.4.1.18宣传报道组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广播电视局、南宁日报社。负责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4.4.1.19涉外事务组负责单位:市外事办成员单位:旅游局和新闻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采访。上述人员来邕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对申请来邕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由市外事办按照外交部和自治区外事办的有关规定处理。处于灾区的外国有关政府、民间或国际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由对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邕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邕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4.4.2地震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4.4.2.1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4.4.2.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4.4.3地震灾害现场的通讯市应急办启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讯网络设备和派出应急通讯车,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电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4.5紧急处置4.5.1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4.5.2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震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4.7群众的安全防护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4.10新闻发布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务院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余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地震灾害事件信息的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4.11应急结束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宣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5.2社会救助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见民政局有关预案)5.3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5.4调查和总结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国务院。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电信部门在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通信与信息的畅通。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市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6.2.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先期处置队伍│第一支援梯队│第二支援梯队│├──────┼───────────┼───────────┼──────────┤│人员抢救│社区志愿者│地方救援队│邻省地震救援队││队伍│队伍│国家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工程抢险│当地抢险队伍│行业专业抢险队伍│邻省抢险队伍││队伍││││├──────┼───────────┼───────────┼──────────┤│次生灾害│消防部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邻省特种救援││特种救援│││队伍││队伍││││├──────┼───────────┼───────────┼──────────┤│医疗救护│当地的│当地医院的│附近军队医疗队││队伍│急救医疗队伍│后备医疗队││├──────┼───────────┼───────────┼──────────┤│地震现场│南宁市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邻省地震局││应急队伍│现场应急队伍│现场应急队伍│现场应急队伍│├──────┼───────────┼───────────┼──────────┤│建筑物│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中国地震│邻省地震局和││安全鉴定│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定队伍│队伍│└──────┴───────────┴───────────┴──────────┘6.2.3交通运输保障详见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市交通局、民航南宁站、南宁公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的应急预案。6.2.4医疗卫生保障详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急预案。6.2.5治安保障详见市公安局的应急预案。6.2.6物资保障详见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粮食局的应急预案。6.2.7经费保障详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应急预案。6.2.8社会动员保障市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6.3技术储备与保障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讯、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6.4宣传、培训和演习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6.5监督检查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7.附则7.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南宁市地震局会同南宁市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县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7.3国际沟通与协作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officeofcoordinationofhumanitarianaffairs);国际搜索与救援咨询团insarag(internationalsearchandrescueadvisorygroup);联合国灾害评估与协调队undac(unitednationsdisasterassessmentandcoordination)联合国现场行动协调中心osocc(on-siteoperationscoordinationcentre),其使命是协助lema协调国际搜寻和救援行动,包括协助受灾国lema评价对国际救援队伍的需求,并将各队伍的行动能力介绍给lema,在当地机场建立接待中心以协调队伍的到达并提供后勤支持。7.4奖励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7.5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联系人为市地震局韦明(0771-4852524)。7.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南府发[1999]80号)同时废止8.附录8.1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结构图(略)8.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初判标准││等级├────────┬──────────┼─────────────┤││人员死亡│经济损失占年│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生产总值比例│地震的震级│├───────┼────────┼──────────┼─────────────┤│特别重大│300人以上│1%以上│7.0级以上││地震灾害││││├───────┼────────┼──────────┼─────────────┤│重大│50?300人││6.5?7.0级││地震灾害││││├───────┼────────┼──────────┼─────────────┤│较大│20?50人││6.0?6.5级││地震灾害││││├───────┼────────┼──────────┼─────────────┤│一般│20人以下││3.5?4.9级││地震灾害││││└───────┴────────┴──────────┴─────────────┘8.3南宁市地震灾害速报示意图(略)8.4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第期速报人:批准人: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1、震感范围:2、人员死亡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3、牲畜死伤情况: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维护首府南宁的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南宁、平安南宁,推进首府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目前我市的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落实责任追究办法,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目前,我市的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案率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有一些县(区)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败诉率大大超过了自治区和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所规定的比率。为了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将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案率纳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南宁市法制办制定《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各县(区)、各开发区、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案件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要定期听取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汇报,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主动亲自应诉。二、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供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将导致案件败诉或被撤案的法律后果。因此,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供证据材料。对不依法提供证据材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撤案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我市各县(区)涉及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案件分别由县级政府土地、林业、水利、调处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办理。县(区)政府必须加强办案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切实保证案件调查、处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等方面工作的协调进行,做到不脱节、不积压。今后我市“三大纠纷”(即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决定,县(区)政府在下文之前,应当经过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处理决定、代表政府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过程中,要积极与办案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的全面资料,相关办案部门要主动配合。三、要严格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县(区)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久拖不办,个别的甚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凡历年拖欠诉讼费、行政赔偿费用的有关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结清。以后当年的行政赔偿费用必须要当年按期结清,不得拖欠。凡经法院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由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限作出。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当把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缴纳诉讼费用、行政赔偿费用以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工作内容要纳入每年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市法制办要按照《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检查落实,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法制工作机构不仅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助手和参谋,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能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职责,事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目前,大部分县(区)政府办公室中的法制工作专门人员配备不足,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县(区)法制机构的作用,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县(区)政府法制专门工作人员,将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县(区)法制机构中。对法制机构办案所需的设备、经费,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法制机构人员、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举办县(区)、开发区、乡镇级领导干部的政府法制培训班,提高县(区)、开发区、乡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法制工作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机制,拓展法制工作交流、协调、联系渠道,提高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为首府南宁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南宁营造一个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并将贯彻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市政府。二○○五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