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借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函[2005]102号)的规定,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指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还款,其补贴还款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对指定借款人的资本投入。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发改委主要职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在项目申请时对贷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
(四)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个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六)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选择和变更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选择,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项目清单,由指定借款人凭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书面通知,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审核后,由自治区发改委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最终变更项目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指定借款人。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向指定借款人的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指定借款人按照项目工程实际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比例,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同时送指定借款人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帐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为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能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指定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报送资金报表。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指定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无直接收益项目和虽有直接收益但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指定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的项目,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属于市、县(市)投资建设的,先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再由市、县(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返还补贴资金。
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列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指定借款人以“政府补贴权益”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并根据合同规定到国家开发银行开立“政府补贴权益”质押专户,全额归集财政补贴资金,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3970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