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旅游局:你局《关于请求办理广西旅游人才培训中心收费许可证的函》(桂旅函[2000]85号)悉。鉴于广西旅游人才培训中心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广西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培训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培训资料费(含课本、讲议费)按实际价格或成本另行收取。培训过程中开展了实验实习的,按实验实习的实际成本开支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费并报我们备案。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应持《收费员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糖料蔗生产的宏观调控,推进甘蔗种植结构及规模优化发展,增强我区食糖产业的竞争力,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糖料蔗中准收购价为170元/吨,可上下浮动10%。具体价格由各市、县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二、继续提倡和推广糖料蔗收购价格与食粮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的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政府指导价为:普通糖料蔗中准收购价170元/吨对应一级白砂糖含税出厂价2700元/吨。糖价平均每增减100元/吨,蔗价相应增减5元/吨。但随糖价增减的蔗价最低不得低于153元/吨。实行糖蔗价格挂钩联动的市、县,应尽早对农民公布、宣传挂钩联动价和具体联动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对食糖销售价格水平的监测,逐步完善糖厂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格机制。三、充分运用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引导农民大力发展优质蔗,淘汰低质蔗。对各地所测定的含糖份超过平均含糖份的优质糖料蔗品种,吨蔗收购价可在当地确定的普通蔗收购价基础上加价15-20元;对含糖份明显低于平均糖份的淘汰低质品种糖料蔗,其吨蔗收购价亦可按当地确定的普通蔗收购价下浮20%。具体加价或下浮价品种及其幅度由各市、县在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内研究确定。四、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对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抢购原料蔗的无序价格竞争行为,对超过或低过政府指导价收购原料蔗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上述规定,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各地所确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格,要尽快向农民公布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郊区物价局、糖办、各制糖企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发电[2000]17号《关于下达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2000/200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为确保食糖生产的原料供应和调动农民种蔗的积极性,本榨季继续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普通品种糖料蔗的最低保护价为180元/吨。二、实行优质加价、劣质减价收购政策。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甘蔗种植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本榨季继续实行优质加价、劣质减价收购政策。在最低保护价基础上,新台糖1、16、20号和桂引选83/2、cp80/1827每吨加价20元;新台糖22号和农林8号每吨加价10元;桂糖12号、新台糖2号每吨减价60元;洛古蔗、粤糖71/210、印度331和桂糖8号每吨减价100元。三、实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管理办法。为逐步完善糖厂与蔗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格机制,本榨季继续实行蔗价与糖价联动挂钩管理办法。具体为:普通品种糖料蔗收购价180/吨与一级白砂糖的平均出厂价(含税)3100元/吨联动挂钩,糖价每上升100元/吨,蔗价相应增加5元/吨。减价收购的原料蔗以及粤糖63/237和台糖172号不实行联动挂钩,加价收购的糖料蔗除固定加价不变外,仍按挂钩比例联动挂钩。联动价格的审查核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四、关于蔗款兑付问题:要求各糖厂在糖料蔗进厂不超过30天内按确定的收购价格给蔗农兑付蔗款,第二次兑付的联动价格待审核小组审核确定后,2001年8月底以前兑付完毕,不许打“白条”。五、关于联动挂钩问题:经研究,本榨季联动价格的计算和兑付,以糖厂为单位来进行。为进一步明确糖厂和蔗农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各糖厂参照“农户+基地+公司”的做法,以本蔗区的种蔗大户、种蔗大村屯为对象,与他们签订有关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四份,蔗农(或代表)和糖厂各留一份,并分别报市物价局、市糖办各一份备案。六、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糖厂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食糖生产正常工作秩序。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和不执行国家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以上规定自2000/2001年榨季开始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右江民族医学院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右江民族医学院:你校《关于申报收取函授学生住院内招待所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函授学生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2000]25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右江民族医学院函授生住院内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右江民族医学院函授生住院内招待所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床/天(4人间)。学院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电话、桌椅、卧具、热水器、配有固定的清洁工和保安人员等。函授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师范学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师范学院:你院《关于提高函授面授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桂师院报[2000]28号)悉。鉴于你院对原有学生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函授、面授学员的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按原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你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6元,学院应为学员提供如下住宿条件:配有卫生卧具、提桶、水壶,供应冷、热水并有专人管理。函授、面授学员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广西教育学院干训、函授生住宿收费标准的函
- 广西教育学院:你院《关于确认、调整干训、函授生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桂教院报[2000]第18号)悉。鉴于你院担负着国家计划内函授生、系统内干部短期培训等工作任务,并对原有的函授、干部短期培训专用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及添置新的设施,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院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教育学院干训楼、函授生住宿楼、分部、本部学生宿舍函授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表》。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2000年我区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地、市分行、县支行: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和《2000年湖广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纪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0]67号)的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今年秋粮收购价格的安排,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今年我区秋粮收购价格总体上稳定在去年水平。具体安排是,每50公斤中等标准质量稻谷收购价格为:中籼稻定购价、保护价均为54元;晚籼稻定购价58元,保护价56元。中籼稻、晚籼稻等级差价均为2元。原定今年秋粮收购实行新的国家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二)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粮食企业要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合理安排粮食品质差价、等级差价,适当拉开优质稻收购价格档次,鼓励农户用中、晚籼稻和优质稻交售定购粮任务。农户用中、晚籼稻或优质稻缴交公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将这些品种的定购价与早籼稻、玉米定购价之间的差价补给农民。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在市场销售中真正体现优质优价。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对品质优、市场销路好、消费者公认、经济效益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由自治区农业厅、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近期内组织评审并公布。同时,要切实做好毗邻地区粮食价格衔接,特别是要做好与毗邻省的粮食价格衔接,促进粮食的有序流通。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石和核心,是稳定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和压级压价收购,不准打“白条”,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收购量超过去年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没有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三、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是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关键。各级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库存高于包干基数而需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地、市、县可向自治区提出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82号)规定的配套比例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配合,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挪作他用。凡发现违反规定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做好收购资金贷款工作,这是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重要保证。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在保护价收购范围外的粮食包括等外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及时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四、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各地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与银行负担,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要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避免冲击粮食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要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各级物价、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你们《关于继续实行广西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关于调整我校计算机网络用户入网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考虑到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及电信部门多次下调了网络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网络用户使用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计算机网络用户入网使用费:1、入网费(一次性付清)学生用户:50元/户;教职工用户和校外用户:100元/户。2、使用费(1)校内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20元,允许每月累计连接10小时,超过10小时的部分按2元/小时计费。(2)校外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20元,允许每月累计10小时,超过10小时的部分按3元/小时计费。(3)非拨号入网用户,每月基本费为每个ip地址号50元以下。(4)如访问国际internet资源,加收国际通讯费,国际通讯费按国际流入信息量2元/mb。(5)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1000元/户/月。二、学校收取了入网使用费后,必须免费为用户提供上门安装、解答用户咨询、帮助用户检查排除故障等服务。三、入网使用费属事业性收费。请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暂行两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8]282号文规定同时废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医疗费用的偿付行为,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偿付的范围(一)、参保职工持本人《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就医,符合《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二)、参保职工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持有本人医疗保险证及单位证明、急诊病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三)、参保职工按规定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四)、异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准假探亲、常年在外地工作等参保职工患病在外地住院就医的,在当地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有规范的病历记载,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五)、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的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察床位费。(六)、参保职工住院就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药费。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偿付费用的范围(一)、列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乙类目录药品。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5、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三)、治疗项目。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5、各种理疗项目。6、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7、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治疗项目。(四)、其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部分偿付的药品、治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偿付范围费用的支付:属于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自付50%后才进入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属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费用的,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15%),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分别支付70%和85%。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安装国产或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5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30%报销。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偿付的范围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偿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均属不予偿付的范围。主要有下列各项:(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费用的用药范围,主要包括: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1,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国家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正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5)、自治区内暂未开展(含有替代方法)的诊疗项目。(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4、膳食费;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6、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偿付的其他费用。(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的其他费用:1、不符合转院治疗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3、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4、无特殊原因而超过报销时间的跨年度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医疗保险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当年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报销时间为截止至次年1月31日)和医疗保险证卡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5、未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定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医疗单位自制药品费;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超出规定差率(非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6、在国外或在赴港,澳,台地区工作、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7、按医疗规定患者应出院而拖延出院者(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患者个人责任),从应出院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8、参保职工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到非定点药品零售单位购药或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9、参保职工公(工)伤、生育的医疗费用。10、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付范围的费用。四、费用偿付的原则基本保险医疗费用的偿付,分为个人的偿付结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个人的偿付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区别费用的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结算。个人的偿付结算,坚持“个人帐户划帐或现金支付结算”的原则,实行个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划帐或由个人现金交费的偿付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区别费用的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实行“增幅定额控制、动态均值计算、平均定额付费、超支共同分担”的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采用统一的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初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结算的终审。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按医疗保险年度累积计算。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享受;缴费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享受;满7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享受;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70%享受。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偿付的结算办法(一)医疗机构按医疗等级分类。将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医疗等级分为三类:三类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类为二级医疗机构、一类为一级医疗机构。(三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级a和三级b两档)(二)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以此作为同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参照此办法计算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下同)。(三)按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结算费用等于本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乘以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时需先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同时根据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的每百门(急)诊人次中的入院人次核定住院人次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予以偿付,超出核定比例之外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的40%予以偿付,违规住院人次不予偿付。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的超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支付。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付范围规定而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结算标准部分:40%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开支医疗费用总额等于或低于定额结算总额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结算。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的结算程序(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在年初签订当年定额结算合同,并按合同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医疗费用开支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应偿付的费用金额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按应偿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余下10%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在30天内予以告知,并对该部分费用暂缓支付,经审查核实后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最长不应超过30天。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计算式(1)偿付结算费用总额=个人偿付费用总额+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2)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用总额(含特检特治费用)(3)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实际发生人次-违规发生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4)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各项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检治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5)住院费用总额=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本院参保人员实际住院人次-本院参保人员违规住院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6)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7)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总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单位门诊特定项目发生人次八、附件附件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协议统一文本;附件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一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协议统一文本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已获得“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现由__________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以下称乙方)协商签订如下定点医疗协议: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在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_________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和统一管理,搞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给付和营运;2、为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及信息资料,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业务培训;3、根据就近、分级的原则负责为乙方划定享受医疗保险服务的单位和人员;4、及时将参保职工的增减变动和有关保险待遇执行情况通知乙方,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付款项;5、对乙方的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乙方的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6、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乙方医疗业务查询及学术研究活动。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认真执行和宣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组织领导本单位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医疗保险有关方面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甲方报送就医参保职工的医疗执行情况报表及有关医疗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制度,指定单位领导负责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规定相关工作程序,成立相应机构并配备必要设备。对本单位的药房、财务、收费、病案室及各医技科室有关参保患者的诊疗记录资料进行专门管理;3、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医院分级管理的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患者要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地诊治护理,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刁难、推诿病人;4、必须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依照医疗规范进行诊治,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5、验证对参保职工按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医疗,保障病人的健康,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6、严格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方用药要以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物为主,合理使用贵重药或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物;要严格掌握药量(一般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可适当延长;患者出院带与本病有关继续治疗药品,一般控制3日量,不超过7日量),不开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7、住院和急诊、留察病人必须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医生必须将检查治疗和用药写清楚,以便核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偿付;8、严格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病员施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以合理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仪器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评审标准》的规定;9、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监督,严禁乱收费、变相收费、分解收费、自定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10、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的合理支付工作。三、甲方对乙方的医疗费用偿付1、乙方定为类医疗等级。2、偿付办法:(1)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以此作为各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参照此办法计算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下同)。(2)按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结算费用等于本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乘以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3)结算时需先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同时根据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的每百门(急)诊人次中的入院人次核定住院人次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予以偿付,超出核定比例之外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的40%偿付,违规住院人次不予偿付。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计算式(1)偿付结算费用总额=个人偿付费用总额+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2)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用总额(含特检特治费用)(3)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实际发生人次-违规发生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4)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各项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检治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5)住院费用总额=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本院参保人员实际住院人次-本院参保人员违规住院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6)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7)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总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单位门诊特定项目发生人次4、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医疗保险费用开支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应偿付的金额拨付给定点医疗单位。原则上每月按应偿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其余10%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开支不合理的。在30天内告知,并对该部分费用暂缓支付,经审查核实后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最长不应超过30天。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范围规定而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结算标准部分:40%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开支医疗费用总额等于或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结算。四、奖惩约定(一)、乙方能模范遵守医疗保险制度的,甲方应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1、乙方自觉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医疗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群众无投诉或少投诉,经年终考核评为优秀单位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2、乙方工作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严格把关,减少卫生资源和医疗保险经费的浪费或损失,经核实,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3、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或个人进行检举者,经查证属实,按罚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应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处方权。1、收费超出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2、按规定应由乙方垫付记帐而要参保病人交现金的;3、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院的;4、违反合理用药原则,不因病施治,开大处方,人情方,开调理补养性中药材的;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随意扩大检查范围,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滥开特殊检查申请单或滥作其他不必要的检查,检杏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6、将不属于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记入急诊抢救项目的;7、对就医病人不验证,致使非参保人借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就医、结帐的;8、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9、将不届于重症监护(ccu、icu)病种范围的病人收入ccu、icu病房。或将应转入普通病房的病人仍留在ccu、icu病房的。(三)、甲方如不能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付款项的,每日按照拖欠款项金额的0.2‰计算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医疗保险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一份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定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6、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的条件:1、符合统筹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关于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六、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七、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诊。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i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十、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十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依法收费”的原则。认真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用药与检查范围、处方药量,杜绝开人情处方和大处方,禁止以重复挂号、分解处方等手段增加诊疗收入;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症,可用一般检查明确诊断的,则不用高新技术设备检查,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要清楚并将主要的收费标准公布在明显的场所,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和查询;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它名义分解收费项目;对诊治中必须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方能使用。十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十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十五、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十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将应由统筹基金偿付费用的10%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偿付或扣除。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文)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三、定点零售药店应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四、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下列各项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五、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六、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七、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八、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已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用印章和医师签名进行备案,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九、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售药责任制,配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非开方医师对处方所列药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十、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十一、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十二、定点零售药店因故需终止医疗保险药品销售服务合同,须提前1个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终止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销售服务。十三、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终止合同,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定点零售药店,并报请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通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十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及时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十五、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十六、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档案,定期召开定点零售药店会议,通报和交流各方面的情况。十七、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的有效形式,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行为,特制订本暂行办法。一、除按照《南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外,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二、医疗互助由用人单位组织以集体形式参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履行交纳医疗互助金的义务后,职工成为医疗互助受益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坚持“以收定支,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三、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医疗互助金建立统筹地区的医疗互助金。参加医疗互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平均退休费的1%交纳,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5%交纳;第二年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0.5%交纳,职工按上年度其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25%交纳。以后年度如中断参加医疗互助,若恢复参加时按照第一年标准交纳。用人单位交纳医疗互助金的列支渠道: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把年度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缴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按年度代扣代交。医疗互助金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交纳。交纳互助金后,职工开始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支付相应待遇。每年度1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100%;每年度2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的90%;每年度3月份内交纳互助金的,享受年度医疗互助金相应支付比例待遇的80%;每年度3月份以后为参加医疗互助的截止日期。四、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部分支付。部分支付比例按每人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上13倍以下、13倍以上至15倍划分:4倍以上9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9倍以上13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五、医疗互助金对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医疗费用的支付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审核。六、医疗互助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七、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较高的可分段结算报销。八、根据上年度医疗互助金的综合使用情况,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本年医疗互助金部分支付的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医疗互助金的交纳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九、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十、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离休干部,系指南宁市管理的(含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下同。)已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离休有关手续的人员。2、全市各类单位(含原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和原实行劳保医疗单位以及其它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分别纳入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组成。(1)、财政预算的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分地厅级离休干部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下同)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2)、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离休干部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同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破产、关闭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的原则留足并优先支付。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停产、严重亏损企业缴纳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报、财政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每季申报审批一次。(3)、财政追加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在出现医疗统筹基金超支、由财政补贴原非公费医疗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和经审批的特殊医疗费用支出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追加。4、离休干部由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统一的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离休干部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5、参加医疗统筹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离休干部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审批。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医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凡能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离休干部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门诊人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离休干部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统筹医疗费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9、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现有医疗条件,对离休干部在门诊和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的服务,使离休干部得到及时、必要和有效的健康保障。10、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共同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费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对有能力支付而不主动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照有关协议扣缴欠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11、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年1月15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老工人,原已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按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并从本办法实行之日起终止原有的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关系。12、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妥善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1、本办法所指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系指南宁市管理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原公费医疗或原劳保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市区、邕宁县、武鸣县,市区含市直、城区和郊区,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人员除外,下同)。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分别纳入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管理。3、建立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组成。(1)、财政预算安排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上年度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入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作出原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预算,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划拨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2)、单位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由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数以上年度所在市区、邕宁县、武鸣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用的人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或扣减不合理超支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按季度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给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列管理。采用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购等形式改制的企业,要将缴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的条款明确纳入改制文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破产、关闭企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职工福利费、企业破产拍卖所得的资金中一次性按“计算十年,再折半核定”的原则留足支付。上述办法仍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开支渠道,按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缴纳确实困难。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统一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并为每个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确定2个就诊定点医疗机构。5、参加医疗统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基本医疗用药和诊疗等医疗服务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执行。患者应持本人医疗待遇证和专用门诊病历就诊,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即:地厅级和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每次50元以下进行控制,其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每次25元以下进行控制。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规定,严格掌握门诊住院及转诊转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统筹医疗费用开支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凡能用一般检查能确诊的,不用特殊检查;凡能用一般治疗的,不用特殊治疗;凡能用国产药品治疗的,不用进口药品。对自费治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个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个人台帐记录,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月度费用开支报表,经审查后,于次月20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费用结算金额的80%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款项。8、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二等乙级以上医疗费用,采取以收定支,总量控制,门诊住院分别结算的结算办法。即: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应收总额为总量控制数,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进行结算,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上年度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门诊人次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际住院人次乘以上年度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的余额,年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检查,并进行医疗服务考核。违规金额按违规率(查出违规金额÷抽查开支金额)乘以结算期实际开支金额予以扣减拨款。9、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利用现有医疗条件,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门诊和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优质的服务,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得到及时、必要和有效的医疗保障。10、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共同解决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药统筹费问题。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对有能力支付而不主动缴纳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照有关协议扣缴欠费,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11、本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解释。本暂行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为了顺利实施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衔接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参保后公伤医疗费用开支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享受对象本办法所称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简称职工)。是指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138号文印发)规定“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二、公伤范围(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公伤:1、从事本职工作,或从事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的;2、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但从事与对公务有关的工作的;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从事本职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或其他有利于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的;7、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8、按正常路线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9、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定并享受公伤待遇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享受公伤待遇:1、因公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等本人故意的行为;3、因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公伤的认定1、公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公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伤报告。2、公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公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伤医疗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因故不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代表公伤职工提出申请。3、职工公伤医疗待遇申请应当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单位不签字盖章的,公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公伤医疗待遇申请。4、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单位的公伤报告或职工的公伤医疗待遇申请后,会同财政、人事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公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5、认定公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1)、单位的公伤报告;(2)、职工公伤医疗待遇申请;(3)、定点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公伤的诊断书;(4)、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公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单位。四、公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公负伤治疗,享受公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公伤所需的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含检查、治疗、药品、必需卫生材料等费用)、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五、公伤医疗费用的支付1、职工公伤应凭《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职工公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经公伤认定后,统一由用人单位凭公伤认定决定书、享受人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收据、各项费用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3、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由原公费医疗经费渠道列支。六、对弄虚作假冒领公伤医疗费用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金额,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冒领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为了顺利实施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衔接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参保后的生育费用开支问题,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简称女职工),是指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138号文印发)规定“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女职工。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女职工参保后的生育费用支付按本办法执行。三、女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四、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的范围:包括生育的合理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合理治疗费和在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超标准床位费(如温馨病房等)、爱心监护费、产妇卫生费和产后访视费、婴儿费、保健性治疗及用品费、一次性生活用品、滋补和免疫保健药品费等均不在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的范围。五、女职工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隶属妇产专科医院)进行检查和分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原公费医疗经费渠道列支。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的生育费用,按照个人自付10%,原渠道支付90%的办法结算。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凭其本人医疗保险证、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育证和定点医疗机构专用产科病历、专用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单独记帐,医疗期间属于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即时结清,医疗期结束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详列费用清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六、对弄虚作假冒领生育费用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冒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本办法与《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241号文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和方式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第四条南宁市行政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帐设立核算的除外)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按属地管理分别以市区和邕宁县、武鸣县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第五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所有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即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以及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和按照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挂靠劳动人事部门等有关手续的职工,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用人单位驻市外的国内机构中的职工,如未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到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退休职工不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退休后国内异地居住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第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按《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按《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企业人员通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外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医疗照顾人员享受医疗照顾政策,相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二条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用人单位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规定。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登记表》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增减登记表》。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手续。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的汇总资料及时报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每月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月报表,报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总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缴;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暂由再就业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第十六条未落实用人单位而挂靠劳动人事部门的职工,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第十七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辞职、辞退、除名、开除、劳教、劳改、自动离职、入伍参军等)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补交欠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每月5目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月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增减登记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目前开出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由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工资划付的同等顺序从该单位的帐户中划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或破产等情况时,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法律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补交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先行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企业依法解散、破产、倒闭、拍卖、撤消时,必须依法清偿欠缴费用并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贤收入的8%为退休人员划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经济特别困难而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缓缴期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银行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超过缓缴期未缴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向社会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订,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布执行。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是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用于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实的参保职工名册,按单位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给职工。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医疗保险证的同时。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或退休费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45岁及以下在职职工为1.0%,45岁以上至退休前在职职工为1.4%,退休职工为3.8%。跨年龄段的划人比例,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5日内按规定比例将属于个人帐户的资金划入个人帐户。第二十六条在职职工退休后,从次月起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也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有关手续,未办理在职转退休有关手续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仍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第二十七条个人帐户资金归职工本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有权查询、了解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使用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凭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单位参保人员增减登记表和有关工作调动证明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凡有单位和个人欠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补足欠缴部分后,方可办理转移。(二)参保人员调出本统筹地区保险范围时,由用人单位在3日内凭参保人员本人医疗保险证、单位参保人员增减登记表和有关工作调动证明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注销手续。凡有单位和个人欠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补足欠缴部分后,方可办理转移。调入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转入调入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帐户到结算日为止的余额,可一次性结算付给参保人员本人。(三)本统筹地区范围外调人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原在本统筹地区外参保有个人帐户结余的,待资金到位后原个人帐户资金结转划人本统筹地区个人帐户。(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合法继承人有个人帐户的,转入其个人帐户;合法继承人没有个人帐户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发给合法继承人。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证的,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挂失,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旧证核发新证手续。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或破产等情况时,将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证收回。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第五章职工的定点就医和定点购药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处方外配购药制度。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规定,负责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的原则选择3个定点医疗机构,即三级医疗机构1个,二级医疗机构1个、一级医疗机构(或获得定点资格的本单位医疗单位)1个,邕宁县、武鸣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另行规定。参保人员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科就诊不受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第三十二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把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的,应由于个人提出申请,填报门诊特定项目审批单,经用人单位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急诊可先进行诊治后补办手续。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单位进行结算;应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的部分,当即从帐户或现金付清。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必须转移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的,应经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开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转移单》后方可转移。第六章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一)、医疗费用的基本支付与结算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必须凭证就医和结算。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部分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大额医疗费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再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共付段。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当实际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统筹基金起付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由个人自付。个人帐户结余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划人金额2倍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额。按年度计算,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后,个人须按费用额度超额累进负担一定比例,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计算下表执行:┏━━━━━━━━━━━━━┳━━━━━━━━━┳━━━━━━━━━┓┃┃个人┃统筹基金┃┃┃自付比例┃支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20┃15┃80┃8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5┃10┃85┃90┃┣━━━━━━━━━━━━━╋━━━━╋━━━━╋━━━━╋━━━━┫┃10000元以上至最高限额┃10┃5┃90┃95┃┣━━━━━━━━━━━━━┻━━━━┻━━━━┻━━━━┻━━━━┫┃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对应┃┃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对应减少10个百分点。┃┗━━━━━━━━━━━━━━━━━━━━━━━━━━━━━━━━━┛第三十八条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按年度累积计算,医疗终结时按缴费月数结算,年末实际结算。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30%享受;缴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70%享受。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是指职工每办理一次人院、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一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一次住院次数计算。(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治疗过程中进行转院治疗的,执行逐级转院制度。市内转院的,应在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医疗费用分各医疗机构按个人负担和社会统筹负担的规定即时结清参保职工应付的费用。如转到非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手续和医疗费用结算按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的,须经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会诊,由经诊治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并附接收医疗机构的意见,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结束后,年度内持转诊证明、《城镇职工医疗基本保险证》、病历、有效医院票据等到经治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费用支付的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未经批准的,医疗费不予报销。(4)、医疗保险实施前已住院的职工,参保前按原办法结算;参保后,其一次住院从医疗保险证生效之日起计算。(5)、当次住院跨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和急诊留察的,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和急诊留察的,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然后由用人单位在年度内统一向本单位的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时必须持医疗保险证、急诊证明、病历、有效医院票据等有关材料。第四十一条异地居住退休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准假探亲、常年在外地工作等患病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就近在公立乡镇以上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度内结算,回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然后由用人单位在年度内统一向本单位的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时必须持医疗保险证、急诊证明、病历、有效医院票据等有关材料。(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第四十二条基本保险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的统筹地区二、三级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定点的统筹地区一级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医疗;(3)、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4)、经批准在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5)、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严重慢性病累计药品费用(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超过500元以上的。第四十三条基本保险医疗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1)、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察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相同。(2)、参保人员因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报销办法是:在职职工,2个月内由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第3个月起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职工,2个月内由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第3个月起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3)、凡发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5)款所述情况的,其报销办法是:超过500元以上的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4)、参保人员每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3)、(4)款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退休职工个人负担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92%;第四十四条门诊特定项目中,列入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范围有: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突然急性腹痛、突发高热、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腹泻、严重脱水、休克、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中毒、淹溺、触电、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以及其他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收治对象: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性脑萎缩、骨折恢复期、慢性心血管、疾患所致心功能不全、各种原因所致的尿潴留需留置导尿管、慢性衰竭、慢性尿毒症等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庭病床的收治,须经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定点医疗单位经治医师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并凭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结算第四十六条特殊检查,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检查。例如: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医疗项目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检查医疗项目。以上各款项目以外的特殊检查,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七条特殊治疗,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主要包括:(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及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2)、肾脏移植、心脏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体内人工器官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6)、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治疗项目。上述各款项目以外的特殊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四十八条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安装国产或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5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30%报销。购买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就医需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费用在800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危重病人可先检治,后补办手续。第五十条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共付段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职工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15%),社会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分别支付70%和85%。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统一按照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计算。(四)、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第五十一条统筹基金不支付门诊医疗费。职工公(工)伤、职业病及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第五十二条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未能纳入基本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因自杀、自残(精神病发作除外)及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2)、因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3)、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4)、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5)、因酗酒、戒毒等行为造成伤害的;(6)、不符合定点医疗就医和报销程序的;(7)、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五十四条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费支出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基本疗保险基金决算的编报和审批。年度终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草案,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建立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营运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预算收支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由用人单位从其开户银行缴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缴统筹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五十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拨款申请和预算及收支进度,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定点合同将合理款项及时支付给定点单位。第六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除缴付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除接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第六十一条当年归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银行存款利率如有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第六十二条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预决算。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汇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第八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第六十三条凡是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审定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六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拟申请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首先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医院分级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服务,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依法收费,提高疗效。第六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基本保险医疗服务的同时,认真做好门诊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时,实行门诊处方限额和药量控制管理。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第六十八条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第六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药店拟申请作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必须首先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书面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七十条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规范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第九章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职责第七十一条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研究解决医疗保险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二)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管理等部门起草制订统筹地区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三)监督检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四)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六)负责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管理及组织实施。(七)负责统筹地区离休干部、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的政策管理及组织实施。(八)负责制订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医疗互助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并组织和指导实施。(九)调解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中的有关纠纷。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办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登记、注册。(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保险待遇审核、医疗费用支付和基金管理。(三)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准确编报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四)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五)负责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并与其签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六)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业务,协助调解有关保险纠纷,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七)经办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收入和支付。(八)经办统筹地区离休干部、老红军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付。(九)经办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医疗互助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十)结合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实际提出改进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第十章奖罚第七十三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中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第七十四条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足处罚:(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二)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三)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第七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追回相应费用,并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定点合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按照合同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七十七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医疗保险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九条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八十条本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调整具体的操作办法。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纠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区直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改革,及时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通过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又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确保全区农村税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基本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给农民以更多实惠。新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注意兼顾其他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四是统筹安排,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农村税费改革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统筹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二)取消屠宰税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四)调整农业税政策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5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政府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必须张榜公布,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3.调整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定为6.5%,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农业税税率定为6%。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其实收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近几年实际执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因素,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以后年度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当年国家保护价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保持不变。超过了这一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计税价格。5.征收农业税附加。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对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税附加。6.调整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原则上全区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具体征收方式由县级政府决定。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以及我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除烟叶、糖料蔗和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品目均在生产环节征税。对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以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收购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由收购者负责补缴税款。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是征收农业税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对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集体农场和有农业特产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具体征收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统筹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对符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条件的,经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对1997年以后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讨论,对确定无力补交尾欠的农户,由村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可以免交;对不同意免交的农户,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分期分批清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收缴。对清收的税费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不仅牵涉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及正常运行。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统筹兼顾,抓好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今年,各地、各部门无权批准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凡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为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来解决。因此,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稳步推进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同时,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乡镇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对一些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的乡镇,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在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进行适当撤并。(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地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育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四)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的事权相一致的财权。根据税费改革后的实际,适当调整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合理核定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要全部留归乡镇。原由乡镇统筹资金安排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镇道路建设、农村卫生医疗事业补助等支出,纳入乡镇政府预算支出范围。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乡镇国库,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量入为出。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五)实施专项转移支付,为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要在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农村税费改革后,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县(市、区)和乡镇,上级财政要通过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定合理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其进行必要的调节,保证乡镇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的支出。对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的照顾系数。在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防止截留挪用。(六)规范和完善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入手,为广大纳税农户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确保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正常开展业务。各地要结合改革后的工作需要,加强现有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县乡两级农业税收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确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管体系,要在县乡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建设,以确保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七)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各级政府应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引导农村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养殖业,积极扶持和积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建立和培育农产品流通市场,促进农产品按市场经济规律顺畅流通。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同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收入,逐步增强乡镇及村级财力。(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基本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要采取适当扩大村级规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提高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各乡镇要将逐户核定的农业税及附加负担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四、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安排2001年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准备(2月至3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设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第二阶段:宣传培训(4月)。主要完成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召开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布置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区动员大会后,地市县乡相应设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三是分级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自治区派驻各地、市农村税费改革指导小组和各县(市、区)督查小组,对全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第三阶段:制定县级实施方案(4月至5月)。主要工作是:以县乡为单位,对1994年以后各年度农业生产和农村税费征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汇集有关数据,并按“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的政策要求进行测算(包括农民减负、收支增减因素、财政收支缺口等内容);以村组为单位,核实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农户的计税常年产量,建立分户档案,并形成微机管理系统;将自治区对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交付补助具体测算到县(市、区)。在此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与各项配套措施。第四阶段:审批实施方案(6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上报的县级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批。二是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乡级方案进行审批。第五阶段:组织实施(7至9月)。主要是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一是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把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户。三是按新的税收政策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第六阶段:检查总结(9至12月)。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对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政策执行走样。二是总结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遇到的问题。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各方面利益,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改革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一级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务必将此项改革作为2001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一)层层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机构从自治区到各地市县乡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分管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财政、农业、计划、民政、人事、教育、计生、地税、统计、粮食、编制、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各级财政部门,但工作要相对独立,职能必须强化,并且具有权威性,接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避免部门利益的影响。(二)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群众,使农民真正理解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要切实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得到实惠,从而使这项改革获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并使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对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准确地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地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农民负担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情况,对改革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尽量把方案考虑周全。方案内容要具体,政策要明确,措施要配套,简便易行。(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每个地市派出一个指导小组,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指导。指导组组长由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担任。同时,从各县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农村税费改革督查小组,组长由一名处级领导担任。在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配下,督查组到其他县(市、区)交叉监督检查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确保税费改革政策不走样,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适应改革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方针,对可办不可办的事情不办,能缓办的事情缓办,决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的办法求得事业发展。(六)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政策。纪检、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依法处理。对举报和处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有功人员,可予以奖励。
-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 市属各幼儿园(保育院)及小学:随着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及学前教育成本不断增大,我市1994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二○○一年春季学期起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及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保育费教育费保育费教育费保育费教育费保育费教育费二级5535753575355545二级4530653065304540二级3525552555253535二、原幼儿园收取的“管理费”改为“教育费”。“幼托班”指为不满三周岁幼儿开设的班。三、幼儿园(保育院)、小学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四、学校办的学前班不分等级类别。幼儿园(保育院)等级类别的划分按南宁市教委南府教[1999]65号文件规定办理。如属新办幼儿园(保育院),必须持由市教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及评定等级类别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五、幼儿园(保育院)及学前教育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和全区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我区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现就加强我区专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专利意识(一)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专利权,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专利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各地、市、县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实施专利量、新产品开发中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产值率、专利产品(包括申请专利的产品)的产值及产值率等,是衡量各级人民政府专利工作成效和当地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依据。(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都要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其职能范围,管理好本行政区域专利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引导专利技术的应用与实施,建设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做好专利保护与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专利事务的中介、咨询和服务,切实搞好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统计工作。(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是做好专利工作的前提。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意识。各类教育都应把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授课范围,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必须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四)各级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创新中专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投入,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强化专利工作。二、切实加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一)专利申请量、专利拥有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是评价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技术创新能力、科研开发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应作为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的参考条件。(二)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的规定,在企业内建立专门的专利工作机构或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专利工作人员;制定适合本企业并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三)技术创新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在评价应用技术开发工作成效时要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国家级技术中心每年至少应有一项专利产出,自治区级技术中心、科研院所(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科技领域外)每两年至少应有一项专利产出。(四)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中,根据联合协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要明晰知识产权的关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企业可通过专利技术入股、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中试或产业化工作,通过消化吸收,提高技术水平和自主开发能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产业。(五)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专利文献的利用、开发与管理工作,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应逐步建立本单位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做好本单位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有关的专利信息的利用、研究和二次开发工作。在制订科研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出口、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领域、本专业的技术发展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准确掌握拟引进专利技术的法律文献,避免法律纠纷。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完成后,进行项目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在成果公开(包括成果鉴定、论文发表)之前,凡具备申请专利条件且适宜采用专利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凡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申请、维持和实施。(六)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健全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管理体系,提高其专利保护水平。要把实施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建立起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科技企业或高科技集团,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基地,成为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三、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推动专利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一)各级人民政府科技、经济等管理部门,优先支持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实施。技术引进项目、工业产品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项目立项时,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以合同约定有关专利权的归属及分享为原则。(二)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鉴定前,应进行专利战略或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研究分析,将应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可参加科技成果评奖。(三)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新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新产品和推荐为国家级新产品。区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等同于国家级新产品,区内首次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等同于自治区级新产品,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四)专利权可以作价入股,参与收入分配。作价入股、投资的专利产权,合资一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作价。专利技术成果作价额可由出资合作各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五)专利权人可以按有关规定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贷款,解决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投资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项目的,作价入股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35%。(六)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每年应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报酬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从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专利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30%,作为报酬发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入股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应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30%的股份收益。四、完善专利管理服务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保障(一)充分发挥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围绕我区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专利工作制度建设、机构建立、人才培训以及专利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等工作,重点联系做好专利试点企业和技术开发中心、产学研联合开发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利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企业专利工作的经验,全面推动全区的专利工作。(二)加快我区专利信息网的建设,充实、完善专利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全区、资源共享的专利文献信息网。(三)建立和完善专利服务机制体制。鼓励创办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专利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侵权调查、专利中介与咨询、专利资产评估论证、专利技术进出口咨询服务等社会急需的服务业务。(四)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侵权和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保护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纲要》要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的。《纲要》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是我区“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各地、市、县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精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十五”计划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规划,自觉参与规划实施的氛围,充分发挥“十五”计划的导向作用。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十五”计划、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时要与《纲要》相衔接,要有利于《纲要》确定目标的实现。区直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要考虑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采取具体措施,确保《纲要》的实施。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十五”计划是我区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区各族人民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胜利实施“十五”计划目标而努力奋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序言从新世纪开始,我区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时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本纲要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是“十五”期间(2001年至2005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主要阐述自治区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是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的规划。“九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为实施“十五”计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过去的五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区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各种问题,经过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和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完成了“九五”计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超过8%,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有效供给能力增加,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整顿取得突破,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目标基本实现,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对外贸易额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效益提高,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进一步加强,开放型经济有新的发展。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发行国债的机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成一批重大项目,西南出海通道框架初步形成。科技与经济结合迈出新步伐,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胜利完成,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全区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九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在“十五”期间努力加以解决。一是经济的总体水平与全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二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第二产业比重小,城镇化水平低,特色经济不明显,经济的外向度还比较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慢;三是经济的整体素质不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还不够理想,科技教育滞后,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四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业压力增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部分群众生活困难;五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生态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六是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仍不适应。第一篇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一章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使我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既给我们带来新的机遇,也面临更多挑战。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十五”期间,我们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决执行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实施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确定的任务和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此:--必须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学好、弄通、用够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统一政策,全力做好水、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科技教育五篇文章,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全局的重大项目,推动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必须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在加快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快速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水平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地区经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必须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发展工业,扩大工业经济总量,大幅度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升整体素质,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积极推进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努力促进城乡共同进步。--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构,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必须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在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以开放促开发、促结构调整、促经济发展。--必须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积极扩大就业,广辟增收领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发展公共事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大力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凝聚各方面力量,为进一步振兴广西而努力奋斗。第二章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十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为到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奠定坚实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高效畅通的西南出海通道基本建成;体制创新有新突破,对外开放取得重大进展;科技教育加快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就业渠道拓宽,扶贫取得新成果,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有较大改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成绩,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宏观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速度预期为年均8%左右,到2005年按2000年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50元。五年城镇新增就业和转移农业劳动力分别达到190万人和1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1%,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1%左右。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预期目标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到2005年,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调整到21.6:39.4:39.0,其中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3%,就业比重调整到57:11.5:31.5。经济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高效畅通的西南出海通道基本形成,“西电东送”基地建设取得突破。区域特色经济初步形成。城镇化水平达到31%。科技教育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2005年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到1%,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加快,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左右。各级各类教育加快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40%和10%以上。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2005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4980万人以内。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城乡环境质量改善。2005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4%,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37%,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自然资源利用趋于合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和6%左右。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2平方米,电话普及率提高到20%,全区有线电视入户率提高到28%。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城乡文化、体育设施增加,覆盖面扩大。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第二篇经济结构第三章巩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水平和效益坚持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经营管理机制,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具有亚热带特色的优质高效农业,实施农业名牌产品战略,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素质和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积极帮助农民拓宽增收领域,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亚热带特色农林产品生产基地、海洋渔业基地和外向型农业出口创汇基地。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改善农业生产布局。种植业结构调整,要以“吨粮田”、“吨糖田”、“万元田”建设为载体,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要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粮食单产和优质品率。在确保粮食总产量和人均粮食水平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优质水稻,良种甘蔗,名特优水果、蔬菜、桑蚕、花卉等高附加值农作物。积极引进运用节水节肥等新型的栽培技术和模式,提高种植水平和效益。巩固提高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和糖料基地县的生产能力,加快秋冬菜开发,实施果树高接换种计划,更新改良果园品种。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特别是海洋渔业,提高其在农业中的比重。引进良种,应用先进技术,加快瘦肉型猪、肉用黄牛、山羊等家畜的改良,改良牧草,推广秸秆氨化微贮技术,扩大瘦肉型猪、牛羊肉、优质禽肉的生产。加快海、淡水养殖业发展,重点在沿海建立海水珍珠、对虾、大蚝等海产品养殖基地,在桂东南建立名特优新稀淡水鱼养殖基地。积极发展深海渔业和远洋渔业。以发展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为重点,加快商品快发展。按照五大经济区规划,发挥各地比较优势,以产业化经营方式,形成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创建一批名牌产品,促进大宗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重点建设南宁、玉林、梧州、贺州、桂林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沿海、桂中、右江河谷、贵港、桂西北等现代农业实验区,实施一批区域性主导产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以种子工程和教育培训工程作为提高农业科技含量的切入点,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在生物技术、动植物品种选育、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和加工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农业良种繁育体系和推广体系建设,实施农业良种化工程,建立农牧渔主要品种原种场、良种场和农业生物工程育种技术应用中心,创新机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发挥其为农民服务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各类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农民真正成为掌握和运用先进适用技术的主体。加强农业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和开发,增强自主开发能力,广泛推广优质高产种养技术。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好农产品流通。积极扶持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公司加农户、贸工农一体化等“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销售等产业,在主产地相对集中布局建设果蔬、畜牧水产品综合加工区。实施农产品“流通工程”,进一步加强以产地批发市场为重点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到区外特别是中心城市设立农产品营销网。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农产品流通队伍,搞活农产品流通。鼓励农业服务组织创新,支持兴办各类协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业经纪人队伍。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村服务业,促进乡镇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拓宽农民增收领域。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引导农民面向市场生产附加值高的产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合理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引导农民更多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积极有序地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积极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各项事业的建设,扩大农民劳务收入。完善粮食收购保护价、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深化农村改革,加强政策支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取得改革。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增强对农业的信贷投放,更好地支持农户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国家、集体、农民投入及其他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农业投入体系。完善对农业的综合支持,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病虫害防治、良种繁育、农产品检疫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和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四章优化工业结构,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是我区“十五”时期发展的战略重点,也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提高质量,突出重点,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强做大,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扩大工业规模,优化工业布局,提升工业的水平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高传统工业。要按照创新产品,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在主要行业有重点、分层次地改造一批骨干企业,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开发生产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汽车工业,要走与国内外大公司合资合作的路子,加速产品改型换代和升级,开发性能优越、新颖美观、技术先进的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面向家庭消费的系列微型汽车和适应高等级公路运输的客车以及中吨位货车。机械工业,要以优势企业和拳头产品为龙头,机电一体化为方向,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动力机械、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港口机械、数控机床、电工电器等。制糖工业,要通过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促进生产经营的集约化,提高蔗糖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产业化水平,大力抓好蔗渣、糖密的综合利用和糖的深加工。建材工业,重点采用新型干法节能新技术改造骨干水泥企业,适时建设大型干法回转窑水泥厂,对现有中小水泥厂进行改组,发展散装水泥,提高散装率,大力发展市场适销的中高档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新型墙体材料,加快高岭土、滑石、膨润土的开发及深加工。化工,重点要扩大赖氨酸、山梨酸、柠檬酸、山梨醇、甘露醇、味精、变性淀粉、木薯酒精、金红石型钛白粉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能力,积极开发子午线轮胎、航空轮胎等新产品,对现有骨干化肥企业进行改扩建及配套完善。纺织工业,要以提高面料质量为重点,扶持重点企业采用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开展技术攻关和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服装生产。大力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培育和发展新的工业优势产业。要充分利用我区水电资源优势和丰富的铝土矿资源,优先发展氧化铝,滚动发展电解铝,按照市场需求发展铝材加工。加快平果铝二、三期工程建设,“十五”期间使之达到年产120万吨氧化铝、30万吨电解铝的设计规模。抓紧做好桂西的铝土矿地质勘探和储量升级工作,加快建设新的氧化铝和电解铝项目。加快推进南宁大型铝材加工和沿海大型电解铝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要充分发挥我区亚热带林业资源优势,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林浆纸结合工业,建立造林、制浆、造纸和加工一体化的产业体系,加快在沿海建设大型制浆和造纸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利用北部湾和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天然气。充分利用沿海条件,积极做好大型炼油厂、天然气分离厂和天然气化工等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农业和海洋资源优势,建设大型木薯酒精厂,发展粮油食品、果蔬、肉类、水产品等系列食品加工,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重点开发罐头食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和绿色食品等。充分利用我区中草药、海洋生物、林业和矿产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有特色的中成药、海洋生物药品,以香精香料、松脂加工为主的林化工业、林板工业和铅、锌、锡、锰深加工业等。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高技术产业,力争在部分领域取得突破。“十五”期间,重点培育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微型计算机、网络工程、光电子信息技术、数字微波通信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数控技术和软件产品,开发酶制剂、生物发酵、农业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基因诊断、基因药物和海洋生物等生物工程产品,积极发展锌、铟等新材料产品,以及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业企业“三废”处理、机动车尾气净化为主的环保产品。按照“做高、做新、做强”的目标,加快南宁、桂林、柳州三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北海高科技园区。各高新技术园区要扬长避短,发展优势,形成特色,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龙头,对全区经济发展起到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布局。“十五”期间,加强柳州等传统工业基地改造,要结合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和企业。大力发展沿海工业,建设大型临海工业园区,相对集中布局现代工业,逐步使沿海地区成为我区新兴的工业基地。加快发展百色、河池的有色金属、水电业,南宁、桂林、柳州、北海高新技术产业,梧州、玉林、贵港、贺州的食品、轻工业以及其他优势工业和外向型加工业,促进工业合理布局。在发展工业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对技术工艺落后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压缩部分行业过剩生产能力。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按照专业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的原则,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开发能力为目标,结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支持制糖、机械、建材、汽车、冶金等行业、企业的强强联合,鼓励拥有知名品牌、先进技术的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发展壮大,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重点发展优势工业与高新技术工业相结合的企业集团。鼓励外商通过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制定鼓励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工业。大力发展乡村工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传统产业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通过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营销、运输和服务方式的变革,降低成本,扩大工业品市场规模。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支持企业的内联网及外联网建设,加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第五章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要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按照“四区-带-龙头”的总体布局,以桂林为龙头,以桂林 ̄柳州 ̄南宁 ̄北海 ̄防城港黄金旅游带为重点,基本建成桂北、桂南、桂东、桂西四大旅游区。重点建设桂林山水,北海银滩,南宁绿都,防城港金滩,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民俗风情和沿边境的边关风貌为特色的主要景区景点,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重点开发桂林山水民俗旅游线、北部湾滨海边境旅游线、南国边关风情旅游线、桂东历史文化和宗教名胜旅游线、桂西奇山秀水生态旅游线,提高综合接待能力。大力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加强旅游促销,拓展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旅游综合效益。到2005年,全区旅游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充分利用西南出海通道的区位优势,加快发展与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现代运输业和商贸业。适应大西南尤其是南贵昆经济带物流商贸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海、河、陆、空多种联运方式,发展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体系。重点培育为生产生活服务的专业化、区域性和全国性大市场,加快仓储区建设,创新营销方式,引进新型业态,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引进国外大型连锁店,促进商品流通现代化、国际化。建设南宁、桂林会展中心,发展会展产业。加快建设煤炭配送中心、散装水泥配送中心、南亚热带果蔬批发市场、旅游商品批发市场、港口和交通枢纽仓储区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流通设施和区域性市场设施,完善商品市场体系,为形成大西南商流、物流中心奠定基础。大力促进县乡镇农贸市场体系建设,支持新建一批乡镇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适应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顺职业培训管理体制,探索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方式,扶持教育培训产业尽快成长。分清社区组织与社区服务企业的职责,优化配置和充实社区服务设施,鼓励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壮大社区服务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扩大住房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和装修装饰业,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发展健康有益的大众化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卫生保健项目。鼓励金融保险业务创新,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规范发展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并与行政和司法部门脱钩,保障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和公正地执业。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要转变观念,突破体制障碍,打破部门垄断,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会事业改革进程,实行政企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加快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的社会化,逐步改组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推进内外贸、物资、供销、粮食等流通体制改革,增强流通企业活力。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和发展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第六章培育信息产业,加速推进信息化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按照应用主导、面向市场、网络共建、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竞争开放的发展思路,加速推进信息化,实现我区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发展我区的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以光纤传输、微波传输、卫星传输相互配套的宽带高速信息传输主干网。积极配合国家“八纵八横”主干光缆网建设,加快用户接入网建设,扩大利用互联网的范围,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建设南宁信息港,加快广西互联网络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形成以南宁为中心,联接区内外,覆盖全区大中城市的多层次、高速宽带的信息传输网,实现区内各类计算机专业网络本地互联。根据大西南地区社会经济交往的发展要求,积极建设区域性的信息网络交换平台,把我区建设成为大西南信息传输交换中心。加快建设政务和各种专用信息网。发展移动通信网、无线互联和空间地理信息网。继续提高城乡电话普及率。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全社会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程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建设信息化带动工业示范城市,推动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化进程,大力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和测试、数字控制技术的应用,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生产、管理和农产品流通的作用。创造条件发展电子商务。广泛运用数字网络技术,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促进信息产业与文化、教育产业相结合。建设基础设施数据库、公共信息资源交换中心和资源服务网,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制造业、农业、旅游、教育、医疗、公共图书馆、资源数据库和城市住宅小区等方面,建设一批信息化示范工程。加大信息知识推广力度,尤其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积极推广计算机应用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先进信息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通信产品、光纤及网络接入设备、数字视听设备、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显示器件等,提高生产制造能力和信息化装备及系统集成能力,重点支持一批信息产业项目的建设。大力发展软件产业,以改造提高传统产业、发展服务业和推动社会信息化为方向,开发各类应用软件和系统,重点扶持桂林、南宁和北海软件园发展,加快桂林信息化试点城市和电子城的建设。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将信息化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体系。第七章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共同进步加快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推进城镇化,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遵循规律,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积极稳妥;要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展程度,从实际出发,走符合广西区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多样化城镇化道路,逐步形成分工有序、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结构协调的城镇体系,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立足现有基础,不断壮大城市综合实力,增强城市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要突出特色,完善功能,适当扩大规模,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以南宁市为核心城市的南北钦防城市群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全区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的带动作用。切实抓好其他自治区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的发展,使之成为区域中心城市。按照各县城总体规划,加强县城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增强其对县域经济的辐射功能。对部分基础好、潜力大、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明显的县城要加快发展,使之充分发挥地域性经济文化中心的作用。在加强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小城镇,重点发展建制镇,努力发展小集镇,把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城镇经济,繁荣小城镇经济,形成产业比较优势,提高城镇吸纳就业能力。“十五”期间,全区重点建设200个2万人口以上、设施配套、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用十年时间,将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比较明显的若干个建制镇,特别是县城发展成小城市。抓好农村村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沿主要交通干线城镇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城镇布局。区域主导产业新建项目主要布局在交通沿线上的城镇。在全区形成若干条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点线结合的城镇带和经济带。适应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重点加强全区大中城市、县城和主要建制镇的供排水、交通、能源、信息、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居住、社会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功能。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改善城镇环境。加强城镇规划、设计、建设及综合管理,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风格。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引导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消除阻碍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有序流动,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改革完善城镇用地制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土地存量,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要广辟投融资渠道,建立城镇建设投融资新体制,形成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鼓励企业和城乡居民投资,在政府引导下主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设小城镇。尽快形成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改进城镇化的宏观管理。第八章实施区域经济战略,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十五”期间,要全面启动和实施五大经济区发展规划,按各经济区的功能定位和分工,充分发挥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建设一批支撑区域主导产业形成的重大项目,到“十五”期末,全区初步形成桂南、桂中、桂北、桂东、桂西五个优势互补、相互涵盖、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桂南沿海经济区,要围绕形成南贵昆经济带的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以生物工程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商贸、旅游、信息等服务业,加快临海工业园和港口建设,成为全区对外开放的龙头。桂北经济区,要发挥旅游资源和农林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业和现代农林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桂林电子城,重点发展光纤、数字、微波等通信产品,大幅度提高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之成为带动经济区发展的主导产业。桂中经济区,要发挥工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引进外资和技术嫁接改造传统工业,培育以新材料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重点发展汽车、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水泥、冶金、制糖、日化等工业,大力开发新产品,形成具有特色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工业经济体系。桂东经济区,要发挥“承东启西”作用,积极接纳粤港澳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乡镇工业和外向型加工贸易业。桂西经济区,要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和水能等优势资源,加快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和水电基地建设,发展制糖工业和有特色的山地种养及加工业。为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自治区要在坚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通过实施区域经济规划,引导区域布局合理化,支持建设一批能够支撑各经济区主导产业形成的重大项目,鼓励各经济区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促进各经济区发展特色经济。第三篇基础设施第九章加强水利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水利建设要从蓄好水、管好水、用好水的总体要求出发,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汛抗旱并举,下大力气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科学制定并积极实施全区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加快防洪减灾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西江干流浔江、郁江、黔江、邕江等主要江河防洪建设、沿海防潮工程建设和综合治理,建立重要控制性水利枢纽。强化南宁、梧州、柳州、桂林等重点城市防洪堤建设,确保大中城市的防洪安全。完成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支持中小水利工程建设。对现有大中型灌区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建设及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灌溉能力。抓紧建设一批节水灌溉工程。突出抓好百色水利枢纽工程、西江流域重点防洪城市防洪工程和重点河段防洪工程、重点海堤加固整治工程、大型水库灌区完善配套工程、桂中旱片综合治理工程、桂西北石山地区地头水柜集雨灌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积极推进临海工业园调水工程、洋溪水利枢纽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创新水利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到2005年,重点防洪城市和重点海堤防洪(防潮)标准提高到20 ̄50年一遇,沿江重点城镇防洪能力提高到20年一遇。新建和加固标准河堤、海堤2000公里,其中新建500公里,继续完成现有1500多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10000公里水渠硬化防渗任务,新增有效灌溉面积60万亩,水田旱涝保收面积达到90%,旱地灌溉面积达到20%,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00万亩。第十章加快交通建设,完善西南出海通道要围绕建成高效畅通的西南出海通道要求,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同时加强铁路、港口、航空港等的建设,提高等级,优化布局,完善结构,尽快建立起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公路建设。以打通出省、出海、出边为重点,突出抓好南宁至水任、南宁至友谊关、南宁至百色罗村口、南宁至苍梧、桂林至梧州等高等级公路;抓紧做好总体规划和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滨海高等级公路;不断完善区内路网结构,基本实现县县通二级公路、乡乡通柏油路、村村通机动车,提高公路等级和路网通达深度。到2005年,力争全区所在地市所在地连通一级以上高等级公路,90%左右的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70%以上乡镇所在地通沥青或水泥砼路面。“十五”期间全区新增公路里程654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88公里,一级公路209公里,二级公路3107公里。2005年全区公路总里程达到6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1300公里,一级公路645公里,二级公路5784公里。铁路建设。以拓展路网和提高运输能力为重点,配合国家建设一级干线洛阳至湛江铁路广西段,开工建设合浦至河辱铁路,改造南昆、湘桂、黔桂、南防、钦北铁路,配套完善和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开展四川隆昌至百色铁路的前期工作。抓好铁路与水路、公路衔接配套工程建设,增强铁路在中长距离运输体系中的骨干地位。沿海港口建设。按照把防城港发展成为以大宗物资转运为主的枢纽港、北海港发展成为商贸旅游港、钦州港发展成为工业港的功能定位,以最终形成合理分工、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大型组合港为目标,统筹规划、建设和发展沿海港口,突出抓好深水航道、大能力泊位和集装箱泊位的建设。到2005年,沿海港口年吞吐能力达3050万吨以上,其中集装箱能力36万标准箱;新增能力1250万吨,其中新增集装箱能力28万标准箱。“十五”期间,防城港主要建设11 ̄14号四个5万吨级泊位以及5万吨级航道,力争开工建设15万吨级大型矿石泊位以及10万吨级深水航道;钦州港建成二期工程以及3万吨级航道,开工建设三期工程三个3万吨级散货泊位,争取开工建设10万吨级深水航道、20万吨级油气专用码头;北海港建设三期、四期工程万吨级以上泊位6个,建设北海国际客运站二期工程。港口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广招业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内河航运建设。加快西江航运干线的完善配套,适时建设红水河、柳江、黔江航运整治工程以及右江航道那吉枢纽工程,重点扩大梧州、贵港、南宁、柳州、百色等内河港口的吞吐能力,逐步完善港口设施配套。民航设施建设。续建北海机场扩建工程,扩大建设南宁机场飞行区及桂林机场飞行区,提高通航等级,开拓新航线,增加航运班次,扩大航空服务,力争桂林机场成为区域性中型航空枢纽。做好在南丹、北海涠洲岛支线机场建设的前期工作。深化交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扩大网络,优化结构,完善系统,提高质量,改进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鼓励竞争,发展联合运输。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基础,加快智能型交通的发展。第十一章加快能源发展,建设“西电东送”基地能源建设要坚持发挥资源优势、开发节约并重、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方针,扩大优质清洁能源供给。大力开发以龙滩水电站为龙头的红水河水电资源,使之成为“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重要基地和支撑;以引进利用南海天然气建设沿海燃气电厂为突破,建设大规模、高效率、低污染的清洁能源基地。到2005年,全区发电装机容量1120万千瓦,“十五”总建设规模约900万千瓦,新增约300万千瓦。水电及气电等清洁电力占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达69%,水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36%。以形成新的能源优势产业和建设“西电东送”基地为目标,加快电力建设,大力开拓电力市场,积极发展水电,优化火电结构,加强电网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发电。“十五”期间,水电建设,重点开发并形成以红水河梯级电站为主体的水电基地,在加快开工建设龙滩水电站的基础上,尽早开工建设恶滩、平班、长洲等大型水电站,同时抓紧做好大藤峡、瓦桥、桥巩、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大型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创造条件加快开发建设。积极开发效益好的中小水电项目。火电建设,重点开发并形成南部沿海火电基地,除续建盘县电厂二期工程外,抓紧开工建设沿海天然气发电厂及合山电厂改扩工程,抓紧做好北海、南宁、贵港火电厂等项目储备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系统运行要求适时开工建设。配合大型骨干电源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广西电网主干网络。配合“西电东送”,建设若干条通向广东的550千伏和220千伏输电线路,以及一批500千伏变电站,加强广西与贵州、云南电网的联接。全面完成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做好县级城镇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开发和引进利用石油天然气,从战略上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创造条件,从南海引进天然气,以沿海天然气电厂为起步,以临海工业园为依托,建设沿海大型油气供应基地,并逐步扩展城市工业和民用燃气用户。调整煤炭生产结构,“十五”期间每年的煤炭产量控制在600万吨。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调节,积极探索开发利用周边国家廉价煤炭和扩大调入区外优质煤炭。积极寻找适宜的洁净煤生产和燃烧技术,重点开发选煤、型煤、新型燃烧器等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重点抓好农村沼气池和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十五”期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130万座,建成能源生态县(市、区)20个,建成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市)32个。积极开发以酒精为主的替代能源项目。因地制宜开发太阳能、风能和微水电。第四章科技教育第十二章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实施科教兴桂战略,面向经济建设,围绕结构调整,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增强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点任务是,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有选择地发展高技术,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在我区优势产业技术领域跟踪世界水平并取得突破,在部分领域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实施重大高技术工程项目,力争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精细化工、新材料、环保技术等领域实现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掌握核心技术,带动我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围绕实施区域经济战略,集中力量,重点组织对推动农业、制糖、机械、建材、有色、食品等传统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及配套技术进行攻关和推广应用。“十五”期间,继续实施农产品科技开发、工业产品升级换代、农业“三田”建设科技支撑、信息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素质提高等六大创新计划。重点加强在农林、牧、渔业育种及种子产业化、中低产农田和果园综合治理、石山岩溶地区生态重建、海洋水产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农林产品深加工、信息技术产品产业化、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电子商务应用技术、生物技术、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深加工技术、中药和民族药物现代化技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技术及其支撑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根据我区实际,有重点有选择地加强基础研究,围绕农业、材料、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选择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关键项目,重点攻关,力求突破。重视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对理论和实践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加快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改制为企业,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主体。加强产学研结合,建设若干个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地。鼓励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改革科技投融资体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和科技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扩大对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和全社会的科技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资金。完善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扩大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外商在我区设立或与我区科研机构合作、合资举办研究开发机构。加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有重点地建设高校科技园、回国留学生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第十三章大力发展教育,开发人才资源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要适度超前发展,走改革创新之路。继续提高国民教育普及程度,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基础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继续巩固和扩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范围,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二期工程,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工作,重视发展民族教育,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有步骤地在大中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程度。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稳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区域性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教育资源重组。积极发展职业培训,建立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相互沟通的教育体系。调整师范教育的层次和布局。加快发展高等教育,调整优化结构,扩大培养规模。继续实施广西大学“211工程”,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努力把基础较好和较有专业特点的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和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等建设成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院校。积极推进北海大学的前期工作。根据人才需求结构,调整专业设置,加快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推行弹性学习制度,放宽入学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和其它继续教育,逐步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更新课程体系和内容,提高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改革考试制度和教学方法,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教师水平。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教育结构和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快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教育管理方式,依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招生制度,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政策。扩大教育的对外开放程度。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教育投入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统筹,自治区要加大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民族教育的投入。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制度。要把建设适应新世纪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践考验的各级各类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培养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具有科学素养的专业人才,培养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适应国内国际竞争的企业家队伍,加快培养具有较高技术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工人队伍。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选拔和发现人才。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以及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为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和发挥才干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为年轻优秀领导人才的成长、选拔、任用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理流动。要以项目为载体,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为我区开放建设服务。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员及公务员实行特殊津贴。加强干部交流,继续选派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到国家部门和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同时选派发达地区和城市优秀人才到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挂职、任职,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第五篇体制创新第十四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整顿,实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切实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授权有条件的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能,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逐步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探索试行期权激励机制。完善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拖管、租赁、员工持股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继续执行现行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政策,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国外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推动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造和股权流动,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切实加强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的各项管理。第十五章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探索各种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有效方式,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除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领域外,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兴办非公益性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健康发展。取消一切限制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企业开办、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与公有制经济的同等待遇,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十六章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破除地方封锁,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改革服务价格管理体制。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时效性和透明度。在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积极发展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疏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积极稳妥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规范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企业债券规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制度,规范土地一级市场,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依法整理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信用,严肃查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市场犯罪行为。第十七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完善自治区重大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推进投资中介组织市场化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逃、抗税行为。清理整顿行业事业性收费,规范管理政府性基金,建立政府统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实行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科目分类体系,细化支出项目,逐步以“零基预算”取代“基数预算”。逐步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补助占全区财政支出的比重。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范围,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监督,防范财政风险。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推进行政管理和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建设具有奉献精神、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继续改革和精简政府机构,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第六篇对外开放第十八章适应新形势,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各行各业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抓住机遇,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使开放带动战略的实施取得突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放开金融、电信、贸易、旅游等服务领域。对外商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透明的外国投资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国际规范的外经贸服务体系,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对外开放经济政策法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向备案制和自动登记制的转变,推进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职工培训和技术开发的扶持力度,增强中小企业应变能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应对反补贴、反倾销能力。抓紧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第十九章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方针,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利用好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机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调整利用外资政策,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将利用外资与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国企改革和西部大开发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我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于农业、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市政、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在南宁市开展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允许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股比限制,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再投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各项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适应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积极吸引国外资金尤其是国外跨国公司参与我区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支持我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继续采用特许权经营、项目融资、股权投资、发行股票等形式吸引国外资金。探索利用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资形式。积极利用境外证券市场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努力降低筹资成本,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建立有效的转贷和担保机制。强化外债全口径管理,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借用还机制。加强外债预警、监测,防范债务风险,切实维护我区对外借款的信誉。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按市场经济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办事,营造一个政策透明、办事高效、手续简便、收费合理、服务配套、法制健全的投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国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以项目为中心,加大对外招商力度。改进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多种形式的引资主体。充分发挥侨乡资源优势,认真做好侨务工作。第二十章扩大对外贸易,改善贸易结构继续实施以质取胜、科技兴贸和大经贸战略,优化市场结构、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贸易环境,不断扩大出口规模,提高我区进出口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稳定发展港澳台、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东盟、东欧、中东、非洲等新的市场。调整和改善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我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深加工水平,提高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矿产等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加高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效益。引导促进企业实行贸、农、工、科结合,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完善贸易方式,规范发展加工贸易,争取建立北海出口加工区。大力发展旅游、劳务承包、运输、教育等服务出口。实行更加灵活的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加快东兴边境贸易区、凭祥边境贸易区和其他边境贸易点规划建设。放宽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范围、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费用收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限制,推动我区与毗邻国家相互开放市场,发展经济技术合作。配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加高技术、关键设备和短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加强外经贸信息体系建设和政策、法规服务。完善口岸设施,加强口岸建设。严厉打击走私、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第二十一章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区扩大开放的重要方面。要利用我区比较优势,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进一步加强与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国家的经贸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等经贸活动。实施“走出去”战略,要与我区的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推动我区制糖、机械、轻纺、建材、冶金、医药等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厂,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带动我区产品、设备和技术出口。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开发我区经济发展急需的资源。积极争取、利用国家级大企业在海外投资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氧化铝等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在沿海地区建设海外资源加工项目。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业到境外开展承包工程、技术咨询和劳务合作。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培养、法律、信息服务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境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章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区承东启西的地缘优势,东引西联,进一步扩大联合协作的地域和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地提高联合协作的水平和成效。围绕西部开发,发展多种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加强与西南地区的合作,联合发展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南(宁)、贵(阳)、昆(明)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吸引西南地区企业利用本地资源到我区加工出口。加快区域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建立和发展旅游网络体系。主动接收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广帮扶及与江苏的对口协作。努力扩大我区与全国各省区市的合作。在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经贸、工商、劳动、统计等方面采取措施,引导东部、中部企业到我区投资设厂,通过采取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引导和鼓励我区大中型企业与区内外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增强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第七篇人口资源和环境第二十三章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有效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既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任务。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十五”期末,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5‰以下,出生缺陷发生率在现有水平上下降20%。以控制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人口增长为重点,进一步落实“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营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和利益导向机制,大力提倡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推动不同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制订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优先保障计划生育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种奖励优惠措施。逐步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以县乡两级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巩固和发展服务网络,改善服务条件,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计生服务站,新建一批乡镇服务站,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积极培训和充实基层技术服务人员,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满足群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需求。积极发挥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完善监控、服务、管理机制和网络,强化对流动人口生育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第二十四章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十五”时期,要遏制部分地区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的趋势,重点城市、地区和流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建设。以建设山清水秀、环境优美、具有亚热带特色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保护、恢复和扩大植被为重点,加强生态体系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扩大并加强保护生态公益林,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实施绿色工程,大力植树种竹种草,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还竹,加快珠江流域、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石漠化治理工程,加快石山地区的综合治理。抓紧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抓好沿海及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保护陆地和海洋生物多样性。根据实际,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发展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农业,广泛开展城市绿化,抓好桂林、防城港、南宁、北海等生态城市建设。“十五”期间,新增森林面积66万公顷、退耕还林(草)面积15万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万公顷、治理石漠化面积70万公顷,坡耕地治理率达60%,新增自然保护区17个。环境保护。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加强综合协调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的治理。对工业污染防治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在继续抓好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重点抓好造纸、建材、制糖、冶金、火电、化工、食品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主要城市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能力,大力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对城市区域工业二氧化硫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酸雨污染。加强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与治理,积极开展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抓紧做好郁江、邕江、左江、右江、漓江、湘资江、钦江、南流江等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巩固刁江、武鸣河、绿水江治理成果,控制沿江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加大沿岸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沿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防止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生物激素、农膜和超标污灌带来的农村化学污染。认真开展村镇环保规划,积极开展以改善农村村镇卫生环境条件为目标的活动。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是河口生态环境整治和红树林、珊瑚礁、儒艮保护区建设,对海洋工程实行严格监控。加强对海岸线利用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生态与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环境。努力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到2005年,全区废水排放量控制在18亿吨,工业废水处理率达90%,工业废气排放处理率达9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5万吨,化学需氧量90.3万吨,85%的主要水体达到国家地表水ⅲ标准,90%的城市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第二十五章保护和节约资源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把保护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保护和开发水、土地、矿产、海洋等国土资源,加强资源勘探,健全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完善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高度重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水资源管理。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全面开展节水工作。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改革水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要重视水污染治理,开展对主要城市和重要地区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行城乡和工矿企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按工业和城镇密集区、农业专业化生产基地、生态保护区等经济区域不同的土地需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矿产资源,严格整顿矿山秩序,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加强地质勘查。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区区情,要限制煤炭开采,稳定锡、钨、锑和稀土矿产产量,鼓励并促进铝土矿、贵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和利用。在大力开发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海洋产业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防治海洋污染。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的开发和应用。第八篇人民生活第二十六章积极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就业结构,拓展就业渠道。进一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增强其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缓解就业压力。继续实行和完善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多形式再就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促进劳动力向发达地区和新的就业领域转移。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发展自主就业、家庭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重点抓好自治区劳动服务中心、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市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力输出大县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机制,改进支付方式,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现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失业保险。到2005年,争取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100%、70%和85%。要逐步扩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企业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适合农村不同地区的养老形式。建立可靠、稳定、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增加政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采取灵活、安全的投资组合,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能力和积累水平。推进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改革,退休和失业人员由社区管理,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大社会救济力度,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贫困人口救济补助机制,逐步提高城市贫困人口救济补助标准。鼓励社会互助,发展慈善事业。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便利。贯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第二十七章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收入。要积极发展生产,拓展收入渠道,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职工工资,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水平。加大清理各种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城乡居民负担。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合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清理各种限制消费的政策。推行个人信用制度,进一步拓宽消费信贷领域。扩大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促进居民消费升级。在进一步提高居民吃穿用等基本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大力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轿车进入家庭。提高电话普及率、有线电话入户率、计算机普及率。增加居民闲暇时间,满足居民各种服务性消费需求。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提高通电质量,逐步降低电价。加大农村道路改造力度,实现行政村通汽车。增强农村生活用水保障能力,改善供水质量,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大力发展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监督、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保证居民基本卫生需求,逐步满足多层次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重要疾病控制和中医药,积极发展民族医药,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继续抓好乡镇卫生院和贫困县县医院改造建设工程,加强重点疫区防疫站建设。稳步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推进农民健康工程,努力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问题。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提高农村居民文明水平和生活质量。城镇力争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体系框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医学科学研究和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供给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药品监督,整顿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南宁、桂林体育中心。大力开展群众体育,重点发展农村和社区体育,增强人民体制,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发展地震、气象事业,建立健全灾情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加强防灾救灾安全网建设,提高防灾减灾的综合能力。发展测绘事业,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强化社区建设和管理,健全社会养老托幼、休闲保健、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各种便民服务。第二十八章继续抓好扶贫,巩固和发展扶贫成果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以巩固温饱成果、脱贫奔小康为目标,以尽快解决特困人口温饱问题、提高脱困群众收入水平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继续做好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特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切实解决非贫困县贫困群众和水库淹没区、移民搬迁区贫困群众的脱贫问题。到2005年,贫困地区人均实现稳产林果或经济作物1亩以上,户均有1 ̄2项稳定的养殖或加工收入,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人口素质和科技水平有新的提高,为进而达到小康生活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扶贫投入。搞好以工代赈,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抓好地头水柜、小山塘、小水库等水利设施建设,巩固完善村级屯级道路,抓好村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讯、村卫生所、安全卫生用水建设。继续对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进行异地安置和异地开发。大力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促进外出劳务人员在外地稳定就业。继续帮助贫困地区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养业,发展特色经济。大力开展生态扶贫和科教扶贫,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扶贫示范区。扩大小额信贷扶贫规模。加大贫困地区对外开放力度,扩大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的合作,加强外资扶贫项目管理。继续开展对口扶贫和社会扶贫。实施边境地区建设大会战工程,加快边境地区道路、饮水、通电、通话、通广播电视和文教卫生建设。加快边境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支持兴边富民及沿边城镇形象工程建设。第九篇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第二十九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全面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综合素质,增强民族团结,稳定和繁荣边疆,为广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正确认识国情、区情,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特别是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重视对社会思潮及其表现形式的研究和有效引导。加强对新闻舆论、国民教育、社会文化、休闲娱乐等各种思想文化阵地尤其是新闻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普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深入扎实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树立“改革开放、文明礼貌、办事认真、奋勇争先”的广西新形象。努力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以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为中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外国文化的有益成果,全面提高全社会文化生活质量。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项事业。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政府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重点抓好广西文化艺术中心等城市标志性文化设施和农村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提高广播电视覆盖水平,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积极发展图书、文物、博物、档案和地方志事业。建立科学、高效的文化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文化相关产业发展。第三十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继续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治桂,把民主和法制建设提高到新水平。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改进政府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的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完善村民自治,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突出经济立法,推动和保障民族经济发展。加快政府行政管理立法,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政务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制定和实施新的普法规划,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法律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障公正司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严防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邪教组织活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手段,坚持“打、防、教、管、建、改”相结合,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防范网络,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黑、恶势力,坚决开展扫除“黄、赌、毒、拐”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走私活动。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第十篇规划实施第三十一章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是实施规划纲要的重要途径。根据规划纲要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和重点,筛选了拟在“十五”期间需要建设的一大批项目,其中关系全局和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由政府主导建设;其余一般性竞争项目由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和项目业主实施,由市场来引导,政府通过政策进行指导和调控。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主要抓好影响全区发展和跨地市的重大项目,重点是: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南宁至水任、南宁至友谊关、南宁至百色罗村口、南宁至苍梧和桂林至梧州五条主骨架高等级公路,洛湛铁路广西段和合浦至河唇沿海铁路,沿海港口深水码头和进港航道,以龙滩水电站为龙头的红水河梯级电站,沿海天然气发电厂,骨干电网及城乡电网改造工程,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农业良种化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园,铝资源开发和铝材加工项目,林浆纸结合项目,大型临海工业园,广西大学“211”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民健康工程,广西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沿海及海洋生态治理工程,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广西互联网络工程,广西环境监测监理信息网建设工程等。改革项目开发和建设机制。除国家禁止的领域外,全面放开项目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优选区内外、国内外有实力的各类经济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吸纳各方面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采取灵活方式开发各种资源。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项目环境监督制,以及重大项目稽察制,提高项目开发和建设效率。第三十二章创新实施机制,保障规划实施为确保本纲要的顺利实施,必须创新中长期规划实施机制,使规划实施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本纲要是“十五”期间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纲领。实现本纲要的目标,必须完善规划体系,通过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关系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推动实施。行业规划是以我区特定行业或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指导行业的发展。年度计划是对本纲要的年度分解。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本纲要相衔接,并有利于本纲要确定目标的实施。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政府主要抓好基础设施、科技教育、资源环境、改革开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民主法制、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工作,并为整个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他方面,主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全社会关心规划、自觉参与规划实施的氛围。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面向社会和群众,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五”计划,使规划深入人心。利用各种方式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实施,实现企业效益与规划实施效果的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时,提出分年度落实本纲要的目标和任务。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纲要,针对所负责领域的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在经济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贯彻好本纲要的精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增长、就业、价格、投资等宏观调控目标的监测预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期间,当遇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它重要原因使实际经济运行严重偏离规划目标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提出调整方案议案,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实施。“十五”计划是我区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开始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区各族人民要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胜利实施“十五”计划目标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区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已经审议批准了我区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区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和附件《广西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预测表》印发给你们,其他各项具体计划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下达和实施。请按此安排工作。2001年是新世纪、新千年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一年。我区经济发展既有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01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努力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坚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的方针,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要求,在2001年经济计划工作中,要牢牢把握加快发展这个主题,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结构,壮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效益。要加大实施农业种子工程和品改工程力度,大范围、大面积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按照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强的要求,围绕企业产品创新,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切实加大技改力度。坚持政策引导,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改造和整合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各地优势,建设特色经济。以加快工业化进程为重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亚热带特色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在抓好传统工业改造提高的同时,抓住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的机遇,切实推进铝、经济林、食品、制药等一批优势产业的开发;大力发展服务业,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总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乡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千方百计扩大投入,切实推进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西部开发的工作部署和“十五”计划的要求,着眼于当前和长眼发展,确保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以建设西电东送基地为目标,开工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等一批重大能源项目;围绕完善西南出海通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抓好扶贫及边境建设大会战以及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一批项目。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工作,努力扩大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进一步扩大消费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和管理。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实现2001年经济计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为实施西部开发和“十五”计划开好头,起好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我区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经济计划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提出今年我区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今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全区财政收入增长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12%,居民消费品价格总水平上升1-2%,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6‰以内。在计划安排和具体工作中,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效益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加快发展的关键。要在加快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产业的水平和效益,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的统一。第一,提高发展水平,壮大经济总量。从我区实际出发,把握加快发展的主题,必须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只有不断扩大总量,增强综合实力,才能逐步缩小与全国的差距,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今年,在宏观调控预期目标和具体的经济计划安排中,要注意把握市场态势,体现加快发展和扩大总量的要求。今年经济增长率按8%来考虑,这既考虑了与“十五”计划相衔接,也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各方面的需要。在产业供给方面,具体指导性预期目标是: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4%,第二产业增长10.2%,其中工业增长10.3%,第三产业增长8.6%。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都要有所增加。预测今年粮食总产量1725万吨,增长3.8%;甘蔗产量3200万吨,增长8.5%;蔬菜产量2000万吨,增长16.6%;水果产量420万吨,增长16.2%;肉类总产量300万吨,增长7.1%;水产品产量267万吨,增长9.4%。发电量298.44亿千瓦时,增长4.2%;机制糖300万吨,基本持平;十种有色金属68万吨,增长10.2%;钢材110万吨,增长3.8%;水泥2500万吨,增长9.6%;汽车13.5万辆,增长3.8%。投资安排根据加快发展和扩大总量的要求,按照“十五”计划和分年度的目标,考虑各方面的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初步预测,今年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25亿元左右,比上年增长10%。其中基建投资305亿元,增长9%;技改投资100亿元,增长25%;房地产投资43亿元,增长10%。今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4.2亿元,专项投资资金1亿元。其他主要经济指标的考虑,也都体现了加快发展和扩大总量的需要。预测今年全区财政收入242.6亿元,增长9%,其中全区一般预算收入162.3亿元,增长11%;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38亿元,增长9%;进出口总额21.8亿美元,增长12%,其中出口总额15.5亿美元,增长7%。第二,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要实现量的扩张,必须要有质的提高。当前,买方市场已经出现,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市场不断国际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经济增长的市场约束进一步强化,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必须通过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来实现扩张经济总量的阶段。从经济计划工作来考虑,今年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和品改工程力度,大范围、大面积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农产品良种覆盖率要达到70%以上,牧业、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43.5%,新建“三田”面积205万亩,其中吨粮田100万亩,吨糖田30万亩,万元田75万亩,抓好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业要按照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强的要求,围绕企业产品创新,运用高新技术,切实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在制糖、汽车、机械、有色金属、建材、化工、轻纺、林纸、食品等行业选择一批重点骨干企业采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管理技术进行改造和提高。运用政策引导,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通信、微电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海洋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加快南宁、桂林、柳州三个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加大综合配套力度,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建设,抓好重点高技术企业,组建高技术企业集团。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应用,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改造和整合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今年在主要工业行业进一步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和测试技术以及数字控制技术,启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的试点工作。第三,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关键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并力争今年有较大起色。发挥各地优势,加快发展特色经济。今年,要按照实施“十五”计划和五大经济区规划的要求,围绕区域规划确定的各区域发展方向和重点,在年度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资金、项目布局、政策引导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各经济区发展优势产业,建设一批支撑项目,促进产业布局区域化,区域布局产业化,从而形成全区整体优势,不断扩大全区经济总量。以加快工业化进程为重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在保持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亚热带特色农业,增加优质高效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生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抓好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积极发展“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经营方式,通过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乡镇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总量的增加提供支撑。今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抓好“三田”工程,南宁、梧州、贺州、玉林、桂林五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右江河谷现代农业试验区,农作物原种场,南美白对虾原(良)种繁育基地,瘦肉型猪原种场,良种肉牛胚胎移植技术应用工程,速生丰产林原料林基地等的建设,扶持一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工业方面,抓好传统产业改造,主要是抓好柳微技改扩建、玉柴技改和新产品开发、南糖、贵糖和凤山糖业蔗渣造纸、柳江纸厂、柳州水泥厂改扩建等一批重大技改项目。抓住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的机遇,努力做好工作,切实推进铝、水、电、经济林、食品、制药等一批优势产业的发展。主要开工建设平果铝二期40万吨氧化铝工程、北海高岭土选矿厂、桂林华虹光纤传输系统、北海北生生物制药工业园等工业项目。加快推进临海工业园、平果铝三期氧化铝和二期电解铝工程、百色氧化铝工程、大型纸浆厂、铝材加工、50万吨酒精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高技术产业化,开工建设北海银河软件园、柳州数控机床加工中心产业化等项目。通过培育以上工业新增长点,努力把工业总量规模做大。今年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预计提高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继续抓好旅游业、商贸运输业等传统服务业。旅游业,重点抓好北海银滩西区改造开发、南宁青秀山景区景点及配套设施、桂林阳朔遇龙河--兴坪景区和芦笛景区等一批项目的建设。商贸流通,续建防城港、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南宁、柳州自治区粮食储备库,新开工一批国家粮库和市场建设项目。积极发展信息、会计、律师、咨询、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总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乡结构,拓展经济发展空间。今年要按照推进城镇化的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城镇化总体规划,落实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年内完成全区所有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抓好重点镇的规划。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大中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主要抓好南宁市快速环道、三津水厂、永和大桥、会展中心和柳州、桂林、梧州等城市的道路、供水等项目建设。加快一批基础较好的县城的建设改造,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西部开发的政策,妥善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户籍制度、土地管理等问题,有计划地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自治区抓好10个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续建。优化投资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争取在直接融资、利用外资和民间投资等薄弱环节上有所进展,逐步改善筹融资结构,力争使直接融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目前的2%左右提高到3%以上,利用外资所占比重由8%左右提高到9%以上,个体、私营、集体等投资实现较快增长。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投资安排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来考虑。今年要继续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9.5%左右;围绕完善西南出海大通道,继续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交通邮电基础设施投资比重达到20%左右;以建设国家“西电东送”基地为目标,开工一批重大能源项目,能源投资比重达到12%左右;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大对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使工业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比重分别达到20%和6%以上。二、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千方百计扩大投入,切实推进一批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过多年努力,今年我区将有一批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开工建设。这是我区历史上重大项目开工比较多的一年。因此,今年的投资和项目安排,必须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西部开发的工作部署和“十五”计划的要求,着眼于当前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确保一批项目开工建设。第一,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继续抓好主要城市、主要江河海堤防建设,以及农村蓄水、引水和提水综合工程,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建设重大水资源控制性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硬化渠道,配套完善灌区设施。今年水利建设要完成500座水库除险加固,修建和加固标准海河堤防59公里,渠道防渗1500公里,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175万亩,发展节水灌溉50万亩。加强对农业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和牧草种子基地等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良种化水平。加强动植物保护体系和饲料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动植物病虫害监测、防治和检疫体系,以及饲料安全监测体系。今年新开工建设百色水利枢纽工程、桂中治旱先期启动工程、南流江二期整治、南宁市江北中堤、梧州市河东堤、柳州市鸡喇堤、广西渔业病害防治中心等项目。进一步加快南宁、柳州、梧州重点防洪城市防洪工程、西江干流重点河段防洪工程、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改造完善、节水灌溉示范工程、重点海堤工程、桂西北山区水柜工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广西区域病虫害监控中心等项目的续建。积极推进桂中治旱工程、临海工业园调水工程、洋溪水利枢纽、钦江治理、柳江流域整治工程的前期工作。第二,围绕完善西南出海通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今年要全面启动通向广东、贵州、云南以及出边的高等级公路建设,力争新开工南宁至坛洛高速公路、南宁至友谊关高等级公路和滨海公路起步工程钦州港至犀牛脚一级公路,加快续建南宁至水任高等级路、六景至兴业高速公路、50个县二级公路路网工程,争取建成合浦至山口高速公路等一批公路项目。继续扩大沿海港口吞吐能力,完善港口配套设施,新开工防城港5万吨级进港航道、防城港11和12号泊位、钦州港二期工程、北海港三期工程,加快建设钦州港3万吨级进港航道。抓紧续建北海机场候机楼。今年要对进一步完善西南出海通道体系进行规划,重点加快沿海主要港口深水航道、大能力泊位和集装箱泊位、洛湛铁路广西段、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第三,以建设国家“西电东送”基地为目标,开工一批重大能源项目。“西电东送”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一个重大战略,对广西的发展关系重大。初步设想:“十五”期间全区要开工建设900万千瓦的装机规模,力争投产300万千瓦,争取向广东多送一些电。今年计划开工建设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力争开工恶滩水电站、平班水电站等一批大型水电站。开工贵州至广东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广西段等项目。一年内开工建设几个大型水电站,这在我区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特别是龙滩水电站是我区各族人民期盼已久的项目,是国家实施“西电东送”的标志性工程,我们一定要精心组织,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6月份开工建设。同时加快续建浮石、大浦水电站以及天广三回500千伏输变电、广西主电网220千伏电网、城乡电网改造等工程,力争按期投产。抓紧做好长洲、大藤峡、桥巩、瓦村等水电站以及沿海天然气发电厂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十五”期内开工。第四,抓好扶贫及边境建设大会战的一批项目。扶贫方面,主要抓好以工代赈项目和可增加收入的生产性项目,巩固和完善异地安置点的设施建设,加快完成村级公路大会战和万屯公路建设收尾工程,建设一批贫困县之间的二级路工程和30万个石山地区地头水柜。边境建设大会战,今年计划投资11.47亿元,围绕办好24件实事,加快建设边境公路和人畜饮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基础教育、农村卫生等一大批项目建设,大部分项目要建成投产。第五,以植树造林绿化为重点,加强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初步考虑,今年计划全区完成造林面积3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0万亩。重点实施石漠化治理启动工程、退耕还林示范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抓好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重点生态县建设工程、农村20万座沼气池建设工程等续建项目。扩建猫儿山、大明山、元宝山、十万大山4个生态自然保护区。三、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工作,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研究和熟悉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积极做好准备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我区地方性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抓紧对制糖、有色、建材、制药等重点行业进行调整重组,研究和利用好过渡期条款,通过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增强竞争能力。加快外贸体制改革,坚持多元化贸易主体的改革方向,赋予更多的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有外贸企业要采取改组改造、兼并等多种方式放开搞活。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做好进口管理工作,关税配额进口指标面向各类企业安排,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同时,加快培养熟悉国际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努力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进一步增加出口,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在继续增加大宗传统产品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同时,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尤其是高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进一步加强海关、商检、口岸、金融、保险和运输等对进出口贸易的服务功能。更好地继续实施边贸政策,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巩固和发展规范、有序、有利于依法经营的外贸环境。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效益。初步考虑,今年利用外资9.1亿美元,比去年增长21%。要贯彻落实国家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和自治区制定的措施,逐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我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水电、有色金属、矿产、旅游、亚热带农林产品和海洋资源等重大资源开发。积极探索外商特许权经营、转让经营权、项目融资、国际租赁、企业境外发行股票等利用外资方式,以及积极采取收购、兼并、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等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加强对优惠贷款项目签约、转贷和实施各环节的跟踪和指导,努力解决好国外贷款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银行转贷和担保问题。进一步创新招商机制,推行政府整体推介招商、委托代理招商、企业自主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招商方式。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强外债管理,防范外债风险。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我区制糖、机械、轻纺、冶金、医药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厂,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带动我区产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开发我区经济发展急需的资源。推动我区企业到境外开展承包工程、技术、资源和劳务合作。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境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四、大力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把人民生活放在优先位置。今年的财政预算,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适当提高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奖金制度。初步考虑,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5%。努力扩大就业渠道,搞好就业培训,采取多种方式缓解就业压力,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初步考虑,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扶贫是我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巩固和发展扶贫成果,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扶贫投入,搞好以工代赈,继续推广小额信贷扶贫、生态扶贫和科教扶贫,重点解决农村低收入户增收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消费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社区服务、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产业发展,扩大服务性消费。改革福利型消费方式,减少实物性消费,加快收入分配货币化进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商品住宅,加大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价格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和服务。继续加强城乡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25亿元,全面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降低农村用电价格,加快实现城乡同网同价,为扩大消费创造条件。五、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城市大气、水、垃圾和噪音污染的综合治理,改善大中城市环境质量。组织推广清洁生产,积极探索污水、垃圾处理的企业化经营途径,加快建设南宁市朝阳溪综合治理工程、桂林漓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柳州市污水处理工程等。采取各种措施,依法治理“三废”,使之逐步做到无害化、资源化。今年,要使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65%、70%和53%。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巩固和发展“两基”成果,调整基础教育布局,集中办学,提高效益,实施国家义务教育工程,加强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加快改造中小学危房。推动区域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重组,利用国债投资重点建设一批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争取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30%。通过改组、改造、改制,以基础较好的院校为依托,有计划地推动院校合并,提高办学集中度。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整合高等教育资源,扩大高等教育尤其是本科层次以上的规模。抓好一批高校国债教育投资在建项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继续实施广西大学“211”工程,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远程教育,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和教学、科研手段的现代化。初步考虑,今年全区普通高校招生6万人,增长20%。大力发展卫生、文化、广电、体育、计生等社会事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重点抓好农村“三项卫生”建设和贫困县县医院建设,加快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做好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的前期工作,续建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楼。加强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文化“三馆”建设,继续巩固和提高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今年分别达到87%和92%,改善节目制作和播出质量,做好广西广播中心大楼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广电检测台,改善高山艰苦台的条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6‰以内。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六、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今年经济计划工作要体现加快发展的要求,为“十五”计划开好头、起好步,任务繁重。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必须要用发展的观点、开放的意识和市场的办法,统揽全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第一,大力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整顿,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成果,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强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建设。放宽投资领域,改善融资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原则上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要在税收、工商、土地使用、项目审批、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等方面采取措施,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建立自治区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批,相应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消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和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政策透明、办事高效、手续简便、收费合理、服务配套、法制健全的投资保障体系。第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拓宽筹融资渠道。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我区经济增长对投资的需求将不断增大。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的投融资体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转变政府投资职能,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投融资本制。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拓展新的筹资渠道,改变外资少、内引资金少、民间投资少,国有投资孤军奋战的局面,逐步形成国内与国外、政府与民间、自筹与负债、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结构合理、主体多元的资金构成格局。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第三,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为了确保今年一批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年度的投资项目要逐个排队,认真做好衔接。在确定重点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投资责任制,把项目目标、任务具体化,落实到部门、地市和项目业主。根据年度责任目标,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项目的调研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以及相关地市,要围绕项目的开工和建设,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招标投标、落实配套资金等方面,各负其责,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做好服务。加强对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工程审计。加强重点项目的动态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使用、建设进度及投资概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四,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围绕西部开发和“十五”计划的实施,抓紧制定和完善一批重大规划,加强项目策划阶段工作,加大前期规划转化为具体项目的投资机会研究工作力度,抓好一批已经立项的重大项目的可研和开工前准备工作,力争尽早开工建设。改进前期工作方法,拓宽思想,积极引进国内权威机构和国外咨询机构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协调制度。努力增加项目前期经费的投入。“十五”期间要建设的重大项目,要力争2002年以前完成前期工作。第五,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计划工作水平。深入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增强做好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加强对重大问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要增强机遇意识,用好用足政策,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工作,围绕“十五”计划和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对建设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带、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措施、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改善人民生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控、预测和分析,注意把握经济发展趋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提高计划工作的预见性。加强对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重要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尤其要进一步规范计划工作、投资和项目管理行为,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北海城际快速旅游列车旅客票价的复函
- 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南宁-北海城际快速旅游列车旅客票价的请示》(桂铁价[2001]22号)悉。为改善交通条件,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和优质、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你公司自筹资金购买新型空调旅客列车,并对南北铁路线进行了提速改造。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和铁道部新颁布《铁路旅客票价表》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5月1日起,你公司新投入运营的南宁-北海城际快速旅游列车旅客票价按附表所列价格水平执行。按照我局《关于广西地方沿海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桂价经字[2000]187号)的规定,你公司可根据不同季节的客流量和国铁旅客票价的变动情况,在上述规定票价基础上,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的票价。在实行票价浮动时,必须提前在新闻媒体和铁路营业场所、车票销售点向社会公布。附:南宁-北海城际快速旅游列车旅客票价标准表(公里)↑↓一等座57.0029.00北海↑↓一等座32.0016.00钦州东↑↓一等座25.0013.00北海注:表列二等座为硬座,一等座为软座。
-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单位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在医疗单位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结算制度的要求,我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目前已经为病人开展了此项服务,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该项制度的建立,可使住院病人通过打印“住院患者一日清单”明细表,对自己的医疗费用有直接、清楚地了解,充分体现了“清清楚楚治病,明明白白消费”的宗旨。为补偿医院在提供该项服务中的费用及损耗,经研究,本着患者自愿,医院有偿的原则,同意医院在患者自愿选择打印“住院患者一日清单”时,收取工本费每张0.50元(每张纸规格:电脑专用打印纸80列(单层)或a4白纸(复印纸)。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区党校学员培训住宿卧具折旧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区党校:你校《关于请求批准确定、调整学员宿舍收费标准的函》(桂党校函[2000]26号)收悉。鉴于你校对部分培训住宿楼重新进行了装修改造、添置新的设施、设备,原有收费标准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校学员培训住宿费、卧具折旧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15号楼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双人间)。学校应为学员提供如下住宿条件:卫生卧具、彩电、电话、热水、空调、桌椅、席梦思床,卫生间一次性用品,有专人管理。培训住宿费只能向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班(不含计划内办班)的住宿学员或区直机关内部会议住宿人员收取;二、11、12、15号楼学员卧具折旧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含水电费)。学员卧具折旧费仅限于向计划内办班(含全脱产、半脱产、短期)的住宿学员收取。三、培训住宿费、卧具折旧费属事业性收费。凡收取了卧具折旧费,不能再收培训住宿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干训楼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你校《关于办理我校干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干训楼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2000]27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你校干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干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干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表》二:干训楼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附件: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干训楼住宿费收费标准表类型收费标准房内基本设施(元/人/天)双人间35卧具、卫生间、洗漱间、席梦思床、彩电、衣柜、写字台、茶几、沙发、热水器、空调三人间25卧具、卫生间、洗漱间、席梦思床、衣柜、写字台、茶几、沙发、热水器、彩电、空调四人间15卧具、卫生间、席梦思床、热水器、彩电、办公桌椅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社区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
- 自治区民政厅:你厅《关于社区服务业管理费征收标准及办法的函》(桂民基函[2000]11号)悉。鉴于社区服务管理费已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城字[1996]4号)批准同意立项,为加快发展我区社区服务业,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对我区社区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领取《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向主办社区服务业的市、县、市辖区、街道(镇)居民委员会的社区服务业管理机构交纳社区服务管理费100--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二、社区服务管理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长期以来,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当前,在全区各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切实帮助水库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尽快摆脱贫困,走上致富奔小康的道路。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一项工作量大、时效性强、涉及面广、要求具体严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要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上来,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严肃性,落实政策不走样。要坚持水库移民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逐级分解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本辖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水库移民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承担起水库移民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合力。要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明确给予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各项实惠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兑现到移民个人。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移民工作队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维护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宣传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自治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相关办法及方案,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和自治区的移民政策,自觉配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修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旅游、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水库建设过程中,我区上百万各族群众离开了世代耕作的土地,为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经水利部核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区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大中型水库241座,农村移民166.77万人。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分布在14个市92个县(市、区),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普遍生产生活困难。据调查,2004年全区农村移民人均纯收入为1040元,仅相当于当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305元的45%;还有50多万农村移民不能实现口粮自给,长期依靠政府给予的粮食补助或粮食差价补贴维持生活;在2434个移民建制村中,仍有1002个村不通村屯道路,88个村不通电;22.93万户94.2万移民饮水困难;1.6万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失学。针对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期调整完善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提高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标准,加大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目标。1.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贫困移民户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基本解决移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问题;基本实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到村民委员会驻地间通公路,村民委员会驻地到村民小组间大部分通村屯道路;逐步完善移民建制村的小学、卫生室、综合文化室、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2.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通过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三)原则。--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坚持统筹兼顾全区各类大中型水库。--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由自治区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定登记工作。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方式要坚持“尊重民意、政府引导”,“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三)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要围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突出问题,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扶持规划要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与期限,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目标等。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审批后的后期扶持规划是自治区每年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2006-2010年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规划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问题。规划的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规划是国家安排扶持资金与项目的前提和依据。2006-2010年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四)兑现后期扶持政策。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从2006年12月1日起,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一)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准备工作。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自治区组织制订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试点、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本实施方案报经国务院审批,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二)部署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修改完善后,适时召开全区水库移民工作会议,部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启动试点工作。(三)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座水库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我区制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试点工作从2006年8月下旬开始,9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10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工作。(四)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经过试点验证的政策,立即在全区全面实施。在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2006-2010年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五、保障措施(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定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从直属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照每个移民建制村不少于2人的标准派驻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至少向每个移民建制村派1名干部配合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合力。特别是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移民工作制度。在自治区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项目扶持管理等政策和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全面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库区移民开发局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及宣传提纲,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各级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移民法规,同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置于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四)加强培训工作。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开展。自治区负责为每个市培训2名、每个县(市、区)培训5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在自治区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负责全面培训移民工作组成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文件。要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落实工作经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六)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七)加强与周边省的沟通与联系。对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有关周边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八)建立奖励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六、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妥善解决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06年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生活困难所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2007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在通过全区销售电量加价筹集解困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对小型水库移民中的特困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特困救济对象给予救助。(三)消除后期扶持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其他征地人口的区别,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群众明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界限。与此同时,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第三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二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第五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三)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第六条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五)其他不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第三章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第七条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第八条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第九条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第十条核定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第四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和内容第十二条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经过批准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第十三条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第十四条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一)属于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二)属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三)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搬迁人口和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四)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但不搬迁人口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第十五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或淹没影响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原淹没或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现有户数和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等。第五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第十六条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包括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一)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自治区参照水利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数的方法,将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公告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并采取“两下一上”的办法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一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村移民人口调查摸底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二下”: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职责和分工第十七条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人口计生、电力、移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共同开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一)县(市、区)内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县(市、区)外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三)县(市、区)外搬迁安置后倒流回迁出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直属有关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移民工作组进驻每个移民建制村的干部应不少于2人。第十九条移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1名干部配合移民工作组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二十条移民工作组成员须经培训,方可参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后期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周边有关省的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后期扶持人口,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______________水库农村移民户人口调查登记表迁出地: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迁入(安置)地: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搬迁时间:年月┌─────┬────┬───┬─────┬─────┬───────┬─────┬────┐│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人口分类│备注││││││关系││││├─────┼────┼───┼─────┼─────┼───────┼─────┼────┤│││││户主││││├─────┼────┼───┼─────┼─────┼───────┼─────┼────┤│││││││││├─────┼────┼───┼─────┼─────┼───────┼─────┼────┤│││││││││├─────┼────┼───┼─────┼─────┼───────┼─────┼────┤│││││││││├─────┼────┼───┼─────┼─────┼───────┼─────┼────┤│││││││││├─────┼────┼───┼─────┼─────┼───────┼─────┼────┤│││││││││├─────┼────┼───┼─────┼─────┼───────┼─────┼────┤│││││││││├─────┼────┼───┼─────┼─────┼───────┼─────┼────┤│││││││││├─────┼────┼───┼─────┼─────┼───────┼─────┼────┤│││││││││├─────┴────┴───┴─────┴─────┴───────┴─────┴────┤│家庭成员合计人。│└─────────────────────────────────────────────┘说明:1.家庭成员指2006年6月30日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2.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在“备注”栏中标明。3.人口分类,属原迁移民的填“a”,属移民的后代的填“b”,属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填“c”。户主(签字):移民工作组成员(签字):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乡(镇)派出所(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200年月日附件2_______水库移民所在村民小组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迁出地: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迁入(安置)地:_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搬迁安置││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亩)│原搬迁安置人口││搬迁安置时│时间│安置方式├───┬───┬───────┼──────┬─────┬─────┤│基本情况│(年月)││小计│水田│旱地│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现有耕地(亩)│人口现状││├─────┬────┬───┼───────────┬──────┬─────┬─────┤│││││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其他││现状│小计│水田│旱地│││││││││├───┬───────┼──┬───┼──┬──┼──┬──┤│││││户数│小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说明:每一个村民小组只能填写一种安置方式,属整体外迁安置的填“a”、属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的填“b”、属分散插花安置的填“c”、属部分搬迁后靠安置的填“d”、属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安置的填“e”。乡(镇)派出所(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200年月日附件3______水库移民户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表迁出地: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迁入(安置)地: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搬迁时间:年月┌──────┬────┬───┬─────┬─────┬───────┬─────┬────┐│家庭成员│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与户主的│身份证号码│人口分类│备注││姓名││││关系││││├──────┼────┼───┼─────┼─────┼───────┼─────┼────┤│││││户主││││├──────┼────┼───┼─────┼─────┼───────┼─────┼────┤│││││││││├──────┼────┼───┼─────┼─────┼───────┼─────┼────┤│││││││││├──────┼────┼───┼─────┼─────┼───────┼─────┼────┤│││││││││├──────┼────┼───┼─────┼─────┼───────┼─────┼────┤│││││││││├──────┼────┼───┼─────┼─────┼───────┼─────┼────┤│││││││││├──────┼────┼───┼─────┼─────┼───────┼─────┼────┤│││││││││├──────┼────┼───┼─────┼─────┼───────┼─────┼────┤│││││││││├──────┼────┼───┼─────┼─────┼───────┼─────┼────┤│││││││││├───────────┴───┴─────┴─────┴───────┴─────┴────┤│家庭成员合计:人。│├──────────────────────────────────────────────┤│核定后期扶持人口人。│└──────────────────────────────────────────────┘说明:1.家庭成员指2006年6月30日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2.户门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在“备注”栏中标明。3.人口分类,属原迁移民的填“a”,属移民的后代的填“b”,属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填“c”。户主(签字):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200年月日附件4_______水库移民所在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数核定登记表迁出地:_______市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迁入(安置)地: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搬迁安置│安置方式│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亩)│原搬迁安置人口││搬迁安置时│时间│├─────┬───┬────┼──────┬─────┬───────┤│基本情况│(年月)│││││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小计│水田│旱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现有耕地(亩)│人口现状││├─────┬────┬─────┼────────┬──────┬─────┬───────┤│││││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其他││现状│小计│水田│旱地│││││││││├───┬────┼───┬──┼──┬──┼────┬──┤│││││户数│小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登记到人│只登记到村民小组││核定结果│后期扶持人数小计││的人数│││├──────┬───────┤││││户数│人数│││├────────────────────┼──────┼───────┼──────────┤││││││└─────┴────────────────────┴──────┴───────┴──────────┘说明:每一个村民小组只能填写一种安置方式,属整体外迁安置的填“a”、属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的填“b”、属分散插花安置的填“c”、属部分搬迁后靠安置的填“d”、属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安置的填“e”。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民委员会(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200年月日附件5______水库______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核定登记汇总表┌───┬──┬──┬───┬──┬────────┬──────────────────┬──────────┬────────────────────────┬───────────┐│乡(镇)│村民│村民│搬迁│安置│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原搬迁安置人口│现有耕地(亩)│现状人口│后期扶持人数│││委员│小组│安置│方式│征用地耕地(亩)│││││││会││时间│├──┬──┬──┼─────┬─────┬──────┼───┬──┬───┼──────┬─────┬─────┬─────┼──┬─────┬──┤││││(年月)│││││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小计│搬迁│淹地不搬迁│其他││登记到人│只登│││││││小计│水田│旱地││││小计│水田│旱地│││││小计││记到│││││││││├──┬──┼──┬──┼──┬───┤││├───┬──┼──┬──┼──┬──┼──┬──┤├──┬──┤村民││││││││││││││││││││││││││││││小组││││││││││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户数│人数│的人││││││││││││││││││││││││││││││数│├───┼──┼──┼───┼──┼──┼──┼──┼──┼──┼──┼──┼──┼───┼───┼──┼───┼───┼──┼──┼──┼──┼──┼──┼──┼──┼──┼──┼──┤│乡(镇)││││││││││││││││││││││││││││││名│││││││││││││││││││││││││││││├───┼──┼──┼───┼──┼──┼──┼──┼──┼──┼──┼──┼──┼───┼───┼──┼───┼───┼──┼──┼──┼──┼──┼──┼──┼──┼──┼──┼──┤││村名││││││││││││││││││││││││││││├───┼──┼──┼───┼──┼──┼──┼──┼──┼──┼──┼──┼──┼───┼───┼──┼───┼───┼──┼──┼──┼──┼──┼──┼──┼──┼──┼──┼──┤│││小组││││││││││││││││││││││││││││││名│││││││││││││││││││││││││││├───┼──┼──┼───┼──┼──┼──┼──┼──┼──┼──┼──┼──┼───┼───┼──┼───┼───┼──┼──┼──┼──┼──┼──┼──┼──┼──┼──┼──┤││││││││││││││││││││││││││││││├───┼──┼──┼───┼──┼──┼──┼──┼──┼──┼──┼──┼──┼───┼───┼──┼───┼───┼──┼──┼──┼──┼──┼──┼──┼──┼──┼──┼──┤││││││││││││││││││││││││││││││├───┼──┼──┼───┼──┼──┼──┼──┼──┼──┼──┼──┼──┼───┼───┼──┼───┼───┼──┼──┼──┼──┼──┼──┼──┼──┼──┼──┼──┤││││││││││││││││││││││││││││││├───┼──┼──┼───┼──┼──┼──┼──┼──┼──┼──┼──┼──┼───┼───┼──┼───┼───┼──┼──┼──┼──┼──┼──┼──┼──┼──┼──┼──┤││││││││││││││││││││││││││││││├───┼──┼──┼───┼──┼──┼──┼──┼──┼──┼──┼──┼──┼───┼───┼──┼───┼───┼──┼──┼──┼──┼──┼──┼──┼──┼──┼──┼──┤││││││││││││││││││││││││││││││├───┼──┼──┼───┼──┼──┼──┼──┼──┼──┼──┼──┼──┼───┼───┼──┼───┼───┼──┼──┼──┼──┼──┼──┼──┼──┼──┼──┼──┤││││││││││││││││││││││││││││││├───┼──┼──┼───┼──┼──┼──┼──┼──┼──┼──┼──┼──┼───┼───┼──┼───┼───┼──┼──┼──┼──┼──┼──┼──┼──┼──┼──┼──┤│││││││││││││││││││││││││││││││├──┼──┼───┼──┼──┼──┼──┼──┼──┼──┼──┼──┼───┼───┼──┼───┼───┼──┼──┼──┼──┼──┼──┼──┼──┼──┼──┼──┤││││││││││││││││││││││││││││││└───┴──┴──┴───┴──┴──┴──┴──┴──┴──┴──┴──┴──┴───┴───┴──┴───┴───┴──┴──┴──┴──┴──┴──┴──┴──┴──┴──┴──┘说明:每一个村民小组只能填写一种安置方式,属整体外迁安置的填“a”、属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的填“b”、属分散插花安置的填“c”、属部分搬迁后靠安置的填“d”、属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安置的填“e”。村民委员会(签字):填表人(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日期:200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后期扶持方式的种类。(一)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二)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一)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引导移民因地制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二)“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妥善处理好移民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第四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二)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三)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四)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五)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第五条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一)后期扶持方式的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该村民小组的移民召开移民会议,研究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移民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在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综合考虑移民会议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移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户18周岁以上的代表参加。征求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范围是为安置该村民小组移民调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村民。(二)后期扶持方式的申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三)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四)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查后,以水库为单位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后期扶持方式的变更。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定一次。后期扶持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第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稳妥推进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148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原则(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三)积极推进,维护稳定。二、试点范围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在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的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座水库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涉及南宁市横县、柳州市柳城县、桂林市兴安县、梧州市苍梧县、钦州市灵山县、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河池市宜州市、来宾市兴宾区10个县(市、区)。三、工作内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在自治区将试点水库后期扶持人数核定到县(市、区)后,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扶持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四、工作重点检验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五、工作步骤试点工作从2006年8月下旬开始,9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10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工作。(一)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8月下旬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驻直属部门干部2人、乡(镇)干部1人的标准,从直属部门和有关乡(镇)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试点的具体工作。(二)开展人员培训。在2006年8月底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每个试点的市培训2名、县(市、区)培训5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各试点市、县(市、区)要在9月上旬完成所有移民工作组成员的培训工作。(三)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在2006年9月5日前,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试点地区各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其主要包括试点水库移民的基本情况,试点工作的范围、内容、步骤,以及组织领导、人员与经费安排、突发事件处置等保障措施。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四)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在2006年9月30日前,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有关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五)编制和审批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2006年10月15日前,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制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和编制细则的要求,以安置地(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六)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和启动后期扶持项目。根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在2006年10月底前,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后期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七)总结。试点地区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逐级上报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地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二)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中“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的规定,试点地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建移民工作组,并切实落实工作经费。(三)抓好政策宣传。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各主要阶段的经验,并按照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将阶段性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难以把握的问题报告自治区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维护社会稳定。试点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为了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取得成功,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北流市、德保县的试点工作。北流市、德保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目前正在落实之中。有关地、市、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组织干部深入基层,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巩固改革成果的思路和办法,为今后我区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改革试点方案及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二、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调查测算工作。调查测算工作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农民负担水平这些重要指标的核定和确定,关系到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的调整,甚至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因此,今年各地、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为全区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调查测算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统一口径采集。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三、非试点地区今年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农村税费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除北流市、德保县两个试点县(市)外,其他县(市、区)要继续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继续依法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继续按政策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同时继续执行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并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的规定。农村教育集资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的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可严格按照中央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外,继续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四、认真做好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既要讲清坚持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税费关系、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讲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使广大干部、农民认识到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对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重大意义。不要因为适当调整工作部署而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5月14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松脂收购指导价的通知
- 各地、市物价局、林业局:我区即将进入松脂产销季节,为维护松脂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兼顾脂农、企业和国家三者利益,促进松香生产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2001年一级松脂中准收购指导价每50公斤为85元,可上下浮动5元。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地、市物价局根据松香市场价格及当地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安排;并做好毗邻地区价格衔接工作。各地所下达的松脂收购价格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教基[1995]1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2000]13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步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从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扩大我市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跨越式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二、目标和内容(一)总体目标通过三至五年(2001年-2005年)的努力,全市建设2-4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6-8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若干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初步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办学思想现代化、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优质化的普通高中学校群体。(二)拟立项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分布情况我市现有普通高(完)中45所,其中有21所提出申请立项--建设成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经筛选、审定,拟同意11所学校的立项申请,报自治区教育厅评审,它们是:新城片: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南宁沛鸿学校;其中南宁沛鸿学校作为纪念性和实验性的特色学校(实践教育家雷沛鸿的教育思想)申报立项。城北片:市第八中学、南宁外国语学校;其中南宁外国语学校是作为国有民办性质的有外语教育特色的示范性学校申报立项。永新片:市第一中学。江南片:南宁民族高级中学。郊区:市郊区高级中学。武鸣县:武鸣县高级中学。邕宁县:邕宁县高级中学。社会力量办学:市英华学校。其中: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选拔出2-4所学校,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具体学校由市教委另行选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立项评审和建设验收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三)建设内容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成为我市普通高中教育与国内外联系的窗口;成为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验基地;成为辐射和带动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的信息和资源中心;成为当地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向高等院校输送高素质新生的骨干力量;成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单位。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类型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的同时。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在办学思想、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技术、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价等方面或某一方而形成自己的特色,起到示范作用。努力做到:1、一流的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校长和骨干教师具有较深厚的现代教育理论基础,具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思想。2、一流的校舍设施:具有符合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的校园、场地、功能室、教学和电化教育设备以及计算机校园网等,学校对校园、设施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3、一流的管理水平: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化的学校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科学、民主、规范,学校对人、财、物、事的管理井然有序,有良好的学习、学术、创新、发展的环境和校风。4、一流的教师队伍:有一支政治过硬、思想先进、理论深厚、能力突出、开拓进取、能够创造性带领教师有效实施素质教育的管理干部队伍;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5、一流的质量效益:学校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率高;校长和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成果显著;培养的学生整体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学生个性特长得到良好的发展;学校在当地有好的声誉。(四)建设的主要项目为了全面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市各职能部门和各县(郊)人民政府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建设的主要项目有:1、校园建设项目在校园校合建设上,我市拟立项建设的学校均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新征土地,解决部分校园面积不足和没有足够的运动场所问题;调整学校校园布局,解决校园布局不尽合理问题;新建、扩建、改建校合和运动场所等基础设施,以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2、仪器设备项目在教学设备建设上,按有关要求,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仪器设备和电教设备,图画、音乐、,体育、美术等科目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报刊种类等方面配备必须达到国家1类标准,我市各立项学校仍有差距,需要充实。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计算机校园网)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3、队伍建设项目按照示范性普通高中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我市立项建设的学校,其校长和教师队伍的素质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培训和引进高素质的校长和教师。(1)学校正、副校长和专任教师的合格率要求100%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学历。(2)学校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所占的比例要求不低于30%。同时要加快培养出一批特级教师、在区内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名教师)以及中青年骨干教师。(3)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对现有校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以转变其教育观念,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综合素质能力。4、学校管理制度改革项目包括:校长负责制,校长职级制,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等),建立有利于教师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管理机制等。5、学校课程教学改革项目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示范性普通高中将全面实施新的教学(课程)计划,在完成国家课程的同时,开发或选用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课程。学校还要开发适应学生需要、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校本课程。6、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学校教育需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及社区的治安、文化娱乐市场的综合整治;要加强对社区教育的领导,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给予正面的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环境。三、建设和验收时间安排我市此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立项建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1所学校,其中有7所地处城区,3所地处县(郊),1所为社会力量办学。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立项后,将根据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标准和各学校的办学规划(方案)进行全面建设;并将其中的2-4所按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标准进行建设;此外。由市教委评审立项建设若干所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还将对各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进行中期评估,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计划分批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评估验收的学校与时间:第一批: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武呜县高级中学,2003年接受验收。第二批:市第一中学、市第八中学、南宁外国语学校、南宁沛鸿学校,郊区高级中学、邕宁县高级中学,南宁英华学校、南宁民族高级中学,2005年接受验收。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将根据教育部的安排进行,我市第二中学、第三中学争取成为首批通过验收的学校。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市教委具体安排。四、工作机构与职责1、成立南宁市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各县(郊)也要参照分别成立。2、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全面建设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指导办理手续,简化报建程序和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排忧解难,确保各项建设工作如期完成。五、建设保障措施1、加强政府的统筹领导。按照“谁办、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市、县(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郊)要争取建设一所自治区级以上的示范性普通高中,鼓励我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创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市、县(郊)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2、加大对建设的投入。首先。加大政府划拨专款的力度,拨出一定专款扶持经批准立项建设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其次,充分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贴息贷款等)来加大对学校的投入;第三,通过办学单位加大投入、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助学、校办产业创收等筹措资金;第四,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批准建设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可按程序报批后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允许其招收一定比例的“超计划生”,增加学校的建设资金;第五,学校可与企业或公民个人合作,以股份制的形式共建部分教学设施、后勤设施、勤工俭学基地等,解决学校的部分建设资金(由市教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实行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可以实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办学形式,或者采用“谁投入谁受益”的办法,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参与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政府可以在城区和县城附近征用几处土地,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建校,创办几所高水平的股份制的自治区级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市教委、计委、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土地局、建设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建立科学可行的校长、教师终身受教育的机制。继续实施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计划,开展“讲学习、讲师德、讲创新、讲育人、讲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铸师魂”活动,不断提高师德水平;要采取普通高中独立办班培训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班统一培训等办法,鼓励普通高中教师在职或脱产进修本科课程、研究生课程,攻读硕士学位;到2005年,示范性普通高中教师学历要全部合格,其中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或取得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今后五年内,政府还要拨出专款,将申报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校长或副校长送到高等院校或先进地区的中学培训学习;选送教师到师范院校或先进地区的中学学习进修;开辟“教育论坛”,邀请全国知名的教育专家或优秀教师到我市讲学。通过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让校长和教师们吸收教育理论精华,学习先进地区的教育实践经验,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高科学管理和素质教育的能力(由市教委、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校长(副校长)持证上岗和培训提高制度,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选配书记、校长、副校长,建设高效、廉洁的学校领导班子;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建立职责、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工作责任制,实行分层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由市教委,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6、建立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示范性普通高中引进高水平、高素质人才(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办法,逐步实现学校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教师,为示范性普通高中创造一个“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工作;完善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逐步实行学校工资总额包干、结构工资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的岗位职责。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的积极性。抓好教研组建设,使教研组成为教师严谨论教和具有良好教风的优秀集体,成为学校办学特色的组成部分;抓好年级组建设,使年级组成为良好班风、学风、校风建设的中坚力量。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还应主动吸纳社区内有关单位、专家和家长等社会各界参与学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性(由市教委、编办、人事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7、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财政专款的10%用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采取“学校贷款、收费还贷”,“谁投入谁受益”等办法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必修课的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课软件的设计和应用、计算机校园网建设、网络教学等手段。带动教师转变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益;实现普通高中跨越式发展(由市教委、计委、科委、财政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8、实行“申办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当地和学校没有积极性、不提出申办的,将不予立项、不组织评估、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已经评估合格并授予了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的学校,经检查发现办学不达标的,将限期改正直至取消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由市教委负责落实)。9、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基础较好的学校,用2年时间完成基本建设;基础相对薄弱的学校,用3-5年时间完成基本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享受同等的办学政策,在同一批招收新生。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要注重办学模式的多样化,既有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示范学校,也要有其它模式的示范学校(由市教委,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10、全社会参与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指标、主要政策和措施、建设进度,评估结果等均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争取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由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广播电视局。各县、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11、加强督导评估。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评估制度,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立项,中期评估和评估验收,将充分从办学思想、教育观念、队伍建设、管理水平、教学改革、教育科研、教育实绩、社会效益和办学条件等方面对学校作出全面评价,防止在设施设备上的简单攀比和浪费教育资源;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定期公布制度和激励机制(由市教委负责落实)。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提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发展及廉政建设,现就我市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增强审计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审计监督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因此。凡是有国家拨款、有国有资产的各个领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机关都必须依照《审计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各级领导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为审计机关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确保审计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由政府一把手主管审计工作。政府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应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解决审计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保证审计机关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款,确保审计机关吃“皇粮”。不得由被审计单位负担任何审计经费。为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对审计机关决定收缴的违纪违规金额,各级领导不得批示减免和说情,以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三、切实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意见和决定全面落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应重视、采纳和依法执行。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今后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树优。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协助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款项、对审计决定上缴财政的款项,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暂停拨付或及时代收代扣和清缴;对审计机关下达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四、强化财政审计,坚决查处造成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财政拨款(补贴)多、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系统(行业)、单位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财政性资金(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的审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部门、单位存在的“帐外帐”、“小金库”等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凡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银行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及国有(公共)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利用财政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鉴证资金来源;凡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结束后审计机关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在建设项目和竣工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六、认真开展党政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审计专业人员,积极稳妥地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应在编制、经费上给予支持。今后各级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七、审计机关要执行“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掌管国家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加大打假治乱力度,维护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审计监督;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农业水利资金、环保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力度;要重视群众举报与来信来访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适时的向社会公布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审计结果,促进各部门、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八、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从严治理审计队伍。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规范,健全和完善审计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审计执法检查,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培训,优化审计人员的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勤政廉政、高效务实、严格执法的审计队伍。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对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者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受法律制约的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社会性。它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社会保险目的和作用就是为劳动者遇到各种劳动风险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从而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保险既是社会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公平竞争的手段和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外部环境。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是国家在新形势下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的重要保证。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全面参加社会保险,是加快在我市建立完善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给予重视,切实把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工作当作当前一项十分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止,为全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间,凡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的有关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本单位从业人员身份证、一寸免冠正面照等有关资料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规定执行。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南宁市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市属有关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本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一是将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二是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中断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参保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三是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检查。要迅速改变社会保险只由少数部门做工作的局面,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推动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体现和反映双方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为托管档案的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管辖区内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督促他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工商联、私协、个协等部门要动员和督促所联系的企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工商局、地税局、外经贸局等部门要在办理登记、年审时,检查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新力、企业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检查其是否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在工资审核和核拨经费时应给予把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供各类企业的有关情况,编制部门要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时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对那些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例,已经停产或解体的企业,名存实亡的企业,经过查实后,不纳入参加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开设社会保险服务窗口,为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提供方便。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舆论,使依法参保意识深入人心社会保险宣传要深入各用人单位员工中,各用人单位要通过会议、宣讲、培训、座谈、印发资料、板报等形式,把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向群众进行宣传,让社会各阶层和广大劳动者认识国家办社会保险的宗旨,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围绕社会保险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政策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积极参保、按时足额缴费的典型给予表彰;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拒不缴费的单位予以曝光。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国有、集体、殷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分类指导开展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入各企事业单位,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表彰遵纪守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权益好的单位,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要定期向社会通报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名单、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等情况。七、加大社会保险的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个人,将严格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南宁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南宁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精神,进行约束和处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解登记,或者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进单位成本。对欠费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拒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采取行政措施,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不能兑现效益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领取任何奖金。同时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由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附:《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此方案。一、设立工作小组为使《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四个工作小组:1、宣传组:组长:梁繁峰(兼)副组长:吴革新(市劳动局)、杨少峰(市委宣传部)、李智琪(市社保所)、成员:任树人(市劳动局)、李国红(市劳动监察大队)、李明过(市失业保险所)、刘萍(市社保所)工作职责:围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内容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专题宣传活动。定期编制社会保险扩面快报。2、社会保险扩面组:组长:董秀银(兼)副组长:郑小嘉(市人事局副局长)、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魏文熙(市社保所所长)成员:(各县、区、总工会、人事局、工商局、税务局、外经贸局、交通局、建设局、壮宁、振宁、沛宁公司分管领导或主管科长)、咸潮(市劳动监察大队)、黄林康(市失业职工管理所)、苏胜孚(市社保所)。工作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企、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社会保险接续组:组长:马筱敏(市劳动局副局长)副组长:马丽常(市经贸委副主任),李智琪(市社保所)、左平(市劳动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劳动、经贸等部门,查实国有、集体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时,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中断了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参保人员的情况。宣传动员他们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帮助他们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起来,保持这部分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性,使之继续留在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内,从而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4、稽核组:组长:黄孝林(市劳动局副局长)副组长:吴庆华(市社保所)、刘志烈(市财政局)、(审计局一名科长)成员:李建华(市劳动监察大队)、陈建(市社保所)、周颂(市失业职工管理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审计等手段,稽查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使之做到参保单位人员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和罚款。二、时间安排:2001年加大推进社会保险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28日-8月31日1、抓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由宣传组负责组织实施。4月28日至5月15日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组织各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保险宣传周和宣传咨询日活动。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同时发布、宣传市政府《通知》精神,各主要街道和繁华闹市区设立宣传咨询员,散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额和标语,解答群众咨询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全民关心社会保险的良好氛围。5月16日至8月31日深入开展政策宣传。编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政策汇编和有关问答。各工作小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开展送社会保险政策上门活动。做到面对面地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解答问题。9月1日至9月30日大力开展典型宣传。通过抓典型带一般、抓大户带小户的方法进行重点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参保光荣、参保利国利民的社会舆论氛围。2、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由社会保险扩面组负责组织实施。4月28日-5月10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局、卫生局、“三宁”公司、交通局、建设局、二轻联社、外经贸局等召开所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通知》精神,布置本辖区、系统扩面工作,布置各用工单位填报“企业事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调查表”。摸清用工单位、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5月12日前将二份调查表分别报送社会保险扩面组和社会保险接续组。3、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缴费工作由社会保险扩面组负责组织实施。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至今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含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精神,持有关证件、材料等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发布之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领取登记证。4、开展接续社会保险工作由社会保险接续组负责组织实施。接续组应加强与“三宁”公司、交通局、建设局、二轻联社等部门联系,了解中断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发送通知书、社会保险宣传资料、接续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同时在社保机构设专人专柜为他们服务。5、开展稽核检查工作由稽核组负责组织实施。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对全市900个参保单位。9万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进行稽核。5月16日-5月30日为列入稽查的单位进行自查阶段。6月1日-7月15日由稽核组及单位劳资人员成立8个检查小组进行互查及重点检查,8月份接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检查组检查。第二阶段:9月1日-9月15日进行第一阶段扩面工作总结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将第一阶段的扩面、续接、稽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对策、打算。2、南宁市社保机构将第一阶段扩面取得的战绩如实进漏保情况。3、9月15日会。第三阶段:9月16日-12月31日进项监察1、组织一次由劳动、社保、财政、税务、工商、外经、经协、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执法检查。2、各县、区主要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全参加”完成情况进行检查。3、检查结束后,公布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参保和基金征缴情况。4、对完成情况好的县、区及各部门、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参保或欠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法人和经办人予以外罚。第四阶段:2002年1月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推行全面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三、工作要求此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实现3个90%。即“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面达90%以上;完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面要占应接续人员的90%以上;稽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占计划的90%以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给予重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任务。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必须在5月8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召开所属企事业单位动员大会,并按(通知>的要求,督促辖区内企业、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宣传舆论要先行,宣传工作要紧跟《通知>的精神,做到报刊每周有文章、电台每周有声音、街头巷尾有板报、单位会场有报告。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精心安排,组织专门力量接待好参保企业及其他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工作。4、各工作组务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地开展工作。从5月18日始每周五下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当周工作情况及工作进度,办公室每月末向领导小组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及进度。5、9月中旬召开工作小结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第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布置下阶段专项大检查的工作。6、2002年1月中旬进行全面工作总结,按《通知》精神,将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按顺序排列并进行表彰活动,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或执行不力的部门及其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我区预算管理改革,依法从严理财治财,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贯彻落实《宪法》和《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利,推进“依法治桂”、依法行政,规范预算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使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预算在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实现我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做到知法、守法,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我区预算管理的新局面,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水平。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一)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预算,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指示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内容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计划、经贸、科技、建设、民政、民委等具有二次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研究分配和落实各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级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分类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下达。(二)严格预算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出台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把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各级政府对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财务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如要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用途和顺序安排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兑现欠发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本级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的安排。下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上级预算收入和上级与本级共享收入。(三)依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审查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查委员会)依法开展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一)自觉配合人大财经委做好对预算的初审工作。在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各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本级政府之前,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本级预算草案通过本级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二)积极为人大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落实人大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对部门预算的批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负债情况,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情况,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大财经委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在与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自治区统计局: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函》(桂统函[2001]16号)收悉。为了规范我区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4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统计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全区统一标准为300元/人/期(每期20天,不少于180个课时,含证书工本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考试费)。二、对于不需培训考试直接发证的人员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三、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