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巩固和推进广西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69号)精神,为了建立起“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有效管理和维护服务体系,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全面完成“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任务的需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高质量地完成村屯广播电视网点的工程施工任务,又要建立起一套适合实现“长期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保障机制,确保“村村通”工程长期通。只有建立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长效机制,“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才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长效机制,是“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硬任务,这项工作做好了,“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才算全面完成任务。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各级人民政府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的需要。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关系到巩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的成果、使其真正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大事。1998年以来,自治区两次组织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由于没有建立起长效运行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返盲”现象。本次“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要认真解决长期通的问题,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长期得到实惠。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是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村村通”广播电视是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基础,“村村通”广播电视的管理是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随着“村村通”广播电视长期有效运行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的建立,也就能构建起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的框架。因此,要借助于新一轮“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结合“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二、基本原则(一)政治性原则。坚持广播电视网络的政治属性,确保政令畅通和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二)整体性原则。从全局出发,按照“全程全网”的要求,建立起适应全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自治区、市、县、乡、村5级贯通的高效运行的广播电视网络体系。(三)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的规定,全区在基本原则、基本做法、基本要求上要统一规范,不能各行其是。三、工作目标政令畅通,安全播出;体制创新,垂直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管理规范、长效运行。四、资源管理(一)根据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规定,“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国家补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的,归属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各市、县配套的,归属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分别由自治区网络公司和市、县网络分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二)原由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及网络自身滚动形成的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视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偿,从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剥离出来,上划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委托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凡是与市、县网络分公司联网的,取消播出前端。(三)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的原私人建立和经营的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2号),按照有利于统一管理和发展的原则,收回经营管理权,纳入市、县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四)纳入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乡镇广播电视网络资产,适当时候进行全区统一的资产评估,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注入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五、机构设置根据网络整体性原则,完善全区全程全网管理体系,建立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机构。(一)自治区网络公司和市、县网络分公司设立农网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广播电视网络传输覆盖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管理、安全播出、物资保障等工作。(二)市、县网络分公司在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内广播电视网络维护服务的任务。(三)在村屯设立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负责村屯用户的维护服务工作。县、乡、村3级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解决农村广播电视网络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到小问题不出村,中问题不出乡,大问题不出县。六、人员管理(一)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要落实责任人。(二)村屯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的管理人员,由市、县网络分公司在当地招聘,要求责任心强,有文化、懂技术、身体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网络分公司发给聘用书。(三)市、县网络分公司负责乡(镇)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屯广播电视网络维护点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招聘、解聘等管理工作。七、经费管理(一)规范收费主体。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变更有线电视收费主体的通知》(桂价费函[2004]230号)的规定,农村有线电视的收费权属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授权当地分公司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主体。(二)规范收费标准。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有线电视用户,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8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通告》([1994]第5号)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批准的除外);乡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有线电视用户,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安装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村村通”有线电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10号)执行。(三)规范经费管理。将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经费与市、县城区广播电视网络经费相对分开,“村村通”广播电视收取的费用,一律进入“村村通”广播电视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四)规范经费用途。“村村通”广播电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网络的运行维护及设备的更新改造,杜绝专项经费挪作他用。八、制度建设(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奖惩制等规章制度。(二)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赋予的政府监管职能,制订加强对农村广播电视网络进行行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相关制度。(三)自治区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市、县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要根据不同职责,制订层级管理制度。九、组织领导(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60号和桂政办发[2004]169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把“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二)全区各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村村通”的长期通工作负责,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与工作要求由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三)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方案实施工作。(四)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要继续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牢固占领思想宣传文化阵地。(五)加强纪律。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遵守人事纪律和财务纪律,推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平稳有序地运行。十、时间安排全区建立健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长效机制,力争于2005年12月底以前完成。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南宁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原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第二条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第三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旅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或承包金可以按年度缴纳。第六条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第七条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八条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方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条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条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第十二条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三条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第十四条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规费。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第十六条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用于旅游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市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按我市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其他旅游业支出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各县区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第十八条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第十九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邕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二十条允许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允许重点特色旅游项目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对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第二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第二十二条鼓励外商在南宁市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旅游业。第二十三条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对南宁市的旅游业进行投资。第二十四条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对外商投资南宁市旅游业基础设施的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第二十六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旅游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七条市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邕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第二十八条对投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宾馆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市发改、规划、建设、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十九条对新建五星级饭店,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第三十条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第三十一条非商业性投资的景点和公益性公园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第三十二条对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第三十三条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避免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南府发[2003]109号文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工艺品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的生产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三十六条每年度评选“三个十佳(强)”予以奖励(指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十佳导游)。十佳旅游星级饭店、十强旅行社各奖励2万元,十佳导游各奖励2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第三十七条对每年自主外联海外游客位列前两名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对当年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4a、3a级旅游景区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每年评出的发展最快速的两个旅游a级景区,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奖励细则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市辖县可参照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精神,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改革目标,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定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即“两低于”)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发放水平的办法。二、试行范围暂在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后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中试行。三、试行条件(一)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相关经济指标稳步增长;(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形成经营与分配制约制衡机制;(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扎实。涉及财务管理、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统计等方面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数据齐全;(四)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制度,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五)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六)企业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一)企业经济效益基数企业经济效益基数即实现税利基数,按上年实现税利完成数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如上年实现税利完成数低于前3年实现税利完成数的平均数,则按前3年实现税利完成数的平均数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二)企业劳动生产率基数为了统一和方便计算,企业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企业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实绩除以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确定。(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一年实绩加减合理调整因素确定(不含支付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生活费)。(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实绩除以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确定。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和确定(一)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通过企业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二)企业当年摊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当年应全部发放。(三)企业当年在工资指导线的范围内按“两低于”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违反“两低于”原则发放的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四)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企业所得税的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净收入),以及企业在财税等有关部门检查中被查出的利润(包括属以前年度但调整在当年的部分),在考核“两低于”原则时,予以剔除。(五)企业支付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生活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六)在考核“两低于”原则时,统计口径应保持基本统一,具有可比性。六、申报程序符合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4月底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申报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基数后试行。企业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企业章程复印件;(三)企业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统计、财务管理等制度复印件;(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复印件;(五)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复印件;(六)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册、缴费凭据的复印件;(七)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年报、劳资年报、企业上年度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名册及年度汇总表、人工成本统计表复印件;(八)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七、对试行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一)申报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可后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对试行情况的指导与监督。(二)试行企业每年4月底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供上年度由市审计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内容由有关部门确定,其中企业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状况应作为审计重点)、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清单、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劳资双方工资协商意见等材料。(三)市有关部门对试行企业进行抽样检查。(四)对试行企业中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报表中弄虚作假或不按时提交有关材料或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的,市有关部门将取消其试行企业资格。八、其他事项(一)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对外销售商品房试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具体办法第三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桂林市对外销售商品房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桂林市对外销售商品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桂林市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满足境外各界人士和企业在桂林市购置房产的需求,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房产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销商品房系指对境外出售的住宅、别墅、公寓、写字楼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建筑物与附着物。第三条销售对象: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及企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第四条经销单位: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五条外销商品房产权属购买方,其用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外销商品房购买方,对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及土地使用期限等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号令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理。第六条购房方不得随意扩建、改建或改变所购房屋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须经市规划、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购买外销商品房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收。第八条为方便购房方购房,购房方应办理的购房、土地使用和纳税等各项手续,购房方可亲自办理,也可委托律师或他人(包括经销商品房的公司)代办。委托代办须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影印本)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第二章具体办法第九条销售与办证程序(1)外销商品房实行公开销售。购房方可到各经营外销商品房公司了解商品房情况;确定认购后,填写“商品房认购书”,办理认购手续。(2)购房方凭“商品房认购书”和下列有效证件,报桂林市外经委或侨务办公室,以认定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资格。个人购房:持个人身份证及入境签证,侨办验证;海外企业购房:持营业执照,外经委验证。(3)认定购房资格后,便可与我市经营外销商品房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书经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4)购房方在完成购房手续后,持下列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明书:经公证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商品房质量合格证书及商品房平面图(销售方提供);付清购房款证明(销售方提供);商品房产籍证书(销售方提供);外经委或侨办认定的购房资格证件。第十条销售价格及外汇管理(1)外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因所在地段、层次、朝向、环境及装修标准、使用功能、认购数量的不同,允许有差异。(2)外销商品房销售以及所涉及的各种税费,一律以外汇的现汇结算(归侨可用侨汇结算)。第十一条凡按本办法购房,每购壹套住宅建筑面积达七十至一百平方米者,可申请其境内亲友入桂林市户口一人;购房达一百平方米以上者,可请迁入户口二人。经批准迁入的户口,规定在外销商品房所在地入户,办理入户所需费用另计。第十二条购房方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受我国法律保护。产权人必须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产权人若利用该房产进行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按我国有关法律处置。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今年6月中下旬,我市遭受了近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灾,全市因灾全倒塌民房13376户,导致大量灾民无家可归,生活极其艰难。为切实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根据国家《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优化资源配置,倾全市之力抓紧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不断提高组织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夺取全市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二、工作目标7月底以前,完成重建民房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今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市因灾全倒塌民房重建任务,确保全市灾民都能住进每户不小于30平方米的新房。三、工作原则(一)县级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整个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协助部门要积极做好重建民房的配合与服务工作,确保重建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能按时完成重建任务,特别是在今年冬季到来之前灾民仍未能住进新房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二)灾民自救为主。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建房资金,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并入住新房。对于借机分户或有自救能力而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政府一律不予补助。(三)政府适当救助。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对象是主房因灾全倒塌的无房户。政府救助的重点是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和无自救能力的困难户,补助方式以实物为主。对于建有新房只倒旧房、主房不倒只倒副房和本地倒房异地有房的群众,不列入本次重建救助范围。(四)社会力量扶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出钱出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四、因灾倒塌民房重建实施方案及要求(一)补助标准1.五保户、军烈属:每户5000元。2.主房全倒无房户:每户2700元。以上补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小组评定,并于7月25日之前在相关村、组张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市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灾情和自身财力,投入一定配套资金支持灾民重建新房,具体配套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二)贷款支持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要尽快出台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动员和组织金融系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努力增加信贷投入,全力支持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发放工作,尽快制定支持灾民贷款建房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灾民亲友担保、实物担保和群众联保等方式向每户倒房户发放5000元以上的建房贷款,尽量弥补灾民重建资金的不足。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资金筹措组及市分派下去的联系领导和协助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协调工作。(三)税费减免对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各项收费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物资生产、供应企业供应给灾民的建房物资,减免相关税费,减免税费后,所供应的物资价格要相应下降。(四)选址与规划要按照国家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从农村的生活方式出发,以提高民房防洪抗灾能力为目的,因地制宜地做好倒房重建的规划和设计工作。水毁民房的重建原则上以原址为主,以砖混结构为标准,不得再建泥土房,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不得占用河道、排洪沟渠建房。连片倒塌房屋较多的村、组,可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设计,建设灾民新村或集中建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对五保户的集中供养。对于确无筹款能力的倒房户,市、县(市、区)及乡镇派驻的工作组要运用政府补助的物资和款项,帮助他们在规划设计范围内重建一层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保证灾民有房可住,安全过冬。(五)资金拨付、物资供应与施工管理市财政局要于7月25日之前给各县(市、区)预拨部分补助资金支持灾区重建工作,并于7月31日之前将市本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区重建的实际需要,本着就近、节省、保质保量的原则,抓紧抓好民房重建所需的建筑用砖、沙石、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运输工作。在目前建筑用砖生产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集中力量组织生产灰沙砖、水泥砖。建设部门要派出专门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各个重建点,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并注意引导和发挥农村工匠的作用,加强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各驻点协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尤其要积极帮助做好各种重建物资的组织运输工作,保证重建物资按时到点到位,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五、加强组织领导(一)成立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钟想廷为组长,市委副书记李奕权、市委常委刘亚强、朱育兆、市人大副主任杨炳才、副市长陈立清、竺坤松、市政协副主席王瑞文为副组长,副市长陈立清负责重建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为主要工作部门。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彭伟昌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民政局、建规委、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调组成。与此同时,市四家班子领导全部分别联系各个重灾重建点,直接指导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迅速成立由县(市、区)长为总负责人的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领导包干到组,干部包干到户,推动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二)强化督促检查。价格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强化对建筑材料价格的监督和管理,严防物资企业趁机哄抬物价,尽量降低重建成本;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整个重建工作特别是重建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倒房重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请各县(市、区)每月逢1日、11日、21日将当地恢复重建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第七章附则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第十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批准后调整规模,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所增加的生产能力。第十一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第十五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市发改委组织。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第十六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二)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三)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竣工初步验收报告,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从确认符合验收条件之日算起),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六章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初步验收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和投资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应派代表成立项目固定资产交接小组。第十九条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七)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候论证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要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使用民间资金或利用外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没有适用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或规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精神,促进住房商品化,推动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首府南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本市新旧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房不得出售:(一)产权有纠纷的公房;(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公房;(三)代管的公房:(四)楼层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房屋、设施不配套或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公房;(五)其它不宜出售的公房。第四条凡持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与房管部门已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职工、居民,可申请购买该处公房。第五条牢请购买公房的职工、居民只能按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进行购买,并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在标准住房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可按成本价格,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格。第六条公房出售价格实行安居工程房屋价、成本价两种价格。(一)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凡1996年以后(含1996年)竣工的公房以及购进国家安居工程房屋作为公房拆迁安置的房屋一律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安居工程房屋价格以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居工程房屋出售价格为标准,并予以一次性优惠30%。(二)成本价凡1996年以前竣工的公房以成本价格出售。成本价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相应结构房屋出售的成本价格为标准。第七条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房屋所属的地段、楼层、朝向、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相应增减。第八条公房出售价格的计算:(一)按安居工程房屋价格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当年度安居工程房屋售价×(1-2%×使用年限)×(1±楼房增减率)×(1--次性优惠折扣率30%)(二)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当年度成本价-每平方米工龄折扣)×房屋的成新率×(1±环境因素增减率)-每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每平方米设备及装修增加金额〗×(1--次性付款折扣率)第九条按成本价出售的公房,给予下列折扣:(一)工龄折扣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享受工龄折扣。享受工龄折扣的购房职工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证明及工龄证明。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按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对已经离、退休或已达离、退休年龄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前年限一律计算到规定离、退休的年限为止。工龄折扣额计算时折扣系数以当年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龄折扣系数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当年度工龄折扣系数×当年度购房成本价÷65×夫妇双方合计工龄按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实际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工龄折扣额×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成新率×(1±环境增减率)×(1--次性付款折扣率)(二)成新折扣职工购买公房均给予成新折扣,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公房,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公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重新确定成新折扣。成新折扣率=2%×使用年限(三)现住房折扣按成本阶购买公房的职工均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现住房折扣系数和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住房折扣金额=现住房折扣系数×当年度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四)一次性付款折扣购买公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的,均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以当年度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准。第十条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或成本价格购买公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对均给予免缴一次性契税。第十一条以安居工程房屋价格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安居工程房屋出售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在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需进入市场的,按以成本价购买公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购买公房,实行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购买现自住房的租户,可通过互换住房后,自愿意购买公房的租户购买。购买公房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三条公房出售后,其维修、管理责任划分如下:(一)自用部位,即进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属购房职工、居民的自理范围,费用自理。(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由相关购房职工、居民共同负担。职工、居民购房时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20元/平方米,用于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足时由产权人按所占有面积比例分担。共用部位系指: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体和基础)、天面、外墙面、楼梯内、公共走道、烟囱。共用设施系指:楼内的上下水管、排污管、供电线路、化粪池等。(三)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按《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出售公房回收的资金存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公房的维修、解危解困及安居工程房屋的建设,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公房出售后,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拆迁的,购房人应无条件服从。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第十六条公房出售过程中,购房者不得购买两处公房,违反本办法的,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出售公房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出售国有直管公房办法》(南府发[1995]78号)同时废止。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六章贷款的抵押第七章违约及处置第八章附则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五日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在河池市辖区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四)借款人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借款人所在单位愿意出具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4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40%以上的自有资金(用两处以上自住房抵押除外);(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按时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资金,委托受托银行自动扣收贷款本息;(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指定购、建住房,用贷款购、建的住房必须作贷款抵押。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房屋共有人的经济收入证明);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承诺书。借款人所在单位还需承诺如有重大事件(如涉及借款人工作调动、被开除、自动离职、死亡、失业、犯罪、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有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发生时及时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报告;(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须出具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收款收据、自建房的建设批文、设计文件批复、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八条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抵押住房),按其购买、建造住房、翻建、大修住房(抵押住房)的价值的60%(含)以内确定,购买商品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3万元;已取得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的自住房属于本人第二处(及第二处以上)自有住房、个人诚信好、并愿意将两处住房提供为贷款抵押物的,可以按其购买、建造住房、翻建、大修住房(抵押住房)中价值最高一处住房价值的75%(含)以内确定,购买商品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已取得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还款年限内原则上按每年偿还本金1·2万元核定;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之内。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等额本息月偿还额=贷款总额×月利率×-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等额本金月偿还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第十三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按原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已收取的利息不作调整,借款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按其实际使用时间和当年执行利率计收利息。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第六章贷款的抵押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借款人有处分权的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和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抵押手续的办理(一)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待该期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则提供承诺书),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受托人与借款人则凭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申请表》、售房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保证书,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三)以自有房产或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自有住房或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原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房改房抵押须证明购买房改房中无违法违规取得产权行为。房屋已经出租的,还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四)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50%。(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第七章违约及处置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第二十条对违约贷款的其他处置方式:(1)依法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2)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3)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4)依法行使债权人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市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归集情况作出计划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审批发放、清收。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核定。三、住房补贴的计算(一)2004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其公式为: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m2)×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四、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一)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根据人事局核准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应发工资数。(二)机关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信访津贴等)。(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档案工资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四)机关单位离休干部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五)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六)机关单位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以及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资金额占每月工资总额的比例。(二)南宁市现行的住房补贴系数为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住房补贴系数需调整时,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按房价收入比的情况测算,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六、工龄补贴的确定及计算(一)对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及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最迟计算到1994年)。其公式为:工龄补贴额=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应补贴建筑面积(或差额面积)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价×0.6%(二)凡199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三)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可领取工龄补贴。(四)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已计算工龄折扣的职工,已购住房面积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能领取工龄补贴;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工龄补贴。七、补贴资金的管理(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由售房款、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企业从单位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每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调离本市的职工,已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一次性提取。八、其他规定(一)本办法生效后,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完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未领取完住房补贴的,按新规定逐月发放。(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期限,从职工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至职工离(退)休当月止。(三)住房补贴换算成按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四)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转为全产权后,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五)各单位要建立职工的住房补贴档案,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凭住房补贴档案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六)因职工工资总额变动需要增减住房补贴,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再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停发住房补贴手续。住房补贴的计算、发放、管理要接受群众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七)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但扩建面积部分尚未办理出售手续的,其住房补贴按原购住房面积核定,扩建面积部分办理出售手续时,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达标部分一律以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八)行政机关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一律按新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事业单位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批准可以暂缓发放,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与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公式相同。九、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根据“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属地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方案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十、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76号文附件)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字[1999]5号)予以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市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基础上,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市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保证地市既得利益,不影响地市财政的平稳运行,自治区本级不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集中地市财力。第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区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第四,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收而增加对我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增加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三、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自治区本级保证各地市2001年地市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按分享范围分别与中央实施增量分成。(一)分享范围。1.中央与我区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我区按比例分享。2.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分享范围。除中央下划我区的所得税收入(包括下划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跨省际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由自治区本级与中央分享外,其余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和分率比例,由自治区本级和地市分别与中央分享。(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我区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我区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在核实所得税收入的基础上,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所得税定额返还基数。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收而增加对我区的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财政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规范、科学的方法进行分配,全部用于对地、市、县主要是财政困难的地、市、县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自治区本级补助给地市的转移支付资金,账算到县(市),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地市,再由地市拨付到所属县(市)。各地市本级不得调剂、截留补助给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转移支付给地市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五、改革的配套措施(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我区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市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的财政收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自治区本级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市国库等,一经查出,相应扣减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地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自治区本级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市的基数返还。(四)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自治区本级增加对地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地市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并尽可能调剂安排部分资金,增加对所属财政困难县(市)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自治区本级、地市国库。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规范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我区农村的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市、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专项资金。第四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二、资金来源第五条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努力调整支出结构,调剂出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各地、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自治区各部门筹集的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可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三、资金投向第六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搞好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一)教育方向:重点改善部分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整体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二)卫生方面:重点改造和建设医疗用房紧张、医疗器械短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结合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给每个村委会配备一间医疗卫生专用房。(三)乡村办公用房方面:改造和建设部分办公用房紧缺、破旧、简陋的乡镇和村委会办公用房;建设部分贫困乡镇干部公寓房。四、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规划。规划要统一制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不留资金缺口。第八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计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全区乡村办公用房、卫生、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下达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具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下放县级计划部门审批,自治区计委做好指导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计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拨款申请及各县(市、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到地区行署、地级市的财政部门,再由地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再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第九条自治区分配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制。各县(市、区)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和项目计划内具体组织实施,对因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而造成项目超支的,超支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五、资金管理第十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块到部门后,凡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必须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属基层建设的,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单一帐户管理,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资金分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项核算、垂直管理、封闭运行,所有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一律通过专户拨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工资发放,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第十二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剂使用的,由所在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在部门内在经自治区确定的项目之间适当调剂使用,但不能跨部门、跨地区调剂使用。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各级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除负责项目的调查核实、论证、审定以及办理申请拨付资金手续外,还负责与地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其结算、决策工作;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管理、监督本部门所属的各项建设项目,对本部门建设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帐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落实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第十五条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及原材料采购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效益。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在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汽车燃修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原则上要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得在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开支。确因单位经费困难无法支付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的,经当地政府领导同意,允许在本部门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中支付。第十七条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按季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计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并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六、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地市县要建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第二十条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项目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追踪监察审计;工程竣工后,要对项目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和验收。第二十一条根据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要求,自治区将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不及时拨付资金影响项目施工以及管理项目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七、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6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设置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2.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3.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二)划入的职能1.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2.原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3.原由电力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4.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5.原由经贸部门承担的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的职能。6.原由建设、劳动、经贸、电力、石化、建材、纺织、机械、冶金、煤炭、有色金属、贸易、轻工等部门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7.原由贸易部门承担的标准管理监督职能。8.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4)企业计量定级。(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三、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3.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4.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5.负责本辖区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本辖区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实施量值传递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6.协助管理和监督本辖区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人员,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监督管理本级质量检验机构,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7.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及有关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8.拟订、实施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负责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管理下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9.协助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组织、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党建、工青妇、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10.依法承担本辖区日常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受理本辖区涉及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及举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各类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实施现场处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11.承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四、机构设置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按现行行政区划设置。(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保留原设置的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贺州地区共14个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6个以内;编制较少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地级市的城(郊)区(除防城区外)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原防城港市港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防城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北海市铁山港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入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设置保留全区81个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防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详见附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设机构控制在3个以内,不定级别。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人员编制核定全区各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编制共1535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53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二)领导职数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3名;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局长l名、副局长l-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六、有关事项(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用增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办理录用、调入手续。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关于人员分流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三)关于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七、组织实施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完成。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方案。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地市或区直重点龙头企业。(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区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逐级进行汇总、初审、上报;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颁发“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地市或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划,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将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制发。(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重点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四)自治区将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具体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五)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七)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八)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外的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还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五、附则(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报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三)本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号)精神,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市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十五”期间的重点工作。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将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职责,明确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国办发[2001]85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和矿区正常秩序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吸取合浦石膏矿“5.18”事故和南丹大厂矿区“7.17”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摆在重要位置。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组织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活动以及非法选冶、加工、流通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集中、全面的治理整顿。要逐级明确责任,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便于开展工作,全市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落实(具体的治理整顿方案见附件)。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查晓剑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江国波市经委副主任覃章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魏风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覃宾生市公安局副局长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陈竑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兆祥邕宁县副县长覃建兴武鸣县副县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杨维超城北区副区长潘长能江南区副区长王林一永新区副区长许文贤新城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本辖区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的政府职能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在这次治理整顿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其执法队伍的建设,督促他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通力合作,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本辖区治理整顿的重点和难点,通过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解决,带动治理整顿工作全面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规范矿业权审批。三、矿山主管部门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并责成所属企业自觉接受治理整顿,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挠、拒绝整顿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四、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检查督促。要把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目标。对工作开展得好的成绩突出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和桂政办发[2002]4号文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继续违法违纪的要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正在进行。各县(区)要严格按国务院、自治区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于2002年6月20日前将治理整顿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情况。附: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精神,确保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并按时高质量全面完成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本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的要求,依法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针对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在过去已取得的治理整顿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好转的良好局面,为南宁市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二、治理整顿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一)对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在2002年3月底之前全面取缔。(二)对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此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面落实。(三)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四)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002年3月底前要全面进行严格清理。进一步建立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管理制度。(五)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查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这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治理,彻底纠正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过程中的越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二是依法全面查处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和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违纪违法活动。三、治理整顿的依据、范围(一)依据。这次治理整顿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工作部署。(二)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统一的开展治理整顿。此项工作要全面铺开,突出重点。我市的重点治理整顿矿区是吴圩、苏圩、双定、甘圩石灰石矿区、武鸣县大明山铜矿区以及全市非法小煤窑的取缔工作。四、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采取以行政区域为主,一级抓一级的组织形式。市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为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抽查为辅。同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或矿区进行重点督查。治理整顿工作从2002年1月开始,用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为统一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度,确保全市治理整顿工作按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明确的时限全面完成,各县(区)、各部门要按如下步骤组织实施:(一)第一阶段(2002年1月至3月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治理整顿方案、成立治理整顿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对清理中发现缺少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部门批准文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审批准入文件等前置条件的(除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从简规定制定前置条件外),通知持证人到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对违法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具体情况,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敦促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和有关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无证非法探矿、采矿。(二)第二阶段(2002年3月至5月)对在清理已发放采矿许可证中,发现缺少必备前置条件的,敦促持证人于2002年5月底前补充完善,逾期不补充完善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整治违法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和其他无序矿业活动。对领取勘查许可证期满6个月未开工或无矿停工6个月以上的,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2年未进行建设、生产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满2年的,开采小型规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领取采矿许可证期满1年未进行建设、生产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期满1年的,以及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开采方式开采、未经批准进行边探边采、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对国家规定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由矿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7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继续生产的小煤矿,要依法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全面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其退出超越的矿区范围,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拒不退出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非法转让矿业权的,坚决依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对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掠夺性开采、采富弃贫、采易丢难等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责令其停产限期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第三阶段(2002年6月)各县(区)进行治理整顿工作总结,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组到各县(区)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全市治理整顿矿产管理秩序的情况。五、具体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5号文件精神,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织并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搞好辖区内的治理整顿。(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教训。要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宣传依法办矿和在治理整顿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依法办矿和治理整顿中好的经验;对贯彻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件不力或在治理整顿期间违法违纪的典型,要公开曝光。(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治理整顿,认真分析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本之策。从规范矿权管理审批、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加强执法监察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制、规划、利益关系分配等方面的研究,逐步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办发[2001]85号文、桂政办发[2002]4号文要求,今后凡是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国办发[2001]85号文件明确的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采矿权申请,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采34种重要矿产的零星分散资源的审批权也上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取消原委托审批发证行政行为,需要委托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委托。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等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区原则上只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严禁大矿小开和设置重叠交叉矿权。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和储量审批的勘查区,不得批准设置采矿权;申请边探边采的,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和督察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纯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自行办矿、以入股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参与办矿的,必须彻底脱钩,立即退出。对拒不脱钩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为了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使民政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编制《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一、“十五”南宁民政事业发展情况“十五”期间,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市、县普遍建立了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有效保障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救灾物品储备制度,有效提高了灾害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救灾资金得到有效的落实,确保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实现了灾区社会稳定。建立南宁市慈善总会和捐赠物资接收点,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及“冬衣暖人心”等捐助活动。--建立和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了“低保”工作机构,落实了编制,配备了人员,落实低保资金。2003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低保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同时建立新型救助机制,2003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使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得到了救助。2005年1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全市筹建“慈善爱心超市”57个;在市社会福利医院开设“爱心门诊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组织开展农村特困户调查核实、审批发证、实施款物救助工作,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2005年8月1日,《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颁布施行,使农村弱势群体发生大病得到相应的救助。--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明确了五保供养的标准和办法,使全市五保户的供养工作得到较好的落实,基本做到了按月兑现五保对象供养款物,“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油、360元定补金”的标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03年以来,全市创办五保村561个,入住五保对象3699人。--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2003年8月1日起,南宁市收容遣送站更名为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完善了救助站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了流浪乞讨人员从收容遣送向救助管理转变,依法实施救助。2003年8月至2005年共救助人员6572人;2005年投入45万元对南宁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进行维修改造;2004年和2005年两届“南博会”期间,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加大救助工作力度,救助人员2117人。(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行群众自治制度。依法完成了两届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乡镇政务公开、规范管理取得新的进展,农村村务公开稳步推进。2005年,南宁市共有84个镇、15个乡、3个民族乡、21个街道办事处;村委会1393个,社区居委会335个。--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居委会建设。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城市社区管理新体制。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创办服务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在社区就业和再就业。以创建文明社区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抓好乡村办公用房建设。从2002年以来,市财政投入乡村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1066万元,兴建215个乡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有效解决了部分乡村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简陋的问题。争取到1000万元国债,城区财政配套1961万元,支持全市30个社区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发展--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步伐,鼓励和发展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创办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探索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实施老年服务“星光计划”。自2001年8月启动“星光计划”以来,至2004年南宁市共建设“星光计划”项目185个,初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乡镇有综合性老年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2004年和2005年,全市共有146名残疾孤儿入住定点的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康复。--彩票发行有了新的突破。2001年至2005年,全市发行福利彩票3715万元,为我市筹集社会福利公益金734万元。2005年6月“中福在线”视频彩票销售大厅开业,至年底销售362万元,筹措福利金87万元。(四)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落实--双拥工作扎实开展。2004年,我市第三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第五次荣获自治区级“双拥模范城”称号。2005年,市委、市政府和南宁警备区通报表彰了7个双拥模范县(区)、2个双拥先进县、“四个十佳”、100个模范单位、99个先进单位和161名先进个人。--着力抓好抚恤优待工作。认真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改革优待金统筹办法,将优抚对象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优待金的发放,优待标准达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0%以上;从2002年7月起,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了指令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了安置工作的落实。投资170万元为两个干休所修建花园式大院。南宁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取得新成绩。(五)民间组织管理进一步发展围绕“稳步发展,巩固提高”的目标,全面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基金会管理条例》,着力抓好公益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积极推进专业类、行业和服务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到2005年全市共有社会团体666个,其中市本级263个;有民办非企业单位681个,其中市本级280个。(六)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行政区划调整顺利实施。2001年,南宁市撤销郊区,调整行政区划。2003年6月,原南宁地区所辖上林、马山、隆安、宾阳、横县划归南宁市,至此,南宁市设有7个县5个城区。2005年3月,撤销市辖邕宁县建制,南宁市行政区划由7个县5个城区调整为6个县6个城区。2005年7月,全市各县区共撤并乡镇27个,全市乡镇由129个变为102个。--扎实做好地名设标工作。2001年,在全市500多条街、路、里、巷设置2700多块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路牌,成为全国首个路牌一次性全部过渡到国家标准的城市。2004年以来,为迎接“南博会”,实施全市路名路牌整治工作,对市区地名汉字拼音进行规范标注。采用“市场运作,企业捐建”的创新方式,对58条亮化道路的新式国家标准路名标牌更新设置;对埌东区域等14条主要道路更新设置了新式国家标准路名标牌。在市区道路更新设置新式国家标准路名标牌共2000座。(七)专项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有了新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收养法》,规范了收养行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殡葬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在全市开展殡葬改革管理、移风易俗、提高火化率的宣传活动;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殡葬违法违规行为。2005年2月,市殡仪馆火化车间搬迁项目竣工启用。组织力量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自治区人大批准,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规范化。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抓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全市完成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全市12个县(区)的婚姻登记全部集中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2005年10月1日起南宁市的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和出国人员婚姻登记业务移交到自治区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八)老龄事业稳步发展认真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老年人各项优待政策,2001年以来,为全市老年人办理了4万多本《高龄老人优待证》;免费办理“医疗保健爱心卡”1万多张。开展各项敬老慰问和“送温暖”活动,组织慰问百岁老人、特困老人、灾区老人和贫困企业特困老职工等近1000人。组建老年文艺团体,举办各种老年人文艺调演、汇演。2004年表彰老龄工作先进集体35个、先进个人40个、先进老年人协会24个。二、“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后,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多样;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种文化思潮涌现,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对社会和谐和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民政部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部门,任务越来越重,民政事业发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也是良好的机遇。(一)完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任务更加繁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的救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城市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农村低收入群体有所扩大,贫困问题更加突出。如何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制度和保障体系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单位功能的剥离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单位人”将逐步转变成为“社会人”。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组织体系,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加快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新课题。(三)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所面临的困难是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随着“4:2:1”家庭结构的形成,原来以居家供养为主的养老格局将逐步被打破,也给社会养老工作带来新的问题。解决老龄人口问题,完善老龄工作机构,发展老龄事业,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四)民政事业投入不足。目前还存在保障面较小,基础设施薄弱,部分民政业务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五)民政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建立和完善民政法规建设仍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六)民政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是民政干部编制不足,与发展着的民政事业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思想观念和意识与新形势下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在清醒认识民政事业发展所面临严峻形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发展的有利条件:(一)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树立与贯彻落实,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人的全面发展将被融入发展战略和发展实践的核心,民政事业的发展将会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民政事业的战略地位将会得到显著提高。(二)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有利于统筹民政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将更加有力。(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财富的不断增加,将会为民政事业发展创造比以前更加雄厚的物质条件。(四)随着人们的消费结构进入更高层次,城乡居民享受良好的福利服务、参政议政等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更加旺盛,人们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有效需求将明显增强,也将为民政事业发展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五)随着市场在民政事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必将进一步推动民政事业运行机制的改革,束缚民政事业发展的体制障碍被打破,民政事业发展的活力将得到更大激发。三、“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护和社会稳定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强化社会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关系,降低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更加文明和谐的南宁。“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乡特困群众“安居工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与“数字民政”工程为载体,实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更加健全的社会管理体制、更加优质的社会福利服务、更加扎实的优抚安置工作、更加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更好地为促进南宁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法规,使城市“低保”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按照“分步实施、分类施保、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问题。--完善灾害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紧急救援机制,规范灾害救助制度,全面提高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建设,建立8000㎡市级抗灾救灾储备中心,各县区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形成区、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规范救灾工作的三个规程,全面建立抗灾救灾应急救助机制,建立督查制度,实施项目管理。建立应对灾害、贫困的经常性社会捐助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继续抓好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建设管理和五保户住房的建设维修,着力解决农村五保户住房难、生活难、医疗难等问题。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每人每月30元定补金、1斤油和30斤大米”的标准按月兑现五保对象供养款物。--完善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在城市,建立覆盖低保对象的廉租房制度。在农村,实施特困人群“安居工程”,探索以灾民新村、五保村与安居工程为主要内容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城乡特困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户和农村五保户提供必要的社会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建立城市慈善医院,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规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管理体制,规范救助行为。为流浪儿童实施关爱救助,提供良好的救助保护条件。扎实做好“南博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二)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打破以“政府-单位-个人”为特征的垂直统一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培育和发展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参与社会管理,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不便和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逐步构建政府、非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务体系,扩大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选择空间。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功能,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完善村民自治。继续完善“四个民主”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增强整体合力,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全市农村村民自治巩固率达到100%,规范化程度达到95%以上;乡镇政务公开率达到100%,规范程度达到85%以上。--大力促进社区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需要,探索新的社区发展和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伙伴关系,把一部分政府可以不直接承办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服务职能交由社区承担,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程度,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使社区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台。逐步推进社区功能和社区组织的实体化,推进社区管理网络化。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加强对社区的弱势群体保护,对公益性和营利性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体实行不同的政策予以区别对待,不断丰富社区服务的内容。--扩大社会管理的参与度。开展以创建“民主管理型、诚信文明型、服务保障型、平安温馨型、环境优美型、学习创新型”为主要内容的和谐社区活动,增强社会成员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培育公益民间组织、城乡志愿者队伍,让群众自我组织起来,加强社会融合,互相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实施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市12个县(区)各建设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站,形成“市--县(区)--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网络,实现社区服务管理网络化。--加强基层政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村(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制度。(三)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优质服务平台--加快老年福利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农村基层老龄组织和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市老年人活动中心、市老年公寓。落实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在加强老年“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乡镇有综合性老年服务机构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福利服务。--实施城乡福利设施建设工程。加大对农村五保村、乡镇敬老院、城市福利型养老院、城乡儿童福利院的维修建设支持力度,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建立起安全、可靠和稳定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坚持内涵式发展方式,优化结构,盘活资产,提高福利机构的收养入住率,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以人为本的慈善工作理念,坚持“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的宗旨,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展慈善工作领域,广泛筹募善款,做好助老、助孤、助医、助学、助教、救灾扶贫等慈善项目。健全慈善机构,完善慈善网络,发展慈善会员,扩大慈善队伍,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水平。努力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慈善事业新路子,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不可替代性作用,使之与民政工作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进彩票发行工作。积极拓展农村乡镇市场,坚持逢圩销售与假日相对集中销售的网点销售模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开拓网点式销售,在市区及县城设立1000-2000个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点;加大中福在线销售厅的宣传和营销,提高销售厅的发行日销量,力争在全市每个县(区)特别是10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立一个销售厅。(四)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国防建设服务--保障与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以贯彻落实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契机,以保障与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创建双拥模范城为载体,认真贯彻落实优抚政策,为国防建设服务。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改革和完善退伍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制度。建立和完善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就业安置为辅的多元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机制。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完善政策,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加强和完善光荣院、军休所、军供站的管理,拓宽资金来源,提高服务质量。(五)规范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婚姻登记管理。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开展文明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场所现代化建设问题,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规范化。--规范收养登记管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加强行政区划宏观研究,制定科学的区划调整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做好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工作。坚持依法治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制定完善地名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地名工作机制;设置比较完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建立市、县二级地名信息库,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继续推进殡葬改革,抓好殡葬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火化覆盖面,提高火化率。计划投资1000万元建设市殡仪馆火化车间搬迁工程后续项目。--加强民政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政法规,力争建立市级民政执法机构和法规科室。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新机制。民政工作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是一种涉及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必须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得到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因此,要完成“十一五”我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政工作新机制,理顺各种关系,争取把民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切实解决民政事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民政事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二)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拓宽渠道,争取更多资金保障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工作属于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事业费属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民政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拨款,发展民政事业必须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在整个公共财政框架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争取民政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着力解决民政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需矛盾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好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彩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福利彩票发行新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市场,扩大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募集资金。(三)以社会化为方向,建立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自我发展机制。要重视民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业务不同的特点,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活力,走自我发展的路子。福利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走向市场;社区服务、老年福利服务等单位要转换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福利院、光荣院,在搞好内部服务的同时,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提高两个效益。(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进两个转变。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完善民政法律法规。建立廉洁公正的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实现工作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行政为主的转变。转变职能,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发展战略、编制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监督检查上来,逐步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五)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干部队伍执政能力。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组织保证。加强民政机构建设,落实编制,配备人员,从组织上保证民政工作的落实。要加强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年青干部,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高民政干部素质,降低民政部门的执政成本,提高民政干部的执政能力。建立统一的培训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定期轮训、岗位培训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队伍。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2]37号)悉。鉴于新版《暂住证》印制成本较高,桂价费字[1992]064号文规定的《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已不能弥补新版《暂住证》的印制成本。为了确保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8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我区新版《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含表格、登记簿等)。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暂住证》有关的费用。二、《暂住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的领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如期实现。二、目标与原则(一)总体目标。用2年时间,集中财力,扩建、改建378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配置1328个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使全区基本实现中心卫生院有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有5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无使用“老三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设备诊治病人的卫生院,达到《决定》要求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缓解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目标。(二)实施原则:1.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配置按照先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面上贫困地区原则进行。同时,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此次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求各地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2.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项目是依据各地、市、县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自治区卫生厅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的。3.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以业务用房为主,不得建设职工住宅。凡参加了边境大会战或农村“三项建设”以来共投资超过20万元的;获得2001年水毁卫生院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在这次县乡机构改革中已合并的乡镇卫生院和水库淹没区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安排建设资金,但可以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凡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500平方米的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补建,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使全区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500平方米。4.乡镇卫生院主要辅助检查设备配置。对卫技人员9人以上(含9人)的乡镇卫生院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配置主要设备6件(200max光机、b超、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洗胃机、胎心多普勒各1台),对卫技人员不足9人的卫生院采取填平补齐办法配置主要设备4件(b超、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胎心多普勒),对中心卫生院增加配置服心监测仪一台。其他设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三、补助标准与要求(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改建标准与要求。1.按全钢混或砖混结构进行建设,自治区按每平方米建设标准500元补助,超建经费自筹解决。2.乡镇卫生院扩、改建要符合原卫生院整体要求,与环境美化、绿化、道路硬化等一并考虑解决。(二)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标准与要求:1.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统一招标购置。2.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型号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设备按配置计划分送。四、资全额度与项目计划(一)资金额度。此次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项目总投资计划为13901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13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卫生方面的公共基础建设专项资金12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资金1000万元),县(市)按比例配套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01万元。(二)项目计划。1.2001年11月底启动378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建、改建,面积共107290平方米,经费共5364.5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改建任务要求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2.2002年2月对1328个乡镇卫生院5583件(台)设备开始招标购置,经费安排7635.5万元,3月底设备招标工作结束,5月底设备分配结束。五、项目实施(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卫生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负责,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卫生、财政、审计、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使这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好有人管。各地要定期开展对项目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设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二)部门配合,齐抓共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要与财政、审计、建设、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土地部门要做好用地规划,尽量为群众看病、就诊提供方便的地点,并在办理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督。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十一五”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十一五”商务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十一五”商务发展规划“十一五”(2006-2010)期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为了做好我市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等各项商务工作,推动南宁市商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全市经济上新水平,特制定《南宁市“十一五”商务发展规划》。一、“十五”商务工作回顾“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南宁市商务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流通规模、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对外贸易、口岸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提高,全市“十五”期间商务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一)商务工作管理体制创新取得新突破。“十五”期间,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市进一步深化商务工作管理体制改革,2004年下半年组建南宁市商务局,实行内外贸管理一体化,实现了商务工作体制创新的新突破。为了加强对全市商贸流通工作指导,2003年,我市相继编制出台《南宁市商业网点规划纲要》、《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等商贸流通专业规划,特别是《南宁市商业网点规划纲要》得到了自治区和商务部领导的肯定,对于指导今后我市商务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商贸流通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增强。2005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亿元(按新口径统计),比上年增长13.84%,在全广西独占鳌头,在中国西部地区的12个省会城市中排列第四,比2000年增长152.86%,年均增长12.22%;200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72.1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51.49%,比2000年增长101.23%,年均增长15.01%;2005年商贸流通业从业人员约43万人,占服务业从业人员的40%。(三)外经贸规模持续扩大,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5年全市进出口总额71916万美元,比2000年增长8.79%,“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7%,其中:出口57716万美元(其中市属企业出口28379万美元);进口14200万美元(其中市属企业进口7921万美元)。“十五”期间,南宁市的国际交往日益活跃,合作领域和渠道进一步拓宽,已与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往来关系,其中亚洲市场占出口总额的48%,欧美市场占49%。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属企业出口的产品有38类180多种,主要出口产品有:手扶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摩托车散件、柴油机、建筑机械、水泥、制糖成套设备、专用汽车、电子元器件、水果罐头食品、平板玻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发展较快,截止2005年底累计完成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4063万美元,先后派出工程劳务人员达2200多人次,目前,我市已有彼得汉饲料、凯越医药、龙庆塑料等12家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境外设立办事处3家,从事境外加工贸易。在境外的投资总额1135.24万美元,累计带动设备、原材料出口1898.51万美元,境外销售额累计达1732.72万美元。(四)商业网点快速增长,市场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5年,全市共有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网点149813个,商业营业面积441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商业面积0.68平方米;全市各类商品市场为600多个,其中面积超1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商品市场21个,年交易超亿元的市场18个(其中达10亿元的市场3个),建成了一批多功能的专业市场、大型购物商场和连锁经营店,初步形成了从城市传统商业中心区向城郊结合区域、社区、县城和乡镇农村扩展,遍布全市城乡的市场网络体系。(五)新型经营业态及营销方式发展迅速,业态结构不断优化。“十五”期间,南宁市商贸业相继引入了国内外知名的沃尔玛、深南城百货、北京王府井百货等一批现代化大型流通集团企业,给南宁市商贸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带来了现代化商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促进了业态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以家电、汽车等品牌商品的总经销、总代理,奶制品、果蔬等物流配送,药品、粮油、副食品、餐饮行业的连锁经营为代表的新型营销方式蓬勃发展,各类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当今国际先进的新型商业新型经营业态不断发展壮大,日益成为南宁市商贸业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六)多种所有制商贸流通业竞相发展,共同促进。“十五”期间,南宁市非公商贸经济以其灵活的发展机制逐步发展壮大,并在经济发展中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非公商贸经济所占份额2005年达到95.03%,全市商贸流通经济发展正在从传统单一的国有商业经济迅速转向国有、集体、非公经济经营主体多元化和多极化方向发展,商贸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得到调整优化,基本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七)口岸建设取得新进展。近几年来,南宁口岸作为南宁乃至广西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南宁航空口岸是国家一类口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经过扩建,现已拥有25885平方米的新航站楼,33000平方米可同时停放9架大中型飞机的停机坪,长2700米、宽45米的跑道,40000平方米的停车场,设计年旅客吞吐量250万人次。2005年经南宁空港口岸出入境的旅客6.2万人次,比2000年增加1.3万人次;出入境飞机1236架次,比2000年增加643架次。南宁内河水运口岸是国家二类口岸,南宁港经过几十年建设,现已具备了发展成为吞吐量1000万吨以上的现代化内河大型港口的基本条件,2005年,南宁河港口岸出入境船舶78艘次,进出口货物3.1万吨,进出口集装箱1077个。(八)市场秩序逐步转向规范化发展。“十五”期间,我市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商品长期进行工商执法检查监管,并通过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不断加大对蔬菜、成品油、奶制品、肉类、米粉、药品经营销售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有效地取缔无证经营,确立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进一步理顺经营渠道和规范市场秩序。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93%。(九)连续两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取得巨大成功,促进了南宁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2004年在南宁举办的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中国与东盟国家间规格最高的一次博览会,据统计,此次参会的境内外参展商和采购商达1.8万余人,博览会期间接待国内外观众达30万人次,共签订涉外投资项目129个、总投资49.68亿美元,国内合作项目总投资475.4亿人民币,累计商品贸易成交10.3亿美元。2005年10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召开,参展企业近2000家,会议期间共签订各项合同277.51亿元。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使南宁市宾馆住宿业、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公共交通、出租车行业和旅游等7个商贸服务行业直接增加收入约5000万元,带动了人流、物流、商贸、住宿、餐饮等急剧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博览会期间,南宁市人流量日均增0.81万人,最高峰达10.96万人,日均进出货物流量达8.25万吨,比平日增加1.05万吨,增长了14.6%,华联超市等10家大型商场商品零售额日平均增收237万多元,增长42.5%,市内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运载人次数分别增长15.8%和22.6%,青秀山风景区等10大旅游景点日平均增加游客2.06万人,营业收入增加了150多万元。连续两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有力地促进了南宁市的经济发展。“十五”期间,南宁市商贸业虽然取得较快发展,但从整体上看,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商业设施的规模、布局结构和经营业态结构等还不够合理;商品市场体系还不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物流业特别是第三方物流欠发达,城乡市场发展不够平衡;商业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服务体系、人员素质等软件建设与商业的硬件发展不够协调;出口产品结构单一、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名牌少。外贸出口企业小、散、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利用外资项目结构不尽合理,大项目、高新技术和“三高”农业项目比例偏低;口岸配套服务功能不俱全,与南宁作为大西南出海通道、中国通往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地位不适应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解决。二、“十一五”期间商务工作面临的形势(一)有利条件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将为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剧,商贸服务开放的领域将迅速涵盖着分销服务的全过程,这将有利于南宁市吸引外资、引进新型商业经营业态和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系列政策的进一步到位,南宁市居民消费水平、消费档次也必将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医疗、保健、娱乐、旅游、家庭用车、信息化产品和社会服务需求将呈快速增长趋势,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也将加速增长,这些因素将为南宁市的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特别是南宁市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常设举办城市,将为南宁市打造东盟物流中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按照我国和东盟达成的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5年1月1日全面启动建设,于2010年正式建成。这个地区拥有18亿消费者,1408万平方公里土地,近2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1.3万亿美元的贸易额,按人口算,这将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经济规模上看,这也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的最大区域贸易集团。南宁作为大西南出海通道枢纽城市、中国进入中南半岛的主要通道和东南亚进入中国的门户,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落户南宁,特别是2004、2005连续两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获得的巨大成功,为中国、东盟经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加速平台”,中国与东盟迎来了贸易和相互投资的黄金时期,南宁市商贸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商贸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购物环境将会得到大大的提高,这将为南宁市打造东盟物流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泛珠三角经济圈的建立,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将为南宁市的商务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9+2”泛珠江三角经济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9个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这个区域的面积占全国的1/5,人口占全国的1/3,经济总量占全国的1/3,横跨西部、中部、东部和港澳地区,是一个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优势的区域。南宁作为泛珠三角经济区的中心城市之一,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构建交通运输合作、物流合作、人力资源合作、资本合作、贸易合作、政府合作等六大平台,当好珠三角的产业梯度转移承接基地、优质农副产品的供应加工基地,从市场、产业、基础设施等几个方面全面对接,同步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这将为南宁市的商务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4.南宁的区位优势和优质的城市环境为发展商务带来新的增长点。南宁市是广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商贸中心,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沿海、沿江、沿路又沿边的城市,既与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接壤,又是大西南唯一的出海通道,是我国大西南地区与粤、琼、港、澳以及整个东南亚的连接点和枢纽。南宁市是南北钦防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和广西的龙头城市,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带连成一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南宁将成为西南经济圈、粤港澳经济圈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交流的中转站。同时,南宁市实施城市建设“136”工程,优化了城市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知名度,增强了城市的聚集和辐射力。随着城市面积扩大,人口迅速增加,房地产业发展等必然要求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同步配套发展,这为南宁市商务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二)制约因素1.工业实力不强,经济总量不大,财政收入偏少。南宁市工业实力不强、带动力弱、没有形成强大的产业规模、缺乏在全国范围有影响力的名牌产品,在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城市知名度等方面与南贵昆经济带中的昆明、贵阳相比有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务发展。2.现代物流设施不发达,物流业落后。现有的物流基础设施技术含量低,规模小,速度慢、安全性差,专业化物流基础设施,如物流配送中心、高架自动仓库等缺乏,运输、装卸、包装、组织管理和技术落后,造成海洋运输费用过高,特别是远洋运输费用更高,致使本地很多货源转到外省出口。3.商务工作管理体制不够理顺。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内外贸分离,在管理体制上还没有理顺。4.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先后颁布了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市场建设管理、酒类专卖等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南宁在市场法制化建设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地区。5.现代物流人才缺乏。现代物流专业人才奇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物流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规划型、执行型、操作型的高级物流管理人才缺乏。6.政府对外贸发展的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支持不够,2004年政府出台了鼓励企业出口的奖励政策,但是奖励面太小,而且门槛太高,很多企业都无法享受;二是资金支持力度不够,限制了出口增长;三是出口信用保险问题,目前广西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企业要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要到外地且门槛过高,难以办成;四是质量体系认证等问题,产品出口需要做很多国际认证,而我市企业基础薄弱,对认证机构不熟悉,制约了其产品的出口。三、“十一五”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中心和大西南区域性商贸中心为目标,以发展现代物流业为重点,以完善市场体系和优化市场环境为主线,以商务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调动和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种市场为着力点,以开拓创新和进取务实为工作态度,奋力推进全市商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二)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到2010年初步实现商务现代化,总体达到国内发达城市的商务水平;拥有良好的物流发展环境,现代化的物流保障体系,大型专业化的物流企业,以及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技术。初步建设成为大西南区域性商贸中心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中心。2.指标体系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70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3%左右。商业从业人员达到52万人,“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4.4%。形成1-2家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3-5家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连锁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到2010年连锁商业实现的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35%;电子商务实现的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5%。到2010年,物流业实现增加值150亿元,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5%以内。培育10户以上业务辐射西南地区、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每年引进1-2家投资上亿元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建成8-10个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农副产品、汽车、建筑材料、粮食等专业批发市场。到2010年全市各类市场交易额达700亿元;人均零售商业面积1平方米。在2006-2010年的五年间,外贸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0%,实现外贸出口总额累计51.5亿美元。在全区继续处于领先地位,并逐步达到沿海地区的中等水平。2010年全市外贸出口总额达到14.36亿美元,其中:市属出口7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6000万美元以上;境外投资带动出口21523万美元以上。2010年出口超亿美元的企业达到1家,1000万美元以上的10家。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提高到20%左右。到2010年,国际(地区)航班检验要达到2500班次,年完成查验出入境旅客25万人次。年完成从南宁口岸报送外贸进出口量10万吨,出入境船舶300艘次。四、“十一五”商务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一)优化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服务环境一是优化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定出以商贸流通产业为龙头的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商贸流通产业的地位,制定出财税、土地等支持性的配套政策、商业投融资的鼓励性政策和商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性政策;形成科学公开的决策机制,制定向现代化发展的商业规范。使商务工作有章可循、建设有序、推进有力、运作有方。二是优化商务发展的市场环境倡导全社会共同打击商业欺诈,打造商业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保障守信者的合法利益,使失信者支付高昂的失信成本。鼓励商业企业的品牌开发,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鼓励和推进商业企业自主研发,创立商业品牌。鼓励企业走品牌建设和商品研发的创新之路。同时,给予品牌企业以有效的保护,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盗用、假冒、仿制品牌商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护并鼓励企业间进行公平竞争,形成健康、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三是优化商务发展的服务环境鼓励和扶持诸如法律、会计、审计、金融、会展等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为商贸流通业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搭建经济政策信息咨询平台,正确引导投资流向;搭建透明化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发布企业、个人的信用等级,将企业合同信用、信贷信用、资产负债等各类信息客观地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二)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走出去、引进来”,提高商贸流通业现代化水平紧紧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采取更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与东盟各国乃至世界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主动融入泛珠三角商贸经济圈,自觉接受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商贸经济辐射、资金转移和技术嫁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发展。争取国内外知名商贸集团来邕投资置业,把大型的商贸零售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市场业主和资金引进来。引进新型业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改造和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兴流通方式。充分利用首府城市的信息网络优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视购物、邮购、直销等无场地经营方式。(三)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促进会展业的大发展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主要载体,开发利用大型会展资源,鼓励会展企业和中介组织举办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的各类展会,实施精品战略,吸引社会资本、国际资本来邕投资;引导城乡消费,发布市场信息,不断完善与会展活动配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把会展业做大做强。(四)积极引导、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骨干商贸企业集团积极采取措施,做大做强商业企业。培育和发展商贸流通企业集团,以资产为纽带,对商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与扩张。通过对原有非公经济企业的重点扶持培育,做大做强一批;通过吸引外来投资,新增发展一批;通过对原有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改组改造,组建一批,带动形成与国内外市场有紧密联系,竞争能力强的产业群体。(五)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建设江南、金桥、安吉、玉洞四大物流园区。以现代化立体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河海运网络)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设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融现代仓储、多式联运、市场批发和展览、配送加工于一身,现代化多功能的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的区域性物流园区,促使大南宁、大市场、大贸易、大流通新格局的形成。(六)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按照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以及建设大南宁的相关要求,构建“两区两带两级城镇”商业经济圈;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城市中心区,通过旧城改造和市区区划调整的新区建设,提高发展建立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现代商业中心,开发商业区功能,建立和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商业街;在全市人口居住密集区、住宅新区、开发区等建立一批便民店、社区超市连锁店等网点,并依托大型连锁企业建立配送中心,形成以现代商业为主体,商业街和社区商贸业合理布局的零售商贸服务体系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大型连锁配送为主体的现代商贸服务网络;在琅东和凤岭新区培育和建立中央商务区,围绕金融、会展、商务、证券、信息配套建设,满足高级商务需求和现代化的商务服务体系;推进商品市场建设,重点发展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加强龙头批发市场建设,建成8-10个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农副产品、汽车、建筑材料、粮食、药材药品等专业批发市场;依托南宁市成熟的市场体系,县城根据自身的产业优势建立与城区市场体系互补配套的石材、淀粉、茶叶、水果、粮食、小商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在快速环道和高速环道之间,发展和完善要素市场,搞好房地产、金融、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加强商贸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互促、互补、配套发展的市场体系,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奠定坚实的基础。(七)加强农村市场建设,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加快南宁市六县商贸业发展,推进超市和生活服务连锁企业向农村居住点延伸,发展方便居民生活消费的“大企小店”和特许连锁网;开拓农村市场,发展适应农民需求的农资、果蔬、畜牧等专业市场,培育农副产品货源基地,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搞好农产品深加工,逐步建立起渠道畅通、网络合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流通体系;培育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龙头企业,实行布局区域化、生产基地化、加工精深化、销售市场化,实现优种出优品、优质卖优价、优价促高效。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提高农副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八)抓好外贸和科技兴贸工作,进一步扩大商贸流通对外开放,促进流通方式的根本转变紧紧抓住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重点抓好与东盟的投资贸易合作。结合我市工业结构性调整,培植我市产品出口优势,重点是制糖业的深加工,包括饮料、食品在内的轻工食品;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包括柠檬酸、山梨酸、山梨醇、甘露醇以及其他木薯深加工产品;药用氨基酸、人工牛黄、中西成药以及强氯精等化工产品;机械工业的柴油机、手扶拖拉机、园艺机械及配套农机具、水泥、制糖成套设备、建筑和环保机械设备,智能控制机电一体化技术及产品、医用设备等。加强果菜罐头食品以及畜禽、姜、果农产品、海产品的加工制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日用塑料制品、玻璃建材、服装、编织工艺制品等产品的出口工作。在工业产品结构调整中,重点抓好这些产品的调整与提高,努力造就10个以上年出口额超千万美元的拳头产品,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传统出口产业,鼓励出口企业横向联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大型百货零售、餐饮服务和连锁经营等规模较大的企业,逐步建立商品流通信息网络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促进条码技术、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等在商贸流通领域普及与应用,不断提高流通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商业与金融、税务、供应商、制造商在互联网上的对接,创建新型电子网络商业营销体系,实现流通方式的根本转变。(九)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加大对流通领域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力度,根据政策扶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抓大放小”、“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方针,着力推进商贸流通业产权多元化。对核心竞争力强、规模大、成长性较强的大集团、大公司,通过规范市场准入,放开股权比例,加快规范公司制改造步伐。对一般企业则通过股份合作、股份制、兼并、嫁接民资、与外资合资合作、出售、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流通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在产权制度改革股本设置中,除职工投资入股和经营管理层持大股外,广泛吸纳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入股,彻底打破投资主体单一,资本结构封闭的状况。对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通过法律、经济、行政三结合的手段,让其尽快退出市场。五、建设项目(一)商贸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抓好南宁-东盟国际商贸城、东盟商业街、南宁大商汇物流中心、航洋国际购物中心、南宁-东盟国际物流园、丞锋国际汽贸中心、南宁-东盟果蔬批发市场、台湾街、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和澳门商业街、航洋国际大酒店等一批大型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物流园区、商业街、宾馆酒楼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带动各社区、街道、县城和重点城镇超市、专卖店、专业店、批发市场等多种业态发展,全面提升南宁市商贸流通业整体服务功能。(二)物流业建设项目1.物流园区建设加快建设由江南物流园、玉洞物流园、金桥物流园、安吉物流园四个物流园组成的中国——东盟物流园区。(1)江南物流园。至2010年规划基本规模达到120万吨,65万平方米,其项目主体为位于江南区的“南宁市综合运输枢纽”、“南宁市铝加工工业物流中心”和“南宁城市核心物流配送中心群”三个大型项目,为组合式物流园区,将引进广西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总投资2亿元)、汽车物流园(总投资1.5亿元)等大型物流项目,依托南宁国际机场空港货源优势,以国内及国际航线数十条和几十个航班、机场高速、市高速公路交通网为物流通道,在南宁国际机场附近地区规划建设航空快递货物运输、快递货物配送、鲜活货物快运、高附加值产品货物运输为主的航空专业型物流中心,采取留足发展空间、分期逐步建设的方式进行。(2)玉洞物流园区。至2010年规划基本规模达到150万吨,80万平方米,将引进广西现代玉洞物流中心(总投资7.7亿元)、钢材加工配送物流中心(总投资5700万美元)、物资加工配送物流中心(总投资3.9亿元)、防港物流中心(总投资2亿元)、广西超大物流中心(总投资1.2亿元)等大型物流项目。(3)安吉物流园。至2010年规划基本规模达到90万吨,50万平方米,将引进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总投资25亿元)、城北区工业品加工仓储配送中心(总投资5亿元)、广西农业产业化服务基地(总投资5亿元)、南宁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总投资1.25亿元)等大型物流项目。(4)金桥物流园。至2010年规划基本规模达到77万吨,39万平方米,将引进利华远东物流园(总投资4.98亿元)、南宁建筑装饰材料市场二期扩建工程(总投资2.5亿元)等大型物流项目,绕城高速为物流通道,规划建设以公路货运为主,以市域物流配送服务为特色的西南物流中心,发展物流配送、分销、仓储、专线货物运输、供应链管理业,设置各类专业物流配送中心、分销中心、仓储中心、工商企业物资采购中心等功能。2.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和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发布政府有关政策和宏观经济信息的政府信息服务功能;数据交换服务和交换信息的翻译、转换及存证管理数据功能;连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电子商务功能;发布包括运输价格信息、货源及运力信息、企业广告信息、行业协会公告、培训信息的物流信息发布功能。(三)建立南宁出口加工区设立南宁出口加工区,为国内外客商特别是东盟国家乃至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客商提供开展国际间的商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大平台,吸引国内和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客商的投资,扩大加工贸易出口,使之成为广西乃至大西南与东南亚、港、澳、台、美国、欧盟沟通合作的窗口和基地,带动南宁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行业,侧重于以加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逐步形成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制药、机电一体化、海产品、农产品深加工、新材料为特色的优势产业。(四)口岸建设项目1.南宁国际机场扩建。“十一五”期间,将扩建机场停机坪;新建平行滑行道及快速脱离道;新建一条3200米的跑道;扩建航站候机楼,将国内出发到达厅增至5万平方米,国际出入境厅达到2万平方米;增设登机桥廊以及摆渡车辆等设备。使南宁国际机场的经营规模、设计吞吐能力以及达到的吞吐量再上一个大的台阶。2.建设新港。按国家一类口岸的标准建设南宁港新港区。配备完善新落成码头的口岸查验检验设施,配套建设水运口岸的联检综合楼,建设南宁边防检查站河港分站营区,以完善查验检验工作流程。六、实现“十一五”商务发展目标的对策措施(一)加强商务发展的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营造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搭建良好的政策平台,鼓励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各产业之间的资本互相渗透和互相融合,使企业能在政策的引导下,联手合作,资源共享,做大做强,确保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打造商务发展的服务环境,打破信息的部门垄断,推动信息的社会共享,向社会提供无偿的信息服务。制定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公共政策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中介组织信息发布制度等,通过打造良好的信息平台,吸引更多知名商业企业前来投资。营造宽松的投融资环境,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渠道和便利。为企业提供有利于生存与发展的市场环境,构建商业企业的诚信体系,开设政府网站发布相关部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于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予以充分披露,严厉打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主体,规范和净化市场。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机遇,组织人员出境指导,同港澳地区的商界建立起中长期合作关系。利用政策导向提供资本运作的平台,促使房地产、商贸、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为投资商创造投资回报的平台,促使项目的联动开发,形成政府、开发商、市民共赢的良性局面。抓住商业资本重组的机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品牌型商业企业进驻。推动人们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的更新,创造需求,刺激消费,为提高商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条件。(二)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中心1.制定、完善物流业发展政策一是出台《关于加快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引导工商企业转变观念,采用现代物流管理,促进企业的主辅分离;在财政方面扶持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开放,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物流企业的发展;整合资源,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业务标准、质量监督、价格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协调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将四个物流园区规划用地纳入南宁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三是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包括规划和土地的使用政策、税收政策、快速通关政策、用电政策、人才引进政策和其它相关政策。2.加快四个重点物流园区建设以物流园区建设为载体,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南发〔2005〕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以及《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2004-2015年)》等文件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加快建设由江南物流园、玉洞物流园、金桥物流园、安吉物流园四个物流园组成的中国——东盟物流园区。3.大力引进和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一是进一步扩大市场的开放,加大对外招商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邕发展现代物流业,通过这种方式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发展现代物流业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模式,整合传统仓储、运输企业,促进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二是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帮助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做好争取国家、自治区、市财政、信贷资金扶持的申报工作,做好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帮助大型物流企业做好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物流业务、物流通道的协调工作。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完善物流系统,减少物流信息的传递层次,实现物流资源最佳配置,不断推进具有信息服务、资源整合、在线交易、决策支持功能的综合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三)积极推进国际性的现代化南宁商贸流通业信息化建设要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流通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构建东盟信息平台。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完善企业信息网的建设,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和物流业,优化流通业态,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引导企业积极发展网上订货交易系统,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商贸消费指南触摸屏系统等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应用于普及,积极稳妥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整合政府网和企业网的资源,建设和完善商务流通信息网的服务功能,使之成为具有区域性的商务市场信息、物流信息、投资环境信息、重点行业和市场运行监控、企业信息等交流和服务平台,成为南宁市商务、贸易、物流各行业对外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成为为外来商家和投资者提供国际化标准的商务和信息服务的一个平台。(四)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建设大市场、发展大物流、做强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的思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一是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广西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薄熙来部长在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桂商建发〔2005〕9号)精神,积极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村级“农家店”以零售服务为主,并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生产适合本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通过开展“万乡千村”市场工程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二是推进商品市场建设。贯彻落实商务部《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精神,重点发展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加强“龙头”批发市场建设,建成8-10个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农副产品、汽车、建筑材料、粮食等专业批发市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市场体系。三是制定扶优扶强政策。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和具有较强辐射度的专业批发市场。按照“扶大扶强”的原则,不分国有民营、市内市外,只要管理先进、实力强大的都可作为扶持培育对象。对于列入重点培育的市场或企业,特别是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大型百货等流通企业,政府均给予政策或资金上的扶持;列入规划的重点新建、扩改建的上规模的商贸项目要适当给予贷款贴息;对于引进外来资金的合作项目,给予同等待遇。政府各部门要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规范力度,创造安全畅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缺斤短两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各种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工作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对食品加工、批发和零售等环节的卫生和质量抽检、监测力度,严防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在区域之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家畜屠宰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家畜屠宰管理取得的成果。切实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酒类中毒事件的发生。抓好成品油流通的规范管理,加强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引导和监督两大集团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引导、协调两大集团制定和完善特许加盟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特许加盟加油站的管理,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租赁、拍卖、典当、旧货等特殊行业的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促进特殊行业的健康发展。五是加强市场体系的立法工作。认真借鉴市场建设立法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抓紧制订《南宁市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南宁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做好国内贸易标准化的推广工作,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商品流通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五)大力发展会展业充分利用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特别是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取得巨大成功的机遇,进一步加大发展会展业的力度。一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会展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会展业涉及的相关产业多、联动性强,要着力提高商贸、餐饮、住宿、旅游、物流、交通及通讯等相关产业的服务能力,正确引导展览场馆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促进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健全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大力促进会展业的市场化,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尽快从项目审批转向行业管理和政策调控,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快会展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会展业的行业标准。加大对行业组织的培育和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行业中介组织在政策研究、信息交流、专业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大改革力度,培育一批有竞争实力的会展市场主体。在会展业中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和积极促进非公有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努力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会展市场主体。加大开放力度,提高会展业整体水平。实施品牌战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影响力广、对行业带动力强的展览会,提高品牌展览会的辐射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内流通。(六)加强对外贸易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制定鼓励外贸发展的政策。一是设立南宁市出口信用保险资金,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对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二是设立南宁市外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产品出口、开拓市场、创名牌、质量认证以及出口贡献大的单位的奖励,以鼓励我市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外经贸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扩大奖励面,降低门槛。为扩大企业进出口提供服务。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协调银行代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二是提供一批权威认证机构名单并发布到网上,帮助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大力引进有出口竞争力的外向型外资项目,鼓励和扶持外商投资企业面向出口生产企业。在扩大利用港澳台投资的同时,重点拓展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市场;在选择投资企业的同时,重点选择跨国公司的投资,同跨国公司开展强强联合,培养我们自己的大企业,以大对大,力争使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重有所提高,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有一批世界500强在我市有一定规模的投资。设立出口加工区,带动南宁市工业经济的发展。使南宁出口加工区成为国内外客商特别是东盟国家乃至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客商开展国际间的商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大平台,吸引国内和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客商的投资,扩大加工贸易出口,使之成为广西乃至大西南与东南亚、港、澳、台、美国、欧盟沟通合作的窗口和基地,使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行业,侧重于以加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逐步形成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制药、机电一体化、海产品、农产品深加工、新材料为特色的优势产业。采用贸易与投资相结合方式,大力组织企业“走出去”,到周边国家投资设厂,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和生产经营业务,鼓励和组织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办企业,从事各种形式的经贸活动。在周边国家形成一批手扶拖拉机、农用汽车、柴油机、建筑机械、印刷机械、摩托车等散件装配经营企业群;建立若干个玻璃制品、日用塑料件、中成药、五金制品、电线电缆、饲料和添加剂、钢精制品等带动原料出口的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开辟原材料开发基地,将他国的原料资源唯我所用。在周边国家建立木薯深加工,茶叶、木材、铅锌矿、锰矿、珍稀水果、花卉等生产基地,进口我市所需的资源,开拓商贸、旅游、客运、宾馆、餐饮等领域的投资经营。通过境外投资办企业,形成全方位、多领域的境外生产经营体系,并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上争取每年带动3000-5000万美元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急需设备的出口,以推动我市对外贸出口的发展。(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外贸的科技含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的精神,抓住新形势下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机遇,推动我市外贸出口和高新技术产业向更高水平发展。一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翻两番的目标。二是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建设,建立“网上科技兴贸市场服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三是积极推动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造有利条件和政策环境,在目前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面对国内的情况下,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发挥10+3(东盟10国+中、日、韩)等区域经济合作、多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四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每年从南宁市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进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出口中介组织以及与国外技术交流等;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中对资金的需求,协同有关商业银行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搭建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融资平台,增加融资渠道,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协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八)加强口岸建设,构建首府现代化口岸体系1.加强南宁国际机场空港口岸建设。大力推进南宁国际机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大规模扩建,使南宁国际机场的经营规模、设计吞吐能力以及达到的吞吐量再上一个大的台阶。全力支持民航部门实现“把南宁国际机场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枢纽机场”的目标,增强南宁国际机场的区域竞争能力;配合民航部门,完成南宁国际机场总体规划的整合及扩建工作,解决机场规划用地和口岸联检楼建设,加快南宁边防检查站新营区的建设;抓好机场设施建设,在南宁国际机场附近地区规划建设航空专业型物流中心;研究提出机场国际航空货运的相关意见,规划好国际航空货运的衔接项目和与此相关的配套措施。2.建立和发展空港物流产业,完善口岸货物查验设施。制定空港口岸货运枢纽规划;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南宁机场的物流基地;建立南宁机场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业务;研究、论证与此相关的口岸综合业务配套设施规划和措施。协助推进海关监管库和保税项目的集约化管理,做到既监管有效,更方便进出。加快通关速度,减少流通环节,共享信息资源,适时建立空港物流信息服务中心,搭建空港物流信息平台。发展出入境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口岸咨询、报关行、口岸设施物业管理等口岸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有关部门在机场周边就近建立仓库中心,引导物流配送企业有序进驻,通过空港物流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配送,一条龙服务,以此有效拉动口岸经济的发展。3.改进通关环境,完善口岸服务。通过推行先进口岸的“大通关”模式,切实改进口岸通关环境、完善口岸服务,使客货运通关流程更合理、更迅速。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要求和首府对外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争取在南宁国际机场有条件实行过境免签证和口岸落地签证服务,进一步提高南宁的对外开放程度。改革口岸查验流程,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改进口岸查验条件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国际厅的业务流程。帮助和协调机场管理部门、口岸查验部门、基地航空公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改进业务流程的合理方案和可行性措施,改善查验现场的工作条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反偷渡和反走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措施和制度。4.促进空港周边经济,加快空港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借鉴国内外机场建设经验,突破单一的机场建设模式,加快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形成具有空港特色的产业群体,进一步完善空港口岸功能。协调好机场周边开发建设与机场自身发展的规划衔接工作;继续促进首府空港城总体规划的研究、论证工作,做好与此相关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做好空港口岸货运的协调发展工作。在确保南宁机场中远期规划充分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周边环境规划建设的实施,为南宁最终在空港设立保税区创造条件。5.加强南宁内河水运口岸建设。建设新港,充分发挥西江流域内河船运的作用。内河水运口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来运作,走多元化投资的路子。政府、企业共同筹集资金,按国家一类口岸的标准建设南宁港新港区。配备完善新落成码头的口岸查验检验设施,配套建设水运口岸的联检综合楼,建设南宁边防检查站河港分站营区,以完善查验检验工作流程。新码头投入使用后,河港口岸出入境船舶每年要达300艘次,年进出口货物要达到10万吨,进出口集装箱要达到1000个,使之成为吞吐量达1500万吨以上的现代化内河大型港口。(九)进一步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增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竞争力继续深化商贸流通业改革,着力推进商贸流通业产权多元化。一是以培育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为重点,尽快发展壮大我市流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大型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特许经营、托管等方式,快速实现规模扩张。加快我市大型流通企业与外资零售业的合资合作,支持有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发展,多途径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培育出1-2家拥有品牌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二是推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要积极推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引导中小流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营销方式及管理经验,全面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 广西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几点战略思考
- 抓紧做好“十一五”规划是今年一项重要任务。广西“十五”的主要经济指标已提前一年完成,这就为“十一五”再上新台阶打下基础。“十一五”将是广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进行发展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时期,它将对广西的长期发展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专家的预测,“十一五”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保持在8%左右。对广西来说,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也是有条件的,当然也要看到不少制约因素和矛盾。我们应该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形势,预测“十一五”的有利条件和潜在的风险因素,着力解决目前已凸现的关系到广西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以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广西近中期情况出发,在制定“十一五”规划中必须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战略性问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打基础广西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地处边陲,多年战事,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区域发展中处于滞后状况。改革开发以来,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变广西落后面貌,历届领导也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加快发展,但广西的发展仍然赶不上兄弟省区,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各省区市中的排位后移,如gdp总量,1995年排15位,2000年降为16位,2003年又降到17位;人均gdp,1995年排24位,2003年降到28位;农民人均纯收入,1995年排16位,2000降到23位,2003年又降到24位。“十五”的前四年,广西gdp年年均增长10.2%,高于全国1.3各百分点,但仍比东部低1.8个百分点,也比西部低0.4个百分点,人均gdp与全国和西部的差距分别扩大800元和340元。面对上述情况,有的同志感到压力很大,有的甚至产生了浮躁情绪。由于浮躁就容易出现急于求成。在这个问题上,广西历史上已经吃了不少苦头,如“八五”时期,广西虽然取得高速发展的可喜成绩,但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一些产业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遍地建小水泥厂、小冶炼厂,一些地方虚报冒报,给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不少负面影响。然而,近年来急于求成的浮躁情绪在一些地方又有所抬头。一说以项目为中心,一些地方就不讲效益,盲目建大广场,修大马路,搞“形象工程”;一说招商引资,一些地方就层层分解任务到单位到人,为了完成任务,于是得了“引资饥饿症”;一讲“三突破”,有的地方就层层压指标,虽然都提前超额完成任务,但有的质量欠佳,如财政收入,有的市县非税比重达到50%。党的十六界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一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是完整、系统的发展观,它强调速度和机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强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制定广西“十一五”规划中,一定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广西无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无论工业、农业,基础都比较差,特别是人的观念、科技教育、人力资本的基础更差,而基础问题不可能在短时期或者靠一两界领导就能解决。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十一五”国际形式的变化和国内存在的一些复杂情况,预测好风险因素,提高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能力。为此,建议在制定广西“十一五”规划中,把坚持科学发展观,扎扎实实打基础作为重要知道思想。当然,扎扎实实打基础,决不是说不要速度或放慢速度,对广西来说速度太低说不行的,但一定要掘弃急于求成的浮躁情绪,克服盲目追求高速度,以gdp论英雄的轻响,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协调发展上,放在基础工作上,通过“十一五”或者长一些时间的努力,把广西基础夯实,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条件。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清醒的看到,“十五”我区经济获得较快增长,是以大量自然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为代价的。在这个问题上,广西比全国更甚。中国是世界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大国,而广西的能耗水平大大高于全国。2002年广西每亿元工业产值能耗为1.2亿吨标准煤、电耗1256万千瓦小时,分别比全国高54%和47%。广西生产、流通和消耗领域普遍存在的效率低下和严重浪费,是人所共见的实施。从总体上看,广西经济增长方式远未实现全局性、根本性的转变。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与城镇化进城的加快,以及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资源短缺是制约广西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广西既缺煤、缺油又缺电,2003年全区能源消耗总量为3420.8亿吨标准煤,而自供只有729.7亿吨,自供率为21.3%。广西电力曾一度过剩,而2004年则出现较大缺口,调进30亿千瓦小时。这种以高能耗换取经济快速增长的状况是很难维续的。因此,要在资源严重制约下推进广西现代化建设,转变增长方式是唯一出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增长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因此,“十一五”一定要大力推进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环境代价小的产业或者产品。特别是要下大力搞好传统产业的改造。除了继续发展有优势的资源型产业,如有色金属、林纸、蔗糖、建材以外,应该把着力点放在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上。有条件的可以自行改造,更多的是提倡以产业为纽带,与国内外强势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实现产业对接,延长产业链。要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地址低水平重复建设,对那些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成本、低产出、低效益的投资和经营项目,应严格限制其进入。政府和各部门要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创造体制和政策环境。这样做可能在短期内经济增长速度会受到一些影响,但从长远看,对促进广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有深远意义的。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耗能、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我国资源总量虽然比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广西更是一个重要资源禀赋较差的省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社会,不仅是缓解资源制约矛盾的根本出路,也是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循环经济在广西有着广阔的空间和前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重抓好三个关键性领域:一是重污染,尤其是重化工产业。由于它们是资源依赖型或资源密集型产业,在这些产业实施循环经济,不仅是在单个企业层次上,而且应该是在多企业、多部门、多地区的层面上。二是蔗糖。蔗糖是广西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蔗糖企业也为严重的环境污染所困。主要是蔗糖蜜生产酒精后产生的酒精废液,污染严重;蔗渣造纸产生的大量黑液也是严重的污染源。如何使各制糖企业之间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最优化配制,从而使制糖企业实现清洁生产和提高综合效益,这是广西实施循环经济的重点就,“十一五”要努力实现突破。三是城市废弃物回收领域,不仅包括日常生活垃圾,也包括服务行业垃圾、办公垃圾、机电消费品垃圾,还应该包括生活污水等。这些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对于解决环境问题具有紧迫的优先性。实施循环经济应注意制度创新。要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规,以及工业废弃物和社会废弃物回收名录,建立为循环经济服务的非盈利组织制度,以及为循环经济服务的社会与社区制度。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在一些人的印象中,广西主要是工业落后,农业不落后,因为一次产业占gdp的比重大,2003年达到23.8%,高于全国9个百分点;同时部分农产品产量在全国排位较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广西不仅工业落后,农业也落后。主要表现在:(1)人均产值低。2003年按乡村人口计算,广西人均一次产业产值182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2244元低422元,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81%。(2)农民收入与全国的差距为388元,排22位,到2003年差距扩大到527元,排位降到24位,2004年差距继续扩大,达到636元。(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0年城乡收入比为3.12:1,2003年扩大到3.72:1,而全国是3.23:1。(4)粮食产量连年减产,从1999年的1722.5万吨下降到2003年的1484.8万吨,2004年再度下降为1476.5万吨,五年减少246万吨。(5)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从1998年至2003年,全区耕地面积净减159.7万亩,年均减少32万亩,人均耕地从1990年0.92亩降到2003年的0.79亩,每年以一个百分点递减。这些情况表明,我区“三农”问题也相当突出。2004年在中央支农惠民政策的推动下,我区“三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210元,但仍大大低于全国增加314元的水平,尤其是农村恩格尔系数出现了反弹,由2003年的51.3%上升到54.3%。总的来看,我区农业基础脆弱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强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央对“三农”问题高等重视,多次强调要报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各省区市也采纳了强有力措施加强“三农”工作,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决定全部免征农业税。广西是个农业省区,70%的人口在农村,“三农”问题对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举足轻重。因此,在研究“十一五”规划中,一定要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三篇文章一起做。要克服一些地方嘴上讲“重中之重”,实际“轻之又轻”的倾向,切实从领导、投入、深化改革等方面下气力。要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如优质水果、瓜菜,做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并加以实施,形成大规模的产业带。畜牧业是广西的优势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带动作用,必须作为主攻产业来抓。蔗糖是广西典型的资源型优势产业,要进一步整合、改造、提升,吧蔗糖业作大作强。要大力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继续抓好扶贫工作。特别是大石山区,条件恶劣,贫困面大,扶贫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要努力增加财政支农资金。《农业法》规定财政支农的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但我区2003年财政由于农业的支出反比2002年下降7%。为此建议“十一五”提高财政支农比重,并明确超预算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不低于10%。提高教育战略地位,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一个国家和地区,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和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最终决定力量。广西经济发展滞后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人力资本水平低。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广西15岁以上公民受教育平均年限为6.7年,其中农村为6.1年,而全国分别是8.5年和6.9年;广西普九人口覆盖率只有71.8%,比全国低13.2个百分点;每万人口拥有的专业人才只及全国平均水平的2/3。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有贸易格局下,广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人力资本,是科技和人才。而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从根本上来说是要优先发展教育,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因此,在制定“十一五”规划中,一定要把教育摆到振兴广西战略重点的位置上。提高教育战略地位,必须逐步由优先物力资本的投资转变为优先人力资本投资。大量实践证明,人才资本投资的回报率要远远高于物质资本的回报率。根据联合国一项调查研究报告,现代社会,在人的体能、技能、智能三者之间,获得体能、技能、智能社会所支付的成本分别为1:3:9,而社会得到的收益分别为1:10:100。我国有学者认为,增加1亿元人力资本投资,次年可带来近6亿元的gdp增加额,而增加1亿元物质资本投资,仅能带来2亿元的gdp增加额。这些研究表明,虽然物力资本的投资和物质资源的开发是人类社会的基础,但人类只能和能力的发展则是决定物质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实施人才资源优先开发战略建议“十一五”广西财政支付对教育的投入占gdp的比重由2003年的3.14%提高到国家规定的4%。广西现阶段最需要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与此相适应的教育应当是低端教育,重点是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要克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把教育当作生产力来抓,像抓项目建设一样抓教育、抓培训,用抓基础设施的力气来抓基础教育。在抓好基础教育的同时,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特别是要加快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市场、具有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和企业家。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进步,建设和谐社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区社会问题比较多,突发时间时而发生,主要是就业问题、分配不公问题、国有企业问题、征地拆迁问题、干部作风问题、周边关系问题,等等。经济建设是中心,加快广西经济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但如果社会问题不解决,不仅直接危及经济发展,社会也不会太平。根据目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十一五”要把解决社会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的社会政策,重点应该放在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福利活动及实现社会控制、保障满足社会需求上,如就业政策、分配政策、征地搬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流动政策等。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危及管理机制。鉴于“十一五”面临的严峻的挑战,要制定一个有效、能够帮助有关各方面快速沟通、快速作出危机影响评估和控制危机的管理计划,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强化软力量建设,营造对外开放了良好环境所谓软力量,是一种影响别人选择的能力,如有吸引力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广西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外商到广西投资较少,到2003年广西引进外资只有72亿美元,只占全国总量的1.6%。“十一五”的前四年实际利用外资年均下降8%;外贸出口年均增长12.6%,与全国增长24.2%、西部增长20.4%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与广西沿海的区位优势很不相称。与此同时,广西的资金和高层人才也在外流。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广西的软力量较差,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软力量是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制度建设、思想观念创新等。当前,从广西实际情况出发,最重要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行动。广西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小生意意识比较浓厚,一些地方“土司文化”影响较深,历次政治运动“左”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以来,广西虽然多次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但当前在一些干部中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仍旧比较突出,如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命令式领导经济的方式;疏于交往,自我封闭;层次观念与本位观念影响较深。在一些基层群众中,听天由命的人生观、小富即安的幸福观、只求温饱的消费观,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此,在“十一五”中,除了继续抓好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外,应该把软环境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领导层要解放思想,广大干部群众也要解放思想,而关键是领导层。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如果思想不解放,这个单位谈解放就是一句空话。与时俱进,改革规划编制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入世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应从思路上和方法上实行转变,由注重具体项目、指标和微观经济运行,转向注重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的谋划上,转到“五个统筹”所指示的方向和重点上,突出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为此,建议在编制“十一五”规划中,除了提出综合指标、建设项目和措施外,应下大力量对一些事关广西全局性的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做好中长期的发展规划。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源问题、包括电、煤、气等,特别是电。广西2003年人均用电量657.4千瓦小时,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1%。广西的gdp总量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排17位,而用电量排21位。能源在相当长时间内是广西发展的瓶颈,必须及早做好预测和研究,编制“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规划。能源的规划应包括生产和节约两个方面。二是人力资源开发问题,主要是人才和教育。这是一个地方发展的最核心竞争力,也是广西目前与先进省区最大的差距。因此,在制定“十一五”规划中,要坚持人力资源开发优先战略。由于人才资源开发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经过若干代人的努力,这就要求做好中长期规划,并持之以恒的抓下去。三是就业问题。由于广西工业、服务业发展水平低,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劳动力约60万人,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以及农村约300万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非常大。而城镇可提供的就业岗位只有二三十万个,“十五”前三年平均只有20万个。此外,我区劳动力素质与经济发展不适应,也造就了结构性失业现象。因此,政府必须明确就业工作中的职能地位,确定就业优先的原则,把促进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积极的基业政策。在编制“十一五”规划中,要把就业问题作为重大战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规划。
-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 1990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8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大本自治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居住在台湾或海外的台湾同胞以个人身份在本自治区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单易行我台胞投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自治区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三条鼓励台湾投资者与本自治区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合作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第四条台湾投资者可以购买本自治区经资产评估后的国有工业企业的产权,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第五条允许台湾投资者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有偿开采本自治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特定矿产资源,应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台胞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安排,也可以自行选择,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对台胞投资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税收优惠:(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他企业,凡出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一十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二)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在沿海港口城市、开放区和四十八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台胞投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科技成果,在本自治区转让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六)总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一百万人民币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按现行税率继续减征百分之二十所得税;(八)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返还已交纳的税款;(九)免征建筑税;(十)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大陆再投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退还再总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一)台胞投资企业在本自治区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房产和有偿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等,经营使用三年以上的,在本自治区进行转让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十二)新办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其新建的房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一年三年房产税;(十三)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十四)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合理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所得税。第八条台湾投资乾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营企业的标准减缴10%。第九条台湾投资者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其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其他企业在建厂期间和投产后的七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十条台胞投资企业,在出口本企业产品求得外汇平衡的情况下,允许在大陆销售部分产品,但产品中含有进口料件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大陆或本自治区紧缺的或需要长期进口的,经批准可以实行替代进口,以外币计价销售。第十一条以台胞投资企业生产和经营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优先供应,并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第十二条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外汇资金,本自治区内的银行除供给通常的贷款外,还可以组织国际银团贷款,买方信贷或其他速效方式提供服务。对台胞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本自治区内的银行优先贷放其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必需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台胞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国外贷款、固定资产向本自治区内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贷放人民币资金。第十三条台胞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凡委托大陆单位设计、施工的,按大陆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四条海关、商栓和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台胞投资企业的经营事项应当提供优良服务。第十五条台胞投资企业的生产计划、购销、财务、外汇使用、职工的招聘和雇用、劳动工资、进出口业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由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自主权,不受干涉。台胞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邀请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专家、厂商来大陆洽谈业务和进行技术服务;经批准也可以派人到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培训和洽谈业务。第十六条台湾投资者举办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生产性项目,凡每实际投资二十万美元以上的,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城镇常住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三人。台湾投资者举办非生产性项目,凡每实际投资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可允许其亲友一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城镇常住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三人。本条农村户口转城镇常住户口的规定不受指标限制。第十七条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企业,可能委托其大陆的亲友代理,也可以按企业章程招聘其家属、亲友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受委托人或受聘人为本自治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可按规定停薪留职。第十八条台胞以资金或引进的生产设备赠予大陆亲友在本自治区举办符合本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其赠予金额或实际价值战友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上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法规输手续后,可以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经济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已经下发。《通知》总结肯定了气象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气象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气象事业的根本任务。认真贯切落实《通知》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完善现行气象工作管理体制,促进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实现我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地的气象部门既是科技事业单位,又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它在防灾抗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以国家气象事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进一步完善地方气象服务网。支持气象部门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加快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把减灾防灾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好,迅速改变我区气象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要把气象科研和气象服务纳入地方科技开发、服务的体系,特别是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份,进一步提高气象服务的总体效益。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效益。要继续加强对各种灾害性天气规律的研究,加强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监测和预报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要依靠科技进步.在加强中短期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预报的同时,积极做好长期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和气候预测,加强人工增雨和消雹的科学研究和作业的技术指导,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和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要积极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帮助乡村和各部门基层场站建立和健全气象监测.监听服务组织,把气象科学技术辐射到广大农村,做好地方小气候的预测预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预报服务的质量;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有偿服务,技术开发和综合经营,增强气象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三、建立和完善区、地(市)县三级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各级政府要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凡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的基建经费和事业费按“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分区、地(市)、县三级负担,为气象部门建立计划、财务户头,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今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还要努力拓宽气象服务领域,新增加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所需基建投资和维持经费,由地方各级计委、财政厅(局)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四、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改善气象部门的工作、生活条件。要把气象台站业务用房、职工住房、饮水,供电、燃料、交通等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和计划,逐步增加地方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要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气象部门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升学和就业等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应与当地其他工作部门职工一样,由各地政府统一解决。五、进一步完善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支持当地气象部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理顺关系。机构改革中,应注意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未专设气象机构的区辖市,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不改变原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在当地区域性气象服务、管理机构增挂市气象局的牌子,开展城市气象服务和管理市属县的气象工作,对市气象局实行区气象局、市政府双重领导,与此有关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由市计委、财政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确保人民健康和我市社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制定《南宁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暂行)》。第二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扑灭工作,采取预防、控制等各项紧急措施。第三条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健康安全环境,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综合防制为载体,以监测、预测预报为手段抓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第四条本预案重大、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界定(一)重大传染病疫情:有如下情况之一为重大传染病疫情。1、在县(区)范围内发生人间鼠疫疫情;2、在县(区)范围内发生2例以上霍乱;3、经实验室证实的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输入野毒株脊髓灰质炎病例时。4、以县(区)为单位在5日内发生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出血热5例;钩端螺旋体20例;乙型脑炎20例;登革热20例;炭疽10例;麻疹10例;白喉5例;流脑10例。5、学校,工地等特殊群体在2周内发生伤寒、肝炎20例;其它乙类传染病50例以上。6、其它法定传染病在一个县(区)有三分之一以上乡(镇)发生流行时,或疫情跨县(区)暴发性流行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病例。7、县(区)范围内出现新的传染病流行(如o157:h7出血型大肠杆菌肠炎、新的肝炎病毒、莱姆病;埃博拉出血热,疯牛病等)。(二)特大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下情况之一为特大疫情。1、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50例以上时,或继发腺鼠疫流行;2、霍乱发生跨县(区)大范围流行,并造成3人以上死亡;3、实验室证实有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病例并造成跨县(区)流行时;4、各种乙类传染病跨地、市大范围流行,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病例发生;5、学校、工地、旅游景点发生霍乱暴发性流行,造成5人死亡;发生其它传染病暴发性流行,造成10人以上死亡。6、一次发生同源性食物传播传染病100例以上,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7、新发现传染病(如o157:h7或原因不明疾病)发生流行,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第二章报告第五条重大疫情: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都要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一旦接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的疫情报告或经本机构调查证实有此款所列重大疫情发生,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2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第六条特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经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证实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的特大疫情情况之一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防疫站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七条疫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疫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人数、死亡情况,疫情初步分析原因,组织抢救和处理情况等。第八条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通报和公布全市重、特大疫情。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各级政府职责(一)发生重、特大疫情,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成立临时性防治领导小组(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费,并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二)建立各级政府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储备金。同时需解决疫情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质、运输、通讯。传染病重大疫情处理所需经费、物资原则上由疫县(区)自行解决。特大疫情市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和支持。(三)根据疫情性质和发展态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将传染病发生的地区宣布为疫区,采取限制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进行封锁。紧急措施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四)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单位对预防传染病开展无偿性卫生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和防制业务工作。(二)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方案,提交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集中辖区医疗、卫生防疫力量,组织救治、防疫应急工作队深入疫区,开展病人救治,隔离和调查处理,迅速控制疫情蔓延和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病例发生。(四)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和物资方案,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列支。疫情救治、处理款和物资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计划、财政部门职责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本级政府审定的重大疫情救治处理所需专项经费和物资的方案,计划、财政部门应迅速作出资金和物质安排,以保证疫情处理所需的基本经费和物资。第十三条检验检疫部门职责依法做好疫区出入境人员、港口和物品的检疫,防止传染病及其病原体传入和传出。第十四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播电视以及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重大疫情事件。第十五条各类卫生机构职责(一)医疗机构: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报告时限,对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成立常设应急抢救治疗工作组,在疫情发生时,服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具体负责相应病人的疫区现场救护和住院诊治工作,并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诊断、病因调查等工作。(二)卫生防疫(疾病控制)机构:成立防制工作队,主动出击,到疫区现场落实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好易感人群等各项业务控制措施,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努力消除造成传染病流行和扩散各种危险因素。同时根据当地主要传染病疾病谱,开展监测,每年年初或年底应对当年或次年提出重点传染病预测分析报告,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预测报告,各级政府给予财力支持,在传染病疫情流行之前确保人、物和技术到位。(三)卫生执法机构:依法对造成传染病流行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饮食服务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公共场所、采供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查处。第四章处理第十六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于24小时内赶赴疫县(区),对当地给予指导、协助、督查和直接参与。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防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项防治工作。疫情处理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第十七条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卫生评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控制、医疗、环境卫生等专家对重大疫情对当地卫生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评价当地自救能力,确定最佳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传播。评价报告要在抵达疫区后72小时内作出,并迅速反馈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九条防治控制技术措施(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技术方案。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下发。(二)鼠疫、霍乱、艾滋病、计免相关疾病等重点传染病疫情分别参照自治区卫生厅有关预案和《南宁市鼠疫疫情处理预案》、《南宁市霍乱防治方案》等相关防治技术方案进行处理。第二十条建立高效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理队伍(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行政部门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日常工作(电话0771-2419049,传真0771-2430765)。(二)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素质高、技术精湛、责任心强的各级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抢治和处理队伍。(三)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市、县(区)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至少有针对性进行1-2次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紧急疫情处理能力。(四)一旦有传染病重大疫情发生,县(区)应急队伍于6小时内抵达现场,市应急队伍于12小时内抵达现场。特大疫情,县(区)3小时内抵达现场,市6小时内抵达现场。(五)法定传染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必须在5天内确诊并确定初步原因,新发和原因不明传染病应在2周内确诊。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重大尤其是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在今年的“城市建设管理年”中,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之多、工程量之大、涉及面之广、时间之紧、标准要求之高,在我市是前所未有的。我们的一切建设工作,都是绕着创建“中国绿城”这个目标来展开。但从目前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发现有些工程建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损毁绿化的行为,与创建“中国绿城”的目标不相符。为确实保护我市的园林绿化成果,推进“中国绿城”建设步伐,现将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绿化植物以及园林设施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涉及园林绿化的各类管线施工及其他市政建设、路灯、环卫、庭院和居住区改造建设等,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南宁市《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到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二、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2000年制定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三、园林部门在保护城市绿化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因执行不力对城市绿化造成重大损毁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002-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海鸥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002-2005年工作规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002-2005年工作规划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做好新世纪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002-2005年工作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落实建设“五个好”村党支部和“六个好”乡镇党委的目标任务,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我区实现“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目标要求(一)村级党组织建设1、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特别是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党支部书记达90%以上。全区村级组织先进面达50%以上,后进面控制在8%以内。2、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党员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有学习、劳动能力的党员90%以上掌握1-2门致富技术,其中60%以上的党员获“绿色证书”或农业函授大学毕业证书;50%以上的村干部达到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水平。共青团员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3、选准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的好路子。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每个村每年引进推广的先进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不少于2项。列为1998全区重点整顿的2230个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均达2万元以上,其他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均达3万元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年有增加。4、坚持完善一个好体制。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5、建立健全一套好制度。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为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村级组织工作的规范化,真正做到“有章理事”。(二)乡镇党委建设1、选配一个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团结合作、战斗力强的好班子。首先要有一个党性强、作风正、能力强的乡镇党委书记。2005年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以35岁左右为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100%。2、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素质优良、群众拥护的乡镇干部队伍。加强乡镇干部的培训力度,2005年50岁以下的乡镇干部均要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技术员水平,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50%。3、选准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经济、共同致富的好路子。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村经济素质和效益。每个乡镇要创办1-2个农业科技园区或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引进并普及推广的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不少于6项。4、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好制度。乡镇党委一般要建立健全8项制度①中心组学习制度;②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③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④党委抓村组织建设责任制度;⑤民主评议干部制度;⑥乡镇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⑦乡镇干部学习培训(含科技培训)制度;⑧乡镇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5、保持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好作风。乡镇党委领导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每年要用不少于4个月的时间深入村屯,走家串户,体察民情,解决困难,引导农民奔小康。6、加快小康村镇建设步伐,有一个好的小康村镇建设规划和示范村。50%以上的村有新村建设规划;建成一批小康村;每个乡镇有1个以上的村建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计配套、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新型示范村。三、主要措施(一)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1、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任机制,促进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乡镇逐步推行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公示制、推荐干部责任制和中层干部竞争上网制度;在农村普遍推行“两推一选”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班子成员,并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继续有计划地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和科技人员到乡镇、村任(挂)职;继续选派优秀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及时充实进乡镇领导班子;继续面向社会招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经过一定组织程序到村任(挂)职。2、创新组织管理体制,增强农村基层组织活力。顺应农村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农村党员从业结构、分布情况的变化,简政放权,改革乡镇条块分割的体制,凡属中央和自治区明确要求下放给乡镇的站所,都要坚决把人、财、物管理权下放到乡镇,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对于已经明确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站所,除中央有规定的以外,站所的党组织受乡镇党委领导;站所的领导人事变动、晋级提拔等,县(市、区)主管部门须征求所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增强乡镇的协调管理服务功能。(二)强化培养选拔和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和基层干部素质1、规范培养选拔,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推行发展党员“推优、公示和预审”制度,注重发展符合党员条件的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注意发展少数民族党员,每年发展少数民族党员的比重,应保持与少数民族占人口总数的比重相接近,不断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每个村保持3名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常数,每个村每年至少发展1名新党员。选配好乡村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准配强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乡镇领导班子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左右的中青年干部为主体,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增加懂经济、善管理、懂科技、会经营的人才比例。村级领导班子以高中以上文化、优秀中青年干部为主体,每个村保持3-5名后备干部常数。每个乡镇、村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干部,每个县至少配备、保持有2-3名女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注意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进领导班子。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进班子。2、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按照中央“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要求,在县(市、区)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着眼于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切实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村入户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多为群众发展经济指路子、出点子,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使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忠实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形象。3、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培训工作统一规划和分级负责制度,健全以各级党校为主阵地,农科院所、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或科普示范点为基地。农业函授大学、农业广播电视大学和其他大专院校为依托的农村党员干部培训教育网络。乡镇正职领导干部由自治区、市(地)负责培训,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市(地)、县负责培训,每届任期内确保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其他干部和村主要领导由县(市、区)负责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农村党员和其他村干部由乡镇负责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不断改进培训形式和方法,加强经常化、正规化培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经费的落实。继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参加高等教育大专自学考试、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中国农函大的函授中专或大专学历教育以及农业广播电视大学的中专班和职业中专班学历教育。同时,适应新形势,以创办农村干部实践锻炼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依托先进典型,建立一批参观学习基地,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走富民强村之路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放在整个农村工作大局中谋划,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通过强化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组织好生产服务、搞好资源开发和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特别是产地批发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各种形式的流通中介组织,促进产品流通,带动农业的区域化和专业化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增长。(四)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正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荐一名村民代表。进一步明确村级重大事务范围,完善决策程序和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自治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规范农村基层工作的运转程序和运转方式,增强村级组织的战斗力。重点抓好《广西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广西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实。大力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帮助农村干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农村基层组织要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和提高组织领导能力。要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镇”、“科普示范乡镇、村”、“科普示范户”为主要形式,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对农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进行市场经济知识、现代农业科技、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普进农家”等活动。引导农民弘扬科学思想,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黄、赌、毒”。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六)创造农村基层工作条件,关心乡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基层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在改善农村教育、卫生事业基础条件的同时,对乡镇和村委会破旧、简陋的办公用房进行改造和建设,做到乡镇村都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对一些特困乡镇,可采取建乡镇干部公寓的办法改善干部的住房条件。要随着经济发展,财政逐步提高村干部报酬补贴标准,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并减轻群众负担。对工作实绩突出,深受群众拥护的党员和干部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对特别优秀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招收公务员的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提拔使用。四、组织领导(一)进一步健全责任制着重建立健全县(市、区)党委书记履行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履行具体责任人职责的考核制度,自治区、市(地)、县、乡四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单位联系(包)村制度。各级组织、宣传、综合治理、民政、农业、科技、建设、群团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合力。加强和充实各级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办公室,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级基层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党委的部署,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各级基层办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进一步健全督查和奖惩制自治区每年对各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地)党委会同县(市、区)党委每半年对乡镇党委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检查结果列为“第一责任人”年终考核内容。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的县(市、区)党委书记,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为农村基层组织先进县(市、区)的书记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连续3年考核一般的要限期加以改进;对连续3年考核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能评先进。各地要根据对乡镇党委书记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和村党支部书记履行具体责任人职责的考核情况参照以上办法进行奖惩。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25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农业、工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以及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五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六条凡持有本市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者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第八条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家庭成员,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第九条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持农业户口的成员按本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成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低保:(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三)拥有汽车、农用车或者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四)家庭成员持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30%的;(五)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未经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或未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八)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九)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十)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计算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为准);(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三)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六)领取的救济款(物);(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费;(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五)因意外伤亡或因工(公)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公)伤赔偿金等;(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八)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第十三条因土地被征用,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按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第四章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第十四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2.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四)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委托村(居)委会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货币发放为主的形式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实物以粮食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低保对象。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季发放制度。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二)对有一定收入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三)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提高其本人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四)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提高其家庭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五)对于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当年提高其家庭享受低保金总额的10%。第十七条保障对象在享受农村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实际收入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二)保障对象其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三)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劳动生产的村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减发或停发其当季度的保障金。(四)保障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家庭当年的保障金。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第十八条农村低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二)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三)各级财政部门整合用于补充农村低保社会救济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款、彩票公益金提取等。(四)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第十九条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当年农村低保资金总额的2-3%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工作的开支。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帐”,各级民政部门也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核算。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除财政预算安排外,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捐赠、资助资金,进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人口保障资金专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停发该家庭的保障金。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七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保障对象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学校应免收学杂费。(二)保障对象及其子女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收职业介绍费;保障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安排参加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收培训费,并优先推荐给劳务用工单位。(三)保障对象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工商部门应对农村低保对象在经商方面给予帮扶,对从事个体经营确实有困难的农村低保对象,可由本人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四)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区)民政部门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报销,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再按规定给予其适当的医疗救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取消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并依法追回违法领取的保障金。(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因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超出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二)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的;(三)贪污、挪用、扣压低保金的;(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发放或者减发、停止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蚕茧价格管理形式及2002年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管理形式。从2002年起,我区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桑蚕鲜茧收购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干茧供应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由收烘企业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二、建立蚕茧价格协调与衔接制度。各地在确定鲜茧收购价前,应主动与毗邻地、市进行价格衔接和平衡,以免收购价格水平相差过大而导致收购秩序混乱。1、省际间毗邻市、县的毗邻收购点的鲜茧收购价格,由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方相关部门在双方省(区)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进行衔接。必要时可共同签署衔接协议和公布具体收购价格。省(区)间的价格衔接情况及其价格水平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2、区内毗邻市、县的毗邻收购点的价格衔接,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3、对已经协商、衔接后仍难以协调其收购价格的毗邻点,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三、建立价格情况跟踪反馈制度。为使价格政策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预测和分析桑蚕茧价格走势,各地应建立价格跟踪反馈制度。各地、市物价局应于每年6月5日、10月5日前,分别将当地蚕茧生产、收购、价格等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再由自治区物价局汇总报国家计委。报送内容详见附表一。四、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1、2002年春茧鲜茧无税收购中准价以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为标准品,每50公斤为580元,可上下浮动10%。等级差每0.2克为一级,等级间差价为18元。各等级具体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二。2、2002年干茧以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为标准品,每吨含税供应中准价为3.7万元,可上下浮动15%。3、各地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桑蚕价格工作的管理。依法制止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在蚕茧收购期间,自治区将根据全区收购价格秩序情况,对部分主产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附件:1、桑蚕茧产量、价格统计表2、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表附1:桑蚕茧产量、价格统计表填报地市:填报时间:项目单位春茧夏茧秋茧备注鲜茧社会产量吨1.鲜.干茧产量不分等,按混合茧统计;鲜茧收购量吨干茧产量吨2.鲜.干茧及生丝收购价或销生丝产量吨售价,按加权平均后价格统计;鲜茧平均收购价元/50公斤3.干茧销售价为收烘后第一次干茧平均销售价元/吨销售平均价格;生丝平均销售价元/吨4.凡有剿丝厂的地.市,必须统报生丝产量及平均销售价格.附件2: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表(按干壳量计价)单位:元/50公斤干壳量(克)收购价干壳量(克)收购价备注7.04369.26341.表中所列干壳量为50克鲜茧去蛹7.24549.4652后烘至足干的重量;7.44729.66702.干壳量以0.2克为一档,尾数满7.64909.86880.1克按0.2克计价;7.850810.07063.凡干壳量低于7.0克的,每50公8.052610.2724斤鲜茧每档减12元;8.254410.47424.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均为上车茧率8.456210.6760100%的价格.上车茧率每降低1%每508.658010.8778公斤鲜茧收购价减6元,上车茧尾数8.859811.0796四舍五入.9.0616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本规划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编制,是我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行动纲领。“九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火灾形势趋于稳定,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的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突出表现为:少数地方政府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抓消防工作缺乏应有的力度,未能很好地履行和发挥应有的职能;防火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消防社会化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欠帐多,按国家规范要求,全区应建各类消防站161个,目前实建65个,欠帐59.7%。消防水源覆盖率低,目前只达到36%,欠帐64%。消防战斗车辆配备不足,按车辆配备最低标准,全区现有消防站共应配备各类消防车297辆,实配167辆,缺130辆,缺额率达43.77%。其中用于扑救、处置特殊火灾和事故的云梯车、高喷车、排烟照明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车辆缺64辆。现代化消防通信指挥调动系统建设滞后。消防部队战斗员防护装备配备严重不足;消防宣传教育缺乏广度和深度,社会成员消防意识不强;城镇火灾隐患严重,农村消防工作薄弱,治理力度不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缓慢,与日益繁重的消防保卫和抢险救援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等等。从新世纪开始,我区将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保障的消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十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防火等重大问题。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大力发展城乡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保卫力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层层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努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消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消防建设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社会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结合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凭祥、合山、东兴市10个县级建制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4年底前,其余各县城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到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所依据的城镇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要根据自身消防安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行业,要落实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制、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四)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加以整改消除。对限期内不能整改消除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五)切实加强农村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针对我区农村特别是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火灾较为突出的情况,研究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努力遏制农村火灾上升的势头。要着力督促和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通过制定防火公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开辟防火通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及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使全区农村的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六)制定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职能明确、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的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地区可能出现的爆炸、有毒灾害事故制定紧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措施、手段,适时召开联席会,组织模拟演练,从组织、制度、措施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准备,以适应灭大火、打恶仗和及时、准确、快速、有效处置爆炸、有毒等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各地在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要本着不欠新帐、快还旧帐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消防基础设施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建设与城镇建设发展相适应;消防车辆、器材装备与城镇经济发展、灭火救援任务要求相适应;消防通讯指挥建设与城镇灭火救援的快速反应要求相适应。到2005年底前,全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加资金投入,尽快还清欠帐。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商业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区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一步到位,不欠新帐。旧城区改造,要一并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帐问题。(二)2002年起,各县(市)政府要将消防事业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三)确保消防站的合理布局。2005年底前,各地市必须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当地《消防规划》规定应建各类标准消防站总数的70%。“十五”期间已经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8个城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来宾、合浦、平果、崇左等4个县城,在2003年底前,各应新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要在城市规划中优先安排消防站建设用地。(四)加强特勤队伍建设。被列入特大城市建设目标的南宁、柳州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两个特勤消防站;被列入大城市建设目标的桂林、梧州市,在2003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被列为争取建成大城市目标的北海、钦州、玉林、贵港4个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所有建成投用的特勤消防站,必须按车辆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大型高举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等特种消防车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真正把特勤队伍建成灭火、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五)已经建成投用的各类消防站,要逐年投入经费改造营房及训练设施和改善车辆装备。2003年底前,现有消防站实现无危房,建筑面积及训练场地设施达到建站标准;各类消防站的各种消防战斗车辆、灭火装备、战斗员各类防护装备以及战斗班、特勤班、中队的装备配备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六)建设消防培训基地。“十五”期间,各地市必须建成或筹建一个能满足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员进行技术、战术训练和进行专业理论教学、社会消防培训的训练基地。(七)建设现代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003年前,区辖9个地级市、10个县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在消防支、大队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省会城市按ⅰ类标准、地级市按ⅱ类标准,其余城市按ⅲ类标准配置完成。有中队的县要设置简易接警台,组建350mhz无线常规网,以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八)加强消防水源建设。2003年底前,各地必须建设完成市政消火栓应建数的80%,2005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三、强化消防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一)在全社会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去。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系统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促使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凡有条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参观和消防咨询,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要通过每年举办的“119”消防活动日和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防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通过电视、报刊经常播出、刊登公益性消防宣传的节目和文章,积极宣传消防部队的建设成就,介绍消防工作经验,曝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教育与警示,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三)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使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宣传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四、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化消防队伍为补充,构筑广西防灾治灾力量体系(一)努力扩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规模。积极向中央反映广西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争取国家增编时向广西倾斜。力争“十五”期间我区公安现役消防兵员按占人口万分之一的比率配备,达到全国兵员编制的平均水平。(二)强化消防部队技术岗位在职干部的培训。分层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逐步提高防火、灭火岗位中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以保留业务骨干,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防火、灭火干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三)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十五”期间,尚未建有现役制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常住人口两万以上和自治区重点建制镇,均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脱产专业)或志愿消防队(有基地、人员不脱产),建队经费和队员待遇由所在地政府解决。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已建立的要巩固加强,不能自行撤销。大的乡镇所在地,要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及消防器材装备。所有地方、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均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初步形成以公安消防为主体,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为补充的防治灾体系。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消防安全状况,紧紧抓住本地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及时报请政府加以解决。(二)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改革后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加强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严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火灾责任事故和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净化消防安全环境。(三)强化内外消防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优质服务。(四)加强消防部队执勤训练。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本着“仗怎样打,兵就怎样练”的原则,从实战出发,从难、从严要求,强化部队官兵智能、技能和体能的全面发展训练。要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制定相应有效的训练计划。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和造就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纪律严明,特别能吃苦、能战斗的队伍。要进行部队训练改革,以适应性训练为内容,实战性训练为目标,强化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各类车辆、装备器材的熟练操作训练;高温、有毒、浓烟、缺氧等复杂环境的适应性训练;辖区道路、水源及重点保卫对象内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的熟悉;以及白天、夜间的实战演练等。适时组织跨区域的多支队伍参加的联合演练。要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指挥和处置程序,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素质(一)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及遵纪守法、爱国奉献、艰苦奋斗、革命人生观等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格贯彻条令条例,提高正规化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二)积极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各类消防专业人才。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推动地方高等院校设立消防专业,鼓励干部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机构。到2005年底前,消防部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师团职干部比例力争达到10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比例力争达到80%。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晋升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消防部队各级、各类干部要先培训、后晋升,先培训、后上岗,对防火、灭火等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要实行任职前资格考试制度。七、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一)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充分利用我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他科研力量,加强消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区消防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点开展城市火灾、化学灾害事故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特殊火灾预防与控制技术的研究,灭火救援模拟训练技术的研究,灾害事故安全评估体系以及建筑物性能化消防安全设计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二)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2003年前,消防总队机关、地级市消防支队要组建消防信息局域网,地区消防支队要组建消防信息远程网,并依托“金盾信息网”干线实现全区消防部队计算机联网。加强消防业务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强消防部队办公现代化进程,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并据以规范消防管理监督程序,实现消防管理正规化。(三)充分利用区内外的技术力量,促进我区消防产品生产。要从政策、技术上提供帮助,引进区内外的先进技术、关键技术,积极扶持区内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要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的分割局面,正确引导生产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要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依法治火的良好执法环境(一)加强消防立法工作。要针对本地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建设、市政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政管理措施,逐步形成以《广西消防条例》这一基本法规为中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消防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为补充的全区消防法规体系,努力做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与消防管理实际需要相适应。(二)建设依法治火的良好执法环境。社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用消防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消防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模范,公正无私地支持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共同维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实现依法监督、依法治火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教育项目建设,切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以下简称“基层教育工程”)的领导,切实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改善我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二、实施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的各地、市、县的额度,配合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和各地、市、县筹措配套资金,统筹规划,集中投入,用1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扩建876所农村中小学校,新建56.5万平方米的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总投资28259.75万元。结合基层教育工程的实施,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撤并过于分散的校点,集中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三、建设项目安排原则(一)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基层教育工程项目建设与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深化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凡列入基层教育工程的学校,必须是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保留的学校。(二)基层教育工程资金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义教工程”)资金、“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工程”资金以及“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凡一期、二期“义教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覆盖的项目学校(特别是小学),以及校舍面积已达标的学校,基层教育工程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三)建设项目安排要体现重点解决贫困乡镇初中办学条件,继续加强村完小建设的原则。(四)确定的项目学校必须根据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需要、学校覆盖人口、在校生中长期的发展规模,参照《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有关指标,从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出发,算好帐,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学校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计划库,保证学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五)基层教育工程项目的确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本着“急需什么,先解决什么”的原则,在学校的中长期项目建设计划库的基础上,确定建设项目。不能人为地扩大规模,项目资金一定要集中投入,凡列入项目计划的,所需资金一定要保证,不能留缺口,不能搞半拉子工程。项目优先考虑建设的次序是:教室--学生宿舍等生活必备用房--其它教学用房--其它用房,通过基层教育工程的实施,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教职工住房。(六)基层教育工程项目是依据各地、市、县逐级上报的项目,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进行审核并作必要的调整后予以安排的。四、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项目建设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脱离当地实际;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基层教育工程新建的校舍统一要求建成砖混或框架结构校舍,使用寿命要求达到50年以上。校舍建设计划单方造价按500元/m2计算,要防止互相攀比和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五、资金额度及项目建设计划(一)资金额度。按照《通知》精神,自治区安排用于基层教育工程项目专项资金2.2亿元,并要求各县(市、区)按不同的财政状况提供配套资金共计3200万元。由于各地积极响应,承诺配套更多的资金,以充分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因此,最后确定此次基层教育工程项目总投资计划为28259.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22000万元,县(市、区)配套建设资金6259,75万元。(二)项目建设计划。全区基层教育工程项目计划建设876个农村中小学校,882个工程,56.5万平方米校舍。六、项目实施周期所有教育项目力争在2002年3月底前开工,2003年3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实施周期为1年。七、项目实施和管理为高质量、高标准地实施基层教育工程,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要加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教育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要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项目的责任制,并对上一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亲自抓教育发展规划,抓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抓项目规划,抓项目实施,抓部门协调;要成立以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教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要从地区(市)到县(市、区)、乡镇、村、校层层签订责任状,增强约束力,增强责任感,把工程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二)明确职责,部门配合。本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部门要与财政、计划、审计、建设、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建设部门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结算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程序;土地部门要做好用地规划,尽量为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所需用地提供方便,并在办理征地方面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督。(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发动工作。要让各族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基层教育工程充分体现了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是对广大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关心和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区农村基础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我区各族人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通过宣传教育,使实施基层教育工程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全区各族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项目实施。(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认真总结我区实施世行贷款“第二个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工程、“义教工程”、“边境建设大会战教育项目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实施基层教育工程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1.根据基层教育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将制订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各项目县(市、区)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资金封闭运行,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中央专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严禁将项目专款用于清偿以前中小学校建设欠债或挪作他用;对克扣、挪用项目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要配备懂业务、责任心强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自治区将制订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土建管理办法》,对项目立项申报、计划下达、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作出规定,从而建立起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开竣工审计制、项目档案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制、校园总体规划专家论证审批制等,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使基层教育项目工程基本建设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按时、按质完成。3.自治区将制订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审阅有关档案资料,实地察验建设工程情况,对项目学校规划、设计、施工等作出全面评价,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改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年度竣工工程验收材料汇总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必须组织教育、财政、建设、审计、计划、设计等部门,实地察验和抽查不少于总量的40%的工程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竣工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市进行随机抽查。各地、市、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管理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