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已经下发。《通知》总结肯定了气象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气象工作取得的重大成绩,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气象事业的根本任务。认真贯切落实《通知》的精神,对于进一步完善现行气象工作管理体制,促进我区气象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实现我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地的气象部门既是科技事业单位,又是当地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它在防灾抗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要以国家气象事业为依托,积极发展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进一步完善地方气象服务网。支持气象部门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加快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把减灾防灾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好,迅速改变我区气象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要把气象科研和气象服务纳入地方科技开发、服务的体系,特别是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份,进一步提高气象服务的总体效益。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效益。要继续加强对各种灾害性天气规律的研究,加强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监测和预报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要依靠科技进步.在加强中短期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预报的同时,积极做好长期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和气候预测,加强人工增雨和消雹的科学研究和作业的技术指导,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和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要积极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帮助乡村和各部门基层场站建立和健全气象监测.监听服务组织,把气象科学技术辐射到广大农村,做好地方小气候的预测预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预报服务的质量;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有偿服务,技术开发和综合经营,增强气象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区、地(市)县三级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各级政府要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凡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的基建经费和事业费按“谁受益谁拿钱”的原则,分区、地(市)、县三级负担,为气象部门建立计划、财务户头,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今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还要努力拓宽气象服务领域,新增加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所需基建投资和维持经费,由地方各级计委、财政厅(局)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四、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改善气象部门的工作、生活条件。要把气象台站业务用房、职工住房、饮水,供电、燃料、交通等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和计划,逐步增加地方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要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气象部门职工的公费医疗、子女升学和就业等有关生活福利待遇应与当地其他工作部门职工一样,由各地政府统一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部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支持当地气象部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理顺关系。机构改革中,应注意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未专设气象机构的区辖市,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不改变原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在当地区域性气象服务、管理机构增挂市气象局的牌子,开展城市气象服务和管理市属县的气象工作,对市气象局实行区气象局、市政府双重领导,与此有关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由市计委、财政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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