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梧二级公路藤县收费站点问题的复函
- 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调整南梧二级公路藤县收费站点的请示》(交财务报[2002]84号)悉。为了确保南梧二级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南梧二级公路藤县收费站点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南梧二级公路富吉收费点撤销,并入潭东收费点,由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更名为南梧公路藤县收费点;在拓宽车道施工期间,藤县收费点暂停收费,临时改在原富吉收费点收费(双向收费)。二、藤县收费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7]41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期限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南梧公路投资及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与南梧二级公路各收费站的收费期限一并重新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贺州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贺州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三日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贺州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2日至14日,自治区主席李兆焯、副主席袁凤兰率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贺州地区考察调研,帮助指导该地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同时为全区明年的计划安排做相关调查研究,并协调解决贺州地区在撤地设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8月12、13日,李兆焯主席一行考察了农村、企业、学校、医院及市政设施等有关情况。8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贺州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袁凤兰副主席主持会议,李兆焯主席作重要讲话,区直与会部门负责人对贺州地区当前及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一、充分肯定贺州地区设立以来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贺州设立地区几年来,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据统计,2001年,全地区完成gdp102.8亿元,比上年增长7.6%,财政收入6.7亿元,比上年增长18%。2002年上半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也比较好,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成效,特色经济初步显现,尤其是优质、高效、特色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农产品流通也很活跃。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支柱产业,旅游入境人数居全区第二位。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取得了新的成绩。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新的进展。这些成绩是贺州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各个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的结果,是贺州地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团结拼搏的结果。希望贺州地区各级各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发扬好的传统、作风,抓住建市的机遇,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二、对贺州地区撤地设市的工作意见会议强调,贺州、河池、百色地区撤地设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各族人民的关怀,是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支持。同时,这也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优化全区生产力布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撤地设市是贺州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会议要求,贺州地区要以建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争创优势,推进发展,建设一个文明富裕、充满活力和富有特色的新贺州。(一)贺州要与梧州、玉林一起,共同肩负起建设我区出海通道“东大门”的历史责任。贺州、梧州、玉林是我区出海通道的“东大门”。贺州地处桂、湘、粤三省区的结合部,在建设“东大门”的总体进程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负有重要的责任。贺州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快干线建设的同时,着力建成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公路多层次公路构成的交通网络。对内要扩展高等级公路的通达深度,对外要努力打通出省通道。当前,要尽快启动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的施工,积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洛湛铁路广西段的前期工作。作为桂、湘、粤三省区结合部各种生产要素的交汇和集散中心,贺州建市后,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二)要以建市为契机,进一步整合力量,争创优势,推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贺州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充实完善经济社会规划,在新的高度上推进经济和社会的新发展。要认真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加强农业基础、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总体要求,结合贺州的实际,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明确贺州市在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格局中的定位和目标。贺州在现代农业、旅游业、现代流通业和外向型中小加工业等方面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优势,要把发展外向型经济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当前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搞好搞活现有产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营造环境,创新机制,搞好服务,招商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着力构建支持今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产业基础和财源基础,争取在一个不长的时间内,使贺州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财政的自我调控能力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会议指出,贺州撤地设市后,尽管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农业的基础地位没有变,农业人口占多数、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的局面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撤地设市,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更高了。因此,一定要加强和改进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要学习外地经验,积极探索市带县体制下对农业和农村工作更为有效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扶持方式。贺州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较好,又毗邻粤、港、澳,今后应该成为我区创汇农业、外向型农业和高效农业的示范区。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要着力推广农业和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各类服务组织的功能,拓宽农副产品流通渠道。同时,要积极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要重视扶贫工作。继续加强农田水利、造林绿化、农村道路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一定要把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确保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发展城市经济,不断增强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确保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增产增收。(三)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撤地设市后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市后,贺州市要从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的总体要求出发,认真研究修编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地级贺州市的城市规划。不仅要编制总体规划,还要编制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各类配套规划。地级贺州市是今后整个贺州地区城市体系的核心城市,处于中心地位,肩负着辐射、服务和带动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一定要在原县级贺州市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好。要采取法制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管齐下的科学管理办法,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进行统一安排和严格控制,切实把新贺州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和理顺市一级、城区一级管理城市的职责、权限。重大的规划和建设,其权限要集中到市一级。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方便群众、完善功能、服务发展、提高经济社会承载能力出发,着力拓宽各方面的发展空间。要注重城市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造林绿化、环境保护、城市防洪等方面的建设。注重城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设施的完善。要努力改善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的总体生活质量。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自身独特风格的研究,实现科学与艺术的统一,规律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在地级贺州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要加强和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城市干道的走向、路幅和干道沿线的建筑要控制好。二是对城市的功能分区要进行科学设置。三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重要的基础设施要有长期、中期和近期规划。四是要把市区沿江防洪堤建设和城市建设结合起来,要把江滨留给市民,新贺州市要规划建设一条环境优美的江滨大道。五是要高度重视城市的绿化美化。(四)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会议强调,贺州建市后,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方针和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领导和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撤地设市过渡时期的组织领导,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在地级市和城区新机构成立前,原地区和原县级市各级领导班子包括各个部门要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各项工作照常运转,确保撤地设市工作有序、平稳、顺利进行。要做到统筹兼顾,坚持一手抓撤地设市筹建工作,一手抓经济,使行政区域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两不误。地级贺州市政府是新建立的政权机构,建市后要尽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市一级管理权限、职责相匹配的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切实把政府的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上来,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新的政府机构的新形象。要学习、研究市带县体制的领导方式和方法。加强对市带县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知识的学习、研究,更好地适应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市带县的水平。(五)要发扬艰苦创业的传统作风,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去开展各项工作。贺州撤地设市后,一定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作风,把几年来工作中形成的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良好风气,坚持和发扬到今后的建市工作中去。建市后各方面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一定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的办法去运作经济,筹措建设资金。要切实转变、改进在资金筹措上的传统观念和单一的办法,认真借鉴区内外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注重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努力拓宽城市建设和各方面事业发展的资金筹措渠道。要把现有资金用好,提高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在改革投融资体制、改进投融资的方式方法、提高投融资的水平和效果上下更大的功夫。要以体制创新去推进融资,推动发展。会议强调,贺州优势很多,潜力也很大,前景很好,现在建市在即,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良机,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努力做好下半年的工作,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三、关于自治区给予贺州撤地设市的资金支持会议指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贺州的建设和发展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贺州的发展是全区总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区发展的高度,对贺州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贺州地委、行署在汇报中提出了在撤地设市工作中需要自治区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以下方面给予贺州地区撤地设市专项补助,主要用于关系全局的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给予贺州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和疾控中心补助经费共1300万元,其中由自治区计委从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500万元。(二)给予贺州高中补助经费300万元,用于建设现代化电教中心。(三)给予贺州图书馆、博物馆补助经费共400万元。(四)给予贺州人民影剧院、群众艺术馆补助经费共400万元。(五)给予贺州体育中心补助经费500万元。(六)给予旺高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经费500万元。(七)给予贺州市、昭平县、钟山县各100万元,富川瑶族自治县200万元补助经费。(八)给予贺州地区改善办公条件一次性补助经费共1500万元,其中贺州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和贺州军分区各100万元。以上专项补助经费共5500万元,在2002、2003年内按工程进度拨付。此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资金上也给予了支持。出席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宋晓天、陈庆勇,计委莫恭明、经贸委曾绍群、教育厅余益中、民政厅郑荣贵、财政厅刘铭达、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李良业、建设厅郑应炯、交通厅田金贵、水利厅李里宁、农业厅张明沛、外经贸厅李志勇、文化厅于瑮、审计厅聂江武、环保局程志宏、统计局廖新华、林业局金大刚、旅游局陈听正、政策法规室廖伦生、扶贫开发办胡德才。贺州地区黄道伟、罗黎明,以及有关同志。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从2002年起,我市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府发[2001]143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粮缴纳方式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二、公粮结算办法(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统一按每50公斤原粮51元收取。(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其公粮实物变现采取下列办法结算:由财政部门将公粮粮权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三、公粮结算价格及代理接收费标准(一)公粮结算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公粮,由财政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6元。(二)委托代理收购费标准: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5元,由财政部门付给。(三)结算期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前。邕宁县、武鸣县可参照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九月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二、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一)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二)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务。(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三、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六)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七)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八)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实行出让供地的总量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活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交地价,原则上按该宗地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缴纳。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要求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属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用地,根据需要可选择招标、拍卖或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按照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五、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落实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把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成为政务公开、廉政勤政和优质服务的窗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以及其他经营性的项目用地,不按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区土地有形市场的正常运作,完善我区生产要素市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文)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台帐管理1、医疗费用个人台帐的建立。由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ic卡),作为离休干部的就医凭证,并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台帐,对每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2、个人医疗资金的划入。从离休干部统筹基金中给予每位离休干部划入一定数额的个人医疗资金,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年划入500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划入3500元。3、个人医疗资金的使用。离休干部门诊或住院时,凡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资金用完后,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当年个人医疗资金有节余的,按余额的80%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现金方式发给本人。其余资金滚存使用,不能提现,不可继承。二、离休干部的就医管理1、择点就医。离休干部可在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2、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规定每次不超过50元不变,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提高到每次不超过30元。确因病情需要超过以上限额标准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批准,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3、异地居住、因公出差(单位组织外出)、探亲或转往省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度内到市医保中心按照市内同类离休干部的费用结算办法进行报销。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市医保中心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采取“月度80%预付,年度定额结算,节余部分返还,超支共同分担”的办法结算:每月以实际发生费用的80%预付;年终以本医院的实际医疗服务量作为年度结算定额即用年度离休干部人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实际门诊人次作为门诊医疗费用定额,用年度离休干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实际出院人次作为住院医疗费定额;年度医疗费用等于年度结算定额的按实际发生数结算,低于年度结算定额的,节余部分按80%返还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年度结算定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管理,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二乙人员”)的医疗待遇,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7号文)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二乙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台帐管理1、医疗费用个人台帐的建立。由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医疗保障卡(ic卡),作为二乙人员的就医凭证,并建立二乙人员医疗费用个人台帐,对每位二乙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2、个人医疗资金的划入。从二乙人员统筹基金中给予每位二乙人员划入一定数额的个人医疗资金,划入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乙人员如同时是离休人员时,只可执行基本一项最高标准。3、个人医疗资金的使用。二乙人员门诊或住院时,凡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资金用完后,由二乙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当年个人医疗资金有节余的,按余额的80%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现金方式发给本人,其余资金滚存使用。二乙人员个人医疗资金的余额不能提现,不可继承。二、二乙人员的就医管理1、择点就医。二乙人员可在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2、门诊药品处方仍实行限额管理。地厅级及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规定每次不超过50元不变,处级及处级以下的人员提高到每次不超过30元。确因病情需要超过以上限额标准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批准,并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保中心备案。3、异地居住。因公出差,探亲或转往省外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年度内到市医保中心按照市内二乙人员的费用结算办法进行报销。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市医保中心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月度80%预付,年度定额结算,节余部分返还,超支共同分担”的办法结算:每月以实际发生费用的80%预付;年终以本医院的实际医疗服务量作为年度结算定额,即用年度二乙人员人均门诊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实际二乙门诊人次作为门诊医疗费用定额,用年度二乙人员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乘以本医院二乙人员实际出院人次作为住院医疗费定额;年度医疗费用等于年度结算定额的按实际发生数结算,低于年度结算定额的,节余部分按80%返还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年度结算定额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九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2002年5月23日国家七部委办局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字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2年6月25日国家七部委办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通知》的统一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切实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通过整顿使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重点(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并给予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严格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政府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到计划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等,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违反规定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施工前应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必须办理销售手续,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3.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资质等级条件,把好准入关。对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办理合同鉴证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在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房地产交易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七)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完成脱钩改制,在本通知下发时,尚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无证(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资质证书)无照(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越经营范围或不履行备案手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要依法查处。三、工作步骤(一)第一阶段(2002年9月10日至2002年9月20日):学习宣传阶段。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学习宣传《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对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二是学习宣传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建设、依法监督的良好氛围。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全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二)第二阶段(2002年9月21日至2002年10月20日):组织检查阶段。1.自查自纠(2002年9月21日至2002年10月10日)。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布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的对象和范围是所有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2002年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组织抽查(2002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20日)。一是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二是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三)第三阶段(2002年10月21日至2002年11月5日):整治阶段。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开发、广告虚假、合同欺诈、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四)第四阶段(2002年11月6日至2002年11月20日):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来的情况,并书面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在搞好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一批遵纪守法的优秀房地产企业。同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各地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依据《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整改意见:1.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行业协会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资质的初审工作,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审批依据。2.建立和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手续;对不依法行政,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依法严肃查处。3.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4.完善和健全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5.建立诚信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逐步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行为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加强房地产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快制订“商品房按套(栋)计价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与交易活动(含交易场所、房地产博览会交易会等)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纪人、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等资质年检办法”。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计划、经贸、财政、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和房屋价格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合作、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工商部门对合同的欺诈行为、广告的虚假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施工程序、质量、面积计算、竣工验收、销售、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监察部门对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过程中的协调联络及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被投诉但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建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月报制度。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
-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二00六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南宁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经研究,现将2006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达你单位2006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具体项目名称、补助金额等详见附件。二、各项目单位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详细资金使用计划,报南宁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三、项目单位要与南宁市环保局签订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7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5]77号)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四、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项目单位制定用款计划报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同时,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5]77号)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款。六、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由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附件:2006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细表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财政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百色地区行署,百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局、移民局:为了加强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确保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自治区移民局结合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实际,参照《龙滩水电站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制订了《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移民安置实施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管理体制、各方职责、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对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着重要意义。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九月二日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保证枢纽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百色水利枢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施工区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三条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下称移民安置)的实施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枢纽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要求。第四条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移民监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右江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六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包括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和库底清理等内容。第七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应按项目建立资金管理、移民监理和竣工验收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负总责,任务、资金、权利、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县(市)为基础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第九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是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与右江公司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二)组织地区行署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履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按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补偿投资完成移民安置任务;(三)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四)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右江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十一)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十二)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条自治区交通、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区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按签订的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三)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四)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五)编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第十一条地区行署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五)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六)做好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七)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八)审核、汇总本地区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九)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十一)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十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地区行署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二)组织本县(市)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五)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完成本县(市)的移民安置实施任务;(六)做好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移民安置项目招标工作;(七)负责本县(市)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八)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九)负责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好移民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施工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十)负责编制本县(市)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十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并协助右江公司办理有关枢纽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十二)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十三)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第十三条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工作。第十四条右江公司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二)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筹措并及时拨付移民资金;参与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三)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四)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五)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招标工作;(六)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共同审定预备费的使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七)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配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八)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九)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受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的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勘测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补充完善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工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负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归口;(二)协助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三)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搬迁计划要求,提供设计成果,在库区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负责技术交底;(四)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五)配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的检查和审计;(六)负责设计变更及其核定和补偿概算调整编制工作;(七)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八)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六条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受右江公司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共同委托,按合同规定执行移民综合监理任务。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移民安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即依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区属和县(市)属项目,区属项目包括国道(桥梁)复建、水文水位站迁建、大地坐标点、水准点恢复、文物抢救、挖掘和迁移、百色茶场搬迁等,以上未提及的项目为县(市)属项目。按补偿投资概算科目可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库区防护工程和库底清理等项目。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kv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管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应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建设规模和重要性分级分类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因项目的特殊情况,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委托项目的建设单位,并与之签订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设计管理。(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审批的《右江百色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永久占地专题报告》,按国家和自治区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写,经自治区审查并按自治区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时抄报右江公司。各类专题报告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国家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实施中如需作重大变更,应专题逐级报审。(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单项设计委托和管理;生产安置项目,需要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三)设计的调整和变更。经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且有正当理由,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可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与综合监理单位共同审核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按规定审批。(四)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应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承担移民安置项目设计的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项目建设的设计代表,协助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第二十一条地、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应在上年度依照下列程序编报:(一)县(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应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的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月底前报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地区移民主管部门将所编制的本地区年度计划,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地区行署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二)区属移民安置项目按隶属关系将所属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在11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时送右江公司;(四)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右江公司在12月底前组织审定并批复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于次年元月初下达年度计划。未列入批准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能实施。移民安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任意变更。当年度计划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需要调整变更时,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变更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并抄送右江公司和综合监理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变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变更计划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右江公司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一)移民搬迁。由地区行署按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统一布置。移民户的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国家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单位应按照移民主管部门和监理的要求填报月、季和年度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经监理单位签字后逐级上报。(三)生产安置项目。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实施;其中集中连片的种植业、养殖业和规模较大的二三产业可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其余生产安置项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移民户或移民单位进行开发,并监督其按计划完成。所有生产安置项目应按审批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配和落实至移民户。(四)补偿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项目的权属关系将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数量和资金进行公示、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兑现或拨付资金,按协议规定实施。(五)其他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完成。(六)移民安置项目中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三条跨县(市)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在地区行署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迁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搬迁,与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办理移交手续,协助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生产项目和补偿项目的实施。第二十四条对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在落实生产生活出路的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取得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出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移民和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协议,并公证后,办理有关手续,由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生产生活。第二十五条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监督,提出监督和检查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定期提交综合监理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应及时组织整改。第二十六条验收和移交。(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编写自验报告,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包括移民综合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也相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设计工作报告。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验收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报告应抄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二)生产安置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有单项设计的项目,参照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其余的由地区行署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验收。(三)补偿项目,县属项目由地区行署组织验收,区属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四)其他项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或地区行署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内容包括:(一)农村移民补偿费;(二)集镇迁建补偿费;(三)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四)防护工程费;(五)库底清理费;(六)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七)预备费;(八)有关税费;(九)利息(上述费用在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第二十八条移民资金实行自治区、地区、县(市)三级包干责任制,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协议或责任书的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其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第二十九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和施工区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和审计,确保移民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第三十条右江公司应根据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包干协议,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按期、足额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拨付。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季度向右江公司报送移民资金使用统计报表。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照国家审定的水库淹没和施工区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到地区行署和区属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及区属有关部门按此编制相应的分解分配方案并按批准下达的移民资金分解分配额实行包干。第三十二条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没有项目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第三十三条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一)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使用。(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审定的本县(市)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及补偿标准,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上,分别建立帐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三)对移民户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审定的标准和数量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按搬迁安置进度兑现资金,保证移民户能如期搬迁,做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真正落实。(四)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没有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并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五)对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六)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七)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第三十四条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的管理。(一)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帐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五条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六条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第三十七条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地、县(市)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其他费用的管理。(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右江公司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一掌握,按年度计划及设计合同拨付。(二)实施管理费:由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地方所掌握部分的15%、15%、70%比例分配。(三)开办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四)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使用。(五)监理监测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及有关监测工作,由右江公司商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监理、监测合同的规定拨付。第三十九条预备费的管理。(一)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二)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及右江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第四十条其他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的额度,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第四十一条移民(项目)包干资金的节余及银行存款利息的管理。(一)移民项目的费用采取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通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包干经费以内节余的资金,归项目责任单位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其他移民安置项目包干经费的调剂。(二)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可用于调剂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和奖励完成该项目任务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具体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和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补偿投资概算需要调整时,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概算调整要求。由右江公司按国家审批程序上报审批。第四十三条财务管理。(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在移民主管部门内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经费拨付程序,严格按计划、程序和制度拨款、用款。(三)财会人员要依法建帐,加强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和右江公司要求,按时编报财务报告。(四)各级领导要支持移民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的工作。移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拨付非移民项目和支付违规、违纪资金。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移民经费的使用纳入重点审计对象,由政府审计部门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和会计报告进行专门的审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并送右江公司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第四十五条右江公司对移民经费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第五章移民监理第四十六条移民安置实行移民监理制度,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第四十七条移民综合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总体进度。投资和综合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做好移民安置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第四十八条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进行移民综合监理。第四十九条移民综合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联合发文将综合监理任务书送达库区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地区行署及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条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进驻现场监理点,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移民综合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一)编制移民综合监理规划、制订综合监理工作细则;(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成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投资概算调整;(三)按照批准的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根据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给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四)对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报表签署监理意见;(五)对移民安置实施的整体质量作出评价;(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依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定期向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抄送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七)参与移民安置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八)协调移民安置实施中有关各方关系;(九)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第五十二条移民安置中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应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移民项目单项工程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单位和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第六章移民安置验收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在移民安置项目单项验收的基础上,根据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下闸蓄水的要求,依据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移民项目的设计,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阶段验收和移民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三个阶段。(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三)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第五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程序。(一)截流前的移民安置验收和水库蓄水前的移民安置验收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右江公司组织进行。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后,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向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下达本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有关任务;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实施单位,对本阶段应完成的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验,提出阶段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根据验收申请提出监理意见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右江公司;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分别召开有右江公司、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参加的验收会议,检查移民安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对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提出验收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右江公司。(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右江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枢纽工程竣工验收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验收申请后,指定验收负责单位,并向其下达移民安置验收任务。由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交工程验收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右江公司。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百色水利枢纽建设期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即告结束,移民安置工作转入后期扶持阶段。第五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验收的需要,由移民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工作。验收资料一般应包括:(一)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批复文件;(二)移民安置实施报告(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实施、集镇迁建实施、各专业项目复建实施、防护工程实施等内容);(三)设计工作报告;(四)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报告;(五)审计报告;(六)单项工程验收报告;(七)实施单位自验报告;(八)库底清理报告;(九)其他有关资料,包括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文件、实施年度计划、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对按计划完成满足枢纽工程阶段性目标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由右江公司按完成移民安置投资的1%。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侵占、挪用移民经费,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无正当理由拖延移民安置的实施,擅自变更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和阻碍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进程,致使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及移民生产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违反国家法津、法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当事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02]1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区海域勘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域勘界的意义我区大陆海岸线长1595公里,海岸界点东部与广东省廉江县交界于英罗港,西部与越南交接于北仑河口。海域与广东、海南省相邻。我区沿海有北海市(包括合浦县)、钦州市、防城港市(包括东兴市)。我区沿海各级行政区毗邻海域的行政区域界线一直没有明确。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海洋开发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没有确定海域界线,争海、争滩、争岛的矛盾日益突出,海域使用和归属纠纷屡有发生,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海域勘界旨在划定沿海县际间毗邻海域的管理线,解决海域界线不清和岛屿归属不明的问题,既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区海洋事业来说,是一件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基础性工程。二、海域勘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海域勘界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海域勘界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批实施,先易后难。省际间的行政海域界线,由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自治区予以协助;我区境内市与市之间、市与县之间的海域界线,由自治区组织勘定(设区的市城区间的海域界限,由市组织勘定)。根据全国海域勘界总体时间安排,我区确定用3年时间完成全区勘界任务。按年度安排勘界任务,先易后难分批实施,先将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多、调处难度相对较小的界线作为试点勘定下来,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继而逐步勘定争议较多、调处难度相对较大的界线。海域勘界是以现行行政区划现状为基础,以陆域行政划界临海的界桩为海界起点,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用先进技术手段形成准确反映海域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地形图及信息系统,将沿海市、县际间行政区域海域管理界线固定下来。三、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一)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毗邻我区、属我国管辖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二)海域勘界的原则。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三)海域勘界的任务。1、省际间:(1)与广东省的省际海域勘界,简称“粤桂线”。(2)与海南省的省际海域勘界,简称“桂琼线”。2、县际间:(1)防城港市防城区与钦州市钦南区交接于茅岭江的海域界线,简称“防钦线”(450603450702),是我区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的试点线。(2)合浦县与钦州市钦南区交接于大风江口的海域界线,简称“合钦线”(450521450702)。(3)北海市银海区与合浦县交接于后沟江的海域界线,简称“银合线”(450503450521)。(4)北海市铁山港区与合浦县交接于白沙头港的海域界线,简称“铁合线”(450512450521)。(5)防城港市防城区与东兴市交接于黄竹江的海域界线,简称“防东线”(450603450681)。以上7条界线长约700公里,用3年时间完成勘界任务。时间安排:2002年配合国家勘界办完成粤桂线的海域勘界工作,2003年做好桂琼线海域勘界工作。开展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方面,2002年4月至6月,制定广西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自治区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落实海域勘界工作经费,召开海域勘界工作会议,部署我区海域勘界任务,开展海域勘界技术培训;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完成防钦线海域勘界试点任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合钦线、银合线、铁合线、防东线的海域勘界工作任务。设区的市城区之间的海域勘界,不列入本次任务范围,可由所在市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管理界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管理分界线在本市内使用。四、工作实施步骤我区海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分为3个阶段,即: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全面实施勘界工作阶段,成果验收和后期管理收尾阶段。(一)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开展调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制定勘界方案、勘界政策和各项配套制度,落实海域勘界工作专项经费,召开会议部署海域勘界工作任务。开展试点区海域界线勘定工作,总结经验,逐步铺开。1、建立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自治区、市、县海域勘界领导机构及海域勘界办公室,报上一级海域勘界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2、制定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2号文件和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区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和县际海域勘界试点调查勘测实施方案。(二)全面实施海域勘界阶段。搜集已有的资料,图上作业确定调查区域,开展外业调查,提出海域界线勘定方案,并充分协商,确认海域界线。1、资料搜集。根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发现状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2、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主要包括:浅海测深调查、浅海底质调查、浅海地貌调查、浅海底栖生物调查、岸滩调查和岸线测量调查等。按照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3、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拟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4、签订划界协议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拟定的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进行充分协调,商定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海域勘界办公室负责协调,若还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5、审批划界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统一报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交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市城区之间海域划界方案,报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验收和后期管理阶段。对完成海域勘界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好成果验收和总结表彰工作。建立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制定海域界线管理办法,依法维护已勘定海域的正常秩序,以及做好其他海域勘界的后续工作。五、经费保障根据国办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省际间海域行政勘界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责,我区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具体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经费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批,按年度予以安排。六、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研究、协商、解决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海域勘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水产畜牧局、测绘局、档案局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业务。沿海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必须加强领导,引起重视。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在开展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保持海域使用现状,不得挑起海域争议;对已存在的争议,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挑起事端、干扰海域勘界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借鉴陆域勘界工作经验和利用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已有成果,稳妥开展工作,圆满完成海域勘界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十一日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2002年2月6日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主持召开的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特制定《全区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办法》。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项目按目标如期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用1年左右的时间,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卫生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措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如期完成。二、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一)各级计划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卫生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自治区计委已印发了《关于下达2002年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桂计投资[2002]247号)。各市(地)、县(市)计划部门要尽快转发投资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完成项目开工有关前期工作。(二)做好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对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在2002年9月底以前要全部足额到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也要在2002年10月初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严格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户管理,使项目资金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有监督,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三)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进行审计。一是自治区审计部门制定审计总体方案,指导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并组织对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地、市审计机关按照方案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开展项目审计检查工作;三是各县(市)审计机关,要对项目的计划实施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特别是对审计项目时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及时向自治区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通报,促进项目工作顺利进行。(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一是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求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建立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要分别将上月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以报表形式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报表附后),然后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三是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少部分调整的,要尽快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财政、计划等部门备案;四是认真做好项目督查和竣工自查验收工作。(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落实责任制,协调计划、规划、建设、教育、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规划、设计、用地安排、资金配套等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六)各县(市)在项目的建设中不能收取建设报批、城建配套、教育附加、规划设计、劳动保险、质监以及土地使用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减免相关手续和费用,使卫生院建设项目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9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有关收费项目的检查,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收费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发现在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报批中乱收费、超标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要坚决取缔,责令退还收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党纪国法处理。三、督查和验收计划及时间安排(一)自治区级督查和验收1.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9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发)。2.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12月初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分七个组对全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方法另发)。(二)地、市级督查和验收1.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份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分若干个督查小组,对辖区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查后形成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1月底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交叉竣工验收。地市验收合格后报请自治区进行竣工验收。(三)县级督查和验收1.县(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9、10、11月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对本县所辖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三次以上督查,督查后每月10日写出督查报告和填写进度表报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2.县(市)人民政府在项目竣工后马上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上报地、市,请地、市组织竣工验收,并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四、督查和验收方法(一)督查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座谈会形式进行。汇报内容按督查和验收方案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现场勘察自治区级勘察项目的50%,地市级勘察项目的75%,县级勘察项目的100%;座谈会由当地政府组织卫生、财政、计划、审计、建设、教育、土地、税收、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和乡镇政府、卫生院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参加。(二)验收方法。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勘察和反馈等形式进行,汇报内容将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等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汇报;现场勘察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50%,地、市级验收的项目75%,县级对全部项目进行自行验收。反馈由验收组长将验收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并将反馈情况送自治区卫生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项目全部竣工消息。五、验收内容(一)土建部分1.办理验收手续前,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审计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经验收交接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2.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交由乡镇卫生院分类立卷,统一保管。3.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必须出示有建设、质监等有关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作出评价,防止“豆腐渣”和不合格工程的出现。(二)设备部分1.验收内容和方法按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验收、人员培训和交付使用等准备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妇[2002]17号)进行。2.现场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招标配置的设备合格和使用情况。六、监督和验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组长:吴恒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王其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章远新自治区计委副主任李崇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罗其强自治区审计厅纪检组组长谭明杰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成员:钟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副处长高旭自治区计委社会处处长韦锡佐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吴伟章自治区审计厅驻卫生厅审计处处长宫学林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处长王者槐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陈荔丽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处长谢平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副处长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督查和验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日常工作由谢平同志负责。附件: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表附件: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表月┌─┬──┬─┬──────────────────┬────────────────────────┐││││资金情况│资金及项目进展情况││││├───────────┬──────┼────────┬──────┬────────┤││││总投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完成项目情况│││项目│项├──┬──┬──┬──┼──┬─┬─┼──┬──┬──┼──┬───┼─┬─┬─┬──┤││单位│目│合│自治│卫│县市│资金│占│到│建业│扩建│扩建│完成│占总│完│占│竣│未能│││名称│数│计│区项│生│区政│进入│总│位│务用│业务│、未│投资│投资│成│总│工│竣工││││(│(万│目资│院│府配│专户│投│时│房(│用房│建和│(万│(%)│业│项│日│原因││序││个│元)│金(│自│套(│(万│资│间│平方│(平│改变│元)││务│目│期│(请││号││)││万元│筹│万元│元)│(││米)│方│项目│││用│计││附文││││││)│(万│)││%│││米)│原因│││房│划││字说│││││││元)│││)││││(请│││(│(││明)││││││││││││││附文│││平│%││││││││││││││││字说│││方│)││││││││││││││││明)│││米││││││││││││││││││││)││││├─┼──┼─┼──┼──┼──┼──┼──┼─┼─┼──┼──┼──┼──┼───┼─┼─┼─┼──┤││││││││││││││││││││├─┼──┼─┼──┼──┼──┼──┼──┼─┼─┼──┼──┼──┼──┼───┼─┼─┼─┼──┤││││││││││││││││││││├─┼──┼─┼──┼──┼──┼──┼──┼─┼─┼──┼──┼──┼──┼───┼─┼─┼─┼──┤││││││││││││││││││││├─┼──┼─┼──┼──┼──┼──┼──┼─┼─┼──┼──┼──┼──┼───┼─┼─┼─┼──┤││││││││││││││││││││├─┼──┼─┼──┼──┼──┼──┼──┼─┼─┼──┼──┼──┼──┼───┼─┼─┼─┼──┤││││││││││││││││││││└─┴──┴─┴──┴──┴──┴──┴──┴─┴─┴──┴──┴──┴──┴───┴─┴─┴─┴──┘填报单位(章):项目负责人:填报人:年月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4日至16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汉民、副主席周明甫、吴恒率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百色地区考察调研,帮助指导该地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同时为全区明年的计划安排作相关调查研究,并协调解决百色地区撤地设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8月14、15日,王汉民、周明甫、吴恒一行考察了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新区建设,区直和地直部门对口进行了座谈,听取了百色12个县市及部分地直部门和部分企业的工作汇报。8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百色市召开了百色地区撤地设市现场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由周明甫和吴恒副主席主持,王汉民副主席、周明甫副主席、吴恒副主席在会上讲话,区直与会部门负责人分别发言。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认为,近几年来,百色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都取得了很大成绩近几年来,百色地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经济质量明显提高。2001年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128.4亿元,比上年增长7%,财政收入14.7亿元,增长14.7%,固定资产投资37亿元,增长26%。今年上半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4.4%,财政收入增长10.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倍,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5.5倍。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成效,特色经济初步形成,有色金属工业进一步壮大,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入不断增加,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以及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的成绩;全地区经济发展,民族网结,社会稳定,边防巩固。这些成绩是百色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发展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狠抓精神文明建设的结果,是百色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团结拼搏的结果。会议希望百色地区在撤地设市后,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发扬良好的传统和作风,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二、会议要求百色地区充分认识撤地设市的重大意义,以建市为契机,完善发展思路,强化政策措施,开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会议强调,百色、河池、贺州地区撤地设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各族人民的关怀,同时,这也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优化全区生产力布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撤地设市是百色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百色撤地设市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更为适应,政权架构更为完善,可以从更高层次去依法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更合理地调控生产要素的配置,有效地运用现代化手段和方法进行行政管理,必将给百色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巨大的推动。新的百色市一定要认真分析研究撤地设市带来的巨大机遇,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一)明确职责,转变职能,改变作风,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机构。百色撤地设市后,领导体制将由派出机构变为一级政权,由地管县变为市带县,行政管理的角色和重心将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加快职能转变,适应设市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加强有关城市管理和市带县体制管理知识、法规、模式、方法的学习和研究,尽快熟悉掌握运用。合理划分地级百色市和右江区的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做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以行政机构改革和撤地设市为契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严格控编,确保机构设置方案的落实。通过新机构职能的确定和三定方案的编制,实现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解、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上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用法律法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勤政廉洁,树立新机构的新形象。(二)在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的大格局中找准新百色市的定位。要从全区、全国的发展格局,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去把握新百色市的地位,明确发展方向。要根据百色作为西南出海通道的咽喉要道、地处南贵昆经济区的中心位置、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资源开发区、与东盟成员国接壤等区位优势,确定新百色市的定位,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新百色市不仅成为桂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还能够辐射滇、黔、桂交界地区的广阔区域,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三)树立发展紧迫感,理顺发展思路,搞好结构调整,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要认识机遇,抓住机遇,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创性地进行工作。改革有新思路,开放有新举措,发展有新突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同时要坚持科学态度,按经济规律办事,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急于求成,扎实工作,避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要继续抓好已经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在西部大开发中,百色地区提出了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十五”计划和西部大开发规划,也符合百色的实际和发展需要。这些项目有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有的准备开工,有的正在实施,要加快推进这些工作,尽快建成发挥效益。要集中力量抓好百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和支柱产业的建立。近年来,百色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状况,明确了围绕重大项目加快开发和建设,形成增量、提高总量,把百色建成新兴的铝工业基地、西电东送基地、林纸工业基地、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和新兴旅游城市的发展思路。会议希望,撤地设市后,新的市政府进一步理顺发展思路,继承过去好的做法、好的传统,在支持发展支柱产业上更加坚定,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四)坚持农业基础地位,继续抓紧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攻坚。会议强调,百色撤地设市后,以农业为主、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现状不会立即改变,抓农业、抓扶贫的劲头不能丝毫放松。要继续抓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右江、百色水利枢纽、澄碧河水库的水源,争取实现整个右江河谷的自流灌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进一步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特别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大石山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五)科学规划、抓好基础,把百色市建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要抓紧重新修订百色城市规划的工作,对城市定位、发展模式和功能区划分,要科学论证,吸取我区城市规划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用新观念规划城市。新百色市的规划要与右江河谷城镇带的规划相结合,与南贵昆经济区的规划相结合。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渠道筹措资金,学会经营城市。高度重视城市的管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三、会议确定,帮助百色地区解决撤地设市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会议指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百色老区的发展和建设,一直是非常关注的,支持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对于百色地委、行署提出的,在撤地设市过程中需要自治区帮助、支持的问题,会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所确定的原则,作出以下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补助百色撤地设市资金5000万元。会议同意百色地区行署关于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新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和滚动发展的设想,具体项目会后由地区行署与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等部门衔接后,按程序上报和实施。会议同意对以下项目在安排前期工作、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申报中央国债和其它补助资金、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它专项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础设施项目:交通方面:百色-坛洛高速公路,百色-罗村口高速公路,乐业-凌云-百色二级公路,靖西-德保-田东二级公路,百色-田林-隆林二级公路,百色四塘-德保示洪二级公路,田阳军民合用机场,那吉航运枢纽;农林水利方面:百色市防洪堤,右江河谷灌溉工程,水库除险加固,人畜饮水工程,农村沼气,退耕还林工程;城建方面:百色拉域大桥,百色第三水厂管网工程,百色污水处理厂,百色垃圾处理厂,乐业、德保、靖西、那坡、平果等县城供水工程。产业开发项目:工业方面:平果铝氧化铝三期,桂西氧化铝,香料加工;能源方面:平班水电站,田东火电厂和百色火电厂改扩建,田林瓦村和洞巴水电站,东笋水电站,农网改造二期;农业方面:右江现代农业实验区、桂西农业综合开发;旅游业方面:乐业大石围大坑群景区开发,边境旅游景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百色学院,贫困地区义教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那坡、乐业、田林、隆林四个贫困县医院改造,百色、西林、田林三县妇幼保健院,百色地区和西林县疾病控制中心,利用外资卫生七期、九期百色分项目,百色体育中心,百色图书馆,公检法司设施项目。技改重点项目:百色银海电解铝,隆林铝技改,田林纸厂扩建,东泥水泥厂技改。与会的区直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能,对百色地区撤地设市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以及资金的帮助。会议要求,加强撤地设市过渡时期的组织领导,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在地级市和右江区新机构成立前,原地区和原县级市各级机关要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各项工作照常运转,确保撤地设市工作有序、平稳、顺利进行。要统筹兼顾,一手抓撤地设市筹建工作,一手抓经济,使行政区域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两不误。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杨道喜(计委)、王其鹏、文明、何宪,自治区经贸委刘志勇、民政厅陆汉超、财政厅李崇玉、建设厅陈建和、交通厅田金贵、水利厅张霍德、国土资源厅张勤铭、科技厅苏湘群、公安厅袁光荣、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张敢、人事厅岑可成、卫生厅谭明杰、国家安全厅谭军、司法厅戴红兵、农业厅韦仕鹏、教育厅胡东红、扶贫办黄德举、地方税务局韦艳兰、体育局谢向东、质量技术监督局倪龙生、新闻出版局蓝怀廷、药品监督管理局吴代慧,百色地区高雄、马飙,以及有关同志。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南宁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的定点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肉品流通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和管理:(一)坚持国家规定的定点屠宰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方便群众的要求,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若干个布局合理,标准化的屠宰厂建设方案。屠宰厂建设允许和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进行,同时必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申请开设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场地使用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环保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规范要求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定点资格。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予施工建设,并报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农牧、卫生、消防、技监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中领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3、定点屠宰厂(场)在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后,向卫生、工商、农牧、环保、消防、税务等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有关证照,方可开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三)规范市区现有定点屠宰厂(场):1、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规范,严格按照屠宰工艺流程的要求,食品卫生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规范的规定操作;2、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和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区小型屠宰场。这些小型屠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管理,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对其屠宰量进行核定。凡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及国经贸贸易[2001]652号文规定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严格实行检疫检验制度。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屠宰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检部门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全国统一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能出厂。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屠宰经营环节:(一)放开生猪批发环节,取消固定生猪批发商。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议价成交,只要有能力并取得合法经营生猪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厂(场)进行生猪交易,大力支持养殖基地、猪场、农户、零售商参与生猪批发交易;(二)减少屠宰环节的各项费用。严格执行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自定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在屠宰环节征收市场零售环节的收费;(三)适应肉品零售商的需要,延长屠宰服务时间;(四)增强屠宰厂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肉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区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生猪供应商(批发商)开展代批生猪、代收款等有偿服务,解决他们经营生猪批发和肉品交易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规范肉品市场,加强肉品流通管理:(一)建立健全肉品凭证上市制度。肉品零售商所销售的鲜肉必须具有《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凡没有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动检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的肉品,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处罚。(二)落实市场开办者管理市场的责任。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对其开办市场的管理责任,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检查,发现市场内有经营私宰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经营私宰肉品的零售商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三)设立肉品市场专管员制度。市场专管员负责对肉品市场购销进行管理,把好猪肉入市关、销售关,制止违法交易,协助工商、卫生、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肉品市场专管员由工商部门选配,并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工资由市场业主支付。市场零售肉摊在20摊以下的设1名市场专管员,20摊以上的设2名市场专管员。每季度工商部门组织评比优秀市场专管员,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予以撤换,违纪违法的将依法查处;(四)工商部门与各市场的肉品零售商签订“放心肉”经营责任书,肉品零售商必须承诺不销售私宰肉。对“放心肉”进点数达标的市场给予表彰;对经营“放心肉”达标的经营户授予“放心肉”摊位标牌;(五)强化肉品采购登记制度。使用家畜产品的单位与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签订使用“放心肉”责任书,严禁酒楼、饭店、宾馆、食堂及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条明确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一)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生猪和肉品检疫监督工作,以及加强对肉品市场未经检疫检验肉品的查处工作;(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肉品的卫生监督以及宾馆、饭店、食堂、肉品加工等用肉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管理的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理;(六)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一)来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处理;(二)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屠宰厂(场)隐瞒屠宰数量,偷逃国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四)定点屠宰厂(场)采取给予等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五)肉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六)食品市场开办者、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处理;(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肉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完善各项保障管理机制:(一)调整和充实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商业贸易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商业贸易局局长担任。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解决屠宰经营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加大打击私宰窝点和销售私宰肉的力度。不定期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每年组织4-5次联合执法,对生猪屠宰与肉品流通市场实行长效管理。联合执法队伍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动检等部门组成;(三)加大“放心肉”工程宣传的力度。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工具宣传打击私宰家畜违法行为和肉品市场管理方面的内容,使得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私宰肉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私宰肉,购买“放心肉”,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四)每年从市财政拔出屠宰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经费预算并安排:主要用于联合执法工作经费;肉品市场管理工作经费;表彰奖励在屠宰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以确保生猪屠宰与肉品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贺州河池百色地区召开现场办公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的有关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73、74、75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了贺州、河池、百色地区(以下简称“三地”)撤地设市、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决定近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区直各委办厅局负责人到三地召开现场办公会,帮助指导三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为全区明年的计划安排做相关调查研究,并协调解决三地在撤地设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通过这次现场办公会,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各部门的自身建设。为做好现场办公会的有关准备工作,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贺州、河池、百色地区在撤地设市工作中须明确的几个原则(一)要充分认识三地撤地设市的重大意义。贺州、河池、百色地区同时撤地设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各族人民的关怀,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与帮助。这不仅是三地经济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三地撤地设市,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反复研究,为优化全区生产力布局,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三地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充实完善发展思路,研究强化措施,开创工作的新局面。三地要对领导体制由派出机构变为一级政权、由地管县变为市带县这一深刻变化进行深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区直各部门也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帮助指导三地加快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二)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尽管三地在撤地设市后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农业的基础地位没有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占主导的局面在短期内也不会改变。撤地设市后,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更高了,三地要适应新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三)要强化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地撤地设市后,要认真研究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一是要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明确市及城区的职责和权限。二是从2003年开始,要将三地的城市重大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列入区直各有关部门的计划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尤其是争取列入国债项目。三是对城市的产业布局进一步规划、调整,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城市规模的扩张和经济总量的增大。(四)要认真按照江泽民总书记“5.31”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三地撤地设市后,要牢固树立加快发展的思想,做到改革有新思路,开放有新举措,发展有新突破。同时,要坚持科学的态度,按经济规律办事,不急于求成,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力求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不留后遗症,或少留后遗症,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五)要善于用市场的办法来筹措撤地设市所需的建设资金。三地撤地设市后,百业待兴,一定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要善于用市场的办法来筹措、运用资金。要通过招商引资,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主体,尽可能多筹措建设资金。同时,要把现有资金用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自治区补助三地撤地设市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项目,为群众多办实事。二、进一步做好现场办公会的相关准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三地召开现场办公会,不仅要帮助三地协调解决在撤地设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要帮助指导三地进一步明确今后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为此,区直各部门都要从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帮助三地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前,各部门要先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精神,帮助指导三地适应撤地设市的形势和要求,研究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思路和措施,提出一批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并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对三地在撤地设市工作中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给予相应的答复。各部门要按现场办公会的分组要求,以组为单位召开一次会议,就召开现场办公会的有关事项作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和准备工作。各组准备工作就绪后,原则上要求在2002年8月20日前分赴三地召开现场办公会。三、参加三地现场办公会分组名单(一)贺州地区组。自治区领导:李兆焯主席,袁凤兰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扶贫办、教育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政策法规室各一位主要负责人。(二)河池地区组。自治区领导:王万宾、张文学、孙瑜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扶贫办、民委、监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计生委、环保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局、信息产业局、外办、侨办各一位主要负责人。(三)百色地区组。自治区领导:王汉民、周明甫、吴恒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扶贫办、科技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人事厅、卫生厅、地税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划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转让或划转的管理工作,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我区经济的带动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国有股权含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包括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和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的转让或划转事项包括:(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对外转让或划转所持有或管理的国有股权;(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单位被直接转让或划转;(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因质押、抵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债权人提请法院强制拍卖。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转让或划转的审批程序。(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对外转让或划转所持有或管理的国家股,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再逐级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划转的意见报财政部批准。(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对外转让或划转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如国有法人股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法人股的转让或划转按前述规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如国有法人股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国有法人股的转让或划转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如转让或划转的是发起人持有的国有法人股,按程序逐级报批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或划转的意见报财政部批准。(三)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转让或划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如国有股持股单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如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批,同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持有或管理的国有股权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如该国有股持股单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规定将质押情况报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如该国有股持股单位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则只需将质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备案。(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单位以企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如国有股持股单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设定抵押的资产累计达到国有股持股单位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含30%)的,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如该国有股持股单位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则只需将抵押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的转让或划转所需报批材料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持股单位的转让或被法院强制拍卖,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证监发[2001]119号)的规定,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报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并合理确定转让、拍卖的底价。转让、拍卖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缴。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国有股的转让或划转工作。对于2001年以来已对国有股进行转让或划转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补报有关手续。六、本通知有关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及卫生工作的重点。作为县(区)、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的农村卫生所(室),是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乡村医生、保健员为广大农民防病治病,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桂发[1997]14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卫生工作的意见》(南府发[1992]13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县(区)继续执行对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政策。郊区撤销后并入各城区管理的乡村医生、保健员的经济补贴,也照此执行。现通知如下:一、乡村医生、保健员经济补贴金额问题。按照村干部副职待遇给予报酬,或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二、每月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县(区)财政解决20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必须在收到后20天内将资金转拨给各乡镇卫生院;乡镇财政解决10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年初一次性划拨给乡镇卫生院。各乡镇的乡村医生、保健员的经济补贴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每年根据乡村医生、保健员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情况发放。由县(区)财政局、卫生局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三、尚未落实对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政策的县(区),自2002年11月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及广西出版总社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西出版总社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与广西出版总社分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2]45号)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与自治区出版总社分离。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自治区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全区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以下简称“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二)加强的职能。1.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著作权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工作。(三)新增的职能。审核全区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四)转变的职能。实行管办分离,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的职能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本行政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我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我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我区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三)负责我区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机构、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类似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四)负责我区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五)负责审核我区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六)对我区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七)贯彻实施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全区的“扫黄打非”工作;落实、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八)贯彻落实国家对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我区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监督管理。(九)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十)管理我区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十一)负责我区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我区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十二)负责我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十三)编制我区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十四)编制我区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区性表彰和评奖活动。(十五)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机要、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承办与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督查机关各处(室)和地、市、县新闻出版机构对上级机关公文、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和全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措施的实施;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承担新闻出版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分析、总结和建立我区新闻出版数据库的任务;编制我区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我区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二)图书出版管理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承办全区图书出版社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并对其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图书出版社年度选题计划,组织重点图书出版计划的实施;承办图书出版社重大选题审核上报备案事宜;协调、指导、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工作;负责组织全区的图书审读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承办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审批;对图书出版社进行年检和图书质量检查监督,调校图书品种和管理图书出版书号、条码;承担古籍整理出版的管理工作。(三)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处。承担全区报纸、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报刊布局,拟订全区报纸、期刊发展规划;承办新办报纸、期刊和报刊主要项目变更的审核申报;承办全区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承办报刊重大选题的审核上报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记者站年检和报刊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的审读,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调控全区报纸、期刊品种及刊量总量;核发、管理全区新闻出版单位记者证。(四)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拟订全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年检的审核申报并对其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全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审核上报备案事宜,组织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单位的违规行为;调控全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承办全区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活动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并对全区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五)印刷复制管理处。承担全区印刷复制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我区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单位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以及国家限制进口印刷复制设备审核申报;负责全区印刷及复制单位的年检和印刷复制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我区实施印刷复制业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查处或组织查处印刷、复制单位的违法行为。(六)出版物发行管理处。拟订我区出版物市场区域调控政策、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和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和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设立和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定货会、书市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地方性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审批;指导、管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它重点出版物发行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七)全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广西出版物市场稽查队)。对全区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分析研究出版物市场信息和动向,贯彻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八)版权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拟订地方性著作权管理措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犯著作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代为行使法律规定著作权由国家享有的本自治区作品的著作权;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的有关工作。(九)计划财务处。承担局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局及直属单位计划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研究落实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负责局预算、决算的编报和各项经费的安排与管理;组织协调局系统资金周转等重大财务活动;承担全区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书刊印刷复制业及图书发行业统计工作。(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核、审批工作;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类似机构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来我区展览、展销和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十一)人事教育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承办我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拟订我区新闻出版行业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和岗位培训计划,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四、人员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行政编制为50名(含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划入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暂保留广西出版物市场稽查队原有事业编制9名。五、其他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直属单位:1.广西出版杂志社;2.广西万达版权代理中心;3.广西出版技工学校。广西出版总社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施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与广西出版总社分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2]45号)的要求,广西出版总社与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分离。广西出版总社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相当正厅级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一、主要职责广西出版总社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出版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多出优秀出版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深化出版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优化结构,增强竞争能力。经营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资产效益,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总社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总社系统科技发展、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网点布局和重点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跟踪监督。(四)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总社系统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总社系统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五)开展著作权贸易、国(境)内外合作出版和出版物相关产品、材料、设备的进出口工作;开展国(境)内外出版技术交流、人才交流以及与出版相关的展览和培训、劳务合作。(六)负责总社系统图书、电子、音像、期刊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工作。(七)制定总社系统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部干部考核、权限范围内的任免和奖惩等工作。(八)负责总社系统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九)负责广西出版集团的筹建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集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十)开展与出版有关的产品、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宣传、咨询和信息服务;开拓多媒体出版、网络服务、文化事业服务等与出版有关的文化市场。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广西出版总社设6个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调管理总社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保卫、信访、计划生育、接待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总社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收集、综合、反馈和交流工作;负责总社系统办公自动化及通讯网络建设;负责总社后勤行政工作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总社党群工作。(二)出版工作部。负责总社系统图书、电子、音像、期刊等出版物的出版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年度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并汇总报批;管理总社增补选题的审核、呈报;负责重要出版项目的论证、审定和上报并组织实施;组织总社系统图书、电子、音像、期刊等出版物的宣传工作。(三)生产营销部。负责指导总社系统图书、电子、音像、期刊等出版物的印刷、制作计划,以及总社系统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负责指导总社系统图书、电子、音像、期刊等出版物的市场开发、营销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总社系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储运、调配工作;负责总社系统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和生产周期的跟踪管理;负责总社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和监督;负责拟定总社系统中长期生产发展规划,协调总社系统生产经营活动。(四)人力资源部。管理总社系统干部、人事、劳资、职改及培训。负责制定总社系统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总社及所属单位的编制管理;负责总社系统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人员调配、劳动工资的管理,负责总社以及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档案管理。(五)财务审计部。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政策,负责管理总社系统财务会计,按时汇集报送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并组织和进行总社月、季、年财务运行状况分析活动;负责总社系统各项税金的申报缴纳工作;负责总社资金的筹集、调剂和拨付;负责总社系统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立项、报批和跟踪管理,协助对外合作和长期投资项目的论证、审查,进行投入产出的综合考核;依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权限,管理总社系统国有资产、制定保值增值计划,考核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总社系统财务监控、内部审计和各类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六)发展策划部。负责编制总社系统中长期生产发展规划;负责总社重大发展项目的整体策划和可行性分析;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和发行网络建设的可行性论证、评审工作,指导实施并跟踪监督;负责总社对外经济合作;负责总社系统技术引进和开发,运用高新技术为总社管理和系统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国(境)内外合作出版和出版物及相关产品、材料、设备的贸易、展览及商务联络工作,开展国(境)内外出版技术交流、人才交流、劳务合作和有关技术信息收集工作。三、人员编制广西出版总社事业编制52名(含老干部服务事业编制)。其中:社长1名,副社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四、其他广西出版总社直属单位:1.广西人民出版社;2.漓江出版社;3.广西教育出版社;4.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5.广西美术出版社;6.接力出版社;7.广西金海湾电子音像出版社;8.广西报刊出版中心;9.广西迪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广西民族印刷厂;11.广西新华印刷厂;12.广西出版印刷物资公司。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2001年,我区为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区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1]59号)。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为把我区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二、科学制订规划,加快退耕还林进度(三)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已纳入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范围的县(市、区,下同),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都应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红水河梯级电站库区坡耕地、石漠化耕地、高等级公路沿线坡耕地和江河沿岸沙化耕地等生态脆弱、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要优先规划实施。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四)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各有关县要依据自治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配套政策措施。(五)要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充分发挥我区自然条件优势,大力营造桉树、相思、西南桦、任豆等速生丰产林和毛竹、杂交竹、吊丝竹、麻竹等竹林,加快我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立体经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六)及时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和各项资金。为了抓住造林最佳季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2002年起,国家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任务。自治区根据全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项目县,在接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县。各项目县接到工程任务1个月内,组织编制好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及时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各地要力争在当年完成本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任务,由于气候因素影响,确实难以完成的,也应确保在当年完成整地,并必须在次年的3月底以前完成所有造林定植工作。国家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和文件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市(地),市(地)在接到国家和自治区退耕还林的各项补助资金和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县,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发放林权证。(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必须向农户充分宣传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与退耕还林。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农户坡耕地退耕还林,但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把关,要在农民充分了解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政策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钱粮补助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并签订协议,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四、切实抓好钱粮补助兑现,确保农民口粮供应(十一)国家无偿向退耕农产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国家计划内的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十二)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原粮),按中央财政每公斤1.4元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期内以后年度的粮食补助,不能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县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各项目县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占用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购销企业合理费用。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财政承担,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产。粮食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抵扣退耕还林供应粮食以外的其他贷款及其利息。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对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的资金供应,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计划、企业资质状况、粮食购进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十三)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统一经营管理,提高造林成效。(十四)自治区每年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核定各市(地)、县退耕还林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并下达到各市(地)、县。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十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粮源的组织和调运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局负总责,项目县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具体落实。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以项目县为单位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按就地就近调运原则,组织到乡(镇)粮所、粮站,兑现到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成本。如项目县筹措粮源确有困难的,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向自治区粮食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从自治区粮食储备库存中安排粮食供应。(十六)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品种主要是稻谷。退耕农户需要玉米的,项目县粮食部门可根据自有商品玉米的库存情况与退耕农户协商兑换。各地可根据退耕农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十七)按报账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为两次兑现。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完成整地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以预先兑付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每次兑现补助粮的数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耕农户的幼林管护、林木保存情况进行验收,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证,农户凭验收证和钱粮供应证经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到粮食供应点领粮。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兑粮花名册,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农户发放粮食。有关补助费用的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十八)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补助费。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市(地)、县。种苗和造林补助费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同意后,由国家酌情给予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由项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向退耕农户提供种子、苗木、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退耕农户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十九)种苗的数量充足、品质优良、品种对路,是实施退耕还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必须先行建设,超前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提前做好种苗的生产培育,组织好种苗的供应。(二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生产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企业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二十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种苗调运、栽培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要实行种苗供应质量负责制,凡在退耕还林项目中出现种苗质量问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供苗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六、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二十三)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食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通知补助粮食发放单位从补助粮食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对退耕还生态林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其农业税收入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项目县要做好农业税减收情况的调查,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补助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二十四)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封山绿化。对居住在严重石漠化地区、库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中央和自治区对生态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要切实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生态移民的农户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二十五)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的实施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从各地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沼气池建设要逐步标准化、规范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优先安排退耕农户。(二十六)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管护好林地不受破坏。要彻底改变牲畜饲养方式,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滥挖树兜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行为。(二十七)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扩大陡坡耕地的退耕空间,切实做到“树上山,粮下山”。实施退耕还林的市(地)、县,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二十八)退耕还林的地方,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二十九)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退耕还林重大意义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正把退耕还林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三十一)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要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实施;在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充实林业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所需的技术力量。(三十二)西部办、计划、财政、农业、林业、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监察、审计、地税、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三十三)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除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外,自治区及项目市(地)、县财政均要安排一部分,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退耕还林项目县所需检查验收、兑现等费用由项目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核查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复查经费分别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三十四)各项目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自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复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三十五)要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行为。在加快退耕还林工作进程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森林保护,制止新的毁林开垦。各地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森林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严厉打击新的毁林开垦行为。凡项目县出现新的毁林开垦现象,除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调减该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或终止退耕还林项目。(三十六)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由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运营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交通局制订的《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客运站迅速搬迁外移的决策,确保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稳步、有序地实施,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站场设施,按营运客车进出市区的方向和经营班线,实施分流。二、分流目标从2002年10月20日起,凡从南武二级公路安吉大道进入市区的各个客运站(中心)配客发班的314辆(2002年6月重新整理在营车辆数,届时以实际分流的时点数为准,下同。)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安吉客运站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210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65辆。凡从南百二级公路,大学路进入市区各个客运站配客发班的477辆各类营运客车,一律分流到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发班。其中原进入友爱路市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39辆;原进入朝阳路南宁客运服务站的车辆分流33辆;原进入中华路市第二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分流170辆;原已进入北大路市北大公路客运中心的车辆235辆暂时保留。以上分流的车辆共791辆,占应分流车辆数的28.5%。三、具体工作安排(一)市政府颁布营运客车分流通告,确保营运客车分流工作按计划进行,按时完成。(二)做好宣传导向工作,确保分流工作如期进行。通过区、市级各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中心车站搬迁和营运客车分流决策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被分流的企业、车主以及广大市民端正态度、坚定信心,理解、支持、配合营运客车分流工作。(三)稳定分流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确保分流工作稳妥进行。通过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和车主座谈会,层层动员,做实、做细职工和车主的思想教育工作,把企业职工和车主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四)做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工作,确保分流工作顺利进行。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协调好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以及区内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输企业的工作。市政府做好区外各中心城市和地级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相关运输企业的协调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区内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市公交总公司要与安吉客运站等协调好旅客的接驳、换乘工作。公交车辆要延长营运时间,增加车辆和提高发车密度,确保旅客到站后能及时中转,换乘。(五)做好分流的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分流车辆进站牌证的制作、发放以及原进站牌证的收缴工作;运输企业要及时做好被分流车辆的退站、结算手续,合理安排车辆发班车库和发班时间等业务管理工作。(六)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客车分流工作按时完成。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相关路段设立营运客车分流警示标志牌,规范营运客车进城入站行驶的路线,并加强路面监控;交通运政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站和进站客车的源头管理,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四、成立营运客车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内容略)附: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时间安排表。南宁市交通局二○○二年九月十三日附:营运客车分流第一阶段工作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步骤┌─────┬───────────┬──────────┬────┐│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责任人│├─────┼───────────┼──────────┼────┤│9月20日至│1、召开领导班子会│1、统一班子思想│企业书记││9月25日│议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吃透市委、市政府决│、总经理│││分流决定的精神,成立企│定精神,保证136工程││││业分流领导小组。│实施。││││2、召开中层领导会│2、统一中层领导│企业书记│││议,传达市委分流决定精│思想,保证分流工作如│、总经理│││神,配合公司领导做好职│期进行││││工思想稳定工作。│││├─────┼───────────┼──────────┼────┤│9月26日至│1、召开客运站(中心│1、稳定职工思想│企业书记││9月30日│)全体职工大会,传达市│,把思想统一到政府决│、总经理│││委、市政府关于分流决定│定上来,充分认识分流││││。│的意义和必要性。│各宣传媒│││2、做好宣传导向工│2、广泛宣传分流│体、客运│││作,通过电视、电台、报│意义,使广大市民和分│站经理及│││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流车主理解、支持、配│企业宣传│││实施分流的意义和必要性│合分流工作。│部门│││,同时召开车主座谈会。│3、按客运站站级││││3、接纳分流车辆的│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客运站、│││客运站做好接纳前的各项│为入站车辆营造一个良│公交公司│││准备工作。│好的经营环境。│领导│├─────┼───────────┼──────────┼────┤│10月1日至│1、做好与区交通厅│1、使对开企业领│交通局、││10月15日│、区运管局以及外省市和│导和管理部门的理解和│运管处及│││区内对开相关企业和行业│支持。│企业领导│││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2、检查接纳分流车│2、符合行业管理│运管处领│││辆客运站设施设备。│要求。│导和职能│││││科室│├─────┼───────────┼──────────┼────┤│10月19日前│1、办理被分流车辆│确保分流工作有序│客运站财│││退站结算手续。│进行。│务部门│││2、办理被分流车辆││客运站业│││入站手续,合理安排车库││务部门、│││和发班时间。││运管处职│││││能科室│├─────┼───────────┼──────────┼────┤│10月20日至│设立客车分流警示标│确保分流工作不折│交警、交││10月30日│志牌,加强路面、站点的│不扣地全面落实。│通运管部│││监督、检查。││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加快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今冬明春开展以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大会战。为确保大会战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二、实施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二)坚持水库除险加固分级负责制和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负责的原则。(三)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把国家投入、自治区补助与各地各项建设资金结合起来捆绑使用的原则。(四)坚持自治区补助资金重点向在大会战中工作积极主动、扎实有效的地方倾斜的原则。(五)坚持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各项建设内容一律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进行申报、建设、监管、验收的原则。三、资金规模及来源为搞好这次冬春水利建设大会战,自治区筹集11.7亿元资金,支持各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支持各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为补助性质的投入,各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投入,主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四、主要目标任务(一)完成1997年核定的三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1997年底核定的三类病险水库共有1539座。其中:大型7座,中型52座,小型1480座。目前已经累计完成1130座三类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其中中型23座、小型1107座。尚未完成除险加固的有36座大中型水库、373座小型水库。1.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尚未完成除险加固的36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计划已经基本作了安排,2002年底要完成已批复的大王滩、那板、博白温罗、福绵罗田、来宾樟村、横县蓬、融安石门、平乐平日、荔浦大江、恭城兰洞。永福金鸡河、百色浪塘、钦州青年水闸、阳朔久大、象州长椿、港南武思江、武鸣忠党、邕宁英雄、陆川东成、平果达洪江、灵山灵东、扶绥那江、来宾莲花、来宾富饶、钟山花山、柳城安乐、昭平周家、上林南岩等28座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除险加固任务。其余大中型水库要完成下达的除险加固任务的80%。2.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此次大会战计划进行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共373座,到2002年底要全部完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由县(市)负责。为帮助各县(市)加快工作步伐,自治区将按照“任务重、财政较困难的相对多补,任务重、财政较好的县相对少补,任务轻的县适当补,对已经全部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县给予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除险加固所欠贷款”的原则安排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直接拨付到各县(市),由各县(市)统筹调剂安排用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要求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2003年1月进入扫尾、验收阶段。(二)河海堤防建设。一是重点抓好南宁、柳州、梧州、桂林、贵港等5个中心城市的堤防建设。此次大会战计划动工建设防洪堤17.97公里。其中:南宁市4.82公里,柳州市2.86公里,梧州市河东堤3.7公里,桂林市3.79公里,贵港市2.8公里。二是推进重点县(市)城区的防洪工程建设。县城城区防洪堤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为鼓励建设防洪堤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并已经启动建设的县(市)进一步加快堤防建设,自治区将对这些县(市)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今冬明春计划完成重点县(市)城区防洪堤30.02公里。三是标准海堤建设。标准海堤建设继续执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投资政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充分发动海堤保护范围内的养殖业主和群众投工投劳。为加快海堤建设步伐,自治区对国债海堤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适当给予补助。今冬明春计划新建和加固标准海堤16公里。堤防建设任务要求在2003年3月底完成60%的工程量,其中梧州河东防洪堤、合浦西场沙岗海堤要全线完工。(三)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今冬明春在桂西北和桂中干旱区计划兴建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等小型水利治旱工程5万个。同时加大地头水柜配套工程的建设,引导和发动群众开展改土造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充分发挥地头水柜的综合效益。地头水柜、地头水井、小山塘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受益区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继续推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投资政策,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已经对《广西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奖励投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对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地头水柜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补助12.5元提高到18元,其他地方由每立方米补助10元提高到12.5元,同时将地头水井、小山塘工程纳入“以奖代补”范围。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要求在2003年3月完成60%的工程量。(四)水毁水利工程修复。2002年我区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造成了部分水利工程水毁严重。各地要尽快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确保2003年度汛安全和农业灌溉用水。今冬明春计划修复水毁堤防61.9公里,修复水毁陂坝81座,修复3座大型、13座中型、187座小型水库水毁工程,修复水毁渠道127公里。此项工作要求在2003年3月底完成80%的工程量,确保2003年度汛安全。(五)农村“人饮”工程建设。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是一项扶贫性质的公益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2000年至2002年中央安排给我区国债农村“人饮”工程建设资金28000万元,地方配套18575万元,要求解决农村129.7万人的饮水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与国家计委、水利部签订了责任书,该责任书要求我区在200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群众饮水解困任务。到2002年7月底止,我区已经完成国债投资7011万元,完成地方自筹资金3481万元,解决农村34.1万人的饮水困难。目前全区农村尚有95.63万人的饮水困难要在2002年底以前解决。今冬明春“人饮”资金的规模为国债资金20989万元,地方配套15094万元。当前“人饮”工程建设存在资金到位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理顺好资金运转的各个环节,确保国债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今冬明春计划建成1274处“人饮”工程,解决95.63万人的饮水困难。“人饮”工程建设任务要求在2002年12月底全部完成,2003年1月进行扫尾、验收。(六)以防渗渠道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继续执行防渗渠道“以奖代补”政策,重点抓好水利部安排的11个大型灌区和自治区安排的一批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加快灌区渠系防渗建设,今冬明春计划建设防渗渠道1200公里。防渗渠道建设任务要求在2003年3月底完成。五、组织措施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建设项目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的重要意义,把搞好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动员和部署,分管领导全力以赴具体抓。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自治区成立冬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副主席孙瑜担任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肇晋、自治区水利厅厅长李里宁、自治区计委副主任张振东、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崇玉担任副指挥长,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的组织领导,市(地)、县(市、区)要逐级成立冬春水利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组成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各项建设,督促检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为确保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市(地)进行督促检查,并实行工作情况点名通报制度。(二)分解任务,突出重点,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任务很重,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大会战的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确定各自的工作重点,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乡(镇)、村(屯),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做到县(市)有重点,乡(镇)有工程,村(屯)有任务,同时还要科学安排完成大会战任务的时间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村水利建设“一事一议”政策,把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修建自身受益的水利工程与增加农民负担区分开来,大力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的意见》,宣传水利建设与管理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各地开展水利建设大会战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有效措施,以及各地开展水利建设大会战的实况,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今冬明春水利建设大会战开展的舆论氛围。(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严格管好、用好资金。一是要用好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二是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尤其是要落实使用国债项目的配套资金。三是要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和发动,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落实“一事一议”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投入水利建设大会战,集中物力、财力打好水利建设大会战。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已经下达的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加强督查和稽查,确保建设资金规范使用。2002年10月底,自治区将派出以审计部门牵头,监察、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资金检查组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投资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一是组织技术力量深入水利建设工地加强技术指导和施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二是严格落实好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制,达到招投标规模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快招投标工作的步伐和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对主要由农民自行施工的地头水柜等项目,技术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帮助选点布局,确定规模,逐村、逐屯、逐弄场进行统一规划,连片实施,形成整体效益。三是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化工程设计。四是要加强验收工作,凡是竣工的工程,都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自治区水利厅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8次主席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8次主席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月九日关于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8次主席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2002年9月24日下午,自治区主席李兆体主持召开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8次主席办公会议,听取了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当前我区的经济工作,特别是第四季度的工作,同时研究制定2003年经济工作的计划安排。会议认为,当前我区经济运行的总体态势良好。预计2002年1-9月,全区gdp增长11%,比上半年下降了0.8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了进一步提高,结构调整继续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规模以上大的建设项目有23个,项目的投资结构进一步得到了优化。经济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会议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在这个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乘势而上,把经济工作抓得更紧、更细、更实,奋战第四季度,全面完成年初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六大的召开。会议强调,当前,各级各部门要着重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对2002年1-3季度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今年以来,全区围绕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重大项目开发和扩大对外开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通过总结,肯定成绩,寻找薄弱环节,挖掘生产潜力。第四季度是生产旺季,也是销售旺季,一定要加强对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外贸进出口的服务和协调,帮助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二、加大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力度。2002年我区重大建设项目不少,各类中小建设项目也较多,而且项目的建设布局和投资结构都比往年优化。当前要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完成工作量。根据当前工程前期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投资建设的实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季度再组织百项工程开工,总投资额408亿元。计划、交通、建设、国土、金融、水电和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计划开工项目的顺利开工,最大限度地拉动经济增长。三、认真贯彻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增收节支是经济工作长期的指导方针,也是第四季度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按照国务院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强税收征管,加强财政管理,全面完成2002年预算收支任务。当前正值年终,各方面支出的要求较多,财政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开新的口子。另一方面,预算内的项目要加快支出步伐。税收方面,要严格税法,清缴欠税,依法纳税,努力堵塞各个环节的税收流失,特别是要打击各种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财政、税收、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预算资金、财税收入和各种规费收入的稽察、检查力度,违规的要纠正,违法的要处理,犯罪的要惩治。要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税收和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类应纳税的法人和个人主动申税报税,自觉依法纳税。四、切实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切实抓好“三条保障线”和“两个确保”政策、资金的落实,抓好离退休干部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教师、机关干部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困难职工、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就业问题。五、未雨绸缪,及早做好制定2003年经济工作计划的必要准备。各级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总体趋势的研究和预测,注意分析、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走向,认真研究宏观经济环境对2003年经济工作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并结合我区的情况,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组织力量进行若干个有一定深度和可操作性的专题调查研究:一是如何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种植;二是如何在改造提升传统工业的同时,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新格局;三是如何发挥我区西南出海通道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中心;四是如何根据我区行政区域调整,结合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中心城市建设为重点,加快优势经济带的建设,带动全区经济发展;五是如何进一步突出重点,打好基础,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六是如何根据国家新出台的经济政策走向,改进我区的投资政策,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七是如何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八是如何加强自治区一级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并采取哪些措施,促进产业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会议提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及早对2003年的工作进行谋划,提出2003年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主要量化指标、新上马的一批重点项目及主要的投资方向,并做好2003年的投资、预算工作计划。在时间安排上,10月份,各部门要根据会议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搞一些有深度、可操作性、有分析、有情况、有对策、有措施的调查研究。11月中旬,自治区计委要拿出2003年计划工作的初稿。11月底至12月初,对2003年的计划工作进行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提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关于一些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的工作、工业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由王万宾副主席负责协调;计划工作及一些专题调研工作,由王汉民副主席负责协调;财政工作由袁凤兰副主席负责协调;其他政府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各地市2003年的计划安排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出席人员:李兆焯、王万宾、王汉民、袁凤兰、张文学、吴恒、孙瑜、潘鸿权。缺席人员:周明甫。列席人员:自治区党委李美富、组织部张延吉、宣传部邬善康、政法委蒙平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谢凌云,自治区人民政府章崇任、韦肇晋、陈武、王跃飞、宋晓天、陈庆勇、何宪,自治区政协陈崇法,自治区计委章远新、经贸委冯祖华、教育厅余益中、科技厅苏湘群、民委黄海坤、公安厅陆炳华、安全厅罗国泉、监察厅农立进、民政厅肖芳佐、司法厅颜发德、财政厅刘铭达、人事厅岑可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李良业、国土厅李彬、建设厅郑应炯、交通厅。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现将《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2002年9月30日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一支战略力量。城市民兵建设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点,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总部、广州军区的指示,对城市民兵工作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级党委、政府发扬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研究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促进了城市民兵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武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在基层的落实;压缩了民兵组织规模,加强了民兵政治建设和军事训练,民兵质量建设有明显提高;积极组织城市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民兵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干部群众国防意识淡化,民兵组织布局、结构不合理,教育训练层次低,武器装备管理难度大,基层武装机构不稳定,领导关系不顺畅,经费保障落实难,法规制度不健全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广州军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城市民兵工作改革,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国防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和中发[2002]9号文件精神,围绕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围绕“建、教、训、管、用、保”六大要素,深化民兵组织、基层武装机构、领导关系、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在解决制约城市民兵工作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求突破,逐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结构科学、重点突出、机制完善、法规健全的城市民兵建设新格局,全面提高城市民兵参战支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牢高技术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的贡献。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武装的原则。党管武装是民兵工作的根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城市党建工作的新特点,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党管武装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和改进党对民兵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确保民兵永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听从党的指挥。--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的原则。民兵制度是我国传统的优良军事制度。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最新发展,根据城市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特点,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寓兵于民、富国强兵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保持民兵的群众性和普遍性,突出城市民兵工作重点,加强民兵骨干队伍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战结合,是将战争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的重要途径。从战时需要出发筹划民兵建设,把城市民兵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共同发展,把提高民兵战斗力与发展生产力有机结合起来,使城市民兵建设适应军事斗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军事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改革创新的原则。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民兵建设和发展的根本动力。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锐意改革,努力创新,使城市民兵工作不断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依法建设的原则。依法开展民兵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兵建设的必由之路。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方针,加快民兵工作立法进程,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逐步实现城市民兵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民兵组织民兵组织建设是民兵工作的基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民兵担负的任务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变化的情况,调整民兵布局,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编组方法。1、调整民兵组建范围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民兵排或一个基干民兵班的,均应建立民兵组织。在调整巩固原有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基础上,实行“四个拓展”:一是向行业(系统)拓展,在符合组建条件但未建立民兵组织的交通、邮政、电信、供电、民航、气象、城建、卫生、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系统)中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二是向股份制、“三资”、民(私)营企业拓展,在符合组建条件、生产经营稳定韵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三是向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拓展,主要是有选择地在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组建民兵对口专业分队。四是向街道、社区拓展,依托辖区内未设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逐步形成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街道为依托的城市民兵组织格局。2、优化基干民兵结构根据军委总部和两级军区确定的基于民兵发展规划,扩大专业技术分队特别是担负海军、空军、二炮部队战斗、勤务保障任务的专业技术分队比例,控制应急分队的规模,减少步兵分队的数量,适当放宽专业技术兵的年龄,建立和完善以专业技术分队为主体,以防空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科技含量较高、专业种类比较齐全的城市基干民兵组织结构。步兵分队占基干民兵的比例由现在的63.9%;(应急分队15.5%)调整到20%(应急分队10%),专业技术分队由,20.1%调整到50%(高炮和导弹分队35%),对口专业分队由16%调整到30%。突出加强防空力量,适当扩大民兵高炮、14.5高机等专业技术分队的规模,配套组建团、营指挥分队。新建民兵便携式导弹、工程伪装、抢修救援分队;突出加强科技支前力量,在已组建的通信、防化、医疗、运输、修理等配装和对口专业分队的基础上,新组建民兵网络信息、电子对抗、气象观测、空情预警等高科技分队;突出加强海上支前力量,海防城市组建民兵海上作战、侦察、运输分队;突出加强维稳力量,优化民兵应急分队内部结构。通过调整,基本形成以专业技术分队为主,以防空分队、科技和海上支前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种类齐全的组织结构。3、改进民兵编组办法民兵编组要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灵活编组。特大型企业分级编、大中型企业单独编、小型企业联片编、行业系统垂直编、兵员较少企事业单位依托街道编,以夯实民兵组织基础。在具体编组时,企事业单位、街道根据民兵人数和执行任务的需要;分别编民兵班、排、连、营。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对口专业分队按统一的编制表编组。普通民兵和基于民兵分别编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35岁以下选定参加对口专业分队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用工时间在1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符合民兵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编人民兵组织。女性公民只编组基干民兵,相对集中编组。女民兵人数以城区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以内。坚持“四多编、四少编”、“四优先”,即工作相对稳定的多编、一般工作岗位的多编、常日班的多编、居有定所的多编、流动性大的少编、特殊工种的少编、流水线上的少编、三班倒的少编,坚持优先选配退伍军人、优先选配党团员,优先选配已训人员、优先选配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民兵应急分队按照相对集中编排、适当分散建连的方法在基干民兵中单独编组,尽量挑选复员退伍军人和党、团员,为适应未来城市反空袭作战需要,民兵专业技术分队1套装备编组2-3套人员。高炮分队以市(区)为单位编团(营)和配套的指挥及保障分队,新组建便携式导弹分队。民兵对口专业分队主要在与军事专业对口的企事位单位中组建,分队一般不跨单位和行业。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骨干,编为分队技术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各类基干民兵分队不得重编或混编,不得与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济动员等专业分队重编或混编。人防专业、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与民兵在同一单位组建的,编入所在单位民兵组织,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协调人防、交通战备部门统筹规划,区分任务,分类建设,各司其职,各负其责。4、选强配齐民兵干部民兵干部选配,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完善手续。民兵连以上干部,在所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选配;班、排长在复员退伍军人中择优选配;民兵应急分队营(连)军事干部分别曲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武部现役军官兼任,政工干部由城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排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担任。民兵干部按规定权限任命,工作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补充。5、加强民兵管理着眼管为战、管为用,以基干民兵为重点,以强化责任、健全法规、落实制度、开展活动为主要手段,实行属地化、层次化、网络化、制度化管理,确保联得上、收得拢、拉得出、用得上。民兵由基层武装部、民兵组织和民兵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基层武装部、民兵组织负责掌握民兵现实表现、外出流向等情况,抓好民兵集中活动和执行任务期间的管理;民兵所在单位应把民兵参加组织活动情况纳入职工考核内容,抓好民兵全程管理。将管理对象、管理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到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城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基于民兵管理具体办法。明确职责,规范权利义务,制定奖惩办法。对外出不登记、应召不返回、拒绝或逃避参加活动的民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基层武装部和民兵组织应建立外出民兵登记、联系制度。基干民兵离开本市时应到所在民兵组织进行登记,外出地址变更及时向所在民兵组织报告。建立定期核对报告制度,基干民兵每半年、应急分队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员在位情况核对,逐级上报核对情况。各市、城区和基层武装部应健全、规范民兵登记册(卡),制发《民兵干部证》和《基干民兵证》,逐步建立市、区、街、基层武装部互联互通的微机管理网络,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组织开展各项民兵活动,以活动促进管理。(二)合理设置基层人民武装机构着眼巩固国防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适应民兵组建范围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桂办发[1999]76号)规定,设置基层武装部,配置专职武装干部编制。(三)理顺民兵工作领导关系城市民兵工作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城区、街道(乡、镇)人民武装部负责领导和管理。1、领导职能区分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工作。街道人民武装部是街道党(工)委的军事部兼办事处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城区人民武装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民兵工作。开发区人民武装部在军分区(警备区)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发区内的民兵工作。柳州铁路局人民武装部在柳州铁路局和柳州军分区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所辖单位内的民兵工作。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是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武装工作部门,是政府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兵役工作机构,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2、市、区、街三级管理范围各城区、设有武装机构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在桂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自治区(国家部委)所属在桂跨区且建有由市统一掌握使用的民兵专业分队的大单位;其民兵工作由军分区(警备区)或城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其它设有人民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城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未设立人民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兵工作,由所在街道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的管理,动用其民兵分队,必须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由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3、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领导关系民兵工作由军分区(警备区)直接管理的单位,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它跨区、跨街单位的民兵工作,原则上实行集团(系统)内垂直领导,其属地以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下属单位)的民兵工作,接受当地军事机关和集团总公司(上级单位)的双重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4、坚持和完善党管武装制度按照《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的要求,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考核内容,结合形势和任务,突出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国防意识和党管武装的责任感。坚持党管武装的一系列基本制度,把民兵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地方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当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开展评选“党管武装好书记、好武委会主任”、“人武之星”活动,表彰党管武装先进个人。街道党(工)委和设有武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党委应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武委会成员由各单位党(工)委、行政领导、武装部部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辖区内建有民兵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组成,主任由党(工)委书记兼任。街道(企事业单位)武委会是基层党委领导人民武装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5、依法开展民兵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城市民兵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待国家《民兵法》出台后,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的意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把国防法规纳入地方普法计划,搞好宣传普及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基层人民武装部要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要依法履行国防义务,按照要求完成好民兵工作任务。要认真抓好执法检查、监督工作,严格执法,营造依法开展民兵工作的良好环境。(四)强化民兵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民兵各项建设的首位。适应企业改革和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市民兵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领导,改进方法,努力提高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以提高民兵政治觉悟、增强民兵国防观念、培养合格后备兵员为目标,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民兵的特点,进一步规范教育内容,为“打得赢”、“不变质”提供精神动力和保证,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1、规范教育内容组织民兵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任务、形势战备和国防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传统和革命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民兵集中教育时,主要突出“兵”的内容,其它内容纳入全民教育。2、突出教育重点民兵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民兵干部和基于民兵。要以抓好参训民兵政治教育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总政颁发的《参训民兵政治教育纲目》,切实提高教育质量。非参训期间的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整组、征兵和执行战备执勤,抢险救灾、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进行。基干民兵每年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课时,普通民兵每年教育不少于2次。3、改进教育方法和手段要适应城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民兵政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坚持“四个结合”,即:“兵”的教育与全民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专题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以集中课堂教育为主,搞好刊授、函授、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建立民兵政治教育网络,搞好网上教学;制作录像和多媒体,搞好电化教学,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军事节目或国防教育栏目,扩大教育覆盖面。4、完善教育机制和保障建立健全党委议教、教育准备、备课、考勤登记和考核验收等制度。民兵政治教育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治机关主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连(营)具体组织实施。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拟制政治教育年度计划,编写教材,加强指导和检查。城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培训教员,拟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员备课、编写教案和考核验收。基层人民武装部主要搞好教学组织和考勤登记,对缺课人员及时进行补课。加强“青年民兵之家”和民兵政治教育教研室等阵地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提高教学能力;适当提高教育经费标准,保障政治教育需要。(五)加强民兵军事训练城市民兵军事训练,要根据民兵担负的任务并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坚持战训一致,突出应用训练和协同训练,重点抓好担负城市防空作战任务的高炮、便携式导弹分队,担负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应急分队,担负战斗、勤务保障任务的专业技术分队,担负海上参战支前任务的民兵船队的军事训练。坚持科技兴训,结合城市的特点,充分利用地方的科技、信息等优势,改进训练的方法和手段,走基地化、模拟化、规范化训练的路子。1、调整训练任务比例根据“十五”期间人民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和城市民兵担负的任务,科学区分各专业年度训练任务比例,突出对空防御、战斗保障分队的训练。将步兵分队训练任务比例由63.9%压缩到30%,专业技术分队由20.1%增加到50%,对口专业分队由16%增加到20%。各城区的年度训练任务,由军分区(警备区)根据广西军区《“十五”期间人民武装力量建设规划》规定的任务下达。2、调整训练内容和时间着眼未来高技术战争需要,根据训练对象的不同要求,压缩科技含量较低的共同课目,充实科技含量较高、与民兵装备和专业特点相一致的训练内容,突出应用训练和预案演练,增强训练的针对性。民兵各专业人员的共同训练:以兵器操作和战斗运用为主,加大高科技常识和主要作战对象武器装备的战(技)术性能等训练内容比重,增加伪装防护和战场心理常识训练,重视抓好一专多能训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基干民兵连(排)长训练:在完成民兵共同课目训练和专业训练内容的基础上,加大战法研究、兵员动员、本级组织指挥等训练比重,加强新装备教学训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新任职的(不含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当年训练1次,训练时间为30天,在职的5年内训练1次,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担任高炮营(群)指挥员的干部,两年内训练1次,训练时间为20天。基干民兵连(排)长,新任职的当年训练1次,训练时间为20天,以后根据需要安排复训。民兵应急分队训练:在完成专业训练的基础上,加大协同应用训练比重,增加防化和夜间执勤课目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术分队训练:民兵防空导弹、高炮(机)分队,突出基础技术和协同训练,增加“新三打三防”(打巡航导弹、打隐形飞机、打武装直升机,防精确打击、防电子干扰、防侦察监视)、野战抢救抢修和夜间反空袭等训练。通信分队突出新装备知识的学习,增加电子对抗内容的训练。防化分队突出技术基础训练,增加机动救援和消除敌空袭后果等训练。工程伪装分队重点进行专业基础和伪装技术应用训练。年度训练时间为30天。对口专业分队训练,突出军事基础知识和民用装备、技术转化为军事运用的训练。气象、预警、电子对抗、新材料伪装、网络攻防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对口专业分队,每年训练1次,其他分队3年内训练1次,训练时间不少于5天。步兵分队训练:重点进行技术、战术基础训练,增加警戒勤务训练。年度训练时间为15天。3、改革训练形式和方法着眼提高城市民兵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实行统一计划、分类集中、按级组训,成建制集中基地按纲施训。高炮营(群)指挥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少量专业技术兵骨干(教员)训练,由军分区(警备区)组织实施。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和步兵分队训练,由军分区(警备区)制定计划,城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对口专业分队训练,由军分区(警备区)制定计划,城区人民武装部和组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拓宽专业技术兵训练渠道,采取部队带训;军事院校挂训、与地方组建单位联训等方法,抓好各专业训练落实。利用模拟训练设备器材和作战(国防动员)局域网,组织对空防御分队和信息作战分队进行模拟训练和网上演练,提高训练效益。4、改善训练保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切实搞好训练保障。重点抓好自治区人武学院、四个兵种(南宁高炮、柳州地炮、桂林通信、梧州工兵)训练中心、市国防后备力量训练中心(军分区、警备区教导队)和城区民兵训练基地建设,在南宁高炮训练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导弹模拟训练中心,努力为城市民兵开展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训练创造条件。按照“对口、精干、高效”的要求,建立一支以人武干部为骨干、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为主体、管教合一的教练员队伍。分级负责民兵训练装备和教(器)材保障工作,充分利用地方科技资源,开展技术革新活动,自制和改造部分训练器材,保障民兵科技练兵的需要。5、加强对训练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训练任务,科学组训,完善训练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参训人员和训练时间、内容,努力提高训练质量。(六)改革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本着有利于提高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均衡负担的原则,合理调整布局,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综合保障能力。1、调整民兵高射武器布局根据未来城市反空袭作战需要,民兵高射武器布局,要从市区中心向市区外围作部分调整,以增大对空防御纵深,使民兵高射武器布局与组织建设和作战预案相一致。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根据担负的任务确定。2、实行民兵高射武器集中保管改革现行城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方式,将分散在企业保管的民兵高射武器装备(含12.7高机),改为以市为单位建库集中保管,并纳入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以解决城市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不愿要、无力管”的问题,同时实现“储、训、管、用”的有机结合。城市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建设用地按照国防用地的有关规定征用,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编配主任1人、保管员2人、警卫人员4人,主任由军分区(警备区)现役干部兼任,保管员、警卫员编制员额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文件核定的职工编制中解决,人员从退伍军人或符合条件的应征青年中招聘。保管、警卫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仍按原渠道保障(除中央专项补贴外,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解决)。城市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经费和管理费(含保管、警卫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由市人民政府解决,自治区视情给予适当补助。3、搞好军民通用装备的预编与征用在军事系统配发装备的基础上,拓宽民兵装备保障渠道,搞好军民通用装备的征用。民兵装备中缺编的军民通用装备,采取预编的方式从民用装备中解决。民兵高炮(机)、导弹、通信、防化、工兵等专业技术分队和民兵应急分队所需的车辆、通信、工程、防暴等缺编通用装备,在具备条件的单位预编,对口专业分队所需装备从所在单位预编。依托国防动员系统,搞好军民通用装备调查,摸清其品种、型号、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好登记统计工作。预编通用装备应建立档案,纳入征用装备的管理范围,定期普查,掌握情况。其它通用装备应制定征用计划。战时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征用。军民通用装备的管理和征用具体办法,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自治区适当时候出台有关政策规定。4、建立完善维修保障体系以自治区、市、城区三级专业维修机构为骨干,配装单位为基础,对口专业维修分队为补充,搞好民兵装备维修保障,增强技术保障能力。自治区和各市民兵装备修理所要按照设施完善、设备配套、技术过硬、保障有力的要求,抓好全面建设。各城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配齐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添置设备,形成维修力量。配装单位应根据装备数量、种类,培训相应的技术骨干,重点做好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口维修专业分队应加强演练,重点提高野战抢修能力。自治区、市两级民兵装备维修机构的设施设备更新和厂房维修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七)改革民兵工作经费保障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确保城市民兵工作任务的完成。民兵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应按预算法的要求,由军事机关根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拟定经费保障数额的使用计划,编制预算建议,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有关程序划拨到军事机关管理使用。经费管理使用,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定期审计。具体保障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执行。三、改革实施的方法步骤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本着开拓创新、积极稳妥,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上下结合、由点到面,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展开。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于2002年下半年辅开,至2003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安排四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组织准备、调查论证阶段要求自治区、市、城区分别成立城市民兵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联合工作办公室,制定《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尚未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的,要在2002年10月上旬前抓紧落实。第二阶段,先行试点阶段自治区已在南宁、柳州、桂林市进行试点,并已基本完成任务。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和落实阶段(2002年9月上旬至2003年7月底)自治区已召开城市民兵工作改革暨民兵高炮分队建设现场观摩会,分析全区城市民兵建设形势,总结交流试点经验,部署改革工作。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于2002年下半年全面辅开,至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各市、城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第四阶段:验收总结和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8月上旬至9月底)对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深化改革,巩固提高。2003年9月底前,各军分区(警备区)要写出专题总结报告上报广西军区。四、切实加强对城市民兵工作的领导做好城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的共同任务。要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切实把城市民兵工作摆到战略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考虑。要坚持和落实党委议军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及时研究决定本地区民兵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健全市(地)、城区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设立街道党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要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保证城市民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系统要重视、支持民兵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本系统、本单位民兵工作的落实;企事业单位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人民武装工作,组织抓好本单位的民兵工作。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增强其国防观念;重视抓好企业的国防教育,增强企业履行国防义务和民兵工作职责的自觉性。要加强民兵工作地方性法规建设,积极推进民兵工作法制化进程。各级军事机关要把加强民兵建设特别是城市民兵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一手抓现役部队、一手抓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科学筹划本区域民兵建设,努力提高城市民兵质量。军分区(警备区)、城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做好民兵工作作为主要任务,认真研究加强城市民兵建设的措施,及时分析形势,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抓好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城市民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民兵参加企业改革、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实现用兵练兵强兵的有机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郊区、县级市及地、县企事业单位民兵工作改革参照本《方案》执行。与预备役部队建设相关的内容,同步实施改革。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关于2002年我区中晚稻公粮结算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便于各地中晚稻公粮结算,现将2002年我区中晚稻公粮结算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2年中晚稻公粮结算指导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中准价中籼稻50元、晚籼稻55元,可上下浮动5%。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研究确定。二、中晚稻等级差为每个等级2元。三、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农民缴纳的中晚稻公粮后,要将中晚稻公粮结算价与早籼稻公粮结算价之间的差价退给农民。四、2002年中晚稻公粮缴纳方式、结算办法、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等,按照桂政办发[2002]117号文件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第三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对以上一、二、三类资金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条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类资金的出资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公司按市场规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滚动增值,保证出资者权益;向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对大额合同、大额资金拨付实行由项目公司法人、财务总监共同负责的双签制度。各有关市(地)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所在市(地)二类和三类资金的安排使用。自治区计委、建设厅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质完成并如期竣工交付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资金运作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负责进行审计监察。第五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预算、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对可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分期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对不能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要统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局开设的专户,再由该市(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第六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申请、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类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项目或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建设资金,应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概预算以及项目实际进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项目或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制度的规定,按用款计划分期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二)二类、三类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自治区安排给市(地)的二类、三类资金,属于自治区确定了具体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安排的资金额度分两年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专户;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只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而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地)财政专户。项目或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直接向所在市(地)财政局申请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市(地)财政局在认真审核项目或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拨付资金,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自治区本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或建设单位按项目施工进度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拨款,并提供相关资料。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项目和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拨付资金。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应严格、规范、及时。重点审核是否严格执行概算、预算,预算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并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第八条用款单位要按规定提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申请,提交申请资金的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和拨款到项目或建设单位时应审核下列资料:(一)中心城市确定项目的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第一次申请拨款时需提供);(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经批准的预算;(四)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拨款的申请书(注明用款计划);(五)工程进度及工程完成情况;(六)本年度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和实际到位数额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七)属于政府采购品目的,还应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号等资料。第九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如有违反,财政部门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纠正;如属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拨款和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资金,并报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一)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使用该项资金的市(地),该市(地)财政局必须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相应专户,以适应封闭运行的需要,确保专户资金结算及时,确保专款专用;(二)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或建设单位,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比例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和置换项目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三)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四)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必须按年度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或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有关市(地)财政局必须按季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指定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第十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一类资金实行滚动使用,项目开发过程中实现的资产增值继续投向该中心城市开发建设,资产(包括增值部分)所有权按投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并视情况对该项资金使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蔗糖业是我区的支柱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全区有56个县(市、区)种植甘蔗,有2000多万蔗农,90多户加工企业和10多万职工。特别是近几年,得益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市场糖价的合理回归,我区蔗糖业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甘蔗种植已经成为我区广大农村的主要经济来源,蔗糖加工已经成为地方工业和财政增收的主要产业,蔗糖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关系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但是,随着蔗糖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甘蔗品种老化,良种繁育主体弱化;一些地方企业简单盲目扩大产能,进一步加剧抢购糖料蔗的恶性竞争;制糖行业的技术标准不健全,整体技术水平有待提升;行业效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蔗糖业管理工作,促进蔗糖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蔗糖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坚持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行业技术标准,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依法管理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与兼顾蔗农、企业、国家三者利益的原则;坚持“谁扶持、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企业+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把糖厂与蔗农联结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到2010年,甘蔗种植面积稳定在1100-1200万亩,年产糖料蔗6000万吨以上,机制糖750万吨,蔗渣制浆100万吨,酒精60万吨,酵母10万吨,酵母抽提物3万吨;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450亿元,其中食糖销售收入300亿元(吨糖平均售价4000元),综合利用销售收入150亿元;农民种蔗收入稳定在150亿元左右;实现利税总额80亿元,其中制糖实现利税55亿元,综合利用25亿元。重点任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科研机构和制糖企业建立糖料蔗新优品种的研发、繁育体系,加大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力度,强化蔗区管理;进一步完善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政策,规范糖料蔗购销及运输管理;着力抓好糖业技术进步,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蔗糖业健康、协调发展,做大做强制糖企业。二、加快糖料蔗新优品种的研发、繁育和推广(一)鼓励科研机构与制糖企业合作,促进糖料蔗新优品种研发、繁育、推广一体化。通过加大对甘蔗科研经费投入,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和先进技术,借助外来品种资源和先进培育技术,扩大育种规模;通过对甘蔗品种的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8-10年内选育出5-8个适应广西土壤、气候条件,亩产吨糖的甘蔗新品种,培育形成广西糖料蔗新优良种品种系列。(二)建立5万亩甘蔗良种繁育推广中心示范基地,加快良种繁殖推广体系建设,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促进品种熟期合理搭配,逐步改变品种单一化的现状,使高产高糖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平均亩产量由目前的4.5吨提高到5吨以上,含糖份提高到15%以上,良种在蔗糖业增效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实现以依靠扩大种植面积的传统增长方式向以提高甘蔗单产和含糖份为主的增长方式转变。(三)加大对糖料蔗新优品种研发的扶持奖励力度。从2007年起,每年从自治区本级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甘蔗良种的研究选育、引进推广,以成果定奖励、定经费。(四)甘蔗良种培育、引进的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实施。三、强化蔗区管理,加强糖料蔗基地建设(一)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制糖企业糖料蔗产区的划定,对划定的蔗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自治区糖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备案。划定蔗区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本地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制糖企业的生产能力;糖料蔗的合理运距;制糖企业对当地糖料蔗生产的投资、支持、服务情况以及传统蔗区的划分等。(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建立蔗区良种良法推广体系,组织协助制糖企业配套完善蔗区内水利、道路等设施建设,扶持当地蔗农生产,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进制糖企业与蔗农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增强制糖企业加大对原料蔗基地投入的信心。(三)自治区重点扶持种植面积在15万亩、年产糖料蔗6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糖料蔗基地的建设,帮助改善蔗区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四)鼓励制糖企业和种植大户连片承包农村或农场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凡连片种植达到1万亩以上的,自治区从甘蔗良种研发推广经费中给予专项扶持。(五)制糖企业是本企业蔗区内唯一合法的糖料蔗收购主体,享有以下权利:按照政府定价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在收购糖料蔗时,从糖料蔗交售者应得价款中扣除本企业向其提供的预售定金及其他生产借贷资金。(六)制糖企业按划定的蔗区承担以下义务:以预购定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的借贷资金;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种源;进行糖料蔗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收购生产者种植的糖料蔗;及时支付糖料蔗款,不得拒付、打白条或拖延支付。(七)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从制糖企业获得预购定金和种源,接受制糖企业的种植技术指导;要求制糖企业按计划收购和运输糖料蔗;享有按糖料蔗政府定价获得首付蔗款和二次分配权益。(八)糖料蔗生产者应承担以下义务:按划定蔗区将糖料蔗交售给所属蔗区的制糖企业;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在交售糖料蔗时,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定金和其他生产借贷资金。(九)鼓励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实行订单生产与收购。制糖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拒收本企业蔗区的糖料蔗;不执行政府糖料蔗收购定价,利用发放收购通知单克扣糖料蔗生产者款项,或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或为抢购糖料蔗任意抬价、变相提高运价或补贴;违反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糖料蔗款;未经自治区经委批准,擅自从事原料蔗来料加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企业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四、完善蔗糖价格联动政策,规范糖料蔗交售及运输管理(一)糖料蔗收购继续实行蔗糖挂钩联动二次结算政策。糖料蔗收购首付价、糖蔗挂钩联动价、高糖高产良种加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实行政府定价;二次结算价的最终价格水平暂由各市审核确定,尽快实行全区统一的二次结算价格标准。(二)规范糖料蔗的交售管理。榨季开始后,制糖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和糖料成熟的先后顺序,向糖料生产者发放糖料收购通知单。糖料收购通知单要符合糖料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生产者交售糖料蔗的数量,时间、地点等内容。糖料蔗交售、运输均按糖料蔗收购通知单进行。(三)规范糖料蔗运输管理。所有参与运输糖料蔗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运输业户必须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有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承运糖料蔗必须有糖料蔗运输通行证及制糖企业发给的糖料蔗收购通知单。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糖料蔗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承运无糖料蔗运输通行证和收购通知单的糖料蔗;未到指定地点装运糖料蔗或无故拖延运输;擅自跨区运输糖料蔗;卡、压糖料蔗生产者或变相增加糖料蔗生产者负担等,违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四)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轻重处罚。(五)因制糖企业产能不足造成糖料蔗过剩,需调剂给本蔗区以外企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五、着力抓好糖业技术进步,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一)以增产、增糖、增效为目标,以推广双高良种和建设吨糖田为重点,进一步推广有效适用的糖料蔗栽培技术,努力提高糖料蔗单产和含糖份,增加糖料蔗总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糖料蔗的市场竞争力。(二)以环保、节能、降耗、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采取引进创新和自主创新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装备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糖业生产要达到清洁生产的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要求。(三)重点支持研发和使用高效、环保、节能的大型压榨和高破碎设备,加快企业管理信息化、自动化改造,鼓励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和控制系统,试行实施甘蔗按质论价,保证生产物料和设备的稳定性,实现生产自动化;重点支持和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提汁工艺、蔗汁处理工艺以及硫熏自控系统等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先进工艺、装备目录由自治区经委每年公布一次)(四)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采用新工艺,实现缩短生产流程、高糖高榨,发展精制糖项目,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高品质食糖份额。(五)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制糖企业以及现有制糖企业扩大制糖生产能力,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保要求的,由自治区经委根据行业技术规划核准。坚决依法取缔土法榨糖。(六)制糖企业的技术改造贴息及奖励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财政厅、科技厅制订实施。六、大力推进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一)大力发展糖业循环经济,实施糖业生态示范方案。鼓励制糖企业和其他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对糖业生产过程中的蔗渣、废蜜、滤泥以及其它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达到变废为宝,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二)对生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综合利用产品(如蔗渣浆、纸、味精等)的制糖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支持和技术进步奖励。对企业新建的综合利用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要给予扶持。(三)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规模达到9万吨以上符合规划布局的蔗渣制纸浆项目和纸制品项目;废糖蜜生产酵母、酵母抽取物和味精等生物化工产品项目;研究利用生物技术开发糖药、糖功能食品等新产品(如右旋糖苷、低聚果糖、蔗糖多酯等)项目。(四)对综合利用产品(如蔗渣浆、纸、味精等)销售收入与食糖的销售收入比达到50%以上的制糖企业,给予奖励和税收优惠。(五)制糖企业或其他企业利用食糖及其副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的产品,并且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证。有关机构认证时应当征询自治区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的意见。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六)综合利用扶持、奖励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环保局、财政厅、科技厅制定实施,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执行。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食糖流通畅通(一)做好食糖的地方储备和食糖工业短期储备。为保障区内食糖正常供给,增加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自治区实行食糖地方储备制度,淡储旺销,调节供求。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短期食糖储备计划,将储备指标分配到各糖业集团和储备公司。各糖业集团和储备公司要按照规定,按时按量做好储备。(二)加强食糖批发市场交易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我区食糖批发市场在信息发布、价格形成、货款结算等方面的优势,扩大食糖电子商务交易,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交易风险,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机制。八、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实施领导(一)自治区联席会议对全区蔗糖业发展进行协调管理。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法制办、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农机中心、消防总队、金融办,广西糖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自治区农垦局,崇左、南宁、来宾、柳州、百色、河池、贵港、钦州、北海、防城港、玉林、桂林、梧州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区蔗糖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糖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监制定和组织实施糖业发展政策,指导糖业结构调整;制定糖料蔗价格政策,完善糖蔗价格联动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工业短期储备糖计划;制订和实施地方储备糖的收储与出库计划;协调、监督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糖业政策措施,执行自治区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协调制糖企业抓好榨季糖料蔗砍、运、榨工作,保证制糖企业煤、电、油的正常供应,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三)坚决制止跨蔗区抢购糖料蔗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打击企业与“蔗贩”相勾结,有组织地抢购糖料蔗、跨蔗区炒买炒卖的行为;监察机关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企业违规跨蔗区抢购糖料蔗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四)加强糖业信息发布和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广西糖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增强其行业组织的功能,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沟通、整理、发布。建立健全蔗糖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民间组织、中介机构为蔗糖业提供各类服务。(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保证金制度,不断健全规范蔗糖业的行业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不同结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复函
- 南宁市房改办:你办“关于明确2001、2002年度不同结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2001、2002年度不同结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一、2001、200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砖混结构)为1200元/平方米。二、2001、200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多层框架结构)为1320元/平方米。三、2001、200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高层框架结构)为1560元/平方米。四、地段调整系数:一类8%、二类5%、三类1.5%、四类0%、五类-3%、六类-6%,地段类别划分按《南宁市城市土地级别范围》确定。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2]146号)悉。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常进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350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300元;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25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取报名费20元/人/次,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二、教育学、心理学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考试费50元/人/科。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2000】70号文件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鉴于2000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0]70号)与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部分不相适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该文件。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关税费缴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全面启动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普通住宅(含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税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问题。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标定地价未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暂按成交金额(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纳,但超过购买公有住房时规定的控制标准部分面积的价款应在成交金额中扣除。二、关于营业税及附加(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问题。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三、契税的缴纳问题。(一)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暂减半收取,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四、关于交易鉴证费的缴纳问题首次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缴纳交易鉴证费标准为:个人购买的,每宗50元;单位购买的,每宗100元。南宁市人民政府二○○○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