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绿色工程是自治区党委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我区农业和农村发展“1234610”工作思路中的六大基础工程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绿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92号)下发以来,全区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绿色工程,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初步改善了我区沿路沿江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取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精神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再次提出的抓紧实施绿色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抓好我区绿色工程建设,现结合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建设秀美山川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思路绿色工程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动员全社会和全民参与这项工作,鼓励国家、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绿色工程建设的积极性。绿色工程建设要在保障公路、铁路视野开阔、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要和公路、铁路、水利、城市设施建设以及沿线城区、乡镇、村屯的绿化统筹规划,实行部门分工、分级负责,既要绿化美化环境,又要能够保障安全,同时还要提高工程的防护性能,并注意节约耕地。绿色工程建设要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与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小环境治理、石山封山育林、沼气池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起来;与发展速生丰产林、花卉园林等绿色产业结合起来。依靠科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相统一。绿色工程建设任务仍然艰巨,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优先抓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要堤坝沿线、主要江河两岸和重点水库周边地区以及设市城市中心区和县城的绿化。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和城市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与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色工程建设要纳入全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区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绿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二、建设范围和目标任务(一)建设范围: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渠道、堤坝两侧1公里范围内和水库四周宜林地的绿化,沿路沿江乡镇、村屯周围100米范围内和车站、养护站、服务区、管理所、港口、码头宜林地的绿化美化,城市及其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平原区主要是线路绿化建设,即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已征用地范围内的绿化;丘陵山区在抓好线路绿化的同时,重点要抓好林带建设,即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已征用地范围外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宜林地的绿化。(二)建设目标任务:1.2003-2005年:(1)完成高速公路、机场路两侧已征用地范围内的绿化,以及沿路养护站、服务区、管理所的绿化。(2)完成高速公路、机场路两侧已征用地范围外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绿化。(3)完成60%的现有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流、堤坝、水库的绿化和40%的县道绿化,以及完成沿线乡镇、村屯的绿化。(4)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建制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以上,绿地率达到2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2.2006-2010年:力争我区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及公路、铁路、河流沿线的乡镇、村屯全面实现绿化;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建制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2%以上,绿地率达到27%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化格局,使绿色工程与城市、乡村绿化美化融为一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三、建设标准(一)林带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各宽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和水库四周的宜林地的新造林成活率或造林保存率达到90%以上,绿化率达到95%以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流和水库四周的可视第一面坡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面积占应退耕还林面积的90%以上;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流可视第一面坡疏残林的补植或更新改造面积占疏残林面积的90%以上;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各宽1公里范围内石山的封山育林面积达到95%以上,植被覆盖率达到20%以上。(二)线路绿化: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旁绿化带宽度每侧按5-10米进行植树绿化,有条件的路段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道、乡道两旁绿化带宽度每侧按3-5米进行植树绿化,有条件的路段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两旁的绿化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并逐步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宽到50米以上。要求以上用地范围内宜林地新造林成活率或造林保存率达到90%以上,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三)公路、铁路、河流沿线(岸)两旁的乡镇、村屯周围100米范围内宜林地的绿化,以及车站、养护站、服务区、管理所用地范围内的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四)城市和县城的新区成片开发建设项目中,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主干道绿地率达20%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城市和县城旧城区改造中,绿地率要达到25%以上。四、各单位职责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本辖区公路、铁路、河流、渠道、水库征用地范围以外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造林绿化,地方管辖公路的线路及管理所的绿化,城市、乡镇及沿路沿江两侧村屯的绿化。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区绿色工程规划、林带建设规划设计和全区造林绿化技术指导,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县(市、区)抓好珠江流域江河两侧生态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的营造、沿路沿江两侧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沿江沿路两侧石山生态公益林的封山育林、沿路沿江两侧宜林荒山荒地的植树造林、沿路沿江两侧疏残林的补植或更新改造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辖的公路与管理所的绿化美化,并承担全区公路线路绿化美化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采取bot方式兴建的公路与管理所的绿化美化,由该公路的管理养护单位负责,其车站的绿化美化由项目业主负责,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监督。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河流两岸、渠道两旁、水库四周用地范围内的植树、种草绿化。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设市城市规划区与建制镇规划区的绿化美化,指导各地园林、城建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街道、广场、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的绿化美化,指导单位、住宅区、庭院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美化;按照城市绿化的有关法规和建设标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监督,严格把好新建区的绿化标准。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所辖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植树绿化,以及沿路车站、管理站的绿化美化。柳州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植树绿化,以及沿路车站、管理站的绿化美化。五、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绿色工程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生态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绿色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自治区绿色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好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二)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绿化委员会的要求,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交通厅、水利厅和柳州铁路局、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联合制订了《广西绿色工程建设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划执行。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沿线绿化应以防风固土,改善、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绿化应以保护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城市、乡镇、村屯的绿化应以改善、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要把林种树种结构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相结合,选择生态、经济、观赏价值高的速生丰产树种和经济林树种。要采用科学育苗技术与现代速生丰产栽培技术成果,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种植,提高造林科技含量和成效。(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绿色工程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和部门负责制。属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资金,分别由柳州铁路局与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属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辖公路及管理所的绿化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其他公路及管理所绿化的资金,按管辖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bot方式兴建的公路及管理所的绿化资金,由该公路的管理养护单位负责;车站绿化的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本系统绿色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街道、广场、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的绿化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单位、住宅区、庭院绿化与居民房绿化美化由该单位业主或房主负责。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征用地范围外1公里范围内的宜林地和沿线乡镇、村屯的绿化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造林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西部大开发、扶贫等项目经费开展绿色工程建设。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堤坝、水库等用地范围的绿化,都要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对绿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把绿色工程建设作为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以钱代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要优先用于绿色工程建设。各有关主管单位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工程建设。(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绿化用地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妥善解决好绿化用地。要根据国家关于绿色通道建设和自治区关于绿色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把绿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原已征用但被非法占用的绿化用地,要责成非法占用者限期退出。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绿化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设计标准的绿化用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也可采取征用、拍卖、承包、租赁、合理补偿、联营、调整种植结构等多种形式解决绿色工程建设用地。(五)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建设。绿色工程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公路的国道、省道,以及主要铁路、江河、重要水库、设市城市的绿化作为重点实施项目,优先安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各地级市、县(市、区),自治区林业、交通、水利、建设部门,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局等主管部门(单位)都要建立绿色工程示范点(线)。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动全区绿色工程的实施。(六)绿色工程建设优惠政策。1.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土地所有权不变、林权随土地使用权走的政策,依法保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允许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继承和转让。3.在不破坏绿化带整体效果并保证及时更新造林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者进行工艺成熟采伐,并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4.将耕地改为植树绿化用地并被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退耕还林政策。5.发展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果木林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优惠。六、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所辖的基层单位于每年9月份进行自检,9月30日前将自检材料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上级主管单位。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主管单位在所辖县(市、区)、基层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核查,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核查结果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于2005年、2007年、2009年上半年分别对全区2003-2004年、2005-2006年、2007-2008年绿色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2011年进行总体验收。检查验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量为每个市(地)、主管单位30%以上的县(市、区)、基层单位。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要会同各有关主管单位对全区绿色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每一阶段检查验收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主管单位完成绿色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完成任务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七、组织实施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负责全区绿色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林业局、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局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绿色工程的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及奖惩办法》由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商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建设厅,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局共同拟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2003年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2月21日2003年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点2002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牢牢把握加快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机遇,努力克服农业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在自然灾害较重、农产品价格低迷、市场竞争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年初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运行,有力地支持了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好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处于爬坡阶段,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低迷的情况没有大的改变,农民就业门路不多、增收困难,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十五”农业发展计划的关键一年。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和自治区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及全区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落实“1234610”农业和农村工作思路,继续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基本目标,以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重点,以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为动力,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努力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根据这个总体要求,2003年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4.5%,农业增加值增长4%,水产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增长15%,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0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为了实现上述预期目标,2003年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重点抓好以下各项工作:一、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增强农业竞争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是新阶段实现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优化农产品结构,继续实施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积极发展优质稻和名特优新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以及高产高糖甘蔗,加快发展以田东香、香油粘、桂华粘、油粘8号、桂小粘为主的优质稻,全年优质稻种植面积占70%;适度调减糖料蔗种植面积,全面推广高产高糖甘蔗品种;在右江河谷和左江流域以及沿海部分地区新种反季节香蕉,在桂北新种脐橙、夏橙、南丰蜜桔、四会柑、早熟温州柑等优质柑桔,发展春、夏熟特色水果,全区水果总产量增长11.5%以上;大力发展优质安全高效蔬菜生产,蔬菜产量比上年增长11%以上;西甜瓜、蚕桑、茶叶等经济作物产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要继续优化种养业结构,扩大优良草食动物、奶水牛、名优水产养殖规模,稳定发展瘦肉型猪和优质家禽,把发展畜牧业和渔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渠道,年内牛品种改良占能繁母牛总数的16%,肉羊的良种覆盖率达55%,三元杂肉猪的良种覆盖率达40%,各市(地)和畜牧业大县都要有一批规模养殖示范点,在做好北部湾渔民转产转业的同时,加快高效海淡水养殖规模化发展;努力发展饲料作物的种植,实现从“粮--经”二元种植结构向“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转变,经、粮比例达到0.83:1;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抓好退耕还林工作,继续搞好生态林建设,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速丰林、经济林以及花卉、苗木等园艺产业,加快林浆纸一体化进程,实现林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5%。要进一步优化农业布局结构,认真规划农业优势产区,集中力量做强做大桂北、桂东、桂中的优质稻,桂南、桂中、桂西的糖料蔗,桂东、桂南的南亚热带水果和其他区域的特色水果,桂东南和城市郊区的蔬菜、花卉,桂东、桂北和桂东南的优质生猪和家禽,桂东、桂西、桂北、桂中的肉牛,桂西的肉羊,城市郊区的奶水牛,桂南的肉鹅,沿海地区的高效海水养殖,桂东和桂西的银鱼,桂南的罗非鱼等,引导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二、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特别是食品工业,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创造新的消费需求,扩大农村就业。要把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提高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大措施来抓,开工建设一批重要农产品加工项目,积极发展产品覆盖面广、对农民增收带动力强,能形成产业化生产的新型农产品加工业。以食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为重点,搞好我区大宗及特色食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深度加工,形成一批粮油、水果、蔬菜、畜牧、水产和特色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年内全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增长15%,农产品加工率提高2个百分点。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重点和地方资源特色,做好规划和布局,抓好加工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搞好对全区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发挥效益。并尽快出台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用市场经济的办法促进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要素向农产品加工业流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规划、指导、服务,建立农产品加工园区,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有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在乡镇企业新上项目中,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占一半以上。在积极发展乡村集体企业、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的同时,为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量。要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形成一批在区内外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要继续抓好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建设用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重点给予扶持,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的带动能力和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力。要加强对第一批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对名不符实的,要取消其资格;今年再认定和扶持一批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要引导龙头企业以发展“订单农业”等方式完善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加快解决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问题,给农民带来更大、更多的经济利益。各地各部门都要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农业、水产畜牧、林业、乡镇企业、农垦、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分别制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方案,用项目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尽快制定有关的法规,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各种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三、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大问题。要把农产品质量、卫生和安全工作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借鉴国内外农业标准化工作经验,抓紧制定、修订与国际接轨的80项农产品地方标准,其中种植业60项,养殖业20项。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建设,提高检测手段和技术水平。各市(地)、县也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市场机制,严把市场入口关。要抓紧建立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努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年内建设20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或标准化综合示范区),建设100个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种植业标准化生产占播种面积的10%,无公害产地认定占耕地面积的5%;续建5个标准化养殖生产示范县,建设30个标准化养殖生产示范区和一批标准化养殖生产示范基地,对猪、鸡、奶牛和养殖水面实行无公害养殖,全面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要加快推行市场准入制度,抓好市场硬件和软件建设,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检测制度,在地级市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溯制度,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事故的,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一直追溯到生产源头。四、以科技、信息服务为重点,搞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优质化,发展农产品加工,必须强化以科技、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农技推广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重点抓好县、乡农技推广网络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队伍,转变机制,提高效率,增强服务功能。切实抓好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大力开展农机化服务。按照市场经营模式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千方百计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园区落户,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不断扩大示范范围和规模,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为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区,成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样板。继续扩大“三田”特别是“万元田”建设规模。继续实施“种子工程”、“畜禽良种工程”,重点抓好农作物良种场、渔牧良种场、林木良种中心等项目建设,跟踪种业科技前沿,大力引进、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换代。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抓好水稻抛秧免耕技术、糖料蔗机械深耕深翻技术的推广,对劣质水果进行高位嫁接换种,搞好水果套袋和液膜果袋技术推广,重点抓好香蕉、柑桔、龙眼、荔枝等水果采后处理生产线建设,加强加工、储藏、保鲜、包装、运输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与流通效率。抓好农民科技培训,继续加大“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实施力度,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致富本领。建立高效通畅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突出增强市场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市场档次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产品市场的商品集散、信息交流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在各地级市所在地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在农村逐步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连锁经营。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搞好粮食产销区的衔接,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粮食、农垦等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各地要根据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把农产品销售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营销大户和营销组织发展农产品销售。继续抓好以企业、大户为主体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农业信息化“进村入户”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广西农业信息网及其专业子网,建立健全地级市农业信息网站和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农业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生产信息、气象信息,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经营,以信息化促进农业市场化。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效果显著,必须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步伐。要紧紧抓住国债投资实行“四个倾斜”的机遇,把握国家投资的重点和方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中央的大力支持,增加政府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农资金;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多渠道投资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我区农业基础。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全面完成我区水利建设“万千百十”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不同需求的水资源供给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水环境保护体系,继续抓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大力开展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群建设,抓好地头水柜综合利用和节水灌溉示范点,进一步增强防旱抗灾能力;开展大中型灌区的节水改造工作,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加快海河堤防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西江重点防洪城市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等市的主要堤防建设,努力抓好33个重点县(市)城区的防洪工程和标准海堤建设。要抓好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和农村电气化建设,完成第二批农网改造收尾工作。继续搞好长州、大藤峡、洋溪、漓江上游防洪调度水库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抓好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把发展沼气同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绿色工程、农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结合起来,搞好退耕还林和重点防护林工程的实施,抓紧抓好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新建沼气池40万座,实现全区沼气池入户率达25%。加强乡村道路、供水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也要进一步抓好。六、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要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入世后我国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大力推进农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着力推动农业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优化配置,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农业招商引资的力度,各市(地)都要筛选出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坚持外商与内商一起招、外资与内资一起引的原则,采取小分队招商或网上招商、组织园区业主及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区外境外招商、展销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等方式,吸引境外、国外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到我区投资、落户,共同开发南亚热带农业资源。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通过承包开发、龙头延伸、优势扩张、种业辐射等途径,带种子种苗、信息、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到区外乃至国外发展优质农产品基地。继续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农业经济开发与合作,认真实施中国--越南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建设,积极发展“两头在外”农业,促进我区农业要素与区外境外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抓紧做好外资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快农垦系统中委农业合作剑麻种植加工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桂西农村综合发展项目,做好世行和英国政府混合贷款在广西桂北少数民族山区综合扶贫开展项目、全球环境基金桂西石山地区生态项目和亚洲开发银行农村生态示范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抓紧落实桂林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会签约项目,使之尽快产生效益。七、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今年要向二、三产业新增转移劳动力50万人以上。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认真做好进城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小城镇的发展;引导乡镇企业逐步向小城镇集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重点工程和小城镇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继续做好向区外的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指导基层抓好劳动力转移工作。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进城务工农民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正确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城镇和重点工程所在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为农民进城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在巩固已有扶贫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以贫困村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继续实施异地安置项目建设,扎实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和东西协作扶贫,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扶持老区发展农业。八、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各地执行农村土地政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合同的签订和发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继续执行“八个禁止”的政策规定,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组织开展农村用水、用电等农业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对农村“两会一部”的股金,要按承诺期限兑付给股民,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农村税费改革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按照中央的部署,我区今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原则是减轻、规范、稳定,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项目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大体时间安排是,上半年把新的税负任务落实到农户,夏粮入库时按新税制运行;下半年主要做好完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精心组织,扎实工作,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相关的配套改革,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着眼于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九、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更加自觉地从全局出发,牢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指导地位,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确定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研究经济政策措施时,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在优先位置,作为重中之重。市(地)、县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并选派得力干部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强化农业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多办实事,继续把农民增收作为检验各级政府和农口部门工作实绩的主要指标,实行农民增收目标责任制,把任务、职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巩固和扩大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探索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形成从自治区到市(地)、县、乡、村五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格局,为农村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继续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完善村民自治,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定期培训干部制度、民主评议基层干部制度、干部进村入户制度和解决问题承诺公示制度,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投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继续组织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努力营造依法兴农、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继续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让农民安居乐业。落实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各级党委、政府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今年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协调处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我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适用于全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关闭破产的实施操作。文中所称关闭破产项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一、关闭破产企业范围(一)列入国家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的企业。(二)资源枯竭的有色、煤炭、核工业矿山企业。(三)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行业整体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关闭的企业。二、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和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成指导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关闭破产企业也应相应成立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一)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1.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1)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2)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主,做好破产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企业编制破产工作的各项预案,指导和帮助企业领导班子稳步推进工作。主动与破产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协商,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3)如属政策性破产,要落实同级财政关闭破产的补助资金。(4)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5)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指导组、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自始至终,负责到底。2.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破产预案有关费用测算和资产变现方案。(2)对政策性破产企业,落实同级财政关闭破产的补助资金并出具有关兜底证明。(3)按照企业破产进度,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并予以监督使用。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2)协助企业做好职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3)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4)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5)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有关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统筹费、保险费、医疗保障费用的审核工作。4.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督促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破产企业银行债务的核销审核工作。5.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破产企业所办公安、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部门的接收安置工作。(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1.配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地方所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2.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3.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4.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5.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三)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1.企业党组织要做好国家破产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的健全和正常运转;行政班子要恪尽职守,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的平稳。2.做好企业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工作。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等预案。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一走了之,要协助清算组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工作。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审查、批准程序(一)编制上报企业关闭破产预案(《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见附件)。(二)对争取政策性破产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对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初步审查同意后,将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及有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关闭破产企业项目名单和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由南宁中心支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报全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对依法性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四)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在各方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五)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后,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四、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一)工作的主要内容。1.在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应充分征求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确定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属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有挽救希望的,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分立。分立破产的企业应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定贷款分割协议。有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的,必须落实偿还渠道或明确银行认可的接受单位。2.对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桂财企[2001]122号)的要求,测算并落实财政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障费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办发[2003]2号、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企[2001]3号、桂财企[2001]40号、桂办发[1998]3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并落实财政负担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3.落实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接收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4.落实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社会职能部门和公用设施成建制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工作。5.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6.依法处理好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7.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并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确保稳定。8.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方案。9.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二)进入法律程序前的审核确认。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资料:1.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及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3.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费用测算表。4.落实外国政府贷款等有关贷款的证明。5.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分割协议。6.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公安的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7.职工安置方案。8.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9.项目责任人名单。10.其他。企业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及所附材料报同级经贸委(局),由同级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确认后下达破产启动通知,企业据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五、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主要操作程序企业关闭破产进入实施操作程序后,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破产的申请及准备。1.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报告及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破产的批复。(2)企业亏损情况说明。(3)会计报表。(4)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5)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6)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关闭破产启动批复文件。(7)破产方案,包括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案。(8)法院认为依法应提供的其它材料。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清理、造册,待清算组接管企业时,向清算组移交。(二)法院正式下达破产裁决后,组建破产清算组及其机构,明确职责、人员建立必需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三)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清算阶段。1.法院的主要工作内容:(1)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审查报告,裁定宣告破产。(2)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破产公告。(3)组织破产清算组接管企业,并在企业内张贴破产公告。(4)通知破产企业终止民事执行程序,停止清偿债务,收缴营业执照。(5)通知破产企业开户行停止支付清偿债务结算。(6)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理未知债权人的申报,进行债权登记,核实债权。(7)通知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必要时可强制执行。(8)通知有关法院移送破产企业有关经济诉讼案件,一并审理。(9)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10)发出拍卖公告,指导监督清算组处理部分、整体财产。(11)指导、监督、协助清算组开展各项工作。2.清算组的主要任务:(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收财产、账册、银行账户、印章和有关证照,并负责保护破产财产。(2)在法院破产裁定下达后,如属政策性破产,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正式上报申请同级财政补贴。(3)清理破产企业财产,重新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核对债权债务清册。(4)负责委托破产财产审计评估和资产变现工作。(5)清理破产企业债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6)管理和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对小额零星急于变现的财产和不易保存的财产,可以变卖。(7)有权决定破产企业同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8)负责破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9)负责提出和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清算工作报告等债权人大会所需资料。(10)负责破产程序中各项破产费用的开支。(11)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12)代表破产企业从事必要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13)按政策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14)负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15)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四)企业破产终结后,由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书。清算组持裁定书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土地、水、电等权证过户手续,并向债权人提供冲销呆账有关材料。一般应向债权人提供以下冲销呆账材料:1.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报告。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书。3.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文件。4.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算及财产分配报告。5.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6.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证明。8.破产企业破产年的前三年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9.其它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五)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破产终结后,清算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破产企业终结审计报告。终结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各项费用收支情况。六、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清算组及有关工作机构不得随即解散,仍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一)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二)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三)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电力系统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完全到位。善后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责任人写出企业关闭破产后工作总结,报送同级经贸委。同时由同级审计机关对关闭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七、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关闭破产期间,党组织不能散,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断,党员不能没组织,组织不能没上级。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恪尽职守。要逐级举办企业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党员学习班,开好全体干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会议,层层做好思想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提出严格要求。在党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解释、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附件: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附件: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一、企业基本情况(一)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发展简史、主要产品。(二)职工状况。1.全民职工总数,其中在职职工(原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人)、离退休人员。2.混岗集体职工总数。3.集体企业职工总数,其中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三)资产负债状况。1.账面资产总额、实际资产总额、累计亏损额。2.负债总额,其中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金额(总额和分额)。3.资产负债率。二、企业破产原因三、企业破产遵循的原则四、企业破产有关费用测算(一)企业破产费用。(二)在职职工安置费用。(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四)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五)社会职能移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六)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费用。(七)拖欠社会保险有关费用。(八)工伤、工亡等有关费用。(九)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十)其他费用。五、资产变现方案(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二)固定资产变现收入。(三)流动资产变现收入。(四)清欠债权收入。(五)长期投资及股权转让收入。六、职工安置方案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担保责任问题。(二)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问题。(三)集资款等敏感债务问题。(四)清偿率预测。(五)申请中央财政补贴额。(六)其他问题。八、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九、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 南宁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确定我市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 市属各公路客运经营单位: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精神,我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测算、严格审核,完成了我市公路各条班线客运基准票价的确定工作。为了做好新的客运运价公布落实工作,现将已审定的公路客运运价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基准票价和半票价见附表。二、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经营者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15%,下浮不得低于成本价。各班线实际执行票价由经营者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票价为基础,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经营者应保持运价的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价格,除春运期间、五一、十一黄金周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三、继续做好公路客运班线对等运价的计算工作。南宁--县内班线和县内班线--南宁的客运票价计算要在“公路等级”、“里程数”方面保持一致,以体现运价对等原则。四、各客运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发车售票地点公布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基准票价、上浮票价、半票价以及实际执行票价;在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客车上,张贴由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价格检查部门监制的各班线明码标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各客运经营单位具体执行的实际票价,要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六、本通知从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七、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2]516号文件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罗非鱼产业化生产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 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罗非鱼产业化生产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罗非鱼产业化生产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2003年5月26日,自治区副主席孙瑜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2003年罗非鱼产业化生产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韦肇晋,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单位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发展罗非鱼产业化生产是当前我区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途径。罗非鱼是农业部确定扶持我区的优势产业,其加工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大,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着较强的竞争力;养殖罗非鱼的技术成熟、效益可观。在当前国内外市场对罗非鱼加工产品的需求量很大,而我区农民增收又困难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罗非鱼生产,既是满足市场的需求,又是增加农民收入直接、有效的途径。我区罗非鱼加工企业近年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原料鱼供应不足、生产能力过剩。根据我区罗非鱼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今年要下大力气抓好罗非鱼产业化生产。二、今年重点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抓好新开发3万亩水面养殖罗非鱼的示范工程,并在年内发挥效益。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共有3家罗非鱼加工企业、5条加工生产线,罗非鱼加工品是这些企业的优势产品,要围绕这些企业的优势产品来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以此推动罗非鱼产业化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三、加强引导,使农民成为投入的主体。罗非鱼产业化开发,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农民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示范的办法,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市场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发展罗非鱼养殖的积极性。四、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我区罗非鱼产业化的发展。为加快我区罗非鱼产业化的发展,会议决定从以下5个方面对罗非鱼产业化生产示范工程进行扶持:(一)财政补助政策。对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市新建罗非鱼养殖鱼塘,自治区给予每亩水面20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003年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用自有资金垫付,自治区财政在2004年的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安排解决。(二)税收减免政策。农民在计税土地(即由农民承包并每年缴交农业税的土地)上新开塘养殖罗非鱼的,目获得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后按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政策办理;罗非鱼加工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后按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政策办理。(三)土地管理政策。利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发展水产养殖业,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行为,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有关部门不得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农民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产田养殖罗非鱼。确需将基本农田改为鱼塘养殖罗非鱼水面的,应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的要求,调整补回相同面积的基本农田,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批。在农民承包期内,利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养殖罗非鱼的,应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不得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四)技术服务措施。各级水产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向养殖罗非鱼的农民传授罗非鱼养殖的有关知识和技术,并提供高质量的鱼苗和饲料。(五)销售服务措施。由各级水产部门组织罗非鱼加工企业与农民签定购销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既使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卖得出去、卖得好价钱,又为加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原料鱼。五、加强领导,强化服务,确保新开发3万亩水面罗非鱼养殖示范工程取得实效。今年新开发3万亩水面养殖罗非鱼的示范工程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这次会议后,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在搞好规划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技术指导、市场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拿出具体的扶持办法,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保证罗非鱼产业化开发任务的完成。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蒙建华、侯水升,自治区水产畜牧局陈荣贵,自治区财政厅梁永庆、梁智、许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作烈。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第四条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第五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第六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第七条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八条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三)在评估机构执业;(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第九条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第十一条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第十二条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十三条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第十四条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后评估确定。第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该协商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第十七条已上市的房改房拆迁补偿价格按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未上市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半产权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2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未上市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9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半产权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7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共同委托不成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在拆迁人代表和被拆迁人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在接受评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户评估结果申请鉴定的,分户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自收到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7名(单数)技术委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并将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告知拆迁当事人。抽取的技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评估鉴定小组成员:(一)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二)与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三)与受评估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拆迁当事人认为抽取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小组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技术委员会在二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技术委员会发现抽取的人员具备上述回避事由的,可决定回避。第二十一条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评估鉴定小组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评估鉴定小组在作出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须经评估鉴定小组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鉴定结论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评估报告经鉴定为不合法、不合理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三条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解释义务的;(四)不配合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利益的;(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第二十四条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第二十五条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下列各类指导价格和各类系数表见附件: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表1);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3)(略);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4)(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略);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表6)(略);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表7)(略);楼层修正系数表(表8)(略);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表9)(略);铺面临街进深修正数表(表10)(略);私有房屋最低补偿单价(表11)(略);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12)(略);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略)。上述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各类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参照系数。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附表: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系数表表1:有关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类│项目│费用标准││别│││├─┼───────────┼──────────────────────────────┤││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标准。││├───────────┼──────────────────────────────┤││非住宅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搬│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迁│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按电信部门规定的安装费标准。││├───────────┼──────────────────────────────┤│补│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助│三相电源安装费│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空调迁移费│窗式50元/台,壁挂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管道燃气│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太阳能热水器│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段每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1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元。││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指导价格│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9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3、其它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元。│└─────────────┴──────────────────────────────┘表2: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单位:元/平方米┌───────────┬─────┬─────┬─────┬─────┐│结构│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用途、级别│││││├─────┬─────┼─────┼─────┼─────┼─────┤││一级│2200│2000│1800│1385││├─────┼─────┼─────┼─────┼─────┤│住宅│二级│2060│1870│1683│1135││├─────┼─────┼─────┼─────┼─────┤│旅社│三级│1925│1750│1575│930││├─────┼─────┼─────┼─────┼─────┤│办公│四级│1780│1620│1460│760││├─────┼─────┼─────┼─────┼─────┤││五级│1650│1500│1350│720│├─────┼─────┼─────┼─────┼─────┼─────┤││一级│5115│4650│4185│2325││├─────┼─────┼─────┼─────┼─────┤││二级│4840│4400│3960│2200││├─────┼─────┼─────┼─────┼─────┤│铺面│三级│4620│4200│3780│2100││├─────┼─────┼─────┼─────┼─────┤││四级│4290│3900│3510│1950││├─────┼─────┼─────┼─────┼─────┤││五级│3960│3600│3240│1800│├─────┴─────┴─────┴─────┴─────┴─────┤│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大学农业推广硕士生学费及其考前辅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大学:你校《关于广西大学农业推广硕士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校财字[2002]7号)悉。你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农业推广硕士生专业,鉴于农业推广硕士生专业在教学上具有侧重案例教育的特殊要求,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广西大学农业推广硕士生学费及其考前辅导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一、农业推广硕士生(在职不脱产班)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以下,具体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培养成本和招生人数等情况确定。学费收费已含实验实习费、教学案例调研、论文指导等费用。课本、资料费按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农业推广硕士生考前辅导以考生自愿参加辅导为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考前辅导,其辅导费收费标准(不少于220个课时)为800元/生。二、农业推广硕士生学费及其考前辅导费均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举办第十四届全国书市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第十四届全国书市(以下简称“全国书市”),将于2003年9月16日至26日在桂林市桂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为了做好举办全国书市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全国书市的成功举办确定全国书市在桂林市举办,体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我区新闻出版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也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行动。通过全国书市活动,对提高我区的知名度,推动我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举办全国书市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参加部门多,接待任务重,为保证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第十四届全国书市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书市组委会”),全面负责全国书市的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使全国书市活动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第十四届全国书市总体方案》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全国书市的成功举办。二、认真做好分会场活动的组织工作全国书市除在桂林市桂林国际会展中心设主会场外,还在桂林、南宁、柳州、百色、北海等5市设分会场。分会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并组织好分会场的各项工作,要配合主会场活动的开展,扩大全国书市在我区的影响。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吸引与会者到分会场参观、购书、旅游;以积极、热情、诚恳的态度,为与会者提供周到细致的优质服务;维护好场馆秩序,做好交通、通信、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三、积极为全国书市期间开展的系列活动作好准备根据全国书市组委会的倡议,全国书市期间,将举办向“广西知识工程”和百色革命老区赠书等系列活动。活动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要先选定举行赠书仪式的地点,并做好会场布置及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四、切实做好全国书市的宣传工作举办全国书市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参与的人多,自治区及有关地级市、县的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对全国书市的宣传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举办全国书市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介绍广西的优秀历史文化、健康向上的民族风情文化,以及优良的服务和环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全国书市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营造一个学习型社会的良好氛围。附件:第十四届全国书市总体方案(节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四日第十四届全国书市总体方案(节选)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牢把握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国优秀、健康的图书、期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通过集中展览、展销和订货活动,充分展示近年来中国出版业的辉煌成就,进一步活跃市场,繁荣出版业,促进出版业更好地为国家西部大开发和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二、主办、承办单位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桂林市人民政府、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三、组织领导由新闻出版总署、自治区、桂林市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第十四届全国书市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书市组委会”),全面负责书市的组织领导工作。全国书市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分设总联络协调处、秘书处、活动策划处、展订处、展销处、广告处、宣传处(新闻中心)、接待处、保卫处、财务审计处。办公室在全国书市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书市的筹备、组织工作。四、时间及地点时间:2003年9月16-26日。地点:主会场-桂林国际会展中心。分会场-桂林、南宁、柳州、百色、北海市。五、主要活动(一)举行全国书市开幕式,邀请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二)举办全国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展示订货会。(三)组织全国各出版社、县级以上(含县级)新华书店和其他图书发行单位参加订货活动。(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业协会要组织当地信誉好的非国有书刊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五)在桂林、南宁、柳州、百色、北海市的书城或新华书店设立分会场;邀请全国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和团体购书单位参加展销。(六)邀请全国各地的图书馆和单位阅览室、资料室派员到全国书市购书;组织我区的大、中、小学校的学生和科研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到书市参观、购书。(七)组织精品出版物展示活动,集中展示近年出版的各类精品图书、期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八)向“广西知识工程”、百色革命老区赠书。(九)专设港、澳、台和外国出版物展示馆。邀请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和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的出版商参展及参加书市版权贸易活动。(十)举办中国出版发行高层论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精品推介会、首届广西读书节以及与全国书市活动有关的新闻发布会、新书首发式、签名售书等活动。六、实施(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新华书店由省级新闻出版局统一组团参展;在北京的(中央级)出版单位可委托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新华书店首都发行所代理,或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在北京的出版单位参展;部队的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统一组团参展。(二)展销、订货、精品展示等活动安排及货源组织、展厅布置等具体事项由全国书市组委会办公室分设的展订处、展销处负责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联系落实。(三)出版物的销售采取代销、寄销等方式;订货采取看样订货和订单订货等方式;版权贸易由贸易双方自行洽谈。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法律、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司法厅:你厅《关于请批准正式执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函》(桂司函[2002]31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5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看,该文对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加快我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重新规范后的“广西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司法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时收取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分别按附件一、二、三、四、五规定执行。其中,属国务院划定的我区贫困县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缴纳注册登记费。二、收费单位收取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后,不能再收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执业证书(含各种表格)工本费、年检注册公告费。三、注册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广西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所.次区分收费标准自治区直属律师事务所3800地.市直属律师事务所2800县(市).乡(镇)属律师事务所1800附件二:广西律师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次.人收费地自治区直属律师事地.市直属律师县(市).乡(镇)直属标准城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事所所的律师律师级别一级律师320028002200二级律师250022001800三级律师180012001000四级律师1000700500兼职.临时律师600500300附件三:广西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区分收费标准地(市)级法律事务执业人员700县级法律事务中心执业人员500街道法律事务所执业人员300乡(镇)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200附件四:广西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所.次区分收费标准法律事务中心750街道法律服务所550乡(镇)法律服务所350附件五:广西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表单位:元/处(人).次区分收费标准公证员100元/人.次公证处按每处、每年公证费收费总额的10%缴纳
- 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北海市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培育、规范海域市场,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申请批准、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六条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的利用方向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用途确定:(一)临时用海二年;(二)养殖用海十五年;(三)拆船用海二十年;(四)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五)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六)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七)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申请批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海域使用申请人授予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九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范围、用途以及出让方式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及宗海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在接到《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持《海域使用批准通知书》到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用海面积、年限、用途、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方式,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或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审核机关提请人民政府撤消原批准行为。第十一条海洋工程项目或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出让时,必须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或政府产业政策、依法批准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综合提出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或保留价,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年期届满,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出让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者应当交还海域使用证,并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原使用海域所搭建的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第一节申请批准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审查批准海域使用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申请人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五条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的条件和程序按《北海市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是用海出资人或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使用海域的,企业是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不设立企业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材料指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或由共同出资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七条经申请批准,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非营利性用海项目,不得出租、转让、抵押。第二节招标出让第十八条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九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招标人在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的拟招标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质要求的程序;(四)索取招标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招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海域使用履约保证金、海域使用论证结果、论证费用及承担方式;(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组织招标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出让海域的情况,编制如下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向投标者提供:(一)招标须知;(二)海域图;(三)海域使用文件;(四)海域使用权投标书;(五)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第二十三条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程序:(一)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三)投标者在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四)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五)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中标者在接到通知书后,按指定的期限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按招标公告的约定承担海域使用论证费;(七)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八)中标者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四条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按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逾期未交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投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三节拍卖出让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内组织海域使用权拍卖,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代理拍卖。第二十七条公开拍卖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拟拍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拍卖地点和竞拍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拍卖公告的内容和拍卖出让文件的内容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第二十八条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程序:(一)发出拍卖公告或通知;(二)竞拍者领取海域使用权拍卖文件;(三)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七)拍卖竞得人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付海域使用金的10%作履约保证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八)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九条拍卖底价不等于该幅海域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拍者出价偏低时,有权终止该幅海域拍卖,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节挂牌出让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报价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海域使用权报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前,应将确定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挂牌起止时间、挂牌公布地点和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十天在《北海日报》上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程序:(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适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申请书及交纳履约保证金;(三)出让方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出让方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出让方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三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时间内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第三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又符合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又符合规定条件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三十五条竞得人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凭据,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交纳海域使用金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海域使用权转让第三十六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海域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海域使用权出售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海域使用权合作开发利用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引入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发、利用海域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第三十八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二)缴清海域使用金;(三)按期进行年审;(四)完成整个开发利用程度的25%以上。第三十九条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用海设施、构筑物随之转让(作为动产的除外)。第四十条进行海域使用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前,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方、参与合作方按转让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者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所得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第四十一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和合作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海域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二)申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海域使用证编号、发证机关、海域使用权地理位置、面积、使用证有效期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四)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违约责任。第四章出租和抵押第四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海域使用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第四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按照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海域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应连同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租人持相关资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租赁合同年限租金总额的20%交纳海域租金。未经批准,已出租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和抵押。第四十五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出租申请书;(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三)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四)承租人的资信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海域使用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住所;(二)海域使用证号、发证机关、使用证有效期限、海域使用权范围坐标、面积和已开发利用程度;(三)租赁期限、用途;(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期限;(六)争议解决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承租人未经海域使用权人同意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租海域使用权。承租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需要改变海域用途的,必须由出租人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租赁关系终止前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第四十九条海域使用人要求以海域使用权向他人提供抵押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第五十条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在批准海域使用权期限内有效,海域使用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海域使用证(含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抵押解除前三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第五十一条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海域使用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海域使用者不按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除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使用海域的;(二)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三)缴纳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时弄虚作假的;(四)海域使用权届满,原海域使用者未按规定拆除海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第五十四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不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取海域闲置费;批准后一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按海域使用金总额的20%收取;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收回海域使用权,提请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五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海域使用权抵押无效。第五十六条在转让和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九条本规定颁布前,已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于本规定颁布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处理。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市海洋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团,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各中等师范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同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1]48号”),要求从2002年起,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学生军训工作全面实施。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保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计划,严密组织实施,搞好协调保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军、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开创全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二○○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1985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高等院校、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试点问题的通知》([1985]教体字第001号、[1985]参动字第005号)的要求,在部分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组织开展学生军训活动,培育和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国防意识,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1]4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军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学生军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2]7号)和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建设,改进军事教学手段;完善军事训练与教学设施,提高军训质量;学校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的质量建设。二、科学制定规划,抓好普及工作全区学生军训工作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具体规划是:(一)高等学校2003年秋季学期起,全区已上报训练计划的41所高校对新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所有本科院校和有条件的专科院校开设军事理论课程;2004年秋季学期起,全区所有高校都对新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并开设军事理论课程。(二)高级中学2003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的学校为180所(其中80所是申请建设“示范性高中”的学校);2004年秋季学期,新增开训学校170所;其他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三)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秋季学期起,72所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和29所中等师范学校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其他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2004年最迟至2005年秋季学期起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课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军事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军事理论课教学条件尚不成熟的学校,可先采取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军事理论教学,逐步实行规范教学,保证在2005年以前达到《大纲》要求。各普通高等学校要通过实施学生军训,逐步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考核登记制度。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结合国防夏令营、军事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各地教育和军事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的要求,根据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分步推进,使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将定期对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落实学生军训规划情况进行检查。三、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负责。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广西军区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各地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当地政府、军事部门的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要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所在地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广西军区和桂林陆军学院所设的学生军训教研室,在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主要承担全区重点普通高等院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派遣军官具体教学任务由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处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各高等学校军事教研室要加强建设,在军队学生军训教研室的指导下,担负本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组织与联络工作。四、加强各项保障,确保正常开展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属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纳入自治区本级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地(市)、县(市、区)所属高等学校及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在本级教育经费中予以安排。各级军队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各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要重视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部队教导机构和民兵训练基地保障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根据我区实际,为发挥综合利用效益,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原则上要依托广西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教导队和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进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民兵预备役部队、学生军训的需要,加大投入,对现有训练基地进行扩建、改建,完善配套设施,增大承训容量,提高保障能力。重点加强南宁市高校学生军训基地建设。广西军区司令部、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和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事部门制定建设规划,协调落实建设经费,尽快建成一批各类设施配套、保障功能齐全的学生军训基地。广西军区教导大队和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驻桂部队,要尽可能为学生军训提供训练场地、物资器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学生军训使用基地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消耗性费用外,不准收取管理使用费等其它费用。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广西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学生军训使用的教练枪,必须是经过技术处理后的不能进行实弹射击枪支。实弹射击用枪、用弹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保障,在指定靶场进行,保障单位要派干部现场监管。各院校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学生军训枪、弹使用计划,逐级上报广西军区审批,广西军区按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划拨指标,保证军训需要。学生军训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申请,统筹安排,协调部队、军事院校和武警部队按计划落实人员。高级中学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官兵,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统一安排并报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素质针对当前军事教师短缺、培养渠道不畅的实际,自治区教育厅和广西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会同桂林陆军学院共同采取措施,建立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出台相关政策,开辟军事教师选拔、培养新途径,制定和落实军事教师培养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和委托培养的办法,培养一批专职和兼职军事教师,尽快解决普通高校军事教师不足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择优选配好军事教师,抓好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做好军事教师培养提高工作,根据学生军训规模及有关规定,选聘好兼职军事教师,通过对军事教师进行普遍轮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逐步建立一批国防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点,以适应高等学校军事理论学科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规范化管理,调动军事教师的积极性。广西军区和桂林陆军学院学生军训教研室要共同抓好派遣军官的教学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高校的军事教师要与军队派遣军官相互学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要加强对派遣军官和帮训官兵的管理和监督,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解决好实际问题。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同级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共同管理,享受与所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相同的待遇。帮训官兵由派出单位管理,同时要接受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有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人员,要立即调回派出单位调查处理。各军训学校要按标准落实帮训官兵生活补助,切实搞好训练和生活保障,为帮训官兵完成军训任务创造有利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司令部广西军区政治部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任务。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将进行。为做好我区机构改革前的有关工作,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并明确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任务。切实搞好这次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认真研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办法,为深化机构改革作好思想理论上的准备。二、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和完善上一轮机构改革推进机构改革,最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落实上一轮机构改革的各项措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到位。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减少审批项目,精简审批程序;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切实履行职能,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政府不该管的事要放手交给市场、交给社会;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更好地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机构改革之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市(地)县乡(镇)党政机关,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上一轮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为下一步机构改革创造条件。三、严肃纪律,恪尽职守,管好人、财、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相对应的有关部门,如企业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含行业办)、对外经济贸易、药品监督管理、卫生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机构改革前原则上对机构编制和人、财、物等实行冻结。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击进入、突击提拔或擅自在机关内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得弄虚作假,随意变更、毁坏财会账目和凭证;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它方式擅自处理公款公物。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借机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禁止借机构改革之机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装修个人住房;禁止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禁止滥发奖金、补贴和纪念品。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不失密、不泄密。要认真清点、保管好文件和档案,特别要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擅自涂改、抽取、伪造或销毁档案。各级纪检、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积极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机关和社会稳定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机构改革将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注意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各项任务的完成。要认真了解、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向干部职工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要倾听干部职工的呼声,关心干部职工冷暖,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通过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干部职工思想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全区上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4月21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一、2002年我区地质灾害状况及防治概况2002年,我区受降雨影响,桂北、桂东等地地质灾害发生频繁。仅贺州、北流两市,6至7月间就发生崩塌、滑坡近400处,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全区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828起,其中重大级19起,造成48人死亡,43人受伤,房屋被毁320多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这些灾害主要发生在汛期,并以小型崩塌、滑坡为主,其总体发生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均高于上年。除降雨外,人为工程也是诱灾的主要原因之一。2002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积极组织落实200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加大了地质灾害治理的力度。贵港市覃塘区狮子山危岩、东兰县马鞍山危岩等灾害得到了治理,田阳县玉凤镇上镇村滑坡和风山县林峒乡大同村滑坡上居住的人员已迁出并妥善安置,使2000多人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各地还加强了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相继完成了贺州、永福、凤山、藤县等11个市、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共完成调查面积31050平方公里,调查行政村1718个,居民点25594个,查出地质灾害点1788个(其中滑坡635个,崩塌925个),在主要危险性点上,建立群测群防点360个。2002年汛期中,近两年建立的群测群防点成功预报了10多起地质灾害的发生,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2003年全区汛期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及主要类型。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03年我区汛期降水量较常年偏多。预测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段将集中在5至6月和8至9月。5至6月,由于4月开始的降雨,土壤含水处于饱和状态,在地质环境条件较差、岩土松散、人类工程活动较多的山区,当降雨达到一定强度时,就会诱发滑坡和崩塌,局部还会发生泥石流;8至9月,由于热带气旋的影响,降雨量大,暴雨常常诱发岩崩、滑塌,在一些尾矿库和废渣堆区域,往往导致泥石流的形成。2003年7月,全区雨量可能偏少,桂北、桂东北出现干旱的可能性较大,在这些地方的岩溶区内,可能发生大量的岩溶塌陷灾害。2003年北海市禾塘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可能增大,侨港镇一带的海水入侵现象可能会加剧。(二)地质灾害高易发市、县和地段预测。根据我区地质环境特点及地质灾害的分布现状,结合气象预报,下列一些市、县和地段将可能成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域:1.资源、平乐、贺州、梧州、藤县、桂平、北流等市、县的碎屑岩区域山体风化严重,坡残积土松散,劈山修路、削坡建房等破坏地质环境的活动较多,一旦遇到长期降雨或暴雨,极易发生崩塌、滑坡等灾害。虽然灾害的规模可能不会很大,但范围广,出灾点多。同时,在这些市、县的岩溶区,岩溶发育,覆盖土层较薄,人口密度较大,春旱、秋旱期间极易发生岩溶塌陷灾害。2.隆安、大新、田阳、田东、凤山、都安、大化、东兰等县的岩溶区多为峰丛洼地、谷地,地质构造裂隙发育,石漠化严重,危岩较多,一旦遇到暴雨易诱发岩崩。这些县的碎屑岩区,坡度较大,坡残积层厚度大、松散,不稳定斜坡较多,易发生崩塌、滑坡等灾害。3.隆林、田林、融水、灌阳等县的碎屑岩区山体高大,切割深、坡度陡,风化严重,坡残积层厚度大、松散,渗透系数较大,地质环境条件较差,在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下,易发生崩塌、滑坡等灾害。4.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和桂柳铁路、黎南铁路沿线的高陡边坡区隐患较多,多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灾害主要是崩塌和滑坡。(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根据调查,目前我区重大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16处(见附表),威胁着5000多人和近7000万元财产的安全。这些灾点多处在蠕动变形的临界状态,在强降雨、长时间降雨或河水冲刷等因素的影响下,随时可能成灾。有关市(地)、县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监测人员,明确责任人,划出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建立起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同时要尽快治理。三、地质灾害预防方案和减灾措施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责任重大。各地要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来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二)地质灾害多发市、县要根据本辖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诱发因素,尽快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灾点、区段进行趋势预测,提出具体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逐点落实监测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应急抢险等内容,并逐级落实防灾责任制,将危险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屯、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签定责任表,明确责任人,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治理,尽快消除隐患。(四)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工作。要特别防止采场的高陡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暴雨等因素诱发灾害;对矿山采空引发的地面沉陷区,要做好监测工作,防止地面建筑物遭受破坏,造成人员伤亡。(五)各地宣传媒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普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尤其在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多发的市、县应在各种媒介上增加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内容。附件:2003年广西重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附件:2003年广西重大级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隐患点位置│灾害类型│预计规模│目前危害情况│发展趋势预测│应急防御措施│├──────┼────┼─────┼──────────────┼───────────┼─────────┤│苍梧县人和镇│滑坡│22.3万│已造成滑坡上的13栋民房倒│该滑坡现处于初期蠕│加强监测、制定防││人和街沿江路││立方米│塌,38栋民房墙体地面开裂,│动阶段,滑坡后缘拉张│灾预案、落实责任│││││并向江面倾斜。沿江路面已经│裂缝正在逐年加宽,稳│人,设立危险区和│││││开裂,临江一侧已下沉0.5-│定性较差,在河水的冲│警示牌,尽快开展│││││1.0m。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刷下,很可能快速下│治理。│││││65万元。现威胁着285人及│滑。││││││500万元财产的安全。│││├──────┼────┼─────┼──────────────┼───────────┼─────────┤│藤县藤州中学│滑坡│32万立方米│已造成学校实验楼、食堂楼和│该滑坡仍在向下蠕动,│制定防灾预案、落│││││供水系统破坏,现威胁着1200│后缘不断滑塌,滑坡舌│实监测人员和责任│││││多名师生和2千多万元财产│已伸向教学楼下,在降│人,设立警示牌,尽│││││的安全。│雨的影响下,随时可能│快开展治理。││││││整体下滑。││├──────┼────┼─────┼──────────────┼───────────┼─────────┤│隆林各族自治│滑坡│7万立方米│已造成山坡下沉,教学楼、职│该滑坡日前处于不稳│制定防灾预案、落││县委乐乡中学│││工住宅楼、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定状态,在降雨的影响│实监测人员和责任│││││物墙体开裂,挡土墙被推垮,│下,随时可能下滑。│人,确定疏散路线,│││││严重威胁着800多名师生和││加强监测,尽快开│││││近300多万元财产的安全。││展治理。│├──────┼────┼─────┼──────────────┼───────────┼─────────┤│隆林各族自治│滑坡群│总计约│滑坡上房屋和地面开裂,威胁│滑坡为人为削坡诱发,│加强监测、确定责││县金钟山乡人││100万│着800多人和近500万元财│现正处于蠕动下滑阶│任人,尽快开展治││民政府││立方米│产的安全。│段,在降雨的影响下,│理。││││││可能整体下滑成灾。││├──────┼────┼─────┼──────────────┼───────────┼─────────┤│田阳县坡洪镇│危岩│3000立方米│危岩有一块已崩落,砸坏学校│危岩现有2块,均已松│学校师生应暂时撤││新洞小学│││围墙;300多名师生及3栋校│动与母岩分离,处于不│离,尽快治理危岩。│││││舍、教学楼约300万元财产的│稳定状态,在暴雨影响││││││安全受到威胁。│下随时可能整块崩落。││├──────┼────┼─────┼──────────────┼───────────┼─────────┤│贺州市八步区│滑坡│3个滑坡规│已危及一栋900平方米的教学楼│滑坡后缘已错落,滑坡│学校师生应撤离,││黄洞瑶族乡黄││模分别为│,近200名师生和约200万元│体已向下蠕动,在降雨│不能在教学楼内上││洞中学││1000立方米│财产的安全,同时还威胁坡下│的影响下,可能整体下│课,同时尽快进行││││,│方323国道的过往行人和车│滑成灾。│治理。││││720立方米│辆的安全。││││││,│││││││2400立方米││││├──────┼────┼─────┼──────────────┼───────────┼─────────┤│天峨县燕来乡│滑坡│40万立方米│滑坡上、下居住着1000多人,│该滑坡正在蠕动阶段,│加强监测、编制防││滑坡│││财产约3000万元,现已有大│在降雨因素影。向下,可│灾预案、落实监测│││││量房屋开裂。│能会迅速下滑,造成房│人和责任人,尽快││││││毁人亡。│开展治理。│├──────┼────┼─────┼──────────────┼───────────┼─────────┤│天峨县县城木│滑坡│>80万立方│坡下是进县城的二级公路和2│该滑坡已在向下蠕动,│加强监测、尽快治││材公司综合楼││米│栋刚建好的大楼及民房。威胁│在降雨的影响下,有可│理。未治理好前,楼││后山│││200多人和1.4万平方米的建筑│能整体下滑,威胁公路│房不宜入住。│││││。│和楼房的安全。│││││││││├──────┼────┼─────┼──────────────┼───────────┼─────────┤│贺州市八步区│滑坡│8.06万│滑坡体上开裂严重,坡上的民│该滑坡现仍在向下蠕│加强监测、尽快搬││鹅塘镇盘古村││立方米│房大部分开裂,部分倒塌,已│动,导致坡上的民房不│迁。│││││造成5.6万元的损失,现威胁│断被破坏,在降雨的影││││││坡上68人及30多万元财产│响下,有可能整体下││││││的安全。│滑。││├──────┼────┼─────┼──────────────┼───────────┼─────────┤│阳朔县高田乡│滑坡│>55万立方│滑坡体上大面积开裂,部分地│该滑坡已出现大范围、│加强监测、尽快搬││占登村吊山脚││米│面隆起,全村大部分房屋墙体│大面积变形,房屋开裂│迁。│││││开裂,部分倾斜,已有39间房│加剧,在降雨的影响下││││││成为危房,危及47户200多│将可能整体下滑成灾。││││││人的安全。│││├──────┼────┼─────┼──────────────┼───────────┼─────────┤│天等县小山乡│滑坡│约1万立│滑坡前缘已冲入村庄,造成部│现滑坡后缘开裂严重、│加强监测、分期搬││小山村大壮屯││方米│分房屋受损,现威胁着坡下65│坡体不断向下蠕动,在│迁。│││││户、283人的安全。│降雨的影响下,可能整│││││││体下滑、冲毁下方村庄。││├──────┼────┼─────┼──────────────┼───────────┼─────────┤│扶绥县东门镇│滑坡│30万立方米│滑坡上地面开裂,房屋墙体和│滑坡后缘多条裂缝在│村民应全部搬迁。││上葛村东罗屯│││地面开裂,已危及坡上34户│继续扩大,坡体向下蠕││││││98人的安全。│动,在降雨的影响下,│││││││随时可能下滑成灾。││├──────┼────┼─────┼──────────────┼───────────┼─────────┤│兴安县白石乡│地裂│长约140m│裂缝位于斜坡上、下方有48│现裂缝断续分布,山坡│加强监测,夯实裂││雍家坪村│││户148人居住,如果裂缝发展│坡度30度左右,坡上│缝。制定责任制,落│││││将会形成滑坡下滑,危及坡下│坡残积层结构松散,在│实责任人,如有危│││││人员和房屋安全。│降雨的影响下,易形成│险立即撤离。││││││滑坡下滑成灾。││├──────┼────┼─────┼──────────────┼───────────┼─────────┤│钦州市钦北区│岩溶塌陷│0.05k│现已发生塌坑29个,造成6│目前塌陷暂停止发展,│加强监测、禁止附││小董镇多隆村││平方米│间房屋被破坏,部分农田被│但在春旱或秋旱影响│近采矿排水。││委大路坪村│││毁,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下,或在采矿排水影响│││││││下,塌陷会继续发生,│││││││将影响附近村庄住户│││││││安全。││├──────┼────┼─────┼──────────────┼───────────┼─────────┤│龙胜各族自治│滑坡│19.2万│滑坡上有村庄和小学,坡下为│滑体结构疏松,坡度较│加强监测、填实地││县三门镇古坪││立方米│矿区宿舍,现滑坡体地面开│大,地面开裂,下沉严│裂缝,修建排水沟,││村│││裂,民房开裂下沉,教学楼墙│重,在降雨的影响下,│确定防治预案和撤│││││体开裂,已危及250多人和近│随时可能下滑成灾。│离路线及安置方│││││百万元财产的安全。││案。│├──────┼────┼─────┼──────────────┼───────────┼─────────┤│崇左县那隆镇│滑坡│2400立方米│已造成房屋开裂,损失达100│现滑坡还在蠕动,在降│加强监测、修建排水││拾义村│││万元,现还危及坡上25户140│雨的影响下,可能会整│沟,制定防灾预案,│││││人的安全。│体下滑。│落实监测人和责任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三十日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了尽快改变东兰、巴马、凤山三县(简称东巴凤)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的意见》(桂发[2003]10号),制定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从2003年至2004年底,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阻碍东巴凤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基础设施问题,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公共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努力提升优势产业竞争力和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创造良好条件,为加快东巴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富民兴桂目标而奋斗。二、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经过2003年至2004年两年的大会战,使东巴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总体上达到或超过全区“十五”期末的计划目标,达到或超过全区的平均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东巴凤基础设施长期落后的面貌,为脱贫致富、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工作重点:一是改变东巴凤的交通闭塞状况,构建通畅、快速、便捷的运输网络;二是改善县乡村办学、医疗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设施条件,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三是全面解决城乡居民饮水难问题,加强治旱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四是实施退耕还林、发展农村沼气,改善生态环境;五是强化社会福利和政法部门的基础建设;六是加强电力、通信和乡镇市场建设,提升东巴凤的投资环境。三、建设内容和具体项目安排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计划安排总投资21.036亿元。按部门分类,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共安排12类34项75285个项目,具体如下:(一)交通项目。共安排县二级公路、县际公路、乡镇公路、村四级公路等4项173个项目,投资145813万元。其中县二级路、县际公路、乡油路由交通部门为主组织实施,通村委会四级公路项目由扶贫部门为主组织实施。1.县二级公路。大会战安排投资102558万元,建设二级公路303公里,使二级公路里程增加到315.1公里,占公路里程比例上升到20%。2.县际公路。大会战安排投资18400万元,改建四级路3条334公里,实现县际公路通四级以上柏油公路。3.通乡镇公路。大会战安排投资11355万元,改建通乡等外公路19条,使全部乡镇通四级柏油路。4.通村四级公路。大会战安排投资13500万元,新建通村委会四级砂石1条10.2公里,扩建145条1264.2公里,使通四级公路村委会上升到253个,比例达70%以上。(二)教育项目。共安排县党校、县高级中学、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村完小等5项142个项目,投资8170.8万元。县党校项目由组织部门实施,中小学项目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1.县党校。大会战安排投资300万元用于县党校用房的扩建、维修、改造。2.县高级中学。大会战安排2000万元,扩建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34300平方米,使县高中办学能力提高到每万人在校高中生110人左右。3.乡镇初中。大会战投入资金3982万元,新建、改造36个乡镇初中教学楼及学生宿舍79780平方米,使生均校舍面积达6.29平方米。4.乡镇中心小学。大会战投入资金937.7万元,扩建29所学校学生宿舍、教室19015平方米,使生均校舍面积达5平方米。5.村完小。大会战投入951.1万元,新建、扩建71所村级完小的教室、学生食堂及宿舍19043平方米,基本消除村完小的d级危房。(三)卫生、计生项目。共安排县医院、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所等3项71个项目,投资1868万元。卫生项目由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计生项目由计生部门组织实施。1.县医院。大会战投入资金1050万元,新建、扩建医院病房综合楼8278平方米、维修门诊楼3330平方米,使县医院达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标准。2.乡镇卫生院。投入资金500万元,扩建32个乡卫生院业务用房10200平方米,使每个中心卫生院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每个普通卫生院达400平方米。3.乡镇计生所。大会战安排资金318万元,改建、扩建或新建36个乡镇计生服务所建筑面积6360平方米,使全部乡镇计生所达到二级以上服务所。(四)文化、广播电视项目。共安排乡镇文化站、县级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等3项377个项目,项目投资1015万元,分别由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组织实施。1.乡镇文化站。大会战投资480万元,新建24个乡镇文化站共9600平方米,使每个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均达400平方米的标准。2.县级广播电视。大会战投入360万元,更新发射机天线、新增配套设备、扩大机房,使县级广播电视中心达到行业标准。3.村村通广播电视。大会战投入175万元,使村级广播电视节目增加到5套,达到广播电视由模拟卫星接收改为数字接收的要求。(五)人畜饮水及水利项目。共安排县城防洪排涝、乡镇集中供水、村屯人畜饮水工程、地头水柜等4项14148个项目,投资8555万元,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民委参与实施村屯人畜饮水工程。1.县城防洪排涝。大会战投资3216万元,新建防洪堤、排涝沟44.2公里,使县城防洪达到20年一遇的标准。2.乡镇集中供水。大会战投资2112万元,新建供水工程6处、改造24处供水工程,使乡镇所在地的干部群众都能喝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3.村屯人畜饮水工程。大会战投资1127万元,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其中26个乡镇的111个屯5.63万农村人口饮上安全卫生水。4.地头水柜。大会战投资2100万元,新建地头水柜1.4万座,使地头水柜建设达5万座,占农户总数的35.5%。(六)生态建设项目。共安排沼气池建设、退耕还林等2项60003个项目,投资35493.3万元,由林业部门组织实施。1.沼气池建设。大会战投资9000万元,新建沼气池6万座,使建有沼气池农户增加到8.92万户,入户率提高到63.35%,比全区“十五”期末规划目标高出33.35个百分点。2.退耕还林。大会战投资26493万元,退耕57万亩,提高森林覆盖率。(七)民政福利设施项目。共安排县革命烈士纪念公园、县级光荣院、县级福利院、乡镇敬老院、村级办公用房等5项279个项目,投资1814.8万元,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1.县革命烈士纪念公园。大会战投资120万元,使每县均建有一处革命烈士纪念公园,成为革命传统教育基地。2.县级光荣院。大会战投资120万元,使县光荣院达到全区规划建设的目标。3.县级福利院。大会战投资100万元,使每县建有福利院并达到中等县的建设目标。4.乡镇敬老院。大会战投资460万元,使符合条件的乡镇全部建有敬老院。5.村级办公用房(含村卫生室、计生室)。大会战投资964.8万元,使全部行政村办公用房、卫生室、计生室达到部门要求。(八)政法基本建设项目。共安排县看守所用房、县检察院技侦用房、县法院审判楼及人民法庭用房、乡镇司法所用房等4项51个项目,投资4622万元,分别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1.县看守所用房。大会战投资1139万元,新建、改建县看守所共7460平方米,使看守所达到中等县的建设规模。2.县检察院技侦用房。大会战投资1273万元,新建检察院技侦用房共10743平方米,使基层检察院达到“两房”建设的总体要求。3.县法院审判楼及人民法庭用房。大会战投资1840万元,新建法院审判综合楼及人民法庭19783平方米,使法院审判用房达全区基层法院审判用房的建设标准。4.乡镇司法所用房。大会战投资370万元,新建乡镇司法所用房共7400平方米,使全部乡镇司法所达到一级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目标要求。(九)其它项目。共安排乡镇通电话、县送变电工程、村屯通电、乡农贸市场等4项41个项目,投资3004.92万元。1.乡镇通电话。大会战安排投资886.92万元,使全部乡镇政府所在地通有线电话。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2.县送变电工程。大会战投资1218万元,建设东兰-凤山110千伏输变电线路45公里,保证县城稳定供电。该项目纳入农网改造列支,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3.村屯通电。大会战投资600万元,架设10kv线路90公里,低压线路145公里,台区60个。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实施。4.乡农贸市场。大会战投资300万元,新建、扩建31个乡镇农贸市场,解决农产品流通难的问题。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四、精心组织,有序高效地开展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又一标志性工程,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大会战项目点多面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与大会战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协调,深入实际,严格把关,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科学高效地进行管理,确保大会战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崇高的历史责任感和强烈的时代紧迫感,打好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这是一项告慰革命先烈、造福子孙后代的历史壮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意义,以崇高的历史责任感和强烈的时代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打好大会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弘扬敢打硬仗的拼搏精神,继承革命老区的光荣传统,乐于奉献,艰苦奋斗;一定要弘扬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深入实际,周密组织;一定要弘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敢于探索、敢于实践;一定要弘扬团结协调的合作精神,相互支持、协同作战,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各项任务。(二)统一指挥,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项实施。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3年5月底以前为前期准备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按基建程序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等审批工作;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为项目实施阶段,要全面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施工工作;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底为项目扫尾、验收阶段,除交通、退耕还林项目外,其余项目要建成验收,发挥效益;交通、退耕还林项目也应在2005年6月1日前全部完成。各级各部门要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及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大会战的各项工作。自治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重点做好总体规划和协调,河池市重点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东巴凤重点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级指挥部要采用倒计时的方式组织安排好各项工作,要狠抓协调,狠抓落实,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各类项目要统一规划,分期分批投入,分项分步实施,严格检查验收。在自治区总体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与河池市、东巴凤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衔接,分别制定项目计划,报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由自治区计委分期分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分期分批下达项目资金,市、县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三)全面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标准化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质量标准及实施管理规定,着眼于当前需要与未来发展相结合,分别确定各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和项目验收办法,报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东巴凤要对照各类项目建设标准,推行项目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要严肃工程纪律,严把建设进度和质量关。大会战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要落实技术和项目质量负责制,落实和培训各类项目的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签订技术和质量责任状,分片指导和管理项目施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要加强质量督促检查,竣工后要有验收,重大项目要组织阶段评估。工程、物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人情工程”和“豆腐渣”工程。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杜绝各类工程事故发生。在确保质量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对大会战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各地各部门每个月要如实填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将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四)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计划、财政、扶贫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会战指挥部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千方百计做好资金筹措、调度的同时,计划部门要做好项目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扶贫部门要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加强调研、协调,及时反馈和解决大会战中的各种问题。组织、宣传、检察、法院、交通、水利、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播电视、林业、民委、民政、公安、司法、建设、通信、电力等单位,在研究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和验收办法的同时,要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组织项目验收;土地、林业、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会战实际,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大会战工作的宣传报道。列入大会战指挥部成员的单位要认真工作,确保完成任务;未列入大会战指挥部成员的单位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为革命老区建设作贡献。(五)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大会战项目原则上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二级公路、县际公路等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区根据大会战的总体要求和东巴凤实际情况,确定各县各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建设。2.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除明文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外,自治区根据各县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按工程造价将补助资金指标分配落实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管理和使用大会战资金。3.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在自治区和河池市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各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除自治区直接实施的项目外,县主要领导是大会战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对于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等,当地政府应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各县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六)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与专业队伍施工相结合。要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方式推进大会战项目实施,对于等级公路、桥梁、建筑等工程,要按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工程队伍施工;对于地头水柜、人畜饮水工程、沼气池等工程,要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退耕还林等工程,主要由群众实施。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批量物资、零配件,也要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要充分发动各级干部、广大群众、部队官兵、民兵参与施工。对群众投工投劳,要进行适当补贴。(七)多方筹资,渠道不乱,专款专用。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总投资21.036亿元,资金筹集渠道有几个方面:一是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2.5亿元;二是部门资金12.08亿元;三是中央补助资金4.59亿元;四是其他资金(包括建设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1.87亿元。要坚持自治区财政定量补助与部门投资、争取中央支持、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实行优惠政策相结合,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中央补助资金由各部门负责落实解决。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吸引个体企业和民间投资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各类项目要考虑必要的征地、拆迁、补偿,不能留有资金缺口,不要求东巴凤财政配套,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原则上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自治区要制定大会战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要设立大会战资金专户,保证各项财政性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三批拨付,项目实施时拨付项目投资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再拨45%,余下的15%待工程竣工经自治区验收合格后拨付。要严肃财经纪律,不管是哪个渠道的资金,都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凡违规挪用和截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八)先试点,再推广,后验收。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试点,从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群众发动、物资采购、工程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总结经验,明确项目实施程序,为项目全面实施提供样板。试点取得成功后,要尽快全面推开。对于完成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尽快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先由县内自检,合格后报河池市有关部门验收,自治区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验收。(九)转变作风,深入实际,真抓实干。各级各部门指挥部成员和广大干部要深入实际,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作风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办实事、求实效。市、县指挥部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在做好总体组织协调的同时,要具体分工挂点联系一个乡镇或一两个骨干项目建设。河池市和东巴凤要组成项目建设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了便于群众监督,大会战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等情况要在县、乡、村内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规划、资金、物资和进度等有关统计数据,必须力求准确。要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励政策。对大会战中工作扎实、进度快、质量高、资金管理好、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要编写大会战简报,定期不定期地反映各地各部门在项目实施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先进经验。(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大会战。自治区及河池市、东巴凤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大决策,宣传大会战的工作成绩、进展和经验,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大会战的先进典型和事迹,营造大会战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东巴凤要广泛发动广大干部群众,鼓励他们发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踊跃参战;要组织当地驻军、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击艰难险重任务;要组织市、县机关单位挂点联系到村,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抓好大会战各项工作;要积极引导、鼓励产业界、实业界等社会各界参与,做到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齐心协力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作贡献。附件:1.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计划汇总表(略)2.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3.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附件2: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东兰、巴马、凤山三县(简称东巴凤)是广西农民运动的发源地,是百色起义的腹地和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战争年代,东巴凤人民做出了重大的牺牲。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等多方面的原因,三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至今仍然很低,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困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从2003年4月份开始开展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为三县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计委下达的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二、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第二条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阻碍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突出问题和群众要求强烈的问题,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公共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为东巴凤革命老区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条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主要任务是:改变东巴凤城镇和农村交通闭塞的状况,建设通畅、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根本解决城乡居民饮水难的问题,加强水利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改善县、乡、村办学和医疗卫生条件;加强通信和乡镇市场建设,发展沼气,强化社会福利及政法系统基本建设,不断改善东巴凤的投资环境和生态环境。三、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第四条此次大会战共安排12类34大项的项目建设。其中:(一)县级项目7项:县二级公路、县际公路、县党校、县中学、县医院、县广播电视、县城防洪排涝;(二)乡镇项目9项:四级柏油路、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乡镇文化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所、乡镇自来水、乡镇农贸市场、乡镇通电话;(三)村级项目9项:村级砂石路、村完小、村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地头水柜、沼气池、退耕还林、村屯通电、村委会综合用房(包含村委办公用房、村卫生室、村计生室);(四)其他项目9项:县革命烈士纪念公园、乡镇敬老院、县级光荣院、县级福利院、看守所办公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法院审判楼、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东兰至凤山110千伏输电线路。四、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查第五条大会战项目建设要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做法,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在开工之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朝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第六条大会战项目按类型由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协调后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方案,报自治区计委审查,自治区计委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项目进行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第七条项目安排一定要实事求是,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暂不予报批,以避免资金短缺导致半拉子工程。五、项目的投资管理第八条大会战指挥部下设的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计委,由自治区计委负责项目的协调、下达、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投资安排不留缺口,不需要各县财政配套资金,力争各项目按投资计划顺利竣工投入使用,不造成新的债务拖欠情况。第十条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允许用来抵充原来的债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精确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能和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材的档次,大宗建材及设备应进行政府采购,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第十二条项目应严格按自治区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或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投资概算变化,应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计委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部分投资由各县负责解决。第十三条大会战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六、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的灵魂,所有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起“质量重于泰山”的意识。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按规定应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第十五条全面实行招标制。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任何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第十六条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此类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坚决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九条明确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七、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县大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要落实到人,要做到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做到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第二十一条各县指挥部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坚决打击。第二十二条各县计划局应在日常工作中代表自治区计委行使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深入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低劣、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不良现象要予以及时指出,并向上级部门汇报。第二十三条为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便更好为领导决策服务,各县大会战指挥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以报出日计),向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表格形式附后),并抄报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对于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认真核查,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如实上报,凡是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项目,自治区计委将会同区直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八、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大会战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必须通过两级的竣工验收才算完成。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当地建设部门及区直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当地建设部门及区直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它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以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第二十六条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限期完成。九、附则第二十七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除交通、退耕还林要求在2005年5月底前竣工验收,其余项目必须在2004年12月底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委负责解释,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至大会战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完毕止。附件3: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东巴凤大会战)的有关决定和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的部署,为了统一规范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圆满完成东巴凤大会战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巴凤三县是指我区河池市所辖的东兰县、巴马县和凤山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一次性专项资金。第四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二、资金来源第五条实行资金筹措责任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本部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资金。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项目任务及资金筹措的具体数额,不折不扣地完成所承担的资金筹措任务。第六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和安排的专门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筹集的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三)中央驻桂单位(电力、电信等)筹集的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可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专项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三、资金的投向第七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全部投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东巴凤大会战的项目建设。即:(一)交通类项目4项:县县通二级公路、县际公路、乡级四级柏油路、村级四级砂石路;(二)教育类项目5项:县党校、县高中、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村完小;(三)卫生、计生类项目3项:县医院、乡卫生院、乡计生所;(四)文化类项目1项:乡文化站;(五)广播电视类项目2项:县级广播电视、村级广播电视;(六)水利类项目4项:县城防洪工程、乡镇集中供水、村屯人畜饮水工程、地头水柜;(七)生态建设类项目2项:沼气池建设、退耕还林;(八)民政福利类项目5项:革命烈士纪念公园、县级光荣院、县级福利院、乡敬老院、村委会综合用房;(九)政法基本建设类项目4项:看守所办公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法院审判楼、乡镇司法所用房;(十)电信工程类项目1项:乡镇通电话;(十一)电力工程类项目2项:东兰至凤山110输电线路、村屯通电工程;(十二)市场建设类项目1项:乡农贸市场。四、资金的分配第八条东巴凤三县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及资金额度,拟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资金不留缺口,不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第九条东巴凤三县拟定出的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规划,先报河池市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审核,再报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进行综合平衡。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根据各县所应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按统一标准确定自治区筹集的各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最后由自治区计委下达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第十条自治区分配的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包干使用制。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任务、资金、责任、权力四到县。各县必须在自治区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保证东巴凤大会战项目的圆满完成。对因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征地费用(除交通厅组织实施的项目外)、设计费用、质检费用、审计费用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各项费用等均由各县自行解决,自治区不再给予补助;对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超过自治区统一规定而造成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各县自行解决。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不能形成县级新的债务,不能留有后遗症。五、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无论是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还是自治区各主管部门筹集分配的专项资金,统一由当地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按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安排,不得随意调剂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部门内项目间调剂使用的,由所在县大会战指挥部提出项目调剂方案,报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方可在部门内项目之间适当调剂使用,但不能跨部门调剂使用。第十二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除电信、交通厅项目外)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自治区、河池市、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及县业务主管部门均要在农业银行设立大会战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自治区财政筹集安排的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补助资金直接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银行南湖支行开设的“广西区财政厅(东巴凤建设资金专户)”;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及其他渠道安排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审核批准的项目计划汇总表,提出资金拨付计划会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银行南湖支行开设的“广西区财政厅(东巴凤建设资金专户)”。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拨款规定及各县项目工程进度情况下达划拨资金通知,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划拨资金通知,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首先拨付到河池市财政部门大会战资金专户,由河池市财政部门划拨到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大会战资金专户,三县财政部门再根据项目计划及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县业务主管部门大会战专户,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大会战资金拨付到河池市财政部门后,河池市财政部门不能自行在东巴凤三县项目中调剂,必须在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如数将资金拨付到东巴凤三县,不得截留和挪用;东巴凤三县必须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在县大会战指挥长签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如数拨到县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大会战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工资,也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自筹安排下拨的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可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拨到河池市对口主管部门,再由河池市主管部门拨到县对口主管部门。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安排下拨自筹的专项资金时,要将拨款文件及下拨的资金数额同时报送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交通厅负责的大会战项目,由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其统一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调度使用,可不纳入各级大会战资金专户管理,但资金使用的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要按月报送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三条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由财政局一把手亲自抓好此项工作。河池市和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要成立资金协调组,选派1-2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财务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重点做好资金划拨和报帐审核工作,同时负责培训和指导县业务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做好资金核算和报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条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东巴凤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各级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除负责项目的核实、审定、资金筹措以及办理申请拨付资金手续外,还负责与河池市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其验收报告的批复;各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核算、报帐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帐申请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所属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为止。第十五条东巴凤大会战的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及原材料采购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及效益。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实行县级报帐式管理和县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为保证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东巴凤三县实行县级报帐式管理和县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帐单位。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帐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帐报告,经县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无误及县大会战指挥部指挥长签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已核批的拨款报告或报帐清单在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大会战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已核批的报帐清单、原始单据及相关资料予以报帐,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大会战项目报帐所需的材料及程序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所规定的要求执行。大会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各业务主管部门未经县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及县大会战指挥长签批,一律不许自行报帐。东巴凤三具大会战指挥部或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报帐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七条在东巴凤大会战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汽车燃修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一律回所在单位报销,不得在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中开支。第十八条东巴凤三县要建立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按月上报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第十九条建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并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审计厅。六、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市县要建立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第二十一条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东巴凤大会战专项资金的审计,尤其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工程进行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根据东巴凤大会战的要求,自治区大会战指挥部将对大会战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资金管理好、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大会战专项资金和不及时拨付资金影响项目施工以及资金管理混乱,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七、附则第二十三条东巴凤三县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附件4: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全力开展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称东巴凤大会战)的决策,确保大会战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拨付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为东巴凤大会战而筹集和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限额为2.5亿元。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对象为我区河池市所辖东兰县、巴马县、凤山县。第四条自治区本级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根据东巴凤三县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总量、资金筹措的能力、规模、资金缺口等统筹平衡后确定。二、资金开户管理第五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银行南湖支行开设“广西区财政厅(东巴凤建设资金专户)”,专户归集储存、办理自治区本级财政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筹措的用于东巴凤大会战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第六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自治区、河池市、东巴凤三县财政局及县业务主管部门均要在农业银行设立大会战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的规定,河池市财政局在农业银行设立“东巴凤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东巴凤三县财政局应在本县农业银行开设大会战资金专户,用于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筹集下拨的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筹安排下拨的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应在东巴凤三县对口主管部门开设的大会战资金专户下,分帐核算,分项管理。三、拨款程序第七条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划拨资金通知,及时办理拨付手续。资金先拨付到河池市财政局的“东巴凤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再由河池市财政局转拨到东巴凤三县的“大会战资金专户”。第八条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总体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按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5%。第三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5%资金。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对承包的大会战项目必须扣留5%的承包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承包项目无质量问题则如数拨付。第九条东巴凤三县在“大会战资金”专户中拨付各项目建设资金时,对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拨付,对属于财政差额补助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先拨付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在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完后再予以拨付。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将自治区分配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东巴凤三县要建立按月报送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和工程总体进度表制度。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河池市及项目县后,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务必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附表)及工程总体进度表报送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一条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划拨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二条东巴凤三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管理,要指定局一把手作为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负责资金拨付审批工作。第十三条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核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工程项目资金。四、财务管理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核算报帐,县财政局审核把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编报工程决算,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指挥长签批后报帐。报帐的形式有以下两种:(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对项目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并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帐。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项目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帐清单”(表格格式附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并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报帐。第十五条报帐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和已经项目技术人员、项目行政负责人及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填制报帐清单,经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由县财政部门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则将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采取发票报帐管理形式。凡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设备等材料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为依据。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员、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项目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制报帐清单,经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第十六条报帐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基建工程参照建设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第十七条东巴凤三县要做好报帐制会计核算工作。要求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及时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平衡表(附表1)及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按季报送河池市财政局及自治区财政厅。五、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河池市、东巴凤三县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面不少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50%。要对资金拨付、结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第二十条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附表1:东巴凤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资金平衡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资金运用│年初数│期末数│资金来源│年初数│期末数│├──────┼───┼───┼──────┼───┼───┤│现金│││拨入专项资金│││├──────┼───┼───┼──────┼───┼───┤│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暂存款│││├──────┼───┼───┼──────┼───┼───┤│在建工程││││││├──────┼───┼───┼──────┼───┼───┤│竣工工程支出│││其他收入│││├──────┼───┼───┼──────┼───┼───┤│暂付款│││其他收支结余│││├──────┼───┼───┼──────┼───┼───┤│其他支出│││固定基金│││├──────┼───┼───┼──────┼───┼───┤│固定资产││││││├──────┼───┼───┼──────┼───┼───┤│││││││├──────┼───┼───┼──────┼───┼───┤│││││││├──────┼───┼───┼──────┼───┼───┤│资金运用合计│││资金来源合计│││└──────┴───┴───┴──────┴───┴───┘编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报:编报时间:年月日附表2:东巴凤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收支情况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项目│年初数│本月发生数│本年累计发生数│期末数│├───────────┼───┼─────┼───────┼───┤│一、资金及收入数│││││├───────────┼───┼─────┼───────┼───┤│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部门配套资金│││││├───────────┼───┼─────┼───────┼───┤│--区交通厅│││││├───────────┼───┼─────┼───────┼───┤│-一区教育厅│││││├───────────┼───┼─────┼───────┼───┤│--区卫生厅│││││├───────────┼───┼─────┼───────┼───┤│--区计生委│││││├───────────┼───┼─────┼───────┼───┤│--区文化厅│││││├───────────┼───┼─────┼───────┼───┤│--区广电局│││││├───────────┼───┼─────┼───────┼───┤│--区水利厅│││││├───────────┼───┼─────┼───────┼───┤│--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厅│││││├───────────┼───┼─────┼───────┼───┤│--区检察院│││││├───────────┼───┼─────┼───────┼───┤│--区高院│││││├───────────┼───┼─────┼───────┼───┤│--区司法厅│││││├───────────┼───┼─────┼───────┼───┤│--区通信局│││││├───────────┼───┼─────┼───────┼───┤│--区电力公司│││││├───────────┼───┼─────┼───────┼───┤│--区建设厅│││││├───────────┼───┼─────┼───────┼───┤│捐赠资金│││││├───────────┼───┼─────┼───────┼───┤│其他收入│││││├───────────┼───┼─────┼───────┼───┤│二、支出数│││││├───────────┼───┼─────┼───────┼───┤│交通类项目支出│││││├───────────┼───┼─────┼───────┼───┤│教育类项目支出│││││├───────────┼───┼─────┼───────┼───┤│卫生类项目支出│││││├───────────┼───┼─────┼───────┼───┤│计生类项目支出│││││├───────────┼───┼─────┼───────┼───┤│文化类项目支出│││││├───────────┼───┼─────┼───────┼───┤│广播电视项目支出│││││├───────────┼───┼─────┼───────┼───┤│水利、人饮项目支出│││││├───────────┼───┼─────┼───────┼───┤│生态建设项目支出│││││├───────────┼───┼─────┼───────┼───┤│民政福利项目支出│││││├───────────┼───┼─────┼───────┼───┤│政法建设项目支出│││││├───────────┼───┼─────┼───────┼───┤│电信工程项目支出│││││├───────────┼───┼─────┼───────┼───┤│电力工程项目支出│││││├───────────┼───┼─────┼───────┼───┤│市场建设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三、结余│││││├───────────┼───┼─────┼───────┼───┤│其中:预付工程款│││││└───────────┴───┴─────┴───────┴───┘编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报:编报时间:年月日东巴凤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报帐清单编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单位:元┌────┬────────┬─────┬────────┬────────┐│项目名称│项目资金计划金额│已报帐金额│本期申请报帐金额│所附有效凭证张数│├────┼────────┼─────┼────────┼────────┤││││││├────┼────────┼─────┼────────┼────────┤││││││├────┼────────┼─────┼────────┼────────┤││││││├────┼────────┼─────┼────────┼────────┤││││││├────┼────────┼─────┼────────┼────────┤││││││└────┴────────┴─────┴────────┴────────┘填报人: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审核意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财政部门经办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东巴凤建设大会战指挥部负责人审批意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全区重点人群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一、监测目的依托广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三网”网络,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对在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流行疫区逗留过的返(来)桂人群和其它重点人群进行调查、监测和医学观察,以确切查明并掌握我区“非典”病例情况及其相关流行病学因素,有效评估外地疫情对我区的影响程度,为进一步采取防治策略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达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和全面有效预防与控制“非典”蔓延、流行的目的。二、监测对象的确定2003年4月1日以后从广东、北京、山西、内蒙等国内和国外疫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回广西的各类人群,外籍、港、澳、台来桂人群,医院重点部门接诊的医务人员以及与“非典”病人(含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均为本方案的监测对象。三、监测内容(一)监测对象个案询问调查。1.对上述各类监测对象由直接负责的调查人员对其进行医学询问,如果已经发热1天并伴有咳嗽者,即填写《广西外出返乡或来桂重点人群“非典”监测调查登记一览表》(表1),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并巡诊,无任何可疑“非典”表现者不必登记。2.监测对象在2周内出现过发热(38℃以上)、头痛、干咳、全身酸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又非其它疾病解释时,应进一步向诊治医生了解病情、查询病历,如符合疑似“非典”病人临床诊断标准,填写《广西重点人群疑似“非典”个案调查表》(表2),同时报告疑似“非典”疫情;若发现疑似“非典”现症病人,应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严格的个人防护条件下,由指定救护车转送至所辖或就近的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或观察。3.疑似“非典”病人或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律就地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二)发热病人监测与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及监测规程(试行)》执行。四、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非典”监测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监测工作。(一)返乡民工监测与调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农业、民政、卫生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以及乡干、村干共同实施。(二)毗邻县(市)往返人群的监测由交通部门协同卫生、农业、公安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共同实施。(三)从“非典”疫区来桂的旅游人群(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监测与调查,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外事管理部门协同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四)学校内重点人群的监测由教育部门负责,各校校长负直接责任,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出差到疫区的返桂人员,由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或社区卫生站协助完成监测工作;自由职业的重点人群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测和调查。(六)各级医院的医护人员由本院的保健科负责监测和调查;而对与“非典”病人(含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的疾病控制机构在当地公安部门配合下实施。五、监测时间(一)回顾性调查和监测阶段:从2003年4月21-30日完成对曾外出到疫区而返(来)桂的重点人员调查和监测;(二)动态监测阶段:从2003年4月21日起,严格按分片分类包干和责任到单位的原则,通过采取主动查询和建立全区发热病人监测网络为一体的办法,组织实施对全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终止时间由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六、信息上报和反馈(一)监测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市(地)、县相关部门每日将上述重点人群调查与监测情况汇总后,报当地政府办公室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立即报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再由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汇总后,于次日12时前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收到报告当日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旦在监测中发现疑似“非典”病例或“非典”病例,农村必须在12小时内、城市在6小时内上报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密切接触者的每日医学观察情况也实行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771-5303202、5303201,传真:0771-5319615)。(三)自治区“非典”诊断小组对各市(地)上报的疑似病人作出诊断后,于12小时内将诊断结果反馈到各上报市(地)。七、监测工作要求本监测工作由各市(地)、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地可根据本监测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除自治区派出督查组外,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实施本方案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指导和监督,凡发现在监测过程中工作不力,导致疫情蔓延扩散或慌报、漏报、迟报疫情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表1广西外出返乡或来桂重点人群“非典”监测调查登记一览表┌───┬─┬─┬─┬──────┬────┬───────────┬──────┬───────┬────┬────┐│姓名│性│年│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外出情况│返回情况│症状体征│││││别│龄│业│(原籍、国籍)│├──┬──┬─┬───┼─┬─┬──┼───┬───┤│││││││││具体│外出│停│当地非│返│交│停留│发热│咳嗽│医学观察│观察日期││││││││地址│口的│留│典疫情│回│通│地点│(注明│(有、│(是、否)│与天数│││││││││及日│时├─┬─┤时│工│与时│温度)│无)│││││││││││期│间│有│无│间│具│间││││││││││││││││││类│(h)││││││││││││││││││别││││││├───┼─┼─┼─┼──────┼────┼──┼──┼─┼─┼─┼─┼─┼──┼───┼───┼────┼────┤│││││││││││││││││││├───┼─┼─┼─┼──────┼────┼──┼──┼─┼─┼─┼─┼─┼──┼───┼───┼────┼────┤│││││││││││││││││││├───┼─┼─┼─┼──────┼────┼──┼──┼─┼─┼─┼─┼─┼──┼───┼───┼────┼────┤│││││││││││││││││││├───┼─┼─┼─┼──────┼────┼──┼──┼─┼─┼─┼─┼─┼──┼───┼───┼────┼────┤│││││││││││││││││││├───┼─┼─┼─┼──────┼────┼──┼──┼─┼─┼─┼─┼─┼──┼───┼───┼────┼────┤│││││││││││││││││││├───┼─┼─┼─┼──────┼────┼──┼──┼─┼─┼─┼─┼─┼──┼───┼───┼────┼────┤│││││││││││││││││││└───┴─┴─┴─┴──────┴────┴──┴──┴─┴─┴─┴─┴─┴──┴───┴───┴────┴────┘注:返乡(来桂)重点人群中有发热1天以上加咳嗽者填写此表。调查者______________调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表2广西重点人群疑似“非典”个案调查表姓名:______性别:1、男2、女出生年月: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户主姓名:_______职业:1、农民2、民工3、干部4、学生5、教师6、工人7、职员8、其它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路(街)或____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屯(自然村)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临床表现与就诊情况1、发病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发病详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2、发病初期发热__________℃,随后最高___________℃,入院:____________℃3、咳嗽(有、无),咳嗽(干咳、咳痰),痰性质与量____________________4、胸闷(有、无、不详),鼻塞(有、无、不详),流鼻涕(有、无、不详)5、全身酸痛(有、无),头痛(有、无),关节痛(有、无)6、呼吸加速(有、无、不详),呼吸气促(有、无、不详)7、肺部罗音(有、无、不详),呼吸窘迫综合征(有、无、不详)8、血常规:检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wbc________其中中性___________%,淋巴细胞____________%检测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日,wbc________其中中性__________%,淋巴细胞___________%9、胸部x光:检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果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结果描述_______10、首诊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诊地点______________就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再诊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诊地点______________就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住院(是、否),住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住院医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院诊断______________出院诊断_________________出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二、治疗与用药情况1、病人处于隔离病房:(有、无、不详),上呼吸机:(有、无、不洋)2、使用抗菌素治疗:(有、无、不详),抗菌药物有______________3、使用抗病毒治疗:(有、无、不详),抗病毒药物有______________4、使用激素治疗:(有、无、不洋),激素药物名称与剂量______________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1、发病前二周内(是、否)到过外省(特区)或外国,目的(1、打工2、出差3、旅游4、探亲5、其它)具体地址是______________,返回交通工具_______,班次_______,返回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2、发病前二周内(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类似患者姓名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接触方式(1、同进餐2、同处一室3、护理4、看望5、其它)3、发病后二周内病例的接触者情况家庭接触人数_______人,类似发病(有、无),患者姓名_______,主要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亲友接触人数_______人,类似发病(有、无),患者姓名_______,主要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事接触人数_______人,类似发病(有、无),患者姓名_______,主要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务接触人数_______人,类似发病(有、无),患者姓名_______,主要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转归与诊断病例转归(痊愈。死亡,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级诊断小组诊断结论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治区诊断小组诊断结论_______,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查者_______调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水平,特作如下规定: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加快发展的必然选择1、唯有大开放才能大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开放型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我区对外开放尚未实现根本性突破,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没有大的起色,已成为制约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全国各地都在竞相加快发展,掀起了新一轮对外开放热潮。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全区上下都要增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唯有大开放,才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我区优势,参与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唯有大开放,才能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唯有大开放,才能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各地各部门都要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作为加快广西发展的第一选择。要千方百计把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对外开放、个个支持招商引资、全区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局面。2、大开放必须紧紧把握历史机遇。本世纪头20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关键时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我区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机遇稍纵即逝,时不我待。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过渡期的政策,积极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加快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发展我区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在进一步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要把对外招商引资和争取国家与东部沿海地区对我区的更大支持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着力推进我区对外开放上台阶、上水平。要抓住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发挥地缘优势,积极开展经贸合作,努力开拓东盟市场,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加快对外开放步伐。3、大开放必须以思想大解放为先导。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开放水平,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克服和冲破扩大开放的各种思想障碍。坚决革除自我封闭思想,牢固树立大开放、大发展意识;坚决革除怕丢位子、怕抢饭碗、怕占市场的思想,牢固树立外商赚钱我发展、外商发展我繁荣的意识;坚决革除怕担风险、求稳怕乱的思想,牢固树立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的意识;坚决革除等客上门的思想,牢固树立积极招商、主动服务的意识;坚决革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总之,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以思想大解放促进大开放、大发展。二、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总体思路、基本要求和奋斗目标4、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抢抓机遇,坚定不移地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项目为中心,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为突破口,千方百计扩大引资规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5、基本要求。实行全方位、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举,“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突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招商引资,使招商引资向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扩展。积极开放市场,加快服务业的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继续搞好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的引资,积极采用资产并购、投资基金、利用国外贷款和证券投资等形式的引资融资。大力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改善全区特别是中心城市的投资环境。把扩大开放与西部大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加强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形成以大中城市和城镇工业区为重点的招商引资平台,带动全区对外开放和优势资源开发的开放新格局,建设有广西特色的开放型经济。6、奋斗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区的投资环境特别是软环境明显改善,综合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每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出口增长速度争取达到或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取得突破性进展;引进一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建设和建成一批对我区发展具有长远影响的重大引资项目,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强势产业和优势企业;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更加广泛深入,在引进国际国内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有重要进展,与港澳台地区以及东盟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密切。三、标本兼治,大力改善投资环境7、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设定政府部门及其职能,适应加快对外开放的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能由市场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应由企业自主经营的行政不干预,凡下级政府能做好的上级政府不干涉,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建设诚信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改进政府服务,转变工作作风和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优化政务环境。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首问服务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具体办法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8、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简便高效、公开透明、协调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事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除必须由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到市县。规范审批程序,各审批部门要对外公布审批职能、办事流程、审批条件、需报材料、审批时限。改革审批方式,对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需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度。严禁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及条件。严肃查处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9、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对直接面向企业和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及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有上下限要求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国家无明文规定收费的检查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收费。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建立收费项目公布制度,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布名录。凡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拒交。强化收费监督机制,严禁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10、全面优化政策环境。凡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用足、用活、用好。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ahref=javascript:slc(16816159,0)class=alinkonmouseover=ajax_get_item_content(16816159,0)>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政策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完善政策协调、沟通机制,保证政策相互配套,便于操作,防止政出多门、政令抵触。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将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招标项目和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反馈制度。面向企业服务的政府部门,必须设立政策咨询窗口,负责解答企业或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有关政策得到严格执行和落实。11、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市场的专项治理。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与规范,切实保障企业和投资者自由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的权利。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与侵权盗版行为,保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依法整治社会信用秩序。加快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优化金融市场运行环境。12、努力降低外来投资进入成本。加快建设立体交通运输网络体系和进出口货物转运基地。抓紧研究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我区出海大通道作用,通过完善设施、增强综合功能、提高流通效率和适当降低综合运价等措施,增强港口的综合竞争力,为建设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加工制造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创造更好的基础和条件。在继续抓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对外开放的综合服务功能、效率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城镇及农业用地规划,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的市场秩序,鼓励和支持土地转让方式的多元化,合理确定地价。对我区重点产业及其他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或国家和自治区级园区的开发用地,实行土地一级开发。深化电价改革,调整电价结构,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支持优势产业尤其是重大工业项目的发展。努力降低能源、交通、自来水等基础产业的生产成本,建立相应的价格听证制度和价格综合指数监控调节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价格,提高我区基本生产要素综合成本的比较优势。13、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联系人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使外来企业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优化金融服务,积极争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咨询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投资、经营、策划等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投诉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投诉网络,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处理。四、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大发展14、全方位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充分发挥我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广泛吸收和利用区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技术、人才,不论内资、外资,不论内商、外商,都要对其敞开大门、降低门槛,竭诚欢迎他们到广西投资开发建设。坚决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行业界限,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极少数投资领域外,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权经营、转让资产权益、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投资。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专利技术、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或上市募集资金,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国外优惠贷款。抓紧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吸引境外金融保险业等领域的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深入做好“百企入桂”工作。加大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辟对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和环渤海湾经济区的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区域合作与交流。争取更多国内著名企业来我区发展。15、积极吸引外资参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积极鼓励外来资金投资亚热带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在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林纸林化、制糖、制药、建材、钢铁、锰业等我区具有资源或产业优势的工业领域,策划、组织一批大型项目,引资建设;对产业链长、关联度高的重点项目,设计一批配套招商项目,通过引进外商投资或配套招商,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支柱产业。积极引导外来资金参与我区传统产业的改造,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国有企业整体拍卖、股权转让,吸引外商进行收购、兼并或嫁接,推出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潜力、有效益的重点骨干企业对外公开招商。努力创造条件,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和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教育、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各地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突出引资重点。桂南沿海地区要积极引进外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物流业、临海工业、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步伐。桂东地区要发挥地缘优势,有选择地承接广东等地的产业转移和辐射。桂中地区要发挥工业基础较好的优势,大力推进优势产业、企业与外资嫁接,带动传统工业的改造和升级。桂北地区要大力引进外资发展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西地区要依托水能、矿产等资源优势,引进外资发展水电、矿业等优势产业。沿边地区要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贸易,以贸易带投资,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努力开拓东盟市场。16、以项目为中心,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落户广西。各级政府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组织和筛选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回报率高、外商感兴趣的产业项目,积极向国内外客商推荐。自治区每年要重点推出一批产业关联度大、产业链长、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继续抓好沿海石化、桂西铝业、林浆纸等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各市县也要重点抓一批带动当地发展的重大项目,同时发挥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推出一批中小项目。建立高质量的自治区级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和市县级项目库,把项目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增强招商项目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对外招商引资项目,要注重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公司、大企业,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带入我区,鼓励和支持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推进我区产业上水平、经济上规模。抓好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成果的后续落实工作,实现合同项目、合同金额和实际到位资金的同步增长。17、把城镇工业区建成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城镇规划建设中要注意功能分工,其中工业区的建设要注意分类指导,争创特色,发挥作用,增强竞争力。加快工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营造招商引资良好条件。重点引进外资、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型企业、高附加值制造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积极发展旅游、商贸、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相应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突出特色和重点,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技术优势,尽快成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龙头。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工业园区,要走集中连片开发、依靠工业办园、引进企业扩园、发展实业兴园的路子,积极吸引外来投资和培育优势企业,带动全区开放型经济和工业的发展。18、积极推动出口贸易上新台阶。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规模。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加快外贸体制改革,推进科工农贸结合、内外贸结合,加强对非公有制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扶持,积极推进出口主体多元化。加快北海出口加工区的配套建设,尽快形成广西加工贸易产业的重要基地。加快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口岸服务。以优势产业为重点,把利用境外资源、扩大商品和劳务输出、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我区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五、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19、各级干部在对外开放中要有大的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掌握和运用好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把握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大胆亲商、爱商、护商,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上有大作为,在提高招商引资的规模和质量上有大作为,在开拓市场、扩大出口上有大作为。20、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所责,紧密配合。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外开放的主管职责,加强具体指导和协调。计划、经贸、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干部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保障。简化国有企业出国人员审批手续。统战、侨务、外办、台办、贸促等部门,要注意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广泛的联系网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在对外开放中要发挥主体作用,创新机制,提高竞争力。21、进一步改革招商引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改革我区招商引资管理体制,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简化层次,提高效率,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对自治区招商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招商引资管理机构。22、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招商引资。注重对招商引资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效益成本比。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对所有引进外来投资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在改善投资环境和招引资工作中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23、建立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制度。建立投资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环境状况,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从2003年起,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政务环境评议评价活动。凡在评议中排在前3名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排名在最后3名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连续两年排在最后1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连续3年排在最后1名的,对主要负责人责令其辞职。评议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监察厅、人事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4、建设高素质的对外开放人才队伍。制定各种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人才能干事、干成事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整合人才资源,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培养一支懂业务和熟悉国际规则的涉外队伍。在充分发挥我区现有各类人才作用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对金融、市场中介服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适用人才的引进力度,做到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企业家、管理人员为我区对外开放服务。25、营造对外开放的良好舆论环境。做好对外宣传的组织策划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手段、各种方式,提高广西知名度,塑造广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新形象,让国内外客商了解广西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资环境。大力培养和提高群众的开放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支持和搞好改革,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三、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二)取消屠宰税。改革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经过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降下来。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除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6%外,其他县(市)均为6.5%;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改革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作处理。四、有关配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必须综合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人员开支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四、合理调整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兴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自治区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原则,进行规范的测算,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补助乡村的经费开支,任何一级都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及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五)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必须明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缴纳应税款项。财政部门应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农业部门应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告知农民应缴纳税费的义务和权利。农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经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非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外的任何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都有权拒绝缴纳。(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改革中出现的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行为。特此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编委办、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近几年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严重影响了我区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当前我区城市建设的重点,是城市道路、停车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商贸市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要以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为近期建设发展目标。二、依法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市、镇、乡村建设发展的综合布局和调控手段,是发展蓝图和建设依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编制城乡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富有特色。要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和条件,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抓住城镇、乡村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的问题,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环境、文化等现实条件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切不可脱离实际,互相攀比,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今后,各市、县在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调整前,必须报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认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建制镇(乡)、村庄的总体规划也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报批。三、抓紧修改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坚决制止脱离实际的建设项目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各设市城市要抓紧编制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各市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必须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等强制性内容,对城市近期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有切合实际的安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审查、报批和备案核准制度。各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若上报备案的规划存在问题,自治区建设厅可要求予以修正。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由自治区建设厅转报建设部备案。四、切实做好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镇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在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对城镇需进行开发建设区域或旧城改造街区内各项建设的具体规划和规定。各城镇要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城镇的详细规划,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更要抓紧抓好。今后,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五、努力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防止遍地开花。要以科学、合理的规划为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创业投资环境。自治区确定的204个重点镇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规划成果须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各镇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和充实规划管理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经费,以适应新时期小城镇的建设发展。当前,小城镇建设要抓住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街景杂乱,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建设好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供水、排水和镇区绿化,防止不切实际的“攀比工程”、“形象工程”;镇区内新建房屋要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街景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力求体现地方风格和特色;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要严格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要严肃处理。六、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编制、审批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将强制性内容作为重点,逐项加以落实,以增强规划的控制性、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要将强制性内容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内容,若确有必要需对内容作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门报告,并予以公示,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的方案应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七、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统筹安排利用的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实现对各类有限的资源最经济有效的配置和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上述规划不一致的,必须专门论证,若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上述项目的选址定点,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在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报建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有同级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工程的开工。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地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按照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研究、管理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兼顾,列入部门预算。要坚持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市一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城区和各类开发区,县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镇;若确有必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市规划部门在城区(或开发区等)设立派出机构,其人、财、物要由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抓紧制定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区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要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和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设和旧区的插建、扩建工程更要依照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加强执法监察,对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对于建筑物局部的违法建设,要坚决拆除违法部分,若因结构性问题,局部性拆除影响到建筑整体安全的,且该建筑对城市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整个建筑面积(或造价)进行严厉处罚。凡违反规划建成的房屋建筑,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书。在城镇现有街区,要严禁零星插建、扩建;在旧城成片改造时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开敞空间和园林绿地,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建筑容积率过高,人口密度偏大的问题。九、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各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规划中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配套小品设施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建设材料等控制指标和规定,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与整治措施;其他城镇也要在城镇规划中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街区,突出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审批成果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其中需拆旧建新的,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程序审批,获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要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也要依据上述原则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是历史文化和风景资源的集中地区,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各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编制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用科学的规划对景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分别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时限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依据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重点是保护生态环境、植被、水体、山体等自然景观资源和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对重点区域要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严格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其它区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也要严格控制,防止景区人工化、街市化的倾向。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并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一般建设项目报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其中进行规模性开发或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专项规划,按上述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十一、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为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和职责分明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就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要将批准的城市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也必须向社会公布;规划、园林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每年向建设部和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情况。自治区建设厅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反批准的规划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也要追究责任。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市、县领导干部参加较高层次的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各级规划、园林部门的管理人员、乡镇领导等也要适时组织分类培训,逐步提高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二○○三年四月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的决定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登记和清理我区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2项、调整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做好有关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的目录(5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六月十六日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部门│序号│取消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自治│1│地方自建电厂(中小水电厂)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地方自建电厂││区计││自治区主电网审批│上网及电价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7]73号)││委││││├──┼──┼──────────────┼──────────────────────────────┤│自治│2│自治区科技系统派遣临时因公│《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派││区科││出国(境)的县处级以下人员的│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访审批有关问题的││技厅││审批│通知》(桂办发[1997]35号)│├──┼──┼──────────────┼──────────────────────────────┤│自治│3│铁路道口执勤证的核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第八个部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区公│││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6]138号)、《柳州铁路局、区││安厅│││公安厅》(柳铁工[1994]109│││││号)││├──┼──────────────┼──────────────────────────────┤││4│无人看守道口执勤证的核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加强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7]123号)│├──┼──┼──────────────┼──────────────────────────────┤│自治│5│社会组织或个人申办床位在200│《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我区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区民││(含20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知》(桂民福字[1998]23号)││政厅││的审批│││├──┼──────────────┼──────────────────────────────┤││6│社会组织或个人申办床位在100│《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我区民办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199张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知》(桂民福字[1998]23号)│├──┼──┼──────────────┼──────────────────────────────┤│自治│7│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资格许可│《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区司│││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助理││法厅│││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司通[2001]171号)││├──┼──────────────┼──────────────────────────────┤││8│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工作资格│《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许可│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助理│││││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司通[2001]171号)││├──┼──────────────┼──────────────────────────────┤││9│仲裁员资格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仲裁员资格│││││授予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7]122号)│├──┼──┼──────────────┼──────────────────────────────┤│自治│10│对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区财││资格的核准│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1]31号)││政厅├──┼──────────────┼──────────────────────────────┤││11│对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构认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1]30号)││├──┼──────────────┼──────────────────────────────┤││12│对自治区国有企业所得税返还│《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所得税返还││││的审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字[1997]41号)││├──┼──────────────┼──────────────────────────────┤││13│核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入成本│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14│对区直单位会计账簿的注册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账簿注册登记管││││记│理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0]2号)││├──┼──────────────┼──────────────────────────────┤││15│对广西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铁路建设基金核准│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20号)│├──┼──┼──────────────┼──────────────────────────────┤│自治│16│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区人││核签发│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9号)││事厅├──┼──────────────┼──────────────────────────────┤││17│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直属驻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干││││单位从区外、地市调入人员的审│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桂人计[1993]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84号)││├──┼──────────────┼──────────────────────────────┤││18│区内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职能配││││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区外的│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1995]112号)││││审批│││├──┼──────────────┼──────────────────────────────┤││19│中专毕业生跨省就业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9号)││├──┼──────────────┼──────────────────────────────┤││20│中专毕业生地区之间改派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批│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49号)│││││││││││├──┼──┼──────────────┼──────────────────────────────┤│自治│21│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使用外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区劳││劳动力的审批│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16││动和│││号)、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加强中直、区直驻邕企事业单位招用外││社会│││来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办字[1999]153号)││保障├──┼──────────────┼──────────────────────────────┤│厅│22│技工学校“苦、脏、累、险”类│《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计委关于技工学校“苦、脏、累、险”类││││工种招生“农转非”的审批│工种(专业)招收农业户口学生的通知》(桂政劳培字[1995]16号)││├──┼──────────────┼──────────────────────────────┤││23│中区直技师直系亲属农转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解决我区工人技││││审批│师直系亲属“农转非”及迁往城市入户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4]109号)│├──┼──┼──────────────┼──────────────────────────────┤│自治│24│广西建设工程概、预(结)算│《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区建││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价字[1998]第1号)││设厅├──┼──────────────┼──────────────────────────────┤││25│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环境卫生││││准的备案│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77号)││├──┼──────────────┼──────────────────────────────┤││26│全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案的备案│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号)││├──┼──────────────┼──────────────────────────────┤││27│市、县住房供应办法的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28│空置商品房销售证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29│自治区重点工程申报列项的审│《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重点工程申报列项实施办法的通││││批│知》(桂重办字[1991]9号)││├──┼──────────────┼──────────────────────────────┤││30│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林的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4号)││├──┼──────────────┼──────────────────────────────┤││31│房改房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房改房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桂建││││格备案│房字[2002]1号)││├──┼──────────────┼──────────────────────────────┤││32│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桂政│││││发[1996]80号)││├──┼──────────────┼──────────────────────────────┤││33│公有住房超标市场价标准的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准│中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37号)││├──┼──────────────┼──────────────────────────────┤││34│燃气用具销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的审批│号)││├──┼──────────────┼──────────────────────────────┤││35│一、二类公共厕所合格证的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36│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准入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备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自治│37│新建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我区车辆通││区交││立项的审核│行费收费秩序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4]11号)││通厅├──┼──────────────┼──────────────────────────────┤││38│其他公路、桥梁经营权转让的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产价值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23号)││├──┼──────────────┼──────────────────────────────┤││39│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经营权有偿│││││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23号)│├──┼──┼──────────────┼──────────────────────────────┤│自治│40│限额以下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区信││区直信息产业技术改造项目(项│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92]31号)││息产││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业局││审批│││├──┼──────────────┼──────────────────────────────┤││41│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7│││││号)││├──┼──────────────┼──────────────────────────────┤││42│广西区信息产业局工程系列中│《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9号)│├──┼──┼──────────────┼──────────────────────────────┤│自治│43│自治区级无公害农产品年度审│《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区农││查备案│法>(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1999]97号)││业厅├──┼──────────────┼──────────────────────────────┤││44│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菌菌种产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8]151号)│├──┼──┼──────────────┼──────────────────────────────┤│自治│45│不需要政府投资的自筹基建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区外││资项目审批│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政发[1992]31号)││经贸├──┼──────────────┼──────────────────────────────┤│厅│46│对发运湛江、防城港的重晶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晶石、滑石出口运输管理的通││││滑石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的审批│知》(桂政办函[1994]413号)│├──┼──┼──────────────┼──────────────────────────────┤│自治│47│进入金花茶产地采挖、收购金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关││区环││茶许可│于加强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2]61││保局│││号)││├──┼──────────────┼──────────────────────────────┤││48│金花茶苗木和产品出口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2]61│││││号)││├──┼──────────────┼──────────────────────────────┤││49│金花茶资源的开发利用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2]61│││││号)││├──┼──────────────┼──────────────────────────────┤││50│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桂环字││││申报登记│[1996]11号)││├──┼──────────────┼──────────────────────────────┤││51│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桂环字││││申报备案│[1996]11号)││├──┼──────────────┼──────────────────────────────┤││52│环保相关企业工商年审、登记前│《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加强环保相关企业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审查│环字[2001]32号)│├──┼──┼──────────────┼──────────────────────────────┤│自治│53│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设立审核│《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建立自治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通知》(桂体││区体│││字[1980]08号)││育局││││├──┼──┼──────────────┼──────────────────────────────┤│自治│54│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格审批│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闻出│││49号)││版局││││├──┼──┼──────────────┼──────────────────────────────┤│自治│55│民族药品的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民族药研究与开发的通知》(桂政││区药│││发[1997]98号)││品监├──┼──────────────┼──────────────────────────────┤│督管│5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中环│《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生││理局││保、消防、计量证件的查验│产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药管械[2000]3号)││├──┼──────────────┼──────────────────────────────┤││5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中环│《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生││││保、消防、计量证件的查验│产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药管械[2000]4号)││├──┼──────────────┼──────────────────────────────┤││58│药品推销员资格认证│无设定依据││├──┼──────────────┼──────────────────────────────┤││59│医药科技成果鉴定│《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1995]85号)│├──┼──┼──────────────┼──────────────────────────────┤│自治│60│产品质量监督达标产品的认可│《广西质量监督达标产品管理办法》(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桂质││区质│││技监字[1999]33号)││量技├──┼──────────────┼──────────────────────────────┤│术监│61│产品标识(标志、标签等)审查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桂││督局││案│质技监发[2001]24号)││││││├──┼──┼──────────────┼──────────────────────────────┤│自治│62│《海洋贝类采捕专项特许证》的│《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加强海洋贝类资源管理的通知》(桂渔发││区水││审批│[1998]2号)││产畜│││││牧局││││├──┼──┼──────────────┼──────────────────────────────┤│自治│63│对合同订购粮收购和销售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区物││的审核│知》(桂政发[1998]37号)││价局├──┼──────────────┼──────────────────────────────┤││64│粮食收购保护价的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65│松脂收购价的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农字[1992]257号)││├──┼──────────────┼──────────────────────────────┤││66│中药材收购、销售价的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农字[1992]257号)││├──┼──────────────┼──────────────────────────────┤││67│农地膜出厂价和销售价的审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68│列入目录以外的区产大化肥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厂价的审批│(桂发[1992]31号)│││││││├──┼──────────────┼──────────────────────────────┤││69│水运价格的确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2号)││├──┼──────────────┼──────────────────────────────┤││70│报刊杂志价格的审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71│广告服务费的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经字[1996]266号)││├──┼──────────────┼──────────────────────────────┤││72│车辆洗车费(经营性部分)的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批│经字[1996]49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的目录(5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调整审批单位│├──┼──┼───────────┼────────────────────┼────────────┤││1│跨省购买、运输黄金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黄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使用的氰化钠购买证、运│理管理局、公安厅关于加强黄金生产所用氰│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输证的核发│化钠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国务院令2002年344│││││[1996]187号)│号)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办购买证,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办运输通行证。││├──┼───────────┼────────────────────┼────────────┤││2│剧毒物品经营许可证的│《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自││核发│公厅转发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公安厅关于加│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治│││强黄金生产所用氰化钠的管理工作意见的│(国务院令2002年344││区│││通知》(桂公通[1997]52号)│号)规定,此证由经济贸││公││││易管理部门负责。││安├──┼───────────┼────────────────────┼────────────┤│厅│3│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合格│《自治区公安厅、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证的核发│技术监督局、轻工业局、供销合作联社转发│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等六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国务院令2002年344│││││全管理的通知》(桂公转[2000]22号)│号)规定,此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4│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自治区公安厅、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证的核发│技术监督局、轻工业局、供销合作联社转发│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等六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国务院令2002年344│││││全管理的通知》(桂公转[2000]22号)│号)规定,此证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5│跨省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自治区公安厅、乡镇企业局、工商局、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生产原材料购买证、运输│技术监督局,轻工业局、供销合作联社转发│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证的核发│公安部等六部、局、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国务院令2002年344│││││全管理的通知》(桂公转[2000]22号)│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稳步推进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是广大农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全局。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加大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有些地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屡禁不止,侵犯农民自主权和混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村级财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账目不清;有些地方财务公开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多予,少取,放活”的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方针,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二、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以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当前,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种管理体制:一种是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管理体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直接管理;另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从行政管理体制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引导村级基层组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村级集体经济。(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ahref=javascript:slc(18529,0)class=alinkonmouseover=ajax_get_item_content(18529,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农字[1996]50号)要求,建立会计管理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建立会计室,配备专门的会计和出纳,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不具备设置会计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委托具有会计代理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互审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以上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同时,要做到制度上墙,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三)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特别要建立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能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有权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有权检查、审核本村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四)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经发[1997]5号)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地点,定期向村民公开财务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村民小组(屯)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开展组(屯)财务公开,加强村民小组(屯)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必须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向村民公布。三、积极探索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从资产规模、产权构成、运作模式到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要适应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新变化,积极探索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方式方法。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摸索了一些经验,采取了一些管理村级财务的有效方法。如一些经济收入较多、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村设立了专业会计室、会计结算中心;一些理财能力较低的村采取村账乡代理制、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集体办公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等办法。对这些措施和办法,尚未完善的要继续完善。凡实行村账乡代管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后,由村委会委托具有财务代理资格的单位代管。探索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一个有利,二个符合,三个制度,四个不变”的原则,即: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所有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受益权不变。任何改革办法都不能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上不向农民收取管理费。一切涉及收费的行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一)加强培训,严格执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会计核算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目前我区村级财务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只占财务人员总数的1%,加强村级财务人员培训的任务十分紧迫。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农(经)字第1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的培训,实行资格管理,凭证上岗,培养造就一大批农村专业财务人员,从根本上规范财务管理。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村级财务人员培训,由自治区农业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二)以离任审计为重点,认真开展经常性审计工作。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的经常性审计工作,原则上每3年普审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违纪的要责令纠正,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村干部换届之前要认真组织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报告,及时向村民公布。村级财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开展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要制定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确保审计的权威性,使村级财务审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深入村、组(屯)调查研究,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和服务,不断完善和规范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务公开的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不断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凡以村集体名义的任何举债,都必须严格履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要加强面向农民筹资投劳的监督管理。兴办公益事业或投资新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制度办理,遵循量力而行、村民自愿、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上级审计的原则,防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杜绝因集体财务问题或新的不良债务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进程。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关于2003年下半年自治区统筹推进的两百项新开工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关于2003年下半年自治区统筹推进的两百项新开工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组织实施。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2003年下半年自治区统筹推进的两百项新开工项目的实施意见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确保全区今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35亿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发展战略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系列重要部署的实际行动,是实现我区今年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的重大任务。全力以赴新开工一批项目,是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措施。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今后几个月集中力量,组织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工,要求能开工的项目尽快开工,一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开工。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从今年国债项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利用外资项目、重点民营企业项目和部分市(地)项目中确定了213项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开工条件基本成熟、目标责任明确的项目,通过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加强服务,全程跟踪,确保年内全部开工。具体的项目组织工作,区直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市(地)项目由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事关全局的特别重大项目以及涉及重大项目的特别重要事项,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加强协调推动。一、项目基本情况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项目共213项,总投资规模945.7亿元,年度投资16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111项,总投资400亿元,年度投资72.8亿元;产业项目64项,总投资506.4亿元,年度投资76.2亿元;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项目38项,总投资39.3亿元,年度投资12.5亿元。其中:(一)区直及跨市(地)项目55项,总投资471亿元,年度投资49.2亿元,主要项目有:来宾--合山铁路扩能改造、柳州雒容至洛满公路、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综合大楼等。(二)南宁市项目21项,总投资51.3亿元,年度投资13.5亿元,主要项目有:邕宁县城供水工程、南宁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南宁安力泰美诗药业二期工程等。(三)柳州市项目34项,总投资147.9亿元,年度投资39.5亿元,主要项目有:柳州阳和开发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项目、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多用途乘用车等。(四)桂林市项目26项,总投资61.6亿元,年度投资15亿元,主要项目有:桂林西环路改造三期工程、桂林市南洲漓江大桥、桂林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改造等。(五)梧州市项目6项,总投资61.7亿元,年度投资6.2亿元,主要项目有:长洲水利枢纽、岑溪市供水工程、梧州真明丽电子有限公司等。(六)北海市项目6项,总投资26.4亿元,年度投资6.6亿元,主要项目有:北海铁山港大型石油冷冻库、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公司建设银河软件科技园项目、广西马氏珠母贝原种场等。(七)钦州市项目9项,总投资4.3亿元,年度投资1.9亿元,主要项目有:灵山县城给水系统扩建工程、广西钦州灵山百强水牛奶乳业有限公司、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提取车间gmp改造等。(八)防城港市项目3项,总投资3.8亿元,年度投资2.4亿元,主要项目有:防城港务局现代物流项目、江山半岛景区旅游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九)玉林市项目9项,总投资27.3亿元,年度投资计划9.5亿元,主要项目有:兴业县供水工程、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3万台通用柴油机项目、兴业县疾病控制中心等。(十)贵港市项目9项,总投资35.3亿元,年度投资5.8亿元,主要项目有:贵港市郁江北堤、桂平市自来水厂扩建工程、贵港市东湖整治等。(十一)贺州市项目2项,总投资0.8亿元,年度投资0.4亿元,主要项目有:富川县城区配水管网及供水二期工程、贺州市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十二)百色市项目6项,总投资2.7亿元,年度投资1.7亿元,主要项目有:田阳军民合用机场、乐业县城给水工程、百色市城东路扩建工程等。(十三)河池市项目11项,总投资6亿元,年度投资2.8亿元,主要项目有:金城江第五水厂、河池市城东大道、广西德胜铝厂铝板带材生产线技改等。(十四)来宾市项目11项,总投资38.8亿元,年度投资4.1亿元,主要项目有:象州--桐木二级路、来宾市锰系列产品项目、广西金秀下六甲水电站工程等。(十五)南宁地区项目5项,总投资6.7亿元,年度投资3.3亿元,主要项目有:广西大新锰矿无汞优质二氧化锰项目、广西扶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等。二、项目组织实施步骤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开工前的准备情况,下半年开工项目大体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6、7月间开工一批。共74项,总投资198.7亿元,年度投资73.5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35项,产业项目20项,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项目19项。主要项目有:田东电厂改扩建工程、广西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柳州阳和开发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公司建设银河软件科技园项目等。第二阶段:8、9月间开工一批。共58项,总投资91.7亿元,年度投资32.3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28项,产业项目22项,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项目8项。主要项目有:岑溪市供水工程、广西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6.8万吨漂白蔗渣浆技改项目、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3万台通用柴油机技改项目、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多用途乘用车项目等。第三阶段:年底前开工一批。共81项,总投资655亿元,年度投资56.1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48项,产业项目22项,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项目11项。主要项目有:广西水牛奶业综合开发项目、邕宁县供水工程、广西柳江造纸厂年产全漂白化学竹浆50万吨技改项目、柳州五菱汽车公司柳州机械厂8万台微车发动机技改等。安排在第二、第三阶段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能够提前开工的要提前开工。三、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项目推进力度。要围绕项目进度要求,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努力按月度目标要求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各市(地)、各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切实做好项目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进一步加强项目推进的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解放思想再讨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促进项目的推进落实,绝不能扯皮推诿,阻碍项目推进。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项目推进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或依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拟开工项目要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各种手续。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在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的同时,毫不迟疑地抓紧进行项目的现场准备工作,努力多完成实际工程量。(四)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以上项目能否按时开工和顺利建设的关键。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除继续努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外,各地、各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加大筹融资力度,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解放思想,积极尝试,拓宽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渠道,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新机制。(五)建立项目情况旬报制度。为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汇报以上项目的开工情况,各市(地)、各部门要指定单位,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项目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15日和30日定期将项目的开工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联系电话:0771-2624660,2820462,传真:0771-2624660。(六)加强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区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对项目开工建设集中进行系列报道,各市(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媒体做好项目建设宣传工作。广西电视台、广西日报要开辟专栏,对新开工两百项重大项目进行集中报道和宣传,进一步营造广西大开发、大发展的良好氛围。
- 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三、整治工作的措施(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四、整治工作的安排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5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6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尤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五、整治工作的要求(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六)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市(地)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根据全国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今年我区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物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进一步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开展以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为重点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继续抓好城乡电网改造和电价整顿。在完成农村变压器配电台区改造的网区已经施行一县(市)范围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使电量、电价、电费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并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电力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向农民建房乱收费仍是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必须规范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审批行为,尽快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监督,重点对农业生产用水价格、农业用电价格、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等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并坚决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采取措施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长效管理。目前我区绝大部分的乡镇村(屯)都建起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为充分发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作用,防止一些单位和部门乱提价、乱收费违法行为,我区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把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一项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具体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逐步在乡镇建立价格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价格监督员、联络员,改善农村价格管理薄弱的局面,并依靠农村广大监督员联络员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管理;二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为公示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形成“公示-举报-查处”的良性工作循环。(二)整顿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通过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逐步增加试行学费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完善大中专院校学费学分制收费的管理。让学生灵活安排选修课程和缴费金额,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同时降低学校的教育成本;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清理中小学收费;在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基础上,试行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一费制”,严格控制非“一费制”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长期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村费税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费和村提留、乡统筹费。开展教育收费检查,重点是清理中小学收费,整顿代收费、借读费、择校费以及部分大中专院校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三)整顿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审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外,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不得在国家制定的3966个项目外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自治区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区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的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技术含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不同而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不同级别的差价,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价格稳定因素。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的宣传力度。1、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2、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以多种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3、始终把握好舆论宣传导向。要从正面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讲清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从全局上讲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体系。对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指导价或扩大浮动幅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四)规范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尽快制定公布,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中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对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核定价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在防治“非典”期间,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实行临时限价措施,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防治“非典”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治疗、防治“非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价格;对乘机哄抬物价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确保市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五)继续深化明码标价工作,推进价格信用建设。重点是做好明码议价、明码标价、明码削价三色标价签的推广工作;在医院和公路部门开展明码标价规范工作,提高明码标价的行业普及率;巩固铁路、电信、石油行业的明码标价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预防经营者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时间安排(一)涉农价格和收费整治:1-4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农业生产用水、农业用电价格、农机服务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今年底,全区初步建立覆盖乡、镇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监督网络可以延伸至村(庄)。(二)教育收费整治: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完善大中专院校学费学分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取消农村教育附加费和村提留、乡统筹等政策规定;秋季开学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三)医疗服务价格整治:10月份出台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规定;11月份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四)药品价格专项整治:年内继续分批审定公布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防治“非典”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五)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三季度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广西第六届“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年内完成宣传发动、报名、行业考核推荐工作,明年一季度完成社会评议、评委会考核评定、表彰命名工作。(六)总结验收: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各个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和抽查。12月份由物价局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市(地)全年各次专项整理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今年整顿价格秩序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密切配合。今年价格秩序专项整治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上、下级之间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率。(三)加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项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涨价、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四)做好调查研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针对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的价格和收费基本情况、价格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原因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2003年4月14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5月29日我区加强当前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我区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市场的专项整治以及开展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扎实地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原则要求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进行检查验收,12月总结。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全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出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海产品、蜜枣、腐竹、米粉、粉丝等)、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重点开展咸河豚鱼干、用ddt等农药浸泡鱿鱼等海产品的整治工作;梧州、贺州、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蜜枣的整治工作;贵港、玉林、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腐竹的整治工作。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各地要选1-2个市场进行示范。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中秋月饼以及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五)中秋月饼:主要是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败变质原料。三、工作步骤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30日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以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当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30日以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局牵头,会同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6月份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7月份开展冷饮、饮料加工的整治工作;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监测、大米的流通领域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月-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饭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要求每月10日前分别上报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四)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各市(地)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要求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四、整治的主要措施(一)从上到下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治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开展整治工作,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教文卫的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任相应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食品卫生安全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市级卫生局要组织督查指导小组,深入县(区)指导开展整治工作。(二)大力开展群众性食品卫生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以及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自治区卫生厅要在广西电视台、《广西日报》或《南国早报》公布有关全区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各市、县(区)卫生局也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还要求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三)组建联合整治工作组。各市、县(区)要建立起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工作组,负责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审核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卫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卫生质量;工商部门要严厉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城管部门要坚决取缔乱摆乱卖、乱搭乱盖的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出租房的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同时要教育学生不要到食堂以外无证食品点贩购买食品;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综合执法力度,促使学校食堂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个人卫生、原料采购索证、加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全面防范投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对每个食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做出详细记录,并出具监督意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校长为学校食堂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质量负责,要加大对食堂的建设投入,确保食堂的硬件建设,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对食堂进行承包或出租的学校,学校每周至少要对食堂环境及内部卫生情况、食品采购索证情况、食品、原料质量情况、加工过程卫生情况、食具消毒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一次以上,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自我经营的每月检查2次以上。(五)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特别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卫生部门每学期抽检一次以上;对自备水源的学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污染和防范投毒的措施,保证供水的卫生质量。有二次供水的学校,每年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六)不断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要在餐饮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按级别高低分类进行监督,对c类单位要强化监督,对d类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要对整个单位的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单位进行管理,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重点是加强原料进货渠道及索证管理,原料采购要定量,不要积压,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食品及原料,采购要索证,保证原料卫生质量,蔬菜要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并采用有效方法去除残留的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加强加工场所、加工过程的管理,生产、加工场所要保持整洁,防止交叉污染,要完善卫生设施及餐具洗消保洁设施。(七)加强节日食品市场管理。五一、国庆、元旦前,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要对旅游景点食品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取缔无证经营,查处伪劣食品。(八)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销售和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咸河豚鱼干、用ddt等农药浸泡鱿鱼等海产品及掺有“吊白块”的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三是查处经营私宰肉、病死肉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水发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的抽检,查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饭店、食堂的畜禽肉类的兽医检疫。(九)冷饮店要有固定场所,要有专用加工间,生产用水要符合卫生要求,饮料生产要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生产“三精水”;在冷饮、饮料加工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设施。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二)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企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宣传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统一全社会思想,减少治理阻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四)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提高整治工作成效。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涉面广。要突出重点、健全机制、明确工作的基础、重点、核心,实现食品卫生安全的根本好转。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320065;传真:0771-5317810;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jdyk@sina.com。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继续负责今年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对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药品市场的整治。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二)严厉打击制售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产品的质量,确保安全有效。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有关信息的监督检查。对打着高科技旗号、盗用权威机构名义、谎称偏方或秘方发布虚假不实广告、制售假劣防治非典型肺炎药物、医疗器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三)对医疗机构用药及其制剂的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医疗机构制剂,对农村诊所和乡镇卫生院用药情况和各类特色诊所、门诊部用药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对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重点是对基层、农村经营和使用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五)对篡改生产批号和篡改药品使用说明书的专项监督检查;(六)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专项监督检查;(七)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避孕套、不按标准生产和包装避孕套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经营假劣避孕套和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避孕套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避孕套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时间安排(一)3月-9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二)4月开展打击制售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1-6月开展橡胶避孕套市场和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专项整治;(四)7-10月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制剂、过期失效药品、篡改生产批号和说明书的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四、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包括城市和农村),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整治中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整治市场秩序。在整治工作中,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特别对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三)标本兼治、狠抓治本。对药品生产企业,今年主要抓好规范工作:(1)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购销行为,督促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原料购进、产品销售记录;(2)整顿规范药厂办事处,做好办事处的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办事处的监管,防止办事处变成经营机构。(3)做好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人员的培训发证、登记管理工作。对药品经营企业主要是抓经营行为的规范,重点是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渠道、合法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储存条件,尤其是阴凉库的运行。对医疗机构主要抓好:(1)监督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在库管理制度(购进记录参照药品经营企业);(2)积极会同卫生厅制定城镇个体诊所用药目录,开展城乡医疗诊所用药的专项检查。(四)整治、打击与扶优扶强相结合,推动药品诚信工程建设。鼓励优势药品经营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大力扶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gsp改造。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倡导不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诚信工程建设,探索药品诚信工程的好形式(如星级药店评比、放心药工程等),逐步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并在合法的零售药店悬挂统一标志,推动药品诚信工程建设。(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不断完善。开展农村药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农村药店、农村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抽验,启动快速鉴别方法的培训和应用。各药监局尽快做好人才准备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药品监督信息员网络。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的探索,积极引导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允许有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到各县、乡镇异地设立批发网点,建立农村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乡镇连锁店,对在乡镇开办的连锁店要优先审批。对设有零售药店的圩场,批准合法零售药店在赶圩日摆摊卖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审批工作,积极探索村级药品的供应模式,发挥村卫生院供应药品的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实现我区农资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为目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坚持依法打假和综合执法,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全面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加快发展现代农资流通方式,从源头上把好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关,积极培育优质农资品牌,提高优质农资产品市场占有率,整体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开创我区农资打假工作新局面,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工作重点2003年我区农资打假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针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特点,坚持“四个加强”,即加强农资市场产品质量抽检,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整顿,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加强大案要案查处,积极推进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查处。(一)重点查处的产品: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包括渔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特别是重要、短缺、紧俏的农资产品。(二)重点查处的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以及缺乏有效管理的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三)重点查处的区域:良种繁育和用种的主要地区,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生产地及周边地区。(四)重点查处的市场: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五)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农机技术鉴定证书)、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合格证的;七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的行为。要继续加大对“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的整治力度,对非法制售剧毒急性鼠药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对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进行清查清缴,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确保农资打假工作重心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查市场、抓源头、端窝点,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努力实现“五个结合”,一是把农资打假集中专项整治与日常打假工作结合起来,二是把农资打假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三是把农资打假与农资质量监管结合起来,四是把农资打假与扶优创品牌结合起来,五是把农资打假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楚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三、时间安排2003年农资打假工作在时间安排上紧扣农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2-4月,第一次集中查处阶段。即全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一号战役”。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依法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3·15”期间掀起全区农资打假活动的高潮,确保春耕期间全区农业生产安全。2月中旬,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对部分地区农资市场农药、肥料等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二)5-6月,重点督办阶段。各地、各部门对第一次集中查处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市场以及大案要案,进行重点督办。其中5月份自治区农业厅将组织对各地农业系统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各部门组织对本系统农资打假工作进行检查。(三)7-8月,第二次集中查处阶段。即全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二号战役”。各地、各部门再次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双抢”期间全区农业生产安全。自治区农业厅、自治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7月在全区范围内第二次联合组织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对部分地区农资市场农药、肥料等商品质量进行抽检。8月,自治区农业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分赴全区各地,对各地农资打假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四)9-10月,重点整治阶段。各地、各部门对集中查处和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其中9月为全国农资质量月,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开展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宣传活动,全面开展对农民群众农资识假防假和安全使用的知识培训。自治区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名优农资产品宣传展示活动,向农民群众推荐一批优质农资产品,公布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五)11-12月,总结表彰阶段。各地、各部门对全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年底自治区计划联合表彰一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并向社会发布“2003年广西农资打假十大案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农资打假工作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单位的作用,组织协调好各地农资打假工作,农业部门内部要坚持综合执法,与有关部门间要加强联合执法,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供销、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我区农资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健全机构,充实队伍,提高素质,规范执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工作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立一支既懂法、又有专业知识、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规范农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三)完善机制,增加投入,扩大宣传,增进交流。加快建立农资打假工作责任考核机制,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举报和投诉机制,大案要案查处、督办及跟踪追查机制,跨区域、跨部门打假联动机制,公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信息交流交换与发布制度,农资质量监管、质量承诺和可追溯制度,执法监督管理公示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农资打假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大对农资打假工作的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强农资打假执法装备和手段,确保人力、物力、财力三到位。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严格规范农资广告宣传,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加强农资打假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认真查摆和分析问题,按时上报打假工作统计表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及其它重要情况。从2003年起,凡是跨县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跨省案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市(地)、各部门农资打假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的时间和要求:一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市(地)有关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及统计表、农资打假情况及统计表报市(地)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和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二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各市(地)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将本市(地)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情况汇总并报送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各市(地)、区直主管部门将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五是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办好全区农资打假工作简报,并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开设农资打假专栏。各市(地)每个月要及时报送农资打假信息3条以上。六是为了推动全区农资打假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交换系统的建设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地)农资打假办应按照规定使用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为各市(地)设置的“3·15农资打假专用信箱”收发有关农资打假信息,报送有关材料。自治区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通信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邮政编码:530022,联系人:李小璋,联系电话/传真:2182556,电子信箱:315@gxny.gov.cn。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三、整治工作的措施(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单位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四、整治工作的安排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5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6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尤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五、整治工作的要求(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六)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市(地)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整治工作重点(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资质管理,做好资质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通过清理整顿,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壮大我区的房地产市场。(二)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一是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出让土地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二是坚决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和承购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房屋购销合同》。三是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三)查处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五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严厉打击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一是打击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二是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和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三是打击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的行为。四是打击广告内容不规范、使用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行为。(五)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二是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三是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四是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费用。(六)加强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物业管理公司等,要严肃查处。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自查自纠(2003年7月-9月)。由各市(地)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二)组织抽查(2003年10月)。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三)工作总结(2003年11月)。各市(地)对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自治区建设厅。三、加强领导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汇报制度,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追究行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劣质建材产品问题,突出重点、坚决彻底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通过对建材市场的专项整治,使全区建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经济秩序有明显好转,确保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质量,同时让人民群众能够放心购买使用家庭装修材料,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二、整治的重点(一)巩固去年劣质钢材的打假成果,继续严厉打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和使用“地条钢”生产建筑用钢材等违法活动。对“地条钢”生产厂家实施“黑名单”监控,严打反弹。对“地条钢”生产窝点做到“五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建筑用螺纹钢的违法行为。(二)组织劣质室内装修材料专项打假活动。要结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以涂料和人造板为重点,一是查处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二是与行业协会和名优产品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三是从查处不合格的原料、工艺和设备入手,探索从源头控制劣质室内装修材料的治本措施。(三)开展建筑用低压电器打假工作。配合国家城乡电网改造等重点工程,开展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度表等违法行为。对劣质电线电缆,开展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使用废旧塑料和回收旧铜材等废旧原料生产电线电缆的违法活动。(四)开展建筑用铝合金型材打假治劣行动。加强对各地市场上销售的建筑用铝合金型材的监督检查抽样,将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予通报。同时与区内的名牌铝业型材生产企业合作,推行名牌战略,用优质的产品占领市场。(五)开展水泥产品市场整治工作。加强对水泥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无复膜水泥包装袋和不合格复膜水泥包装袋的违法行为;查处以低标号水泥冒充高标号水泥销售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袋装水泥净重不足的违法行为。在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的同时要督促企业整改。(六)加强对防水卷材产品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防水卷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抽样,对确认质量低劣的产品坚决查处,清除出市场并予以通报。三、时间安排(一)计划实施阶段:6月-9月,各地制定本地的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总结阶段:10月上旬,各地完成整治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四、整治工作及要求(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各市(地)、县要抽调力量,统一行动,同时要以大局利益为重,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跨区域的协调配合以及与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整治工作的整体效能。(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必须坚决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查处到位,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充分发动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按照有关奖励政策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扩大整治工作的影响面,提高人民的参与意识。在确保行动时间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追踪报道,对于故意制售伪劣建材的经营者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对名优企业的优秀产品也要予以播报和推广。一方面要加大对此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集中行动、查处大案要案、采取治本措施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另一方面要抓阶段性成果情况综合分析宣传报道工作。(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上下联动不能脱节。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各市的“工作方案”、“书面汇总材料”及行动中的动态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联系电话:0771-5328742,0771-5323202;联系人:廖文军、杨芳、张琦。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2003年10月30日前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此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后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有序运行为目的,全面治理整顿汽车市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二、组织领导全区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经贸委、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厅、南宁海关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工作。各市(地)根据要求抽调力量,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声势,抓出成效。三、整顿的主要内容汽车市场,包括零配件市场、维修市场、二手车(报废车)市场。重点打击目录外企业以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散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无证无照经营及使用报废零部件或假冒伪劣商品维修各类机动车,盗用、套用转让目录内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方法与步骤一是摸底调查。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二是要查源头、端窝点,各地要全面清理检查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及零部件销售市场、旧货市场、经营部门店、修理厂、金属回收企业等各类经营企业和以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名义出现的各类汽车及零配件市场。三是统一行动,全面出击。五、时间安排6月为全区统一集中整治时间,6月以后各地转为日常监管及小范围清理整顿。7月底,各地要将统一行动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整规办。六、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管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专项整治行动和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清责任。要以大局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摒弃局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加强配合,致力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三)发动群众举报、揭露汽车市场中的制假售假行为,在社会上营造打击非法拼装汽车和机动车市场中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态势,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加强舆论监督。各市(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方位追踪报道,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报道行动成果,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同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五)做好请示汇报工作。专项行动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大案要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情况书面汇报到自治区工商局整规办,由自治区工商局整规办整理汇总后报自治区整规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通信产品市场(一)整治重点:通信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进网许可证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进网许可标志,售后不落实“三包”,尤其是对移动电话。整治的重点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及玉林市等城市。(二)时间安排:1.动员阶段:6月,通过新闻媒体和发布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鉴别通信产品真伪的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设立举报监督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同时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2.摸底调查阶段:7月,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及玉林等城市进行摸底,调查通信产品销售现状。3.确定整治重点:8-9月,对重点地区的通信产品市场进行集中、突击检查,对不合格的通信产品依法查处。4.整治实施阶段:10-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查和执法行动。5.总结汇报阶段:12月,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总结经验,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对通信产品市场监管制度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通信服务市场(一)整治重点:阻碍互联互通、价格恶性竞争和网间服务质量;整治的范围为各地级市。(二)时间安排:1.宣传发动阶段:3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市场,诚信服务,创文明企业”活动;各相关公司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2.实施阶段:4月至12月,分别对互联互通、电信业务市场和电信服务等方面开展以下工作:(1)互联互通。加大网间通信指标监测,对企业提出有争议的网间接通率及通信质量,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测;严格执行公用电信网间的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互联互通例会;每月按要求上报网间通信质量报表;对局数据等通信质量指标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阻碍互联互通的行为进行查处,防止发生网间主要通信障碍,杜绝人为通信障碍发生。(2)电信业务市场。每月召开电信业务市场例会;不定期对全区各市(地)的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乱收费、擅自改变计费单元行为依法查处;建立通报制度。(3)电信服务。组织对电信营业窗口进行检查;5月至11月开展电信服务满意度指数测评;利用技术手段对通信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抽测,确保计费准确率、接通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4)专项整治。组织检查组在全区范围内抽查执行情况,对阻碍互联互通、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行为进行处罚。3.总结评比阶段:明年1月,对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组织领导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广西区电信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通广西分公司、广西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按此方案的要求、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全面整治,力求真正取得实效,使通信产品、服务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的好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今年我区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物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进一步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开展以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为重点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继续抓好城乡电网改造和电价整顿。在完成农村变压器配电台区改造的网区已经施行一县(市)范围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区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使电量、电价、电费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并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电力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向农民建房乱收费仍是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同时必须规范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审批行为,尽快实现农民建房收费明显减少、农民建房负担明显减轻的基本目标。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监督,重点对农业生产用水价格、农业用电价格、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等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并坚决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采取措施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长效管理。目前我区绝大部分的乡镇村(屯)都建起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为充分发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作用,防止一些单位和部门乱提价、乱收费违法行为,我区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把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一项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具体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逐步在乡镇建立价格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价格监督员、联络员,改善农村价格管理薄弱的局面,并依靠农村广大监督员联络员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管理;二是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为公示制度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形成“公示-举报-查处”的良性工作循环。(二)整顿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制止通过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逐步增加试行学费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完善大中专院校学费学分制收费的管理。让学生灵活安排选修课程和缴费金额,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同时降低学校的教育成本;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清理中小学收费;在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基础上,试行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一费制”,严格控制非“一费制”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长期公布本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农村费税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费和村提留、乡统筹费。开展教育收费检查,重点是清理中小学收费,整顿代收费、借读费、择校费以及部分大中专院校存在的乱收费行为。(三)整顿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进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审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外,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不得在国家制定的3966个项目外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自治区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区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住院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等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的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技术含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不同而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不同级别的差价,以引导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价格稳定因素。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的宣传力度。1、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2、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以多种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3、始终把握好舆论宣传导向。要从正面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讲清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从全局上讲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体系。对分解项目、分解内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指导价或扩大浮动幅度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四)规范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要尽快制定公布,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中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对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核定价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在防治“非典”期间,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材料实行临时限价措施,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组织开展全区防治“非典”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治疗、防治“非典”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价格;对乘机哄抬物价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确保市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五)继续深化明码标价工作,推进价格信用建设。重点是做好明码议价、明码标价、明码削价三色标价签的推广工作;在医院和公路部门开展明码标价规范工作,提高明码标价的行业普及率;巩固铁路、电信、石油行业的明码标价成果;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预防经营者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时间安排(一)涉农价格和收费整治:1-4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农业生产用水、农业用电价格、农机服务收费和农民建房收费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今年底,全区初步建立覆盖乡、镇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监督网络可以延伸至村(庄)。(二)教育收费整治:三季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完善大中专院校学费学分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取消农村教育附加费和村提留、乡统筹等政策规定;秋季开学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三)医疗服务价格整治:10月份出台全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规定;11月份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四)药品价格专项整治:年内继续分批审定公布列入政府定价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防治“非典”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五)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三季度会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广西第六届“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年内完成宣传发动、报名、行业考核推荐工作,明年一季度完成社会评议、评委会考核评定、表彰命名工作。(六)总结验收: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各个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和抽查。12月份由物价局派出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市(地)全年各次专项整理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今年整顿价格秩序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密切配合。今年价格秩序专项整治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上、下级之间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率。(三)加强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项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涨价、乱收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四)做好调查研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针对本地区有关部门、行业的价格和收费基本情况、价格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原因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交通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商定“十一五”期间将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目标,“十一五”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是:(一)通达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新增1262个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公路的比例从2005年的91.2%提高到2010年的100%,50%以上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二)通畅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新增247个乡镇通沥青(水泥)路,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比例从2005年的78%提高到2010年的100%。(三)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码头、渡改桥建设: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建设乡镇客运站525个,使全区约70%的乡镇有客运站,通过实施农村公路渡口改造或渡改桥,使农村公路渡口通行条件明显改观。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新增贷款贴息。统筹考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对建设干线公路征收的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18%以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二)将公路交通规费缴纳的防洪保安费,采取先征后返还50%的方式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三)市、县地方财政要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四、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一)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林地以及农村公路养护料场,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二)对农村公路沿线涉及的建筑物、通讯、电力线路等,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无偿迁移。五、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一)合理制定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农村客运站建设要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客运站的选址必须方便农民群众乘车,并纳入全区各乡镇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项目用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原则上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进行建设。对于经济发达、旅客集散较多的乡镇,可以建设三、四级客运站;对于行政村,原则上按简易站、招呼站或停靠点的标准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结合农村公路建设,与城镇规划建设相配套。(二)加快推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农村客运站属于乡镇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客运站的征地、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其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并免收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的相关报建费用。(三)分级筹措农村公路客运站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原则,从2004年起,交通部对列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客运站建设计划的农村客运站,每个站补助20万元;自治区根据站级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每个三级站补助60-80万元,对每个四、五级站补助20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筹措。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站资金,采取多种建站经营方式,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四)加强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农村客运站建设完成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农村客运站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机制,使农村客运站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出行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客运站的迁移或变更使用性质,必须制定完善的复建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六、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一)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1.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2.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职责,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二)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2.加强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七、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抓好我区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的建设标准,灵活选用路面形式和客运站等级。(三)高度重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排水和防护工程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急弯等路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提高行车安全性。(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中直、区直有关单位: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的《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上统称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2003年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监、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各市(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达到整治工作的目的;要结合本市(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质量。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前两年的做法,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以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已另文印发方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农机管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广西海事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水产畜牧局、农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和广西海事局、柳州铁路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交通厅、旅游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食物卫生和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由自始区卫生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全面部署有关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三、严格整治标准,认真解决整治不彻底的问题。针对以往一些领域整治不彻底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整治标准,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查找各类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综合性措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问题,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该取缔的取缔,该停运的停运。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搞好整改,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围绕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部署下步工作任务,通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牵头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一日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前我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整治的主要目标2003年我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继续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5人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5人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降低10%,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二、深化整治的重点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以及破产重组的矿井,整治重点是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以及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市)办国有煤矿的整治重点是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乡镇煤矿的整治重点,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三是防止死灰复燃。三、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全区所有煤矿均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的对象。尚未恢复生产各类煤矿,无特殊情况必须在2003年7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县、市二级验收,然后报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一)所有合法煤矿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1.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和破产重组的矿井要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坚持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坚决做到:超通风能力不准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各煤矿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2.县(市)办国有煤矿继续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县(市)国有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字[2002]54号)文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抓好矿井的整改工作,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逐步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完成整改的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3.对于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并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要逐一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在7月底之前,凡不通过县、市二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三是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以及新开的小煤矿,一律按非法开来论处,立即予以取缔。因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二)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矿长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有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矿长,并把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作为今年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深化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步骤一是部署落实阶段,7月底完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是深入整治阶段,7月至9月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的要求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四个一律关闭”和死灰复燃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10月至12月底。从10月份开始,各产煤县、市要按照本地制定的继续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对尚未恢复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加大整改的力度,按照验收标准抓紧进行整改,县、市二级的验收必须在七月底前完成。12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产煤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改。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非法私开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继续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等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继续深化整治期间,因小煤矿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三)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和矿井水害事故作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六)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各产煤县市要对小煤矿实行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国有大中型煤矿可根据上述精神,兼并、收购一些储量比较大,有发展前途的小煤矿,把国有煤矿做强做大。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刘志勇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郑兆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赖炳瑞、曹德南、林维聪、陆丽洁、李友芳、庞绍声、潘海飞、王继胜、杨世金、吴忠强、唐绍其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771-5623132、5622215、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总体目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250人的市要力争减少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15的市增幅要明显下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一)排查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及重大安全隐患点段。(二)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三)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四)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五)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重违章行为。(六)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等违章行为。(七)节日旅游黄金周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和验收标准从2003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全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不同的整治内容为侧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七项专项整治行动。(一)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集中力量排查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点段,消除事故隐患。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1.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各地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请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区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政府协调并下达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协助、督促承担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同时,确定南宁市、玉林市、河池市为2003年我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地区,国道210线河地六寨至南丹段为2003年我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由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的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评析会,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有关部门要总结、汇报本季度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各阶段的预防工作措施,提高预防事故对策的针对性。山区公路较多的地区要将预防山区公路群死群伤事故作为重点。验收标准:上半年,完成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任务;至2003年底,各地应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国道、省道及主要干线公路中未发生事故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改率达到50%以上;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在年内开始整改,整改率达到80%以上。国道210线六寨至金城江段作为今年自治区督办的重点整改路段,整改率要达到100%,并形成长效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力争事故黑点路段的事故下降10%。(二)2003年7月至8月,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专项行动。一是加强对旅客营运车辆的源头管理。各地车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参加营运的客运车辆的年检、报废情况进行清理,将达到报废标准但未按要求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号牌、车主、向社会公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办理报废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未按时年检的客车要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督促客运单位、车主及时参加年检。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督促10座以上客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重点客运企业、运输单位迅速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业主全面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掌握的客车驾驶员违章、事故信息通报运输企业和主管部门,促使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二是加强对双层卧铺客车的管理。各地通过深入辖区客运企业和路检路查方式,对营运双层卧铺客车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双层卧铺客车是否存在过道加装活动座(铺)位、在安全门加装固定座(铺)位等非法改装行为。对存在加铺等非法改装违章行为的,按规定严格查处,予以纠正,坚决防止违规卧铺客车参与营运现象反弹。三是加强对夜班客车的管理。交通、安监部门要深入客运企业,检查夜班客车排班和出车登记管理制度,检查各客运单位的营运线路、排班、出车时间是否符合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自治区两厅一委《关于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紧急通知》(桂经贸[2001]669号)关于夜班客车22时至早6时禁止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载客运行的规定,如有违规,要求立即整改。二要检查是否落实长途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即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公安交警要强化对路面的监控管理,合理安排警力,重点在晚上22时至早6时,对辖区客运繁忙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及其主要出入口进行监控,严格查处违规行驶的夜班客车和疲劳驾驶行为。验收标准:确保旅客运输车辆年检率达到100%;其他机动车达到80%以上,全面提高在用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行车条件的道路不安排客运线路。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和客、货运车辆超载现象。(三)2003年7月至11月,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将联合整治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公安机关暂扣的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机关领取的,以及无人认领、不能出具合法来历凭证和经查证属被盗抢但已经无法找到失主的摩托车,公安机关按规定将摩托车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凭证、拍卖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检验合格后予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联合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的专项方案另行下发。(四)2003年8月,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重点纠正和查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违章载客、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违反《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规定上高等级公路行驶等违章行为。通过整治,规范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管理,消除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的安全隐患。一是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牌证和驾驶员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的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管理。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运输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检验合格后,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对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农用运输车及其驾驶员,按无牌无证车和无证驾驶处理,并责成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农机局《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公发[1991]12号)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考试的监督,以确保考试质量。农机部门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用拖拉机入户、转籍、过户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同时,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加强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农用机械、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杜绝拖拉机、农用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载客现象,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入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确保拖拉机安全生产。二是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深化整治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客专项行动。重点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监控,特别加强圩田农村道路的管理,增派人员下乡,平面取缔农用车、拖拉机违章搭客、非法从事客运的行为。验收标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客运营违章率下降10%。(五)2003年9月,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严重违章行为。一是重点整治公路货运和客运车辆严重超载,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行为。通过治理,扭转货运车辆特别是运输煤炭、钢材、矿产品、建材等普遍严重超载的不正常现象。首先要强化客、货车超载的源头管理,在形成超载的主要源头(货物装载场站,煤炭、矿物、建材、农作物装载点,客运站)加强执勤检查,将超载客、货车堵在出门之前。同时,对上述严重超载的车辆不能以罚代纠,必须卸货转运,并对违章驾驶员予以吊扣驾驶证和记分处理。二是重点在南宁至梧州、南宁至百色、桂林至黄沙河、六寨经金城江至宜州、已开通的高速公路等“自治区行车秩序示范路”上的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段,实行以支队或大队为单位的24小时联勤勤务制度;充分运用电子警察、测速仪等科技手段实施执勤执法,对超速行驶、在危险路段、弯道、坡道、狭窄路段、桥涵、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路段、没有禁止超车标志路段和跨越双(黄)实线、单(黄)实线违章超车的驾驶员予以严处。验收标准:国道、省道等公路主干线严重交通违章明显减少,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上述严重违章发生率不超过30%,造成的事故下降10%以上。(六)2003年11月,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行为。一是通过信息查询、路检路查、车辆管理、事故处理等环节,发现和查扣上述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车辆,依法处理相关车辆和人员。二是从严查处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车辆。对假牌假证,一律收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查其来源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属对人目录并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责令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牌证,属有盗抢、走私嫌疑的,扣留车辆并移交刑侦、缉私部门查处;对非法拼组装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解体;对非法改装车辆,扣留车辆证件,强制到有技术条件的厂家恢复原貌后,经车管部门检验合格才允许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发现一辆,扣留一辆,送物资部门强制报废;对存在明显机械故障的车辆要从严查处,责令驾驶员消除故障后才予放行,不得罚款了事。三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刑侦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一至两次专项行动,对伪造车辆牌证、驾驶证的制假窝点及不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力争捣毁一批制假贩假窝点,抓获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四是组织警力深入乡镇、厂矿上门为车主办理车辆牌证,从源头上杜绝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验收标准: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违章车不得超过2%。(七)在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总结几年以来我区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的经验和教训,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继续贯彻落实。在2003年在节日黄金周期间组织旅游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立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地的整治工作。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集中整治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通过集中整治,达到旅游道路交通安全明显好转,旅游客车超载、超速和违章超车等违章明显减少。对于区内的8条旅游重点旅游道路:桂林--柳州-南宁-钦州-防城港-北海;桂林-阳朔-兴安-资源-龙胜-三江-融水-柳州-金秀;南宁-崇左-宁明-凭祥-龙州-大新-隆安;南宁-防城港-东兴-钦州-北海;南宁-平果-百色-凌云-乐业-巴马-凤山-东兰-大化;桂林-钟山-贺州-富川-昭平;梧州-桂平-玉林-北流-容县;桂林-柳州-宜州要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开展对旅游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并针对主要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发生,建立并完善旅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验收标准:在2003年节日旅游黄金周期间,旅游班车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四、整治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是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安监、交通和农机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各地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安、安监、交通、农机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贯彻落实。在开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自治区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集中整治一线检查、督促、指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三)严格验收检查,保证整治效果。各地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本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2003年12月10日至20日,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前二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持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专项整治的内容(一)乡镇船舶安全整治。1.各县、乡政府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的要求,开展对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建立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界定船舶的性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这是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的无证船舶(包括自用船、渔船等)调查摸底,督促要求各船主明确作出船舶用途的选择,界定船舶的属性,即船舶从事运输或渔业或自用等。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在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时,根据选定的船舶种类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船主保证按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从事作业,严禁自用船舶、渔船非法运输和载客并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从业手续,该项工作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从而达到船舶性质清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落实的目的。3.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对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采取综合治理,坚决取缔。4.检查乡镇客圩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5.建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二)通航环境整治。1.清理整顿在航道上非法淘金、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行为,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桂江、郁江、浔江、茅岭江等是整治的重点。2.清理整顿在航道上违章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碍航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三)重点水域整治。1.柳州航区的勒马航段,梧州航区的藤县航段的事故多发航段整治。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提高船员素质和安全管理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2.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整治。隆林、田林、西林县在该库区约有乡镇船舶500多艘,大多数仍然是无证船舶,违章航行、人货混装、超载滥载,事故的隐患比较严重。3.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该渡口有渡船3艘。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渡口距下游的拦河电站水坝太近(约200米),雨季、汛期流速大,船舶一旦因机械故障失控,很容易被冲流至坝下翻沉(1987年曾发生此类事故,14人死亡);二是经常出现超载等,事故隐患比较严重。4.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辖区内需要进行整治的重点水域。(四)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整治。1.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的情况,北海市的营盘和地角镇、防城港市的江平镇、柳州市的柳城县、百色市的天生桥库区等是重点。2.清理取缔非法修造厂点,堵住生产“三无”船舶的源头。三、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一)政府领导,管理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1.各市(地)政府(行署)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副组长:海事(交通)局的领导成员单位: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局、农业局、水利局、航务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等。其办公室设在海事局(没有海事局的市设在交通局)2.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布置和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研究和制定专项整治的措施,部署和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2)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3)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地开展和完成;(4)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二)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于8月15目前将实施方案和8月30日前将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海事局)。(三)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以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四)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整顿实施方案,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分别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勒马航段、藤县航段、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的专项整治,分别由来宾市、梧州市、百色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五)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无证客圩渡船日益增加.超载滥载现象严重,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目前,全区乡镇客圩渡船超期航行、不申请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虽经检验合格但因未交清有关部门代征收的水上规费而不予发证等原因,船舶无证违章载客的现象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这类船舶全区达1000多艘,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比较突出的是河池、柳州航区。这些船舶已大量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事故的隐患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组织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过失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真正做到防范“关口前移”。(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改和督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9月份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组织对各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别进行督查和验收。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1.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2.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讨论研究,明确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项目和重点并作出了相应的措施。3.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计划,按时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4.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合力并发挥职能部门积极作用。5.宣传工作积极配合。(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1.乡镇船舶专项整治。(1)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2)对运输船、自用船、渔船的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并按其从事的作业性质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3)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4)客圩渡运输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现象。2.通航环境专项整治。(1)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淘金行为基本杜绝。(2)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挖砂、水产养殖、撒网捕捞等碍航以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清理制止。(3)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4)初步划定辖区可供挖砂、水产养殖等的水域。3.重点水域专项整治。(1)藤县航段、勒马航段的通航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安全管理的措施得到加强和推广;航段水上交通事故有明显的下降。(2)对天生桥库区(广西辖区)开展了大规模、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对该检验的船舶、该培训的船员基本进行了检验和培训;各职能部门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无牌无证违法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3)对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事故隐患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得到落实。4.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1)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进行了有效的整顿。(2)取缔了非法修造厂点。5.政府协调工作。(1)对目前各辖区无证船舶不断增多的问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2)对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进行了相应有效协调。(3)辖区内无证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五、专项整治的要求(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清形势,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问题,防止发生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而不抓落实的不良现象,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标本兼治,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结合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开展。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前,全区乡镇。(三)200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从7月至11月底。(四)各市(地)政府(行署)于12月15日前将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三、整治工作的措施(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四、整治工作的安排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7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8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五、整治工作的要求(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钢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六)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维护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厌战思想,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清理规范整治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础工作,健全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大力推进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任务和目标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努力减少涉爆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案件;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厂、点;全力查破一批涉爆大案,严惩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强化和落实管理防范措施,堵住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使涉爆案件和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三、工作重点(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小矿山”)等使用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位,已停产、倒闭的原涉爆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厂点,曾经生产、储存过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城镇居民区和中小学校园。(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的地区,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有制贩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多发,“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地区,北海、钦州、玉林等烟花爆竹主产区,黔桂、湘桂省际交界地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三)重点工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查破一批涉爆案件,并循线追源,查清非法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彻底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四、工作措施(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舆论攻势。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活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二)全面开展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经贸、前,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全面进行安全检查。自治区和市(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检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储存、使用单位(含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检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考核验收。通过大检查,依法规范民用爆炸器材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行为,落实单位负责人及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销售、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人、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对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要加快民爆管理服务站的组建工作,彻底改变一些地区爆破物品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局面。具体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对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逐个环节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对无合法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作为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2.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去年以来的生产、销售报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登记单及收查验的购买证、运输证等逐一核查,查处非法购销行为。3.对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逐一检查,凡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不落实的,要就地封存民爆器材,限期整改;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或采取限量储存等措施;凡没有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4.对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再次进行核查。检查现有的生产场地(厂址)、车间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厂址及车间布局、工房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拆除。严格控制企业扩建车间、工房,确需扩建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存在隐患不予整改的,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5.整顿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建制和主要人员的配备要相对稳定;企业领导人、烟火生产技术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药、上药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和收发、仓库保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6.坚决打击无证销售和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1)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市产品必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企业或个人要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凡没有上述证照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或自行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2)坚决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1-2次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统一行动,要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一家,查处一家,严厉打击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惩处。(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民对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二是严格执法,一抓到底,坚决把各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渠道堵死;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对举报和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对管理不力或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便利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放任不管或因私自生产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三)下大力气抓好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对所辖区域内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期限内不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四)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收缴流散社会非法爆炸物品统一行动,彻底消除隐患。要组织广大群众及基层深入调查,摸清可能非法生产、购销、贩运、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坚持“全面检查、彻底收缴、不遗不漏”的原则,以派出所为主,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场逐户进行拉网式检查收缴。上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与民警都要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收缴责任制,并逐个场点、逐户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无非法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下列情形属收缴范围:1.涉爆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2.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爆炸物品和制造工具、设备;3.非法贩运、携带的爆炸物品;4.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经贸委、前,企业局、工商局,负责对管理的生产经销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并积极协助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对各生产、经销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工厂、企业单位去年以来生产购销的爆破器材情况进行核查,看有无非法生产和违规购销行为。督促和帮助工厂、经销企业单位制订爆破器材生产和产品流向情况登记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六)严厉打击爆炸违法犯罪活动。1.对去年以来未破涉爆案件,特别是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被盗案件,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限期侦破,坚决从严打击涉爆犯罪行为。2.对重大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尤其是民爆生产、流通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以及在检查收缴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的涉爆案件,各地要梳理列出一批督办案件并报区公安厅备案,落实逐级督办查破案责任。把彻底查清作案爆炸物品来源作为侦结案件的重要内容和标准,落实责任,一抓到底,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七)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1.建立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认真抓好雷管编号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在年底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充分发挥雷管编号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作用。明年初,实现雷管流向的计算机全程跟踪管理。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含自产自用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产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和报告制度,杜绝非法生产非法购销,从源头上堵塞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渠道。落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属地监管的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到位。2.督促涉爆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涉爆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各涉爆单位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看守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3.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将爆炸物品日常管理纳入责任目标,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考核、奖惩。今后,凡发生丢失、被盗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的,要采取倒查法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查明涉爆单位管理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五、方法步骤(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至8月20日)。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并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整治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方案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完成专项整治的启动部署工作。(二)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地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将大检查、大清理、大收缴和破案、打击、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取得实效。(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日至30日)。各地公安机关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公安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照方案和任务目标要求,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同时,各地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县(市)公安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地)公安局,市(地)公安局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并抄报自治区安委办备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及时组织专人深入基层,检查各地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对专项斗争期间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二)整顿工作以地、市为主,由公安部门牵头,经贸、安监、乡镇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工作。(三)严格执法。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检察、法院单位密切配合,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市(地)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对犯罪分子不得降格处理,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对发现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放纵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四)掌握工作进度,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自治区安委会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做到及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二)专项治理的内容。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流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上情况要限期改正。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流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要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要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0日)。成立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二)自查整改(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要向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三)检查验收(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10日)。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严格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四)抽查监督(时间为10月11日至11月20日)。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u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五)工作总结(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要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8月15日、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1-5702086。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1-5702127。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标,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并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要求设有专用加工间,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饮料;不得生产“三精水”,并在生产过程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重点开展成河豚鱼干、用ddt等农药浸泡就鱼等海产品的整治工作;梧州、贺州、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蜜枣的整治工作;贵港、玉林、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腐竹的整治工作。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各地要选1-2个市场作为试点进行示范。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以及中秋月饼和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五)中秋月饼:主要是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生产,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烂变质原料。三、工作步骤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及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局牵头,会同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7月份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以及冷饮、饮料加工的整顿工作;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监测、大米流通领域和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月-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饭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要求每月10日前分别上报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三)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各市(地)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要求各市(地)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二)大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自治区卫生厅要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有关全区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食物中毒知识等内容。各市、县、区卫生局也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各习,防保人员上街开展1--2次宣传活动,有条件的要求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三)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企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尼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320065;传真:0771-5317810;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jdyk@slna.com。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围绕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着力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一)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劳动者知晓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制定可行的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基本的防护救援设备,从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三)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四)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杜绝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五)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规范。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煤炭、采矿、化工、造纸、冶炼、铸造、五金电镀、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石(矿)、水泥、铁(公)、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冶金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二)整治重点。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重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四、整治的措施和步骤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的组织措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并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学习材料送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用人单位的学习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要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桂政办发[2002]203号文件的要求,针对职业卫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齐全规范的职业卫生安全警示标识,规范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要求于7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书面总结材料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一时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分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中毒隐患;对于职业危害严重,又无条件进行整改的,该停业的一律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三)总结阶段(10-12月):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行分级督查制。10月份,由各市(地)政府组织对所辖县(市、区)的督查,并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市(地)进行重点抽查,并按照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验收;12月份,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2月25目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五、整治工作要求(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计划、经贸、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实施,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具体职责如下:卫生部门负责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化学品毒性鉴定,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的监督检查。经贸、前,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用人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监测公布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采取职业病防治、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措施,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化学材料的,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计划部门负责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中有无经卫生行政部审核同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验收时是否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验收合格进行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是否报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等资料。环保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组织负责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二)下大力气,全面治理。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首先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直至取缔、关闭。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决不手软。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患病人员,要确保及时得到有效治疗,认真做好病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赔偿工作。(三)标本兼治,整治与提高相结合。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积极发展、扶持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服务产业,提高技术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四)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制宣传力度。要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通报。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在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设立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304119;地址:南宁市河堤路72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zyws@163.com。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第三条凡在我区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举项目的应税资源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附后)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收购或购买(以下简称收购)未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收购未税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非矿山企业和个体户。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或自用应税产品的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三)销售或自用产品为精选矿的,应按选矿比折算为原矿数量,确定计税依据。第七条税务机关对资源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或其它征收方式。采取何种征收方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八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第九条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税依据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一)电量(燃料)实耗法,即按生产实际消耗电量(燃料)推算应税产品数量;(二)炸药定税法,即按开采产品中使用的炸药推算应税产品数量;(三)增值税倒算法,即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倒算应税产品数量;(四)其他核定方式。第十条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一)各地设有矿产品市场,或在矿产品运输通道上实行集中管理以及其它方式管理矿产资源的,税务机关可设点征收或委托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代征。(二)扣缴义务人收购应税产品,在与销售方结算货款时,应索取开采、生产地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已纳税及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收购方、购买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扣缴资源税。凡收购方、购买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收购方、购买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收购方、购买方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由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购方、购买方进行罚款,并通知生产地税务机关追缴开采者或生产者应缴的资源税。(三)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精选矿的,按选矿比折算为原矿数量,确定计税依据。(四)《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资源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本着源泉控管的原则,《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开采(生产)地或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矿产品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户、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五)我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既开采又收购应税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其开采和收购的产品应分别核算,并分别履行缴纳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凡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数量的,税务机关视同开采应税产品并按规定征收资源税。第十二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款以及未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罚款,均应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四条资源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税产品,应缴未缴资源税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资源税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缴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罚款时,要开具罚款收据。第十六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强化税源监控。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税目等级单位税额一、原油8元/吨二、天然气2元/千立方三、煤炭0.5元/吨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粘土1.制砖用粘土2元/吨2.其他粘土(指非制砖用粘土用的各类黄土和其他土质的粘土)0.5元/吨(二)大理石、花岗岩5元/立方米(三)石灰石2元/吨(四)硫铁矿、磷铁矿1元/吨(五)石棉矿五等0.8元/吨(六)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1.2元/吨(七)石英砂(各种玻璃用砂等)3元/吨(八)河卵石(各种建筑用岩石混合物)1元/吨(九)页岩1元/吨(十)砂岩1元/吨(十一)方解石3元/吨(十二)芒硝1元/吨(十三)磷矿3元/吨(十四)矿泉水4元/吨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10元/吨(二)锰矿石6元/吨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铜矿石五等1.2元/吨(二)铅锌矿石四等2.5元/吨(三)铝土矿三等20元/吨(四)钨矿石五等0.4元/吨(五)锡矿石三等0.8元/吨(六)锑矿石三等0.8元/吨(七)钼矿石五等4元/吨(八)镍矿石四等10元/吨(九)黄金矿1.岩金矿六等2/吨2.砂金矿三等1.6元/50m3挖出量(十)白银矿1.0元/吨(十一)钒矿石(含石煤钒)12元/吨(十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0.4元/吨七、盐12元/吨注:1.对冶金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税额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2.对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具体明确的,以《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为准。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为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遏制一些地方和部门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继续从严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其他名义新建办公楼。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或因危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以及国务院批准地改市,地区行署搬迁成立新的地级市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程序审批。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直属机关以及各地级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地级市直属机关及地方县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地级市计划部门核报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贷款或挪用其它资金,并在开工报告报批前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意见书,作为审批该项目开工手续的依据。凡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办公楼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必须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二、对中办发[2003]3号文下发前已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建设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包括地改市和新搬迁地级市的办公大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对违反规定超标建设的要严肃处理。三、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编制定员、建设等级和建筑面积指标,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四、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程序报批。同时,各地级市、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五、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