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转发《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通知》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市、县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通知》转发,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研究贯彻执行。一、公社(镇)的民政事业费由民政助理员掌管,负责领报、提出分配使用意见送领导审批、审查申请审批表、填发发放款物凭证和检查使用情况等具体工作。发放款物的凭证,必须加盖公社公章和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的私章才有效(须将印鉴送开户银行)。二、各县的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经上级核定以后,县民政局提出各公社(镇)的年度分配计划,经财政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全年分配指标一次下达。民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用款计划逐月将拨款给民政局,由民政局在农业银行按“款”开立拨款户。县民政局对公社(镇)的拨款,应采取报销一批,拨款一批,不报账不拨款的办法管理。三、优抚对象临时补助费、春夏荒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穿盖救济等的发放,应采取召开生产队社员或干部会议民主评议,大队管委会审查,公社管委会批准的办法。个人申请补助、救济的,应严格限于遭受意外事故的困难户。需经县批准的补助、救济对象,批准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其所在公社发放,不得在县直接领取。公社和县在审查批准时,应经集体讨论,不能由个人决定。申请审批表和发放凭证式样附后。公社管委会批准申请审批发给大队管委会和银行营业所,应同时将各户的发放凭证发给有关单位(优抚、救济物资的发放凭证,由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临时补助、救济款发放的审批权限,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每户每次补助、救济三十元以下的,由大队管理委会审查,报公社管委会批准;三十元至二百元的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二百元至五百元的报地区民政局批准;五百元以上的报自治区民政局批准。要加强群众监督,补助的救济款物发放以后一个月内,大队管委会应将补助、救济名单和所得数额张榜公布或用其他形式向群众宣布。四、残废金、退休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定期定量救济费和精简退职老职工原工资40%救济费等固定性开支,由领款人持证件(如残废抚恤证、定期定量补助、救济证等)到公社管委会领取“发放凭证”,经发人在证件上填写发放金额加盖印章后将“发放凭证”交领款人,由领款人持发放凭证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领款。五、为了方便群众,在没有银行机构的山区或群众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营业所可将款汇至信用社和信用分社代为监督拨付(大队信用站不办理拨款监督)。民政事业费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是一项新的工作,对管好用好民政事业费的作用很大。各地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使这个办法逐步完善。
- 中共柳州市柳南区委员会、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街区经济、促进社区建设的暂行规定
-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柳南区作为柳州市、自治区社区建设实验城区,社区建设正逐步向纵深发展,原有的一些街区管理模式需要重新调整和转变。为适应社区建设的新形势,理顺发展经济与服务居民的关系,进一步巩固、优化、提高我区街区经济发展水平,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奠定经济基础,根据区委、区政府2001年经济工作基本方针和柳南区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特就我区发展街区经济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转变街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由原来的办挂靠企业、开办马路市场摊点等低效益、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发展税源经济、社区服务和增加固定资产收入等基本发展模式,使街区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立足于长远发展。二、已经建立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从成立当月起,取消向街道办事处上缴经费,以确保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自治和工作运转,尚未成立社区的原居委会,上缴办事处经费由30%下降为15%。三、街道办事处成立财务所,以加强协税管理和对办事处本级财务及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财务监督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监督社区居委会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在居民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2、帮助社区居委会设立独立帐号,实行独立核算,并选配好兼职会计、出纳。3、社区居委会应依法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道办事处和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每月上报财务报表,的开支经费需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办事处不得向社区居委会摊派各种费用,并自觉接受街涉及重大项目四、为鼓励和促进街区经济发展,区政府将实施以下扶持政策:1、区财政给街道办事处12个编,按人头由原来每年拨款5000元,提升至6000元。2、积极鼓励办事处协税护税,从税收返还中增加经费。各办事处成立协税小组,组织精干人员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私人房屋、门面出租等房产税及未办工商证的个体企业税款征收,年终按实际入库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3、实行税收奖励。各办事处通过招商引资独立新办的企业(包括市场),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属于我区财政收入的,区政府当年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各街道办事处。4、积极鼓励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涵养税源。鼓励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联办企业,按其第一年(12个月计)上缴税收我区财政留成部分总额的25%,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同时,为鼓励企业业主落户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区财政实得部分,提奖5%奖励企业业主。5、各办事处开发的经济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切实可行的,每个办事处由区财政安排周转金3一10万元,使用期限两年,每年返还周转金的二分之一,如不能如数返还,则从下拨经费中扣除。6、积极鼓励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区政府将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为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提供方便,推进我区社区服务业蓬勃发展。五、区政府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和监督。1、区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办事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2、办事处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每年办事处自收经费的开支,技0.5:1:8.5制实施,即:百分之五上交区财政,百分之十作为事业发展留成,百分之八十五作为补充办公经费和福利。上交区财政部分应在第二年元月底前兑现。不能兑现的,从区政府下拨经费中相应抵扣。3、严禁私设“小金库”,办事处在动用公共积累时,必须报区政府审批,其它费用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六、区机关要为街道发展经济营造宽松环境,减少文件、会议和不必要的检查,机关干部应积极为办事处发展经济出谋献策、搭桥牵线,不得向基层摊派或接受基层的宴请和礼品,对为街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七、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今年,我市各地连续遭受了暴雨袭击,引发山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造成全市农村全倒塌民房2090户,导致许多受灾群众无家可归,生活极其艰难。为切实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及自治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优化资源配置,抓紧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不断提高组织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夺取全市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二、工作目标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全市因灾全倒塌民房重建任务,确保全部灾民都能住进每户不小于30平方米的新房。三、工作原则(一)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及镇(乡)人民政府是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主体,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整个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直部门要积极做好重建民房的配合与服务工作,确保重建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二)灾民自救为主。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建房资金,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并入住新房。对于借机分户或有自救能力而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政府一律不予补助。(三)政府适当救助。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对象是主房因灾全倒塌的无住房户。政府救助的重点是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和无自救能力的困难户,补助方式以货币为主。对于建有新房只倒旧房、主房不倒只倒副房和本地倒房异地有房的群众,不列入本次重建救助范围。(四)社会力量扶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出钱出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四、因灾倒塌民房重建实施办法(一)补助标准1.五保户,特困户:每户5000元。2.困难户:每户2000元。3.一般主房全倒无房户:每户800元。以上补助对象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评定,并于8月25日之前在相关村、组张榜公示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方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投入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灾民重建新房,具体配套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二)贷款支持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要尽快出台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动员和组织金融系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努力增加信贷投入,全力支持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发放工作,尽快制定支持灾民贷款建房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灾民亲友担保、实物担保和群众联保等方式向每户倒房户发放5000元以上的建房贷款,尽量弥补灾民建房资金的不足。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协调工作,要通过政府贴息的办法,帮助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三)税费减免对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各项收费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物资生产、供应企业供应给灾民的建房物资,减免相关税费,减免税费后,所供应的物资价格要相应下降。(四)选址与规划要按照国家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从农村的生活方式出发,以提高民房防灾减灾能力为目的,因地制宜地做好倒房重建的规划和设计工作。因灾倒塌民房的重建,原则上以砖混结构为标准,不得再建泥土房,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不得占用河道、排洪沟渠建房。连片倒塌房屋较多的村、组,可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设计,建设灾民新村或集中建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对五保户的集中供养。对于确无筹款能力的倒房户,县(市、区)、镇(乡)派驻的工作组要运用政府补助的物资和款项,帮助他们在规划设计范围内重建一层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保证灾民有房可住,安全过冬。(五)资金拨付、物资供应与施工管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建补助资金下达方案,财政部门要确保救灾款及时全部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及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区重建的实际需要,本着就近、节省、保质、保量的原则,组织抓紧抓好民房重建所需的建筑用砖、沙石、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运输工作。市、县建设部门要派出专门工程技术人员深入重建点,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并注意引导和发挥农村工匠的作用,加强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各驻点工作组要切实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尤其要积极帮助做好各种重建物资的采购、运输工作,保证重建物资按时到位到点,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余远辉市长为组长,副市长陈立清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重建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为主要工作部门。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绍杰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彭伟昌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民政局、建规委、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单位抽调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迅速成立由县(市、区)长为总负责人的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相应设立规划与协调土地审批、建筑材料筹备、资金筹集调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驻村指导等职能组,推动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二)建立帮扶责任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包镇(乡)、县(市、区)直部门和镇(乡)领导包村的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每一户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落实重建责任和奖惩措施,保证每一无家可归的倒房户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扶,把民房重建工作列入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做到重建任务不完成干部不离村。(三)明确部门责任。1.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房补助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建房补助资金下拨的工作机制,保证政府的补助资金尽快下拨镇(乡),尽快发放到灾民手中,尽量帮助灾民解决因灾倒塌民房重建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建设、商务、交通等部门要全面摸清当地建材供应的渠道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抽调骨干力量,指导灾区及时组织力量抓好建筑用砖、沙石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和运输工作,保障因灾倒塌民房重建的建材需要。3.物价、工商部门要派出足够的力量深入各灾区,通过实地看、上门查、进村访、到户问以及设置群众意见举报箱等形式,靠前开展物价检查与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管理,依法坚决打击那些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对哄抬建材价格的不法商家和不法行为,要发现一家查处一起,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关停的关停,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物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控制建材价格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4.建设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及驻村工作组对重建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出足够力量深入灾区,加强施工指导和质量监督,在保证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因监督不力,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5.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整个重建工作特别是重建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倒房重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因灾倒塌民房重建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把重建的时间要求和政府的扶持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因灾倒塌民房户,动员和教育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使群众认识到自己是重建家园的主体,切实树立主人翁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以及社会的关爱化做重建美好家园的动力,共同推动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五)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恢复重建情况,进行通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市将对各县(市、区)恢复重建进度,在年底前实行每10天定期通报一次的制度。各县(市、区)每月9日、19日、29日将当地恢复重建工作的情况与《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书面报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5833901)。附件: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我区聚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世居民族。2001年末,全区总人口4788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8.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占全区总面积的一半。民族教育是我区整体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桂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突出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使教育与民族地区经济、科技更加紧密地结合,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制定本规划。一、背景与现状“九五”以来,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民族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全区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到2002年,全区50个老少边山穷县中已有9个县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重逐步提高,2002年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为:小学36.3%,初中37.1%,普通高中36.1%,普通中专44.15%,普通高校36.2%。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有的已经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的比例。全区已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我区现代化建设前两步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和直接贡献,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民族团结、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历史、社会、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基础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学生上学困难、辍学率偏高等问题较为突出。制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好民族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对于全面实现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发展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订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坚持科教兴桂发展战略,切实突出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适度超前、优先发展。民族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要提高民族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知识基础与直接贡献,全面提高我区各民族的素质。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面向人民大众,坚持教育的公平、公正性和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民族贫困地区与区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使区内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得到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坚持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扶持,发达地区、有关高等学校及各种社会力量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三、发展目标“十五”期间后3年和“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扶持民族贫困地区实现“普九”,努力巩固并逐步提高“两基”的水平和质量。在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调整现有民族教育体系结构,使民族教育结构重心适度上移,积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初步构建民族的、大众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具有我区特色、适应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目标是:--义务教育阶段:到2010年,占全区人口20%左右、未经自治区验收的30个贫困县要全面实现“普九”目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人口覆盖率、师资合格率等指标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农村与城市,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义务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16个县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我区通过国家“两基”达标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72%提高到90%。第二阶段,其余14个县在2010年前通过自治区“普九”达标验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依法入学,从而全面实现我区的“普九”目标。--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文盲率低于5%。--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人民群众的需要,少数民族在园儿童2007年达到30.22万人,到2007年学前教育少数民族在园儿童占在园儿童比重为30.78%。--高中阶段教育(包括初中后职业培训):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要达到39.04万人,占全区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比重为32.83%。--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达到15.79万人,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在学人员规模要有较大发展。--针对少数民族的成人技术培训平均每年达到150万人次。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教育基础状况,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实现规划目标。在经济较好、教育基础较好的民族地区,要在完成“普九”的基础上,重点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并创造条件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在经济欠发达、教育基础较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划目标实施“普九”,逐步扩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教育扶持的力度,全面推动民族地区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在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一批示范性的中小学,发挥其辐射作用。加大民族地区农科教统筹力度,加强民族地区与区内外发达地区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四、战略任务和政策措施(一)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确保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把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核以及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要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完善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政府和公众执行、遵守民族教育法规、政策的意识,依法落实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要规范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及办学行为;研究制订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加强教育督导检查,保障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健康发展。(二)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区内城市、相对发达地区和区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异地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学校,适应民族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三)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民族地区继续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力度,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合理设置中小学校,搞好学校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寄宿制教育,满足各民族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促进其中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实现“普九”,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控制适龄少年辍学;加快“两基”进程,力争实现未来8年的奋斗目标。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和杂散居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加快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渠道,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期间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免等形式的资助政策与制度,帮助家境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保障贫困学生就学权利。利用国家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自治县、乡及未“普九”县、边境县(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减免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自治区逐步增加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规模。利用中央综合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少数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投资手段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五)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和大学民族预科班,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人才成长提供快捷的通道和保证。各级各类民族班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为少数民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在高等学校招生中,继续执行降分照顾、参照人口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民族贫困地区紧缺的专业实行定向招生、定向推荐就业等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一系列政策。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使区内外普通高校每年在我区实际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占录取新生总数的比例逐年提高。做好高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以上学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当年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生的经费按本科生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自治区财政核拨;加强民族预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预科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结合国家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采取特殊的政策扶持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重点支持办好民族高等院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工作也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基本足够、素质较高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切实解决顶编代课教师的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培训“双语”教师,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七)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努力开发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和民族特点的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中小学语言教学室或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要大力普及民族地区实验教学工作,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培养一批操作规范、熟练的实验教学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实验教学的总体水平,实现“十五”期间全区全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目标。
- 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少补费”使用原则、对象和范围第四章“少补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各地、市、县民委(民族局)、财政局: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少数民族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我们对1995年1月修订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补助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年七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少数民族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以下简称“少补费”)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少补费”是正常经费以外的用于解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是拾遗补缺的专项经费。各地各部门不能因为有了“少补费”而削减正常经费,或用于顶替正常经费。“少补费”不能用于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1、提高各种开支标准;2、弥补企业亏损;3、修建楼、堂、馆、所;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5、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6、支付银行利息;7、用于偿还各种欠款借款;8、其他与“少补费”使用宗旨相违背的支出。第四条“少补费”由民委、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民委、财政部门都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程户乏,科学合理制定“少补费”的分配方案,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少补费”的使用效益。第二章“少补费”使用原则、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少补费”的使用要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主要是无偿补助解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开支,重点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示范性项目,并照顾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条“少补费”的使用实行分类指导,既相对集中,又要兼顾一般,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符合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少补费”采取由自治区民委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行文给各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下达控制指标,由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具体组织项目报自治区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办法。各地、市、县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精心组织、认真研究,切实把“少补费”管好用好,真正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困难。当年使用不完的指标,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七条“少补费”的使用对象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及散杂居的地、市、县、乡、村;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开展有关民族工作的部门、民族学校。第八条“少补费”的使用范围是:l、乡村公路、桥梁、供电、人畜饮水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有关民族学校购置教学设备、校舍简易维修、少数民族特困生生活困难照顾补助。3、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中、小学校舍修建补助。4、少数民族乡村卫生院(所)购置医疗卫生设备、修建简易病房、诊所等补助。5、开展民族传统节庆、民族传统文化、民族传统体育等活动。6、民族乡乡庆活动。7、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8、开展各种有利于民族团结、改善民族关系的联谊和宣传活动、少数民族问题调研活动、民族语言文字、音像、刊物出版补助;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以及文物、古籍搜集整理。9、少数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奔小康综合示范项目。10、帮助民族地区引进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11、经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同意的其他少数民族事务的特殊开支。“少补费”的申报、审批程序第九条“少补费”的申报。每年三月底前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要条件,用因素法测算出当年各地、市的控制指标,并共同行文下达到各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各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在控制指标额度内组织所属县(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即用款单位先向当地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提交有关项目申请材料,经县级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审核、考察、综合平衡后,拟订选择扶持计划报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审核,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共同考察、审核通过后,在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额度内,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将计划与县(市)申报材料一起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第十条“少补费”的审批。自治区民委对各地、市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或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使用对象和范围的,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年度扶持计划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统一意见后,由两家共同行文将资金下达到各地、市。第四章“少补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少补费”必须坚持规范管理。各级民委、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对用款单位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认真的调查研究,对符合使用对象和范围的项目,要分别轻重缓急,拟订扶持计划。第十二条“少补费”使用管理上实行部门职责分明。财政部门主要对各级使用“少补费”实行监督和检查,杜绝克扣、贪污、挪用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将下达的“少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民族工作部门主要是组织“少补费”的申报,对项目的考察、评估,对各级使用“少补费”进行追踪监督、检查,确保年度扶持计划的顺利完成。第十三条“少补费”年度计划最终审批权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共同完成,并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少补费”的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少补费”实行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少补费”的性质和用途。如确实需要更改的,须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经审核并以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改。第十五条使用“少补费”的单位申报项目一定真实可行,要自觉接受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并定期把项目进展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当地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各地、市民委、民族(宗)局、财政部门要在次年的元月份将“少补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各级民委、民族(宗)局、财政局要对“少补费”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要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我区民族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我区民族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民族乡工作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乡是散杂居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础政权,它不同于一般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重视民族乡工作,把民族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工作中要充分注意民族乡的特点,采取适合民族乡实际的措施,努力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以加快民族乡的发展。附:《自治区民委关于加强我区民族乡工作的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乡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族乡的地位和特点,认真贯彻《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4年开始恢复和建立民族乡以来,我区已建立了62个民族乡(镇),建乡民族人口占我区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的36.26%。近年来,民族乡人民群众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经济社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有较大提高。民族乡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我区的改革开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事实说明,民族乡的经济是否发展,人民生活是否改善,民族关系是否融洽,对全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极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民族乡的工作,充分认识民族乡工作的地位和特点,认真贯彻《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有关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把我区的民族乡工作搞好。(一)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基层政权形式。民族乡虽然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它是我国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行使平等权利,解决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也是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对促进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作用。所以,民族乡工作决不是一般的基层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在执行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工作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民族乡的特殊性,照顾他们的利益,尊重民族乡的自主权。(二)民族乡的建乡民族人口虽然比较少,但分布面广,而且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杂居在一起。这些少数民族有着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对涉及本民族的荣辱和利害问题比较敏感。因此,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保持散杂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社会稳定,为民族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三)发展民族乡的经济和文化事业,是实现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区民族乡多数分布在边远山区,自然条件比较差,交通不便,加上历史原因,经济文化发展滞后,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帮助民族乡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改善各族人民生活放在首位,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加强民族乡的干部建设,是搞好民族乡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帮助民族乡培养、选拔、配备好干部。(五)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族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已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区是民族自治区,民族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有着密切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提高法制观念,树立为民族乡、为少数民族办实事的思想,把《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真正落到实处。二、加快民族乡经济发展,改善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民族乡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扶持和民族乡的自身努力来实现。民族乡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加快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1月召开的全区民族乡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帮助民族乡因地制宜地制定“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争取从1996年起,三年内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五年内全部实现脱贫,到2000年,80%的民族乡的经济综合实力达到所在县(市)的平均水平。各民族乡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实现这些目标,在规划和安排本地区的建设项目时,在项目、资金方面要尽可能向民族乡倾斜。要根据民族乡的资源优势,扶持民族乡创办一至二个产品适销对路的乡办企业,以提高民族乡自身的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认真帮助民族乡组织项目论证,并负责帮助筹集项目所需的资金和提供技术服务。金融、信贷部门对民族乡安排的项目,在贷款条件、还贷期限上要适当放宽。国家每年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要向贫困县民族乡倾斜。我区民族乡大多数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国家在民族乡开发资源时,要严格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乡的利益,并有责任带动和促进民族乡的经济发展,要从技术、资金、管理、销售等方面帮助民族乡开发资源,创办企业。国家在民族乡的企业配套产品加工,凡当地有能力的要在当地安排;要按规定给民族乡交资源补偿费,并有义务保护当地的资源和环境。企业在招聘工人时,应优先从本民族乡招收,对少数民族人员招工条件可适当放宽。林业部门对地处林区的民族乡在发展经济与群众生活方面要给予照顾。在不超限额采伐量的条件下,经县林业部门批准,除水源林、保护区以外,林区民族乡可以利用杂木、残次木和林副产品兴办企业。也可以利用资源入股,分享股份利润。要支持林区群众经营好责任山、地,发展林业。林场应帮助林区群众发展高效林业,优先招收林区群众为林场临时工、季节工等,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县(币)人民政府在安排本地方财政预算时,应按《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对民族乡的财政给予照顾。在财政体制改革和建立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时,对民族乡给予倾斜照顾,使民族乡具有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的能力。我区大多数民族乡基础设施很差,有的至今未通公路或通车不正常;生产生活用电困难;有的未通电话;医疗卫生设施极差,缺少医疗卫生设备;乡干部的办公、住房破旧、奇缺;一些民族乡连必设的机构都不健全。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作出规划,采取措施,争取两三年内解决民族乡基础设施严重困难的问题。三、大力发展民族乡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基础教育薄弱,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素质低,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科学技术难以推广。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教育,增加对民族乡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提高民族乡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各地市、县和民族乡的党委、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同时,要特别重视解决民族乡适龄儿童失学严重、文盲半文盲比例高?民族干部后继无人的问题,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集资,以解决民族乡困难户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对于无学校的村、屯,应根据需要,合理地设置校点,以方便适龄儿童入学,而且要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希望小学”;对于校舍破烂,危房严重的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拿出具体措施力争在两年内解决;对于文盲和半文盲比较多的民族乡要在扶贫工作中进行扫盲,把文化扫盲与技术扶贫结合起来。抓好基础教育,必须从民族乡的实际出发,调整民族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培养各层次的乡土人才,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四、加大扶持贫困民族乡的力度在列入我区八七扶贫攻坚的307个贫困乡中,有31个是民族乡。这些贫困民族乡是我们民族乡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贫困民族乡的扶持力度。(一)认真帮助贫困民族乡实施以工代赈。我区贫困民族乡都在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贫困县内,这些县的党委、政府在实施以工代赈规划时,要特别注意安排好贫困民族乡的以工代赈工程。通过以工代赈,改善贫困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尤其要重点扶持基本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山区水土保持和小河流域治理;坡改梯地、造田造地和贫困户异地开发;人畜饮水工程等。(二)改善贫困民族乡的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交通部门要配合实施以工代赈计划,加快贫困民族乡村公路建设;在2000年以前,基本实现乡乡通公路,大多数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商品生产基地通机耕路。(三)各种扶贫专项贷款要向贫困民族乡倾斜。国家扶持的28个贫困县在使用中央核定的扶贫专项贷款时,要注意把所在县贫困民族乡作为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支持全区49个贫困县的经济发展贷款,也要对贫困民族乡作出适当的安排。(四)要认真组织贫困民族乡的劳务输出。贫困县组织劳务输出,要特别注意帮助贫困民族乡的劳务输出,力争做到每个贫困户中有一名18-35岁的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或必要的职业技能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贫困户的收入。(五)建立健全贫困民族乡扶贫开发培训网络。根据自治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到1998年,每个贫困民族乡都要建立扶贫开发培训中心。到2000年要为每个贫困户至少培训一名具有农业实用技术的劳动者。(六)非贫困民族乡的有关县的党委、政府,也要加强对民族乡的扶持,及时帮助民族乡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五、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搞好民族团结,对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有着重要意义。我区的民族关系是好的,各民族是团结的,这是我区的一大政治优势。要进一步发挥这一政治优势,必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要妥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各族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教育,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同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对那些有损于民族团结,并造成严重后果触及法律的,应坚决依法惩处。六、进一步加强民族乡工作的领导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进步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也是民族乡工作的方向。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始终把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进步作为民族乡工作的主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民族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民族乡工作的重要问题,多为民族乡办实事,办好事。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我区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扶持对象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中的特殊困难和需要,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资金使用范围(一)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业项目。(二)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三)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三、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扶持后稳定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通过开发性生产带动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逐步增强贫困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二)立足于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指导政策,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三)能源、供水、交通等条件基本具备。(四)生产技术、项目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有保障。(五)投资少、见效快,项目单位信誉好,有偿还能力。四、申报程度各有关县民委、财政局负责本县的项目申请,经所在地区民委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审批。所批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五、所申报扶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地、县、民委和财政局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论证材料。(三)有效的项目资金或财物的抵押和担保文件。(四)有关主管部门的立项批件。(五)自筹及配套资金的计划和到位情况材料。(六)技术依托单位的协议书。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一)资金使用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每年搞一批能形成相应规模的项目。(二)资金结合项目下达,跟项目走,有偿使用。(三)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资金到期一律回收,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再周转安排。并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四)经审定扶持的项目,由借款县财政局与自治区财政厅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局签订借款协议,再由借款单位与当地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各方都要按照协议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五)资金下达后必须按计划使用,未经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挪作他用,违者要追回借款并取消借款资格。(六)项目单位每半年向县民委、财政局书面汇报一次,呈送会计报表并抄送自治区民委财经处、财政厅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局。自治区、地区的民委和财政部门将组织不定期的项目实施检查。(七)项目单位要讲信誉,到期还款,并按时交纳资金占用费。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需提前半年报经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批准,办理延期手续,方可延期。否则将从逾期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加倍计收资金占用费,乃至通过法律程序停止银行收户,如数扣抵用于担保或抵押的资产和财物。七、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教育第三章职业教育第四章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第五章师资第六章条件保障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南宁市民族教育事业,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和在少数民族聚居与散、杂居的地区(以下总称民族地区)实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及其基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育实行优先照顾、重点扶持的政策。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族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教育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族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推广科研成果、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七条民族地区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壮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壮汉双语教学。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注重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城市中小学校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条件的群众自费送子女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求学就读。第二章义务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使适龄少数民族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民族地区的小学、初中学生的辍学率应当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指标以内。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置有安全、独立的学生宿舍与符合要求的其他生活设施。第十二条民族地区学校的校舍、场地建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杂费和课本费,对寄宿生的住宿费、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职业教育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健全发展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第十五条市辖各县应当根据本县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至少办好一所自治区级的示范性民族中等职业学校。第十六条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应当以高中阶段为重点,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使受教育者掌握一至二门职业技术。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市、县中等职业学校之间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民族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市辖各县民族职业教育的帮助和服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扩大面向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对市辖各县(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鼓励和支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心城市职业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习基地以及为师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同发达地区企业联合办学或者应发达地区企业的要求,为其培养专门技术人才。第四章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一至二所民族高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市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班。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办民族小学、民族初中。民族乡应当设立民族小学、民族初中。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主要实行寄宿制和助学金制。第二十一条市、县民族高中和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民族班主要面向民族地区招收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第二十二条市属民族高中、民族班面向市辖各县(区)招生,各县民族高中面向本县招生。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杂费,免书费,免寄宿费并发给生活补贴。学生在校期间适当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的建设。市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县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一级学校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第五章师资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教师职数配置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县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族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排一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者脱产进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第二十七条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中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高于正常分配指标的20%。第二十八条凡在贫困、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任教并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岗教师,给予增加浮动工资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对在实施壮汉双语教学的学校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当给予岗位补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师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三十一条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其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享受本条例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待遇。第六章条件保障第三十二条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障。民族教育事业费和民族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以财政拨款为主。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来源:(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的一定比例;(三)市、县(区)教育费附加的一定比例;(四)其他资金。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第三十四条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下列事项:(一)改善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学生的适当补贴;(三)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市级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扶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截留和挪用上级下拨的民族教育经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民族班学生的生活、学习补助经费。第三十五条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减免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和补贴的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拨专款解决。第三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在校生的人均公用经费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的15%。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捐赠。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民族地区兴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效益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民族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贡献突出的;(二)长期从事民族教育工作,贡献突出的;(三)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对民族地区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五)教育对口支援,为受援方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民族教育事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阻挠中等职业学校跨县(区)招生或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
- (2002年7月11日经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下称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审核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审核范围包括对直击雷防护装置、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综合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第四条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第五条防雷审核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第六条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七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八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二)大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第九条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属于中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大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型综合防雷装置。第十条防雷审核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丙级和乙级防雷审核单位应该将超越资质范围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具有相应审核资质的防雷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一条防雷审核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管理机构;(二)防雷管理机构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四)丙级资质单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名;(五)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名、3名;(六)具有全面质量保证体系;(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资料档案库(室);(九)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防雷审核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防雷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工作二年以上;(三)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第十三条防雷审核资质单位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制定本单位防雷审核技术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三)审核资质范围内各类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第十四条防雷审核资格人员职责:(一)依据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体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二)出具审核结论;(三)监督审核结论实施。第十五条申请防雷审核资质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审核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六)质量保证体系手册。第十六条申请防雷审核资格的个人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审核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三)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第十七条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八条防雷审核资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防雷审核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防雷审核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到发证机关审查换证。第十九条防雷审核资质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审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单位法人证复印件、《防雷审核资质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等。(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资质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在上一年度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防雷审核资质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第二十一条没有参加资质年度审查的单位其资质证无效。第二十二条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审核工作。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三)监测、报告、预警;(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五)后期处置;(六)应急保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四)实行交通管制;(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第二十二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计量认证的专业防雷机构出具。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连续发生干旱、冰雹灾害,严重影响了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防御干旱、冰雹灾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市、县要相应成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投入力度,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的需要逐年增加经费投入。要进一步改革和拓宽人工影响天气的投入渠道,自治区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逐年安排经费添置或更换各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各受益地、市、县也要相应配套部分资金。三、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机构要努力开展人工影响天气的科研工作,科技部门对人工影响天气的重大科研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四、为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自治区人工降雨办公室要尽快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技术资格标准和作业人员上岗条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飞机、高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空中航运安全、军械管理、社会治安等问题,各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级农业、水电、电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顺利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保机构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环保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五年一月四日加强环保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监管力度,提高环境保护和监管的能力,满足人民对环境日益严格要求的需要,特提出加强环保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如下:一、总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履行环保部门“三统一、五加强”的职能为目标,切实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在较短的时间里,使我市环境监测、信息、监理、行政和宣教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明显加强,以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满足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对我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需要。二、主要任务(一)环境保护机构建设:1.推动成立辐射及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专门机构,强化对放射源及固体废物的登记管理、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工作。2.推动市、县(区)、乡镇三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立健全,有条件的乡镇先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人,积极争取在近年内建立健全三级环保行政机构。3.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落实完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4.为更好适应和满足桂林市的环境监测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各环境监测站的作用,要推动建立桂林市环境监测体系,形成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县环境监测站一体化的环境监测网络。(二)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1.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知识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英、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环保部门公务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要达到90%以上,环保及相关专业公务员要达到50%以上。2.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人数、专业、学历、年龄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县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人数、专业、学历、年龄达到国家二、三级标准化建设要求。所有监察人员达到持证上岗要求。3.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市监测中心站人员中,监测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人数要达到60%以上,持证上岗人数达80%以上;县级环境监测站中,要求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监测上岗证。4.加强环境宣教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工作性质,引进宣传策划、熟悉现代传媒技术、掌握现代培训技术的人才,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人员占50%以上。(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1.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一级标准化建设;五城区环保办和12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分级建设。2.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桂林市环境监测网的网络中心,要建设成为桂林市环境监测网的技术中心;分析实验中心;有机食品认证与监测中心;农药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电磁辐射及环境放射性监测中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中心;监测信息管理及数据处理中心;监测人员培训中心。各县环境监测站需完善监测条件,根据各县污染源情况以及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建设,恭城、龙胜两县重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资源重点开展放射性监测,其它各县主要开展污染源监测,特别加强对乡镇工业污染源监测。根据各监测站承担的任务及发展方向,拟定各监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所需仪器设备。3.强化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市环保电子政务管理办公系统,使市环保系统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业务数据库、地理信息、行政办公实行网络化。建设内容包括区、县环保系统住处网络硬件建设;环境信息中心主机房设备和网络线路建设;建立环保电子政务管理办公系统、环境信息管理系统(gis)、生态遥感监测网络;建设空气日报演播、制作系统。4.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立以环保部门为主体,有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科技、文化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广泛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建立规范化的环境新闻、影视、科普和教学资料等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多媒体电化教室,能满足中型会议、演说、演示、科研、教育、观摩的要求。提高声像制品制作能力,到2005年,争取配备与广西和桂林电视台相匹配的前期摄录和后期编辑设备,达到制作环境新闻片和专题片的能力。各县为确保环境新闻及时、准确的报道,应配备中档次采访录音机、照相机和开展环境宣传工作的录像机、影碟机、彩电,有条件的要完善其他电化教育设施。5.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的能力。积极融资,建设以桂林市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的危险废物收集站、焚烧厂等工程,妥善处理市医疗垃圾,处置其他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保障市民安全。三、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责。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和能力建设涉及到组织、人事、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需加强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责。各级环保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机构的建立,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人员的调配,人才队伍的建设;建设部门积极支持环保机构的基建工作,财政部门有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环保工作经费。(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资金保障。资金到位是完成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最基本的保证,我们在积极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环保能力建设,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将环保自身能力建设优先列入资金预算年度计划,每年保证环保自身能力建设资金的落实。(三)加强对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特别是各级财政的环保专项资金,对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南宁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南宁市建设生态城市打基础的重要时期。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做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大南宁建设,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当前我市的环境形势(一)主要进展“十五”期间,我市环保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稳定,生态环境保护得到加强,促进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赢得了空间、提供了支持。1、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央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保护和改善环境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五”期间,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市建立县、区党政一把手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制定《南宁市县、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将县、区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完成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的机制。实施《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1-2030)》,市委作出了建设生态南宁、构建和谐南宁的决定。开展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启动了一批循环经济的试点,制糖、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试点,进一步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经济快速增长情况下,我市通过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继续深化污染治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技术落后、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力度。南宁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为加强大南宁环境管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市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从决策的源头、工业和城市、农业和农村等各个环节减轻环境污染,大幅度提升全市污染控制能力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印发并实施《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使我市“十五”以来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工业固体废弃物等5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内,全面完成污染总量控制计划。3、城市环境质量基本保持良好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居民文教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使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151平方公里,环境噪声达标103.2平方公里,秸秆禁烧区45.5万公顷。主要江河水质以ⅱ-ⅳ类为主,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国家控制断面和自治区控制断面分别达到各自考核标准,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7.51%;市区空气质量保持在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优良天数达到96.7%;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干线噪声,分别达到国家相应环境噪声标准要求。4、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明显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实施工作方案,全市确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40个试点项目,建成上林龙山、武鸣三十六弄两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邕宁那兰鹭鸟市级自然保护区。2005年全市受保护地区总面积1506.97平方公里,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832.51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面积640.19平方公里,森林公园面积34.27平方公里;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为6.82%。全市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中国绿城的目标,深入开展矿山复垦、水土流失治理、农村生态建设、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等各项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到2005年,全市矿山复垦率为40%;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77平方公里;全市累计完成沼气池建设40.48万座,入户率为38.9%,生态文明村建设550个;完成造林面积11.73万公顷,退耕还林6.07万公顷,珠江防护林0.23万公顷,绿色通道工程造林1.0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40.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8%。5、逐步开展辐射环境管理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处于受控状态,辐射环境、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逐步展开,通过专项行动对全市121家涉源单位进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源隐患得到了妥善处理,全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6、环保投入逐渐增加,建设一批环保重点工程“十五”期间,我市继续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投达57.3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0%。完成朝阳溪综合整治一、二期工程和竹排冲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开工建设日处理24万吨生活污水的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和日处理10万吨生活污水的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完成了南湖截污、清淤和邕江补水工程建设,完成日处理1000吨生活垃圾的城南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在排污管网未完善区域全面推开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二坑溪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成南湖名树博览园、“花花世界”园林产业基地等城市园林景观,以生态标准、景观标准建设、改建民族大道、星光大道、大学路等道路绿化工程;启动可利江综合整治、心圩江综合整治等一批工程的前期工作。7、环境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执法力度加大环境法制不断加强,修订了《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和《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完善执法程序,环境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化。率先在广西实施规划环评,率先在广西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听证。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行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行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查处和解决了横县小造纸群、宾阳县小制革群、宾阳县清平水库上游纸厂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设立了12369环保投诉电话,提高了及时处理市民环境投诉和突发污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应急能力。8、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每年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广西环保宣传月”等活动,创建各级“绿色学校”幼儿园136所、“绿色社区”60个、“绿色酒店”9个、“绿色大学”4所。我市把“环保行动进家庭”活动拓展为“环保行动五个进”,即进社区、进学校、进街道、进乡村、进酒店,推大了环境宣传教育的区域和阵地。通过环境警示教育,环保听证、专项执法行动、环境信息公开等活动,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公众主动、积极参与环保的意识,促进一批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9、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十五”期间,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下,南宁市环保自身能力建设得到了加强。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底,完成能力建设投资4109.64万元,其中,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我市560万元。市环保监测站和武鸣、横县、宾阳、邕宁环保监测站设备得到添置及更新,上林、隆安环保监测站正式开展监测工作,新建马山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一级标准验收,武鸣、横县、宾阳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自治区一级标准验收。环境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得到加强。(二)主要问题“十五”期间,我市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十五”期间力图重点解决的一些环境问题的进展还不够理想,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总体上,当前的环境状况与群众期望、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差距。1、环境污染依然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虽然得到控制,但污染负荷高,排放强度大。2005年,每万元gdp排放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为9.96千克、7.35千克、5.08千克、21.07千克、1.43千克、7.21千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区空气污染加重。尽管十五期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率仍保持在95%以上,但从2004年起,受国内能源供应、价格等因素影响,企业燃用本地高硫低质煤和居民用煤有相当程度的增加,加之气候影响使2004年、2005年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分别比2003年上升32.6%和26.1%,超过或接近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酸雨污染仍然严重,十五期间市区酸雨频率在35%-66%之间波动;2005年,横县、宾阳和上林三县酸雨频率分别为42.3%、32.8%、15.9%,酸雨控制区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79.10%。邕江饮用水源安全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受上游左江、右江以及南宁市本身农业和生活用水排污的影响,邕江水环境质量未能显著改善,市区9条主要城市内河仍属重度污染。城市噪声污染总体水平仍居高不下。城市噪声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仍然突出,市区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70%以上,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仍需抓紧。2、生态环境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中自然地形地貌遭到破坏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开发项目对饮用水源造成威胁,辖区流域小水电建设呈过渡开发态势,对流域生态环境存在潜在性影响。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水土流失面积达2935.37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3.17%。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不高,仍需加快建设。农业化学品过量使用导致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下降,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3、辐射污染问题逐渐突出全市现存放射性污染源和电磁辐射污染源587枚,占全区放射源30.2%,全市还有社会闲置废放射源54枚没有安全收贮,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隐患。4、环保监管能力还较薄弱“十五”期间,我们虽加强了环保能力建设,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现有环境管理手段落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对环境安全隐患监管能力不足,环境保护应急处理体系没有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等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仍严重不足,一些县环境监测建设刚刚起步,监测能力亟待加强,乡镇空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尚处于空白阶段,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难以全面反映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信息系统尚未形成合理的网络。环境管理和执法能力不足,环境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不适应环保监督、监察的需要,影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提高。环境纠纷增多,群众来信上访呈上升势头,既反映了群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又说明环境污染引发社会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以上环境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等也是主要原因。(三)机遇与挑战“十一五”时期是我市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环境保护工作也面临机遇与挑战,经济总量迅速扩大,随之带来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面对巨大的环境压力和相对有限的环境保护能力,我们还难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恢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最紧迫的任务是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防止污染事故和环境灾害发生,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1、机遇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开辟了重要途径。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生态南宁的战略决策,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和行动,是现阶段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形式,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最佳结合点,是从根本上整合和重置有限资源,并根据环境资源特点优化产业布局,构筑发展平台,再创新优势,解决环保难点、重点,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发展、保护环境、富国强市的内在要求,创建生态南宁将为南宁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机遇。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做大,为环境保护提供财力保障。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2%以上,突破1000亿元;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达到201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7%以上,城镇化率由31.78%提高到45%左右;综合实力日益提高,科学技术将不断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有利于提高城市防治污染的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手段的完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有利于推动环保活动的深入开展。2、挑战一是“十一五”期间,经济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生态环境问题更是突出,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二是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三是人口增长和消费增加将加大环境安全压力,饮用水安全日益受到影响;四是传统工业在经济中的比重仍占主导地位,拼资源、拼投资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根本转变,将使污染控制更加艰难;五是城市化进程继续加快,城市环境改善难度加大;六是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七是核安全与电磁辐射污染监管面临繁重的任务;八是新技术的发展带来许多新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新的环境挑战。同时,环保投入长期不足,环境管理能力手段薄弱,环境法治建设不完善等,都会使环境保护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中心任务,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以强化执法监督和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建设生态城市为载体,以加强污染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环境问题,进一步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相适应的环境条件。(二)总体目标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环境保护八大重点工程,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全市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环境法制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城市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三)具体指标环境质量指标1、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7%2、国家和自治区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90%3、城市空气质量优良率(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95%4、酸雨发生的强度和频率有所降低5、城镇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大于85%6、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5%7、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占国土面积大于8%8、环境及辐射设施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控制范围内。污染防治指标9、化学耗氧量、氨氮、二氧化硫、颗粒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10、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大于95%11、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大于95%12、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养殖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0%,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1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70%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80%15、单位gdp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小于16.95千克/万元16、单位gdp二氧化硫小于16.15千克/万元环保管理能力指标17、市级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县(城区)环境监察、县监测能力分别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18、力争建成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19、建成左江、右江、邕江、郁江重点流域跨边界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网络20、初步建成生态环境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21、建成与自治区响应联动环境信息网络和应急响应系统22、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大于60%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达到100%。23、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率大于90%24、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25、废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三、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一)建设生态南宁,构筑和谐南宁1、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定》,依据《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南宁市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实施工作方案》,抓好实施工作中典型培育、资料建档、指标统计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2006年全市(含6个县)力争达到申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的要求。2、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水污染治理为主线,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水耗、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乡环境宣传教育为主要措施,重点抓好创国家卫生城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市区内河整治、中小学环境教育和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等主要工作,全面巩固和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8项考核指标,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质量良好、城市清洁优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3、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以隆安县城厢镇为试点,以武鸣县城厢镇,宾阳县芦圩镇、黎塘镇,上林县大丰镇,横县峦城镇、六景镇等6个城镇为重点,推动全市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将1-2个重点镇建设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4、建设生态市在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生态市建设的重点任务和目标,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配套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产业发展以及生态文化的培育有机结合起来,经过15年的努力,在全区率先建成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文明、人民富裕、生态良性循环、和谐文明的生态城市,实现南宁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凸现“中国绿城”新形象。(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1、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用生态的、循环经济的理念调整、改善甚至重建我市的生产方式。重点推进本地特色资源合理开发、循环利用,进一步完善以甘蔗、木薯、茉莉花等深加工分别形成的工业生态链网络,实现工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促进传统工业向生态型工业的转型;建设制糖、木薯淀粉行业为重点的生态示范产业,建立1-2个生态工业园区;切实抓好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创建友好企业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和实施机制,制定并发布清洁生产指南,对我市重点排污行业、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鼓励发展环境标志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对回收废旧物资负责,消费者对收集、处理生活垃圾付费原则。鼓励在机动车、家电等行业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负责回收机动车、家电等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行行政代执行、环境标识、政府绿色采购等制度,并探索抵押金、保证金等配套措施。4、逐步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结合实际,逐步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到规范经济行为和考核经济绩效中去,从生态环境和经济绩效方面,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促进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资源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领域实现有效配置,激励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资源向无污染(或少污染)、高效益的产业和项目转移。5、推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引导可持续消费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注重生态和环保,节约资源和能源。倡导消费未被污染和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提倡绿色消费时尚,减少一次性消费用品的数量,拒绝消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有害于公众健康的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废物的处置,减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三)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1、重点突出保护邕江饮用水源地水质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作为水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按照《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和《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倾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高残留农药、滥施化肥、水产养殖、水上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现有的排污口一律限期关闭。饮用水源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关、停、改造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植被破坏等开发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建立健全南宁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提高饮用水安全健康标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健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毒、有害污染物分析监测。2、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加快市区和六县县城以及重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供水、用水、节水与污水回用统筹考虑。对近期未纳入市政管网的区域,特别是新建住宅小区或成片开发区,配套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强制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大力推广再生水的综合利用于小区的市政用水和园林绿化。按照雨污分流原则推进城市管网系统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的能力和效率。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投产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50%,投产三年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要切实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实现在线监测,实现全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实时、动态、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超标排放污水。到2010年末,南宁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50%以上。3、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集中力量解决水环境问题完善流域治理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以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统筹流域、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重点抓好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水污染防治,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集中力量重点治理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源。将市区九条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十一五”期间完成2-3条污染严重、影响范围大的城市河流与湖泊的综合治理。根据自治区“四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要求,落实责任与义务,妥善处理跨行政边界污染纠纷问题。4、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高物耗与能耗、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以制糖、酒精、淀粉、造纸等行业为重点,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计,加大治理和改造力度,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使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实施重点废水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确定老污染源排污总量的削减定额。建立新建项目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量的限值审批制度,扩、改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让人民呼吸上清洁的空气1、综合改善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南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实施意见》,加大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搬迁改造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引导企业主动实施调整和搬迁,积极支持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对重点、难点企业,坚持“一厂一策”精神,分类指导,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重点突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的比例,逐步减少直至禁止使用原煤作为直接燃料,在市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控制城市的扬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使用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的车型。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机动车污染,鼓励新车采用国家iii阶段和iv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不在国家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推荐目录上的车辆不许上牌,加强已上牌机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在市中心城区重要区域限行超标准车辆。重视臭氧、pm10、pm2.5等颗粒物细粒子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问题,逐步建立城市空气污染预警系统,定期发布城市空气监测信息。2、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贯彻落实《南宁市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办法》,继续实施《南宁市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积极利用天然气、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工业企业全面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代替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煤炭使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市区、开发区用水煤浆等洁净煤燃料逐步代替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煤炭燃烧技术。实施燃煤锅炉脱硫工程。新建的南宁电厂燃煤火电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按照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积极推行现役燃煤机组的脱硫。到2010年,现役电厂以及燃煤机组必须上脱硫设施。全面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建立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网络,加强脱硫设施的统一监管,对脱硫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支持。3、严格控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以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高物耗与能耗、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计,加大治理和改造力度,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努力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实施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确定老污染源排污总量的削减定额。建立新建项目工业污染物新增量的限值审批制度,扩、改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将氮氧化物纳入环境监测和统计范围。(五)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水平1、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对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抢救性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分期分批开展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在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大明山水源林保护区)、城市森林保护区(大小高峰、五象岭区域)、洪水调蓄区(横县西津水库)等生态敏感区以及岩溶地貌区(马山县的里当、古寨等、隆安都结、布泉等)、红壤水土流失区(宾阳马潭小流域)等生态脆弱区实施强制性封山育林种草,配合建设地头水柜、沼气池,发展生态种养,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问题;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在不影响保护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发展生态旅游,促进区域生态平衡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监管体系。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加强领导,分工合作,明确职责,提高保护区的管理能力;加强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区划,建立生态系统监控体系,做好保护区生态系统发展变化各类信息的收集;争取多渠道资金投入,加强生物多样和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引入新的管理机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社区共建、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和群众的自然保护意识,同时科学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增加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2个,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3个,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新的建设管理新模式,推动自然保护区小区的建设。3、加强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重点解决事关国家和全区生态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强重点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实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鼓励社会监督。加强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监管和监察,跟踪建设、开发、生产全过程,保证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生态环保措施在建设中得到较好的落实。实施全市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尽快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4、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开展生态文明村建设,继续实施以建沼气池为重点的生态能源建设工程,全面开展农村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通过“改水、改厨、改厕”和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推进农村社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提高农村社区人居环境质量,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5、控制土壤污染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推广生态农业,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推广使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加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推广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积极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开展南宁市农业土壤污染普查,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菜篮子基地的污灌,逐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6、强化“五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境内五条主要江河(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直接排入江河;加强港口和船舶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处置;建立完善的流域污染监测及应急处理机制;对流域两岸植被进行强制性保护;合理控制养殖的区域及面积;控制河道采石采沙造成的侵蚀及生境破坏。“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西津库区湿地保护区,保护郁江流域生态环境。7、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依法禁止任何捕杀、采集、经营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加强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物种的引进管理和风险评价,开展外来物种入侵现状调查,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六)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确保公众环境安全1、加强辐射环境管理(1)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成立南宁市辐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辐射环境管理专业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以适应全市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完善放射源的管理机制和手段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监管体系,强化放射源的跟踪管理。放射性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加强低放射性废物、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建立污染物料的回收利用制度。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3)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合理布局和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从源头抓起,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研究、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电磁辐射污染。通过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控制和降低城市,尤其是社区、学校等工作和生活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严格控制并尽量避免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的显著增高。提出控制天然辐射的基本原则,对人为活动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的增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环境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新的危害。2、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配合自治区做好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建设,并将南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采取有效的经济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尽可能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危险废物污染。(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10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六县县城达到60%以上。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加大对垃圾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力度。建成城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扩建工程并投入使用,建设城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六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3)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处置建设南宁市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对城市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处置,防止其由于随处倾倒而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危害及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同时避免其进入到生活垃圾处理场与生活垃圾一起填埋,影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使用寿命。(4)推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重点产生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审计,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重点提高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以及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共生、伴生矿和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及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初步建成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网络,不断加强废旧电子电器的综合利用。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严格监管,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和出口。(七)完善法规、严格执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1、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正式实施《南宁市县、区党政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办法》,逐步实施绿色gdp考核。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的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明确和落实发改、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探索环境多要素综合管理机制。2、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下,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监察形式,建立区域督察机构,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加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污染者负担、利用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3、健全法制,为严格执法奠定基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重点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完善符合我市市情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制定有关环境监察、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规章;适时修订《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将政府规章《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逐步实行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建立环境诉讼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环境纠纷调解与仲裁制度。4、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以目标总量控制为主,逐步推行容量总量控制;建立总量控制与其它环境管理制度的协调机制,对占污染负荷6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在线自动监控,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核和公布。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5、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条件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战略环评,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与决策阶段。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小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落实;加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高建设项目环评质量,加强对评价单位的责任追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大建设项目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的管理,继续做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6、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加强联合执法,落实重点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革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的单位,根据环境事权的划分,由各级政府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加强环境基础调查,加强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调查、污染源调查、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地下水污染现状普查、酸雨情况调查、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质调查、农村空气环境质量的摸底监测以及污染损失调查等,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河道生态修复技术、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等研究。加强对水煤浆、制糖废水治理、淀粉、酒精等高浓度有机废水、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控制、废水综合利用等重点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九)加强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加强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左江、右江、邕江、郁江重点流域跨边界河流等设立自动监测站,实现国家和自治区联网。力争建成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完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站,补充配置具备臭氧、一氧化碳、有机物(voc)监测能力的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国家联网。新增酸雨监测装备,我市酸雨控制区内全部酸雨监测点实现降水采样自动化。大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高监测站监测能力与监测水平。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建立污染事故的应急体系和预案,初步建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增加快速测定分析能力,确保能够得到快速识别、及时处置地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完善“12369”环保举报系统,与市级应急联动中心整合,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报警服务系统,建立环境安全监控指挥调度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环境执法装备标准化配置,对环境执法装备能力比较薄弱的贫困县实行重点扶持。4、加强环境信息化建设依托南宁市电子政务网,整合网络资源,建设市、县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系统,建设集环境管理办公自动化、gis、多媒体环境信息应用和环境管理业务辅助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环保业务网,为我市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政务办公、业务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平台。完善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提高环境信息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5、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改善环境宣传教育的手段。加强对各级环保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政治思想和管理业务素质,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环境新闻、影视、科普和教学资料信息网络,提高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的声像制品制作能力,发挥宣传教育成为公众参与主渠道的作用。6、加强环境科技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十)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1、大力宣传建设生态南宁的意义,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切实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强化全市人民建设生态南宁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形成全市上下、人人都参与支持生态南宁的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重视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和普法活动,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弘扬环境文化,增强公众的环境优患意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培训。县以上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等内容纳入培训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自觉性和综合决策能力。2、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3、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流域水质、城市噪声、饮用水源、农村环境、生态环境等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环境质量信息、政策法规、项目审批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污染案件和处理结果、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环境标志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依法要求和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4、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规则。四、项目与投资为了实现“十一五”目标,完成规划任务,“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建设一批环保重点工程,主要是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固体废物处置、大气污染防治、“五江”污染综合整治、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辐射环境保护、南宁环境安全监控体系建设等八大工程。(一)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工程工程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通过试点示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培育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推进全市生态经济、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重点对以糖为主的食品加工、造纸、化工、建材等行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建设糖业、木薯淀粉生态工业循环经济链,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组织实施各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模式,争取建成1-2个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十一五”期间循环经济试点示范项目22项,总投资约74.8亿元以上。(二)固体废物处置工程以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项目,整合南宁兆洁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南宁市的医疗废物处置纳入广西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服务范围。建设南宁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城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以及辖县生活垃圾处理场,4个项目投资10.45亿元。(三)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管道燃气以及水煤浆等清洁能源,继续实施南宁市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规划,加强新建城区的烟尘控制区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建筑施工扬尘管理。该项工程共实施6个项目,共投资6.87亿元以上。(四)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实施左江、右江、邕江、郁江、红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对沿岸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实施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力争完成主要内河朝阳溪、二坑溪、竹排冲、心圩江、可利江的综合整治;开始实施亭子冲、水塘江、凤凰江、八尺江环境环境,力争完成内湖相思湖、凤凰湖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完成江南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琅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和罗赖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以及隆安县城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示范等六县县城及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沙井大道及富宁大道污水管、沙井污水泵站工程。“十一五”期间共安排46个项目,总投资92.2亿元以上。(五)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程扩大噪声达标区覆盖范围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工业噪声源、建筑施工、社会生活活动、城市交通、市内船舶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加强我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护区域环境质量,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宁静安详的人居环境。“十一五”期间共安排1个大项目,分2个子项。计划投入资金200万元。(六)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实施全市的生态林业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建设绿色通道,以外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一面坡1000米范围造林绿化为重点,结合市辖区桂海高速、机场高速、南友高速、水南高速公路,以及邕江堤防绿化,构建覆盖全市的绿色森林景观带,形成环绕南宁都市发展区的森林保护圈,提升南宁市林业生态体系的整体功能。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和珠江防护林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上林、武鸣、横县等江河源头、水库周边区域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和石山地区的退耕还林,加强对大明山等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全面治理石漠化和水土流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施封山育林,提高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比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力争把凤亭湖和西津湖、大龙湖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态脆弱地区建设成为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十一五”期间重点安排8个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7.1亿元以上。(七)辐射环境保护工程利用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异地搬迁扩建改造项目选址在南宁的有利条件,解决南宁市现有的放射性源管理问题,保证南宁市放射性源的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项目计划投资2689万元。(八)南宁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工程实施“南宁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工程”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项目计划投资5500万元。(九)投资及资金来源渠道“十一五”期间要完成上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必须增加环保投入,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与政策,环保投入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制定完善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资机制,政府主要抓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管理活动,并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他方面,主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要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保投入占本行政区域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体现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建立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企业化改革进程。开放环保市场。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推进市场化进程。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污染防治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投资项目,对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等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鼓励。对环境不友好的企业,取消或减少政策性优惠。落实“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实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退役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财政转移支付要考虑到生态补偿。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重点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鼓励外资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机制,引进资金推动我市的环境保护。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长期优惠贷款,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直接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产业。五、规划实施与评估(一)规划实施本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我市环境保护的总纲领,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推动实施的规划,也是《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的实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部门、各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才能完成规划目标。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政府主要抓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及环境管理活动,并为整个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他方面,主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实现。要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十一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必须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完成。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将环境保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针对所负责领域的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向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汇报,接受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将本级的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保、经济、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政府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具体实施规划。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全社会关心规划、自觉参与规划实施的氛围。要面向国内外、面向社会和大众,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先进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规划宣传工作,使规划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实施,实现企业效益与规划实施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规划评估结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开展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评估。将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的主要指标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中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主要依据考核得分,考评出年度环境保护先进县、城区,由政府进行表彰。2008年开展中期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调整方案,报请批准后实施。2011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终期评估。附: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备选表(表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若干意见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八七扶贫攻坚”结束后,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明确了本世纪前10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的奋斗目标、基本方针、对象与重点、内容和途径,并在政策保障、组织领导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扶贫开发进入了新的阶段。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继续把扶贫开发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做好我区新阶段的扶贫开发工作,为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做出不懈努力。一、充分认识解决我区贫困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抓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后,经过坚持不懈的扶贫开发,我区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这是一个令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的一个阶段性胜利,缓解和消除贫困仍然是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尖锐挑战。当前,全区还有1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这部分人口主要分布在自然条件恶劣、经济资源贫乏的地方,贫困程度深,解决温饱问题的难度很大;还有500多万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虽然初步解决了温饱,但因生产生活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遇自然灾害或身患疾病等情况,很容易重新回到贫困状态,巩固温饱成果的任务相当艰巨。这些贫困人口要实现小康、进而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奋斗过程。至于要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缩小发展差距,更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这是一个凝聚人心、鼓舞斗志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以贫困村为主的贫困地区。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如果贫困人口不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过上小康生活,势必影响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影响民族团结、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抓好新阶段扶贫开发,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由于我区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劣、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难度很大、任务十分艰巨,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政府务必要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负起带领和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责任,狠抓以贫困村为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二、明确基本思路和基本方针,正确把握扶贫开发方向从我区的实际出发,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八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及中央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深入动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农村未解决温饱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以扶贫规划为工作基础,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围绕增加群众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四个方面主要内容,采用就地开发建设和走出去、搬出去三种形式,坚持全面开发、综合治理,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在新阶段的扶贫开发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一是坚持开放开发式扶贫。要以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下,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合理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把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内联外引,积极引进国内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式,增加扶贫投入,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坚持综合治理、全面发展。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突出抓好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同时,要加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综合治理的同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做到建一批成一批,验收一批,使之真正发挥效益。对群众增收的产业扶贫项目,则要全面实施,整体推进,及时打好基础。四是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扶贫开发必须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计划生育相结合,控制贫困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和资源的过量消耗,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的良性循环,提高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五是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同时,要发挥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六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自强不息,不等不靠;苦干实干,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三、明确奋斗目标,抓住开发重点(一)奋斗目标。我区扶贫开发总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贫困村稳定收入的产业基本形成,贫困农户经济收入显著提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贫困村面貌明显改变,为实现脱贫奔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目标是: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区贫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率略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到2010年,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温饱的人口达90%以上;全区贫困村有70%以上的村委会所在地通四级以上公路;20户以上的自然屯有90%以上通村级道路;全面解决人畜饮水困难,70%以上的农户饮上安全卫生水,90%以上的农户用上电,人均有0.5亩以上的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比较优势产业基本形成并覆盖贫困农户,30%以上的农户建有并正常使用沼气池,社会服务和生态环境条件明显改善。(二)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把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的首要扶持对象,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同时,继续帮助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巩固扶贫成果。此外,还要重视做好对残疾人和非贫困村的贫困户的扶持工作。把贫困人口集中的大石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的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060个贫困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全力抓好贫困村的综合治理。(三)重点开发的内容。推进产业化扶贫,打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基础。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农业资源优势,选择具有一定区域规模、产业基础较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比较优势产品和产业进行重点开发,并将项目品种、发展规模、年度计划、实施地点落实到贫困村和农户。要大力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围绕优势产业开发,认真抓好优良种苗基地、种养示范基地建设。要大力扶持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特别要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实力强、能长久带动贫困农户种养业的扶贫龙头企业,构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实现千家万户的生产同大市场的对接,使贫困农户在产业开发和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得到实惠。在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同时,要重视组织劳务输出,稳步推进小额信贷扶贫,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项目,做到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稳定增加收入,不断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防止返贫,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基础设施档次,打好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要抓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县乡公路建设,实现县通二级公路,乡镇基本通柏油路。要加快贫困村通村委会四级公路建设和人口较多的屯和商品生产基地的村级道路建设;进一步解决和改善群众的饮水条件,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建设地头水柜和小水库、小山塘等小型水利设施,增强贫困地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贫困地区水电资源开发力度,努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用电条件,要在实现村村通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抓好屯一级通电工程的建设;要大力加强贫困地区的通讯、信息设施的建设,继续实施贫困村通电话工程,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进生态建设,打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在贫困地区特别是大石山区退耕还林,种竹、种树、种草,提高植被覆盖率;要继续推广使用沼气和以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解决农村能源,减少薪柴消耗,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创造条件;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环境污染,建设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新农村;要创造条件积极实施缺乏生存发展条件地区的异地安置扶贫,为特困群众解决出路,为恢复生态平衡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打好群众自我发展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的程度。实行农科教结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培养各种农村人才。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开发,加强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的培训。继续建立科技扶贫示范基地,大力实施科技扶贫。组织科技进村入户,通过信息、良种良法、市场服务等集成支持,加快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应用与推广。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引导贫困农户学技术、用技术,提高种养加工水平。要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干部和各级扶贫干部的培训,提高扶贫开发的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倡导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要引导群众自觉移风易俗,革除落后生活习俗,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四、加大扶贫投入,强化资金管理(一)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中央要求,把扶贫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特别是承担政策性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积极稳妥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贷款。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倾斜。要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开发。要鼓励贫困地区群众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形成国家、企业、社会、个人一起上的扶贫资金投入机制,不断增加扶贫开发的投入。(二)统筹安排扶贫资金。各项扶贫资金都要围绕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建设内容、安排比例、补助标准来统筹安排,以形成合力。中央给广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都必须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使用。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根据农业银行总行下达的计划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统筹安排扶贫资金时,必须将资金统一到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上来,统一到自治区所确定的年度扶贫工作计划上来,统一到年度扶贫工作重点上来。扶贫、计划、财政、农行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抓好扶贫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防止和克服务行其是、重复安排、分散使用的现象发生。(三)严格资金投向和审批程序。所有扶贫资金都必须围绕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来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主要扶持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村。无论是财政扶贫资金还是以工代赈资金,都要有90%以上用到贫困村,主要用于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围绕产业开发的科技示范推广和培训等项目。信贷扶贫资金主要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区定贫困县,重点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其他项目如水、电、通信、文化、教育、卫生等项目的资金,主要通过部门资金或业主筹资来解决。年度扶贫资金的分配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和农行提出分配方案。项目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级、各部门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全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办汇总,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都必须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基础上由各级分管扶贫的领导签字,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实行财政报帐制度。(四)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各级对扶贫资金的安排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违规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审批、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行政责任。五、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扶贫合力(一)积极开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定点帮扶贫困村活动。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中直驻邕单位要重点帮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部分贫困村。市、县(市、区)的机关单位也要有自己的帮扶点,确保全区4060个贫困村都有机关单位帮扶。机关单位帮扶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新阶段中央、自治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重大部署,督促检查各项扶贫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组织实施以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开发为主要内容的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其中特别要把产业开发的项目和计划落实到屯、到户,并且认真组织发动群众实施。机关单位定点帮扶的责任人是机关单位的领导。检查帮扶成绩主要看所帮扶的贫困村扶贫开发的效果,特别是优势产业开发的效果。(二)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技、民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在资金安排、项目安排、技术指导、产后服务等方面帮扶贫困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切实抓好实施。每年年底,要把本部门帮扶、行业帮扶贫困村的情况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三)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和兄弟省区对口帮扶我区的工作。要主动关心和大力支持前来我区定点扶贫的干部开展工作,与他们多联系、多沟通,虚心向他们学习。要进一步配合广东做好对口帮扶广西的工作。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资金,进一步拓展以异地安置、经贸协作、劳务输出和干部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两广协作扶贫领域。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积极领接广东等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帮扶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资金和技术,虚心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和热心扶贫的精神,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四)加大外资扶贫工作力度,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新阶段的扶贫开发。要积极争取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大力加强与发达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外资投入扶贫开发。要按照外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收到预期效果。对已经完成总结验收评价工作的外资扶贫项目,要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效益与可持续发展。(五)要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尤其是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光彩事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企业捐赠的扶贫资金可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及科技人员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动员工作既要有声有色,扩大扶贫声势,也要结合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注重实际效果。六、强化组织领导,提高管理水平(一)强化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扶贫开发负总责。各市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的县(市、区)书记、县(市、区)长的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评价会。实行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制度。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要坚定不移地把贫困村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战场。要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进度、效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考核市、县、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时,要听取上一级扶贫部门对考核对象的扶贫工作的评价。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坚持以扶贫开发为中心,把解决温饱、稳定脱贫作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就本县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作一次书面汇报,非重点县也要向市委、市政府作一次书面汇报。(二)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代表同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指挥、协调扶贫工作的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扶贫开发重大事项必须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党委、政府开展扶贫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和扶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条件,提高素质,不断提高扶贫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三)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相结合,以贫困村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兴村、经济强村、文明建村、民主理村、依法治村、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组织建设,努力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农村党员干部要成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要切实解决好贫困村中“无人管事”和“无钱办事”这两个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和后顾之忧,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实行扶贫开发奖惩制度。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要与各县(市、区)贫困村扶贫开发的成效及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直接挂钩。对扶贫开发成绩突出、扶贫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好的县,在扶贫资金分配时要给予倾斜。对扶贫工作领导不力、扶贫工作效果差、扶贫资金管理混乱,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的市、县、乡、村,要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是重点县的,要报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取消重点县资格,是贫困村的,则暂停给予扶持。(五)切实抓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在新的阶段,要对4060个贫困村进行科学分类,样本村要反映所有贫困村的情况,围绕贫困村扶贫规划目标,自上而下建立统计监测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切实做好贫困村扶贫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村扶贫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反映贫困村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反映贫困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映扶贫资金的管理和扶贫项目的执行情况,为扶贫开发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统计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各级扶贫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
-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团收取会费的通知
- 各地、市、县(市辖区),防城港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全区性社会团体: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一、我区各类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团体会员的自有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50元。自有资金含固定资产、生产资金或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在收据第二联(交缴款单位和个人)上中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监制章”,民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三、办理收费程序:1、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文件的规定,参照上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拟订本会收取会费标准,经理事会通过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并供给《社会团体收款收据》。3、社会团体凭《收取会费许可证》和交回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向民政部门领取新票据。4、民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社会团体的票据存根,并按财会制度规定进行存档。5、每年年审完毕,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社会团体财产收支统计表》和《社会团体收款收据年度报表》。四、会费的管理使用1、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2、社会团体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审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审计费由社会团体支付。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用于业务活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五、本通知仅适用于经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参加政协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八个团体收取会费,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1993年2月25日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期间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为了顺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市近期将开展以撤并乡镇、扩大乡镇区域规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乡镇撤并,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乡镇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小城镇建设。乡镇撤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政策性、群众性、时间性很强,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就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乡镇撤并工作顺利完成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是中央和国务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最重要配套措施,关系着改革的成败。因此,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自治区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上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上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感。各县(市)区要把做好乡镇撤并工作列入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撤并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做到守土有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县(市)区撤并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二、认真做好撤并乡镇的人员分流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妥善分流和安置人员,是保证乡镇撤并成功的关键。各县(市)区要充分调查研究,准确地掌握撤并乡镇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根据不同类别做出分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平稳进行。对撤并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撤并乡镇的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并登记造册,不准变卖、转移或私分;清理后,对财务要进行审计,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三、严肃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组织纪律乡镇撤并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性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的一次严峻考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拥护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增强大局观念。一是做好保密工作。撤并中的所有决议、决定以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任何人都不准泄密,更不准散布对区划调整不利的言论,以免引起社会动乱,影响撤并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管好人、财、物。撤并方案经自治区审批后,县(市)区要有针对性地冻结撤并乡镇的人、财、物,不得突击滥发钱物,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突击调整和提拔干部。三是暂停森林砍伐、企业破产、国有集体资产拍卖等审批。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乱、编制不乱、财务不乱。对违犯上述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四、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细致地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撤并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使干部和群众自觉地支持撤并工作。教育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保证经济正常运转、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工作和撤并乡镇工作两不误。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0月28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二月二日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3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是实施扶贫规划、加快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一年。为深入贯彻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现提出2004年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意见:一、把扶贫开发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扶贫开发成效。”总书记的讲话指明了扶贫工作的方向。2003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区扶贫开发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应该看到,实现新阶段的扶贫开发目标,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发展”的高度出发,大力推进2004年我区扶贫开发工作。(一)总体要求。2004年全区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动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以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060个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农村未解决温饱和低收入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以优势产业开发及以通贫困村四级公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内容,扎实实施扶贫规划,加快贫困地区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做出新贡献。(二)目标任务。根据总体要求,2004年我区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是:1.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060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全区解决12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70万初步解决温饱但不稳定的低收入贫困人口达到稳定解决温饱标准;2.全区贫困村新建、改造优势特色林果、经济作物基地30万亩以上,培育、建设一批水产畜牧生产基地;3.全区通四级公路的贫困村比例提高10%左右,贫困村扩、改建四级公路4000公里以上,新建一批沼气池和人畜饮水工程,基本完成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除公路、退耕还林以外的各项任务;4.全区培训扶贫干部700人以上、贫困村主要村干3000人以上,贫困地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以上。二、大力推进产业化扶贫,为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夯实基础要把产业化扶贫放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扩大贫困村优势产业墓地及其对贫困寸寸农户的覆盖面,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化经营,于方百计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一)加快贫困村优势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在推广新品种、稳定粮食产量的同时,要根据贫困村扶贫规划,围绕龙头企业生产原料和市场需求,依托扶贫资金,广泛引导和发动群众,狠抓贫困村优势产业生产基地的发展,扩大贫困村农户覆盖面。每个县(市、区)要科学选定和重点扶持1-3个优势产业,连续狠抓几年,尽快形成规模、树立品牌、做强做大。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下功夫加强引导和服务,各县(市、区)、乡要把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列入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帮扶单位要把优势产业开发作为帮扶贫困村的重点工作内容。要充分利用种植季节,集中各方面力量抓好相关作物品种的移栽、种植,做到不耽农时、不误季节。要实施圈养、小区养殖等新型养殖模式,努力扩大水产畜牧生产规模。2004年,自治区要对各县(市、区)贫困村优势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切实抓好以种苗培育、种养示范和推广为主的科技扶贫项目。要按照“四个优先”的原则抓好种苗培育:优先选择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品种特别是本地传统名、特、优产品中更新换代、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品种;优先选择当地试种试养成功、技术成熟可靠、可立即推广应用的品种;优先选择有龙头企业带动,能实行扶贫、企业、技术、市场四结合的品种;优先选择能连片覆盖县(市、区)内大部分贫困村、能带动贫困村千家万户规模发展形成当地支柱产业的品种。对近年来已经培育的种苗,各地要认真组织农户推广种养,尽快扩大覆盖面,形成规模。要认真落实扶贫措施,对贫困村特困户要实行优惠扶持,对得到扶持的农户要全部登记造册,做好跟踪服务。要抓好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挪用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严禁利用项目资金为单位经济实体创收服务。(二)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要认真贯彻《广西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桂开发[2003]6号),大力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实力强、能带动贫困村农户发展种养业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贷款、科技扶贫项目资金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特别是国家及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的扶贫项目要优先给予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引导和协调,理顺龙头企业和贫困村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群众得实惠,企业得发展。扶贫龙头企业要积极主动到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贫困群众为企业生产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向贫困群众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苗、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服务,同贫困农产建立和保持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贫困群众参与产业化经营,实现千家万户同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维护和发展贫困群众的利益。各级经济协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吸引更多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原料基地,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同时,要引导、鼓励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通过多种渠道进入贫困村,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广开增收门路,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的收入水平。(三)认真探索和完善小额信贷扶贫运行机制。要继续巩固现有小额信贷扶贫成果,充分发挥小额信贷扶贫社的作用,通过扶持龙头企业与小额信贷相结合等方式,使扶贫贴息贷款落实和扶持到户。同时,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选择好2个新型小额信贷扶贫模式试点县,协调落实小额信贷扶贫担保金,探索和逐步完善新型小额信贷扶贫的操作办法,为今后在全区范围推广积累经验。三、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和提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是实现小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增强贫困地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条件。要按照贫困村扶贫规划,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好以通贫困村四级公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环境。(一)大力抓好贫困村交通设施建设。2004年自治区分配到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各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主要用于通村四级公路建设。四级公路建设要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贫困村大小)”的原则,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安排一条、建成一条、验收一条、交付当地管护一条。改、扩建通村四级公路扶贫资金补助原则上最高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3万元。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适当安排少量资金用于贫困村通屯道路建设,但平均每公里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自治区交通部门要尽量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四级公路建设。(二)继续抓好贫困村沼气池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扶贫规划和具体条件,从实际出发继续抓好贫困村沼气池建设。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户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0元。此项资金应与自治区安排用于非贫困村的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分开使用,做到渠道不乱。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各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并安排技术培训经费。沼气池建设的物资、材料、零配件等由各市扶贫、林业、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招标采购,新建沼气池的建档立卡、编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继续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三)积极抓好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和生态工程等建设。贫困村生产生活用水项目,主要由计划、水利部门负责安排资金计划,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农田水利项目由计划部门从国债资金中适当安排。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资金,搞好贫困村退耕还林,大力发展既涵养水源又增加群众收入的经济林。不适合建设沼气池的贫困村,要积极推广省柴灶。要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大石山区石漠化治理工作。对于贫困村通电、广播电视、学校、村委会办公楼及残疾贫困户住房改造等项目,主要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按扶贫规划安排资金逐步解决。(四)基本完成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任务。2004年是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关键的一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河池市及东巴风三县要按照已经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倒计时的方式加快项目实施。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特事特办,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质量监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要组织、引导东巴凤三县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积极参与大会战。到2004年底,除公路、退耕还林项目要完成工程量的80%以上外,其他项目要全部完成。四、继续完善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安居乐业要按照稳得下来、富得起来的目标,继续做好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的巩固和完善工作。个别市、县(区)尚未完成验收移交工作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04年3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任务。对已完成移交的安置场点,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管理组织体系,使安置农户真正取得“当地人”的合法地位和权力。要按小康目标和扶贫规划,完善安置场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开展多种经营,使安置群众稳定地增收、稳定地脱贫。2004年,自治区将继续安排巩固扶贫异地安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已验收合格并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群众直接受益的产业开发、道路、人畜饮水、通电、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按贫困村项目的补助标准进行。项目计划由各县(市、区)扶贫部门与安置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安置农户、当地村委会和安置场管理机构共同讨论,征得该场绝大多数安置户同意,并在安置场上墙公示10天以上方可逐级上报。在巩固完善现有安置场点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快近两年来国家新安排的扶贫异地安置试点项目的实施,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和扎实推进新阶段扶贫异地安置工作。五、拓展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凝聚扶贫开发的更大合力关注、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地区协调发展,这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我国加入wto和我区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机遇,加大宣传,多方联系,大力推进社会扶贫、东西部对口协作和外资扶贫,形成扶贫开发的更大合力。要继续积极配合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作,加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帮扶单位的联系沟通,提高帮扶成效。要认真贯彻落实《2003-2007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和做好广东对口帮扶广西的相关工作。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资金,拓展两广经贸协作和劳务输出,力争2004年广东方经贸协作资金到位5亿元以上,政府组织劳务输出10万人以上,培训广西干部200人以上。各地要把贫困村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产业来抓,制定规划,建立档案,扩大规模。同时,认真抓好部门对口帮扶及区、县挂钩扶贫工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纳广东等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帮扶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要继续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工作。自治区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技、民政、民委、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继续把我区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按照已制定的行业扶贫规划,将部门专项资金向贫困村倾斜,抓好贫困村建设。自治区水利、交通、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2004年3月底前将行业扶持贫困村的年度计划、2004年12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民委要认真抓好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扶贫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宣传扶贫开发的成效、经验,为贫困地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认真抓好各级机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目前我区各级已有6586个单位定点帮扶4060个贫困村,做到了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单位帮扶,其中136个区直、驻邕中直机关单位联系49个贫困县,具体帮扶130个贫困村。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2003年全区新阶段定点扶贫工作动员大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派出人员到贫困村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贫困村扶贫规划和帮扶工作规划,加快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基层组织建设,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贫困群众多办实事、好事。各帮扶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建立帮扶单位年度考核制度,把帮扶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把我区定点帮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要继续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招工、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好“光彩事业”扶贫活动,引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实施扶贫项目,形成和巩固国家、集体、个人和全社会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局面。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规定,企业捐赠资金扶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要抓住西南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被世界银行列为2004年“上海国际扶贫大会”全球60个成功项目案例之一的机会,全面完成西南扶贫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强化后续管理,进一步树立广西外资扶贫形象,创新工作机制,扩大我区在扶贫开发领域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扶贫工作。要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完成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谈判工作,力争项目在2004年下半年进入实施阶段;切实加强undp项目、澳大利亚援助忻城环境恢复与扶贫项目、日本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区扶贫项目以及社区伙伴、乐施会组织的广西先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适时总结、评价和推广。要重点跟踪和做好日本协力银行、欧盟、加拿大等有关方面援助项目的争取工作,力争有所突破,开创我区外资扶贫工作的新局面。六、切实加强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扶贫开发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2004年要继续加大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开发和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开展扶贫培训工作。一是抓好自治区、市、县(市、区)扶贫领导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全区计划培训700人以上,以进一步转变观念、扩大视野、拓宽思路,提高扶贫管理成效。二是继续抓好4060个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培训,自治区本级计划培训1528人,有关市培训1519人,完成全区贫困村村干第一轮培训任务,使贫困村村干成为实施扶贫规划、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组织者、实践者和领头人。三是每个市要抓好1-2个县、每县要抓好1-2乡的科技扶贫培训示范点建设,根据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全区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20万人以上,增强群众市场理念,提高种养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要突出抓好贫困村年龄不超30岁具有高中、初中文化水平以上的农村能人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1至2门脱贫致富技术,率先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村、屯和田间地头进行培训,将实用技术培训和产业开发效果列入各有关技术部门的量化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扶贫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培训的建档立卡和效果跟踪检查工作。要按照中央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继续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教育,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场点学校的布局调整和校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救助失学儿童和青少年,尽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大力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和乡村文化站(室)的建设,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要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卫生扶贫,建设好贫困村卫生室,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各种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贫困村群众的健康水平。七、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严格管理,确保2004年全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强化对扶贫开发的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扶贫开发负总责。要实行以县(市、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熟悉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本地贫困村情况,扎实而富有成效地组织、指导扶贫工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要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目标任务列入贫困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量化目标,并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进度、效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结合起来,把重点区域扶贫和面上扶贫结合进来,根据实际抓好非贫困村特别是其中老区村的扶贫工作,加强调研,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老区村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要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从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配套资金。要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重点公告、公布全区扶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分配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重点公示全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及分配到村的资金、项目;贫困村重点公示分配到屯和农户的资金、项目,自上而下保证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透明。要继续执行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完善制度,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的奖罚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分配与管理、使用效果直接挂钩。要切实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监控,审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扶贫、财政、计划、民委和农行等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一次扶贫开发的全面督促检查。对于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县(市、区),自治区要在当年度的财政决算中,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数额扣减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视整改情况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指标。要研究制定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切实做好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工作。2004年,我区在贫困村开展贫困监测,形成了较完善的扶贫统计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各级统计、扶贫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强化统计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做好基础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按时按质上报统计监测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区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各项扶贫决策,为正确评价各地扶贫开发的进程、成效提供科学依据。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玉林市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9日玉林市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撤并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整合资源为出发点,以促进经济发展,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乡镇区划管理体系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调整部分乡镇行政区划,优化乡镇布局,整合资源,精减机构,减少行政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乡镇撤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适时适度,促进发展的原则;二是科学合理,优化布局的原则;三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四是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五是依靠基层,注重实效的原则。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重心在县(市)区、乡镇,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要调动各乡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乡镇行政区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务求实效。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一)时间安排:1、2005年5月25日前,完成全市乡镇撤并前期准备工作,市召开相关会议,下发全市乡镇撤并工作实施方案。2、2005年5月28日前,各县(市)区按照全区乡镇撤并工作方案确定的撤并乡镇名单,制定具体的撤并方案并以请示形式上报市政府,5月30日前市政府将我市撤并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争取在2005年6月5日前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我市乡镇撤并请示。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后立即召开动员会,宣布新组建乡镇领导班子名单,并正式组织实施乡镇撤并方案,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本市乡镇撤并工作后半个月内,将实施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然后由市人民政府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5年8月组织对各地级市完成乡镇撤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二)方法步骤: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玉林市乡镇撤并工作指导组,由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部门为成员,具体指导、协调有乡镇撤并任务的县(市)区开展工作。有乡镇撤并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党委、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编制、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交通、农业、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林业、金融、邮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乡镇撤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乡镇撤并实施工作方案,具体负责乡镇撤并组织实施工作。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2、制定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撤并工作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乡镇撤并方案,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调整乡镇区划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以请示的形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配备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配备好有关乡镇领导班子,由新的乡镇领导班子在县(市)区乡镇撤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乡镇撤并工作。4、清理财产,搞好交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被撤并乡镇的公有财产进行审计,查清家底,统一并账,统一管理。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撤并实施前进行。被撤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明确转移到新组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撤并乡镇分成几块的,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问题,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时,对被撤乡镇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完整移交。5、分流安置人员。要按照自治区关于乡镇撤并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要求,做好乡镇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乡镇区划调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加强对具体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抓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撤并工作的督查指导。由编制、组织、人事、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若干个乡镇撤并工作指导小组到有关县(市)区进行指导,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派由一名县级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组到有撤并任务的乡镇,具体指导乡镇撤并工作,监督财产和档案的移交,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加强基层建设。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利用乡镇撤并的有利时机,完善乡镇机构,理顺管理体制,配齐配强新乡镇领导班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乡镇撤并后,被撤乡镇的县派驻乡镇机构、卫生、学校等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划入新乡镇,原则上学校、卫生院、邮电所、工商所等布点维持不变,以方便群众。具体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被撤乡镇的各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加以改造后作为乡镇敬老院、农村五保村等公益性用房。要加大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改善乡村道路、通讯、街道、集市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对新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驻地、名称的选择,要加强引导,既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尊重群众意愿,又要符合有关规定。(三)加强部门配合与协调。组织、人事、编制、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城建、交通、水电、农业、文化、卫生、审计、人口计生、税务、工商、林业、金融、邮政等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大局出发,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方案和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撤并方案的起草、上报工作;编制、人事部门做好撤并乡镇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撤并乡镇财产审计,债权债务的清理移交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做好撤并乡镇班子的组建工作。为解决乡镇撤并工作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财务审计、财产及档案的移交、债权债务的处理、被撤乡镇机关驻地管理、县派驻被撤乡镇的机构划转和布局调整、医疗卫生安排、学校布局调整、被撤乡镇政府驻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的调整、农村经营管理等问题,提供政策保障,积极推动全市乡镇撤并工作的开展。县(市)区的职能部门在乡镇撤并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切实解决乡镇撤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乡镇撤并工作质量,真正实现压缩数量、提高质量、减员增效、促进发展的目标。(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具体的乡镇撤并方案,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公布前应严格保密,方案一旦公布各地必须立即组织实施;同时,要适时、充分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乡镇撤并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职工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在乡镇撤并中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服从组织安排。要通过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确保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要组织工作组走村入户,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把意义讲透,把情况和政策讲清,帮助他们打消思想顾虑,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减少乡镇撤并工作的阻力,确保撤并工作顺利进行。(五)加强机构编制的调整和管理,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被撤销的乡镇,其行政编制50%上收,事业编制(不含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编制,下同)精简50%,其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原有政法专项编制由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上收的乡镇行政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桂办发[2005]16号文件规定统一掌握并监督使用。乡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编制定岗、定员,禁止不在编人员与在编人员混岗,更不能轮流上岗。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乡镇撤并工作的一个关键。分流安置人员要做到“积极、效能、稳妥”。一是要对被撤乡镇的现有人员进行分类排队,摸清底数。二是增加合并后新乡镇的领导职数,逐年进行消化。三是要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精简、分流人员要与乡镇撤并同时进行,同时结束。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配备新乡镇的干部;及时清退编外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有撤并乡镇任务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暂停从社会上公开招考人员,对全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的编制采取统一调剂的办法,所需人员应面向撤并乡镇分流人员,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上岗或与组织调配相结合的办法录用、安置。要多渠道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对于一时无法分流安置的待分流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逐步完成分流,不允许对精简人员放任不管,防止引发新的矛盾。被撤乡镇的退休人员全体归并到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待遇保持不变。(六)要严肃纪律。各县(市)区要严格制定乡镇撤并工作纪律,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乡镇撤并前要暂停森林砍伐、企业破产、国有和集体资产拍卖的审批。严禁在乡镇撤并前和撤并中突击提拔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一切借撤并乡镇之机浪费、私分、侵吞、损坏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主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因乡镇撤并产生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1、各县(市)区拟撤并乡镇名单2、玉林市撤并乡镇时间安排表附件1:各县(市)区拟撤并乡镇名单县(市)区撤并乡镇并入的(或改街道办事处)玉州区南江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名山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城西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城北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容县容城镇容厢镇组成新的容州镇北流市华东镇石窝镇陆川县陆城镇温泉镇月垌乡乌石镇博白县绿珠镇博白镇径口乡三育镇组成新的径口镇大利镇水鸣镇合江镇东平镇三江乡英桥镇兴业县博爱乡山心镇铁联乡葵阳镇合计15个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北海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建立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3]8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我市决定建立全市城镇住户调查体系,全面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1、了解城镇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支出、消费、手存现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拥有和住房等变化情况,为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货币流通、商品生产和供应等政策提供依据;为确定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供各类商品及服务项目权数;为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提供咨询服务。2、帮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掌握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3、满足各级政府进行全面小康进程测评和县域社会经济综合评价的需要,给各级党委和政府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调查范围与对象调查范围是市辖一县三区。调查对象是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区域内的住户,包括:1、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和常住农业户;2、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和农业户;3、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户。三、调查内容1、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3、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情况4、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5、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6、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7、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四、调查户数的确定按照国家调查制度要求,以县(区)为总体,采用二阶段抽样方法抽选调查户。根据抽样调查确定样本量的方法,确定县、区样本单位数为:一相样本(大样本)合浦县和海城区分别为600户,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为480户;二相样本(调查户)合浦县和海城区分别为100户,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为80户。对选出的大样本或一相样本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即一次性调查,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工作。二相样本一定三年。三年后通过再次开展一次性大样本调查来轮换,依此类推。对抽中的家庭住户,非不可抗拒因素(如全家调离本市等)不得轻易换住户,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接受调查的住户,可找相同条件的家庭住户代替。换户情况应经市统计局同意、报自治区统计局备案。五、调查资料上报要求1、上报程序。县、区按要求将分户资料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同时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2、上报方式为压缩传输。3、上报时间。月度资料于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和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年度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和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六、时间安排8月1日至10日由市统计局培训县、区级骨干;8月11日至31日县、区调查工作人员入户进行一次性问卷调查;9月1日至10日用计算机录入一次性问卷调查资料;9月11日至20日由市统计局审核汇总一次性问卷调查资料上报自治区统计局;9月底前自治区统计局抽样确定调查户并反馈;10月份培训调查户;11月份调查户试记帐;12月1日至20日解决好记帐中出现的问题;12月21日调查户正式记帐。七、组织领导我市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普查中心增加城镇住户调查职能。市统计局负责制订调查方案、培训县(区)级骨干,指导样本抽选、审定基层住户调查工作,印制住户记帐本及调查方法制度,负责数据处理和审核评估。县、区负责培训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搞好本级样本抽选和样本轮换、指导和检查住户记帐情况、按月收集帐本、审核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户资料录入、上报。八、工作要求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建立城镇住户调查网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调查网点,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条件,确保城镇住户调查工作2003年启动,2004年开始提供数据。从2004年起,县(区)进行小康进程测评和社会经济综合评价时,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以县(区)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准。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3、建立全市城镇住户调查体系所需经费及正常调查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分级负担”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级财政负担。自2004年起,属于市本级负担的经费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属于县(区)负担的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今年培训、选点、一次性调查、帐本印刷等所需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解决。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章管理和程序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五章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行政村)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出劳的行为。第三条筹资投劳应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规范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不得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的固定负担项目。第二章范围、对象和标准第四条筹资投劳的范围必须是村级范围内的农田水利、村级道路、植树造林、公共卫生设施、人畜饮水等关系民生的重要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第五条向农民筹集资金原则上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筹资额最高不得超过15元。农民承担的劳务,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最高不得超过7个工日。承担劳务的男性劳动力为18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为18至50周岁。第六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校就读的学生不承担筹资投劳;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法出资的农户,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民,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可减免筹资投劳。第七条村级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应以农民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劳动等部门根据当地劳动力平均工价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农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上述筹资投劳要求,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三章管理和程序第九条筹资投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应将筹资投劳项目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的筹资投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投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向农民筹资时,必须向农民出示正式批文,开具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加盖执收单位的公章。否则,农民有权拒交。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标准,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和奖励措施。农民承担的劳务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级范围内的公务活动。第十二条对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内,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村民有义务自觉履行,出资出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十三条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取得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对筹资投劳应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劳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项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作出决算,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工作,并对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本乡镇村内筹资投劳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第十六条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农民筹资投劳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筹资投劳使用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强迫农民筹资投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止和查处,并予公告;已收取钱款或已安排用工的,应责令限期归还已收取的钱款或按当地以资代劳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投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可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处理。第十九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第五章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五条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主管理与物业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住宅区首次住户大会或住户代表大会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七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30日内将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和绿化等专项业务;(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分进行维修管理,承担住宅区内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洁及住户日常必需的便民服务工作;(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四)协助住宅区所在地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五)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10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实行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返还;(二)移交全部房屋和住户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三)移交住户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住宅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五条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二)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用房屋的公用通道;(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第十六条住户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住户,并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产权人应当征得相邻住户和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住宅区内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九条住户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当将转让或出租情况及时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室内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在房屋产权人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中支出。第二十一条住宅区的通道、沟渠、池、井、绿地、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公用天线、公厕以及垃圾处理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中支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和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支付。前款所列维修养护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委托费用。第二十三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由住户修缮的,住户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住户承担。第二十四条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三)乱堆垃圾、杂物;(四)乱搭、乱贴和乱挂等;(五)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六)聚众喧闹影响他人休息;(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高音喇叭;(八)排放有毒和有害物质;(九)饲养禽畜;(十)未采取防止坠落伤人的保护措施而在阳台摆放物品;(十一)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第二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构成:(一)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二)房屋产权人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三)住户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第二十六条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竣工验收时,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交。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住宅区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第二十七条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向产权人收取,统一缴入住宅区管委会的“房屋维修”专户,由住宅区管委会审批后定向使用。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已按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管委会或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额外服务并收费的,住户可以不支付。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不少于住宅区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无偿向管委会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产权人共有,限于管委会或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以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一定面积的商业经营用房,购置费用可从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中垫支,并从该商业经营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分期回收。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产权人共有。前款规定的商业经营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管理经费的不足。第五章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区自开发建设起至管委会成立前为止的物业管理(以下简称前期物业管理),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或由开发建设单位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至管委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终止。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以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及其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住宅区公共设施维护费。第三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承担保修责任,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有关的费用。第三十七条管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有优先受聘的权利。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或不及时办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手续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住宅区住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管委会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有第(三)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房屋及其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四)乱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用途的;(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住宅区管理细则规定义务的。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日3‰交纳滞纳金。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办公楼、高层楼宇、综合楼宇、别墅以及其他房产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辖县可参照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章救助办法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九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户;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二)农村特困户(含特困残疾人);农村特困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绝对贫困线637元,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的农村贫困家庭;(三)农村特困户中的计划生育孕产妇;(四)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五保人员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100元,1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800元;(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款规定的人员门诊一次性治疗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4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和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1000元(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起付线,下同);县级医院为2000元;市级医院为3000元。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扣除起付线后的余额按15%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是指:1、恶性肿瘤(癌症);2、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3、尿毒症(肾功能衰竭);4、严重心血管病;5、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第四章救助办法第九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第十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二)交通事故、非工伤事故;(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救助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二)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低保证、伤残证;(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救助审核(一)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5天,群众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救助审批发放(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也可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第十六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第十七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八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救助。第十九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市本级2005年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50万元。从2006年起,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二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或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第八章组织与实施第二十八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预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北海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预案北海市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沿海地区。为适应防汛(防洪、防风、防潮)工作的需要,及时转移安置灾民,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灾后救济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成立市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长:许光波副市长副指挥长:刘景锋北海军分区副司令员邝世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安河市民政局局长成员:谢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绍松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莫义斌市水利局副局长周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米德浚北海供电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谢安河同志兼任。(二)工作组及其职责1、宣传动员组组长:谢能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北海日报社主要职责:及时报道灾情、救灾情况,大力宣传在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2、转移安置组组长:周小玲成员单位:北海军分区、市建委、交通局、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广西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主要职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灾民转移安置;转移在校学生;提供救灾所需通讯设施。3、安全保卫组组长:朱永辉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县(区)、乡(镇)、村及有关单位成立看护组织;负责集中安置地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由被安置群众和公安干警组成的联防机构。4、饮食供应组组长:吴绍松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供销社、工商局、防疫站主要职责:督促各县、区安排救济食品和饮用水;制订1万人10天粮油供应计划,必要时提供支援。5、卫生防疫组组长:周波成员单位:市卫生局、爱卫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组织医护人员组成医疗小分队,协助当地卫生院深入到安置地点巡查,及时做好疫病防治工作。6、水电供应组组长:米德浚成员单位:市供电局、水利局主要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水设备、线路、管道的维护,保证正常运作。7、车辆调度组组长:王陆成员单位:市交通局、交警支队主要职责:组织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解决转移安置所需车辆。8、综合统计组组长:周小玲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主要职责:负责报灾、查灾、核灾工作。收集、统计全市受灾情况,实施市、县、区级每天书面报告灾情制度(含开展救灾情况);坚持值班,做好记录;撰写有关汇报材料;灾情最后核定后,申请核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二、准备工作(一)成立各级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救济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制定预案。(二)县、区政府要进行受灾范围和人数的预测,落实灾民转移路线以及低水位、危房人员的安置地点。做好车辆、冲锋舟、麻袋等抢险器材、设备和食品、药品等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调集计划。及时对五保户、特困户的危房进行检查维修。(三)各级政府建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为居住无着的困难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四)各级财政要按照“1708科目”预算落实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五)县、区民政部门要与粮食、商业部门达成协议,储备一定数量的大米、矿泉水、饼干等救援物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证24小时将救援物资送到灾区。(六)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北海市防汛抢险预备方案的要求,落实救灾应急物资、抢险装备、抢险队伍,以备紧急之需。(七)市、县区民政局加强灾情统计软件的培训和使用工作,确保汛期救灾信息系统正常运转。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区民政局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民政局灾情报告2小时内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八)市、县区民政局制订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安排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三、灾民转移安置(一)转移条件1、当南流江常乐站水位达10.5米的警戒水位或水位距沿岸堤顶1.5米时,沿岸地区预先转移。一旦洪水漫堤,进行紧急转移。2、根据气象部门对台风的预测,台风登陆或经过的地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时,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3、沿海地带特别是南流江出海口受暴潮威胁以及水库下游可能出险时进行有关人员转移。(二)转移安置办法县、区政府统一指挥,由县、区民政局以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层层负责,原则上就地就近向指定地带转移安置。1、转移方式:一是预先转移。根据县、区灾民转移安置指挥部的命令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将老弱病残人员和贵重物品撤离,安置到预定安全地带。二是正式转移。根据命令,除抗洪抢险和留守护卫的人员外,其它人员按指定路线转移到安置地点。三是紧急转移。当接到预先规定的出险报警信号时,所有人员按原定路线快速撤离。2、转移后的安置方法:投亲靠友;在当地的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安置;在附近村屯集中安排;乡、镇内部安置。四、救灾工作(一)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区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并提供救济物资,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二)安排受灾烈军属、五保户、特困户的生活,及时向他们发放粮食、衣被、生活用品等救济物资。(三)通过借粮、捐粮、政府救济等方式对灾区群众予以口粮救济。(四)对因洪水、台风造成交通中断而滞留本市的旅客,经济有困难、食宿无着者,由所辖县、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做好安置及生活安排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发生。(五)灾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援助;发动和管理救灾捐赠,并向灾区调拨捐赠款物。(六)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筹集建房资金,尽快使灾民住上有更高抗灾能力的新房。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抗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救灾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民政的副市长、南宁警备区一名首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南宁日报社、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等部门领导组成。(二)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整个救灾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一名同志组成。办公室电话5505933、5505635(传真)。(三)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应急工作组具体任务详见附表一)。二、应急准备为保障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职责,做好紧急救灾物资和救援队伍的准备工作。(一)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救援物资包括紧急抢险物资和紧急救助物资。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建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抢救伤员的药品、医疗器械,由民政、财政、粮食、卫生、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二)抢险救灾队伍1.组成救灾抢险突击队。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南宁驻军和武警及南宁市民兵4500人组成抢险队伍,各县(区)组织调动本级使用的抢险应急民兵队伍人数不少于500人。由各县(区)、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2.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农业、林业、消防、环保、卫生、地震等部门要依据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结合部门和当地灾害特点,建立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每个部门30-60人),配备相应装备,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灾害发生,立即赶赴灾区实施救援。(三)救灾捐赠和救灾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当年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济以及灾民生活救助。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民政部门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请求上级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上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补助资金。在发生重大或特大灾害后,根据灾情,通过政府发文或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在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争取市外和区外的援助。三、应急救助当突发性的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时,经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险区,转移至安全地方。(一)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在农村的由县(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城镇的由市政府或县(区)组织实施。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上级的转移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向灾民下达转移指令。同时组织调用运输车辆,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并按照预定的路线进行转移。紧急转移安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亲靠友、搭建临时住所方式,保障灾民安全。并及时做好灾民情况登记,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发放到位。(二)灾民的生活保障灾害发生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要保证灾民每人每天有基本口粮、有过冬御寒衣被。(三)紧急医疗救助灾害发生后,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四、灾后恢复重建(一)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市、县(区)政府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部门,要帮助灾区做好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使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附件:1.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略)2.应急救助物资储备任务表(略)3.应急救灾抢险救援队伍组成一览表(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五日2004年河池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2003年,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是实施扶贫规划、加快贫困地区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2004年扶贫开发工作至关重要。为此,对2004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把扶贫开发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明确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把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扶贫开发成效”。总书记的讲话指明了扶贫工作的方向。2003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确定了全区扶贫开发的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应该看到,我市实现新阶段的扶贫开发目标,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统筹发展”的高度出发,大力推进2004年我市扶贫开发工作。(一)总体要求。2004年全市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紧紧围绕实施通道经济发展战略,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以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903个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农村未解决温饱和低收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以优势产业开发及以通贫困村四级公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内容,扎实实施扶贫规划,加快贫困地区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富民兴市新跨越做出新贡献。(二)目标任务。根据总体要求,2004年我市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是:1、9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903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全市解决5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92.58万初步解决温饱但不稳定的低收入贫困人口逐步达到稳定解决温饱标准;2、全市贫困村新建、改造优势特色林果、经济作物基地5万亩以上,培育、建设一批水产畜牧生产基地;3、全市通四级公路的贫困村比例提高10%左右,贫困村扩、改建四级公路1600公里以上(含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四级路),新建一批沼气池和人畜饮水工程,基本完成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除二级公路、退耕还林以外的各项任务;4、全市科技扶贫培训43000人以上。其中扶贫干部培训385人以上(培训乡镇扶贫助理165人、县(市、区)扶贫干部20人以上),贫困村主要村干1450人以上,贫困地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40125人以上(市本级举办三期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试点班,培训125人),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1040人。二、大力推进产业化扶贫,为贫困群众稳定增收夯实基础要把产业化扶贫放在突出位置,下大力气扩大贫困村优势产业基地及其对贫困村农户的覆盖面,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化经营,千方百计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一)加快贫困村优势产业生产基地建设。各地在推广新品种、稳定粮食产量的同时,要根据贫困村扶贫规划,围绕龙头企业生产原料和市场需求,依托扶贫资金,广泛引导和发动群众,狠抓贫困村优势产业基地的发展,扩大贫困村农户覆盖面。每个县(市、区)要科学选定和重点扶持1-3个优势产业,连续狠抓几年,尽快形成规模、树立品牌、做强做大。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下功夫加强引导和服务,各县(市、区)、乡镇要把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列入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联系帮扶单位要把优势产业开发作为帮扶贫困村的重点工作内容。要充分利用种植季节,集中各方面力量抓好相关作物品种的移栽、种植,做到不耽农时、不误季节。要实施圈养、小区养殖等新型养殖模式,努力扩大水产畜牧生产规模。2004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贫困村优势产业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切实抓好以种苗培育、种养示范和推广为主的科技扶贫项目。要按照“四个优先”的原则抓好种苗培育:优先选择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品种特别是本地传统名、特、优产品中更新换代、群众易于接受的新品种;优先选择当地试种试养成功、技术成熟可靠、可立即推广应用的品种;优先选择有龙头企业带动,能实行扶贫、企业、技术、市场四结合的品种;优先选择能连片覆盖县(市、区)内大部分贫困村、能带动贫困村千家万户规模发展形成当地支柱产业的品种。对近年来已经培育的种苗,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农户推广种养,尽快扩大覆盖面,形成规模。要认真落实扶贫措施,对贫困村特困户要实行优惠扶持,对得到扶持的农户要全部登记造册,做好跟踪服务。要抓好科技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挪用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严禁利用项目资金为单位经济实体创收服务。(二)大力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方法》(桂开发[2003]6号),大力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实力强、能带动贫困村农户发展种养业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贷款、科技扶贫项目资金要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特别是国家及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的扶贫项目要优先给予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引导和协调,理顺龙头企业和贫困村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群众得实惠,企业得发展。扶贫龙头企业要积极主动到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贫困群众为企业生产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向贫困群众提供市场信息、优良种苗、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等各方面服务,同贫困农户建立和保持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带动贫困群众参与产业化经营,实现千家万户同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维护和发展贫困群众的利益。各级经济协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吸引更多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原料基地,带动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同时,要引导、鼓励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农村能人通过多种渠道进入贫困村,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广开增收门路,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的收入水平。(三)认真探索和完善小额信贷扶贫运行机制。要继续巩固现有小额信贷扶贫成果,充分发挥小额信贷扶贫社的作用,通过扶持龙头企业与小额信贷结合等方式,使扶贫贴息贷款落实和扶持到户。同时,市扶贫办、农行河池分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选择好2个新型小额信贷扶贫模式试点县,协调落实小额信贷扶贫担保金,探索和逐步完善新型小额信贷扶贫的操作办法,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积累经验。三、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和提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是实现小康的必要条件,也是增强贫困地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条件。要按照贫困村扶贫规划,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好以通贫困村四级公路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活环境。(一)大力抓好贫困村交通设施建设。2004年自治区分配到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主要用于通村四级公路建设。四级公路建设要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贫困村大小)”的原则,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队伍施工,确保安排一条、建成一条、验收一条、交付当地管护一条。改、扩建通村四级公路扶贫资金补助原则上最高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3万元。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适当安排少量资金用于贫困村通屯道路建设,但平均每公里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交通部门要尽量安排资金用于贫困村四级公路建设。(二)继续抓好贫困村沼气池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扶贫规划和具体条件,从实际出发继续抓好贫困村沼气池建设。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户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0元。此项资金应与自治区安排用于非贫困村的农村能源建设专项资金分开使用,做到渠道不乱。贫困村沼气池建设由县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林业(能源)部门负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并安排技术培训经费。沼气池建设物资、材料、零配件等由市扶贫、林业、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招标采购,新建沼气池的建档立卡、编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继续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三)积极抓好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和生态工程等建设。贫困村生产生活用水项目,主要由计划、水利部门负责安排资金计划,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农田水利项目由计划部门从国债资金中适当安排。林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资金,搞好贫困村退耕还林,大力发展既涵养水源又增加群众收入的经济林。尚不具备建设沼气池条件的贫困村,要积极推广省柴灶。要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大石山区石漠化治理工作。对于贫困村通电、广播电视、学校、村委会办公楼及残疾贫困户住房改造等项目,主要由各有关业务部门按扶贫规划安排资金逐步解决。(四)基本完成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任务。2004年是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关键的一年,市直各有关部门及东巴凤三县要以倒计时的方式,按照已经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质量监控,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要组织、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积极参与大会战。到2004年底,除二级公路、退耕还林项目要完成工程量的80%以上外,其他项目要全部完成。四、继续完善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安居乐业要按照稳得下来、富得起来的目标,继续做好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的巩固和完善工作。对于已完成移交的安置场点,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管理组织体系,使安置农户真正取得“当地人”的合法地位和权力。环江县要尽快落实管理干部和学校教师的编制问题。要按小康目标和扶贫规划,完善安置场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开展多种经营,使安置群众稳定地增收、稳定地脱贫。2004年,自治区将继续安排巩固扶贫异地安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已验收合格并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群众直接受益的产业开发、道路、人畜饮水、通电、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这些项目按贫困村项目的补助标准进行。项目计划由各县(市、区)扶贫部门与安置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安置农户、当地村委会和安置场管理机构共同讨论,征得该场大多数安置户同意,并在安置场上墙公示10天以上方可逐级上报。在巩固完善现有安置场点的同时,各县(市、区)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精心组织和扎实推进新阶段扶贫异地安置工作。五、拓展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凝聚扶贫开发的更大合力关注、扶持弱势群体,促进地区协调发展,这是党和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我国加入wto和我区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机遇,加大宣传,多方联系,大力推进社会扶贫、东西部对口协作和外资扶贫,形成扶贫开发的更大合力。要继续积极配合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我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工作,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帮扶单位的联系沟通,提高帮扶成效。要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2007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和做好广东东莞市对口帮扶河池的相关工作,加强东莞市镇(区)对口帮扶我市县(市、区)的联系。要管好用好广东帮扶资金,拓展两市经贸协作和劳务输出,力争2004年广东方经贸协作资金到位2亿元以上,政府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以上,培训我市干部80人以上,援建中小学15所以上。各地要把贫困村劳务输出作为一项产业来抓,指定规划,建立档案,扩大规模。同时,认真抓好部门对口帮扶及区、县挂钩扶贫工作,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战略,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纳广东等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充分利用帮扶部门、单位和地区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活力。要继续大力推进行业扶贫工作。市计划、财政、交通、水利、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科技、民政、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继续把我市贫困村扶贫开发列入本系统的业务范围,按照已制定的行业扶贫规划,将部门专项资金向贫困村倾斜,抓好贫困村建设。市水利、交通、电力、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2004年4月底前将行业扶持贫困村的年度计划、2004年12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委要认真抓好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少数民族贫困村的扶贫工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扶贫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宣传扶贫开发的成效、经验,为贫困地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认真抓好各级机关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目前我市各级已有1140个单位定点帮扶903个贫困村,做到了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单位帮扶。其中79个市直、驻河池中(区)直机关单位联系11个县(市、区),具体帮扶79个贫困村。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2003年全区新阶段定点扶贫工作动员大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派出人员到贫困村开展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贫困村扶贫规划和帮扶工作规划,加快贫困村优势产业发展,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基层组织建设,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贫困群众多办实事、好事。各帮扶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帮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建立帮扶单位年度考核制度,把帮扶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考核内容,把我市定点帮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要继续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招工、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好“光彩事业”扶贫活动,引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实施扶贫项目,形成和巩固国家、集体、个人和全社会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局面。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规定,企业捐赠资金扶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要抓住西南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被世界银行列为2004年“上海国际扶贫大会”全球60个成功项目案例之一的机会,全面完成西南扶贫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强化后续管理,进一步树立河池外资扶贫形象;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我市在扶贫开发领域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经验推进扶贫工作。环江、罗城两县要按照有关方面要求,完成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谈判工作,力争项目在2004年下半年进入实施阶段。六、切实加强培训,提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扶贫开发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2004年要继续加大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围绕贫困村优势产业开发和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开展扶贫培训工作。一是抓好市、县(市、区)、乡镇扶贫领导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市本级计划培训200人以上,以进一步转变观念、扩大视野、拓宽思路,提高扶贫管理成效;二是继续抓好903个贫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培训。市本级计划培训500人,有关县(市、区)培训1000以上,完成全市贫困村村干第一轮培训任务,使贫困村村干成为实施扶贫规划、带领全市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组织者、实践者和领头人;三是每县要抓好1-2乡的科技扶贫培训示范点建设。根据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全市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4万人次以上,进一步增强群众市场理念,提高种养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要突出抓好贫困村年龄不超30岁具有高中、初中文化水平以上的农村能人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1至2门脱贫致富技术,率先应用新品种、新技术。今年各县(市、区)要针对东莞劳务市场需求搞好岗前培训,如保安、家政等劳动技能培训,市级试点培训100人,各县(市、区)培训300人以上。同时加大力度对环江异地安置移民进行培训,今年市仍计划在市农校和市农科所举办9期培训班,培训异地安置移民1000人以上,环江县扶贫办及乡镇利用田间地头培训3000人以上。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村、屯和田间地头进行培训,将实用技术培训和产业开发效果列入各有关技术部门的量化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扶贫培训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培训的建档立卡和效果跟踪检查工作。要按照中央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继续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教育,抓好贫困村和异地安置场点学校的布局调整和校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救助失学儿童和青少年,尽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大力加强贫困地区职业技术学校和乡村文化站(室)的建设,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要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卫生扶贫,建设好贫困村卫生室,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各种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不断提高贫困村群众的健康水平。七、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严格管理,确保2004年全市扶贫开发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强化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扶贫开发负总责。要实行以县(市、区)为基本责任单位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熟悉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本地贫困村情况,扎实而富有成效地组织、指导扶贫工作,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要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主要目标任务列入贫困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量化目标,并把贫困村扶贫开发的进度、效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一步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配套资金。要按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3%的比例安排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凡未落实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的县(市、区),一律不下达当年的项目资金。要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制度,市重点公告、公布全市扶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分配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重点公示全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及分配到村的资金、项目;贫困村重点公示分配到屯和农户的资金、项目,自上而下保证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开透明。要继续执行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完善制度,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的奖惩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分配与管理、使用效果直接挂钩。要切实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监控,审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扶贫、财政、计划、民委和农行等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要组织一次扶贫开发的全面督促检查。对于在审计、检查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县(市、区),市要在当年度的财政决算中,按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数额扣减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指标。要研究制定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切实做好扶贫开发的统计监测工作。各级统计、扶贫部门要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强化统计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做好基础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按时按质上报统计监测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市贫困现状和反贫困进程,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和各项扶贫决策,为正确评价各地扶贫开发的进程、成效提供科学依据。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历年救灾款问题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我市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全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破坏。面对严重的灾情,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和关心,每年都下拨大量的救灾款,为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使灾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拖欠历年救灾款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县不仅本级财政“1708”自然灾害预算资金不到位,甚至连上级下拨的救灾款也不能足额到位。据统计,全市各县、区历年拖欠救灾款累计已达1300多万元(拖欠最多的达300多万元,见附件),严重影响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为加强我市救灾款的使用管理,解决拖欠历年救灾款的问题,保证我市救灾救济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的高度,加强救灾款的使用和管理。救灾款的发放,是一项关系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灾款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管好用好救灾款,严禁拖欠、挤占、挪用,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给每一个受灾困难群众。二、对历年已拖欠的救灾款,各县、区要在今年四月份前限期拨付到位,否则,将会影响今年上级救灾款的下拨。三、根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区要在解决好历年拖欠救灾款的同时,及时落实好今年本级1708科目自然灾害救济款,以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正常开展。四、四月中旬,市政府督查办将组织市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对全市救灾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以保证救灾款能及时足额到位。附件:各县区拖欠历年救灾款情况统计表(表略)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安置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 为了切实做好分散回乡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凡退出现役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含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人民警察、参战残废民兵,下同)和自治区荣军休养院分散回乡供养的休养员,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接收,尽快地妥善地给予安置。第二条安置地点,应从照顾他们的生活和便利疾病治疗出发,充分考虑个人意见,与部队共同商量确定。对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和荣军休养院休养员,根据他们的意愿,可以到原籍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本人要求回农村老家的,应该支持,给予妥善安置。对历年来已经回农村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一般不再转移到城镇安置,如残情变化,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经过批准后可以转移到县城或乡镇安置。第三条接收安置分散回乡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当地政府要妥善地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一)新接收安置在县城或乡镇,需要新建住房的,应给予修建;本人在农村有住房又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房屋维修费。对过去历年来已安置回农村的,其住房破旧,可给予适当维修。(二)建房标准及经费开支。在城镇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为40-45平方米(含住房、厨房、卫生间),按当地造价标准修建;在农村维修个人自有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补助。上述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掌握的民政事业费中开支。建房所需三材,由县(市)计划和物资部门解决。(三)房屋所有权。在农村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九七九年对越自卫还击战以后由国家拨款在城镇修建的住房,产权归公,公有私用,不收房租,陈旧损坏,由政府维修。残废军人去世后,其家属继续使用住房的,按当地干部住房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论安置在城镇或农村,其本人的口粮、口油和副食品等,均按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他们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应予允许,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第五条对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按规定发给护理费。第六条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办法的地方,不应对他们采取定额包干的作法,以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第七条分散回农村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和其他在乡残废军人一样,在领取残废抚恤金后生活仍达不到当地一般群众水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评定优待。第八条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从政治上生活上热情关怀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经常深入了解他们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教育群众尊重他们的荣誉,并从各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使安置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九条分散回乡安置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身体条件参加当地的学习和社会活动,遵纪守法,团结友受,互相帮助,保持和发扬革命光荣传统。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实行。1985年8月20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多渠道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加快发展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认识发行福利彩票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社会福利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是我们“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各种福利设施、福利单位、五保新村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发展残疾人事业等,都离不开福利彩票这一重要经济支柱,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必需投入大量资金,而仅靠财政是难以解决的,筹集福利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的形式,就是最好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二、树立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完成福利彩票发行任务2004年自治区分配我市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任务为1200万元,具体分配到各县(市)区的销售任务分别为:玉林市本级(含玉州区、福绵区)500万元,北流市200万元,容县100万元,陆川县100万元,博白县200万元,兴业县100万元。今后每年的销售任务另行通知。在新的形势下,对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要有新举措、新思路、新观念。尽管我市有10多年福利彩票发行的历史,并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但也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福利彩票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克服困难,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精心组织,强化管理,自治区分配我市的任务就一定能够完成。三、加强领导,部门配合,规范操作(一)各级政府要把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开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时,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民政部门研究计划,制定方案,并深入现场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二)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政府在组织销售前,要开好民政、市政、财政、工商、建设、宣传、公安、交警、银行、公证等部门的协调会议,明确职责,互相支持配合依法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三)规范发行,严格遵守有关发行管理规章制度。要自觉按照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加强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自治区福彩中心的具体指导下,确保安全、规范发行。(四)切实加强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福利资金。福利资金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福利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