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今年,我市各地连续遭受了暴雨袭击,引发山洪、泥石流和山体滑坡,造成全市农村全倒塌民房2090户,导致许多受灾群众无家可归,生活极其艰难。为切实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在年底前完成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的目标,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及自治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部署,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优化资源配置,抓紧抓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不断提高组织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夺取全市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
二、工作目标
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全市因灾全倒塌民房重建任务,确保全部灾民都能住进每户不小于30平方米的新房。
三、工作原则
(一)县(市、区)级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及镇(乡)人民政府是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主体,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整个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直部门要积极做好重建民房的配合与服务工作,确保重建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灾民自救为主。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都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建房资金,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并入住新房。对于借机分户或有自救能力而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政府一律不予补助。
(三)政府适当救助。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对象是主房因灾全倒塌的无住房户。政府救助的重点是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和无自救能力的困难户,补助方式以货币为主。对于建有新房只倒旧房、主房不倒只倒副房和本地倒房异地有房的群众,不列入本次重建救助范围。
(四)社会力量扶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出钱出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因灾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因灾倒塌民房重建实施办法
(一)补助标准
1.五保户,特困户:每户5000元。
2.困难户:每户2000元。
3.一般主房全倒无房户:每户800元。
以上补助对象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评定,并于8月25日之前在相关村、组张榜公示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方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投入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灾民重建新房,具体配套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
(二)贷款支持
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要尽快出台全市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动员和组织金融系统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努力增加信贷投入,全力支持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发放工作,尽快制定支持灾民贷款建房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组织灾民亲友担保、实物担保和群众联保等方式向每户倒房户发放5000元以上的建房贷款,尽量弥补灾民建房资金的不足。
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灾民建房贷款的协调工作,要通过政府贴息的办法,帮助倒房户向银行贷款建房。
(三)税费减免
对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各项收费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物资生产、供应企业供应给灾民的建房物资,减免相关税费,减免税费后,所供应的物资价格要相应下降。
(四)选址与规划
要按照国家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从农村的生活方式出发,以提高民房防灾减灾能力为目的,因地制宜地做好倒房重建的规划和设计工作。因灾倒塌民房的重建,原则上以砖混结构为标准,不得再建泥土房,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不得占用河道、排洪沟渠建房。连片倒塌房屋较多的村、组,可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设计,建设灾民新村或集中建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对五保户的集中供养。对于确无筹款能力的倒房户,县(市、区)、镇(乡)派驻的工作组要运用政府补助的物资和款项,帮助他们在规划设计范围内重建一层3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保证灾民有房可住,安全过冬。
(五)资金拨付、物资供应与施工管理
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建补助资金下达方案,财政部门要确保救灾款及时全部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及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区重建的实际需要,本着就近、节省、保质、保量的原则,组织抓紧抓好民房重建所需的建筑用砖、沙石、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运输工作。市、县建设部门要派出专门工程技术人员深入重建点,积极开展现场指导,并注意引导和发挥农村工匠的作用,加强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各驻点工作组要切实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尤其要积极帮助做好各种重建物资的采购、运输工作,保证重建物资按时到位到点,确保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进度,根据自治区关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余远辉市长为组长,副市长陈立清为副组长具体负责重建日常工作,市民政局、建规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为主要工作部门。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设立专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罗绍杰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彭伟昌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市民政局、建规委、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单位抽调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迅速成立由县(市、区)长为总负责人的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机构,相应设立规划与协调土地审批、建筑材料筹备、资金筹集调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驻村指导等职能组,推动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建立帮扶责任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市、区)领导包镇(乡)、县(市、区)直部门和镇(乡)领导包村的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每一户民房恢复重建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落实重建责任和奖惩措施,保证每一无家可归的倒房户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扶,把民房重建工作列入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做到重建任务不完成干部不离村。
(三)明确部门责任。
1.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房补助资金的调度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建房补助资金下拨的工作机制,保证政府的补助资金尽快下拨镇(乡),尽快发放到灾民手中,尽量帮助灾民解决因灾倒塌民房重建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建设、商务、交通等部门要全面摸清当地建材供应的渠道和能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抽调骨干力量,指导灾区及时组织力量抓好建筑用砖、沙石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和运输工作,保障因灾倒塌民房重建的建材需要。
3.物价、工商部门要派出足够的力量深入各灾区,通过实地看、上门查、进村访、到户问以及设置群众意见举报箱等形式,靠前开展物价检查与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管理,依法坚决打击那些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对哄抬建材价格的不法商家和不法行为,要发现一家查处一起,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罚款的罚款,该关停的关停,该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物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控制建材价格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建设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及驻村工作组对重建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出足够力量深入灾区,加强施工指导和质量监督,在保证进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因监督不力,导致出现“豆腐渣”工程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整个重建工作特别是重建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倒房重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要把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因灾倒塌民房重建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把重建的时间要求和政府的扶持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因灾倒塌民房户,动员和教育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使群众认识到自己是重建家园的主体,切实树立主人翁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以及社会的关爱化做重建美好家园的动力,共同推动我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恢复重建情况,进行通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市将对各县(市、区)恢复重建进度,在年底前实行每10天定期通报一次的制度。各县(市、区)每月9日、19日、29日将当地恢复重建工作的情况与《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书面报市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5833901)。
附件:灾区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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