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团收取会费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辖区),防城港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类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团体会员的自有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50元。自有资金含固定资产、生产资金或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在收据第二联(交缴款单位和个人)上中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监制章”,民政厅统一印制,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三、办理收费程序:
1、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文件的规定,参照上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拟订本会收取会费标准,经理事会通过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门发给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并供给《社会团体收款收据》。
3、社会团体凭《收取会费许可证》和交回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向民政部门领取新票据。
4、民政部门应认真审核社会团体的票据存根,并按财会制度规定进行存档。
5、每年年审完毕,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社会团体财产收支统计表》和《社会团体收款收据年度报表》。
四、会费的管理使用
1、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2、社会团体每年向理事会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审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查,审计费由社会团体支付。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用于业务活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经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参加政协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八个团体收取会费,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
1993年2月25日
[ 打印当前页 ]

南宁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