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来源:www.gxjch.com ,作者:共享建材汇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编委办、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近几年来,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严重影响了我区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
当前我区城市建设的重点,是城市道路、停车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商贸市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要以调整、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为近期建设发展目标。
二、依法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市、镇、乡村建设发展的综合布局和调控手段,是发展蓝图和建设依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编制城乡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富有特色。要根据自身发展的水平和条件,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抓住城镇、乡村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的问题,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环境、文化等现实条件出发,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切不可脱离实际,互相攀比,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今后,各市、县在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调整前,必须报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认定批准后方可进行。编制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论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建制镇(乡)、村庄的总体规划也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报批。
三、抓紧修改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坚决制止脱离实际的建设项目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各设市城市要抓紧编制或调整近期建设规划。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各市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必须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等强制性内容,对城市近期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要有切合实际的安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审查、报批和备案核准制度。各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先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若上报备案的规划存在问题,自治区建设厅可要求予以修正。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由自治区建设厅转报建设部备案。
四、切实做好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在总体规划原则指导下,对城镇需进行开发建设区域或旧城改造街区内各项建设的具体规划和规定。各城镇要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切实做好城镇的详细规划,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更要抓紧抓好。今后,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五、努力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发展小城镇,首先要做好规划,要以现有布局为基础,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防止遍地开花。要以科学、合理的规划为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创业投资环境。自治区确定的204个重点镇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规划成果须送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各镇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和充实规划管理人员,保证规划管理经费,以适应新时期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当前,小城镇建设要抓住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街景杂乱,环境质量差等问题建设好基础设施,特别是道路、供水、排水和镇区绿化,防止不切实际的“攀比工程”、“形象工程”;镇区内新建房屋要按照镇总体规划和街景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力求体现地方风格和特色;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要严格规划许可审批制度,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要严肃处理。
六、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为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编制、审批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将强制性内容作为重点,逐项加以落实,以增强规划的控制性、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要将强制性内容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内容,若确有必要需对内容作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专门报告,并予以公示,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完成后的方案应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七、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统筹安排利用的作用,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实现对各类有限的资源最经济有效的配置和合理利用。
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因特殊情况,项目选址与上述规划不一致的,必须专门论证,若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上述项目的选址定点,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在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执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及报建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计划部门审批时,必须有同级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工程的开工。
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
为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地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按照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研究、管理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兼顾,列入部门预算。要坚持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市一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城区和各类开发区,县级的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至镇;若确有必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市规划部门在城区(或开发区等)设立派出机构,其人、财、物要由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要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抓紧制定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用地混杂区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要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和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设和旧区的插建、扩建工程更要依照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加强执法监察,对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组织力量坚决拆除。对于建筑物局部的违法建设,要坚决拆除违法部分,若因结构性问题,局部性拆除影响到建筑整体安全的,且该建筑对城市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整个建筑面积(或造价)进行严厉处罚。凡违反规划建成的房屋建筑,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在城镇现有街区,要严禁零星插建、扩建;在旧城成片改造时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开敞空间和园林绿地,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建筑容积率过高,人口密度偏大的问题。
九、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各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规划中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配套小品设施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建设材料等控制指标和规定,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与整治措施;其他城镇也要在城镇规划中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街区,突出地方民族和文化特色。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审批成果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其中需拆旧建新的,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程序审批,获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要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也要依据上述原则要求做好保护工作。
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历史文化和风景资源的集中地区,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各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编制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用科学的规划对景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分别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时限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依据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重点是保护生态环境、植被、水体、山体等自然景观资源和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对重点区域要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严格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其它区域的工程建设规模也要严格控制,防止景区人工化、街市化的倾向。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并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由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一般建设项目报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报批前应先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规划尚未编制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其中进行规模性开发或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据专项规划,按上述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拆除。
十一、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和职责分明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定期就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管理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要将批准的城市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也必须向社会公布;规划、园林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每年向建设部和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违反批准的规划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也要追究责任。
加强城乡规划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市、县领导干部参加较高层次的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各级规划、园林部门的管理人员、乡镇领导等也要适时组织分类培训,逐步提高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
二○○三年四月七日


内容字数:6864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工程信息价官方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