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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发[2006]1号文件强调在巩固农村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地区和水污染严重、血吸虫病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农村饮水工作,将其列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投入大量资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区农村饮水条件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缺乏大型的供水骨干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农村供水水质仍然较差、供水保证率仍然很低。据自治区有关部门2005年组织的调查,截至2004年年底,我区农村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国家《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的饮水不安全人口有1776.86万,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42.9%,饮水不安全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9个百分点,自来水供水率仅为33%(其中合格率不足12%)。因此,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形势仍相当严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刻不容缓。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己任,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二、我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手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规范管理,逐步解决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并建立起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水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饮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到2010年全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减少三分之一;到2015年全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减少一半以上;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职能,落实责任,增加投入,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动员他们参与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认真调查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以发展集中供水为方向,优先进行城乡扩网和连片集中供水的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水污染和水供给不足的问题,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问题。
3.防治并重,综合治理。要加强水源保护,制止可能污染、破坏水源的行为。加强污染治理,消除因工农业污染造成的农村饮水不安全因素。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平。
4.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工程建后管理主体和运行管理方案,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以规划为指导,综合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以综合措施为手段,分步实施。编制切实可行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是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对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抓紧编制“十一五”时期和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要制定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供水工程建设、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落到实处。
(一)加强水源保护工作。依法实施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水水源保护区,严禁破坏水源涵养林和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在水源保护区域内,要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禁止开展人工投料水产养殖。
(二)大力治理水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乡村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关停污染严重又治理无效的企业,防止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养殖重点村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和畜禽小区养殖模式,推广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对生活污水、污物及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充分发挥城市供水的辐射作用。依托城市供水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将市、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到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屯,统筹城乡区域供水。
(四)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强乡(镇)、村屯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保证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优先建设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工程,优先建设群众要求迫切、参与意识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四、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开展乡(镇)、村屯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抓住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扎实推进。
(一)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建设模式。人口稠密、居住集中的乡(镇)驻地,应扩建现有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将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屯辐射,提高自来水覆盖率和普及率。村屯密集、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应在中心村建设规模适度的联村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形成小型供水系统。相互间距离较远的村屯特别是丘陵山区的村屯,可以单独建设村级供水系统。水源缺乏、人口居住高度分散的大石山区,应修建以家庭水柜为主的雨水蓄集工程,并完善家庭水柜的集雨沟、池盖等设施,实行定期消毒制度,确保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卫生。
(二)加强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凡未纳入规划的一律不予立项。对已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要逐村逐户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同时造册登记建卡,建成一处,销号一处。严格按照国家《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进行工程设计,集中供水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实行项目分级审批制度,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100万元之间的,由地级市水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水利部门备案;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水利部门审批,报地级市水利部门备案。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推行工程建设“六制”管理。凡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建卡制、项目公示制、业主负责制、主要材料设备集中采购制和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招投标制、监理制“六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30%,受益群众承担40%。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配套资金,并引导工程受益群众以投工投劳形式承担其相应的出资。同时,要制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供水设施的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和改(扩)建水厂。
(五)引导群众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要以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受益群众参与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资金监管及工程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向群众公开工程的投资、受益范围、设计方案和群众筹资投劳的要求等情况。吸收受益村委和村民代表参与乡(镇)和跨村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民主协商方式,建设和管理村屯集中供水工程。
五、构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
构建长效机制,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稳定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和管理主体。
要根据投资渠道,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乡(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其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各级水利部门行使管理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村屯供水工程,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国家补助、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的单户供水工程,归农户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投资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协议委托经营者管理,但其中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拍卖,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
(二)建立合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要充分发挥价格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按照计量供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应由工程折旧费、大修费、运行管理费、维护费、税费和合理利润等部分构成,其定价实行分级管理与民主协商相结合,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程主管部门核定工程水价。村屯的小型供水工程水价,可由经营管理者与用水户协议定价。
(三)建立科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制。
要规范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水利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和工程运行的管理,逐步推行农村供水管理资质制度。要与卫生、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管护区实行有效的卫生、环境监督。
六、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规划的编制、计划下达、项目报批和工程监管工作,并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贫困地区联村、独村供水系统和雨水集蓄工程。水利部门负责依据规划开展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建设组织与项目指导、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重点负责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划定地氟病、地砷病的病区范围,提出农村改水意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和水源水质的监测。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水污染源的监督和治理。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要推广先进的种养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教育部门要掌握农村学校师生饮水状况,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的建议,积极配合搞好工程建设。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饮水工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将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扩大城市供水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办理农村饮水工程规划用地手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部门负责按规定免收沿(跨)公路埋设农村供水管道占道补偿费。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按成本价收取工程输电专线的架设费用,并按农村用电电价收取供水用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内容字数: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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