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和对外联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南宁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回国或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赴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第三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学用一致、人尽其才、贡献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创业、工作的综合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市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五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主要方式:(一)到南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或受聘任技术或管理职务、技术顾问及名誉职务。(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到南宁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与南宁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各种形式进行合作研究,在市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四)接受市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委托市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接受国外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开发。(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参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多种形式投资。(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帮助培养各类人才。(七)建立中介机构,为南宁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南宁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南宁市境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八)到南宁市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机构工作。(九)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促进南宁市发展的各种活动。(十)其他各种有利于南宁市发展的方式。第七条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符合条件,拟在南宁市落户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在南宁市落户的,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享有与当地人才同等待遇。在南宁市所辖县工作,符合条件的,户口可入户南宁市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第八条留学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可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资助的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根据项目需要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支持。对留学人员短期来南宁市服务,及专项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经费,按择优资助原则,可以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经费中申请解决。进入我市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的,资助经费可优先安排。第九条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境内新办的企业,享有与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第十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办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一条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工商、税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二条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人事行政部门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协助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第十五条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南宁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经费来源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它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需要,可以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第十七条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应就近安排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配偶需要在南宁市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推荐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留学回国的随归子女参加高中及区属大中专院校的考试,依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规定办理。参加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入学的待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若干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留学人员,在南宁市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第十九条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聘用结构比例限制,有空编的单位可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在工资总额管理方面给予特殊倾斜。第二十条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务、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留学人员回国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先聘后评的方法办理。留学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一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工作后的工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的,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补贴等待遇。在国外定居的,享受每年一次30天的带薪出国休假。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同时对引进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第二十四条在南宁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急需、特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南宁市工作的绿色通道,鼓励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为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二十六条各部门要落实鼓励留学人员为南宁市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为留学人员服务的日常工作,通过“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成立留学人员联谊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增加沟通。财政、科技、经贸、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留学人员来南宁市工作、服务、创业的支持力度。用人单位要积极为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自治区经贸委、总工会《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我们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企业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各级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要从讲政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工人阶级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群众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巨大的创造力,这是企业的优势和力量的源泉。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任何贬低和削弱工人阶级地位和作用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三)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要形成党委领导和保证、经营者尊重和支持、工会维护和组织职工当家做主的工作格局。要把是否依靠职工群众搞好企业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准,并形成制度。(四)坚持依靠职工办企业,关键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四方面狠下功夫。无论企业怎样深化改革,发展顺利还是面临困境,领导班子如何变化,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依靠”方针,关心、相信职工群众,尊重、支持职工群众,与职工群众同心同德,共谋企业发展。二、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到实处(五)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真正发挥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的作用。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和民主管理的职责,并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企业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切实把职工民主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无故不召开职代会,不落实职代会决议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要取消其评先资格。国有企业要保障和落实《企业法》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城镇集体企业要贯彻执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使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公司制企业要处理好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应包括:听取和讨论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与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企业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听取其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提出奖惩建议,定期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职工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为主的集体经济,职工民主管理的地位、权利和作用应有新的发展和提高。企业职工有权民主决定包括生产经营在内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在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上,积极探索具体实现形式。其他类型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切实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六)建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依照《劳动法》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劳动法》把这一机制建立起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要建立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监督等制度,以确保集体合同所订条款的兑现。(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制企业,其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了便于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身份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要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董事会在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尊重职工董事的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负责人一般应通过职工股东大会民主选举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规定,由工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八)依法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权利,是健全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总工会、经贸委、人事厅制定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企业坚持每年一次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形成制度。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者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凡是职代会民主测评中信任票达不到50%的,并经考核确不胜任、不称职的企业领导人,不能继续任职或异地任职。对因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资财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建立与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任职期间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议制度。上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促进企业建立和强化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制度。(九)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选聘企业经营者的制度。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产生和变更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多数职工的意见,对经营不善的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代会有关民主程序对经营者提出罢免的建议;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要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三、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十)依靠职工群众搞好改革、改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制定重大改革、改组方案和措施时,必须坚持职工总体受益、坚持不超过职工实际承受能力、坚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并坚持民主决策,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领导干部、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三结合,组织发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的论证、决策、设计和实施,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十一)依靠职工群众加强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管理出效益”的思想,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管理、当家理财。企业职工要强化参与意识,自觉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减少浪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十二)企业职工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充分发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力,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活动,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四、切实保障《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十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及有关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要加强政府劳动部门劳动监察工作和群众性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要逐步建立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共同调节劳动关系的机制,使调整劳动关系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分配方式,要逐步实行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的制度。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要向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和苦、脏、累、险等岗位倾斜。职工的劳动报酬要与企业效益和劳动贡献挂钩,打破平均主义。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要与经营效果挂钩、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与职工的工资增长挂钩。(十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想办法解决停发、减发和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推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解困和再就业的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再就业工程。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扶贫帮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救助和“送温暖工程”等途径,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同时要加快建立和落实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证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要支持工会兴办各类互助补充保险,逐步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五、大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十六)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职工,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做适应时代需要的“四有”新人。要教育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增强改革意识,效率意识和竞争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努力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要教育职工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守纪律的光荣传统,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要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制定鼓励职工学习文化技术的政策措施,大力组织职工学业务、练技术,引导职工自学成长,岗位成才。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不断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提高职工科学文化技术素质的激励机制。切实做好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和评聘工作。(十七)弘扬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广泛运用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宣传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展示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光辉形象,形成尊重主力军、依靠主力军、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良好环境。(十八)要切实加强党在生产一线优秀工人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积极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工人入党,充实生产第一线的党组织力量。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采取各种方式从优秀工人中选拔管理人员;关心劳动模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工人和工人干部,要有计划地达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十九)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工会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问题。要注意发挥工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在研究制定深化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吸收工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注意吸收工会参与决策和工作,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十)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在改革中,任何部门和企业都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要重视抓好企业集团、放开搞活的国有小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工作,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的工会组建步伐,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切实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把工会建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二十一)要支持工会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工会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和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和参与调整社会矛盾,特别要注意发挥工会在处理职工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争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对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工会干部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给予严肃处理。(二十二)要加强工会干部的配备、管理、交流和培训。企业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条件选配,是党员的应进入企业党委会(党委会)。工会正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和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离任后,未达退休条件的,企业应与同级党政离任领导干部同等对待。上级工会要协助党委管理好工会干部,认真落实好工会协管干部制度。(二十三)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要依法按月足额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要支持工会兴办企事业和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开展职工技协活动,发展职工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壮大工会的经济实力,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二十四)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以及企业要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定期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逐级上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饭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意见》(桂价综字[1999]428号)精神,现就我区饭店业(不含涉外饭店)客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客房门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区各价格等级饭店代表品客房(双人标准间、双人普通间)门市中准价幅度,具体管理区直单位设在南宁市的所属饭店价格,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代表品客房门市中准价幅度内,按照比质比价原则,按饭店行政隶属关系制定饭店的客房门市中准价。允许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客房门市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突破规定的价格上、下限水平。广西饭店行业代表品客房门市中准价幅度见附表。二、经营者要切实做好客房明码标价工作。要将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客房门市中准价、浮动幅度及饭店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自定的门市价,在前厅醒目处一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饭店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客房门市下限价格销售,扰乱价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五、涉外饭店价格管理规定另文下文。以上规定自1999年12月10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以来,全区消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了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在防火灭火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消防工作中也发现不少问题。有些领导对消防法认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消防部门的事,没有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消防经费缺乏保障,未将消防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不足,抵御重特大火灾能力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严重;有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质量不高,力度不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法,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建设,促进消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大贯彻实施消防法的力度,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高度认识学习贯彻消防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消防法,认清自己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各项消防建设,财政、规划、建设、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消防工作;要落实政府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地要通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的量化标准,逐步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地、市、县必须在2000年前落实到位。二、切实落实消防经费,将消防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目前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必须在明年纳入,已经纳入财政预算但预算偏低的,要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尽快作出调整。消防经费预算必须及时兑现,不能拖欠或不予兑现。三、抓紧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规范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依据。消防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目前,全国地级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率已达84%,而我区地级城市的消防规划尚未编制。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消防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应有地位,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要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也应尽快组织编制。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是全社会抗御火灾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区各城镇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未能与城镇建设同步,造成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滞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增加消防投入,在消防建设上要保证不欠新帐,并要在2000年底之前,全区消防站、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的拥有量要分别达到应建或应配数的50%、60%和90%以上。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保证正常的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专项拨款,并争取逐年有所递增。各地征收的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只能用于消防建设,不能挪作他用。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与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促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防工作。六、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严格依法督促整改,以免养患成灾。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当前,应注意加强对高层建筑、宾馆饭店、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现就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行使职权。二、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上述期限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又无正当理由的,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该公司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内资股股东采取公告方式。会议通知的公布日至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得少于30日。前款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在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的公告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含h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进行表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表决权。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股东因故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没有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股东弃权。六、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对章程进行修改,切实保证《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得以落实。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在股东大会充分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公司应当认真准备股东年会。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应当在股东年会上讨论并表决;涉及扩股资金投向、用途变更或者需要报送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议题单独表决。股东年会无正当理由未能安排讨论并表决前述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事先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公开说明理由,并向公司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八、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年会表决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未作决定或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决定该年度不分配股利的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在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弥补亏损。九、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十、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股东大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十一、公司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要求的,公司监管部门要责令公司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公司认真执行《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的职权,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菜篮子办等部门关于稳定我区当前生猪生产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菜篮子工作办公室,自治区畜牧局、贸易局、物价局《关于稳定我区当前生猪生产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稳定我区当前生猪生产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区猪价偏低,养猪户普遍亏损,生猪生产走势低迷,出现下滑情况,产销形势严峻。其主要原因是:一、猪粮比价偏低,经营困难据对南宁市部分猪场调查,三元杂交猪从1996年10月的每公斤10.4元下降到1999年4月份的5.8元至6元,降幅44%左右,猪价已跌至近十年以来的最低谷,猪粮比价仅3.4∶1(正常比一般为5∶1),出栏一头90公斤的肉猪亏损180元左右。由于猪价低迷,猪场亏损加剧,加上流动资金缺乏,目前各猪场主要靠饲料赊销和其它渠道融资度日,猪场和饲料厂生产步履艰难。二、生猪生产已发展到历史最高点据统计资料表明,1998年末全区生猪存栏达2653.5万头,1999年一季度出栏生猪约908.4万头,折合猪肉产量约72多万吨,一季度末存栏2494.02万头,折合猪肉产量200万吨(12.5头活猪折合1吨肉产量)。即使不补栏,全年生猪出栏最少达3402万头,折猪肉产量272万吨,比1998年度猪肉产量253万吨增加7.5%。生产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区当前生猪生产仍以农户散养为主,农户养猪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肥和作为生活储蓄的一种手段,对劳动力投入成本不作过多计算,比工厂化养殖成本低,虽然目前待宰肉猪价格已跌到每公斤5元(杂交猪),有的地方甚至跌至4.4元的近年最低价,但农户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非正常的淘汰母猪现象,仍按传统生产习惯继续补栏。二是由于受去年下半年生猪价格短期反弹的影响,许多猪场负责人认为生猪价格将走出低谷,对1999年元旦、春节供应及1999年生猪价格走势看好,因此从1998年第四季度起各地养猪场补栏积极,造成1999年一季度的生猪产量居高不下。三是尽管目前生猪价格低迷,但由于建设工厂化规模猪场往往需要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投入,为了维持猪场生存必要开支,被迫保持生产,期待市场价格回升。据了解,南宁市各大基地猪场负责人尚无大规模压缩养殖的考虑,从南宁市1999年一季度末母猪存栏来看,一季度末能繁母猪占生猪总存栏的13.55%,高出正常比例7%近1倍,说明我区生猪主产区之一的南宁市生猪生产仍将持续增长。三、生猪产品结构不合理,外销减少不可避免我区商品肉猪75%以上为土二元杂交猪,瘦肉率在43%-48%左右,瘦肉率52%以上的瘦肉型猪只占出栏肉猪的20%左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瘦肉型猪的需求日益增加,土二元杂交猪越来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我区传统的外销区主要是广东、海南省,以及少量出口港、澳、东南亚,外调以瘦肉型猪为主,但由于近年广东、海南省生猪生产发展也很快,加上我区及湖南、贵州、四川等省区的生猪竞销广东市场,竞争激烈,而我区的土二元杂交肉猪价格已没有优势。据对我区部分猪场了解,一季度外调生猪数量比上年同期有不同程度减少。四、消费不足,短期内仍供大于求根据《199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998年全区年末人口为4675万人,1998年人均猪肉消费量为20.7公斤,比上年同期增长0.8%。扣除区外生猪及冻肉调入我区销售的因素影响,1999年全区猪肉消费总量为98.28万吨(1999年全区推算人口4748万人),全年生猪外调量(产量-消费量)156万吨(按去年数)。以1999年猪肉产量最少值272万吨(即不补栏生产值)算,那么1999年至少有猪肉17.72万吨将供大于求,折合生猪221.5万头。综上所述,1999年我区生猪产销仍然是一个供大于求的局面,价格将难以回升,目前各养猪场效益下滑,经营已十分困难,难再继续支撑,可能造成部分猪场特别是中小猪场被迫停产,将影响2000年上半年生猪产销,必须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为了保持我区生猪生产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减少养猪户的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和调整生猪品种结构首先要停止审批生猪新建项目,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其次要加强生猪优良品种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养猪户饲养二元杂交母猪,发展瘦肉型猪的生产。利用当前生猪价格走低的有利时机淘汰生产性能差的母猪,促进养猪生产结构调整。二、搞活市场流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切实做好生猪市场流通工作,积极开展生猪购销业务,搞好服务。二是要加快生猪和肉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实施生猪“批发行”、“产销直挂”、“连锁配送”等流通方式,扩大深加工,拓展市场。三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非法行为。四是要清理生猪生产、流通环节中的各种乱收费。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近期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生猪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进行一次检查,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对列入自治区级和各市“菜篮子”工程生产基地的上规模的大猪场和种猪场,各市人民政府要运用副食品风险基金进行扶持,各有关银行也要运用信贷杠杆扶持其生产,保护市场供应的“储水池”,确保规模基地的稳步发展。四、大力发展肉食加工,增加猪肉消费量我区畜产品加工业相对滞后,生产能力低,产品单一,主要以烧卤腊制品为主。在今后“菜篮子”工程建设中要把畜产品加工作为一个支柱产业来抓,加快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积极开发名牌产品,努力实现由简单加工向精深加工的转变,充分发挥加工企业的龙头作用,带动养殖业的发展。五、加强信息指导自治区和各地、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销形势的分析预测,有条件的要及时收集、处理、发布有关信息,《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也要定期发布“菜篮子”产销信息和价格信息,以指导产销。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提出了1999-2000年扶贫攻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进一步明确2000年底以前,要基本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我区扶贫开发的形势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带领各族人民为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贫困地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不断发展,贫困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区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底的2100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256万人,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从69%下降到6%。我区扶贫开发的巨大成就,是实施邓小平同志共同富裕伟大构想的成功实践。通过扶贫开发,使绝大多数贫困农民长期以来渴望吃饱穿暖变成了现实,为进一步摆脱贫困奔小康奠定了基础,极大地鼓舞了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扶贫开发工作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绩,主要是历届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指导扶贫开发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开放式扶贫的转变,实行就地开发与异地开发相结合;制定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扶贫投入,并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以特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采取部门包村、干部包户、对口单位帮扶等形式,举全社会之力进行扶贫攻坚;坚持苦干实干、艰苦奋斗,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落后面貌。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任务仍十分艰巨。一是全区尚未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仍很大,人口素质低,有的聚居在自然条件恶劣,资源贫乏的大石山区、边远山区和水库库区,有的呈插花状态分布在全区各地。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其难度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二是当前扶贫攻坚面临首有效需求不足的经济环境,农副产品价格较低,制约了农民的收入。三是初步解决温饱的农民群众,由于生产生活条件没有根本改变,遇到自然灾害容易返贫。四是要巩固扶贫成果,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更需要长期艰苦的奋斗。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政治的、战略的高度把扶贫开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区扶贫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二、1999-2000年我区扶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和“1234610”农村工作思路,以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发展种养业、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一起抓,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严要求,扎扎实实地完成我区“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二)扶贫攻坚目标:1999年底基本解决全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前一年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到今年底,全区贫困县和特困村要全部达到自治区扶贫验收标准;全区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农村人口比例要降到4%以下。除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和一部分生活在自然环境十分恶劣,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温饱的人口外,其余农村贫困人口要基本解决温饱问题。2000年抓好扶贫攻坚扫尾工作,巩固扶贫成果,降低返贫率,提高已解决温饱的质量,并研究制定今后扶贫开发的规划。实现1999-2000年的扶贫攻坚目标,不管任务多么艰巨,时间多么紧迫,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坚决完成“八七”扶贫攻坚任务。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坚持扶贫到村到户是夺取扶贫攻坚全胜的关键。当前,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只要明确扶持对象,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扶持到村到户,就能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性。为确保扶贫攻坚任务落实到村到户,一要对贫困村和贫困户作进一步全面核实,建档立卡,明确扶持对象。二要坚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扶贫,即所有的贫困村都要有帮扶的领导和单位,所有的贫困户都要有干部帮扶。包括扶贫要按扶贫验收标准开展工作,缺什么补什么;包户扶贫主要是抓好农民增收,建立严格的包扶责任制。三要落实资金、项目和各项服务工作。到1999年底,各地区、地级市要对本地确定未解决温饱的村、屯和农户进行认真的调查总结,为2000年的扶贫攻坚扫尾和巩固扶贫成果作好准备。四、以发展种养业为主,千方百计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发展种养业是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有效解决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可靠途径。1999-2000年要集中资金,按照贫困户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条件,充分和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三田”建设,帮助贫困农户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项目。科技部门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贫困村、贫困户,传授科技知识,推广良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扶贫开发的科技含量。要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搞活流通,确保农民增收。发展种养业,增加贫困人口收入,重点是要抓好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扶贫是资金到户率高,资金还贷率高,项目成功率高的一种有效的扶贫到户形式。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额信贷扶贫作为解决群众温饱和巩固扶贫成果的重要措施抓实抓好。推行小额信贷的县(市)、乡(镇),要按规定配齐和稳定扶贫总社、分社的专职工作人员及专职信贷员。要充分发挥各级小额信贷协调办公室的作用,抓好入社农户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范运作,确保完成小额信贷扶贫任务。在发展种养业的同时,要继续有组织、有计划地搞好劳务输出。实施世界银行扶贫贷款项目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狠抓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区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五、继续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稳定解决温饱、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基础条件。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增加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大力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6件实事的实施。1999年底,要基本实现行政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改善村级小学办学、村级卫生医疗条件,完成人畜饮水扫尾工程。2000年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二)加强以大石山区地头水柜建设和坡改梯为主的基础农田建设。兴建地头水柜,是大石山区进一步解决缺粮问题,发展多种经营,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要把兴建要头水柜与坡改梯、地改田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1999年要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作好规划,2000年要在大石山区打一场地头水柜建设大会战,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每个贫困户建有2亩左右稳产高产农田,有效地巩固温饱成果。(三)大力实施生态扶贫工程。大石山区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大力发展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增加群众收入的林木;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广沼气和节柴灶,减少林木消耗量,不断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六、全面完成异地安置任务,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对大石山区部分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异地安置,是我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要全面完成1993-1999年自治区下达的25万特困群众的异地安置任务。迁出、迁入地政府一定要把异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解除搬迁农户的后顾之忧。要及时为搬迁户办好户口,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保证搬迁户有长期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要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路通、水通、电通和有小学、有医疗室,使异地安置群众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同时,要抓好主导产业,推进产业化经营。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实现安置点的可持续发展。七、多渠道增加扶贫投入,管好用好扶贫资金1999-2000年,除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给我区的各项扶贫资金外,要通过各种渠道增加扶贫攻坚投入。各地、市、县要根据扶贫攻坚的要求,努力增加扶贫投入,区定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要在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2%的资金用于扶贫攻坚。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资金和项目也要向贫困乡、贫困村倾斜。要加强到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广泛发动社会筹措资金,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使利用外资扶贫工作有新的突破。扶贫资金无论是来自何种渠道,都必须围绕解决贫困人口温饱这个中心,统筹安排,配套使用。要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治区掌握的各项扶贫资金,每年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项目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有关部门按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地、市、县。继续实行任务、责任、资金、权力“四到县”。自治区、地、市、县要按中央要求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保证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修田造地,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科技培训和推广农村实用技术。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乡村道路建设。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户开展种养业。世界银行扶贫贷款及配套资金要用于规定的扶贫项目。要严格扶贫资金投向,从1999年起,坚决禁止使用扶贫资金上一般的工业项目。不允许使用扶贫资金搞与解决群众温饱无关的项目。不允许拿财政扶贫资金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更不准挪用扶贫资金去发放干部职工工资。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贷款。不准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在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贷款中收取立项手续费,不准上浮利率。各级财政、计划、扶贫、审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不管是谁、那个部门,都要依法从严查处。八、坚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攻坚工作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解决温饱问题,既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美德,动员全社会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自治区、地、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继续派出工作队驻乡包扶贫困村,县(市)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派出人员包扶贫困村;各部门、各行各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扶贫,把加快贫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挥各自优势扶贫帮困,多为贫困地区办实事、办好事。1999-2000年的社会扶贫要围绕解决群众温饱这个中心,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种养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组织好劳务输出,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科技、卫生水平。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决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广东帮扶我区的各项工作,组织好区内对口帮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努力把东西扶贫协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九、全面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的素质,积极推动贫困地区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解决温饱和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要把科技扶贫摆在重要地位,使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贫困地区要在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科技成果上有新的突破。要继续实施科技扶贫计划,在良种繁育、农作物高产栽培、果树优化种植、畜牧业规模饲养、渔业开发、科学节水灌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全面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贫困地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对投资少、见效快、农民容易掌握的实用技术,要加快推广。各地、市、县要在贫困乡、贫困村抓好一批种养先进技术示范村、示范户;要鼓励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到贫困地区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与扶贫开发;要选派科技副职、科教人员到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工作。要围绕扶贫开发项目和主导产业,认真制定好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培训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技术学校的作用,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管理、营销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圩日实用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及时解决贫困农户在种养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要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帮助群众转变观念,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根据贫困地区的需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要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搞好卫生扶贫,建好村级医疗卫生室,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防治地方病。要加强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切实维护贫困地区社会稳定。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扶贫工作责任制。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县、乡的党政一把手,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抓扶贫开发,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促、亲自检查。1999年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扶贫验收标准,对各地、市、县的扶贫攻坚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并把解决群众温饱作为考核地、市、县党政一把手政绩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各部门的扶贫工作责任制。扶贫开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计划和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和督促检查。人畜饮水工程、地头水柜建设由水利部门实施;村级道路建设由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村通电建设由计划部门牵头,水利、电力部门实施;贫困村学校(含异地安置点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实施;行政村通广播电视由广播电视部门实施;卫生扶贫由卫生部门实施;生态扶贫由林业部门实施;科技扶贫由科技部门实施;小额信贷由扶贫、农行、妇联等部门实施;残联部门要认真实施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移民部门(含水利部门移民办)要努力解决库区移民的温饱问题;民委(民族局)要加大力度配合抓好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计生部门要坚持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统计部门要做好贫困情况的监测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要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为扶贫开发多作贡献。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培养选拔村级干部。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重视、支持扶贫开发部门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地方机构改革中,按中央要求,继续保持各级扶贫开发部门的稳定,做到机构不撤,队伍不散,人员不少,力度不减。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农村基层干部,要给予表彰。扶贫开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只是完成这项历史任务的一个阶段性胜利。解决温饱不等于脱贫,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并不意味着扶贫开发工作的结果。消除贫困,缩小地区差距,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历史时期。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扶贫开发长期作战的思想,开拓进取,锲而不舍,苦干实干,为完成我区扶贫攻坚任务、巩固扶贫成果、实现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整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比例的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整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比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整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比例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适当比例上交自治区及地、市、县林业部门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1)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桂财综字第33号)规定,近几年来,我区国有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按一定比例上交自治区及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助荒山多的国有林场和荒山面积大的县(市)造林,这对于我区实现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区国有林场普遍负担较重,经济还比较落后,贫困面较大。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林业建设,起到造林、营林的示范作用,现就国有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上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进行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直属林场(森林公园)上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0%,留场使用60%。二、委托地、市、县(区)管理的国有林场上交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交林场所在地的地区、地级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0%,林场留用60%。以上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业保护建设费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用于林业建设的基金。国营林场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两金一费”,除了按规定比例上交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分不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外,其余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县(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保证我区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地震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和国务院颁发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条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的地震。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我区境内陆地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第四条在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原则为: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灾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按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接受国务院指导。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第五条在震后应急期,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并设立若干小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的副主席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西军区司令部负责同志自治区发展计划委负责同志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同志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同志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指挥部成员的增减。指挥部各小组的职责及负责单位,成员单位分工构成,将另文下发。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二)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三)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四)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五)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事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第九条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第十条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召集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三)根据受灾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的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向灾区派出慰问团;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工作。第十一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领导机关。(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三)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第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并接受国务院的指导。(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以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工程抢险为主的抢险救灾;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五)根据受灾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进行紧急支援。(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领导应急工作,对灾区进行慰问。第十三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二)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第十四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行动:(一)自治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震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有区直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以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工程抢险为主的抢险救灾;组织、指挥灾区以自救为主的地震应急工作。(五)根据受灾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和自治区地震局应急工作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进行紧急支援。(六)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第十五条在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活动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一)交通管制;(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内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活动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十八条预报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人员、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六)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性质、数量、位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和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桂政发〔1996〕8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预案由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各种疫病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救灾防病工作,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和《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第二条救灾防病是指发生洪涝、地震等可能引发或已经造成疫病流行的自然灾害,或发生法定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或重大中毒事件时,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救灾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为最高准则,以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为载体,抓好重点传染病和食源性及化学中毒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的救灾防病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组织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切实做好属地的救灾防病工作。在本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疫情,由疫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疫情跨县的,由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县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疫情跨地区、地级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凋相关地区、地级市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第六条疫情处理原则及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发生传染病和中毒事件时,根据疫情程度,按以下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散发--发生除甲类传染病外的传染病“散发”流行时,由疫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病因调查,确定流行范围,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发生死亡病例时,政府主管领导要到疫区现场,必要时,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疫情。流行--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疫区县人民政府: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了解疫情,提出控制疫情的方案。2、组织卫生防疫技术力量扑灭疫情,并根据需要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派专家前往协助处理。3、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4、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防治工作,并检查、督促。(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1、接到疫情和疫区县的报告后,要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2、将疫情通报驻当地武警部队领导机关,必要时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生重大疫情,自治区派出救灾防病工作组,前往疫区指导开展防治控制工作和救治病人。暴发--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疫区县人民政府: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扑灭疫情方案。2、由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部署开展扑灭疫情工作。3、请所属地区、地级市或通过地区、地级市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前往疫区协助处理疫情。4、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5、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的指导。6、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并加强督查。(二)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1、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辖区内的卫生防疫技术力量前往疫区协助扑灭疫情。2、对疫区县提出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必须作出决定。同时,将情况通报驻地武警部队。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3、疫情跨县或出现死亡病例时,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亲临疫区现场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三)自治区人民政府:1、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真实了解疫情,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迅速提出扑灭疫情的紧急实施方案。2、根据疫情情况,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经费、物资上的紧急援助,并接受其指导。3、根据疫情需要,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请求驻地武警部队协助对疫区采取紧急措施。4、被确定进行紧急支援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部署进行紧急援助。5、疫情跨地区、地级市或出现死亡病例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亲临疫区现场,情节严重者组织、协调开展扑灭疫情工作。中毒事件--发生一般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流行”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发生100例以上或死亡1例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中毒事件时,按上述传染病“暴发”处理原则及职责进行处理。处理疫情所需经费、物资由疫区县自行解决,所属地区、地级市或自治区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支持。对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隐瞒、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疫情报告原则疫情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章执行。第八条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机构,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动员全社会参与,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组成组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自治区财政厅主管厅长自治区民政厅主管厅长成员:根据疫情需要,由组长与副组长定。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兼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内,其主要职责:(一)制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防病救灾的职责;在启动预案时,督察各部门对职责的执行情况;(二)了解、收集和汇总全区疫情,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成员部门。(三)对各地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四)与各地救灾防病领导机构保持联系。(五)负责审查救灾防病新闻报道,组织有关新闻发布会。(六)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属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疫病流行,其救灾防病工作纳入当时的救灾工作内容之中,接受当时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第九条灾前各项准备工作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救灾防病储备金制度。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疫病流行自然灾害的情况,提出自治区级储备金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储备金严格限用于灾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大面积消、杀、灭等防病措施,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情况统一安排使用。灾害多发地区的市、县,要建立救灾防病疫苗、药品、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当地常见自然灾害和疫病流行情况,认真做好救灾防病所需药品、疫苗、器械、急救用品及消、杀、灭药物等物资的采购、储备工作,确保储备物资到位。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组织,充分做好人员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应急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准备工作。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支防治结合的救灾防病工作队和紧急救护医疗队,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饮水污染、食物中毒、灾伤急救、中署等的处理方案,一旦发生疫情,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疫情,把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各地要针对当地常见的灾害和疾病流行情况,在灾前对灾害期间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作出预测、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把救灾防病工作做在前面。第十条灾害期间的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救灾防病期间各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及周边地区通报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救灾防病期间,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全区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故情况。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与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灾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制度和应急处理与常规消毒措施,农村地区则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的消毒。要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做好水源的保护工作,确保灾民饮用水的供应和安全卫生。在救灾防病期间,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做好灾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疾病经食物传播。要经常对群众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食品,或误食被农药、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有毒野生植物,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恢复生产、供应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开业。大力开展以整治环境和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一是消除、处理生活区的垃圾、人畜粪便和动物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二是采取有效的办法杀灭蚊子、苍蝇、老鼠和蟑螂,并对蚊蝇孳生地进行突击性整治。三是加强对灾民临时居住和使用的帐篷、窝棚、垃圾堆放点、厕所等的消毒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普及各种防病知识,同时组织群众制定救灾防病的爱国卫生公约、村规民约,公共遵守,互相监督,以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自我保护的能力。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以及各级爱卫会、红十字会和城市、厂矿企业、部队等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基层卫生组织的作用,通过城乡结合,分片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使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疾病监测、防病治病、急救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非灾区要高度重视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的防治,针对本地区疾病流行的特点,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控,防止疫情在灾区和非灾区之间交叉传播。中央、自治区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以及国内外捐赠的款项,按中央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出,用于灾区的防病工作。这项资金由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机构统一安排用于扑灭疫情、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和疫苗等的购置;以及灾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各地要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通过红十字会或其他组织争取国内外的救灾防病资金、物资的援助和捐赠。对救灾防病资金及各种防病药品、器械等物资一定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资金和物资的浪费及流失。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对上述资金及物资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十一条灾后的爱国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方法,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病知识宣传,使全社会为防止灾后疫病的发生和流失,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而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大力整治“四害”孳生环境,同时,要把灾后改水改厕工作列入重建家园、移民建镇的规划中,并作为创建卫生村镇活动的重点工作,带动灾区环境卫生的改善,预防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流行。要针对群众反映环境卫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清除卫生死角,扑灭病源传媒,使灾后环境卫生面貌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善。加强对灾后疾病的监测,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针对工作实际,抓好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协调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卫生组织,切实做好灾后的疾病监测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扑灭疫情。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维修、恢复和重建工作,应纳入当地政府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保证医疗卫生尤其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预案》由自治区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第十四条有关救灾防病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技术要求以及某些名词解释,请参阅《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防病技术方案》、《重点疫情预防和处理的职责分工》和《流行形式的界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河池地区行署,南宁、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有关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近几年来,我区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工作,把居住在大石山缺乏生产条件、生活极度困难的部分贫困群众迁移到区内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进行安置。这是我区为从根本上解决大石山区特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迁入地、迁出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期完成我区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现就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迁入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接收贫困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把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纳入当地行政区划,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把跨地区异地安置群众作为本地公民同样对待。(二)加强对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领导,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对承担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资格进行严格检查,对不具备条件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不得批准其承担安置项目。要选好扶贫异地安置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落实好异地安置农户的土地,审核土地租用或承包合同,办理好用地手续。(三)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入手续,做好户籍管理工作。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移,由农户提出申请,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分批上报扶贫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迁出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并加强户籍管理。(四)迁入地人民政府要帮助所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要有乡(镇)政府领导、实施单位领导、当地村委会干部和安置农户代表参加。管委会行使村委会和企业职代会的职能,负责协调、理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管委会成员(除农户代表外)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五)迁入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作为行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来抓,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公安、土地、城建、规划、交通、水电、教育、卫生、邮电、农业等部门,要帮助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办理好户口、土地、建房、就医和适龄儿童入学等手续,帮助扶贫安置点抓好农业生产、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对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工作要坚持特事特办,除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要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周边群众的思想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置环境,帮助这部分异地安置特困农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实现脱贫致富。二、迁出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要选定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对象(农户),并登记造册送迁入地人民政府审核备案。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桂政发〔1997〕75号)严格把关,按计划及时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迁进安置点。(二)督促和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三)落实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带队干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县、乡(镇)干部到扶贫异地安置点,做好安置群众的思想工作,协助实施单位(企业)做好安置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直到验收合格。有关迁出县、乡(镇)在组织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搬家时,不得向安置地和迁出农户收取搬家费用。(四)抓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的迁前培训和教育工作。要教育农户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新的安置地艰苦创业。同时,迁出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每年要深入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1至2次,与迁入地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企业)和安置农户交换意见,了解情况,配合迁入地人民政府做好扶贫异地安置点工作。三、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单位(企业)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严格按项目可行性计划组织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要对扶贫异地安置农户负责,按时完成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农户顺利迁入、思想稳定和脱贫致富,努力实现农户致富和企业发展的目标。(二)办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点所需土地的具体手续,并上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三)要接受当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协助当地政府组建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管委会组织,并负责落实安置点管委会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费用。(四)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确需采用租用土地的办法来安置农户的,可由实施单位统一租用土地,再由实施单位发包给安置农户使用,并与安置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承包证(土地承包期限要按国家规定在30年以上)。同时,还要安排安置农户人均0.5亩以上的基本生活用地(生活用地必须是已交租金30年以上的土地),并按国家规定的面积给每个安置农户安排好宅基地,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或调整手续,发给安置农户宅基地证书。(五)负责对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农户生产、经营的管理,抓好科技培训,帮助安置群众提高素质。(六)按照扶贫异地安置资金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好各种资金用款手续,并筹措不少于国家补助投资三分之一的自有资金,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和用款效益等财务上报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按期归还。(七)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享受扶贫各项优惠政策,可挂扶贫企业牌匾。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自治区计划、财政、扶贫、审计、农业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安排给扶贫异地安置农户使用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为安置点农户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按项目进度及时到位。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安置点土地费用,安置户的住房建设,安置点的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加强扶贫信贷资金管理。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信贷资金是用于异地安置点生产开发的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实施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的单位(企业)落实贷款的担保,对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依法用经发包者同意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经有权部门审核登记发证后可作抵押,并按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也可以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按照小额信贷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使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项目得以尽快实施。五、组织验收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计划下达后,每年自治区将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异地安置项目验收办法》(桂扶领〔1999〕3号)进行。先由跨地区扶贫异地安置实施单位(企业)写出工作总结,自评打分合格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迁出地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组由迁入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迁出地的地区行置、县人民政府共同派员组成。经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数额大、涉及面广,形成的时间长、原因复杂,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遏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围绕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二、摸清底数。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奠定良好基础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建立乡村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并对清理出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确认和锁定,为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做好准备。清查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一)逐乡(镇)、逐村进行统计。(二)在乡(镇)、村的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本乡(镇)、村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人、债务人)。(三)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及村民理财小组确认后,再由债权人、债务人办理债务、债权确认手续。(四)各市要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并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三、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强化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是从源头上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的重要途径。要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加强村级债务核算,建立村级债务监测机制,强化对村级债务的监督。必须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坚决制止继续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以这一指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的做法。必须改革乡(镇)经济管理制度,坚决停止和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乡(镇)建设项目的清查、清理工作,凡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债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过去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退出担保。四、建章立制,构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引导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不仅给予当事人政纪处分,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其上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2006年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实施。在此之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均以此件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以下简称国函47号文件),明确和重申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扶持,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政策和措施,对做好我区“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促进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函47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财税字(1997)124号)有关民族贸易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并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为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九五”期间,我区要健全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保此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持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检查督促全区各地贯彻国务院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政策,并将重大问题经初步协商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任务是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国函47号文件的落实,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向前发展。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八五”期间,我区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的民族贸易县有37个。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九五”期间我区被确定为民贸县的有34个,比“八五”期间少了3个。我区原有民族用品定点企业252家,其中:一轻企业13家;二轻企业204家;纺织企业35家。这些定点企业和民贸县为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的经济,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多数企业在贯彻各项优惠政策中得到了发展,成为当地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在“八五”后期有所弱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有的关、停、并、转,有的自行消亡。1997年底,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报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经)字(1997)26号)精神,我们会同轻工、纺织等部门对区内252个定点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认真审核,经初步审定并上报国务院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办公室批准为193家,比“八五”期间少59家。为了保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进行清理登记,以便明确对象,加强扶持,提高效益,真正发挥这些定点企业在繁荣我区民族地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一)要落实好民族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1、贷款利率优惠“九五”期间,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对全区34个民族贸易县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和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且不允许上浮的优惠利率;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利息优惠部分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银行不再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贷款由借款企业经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照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2、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在2000年底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2)所得税优惠。在“九五”期间,对我区民贸县以下(含县)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的所得税优惠,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3)对经批准负有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于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的民贸企业,可参照以上的规定给予优惠照顾。(4)增值税、所得税的减免数额,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综合审核,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核定后,报当地财税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减免税数额。3、运价补贴优惠。对边远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的品种和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另行下达。有关民族贸易贷款利率优惠和税收优惠的手续办理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和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要落实好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下达后再贯彻执行。(三)要做好优惠利率和税收减免的统计填报工作1、每年年末,受益企业将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优惠利率和减免数额如实报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委(民族局)。2、本级人民银行将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情况,向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3、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办公室将本级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优惠利率享受的具体数额,税收减免数额汇总后,报上一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四、进一步抓好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革试点“九五”期间,国家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改革试点。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使用,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地提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安排我区多些项目。技改企业要合理使用此项资金,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要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生产项目,努力提高工艺水平,不断增加经济效益。对于技改试点的企业,采取一年一总结,一年一确定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各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改革试点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问题,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已列入预算。地方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享受此项贴息贷款的企业所在地、市财政各分担一半,自治区财政分担部分从自治区民族机动费中解决。重点企业除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各项涉及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补充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拟定下达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贯彻执行。
- 广西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
- 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第一部分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草案(共12件)序号名称起草部门(一)外商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自治区开放办(二)实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条例》办法自治区商检局(三)种畜禽管理办法自治区畜牧局(四)饲料管理办法自治区畜牧局(五)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六)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规定自治区法制局(八)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九)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自治区交战办(十)民营科技管理办法自治区科技厅(十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十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二部分着手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适时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共17件)序号名称起草部门(一)陆生野生动物运输管理规定自治区林业局(二)实施《自治区保护区条例》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三)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四)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自治区农机局(五)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六)黄金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自治区黄金局(七)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八)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十)乡镇图书馆管理办法自治区文化厅(十一)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十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治区民政厅(十三)二轻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自治区第二轻工业局(十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十五)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公安厅(十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自治区建材局(十七)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自治区物价局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
-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促使各级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和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各级金库,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6号)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以前,要部署所属单位对上一年度及以前的税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按规定对自查发现的税收、财务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补交入库和调帐处理。二、在各地、市自查的基础上,中央、自治区财税机关按分管范围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所查违纪收入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凡属自治区国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增值税、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国税局在查收地就地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比例开票,75%部分直接入中央金库,25%部分直接入自治区金库;查处的中央单位在广西派生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属地方部分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二)凡属自治区地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查补地就地分税种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三)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查处的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各项违纪财政收入,一律由查处单位就地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四)自治区其他稽查机构和财政部驻广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检查,其查处的各项收入按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分别入库。(五)凡属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项列举的查缴入库的各项违纪收入,各查处单位在分级次、分税种填开缴款书时,一律加盖“自治区查补违纪收入专用”印章,以便国库受理。各级国库在办理查补违纪收入入库时,凡属缴入自治区金库的款项,应把缴款书中财政机关的一联交自治区分库(没有此联的用回执联复印件代替),由自治区分库专送自治区财政厅。三、各查补单位的查补(办案)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四、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广西各部门:根据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会议精神,为了深化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调剂能力,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的中央驻广西企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其养老保险直接纳入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按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现行办法管理,不再下放到地、市、县。二、从1998年9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取消地、市级统筹。自治区级统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三、为了建立起能在全区范围内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除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从1998年7月起,按地、市所辖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调剂金以外,1998年9月15日前,各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拿出两个月的养老保险支付金额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级调剂金。县级社会保险机构除留足两个月养老保险支付金额外,历年滚存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全部上缴地、市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地、市一级调剂金。到200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以及统一管理、使用和调剂基金。四、自治区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广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具体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营、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上述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规定执行。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原参加自治区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执行。1998年企业缴费比例不到20%的,从1999年1月起至2000年1月止,缴费比例调整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六、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内保持不变。从1999年1月起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至5年过渡,逐步调整到全区统一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起,按全区统一规定执行。七、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调整和建立,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不按规定调整和建立的,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按实际储存额合并计算。八、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移交前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移交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全区的办法执行。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由自治区级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高于我区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目前可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自治区级统筹基金中支付。此项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与我区并轨。九、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不移交地方管理,但要逐步加以规范,将来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的机构管理。1998年9月以后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全区统一的政策执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十、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调剂,基金实行自治区对地、市,地、市对县(市)的两级平衡调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3级分别负责。原自治区内实行系统统筹的煤炭、林业、农垦3个行业,暂维持现状不变。没有参加统筹的地矿系统直属企业、华侨系统企业,要逐步纳入统筹。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十一、中央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移交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中存在自治区以下机构的,于1998年8月31日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移交。十二、从1998年9月1日起,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垂直管理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其任免须经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定员由自治区劳动厅确定。第二步,实行垂直管理,即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自治区劳动厅根据其管辖范围和业务工作量确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从1998年9月1日起按规定统一纳入所在地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关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和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市、县社会保险任务完成情况专项核拨。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前,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暂不变动,所属固定资产仍归属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和管理。原属中央行业管理的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我区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十三、各地、市、县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加大基金收缴力度,提高基金收缴率,切实保证养老保险费的按时足额收缴。凡不按规定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地、市,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扣减款纳入自治区调剂金。十四、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出现新的拖欠,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市,从1998年9月1日起,一律实行全额缴拨,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在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全额支付。要加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十五、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要顾全大局,从全区利益出发,上下积极配合,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以保证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凡因本地、市、县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不到85%,或不能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而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中央驻广西企业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交工作如期顺利完成。十六、严格执行人事、财经纪律。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一律实行冻结。冻结期间编制不增加,不办理人员调进和接收手续;不准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不准借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公费旅游、公款吃喝、铺张浪费。对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改进管理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自治区级统筹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得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标准,以保证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12个部门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在各委、办、厅、局,区直属科研机构: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编委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0年2月26日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是当前深化科研机构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加强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大举措。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政治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认真解决好转制中的具体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桂发[1997]47号)精神,现就自治区直属27个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名单附后)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科技产业化为核心,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为基本途径,加快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步伐,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二、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现改革与发展新突破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大多数依赖政府拨款的事业型科研机构,改造成为面向市场的科技型企业”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转制工作要求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以完成企业法人登记作为转制标志。根据广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扩转并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若干个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这些实验室和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择优支持。三、对转制成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实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中规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所享受的扶持政策:(一)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土地使用权不明晰的科研机构,其土地使用权依法经过认定后转为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资本金或股本金。原拨付给科研机构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转为企业的可将其原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从正常的事业费拨款中列支,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0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5年过渡期内,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资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开始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每年按10%的比例逐步减少和增加。5年后科研机构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原无财政安排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单位需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三)科研机构在转制过渡期内,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男满55岁、女满50岁并工龄满20年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科研机构转制成企业法人后,在5年过渡期内,可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在五年过渡期内,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实际,结合年度计划安排,着重支持若干具备条件转制的科研机构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的,可享受《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给予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政策待遇。(七)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国家、自治区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研机构,仍然享受其优惠政策。(八)科研机构转制后,可继续参加国家、自治区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仍然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或单位研究项目的主要人员,在转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年限内,由原单位反聘,聘金由原单位支付或从课题费中开支。(九)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实行现代企业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可向广西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中心申请高科技产业发展融资担保。四、科研机构转制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国有资本金,作为科技企业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实行自收自支或事业费减拨基本到位的科研机构,从1992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五、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有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登记规定的,可予以保留沿用。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运行,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六、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其国有资产划转给所进企业;进入其他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由政府对投入的国有资本金进行监管。科研机构经批准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行政事业产权登记变为企业产权登记。七、科研机构转制后,国家和自治区原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给的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具体改革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委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八、转制报批程序: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由科研机构提出转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编委办、财政厅审核转制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转为企业法人、原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应当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注销事业编制和事业法人。科研机构申请改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一)科研机构转制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二)转制实施方案,应包括科研机构现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转制的模式、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等内容。(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四)单位名称、成立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等。九、转制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编委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厅、人事厅、外经贸厅、地税局、工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联合制定改制总体方案,报自治区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有关主管厅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一)各有关主管厅局要指定专门办事机构,精心组织,制定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尤其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尽职尽责地对科研机构的转制给予大力支持。中央驻桂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享受相关政策。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在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在2007年以前(含2007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企业解决。(一)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二)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困难企业。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标准为:年度亏损总额小于或等于企业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亏损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年度亏损总额大于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困难企业应按以下工作程序提出申请: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办学经费补助情况、教师工资(补助)发放花名册,申请补助当年和上年度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二、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已在其学校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在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在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由各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或留守工作处)根据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初审后,送企业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本企业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实际执行的待遇标准核定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所增加的补助费用以2005年为基数年进行计算,按以下渠道解决:(一)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前已退休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交劳动保障部门。确有困难并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亏损企业,凡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退休待遇移交手续的,由自治区财政按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企业连续亏损在3年(含3年)以上,在职职工最近3年人均工资水平均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的困难企业,自治区财政的补助比例可再适当提高。(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划拨10年补助费用交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退休教师的补差待遇尚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将尚未发放的费用随同10年费用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补发。其中:属学校已移交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费用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属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自治区财政解决。三、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四、今后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会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督促落实。六、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以维护社会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再次要求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国税函[1999]3号)及“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用说明的函”(桂国税函[1999]479号)悉。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印制、保管、运输、领购使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为规范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同意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1、手写中文四联、手写中英文四联每本30元;2、手写中文七联、手写中英文七联每本35元;3、电脑中文四联每份3.40元;4、电脑中文七联每份3.70元。以上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部门一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含发票领购簿工本费)。二、各级税务部门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结算价格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三、本文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请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广西扶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2000年广西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二十七日2000年广西扶贫攻坚实施方案2000年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区扶贫开发承前启后的一年。为了做好2000年的扶贫开发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1234610”工作思路,以解决和巩固贫困群众温饱为中心,以贫困户为基本对象,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将扶贫开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推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优势产业结合起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村的扶贫工作力度,抓好生态扶贫和教育扶贫,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21世纪的扶贫开发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二、目标任务2000年全区农村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民政救济对象以及生存条件恶劣、尚待逐步迁移的贫困人口外,其余贫困人口要全部解决温饱问题,农村贫困发生率要降到3%以下;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巩固温饱成果,降低返贫率;在总结扶贫攻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的扶贫开发10年规划,把扶贫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三、工作重点根据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2000年,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1、组织实施大石山地区30万座地头水柜集雨节水灌溉工程大会战。建设地头水柜是改善大石山地区生产条件、生态环境,解决和巩固群众温饱的有效措施。2000年,自治区安排扶贫资金2.25亿元,在28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建设30万座地头水柜(每建1座60立方米的地头水柜,自治区按每立方米1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增旱地节水灌溉面积45万亩,其中:河池地区12万座,百色地区10万座,南宁地区5万座,柳州地区3万座。建设地头水柜要同砌墙保土、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立体种养和退耕还林结合起来。要建立地头水柜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数量和质量。要坚持扶持贫困户的原则,保证每个贫困户都建有1座以上的地头水柜。在抓好地头水柜建设的同时,抓好生态环境建设,每建1座地头水柜,都要在水柜周围种竹子1亩,不能种竹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种植一些既涵养水源又能稳定增加群众收入的石山阔叶树。这项工程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这两项工程要求在2000年5月底以前完成。没有地头水柜建设任务的面上县的贫困村,要抓好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自治区水利厅按《广西旱地节水灌溉工程奖励投资实施办法》(桂水农水[1999]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2、组织实施万屯道路建设大会战。把百色、河池、南宁地区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贫困村的道路向屯延伸,2000年底前新建道路约2万公里,解决1万个屯的通汽车问题。该项工程自治区计划安排扶贫资金1.057亿元,原则上每个屯补助1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炸药、工具等物资,不足部分由地、县、乡筹集和群众投工投劳投料解决。3、组织实施20万亩“坡改梯”工程。重点扶持扶贫异地安置点搞好“坡改梯”,使扶贫异地安置群众每人有0.5亩左右的水平梯地。“坡改梯”实行“以奖代拨”政策,即先由扶贫异地安置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经自治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自治区给予每亩奖励150元。4、继续抓好1999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6件实事的扫尾工作。2000年由自治区交通厅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1998-1999年村级道路建设大会战尚未完成的桥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交通部门做好桥梁建设的有关工作,力争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建设完成;对未完成路基路面建设任务的村,所在县,乡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群众完成;村村通电主程的扫尾工作,由自治区计划、水利和电力部门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同时解决;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的扫尾工作,由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自治区另安排扶贫资金300万元,用于解决扶贫异地安置点的通广播电视问题;继续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建设,2000年安排扶贫资金800万元,用于扶贫异地安置点改善办学条件及小学校建设。(二)在抓好扶贫到村到户的同时,引导贫困地区、贫困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帮助贫困群众增加当年收入和增强市场竞争力。2000年的扶贫开发工作,在抓好扶贫到村到户的同时,要把扶贫到户同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既要着眼于解决当年贫困群众的增收问题,又要着眼于增强贫困地区长远竞争力,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要以扶贫项目为纽带,把项目、资金、技术、市场结合起来,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科技含量和开发市场上下苦功夫,进一步提高扶贫项目的效益,帮助群众不断增加收入,培育贫困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2000年自治区安排到县的扶贫贷款,除部分用于小额信贷外,其余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重点用于种养业,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县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销售市场的建设。小额信贷资金要和发展订单农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使贫困地区形成一县几品、几乡一品、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三)巩固、完善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各项工作,使扶贫异地安置的群众稳得下来,富得起来。近几年,我区已落实扶贫异地安置土地150多万亩,共下达计划扶贫异地安置贫困人口25.16万人。2000年,要在确保扶贫异地安置群众全部进点的基础上,着重抓好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一是进一步理顺扶贫异地安置点与当地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安置群众的土地使用权和户口问题,把安置点纳入当地行政区划,按乡、村委会建制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并探索在安置点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健全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内部管理制度,要通过清产核资,落实安置点债务和收益分配比例,健全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三是完善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坡改梯”和地头水柜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学校、卫生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并妥善加以管理。四是自治区计划安排扶贫贷款2000万元,继续扶持扶贫异地安置点发展经济,帮助安置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尽快脱贫致富。五是认真做好扶贫异地安置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四)加大科教扶贫力度,建立一批科技扶贫示范围、示范区。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扶贫开发进入新阶段之际,搞好科技扶贫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0年,自治区将加大科教扶贫投入力度,计划安排科技扶贫专项资金2510万元,用于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一是认真抓好科技扶贫示范国、示范区建设。建立示范园、示范区要在有工作基础、产业基础的贫困乡、贫困村进行,要围绕有推广价值的扶贫项目进行,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每个地、市要办好1-2个科技扶贫试点乡。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同科技、计划、财政、农业、乡镇企业、教育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建立示范园、示范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二是科技、农业、林业、大中专院校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扶贫开发项目的评估、实施和管理,提高扶贫项目的科技含量。三是开展多层次的扶贫开发培训活动。要根据生产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发挥现有扶贫培训网络的作用,加强对贫困户农民、村干部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扶贫企业骨干、各级扶贫管理干部的管理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和管理水平。四是通过补助部分资金购买优良品种等方式,在贫困地区有重点地推广一批名、优、特新品种,推广作物高产栽培、果树优化种植和低产果园改造、畜牧规模饲养、节水灌溉、病虫害综合防治等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带动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五)要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继续把扶贫开发工作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制定新的扶贫开发10年规划。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1999年底,我区虽已提前一年完成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预定目标,基本解决了群众的温饱问题,但扶贫开发任务并没有结束。一是全区还有少部分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要解决这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须做艰苦的努力。二是我区基本解决温饱的标准不是很高,相当部分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还不巩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还处于低水平、低标准。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贫困地区面临着更大的调整产业结构压力。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略思想,克服盲目乐观、松劲懈怠、消极厌战和保守畏难的情绪,继续把扶贫开发工作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把扶贫开发任务层层落实到部门、到人,扎扎实实地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自治区计委、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新的扶贫开发政策,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我区五大经济区域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我区新的扶贫开发10年规划,进一步明确今后我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途径、措施,引导贫困群众在解决温饱后向更高的目标前进。四、保障措施。(一)加快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小额信贷是扶贫到户、解决和巩固群众温饱、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2000年,自治区计划新增安排小额信贷资金1.3亿元,与前两年投放回收的小额信贷资金一起留在当地滚动使用,全区累计投放小额信贷扶贫资金达4亿元,覆盖贫困户达30万户150万人以上。要在巩固发展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小额信贷的同时,抓好自治区重点扶持贫困县的小额信贷试点工作。2000年上半年,计划在自治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中每个县抓好1-2个乡(镇)的小额信贷扶贫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考虑在全区山区乡、民族乡、老区乡、边境乡、库区乡中的贫困乡稳步推广。要把小额信贷扶贫与发展优势产业、推广科技结合起来,使小额信贷扶贫在我区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二)强化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0]8号)精神,对1999年财政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被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要限期追回。二是2000年所有的扶贫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坚持资金限项目走。各地、市、县的计划、扶贫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工作,已经自治区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更改。三是建立扶贫资金专户,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四是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处罚制度,凡扶贫资金不按时到位的要减少或停拨下年度的扶贫资金。五是抓好扶贫资金“报帐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六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市要在2000年4月底前对所辖县1999年扶贫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将于2000年9月,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1999一2000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凡发现有违规违纪情况的,要严肃处理。(三)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扶持力度。据统计,我区在1999年底在基本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中,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和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人口分别占40%和60%。根据我区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扶持力度,自治区计划在2000年的扶贫资金中,安排70%扶贫资金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30%扶贫资金用于扶持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对以乡为单位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800元以下的山区乡、民族乡、老区乡、边境乡和库区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资金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发展种养业和优势产业以及对扶贫干部的培训工作。非国定贫困县所在的地、市也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加大扶贫工作力度,配备好扶贫专职人员,完善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的帮扶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贫困村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四)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打好扶贫开发总体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为扶贫开发工作作出新贡献。扶贫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管理,狠抓各项工作落实;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的调度和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交通、水利、电力、林业、农业、广播电视及科技部门要积极做好技术服务、提高扶贫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效益;宣传部门要继续开展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继续实施残疾人口的扶贫攻坚计划,力争解决残疾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库区移民部门要抓好库区乡(镇)的扶贫工作、解决库区移民的温饱问题;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部分无田无地耕种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审计部门要抓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工作;经协部门要积极组织“两广”经贸协作;经贸、外经、工商管理部门和光彩事业机构要千方百计帮助贫困地区引进资金和项目,开拓市场,抓好产品销售;劳动服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务输出,增加贫困地区群众收入;统计部门要做好贫困监测、统计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扶贫开发工作,抓好贫困地区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五)继续抓好社会扶贫和外资扶贫,形成扶贫开发大合力。继续抓好社会扶贫。一是继续抓好机关包村、干部包户帮扶工作。干部帮扶要从实际出发,对于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加大帮扶力度,从信息、资金、项目、技术、销售等方面具体帮扶,使之尽快解决温饱;对初步解决温饱的农户,要帮助他们调整种养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科技水平,使之稳定解决温饱。各级扶贫工作队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抓好扶贫工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进一步做好区内对口帮扶工作,南宁、柳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市要扩大对口帮扶领域,抓好市县结对帮扶,增加帮扶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是积极实施广东帮扶广西新的扶贫协作计划,抓好广东援助项目的实施。自治区计划安排5000万元扶贫贷款,用于引导“两广”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进行协作,力求当年实施合作项目100项,到位资金3亿元。继续组织10万人的劳务输出;组织扶贫干部200人左右到广东学习培训。四是动员社会各部门、各行各业开展行业扶贫,广泛动员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继续发挥其各自优势,为贫困地区办实事、办好事。五是继续抓好扶贫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香港妇幼基金会扶贫项目的实施,为扶贫开发募集更多的资金。六是继续抓好以世界银行项目为主的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2000年前基本完成软贷项目投资计划,千方百计引进新的外资扶贫项目。(六)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综合督查与单项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领导督查和专业队伍督查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00年4月中旬,自治区将组织地头水柜建设和种仿造林专项督查组对地头水柜建设、种竹造林情况进行督查,6月份进行验收;9月份组织万屯道路建设专项督查组对万屯道路建设情况进行督查,12月底进行验收。各地、市、县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平衡发展。(七)做好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验收、总结和表彰。从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我区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扶贫开发实践,到1999年底,以解决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阶段已基本结束。为了认真总结我区扶贫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彰10多年来为扶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2000年自治区将组织对全区10多年来的扶贫开发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计划表彰一批扶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务必于2000年7月底前完成,并于8月中旬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房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四月三日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转发的通知》(桂监发〔1998〕4号)下发后,全区绝大部分地、市、县和单位,能够自觉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自查和自纠,维护了房改纪律的严肃性。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我行我素,弄虚作假,违反房改政策规定,严重影响了住房制度的改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为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问题的处理(一)职工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凡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属1998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下发前(1998年10月9日)购、建的,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购房当年的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属1998年10月9日之后购建的,一律按购房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房价款。当年当地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所在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改部门根据本市、县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测定。县和县级市报地、市物价局会同建设和房改部门批准;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等9市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房改办批准。(二)单位购买商品住房,再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购买该商品住房实际价格补足房价款。1998年11月25日(不含1998年11月25日)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房改办桂监发〔1998〕4号文件下发后,单位仍以高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商品住房,又以房改成本价出售给个人的,个人按市、县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房价款,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款。二、对住房建设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一)桂政发〔1998〕63号文件下发后,单位在住房建设中不按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住房面积标准建设公有住房;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建设报批手续,擅自建设公有住房;在住房竣工时间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单位利用公款购买商品住房用地给个人集资建造住房,其商品住房用地的费用按住房所占份额必须由集资者自行承担,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意见处理。(三)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同意集资扩建的住房,其扩建部分,职工必须按房改成本价的构成标准补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住房扩建后,其建筑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的意见处理。不经批准擅自扩建的住房,其扩建的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三、对出售公有住房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一)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中,将公有住房出售给房改政策规定以外的购房对象,责令其单位收回已出售的住房,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二)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在住房竣工时间或售房时间上弄虚作假的,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房地产或房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不按住房实际面积、实际使用年限、装修、地段、楼层等状况和折扣政策进行评估的,一律予以纠正,由职工本人补足房价款,并视情节以重追究评估人员的责任。(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对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一)单位利用公款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土地上建设住房,违规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给职工个人的,由职工个人按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足房价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买公有住房的,除按规定购买的一处(套)公有住房外,责令其退出多购的公有住房;拒不退出的,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利用职权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其装修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其个人补交费用,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四)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清理纠正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个人不按上述规定补交房价款的,不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能上市交易,超面积部分必须按市场租金租赁使用,不愿租赁的退出原购住房。(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住房资金管理政策规定,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房改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产生社会分配不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密切干群关系,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清理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房改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对多购(租)住房的,要责令其退回;住房产权单位要将收缴的各类违纪违规房款存入所在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在清理和纠正房改违纪违规过程中,要增强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透明度,各单位要张榜公布职工和领导干部购建住房的面积、所交房款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个人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桂政发〔1997〕46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蚕种改造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取消水果技术改进费已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降低小煤炭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农业信息网络服务费等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本通知要求取消的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注销、收回或变更已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财政主管部门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收回并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级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1997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收费的部门,一经发现,要按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来的24项收费项目,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二)后,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推向市场,加快整顿中介服务机构的步伐,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三、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附件二: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经费目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年四月五日附件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原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一)农业和丝绸部门1、蚕改费桂政发〔1993〕33号2、蚕茧管理费桂政发〔1993〕33号(二)水果办水果技术改进费桂政发〔1986〕20号桂政发函〔1998〕69号(三)电子工业部门1、上缴管理费桂价字〔1988〕109号2、电子产品许可证申报手续费桂价字〔1988〕109号3、企业标准审查费(争创优标准)桂价字〔1988〕109号4、产品鉴定资料审查费桂价字〔1988〕109号5、采用国际标准现场审查验收费桂价字〔1988〕109号6、组织鉴定活动费桂价字〔1988〕109号7、科技进步奖申报费桂价字〔1988〕109号8、技术业务学习班收费桂价字〔1988〕109号(四)邮电部门1、市内电话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2、市话建设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3、电报通报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4、给据邮件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5、印刷品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6、机要文件附加费桂政发〔1988〕83号(五)文化部门对从以下五个方面收取的文化经营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103号、1994年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第二号通告1、舞厅、歌厅2、桌球3、电子游戏机4、卡拉ok厅5、综合游乐场(六)劳动部门1、地、市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县劳动服务桂价费字〔1992〕217号公司待业保险管理费2、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收取市待业保险桂价费字〔1992〕217号管理费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交管理费(指对桂价费字〔1992〕217号以下方面收取)(1)商业、饮食、服务业(2)工业生产企业(3)交通运输、装卸、搬运业(4)建筑修缮业(5)其他行业(七)消防部门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桂价费字〔1996〕409号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原批准收费文号原收费标准降后收费标准项目(一)煤炭部门小煤炭管理费桂政办〔1989〕井口煤销售井口煤销售收入7%,104号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桂价字〔1988〕收入10%政厅另文调低上交比例109号。(二)税务部门基建项目教育桂政发〔1994〕单项工程总投单项工程总投资1%附加费84号资1-3%(三)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桂价字〔1989〕工业、大牲畜工业、大牲畜成交额0147号1994年成交额1%,.8%,并实行定额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厅第二号通告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其他商品成交其他商品成交额1.6额2%%,并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桂价字〔1989〕从事购销活动从事购销活动的0.5147号1994年的0.5%-%并实行定额征收,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1%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厅第二号通告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从事劳务的1从事劳务1%,并实行%-2%定额征收,具体定额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附件二: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费、有偿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目录农业部门的农业信息网络服务费、土地肥料测试收费,审计部门的审计事务所收费,财政部门的会计事务所收费,工商部门的市场设施租赁费,商标代理服务收费,专利部门的专利代理收费,经协部门的经济技术协作服务收费,气象部门的避雷针检测收费,外事部门的车辆对外服务收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版权代理服务费,烟草系统的烟草制品及原料检测收费,机要部门的机要通信业务有偿服务收费,地震部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农机部门的拖拉机的二号保养维修费、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农机作业服务费、农机修理工培训费、各种机手培训费等20项收费转轨为中介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价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将民政部门的殡葬收费、社会福利院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广播电视部门的有线电视收费等4项收费转轨为公益性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听证会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第二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审核同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上报的《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第二期项目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沿海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抓紧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第二期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开展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部署和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全面开放开发的总体战略构想,在总结一期大会战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争通过两年半左右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基础设施整体水平,逐步完善沿海三市临海工业区基础设施;基本满足“十一五”末“亿吨大港”建设对铁路、公路、航道等骨干集疏运系统的需要;满足规划建设的林浆纸、石化、电力、大型钢铁等重大项目及今后一段时间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的需要;满足在沿海建设若干重大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的需要。第一、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完成后将新增原水供水能力251万吨/日,其中自来水供水能力新增10万吨/日;新增沿海5万吨级以上航道96.3公里;新建和改扩建铁路32.2公里;新增和扩建临海工业区道路和公路222公里;新增临海工业区送变电容量1685兆伏安,11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1045公里。(二)基本原则。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要坚持区域统筹、整体规划,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为主,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二、建设项目根据二期大会战的原则和目标,二期大会战项目安排铁路、航道、水利供水、道路、电网等五大工程33个子项,总投资58.4亿元。其中:实施项目26项,总投资46.1亿元,这类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强,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年内开工条件;备选项目7项,总投资12.3亿元,这类项目建设虽然必要性强,但从项目建设紧迫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看,可适当放缓,待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且其他建设条件落实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进入实施项目,适时开工建设。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的布局情况如下:(一)按行业分布。1.铁路工程3项。其中实施项目1项,即防城南站至企沙铁路支线工程;备选项目2项,即北海铁山港铁路支线工程、钦州港至犀牛脚地方铁路大榄坪段工程。2.航道工程4项。其中实施项目3项,包括北海铁山港5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防城港东湾10万吨级航道工程和防城港西湾航道扩建工程;备选项目1项,即钦州港金鼓江航道工程。3.水利供水工程7项。其中实施项目5项,包括钦州郁江调水工程、钦州临海工业区原水输水二期工程、铁山港供水二期工程、北海铁山港水厂及管网工程、防城港木头滩补水工程。备选项目2项,即钦州港大榄坪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防城港大垌水库工程。4.道路工程10项。其中实施项目8项,包括北海铁山港兴港路、北海铁山港七号路、北海工业区路网工程、钦州港金鼓江一号路南段二期工程、钦州金鼓江二号路南段工程、钦州大榄坪工业区二号路、防城港江山至白龙二级公路、防城港东湾工业区配套道路工程。备选项目2项,即钦州大榄坪至三墩二级公路一期工程、防城港钢铁基地配套公路。5.电网工程9项。包括钦州久隆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防城港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大墩海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钦州高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久隆变配套送出220千伏电网工程、钦州电厂-港口220千伏送电工程、北海市110千伏输变电及线路工程、钦州市110千伏输变电及线路工程、防城港市110千伏输变电及线路工程。(二)按市分布。北海市实施项目8项,总投资14.1476亿元;备选项目1项,总投资1.7亿元。钦州市实施项目10项,总投资15.6972亿元;备选项目4项,总投资6.4644亿元。防城港市实施项目8项,总投资16.2749亿元;备选项目2项,总投资4.1533亿元。三、资金筹措(一)资金筹措总体方案。自治区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资金筹措,在政府补助资本金的基础上,更多地利用市场,依靠项目业主,申请金融机构贷款,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解决,同时积极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化经营,实现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的良性发展。第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33个项目,其中实施项目26项,计划总投资46.1亿元,按自治区补助、业主和各市自筹三个层次筹措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主要考虑航道、铁路、供水和道路四类项目,补助比例为:航道、铁路、供水项目按概算总投资40%补助资本金,道路项目按概算总投资35%补助资金。该比例与一期大会战相比,除供水项目持平外,其余项目都略有提高,其中:航道项目从35%提高到40%;交通公路项目从25%提高到35%;园区路网项目从30%提高到35%;铁路项目一期未安排。总的资金构成如下:1.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10.5亿元,占总投资21.5%。2.自治区交通资金和水利资金3.7亿元,占总投资7.6%。3.三市配套资金11.6亿元,占总投资23.7%。4.电网项目业主出资15.2亿元,占总投资31.1%。5.铁路和供水项目业主筹措7.9亿元,占总投资16.2%。(二)自治区补助资金筹措方案。自治区出资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按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三年安排,共需出资14.2亿元,具体筹措方案:1.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共安排4.5亿元,其中:2006年安排1.55亿元,2007年安排2亿元,2008年安排0.95亿元。2.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共安排6亿元,其中:每年安排2亿元。3.自治区交通资金共安排2.7亿元,其中:2006年安排0.5亿元,2007年安排1.5亿元,2008年安排0.7亿元。4.自治区水利资金共安排1亿元,其中:2006年安排0.2亿元,2007年安排0.4亿元,2008年安排0.4亿元。(三)自治区补助资金出资形式。自治区出资部分属自治区直接投资,其中:经营性项目(铁路和供水项目)纳入自治区投资管理范围,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自治区所有。这部分投资由自治区指定企业法人,代表自治区投资和管理,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自治区补助资金出资代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投资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非经营性项目(路网和航道等公益性项目)自治区出资作为自治区补助资金,直接安排给各市,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核算,由各市行使管理职能。四、2006年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根据以上自治区补助资金筹措方案,2006年共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4.25亿元。(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区财政专项资金共安排3.55亿元,具体安排如下:1.安排项目资本金2.85亿元。2.安排广西北部湾投融资公司资本金0.5亿元。3.安排前期工作经费0.2亿元。(二)自治区交通资金安排0.5亿元,自治区水利资金安排0.2亿元,共0.7亿元。五、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协力推进。由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大会战的各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总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沿海三市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制定项目进度目标计划,把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任务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到位。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和政府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服务项目,服务基层。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和许可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协调、配合、指导三市和项目业主搞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确保选定的实施项目在2006年底前全部开工。项目业主要按进度目标要求,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报告。(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各相关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不断创新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更多地用市场和开放的办法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凡是能通过市场筹措的,都要运用市场机制,招商引资,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各相关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联系、汇报和沟通,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债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大会战建设。要在认真总结一期大会战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二期大会战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按照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自治区出资部分的拨付,按工程进度比例拨付,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三)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按照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项目计划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成熟一项,下达一项。切实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大会战项目的建设质量。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四)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沿海大开放、大建设、大发展的会战氛围。自治区及沿海三市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沟通、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自治区开展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大意义,跟踪报道大会战项目进展情况,弘扬大会战建设的先进典型事迹,持续不断地掀起宣传热潮,努力做到让全区人民都关心大会战,以实际行动支持大会战,营造大建设、大发展的氛围。(五)二期大会战的启动和竣工时限要求。2006年7月,自治区召开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开工现场会,正式启动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至2008年自治区50周年大庆前,二期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所有项目竣工投产。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代办护照签证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你办“关于请求调整代办签证费的函”(桂外函[1999]135号)悉。鉴于近年来交通、通讯及差旅费的调整,使赴广州、北京代办因公护照签证成本费用增加,为保证我区代办护照签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0]114号文的规定,现对你办赴广州、北京代办因公护照签证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你办在代理赴广州、北京办理护照签证时,向委托方收取每本300元的代办签证费。二、代办护照签证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 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但对各地生产的药品,必须经地方物价部门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和登记。中药饮片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计价管[1998]139号文的有关规定,除麝香等少数品种外,绝大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中药材的批发价、零售价和中药饮片的批发价、零售价、品质等级差价则实行差率控制,损耗率、费用及差率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中药饮片价格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现区医药局拟与我局进行调查,尽快根据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广西的具体贯彻意见及实施办法。对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我局桂价工字[1998]024号文已明确规定,按医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已下放各地、市、县。四、关于粮食优良种子价格。自治区物价局已就修改现行的粮食良种种子作价办法发函征求各地、市物价部门的意见,待有关意见反馈后再进行修定。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立项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审批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按上述规定,上报自治区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一定要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签署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的各种证照、票据,其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而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范围的,以对方自愿购买,无强制性的证件、票据应实行市场调节;对社区服务方面的收费,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社区服务管理费)按审批权限办理外,其他收费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六、关于非义务教育机构利用自筹资金购置计算机,对内部和社会开放,收取上机实作费用的问题。我局认为,只要不与学校教学计划强制挂钩,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应以自愿为原则,地、市所属学校其对外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是否参与管理,由地、市自定。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应授权地、市审批的建议。目前我局已草拟了《广西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下发各地、市及有关区直部门,就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办班的收费问题征求意见,该《办法》将解决地、市所提出的问题。八、关于初三、高三补课费由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其合法化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94号文已明令取消补课费,不宜恢复。九、关于对一些属全区性、带服务性的收费和各种中介服务收费建议自治区制定收费幅度或中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此要求是合理的,今年我局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十、关于大中专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审批权的问题。我局和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437号函复已给予明确,请按此函处理。十一、关于授权地、市印制收费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第三条规定: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为有利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其印制工作仍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进行。十二、受行政部门委托,向消费者提供强制性服务的经营收费,如检测站收费等,为了更好地衔接好地区、部门间的价格水平,定价权不宜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停车场服务、旅游景点门票等重要经营性收费,我区实行的是自治区制定统一收费管理办法,区、地(市)、县三级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级物价部门的分工是比较适当的,在新的定价目录出台前,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十三、铁路、航空延伸服务费及地方邮电通讯、公路运价等定价权限,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在中央及自治区两级,因此此类收费不宜下放地、市。十四、最近我局已下发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放开全区餐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也已进行改革,由规定评定改为自愿委托评定。按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的规定,接待团体、团队、会议的客房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饭店接待散客的门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为及时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科学地制定适合我区区情的价格政策,自治区物价局除在宏观上制定全区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及协调各地价格水平外,还应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饭店价格。十五、城市供水及公交由自治区管理既有利于治理价外乱收费,协调平衡各城市的价格水平,避免互相攀比、轮番涨价,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国发明传[1996]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80号文件的精神;而且自治区在管理这部分价格时,历来注重充分发挥地(市)、县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都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含价格听证等)、报当地政府讨论通过后经地(市)审核,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城市供水及公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由自治区物价局实施统一管理,不宜下放权限。十六、自来水管道安装工料费一直以来管理权限都在地方物价部门,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十七、环卫有偿服务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77号文明确了区辖城市及县级市的生活垃圾收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及垃圾处理费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但自治区目前只是制定一个最高限标准,具体水平仍由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最高限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其余如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和公厕等环卫收费以及除区辖市、县级市外其他县的所有环卫收费,均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十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审批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由区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住宅、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与管理。十九、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目前我区主要有房地产咨询、评估和经纪等,这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管理,自治区物价局无权下放。二十、关于价格监督检查与明码标价监管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国家计委尚未出台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在新的分工管辖规定出台前,我区仍按现行的管辖模式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明码标价的监管。二十一、关于成本调查经费问题。目前国家专项拨款下达的成本调查经费属于补助性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从财政部门争取解决,每年的成本调查经费我们将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尽可能多拨给调查市、县。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广西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你会《关于申请办理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保证我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你会注册会计师培训费为200元/期·人(每期不少于40个课时)。注册会计师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会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据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截至1998年8月31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等7市共有空置商品房206.24万平方米,占用资金约20亿元。因此,努力消化这些空置商品房,对尽快回收建设资金,提高资产效益,稳定社会,促进流通,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府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作如下通知: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为主、积极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为原则,采取政府组织、降低价格、提供优惠等办法,鼓励个人购房,推进住宅商品化,切实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盘活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促进广西经济发展。二、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条件空置商品住房确认的基本条件是:(一)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尚未售出;(二)商品住房权属明晰,无纠纷。三、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时间安排自发文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四、方法步骤(一)明晰空置商品住房的权属关系。第一,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银行对现有的空置商品房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空置商品房的数量、类型,并分别登记造册。第二,做好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工作。空置商品住房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银行组成审验小组进行确认。第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未定的商品房的权利人必须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超过3个月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代管期为1年。代管期内,原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确权的,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四,对房屋产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追索空置商品住房的债务。空置商品住房的债务由金融机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各债权人依法追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贷款,经债权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空置商品住房抵债。各债权人可根据空置商品住房的评估价值与开发企业签订空置商品住房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双方商定。在抵押期内,债权人和开发企业都可以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款直接进银行帐户用于还债。抵押期满,债权人有权拍卖用于抵押的空置商品住房,拍卖款优先用于还债。(三)空置商品住房的销售办法。空置商品住房经审验小组确认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进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五、有关政策(一)降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让利于购房者。凡属空置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按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销售。(二)银行利息优惠。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空置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按银行贷款减免息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对其逾期贷款减免罚息。(三)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对空置商品住房的消化,商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四)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住房按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销售的,经空置商品住房审验小组核定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地补偿或其他补偿方式进行对接。(五)把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结合起来。对部分配套、独立、质检合格的空置商品住房,经过评估后,采取价值补偿的办法,将空置商品住房转化为拆迁安置房。(六)把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解决教师、学生公寓结合起来。凡学校需要解决教师、学生住宿用房,应优先优惠考虑消化空置商品。(七)免征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八)在项目所在地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的外埠人士可办理户口落户,即每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可安排一个户口,依此类推。(九)允许全区各地有经济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到北海、防城港市购置空置商品住房,也可以收购那些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竣工后作为分支机构或培训、度假疗养、学术研究等基地。六、组织领导为保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广西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贫困高危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6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贫困高危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六年六月十日2006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贫困高危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实施方案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已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保护和促进母亲安全已成为当今世界公共卫生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妊娠人生大事,务使母亲平安”,已成为全世界共同行动的口号;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确保贫困的孕产妇在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因贫困而放弃生命,降低我市的孕产妇死亡率,市委、市人民政府把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列为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农村为重点,调整和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强化城乡妇幼保健三级网络的管理,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面提高我市妇女的健康水平。二、项目目标(一)总目标。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使贫困的孕产妇在发生危及生命的并发症或合并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不因贫困而放弃生命,使全市的孕产妇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二)支持目标1.住院分娩率:2006年全市达95%以上。其中兴宁区、西乡塘区及三个开发区为99%以上,武鸣、宾阳县要达到98%以上,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江南区、上林县、横县及隆安县达到95%以上,马山县要达到87%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以上)。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以县(区)为单位,2006年达到85%以上。其中江南区、兴宁区、西乡塘区及三个开发区、宾阳县要达到90%,武鸣县、邕宁区、良庆区、青秀区和横县要达到88%,上林、隆安县要达到80%,马山县要达到75%。三、项目经费市财政投入60万元。县(区)经费:每发生一例贫困高危孕产妇救治费用,先按“降消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贫困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补助方案报销程序报销后,未报销经费县(区)再按30%比例给予补助,70%由市财政报销。四、项目内容(一)项目执行期: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二)救治对象:凡我市常住户口或是与本地居民结婚居住本市的城乡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夫妻为低保人员;(2)伤残人员;(3)人均纯收入1200元/年以下的人员。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危重孕产妇并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实施抢救的,给予免费救助。各县区卫生局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贫困孕产妇的认定,审批救治对象的《申请表》、发放《预救助卡》。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提出申请,市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指导小组审核提出诊断处理意见,报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三)项目免费范围:重孕产妇的抢救费用,即抢救用的药品、血液制品、必要的检查、心电监护、呼吸机等。五、指导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将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方案落实到实处;(二)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大力开展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转变观念,让母婴安全的科普知识深入城乡社区,做到家喻户晓。实施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五)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辖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强对南宁市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领导,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南宁市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郑军健副市长臧国平副市长副组长:卫自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成员:农冰市发改委常务副主任秦赣江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杨晓钊市卫生局常务副局长杨文山市民政局副局长梁英汉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松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魏永泉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黄寿疆市总工会副主席陈晓团市委副书记蓝岚市妇联副主席杨敏武鸣县副县长何家军横县副县长马勇军宾阳县副县长黄籍上林县副县长刘东方马山县副县长莫月清隆安县副县长何并文兴宁区副区长岳凤军青秀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梁英浩西乡塘区副区长韦茵邕宁区副区长陈晓红良庆区副区长秦文彦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郝喜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融健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南宁市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科,办公室主任杨晓钊(兼);副主任朱丽茵(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钟喜红(市卫生局基妇科副科长);成员为各县区卫生局局长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和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本项目工作领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督查人员,及时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全面、深入了解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要求,对孕产妇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发现一例,报告一例,转诊一例、救治一例。财政部门要把本项目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量及工作进度及时下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审核、检查。民政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核定贫困孕产妇救治对象,把贫困孕产妇救治列入城市和农村的贫困医疗救助范围。市属新闻媒体要加大市委、市政府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宣传,免费刊播母婴安全知识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今年的3-4月应加大宣传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内容的报道力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母婴安全知识,协助落实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三)加强督查工作。为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项目办公室成立督查小组,主要负责为城乡贫困危重孕产妇提供免费救治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检查指导,规范孕产期全程跟踪管理和高危管理,下基层检查了解贫困孕产妇的核定过程、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情况;了解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的费用情况;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协调领导小组,协助解决相关问题;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织相关适宜技术和管理的培训。督查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钟喜红(兼)副组长:曹静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长潘春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成员:朱微微李芳谭永萍李颖班海清李桂雄周碧华邓汉熙莫萍督查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管理科。办公室主任潘春惠,副主任朱微微;督查小组每月到县区督查一次;市政府每年组织全面督查二次。七、信息统计各县区卫生局每月5号前要将上月的孕妇数、产妇数、贫困孕妇和产妇数,持《预救治卡》的孕妇数、产妇数,已获得免费救治的人数,报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再报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本方案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下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