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会计人员、收费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保证我区会计人员和收费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培训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人员、收费人员培训费全区统一标准(每天不少于6个课时)为:高级会计人员25元/人·天;中级、初级会计人员15元/人·天;收费员15元/人·天。培训资料费(含课本、讲义费)按实际价格或成本另行收取。二、会计人员、收费员培训收费属事业性收费。经合法机关批准或授权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手续,亮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区教育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我区硕士研究生报名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1999]199号)收悉。考虑到我区现行研究生报名考试采取了新的手段,招生成本不断提高,1993年制定的收费标准已难于维持正常的招生工作,为确保我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报名费20元/人;考试费20元/科(含评卷费、录取费)。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请你厅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
-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离休干部是在中国革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老年群体,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保证我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在制度规定范围内报销的政策。属于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按上年度同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开支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划拨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对原属财政开支现已整体转为不属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整体划转时的规定执行。如单位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确实困难,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二、不属于财政开支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财政开支事业单位上年同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平均数加上合理增长部分提取医疗统筹费(逐年类推),交缴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医疗证,实行定点医疗。统筹费使用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适当补贴,按年度拨付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租赁、承包、合资、兼并、联合、股份制或个人及集团收买等形式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纳入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承担按政策规定报销的医药费。为保证离休干部老有所医,这些改制企业要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按第二条规定交缴医疗统筹,到卫生干部保健部门为离休干部办理公费医疗证。四、破产、停产、倒闭、严重亏损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用企业土地使用出让所得,或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企业拍卖资金中支付。上述办法解决不了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五、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了解医疗制度改革中涉及离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把离休干部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问题落实好。任何单位都不能拖欠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1月30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的通知
- 各是、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南发[2001]11号),全市各部门对现行的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由市改革审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了审核意见,该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随文公布。各有关部门对于转日常工作事项,不得再设置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要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审批,但需要进行监管的应加强监管,以防管理上的疏漏;属于市级取消后下放县、区的,有关部门须在接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对于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由市改审办函告各有关部门,各部门要明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的精神,对暂予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阻碍优化经济运行软环境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及时进行清理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取消。另外,各有关部门原来上报的事项中,有的不属审批事项,凡属此类事项,要按规定办理。附:1、《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2、审批、核准、备案、转日常工作的概念界定。附件一南宁市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转日常工作事项目录一、市财政局(7项)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2、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及决算3、税收先征后返还4、预算收入减(免、缓)征5、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减免6、政府专项资金减免、缓交7、住房资金年度预算及呆帐贷款核销二、市计划委员会(7项)1、市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及年检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认定3、房地产开发预备项目计划4、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5、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基本建设项目6、地方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7、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三、市交通局(13项)1、非营运车辆申请《非营运证》2、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3、一、二、三级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等级评定4、上级机关审批的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年审、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5、上级机关审批的水路运输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址、更名、变更法人代表6、农拖、摩托车养路费年检7、权限以上营业性道路运输及服务业经营许可8、权限以上营业性水路运输及服务性经营许可9、专用公路规划10、一、二、三类民用运输船舶修造11、经营车辆检测站12、大中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13、从事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和开办营业性教练场四、市医药管理局(6项)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4、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5、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开办资格初审初验6、药品生产许可的初审、初验五、市物价局(2项)1、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2、权限以上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4项)1、资产经营公司对外转让产权2、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限额以上不良资产核销3、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净资产评估值限额以上国有资产整体出售4、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七、市科学技术委员会(4项)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2、广西区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3、软件企业和产品认定4、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及年检八、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8项)1、对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2、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4、商品市场建设联合审核5、流通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6、铁路专用线共用申请7、煤炭经营资格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9、技术引进及限额以上技改项目10、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认定及年检11、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确认12、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1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回证及生产设施新(改、扩)建14、进口监控化学品认证15、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和临时生产许可16、缫丝绢纺企业准产17、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18、酒类产品生产许可九、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7项)()1、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内销3、劳务输出合作业务4、限额以上合营企业的受托经营:5、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及机构6、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7、中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项目8、产品出口及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认定9、各类企业中请进出口经营权10、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11、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12、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页内进口涉证管理的物品及自用免税物资、汽车13、外资企业邀请国(境)外人人员来访1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设立:15、出口退税稽核16、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17、机电产品进出口(由经贸委划转)十、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项)1、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十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项)1、高新区内建设用地2、高新区内土地登记十二、市贸易局(5项)1、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和临时生产许可2、酒类批发许可3、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4、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5、拍卖企业设立和重要事项变更十三、市乡镇企业局(1项)1、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十四、市建设局(14项)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申清和资质等级验证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3、房屋拆迁企业从业资格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从业资质及验证6、建筑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业资质及年检8、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从业资质及年检9、城市燃气企业从业资质及年检10、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建设方案11、城市供水企业从业资质及验证12、旧区改建项目1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及年检14、商品房预售前配套建设十五、市规划管理局(6项)1、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分区规划的重要详细规划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取消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定点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止许可5、乙级、丙级规划设计单位资质6、城市专业规划十六、市土地管理局(12项)1、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减免缓交2、审批两万元以下土地出让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减免3、评定土地等级、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4、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改变土地用途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含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及委托持股7、农用地转用征用8、土地开垦、整理、复垦项目立项9、农村建设用地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1、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12、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十七、市房产管理局(8项)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2、业主(使用人)管理委员会建立登记3、国有直管公房租金减免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5、国有直管住房出售6、国有直管非住房出售7、物业管理企业二、三级资质及验证8、设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十八、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1、占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设置经营摊点,临时户外广告、标语牌、招贴栏、指示路牌十九、市园林管理局(5项)1、买卖、转让、移植、修剪古树名木2、市级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3、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4、建设项目绿地率5、游乐园立项二十、市环境保护局(3项)1、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合格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废物进口许可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1、结建防空地下室立项2、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初步设计3、检查承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二十二、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5项)1、南宁市乡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2、已购公有住房上市3、单位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4、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廉租房)建设项目5、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建设成本二十三、市民政局(21项)1、社会福利基金使用2、设立社会福利机构3、核发社区服务业证书及年检4、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5、军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6、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7、救灾资金的使用8、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生活补贴9、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费的增加调整10、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11、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地厅级医疗待遇确认12、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1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待遇的调整14、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死亡后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15、南宁市村(居)委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16、追认革命烈士17、地名命名与更名18、行政区划调整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退役伤残军人评残换证20、设立公墓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2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年检二十四、市外事办公室(1项)1、处级领导干部(含企业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项)1、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区外小汽车,国有(控股)企业购买超标小汽车二十六、市法制局(1项)1、行政执法证件二十七、市司法局(4项)1、律师事务所设立2、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4、公证员注册二十八、市公安局(32项)1、核发《保安人员资格证书》2、核发《行业场所治安培训合格证》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4、经济民警队的干部配备5、经营机动车修理业6、化学危险品储存限量7、装运化学危险物品通过市区8、内部保安服务许可9、移动、改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10、金融单位运钞车“131”免检通行证及年检11、设置停车场和停车场设计方案12、金融单位守护、押运人员“守押证”13、新建、改建道路的道路走向、路幅宽度及车行道宽度设计、施工、竣工验收14、美容院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5、卡拉ok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6、录像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7、歌舞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8、电子游戏室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19、夜总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许可20、娱乐场所企业注册登记前审查21、外国人中请永久居留资格22、内地居民到香港、澳门定居23、公民因私往来澳门地区探亲24、外国人到华定居、华侨回国定居,台、港、澳居民回大陆(内地)定居25、申请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26、经营民用射击场所许可27、经营典当业许可28、经济民警队的建立29、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及产品生产和销售30、网吧安全31、经营刻字业许可32、经营多色复印业许可二十九、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3项)1、华侨修复祖墓2、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3、台湾同胞捐赠项目三十、市农业局(4项)1、兽药生产许可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4、内陆水域使用养殖许可三十一、市卫生局(14项)1、核发《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及换证2、医疗机构外聘医务人员资格3、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格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5、母婴保健监督员资格6、核发《疟疾检疫证》7、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年检8、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验证9、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10、医疗广告证明11、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及验证12、建筑材料实施放射卫生防护强制性标准认定及年检13、集中式食(饮)具清洗消毒机构卫生许可及验证14、指定食品和食品用产品卫生许可三十二、市广播电视局(6项)1、电台、电视台节目套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频道设置2、地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3、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4、有线电视台(站)设计安装许可5、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6、宾馆饭店设立闭路电视系统和视频点播系统三十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项)1、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的确定及技改资金补助2、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和增值税、所得税的减免三十四、市副食品局(4项)1、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2、饲料准产及年检3、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立4、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三十五、市林业局(11项)1、森林经营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2、紧急情况采伐林木3、义务植树(以钱代劳)4、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含建立狩猎场)5、森林经营利用规划和重大林业开发项目6、建设工程征、占用及限额以上临时占用林地7、建立林区森林防火检查站8、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及年检9、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10、出自治区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11、有木材收购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三十六、市新闻出版局(5项)1、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资格认定2、公开出版发行报刊的创办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复制4、书报刊印刷企业许可及年检5、出版物批发许可(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三十七、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2项)1、一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2、农机培训许可三十八、市文化局(3项)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及验证三十九、市水利电力局(5项)1、水资源费使用2、自治区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资质4、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5、围垦、填堵河道四十、市粮食局(1项)1、核发《广西粮油外运出省准运证》四十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项)1、市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确认四十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1项)1、核发百岁老人“寿星津贴”四十三、市旅游局(8项)1、旅游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2、旅行社经理考试资格3、全国导游考试资格4、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5、“一日游”经营业务6、开发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和涉外旅游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7、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认定8、国内旅行社设立、经营范围变更及年检四十四、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2项)1、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资格2、外地政府驻邕办事机构设立或撤销四十五、市教育委员会(10项)1、中小学校聘用外籍教师2、校办企业的成立、撤销、停业3、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返还4、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部分)年度检查(归由市民政局年审)6、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认定7、校办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8、校办企业资格认证9、高(完)中申报自治区素质教育一级学校10、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减免四十六、市劳动局(13项)1、设立锅炉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2、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销企业资格(初审)3、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初审)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5、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6、国企下岗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缴纳7、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核对拨付8、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9、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10、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l、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2、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13、外国人、港台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四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1、南宁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四十八、市人事局(5项)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委会的组建2、政府行政表彰、行政奖励3、高级专家提高退休待遇4、聘请外国专家项目、非经贸性人员出国(境)培训5、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点的认定附件二审批、核准、备案、转日常工作的概念界定审批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在规划、计划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裁定的行为。其特点是由于受规划或计划指标、额度的限制,申请人即使符合设定条件也不一定能获得批准,管理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核准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照设定条件,作出“符合的给予批准、不符合的不予批准”裁定的行为。其特点是只要当事人符合设定条件就应批准,管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备案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某项行为、决定之前或之后,接受其书而报告情况以便监管的行为,规定事前备案的不得事后备案。其特点是当事人无须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按有关规定作出某项行为或决定。但依法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进行书面报告。转日常工作是指依法具有管理权的机关,原审批事项被清理取消后不得再设置审批程序,但按部门职能仍需进行管理的工作。它包括三种情况:(1)虽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是审批事项,但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予取消,而在实际工作中仍须进行过渡性管理的事项;(2)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机关加强管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审批事项,在实际操作中按惯例须办理有关手续的事项;(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当事人提出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中请,进行初审后,方能报上级机关或其它同级机关裁定的事项。注:桂发[2001]23号文件没有将审核作为审批事项来立项。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再就业援助行曲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拟在全市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开展的“五个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都来援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促就业、续保险、保生活”为重点,切实帮助协议期满将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使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生活获得帮助。二、援助内容(一)政策援助1、进入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较集中的企业、社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2、走上街头开展全市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并给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印发《再就业优惠证》,让他们全面了解各部门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参加此项援助活动的主要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人民银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二)职业指导援助主要采取群体指导和个体指导两种方式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指导。1、群体指导:主要是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按企业、年龄段或同一就业意愿分类,相对集中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召集一些创业成功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成“再就业演讲团”深入企业,用他们的亲身经历来启发引导下岗职工转变观念,激发再就业的积极性。2、个体指导:通过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测试,科学地分析他们的就业能力及就业方向,为他们提供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愿望。此项援助内容由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职工失业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1、积极采集就业信息,随时免费为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2、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市人才交流中心每半个月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发布一次《就业信息专集》。新闻媒体要热情支持这项工作,经常向社会发布就业信息。3、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发或腾出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如门卫、花工、勤杂工等,提供给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就业。4、积极开拓社区就业渠道,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门卫、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维修、托老托幼、配送快递等社区服务的岗位工作。5、企业再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城区劳动服务公司通过调查了解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对确实未就业的,要积极有效地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6、每月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一次专场招聘会,在下岗失业人员相对集中的企业、街道办事处可以就近为他们组织专场招聘会。7、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劳务输出工作。(四)技能培训援助1、选择有市场需求而且适合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职业和工种,确定一批技能培训项目,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服务。2、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在劳动力市场设立培训报名窗口,做到“随报随学”。3、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潜力,动员各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为他们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此项援助行动主要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社会培训机构负责。(五)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后,要及时与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向他们发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通知》。2、开设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窗口,及时为他们办理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免费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查询服务。每年定期向他们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3、为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开设政策咨询电话。此项援助行动由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市职工失业管理所负责。(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1、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事业委托代理服务。2、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个人提供档案代管,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完全失业期间,即个人享受失业保险期限内,可提供档案免费代管及相关服务。3、在档案代管期间,可代办个人的调动、劳务输出、职称评定、住房、工龄以及档案转移、养老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服务。此项援助内容由市劳动局(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负责。(七)生活保障援助1、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逐户排查,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再就业援助行动等给予帮助。2、同一单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超过10人的,市职工失业管理所可以集中统一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审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咨询。3、发动全市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为特困企业捐资助困,通过“一帮一”或“多帮一”的方式,解决国有特困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生活困难。4、在全市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募捐活动,所筹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此项援助内容由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市职工失业管理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八)特困群体援助1、各企业、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跟踪调查和实施重点援助,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定期走访特困家庭。2、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要分别组织工会会员、妇女群众、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为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帮困服务。3、市民政局、各城(郊)区政府要为特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援助。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召开全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动员大会、举办咨询活动日、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周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行动专场活动,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援助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紧密结合全市开展的“五个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抓好援助行动的落实工作,把开展援助行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劳动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三)加强宣传,进行舆论监督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援助行动的各项措施,扩大援助行动的社会影响,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懂得再就业优惠政策并知道如何得到援助。对援助行动做得好的典型和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对刁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行为予以曝光。(四)各方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协调组织或工作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抓紧部署援助行动。1、8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将有关优惠政策的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到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印制成《再就业优惠证》。2、市职业指导中心要在8月底前组织好职业能力测评试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集到的就业信息从8月份开始,要向新闻媒体按时发布。3、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底前将开展或腾出的就业岗位信息报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4、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在8月底前将培训项目报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5、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和市职工档案托管中心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和档案托管的前期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6、各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在8月底前将逐户排查的特困下岗职工名单报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表格由市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并分发)。7、各城区、各主管部门要召开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议,发动下属企、事业单位帮助特困企业,所帮助的特困企业及人员名单要在8月底前报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市再就业援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提供特困人员详细地址和困难情况,以便他们组织志愿者进行帮困工作。9、市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整个援助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定期表扬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并以简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南宁市劳动局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管道燃气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请求给予南宁市管道燃气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南管燃发〔2006〕49号)收悉。《南宁市管道燃气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已由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组织审核,根据南宁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的《审核报告》及《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建设南宁市管道燃气扩建工程项目。二、建设规模。供气规模:18530万标准立方米/年;储存规模:6200立方米;供气能力:7万标准立方米/小时;服务范围:发展用户30万户。三、主要建设内容:1、气化站建设工程:包括玉洞站、相思湖站、仙葫站、安吉站、吴圩站共5座;2、管网工程:包括中压燃气管道433公里,中压支线管道250公里;3、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一套;4、改造置换工程:更换3.8万现有居民用户燃气具;5、综合服务站工程:建设10个综合服务站;6、抢险救援点配置工程:建设6座抢险救援点。四、总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62908.07万元,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2354.2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97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675.85万元,已建工程投资14900万元。五、资金来源:银行贷款30000万元,业主自筹18008.07万元。六、项目法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七、项目建设期:2006年-2009年。八、项目法人凭本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相应许可手续九、有效期。本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28日止。如扩大建设规模、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或改变建设地址须重新核准。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武鸣县、邕宁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1年7月起在邕宁、武鸣县设立寄宿制小学、初中民族班的决定,加强对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逐步完善资助少数民族寄宿生体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两县的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由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各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职能,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寄宿制民族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3、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寄宿制民族班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及管理等工作。4、市、县民委要积极协助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寄宿制民族班的各项协调工作。二、招生与学制1、招生人数: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分为高小班和初中班,按照每县小学招收60人,初中招收60人,两县总共240人招生。寄宿制民族班招生指标应列入当年学校的招生计划,各学校每个年级的具体招生人数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总量控制,酌情调整。2、招生生源:小学、初中班立足于两县经济不发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贫困山区的乡、镇,面向全县招生。3、招生对象:择优录取德、智、体合格且能够坚持长期学习、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孤儿。4、寄宿制民族班的课程设置、学籍管理、学制等与其他教学班相同。三、经费来源1、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邕宁、武鸣县寄宿制民族班办班启动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向两县分剐拨付15万元,由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款专用。2、各县寄宿制民族班的学生校合、食堂的建设、维修及配套设施由县财政负责,县财政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办学条件。3、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用由各县财政自筹解决,列入各县年度财政预算。补助费按月发放,标准参照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即:寄宿制民族高小班每生每年5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8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420元。寄宿制民族初中班每生每年600元,其中学校公用费100元,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500元。4、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学习、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是一般不低于自治区寄宿制民族班的补助标准。四、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和师资队伍建设1、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配备由学校在本校编制内调配。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寄宿制民族班的师资队伍建设,要从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中选配。确保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有较高素质。2、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队伍培训。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种形式,以在职培训为主。3、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师师资队伍管理。健全教师的考核、奖惩、评比制度,每年对寄宿制民族班教师教学进行考核评估,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4、要选派素质好,责任心强,教育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寄宿制民族班的班主任。五、加强寄宿制民族班的管理1、寄宿制民族初中班和高小班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学校将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录取名单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民委备案,确保招生质量。2、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督促学校全面提高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质量,加强与县民委的联系,共同帮助解决寄宿制民族班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民委定期检查寄宿制民族班的教学情况。3、各县要注意加快寄宿制民族班所在学校的校园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现将《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整体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一、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加快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有利于打牢党在城市基层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利于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有利于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推进城市社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以加强社区的党组织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基层政权,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展社区服务,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化生活丰富、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人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基本思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大胆突破,务求实效;以社区服务为切入点,以组织建设、培育社区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为核心,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与社区关系,实现工作重心下移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助,社会各届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共促发展。主要目标:(1)在2001年内,市辖区结合新城区社区建设试点基础和下半年居民委员会期满换届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进行社区区域调整,普遍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推进社区服务活动,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框架。同时,抓好武鸣县全国县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2)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市辖县县城全面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市辖区经过一年的努力,全面落实社区建设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基本理顺社区的各种工作关系,逐步完善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强化社区的综合性社会功能;(3)到2005年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促繁荣、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区建设格局,实现我市城市基层工作社区化、社区工作社会化的民主自治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建设水平,建成一批具有本地特点、充满活力的标准社区和模范、文明社区。二、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合理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人们的心理认同感、管辖人口等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老城区,以现有居委会管辖地域范围为基础,适当合并目前管理户数小的居委会;在新建居民小区,以若干小区组成一个社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1000-3000户居民为宜,按属地管理的要求把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军人及其家属的居民包括在内。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为“混合型社区”;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划分为“小区型社区”;以单位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划分为“单位型社区”。新划定社区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居民意愿冠名。建立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以及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政治领导核心,对社区其他组织和社区总体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并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社区内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中的党员、居住在社区内组织关系未转入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尚未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和退伍军人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及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各类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社区党组织。也可针对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工作变换频繁等特点,通过直管、代管、协管等办法,建立社区流动党员党支部、临时支部、流动党员管理站等,把社区流动党员列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之中。对居住在社区内而组织关系在社区外的单位党员进行登记,逐步建立健全双向联系、双向服务、双向反馈等各种旨在鼓励在职在单位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机制,使在职在单位党员成为社区党建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模范带头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切实领导并指导好群团组织在社区的建设工作,通过社区党团组织与辖区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广泛开展“结对共建”、党员志愿者等活动,逐步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党建工作机制。建立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形式是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及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小组长组成。社区居民代表以社区居民小组为单位,由社区居民按每30户至50户选举产生一名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可根据单位的大小、人数的多少分配代表名额,但总数不能少于50名。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为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当然代表,享有社区居民代表一样的权利。社区居民会议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表决,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进行民主议事,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内其他组织、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其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按照有关选举规定和程序,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每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职工、待业青年中经过考试考核和民主选举产生。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有效办法吸引政治素质高、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社区建设。三、围绕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推进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各城区、各社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社区服务。要积极做好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区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实行社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全市社区服务网络。要根据“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设施资源的统一开发和利用。采取租赁、联办、有偿或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将社区内各单位、各企业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之中,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资金、办证、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业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社区文化。要结合开展“文明新风进社区”活动,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结合创建文明社区,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教育、科普、娱乐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努力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科普宣传,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新风尚。社区卫生。努力做好社区的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集中开展集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社区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社区环境。要结合我市建设“中国绿城”,力争“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等工作,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美化社区生活”活动。积极推进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大力建设各具特色的景观街区和休闲游园,抓好社区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构筑社区内的景观体系。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原则,加强社区环境的长效管理。要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推进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使社区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容貌特色明显,逐步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社区治安。要以创建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安全文明楼院活动为载体,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政法机关为依托,建立社会治安动态控制的快速反应机制,构筑集“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治安防范体系。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组建专职或义务治安巡逻队,设立社区警务室,调整民警责任区,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四、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社区工作环境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地、办公设施。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其办公用房应为80-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有条件的城区、街道可以逐步为社区服务站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用房。逐步配套完成社区“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即每个社区配套有五室:党建活动室、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阅览室;三站:社区服务站、社区保障站、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二栏: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一校:社区学校;一场所:健身娱乐活动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站用房要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新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开发单位须按户数在700户以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户数在700户以上的,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使用,已经开发并已销售或正在销售的住宅小区,凡属于在《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颁布之后的,即在1996年3月30日后开发建设的小区,其开发单位(商)也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提供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如确实无法提供办公用房,应提供等值货币用于居委会解决办公用房。对住宅小区的验收,由规划、建设、房产、城区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不按规定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不予验收,以确保居委会办公用房得到落实。由几个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共同筹建的居委会,其办公用房的资金应由几个小区的开发单位(商)根据各自所有的户数按比例分担解决。在混合型社区(零散的居民区、驻区单位等组成)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公房中调剂解决。对在单位型社区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办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在社区建设改革中。几个居民委员会进行合并后,原有办公用房仍归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用于社区的活动室、社区服务站、保障站、警务室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占用,同时也不允许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出租或改变其用途,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被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要限期归还。加快社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组建网络管理平台。在系统、全面搜集掌握有关社区资源和社区自治信息数据的基础上,逐步开发设计社区管理软件,利用电脑网络和社区中介组织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便捷的服务。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创办经费由市、城区两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其中市财政对每个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2万元的开办经费,其余由城区财政补足;属商住开发小区,按照南发[1995]51号文规定的,由开发单位给付3万元开办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列入城区(县)财政年度预算,市、城区(县)两级财政按6:4负担的办法,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城区采取“包死基数、适当增加”的办法,每年划出专款建立社区建设发展专用基金,用于社区重点项目的投入;要广泛发动社区各界采取开放自身资源、捐款赞助、捐物资助、智力投入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有效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办社区服务中心和网点,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通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筹集社区建设的经费。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社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近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体系,使社区自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要全面清理现有城区(县)、街居的规章制度,对内容相互矛盾或不适应目前社区建设与管理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要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决策、议事、管理、监督等社区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居民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全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等工作;指导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制定本地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中,各县(区)要以社区建设的新思路来加强城市基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行政管理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基层民主自治和行政管理协调发展。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并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好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和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和规范,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健康开展;纪律、监察部门要严格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畅通,严肃教育处理为个人或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人和事,切实保证社区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放、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房产、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的买施,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居委会的办公用房,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城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部门要对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对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规划,循序渐进地推动社区建设。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要求,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经体制改革之后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组建产生的,其自治性质、服务方向、组织形式和任务大都建立在原居民委员会基础之上。所以,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到新老居民委员会的交接问题,尤其是人、财、物交接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老居民委员会原有财务、财产、帐目、公章依法整体移交,防止体制转换过程中居民委员会集体财产流失和遗留下不良债务。必要时,可由街道或乡镇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过渡时期的居(村)民委员会财务财产实行临时监管、代管,并封存帐目和公章。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再依法进行审计、交接。同时妥善做好落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力所能及地解决在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的老居民委员会落选成员的后顾之忧。理顺关系,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与指导。市、城区各职能部门要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其实力和活力为已任。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权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其进一步增强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能力。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关系。物业管理部门是经营服务性行业,其工作范围是为产权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服务所及社区具有法定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职能,代表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所在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注意形成整体合力。驻社区各单位要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为社区建设作贡献。引导社区成员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组建具有各类专长的,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社区志愿者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的福利性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区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大力推进社区建设,积极维护社区建设成果的良好氛围。理论研究部门要深入研究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社区建设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落实好扶持广西农垦发展的有关政策,尽快把广西农垦培育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桂发[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领导,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广西农垦自成立以来,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特别是近年来,农垦经济快速发展,正在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西农垦目前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其优势和潜力的充分发挥,仅靠单项或局部的改革难以消除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只有通盘考虑,从内部到外部、从体制机制到政策、从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才能为广西农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推动广西农垦迅速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加快广西农垦的改革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着眼于全局,审时度势地作出了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下发了桂发[2006]11号文件,明确对广西农垦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系统垂直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当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对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给予一系列政策支持。当前,明确授予自治区农垦局具体的管理职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是贯彻落实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的相关管理职能和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实现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新突破。推进自治区农垦局职能转变和落实好相关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时间表,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农垦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职能、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明确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的管理职能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农垦局具体的管理职能是:(一)对农垦管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计划管理。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时,在序列上将农垦实行计划单列,与各地级市并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和工业技改项目、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立项,要适度向农垦倾斜。在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符合要求的农垦管区内项目纳入专项规划和自治区本级计划或上报计划。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由自治区农垦局依法对管区内的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等方式的管理,简化项目投资审批程序。(二)对农垦财政实施管理。设立农垦财政机构,负责编制自治区农垦局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三)对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专项征管。条件成熟时,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向农垦派驻税务机构,负责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农垦管区内企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稽查暂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的地税征管机构负责。各级地税征管机构重新核发农垦管区内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农垦”字样,以区分农垦管区内企业并对其实施单独的税收管理。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征管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另行商定。农垦管区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及随征的有关规费,各级税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四)加强农垦管区内国土资源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农垦派驻土地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的要求,编制农垦管区内土地利用和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以及农场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农垦管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供地方案;成立农垦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和查处工作。(五)加强农垦建设规划管理。设立农垦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编制与自治区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农垦管区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农垦管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修订、评审未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农场建设规划;受理农垦管区内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受理、审批“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取得“一书两证”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协调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等。(六)加强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设立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农垦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完成资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国资委;指导、推进农垦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农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向农垦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农垦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实施奖惩等。三、认真落实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如下扶持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政策:(一)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增量实行分成。在对农垦管区内企业进行摸底,掌握上一年度进入农垦管区企业的户数,核清2003-2005年管区内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的基础上,以2005年农垦管区内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的地方税税收以及征收缴入地方库的共享税税收为基数,其定比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征管地、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农垦局按比例分享,其中:企业所在征管地分享30%、自治区本级分享20%、自治区农垦局分享50%。农垦管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仍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先缴入各级国家金库。自治区财政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与农垦管区内企业所在市、县(市)结算、核定分成。税收增量50%返还给自治区农垦局部分,由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再通过财政支出方式拨给自治区农垦局。税收增量的返还部分纳入自治区农垦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年终,由自治区农垦局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农垦管区内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以上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农垦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二)农垦国有土地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督促各市、县(市)加快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从2006年起,自治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方案中,切块单列农垦系统指标。在农垦管区内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另行申报。农垦国有土地出让金由农垦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上解自治区财政,扣除自治区本级留存外,其他返还自治区农垦局。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设立的农垦管区内的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三)完善农垦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落实好农垦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本级继续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将农垦企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金下拨给属地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农垦企业,摸清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底数,进行登记造册,动态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做到随报随批,应保尽保,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尽快研究解决农垦企业劳动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垦企业存在着用工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理顺劳动关系以及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违纪职工等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农垦局等部门,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调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拿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四)做好农垦企业单位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1.农垦企业中小学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1)移交后学校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为接收地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2)在职人员的移交及富余人员的安置。移交人员以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职教师和2006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富余人员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3)退休教师的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全部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在2006年5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其退休教师(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的移交和退休金标准按上述办法执行。(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教职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资产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现有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房屋、仪器设备、车辆等)整体无偿划转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学校移交前,由农垦企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农垦局与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学校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承担。学校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划转新增资产。(6)办学经费的拨付。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3年过渡期办学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过渡期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7)农垦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上述办法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以上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农垦局配合,移交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2.农垦企业医院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1)移交后医院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医院为接收地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2)在职员工的移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移交员工以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含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移交后纳入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核定编制,其工资福利按接收地同级医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3)离退休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在2006年5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原所在的农垦企业负责管理,不再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医院在职员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员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5)资产移交。农垦企业医院现有的资产(包括土地、医院用房、医疗设备、车辆等)整体无偿划转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医院移交前,由农垦企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医院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农垦局与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医院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农垦原办医院企业承担。医院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划转新增资产。(6)经费。农垦企业医院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后,3年过渡期所需经费由农垦原办医院企业和接收地人民政府按1:1比例共同承担;过渡期后全部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以上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农垦局配合,移交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综合交易服务费的复函
- 柳州铁路局:你局“关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属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场所,为柳州铁路局范围内规定项目之外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和场地服务,为保证该中心工作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铁道工程柳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和标准:凡进入交易中心中标成交的各类工程的承发包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综合交易服务费。(一)中标额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12%收取;(二)中标额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1%收取;(三)中标额大于1000万元的,按中标额的0.08%收取。上述收费由工程发包方承担30%,工程承包方承担70%。二、服务范围和内容:(一)提供柳州铁路局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中介服务等单位),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二)为承发包双方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三)为柳州铁路局进场管理(包括工程报监、委托监理、合同鉴证、场地拆迁、林业管理)的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条件,以便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三、交易中心收取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四、交易中心在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综合交易服务费。五、上述收费从2001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统配物资经营服务费的复函
- 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降低统配物资经营服务费的报告》收悉。为减轻用户负担,同意你司在做好货源供应平衡,签订合同,落实货源、车皮计划等工作,并保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煤炭等统配物资的经营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由你公司统一分配的区外煤(不分系统内、外、煤矿、煤建),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接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1.5%计收,调低为按每吨收取2.00元。二、焦炭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达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0.5%计收,调低为按出厂价的0.3%计收。三、重油不过库中转、不结算,直达供货到用户的,经营服务费由原按出厂价的1%计收,调低为按出厂价的0.8%计收。调低后的经营服务费从200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最近,随着沿海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一批打火机生产企业已经或正在往我区转移。打火机生产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管理不严,极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从最近的安全检查情况看,我区打火机生产企业存在不少问题。为加强对打火机生产安全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打火机生产过程中的火灾、爆炸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设备损毁事故的发生,使我区的打火机生产企业沿着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打火机生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在打火机制造业的招商引资中,要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特别是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打火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使企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力度,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问题,都要从严追究责任。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人的责任。二、企业必须坚持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打火机厂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打火机厂不得组织生产。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投产的打火机生产企业,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三、加强对打火机生产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打火机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加强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督促企业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依法对打火机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设施进行“三同时”审验。未经“三同时”审验的打火机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打火机企业消防设施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其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打火机生产企业压力容器的检测检验和对打火机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避免因压力容器不合格和产品质量低劣而引起爆炸事故;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打火机企业能持续稳定安全地开展生产。四、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打火机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企业要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能以包代管。同时要制定能满足打火机生产工艺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严格的奖惩考核措施保证落实。五、加强对打火机生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打火机生产是具有爆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为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特别是要从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方面下功夫,做好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对新入厂的员工,必须实行厂级、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对变换岗位的员工,进行相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做好持证上岗。使他们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61号)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字〔200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各地、市和区直单位上报的截止2000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由中央拨给的补助金一次性补清。补发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中央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以及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单位在补发拖欠的“两费”时,要填表造册,请干部签名,并将补发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补发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综合上报。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一)各地、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已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桂办发〔1999〕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要求建立了“两费”保障机制的,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还未建立“两费”保障机制的,要在今年一季度建立起来。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所属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新的拖欠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的“两费”落到实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现将指挥部人员、机构及职责通知如下:指挥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副指挥长: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陈瑞贤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成员:梁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农立进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钟想廷自治区审计厅厅长黄方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文明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黄华宽自治区交通厅厅长、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宋继东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黎梅松自治区林业局局长秦文凯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潘巍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廖伦生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王方广西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成良北海市市长汤世保钦州市市长陈秋华防城港市市长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大会战各项工作,研究、审定大会战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审核大会战实施过程中需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沿海三市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的推进。指挥部下设综合组、资金组和审计组。各组人员及职责分工如下:(一)综合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梁斌同志任组长,潘巍同志任副组长。主要职责:1.负责大会战指挥部日常工作,统筹大会战总体安排、活动组织。2.协调沿海三市及区直有关部门提出大会战实施项目并提交指挥部审定。3.组织开展并完成大会战项目前期工作。4.编制、下达大会战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5.负责制定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6.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7.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项目工程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8.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统计管理和信息收集,及时研究分析出现的问题,并向指挥部报告。9.负责大会战简报工作。10.负责组织开展大会战宣传工作。(二)资金组由自治区财政厅组成,苏道俨同志任组长。主要职责:1.负责督促落实自治区专项资金入专户管理,并确保自治区资本金的足额使用。2.按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各专项资金。3.负责制定大会战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4.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5.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工程决算审查工作。(三)审计组由自治区审计厅组成,钟想廷同志任组长。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各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全过程的审计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并负责竣工项目的财务审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广播电视学校干部培训住宿收费标准的复函
- 广西广播电视学校:你校《关于申办我校干部培训住宿收费项目上证手续的请示》(桂广校字[2000]10号)悉。鉴于你校干部培训住宿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财预外字[2000]26号同意立项。经研究,现核定你校干部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干部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1、干部培训楼培训住宿费为每人每天8元(二房一厅住9人)。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住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房内配有洗漱间、卫生间、电风扇、彩电、桌椅、卧具、普通床,有专人管理;2、招待所培训住宿费为每人每天30元,(二房一厅住7人)。学校应为学员提供以下住宿条件:住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房内配备有洗漱间、卫生间、空调、彩电、电话、沙发、卧具、席梦思床、配有专人管理。二、干部培训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我区2000年审计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我区2000年审计计划安排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我区2000年审计计划安排的意见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区2000年审计计划安排提出如下意见:一、审计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财政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披露财政财务收支中存在的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为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和加强廉政建设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二、审计的重点和目的2000年审计工作的重点,一是国家审计署安排我区审计机关8个方面的任务: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收支审计,非国有企业参加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情况审计,南宁、桂林、北海市排污费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渝湛公路三岸至那布段(共65公里投资17亿元)投资完成情况审计,广西50户重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世行、亚行贷款援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社会审计组织执行质量检查。二是对扶贫、移民、劳保、房改,国债建设项目等资金进行审计。三是抓住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四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通过审计,促进规范预算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审计的方法和要求(一)认真做好2000年的审计工作,对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抓住重点、提高效率、讲求实效、狠下功夫,努力提高审计质量。(二)在执行预算审计和行业(系统)审计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抓住重点项目资金,采取上下结合的审计方法,并注意发挥部门内审及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全面反映重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审计法规和程序办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四)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处理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报本级政府决定;授权和委托项目,按统一规定的口径进行处理。(五)要着眼于宏观管理,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出现苗头的问题,如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农民不合理负担等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以促进宏观管理和保证措施的落实。四、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一)自治区审计厅任务(见附表)(二)各地区、市、县(市)审计机关的任务,按照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的通知
- 南宁、柳州、河池、百色、贺州地区行署,桂林、梧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劳动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经济协作办公室,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西部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战略部署,1996年,广东省和我区结成了扶贫协作帮扶对子。几年来,“两广”的扶贫协作在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帮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我区在1999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东西部的扶贫协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对东西部地区的扶贫协作作了新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的扶贫协作精神,广东、广西西省区人民政府经多次协商后,决定在总结完善前3年“两广”扶贫协作工作的基础上,制定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并于2000年3月9日式签订了《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为切实做好2000年至2002年“两广”的扶贫协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三月二十六日2000年至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西部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战略部署,广东、广西两省区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结对开展扶贫协作工作。三年多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关于共同富裕的理论特别是“两个大局”的思想统一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帮扶广西的工作作为“份内事”来抓,调动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真心实意地帮助广西扶贫攻坚;广西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抓住机遇,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苦于实干,推动了扶贫攻坚的进程。至1999年底,广东共向广西投放扶贫资金3.45亿元(其中政府无偿拨款2.4亿元,社会各界捐赠8480万元、用于经贸合作2000万元),广西也投入配套资金1.6亿多元。共异地安置移民1.6万户8万人,建成希望小学191所,达成经贸合作项目414项,其中实施273项,共输出劳动力33.7万人到广东打工,培训广西扶贫领导、乡镇干部、异地安置场点负责人和教师等各类人员800多人次,为广西在1999年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出了贡献。今年春节后广东方面又捐赠1200万元给百色地区建校助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东西部扶贫协作推向一个新阶段”的部署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对新世纪继续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要早作筹划的指示,广东、广西双方经过协商,特制定2000-2002年两广扶贫协作计划纲要。一、今后三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两广扶贫协作的指导思想至1999年底,广西已从整体上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前一年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规定的目标。从2000年起,广西的扶贫开发工作将进入巩固提高的新阶段。这一阶段头三年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继续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巩固扶贫成果,为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打好基础。根据广西确定的这一目标和任务,今后三年两厂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大局”的思想,坚决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西部地区开展扶贫协作的战略部署,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把两广扶贫协作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二、两广扶贫协作的内容和重点过去三年多的实践证明,以异地安置、经贸合作、劳务输出、干部培训为重点内容的两广扶贫协作,是卓有成效的。今后,两广应继续在这些方面加强合作,使之取得更加扎实的成效。(一)巩固和发展异地安置的成果。要针对部分异地安置场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条件较差、农业产业结构较为单一等问题,有重点地做好百色、河地两地区异地安置场点的巩固完善工作。今后三年,广东帮扶广西的资金相对集中用于改善移民安置场点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安置场点所在县市,要将移民安置场点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使之逐年完善和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搞好水电路等设施的配套完善,尤其要注意帮助未通电的场点尽快通电;在改善生产条件方面,要动员移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搞好“坡改梯”和地头水柜建设,保证人均有0.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方面,要着眼移民群众的眼前和长远利益,立足本地资源和条件,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发展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使异地安置点农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进一步推进两广经贸合作。要把经贸合作作为今后两厂扶贫协作的工作重点,继续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巩固原有经贸合作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方位、多行业的经贸合作,使之向更宽的领域、更高的层次发展。一方面,广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到广西兴办经贸合作项目,争取今后三年每年达成100个左右的经贸合作项目,到位资金3亿元。另一方面,广西要抓住广东沿海地区产业升级、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向内地转移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凡在广西49个贫困县兴办的两户经贸合作项目,广西给予该项目总投资额20%的配套资金。使用配套资金的担保由项目所在县市合作方负责,并在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广东在广西其他地方兴办的两广经贸合作项目,也应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要有计划地在广东、广西两地开拓农副产品市场,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流通,把产品转化为商品,增加贫困农户的收入。(三)共同组织好劳务输出工作。实践证明,组织劳务输出,确能达到“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的。为此,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后三年,广西每年将有组织地向广东输出劳动力10万人左右。作为劳务输出方的广西,继续组织全区贫困农户尤其是贫困县的贫困农户向广东输出劳动力、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对输出对象的培训;提高输出劳工的素质和竞争力。对外出劳工缺乏基本费用的人员,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作为劳务输入方的广东,要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纠正克扣员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优先接纳广西百色、河地两地区输出的贫困户劳动力,对男劳动力就业给予必要的照顾。(四)继续开展培训工作。广东继续帮助广西进行人员培训。今后三年,计划每年培训200人。重点培训发展市场经济的相关人才,其中包括农副产品市场营销人员,农业高新技术应用与管理人员,农副产品加工及管理人员,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创办和管理人员,扶贫管理干部等。三、搞好两广扶贫协作工作的主要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鉴于东西部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两省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扶贫协作工作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要建立两省区党政领导每年年底定期会晤制度,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年任务。(二)继续搞好结对帮扶。为突出帮扶重点,使帮扶工作落到实处,仍按原定的广州市对口帮扶百色地区、东莞市和省直单位对口帮扶河池地区的部署,继续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结对帮扶地市,要制订具体的帮扶计划和措施,把结对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三)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资金。广东省决定2000年至2002年,每年无偿支援广西扶贫资金2000万元。广西要把两广帮扶项目列入本区扶贫项目计划,用扶贫资金给予配套。帮扶资金要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管理和审计监督,使有限的经费发挥较好的经济效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编制2006年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我市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由于国家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使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有效抑制,我市经济发展将面临较好的国内经济环境;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我市在区域合作的地位日益突出,2006年我市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财政收支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减收增支政策较多,财政收支矛盾仍相当突出。从财政收入情况来看,宏观调控政策对投资的抑制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实施西部大开发、工业化和城镇化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等将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财政支出来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确保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增长,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力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都需要财政预算增加安排支出。根据对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判断,编制2006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努力做大做强支柱财源,严格控制税收减免,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不断壮大财政实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的需要,严格控制其他一般性支出增长,整合专项支出,集中财力办大事;深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财政管理,健全财政监督,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二、2006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一)财政收入在2005年较高增幅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稳健增长。(二)财政收入的增幅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不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三)做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准备工作,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工作,做好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的准备工作。(四)巩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成果,按照完善后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五)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凡不纠正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七)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三、2006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一)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确保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二)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三补贴”政策;继续落实和完善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四)保证教育、科学等法定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强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体系;支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六)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力度,继续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权运转保障程度。(七)积极支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相关工作。改革现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建立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适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八)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九)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在保证重点支出需要的同时,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严禁搞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十)努力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财政债务包袱重的地方,要适当安排资金消化历年欠账,并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四、进一步做好2006年预算的编报工作2006年市本级预算编制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专项项目库,加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二是改进和完善市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扩大市本级报送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范围。三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四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各县(区)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继续扩大实行部门预算的范围;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力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各县(区)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抓紧编制2006年预算,预算(草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应于2005年12月30日前正式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县(区)应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在通过后即报市财政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保留收费项目265项,降低收费标准787个;停缓收费项目70项,停缓收费标准1754个。清理结果已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凡未列入《北海市各部门保留、降低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违者按规定由物价、监察部门查处。今后凡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新下达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市物价局核准,属影响较大的重大收费项目或此次清理后已暂缓需重新开征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依据和理由,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或应提供服务的,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凭借行政部门权力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者将按乱收费论处。对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类收费实行严格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末规定可以收费的,各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送检单位主动送检的除外。本结果公布后,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2、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3、北海市各部门停缓收费项目目录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元月十四日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程定额测定费(1个标准)2、污水处理费(1个标准)3、城市垃圾处理费(6个标准)4、城市绿化补偿费(22个标准)5、白蚁防治费(3个标准)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初始、转移、变更及他项权利登记和房改房登记)7、公有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1个标准)8、城市道路占用费中2个标准9、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费中4个标准10、房产部门证书工本费中1个标准11、建筑材料检测费中47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设计费(1个标准)2、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30个标准)3、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5个标准)4、公房租金(2个标准)5、房地产档案证明费(1个标准)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7个标准7、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0个标准8、房地产经纪收费中4个标准9、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10、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人防工程使用费(1个标准)2、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2、公积金查询、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测绘费中1个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土地管理费2、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个标准)3、证书工本费(3个标准)4、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50万元以下保留)5、临时用地补偿费6、土地复垦费7、土地收益金8、利用档案收费9、采矿登记费10、矿产资源补偿费11、采矿权使用费12、采矿权价款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拆迁劳务费水利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供水增容费2、水表检定维护费水产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37个标准)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3、渔港维修养护费4、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11个标准)5、渔港收费6、渔业船舶登记收费7、各种证件费(18个标准)8、各类培训费(14个标准)9、船舶设计费10、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电建站码头车辆保管服务费2、码头设施使用费林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林业保护建设费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3、森林植物检疫费农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国内植物检疫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1)动物防疫收费(14个标准)(2)动物检疫收费(12个标准)(3)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0个标准)(4)消毒项目收费(3个标准)(5)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9个标准)3、兽药经营许可证农机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农用机动车二号保养维修费(1个标准)2、农用机动车彩色照片摄影费3、农用机动车喷字喷漆费(1个标准)4、农用驾驶员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5、农机管理经营网点服务费6、农机作业服务费(5个标准)7、农机技术工人培训费(3个标准)卫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考试考核费(5个标准)2、各类证书工本费(4个标准)3、执业医师注册费(含证书工本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5、护士注册费(2个标准)6、医疗机构评审费(有效期三个)(3个标准)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2个标准)8、卫生监督防疫收费(297个标准)人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出国审批费(1个标准)2、补员招考(2个标准)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收费(12个标准)4、培训费(5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人才交流服务费(22个标准)教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教育附加费(1个标准)2、教师资格认定费(非师范类)(3个标准)3、各类证书工本费(7个标准)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3个标准)5、各类报名、考试费(18个标准)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2个标准)劳动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收费2、各类证书费(3个标准)3、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4、职业技能鉴定评审收费(9个标准)5、劳动保障监察材料工本费(4个标准)6、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5个标准)7、手册证书工本费(2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职业技能培训费(14个标准)2、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3个标准)环保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排污费(40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环境监测收费(67个标准)药品监督检验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1个标准)2、药品监督检验费(191个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769个标准)2、计量收费(245个标准)3、统一机构代码证书费(4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计量修理收费(165个标准)公安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各类证照费(46个标准)2、管理、监护费(3个标准)3、人口信息查询费(1个标准)4、为打印住户登记册收取打印费(1个标准)5、办理户口变更、更正(1个标准)6、戒毒费(14个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驾驶员考试费(3个标准)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个标准)3、牌证费(10个标准)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4个标准)5、驾驶证年检费(2个标准)6、农机培训业务管理费(1个标准)7、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2个标准)8、机动车入户、过户费(2个标准)9、交通事故处理费(2个标准)10、特殊检验费(4个标准)公安消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技术培训费(5个标准)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法院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案件受理费(18个标准)2、案件其他诉讼实际费用(1个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大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注册登记费(18个标准)2、变更登记费(9个标准)3、年度检验费(1个标准)4、证照工本费(3个标准)5、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标准)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个标准)7、其他临时收费(3个标准)海关部门(6大项,51个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货物滞报金(1个标准)2、证照单证费(36个标准)3、手续费(10个标准)4、验车费(1个标准)5、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个标准)6、培训考试费(1个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8个标准)2、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19个标准)3、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检验费(23个标准)检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检验鉴定费(7个标准)2、照相录相费(1个标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信息服务费(1个标准)2、技术咨询服务费(1个标准)3、技术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4、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5、招标代理工程(1个标准)6、房地产中介服务费(5个标准)7、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8、资产(含房地产)评估收费(19个标准)9、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6个标准)10、市场开发服务费(3个标准)司法系统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公证服务收费(39个标准)2、律师服务费(37个标准)3、仲裁案件受理费(7个标准)民航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航空旅客服务收费(13个标准)文化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文化市场管理费(3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图书服务收费(11个标准)驾驶员培训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驾驶员培训费(21个标准)2、租用场地收费(2个标准)3、租赁车辆收费(4个标准)4、租用摩托车训练场地收费(2个标准)交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路运输管理费2、公路养路费3、各类证件工本费4、年审审查费5、车辆通行费6、水路运输管理费7、港口收费8、公路路产补偿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水路运输服务费2、公路货运服务费3、车辆服务收费4、旅客服务收费5、出租车管理服务费民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婚姻登记收费2、社团登记批准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4、收养登记标准5、《北海市高龄老年优待证》、《北海市孤寡残老年人优待证》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福利服务费2、殡仪服务收费广电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亚洲一号卫星接收、审查、稽查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有线电视安装建设费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3、有线电视二次施工费物价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收费员培训费2、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估价费2、企业凋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财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证书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外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护照加急费3、领事认证费4、《通行证》工本费5、前往香港签证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代办护照签证服务费外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边贸管理费机构编制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登记费2、公告费统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烟草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体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本费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资格报名评审费税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变更税务登记费3、税务登记公告费计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2、工本费3、社会抚养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培训费二轻联社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联社管理费金融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贷款卡工本费气象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有偿专业气象服务费2、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附件二: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市道路占用费中12个标准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市政工程)3、预算编制费4、墙改专项基金(2个标准)5、道路挖掘补偿费(7个标准)6、建筑材料检测费中25个标准7、小城镇建设配套费8、房屋拆迁管理费9、土地抵押变更手续费10、房屋权属证书年审,更换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1个标准2、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个标准3、房地产经纪收费中2个标准4、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中3个标准5、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6、超无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费7、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2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8个收费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2、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7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测绘费中153个标准地震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地震、抗震有偿使用费中3个标准规划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4个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项5项,标准6个)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含单位和个人)3、利用档案收费中的出具房地产证明4、采矿登记费中的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5、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200万以上按地价0.3%,200万至100万按地价0.4%,100万至50万按地价0.5%)。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地劳务费水利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大项4项,标准14项)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标准7个)2、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5个)3、河道采矿管理费(1个)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1个)水产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个)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的从事网籍养殖林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96个标准)农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项1个,标准10个)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1)动物防疫收费(9个)(2)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个)卫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卫生监督防疫收费(64个标准)人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培训费(5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人才交流服务费(7个标准)教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教育附加费(3个标准)劳动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23个标准)环保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监督技术服务费(15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10个标准)2、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6个标准)3、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个标准4、环境监测收费171个标准5、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3个标准则)药品监督检验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药品监督检验费(13个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1个标准)2、计量收费(1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地中衡、地上衡、汽车衡安装2、计量修理收费(8个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机动车号牌安装收费(8个标准)公安消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技术培训费(1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消防器材检测费法院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案件受理费(9个标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经营服务性收费l、工程预(结)算咨询(2个标准)2、招标代理工程(6个标准)3、房地产中介服务费(2个标准)4、中介业务收费(2个标准)5、投资项目评估(7个标准)6、代编可行性研究报告(7个标准)7、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32个标准)8、资产评估(含房地产)收费(4个标准)司法系统一、经营服务性收费l、公证服务收费(2个标准)地质勘察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l、工程勘察费(23个标准)广电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缴费登记卡工本费物价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收费许可证年审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收费(1个标准)财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外经贸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经济技术协作服务费(2个标准)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培训考核费(1个标准)文化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文化市场管理费(1个标准)旅游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北海至越南下龙、海防的海上旅游航线办证综合费2、培训费(2个标准)附件三:北海市各部门停缓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2、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费个3个标准3、建筑材料检测费中32个标准4、村镇建设各类证书费5、村镇建设管理费中2个标准6、房屋安全鉴定费中6个标准7、土地出租登记手续费8、房产部门证书工本费中3个标准9、住房(非住房)逾期登记费10、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费11、房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手续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3个标准2、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1个标准3、房屋丈量费4、租用房屋年审费5、房地产咨询服务费房改办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2、公积金查询、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1、测绘费中101个标准2、地图编制中19个标准地震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地震、抗震有偿使用费个1个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个标准)2、证书工本费(6个标准)(1)申报登记费(2)建设用地批准书(3)出租、抵押证明书①、租赁许可证②、出租证明书③、抵押证明书3、土地证书查验费4、耕地开垦费(2个标准)5、土地管理费6、矿产资源维简费(二)停止项目1、利用档案收费(2个标准)2、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18个标准)3、出租划拨土地手续费4、土地收益业务费(3个标准)5、矿产加工经营许可证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土地开发劳务费(1个标准)(二)停止项目中介服务费(1个标准)水利部门(4大项,10个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暂缓项目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4个标准)2、水土流失防治费(1个标准)3、水资源费(3个标准)4、河道采砂管理费(2个标准)5、工本费(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产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1、海洋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15个标准)2、海事调解费(2个标准)3、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3个标准)4、各种证件费(11个标准)5、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2个标准)(二)停止项目1、各类培训费(1个标准)2、渔船建造管理费3、渔船建造招标费4、各种证件费(2个标准)林业部门(5大项,151个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1、证件工本费(3个标准)2、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暂缓61个标准)(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暂缓77个标准)3、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8个标准)(二)停止项目1、林业咨询服务费2、公司企业管理费农业部门(5大项,61个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l、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1)、动物防疫收费(3个标准)(2)、畜禽及畜禽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44个标准)(3)、消毒项目收费(6个标准)(二)停止项目l、证书费(5个标准)2、种子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培训班培训费3、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卫生合格证工本费劳动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收费(2个标准)2、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中的变更合同鉴证费(二)停止项目(大项)1、帮困资金2、手册证书工本费中的社会保险文件资料汇编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3个标准)(二)停止项目(大项)1、职业技能培训费(1个标准)环保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排污费中的民矿排污费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费(二)停止项目(大项)1、排污费中的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药品监督检验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药品监督检验费(350个标准)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考试考核费(2个标准)2、医疗机构评审费(2个标准)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2个标准)4、卫生监督防疫收费(137个标准)(二)停止项目(大项)1、单位卫生所(室)注册管理费2、行医管理费(3个标准)3、行医防保费(3个标准)人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1、培训费中的人事干部军转干部培训班(二)停止项目(大项)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收费(1)职称表格费(11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l、人才交流服务费(6个标准)(二)停止项目(大项)l、人才交流服务费(1个标准)教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l、各类报名、考试费(2个标准)(二)停止项目(大项)1、教育附加费(2个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l、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86个标准)2、计量收费(134个标准)(二)停止项目(大项)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5个标准)2、无合法依据收费(8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暂缓项目(大项)l、计量修理收费(84个标准)公安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各类证照费(6个标准)2、检验鉴定费(23个标准)3、治安管理费(2个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牌证费(7个标准)2、机动车辆管理费(1个标准)3、驾驶员管理费(1个标准)4、特殊检验收费(1个标准)5、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29个标准)6、农机维修网点技术等级审查费(3个标准)公安消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防火设备检测(2个标准)2、鉴定费(4个标准)3、技术培训费(1个标准)4、证件工本费(7个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证照工本费(1个标准)2、经济合同鉴证费(2个标准)3、其他临时收费(1个标准)4、服务费(2个标准)科技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证照费(3个标准)中介服务公司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工程预(结)算咨询费(1个标准)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8个标准)3、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费(7个标准)民航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航空旅客服务收费(2个标准)驾驶员培训一、经营服务性收费l、交通费(1个标准)2、营运汽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收费(3个标准)3、学习资料费(2个标准)交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各类证件工本费l、养路费年审证2、补换发车购费凭证3、核发免征、免办车购费凭证4、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广电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亚洲一号等卫星接收许可证工本费财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报名、考试、培训费1、“会计证”培训班报名费2、会计员考试考前培训费3、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费旅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本费1、旅游经营许可证2、导游员证书费(二)年审费1、旅游经营许可证年审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工本费1、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2、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外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自办外国签证费(二)代办签证费(三)未明确的护照费外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本费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经济技术协作服务费举办业务培训统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报名考试培训费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烟草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本费l、生产许可证2、批发许可证3、特种批发许可证4、特种零售许可证5、临时许可证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本费l、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2、进口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3、酒类运输准运证4、厂矿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考核5、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二)培训考核费l、特种行业人员(高级)培训班2、质量统考费3、质量管理学习班文化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文化市场管理费l、录像放映2、字画、工艺装裱销售3、收费性有奖展演比赛4、展览计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本费l、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工本费(二)计划外生育费(三)超生费(四)计划内二孩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散装水泥节包费物价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一)价格信息咨询服务收费1、基建工程造价咨询2、帮助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加强我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8号)和自治区农业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四部门《转发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的通知》(桂农业发[2004]5号)(两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2003年农经统计年报反映,我市11个县(市、区)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达92672万元(含合作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9714万元、长期资产82958万元;2003年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上交的属于村级集体使用的农业税和特产税附加共832万元。这些资产属集体性质,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如何加强这些集体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这些集体资金,是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注和敏感的问题。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大了对农村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工作的力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乡村存在的问题也还相当突出:一是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办法不规范;二是财务管理和监督不力,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三是村级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偏低,账目不清或混乱;四是财务公开流于形式,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属村集体使用的农业税附加收取和使用情况还未列入公开范围。目前一些乡村出现的土地纠纷、农民负担重及干群关系紧张等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财务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该公开的不公开,群众不知情或知之甚少,损害了群众的利益。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将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扎扎实实地抓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二、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列入各部门、各乡镇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村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桂政办发[2003]98号文件要求,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不得兼任村会计或出纳。针对我市目前大部份村尚未具备设置专职会计条件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进行“村有乡代管”(或村账乡代理制、村会计委派制、村会计集体办公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组建村级会计核算中心等)试点。通过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推广。不管采取哪种管理办法,都要严格按《通知》要求,遵循“一个有利,二个符合,三个制度,四个不变”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各村的财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要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农[1996]50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总帐和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要指导和帮助各村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互审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这些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上墙公布和实施。(三)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虽然我市大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有些村理财小组成员文化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无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能胜任理财监督职责的,要按规定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把责任心强、有理财能力的村民选进理财小组。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例会,真正履行财务管理监督的职责。(四)规范财务公开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地点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不定期地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扎扎实实地把财务公开工作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长期坚持下去。四、加强审计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是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将越来越重要。各级农经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抓紧抓好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要制定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确保审计的权威性,促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当前重点抓好四方面审计,一是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二是对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进行审计;三是对村委干部的任期和离任进行审计;四是对村集体负债、集体资本金及资产收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违纪的要责令纠正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乡镇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抽审。乡镇每年抽审的村要占本乡镇村数的30%以上,县(市、区)每年抽审的村要占本县市区村数的10%以上。在抽审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每三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普审。市农经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五、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关键。目前,我市村级会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各县(市、区)要按《通知》要求,结合修订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力争在2~3年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成员进行一次轮训。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经部门核准,并报县级农经部门备案。六、对农业两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56号)要求,加强对农业两税附加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经、财政部门要履行好工作职责:一是指导和帮助各村按照农业两税附加及其他资金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对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二是按以收定支原则,乡镇经管部门负责审核好村级组织提出的拨款或报销申请,乡镇财政所予以拨款;三是加强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农业两税附加要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的规定,不能平调、截留、挪用或者在各村之间调剂使用;四是要建立好农业两税附加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对账制度,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两税附加缴入专户和使用情况向乡镇经管部门和各村通报,把农业两税附加和收入使用情况作为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之一。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两税附加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县两级农经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农业两税附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七、精心组织,力求取得实效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各县市区要根据《通知》精神,通过抓试点,树样板,精心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县(市、区)务必于2004年10月底前将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做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送到市农经办,市农经办综合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汇报。市政府将于11月从市农业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地、市物价局:为了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行为,保证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自筹资金,取得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学资格认定,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的公益事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四条为了保证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教育机构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收费,除义务教育外,对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学费收费标准与办学主体的筹资方式相适应,并按生均培养成本(完全成本)进行收费。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有所区别。对经批准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其收费除可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杂费、住宿费、代收费外,按自愿的原则学校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捐资助学款。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基建费(折旧)、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费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捐赠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住宿费(含水电费)是教育机构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可根据不同条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未提供住宿条件的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住宿费。代收费是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和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收取代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确实必须、自愿选择、按实发生、代办代付、学期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定期公布”的原则,代收费的结余金额教育机构不得留存,不得挪作他用与代收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必须在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如数退还学生。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定由自治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严重背离我区实际,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纠正或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第七条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发给《收费许可证》,各级教育机构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应在招生广告及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收费年审制度。每年适当的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社会办学教育机构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收支情况进行收费年审。第九条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方可收费。第十条实施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高等或中等专业(职业)教育机构按学年收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小学教育机构按学期收费;实施学制在一年以下的学习培训班按学时收费,学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费(学费)、教育费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成本资料,按照分工管理权限规定,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学习时间在十天以内的学习培训班,退学者不退费,实行包教包学制度;学制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学习班,学员入学三天或学制在一个月以上的学习班,学员入学后一周内,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如突发疾病、招工、招干、参军等)要求退学者,教育机构应退还扣除已发生费用后的全部所收费用,住宿费按实际天数收取;因教育机构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员到校后要求离校的,教育机构应退还全部所收费用。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十三条教育机构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外,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再向学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由教育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教育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机构审批机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发的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第十五条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收费许可证》。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你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区现行的防洪保安征收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的“防洪保安费”不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仍称“防洪保安费”。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取消项目。1、取消随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2、取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3、取消向旅客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二)保留项目。1、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2、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的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无(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3、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中按年征收额提取3%。应提取防洪保安费的政策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南宁、柳州、梧州、桂林和贵港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上述5个市人民政府确定。5、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每年的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的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三)新增项目。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三、防洪保安费由各级财税部门及财政部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代扣(征)代缴人由征收机关委托指定,并承担代扣(征)代缴义务。征收的防洪保安费,除从城市维修建设税中划入的以外,可按年度实收防洪保安费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四、防洪保安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五、各地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3∶7的比例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市)支配,即30%上交自治区,70%留各地(市)、县(市)。六、本通知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停止执行。我区过去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三)取得、使用下列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四)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桂林市、贵港市;(五)城乡个体工商户;(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含各行业从业人员);(七)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防洪保安费征收对象和标准。(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二)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征收。(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四)对于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五)对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六)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个人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区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第四条防洪保安费征收机关。(一)防洪保安费按规定由自治区直接组织征收的除外,其他实行就地征收,分级筹集。即凡有缴纳防洪保安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二)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三)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旅游、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娱乐、饮食和其他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四)对农、林、牧、渔场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五)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群众组织的干部、职工个人按工资性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七)凡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八)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集中到自治区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按工资总额缴纳的防洪保安费,以及由自治区负责征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征收;驻桂中央单位、自治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在邕办的集体企业及其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第五条防洪保安费的缴交期限。(一)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业务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费实行年初一次申报,按季征收,季末10日内缴交,年终清缴。(二)从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清缴。(三)按工资总额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每年缴交一次,由所在单位于当年的6月份代扣代缴。(四)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缴交的防洪保安费每年缴交一次,于当年的6月份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交。第六条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凭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防洪保安费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设计印制和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使用“税收缴款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发。第七条防洪保安费的列支渠道。(一)银行、保险及各类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利息、保费或业务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从管理费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直接冲减收入。(二)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费,直接冲减基金收入。(三)个人缴交的防洪保安费,由个人负担。第八条防洪保安费的分配和上缴。(一)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由各级征收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专用缴款书》缴库。税务部门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使用“税收缴款书”缴库。由自治区直接组织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全额划入自治区金库,各地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各地(市)、县(市)人民银行划库时,先扣除同级征收机关5%的征收手续费后,按3∶7比例分别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和地(市)、县(市)金库,即各地(市)、县(市)所征收的防洪保安费的30%就地划入自治区金库,70%划入地(市)、县(市)金库。各级国库的具体核算和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的防洪保安费,不计提征收手续费,自治区不参与分成。(二)防洪保安费在预算上列收列支,发生收入时,适用2000年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类下的8405款级科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防洪保安费(含征收机关手续费)从国库拨到“防洪保安费专户”时,适用2000年政府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类下的8405款级科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第九条下列人员、单位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费:(一)离退休人员;(二)现役军人;(三)残疾人员;(四)监狱、劳教单位;(五)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十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防洪保安费。第十一条防洪保安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集中的防洪保安费,主要用于全区性重点防洪工程建设;各地掌握的防洪保安费,主要用于海、河堤等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防洪任务轻的地方,可以用于其他水利建设。防洪保安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二条防洪保安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由各级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防洪保安费的征集情况,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防洪保安费的管理要建立项目报告制度,用款单位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防汛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防洪保安费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决算报表。自治区防汛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全区情况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防洪保安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三条防洪保安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各级财税部门按年度实征防洪保安费总额提取5%征收手续费。其中4%留给征收机关,0.5%安排给同级国库(自治区国库由自治区酌情补助),0.5%由各级防洪保安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使用。提取的征收手续费,经防洪保安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从“防洪保安费专户”按比例拨给征收机关和国库。防洪保安费征收机关征收手续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印制征收防洪保安费的帐表、凭证等费用和必要的业务费以及征收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不能挪作他用。手续费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五条防洪保安费的缴交人或代扣(征)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缴交的,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交外,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防洪保安费2‰的滞纳金。防洪保安费的缴交人或代扣(征)代缴人采取伪造、隐匿帐簿、凭证、不列、少列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的部分。对应缴的防洪保安费、滞纳金屡催不交的,由征收机关通知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到的滞纳金收入统一纳入防洪保安费进行征收管理。第十七条各地(市)、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2010年12月31日止停止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1996〕102号)同时废止。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从2002年起,我区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粮交纳方式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二、公粮结算价格公粮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提出公粮结算指导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物价、财政、粮食部门联合行文下达。各地、市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公布的指导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的。三、公粮结算办法(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按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的公粮结算价格计算缴纳。(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其公粮实物变现可采取下列办法结算,具体采用哪一种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1.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变现公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公粮后,与市、县财政部门结算公粮销售价款,其代理费用由市、县财政支付。代理费用包括粮食接收费用、储存费用。代理费及其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粮食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物价、粮食部门确定。2.市县人民政府将公粮实物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变现的,其结算价格由当地财政部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也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的办法将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3.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将公粮实物转为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的,其价格按当地的公粮结算价格结算。公粮实物变现后要及时上缴国库。四、2002年公粮结算价格及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2002年的公粮结算价格及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争取时间,便于各地及时接收公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直接下达。(一)根据我区粮食生产成本和今年上半年市场粮价走势,2002年的公粮结算指导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8元,可上下浮动5%。具体的公粮结算价格由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二)2002年公粮委托变现代理费标准为: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3元,储存费用参照当地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财预字第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目前,各种罚款名目繁多,管理混乱,截留、坐支、挪用国家罚没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凡是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或未经区财政厅审核批准的罚款名目及办法,要即停止执行,已经收上的罚没款要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机关。二、各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如经纠正还不改正的,财政机关可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户中扣交。除纠正错案可予以退还外其余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三、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级入库:(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应交地方财政的百分之五十部分,铁路以分局为单位、海关和外汇管理局按照案件主办单位级次,交地方同级财政机关。(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地方财政机关。四、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同级地方财政机关。五、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式样,由市、县财政机关统一制发,并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各执法机关在依法执行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时,除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使用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外,都必须使用市、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凭证。六、地方各执法机关因办案而增加的超出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可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办案费用补助”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机关核准后,纳入各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分期拨款,并定期将实际支出数列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附件: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河池市2005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2005年是我市进一步全面实施通道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最后一年,是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年,也是落实五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为做好2005年度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全国、全区审计会议精神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一、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2005年全市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全会和市委扩大会议以及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个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方针,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效益审计路子,强化审计调查和综合分析,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是确保审计执法客观公正的重要基础。2005年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质量第一。结合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把质量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审计项目中,促进审计工作上水平,出精品。今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重点任务是:(一)财政审计1、预算执行审计(1)市财政局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市审计局计划对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不规范问题,揭露结存资金和预算外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导致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通过审计,促进预算部门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促进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计划2月开始,5月底前结束。(2)市本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审计以“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为目标,重点审查市本级税收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经费财务收支情况、揭露有无虚征收入或有税不征、越权违规减免、混淆入库级次、清理欠税不力以及税源管理基础薄弱造成税收流失等问题。通过审计,督促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漏洞,以维护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计划安排在3月至5月。(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市审计局计划对市直12个一级预算单位和3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重点审计预算单位支出以及部门财政资金结存情况。突出审计目标和重点,全面掌握预算内外资金来源、规模和管理情况,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揭露和纠正预算执行中隐瞒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批复二级单位预算等问题。通过审计,促进各部门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预算批复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及合规性,促进部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计划安排在3月至5月。2、财政决算审计。以“规范决算编报,保证决算编制合理有效和决算信息的真实,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为目标,市审计局计划对1个县人民政府2004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县本级财政支出和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补助支出情况,揭露部门在决算草案编制和汇总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计划安排在6月进行。(二)财务收支审计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摸清家底为基础,以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为目标。市审计局结合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将组织对市机电工程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在2月至5月。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以“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为目标,重点检查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偷漏税费及潜亏等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宏观决策的参考依据。市审计局计划对广西东江棉纺织厂、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在1月至8月。(三)专项资金审计1、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审计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同意我市开展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审计的复函》(桂审农函[2004]123号)的精神,我局计划组织对2002年至2004年市本级和大化、巴马、东兰、天峨、南丹等县移民资金进行审计。重点对移民资金投入、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揭露和查处是否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及利用移民资金进行投资、提供担保等挪用移民资金的问题,促进和规范移民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由市审计局和各县共同完成。计划安排在6月至9月。2、教育经费征收、拨付、使用及管理专项资金审计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的统一计划安排,市审计局对南丹、天峨二县教育经费征收、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教育经费是否合法征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情况,确保教育经费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揭露教育经费征、拨、管、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教育经费强化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时间安排,南丹县教育经费审计要求在5月30日前完成,天峨县教育经费审计要求于11月30日前完成。(四)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为保证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以促进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外债偿还能力,摸清国际贷援款项目各项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按期出具审计公正报告;进一步揭露和查处项目决策失误、可行性研究报告走过场的问题;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滞留、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关于授权审计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的通知》(桂审外授[2004]1号)和《关于下达2005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计划的通知》(桂审外[2005]16号文)的要求,市审计局将组织市本级及11个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卫九”项目3个、“卫十”项目12个、西部教育3个、桂西扶贫项目4个、造林三期项目2个等共计24个国外贷援款项目进行审计。各县(市、区)审计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审计厅(桂审外授通[2004]1号、桂审外[2005]16号文)规定和要求完成审计工作(含各种表格上报)。市审计局计划对市本级中心血站“卫九”项目、市卫生防疫站“卫十”项目进行审计,并要完成项目审计报告及有关表格汇总上报工作。计划3月开始,4月30日前完成审计报告上报。市审计局农业与环保审计科及行政事业社会保障科分别在8月底前分类完成综合报告并填报世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市审计局计划对市政建设白马商业街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有重点地抽审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6个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工程进行审计。同时,东巴凤三县审计局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点资金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来安排,其他县(市、区)审计局要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通过审计,促进建设单位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改善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评价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计划2月开始,11月结束。(六)经济责任审计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职能部门的作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党和政府赋予审计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对审计部门来说,既是新的发展机遇又是一项光荣艰巨的工作。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市审计局计划开展1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对9个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1个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2月开始,12月结束。(七)专项审计调查1、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是全市审计机关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提升审计成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自治区审计厅的统一安排,市审计局计划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同级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调查。以摸清2004年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管理使用及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现状,查处和揭露各级失业保险专项资金在筹集、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问题,揭示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和管理漏洞,剖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保证专项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和专款专用,落实有关社保体系为目的。审计对象:各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就业、失业管理机构以及重点缴费和用款单位,对一些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延伸审计或调查。计划4月开始,11月结束。2、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账户状况审计调查以促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为目标,摸清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基本状况,揭露个人账户数据不能及时登记汇总,无法适应社会保险体制建设需要等问题,分析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市审计局计划对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征缴账户状况进行审计调查。计划安排在8月至11月。各县(市、区)审计局可结合本局情况,自行安排,市局不作统一安排。三、工作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全区、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明确审计目标,组织实施审计,高质量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一)做好项目计划,整合审计力量。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利用审计资源,整合审计力量,既要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又要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科学合理做好计划。除全国、全区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市审计局今年原则上不另外安排全市统一开展的审计项目,目的是确保“出精品”和按时完成全年审计工作任务。(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每项审计项目尤其是全国、全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要按照统一的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内容等制定符合实际的审计实施方案;对行业审计要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审计报告。市审计局要及时指导下级审计业务工作;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审计情况,发挥审计的整体合力作用。(三)注意探索和改进审计方法,注重综合分析。各级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必须确保审计质量,确保优先完成。要讲究和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将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积极推广内控测评、审计统计抽样、风险分析等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不断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把贯彻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作为提高质量年活动的重点,突出抓好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及症结所在,提出纠正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管理中的作用。附:2005年度河池市审计项目计划表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认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八日玉林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认定实施方案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明确清理审计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指导思想:按照实行粮食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5]11号)精神,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分清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明确责任,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促进我市粮食流通体制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清理审计的目的是确认我市政策性应补未补亏损挂帐数额,落实处理办法。二、明确清理审计的范围和对象以及主要内容清理审计的范围和对象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各县(市)区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应补未补亏损,重点是清理核实政策性应补未补亏损挂帐数额。审计清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陈化粮价差亏损挂帐;二是定购粮、保护行粮价差亏损挂帐;三是其他政策性业务形成的亏损挂帐;四是经营性亏损挂帐。三、加强对清算审计工作的领导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吕坚为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周广能为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戈,市审计局局长黄业诚、市粮食局局长陈廷球、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行长谭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吕文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吴永华、市审计局副局长劳林灵为成员的市粮食财务挂帐清理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的审计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组,以加强对清理认定工作的领导。四、加强合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联合工作组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文件精神,采取科学的审计方式,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计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挂帐审计认定的结果,经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6月15日前分别上报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粮食局、农发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第三章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第四章参与方式和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创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做好项目储备,促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宁市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南宁市有权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第四条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或联合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六条鼓励社会资金以单独或联合等各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申请报告。(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第九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以及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等。第十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第十一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第三章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第十二条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三)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大项目;(五)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六)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七)国家、自治区授权我市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八)其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第十三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重点突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原则。第十四条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第四章参与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第十七条报名可以采取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确认。第十八条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报名登记表;(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报名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三)由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能进入候选名单。第二十一条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候选者从行业发展、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二十二条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选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第二十三条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二)项目前期工作期限、质量、成果标准等基本要求;(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鉴定;(四)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其他须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第二十六条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第五章鼓励措施第二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第三十条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第三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可确定。回购的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 (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第三章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预算的部分变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第三条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第七条预算、决算每一预算年度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预算、决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决算的编制第八条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现行的预算体制进行编制。第九条预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于预算年度之前部署、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事业企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搞好预算草案的编报汇总,综合平衡,按规定时间编制。第十条各级总预算、总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和所属下级的预算、决算汇总组成。在总预算、总决算中,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应当单独编列。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由其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决算及所属全民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其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组成。单位预算、决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决算有关部分。第十一条各级预算、决算包括收入、支出两部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制。即分别编制经常性收入支出预算与建设性收入支出预算。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来确定。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设性支出。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第十三条经常性预算收入包括:(一)地方各种税收收入;(二)地方企业上缴利润收入和中央企业的分成收入;(三)预算调节基金收入;(四)上级财政对本级财政固定补助收入;(五)下级财政固定上解的财政收入;(六)上年本级财政结余、结转;(七)其他收入。经常性预算支出包括:(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业、交通、邮电、商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二)抚恤、社会救济和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支出;(三)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和民兵事业经费支出;(四)价格补贴支出;(五)少数民族机动费支出;(六)预备费支出;(七)上解上级财政支出;(八)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一)经常性收入结余;(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各项建设性税收和费用收入;(三)专项基金、专款收入;(四)发行建设债券收入;(五)其他收入。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建设支出;(二)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三)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四)地质勘探费支出;(五)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六)城市维护建设支出;(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八)商业简易建设支出;(九)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第十五条农业生产及其事业经费、科技经费的支出预算,在财政增收的基础上,应高于上年的预算数。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建设性预算支出,应当增加农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投入。各级预备费按本级支出总预算的1--4%编制。民族自治县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第十六条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行政区、本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准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也不准虚报收入,少列支出。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各级总决算草案应当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第十八条各级预算草案报告,应当详述预算指标的依据、收支增减的原因和实现预算的措施。各级决算草案报告应当详述当年预算执行的结果,分析预算指标完成或者未实现的原因。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科目,编制预算、决算表和说明书。第十九条各级预算、决算草案经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三章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20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20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并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决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二)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预算、决算草案的意见;(三)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草案初审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10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决算草案报告。代表大会对报告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就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质询案,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人民政府应当派负责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第二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就预算、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修正案,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决算草案。第二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们审议的意见,拟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作关于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决算草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审查批准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抵触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第二十八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者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预算部分变更,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预算,不能超越权限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出现减收增支时,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收入和紧缩支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并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条必须加强各级金库的管理。各级金库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金库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动用非本级金库的资金。第三十一条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办理。一切有缴纳预算收入的单位,应当将缴纳的款项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预算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计划和用款进度分次拨款。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市、县采取减税或者免税措施,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应当按时准确地编制执行预算的会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委员、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委员进行调查。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部分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五条预备费是为了预防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支出需要而设立的。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的外,上半年不得动用。预备费的动用,由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三十六条计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地方各级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执行预算的会计报表分别抄送上述部门。第五章预算的部分变更第三十七条在预算期内,遇到重大事件发生、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的影响时,可以对预算作出部分变更。地方各级预算变更达到下列幅度之一,必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财政支出超过预算总额3%以上;(二)财政收入低于预算总收入3%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变更未达到上述幅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但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予以说明。第三十八条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预算部分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日提出预算变更议案。预算变更议案应当提出预算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增加支出的变更,必须有相应的增收来源。减少收入的预算部分变更,应当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第三十九条部分预算变更议案,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十条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议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一条由于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的追加或者追减,预算的划转或者代编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动,专项结转,科目调剂等,不属于预算的变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预算的违法行为:(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二)擅自改变预算的;(三)隐瞒、分割、转移、截留预算收入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应上缴税利的;(五)越权自行作出减收增支决定的;(六)积压、占用预算款项的;(七)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擅自退库的;(八)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者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九)擅自动用预备费的;(十)其他违反预算法规的。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预算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四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依法清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违法单位提出警告,并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追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可以追究该财政部门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