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控制人口增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权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征收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现将《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征收管理规定一、为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实行计划生育。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均应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三、计划内二孩生育费是为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特定需要而设立的专项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规定》所规定的计划生育专项用途。四、对经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城区计生部门代发二孩准生证的同时,一次性向其代收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然后交给上一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五、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对夫妇,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数额,一般为三百元至八百元。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规定具体收费标准。二十四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的标准,由自治区计生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领取第二孩准生证的夫妇,无论是否已生育第二孩,均不再交计划内二孩生育费。但按当地政府规定已征收了的,不再退回。对领取二孩准生证后,不愿生育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第二孩的夫妇,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其退回第二准生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回原已交纳的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七、征收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县级及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计划内二孩生育费的制订和调整管理权限集中在自治区,各地不能擅自变动与提高。如确需变动,应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会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由各级物价检查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八、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属特殊专项收费,不征交通、能源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该项费用属预算外资金,按照桂政发〔1988〕117号文规定,应及时全额存入县级以上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专户。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收入的5%以上缴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九、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具体的使用限于计划生育结扎(含生育二孩后育龄夫妇一方的结扎手术费补助)、引产、人工流产、钳刮术、放取节育器、透视节育器的医疗手术费、按规定支付的手术补助费以及上述项目的医疗保险费。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集中的部份,只能作全区上述计生项目调剂使用,不能用于本级行政开支。资金的使用,由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核拨。任何部门不得借支、挤占或挪用。十、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范围发放计划内第二孩准生证(或指标)的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外,还要按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的通知
- 为了利用好我区的锰矿资源,寄送锰矿业生产的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区钢铁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对使用锰矿成品矿及其系列产品的企业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各锰矿采选企业,锰粉厂(含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所产生的锰矿成品矿(包括冶金锰块矿、粉矿、锰精矿、化工锰矿、放电锰矿等),以及锰矿的初级加工产品(包括天然放电锰粉、化工锰粉,冶金用烧结球团矿等),凡运销区内外的均属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的范围(自治区内用矿企业如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免)。二、征收标准。凡锰品位为28%及28%以上的冶金锰块矿、锰精矿,放电锰矿和天然放电锰矿粉,按实际运销的产品数量每吨征收十元;冶金锰矿粉,烧结球团矿,锰品位低于28%的冶金锰块矿、化工锰矿及化工锰粉每吨征收五元。三、征收办法,锰矿资源开发费一律由各生产企业在收取货款时一并代收。所代收的资金要及时存入该企业在当地的开户银行,并于每季度末直接汇到广西锰矿公司,不得拖延和占用。不列入销售收入,不缴纳税金。代收的企业可按0.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四、管理和使用办法。所征收的锰矿资源开发费为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广西锰矿公司收取的开发费应专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我区锰矿矿山建设和锰矿业的发展,并实行有偿使用。每年广西锰矿公司上报锰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自治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实行财务监督。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自行征收的锰矿业生产发展基金或类似费用一律停止征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扭转国营企业亏损的若干暂行规定
- 近年来,我区国营工业企业亏损剧增,亏损面从一九八八年13.71%上升到一九九一年29.95%,增加了一十六点二四个百分点;亏损总额一九八八年为八千六百七十二万元,一九九一年增加到三亿九千二百六十二万元,平均每年递增65.46%。一些亏损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目前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种状况,已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扭转企业亏损,特别扭转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亏损,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提高经济效益,缓解财政困难的重要措施。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全区企业扭亏目标从一九九二年起,下决心用三年或长一点的时间,坚决扭转国营工业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要求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要达到每年比上年减少五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低于历史最低水平;政策性亏损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二、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把扭亏任务下达给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厅、局,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凡完成当年扭亏目标的地、市和厅、局,除给予表彰外,奖励地、市一万元,厅、局三至五千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地、市的政府、财政、经委、和区直厅、局主管扭亏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完不成任务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主管领导一级工资,一般干部半级工资。(二)企业要建立扭亏目标责任制。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实行职工利益同企业减亏扭亏额挂钩的办法,实行全员风险工资抵押扭亏责任制,按政府下达的扭亏目标进行考核,当年达到扭亏目标的,除抵押工资补发外,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发放奖金和增加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财税、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连续两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除继续实行部分工资扭亏风险抵押外,厂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减发一级工资,并限期扭亏,在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原是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的,要取消自治区先进企业称号。连续三年达不到扭亏目标的企业,要对厂领导干部予以降职处分,全体职工降低一级工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或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实现扭亏为盈的,当年恢复已减发的工资;对原亏损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企业,持续盈利两年,给厂级领导干部晋升一级工资。三、全力支持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一)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扭亏为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少、见效快,使企业扭亏或减亏的技改项目,要从资金、能源、原材料供应上积极支持,按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优先安排。为了促使亏损企业认真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商定,经同级政府批准,从销售总收入中提取0.5%-2%作为新产品开发基金或补充流动资金,打入成本,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二)逐步理顺亏损企业产品价格,实行放开经营。对由于产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及指令性计划等影响,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要逐步理顺其价格,实行放开经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桂政发〔1992〕24号)规定,逐步落实企业各项自主权,特别是价格和经营方面的自主权。企业应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凡国家规定有指令性计划的,要严格履行合同。对国家规定不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单位包购包销,否则,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按合同规定要求赔偿损失。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物资供货单位、供货方式和供货数量,自主签订定货合同,并可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自主进行物资调剂。除国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直接定价的产品、劳务价格和自治区物价局管理的化肥、农药、农地膜、部分中西药品外,其他产品的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并实行计划价格的,在完成计划后。超产自销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认真落实特困企业的挂帐停息政策。对曾为国家做出较大贡献,或目前亏损严重、今后仍有发展前途、并已落实扭亏措施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国营大中型特困企业停息挂帐问题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1〕103号)的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实行挂帐停息一至三年。(四)对目前的亏损企业,凡是扭亏计划措施落实,在短期内有转机,能扭亏或减亏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所需的正常资金,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坚决停止生产滞销产品。对于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停止原材料、能源供应,停止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各级银行要大力协助企业限产压库、减少积压,压缩“三项资金”占用,挖掘资金潜力,盘活资金存量。对于处理积压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在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对亏损企业亏损(含潜亏)挤占的银行贷款,只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短期内能做到扭亏或减亏的,银行可暂不加息、罚息,以减轻企业负担。但是,如达不到预期目的,银行仍按规定实行加息、罚息,那些因挖潜而引起亏损但能逐渐消化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贷款掌握上可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和近年来自治区有关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规定,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但对通过自补后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仍然偏低而且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各级银行应继续支持,给予贷款,以保证生产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的可能,可安排一定的资金,或者用弥补企业亏损的资金,通过财政信用方式,有偿借给企业,作为企业启动生产的流动资金。(七)企业生产经营中确因主要原材料(含能源动力)提价等政策因素,造成成本费用增加。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四、改革干部、用工和分配制度,加快亏损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步伐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必须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措施,适当加大改革力度,真正把立足点放在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上。(一)改革干部制度,实行干部聘任制,厂长由主管部门实行扭亏目标聘任;副厂长、“三总师”和中层干部由厂长聘任。要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竞争机制,打破干部、工人的界限,干部可以当工人,工人也可以到管理岗位上。(二)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优化劳动组合,通过内部考试、考评,择优上岗;凡上岗人员,一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精简富余人员中的老、病、伤、残职工,可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实行厂内退休;对下岗(落聘)人员,实行厂内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进行转岗培训,合格的,重返工作岗位;不合格的,企业有权另行安置或辞退。(三)改革分配制度,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积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自行解决晋级、嘉奖,发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激励作用。五、强化企业管理和财务监督要切实强化企业的定额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和班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计量、验收、盘点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完善核算办法,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领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核算责任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审计监督。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规定。企业财务科长的任免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财政部门可对重点亏损大户派驻会计稽查员。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也可聘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的退休人员。要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积极处理积压物资。盘活企业生产资金。六、强化企业领导的责任对领导不力、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调整领导班子,从先进企业或本企业中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力量;对原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应负的相应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对调整下来的干部,不能易地按原职级或提级安排工作。七、建立企业负亏、补亏制度国营工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和超计划亏损的,一律由企业自己负责,各级财政不予弥补。(一)企业发生的经营性亏损和属于政策性超计划的亏损。企业要制定出自补计划。首先应以节余的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和风险抵押金等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先实行挂亏,企业经过努力扭亏为盈的,在三至五年内,可用实现利润予以弥补挂帐亏损。弥补后,如有节余,可转作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对政策性亏损企业,要逐户核实亏损补贴额。实行定额补贴或亏损总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二)认真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属于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出现的潜亏和虚盈实亏的,要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要单独列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以及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从一九九二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2、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部分的损失,要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属于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分别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帐户,企业对上述各项产成品损失要制定出分年消化计划,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三年内分期列入营业外支出。对企业的上述损失,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核销的期限内实行挂帐停息。3、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而影响承包上交利润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分三年摊入成本,单独列帐的潜亏,从一九九三年起,其所占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不加收利息。4、企业因处理潜亏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三)采取措施,杜绝新的潜亏发生。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和承包兑现审计工作。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追查企业领导人、财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由此形成的亏空,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自行弥补,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来弥补。八、认真做好亏损企业的关停工作企业只有面对市场需求、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当前突出问题是要坚决而慎重地做好扭亏无望企业的关停工作。凡是企业领导班子的软弱涣散,管理混乱,亏损严重,但经调整班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能在限期内根本改观;企业的生产亏损已明显大于停产损失,但企业达不到关闭程度的,可批准实现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原有贷款自批准之日起挂帐停息,待企业复产后逐年归还,在还贷期间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三十种产品和八小企业外,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组织生产自救或转岗培训确需待业保险金扶持的,可按《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关停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劳变明发〔1990〕13号)办理)。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职工一律只发生活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费由企业支付;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缓缴申请。允许职工停薪留职、调出或自谋职业。一时安排不了确需精减的职工,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作为待业职工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凡转产无条件,兼并无对象,停产整顿无转,长期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经批准宣告破产。企业破产后要按《企业破产法》、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做好资产清理、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职工就业安置、职工生活安置、人事组织处理等工作。九、加强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并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银行、税务局等单位抽若干名人员组成。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厅、局尚未建立扭亏增盈办公室的,也要建立起来。扭亏增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协调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分解下达扭亏目标任务,检查督促完成情况;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扭亏增盈经验;督促兑现奖惩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区直各有关厅、局(公司)要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管理办法和扭亏措施。建立定期汇报扭亏进展情况的制度,按季检查通报,年终考核。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实施〈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实施《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工作方案为推进《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配租管理体系,保障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廉租住房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配租管理体系,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和合理地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政府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落到实处。二、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长:唐济武副市长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志波市房产局局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覃超卓市房产局副局长王希玉市房产局纪委书记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孙志强江南区副区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廖俊云西乡塘区副区长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黄汉锋良庆区副区长胡书文高新技术开发区副主任黄延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严伟康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副主任封宁相思湖新区副主任荣炳录市房改办副主任吴立强市房产局副调研员杨国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张振宇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主要职责是联系、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具体抓好实施,做好廉租住房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文山、市房产局副调研员吴立强担任主任,工作人员从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抽调。联系电话:5620459传真:5656111电子邮箱:nnfgk@sina.com三、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一)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工作人员的培训,解答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问题;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出台配套的《南宁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若干规定》。(二)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房产局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情况。(三)各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受理、核查、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四)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责市房产局委托的廉租住房审核、公示、登记、实物配租及年审相关工作。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学习(5月20日-5月31日)在相关媒体上宣传《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住宅小区或街道设点进行宣传、接受咨询,组织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二)建立健全配套措施1.建立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供应体制。建立廉租住房资金财政专户,出台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及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若干规定,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2.落实实物配租的200套廉租住房的购建计划。3.确定全市各级地段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三)召开全市廉租住房工作会议(6月初)召开全市廉租住房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培训管理人员。(四)制定方案及落实人员(6月2日-6月9日)由各城区、开发区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求,成立辖区廉租住房受理和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具体受理和核查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地点,确定受理和核查及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申报、发放、汇总结算等工作流程及目的要求。(五)各城区、开发区开展培训与宣传(6月12日-6月16日)主要是对受理和核查工作动员和部署,对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在本辖区内深入宣传廉租住房有关政策,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六)廉租住房的受理、核查、审核、登记和配租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制定以下操作细则:1.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要求,以及居住需要到市场上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城区政府审查,并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号、现住址和联系电话。2.经城区政府审查同意后,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房屋出租人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城区政府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4.租赁住房补贴放发后,城区政府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工作目标为使各职能部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和配租审批制,严格控制相关费用,节约资金,切实解决最低收入的居民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配租等各环节监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的,要依法处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供水企业实行“以水养水”的暂行办法
- 为了加快我区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缓和供水紧张状况,在进一步理顺自来水价格的同时,对城镇供水企业给予扶持,实行“以水养水”政策,因此,特制定本办法。一、已实行“以水养水”的企业,原规定其利润的65%上缴县财政作为“发展供水事业专项资金”的比例和管理办法不变,对企业留利35%部分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留利的前两项基金比例不得低于留利总额的60%;后两项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但对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当地城建与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行情况作适当调整。二、尚未实行“以水养水”的预算内企业,以1990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超基数的利润,扣除按原核定企业留利比例提取留利外,其余部分用于“以水养水”,建立供水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企业实行专户存储,该项基金主要用于新建、扩(改)建供水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年度使用计划由供水企业报当地城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城建、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三、供水企业使用借款的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经批准可实行所得税前还贷办法。四、城建供水企业有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五、本办法只适用于公用事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六、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
-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取早日实施。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当地统筹。二、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一定费用,这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应尽的义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基金的一部分。从1991年1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整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仍由市、县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已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现在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要逐步规范化,逐步统一管理。劳动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搞“一刀切”。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变通。可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保证退休职工最基本的生活,并考虑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县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待遇标准的,所需要费用在税前提取。超过国家规定待遇标准的所需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门积累的原则筹集。各地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地目前没在建立积累基金的,应尽快建立。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六、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银行要做好配合工作,按企业工资顺序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免签收缴合同,并在基金的支付和存储中予以积极支持。劳动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证》的签发和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对逾期不缴的,每延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减免。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通过申请,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到期连同利息一并补交。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的租赁人,必须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七、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各地、市要抓紧调查研究,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分市、县已实行了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的暂按各地办法执行,待自治区的办法下达后再逐步统一,不断完善。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从1992年起,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收支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作为表外科目专项反映。十、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大七届四次大会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和退休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机构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了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保险机构要适当加强。十一、各地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为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摸索经验。十二、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两烟”生产有关政策的规定
- 为使我区“两烟”生产在“八五”期间有一个大的发展,促进翻两番奔小康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两烟”生产的决定》精神,作出下列规定。一、激励政策1、重新印发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桂政发〔1986〕113号)和自治区烤烟卷烟生产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89〕桂两烟发字第002号、〔89〕财税计字12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2、为了鼓励优质烤烟生产,由自治区和烟厂所在地的财政对能够生产出相当云、贵优质烟叶的六个县给予补贴:百色地区的隆林县、田林县、靖西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云南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50元,其中退税返还40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10元;河池地区的南丹县、东兰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贵州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30元,其中退税返还24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6元。要求上述县3年内要生产出能取代云贵烤烟的优质烟叶,烤烟种植面积每县应不少于1万亩,收购量不少于3万担。各县所得的补助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优质烤烟生产,逐步充实烟叶生产发展资金。3、发展卷烟生产,重点是鼓励产品优质适销上档次。对完成年度产量计划,年均单箱税金(含产品、城建、教育等)达1250元、1150元和1050元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按企业人数一等奖均500元,二等奖人均400元,三等奖人均300元,或者以上年为基数,单箱税金增长50%、40%和30%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但一企业只能采取其中之一个。以上奖励,年终结算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和奖金,免征奖金税。4、鼓励销售地产卷烟,扩大广西卷烟市场。(1)已联营的卷烟现有政策不变;今后审批的新增联营卷烟,每箱按产品税收不超过5%付给对方技术补偿费。(2)凡销往区外的地产卷烟均可按每箱提取销售费21元,列入销售费用。(3)地产烟的区内销售,要确定一个合理基数,超基数部分,按销售档次给予奖励,平均每箱奖励10元,由区烟草公司在集中留利中列支,奖金部分可减免两金和工资调节税。二、烟叶生产配套政策(1)烟叶生产要坚持“计划种植,主攻质量,提高单产,增加效益”的方针,推行烟叶收购单位与烟农鉴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制度,做到发展一片,受益一片。(2)烟叶生产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烟叶的种植、收购、复烤、调运、销售统一由烟草公司经营管理。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富川、钟山、武鸣、博白四个县要总结经验,继续巩固完善这一体制。实行这一体制所需增加的人员工资总额由劳动人事部门解决。烟草部门在销售收入中要积极扶持烟叶产地的发展;尚未具备体制过渡的县,可维持现有的由烟草公司委托供销社按国家专卖规定和计划负责烟叶种植、代购业务,烟草公司负责调拨销售的办法。到1995年,烟叶产量达不到3万担的基地县取消烟叶基地县资格。(3)烟用肥料除中国烟草总公司分配给我区的指标外,区计委要按需要从进口化肥计划中划出一定数量指标,由区烟草公司根据种植面积分配到各县,直接供应给烟农;县烟草公司未具备化肥经营条件的,仍由供销社按计划向烟农供应。化肥销售价格由烟草公司会同物价局本着保微利原则确定。三、科技政策1、要遵重科技人才。对从事烟草科技工作的人才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41号文件规定给予照顾;对卓有成就的科技人员要给予奖励;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2、增加技术开发费用。由于卷烟工业税大利小、甚至无利,新产品开发费用同意执行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收入0.2%的比例提取,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由区烟草专卖局监督使用。四、实行厂县烤烟生产挂钩,对口扶持厂县挂钩关系为:富川车间对富川县;钟山烟厂对钟山县;平南分厂对平南县;玉林烟厂对玉林市;北流县;武鸣烟厂对武鸣县、东兰县、桂平县;南宁烟厂对隆林县、西林县、田林县、靖西县;柳州烟厂对柳城县、鹿寨县、罗城县、南丹县;浦白、博白、桂林、荔浦四个地方烟厂(分厂)分别对本县。具体扶持办法及责权利由区烟草专卖局牵头与双方商定。各卷烟厂要贯彻“烟叶为本”的思想,把烤烟挂钩县作为自己的第一车间,从资金、物资、技术上进行扶持,促进优质烤烟生产的发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加强全区旅游企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及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自治区旅游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关于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旅游业取得较好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已成为我区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更好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的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精神,使我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加强全区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旅游局和地、市、县旅游局(旅游办公室)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辖区内的旅游业。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旅游业放在适当的位置上来抓。有条件的地方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采取必要的政策予以扶持。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城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划组织实施。要贯彻一边建设、一边创收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开发有价值的旅游资源,加强配套建设,广泛招来客源,提高服务质量,为我区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多做贡献。三、旅游业是一项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事业,需要各有关部门配合。各级计委、经委、城建、交通、公安、外事、工商、税务、物价、审计、外汇管理、文化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实施相应的管理。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树立总体观念,积极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四、凡设在广西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涉外餐馆和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对外开放的风景区、参观游览点和娱乐场所、旅游院校、区外境外在广西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及我区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其旅游经营活动和涉及旅游方面的业务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五、旅游经营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建立双重计划和考核管理制度。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分别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计划、统计、财务、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报表。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要加强对旅游企业的计划指标管理、价格管理、财务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六、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清理整顿旅行社。对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坚持予以撤销。要按照国发〔1992〕8同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严格各类旅行社的审批制度,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七、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管理对外发放旅游签证通知。有签证通知权的非法旅游单位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自费旅游团(者)发签证通知。八、严禁非旅游经营单位旅游业务。对于应邀来我区观光旅游和从事经贸洽谈、科技交流、友好访问、新闻采访、体育活动和参加同际会议的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各对口接待单位均应将专业、技术活动和邀请活动以外的自费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办。承办委托的旅行社要按国家规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并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境散客旅游和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入境散客较多的地方,可指定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和旅行社的机场、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站,解答散客的询问,承办联系住宿、租车、游览等事宜。严历打击“野马”接待散客的非法经营活动。防止以旅游者身体来我区的外国记者、神职人员在华从事采访、传教、搜集情报等与旅游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有关部门需对旅游者进行检查、质询时,应先征求旅游接待部门的意见,防止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旅游接待部门也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旅游者在我区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十、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兴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含改造)的旅游饭店,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86〕101号、国办发〔1988〕32号和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签发的“计社会”〔1990〕3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批。凡是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的旅游饭店一律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自治区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对广西区内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和营业许可证发放和吊销制度。在完成星级评定的地方,非星级饭店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在某些开放地区,如接待设施一时达不到星级标准又确有承担涉外接待任务的,需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报经自治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为临时定点涉外饭店进行涉外经营。十一、对旅游涉外餐馆、购物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风景游览点、参观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定点条件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凡要求接待国际旅游者的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娱乐场所、游览点、参观点,应向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定点条件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地、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旅游局审批。非定点单位及经审查不符合定点条件和单位均不准经营旅游涉外业务。十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旅游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参观览点,下同)市场严加管理。凡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个体摊贩须持有营业执照,佩带营业证章,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准滥设游点,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尾随围堵游客、强行兜售商品,不准追换外汇、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出售伪劣商品蒙骗游客。对不服管理者由工商和公安部门分别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十三、加强对外宣传促销管理。全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展销会活动,举办本地国际旅游展销活动,邀请外国和港澳台新闻单位的记者前来采访和拍摄旅游录像片等,需提前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计划,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外旅游局展销活动和全国性国际旅游展活动,举办全国性和跨省市区域性的旅游展销活动,旅游节庆活动,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安排。十四、旅游部门和民航、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切实搞好我区的、旅游交通运输工作。各地、特别是旅游热点城市和旅游接待单位要加强组团的计划性、路线安排的科学性、预报旅游者的抵离人数和日程的准确性,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旅游部门的乘机、乘车计划和游客的流量、流向等情况合理设计运行路线,解决好旅游高峰期的加班机、加挂车等问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海外旅游团(者)购买机、车票,保证旅游团(者)的日程计划旅游进行。十五、凡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内审机构和人员的审计,提供有关资料。十六、大力开发、生产和销售旅游商品。我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研究、开发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增加花色品种,广开货源渠道,建立生产和销售网络。十七、很抓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坚决反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禁在我区旅游业务中私收回扣、索要小费、套换外汇。严禁在我区旅游行业的任何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创造舒适、安全、文明的旅游环境。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认真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认真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认真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筹措、调度、供应和专户管理工作,我行会同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粮食局、各专业银行、自治区烟草公司、丝绸公司、糖业公司等部门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问题。现将认真做好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今年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交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取信于民的大事,是检验能否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的重要标志。建议在农副产品收购期间,各地、市、县要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部门、银行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各级财政、银行和粮食、烟草、供销社、外贸、丝绸、糖厂等收购企业,对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坚决压缩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集中各种可用资金确保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不允许向农民“打白条”。二、千方百计筹集收购资金,保证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据各部门测算,今年全区粮油、烟叶、蚕茧、生猪、茶叶、蔗糖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共需资金40亿元。其中:夏粮收购及调进需要18.88亿元,春烟收购需要3亿元,蚕茧收购需要1亿元,蔗糖收购需要11亿元,生猪和茶叶收购需要5亿元,棉花调进需要1.60亿元。夏粮收购和调进所需的18.88亿元,粮食部门负责4.5亿元,财政部门负责1.5亿元,人民银行区分行负责3亿元,农业银行区分行负责7.38亿元,工商银行区分行负责2.5亿元。以上各部门要保证资金按时到位,8月底前全部到位。具体筹措办法和要求是:(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收购企业及主管部门明确责任、联合共保”的办法,落实资金责任制。在收购期间对资金到位情况每月考核一次,督促各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一些地方收购资金临时出现缺口时,专业银行应按“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予以解决。(二)收购企业用调销回笼货款和其他资金解决12亿元(其中夏粮收购资金4.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粮食、供销、外贸企业和糖厂等自有资金、今年以来的销售回笼货款(剔除已归还的银行贷款和正常费用);收回今年新发生的财政挂帐和企业挂帐,收回1992年新增挂帐的50%及历年挂帐应今年分摊消化的那部份;清理收回企业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多种经营和其他应收款项等。粮食企业资金必须在8月底以前全部进入专户,糖厂资金在10月底前进入专户,其他收购企业在收购前也要将资金转入专户。银行安排的收购资金贷款,收购企业要每月向银行提交贷款计划和现金提取计划。(三)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收购资金3亿元。其中夏粮收购补贴1.5亿元在8月底前要全部拨补到位。哪一级政府欠拨的,由上一级财政在专项补贴款中直接扣划到收购企业用于收购。(四)专业银行收回的贷款归位和新增存款用于收购的资金20亿元。各银行今年以来收回的粮食贷款、糖厂贷款及各类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要在8月底以前全部转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设立的收购资金专户,各银行今年新增存款的30%要优先用于各类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需要,新增的贷款规模也要优先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安排。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不宜每类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都照套全国农副产品收购总值的筹资比例,粮油收购贷款主要由农业银行安排,粮油调拨贷款主要由工商银行安排,重点出口收购贷款主要由中国银行安排,蚕茧、烟叶、生猪、茶叶和蔗糖的收购贷款分别由开户的专业银行安排。生产企业拖欠的棉花款,要在第三季度内,由企业和开户的专业银行共同筹集资金归还自治区土产公司,以利于我区当前急需的调入棉花的资金需要。各级各家主管资金的行长,要负责本行应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资金和规模的落实,不许挤占挪用人民银行发放的专项收购贷款,保证专户资金的到位和使用,负责农副产品收购及调拨的货款汇路畅通、保证现金供应。同时负责对粮油收购贷款和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其他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执行法定利率,不许上浮。对收购企业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则要严格执行加息、罚息制度。(五)人民银行再贷款用于我区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安排6亿元。今年人民银行总行没有新增我区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限额,各地人民银行二级分行从原下达的再贷款限额中,首先集中20%以上的资金,保证按比例提供的再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对专业银行临时资金调剂有困难的,要积极予以支持。人民银行再贷款安排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由承贷的专业银行安排足额的贷款规模。三、认真做好收购资金专户的设立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今年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收购企业必须在专业银行设立专户,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各收购企业和专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关于转发银发145、148号文件的通知》(桂银发字〔1993〕第182号)要求,经过清理收购企业的帐户和资金后,务必于8月底前分别在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设立收购专户,一切收购资金和调销回笼货款都必须通过专户存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收购资金存入专户或挤占挪用专户资金。收购资金专户的具体核算办法按桂银发字〔1993〕第182号文办理。四、加强农副产品调销资金的结算管理,保证现金供应。按合同调销的农副产品,购销双方要保证钱货两清,付款企业和专业银行要优先付款和贷款,开户银行要保证将所有货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不许压单压票。专业银行要保证收购现金的充分供应,不许出现脱供问题。收购企业货款回笼不进专户的,专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有权从该企业结算户中扣划。对专业银行应进专户的资金不进专户的,人民银行要停止发放再贷款,并有权从专业银行存款户中扣划。五、各级银行、财政部门和收购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副产品收购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密切注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尤其是夏粮收购任务的完成。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最近,我们会同各地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对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现状进行了一次调查。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至七日,自治区副主席雷宇听取了各地市调查工作的汇报,并就加快我区利用外资步伐、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作了重要讲话。现对我区吸收外商投资现状和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现状我区自一九八二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经过十年的努力,吸收外商投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今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发表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了吸收外商投资的步伐,全区利用外资出现了一个好势头。协议兴办项目多,投资领域逐步拓宽、投资规模明显增加,一批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相继来广西投资合作。一九九二年一至十月全区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八百九十五家,合同总金额十六亿七千一百万美元。新办企业超过一九九一年以前历年批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和。截至一九九二年十月底,我区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千六百九十二个(扣除注销、中止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四亿六千五百万美元。通过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带进了新的经营管理方式。目前我区已有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十二家,有的属于填补我区乃至国内的技术空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对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起到一定的借鉴的示范作用。通过共同管理,为我区培养了一批管理人材。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还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促进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区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共四百三十多家,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工业产值十亿四千七百元,约占同期全区工业产值的3%。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增长幅度近两年均在45%以上,截止一九九一年底累计已达一亿五千八百万元,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达五千五百多万元(还不包括关税、土地使用费等收入)。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业人数达六万九千五百人,在一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待业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力的就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创汇不断增加,增加了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实力,从一九八六年出口一百万美元增加到一九九一年出口五千四百多万美元。一九九二年一至九月出口达七千二百万美元,占全区同期出口额的9%。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出口已达二亿二千多万美元,逐渐成为我区对外贸易的一支生力军。外商投资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第三产业,为我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基本条件,也大大改善了我区的投资环境。上述情况表明,我区的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建成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势头也是好的。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的亏损面偏大,一九九一年亏损面达59.6%,一九九二年一至七月亏损面仍达43.7%。当然,“三资”企业亏损应作具体分析,有的不一定真亏。但亏损企业的比重,历年均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则是事实。二是协议应由外商引进的资金实际投入也少,外商实际入资仅占应入资的32.6%,远低于全国45%的平均水平。三是利用外资项目缺乏扎实的前期工作。从项目选定、技术经济分析、可行条件、合作方式以至选择合作伙伴等前期工作不够细致、充分,盲目性大;已经协议兴办的一些项目也由于“先天不足”造成不能履约、停建、停产的一些项目的有一百一十七家,占注销企业总数的69.6%。四是目前我们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形势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有待改革和重新调整。由于企业部分管理人员素质差、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占亏损企业总数的21.6%。由于所需的资金物资、协作配套条件得不到保障,造成经营严重困难的,占投产开业企业的39.7%。如何帮助已经进行了投资的企业解决正常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以及如何对企业经营加强管理监督的工作,应该引起我们各级领导的重视。二、进一步加强我区吸收外商投资工作1、抓住机遇,加快利用外资的步伐。当前是我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步伐十分有利的时机,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吸收外资规模,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各级都要有专人负责,特别是主要领导和主管外经工作的领导近期要多做一些招商方面的工作,走出去,请进来,广泛招商,既要积极主动招商,又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桂西北的山区县要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吸收外商投资举办开发企业;工业基础较好的城市要侧重于现有企业技术的改造,举办嫁接外资型的企业;沿海地区以及与广东接壤地区要发展“两头”在外的劳力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只要符合“三个有利”的原则,条件具备的,在哪里办都行。当前一段时期要特别重视吸收台资的工作。2、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选择一批好项目招商引资。外资投资企业能否办得成功、职得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自治区、地、市、县都要制订利用外资的计划。前期工作也有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一是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研究拓宽外商投资领域,创造条件与外资合作投资发展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随着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进程,我国进口限制将会放宽,与外商合作投资项目的限制也会相应放宽,现在就要估计到这个发展趋势;二是要有准备地选择一批重点和骨干项目利用外资进行建设,特别是要拿出一些条件好的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这是大批老企业技术改造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嫁接”会涉及到原来的一套体制、基数等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探讨妥善解决这些“难点”的办法。3、切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比较重视,采取多种办法,提高效率,这是改善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真正的投资环境好、坏,主要看已经批准举办的企业是能否及时建成开业,是否能正常经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抓资金投入,包括中、外双方资金的按时到位,促使企业尽早筹建;对正在施工建设的企业,要抓建设进度,要有严格的进度要求和责任要求,保证企业按期投产;对已开业投产的企业,要抓经济效益。要千方百计为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以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合法获利。对盈利和亏损企业要进行一些典型剖析,每个地、市重点剖析一、二个企业,总结经验。现在不合理的亏损面偏大,要认真分析,属真亏的要帮助企业找出亏损原因,并解决存在问题;对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查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必备条件,和对企业经营加强监督管理,是相辅相承的。要支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4、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从事涉外经济工作的干部,包括各级主管的领导干部,应进一步熟悉有关政策和外经业务,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各部门要反选派懂政策、善于搞好团结、不谋私利、能力强的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到外商投资企业去工作的干部上岗前都应进行外经政策及业务培训,已在企业工作的干部也要定期培训。对那些长期与外商合作不协调的干部,各级政府要与各级党组织协调,要及时调整,不称职的要撤换,或另行安排其它工作。自治区开放办、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经济干部的培训学习工作。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也可结合各自的业务开展此项工作。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加快吸收外商投资步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软环境的改善,即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向外商投资企业输送干部、提供人才服务,以及诸如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销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利用外资政策,不要相互攀比政策的优惠,不能超越权限制订政策,要把着眼点放在做好外商投资服务、改善软环境方面希望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地、市、县学习梧州市的做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协调会,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定期与企业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要经常走访企业,及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5、要认真解决利用外资的配套资金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的一个关键是解决好配套资金问题。自治区计委和各个银行对我区“八.五”期间利用外资需的配套资金要作宏观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资金来源:一是提高外商投资的比重,特别是那些利用我们的资源和市场的项目;中方提供的厂房、土地、设备和技术要合理地折价入股,不能免费提供;督促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入资。还要发展新的外商投资方式,如股份制、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等等。二是项目投资总额中应包括流动资金、风险及不可预见资金部分,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三是搞活资金融通,可以通过融资机构贷款投入解决;还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内部集资来筹集解决。各专业银行对外商投资的贷款,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给予支持,好的项目要确保贷款的落实。各部门在资金融通上要互相支持、配合。6、当前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其它应当注意的问题。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以后,各地要按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投资领域和产品的规定,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引导和管理,制订具体方案。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要规范化,条款规定的文字要明确,要用法律性语言写明,做到既要保护外商的合法利益,也要保护中方利益。合同规定中不能只有外方对中方的要求,对合营双方的责任、义务都应列明。利用外资项目引进设备或生产线,特别是引进二手设备时,事先应派懂技术的人去考察,要询价,引进时要严格把关,避免吃亏上当。对于原材料需要进口、产品外销的生产性企业,要参与购进原料和销售产品的工作,业务人员一时出不去的,可通过驻外机构咨询;若外方负责包购包销,应要求按国际市场价格结算。举办利用外资项目要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签订合同前要了解清楚外方的资信、以及经营实业的能力情况等。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转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原则(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制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组合、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一)根据资产来源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设置一般有三种形式,即集体股、个人股、法人股,少数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可设国家股。一般情况下,国家股和全民所有制法人股两项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49%。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1、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历年无偿拨款或投资给企业所形成的股份。2、集体股为企业历年来自我积累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所有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3、个人股分基本股和普通股两种,基本股是企业每个职工必须认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股权归职工个人,不能转让,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企业,基本股股金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普通股是职工自愿认购的股份,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继承但不能退股。4、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二轻联社、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资产及技术专利、先进工艺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5、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普通股,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息;集体股、职工个人基本股,既享受分红,也享受股息。股息在税前列支。年股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储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家股、集体股、法人股和职工个人基本股,可发给股金收据,证明股东入股的份额;职工个人普通股,可采取印发股东证的办法,证明股东的股权。股东证和股金收据记名,不能上市交易,仅作为入股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分配(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税后利润划分为公积金、公益金和股金分红三部分,具体比例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允许下年用盈利抵补上年的亏损后才纳税,一年补不了的,可以顺延三年内分批补足。连续抵补三年仍未弥补的亏损,则用公积金弥补,尚不足的亏损额按股分摊。亏损当年和抵补期间不分红。(三)国家股的红利按股权的具体代表者归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由国家指定的部门代管,主要用于企业扩股的资金再投入和发生亏损时亏损额的分摊。企业对国家股的红利应分帐核算。(四)集体股所得股利,可提取一部分按职工当年劳动收入比例分给个人,剩余部分作为企业集体股扩股的股金,具体提取比例,股东大会或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五)股份合作制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企业按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股分得的股利,全部分给职工本人。在自愿原则下,企业扩股时,可以采取派发红股的形式分配。企业派发红股分配,可免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收,均按规定照章征收。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企业现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低于33%的,按现行标准征收;高于33%的,按33%征收。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1、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2、审议决定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3、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4、决定企业股息、红利的分配和股份增减;5、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决算;6、决定企业合并或歇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干预厂长(经理)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权是:1、选举董事长;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报告工作;3、选举或对外招聘厂长(经理),同厂长(经理)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4、参与制订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计划;5、根据厂长(经理)的建议,讨论、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问题。(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行驶企业生产指挥、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行政权。厂长(经理)应执行企业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程序(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制。原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须经以下程序:1、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2、在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核定企业全部资产,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明确企业资产权属。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时,既要核定企业的有形资产,也要核定企业的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凡涉及国有资产、各级联社资产的,必须分别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应联社进行核资、确认。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5、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地、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审批时,企业应报送下列材料:1、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书;2、企业所在县(市)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营计划;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字样。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一)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如出现企业联合、兼并、合并、破产等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算。除由于破产终止的企业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偿和处理外,一般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算: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4、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全面、真实地核算经济效果,正确计算成本,不准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切实兼顾国家、企业、股东(职工)的利益,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应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八、其它(一)乡镇办的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处理。(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区体改委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一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2〕31号),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自治区财政将各地、市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上交包干基数与固定补助包干基数划转给地、市管理。地、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上解比例、固定补助是否调整,由地、市自行决定。二、几项具体规定(一)适当增加地区一级的机动财力1、各地区本级与所属县(市)的收入增长实行挂钩奖励,按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三年平均数打进基数,相应增加各地区的固定补助或减少地区上解自治区的数额。2、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后,按原有财政体制,各地区所管的上缴县上缴与补贴县固定补贴相抵后为地区上缴基数或固定补贴基数。按此计算,补贴地区的原上交县(市)的递增上交免交自治区,留给地区使用。取消钟山、容县、荔浦三个县的固定补助。(二)调整包干范围,下列专款下放给地、市管理,由地、市再分配给所属县(市),并列入包干基数。1、部分因粮食提价后给职工发放的补贴;2、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3、一九八五年以后中央核定的政法系统、人武部增人、军队转业干部经费;4、部分抚恤救济费;5、部分卫生专项经费;6、部分教育专项经费。以上各项专款下放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划。下放给各地市管理的专款,必须确保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三)预、决算的审批。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有关预、决算的审批程序,自治区财政只审核到地、市,县(市)的由地、市财政审核。地、市一级的总预、决算草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属市管县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区的报地区行署审定后,由地区行署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出当地的机构审查和批准。(四)健全地区一级金库及库款缴交办法。各地要尽快把地区一级金库健全起来。上解县(市)的体制上解额直接缴入地、市金库;地、市所属县(市)的资金调度也由地、市办理。上解地、市的体制上解额按调整后的入库比例上缴自治区金库。各地专项上解自治区的款项,仍按现行办法,年终由各地、市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不打进包干基数。(五)预算的追加(减)。自治区分配专项经费一律追加(减)到地、市,由地、市再分配到所属县(市)。(六)为了进一步加快北海市的对外开放步伐,发挥北海市作为西南出海通道和我区改革开放的“窗口”的作用,对北海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另定。三、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分灶吃饭、分级包干”的意识,严格按照财政体制办事。(二)改革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后,对于以前年度的各种挂帐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43号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赤字,坚持谁出赤字谁负责的原则,由赤字县(市)自行消化,自治区财政一律不予弥补。今后自治区一般不再受理县(市)及其以下单位要求追加支出的报告。(三)各地、市要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将该收的收入及时足额的收上来;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支出,既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四)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性措施引起的财政收支变动,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基数;区直各部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同意,均不得自行下达减收增支措施,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各地、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的划转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区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全区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为了确保这项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市要切实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财政工作。在新体制执行过程中,各地、市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切实把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和完善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做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
- 为了促进我区粮食生产,使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减轻财政负担,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已有部份地、市逐步放开粮食经营和价格,另外部份地区正在做放开经营的准备。现将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放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一)取消对农民的粮食定购任务和“三挂钩”政策,粮食收购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国有粮食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由此发生的亏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公粮(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征,并付给代征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按市场粮价依质论价结算。粮食价格放开后,国家安排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仍用于扶持农民增加粮食生产。(二)取消城镇居民定量口粮标准和供应指标,粮食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如遇市场粮价上升幅度过大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运用储备粮投放市场,平抑市价。(三)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供应。对有困难的农户由国家给予适当增加补贴。1、农村“二户二属”口粮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财政负担。2、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分别情况解决:属于在建水库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从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缴地区财政局安排;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县解决,个别市、县有困难的,由自治区适当补助。3、水源林区自治区保护区的林农口粮价差补贴,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具体由林业部门安排落实。(四)军供粮油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按现行规定不变,对代理经营的国营粮食企业,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五)取消自治区对市、县现行的粮食购、销、调包干办法,粮食购销平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粮价放开前各地借销自治区的粮食要如数归还。(六)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本着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职工按带0.7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三元五角,大、中专学生、民办教师、城镇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贴二元五角。具体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渠道由有关部门另行通知。二、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一)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制度。为了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安定人心,在粮食购销放开后,必须建立粮食储备制度。自治区、市、县(市)政府要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费用。全区储备总量不少于八个月销售量,由自治区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必须保证执行。自治区一级储备三个月,区辖市储备五个月,缺粮县储备五个月,其他县储备四个月。具体储备计划由自治区粮食局提出,储备费用及轮换差价损失参照中央储备粮的补贴办法由同级财政负担。(二)各级政府要建立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制度。调节基金来源从各级财政因粮价改革减少的粮食补贴支出和粮食“三挂钩”物资差价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提成等渠道解决。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同级政府批准使用,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粮价。(三)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粮食初级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和交通便利的粮食主产区、集散地筹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市场所需土地应优先安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粮食市场由各级工商、物价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逐步完善粮食流通秩序。(四)管好批发,搞活零售。粮油批发业务以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为主,其它粮食经营者以零售业务为主。对具备必要的资金、场地、仓储设施、粮食库存达到其月平均批发量两个月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粮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给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粮油批发业务。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年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以这次粮价放开为时限,粮食企业历年的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拨未拨的其他补贴款挂帐,坚持“谁挂帐,谁负担”的原则解决。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对现有挂帐进行认真清理,属政策性亏损和财政应补未补造成的挂帐,各级财政要在粮价放开后三年内逐年弥补。属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挂帐所占用银行贷款,实行单独列帐,银行不加息、罚息,在财政未拨补期间,由同级财政或粮食企业负担利息。对历年发放收不回的粮食预购定金、化肥,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个别特殊情况确实收不回的,经当地政府审查核销,核销损失由同级财政负担。四、解决好粮价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粮权归属及陈粮处理问题(一)放开前的平价粮油库存,属中央、自治区的库存,粮权归中央、自治区;属市、县的库存,粮权归市、县。粮权归属划清后,平价粮油库存仍由粮食企业代管的,其利息、费用从这次粮价放开时间算起,参照中央专储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分别由同级财政核拨,实行包干使用。今后哪一级需要推陈储新进行轮换的,所发生的新旧品种品质价差及轮换费用,就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拨给代管企业。(二)粮价放开后,国有粮食企业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向国家借用现有库存平价粮的,可以划出一定数量给予铺底周转,以后归还。其利息、费用由企业负担。(三)粮价放开后,对平价粮库存中存期三年以上,品质下降的陈粮需要降价处理的,由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处理,所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负担。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加国有粮食企业活力(一)放开粮价和粮油经营后,国有粮食部门仍然要起到主渠道作用,并对粮食供应起保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人员要随职能转变而精简并实行政企分开。基层粮管所的隶属关系,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其资产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平调和挤占挪用。(二)粮价放开后,各级财政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和粮食储备费用继续给予补贴,考虑到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有一个过程,在经营过程中有困难的可通过减免税的办法解决。(三)对国有粮食企业除饲料生产经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以外,对经营的粮油和复制品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或利润)的照顾。同时,各级政府可视企业困难情况决定其他经营税利的减免。所减免的税利主要用于扶持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兴办实业。(四)支持粮食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粮价放开后,对中央每年下拨的简易建筑费、超储存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资金仍继续安排给粮食部门。基本建设计划、技改、银行专项贷款指标等给予优先安排。对新建和改建的仓储等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配套费。允许国有粮食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5%计入成本,专项用于粮食商业网点维修、更新改造和市场建设,并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五)粮价放开后,粮食企业的粮油商品贷款、储备粮贷款以及开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银行部门要继续给予优先安排,保证正常经营的需要。粮食经营贷款继续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优惠利率。(六)民族贸易县的粮食部门可以享受民族贸易地区的优惠政策。六、切实加强领导粮食价格放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粮食部门由继续发扬优良传统,积极做好粮价放开的各项工作,发挥在调节市场、搞活流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财政、银行、物价、税务、工商、体改、公安、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要广泛深入地向人民群众宣传粮价放开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招生和毕业分配问题(一)在全区招生计划指导下,学校可在年度本、专科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总数内安排一定的比例招收计划内委培生。在招生结束后,学校需将招生计划、招生名册报自治区教委、计委、人事厅备案。(二)在全区高教事业发展计划宏观调控下,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适当扩大招收单位委培生,可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录取一部分进入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者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后自谋职业。学校可与区外高校实行联合办学,培养我区急需的短线专业和空白专业的人才。(三)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学校可根据实际确定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可依托区外高校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举办研究生班。在完成国家招生任务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需要,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二、关于办学和专业设置问题(一)在全区高校布局规划指导下,有条件的高校可在急需人才的地区设立教学点或举办二级学院,实行异地办学。办学经费、办学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学校筹措解决。(二)在全区统筹专业布点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及自身条件,依照国家教委制定的高校专业目录,撤销旧专业,压缩长线专业,合并相近专业,拓宽专业口径,调整专业方向。设置新专业,需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三)学校经自治区批准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录取的学员需符合高等成人学历教育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完成国家学历教育事业计划和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按学校现有专业范围举办的各种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由学校自定,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关于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问题(一)除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必设的机构外,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在经核定的各级机构设置数额、编制限额和干部职数内,自行规定校内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配备(相当处、系一级的机构设置、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限额执行),报自治区编制主管部门备案。(二)在自治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学校可自主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调配和构成比例,有权任免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干部(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除外);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区内调动及离退休手续,审办新干部、新工人的录用手续。学校调进急需的高级科技人员和接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水平的人员,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学校编制的限制。(三)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学校可自行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和确定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也可不受编制限制聘请客座研究人员。四、关于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问题(一)学校在定规模、定编制,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可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的校内分配办法、津贴标准和奖励政策。校内奖励金额和津贴等工资性支出,不受额度限制,发放金额超出有关“工资调节税”文件规定的,要照章交税。伤残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户的补助,超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由学校自行决定。(二)学校可根据系科、专业、地域的不同,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有权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对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三)招收计划内委培生所收的费用,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内管理,用于补充正常教育经费;财政将正常安排的相应比例的计划内委培生经费改为专项经费,用于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四)除需国家或自治区平衡资金、物资的基建计划外,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住宅类别(一、二、三、四类)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五、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学校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具备的本科院校,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有权评聘相当于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自治区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外,评聘少量本校承认的具有副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增资所需经费由学校自筹解决。六、关于高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问题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可直接与国外、境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并扩大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有权自行招收录取国外和境外自费进修人员或举办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幅度自行确定。条件具备的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接受国外、境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资助,联合开办一些专业或研究生班、一些专业的短期培训班;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在国外、境外办学。根据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学校可自行审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七、关于教学改革问题学校有权制订和调整教学计划,并可参照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改革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编写和选用教材,自主决定进行各种单项教学改革试验。八、关于校办产业问题(一)学校可根据校办产业的性质及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校办产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学校享有对校办产业投资决策权,资产维护和使用权,联营、兼并企业权。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办法。(二)学校在参与经济建设时,有权自主确定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关系及利益分配原则。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向学校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精神,制定贯彻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但不能有悖于本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关于全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至十日召开的全区社团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区社团进行清理整顿的基本情况从一九九一年一月开始,我厅对全区社团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层层落实机构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培训社团管理干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使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基本完成我区社团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任务。据统计,全区原有社团八千八百零五个,经过清理整顿,确认登记三千九百九十七个,其中全区性社团确认登记五百六十七个,地市级社团确认登记一千五百零九个,县市级社团确认登记一千六百四十六个,乡镇社团确认登记二百七十五个。基本解决了我区过去社团过多、重复设置的问题;二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基本解决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全区十三个地市、防城港区民政局都建立了社团管理科,共配备管理干部二十九人;一百零四个县(市)、城区民政局,已经有五十四个设置了社团管理股(室),配备专职干部九十九人;没有设置社团管理机构的县(市)、城区,也配了兼管干部二十七人,初步形成一支社团管理干部队伍;三是新的社团管理体制基本确立。目前,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部门各自的职责基本明确,社团登记管理的法律程序基本理顺,社团分级双重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基本改变了过去“多头审批”社团的状况。二、我区社团已经显示出来的主要作用经过整顿和管理,我区社团已显示应有的作用。第一,积极参与国家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各类社团分别代表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方面的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第二,大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各类社团兴办了许多社会福利事业,做了许多慈善工作,对促进我区的安定团结,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着力进行了科学研究。各类社团集中了大批高、中层次的专家、教授、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我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四,广泛开展民间和国际交往,一方面,向国外介绍、宣传我区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扩大我区对世界的影响;另一方面,把国外的新成果带回国内,并引进大量外资,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三、今后我区社团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今后我区社团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当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依法加强管理,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服务。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以达到法规配磋商,机制完备,制度健全,运转协调,能够积极调控各层各类社团的现代科学管理目标。今后我区社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认真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是依法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正当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结构逐步形成;二是依法规范和限制社团的行为,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严格把关,凡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能审批;三是树立为社团服务的思想。社团管理机关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社团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提供各种服务,使社团逐步实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的要求。第二,帮助社团增强活力,发挥社团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一是创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经济实体。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经营活动。有条件的法人社团,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社会需要的独资企业;可以兴办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咨询服务机构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投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二是广泛开展“四技”(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三是广泛组织以第三产业为中心的社会服务活动。如组织开办各种专业咨询服务、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社会化劳动服务、文化设施服务、信息服务、专业培训、社会办学、医疗保健、出版刊物、成果展览等。四是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广泛开展科研和科普活动,推广实用新技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第三,加强社团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我区社团管理工作尚处于初创时期,机构还不健全,人员经验不足。加强社团管理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社团管理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当前社团管理机关的紧迫任务。一要抓好思想建设。社团管理机关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社团建设服务。二要抓好组织建设。各级社团管理机关应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精神的干部充实到社团管理岗位上来,以适应社团管理的需要。三要抓好业务建设。要采取健全学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社团机关人员,系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交流社团管理的工作经验,探讨社团管理的新路,不断提高管理机关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各级政府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社团工作社团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对社团管理工作应予以足够重视,真正提到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社团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认真按照民社发〔1989〕57号和桂民人字〔1990〕2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解决一些政策性问题和具体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和解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问题。目前,全区还有五十个县(市)、城区,没有设立社团管理股(室),还有二十七个县(市)、城区没有人员编制,仅指定一人兼管。建议尚未建立社团管理机构的县(市)、城区,要尽快地建立起来,尚未配备社团专职管理干部的要尽快地配备落实。二是解决社团业务经费问题。我区各级社团管理机构是新设立机构,业务经费均未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内,活动经费困难。建议财政部门将社团业务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拨给一定的业务经费,以便开展工作。三是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社团管理面广量大、层次繁多、独立性强,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难以开展管理。建议各级政府给社团管理工作解决一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以利工作的开展。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近几年来,由于各地、市、县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70号)两个文件,我区桑蚕生产得到迅速发展。1992年,全区种桑养蚕已达73个县(市),桑园面积30万亩,产蚕量15000吨,缫丝厂26家,比1988年分别增长87%、9倍、4.6倍和4.2倍。同时,蚕茧质量显著提高,生丝平均上升了0.92个等级;吨丝平均耗茧量为3.21吨,比1988年减少16.84%;出口创汇为2202万美元,比1988年增长71%。为了适应目前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农、工、贸各方的积极性,促使我区茧丝绸业能稳步、协调地发展,现就我区桑蚕茧生产和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好桑蚕生产,提高蚕茧质量蚕茧的生产经营工作,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中心,以增强我区茧丝竞争力为目的。目前全区蚕茧产量、质量逐年提高,但县与县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市场竞争能力较薄弱。今后,桑蚕生产应认真贯彻“巩固发展、提高单产、主攻质量、增加效益”的方针,争取几年内上一个新台阶。老产茧区应把重点放在提高单产和质量上,以质取胜;新区重点应放在山区和石山地区。不管新区或老区,有条件的都可以扩大桑蚕生产,帮助农民尽快脱贫致富。农业部门要搞好技术辅导,加速优良品种和方格竹具的推广使用;收烘经营部门要加强茧灶设备改造,提高烘烤技术,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我区茧丝质量。二、加强蚕茧购销管理搞好购销管理是促进桑蚕生产经营的重要措施。为避免“蚕茧大战”,保护农民利益,确保蚕茧质量,蚕茧的收烘单位县(市)茧丝(土产)公司和参与桑蚕生产技术推广的农业部门,具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凡被确认为收茧的单位,应将农民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茧全部收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烘经营蚕茧。蚕茧的购销办法,由原来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结算”改为干茧合同购销。自治区丝绸公司根据缫丝厂用茧量和各县(市)产茧情况提出用茧方案,由自治区纺织厅审查并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按收购计划与各县(市)收烘单位和缫丝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收购的蚕茧,应包括春茧、夏茧和秋茧,合同签订后各方要共同遵守。自治区丝绸公司与永福、河池、玉林、宾阳等县(市)组建的联营公司,经营本县(市)的蚕茧,实行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可继续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今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农业服务的各类组织,发展产销“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为使收购合同兑现,解决区内缫丝厂的生产用茧,有利于协调我区农、工、贸的整体利益,以县(市)为单位,在没有完成合同收购任务之前蚕茧不得外调,完成合同后可以自销。如调出区外,必须报自治区纺织工业厅,并由该厅免费开具“准运证”。三、关于蚕茧购销价格及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鲜茧收购价格的规定。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调拨价的具体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合同外的干茧价格,购销双方应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协商定价。干茧销售价的中间费用是:代收手续费为7%,基层集运费每50公斤鲜茧4元(不发生集运的不能计此项费用),每50公斤鲜茧烘烤费为30元,烘率为38.5%,代烘综合费为7%。蚕改费按鲜茧收购价的3%费率进入成本,由县(市)收购蚕茧的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此项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其中60%留当地,40%上交自治区丝绸公司,再由自治区丝绸公司将一半交自治区农业厅。所提蚕改费都要用于育苗、种桑、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不得挪用。建灶费按每50公斤鲜茧提取6元进入成本,由县(市)收烘单位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其中,70%上缴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安排建灶,30%留各收烘单位用于茧灶技术改造和茧灶维修。管理费按干茧调拨价的1%计,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按兑现购销合同数直接向缫丝厂收取,用于茧丝行业的管理。各级收烘经营部门,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关心群众利益,在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提级提价,违反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四、关于新(扩)建缫丝厂新(扩)建缫丝厂,一定要有蚕茧原料作保证,立足本地资源。当地资源不足的,不能新(扩)建。为避免盲目建厂,今后如新(扩)建国有缫丝厂,需经自治区纺织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已建的缫丝厂要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开展外引内联,使产品上等级、上档次、上水平,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竞争能力。五、落实蚕茧收购资金,确保不打“白条”收购蚕茧所需的资金由蚕茧收烘经营单位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各地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资金,专项安排,及时到位。如发现打“白条”,一经查实,要追究当地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六、加强对蚕茧生产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茧丝在我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当前蚕茧生产经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流通程序。各级农业、供销、工业、外贸、物价、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做好蚕茧生产和经营工作。过去,关于蚕茧生产和经营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此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若干具体规定。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
- 我区粮食购销和价格已经放开,为了进一步搞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农业税的征收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对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代金,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二、对征收农业税的粮食实物,由粮食部门统一代征,负责接收入库。财政部门付给粮食部门入库总金额5‰的代征费用。征收的粮食要保证质量。三、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农业税粮食实物价款,按照同品种的同等质量,按当月粮食部门在当地市场实际收购加权平均单价结算。农业税折征代金的计税价格,比照上述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结算价格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四、粮食部门代征的农业税粮食实物,夏、秋入库期间,每旬与财政部门结算一次,并及时解缴国库。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报告的通知
-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在深化改革中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的报告近几年来,我区统计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管理和决策依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一方面,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一些地、市、县大量削减统计人员,影响了统计部门的正常工作,有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转变职能或办实业中,抽走统计人员,致使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汇总上报,甚至拒报计数字;还有极个别的地方由于行政干预,使统计数字失实。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数字按时上报,给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乃至整个经济建设带来严重影响,为使统计工作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转,统计队伍不散,统计数字不乱、不断,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统计部门是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进行决策、考核政绩等方面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一个重要部门。各级政府在体制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部门的领导,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李鹏总理关于统计部门是必设机构的指示精神,确保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健全和正常运转,保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经济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做好统计业务的转移和衔接;企业在转换机制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发展,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财务核算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国家需要的统计资料。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同时,要保证统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开展统计业务工作。目前统计人员思想波动较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统计人员热爱统计工作,献身统计工作,同时要关心统计人员的生活,努力解决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真正从组织领导方面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二、统计数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而每一指标数据的获得,都是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报表制度,通过各级统计人员层层调查统计,做大量的艰苦努力才取得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级党政领导对统计数据重视关注的程度也日益增长,各级统计部门除要完成正常的报表任务外,还要完成地方党政领导交给的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资料。因此,统计部门的工作任务不是减轻,而是越来越重。要完成上述工作任务,除要有人员保证外,还需要有维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工作手段,如统计调查表的印制、下基层调查等费用和数字汇总所需的计算机等。因此,统计部门正常的工资、补贴等人头经费,各级财政应予保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的计算机等设备所需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即国家、地方各拿一点的办法,应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以使各地能取得国家配套的信息自动化专项经费。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等法规,不得以改革为借口,违反统计法规。要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各地统计部门首先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切实遵照统计制度、方法、口径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更改数字。各地、各部门公布和使用重要的统计数字,必须以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各级、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报、瞒报、虚报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坚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敢于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努力维护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严肃性。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修改期间停止执行。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起草或核复单位废止理由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51〕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143号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52〕省文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字第5号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52〕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办法字第19号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53〕省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字第18号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字第3号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54〕省教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字第23号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4〕省财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字5号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58〕会劳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的规定字第1号自治区交通厅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58〕会办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字第3号规定10.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58〕区会财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税征收办法的命令字第27号11.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59〕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第52号12.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问题的规定第4号13.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60〕会财字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的规定第16号14.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桂革发〔197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1〕105号自治区交通厅15.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桂革发〔197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和使用范围的规定3〕3号16.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桂革发〔197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6〕23号制的意见》17.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桂革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业的指示8〕12号业局18.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桂政发〔197自治区农研室有新文件代替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8〕12号19.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桂政发〔197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8〕162号20.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桂政发〔197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8〕176号自治区煤炭厅21.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桂政发〔197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9〕225号业局案)》的补充规定(草案)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2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0〕8号自治区财政厅补充通知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0〕87号自治区劳动厅训工作的暂行规定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0〕93号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0〕115号知2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有新文件代替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0〕174号自治区财政厅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办法28.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司该文自行失效若干问题的规定0〕218号自治区经委29.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的通知0〕48号自治区财政厅30.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试行办法的通知1〕69号3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1〕103号自治区林业厅报告的通知》32.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1〕129号自治区公安厅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的通知33.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有新文件代替《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1〕152号自治区工商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蔗挂钩办法的通知1〕117号自治区粮食局3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桂政发〔198自治区科委该文自行失效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2〕30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3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桂政发〔198自治区水产局该文自行失效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2〕70号办法的通知3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自行失效行国发〔1982〕91号文件2〕107号的通知38.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3〕30号3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3〕34号4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交通厅有新文件代替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3〕45号理条例(试行)的通知4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3〕77号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4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91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4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土地管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3〕144号理局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44.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桂政发〔198自治区卫生厅该文自行失效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3〕166号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4〕3号自治区交通厅价的报告的通知4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4〕17号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4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桂政发〔198自治区水电厅该文自行失效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4〕23号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4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4〕33号自治区物资厅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4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桂政发〔198自治区医药管该文自行失效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4〕40号理局告的通知5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桂政发〔198自治区人事厅有新文件代替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4〕53号自治区科干局的若干规定5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黄金局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4〕62号自治区人民银管理办法的通知行5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有新文件代替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4〕93号自治区经委、物价局5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有新文件代替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4〕96号报告的通知5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开发办该文自行失效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4〕100号公室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桂政发〔198自治区劳动厅该文自行失效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4〕119号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5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4〕126号报告的通知5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桂政发〔198自治区民政厅有新文件代替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4〕129号、贫困地区经干问题的规定济开发办公室5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交通厅该文自行失效交通运输的规定4〕131号5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桂政发〔198自治区二轻局有新文件代替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4〕141号的规定6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有新文件代替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4〕177号、外经办6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自行失效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5〕5号6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桂政发〔198自治区农业厅该文自行失效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5〕20号、畜牧局6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技有新文件代替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5〕42号术协作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通知6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计生委该文自行失效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5〕46号员会规定6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5〕49号的通知6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贸委该文自行失效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5〕67号、计委、外汇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管理局法的报告的通知6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自行失效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5〕72号、供销社、林、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业厅、农业厅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纺织厅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6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5〕86号、林业厅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6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该文自行失效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5〕94号自治区财政厅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7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桂政发〔198自治区经济协该文自行失效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5〕99号作办公室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7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文自行失效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5〕101号策的请示的通知7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5〕104号》第十四条相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抵触7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税务局有新文件代替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5〕141号知7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5〕142号613号文的通知75.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自行失效〔1985〕89号文件的通5〕152号、交通厅知7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153号7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桂政发〔198自治区糖业公该文自行失效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5〕154号司、经委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7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桂政发〔198自治区石化厅该文自行失效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5〕164号供销社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7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桂政办〔198自治区工商局该文已不适应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5〕122号改革开放新形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势的要求报告》的通知8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桂政发〔198自治区烟草局该文件规定与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6〕13号《条例》第四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十四条相抵触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急报告的通知81.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6〕19号业局题的规定82.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有新文件代替贴费的意见的通知6〕70号8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桂政发〔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6〕102号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第四、五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7〕19号点与《条例》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相抵触8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桂政发〔198自治区纺织厅该文件精神与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7〕36号《条例》第四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十四条相抵触8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桂政发〔198自治区林业厅该文第二、三加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7〕69号点与《条例》第九、十条相抵触87.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该文件有些条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7〕87号自治区糖业公司文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8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桂政办〔198自治区教委该文自行失效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7〕108号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8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桂政发〔198自治区乡镇企该文自行失效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7〕115号业局90.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精神与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7〕77号委《条例》第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二条相抵触91.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桂政办〔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件有些条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7〕117号委、自治区工文与《条例》通知商管理局第十二条相抵触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与《条例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8〕34号》第二十一条通知相抵触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8〕54号、交通厅检查车辆的通知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部分规定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8〕94号商业厅与《条例》第的经营管理的通知四十四条相抵触9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桂政发〔198自治区公安厅有新文件代替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8〕99号、交通厅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煤炭厅文中第四条、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8〕114号第五条规定与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条例》第十的通知条的规定相悖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的一些规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8〕27号委定与《条例》改革的决定第十二、四十四条相抵触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桂政发〔198自治区财政厅该文自行失效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8〕57号贴的通知9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规定对九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8〕76号委种商品货源、知价格的管理与《条例》第九条、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自治区人民银该文自行失效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8〕103号行、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自行失效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8〕107号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行桂政发〔198自治区体改委该文自行失效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8〕109号、经委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商业厅此文与《条例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8〕130号》第九、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粮食局该《通知》已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8〕140号不适应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此文与《条例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改9〕26号、体改委》第八条、第革方案的通知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相矛盾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8自治区经委、该文的一些规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厅9〕32号经贸委、纺织定已不适应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厅、农业厅、革开发和桑蚕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丝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形势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开发办公室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计委、该文中的第七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9〕56号经委条与《条例》理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价局该文中的第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9〕58号部分与《条例价上涨的通知》第九、十条相抵触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第一部分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管9〕60号委与《条例》第理的紧急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自治区物资厅该文与《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运9〕79号、交通厅》第十、十一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十二条规定相抵触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毛市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9〕87号委场高度集中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产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三条与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0〕31号、经委《条例》第十一条相抵触,第四条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与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区0〕42号计委、建委《条例》第十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一条相抵触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规定区丝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0〕70号经贸委、纺织绸公司负责全桑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厅、农业厅、区蚕茧统一经告的通知贫困地区经济营管理对茧实开发办公室行全额收购的高度集中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当前桑蚕生产发展的形势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桂政办〔199自治区财政厅该文第主条与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0〕79号《条例》第十见的通知四条相抵触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商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第一条第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0〕93号商业厅三款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额桂政发〔199自治区劳动厅该文第四条与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的0〕103号、体改委《条例》第二通知十五条相抵触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桂政发〔199自治区经委该文已不适应规定的通知0〕107号《条例》的有关规定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桂政发〔199自治区监察厅该文自行失效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于0〕107号、法制局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各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贸桂政发〔199自治区外经贸该文对羽绒毛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报0〕130号委市场高度集中告的通知管理的规定,与《条例》培育市场的精神不符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计委、该文第一、三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组1〕22号农委条与《条例》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的第九、十一条请求的通知的规定相抵触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桂政发〔199自治区商业厅该文第四条规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1〕4号定的计划商品三十六种与《条例》第十条相抵触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桂政发〔199自治区公安厅该文规定整顿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的1〕107号后仍保留36通知个公安交通检查站,但最近公安部已下通知撤销道路检查站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桂政发〔199自治区交通厅该文与《条例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2〕47号》第四十四条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不相符附件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桂政法〔1986〕自治区经委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59号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桂政发〔1987〕自治区劳动厅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1号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桂政发〔1987〕自治区商业厅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113号的通知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桂政发〔1988〕自治区盐业公司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104号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桂政发〔1988〕自治区经委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108号条例的通知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桂政发〔1989〕自治区交通厅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109号7.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政府令1990年第自治区体改委、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8号经委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定员桂政发〔1991〕自治区劳动厅和劳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77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近年来,我区对河道采砂,由于多头管理,重复收费,责、权、利不清,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亟需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多种矿产许可证应由矿产管理部门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管理费。由于各有关部门理解不一致,实际工作中仍不断出现矛盾。鉴于河道采砂等作业除《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外,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还有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水财〔1990〕16号),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的精神,为了有利于加强对河道的管理与整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等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河道砂石、沙金属和土地均属国家所有,在我区范围内统一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发利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必须符合河道整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全面勘测,合理开采,避免乱采乱挖,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畅通。二、凡从事河道开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水利主管部门提出采掘申请书,说明采掘地点、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经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持证方准开采。许可证由自治区水电厅统一印制,河道所在地、市、县水利行政部门发放。水利部门应根据河道管理原则划定采掘边线。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内采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危及河势和岸滩稳定等情况,要及时处理,采掘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监督检查,执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四、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在河道内采掘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电厅共同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效果。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者,要严肃处理。造成河道堤防工程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国家有新的具体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经济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和领域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招商,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胆有效地使用外国出口信贷;积极稳妥地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继续发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并使之逐步向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发展。利用外资的重点投向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建设红水河梯级电站和其他水火电站(厂),开发建设沿海、沿江港口码头,建设铁路、高等级公路。允许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业,开发成片土地。经过试点,逐步把外商直接投资扩大到金融、贸易、商业、交通、旅游和其他第三产业。鼓励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二、加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鼓励现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可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作价入股与外商的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相嫁接,或由中方贷款与外商的资金相结合,把企业办成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一个或几个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实行“一厂两制”。鼓励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以技术入股。允许外商承包或租赁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后,可以实行一业为主,综合经营。企业引进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后新增利润的中方所得部分,可实行税前还贷(含外汇贷款)。经企业所在地、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发行股票。三、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土地鼓励外商在广西沿海和其他地方投资,进行成片开发土地。外商可以依法一次性取得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自主开发经营。可以由一家外商单独投资经营或多家外商联合投资经营,也可以实行中外合资经营。开发区内的建设规划、设计(除邮电、港口规划须由中方编制外),可由成片土地开发企业自行完成,也可以与当地政府联合完成,其总体建设规划如与原城镇建设规划不相符合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片土地开发企业应按批准的规划,投资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经营(邮电业除外),自办或招商引进各类项目。鼓励外商到经过初步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开发管理办法》执行。外商通过上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等,最长为七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对外商在广西投资开发土地办实业,根据不同的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出让地价可给予10-30%的优惠,最低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各地、市、县自定。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1、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或者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50%,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开发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四十九个山区县举办的企业;兴办农、林、牧、渔的企业;企业转让科研成果所得的收入;总投资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利润不满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2、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南宁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全额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兴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兴建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项目,合营期限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十一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30-50%。外商在其他地方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纳税后归还银行贷款有困难的,分别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由当地财政适当返还。3、外商在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开始减按15%征收所得税,其中第三年至第十年纳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部返还。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分地区都可以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5、外商在广西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和在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放区、边境开放市、镇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报经所在地、市或沿海经济开放区及边境开放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对技术先进型和进口替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除国家严格限制的以外,只要外汇能自行平衡,可以扩大内销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可到外汇调剂中心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五、扩大地、市、县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品在国际市场有销路,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报汇收支不需要自治区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需配额、许可证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各地市和防城港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县(市)和凭祥市、东兴镇均查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二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他各县(市)和区辖市的城区、郊区可自行审批投资总额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投资额在三千万美以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委托各地市审批,但要报自治区经贸委转报经贸部备案。在上述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市代批准证书;自治区工商局委托各地市工商局代办发照初审和登记注册手续。各地、市、县在审批上述项目的同时,可审批项目范围内有关设备的进口(属有指控制及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设备仍由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海关凭放权后的各级政府有效批件放行。六、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本着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认真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材料、劳动、人才、金融等市场服务体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遇到的问题,加强和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尊重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交费。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产业倾斜政策,重点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对正在建设和即将开工的铁路、高等级公路、港口、机场、电站、通信设施,要集中财力物力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投入使用。自治区和地、市、县的主管部门都要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定期对外公布,招商开发。八、切实改进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利用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和服务体系,改善投资软环境。利用外资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批准开工,要组织联合办公,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益。建立健全各级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商提供审批、咨询、法律、仲裁纠纷等一条龙服务。利用外资项目审批及发证、发照工作,按自治区《关于下放权力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各级计委、经委和金融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时,要对利用外资重点项目中方所需的配套资金作出适当安排。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由各级计委、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九、鼓励侨胞和港澳台胞为家乡建设作贡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办法积极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加强与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各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归侨、侨属、侨眷穿针引线的作用,争取引进更多的外资,支援广西建设。对引荐外资有功人员,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归侨、侨属、侨眷以及其他各界人士,不论职业和职务高低,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自治区《关于奖励引荐外资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执行。上述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工作方案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加速,环北部湾经济区域双向沟通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的地位日益突出,该区域合作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日益凸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推动该区域合作与开发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为深入研究和探讨环北部湾经济区域发展中的资源开发、产业协作和区域合作机制等系列战略问题,全面推进环北部湾区域经济和其他领域的合作,积极扩大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外在影响,在认真总结、广泛借鉴国内外各区域经济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20-21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民日报社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单位共同主办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一、论坛宗旨论坛将以促进环北部湾区域合作发展为宗旨,搭建一个长期性、开放式的研究、交流与宣传平台,促进中国、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等7国在环北部湾区域围绕资源开发、产业协作等领域开展合作交流,并积极推动在国家及省区政府层面形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环北部湾合作委员会”的次区域合作机制,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推进注入新的元素。二、论坛主题共建中国——东盟新增长极。三、时间、地点时间:2006年7月20-21日。地点:广西南宁荔园山庄。四、论坛规模约160人(不含新闻记者和工作人员)。(一)国外嘉宾代表(60余人):1.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相关机构的官员或专家以及日本、韩国的有关专家16人。2.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及有关机构代表14人。3.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6国驻华使馆官员,东盟秘书处官员共8人。4.世界500强企业及著名跨国公司代表23人。(二)国内嘉宾(约100人):1.论坛主办机构代表18人。2.论坛承办机构、协办机构代表12人。3.国家有关部委办局代表13人。4.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6国使馆经商处官员及其他外交使节9人。5.粤、琼、渝、川、滇、黔6省市代表6人。6.国内著名专家学者11人。7.国内100强或大公司代表15人。8.广西著名企业代表若干名。9.自治区领导、自治区论坛承办单位代表约10人。(三)新闻记者(约40人):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周边省份媒体记者、国内著名网络媒体记者及境外媒体记者。五、组织机构(一)主办单位。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民日报社、亚洲开发银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二)承办单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财政厅。(三)协办单位。越南中央经济管理研究院(ciem)、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eai)、马来西亚战略与领导人研究所(asli)、菲律宾发展研究院、印尼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文莱的相关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cird)。(四)论坛组委会。主任:陆兵自治区主席副主任:刘奇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成员:李金早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沈北海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车荣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穆虹自治区副主席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陈武自治区副主席、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滕冲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小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陈瑞贤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王乃学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罗力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副理事长、秘书长成员:王一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文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治区接待办主任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顾航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侯振宇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西南分院院长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论坛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事宜。秘书处下设会务、材料、宣传、接待、保卫5个工作小组。1.会务组。组长:刘小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组长:王乃学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黄世勇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杨和荣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顾航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李东兴共青团广西区委副书记侯振宇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西南分院院长工作职责:(1)负责与中央相关部门、境内外与会机构、与会嘉宾的联络;(2)负责会议邀请函件的制作与发送;(3)负责论坛日程的安排;(4)负责论坛现场的布置;(5)负责论坛材料的汇总编辑及礼品的设计制作。2.材料组。组长:王乃学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组长:李志勇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黄志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席办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主持词、闭幕词的撰写;(2)负责领导讲话稿的撰写;(3)负责论坛其他重要会务材料的准备。3.宣传组。组长:沈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副组长:王乃学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映红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宋家浩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傅昌波钦州市副市长工作职责:(1)负责论坛总体宣传方案的设计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2)负责论坛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的组织协调;(3)负责现场及专题采访的安排;(4)负责境内外新闻记者的邀请及各有关新闻单位的协调;(5)负责自治区领导宴请晚会文艺节目的落实。4.接待组。组长:刘刚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自治区接待办主任副组长:李延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甘丽琼自治区接待办副主任顾航自治区外事办副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与会嘉宾的抵离接送和食宿安排;(2)负责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和返程机、船、车票的预订;(3)负责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4)负责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嘉宾的活动安排。5.保卫组。组长:于娃宪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副组长:杨荣贤自治区警卫局局长胡星跃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廖洪涛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论坛举办期间的安全保障事宜。六、相关单位工作分工(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论坛工作的总协调。1.对接论坛主办方,落实论坛主办及相关事宜;2.联系论坛组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协调处理会务、接待、安全保卫等事宜;3.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演讲稿;4.协助现场安排布置;5.完成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论坛宣传组的工作。1.研究制定论坛总体宣传方案;2.负责论坛新闻发布会的组织;3.负责论坛相关宣传资料的准备;4.负责境内新闻媒体的联络、接洽事宜:5.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落实港澳记者的邀请联络事宜;6.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和参与论坛各工作小组的工作。1.研究制定论坛总体工作方案;2.代表论坛秘书处统筹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3.协调落实论坛专项经费并负责财务决算;4.落实各工作小组办公场地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5.负责办理论坛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务。(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对接中央有关部门,落实与会嘉宾;2.对接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6省市,落实与会领导名单;3.对接国际金融组织、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落实与会嘉宾;4.负责论坛纪念品及礼品的设计与制作;5.具体落实论坛的日程安排和现场布置;6.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7.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五)自治区财政厅。参与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2.审核和落实论坛专项经费;3.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六)自治区商务厅。参与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对接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等6国使馆经商处、东盟秘书处,落实与会嘉宾;2.对口接待中央有关部委的领导;3.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论坛保卫组的工作。1.总体负责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自治区接待办。牵头负责接待工作。1.全程负责内宾抵离南宁的接送及会议的食宿安排;2.负责论坛闭幕后有关领导及嘉宾的活动安排;3.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九)自治区外事办。参与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对接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尼、文莱等6国驻华使馆,落实与会官员;2.争取外交部支持,邀请我国驻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三国大使与会;3.落实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的礼宾接待工作;4.协助办理境外嘉宾的往返签证;5.协助落实境外媒体记者的邀请联络事宜;6.协助现场安排布置;7.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共青团广西区委。参与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负责志愿者工作的组织管理,向各工作小组输送合格的志愿者;2.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一)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论坛举办期间文艺演出的组织和落实。(十二)南宁市公安局。协助自治区公安厅落实论坛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十三)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参与论坛会务组的工作。1.落实论坛协办单位及与会嘉宾;2.协助落实邀请函件的制作与发送;3.联系境外相关机构,落实与会专家人选;4.协助落实会议日程安排,协助确定演讲嘉宾和主持嘉宾人选;5.协助现场安排布置;6.落实论坛会议资料的翻译及论坛的同声传译工作;7.负责办理组委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工作要求(一)各工作小组于2006年6月1日前将工作细案、经费预算方案送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宣传处(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2850125,13507888566)。(二)各工作小组及各相关部门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备工作;7月1日起,论坛秘书处将对各小组工作逐一检查落实。(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举办的重大意义,服从大局,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以饱满的经济状态、积极主动的工作作风、创新的工作思路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八、论坛日程安排┌─────────────┬─────────────┬─────────────┐│日期│时间│内容│├─────────────┼─────────────┼─────────────┤│7月19日(星期三)│全天│迎接嘉宾、会议注册││├─────────────┼─────────────┤││15:00│媒体见面会││├─────────────┼─────────────┤││19:00│自治区党政领导会见并宴请主││││要嘉宾│├─────────────┼─────────────┼─────────────┤│7月20日(星期四)│7:30-8:30│与会甲兵和代表入场││├─────────────┼─────────────┤││8:30-8:45│开幕式│││├─────────────┤│││1.国家领导致辞│││├─────────────┤│││2.主办单位代表致辞│││├─────────────┤│││3.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致辞││├─────────────┼─────────────┤││8:45-9:30│主题演讲││├─────────────┼─────────────┤││9:30-17:30│专题研讨││├─────────────┼─────────────┤│││议题一:环北部湾区域合作的││││未来发展││├─────────────┼─────────────┤││9:30-11:05│第一节北部湾区域合作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1:05-11:30│与会嘉宾合影留念及会间茶点││├─────────────┼─────────────┤││11:30-12:05│第二节中国北部湾地区的开││││发与环北部湾经济合作││├─────────────┼─────────────┤││12:50-14:30│午餐、会议休息││├─────────────┼─────────────┤│││议题二:环北部湾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与路径││├─────────────┼─────────────┤││14:30-15:50│第一节环北部湾区域合作的││││模式与机制││├─────────────┼─────────────┤││15:50-16:10│会间茶点││├─────────────┼─────────────┤││16:10-17:30│第二节环北部湾区域合作的││││路径││├─────────────┼─────────────┤│││并行论坛:环北部湾区域合作││││;金融与投资││├─────────────┼─────────────┤││14:30-15:50│第一节环北部湾区域合作;││││金融支撑与银行合作││├─────────────┼─────────────┤││15:50-16:10│会间茶点││├─────────────┼─────────────┤││16:10-17:30│第二节环北部湾区域合作:││││投资开发与贸易合作││├─────────────┼─────────────┤││18:00-19:3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待││││晚宴(全体代表)││├─────────────┼─────────────┤││18:15-19:15│晚宴席间《情系北部湾》文艺││││演出││├─────────────┼─────────────┤││20:00-21:30│环北部湾政策研究机构圆桌会││││--讨论《环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共识》及建立研究合作机││││制│├─────────────┼─────────────┼─────────────┤│7月21日(星期五)│8:30-12:00│专题研讨││├─────────────┼─────────────┤│││议题三:环北部湾区域合作的││││启动与实施││├─────────────┼─────────────┤││8:30-10:05│第一节大型基础设施规划与││││物流系统协作││├─────────────┼─────────────┤││10:05-10:25│会间茶点││├─────────────┼─────────────┤││10:25-12:00│第二节产业合作与资源开发││├─────────────┼─────────────┤││12:00-12:30│闭幕式││├─────────────┼─────────────┤││12:30-13:30│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招待午││││宴││├─────────────┼─────────────┤│││参观│└─────────────┴─────────────┴─────────────┘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 为了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区外单位到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享受国家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我区的建设计划。项目投产后,在还贷期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新增所得税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50%,所提取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二、区外单位在我区范围内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向“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的优惠待遇,从获利之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投资发展能源、交通以及到自治区确定的49个贫困县开展的经济联合项目,其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二年减半征收。属于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免征所得税。区外投资方如将分得利润留在我区再投资的,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区外单位来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或者税大利小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核准后,同级财政部门可在三至五年内给予企业返还新增产品税(增值税)的30-50%。四、区外单位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属于独资的,其产品和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合资的,区外单位在产品和利润分成方面,可获得高出其投资比例的5-10%;进行补偿贸易的,用于偿还投资的产品,可按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区外投资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出境不受限制,属于专营的产品,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五、区外单位来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不低于当地基准地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1、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建设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其土地出让价减15%;十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2、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49个贫困县进行扶贫开发的,其土地出让价减1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3、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其土地出让价减5%,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4、经营商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土地出让价减3%,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七十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六、区外单位到我区沿边地区联合开展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可共享国务院国发〔1992〕33号,国函〔1992〕62号等有关文件给予的优惠政策。易货进口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批准,给予对毗邻国家进出口经营权;内联企业所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易地销售:内联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区外单位可在边境地区设立以开展边境贸易业务为目的的办事、联络机构,派驻常设业务人员,这些人员可持有关证明向户口(包括临时户口)所在地边境县(市)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七、区外单位到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其出口创汇上缴我区地方政府的部分,全额留给企业。区外单位所得的外汇可以汇回所在地。属于进口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享受本企业产品的出口经营权,并可直接对外承接来料加立保税工业务。区外在我区举办外向型企业,经广西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八、区外单位向我区企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和名优产品生产技术或商标、引进国外经消化吸收改造后的先进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可以采取折资入股或转让的办法。向我区转让,我区受让单位除支付转让费之外,对方还可以在一至二年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分成年限和比例由双方具体商定。九、受聘来我区工作的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具体由聘用单位自定,对从区外引荐资金、技术直接有功的人员,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荐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给予奖励。十、本规定公报之日起执行。我区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区内各地、市、县之间的联合,可参照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以及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关配套文件精神,为了促进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我区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和要求股份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指导思想是: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中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财产不受侵害,不准把国家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集体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实行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试点的主要目的。二、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形式和股权设置目前,我国进行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大体有四种类型:一是法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股票不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四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区目前主要应进行第一、二类两种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这四类股份制试点企业各有不同的特点,但都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定向募集公司和社会募集公司。法人持股和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属定向募集公司,应采取发起方式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采取发起人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发起人(国营企业改组不受此限),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的股份应由发起人认购35%以上,其余的股份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不超过总额20%的股份。定向募集公司的股采取股权证的形式,股权证不能上市交易,但可以按规定在内部转让或继承、抵押、并可赠予。定向募集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股权证可换发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三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不发行股票,不能上市交易。(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规定的降低50%执行。(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分别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份制企业中各种股权比例,须视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在审批试点方案时具体确定。三、关于我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和审批办法。(一)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权限。一是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区股份制企业试点由自治区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为方便试点企业和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成立了自治区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由自治区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自治区计委、经委、建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人员组成。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体改委宏观处,负责日常工作。二是法人持股的股份制试点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以及公司内部股权证的发放,由自治区联审小组批准。三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的股份制试点,由自治区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审查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四是公开发行股票并要求到深圳、上海两市的证券交易所异地上市交易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尚需报经国家体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二)新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审批程序。一是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三个以上(含三个)发起人(国营企业改组不受此限),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两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协议后,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向公司主管范围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体改部门(凡涉及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二是组织编制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资信证明,招股说明书以及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三是凡属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尚应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四是发起人向自治区体改委提交批准项目建设文件、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体改部门(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应同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试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及上述条款中要求的其他文件一式十份,由联审小组审核批准。五是经联审小组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筹建登记手续(股金一次筹集完毕的,可免办筹建登记手续)。并应立即开始筹集股份。六是外商投资股份达25%以上的股份公司,按自治区桂政发〔1992〕58号文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七是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九条的要求于四十天内召集创立会议。并按《规范意见》要求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八是创立会议后一个月内,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三)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审批程序。现有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除了要按上述新建企业的二、三、四、六、七、八点要求外,还须进行下述工作:一是由试点企业向企业原资产所有者(国营企业为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并经同级体改部门签署意见。二是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三是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产权确认书。四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亏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四、关于政府对股份制试点工作的管理(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体改委、计委、经委、建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要做到胆子大、步子稳、工作实,分阶段把试点工作做好,并严格按照基本规范进行试点,试出效果来。(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宏观管住、微观放开”和“规范、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并按职责分工,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把该放的权真正放给试点企业。新建或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主营内容,由审批部门在审批股份制试点时一并确定,该部门应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条件,提供服务、实行监督,并按规定负责发放文件、参加会议、进行鉴证盖章等项工作。(三)凡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要严格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并按国家五部委的《股份制试点办法》的有关配套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原已自行试点的企业,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全部进行清理,并重新报自治区联审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凡没有经过自治区联审小组批准试点的企业,一律不准发行股票(或股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发出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制止了一批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现决定将各地各部门清理出来的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一百七十八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继续进行清理和处理,务必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上把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外,凡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桂办发〔1993〕32号)中明确停止的八种乱收费都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三、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其他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继续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服务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属于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款,事业性收费也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照收费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回拨。第二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部门:统计数字查询费农机部门:1、农机监理对驾驶员复训收费2、农机中专定向自费生招生服务费经委系统:1、国有企业管理费2、企业出国人员政审费3、先进企业奖牌费4、先进企业申报表收费5、现代化企业证书费计划部门:1、基建项目咨询管理服务费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检费建委系统:1、外来施工企业进驻地、市、县预收保证信誉押金2、建筑押金3、文明施工押金4、危险工地抵押金5、安全生产风险6、城市管理押金7、施工企业注册管理费8、工程报建费9、区外施工开发企业年审费10、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政审费土地系统:1、征地服务费2、代填申请登记表收费粮食部门:1、非农业人口迁入迁出收费2、粮证迁出收费3、粮本换证费(工本费除外)财政系统: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评审费税务系统:1、鞭炮招纸套印鞭炮印章手续费2、申请减免税可行性研究收费3、办理税务登记证加急服务费4、减免税及以税还贷咨询服务费5、代办税务登记证收费(工本费除外)体改委机关:组建公司、集团等企业设计咨询费卫生系统:1、输液观察费2、输血观察费3、产前产后观察费4、中药袋费5、灭鼠达标活动费6、诊疗咨询费7、行政复议咨询费8、病假证明费9、病人看病挂号强制医疗事故保险费10、测血压费11、审批工资手续费12、人员调动费13、办理出国手续费14、健康教育基金(在审批杀虫剂生产许可证时收取)15、项目供水设计许可证收费16、调出人员技术培训费17、补开门诊收据收费18、麻醉平安保险费19、痰盂费20、复核咨询费21、化验单费22、招生录取费23、手术过程中一次性血垫费24、高干病区电梯费25、病人凉席费26、临时换铺费(换病床被褥)27、塑料袋装垃圾费28、学生补考费29、插导尿管费30、碘酒酒精来苏费(分解项目)计生部门:1、出具个体户办执照生育证明费2、出具个体户换执照生育证明费3、计划生育株连性收费(连保费、责任费)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费5、计划生育合格户证件收费6、计划生育各种证件超出工本费的收费民政部门:1、未婚证明费2、军供站上交固定资产折旧费3、福利企业开办手续费民委系统:学生民族成份证明费劳动部门:1、招工指标费2、招工政审费3、工资基金管理费4、农林牧渔场自然增长招工费5、工人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费6、变动职称工资审批费7、办理提前退休服务费交通系统:1、养路费年审手续费2、新增车辆咨询费3、民工建勤管理费4、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收费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费6、汽车维修业管理费7、船舶咨询服务费8、船舶调剂手续费9、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10、代办运输证手续费11、车船转户手续费12、临时营运证手续费13、停泊费14、北海至海南航线客运附加费15、车辆年审服务费16、新车入户车购费验证费17、车辆转出收费18、车辆入户建档费19、规费缴汽证过塑费20、货物出港费21、港口码头管理费22、船舶质量保证金23、购车及线路审批手续费24、临时客运加班包车证明收费25、申领技术合格证、运输证转户手续费、新增车辆咨询费26、代办客运证年审业务收费27、代办营运货车批购办证业务收费28、货运咨询费29、包车经营牌费30、教育集资费31、交通集资费32、换证手续费33、经营行为风险金公安部门:1、档案查询费2、特殊检验咨询费3、律师会见犯人安全费4、更改名字年龄费5、公安出具各种证明盖章费6、居民要求查身份证编码费7、犯人留所留守、教养保证金8、取保候审保证金9、淫秽物品审验费10、公民因私出境调查宣传费11、桑拿浴管理费12、吉祥车牌选号费13、短刑犯请假风险金14、在押犯人规劝教育费15、婴儿入户手续费16、农转非户口管理费17、外事管理特急办证费18、炸药及危险物品管理费19、办案劳务费20、美容按摩管理费21、治安风险金、治安承包费22、人犯探视费23、火灾事故调查费24、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25、火灾原因鉴定费人事部门:1、招收、录用、聘用干部收取培训中心筹建费2、办理干部退休手续费档案管理部门:1、咨询服务费2、利用档案经济效益费编制部门:事业单位定级调研费水电部门:承贷立项费检察院系统:免诉考查费房改办:1、出售公房手续费2、出售公房强制房产保险费教育系统:1、社会力量办学押金2、社会力量办学职业高中录取费3、高考前训练考试费4、高中抽考费5、教师调出外地手续费6、教职工在本地区调动手续费7、职称聘任发证手续费8、学生补考费9、辅导费10、勤工俭学费11、奖学金费(向学生收取部分)12、午休管理费13、办公费、教研费(向学生收取部分)14、留级费15、调档费16、择班费17、试教费(向教师收取)18、办理毕业证手续费(验印费)19、计划外中师办学管理费(向学校收取)20、招生、办学广告审稿费21、退档费22、录取分数查询费宣传、文化系统: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收取的治安责任保证金科委系统:1、科技企业审核服务费2、评审费(向获评人员收取)3、外语赛英专培训班收费4、外语赛非英专业培训班收费5、出国人员政审费6、专业技术职称下文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报核审核费其他: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和除交通、公安以外的其他部门对公路车辆通行中收取的各种费用。2、各部门办理农转非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劳务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及时做好兑付农民甘蔗款工作的通知
- 为使农民及时得到交售甘蔗应得的蔗款,维护农民正当权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蔗糖榨季,甘蔗砍运榨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设立收购资金专户,多方筹措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五家银行《关于转发银发145、148号文件的通知》(桂银发字〔1993〕182号)的规定,糖厂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收购专户,收购甘蔗资金和调销回笼贷款一律进入专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甘蔗收购所需资金的支付与收购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上交税利。糖厂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并清理历年应归位的挤占挪用资金。对应归位的资金不能按时归位,特别是亏损占用目前归位确有困难的,要制订扭亏计划,限期扭亏,分期到位。金融部门要继续通力合作,对亏损(或历年)占用资金目前归位确有困难的糖厂,要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还,照章处理”的原则,先行贷款,确保甘蔗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甘蔗进厂后能在规定期限内兑付农民甘蔗款和支付运杂费,决不允许向农民打“白条”。二、兑付甘蔗款结算期最长为30天,逾期付息。农民交售甘蔗经糖厂过磅后,30天内糖厂要付足蔗款给农民。超过30天未付的蔗款,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给农民,并要分清责任,属于金融部门核定的信贷计划内贷款不到位或不按时到位的,责任在金融部门;属于糖厂怕负担利息不贷款,由糖厂负责。三、不许代扣款。糖厂在发放蔗款时,除收回糖厂及甘蔗站直接预付给农民的款项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部门扣款。违者按侵犯农民正当利益查处。四、直接支付现金。在结算付款的方式上,实行“户交户结”,由糖厂组织人员直接将蔗款付给农民,杜绝中间拖延、截留或乱扣款现象。五、建立旬报制度。在榨季期间,各糖厂对收购甘蔗资金筹措、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建立统计报表,按旬逐级汇总报送自治区糖业公司。区糖业公司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灾工作的通知
- 我区自然条件差异大,气候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成灾强度大。建国以来,平均每年有二千万以上人口、二千多万亩农作物受到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几十亿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每年都要拿出大量资金和大批物资用于抗灾救灾。近年来,由于救灾工作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使得自治区一级的救灾任务越来越重。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要求,推进我区抗灾救灾工作多元化、社会化,保障灾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加强各级政府的救灾救济职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逐步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全区要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的新体制,即按灾情的客观标准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小灾,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责任,中央管特大灾害救助,自治区管大灾补助,中灾和小灾主要由地(市)、县政府解决,切实保障灾民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增强救灾工作的实力。中央、自治区不再统包。因此,今后对遭受中、小灾害的地区所需的救灾资金、物资,应该按各级政府承担的救灾责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自行解决。二、认真做好“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的预算。为切实做好农村灾区群众的生活安排,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要把“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财政部门检查监督。三、广开救灾资金渠道。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吸收国内外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救灾款物,使社会捐资成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四、切实加强灾情报告和补助申请工作。今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为抓好救灾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凡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地方财政确实无力全部解决因灾造成的困难,需要中央、自治区给予补助款、物的,必须注意做到:一是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报告灾情,不得谎报和夸大;二是申请救济补助的报告,必须说明已安排使用的地方资金、物资和实际需要补助的款额;三是当地政府要核实灾情,主管负责领导签署后才能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四是凡自治区下拨的救灾款物,由区民政厅、财政厅拿出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社会弃婴问题的意见根据各地反映,近年来社会上弃婴增多。自治区人大代表曾经提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好社会弃婴问题的建议。最近我厅就此问题向各地作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弃婴中大多数是女婴,或者是肢体残缺、智能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男婴。弃婴的地点大多数在车站(或列车、公共汽车上)、码头、医院、戏院、马路边等公共场所,有的丢弃在公共厕所或垃圾箱旁边,有的丢到社会福利院、公安局大门外,有的丢在县政府院内。被丢弃的婴儿,有的挨冻受饿,奄奄一息;有的收进福利院一两天即死亡。这种弃婴行为,不仅影响市容,有损我国声誉,而且严重地摧残了婴儿的身心健康,是极不人道的行为。社会上弃婴增多的原因:一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祟;二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一部分超生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查处;三是有意将女婴、残婴推给国家、社会负担;四是部分青年法制观念淡薄,未婚先育,抛弃婴儿。为了正确处理弃婴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建议:一、各市、县(市)建立治理弃婴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县一位领导任组长,计生、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财政、妇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弃婴治理工作的领导。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我区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都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妇联、计生、民政及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使群众知法守法,并和弃婴、摧残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公安、司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处弃婴、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四、对确实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按下述办法处理:(一)凡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由公安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报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后,送入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抚养。对被收养或送入社会福利院机构的弃婴的户口、粮食、凭《收养证》、公证书或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二)凡未办有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的市(县),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给符合收养条件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无人收养的弃婴,由民政部门安置入当地敬老院代养或雇请、委托群众抚养。五、无人收养而又需要抚养的弃婴的抚养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报当地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列入社会救济预算解决。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