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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的通知》(桂政发[2001]4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在2007年以前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在移交工作完成以前,其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补贴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国有亏损企业,在2007年以前(含2007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企业解决。
(一)企业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区在职职工人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补差待遇后,当年亏损总额等于或大于企业所办中小学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或连续两年亏损的困难企业。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标准为:年度亏损总额小于或等于企业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亏损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年度亏损总额大于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按实际发放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统筹外补贴总额的60-80%给予补助。
困难企业应按以下工作程序提出申请: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办学经费补助情况、教师工资(补助)发放花名册,申请补助当年和上年度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签署意见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拨付。
二、2004年1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在移交或关闭破产前已在其学校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上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在实施《教师资格条例》之前,已在教师岗位或教学管理岗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可享受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身份及教师资格情况,由各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或留守工作处)根据教师的人事档案认真调查核实,报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初审后,送企业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在本企业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退休教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当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实际执行的待遇标准核定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教师,其退休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所增加的补助费用以2005年为基数年进行计算,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移交前已退休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拨10年费用交劳动保障部门。确有困难并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亏损企业,凡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退休待遇移交手续的,由自治区财政按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企业连续亏损在3年(含3年)以上,在职职工最近3年人均工资水平均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的困难企业,自治区财政的补助比例可再适当提高。
(二)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区直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所增加的补助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划拨10年补助费用交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退休教师的补差待遇尚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将尚未发放的费用随同10年费用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补发。其中:属学校已移交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费用由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属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三、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今后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会同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督促落实。
六、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以维护社会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内容字数: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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