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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一)实施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2、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财政所等。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对象。必须是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国家关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范围。
2、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按乡(镇)机关同级人员进行工资套改。
3、劳改、劳教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可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4、1993年度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列为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对象。
5、因受各种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犯有错误,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其确定的性质,决定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实施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套改办法
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实施新工资制度后,取消工资区类别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套改:
(一)基础工资的套改。
以现行基础工资40元(下同)为基数,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基础工资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二)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实施新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先确定级别。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见附表一),其中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见附表二)。
机关工作人员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按现确定的级别,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确定级别后,按确定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执行级别工资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三)职务工资的套改。
按工作人员现职务工资(六类工资区标准)就近就高套入职级工资制中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见附表四)。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按工龄津贴的办法确定。
套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套改后再就近就高套入现职务工资标准。
2、套改的职务工资,如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3、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应适当低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5、机关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均按其确定的行政职务进行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套改。因各种原因未明确行政职务的,可比照同级同类人员参加套改。
6、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的职务套改。任职年限可将从低安排的职务与原在军队所任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7、带薪正在各类学校学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
将现行工龄涧习的正式职工,可按其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职务(等级)工资。
8、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按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办理。
(四)工龄工资。
将现行工龄津贴直接转为职级工资制中的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发。
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64元后,剩余部分予以保留。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一)晋升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
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级别不变。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年限杠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晋升职务工资。
工作人员在现职务的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未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变动职务的人员,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职务工资。
(三)增加工龄工资。
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逐年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四)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每满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四、岗位津贴
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补贴)予以保留。其他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一律停止执行。需要新建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奖金发放办法
对年度考核成绩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计发。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从1994年起实行。
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本科生,下同)为22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0元。
其他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领取相应的工资。
1、级别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的定级为: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的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2、职务工资。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的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3、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
其他新录用人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七、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一)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岗位工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分别设置,各设8-10个档次。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工作的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共分五级,每级各设一个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共设13个档次。
(三)机关工人的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适当拉开差距发放(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市、县和区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岗位工资。
将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合计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套入后又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六)。套改工资后,随工资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2、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已确定技术等级(职务)的技术工人,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现执行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可按《工人技术等级条例》规定的对应关系,即一、二、三级为初级工,四、五、六级为中级工,七、八级为高级工,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档次和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非八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人,按确定的高、中、初级技术等级,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高、中、初级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套改岗位工资并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这种对应关系只限于此次套改。待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进行调整。
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将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合计64元,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五)。套入后符合规定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见附表六)。随工资发放的奖金即行取消。
(六)正常增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
年度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晋升一个岗位工资档次,并从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低于晋升后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高于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因晋升技术等级(职务)提高岗位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岗位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技术等级(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技术等级(职务)未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从变动技术等级(职务)的下个月起,调整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以及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在调整职级工资标准的同时,相应调整工人的工资标准。
(七)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重新确定工资。
(八)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的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
(九)相应提高学徒工和熟练期普通工的生活待遇。学徒工在学徒期间,每人每月生活费第一年160元(含奖金,下同),第二、第三年170元;转正后定级前180元。普通工在熟练期间内,每人每月生活费170元。
(十)经县以上人事(含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在机关工人工资制改革的同时,相应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提高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十一)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划分
工人所从事工种、岗位,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八、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职级工资制前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均按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改革后的工资数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1993年10月1日至调出时应增加的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中,原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此次套改新工资标准时,均不与职称挂钩,按本人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只有专业技术职称而无行政职务的,由各单位在上级机关指导下,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职级工资。
(三)公安干警按照原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的工资标准对应关系,根据本实施方案进行套改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相应建立警衔津贴,具体办法在国家正式下达后我区再具体贯彻实施。
目前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劳改、劳教干警和检察院、法院法警等,均按此办法办理。
(四)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的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其现行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建立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待中央明确后执行。
(五)各机关应严格按自治区、地、市、县编委批准的机构级别执行,此次套改以机构级别为依据确定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并相应套改和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六)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进入机关工作的,这次工资改革中可依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套改,确定级别和职务工资,但此规定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九、组织领导
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政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区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审批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级组织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新工资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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