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公告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落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和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讲文明,树新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推动“三严四自”工程深入开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优抚双拥服务
服务对象:区直机关、地市县民政局(双拥办)、优抚事业单位和现役军人、烈属、军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优待抚恤政策、法规,确保双拥模范城(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5%、非双拥模范城(县)达到70%。督促各地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依法保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审核各地报批的评残追烈材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最迟不超过5天。审核办理区直机关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手续齐备的,及时审批。指导各地优抚事业单位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荐全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个人。
二、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安置政策、法规。为军休干部、转业志愿兵、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干部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审批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时限不超过20天。编制申报军休经费和伤残军人接收安置经费分配方案,及时送审批。审报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及编制,制定服务措施和规章制度。接受安置对象的咨询。
三、救灾救济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编制救灾工作计划和救灾款预算及全区灾情报告;组织推进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实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农村五保供养的落实、特困户的救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及我区农村养老保险投保对象。
服务内容:拟定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方案、办法。随时为基层提供统一的表、单、卡、册。指导、监督各地搞好保险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为基层培训业务骨干。接受基层干部、经办单位、投保人的咨询。
五、社会福利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福利事业单位、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和有困难的居民群众。
服务内容:拟定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的兴建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举办福利事业。通过全区各级各类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为“三无”孤老残幼、精神病人及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收(托)养、医疗、康复、教育及便民利民等服务。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六、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大城乡基层干部。
服务内容:拟定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审核有关基层政权建设材料,限30日内实地核实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培训乡镇、村(居)委会干部;组织评比表彰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受基层干部的咨询。
七、区划地名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区行署、市、县、区和乡镇政府。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区划地名政策法规。承办乡镇(含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更名、撤销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30日内完成实地考察、调研、论证和资料收集工作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调处地市之间的县市界争议,如发生紧急情况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赶往边界争议现场,2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出仲裁或调解意见。组织和指导市、县、区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审核勘界成果,报区政府审批。办理政府交办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提供区划地名咨询服务。
八、社团登记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全区性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部门。
服务内容:拟定本区社团管理政策、法规,依法对全区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全区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受理期限不超过30日。审批全区性社团编制。依法对社团实施年检,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违法活动,维护社团合法权益。承办地市社团申请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九、社会事务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涉外收养的当事人、殡葬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安置林场。
服务内容:拟定全区婚姻管理、收养登记、殡葬、公墓、收容遣送及安置等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宣传和监督实施。依法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当日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对申请解除收养登记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解除收养证》。为基层民政局提供空白婚姻证件和收养证件,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审查经营性公墓有关材料,审批和管理全区公墓建设,办理《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负责全区婚姻服务介绍机构审批及丧葬用品归口管理。为全区培训婚姻收养登记业务骨干,承办地市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复议,在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十、社会福利生产服务
服务对象:各地市县民政局、区内社会福利企业。
服务内容:审查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材料,符合成立条件的,给予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查社会福利企业情况,承办社会福利企业年检,2日内作出结论。帮助社会福利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组织评审、申报社会福利企业技改项目和贴息贷款,为社会福利企业培训和引进人才,提供科技、经济信息,接受有关优惠政策咨询2日内答复。
为确保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自治区民政厅成立领导小组,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厅机关开展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活动的决定》,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务公开为民服务管理规定》,各处室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成立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措施和奖惩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投诉箱设在南宁市民主路49号区民政厅大门内右侧。监督投诉电话:282545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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