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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开始,我区已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一费制”的收费政策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贫困地区农民、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意见和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
(三)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一费制”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学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限额。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在具体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凡原制定收费标准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执行,凡原制定收费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应保持与现行收费总体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分别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
1、在制定杂费标准时应在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核定。
2、课本费应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和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分年级核定。中小学用书目录,每年由自治区教育厅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公布。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课本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核定并公布。
3、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
(三)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五)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应按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
三、“一费制”标准最高限额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
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初中普通生 初中借读生 小学普通生 小学借读生
区辖市 165 700 115 555
县城(县级市)一般地区 160 690 110 550
县城(县级市)贫困地区 155 570 100 440
建制镇 140 560 90 430
一般地区农村 90 65
备注:
1、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
2、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的一般地区农村学校,在确定其杂费收费标准时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减:初中15元,小学10元。
3、各地在制定一般地区农村小学普通生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在自治区规定最高限额基础上不超过20%的浮动比例上浮。
(二)义务教育课本费收费标准
课本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中小学校在自治区规定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实际选用的必备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分年级核定。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
每生每学期:小学5元,初中10元。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收费标准较为复杂,其标准另行制定。
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
“一费制”标准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中的杂费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收费内容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等收费属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进行管理。其中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外活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仍按《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校园网络活动室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34号)规定执行。
以上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要在宣传栏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时,应明确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行为。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费制”标准基础上制定特殊专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在学校提交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拨给学校,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完。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避免出现虚增教育经费的情况。
(三)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基本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保证满足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需要。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四)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一费制”收费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违反“一费制”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此外,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一费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的学生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
自治区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杂费,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免除杂费或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六)各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长期公布该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规定,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班主任与学校领导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
(七)加强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广“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查。
(八)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九)各地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初中和普通小学教育收费全面推行“一费制”的意义和收费政策基本内容的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学生家长的支持和理解,确保“一费制”收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凡过去制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内容字数: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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