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梧州市电价改革的通知
梧州市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梧州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电价改革,实现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的改革目标,经认真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决定推进梧州市电价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销售电价。梧州市销售电价纳入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管理。根据梧州市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考虑原来的销售电价水平,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梧州市属电网除城镇居民生活电价维持现行水平外,其它各类用电均执行第四价区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梧州市属电网的价区加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广西电网价区加价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06号)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专项用于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还本付息,严禁挪作他用。
二、在梧州市电力体制尚未理顺之前,梧州市电网购电价格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税)暂按280元/兆瓦时执行。由于上网电价降低而减少的电费收入,从梧州市销售电价中的价区加价资金弥补,但这块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电厂的还本付息。
2、梧州市属电网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在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按趸售电价执行,趸售电价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梧州市售电结构和国家计委规定的趸售电价表核定。在此期间梧州市要抓紧理顺电力体制。
3、小水(火)电上网电价需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1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三、上述规定从2001年8月1日抄见电量(或上网电量)开始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和桂价格字(2000)385号规定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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