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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四亚甲基二砜四胺(即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切实把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毒鼠强生产、销售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要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爱卫会、供销合作联社等单位,成立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自治区农业厅内。
二、精心组织,突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净化源头,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一是抽检产品质量;二是核查购销情况;三是核查生产条件。及时掌握杀鼠剂生产经营情况,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扣押,发现有生产毒鼠强线索的要彻底清查,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清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二)认真排查,加大杀鼠剂市场整顿力度。
由工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的市场监管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农贸)市场上以及游商游贩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杀鼠剂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一查到底。
(三)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立即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全面的清查清缴。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公安机关对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察,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对杀鼠剂的监督管理
一是强化杀鼠剂生产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立即对现有杀鼠剂产品进行认真清理,保障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二是实行统一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和标识。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和格式要求,凡2003年9月1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的标签和防伪标识;此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方可由核准的经营单位销售。三是加强对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各级农业、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督管理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2003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在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在城市由市爱卫会负责。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的数量。农业部门和爱卫会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如有擅自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生产者也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将从严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实行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的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农村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四、统一协调,及时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加快建设或认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彻底销毁,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并列入部门预算。各级环保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各地对需要转运处置的毒品强,要向自治区环保局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确保能够及时、妥善、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置。同时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消除污染的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每月25日以前,各地级市环保局要将全市当月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五、严密防范,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得到迅速有效开展。各地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六、科学组织,积极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灭鼠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地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今年秋季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灭鼠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每个地级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2003年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并于2003年9月上旬前将选定的示范县(市、区)名单分别上报自治区农业厅、爱卫会。二是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要充分发挥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卫生机构的网络优势,建立农村和城市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三是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四是组织开展统一灭鼠行动。各地要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积极推广应用生物、生态防治技术,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农村以村、组为单位,城市以街道、居委会为位,城乡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和责任到位。
七、扩大宣传,加快形成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公告、墙报等形式以及电脑信息网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性。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及时曝光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广大群众,震慑犯罪分子。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2003年9月要掀起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活动的高潮。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毒鼠强举报投诉网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要发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八、增进交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尽快制定本区域内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交流,相互沟通,从2003年9月份开始,以地级市为单位,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告本市工作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每月月底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农业部)报告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于2003年9月组成若干个工作组,深入全区各地对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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