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桂发[2001]18号),确保《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办发[2001]34号)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目前我区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人才队伍匮乏、管理能力不强、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区农村文化,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区农村文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繁荣农村文化为出发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要任务,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为根本目标,以“四基”(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建设为重点,树立大文化的新观念,突出民族地域特色文化优势,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把农村文化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与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文化阵地,努力开创农村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把我区文化建设与发展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农村文化发展的同时,推动我区旅游业的发展。
(二)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1.基本实现县(市)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
2.进一步加强县文管所、村文化室(图书室)、文化活动中心户的建设;
3.完善县、乡文化信息资源网络中心的建设和服务;
4.建设千里边境文化长廊。
(三)挖掘我区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五)推进农村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六)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文化机构职能,完善和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推动农村文化、宣传、广电、教育、科技、体育等资源共享机制的形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具有我区特点的社会主义农村小康社会文化。
三、主要任务
(一)设施建设
1.各市、县要制定本地区农村文化设施发展规划,在布局结构、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方面做出安排,要注意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2.我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搞好包括与村委会用房同步建设的村级文化室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1)用5年的时间,新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30个。按照所在县的人口总数划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业务用房面积标准为:50万以下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000平方米;50万至100万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1500平方米;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最低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
(2)新建一批业务用房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扩建一批业务用房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
(3)加紧维修、改造部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
3.结合基层政权建设,确保村委会用房建设中含有5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室(图书室)用房;加强文化中心户(示范户)、乡村中心校、村级完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4.在巩固300个村级图书室示范点的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百村千书”工程的实施。
5.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结构合理的文化信息网络体系,到2005年,首先建成“共享工程”基层中心工作站150个,2005-2007年再建100个。积极推进“边疆文化长廊”进入数字化建设阶段,用5年的时间,完成8个边境县(市、区)所辖104个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的建设;实施我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建设我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数据库。
6.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地对社会开放地处农村的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
(二)队伍建设
1.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收优秀人才到农村文化机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稳定的农村文化队伍。基层文化事业单位进人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让真正有文化有才能的文化艺术人才担当起组织群众文化活动的工作;逐步实行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级文化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规范。
2.发挥自治区、市、县(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基层文化骨干培训工作。在职的文化馆、图书馆、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参加县级以上文化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新调入或新聘任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积极推进农村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适应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4.挖掘农村文化人力资源,大力培养和发展农村民间文化队伍。通过开办培训班、研讨班,培养一批从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工作的人才,重点培养一批农村文化能人;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人才的评选和规范化管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定,可授予相应名誉称号;通过聘请文化艺术指导员,推动民办社会文化团体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
5.进一步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与配合,认真抓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科技、体育“三进村”等活动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
6.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建设的规定,加强县级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在职人员,接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指导,落实管理责任,依法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7.加强专业艺术团队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民族自治县、边远山区县(市)和边境县(市)的专业艺术团队建设,不断提高艺术水平。
8.加强县文物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人员,以多种办法进行培训,迅速提高业务素质。
(三)活动开展
1.积极开展科学、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改变农村文化单纯搞文化娱乐活动的做法,把影视宣传、思想道德教育、科技与卫生知识普及和体育活动等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科技型文化活动或文化型科技活动,充分利用博物馆和革命历史遗址在青少年中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努力增强活动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2.坚持开展“三下乡”、“三进村”等活动,为农民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卫生知识,活动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质量的提高。
3.充分利用民族民间节假日、农闲、集市等开展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鼓励农民自编自演内容健康的文艺节目。抓好农村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自治区重点抓好4年一届的全区农村文艺会演。
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做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抢救、保护、发掘和整理,让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广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考察研究活动,通过书籍、电视专题片、音像制品、网络等手段,向区内外及海外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展示与交流活动;到2007年,全区建立5个“广西民族文化生态区”、10个“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基地”,建立40个“广西民间艺术之乡”、15个“广西特色艺术之乡”。
5.突出边疆文化长廊的区位优势,在开展好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加强和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数字化建设,进一步扩大文化长廊的影响,增强文化长廊的服务手段和内容,充分发挥文化长廊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科技普及、促进经济发展、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等方面的作用。
6.继续推动“知识工程”的实施。在农村,要以县、乡、村的图书馆(室)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讲座、咨询、展览等活动,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系统为农民传递和发布科技、文化、市场信息;要继续开展为“两个一”(一百个“短、平、快”科研项目,一千个致富能手)服务的活动。
7.加大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力度,使其覆盖面在2003-2007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多途径多渠道地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抓好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抓好民族语影片译配制工作,让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
8.通过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要在创建文化先进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文化先进乡(镇)的活动。到2007年,力争全区50%以上的县份进入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行列,30%的自治区级文化先进县进入国家级文化先进县行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县(市)、乡(镇)政府的工作日程,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采取分级负责制度实施我区农村文化建设各项工作:
各地厅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下达和监督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市)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按地厅级市下达的年度计划完成本级文化设施的维修、改扩建等任务,监督各乡镇年度计划的实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主要责任在县(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文化建设工作规划,完成县(市)下达的年度计划。
各级计划、财政、规划、土地、编制、人事、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也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制度。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促进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机制,保证农村文化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文化设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原有的凡属公益类的文化设施要以文为主,综合利用,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作他用的,要尽快收回,维护其公益性质;建立健全广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专项资金制度。
(三)切实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二是要发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对“老、少、边、山、穷”地区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保证专款专用;三是要将农村文化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四是保障农村文化馆(站)、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图书馆有购书经费;五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文化建设,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农村文化建设格局。
(四)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培育和建设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活动健康的农村文化市场;大力发展以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力度,着力打造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点的文化品牌,力争逐步形成“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农村文化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
(五)各县(市)人事、财政、文化等部门要认真核实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情况,确保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
(六)充分运用评估、表彰、奖励等手段,促进农村文化建设跨越式发展。要认真评选基层文化建设领头人和社会文化优秀工作者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引导和示范农村文化工作;对已经命名的文化先进县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文化先进县的巩固和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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