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7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街道负责、卫生实施、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特制定进一步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将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协调)小组。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相应地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或协调)组织,领导或协调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市政[2002]87号)(以下简称《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布局,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四)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数量或工作项目核定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可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节金部分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七)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尽快建立全科医师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工作。
(八)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为核心的全科教育体系。当前重点培训在职管理和业务人员,满足不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九)建设规划部门应监督房地产建设开发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小区或者住宅区时,应当按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建设规划,在小区规划设计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位置,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无偿提供或者按成本价出售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十)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和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十一)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和开发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民政部门负责的社区工作项目和社区卫生服务结合起来,把支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条件。
(十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承担社区的计划生育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计生咨询、随访等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按照职能划分,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防保分级管理制度。
(十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的准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结合医学与民族医学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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