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案的启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第五章 灾后救助工作
第六章 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来源
第七章 制定部门救灾应急方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桂林市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防特大洪涝灾害,制定完善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章 预案的启动
第四条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一)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三)因灾死亡10人以上;
(四)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
(五)漓江水位达到危险水位。
第五条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警备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建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气象局、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市邮政局、市供电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供销社、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桂林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条 救灾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及抢险救灾组、生活安排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组。
(一)救灾办公室
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
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从有关部门抽调。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提出组织召开救灾指挥部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救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报告。
3.协调救灾物品的组织和调拨。
4.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向灾区捐款捐物。
(二)抢险救灾组
组长: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桂林警备区、市武警一、二支队分管领导
成员: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国土局、市供销社分管领导。
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组织干部群众,必要时调动驻桂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抢救受灾物资,保护灾区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三)生活安排组
组长:市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市财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
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应急所需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被、有住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2.负责指导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3.组织卫生医疗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四)恢复重建组
组长:市农业局局长
副组长:市民政局分管领导
成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政公用局、中国人民保险桂林分公司分管领导
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局。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后的生活、生产设备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五)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广电局、桂林日报社分管领导
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安排灾后重建重大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综合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电信、电力、物资、医药等部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市建规委:负责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安全监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根据水利、水文、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水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负责受灾地区的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维护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协助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灾运输道路畅通。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调度卫生医疗队伍,抢救伤病员;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情况,特别是做好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
桂林水文水资源局:做好主要河流水位、雨量监测及情报收集、分析预报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灾后自来水、路灯、煤气等市政设施的修复。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专款专用。
供电、电信、移动通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桂林日报社: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导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桂林警备区:负责组织指挥驻桂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一、二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桂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第四章 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第十条 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的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二)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紧急援助。必要时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赶赴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四)发布灾情。各部门勘查所属系统灾害损失情况,由市救灾办公室汇总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按照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2.物资调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救灾物资不足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紧急援助,由市救灾指挥部决定物资援助数量。市民政局紧急请示自治区民政厅调用救灾物资。
3.救灾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县、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由本县、区负责结算;凡是市安排调运的物品,由市救灾指挥部安排运输工具直接送达灾区或凭市救灾办公室的调拨通知由县、区接运,由市民政局负责结算。
第五章 灾后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灾民进行劳务输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第十三条 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民政部门制定灾民救助方案,分步实施、分类救助。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
第六章 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来源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县、区财政预算的救灾经费;社会捐助资金、物资。中央、自治区下拨的救灾资金以及市、县、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门划拨到民政部门救灾专户,由民政部门负责拨付和结算。
第七章 制定部门救灾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己的职能分别制定各自的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市救灾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 打印当前页 ]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南宁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