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 第一篇“十五”回顾与“十一五”发展环境第一章“十五”回顾第二章“十五”基本经验第三章“十一五”发展环境第二篇“十一五”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第四章“十一五”总体要求第五章“十一五”发展目标第六章2020年远景目标第三篇重点发展工业,加快工业化进程第七章发展壮大现有工业第八章大力发展新办企业第九章推进工业科技创新第十章加快工业载体建设第四篇稳定发展农业,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十一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第十二章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章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第十四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第五篇拓展城市新区,加快推进城镇化第十五章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第十六章加快县城和小城镇发展第六篇壮大旅游商贸,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第十七章加快发展旅游业第十八章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第十九章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第二十章积极推进信息化第七篇完善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第二十一章加快现代交通体系建设第二十二章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章加强能源和水利建设第八篇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第二十四章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第二十五章积极发展对外贸易第二十六章加强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区域合作第九篇加强自主创新,走科教人才兴市之路第二十七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八章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第二十九章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第十篇推进资源节约,保持可持续发展第三十章节约利用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第三十一章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第三十二章提高人口素质第十一篇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第三十三章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十四章大力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三十五章加快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第三十六章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第三十七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十八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二篇深化体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第三十九章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四十章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第十三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和完成第四十一章强化规划执行第四十二章加强经济调节第四十三章狠抓项目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24日梧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序言本世纪头二十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今后十五年将是我市继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加快经济崛起,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由总体小康向富裕文明跨越的重要阶段,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制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至2010年),对于引导和动员全市人民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团结拼搏的作风和精神,实现经济社会再提速发展,进而与全国、全区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本纲要根据《中共梧州市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是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第一篇“十五”回顾与“十一五”发展环境实事求是地总结我市“十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基本经验,全面分析“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发展环境,正确认识发展的条件和形势,是制定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依据和前提。第一章“十五”回顾“十五”时期是我市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是我市经济实现提速发展的五年。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实施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全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团结奋进,开拓创新,成功战胜了非典疫情和百年一遇特大洪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克服了受禽流感影响的困难,胜利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预计200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1.3亿元,比“十五”计划目标增加31.3亿元,比2000年增加104.2亿元,“十五”年均增长11.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2005年财政收入20.25亿元,比“十五”计划增加3.25亿元,比2000年翻一番,“十五”年均增长15.6%。“十五”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增幅均高于前几个五年计划的增幅。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一、二、三次产业结构比重由“九五”期末的32.9∶30.3∶36.8转变为“十五”期末的22.8∶43.5∶33.7。工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九五”期末的26.2%提高到“十五”期末的36%,工业化率由0.8提高到1.59,进入工业化初级阶段。城镇化率由30.1%提高到32.1%。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畜牧水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8%提高到2005年的42.2%。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商贸、旅游等服务业有了新的发展,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加,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预计“十五”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6亿元,比“十五”计划增加116亿元,比“九五”累计增加159亿元,是“九五”的2.5倍。“十五”提出的重大工程已全面实现预期目标,全市人民盼望多年的长洲水利枢纽、洛湛铁路、南梧高速公路、桂梧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河东防洪堤和桂梧高速公路苍郁段已经建成。一批高等级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外向型经济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预计实际利用外资4.07亿美元,是“九五”的1.9倍;预计2005年利用市外境内资金达到56.8亿元,创引进外来资金历史最好水平;2005年外贸出口总额2.46亿美元,比“十五”计划翻一番,是2000年的3.2倍。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其他各项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集体企业改革逐步深入,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其他各项配套改革稳步推进。规范了行政审批,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三年大变”目标基本实现,城市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2003年我市提出了城市建设“三年大变”的目标。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改造或建设街道立面以及商贸、公共场所等设施140多万平方米,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28公里,新建排水渠25公里,新安装各种路灯6万多盏,较好地解决了市区“路不平、灯不亮、渠不通”的问题;特别是河西、河东防洪堤的建成,结束了市区年年被水淹的历史;拓宽改造后的西堤路,成为城市交通的主干道和休闲观光的新景点;新建成的鸳江丽港,成为梧州别具特色、规模宏大的旅游购物中心;改造后的骑楼城,成为梧州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三年大变”的目标基本实现,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成效明显。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有效保障了学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基本形成,抗击“非典”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低生育水平基本稳定。生态项目加快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取得新成效,地质灾害整治取得阶段成果,城乡生态和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2005年,预计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610元,“十五”年均增长9.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18元,年均增长10.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85.5亿元,年均增长11.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成绩显著。城乡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我市被评为“自治区文明城市”。军政军民关系融洽,我市再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建设平安梧州活动全面开展,全市经济社会保持稳定。第二章“十五”基本经验“十五”计划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回顾五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总结了五条基本经验:一是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氛围。二是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就是坚持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以三百项目大会战为方式大力推进项目建设,以投资环境建设为核心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三是有突出的工作重点,就是工业注重盘活存量、做大总量以及五大支柱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农业注重五大措施的实施,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县域经济注重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经济优势;城市建设注重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品位的提升。四是有得力的工作措施,就是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广泛动员,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行政。五是有一支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的干部队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工作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凭实绩用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这些基本经验,对加快“十一五”发展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第三章“十一五”发展环境“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的仍将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发展环境。展望未来,国际环境总体上有利于我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已进入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阶段,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步伐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扎实推进,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及每年在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都给我们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外部环境总的来说对我市的发展十分有利。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提速发展时期,随着“十五”投入的一批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成,我市毗邻粤港澳地区的区位优势更加凸显,招商引资软硬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十五”改制和新办的工业企业逐步产生效益,一批骨干企业已具备做大做强的条件,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政治环境稳定,全市上下要求加快发展的热情高涨,我市具备了更快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我们也面临着许多矛盾和困难。当前全国已处于工业化中级加速阶段,而我市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经济总量仍然不大,增长方式粗放,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人均财政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农业基础薄弱,解决“三农”问题任务艰巨;工业发展后劲不足,创新能力不强;旅游、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层次低;城区拓展不快,城镇化进程较慢;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事业发展还不够快,公共和公益设施还不够完善。我市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抓住发展机遇,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在较长时期内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时期是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尤为关键。我市作为后发展地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科学发展,完善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以更扎实的工作、更有效的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再提速发展。第二篇“十一五”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十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仍在拉大。因此,“十一五”时期我市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加速增加经济总量,增强财政实力,提高人均水平,努力缩小与全国、全区的差距,力争经过五年的艰苦努力,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性进展。第四章“十一五”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更快更好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重点,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招商引资为重要手段,东靠西联,借助外力、激活内力,实现经济社会再提速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实施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突出抓好四个战略重点:突出抓好以更快更好发展为主题的经济总量的增加。在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增加经济总量。优化产业项目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工业,稳定发展农业,加快发展物流、旅游等产业,提高县域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突出抓好以招商引资为核心的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消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体制环境。增强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参与国内外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水平。突出抓好以城镇和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的完善。加大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拓展城市空间,构建大城市框架。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走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交通设施,推进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突出抓好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注重社会公平,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第五章“十一五”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致力于把梧州建设成为区域性的交通枢纽、加工制造中心、物流和商贸旅游中心,使梧州区域中心城市地位更加突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文明开放程度更加提高、人居环境更加优美、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能耗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较大幅度增长,2010年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1.4番,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逐步降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明显增多,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经济达到更高水平;城市建成区明显扩大,城市功能更加完善,区域性的加工制造中心和物流商贸旅游中心初步形成;便捷的综合交通网络基本建成,区域性交通枢纽地位基本确立;教育、文化、卫生和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十一五”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总量。2010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5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人均生产总值1650美元以上。经济结构。2010年,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5∶54∶31;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7%,进入工业化中级阶段;城镇化率为41%。投资总额。五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600亿元左右,比“十五”增长1.24倍,每年投资超过100亿元。财政收入。2010年,财政收入4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人均财政收入1200元以上。开放型经济。2010年,外贸出口总额5亿美元,年均增长15%。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7.4亿美元,比“十五”增长85%。社会消费。2010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0亿元,年均增长12%。县域经济。“十一五”期间,县域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以上,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2010年,县域工业增加值占县域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公共服务。2010年,每千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1.96张,每千人口执业医师(助理级以上)1.52人;全面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7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2%;农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73%,农村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7%,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85%,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8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0%。可持续发展。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逐步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率达到7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森林覆盖率保持72%以上;总人口控制在328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人民生活。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300元,年均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3835元,年均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30平方米;五年内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分别达到6.75万人和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幅度控制在3%左右。第六章2020年远景目标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再提速发展,我市经济实力已与全区平均水平相当,将为经济后十年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左右,后十年年均增长8.8%,比2000年翻3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增强,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城镇化水平达到50%以上,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我市成为广西东部经济实力强、商贸流通繁荣、交通运输发达的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如期实现。第三篇重点发展工业,加快工业化进程“十一五”期间,我市要坚持“工业强市”方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大型工业项目;充分发挥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五大产业,把电力、建材、农林产品深加工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激励措施,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调整工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现有工业,加速发展新办企业,实现工业增量增效的重大突破,发挥工业在经济再提速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壮大全市经济总量。2010年,全市实现工业增加值212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20%,规模以上企业由2005年的274家增加到500家以上,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有较大增加,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由“十五”期末的36%提高到47%,工业化率由“十五”期末的1.59提高到3.03,工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第七章发展壮大现有工业以现有工业为基础,加快改造和提升支柱产业。依托市场,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培育、优先发展资源型工业,延长产业链,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深加工附加值,加快形成资源型支柱产业群;坚持依靠企业主体,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大培育强优企业和名牌产品的力度,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两自型”企业,增加一批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迅速做大做强林产林化、日用轻化工、医药、食品和人工宝石等五大支柱工业。“十一五”期末,力争五大产业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十五”期末的40%提高到55%左右,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增至40家左右。林产林化工业。依托我市资源,以广西三威林产工业公司为龙头,推进林板一体化产业体系建设。到2010年,高、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生产能力达到120万立方米,并配套建设100万亩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引进林浆纸业集团,加快林(竹)浆纸一体化项目建设。着力推进广西天盛纸业公司复写纸、原纸项目建设,做大做强纸浆制造业。以广西荒川化工有限公司、梧州日成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为龙头,扩大松香深加工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高新技术对我市具有资源优势的肉桂和八角进行深加工,发展天然香料工业。“十一五”期末,规模以上林产林化工业实现增加值17亿元,年均增长25%。日用轻化工业。充分发挥“奥奇丽”、“索芙特”、“新华”等知名品牌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扩张,重点发展牙膏、合成洗涤剂、化妆品、干电池、蓄电池等主导产品,改造提升皮革、印刷包装、日用塑料等行业,不断壮大日用轻化工产业。“十一五”期末,规模以上日用轻化工业实现增加值16亿元,年均增长20%。医药工业。发展中药原料基地,推进现代中药产业化,将中华跌打丸、血栓通、妇炎净、五淋化石丸、功劳祛火片等主导产品做大做强。加快新药研发和药品的二次开发,提升现有品牌,改进产品剂型,重点开发中华跌打油系列剂型用药,发展小叶榕、高乌甲素等植物提取型原料新药、中药颗粒剂、半合成型药品和新型抗生类素药品。“十一五”期末,规模以上医药工业实现增加值5亿元,年均增长25%。食品工业。大力发展有本地特色的大豆、保健食品、肉类、薯类淀粉等食品加工业和动植物酿酒业,将龟苓膏、豆浆晶系列、胶原蛋白肠衣、动植物酒系列、变性淀粉、腊制品等主导产品做强做大。“十一五”期末,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实现增加值3亿元,年均增长21%。人工宝石加工业。巩固和发展以切磨加工为主的人工宝石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宝石镶嵌业和天然钻石加工业,拉长宝石产业链,增加宝石附加值。加快人工宝石深加工基地和人工宝石交易、会展、加工配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人才培训与研发等中心的建设,努力建设“人工宝石之都”。积极发展技术含量高的冶金产品,整合钢铁生产企业。巩固发展传统优势的装备制造业、造船业、纺织业、电子加工业、普通化学工业,打造更多的知名品牌。第八章大力发展新办企业以工业项目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新办工业企业,着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电力工业。充分利用我市水力资源,建成长洲水利枢纽、苍梧枫木陂、藤县金鸡、岑溪山坪等9个在建电站,开工建设旺村水利枢纽、苍梧大昌、岑溪河六、藤县象棋、蒙山长坪等一批中小型水电站,继续做好火电、核电等大型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不失时机地抓项目“落地”,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努力把电力工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培育发展建材工业。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推进年产240万吨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十一五”期间开工建设。适当扩大蒙山西普水泥有限公司旋窑水泥生产,建设4-5座25万吨水泥粉磨站,使我市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0万吨以上。延伸水泥产业链,发展与水泥生产相关配套行业,生产和推广节能节土空心砖、页岩砖等新型墙体材料。适当扩大岑溪花岗岩生产规模,重点是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打造特色品牌。大力发展生物、新材料、新能源、信息产业制造、精细化学等工业。鼓励客商自主选择在我市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其他工业。第九章推进工业科技创新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高效、节能降耗技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加快我市工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技术开发,发展一批能够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的创新型企业。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依托,在重点产业中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创新集群。推进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林产林化工业,重点发展以先进生产工艺生产环保型产品;医药工业,加强中药提取、分离、纯化等关键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食品工业,重点开发食品精深加工的清洁生产工艺;日用轻化工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机械工业,以机电仪一体化为发展方向,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设计、制造与管理。第十章加快工业载体建设坚持一园区多基地,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坚持招商引资与原有企业搬迁进园并重,多渠道引进资金和技术,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吸纳园区工业的上下游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结合城镇化建设,做好龙圩、塘源、塘步以及各县(市、区)工业基地规划,加快道路以及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大规模招商引资提供足够的载体。按照各自定位、各具特色、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形成开发一片、建成一片的滚动发展格局。梧州工业园区,主要布局特种纸、日化、制药、林化、新型材料、轻工机械等产业;龙圩工业基地,主要布局五金电子、印刷包装、钢铁、塑料制品、服装纺织等产业;塘源工业基地,主要布局林产、化工、玻璃、船舶、印染等产业;塘步工业基地,主要布局机械、建材、电力、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莲花山等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展。2010年,梧州工业园区(旺甫工业基地)建成区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25亿元,实现工业总产值60亿元。第四篇稳定发展农业,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继续加大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内容的五大措施的实施力度,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第十一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着重加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2010年全市农业增加值达到70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5%;畜牧水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加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发挥我市资源优势,加强优势产品产业集群建设,抓好优质稻、水果、蔬菜及果用瓜、木薯、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商品林及花卉、畜牧、渔业等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努力打造“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和“知名商标品牌”农产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十一五”期间,优质稻播种面积保持80%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持95万吨左右。2010年,亚热带水果种植面积达到85万亩,木薯种植面积60万亩左右,蔬菜及果用瓜播种面积100万亩以上,桑蚕标准化基地10万亩,中药材种植面积2.25万亩,茶叶种植面积2万亩;网箱养鱼发展达到40万平方米左右,水产品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瘦肉型猪年出栏量150万头以上,占肉猪出栏量的50%以上,优质三黄鸡出栏量2300万羽以上,加快发展牛、兔、鹅等草食动物和养蜂产业;速生丰产林、采脂林、天然香料林基地面积分别达到200万亩,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万亩。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把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外向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与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加快形成“抓好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产业、促进一批基地发展、带动一方农民致富”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建成蒙山15万吨木薯变性淀粉深加工项目,加快推进木薯燃料乙醇生产项目,促进我市木薯产业化发展。壮大粮食加工业,发展加工型蔬菜和水果产业。建设100万头肉猪屠宰综合加工项目,推动我市瘦肉型猪产业化生产。推进“百里西江生态渔场”项目建设,促进江河网箱斑点叉尾鮰加工出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蚕茧加工和蜂蜜加工等产业。抓好木材改性加工业发展,大力发展以松脂深精加工为主的林化工业,加快发展以八角、肉桂深加工为主的天然香料工业。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抓好种养业良种、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等七大农业发展综合配套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成玫瑰湖斑点叉尾鮰良种场和蒙山、藤县鱼种场。建成四合、岭南、玫瑰湖、岑溪马路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布局合理、设施较完备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进一步探索科技特派员长效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中介组织,鼓励、引导农民建立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服务体系要在强化公益性职能的同时,大力开展经营性服务,加快农业服务业发展。第十二章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建设和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与节约和水环境保护三大保障体系,抓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频发区综合监测,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天气、水文气象、水情汛情和森林火灾预警预报制度,基本完成全市三类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水资源统一规划,加快水资源供给、节约与保护工程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增强水库调蓄能力和农田水渠输水能力,扩大灌溉面积,加强以人工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快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在全面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基础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农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提高到73%。加快乡村道路建设。搞好乡村建设规划,集约使用土地。继续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积极发展小水电、沼气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扎实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巩固和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对农村学生免收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改水改厕改栏舍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巩固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第十三章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县域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激活内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县域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加工、优势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培育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小产品、大产业”格局。加强农民转业转岗培训,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劳务经济。加强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品位,增强对投资和农村人口的吸引力,引导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创新县域招商引资机制,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促进县域经济上档次、上规模,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各县(市)要培育和形成一批产品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苍梧县重点发展林产林化、钛白粉、水泥、木薯综合加工、小水电等产业,形成龙头企业至少10家;岑溪市重点发展石材、古典三黄鸡、毛纺织、皮革加工、不锈钢、铜材、矿冶、林产品等产业,形成龙头企业至少12家;藤县重点发展钛白粉、林产林化、木薯综合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水电等产业,形成龙头企业至少10家;蒙山县重点发展桑蚕、变性淀粉、水泥、制药、针织、水电等产业,形成龙头企业至少6家。经过5年的努力发展,各县(市)要拥有一批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形成3-5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第十四章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县(市、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等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第五篇拓展城市新区,加快推进城镇化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进程,以人口进城多样化,加快人口向城镇转移,改善城乡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坚持“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县城和小城镇,培育形成城镇带”的方针,走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坚持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城市和城镇,统筹衔接城市发展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打造特色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坚持经营城市和城镇的理念,培育和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基础设施承载力,增强城镇产业集聚能力,壮大城镇经济实力。坚持城市带动农村,发挥中心城市和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城市管理,提升文化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五年内城镇吸纳农村转移人口35万人左右,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41%,与全区平均水平同步。第十五章重点发展中心城市按照“拓展新城区与改造优化旧城区相结合,重点拓展城市新区”的思路,加强城市经营和管理,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搞好园林绿化,提高城市品位,壮大城市综合实力,增强对人口和要素的集聚力,吸引和接纳农村人口转移。“十一五”期间,梧州城区新增建成区面积15平方公里左右,201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左右,市区人口达到55万人左右,进入大城市行列。坚持按现代化大城市要求规划和建设城市,扩大建成区面积。加强区划管理,加快城市发展,力争尽快将苍梧县城纳入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以三龙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梧州火车站和三龙片主干道路,搭建新城区框架。对功能区、标志性建筑进行高起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设,将三龙新区打造成为体现现代都市风貌新城区。以西江四桥、八宝塘旅游度假区为依托,加快高旺片区开发。加快推进长洲岛、钱鉴、莲花山及梧信公路沿线等片区的外围组团建设,扩大城市规模。加快梧州工业园区、龙圩、塘源、塘步等工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在增强产业承载力的同时扩大城区面积。继续实施旧城改造,优化人居环境。河东片区按照骑楼城建设规划,以核心保护区、风貌重点建设区、风貌协调区三个层次进行改造,同时对小街小巷的道路、排水(污)、路灯和综合管线进行整治,搞好绿化,完善商贸、旅游功能。加强河西片区路网改造和环境整治,加快标志性工程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将河西区建设成为新的中心市区。“十一五”期间,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30公里,到2010年,城市路网密度每平方公里达到6公里,建成小区住宅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继续加快城市道路、港口码头、口岸、桥梁、给排水、供气、供电、邮电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社区服务、公共交通、市场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发展工业以及商贸、物流、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第十六章加快县城和小城镇发展坚持科学规划,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能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充分发挥小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大量吸纳农村人口的作用。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承接城市转移的配套工业,引导企业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加强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规划建设新区,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定居创业。加快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将现行城市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扩大至进城务工和定居的外来人口,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由流动。加强县城建设和管理,把三县一市的城区建设成为功能较齐全、设施较完善、具有一定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县域经济文化中心。岑溪市要依托良好的城市发展基础、交通枢纽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大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力度,加快产业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壮大城市规模。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市区人口达到23万人,全市城镇化率达到35%。在力争尽快将苍梧县城纳入中心城区规划和建设的同时,苍梧县城要充分发挥紧靠中心城市和交通要道的优势,依托洛湛铁路和广梧、南梧、桂梧高速公路以及长洲水利枢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龙圩工业基地建设,扩大城区规模,加快培育市场和现代物流业,把县城建设成为梧州市的物流中心和新兴工业基地。到201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13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到13万人,全县城镇化率达到30%。藤县要依托长洲水利枢纽、新港码头、塘步工业基地,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库区经济、港口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加快藤苍一级公路和潭太二级公路建设,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河东新区和潭东新区。2010年,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15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到13万人,全县城镇化率达到28%。蒙山县要依托桂林旅游圈和良好的自然条件,发挥旅游和绿色产业优势,加大旅游景点的包装建设力度,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培育和壮大资源型工业,继续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区规模。到2010年,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到5万人,全县城镇化率达到28%。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交通干线和枢纽地位,加快发展主要公路沿线城镇,发展小集镇,形成梧州南部、西部、北部、西北部四个城镇带。沿南梧高速公路和洛湛铁路形成以大坡、新地、岑城、马路、南渡等小城镇密集分布的南部城镇发展轴,沿西江、南梧二级公路和国道321线形成以藤州、濛江、太平、蒙山等城镇密集的西部城镇发展轴,沿洛湛铁路和梧信二级公路形成以旺甫、石桥、沙头等城镇密集的北部城镇发展轴,沿桂江和桂梧高速公路形成以夏郢、倒水、京南、狮寨等城镇密集的西北部城镇发展轴。第六篇壮大旅游商贸,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在改造提升商贸、交通运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突出重点,大力发展旅游、物流、房地产、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2010年全市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138亿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1%。第十七章加快发展旅游业按照“整合资源、培育品牌、打造精品”的总体要求,以商贸、历史、文化、宗教为特色,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精品线路,加强跨区域旅游协作,把我市建成能够接受两广、港澳及周边地区辐射的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中心。2010年,全市接待游客460万人次,“十一五”年均增长15%,旅游总收入达到22亿元,年均增长20%。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治安、医疗、环保等服务体系,完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改善旅游服务软硬环境,大力开发有本地特色的旅游产品,进一步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十一五”期间,建成四恩寺、龙母文化公园、西江明珠广场等景点,完善白云山、珠山旅游风景区建设;加强体育训练基地、圣文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发八宝塘旅游项目,形成南岸旅游风景区;加快玫瑰湖、长洲水利枢纽库区、石庙山、小娘山等景区和“东方狮王”、吉太漂流、李济深故居、太平天国封王建制遗址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建设太平狮山和飞龙湖国家级森林公园。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旅游精品线路。以精品线路为纽带,培育形成白云山、四恩寺、龙母文化公园、中山公园、珠山、鸳鸯江和玫瑰湖、长洲水利枢纽库区、八宝塘、黑叶猴人工繁殖中心、鸳江丽港、骑楼博物城、历史文化长廊以及宝石城、基督教堂、舜帝陵旧址等多条市区旅游精品线路。精心规划好市区通往各县(市)的旅游线路。加强与周边城市区域旅游合作。共同打造区域性黄金旅游线路,培育“孙中山北伐足迹之旅”和穿州过省自驾车之旅精品线路。构筑旅游客源市场和信息合作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共促、产品共推、携手共进”,实现泛珠三角经济区无障碍旅游。加强旅游品牌、精品线路的宣传、推介和促销,努力拓展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旅游市场。第十八章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利用我市的区位和交通优势,加快建设物流园区,建立健全物流市场,积极培育物流企业,大力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建设各类消费品市场,把我市建成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依托高速公路、铁路站场、港口码头建设综合性现代物流园区,依托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中基地建设一批为园区产业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积极发展仓储业,更新改造梧州港区仓储设施,加快梧州货物配载中心建设。积极发展邮政物流,完善邮政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同舟、竹湾等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提高农副产品的流通水平。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物流企业到我市开展物流业务和建设物流设施。加快汽车、建材、服装、家具、日用小商品、宝石等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完善鸳江丽港、骑楼城等商业网点,加快福兴时代广场、万秀购物城、香城商贸城、星朗名都、宝石大厦等城市商贸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小城镇农贸市场,建设农资物流配送体系,逐步建立农资商品连锁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超市、便民店、连锁店、专卖店,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提高城市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商贸流通业快速发展。第十九章调整优化服务业结构以发展居民住宅为重点,加快发展房地产业,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培育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加快发展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服务行业。大力改善金融环境,扩大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和信贷规模,发展保险、证券、信托和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运用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餐饮、家政服务、零售商业等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咨询、租赁、培训、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社会公证、经纪与代理等服务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营利性公用服务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扶持发展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企业集团。第二十章积极推进信息化信息化是实现经济社会再提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工业要以推进生产自动化、产品智能化、经营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为重点,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农业要以农业科技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和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建设为重点,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农业。加快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贸易、旅游、社区、家庭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网站、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动政务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政府网上服务,增加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加强城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市互联网络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的共同开发与互相利用。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第七篇完善基础设施,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突出抓好以城镇和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的完善,加快推进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基础设施总体水平适度超前,夯实发展基础,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第二十一章加快现代交通体系建设以高等级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能力,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促进我市现代交通体系发展,将我市建设成为广西东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公路建设。加快建设我市高等级公路,建成南梧、桂梧高速公路梧州段,推动岑溪至兴业、梧州至柳州、岑溪至罗定、岑溪至水汶等高等级公路开工建设;完善区域内公路网络,抓好梧州至太平、太平至潭东、藤县至容县、黄村至昭平、长发至富裕、苍梧至郁南、岑溪荔枝路口至大隆等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主要公路达到二级公路以上标准;继续开展县乡村道路建设,基本实现镇镇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十一五”期末,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51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57公里,一级公路130公里,二级公路765公里,三级以及三级以下公路4363公里。加快客货运站场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龙船冲、城北和河西等3个一、二级客货运站场,建设13个乡镇五级客货运站。建成道路运输管理中心县域分站监控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铁路建设。打造和提升我市通往华中、华南、沿海港口以及西南地区的快速、大能力通道。建成洛湛铁路梧州段和岑溪至罗定铁路岑溪段,结束我市没有铁路的历史;积极开展柳州至梧州至肇庆铁路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列入国家铁路网规划并开工建设。2010年,铁路营运里程达到255公里。水运港口建设。积极配合自治区开展西江航道干线整治。2010年前,把梧州至贵港段、长洲水利枢纽至广东界首段提高到ⅱ级航道,可常年通航2000吨级船只;抓紧建设长洲水利枢纽1000吨级一线船闸和2000吨级二线船闸,使船闸年通过能力达3900万吨。整合港口资源,不断完善港口功能,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和装卸效率,新建和扩建梧州港赤水圩作业区、李家庄、龙圩深水港等码头,使我市港口吞吐能力从2005年的450万吨提高到2010年的1000万吨。发挥西江黄金水道优势和作用,促进水路运输业繁荣。民航建设。把握航空市场变化方向,积极探索机场重组改造的途径。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和原有资源,吸引有实力的航空公司和外商以合作或租赁形式经营梧州机场,培养成熟稳定的航线。第二十二章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梧州火车站站前大道、玫瑰湖南路、滨江大道、西江三桥、西江四桥、南外环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进城道路等主干道路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建设市区公共汽车后方基地,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增加营运线路,“十一五”期间,公交车辆从250辆增加到500辆。改造和扩建旧城区供水管网,加快新区给排水设施建设,铺设三龙片区、工业园区等新区供水管网,提高水质和供水能力,“十一五”期间,市区新增供水管道250公里,新增日供水能力5万立方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加强城市燃气供配网络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燃气供应管道化。2010年,市区气化率达到95%。加大电网改扩建力度,基本实现市区供电主干网络地下电缆铺设。建成市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和第一污水处理厂。加快城市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县一市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岑溪市南环路、苍梧县东西大道、藤县进城道路、蒙山县江滨路等县城道路建设。加快三县一市的城区水源工程和供水管网建设,逐步改善和解决城镇的供水和提高水质问题。“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城镇供水管道550公里左右,新增日供水能力15万立方米,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加强城镇燃气供配网络和配套设施建设,2010年全市城镇气化率达到80%。开工建设岑溪市及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加快推进城镇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巩固农村电网改造成果,加快县城电网改造,保证城镇生产、生活用电安全可靠,供电充足。第二十三章加强能源和水利建设加快能源建设。继续大力发展水电,深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大型电力项目布局我市。2010年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6.2万千瓦,五年新增74.7万千瓦。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增加电网电源接入点,完善网架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新建扩建万秀、平浪、塘源、藤县、苍梧、探花等6个220kv输变电工程,新建扩建27个110kv输变电工程,其中新建16个,改扩建11个;完成三县一市城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理顺市区电力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水利建设。完善城镇防洪体系,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区河东、河西以及苍梧县城防洪堤,开工建设市区长洲等其他防洪堤,续建藤县县城防洪堤。“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标准防洪堤20公里左右。第八篇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扩大对外开放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主动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大力引进资源开发型产业,加快形成资源型支柱产业群。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有效利用外资,实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开放水平。第二十四章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我市紧靠粤港澳的区位优势,坚持以粤港澳台为招商主战场,不断拓展“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招商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只要有利于发挥我市优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都要积极引进。突出工业项目招商,做大经济总量,努力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以及处在产业链上游、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突破一个,带动一片,同时从梧州的实际出发,大力引进资源开发型项目,抓好新型干法水泥、木薯燃料乙醇、林(竹)浆纸一体化等大型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开工建设。形成新的产业集聚。加大招商载体建设力度,坚持多渠道、多方式、低成本解决项目载体问题,为项目落地提供保障。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基础设施、农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信息服务等项目。创新招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招商引资主体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实施多元化招商引资。努力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服务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国外优惠贷款。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食品、日用轻化工、制药、机械等优势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东盟和南亚国家开展投资、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等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第二十五章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切实改变外贸增长方式,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推进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提高对外贸易竞争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其他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规模。推动具有优势的传统产品创品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扩大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规模。巩固港澳台、日本、非洲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欧美、中东等新兴市场,重点开拓东盟市场,努力扩大对东盟的出口。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扶持,积极推进出口主体多元化。实行科工农贸结合,大力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实行内外贸易业务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通关速度,提高梧州口岸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第二十六章加强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区域合作要主动融入珠三角经济圈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强与粤港澳及东盟的合作,加快推进与广东的产业对接、市场对接、基础设施对接,积极承接粤港澳台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实现区域内资源有效利用和互利共享。进一步做好产业转移的配套服务,结合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与珠三角产业形成上下游关系的产业集群或产业链,将梧州建设成粤港澳的加工装配和制造基地。利用我市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加快构建连结两广交通运输、港口、物流合作平台,融入珠三角现代物流圈。推进与珠三角地区的农业、经贸、旅游、金融、信息、科技教育、人才培训、生态环保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发挥我市作为西南地区出海东通道的作用,积极发展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大力拓展与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环渤海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加强与各友好城市的经贸联系。继续办好梧州国际宝石节,利用“人工宝石之都”品牌,加强我市与世界各地的交流和经贸合作。第九篇加强自主创新,走科教人才兴市之路继续推进科教兴市方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素质教育为方向,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提高服务经济和社会的综合能力。第二十七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自主创新,加快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注重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调整优化科技结构,整合科技资源,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互动的技术创新体系,努力提高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继续实行支持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后劲。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培育,力争在梧州工业园区增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牌子,引进、培植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品。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产业科技进步。围绕农业、农产品深加工、林产林化、日用轻化工、中西医药、食品加工、人工宝石、机械电子以及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启动一批科技专项,加快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在工业方面,重点研究开发提升五大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我市传统优势企业,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创新集群推动形成我市的人造板、松脂、医药、食品、淀粉、日用化工、宝石、石材、电子、机械等十大产业群。在农业方面,重点研究开发主要农产品良种技术、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大宗农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关键技术,加快现代科技向农业的全面渗透,带动农业技术和生产体系的改造和升级,逐步培育出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在服务领域,重点研究开发交通运输和物流、商贸、仓储等先进管理技术,提升我市服务业层次。在社会领域,重点研究积极发展人口安全、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保健、食品药品安全与生物安全、节约能源与资源、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综合信息网络平台、生产性服务科技、网络教育基础、数字广播电视影视服务系统等关键技术。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推广实用技术,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第二十八章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中心城市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入学率稳定在100%,农村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创建梧州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技能型紧缺实用人才培训。坚持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并举,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农村劳动力技术培训。继续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努力办好梧州学院,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建设。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幼儿入园率。加大对特殊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努力创建特教学校,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优化教育布局,完成市区以及各县(市)中小学布局的重新调整,加强乡镇中心校的建设。优化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办学效益。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学。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提高办学效率。第二十九章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力求实现人才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的建设,抓紧培育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学习深造,加强干部队伍正规化教育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素质政府公务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水平经营管理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重点加强农村科技、教育、卫生、生产、经营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人才队伍,引导人才向优势产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和基层流动。实施人才引进战略,以梧州工业园区、梧州学院、卫生、教育等一批重点行业和项目为依托,着力构建人才小高地,为我市引进人才搭建聚才的平台,提高人才承载能力。加强对国内外高级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学科和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开发骨干、科技企业家,壮大我市人才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注重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才市场的社会服务水平。拓宽引才思路,构建与广东省人才互动合作平台,实现两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完善人才工作政策,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努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新局面。2010年全市拥有各类人才23.46万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4.22万人。第十篇推进资源节约,保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人口增长,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三十章节约利用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节约利用资源。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十一五”期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逐步降低。节约能源,以工业节能为重点,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利用技术,加快企业节能降耗的技术改造,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依法进行淘汰,突出抓好钢铁、林产林化、电力、化工、纺织、建材、机械等行业和耗能大户的节能;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引导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约用水,大力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推广节水工艺,推进工业节水,加强高耗水行业技术改造;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加快推进灌区节水改造,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制度和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土地尤其是废弃土地的整理和复垦,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城乡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集约用地政策,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节约用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加强木材节约代用,节约包装材料,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强化节约意识,鼓励使用节约型产品,党政机关部门要带头厉行节约,倡导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发和推广循环利用技术。推进工业废物、农用薄膜、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以及电子产品等的综合回收利用。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积极创建“零排放”和清洁生产型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在建材、化工、制药、食品、造纸等重点行业以及工业集中区和市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第三十一章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生态建设。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继续推进生态公益林保护、退耕还林、珠江防护林、城镇周边森林景观、绿色通道、农村生态能源和花岗岩、钛矿等矿山污染治理等生态工程,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恢复。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市生态系统的侵害。建设生态农业,实现我市生态环境好转。突出对珠江流域两岸、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及工矿企业周围等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植树造林种草绿化。以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重点对苍梧古凤河、大同河,岑溪三水河、古味河,藤县下六河、蒙辽河,蒙山瓦冲河,长洲区大禁冲等生态脆弱的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全面推进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建设,新建农村小沼气池5万座。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消费,推行绿色生态旅游,推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蒙山国家生态示范试点县。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保持在72%以上,森林总蓄积量达到400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各县(市)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加强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采取严格有力措施,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综合治理城市环境,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积极防治农村水源污染,特别要保护好饮用水源。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2010年,全市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生活饮用水取水点水质、声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达到100%,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9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率75%;城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梧州市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0%。第三十二章提高人口素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加强市、县、乡(镇)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建设,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认真探索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第十一篇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为着力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第三十三章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落实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的优惠政策,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完善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十一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分别达到6.75万人和15万人;“十一五”期末,全市从业人员达到175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推进管理服务社会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积极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重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将城镇灵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和完善住房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济救助体系,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制度体系,为城乡特困户提供必要的救助。加强以老年福利等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加快五保村建设。认真落实优抚安置政策,改革和完善退伍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制度。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努力缓解行业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努力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困难问题。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体制。对企业经营者和科技骨干实行规范的年薪制和其他有利于激励的分配方式,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建设。第三十四章大力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扩大养殖、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落实农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抓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通过加快发展工业和服务业,迅速增加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800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000元以上。加快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引导城乡居民合理消费,继续鼓励住房、汽车、通信、旅游等消费,大力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保健、信息咨询等新型消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需求持续增长。逐步建立和完善价格预警、监督机制,加强电价、燃气价、药品价、医疗服务价格以及教育、就业收费的管理,尤其要抓好涉农价格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十五章加快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实施文化精品战略,进一步繁荣新闻、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作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大力发展社区、校园、广场、企业、村镇等社会文化,完善和提升粤剧、龙母文化、“东方狮王”等民俗民间文化品位,培育和开发文化品牌。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基层文化馆(站)、图书馆、档案馆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建成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广场等标志性文化设施。加快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项目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文化产业政策,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相结合的文化市场格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加强文物保护。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急救中心、肿瘤防治研究中心、新城区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楼、中医院住院楼、卫生监督所,加快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改造和扩建,扩建市卫生学校,改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服务能力,有效控制艾滋病、结核病、性病等重大传染病,重点抓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积极防治职业病、地方病。加强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卫生监督监管,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快培育梧州特色现代中药产业。加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建成梧州体育中心。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筹办一所体育学校,努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国家和自治区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人才。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实现城乡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广播电视覆盖率和质量。2010年,全市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97%以上。加强民政、外事、新闻出版、测绘、防震减灾、档案、地方史志等工作,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第三十六章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始终把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使全市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树立梧州新形象。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大力推进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营造法制健全、管理规范、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快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完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国防动员体制,提高动员能力,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局面。第三十七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基层治安管理网络。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扎实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引导群众按法律程序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着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努力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少出”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目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经济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完善严打斗争经常性的工作机制,警惕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加强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和政法队伍建设,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相结合,发挥政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扎实推进平安梧州创建活动,把我市建成广西最稳定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第三十八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快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突出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火灾、矿山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等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应对、处置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二篇深化体制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着力推进体制创新,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全面深化经济、社会、行政体制改革,努力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性障碍,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第三十九章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加强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发布公共信息上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完善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加快建立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行政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增强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广泛开展政府决策咨询,不断增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四十章深化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抓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的全面预算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继续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引导服务工作。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创新。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运用担保、贴息等手段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各类企业都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财税、金融、价格、涉外经济和社会领域体制改革。财税改革,重点是调整财政体系支出结构,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金融改革,重点是积极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价格改革,重点是生产要素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是加强外经贸管理和利用外资管理。科技体制改革,重点是加快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教育体制改革,重点是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形成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投入机制。文化体制改革,重点是激活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的体制机制。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是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医疗卫生体制。大力发展土地、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三篇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和完成建立健全规划的实施和评估机制,强化规划执行,加强经济调节,以项目为支撑,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和完成。第四十一章强化规划执行做好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县(市、区)规划与本纲要的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将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加强规划实施的分析和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增长、投资、就业、价格等重要宏观调控目标的监测预警,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到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重要原因使实际执行重大偏离规划目标时,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意识,以规划指导各项工作,保持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使规划实施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行动。第四十二章加强经济调节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投资管理、财税金融、土地管理、外经外贸、资源环境管理等政策,制定措施,用足用好政策。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要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政府运用公共财政政策,调整财政支出,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增加公益性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扶贫济困、公共安全、防灾减灾、重点产业、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等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的投入,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对具有产业性质的准公共产品,采取鼓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在市场主要发挥作用的领域,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正当竞争,积极倡导诚实经营。第四十三章狠抓项目落实项目建设是实现规划的重要保障,要把项目建设和投资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对规划提出的项目,要确定项目业主,开展科学论证,加快前期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继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突出抓好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每年新开工一批项目、续建一批项目、竣工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坚持以招商引资为重要手段,借助外力、激活内力,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社会投资,形成投资自主增长的有效机制。积极争取银行扩大贷款规模,努力争取国家、自治区各类资金支持,用好政府投资,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审计监督。引导企业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多渠道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全市人民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三年六月三日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四条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条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第六条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建设单位职责(一)负责项目的编制及申报;(二)参与设计,了解工程建设全过程;(三)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项帐户,按进度及时拔款;(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第八条代建单位职责(一)以建设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1、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委托审批可研所需的各项评价,组织评审会,办理报批手续;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产证;3、委托编制设计文件;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申报手续,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和实施征地拆迁;(二)以代建单位名义开展的工作:1、组织设计评审,办理设计文件审批的有关手续;2、组织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货商的招标和比选工作;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工作;5、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6、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7、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8、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及办理备案、资产移交手续。9、代建工程的工程预、决算以市财政部门的审核为准。10、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属于公益性的资产,在市财政监交下由代建单位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维护。第九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坚持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属于建设单位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审核拨付,市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一)编制及评审可研、初设,委托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委托测量、勘察,环境影响、地震安全、行洪影响、地质灾害、是否压覆矿床、水土保持、防雷等评价评审,关键技术的科研试验费用,重大技术问题的专家咨询费用、考察费用,招标及报建等阶段的费用,由代建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二)征地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国土部门做出的征地应缴国家费用和征地补偿预算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收费通知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如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预算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谈判约定数额,经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拨付资金。(三)拆迁费用:由代建单位根据经国土部门预算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拆迁办核准的补偿方案及评估、拆后修复、安全评价等所需拆迁费用,做出资金使用计划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使用。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发生超出补偿方案的费用,由代建单位与被拆迁人谈判约定数额,报国土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四)管线迁移费用:由代建单位与管线产权人根据有关补偿标准谈判约定数额,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五)建安费:由代建单位每月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审查后拨付资金。当月完成量与计划有较大出入时,应在下月计划工作中进行调整。(六)代建单位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由代建单位按季度提出管理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由市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拨付资金。第十条项目概算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第十一条奖励与处罚(一)对于工程投资、工期、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的代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一定比例管理费;(三)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负责责成施工单位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及造成工期拖延责任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根据具体情况扣拨代建单位一定比例管理费。(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五)如因代建单位或是建设单位任何一方造成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除应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代建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转包和分包。第十三条实行代建单位信誉备案和信誉准入制。由综合管理部门建立代建单位信誉档案,凡因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工程出现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问题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三年内不得被指定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年内不得被指定或参与投标竞承代建工程。第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二○○三年五月十日
-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决定
- 为加快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步伐,推进工业立市、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1、充分认识当前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十·五”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中心,按照“竣工一批、续建一批、新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建设要求,以最强的力量、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服务、最优惠的政策、最良好的环境为多上、快上、上好项目提供服务,不断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相继开工建设百色水利枢纽工程、百色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平果铝氧化铝二期工程、隆林平班水电站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产业项目,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市经济基础薄弱,民间资本积累严重不足,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抓机遇抓发展意识还不够强,存在等靠思想,工作不到位;二是有些地方有些部门的投资软环境还比较差,投资者不满意;三是投资结构不够合理,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明显;四是投资主体比较单一,多元投资主体扩张意愿不强;五是项目融资渠道比较窄,筹资难度比较大。这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我们要牢牢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百色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政策优势、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环境优势,不断加快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实现百色经济的跨越式发展。2、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快发展主题;坚持以项目为中心,按照“竣工一批、续建一批、新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建设要求,以最强的力量、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服务、最优惠的政策、最良好的环境为多上、快上、上好项目提供服务,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落实市委关于“优先实施‘三个一‘,发展四大特色经济,抓好四个结合,建立五大产业基地,增创六大新优势”的工作思路,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升级;打破垄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革项目审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培育多元投资主体,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多渠道筹融资,依法保障各类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促进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3、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和任务:“十·五”前三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65亿元以上;“十·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350亿元以上;“十一·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75亿元以上。二、以项目为中心,加快投资结构调整4、加快铝工业基地建设。突出抓好平果铝氧化铝三期工程和电解铝二期工程建设,加快桂西华银氧化铝厂和百色银海铝二期工程的建设进度,扩建隆林铝厂。争取全市电解铝年产规模达150万吨、氧化铝500万吨左右。大力支持项目业主通过自我发展、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方式建设铝型材加工项目,力争年加工铝型材100万吨以上。争取国家批准百色建立铝型材生产基地。5、加快能源基地建设。加快建设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平班水电站、洞巴水电站、田东火电厂等一批大中型电站,大力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行小水电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继续加大对百色小煤窑“关停并转”整顿,投资勘探百色煤田,做强做大右江矿务局和百色矿务局,力争年产原煤400万吨。尽快开展百色火电厂、田林瓦村水电站前期工作。加快组建百色电力集团步伐,百色电力公司和澄碧河水库管理局要及时转变机制,不断加大电源电网建设力度,全面提高供电调控能力和供电稳定性。6、加快林浆纸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及周边地区丰富的森林资源与木材深加工结合起来,配套建设100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加快扩大田林劲达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田东金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南华纸厂、东笋纸厂生产规模,新建百色年产30万吨漂白木浆厂,加快丰林中密度纤维板厂建设,鼓励、引导外来投资到森林资源丰富的县(区)进行木材深加工。7、加快矿电结合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电力资源丰富的县(区)利用矿产资源优势发展高附加值的冶炼产业。8、加快完善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搞好和完善各级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载体,充分发挥各类园区在招商引资中集聚效应。重点建设各级工业园区、边境口岸物流园区和农副产品物流园区。百色工业园的目标是: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电解铝、铝深加工、铝制品、铝工业辅料、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木材深加工,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等,实现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10亿元以上。9、加快中心城市和右江河谷城镇群建设。以扩大城市规模为重点,建设特色城市特色城镇,全面启动现代化的森林山水生态城市和右江河谷四县区特色突出、城乡协调、绿色生态的带状的现代城镇群建设。加快建设十里天然泳场、城东大道扩建改造、城南区开发、百色拉域大桥、百色城江滨路二期工程等,续建百色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百色第三水厂管网配套工程,争取建设百色市污水处理厂,改造旧城区。全面实施右江河谷150公里沿线“穿衣戴帽”旧房改造工程。加快完善各县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城市道路改扩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抓紧完成城市规划修编和地价评审两个主要环节,加快城镇房地产开发,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居民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强化对房地产业的支持与服务,开辟更多的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领域,引导各类资本在百色持续性的发展,支持房地产企业在城市片区土地整理、新区基础设施及旅游景区房地产等方面的投资。10、加快建设旅游基地。近期重点开发乐业大石围天坑群旅游景区、田阳布洛陀文化遗址、靖西通灵大峡谷等极品旅游资源,配套建设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提高接待能力。11、加快出海出境大通道建设。抓好以交通基础设施为重点的投资,加快推进县县通二级、乡乡通三级、村村通四级和县际公路网络建设步伐。尽快建成百色田阳军民两用机场,开工建设右江那吉水利枢纽工程,疏浚右江航道,提高右江航道通航等级。积极配合国家建设南宁(坛洛)至百色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南昆线),做好隆林至百色至德保至友谊关高速公路(包友线)、凌云至田林高速公路(汕昆线)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争取建设四川隆昌至百色铁路。1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抓好一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项目,重点建设右江大型灌区和右江河谷现代农业实验区项目。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化,继续推广优质蔗糖种植规模,提高单产,通过技改节能降耗,提高右江河谷四家糖厂生产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大右江河谷亚热带特色果菜的种植规模,提升水平,建成全国优质绿色蔬菜基地、亚热带水果基地、香蕉基地;大力发展绿色有机茶及其他农副产品的生产。通过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建设改造一批贫困村的村级道路、农田水利和人畜饮水工程等。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和农村能源沼气化建设,推广节水灌溉实用技术。启动建设植被恢复与保护项目,发展水奶牛基地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农民下山进城入谷工程。1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以先进技术产业化为基础,深度开发具有明显特色、比较优势显著、市场前景良好的农林资源、传统医药资源、矿产资源、传统工业改造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14、加强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职业技术教育、高中和大专院校扩招升级基础设施、重点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文化名市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三、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筹措建设资金15、改革项目融资体制,统一集中管理运用政府性各类基金,由百色发展投资公司为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根据城镇化和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筹建城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营造政府投资诚信平台,拓宽政府筹融资渠道。16、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对西部的倾斜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的产业要求,充分发挥我市优势,做好规划,选准、选好项目,继续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协调各类建设资金的使用,发挥投资效益。17、争取金融部门信贷和外来投资的支持。(1)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贷优势。继续利用银政协调会、银企合作等方式为重点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商业银行应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独立评估和决定贷款,承担贷款风险和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办理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2)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进一步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促进本市优势产业、基础设施和“三高”农业的发展,扩大我市产业升级的资金来源。(3)充分利用多种来源的外来资金,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规模。(4)广泛实行融资租赁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积极促进企业与有关厂商、金融机构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以少量投资获得大中型设备的使用权,再通过分期付款(租)获取设备完全所有权。(5)尝试建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为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创造条件,允许设立各类民间信用担保公司,面向市场扩大担保业务。在信用社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18、盘活现有存量资产。支持、鼓励现有的各类工商企业采取出让、承包、租赁、拍卖、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现有资产。支持现有工商企业以净资产方式、企业未来盈利率方式进行资产转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以零资产方式转让。19、争取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融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有效利用上市公司的配股权和“壳资源”,对有关上市公司进行兼并或收购,将优质资产置换到上市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扩大企业向社会融资的渠道。四、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20、允许国有企业以管理层收购(mbo)方式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对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的国有企业,允许和支持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自筹、借债方式购买本企业的股份,允许管理层通过mbo方式控股企业,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创新,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企业经营的代理成本,形成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21、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1)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政府宏观调控和统计序列,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国民待遇,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2)放宽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和外来投资的准入领域和条件,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外来投资者在百色所有行业投资,包括具有垄断经营的公益性行业投资。(3)大力支持非公制经济和外来投资者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和外来投资者采取合作、联营、股份、特许权经营(bot)、转让资产权益(tot)等多种投资方式参与竞争,通过竞标等方式获取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许经营权,允许经营权、所有权转让,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和外来投资者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依法运用土地、设备、专利、技术、商标、品牌、人力资本等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参与企业收益分配。22、理顺市、县(区)两级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责、权、利关系。凡属跨县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所受益的县(区)在综合考虑基础上,明确投资受益比例,发挥县(区)级政府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县(区)两级协调运作、共同发展。五、深化改革,创造优良的投资软环境23、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形成守法畅通无阻、违法寸步难行的环境氛围。对过去制定的政策要进行限期清理,在执行政策中,必须正确处理政策的严肃性和执行政策方法的灵活性的关系。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予以公开,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提高政府诚心度;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大力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审批或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24、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审批权限。(1)对利用国内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市政府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与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衔接解决。县(区)一级政府审批权限下放到3000万元以下。(2)对利用外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政府审批。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备案。25、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不需要政府投资,不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不需要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凡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百色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百色市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市计划、经贸部门取消审批(技术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我市审批权限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投资项目范围包括:--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营造林、苗圃、不跨县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等项目。--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百货商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工业项目。不需要市政府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业务用房和非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房地产开发项目。--职工集资建房项目。26、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对需要政府部分出资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需要政府全额出资的项目和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2)城建、国土、工商、市政、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等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减少办事环节。(3)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涉及到安全、环保、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将水土保持、水资源利用、地质灾害、地震、气象等审批事项并入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原址扩建、改建且不改变生产工艺的项目,经自治区或市环保部门认定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其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实行登记备案。(4)实行项目审批集中受理制和主办部门负责制。设立行政审批大厅,各有关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或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各审批部门对外公布审批职能、办事流程、审批条件、审批时限等。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负责全程、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5)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设立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等。凡经重大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6)实行项目首问负责制。为避免发生推诿和不负责任现象发生,或避免把过多的人力放在协调上,除重大问题需要主要领导协调外,实行项目首问负责制,由首问负责的领导、业务主办人员直接负责到底,直至项目建成投产。如中途有人员变动调整,由新交接人员负责。27、实行灵活多样的土地使用政策,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1)在工业园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情况,在项目投产后,由当地政府分年度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实行成本价、微利价出让。(2)对水电站库区淹没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出租或直接入股。28、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除由国家控制的矿产资源外,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竞标等方式在市内进行矿产资源有偿开发。29、完善公用事业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对具有公益性和自然垄断特点的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公交线路等经营性行业的宏观监控。在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供电、供水价格按微利价提供。30、实行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减免部分收费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31、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1)本级财政拟设立奖励基金,对每年投资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县(区)、有关部门,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其他人员和组织的奖励,按《百色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2)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兑现各类补贴。(3)对投资额完成好的前三名和投资增长幅度排在前三名的县(区)进行奖励。(4)对招商引资工作抓得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按照《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二十条规定》严肃处理。六、加强投资宏观管理32、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为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促进投资保持平稳增长,必须按照“竣工一批、续建一批、新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建设要求,提前做好一批关系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项目前期费100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县(区),要安排项目前期费10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县(区),要安排项目前期费15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县(区),要安排项目前期费200万元以上,各级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内统一管理使用。33、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决策咨询制度、责任制度和代建制度。对于达到一定数额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国有企业改革,引入专家评议制度,同时征询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投资顾问机构进行策划,避免投资失误或改制失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对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试行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开竞争,选择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和管理,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避免仓促上马。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决策和实施承担责任。34、发挥政府投资的积极导向作用。政府投资除了安排和引导资金流向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外,将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给以积极的支持。35、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管。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期中(含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建设资金使用)、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建设资金的合法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36、认真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质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项目后评价等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参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具有较高的素质,淘汰不合格企业,保证工程质量;政府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等环节均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实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由独立机构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提出评估与审计报告。七、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37、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关键在领导。首先要继续推行重点建设项目由四家班子领导联系,部门领导负责的项目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其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稽查审计监督机制、监理机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和外商投诉受理机构,授予相应职权,对外商投诉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对有意刁难或拖压行为而被外商投诉的单位或办事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举报制度,奖励举报属实者,追究搞“三乱”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八、附则38、在本决定颁布实施后的两个月内,各县(区)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局、人事局、监察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条款,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报市委、市政府备案。39、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9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玉林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加快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东区和南区玉柴工业园,下同)开发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第一条凡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在享受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本优惠办法。第二条土地优惠办法(一)工业用地1、工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金。2、投资者到经济开发区创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机构及所属的新产品新工艺中试基地,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所办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高新技术的,根据实际所需的生产用地和投资规模大小,地价另议。3、外商投资者可租赁开发区的国有土地投资办企业,租金另议。4、为了确保土地合理使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1)投资商在经济开发区内获得土地之日起,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2)投资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二)商业房地产用地凡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建的大型综合(专业)批发、商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商用、房地产土地抵顶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办法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实际拍卖价格给予20%-40%的优惠,但最低不低于成本价。第三条财政扶持办法(一)在年度市财政预算的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部分用于扶持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二)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扶持办法如下: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年度上缴税收数额,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不同的扶持比例,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5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年度缴纳税金属市本级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基金。2、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市工业发展基金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3、工业用地的差价部分,通过拍卖商业用地所得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部返还给开发区。第四条税收优惠办法(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外商(境外投资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四)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经济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对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国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业、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对设在经济开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以前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十)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十一)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十二)对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三)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在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十四)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十五)其他未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收费优惠办法(一)经济开发区实行“零收费”和封闭管理。对入区企业的收费,除依法依规应收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能越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依法依规应收的费用,除上缴自治区部分外,玉林市留用的部分全部免收。对服务性收费,坚持有服务才收费,并从低收取。(二)自治区以上规定收取的费用设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三)收费项目可委托代收的,收费部门委托开发区代收。不能委托代收的,收费部门须经过开发区管委同意后方可入区收费。(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部门在经济开发区上墙公布,没有上墙公布的,企业可拒交。第六条其它优惠办法(一)科技人员发明专利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或按评估价入股或充抵其创办公司(技术开发机构)35%以内的注册资金。(二)博士、硕士、高级职称或有重大发明专利的人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在经济开发区领办、创办企业或到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作,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免收全部有关规费。(三)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受理服务从优。第七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形成大招商、大发展的局面,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的热潮,增大我市经济建设的投资总量,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及鼓励投资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市外、区外、境外来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兴办企业,鼓励以以下方式到玉林投资发展:(一)举办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三)开展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和技术转让及无形资产投入等;(四)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五)除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它投资方式。二、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机构第四条成立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决策机构。组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成员由招商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物价局、政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以及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兼任。第五条市招商促进局作为玉林市的专职招商引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研究政策措施、项目对外发布、投资跟踪服务、办理投诉、督促检查、统计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招商引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第六条设立玉林市外来投资投诉中心、玉林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归口市招商促进局管理。投诉中心负责办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登记代办服务、上门走访座谈等工作。经业主委托,项目新建报批、年检等工作可由服务中心代办。三、提供服务保障第七条营造开放、宽松的投资环境,强化政府服务意识,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经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分别由市、县(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实行跟踪服务,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损害玉林市投资环境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玉林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玉林市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九条对投资项目的审批一律实行政务中心大厅“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窗口收件和出件、并联式审批”的工作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第十条禁止各部门、各单位向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收费和摊派,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投资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处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市招商促进局通报。第十一条认真处理外来投资投诉案件,坚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外来投资投诉中心要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对客商的一般性投诉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或需要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把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司法部门要依法从快立案、审结、执行。第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玉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主的办公协调会,专门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招商引资的重点、方式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重点(一)重点面向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等沿海发达省市以及港澳台、东盟等地区。同时,加大对日本、韩国、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取得新的突破。(二)重点发挥南博会、玉博会等各类招商会、洽谈会对招商引资的促进作用。要以“服务南博会、办好玉博会”为重点,精心组织好一批参展企业和项目参加南博会、玉博会,推销产品和项目,吸引投资。(三)重点突出工业项目招商,同时推进农业、第三产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招商。第十四条招商引资方式(一)以园区招商。鼓励和积极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我市园区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园区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将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容县侨乡经济开发区、北流民安陶瓷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各县(市)区、各重点乡镇工业集聚区建设成为我市招商引资的载体、对外开放的窗口。(二)以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产招商。要围绕机械、建材、制药、陶瓷、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开展招商引资。从我市优势企业中选择一批资产优、市场好、竞争力强的项目,面向国际大公司、大财团进行招商,争取有更多的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三)以项目招商。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快推出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重点项目,包括推出一批重点国有企业改革项目。进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以上。今后,由市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将主要从市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挑选推介。(四)采取政府倡导与民间组织参与、集中推介与分散推广、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上门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驻点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亲缘招商等多种招商引资活动。五、优惠政策第十五条税收优惠办法(一)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由地方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二)收购或投资控股(外来投资者占50%以上的股权比例)现有生产性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基数后,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奖励。(三)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四)兴办旅游、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五)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水产畜牧业,按该企业提供地方财政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第十六条用地优惠办法(一)对进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并且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可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即按成本价确定出让金。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即先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首期出让金,余下部分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小给予适当的缓缴期:1、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给予2年的缓缴期;2、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3年的缓缴期;3、投资总额在3000-500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4年的缓缴期;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5年的缓缴期;5、若属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给予更长的缓缴期。(二)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的,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三)鼓励利用“四荒”发展工业。1、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采取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投资总额的50%以上或者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5年内政府免收租金;以入股方式供地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2、开发农村集体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供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但必须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可以视投资额大小另行商定优惠办法。第十七条其他规费优惠办法(一)对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外,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标准的1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3年后,按照《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审批范围及权限,经市、县(市)区政府核定,予以一定程度的价款减让。如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支付。六、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招商合作第十八条实行在全市范围内进入园区“异地安商,税收分成”的办法,鼓励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之间,各乡镇与各县(市)区之间,各乡镇、各县(市)区与市直之间进行招商合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异地安商。充分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办厂意愿,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只要企业主愿意在玉林投资办厂,不管落户在哪个县(市)区、哪个乡镇,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服务工作。投资建厂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由财政部门负责调配。具体方式如下:(一)各县(市)区之间的税收调配。甲县引来的客商去乙县投资建厂,前五年所产生的地方实得税收甲占40%、乙占60%。后五年甲占30%、乙占70%。(二)各县(市)区、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在市直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的,10年内,各县(市)区、各乡镇每年可分享地方实得税收的50%。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在本县(市)区直工业集聚区投资建厂,10年内,各乡镇每年可分享地方实得税收的50%。(三)各乡镇引来的客商去其他乡镇、县(市)区投资建厂的,地方实得税收调配比照本条第(一)款。七、奖励第十九条奖励对象凡直接引进外来投资者来玉林投资的单位(中介)和个人,均可予以奖励。第二十条奖励范围受奖励的外来投资项目指的是玉林市外的投资者来玉林投资新办工业、农业、旅游业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奖励起算标准为投资总金额1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奖励标准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除全额享受自治区奖励外,我市仍按5‰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奖励程序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招商促进局申报,并提供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和税务登记等证书复印件。允许按资金到位情况逐年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第一次申报期限为企业开工日起一年内,过期不申报者视自动放弃奖励。市招商促进局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三条奖金来源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税收归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纳入同年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奖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八、其它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3日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我区于2003年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进一步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导致农民负担反弹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依然存在,农村发展中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农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相适应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后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要转向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为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北流市、德保县、柳城县、龙州县和龙胜各族自治县先行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之后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对增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积极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市、县党委、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主线,坚持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关系,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为“三农”服务更加落实,农民群众更加满意,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乡镇区划调整,按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发展的总要求,适当撤并乡镇,培育建设中心镇,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建立农村基层管理新体制,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机制,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农村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政府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三)基本原则1.坚持开拓创新。试点县(市)享有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在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应有所突破,探索试验的方式、方法不强求一致。2.坚持服务为先。把服务“三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好、发挥好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3.坚持“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4.坚持统筹安排。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情况复杂,千差万别,必须做到统筹安排、精心操作,有组织、有步骤地抓好此项工作。三、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服务型、法制型政府。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探索实行乡镇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合理设置乡镇党政内设机构,可以设置综合机构,也可以不设机构只设综合岗位。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自治区统一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规范乡镇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政策规定,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稳妥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做好乡镇撤并工作,进一步扩大乡镇规模,降低管理成本。衡量乡镇机构改革成效的标准是:一看是否有利于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二看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三看是否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四看是否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全区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在农垦、林场等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政策,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65%用于教育的规定,改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农村学校建设要从财力出发,严禁举债搞“普九”。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衡量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的标准,关键是看农村贫困家庭的孩子是否都能上得起学,是否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三)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确保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所需的财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乡镇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卫生医疗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四)完善农村的“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各试点县(市)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同时,要加强对“一事一议”制度的监管,严防借“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五)认真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乡村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化解困难,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题,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突出矛盾,各试点县(市)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要按照全面清债、锁定陈债、禁增新债、积极化债、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工作。要以县(市)为单位对乡、村两级所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认和锁定旧债,理顺乡村两级财务;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是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还债责任;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干部考核体系,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县(市)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出成效。要及时调整、充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和有试点任务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开展。(二)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试点工作要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做到统筹考虑,互相促进。要认真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在服务“三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实现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要引导干部群众自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三)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各试点县(市)要在开展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到内容具体,政策明确,措施配套,可操作性强。(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思想工作各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发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好、调动好、保护好基层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县(市)直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所属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乡镇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五)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综合改革的大局,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六)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乡镇机构改革进人分流阶段之后,矛盾比较集中,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会有所上升。各地要高度重视信访接待工作,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七)严明纪律,确保稳定各试点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或重申改革期间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被划转和撤并站所的主管单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严禁贪污、私分、挪用、浪费公款和侵占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严防自由散漫、消极怠工、寻衅滋事等现象的发生,严防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串联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五、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安排.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5月)调整充实或设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准备工作。第二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阶段(6月)各试点县(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阶段:审批实施方案阶段(7月)各市对所属试点县(市)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备案。各试点县(市)对各乡镇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报市备案。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9月)各试点县(市)、各乡镇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0月)对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逐级上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由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后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确保实现全区经济发展“三突破”奋斗目标区直有关部门责任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柳州铁路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确保实现全区经济发展“三突破”奋斗目标区直有关部门责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确保实现全区经济发展“三突破”奋斗目标区直有关部门责任方案根据2004年8月29日全区市委书记、市长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2004年全区gdp突破3000亿元,全区财政收入突破400亿元,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突破100亿元,特制定以下区直有关部门责任方案:一、确保2004年全区gdp突破3000亿元区直有关部门责任(一)牵头部门的责任。自治区发改委作为确保实现全区gdp突破3000亿元奋斗目标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全区gdp突破3000亿元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包括:预测和提出全区gdp季度和全年完成情况,指导各市预测和调整全年gdp增长预期目标;研究提出完成全年固定资产投资1200亿元工作目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及14个市的目标责任方案;研究提出全区2004年重大项目建设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及14个市的目标责任方案;强化对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加强重大问题研究,搞好即期调节。(二)配合部门的责任。自治区经委负责对全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煤电油运的协调和供应,抓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技改投资任务,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组织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中小企业改革步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抓好已经国家确认为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征用地的跟踪落实及手续办理工作,对尚未经过土地预审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抓紧土地预审;对已办理征用地批文的项目进行必要调整;做好解冻后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审批的准备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对列入239项重大项目中尚未开工的交通项目,抓紧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争取所有项目按期开工,确保完成全年交通投资和项目建设任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做好招投标工作及建立相关的工程建设制度,加强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全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指导协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确保完成粮食增产目标,促进农业较快增长。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筹做好内外贸工作,搞好市场流通,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增长;努力扩大外贸出口,完成年度出口计划,确保消费和外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中央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管理。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做好月、季、年度经济运行的统计监测工作。自治区林业、环保等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前置性审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许可手续。自治区移民开发局负责做好项目移民搬迁工作。二、确保2004年全区财政收入突破400亿元区直有关部门责任(一)牵头部门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作为确保实现全区财政收入突破400亿元奋斗目标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全区400亿元财政收入任务的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包括:测算和提出全区400亿元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在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及14个市的初步分解方案;协调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收入督促工作方案;拟订财政收入目标任务完成的奖励措施等。(二)配合部门的责任。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组织全区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大力清缴欠税,坚决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税收征收任务全面完成。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落实全区gdp突破3000亿元奋斗目标,确保完成全年1200亿元的投资计划,以此拉动内需,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人。自治区经委负责落实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突破100亿元奋斗目标,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自治区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环保局、信息产业局等自治区本级主要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负责非税收入征管,要认真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商定的收入奋斗目标组织各项非税收入,以确保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三、确保2004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突破100亿元区直有关部门责任(一)牵头部门的责任。自治区经委作为确保2004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突破100亿元奋斗目标的牵头单位,负责工业企业发展任务指标的测算、分解和落实工作;跟踪、分析、检查各市的工作进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工业企业发展任务;负责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重点技术改造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工作;搞好煤电油运和资金的协调、衔接和调配,保证生产要素的有效供应;引导和推动创强优企业工作,突出抓好广西电力、柳钢年销售收入实现100亿元,上汽通用五菱、玉柴、东风柳汽、柳工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中铝广西公司(平果铝)、大海粮油、柳州五菱、柳州特汽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的帮扶工作;做好与各配合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二)配合部门的责任。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抓好自治区各直属企业特别是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19家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主要做好鱼峰集团与中国华润总公司合作重组,引进三威林产公司战略投资者,田东石化与中石油合作重组;加强与各直属企业联系,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督促各直属企业认真分析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形势,找出影响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深入挖潜改造,按照经济发展“三突破”要求,重新研究确定今年的各项经济指标。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制定交通运输保障和应急预案,组织安排运力储备,监测、通报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情况,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工业能源、原材料的运力供应,确保运输供给和“治超”两不误;加强与铁路等部门的协调与衔接,做好各港口运输和货物疏港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公路安全保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密切政银企关系,促进有关银行尽可能保障优势高效企业和高附加值产业所需流动资金;根据企业技改项目信贷资金的需要,配合企业联系和协调有关银行,落实企业符合贷款规定要求的信贷资金支持;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促进上市企业充分发挥持续融资功能,以直接融资和再融资解决企业技改部分资金。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发电和外购电量的组织和实施,做好供电计划和调度工作,保证重点企业和优势产业的电力供应;抓好电网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负责下达电厂和电网检修与维护计划并监督实施;加强与自治区经委、煤炭企业和运输部门的衔接与沟通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保障电煤供应,做好储煤和蓄水工作。柳州铁路局负责贯彻铁道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搞好内涵扩大再生产工作,加强铁路内部管理,提高车辆运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挖掘铁路运输潜力,为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的实现提供运力支持;负责做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运输工作,确保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疏港物资等重点物资的优先装车、优先挂运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与区内各大型厂矿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变化情况,合理调配运力,尽可能满足重点企业的运输需要;搞好运输组织工作,确保煤炭特别是电煤运输,努力保证区内各大电厂生产用煤。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增强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实行行政公示制和审批限时制,进一步改善办事环境1、实行投资服务“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成立“北海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主任,市计划、财政、教育、公安、经贸、外经、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环保、社保、人防、消防、经协、口岸、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事务由市项目引进局承办。“联合办公室”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市项目引进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实行管理服务公示制。由各成员单位在“联合办公室”设立窗口,并将主要职责、办事程序、所需文件、收费标准、责任人员、联系电话等投资者需要了解的事项明确公示,使服务的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3、实行审批限时制。简化办事程序,凡有效文件齐备的投资项目审批必须限时完成:(1)市计委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出权限的向自治区计委申报。(2)市外经贸局对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股权和董事会成员变更等业务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的名称确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申请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4)市建设局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审批,单项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综合项目在l5个工作日内批复。(5)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办的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增量用地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方案拟订并上报审批。(6)市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设计条件的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重报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规委会审定的重大项目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施工图纸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7)市环保部门要严把“三同时”审批关,使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一般投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重大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8)市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变更、转移和注销等审批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办理房屋白蚁防治2个工作日,房产评估3个工作日,房产测绘调查7个工作日,收件、初审4个工作日,监证、审批4个工作日,缮(发)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9)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一般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10)市人防部门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审批,分别在7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内完成。(11)对特殊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其有效文本一时未能齐备的,可发有效证件副本,先动工建设,并协助其在限期内完善手续。(12)其它窗口办事部门,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法定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对国家鼓励发展、不需要进口设备以及建设与经营条件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来投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与章程审批时,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对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凡符合环保要求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实行申报备案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不再报批。5、对恶意拖延不办、误时误事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严肃查处。二、实行统一收费、公示收费和票费分离制,进一步改善收费环境6、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凡涉及企业而有浮动幅度的收费,一律按低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中央和区属单位另有规定的无须再核),统一编入《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缴费用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执行。7、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持合法收费文件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人员经物价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收费员证》。《企业缴费登记卡》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人员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单位、时间、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收费人员签名盖章、以备查验。8、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和票费分离制度。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交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指定的专门帐户,收费单位只开具收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费。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9、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摊派。各级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赞助、集资、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强行摊派,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和他人购买指定商品;不准擅自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年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向市举报中心投诉。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法治环境10、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坚决依法惩处各种危及企业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管理、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谋取不当利益。11、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统筹安排,注重效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合并同类检查,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检查。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要向法制工作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由上一级机关进行协调,可不查的坚决不查,能合并的都要合并。1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履职,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检查,实行统筹协调,由国税、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对同一企业,国税、地税每年组织的日常检查不得超过2次。产品质量检查,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同一企业,除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l3、严格规范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规定罚款指标。依法处罚必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对依法罚款的,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有罚没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按比例或者变相按比例提成。14、禁止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相关服务。四、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15、努力为投资者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6、加强商品和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均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进入。加决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17、对外来投资者和持“蓝印户口”人员实行市民待遇。在政府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子女上学等方面、一视同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不得加收费用。对在本市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简化投资商及外籍、外地工作人员出入证、暂住证和驾驶证管理,为他们办证提供方便。18、主动为投贷者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需要聘用外籍人员的,有关部门要迅速办理有关手续。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帮助企业引进适用人才。企业有权通过劳动市场自主聘用雇员。19、规范中介服务。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五、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20、用好用活西部大开发政策。抓住机遇,大胆创新,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国家陆续颁布实施的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细则,要逐项研究,确保全面贯彻落实。21、执行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高新技术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广西区外的企事业单位到我市投资独办或联办的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从事旅游、饮食、咨询、信息、商贸、物资、仓储、技术服务、科教文化、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卫生保健和其他公用服务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22、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自2001年起,房地产转让按市场指导价计收税费。当事人对市场指导价有异议的,可由当事人委托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计收税费。市场指导价计算公式为:市场指导价=基准价×(1+调整因素)×成色×建筑面积23、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业和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积极开展以b0t或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进一步扩大我市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到境外特别是到周边国家投资办厂,放宽人员出入境限制。鼓励发展边境贸易,推动我市同越南北部城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支持外地企业特别是“三线”企业到我市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方面进行合作。24、不断完善我市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改革完善人才管理、引进、培养机制,努力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到我市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的其他地区居民保留原籍户口;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六、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责任制25、实行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把手”负责制。第一责任人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出了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市辖县、区也可相应成立“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及监督机构,认真整治和重点解决一些影响我市投资软环境的重大问题。26、市招商引资服务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查处。举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举报箱,接到举报后限15天内予以查处,并给举报人和当事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举报中心转达的投诉处理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本报中心,27、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专栏或节日;曝光损害投资环境的丑恶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开检查评议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向举报中心投诉,形成全社会多层次的监督机制。28、实行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引资服务举报中心组织实施,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投资服务质量测评,通过抽样选定部分企业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部门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无条件引咎辞职,然后再行惩处。29、强化制约措施。凡部门自订的违反本决定的有关条文,必须自行撤销,拒不撤销、各行其是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0、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艰苦创业之风、勤政敬业之风、求真务实之风,从一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团结拼搏,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和其它各项工作的新局面。本决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够完善之处,将根据情况变化不断修改完善。中共北海市委员北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2月14日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第二章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三章促进工业结构升级,做大做强制造业第四章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五章提升壮大旅游业,开拓服务业新领域第六章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第七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第八章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第九章建设节约型社会,打造生态桂林第十章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第十一章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竞争能力第十二章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发展活力第十三章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第十四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第十五章规划组织和实施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桂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2月19日桂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序言“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制定和实施好这一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于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政府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促进战略目标实现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依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二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桂林市委关于制定桂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定的《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是我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全市“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是指导全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行动指南,是全市“十一五”时期制定各类规划、计划以及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规划纲要》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是对市场主体的指导性意见,政府将切实履行职责,统筹运用各类公共资源,努力完成《规划纲要》中所提出的基础设施、科技和教育、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任务。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十五”计划回顾过去的五年,市委、市政府准确把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机遇,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局面,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预计200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36.92亿元,是“九五”期末的1.78倍,年均增长11.1%,高于预期2.1个百分点;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8.74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预期9.2个百分点,五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2.61亿元,是“九五”期间的1.98倍;实现财政收入51.61亿元,是“九五”期末的2.13倍,年均增长16.3%,高于预期6.3个百分点,比同期全市生产总值增幅高出5.2个百分点。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2000年32.9:30.9:36.2调整为24.3:39.3:36.4。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4%,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1%,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增长快,消费水平提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指标以内。全市“普九”已通过国家评估验收,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防灾减灾等事业取得新的进步。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着。农业产业化有新进展,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信息化实现新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展顺利,一批新的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发展等项目已建成并发挥效益。城乡交通、水利、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总体来看,“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提前实现了“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一五”发展环境“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后实施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正确分析形势,全面了解和客观认识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对明确今后发展方向,制定发展目标和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国际环境看,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全球性的资源配置、全球性的统一市场、全球性的产业分工及跨国公司为特征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其势不可阻挡;国际间和地区间合作更加活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空间转移步伐加快。从国内环境看,党的十六大做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决策,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自治区党委、政府在科学分析、正确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广西区情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重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地区间经济合作。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大力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和“三点一面”布局思路,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全面推进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和谐广西建设。“十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建设工作,明确把加快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引进和政策安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同时,认真抓好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和农林为基础的第一产业,三次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为确定“十一五”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供了经验。在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宏观环境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如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将影响国内经济运行、资源和环境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深化改革的难度加大,与此相关联的一些不利条件也将长期存在。综合以上分析,“十一五”时期,我市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机遇和挑战并存。但从总体看,机遇大于挑战,仍然有利于我市加快发展。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把握时机,调整思路,依托优势,整合资源,脚踏实地,奋发向上,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第二章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建设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的总体要求,在市委的领导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目标,扎实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夯实农业基础,突出做大做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拉开城市框架,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区综合实力,促进中心城区与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二元结构转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努力扩大开放,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富裕、文化、生态和平安的和谐桂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对发展环境的分析和判断,结合桂林的实际情况,“十一五”发展着重考虑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实施“富民兴贵新跨跃”战略,千方百计扩大经济总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第二,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加快发展工业和旅游业作为扩大经济总量和调整经济结构最重要的突破口,把发展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制造业作为发展工业的主攻方向,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第三,按照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实现城乡发展良性互动。围绕提高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旅助农、以城带乡新机制;完善和拓展城市功能,加快中心城镇建设,大力推进城镇化。第四,坚持对外开放方针,实施“名城、名企、名牌、名人”战略,改善投资环境,以项目为载体,积极参加国际、地区间经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第五,坚持以人为本方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切实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第六,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发展循环经济,在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七,坚持把改革作为发展的动力,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强大动力。第八,坚持以项目建设促进投资增长,以投资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把加快发展落实到项目建设中去。战略任务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桂林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这两大战略目标,把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突出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富裕、文化、生态、平安的和谐桂林,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作为“十一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的战略任务。主要目标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力争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86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16500元(约2035美元)以上,比2000年翻一番以上;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21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6600元(约4600美元),提前实现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和人均生产总值3000美元的目标。--经济增长。“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增长8.8%,物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结构调整目标。三次产业结构比重由2005年的24.3:39.3:36.4调整为2010年的18:41:41;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6%;城镇化率由29%提高到35%。--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到2010年力争突破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五年累计投资1400亿元。--商贸经济。“十一五”期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2%,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到2010年,旅游接待人数达到1600万人次以上,旅游收入实现100亿元以上。--县域经济。到2010年,至少8个县形成一批税收达500万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和2-3个竞争力较强的支柱产业;县域单位平均生产总值达到40亿元以上;县域非公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县域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8%以上;农产品加工率达到25%以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争取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适应。涌现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势头好、增长后劲足、生态环境优美的经济强县。--科技教育。到2010年,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52%以上;巩固、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85%和25%。--公共服务。到2010年,每千人拥有医生2.5个,农村安全饮用水达标率达80%以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投入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弃物处理率明显提高。到“十一五”期末,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0.82吨标煤降低到0.75吨标煤。万元工业增加值取用水量由450立方米降低到350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8%提高到60%,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5;森林覆盖率达到67.5%。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520万人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下。--人民生活。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5%;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到201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9平方米;五年内新增城镇就业人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分别达到15万人和40万人。第三章促进工业结构升级,做大做强制造业按照自治区“三点一面”工业布局思路和部署,全面实施“工业兴桂”战略,构筑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支柱和优势产业有新突破,建设工业园区有新突破,引进工业项目有新突破,做大做强桂林工业,工业化进入快速推进期。“十一五”期间全市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工业在经济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6%,比“十五”期末增加2.5个百分点。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集聚作用,力求在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等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有新突破。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广泛推广数控、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电子商务在企业中的应用。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优势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软件产业。进一步加强信息产业园、中软(桂林)软件出口基地、动漫基地、芯片设计及产业等软件基地的建设,重点开发通信、金融保险、办公自动化、计算机安全、电子商务等应用软件及内嵌式应用软件技术,适当发展软硬件技术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到2010年,形成一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及完善的市场营销和服务体系的知名的软件企业和集团,使桂林市成为在广西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软件开发基地。--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紧紧跟踪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整体推进,在全面提升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水平的同时,争取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跨越。重点发展光电子技术、数控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柔性制造技术、精密成型加工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工业过程控制技术、自动化仪表技术等。--生物医药产业。扎实做好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建设工作,争取把桂林建设成为国内外有影响、以现代中药产业为龙头的南药生产出口基地。重组医药企业,打造南药品牌。依托技术和资源优势,推广现代生物技术在医药产业中的应用,大力推进中药现代化。加速现代中药企业的发展,推进医药城二期等项目建设。依靠技术创新,积极开发现代中药新产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中药产品,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建设中药材规范种植基地,促进中药饮片发展。重点发展中成药、中药提取物、生物制药产品、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保健产品、医疗器械制造。“十一五”期间要抓紧青蒿琥酯系列产品扩产和紫杉醇原料药、罗汉果和原生中药提取、中药饮片、特色中药的发展及其二次开发,推进集琦中药及天然药物产业化基地、三金系列产品开发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实施。--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晶体功能材料、化工新材料、特种纤维与复合材料、特种陶瓷材料、冶金新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抓好技术水平高、发展前景广阔的新材料产品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实现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拳头产品。--环保产业。充分利用桂林市现有的环保产业基础,加快环保技术开发,重点主攻方向是污水处理成套工艺设备、废弃物处理设备、清洁燃料车及相关产品、燃料电池、汽车及摩托车尾气净化装置、洁净燃气汽车配套系统、环境监测与分析仪器设备、环境污染自动监控信息系统、生物质能转换利用设备、水处理药剂、高活性脱硫剂等产品、系统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制造。加快发展制造业集中力量培育、发展和壮大电子通信、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装备、食品饮料等制造业,提高技术含量,扩大产业规模,提高骨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真正确立制造业在工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挥现有基础优势,重点发展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信设备、集成电路、家用电器等。“十一五”期间实施计算机主板生产、数字电视及机顶盒等视听产品、光盘生产、光纤传输系统等一批重点项目。抓住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升级为大学的契机,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把桂林打造成西南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按照构建南方客车制造基地的目标,重点发展客车整车制造、经济实用型轿车、汽车零部件、车用电子产品。“十一五”期间抓好桂林客车异地扩建,轻型柴油机、重中型卡车后桥总成生产线,经济实用型轿车、环保交通车制造基地,汽车变速箱和曲轴等零部件制造基地,车用空调、星辰汽车电子、汽车零部件铸锻中心等项目的实施。加大与柳州、玉林等地汽车工业的协作力度,加强与国际和地区间的合作,提高整车配套能力。--机械装备制造业。发挥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积极应用数控技术、光机电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关键技术,加快对相应传统产品的改造。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床数控化技术和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重点发展数控机床、机电一体化机床、交流伺服系统、精密量具刃具、工程机械、橡胶加工设备、包装机械、选(炼)矿机械、农用机械、仪器仪表等,构筑广西光机电一体化设备制造基地。“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数控铣床、数显量具、数控自动盒装生产线、重型机械生产线等一批项目。--食品饮料制造业。按照现代食品发展趋势,以现有优势大型企业及品牌产品为核心,逐步吸引中小企业资产向核心企业集中,实现规模生产,打造全国知名的绿色食品饮料加工基地。“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啤酒、油料加工、食用菌加工、奶品加工、肉类加工、荔浦芋系列产品加工、月柿加工、魔芋粉丝系列产品加工、果汁加工、罗汉果和白果功能食品等一批项目的实施。优化提升工业园区建设优化工业空间布局,打造工业发展基地。积极推进和引导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发展格局。老城区工业鼓励“退二进三”,适度向东、向南布局,大力向西发展。重点支持荔浦、兴安、平乐、全州等县发展有特色的工业小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继续抓好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苏桥园、铁山园、秧塘园)、桂林西城经济开发区、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一区多园”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园区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创新园区投融资体制和园区服务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进一批上规模、有带动力的骨干工业项目,形成产业集群,扎实推进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新型工业基地建设。第四章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制定和实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各方面尤其是公共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试点先行,点面结合,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按“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大力调整结构,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一五”期间,农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5%。到2010年,养殖业占农业总产值40%,经济作物占种植业65%,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优势和地方特色品牌农产品,建成一批特色农业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和劳务经济,把县域经济做大做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桂林市鼓励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各项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壮大县域经济总量;以特色农产品加工、优势资源开发为重点,构建县域工业体系;通过招商引资、企业重组、大企业带动等方式,在政策支持下,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引导各类项目和乡村工业向工业区集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进一步做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强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劳务合作,扩大向外地劳务输出规模,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切实做好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落户城镇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围绕优势特色农产品,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2010年,培育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5家,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15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大力发展区域特色农业,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要求,以科技进步为依托,创建一批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批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区),发展特色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构建具有现代农业框架的产业体系,使之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十一五”期间,优先发展、合理布局优质稻、优势水果、反季节蔬菜、罗汉果、食用菌、优质畜禽、花卉、竹材、“三木”药材等产业,积极培育其它优势特色产业,把桂林建设成为南方优质果蔬生产、出口基地、畜禽产业化示范基地及国家商品粮基地。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运作,建立运行机制灵活、服务内容广泛、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农业科技服务、农业流通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创建“市场+公司(合作组织或协会)+农户(基地)”的格局,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合理布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异地销售窗口建设。完善平乐二塘、阳朔白沙、兴安、全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功能,盘活八里街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大型畜禽产品交易市场和竹木交易市场;加快永福三皇、资源车田、灵川大圩等一批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农民销售员队伍。建设农业信息化工程,加强农副产品生产、运销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发展网上交易。认真组织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大力发展和完善农产品运销体系,培育农产品贮运销企业。加强对种养、加工、流通大户的培训和扶持,不断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市场意识、诚信意识,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国际或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设无公害标准化种植业、标准化养殖业生产示范基地,带动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小区。建设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建立和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和监控制度。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科研实力和服务功能,完善种养业良种引进、选育、示范、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增加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入,重点是加快农村道路建设,逐步提高技术等级和路网密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搞好土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逐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科学发展小水电和风能发电,大力推广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完善农村电网;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课本和寄宿生活费补助;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率达到80%以上;防止人畜共患疾病发生。发展远程教育和农村通信事业,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十一五”期间,继续推进农村文明卫生村(屯)的建设;重点对15个小流域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全州东山白宝旱片、永福三皇旱片和灌阳新圩旱片;抓好乡镇初中国债项目、农村寄宿制学校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加强乡镇卫生院达标、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和改水改厕、改灶项目建设;逐步解决40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注重促进少数民族集聚地区和贫困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加大政府扶贫投入,改善贫困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扶贫示范工程。实施贫困村易地搬迁、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第五章提升壮大旅游业,开拓服务业新领域把全面加快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着力点,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抓住国际服务业转移加快的良机,积极承接服务业向我市的转移。提升壮大旅游业以打造世界著名旅游目的地和率先进入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目标,按照“整合资源配套成龙,错落分工差异经营,形成合力整体成长”的思路,以“两个转变、五个增长”为着力点,发挥优势,整合资源,培养品牌,建设精品,完善网络,发展产业,努力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在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适度开发新的旅游产品。杜绝重复低水平建设,杜绝对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避免恶性无序竞争。加快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惩处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完善旅游业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增强旅游业对其他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千方百计拉长桂林旅游产业链。突出个性、特色和潜质,构建以市区精品景区景点及漓江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的桂林大旅游圈。切实保护和完善漓江山水旅游带,改造提升象鼻山、伏波山、芦笛岩等一批老城区重要景点的档次和功能,做好尧山景区规划,续建完善两江四湖、桂林相思江生态家园、桂海碑林,保护开发明王陵王府遗址。重点培育南北两条精品旅游环线,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桂林红色旅游各景区、喀斯特博览园、阳朔西街和遇龙河-兴坪景区、月亮山景区、荔浦丰鱼岩景区和银子岩景区、兴安灵渠景区、龙胜龙脊梯田景区、资江-八角寨丹霞地貌景区和五排河漂流等特色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鼓励开发全州天湖景区、全州三江口水上娱乐、平乐桂江水上休闲和榕津景区、临桂古柳运河景区、灌阳古民居保护展示、千家洞瑶族文化景区及县(区)生态农业旅游等,以满足多样化旅游消费需求,全面提升旅游业的层次和水平。促进现代商贸物流业提高商贸物流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加强现代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中心城市为龙头,各县城、乡镇为基础,各类大中型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批发市场为骨干,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沟通城乡、联系全国、辐射东南亚的市场体系和商贸物流网络。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桂林市物流中心、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航空港、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桂林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与城市相适应的大型超市等一批项目。拓展服务业新领域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服务产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会展、金融保险、现代工业服务、社区服务、教育后勤等服务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会展业。开拓国内外会展市场,发展门类全、层次高、辐射广的现代会展业,打造桂林会展品牌,逐步把桂林建设成国际区域性会展城市。--金融保险业。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国内股份制银行、国外金融机构;加快整合城市商业银行,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规模;积极发展保险业、证券业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强金融环境建设,推进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诚信体系建设;坚决打击企业、个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和规范桂林市经济、金融秩序。--现代工业服务业。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积极发展融资担保、管理顾问、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物流配送、工业园区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服务业。--社区服务业。要坚持“政社分开、协同一致,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民主自治、自助互助”的原则,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建设,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建立服务门类齐全、基础设施完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形成较为完善的社区服务产业体系,社区居民普遍享有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产业群初步形成。--教育后勤服务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教育后勤社会化为模式,构建具有市场特色的教育后勤社会化框架。主要发展学生公寓、餐饮服务、商贸连锁、网络教育、文体活动、医疗卫生服务等。放宽市场准入,改善发展环境,鼓励和大力发展餐饮旅馆业、房产业、中介咨询业、高端人群服务业等服务业。第六章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推动城镇化进程城市建设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以发展城镇经济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主题,以优化城镇布局结构为主线,以扩大城镇人口容量和完善城镇功能为主要内容,以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为条件,继续强化以桂林市为中心的“x”型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发展完善一、二、三级城镇发展轴,努力构建城乡发展良性互动的现代城市体系框架,充分发挥桂林中心城市人口集聚和经济辐射带动功能。重点发展中心城市按照《桂林城市总体规划》和《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分散组团的模式,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城市建成区面积。重点建设以临桂县城、秧塘工业园为纽带的西向组团和以铁山工业园为中心的东向组团,按规划发展北向组团和南向组团,加大道路、供水、排水、公交、燃气、供电等城市配套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力度。加强规划管理,强化规划指导作用,加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完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明确城区功能定位。中心城区建设成为历史文化旅游、商贸服务中心区,适当降低人口居住密度;东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基地和会展、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南区重点发展文化教育和工业、商贸业;西区重点发展工业,建成现代物流、行政中心;北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业。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充分发挥世界著名风景游览城市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优势,健全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山水文化、生态文化与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把桂林市建设成为最适宜人居的城市。“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雁山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明王城保护开发;续建东外环路、万福路、北区污水处理系统、旧城区供水管网改造等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抗战路、穿山桥等一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扩建东区污水处理厂,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和截污工程,建设西城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完善冲口垃圾处理场;建设西城供水工程,推动城市远景供水项目前期工作;续建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继续推进城市片区整治和小街小巷改造;加强小东江、南溪河等市内小江小河综合整理;加快城市江滨、江洲、沿湖水系的绿地建设,继续抓好石山绿化,提高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化水平;开展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结合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加强漓江东岸以防洪为主的堤路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新建一批公交枢纽和中转场站;加快停车场站建设,逐步解决旧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增强城市交通管理能力。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抓好县城建设,特别是基础好、潜力大、交通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的县城,逐步将它们建设成为功能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并具有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市域副中心城市、市域副中心城镇;小城镇建设要配合走廊经济战略,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沿桂北经济走廊和旅游信道的县城和重点小城镇建设。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重点城镇建设,做到规划先行、布局合理、产业集中、资源节约、生态优良、保护环境。“十一五”期间,继续支持30个重点小城镇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县城道路、防洪、消防、供水、排水、垃圾处理和重点小城镇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第七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规划和适度超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承载能力,使基础设施建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交通网络“十一五”期间,按照发挥区位优势和打造区域性交通枢纽、国际旅游航空枢纽的目标,适应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需要,加强区域交通网络建设,构筑以快速、安全、管理现代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民航。2010年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国际、国内航班和线路,把两江国际机场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人性化的国际旅游航空枢纽。重点按4e级标准扩建机场跑道,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机场物流园区等。--铁路。积极配合实施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积极促进贵阳经桂林至福州铁路的前期工作。--公路。配合国道主干线和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重点建设东、西、北出省、出市高速公路和市区环城高速公路。续建桂梧高速(桂林段)和桂林绕城高速公路,新建全州至桂林高速公路,争取开工建设阳朔至鹿寨(汕头-昆明)高速公路。积极配合推进厦蓉(厦门-成都)高速公路干线桂林至龙胜段前期工作。加强路网和旅游信道建设,完成县际二级公路改造,为大力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大力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乡镇及行政村的公路等级。“十一五”期末,公路总里程达到9500公里,公路密度达34.2公里/百平方公里。全部乡镇实现通等级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均要通等级公路。积极推进桂林新增的国家道路运输枢纽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区客、货运站布局,加快乡(镇)村客运站建设,改善城乡居民乘车环境。进一步完善磨盘山客运港等水运码头设施,加强漓江航道综合整治。加强能源建设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保障水平。“十一五”期间,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水电和火电,加强城乡电网建设,提高电力供应能力。抓紧国电永福电厂扩建工程,在加强水电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开发建设一批中小型水电站。配合广西液化天然气管道工程,加快桂林2×35万千瓦天然气发电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实施桂林500kv变电站,新(扩)建永福苏桥、平乐沙子、龙胜和平等一批220kv和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继续实施城市电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项目。积极发展沼气、秸杆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改善水利设施积极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促使水利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走向良性循环。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立防洪减灾预警、水资源供给、水环境保护三个体系,确保安全供水。进一步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节水能力。“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市区和重点县城防洪工程;新建小溶江、川江、斧子口3个水利枢纽工程,推进江底水库前期工作;实施青狮潭、五里峡等一批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续建青狮潭、恭城峻山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加快信息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平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广泛普及信息技术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带动产业跨跃式发展,建设数字桂林。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功能健全、覆盖全市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信息服务业结构得到优化。完善社会公众信息网络系统,形成三电(电话、电视、电脑)一体、三网(电信网、数据网、视频网)融一格局。家庭宽带接入用户比例达到45%,每百人互联网用户比例达20户,城市90%的家庭具备三电一体化条件,中心城市有线电视基本实现数字化。加大开发各类信息资源的力度。重点抓好公共信息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项目。第八章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口素质、卫生、文化、体育水平。努力提高就业水平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发展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减轻就业压力。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失业登记、就业备案等制度,规范劳动就业市场。鼓励和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完善各类保障制度,建立有效安全的保障机制,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使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逐步提高城市贫困人口救济补助标准。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医疗和子女上学等困难问题。到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100%、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0%、失业保险覆盖率达95%以上,工伤保险覆盖率、生育保险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坚持计划生育,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和技术服务,保持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严格执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法规,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势头,依法严厉打击弃婴、拐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做好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卫生监督监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建设和完善城乡养老康复中心。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落实卫生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预防和救治能力,重点提高控制艾滋病、结核病、伤寒、副伤寒、乙型肝炎、狂犬病等高发和重大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能力,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重视医学在职教育培训、科研、医学对外交流及医疗护理职业教育的建设和发展。重点抓好市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防治中心、县级医院传染病区、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和配套完善。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医疗服务、环境卫生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城镇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贫困县医院门诊、住院病房、医技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医疗设备配备;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倡全民健身,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充分利用桂林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以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为目标,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整合文化资源,培育文化主体,促进文化与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的融合,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桂林。以繁荣为主题,加强广播、电视、出版等文化设施和文化市场建设、优秀作品创作、优秀艺术人才培养、群众文化活动、文化遗产遗址保护与利用。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相称,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相承续的当代桂林先进文化,打造文化精品,提高桂林市文化品位,为历史文化名城增光添彩。“十一五”期间争取扩建广西桂林图书馆,基本完善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三级文化网络,建设桂林剧院、桂林科技馆,续建桂海碑林、甑皮岩古人类遗址博物馆,实施靖江王陵王府整修、明王城保护开发等文化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积极发展农村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加强学校体育教育,抓好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重点抓好竞技体育项目。“十一五”期间抓好体育运动学校、社区健身场所、市县体育场馆的建设和配套。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积极发展民政事业,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救助、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福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救援机制。深化优抚、安置,加强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大力发展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疾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加强农村敬老院的规划建设,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实行城市覆盖低保对象的廉租房政策,实施农村特困人群“安居工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特困户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规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帮扶特殊群体,依法保护其应有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法》、《收养法》、《残疾人保障法》,增加公共财政支持,发动社会援助,完善社会保障。“十一五”期间建设和完善市、县(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平安桂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营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勤政、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强化审计监督。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加强公共安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消防、地震和环境等监测预警预报及应急保障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认真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排查调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整治和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加强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和农村“三大”纠纷。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努力构建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秩序良好、执法公正、群众满意的平安桂林。第九章建设节约型社会,打造生态桂林贯彻资源节约与开发并重、节约优先的战略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材、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培育节约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打造一个经济发达、山川秀美的桂林。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鼓励和倡导节约方式;制定节约型城市、节约型企业、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区创建标准及实施办法;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发挥节约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突出抓好冶炼、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的企业节能工作。制定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及奖罚规划,使企业产品单位能耗在5年内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建筑节材、节能技术。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着力推进政府机关节能,加快节能技术应用推广和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开展节约用水。完善城市节水设施,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大力推行节水器具、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广企业重复用水技术,对重点耗水企业实行定额取水,促进企业不断降低单位产品取水、耗水量,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发展节水高效农业,推广渠道防渗新技术,推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严格取水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抓好市区及荔浦县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争创全国节水城市。节约利用土地与矿产资源。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开采总体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行城乡建设和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约用地政策,大力推行土地尤其是工矿等废弃土地的开垦和复垦,搞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和闲置土地利用。整合矿产资源,整顿开发秩序。启动农业“沃土工程”等,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依靠管理和科技进步创新,节约利用钢材、有色金属、化工、竹木材等重要和紧缺原材料。加快推进建筑墙材革新。大力节约包装材料,杜绝过度包装等浪费资源行为。限制和减少宾馆、餐饮等行业一次性消耗用品的使用。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促进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项目。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把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之中。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办好种、养结合及种、养、沼气配套等多种形式的生态农业园,鼓励建设生态家园。大力发展生态工业,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以回收循环、互利循环、分解循环等多种形式开展冶炼、化工等行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形成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加快废旧金属、橡胶、农膜、家电等回收利用。抓好生物质能源、余热发电等建设项目。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努力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实施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程,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定下降。加快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处理、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垃圾处理与综合利用、城市水环境治理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环境质量;继续推进“清洁农村”、“清洁城市”和“清洁漓江”工作;开展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主的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初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依法保护水、土地、森林、矿产等国有资源,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保护补偿机制。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对城乡集中供水水源地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预警制度,重视城镇备用水源建设。坚持保护基本农田,严格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管理,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开展对宜耕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继续整顿矿山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水源保护地、主要景观路两侧开山取石、挖沙和砍伐树木。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天然林,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蓄积量,增加森林覆盖面积。重点抓好江河源头和两岸、石漠化地区、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及工矿企业周围的生态建设。“十一五”期间抓紧实施桂林市防洪及漓江生态补水水利枢纽工程、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工程、农村沼气、旱片和石漠化治理、生态农业及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岩溶、湿地、水源林(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到“十一五”期末,森林覆盖率达到67.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县(区)、环境优美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庄,争取建成国家生态示范城市,打造人与环境友好相处的绿色生态家园。第十章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优先发展教育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统筹城乡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全面推进和加快素质教育。继续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重点,加大投入,巩固发展“普九”教育成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教育、特殊教育。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和教育设施布局,整合现有教育资源。扩大高中段教育规模,在市区和有条件的县普及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实现高中段教育普(普通高中)职(职业中学)比大体相当。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加快企业办学的剥离转制步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共享现代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加快发展。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结构,整合高教资源,推动建设综合性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十一五”期间促进市区大专院校布局调整迁建,抓好优质高中扩招、骨干职业学校等项目建设。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加强中心城镇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各类人才能力建设标准和措施,实施人才素质提升计划,重点抓好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非公经济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做大做强人才小高地,成为吸引、集聚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平台,培养造就领军人才,发挥人才小高地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实施人才开发重点项目,全面带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非公经济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稳定、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构建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相结合的人才服务体系。创新人才评价、选用、激励机制和人才流动服务制度,鼓励各类人才以各种方式在桂林创业。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和争创“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为契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创新型桂林。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抓住区域合作活跃时机,加强科技合作和交流,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技术转移步伐;切实加强科技进步和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城市发展战略,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把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建立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为技术源头,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为纽带,以政府为组织协调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服务支撑体系,增强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确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以项目为载体,推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力培育、引进更多的高新技术人才和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研发机构、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围绕提高全民科技意识、构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科技成果产业化、传统优势产业升级、科技人才培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等方面做好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科技进步和创新达到新的水平。到2010年,我市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机制和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区域科技支撑体系,把桂林建成东盟科技产业基地,打造广西重要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科技人才小高地和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第十一章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竞争能力依托桂林区位优势,抓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和区域经济合作活跃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新突破。“十一五”期间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2%以上。加强软环境建设继续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软环境评议评价活动,完善软环境监督机制,进一步清理、减少审批、收费项目,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宽松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投资审批办证制度和重大项目“绿色信道”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强化项目引进后期服务。加强口岸工作,建立桂林至东南亚和欧美国家国际航线网络,完善口岸货运功能,争取增设桂林铁路口岸,开通桂林至九龙直达列车。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改进和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努力创造条件吸纳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资本转移,大力吸引境内外资本和技术,千方百计增加招商引资总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强重点招商项目库建设,引进一批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来桂林发展。改善招商办法,采用上网、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招商活动。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切实依法放宽投资准入领域。采用多种形式,引导外来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继续做好“百企入桂”工作。“十一五”期间抓紧实施愚自乐园世界雕塑公园二期、乐满地二期、“两江四湖”续建、香格里拉五星级酒店、城市交通智能控制系统等利用外资项目。认真开展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和地区协作项目的前期工作,引进资金方面要有新突破。努力扩大外贸出口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外贸经济效益。重点培育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中医药产品出口基地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基地。加大技术进口力度,积极引进和消化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我市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出口商品市场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以东盟国家为重点,积极开发利用境外资源和市场,鼓励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和承包工程,实现境外发展新突破。第十二章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发展活力抓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方面改革意识提高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推进经济社会领域和行政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吸纳非公有资本重组、入股等方式,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民营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经营机制和和监管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努力推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提高非公有有制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和各项社会服务的力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加快外贸体制改革步伐。实施贸易主体多元化战略,形成国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展格局。推进强强联合,充分发挥优势外贸企业的龙头作用,通过参股、联合等方式,组成大型外贸集团。扩大外贸进出口载体,鼓励更多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稳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缩减财政供养人员。严格税收执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行政体制和社会领域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分工,减少行政层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性土地招牌挂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的政策,规范运行,提高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水平。分类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改革。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促进中介组织和机构的健康发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投资核准和备案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不断创新投资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环境评议评价等。加强政府对投资的引导和调控,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投资。通过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逐步推进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按中央部署适时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完善城镇职工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外资投资农业领域。第十三章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方针,打造一个经济更发展、社会更进步、社会更民主、市民更文明的新桂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以德治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市民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特别是注重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突出抓好诚信教育,把“共铸诚信”活动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培育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色、时代特征的城市精神、行业精神和企业精神。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切实加强民兵预备役和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工作,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筑牢和谐社会的根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改进政府施政方式,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和人民群众对政务活动的参与程度,畅通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校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十四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政府改革,强化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规划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各部门组织实施的依据。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健全规划与财政、金融、物价、行政管理相互协调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体系的建设,实现宏观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加强政府机关透明、高效和职业化建设。提高行政水平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继续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改进行政方式,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价格和各种收费的监控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杠杆作用。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反对暴利,制止垄断、欺诈行为,打破地区、部门封锁,维护公平竞争。创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体系,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顺畅流动,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行为。第十五章规划组织和实施规划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维护其严谨性和严肃性。建立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规范实施主体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确保完成规划目标。创新实施机制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有赖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行业等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划对各级各部门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发展方向的指导和政策框架的限制及重点项目的实施上,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市县(区)规划必须保持与本规划的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使规划的实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完善评估机制从真实性、合理性、民主性和历史性原则出发,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运行及其趋势的分析工作,认真做好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分析,及早发现潜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迅速、准确、完整地收集、传递、反馈实施规划中的信息,为今后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并为制定今后的规划提供经验。提高规划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组织各种形式的评议活动。实行规划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形成的评估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依据,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按程序批报、公布。加强对规划执行的检查和监督。狠抓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积极有效调控各类投资活动。在确保投资规模快速增长的前提下,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和协调服务力度,分类指导,重点推进,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实现滚动式发展,形成“开工一批、在建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共筛选近200个重大项目,总投资900多亿元。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政府将加大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投入。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投资建设。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开放投资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推进基本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对实施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上下要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方向和任务,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为建设“富裕、文化、生态、平安”的和谐桂林而努力奋斗!附件: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由政府主导的重点建设工程《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政府履行职责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国家总体规划、自治区规划纲要及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提出由政府主导的21类重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这些工程通过制定建设规划,由中央、自治区扶持,地方政府投资配套,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分别由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组织实施。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一)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在粮食主产区实施标准化良田、良种繁育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病虫害防控、农机装备应用、新耕作技术推广等工程,建设高产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良种繁育工程,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改良中心、良种繁育基地;实施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畜禽原良种场、种质资源及检测中心等;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及其药物残留监控、防疫技术支撑、防疫物质保障六大系统。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三)农村基础设施1.农村公路。实现133个乡镇全部通等级沥青(水泥)路,95%以上行政村通等级公路,70%以上的乡镇建有客运站。建设通乡油(水泥)路69条,建设里程1403公里。实施通行政村等外路改造262项,新、改建公路里程1825公里。2.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供水管网等,解决40万人口饮水困难。3.农村能源。实施一池三改10万座,建设沼气池19.5万座。4.农村信息化。包括农村通信、信息进村入户、信息扶贫、农业信息化试点等。(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1.农村义务教育。实施项目包括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初中改造、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等。2.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扩面,实施县乡卫生院改扩建工程。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现20-50户人口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4.文明卫生村建设。继续推进文明卫生村建设。(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8-10万人。(六)扶贫开发与易地安置工程。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增加公共财政扶贫投入,提高通村公路等级,对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扶贫示范工程。(七)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重点实施村屯道路、饮水安全、沼气、教育、卫生、通信、绿化等工程建设。继续实施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建设。二、新兴服务业发展工程重点实施红色旅游基地设施、农产品批发及零售市场、科技兴贸、现代物流园区基础设施、信息服务与信息安全工程、电子政务、贸易便利综合体系、口岸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工程(一)公路。重点建设全州-桂林高速公路、桂林-梧州(桂林段)高速公路、桂林国道过境高速公路(灵川至三塘段)、桂林-龙胜-三江(桂林段)高速公路、阳朔-鹿寨(桂林段)高速公路以及县际二级公路等。(二)铁路。湘桂铁路(桂林段)扩能改造。(三)内河航运。启动磨盘山客运港改扩建工程。(四)民航建设。实施两江机场扩建工程。四、能源建设工程(一)电源和电网建设。重点抓好永福电厂扩建项目及一批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规划一批中小型水电站建设。(二)节能降耗。重点实施高耗能行业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五、水利建设工程(一)防洪工程。重点建设桂林市城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市区及县城防洪工程。(二)水利灌溉工程。续建青狮潭、峻山水库等灌区改造工程。(三)供水安全工程。续建及新建包括城市安全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道延伸工程、直饮水工程、县城供水工程在内的城镇供水工程。(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五里峡等一批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六、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拟列入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项目的桂林剧院、桂林科技馆等文化工程。扩建广西桂林图书馆,基本完善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室三级文化网络,续建桂海碑林、甑皮岩古人类遗址博物馆,整修靖江王陵王府,明王城保护开发。进一步抓好体育设施配套完善,社区健身场所、重点县体育场馆的建设。七、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工程,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生金属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等设施。八、生态保护工程重点实施漓江生态补水工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11个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生态县建设、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珠防林工程、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农村能源沼气工程、旱片治理、石漠化治理、湿地及水源林(地)保护、生态农业建设、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及安全评价体系建设。九、环境治理工程重点实施主要江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建设工程。十、科学技术工程重点实施中药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等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十一、高技术产业化工程重点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集聚作用,力求在信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产业、环保产业、医药生物产业等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方面有所突破,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十二、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抓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返乡留城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漓江东岸以防洪为主的堤路规划建设。十三、教育人才工程重点抓好优质高中扩招国债项目、骨干职业学校项目、乡镇初中国债项目、农村寄宿制学校项目、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和大专院校布局调整迁建项目的实施。十四、公共卫生工程重点抓好市紧急救援中心、传染病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县级医院传染病区、医疗污水和废弃物处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和配套完善。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程重点建设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具体抓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市、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十六、公共安全工程重点建设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看守所、拘留所、拘役所、戒毒所等设施及基层法庭、检察院业务用房等项目。十七、社会福利工程重点实施综合福利中心、社区福利设施、农村敬老院、五保户村、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救助管理设施、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接收点等工程。新建和改造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十八、防灾减灾工程重点加强气象、地震、消防、生态环保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十九、应急管理工程重点建设政府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和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基地,加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二十、安全生产工程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技术装备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二十一、为民办实事工程及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在桂林工程继续实施小街小巷改造等改善基层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工程,展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就及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在桂林项目。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国务院决定,全国以2003年12月31日为普查登记时点进行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我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普查任务的完成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工作,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梧州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计划、经贸、宣传、编制、工商、民政、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早研究部署和安排好普查各阶段的工作,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切实加强对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普查工作。二、做好普查的宣传发动工作第三产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对第三产业普查的宣传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三、落实普查经费,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产业普查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相应的经费支持。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做好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室、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给予解决,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四、认真做好普查方案的设计和工作人员的选调、培训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设计普查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要从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临时选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并认真抓好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五、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第三产业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这次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市的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完善企业管理,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层层把关,确保第三产业普查的数据质量;辖区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要依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普查对象都要树立高度责任感,以积极的态度组织和参与普查,确保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取得圆满成功。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第三章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第四章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五章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六章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对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加强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第三条根据《意见》,广西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负责,审查组设在自治区计委。审查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招商项目审查管理工作;(二)负责提出自治区年度重点招商项目方案;(三)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广西招商项目总库;(四)审查提出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申报的重大招商项目是否准予进入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五)负责广西招商项目总库项目上网、信息反馈工作;(六)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审批申报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招商项目工作的指导,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第五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自治区计委提出今后我区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方向和重点,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第六条根据全区五大经济区域规划,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布局指导。桂南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投向发展港口经济、海洋产业、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桂中经济区重点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汽车和机械、制糖、日化等产业;桂北经济区重点外资投向旅游、现代农林业、高新技术产业;桂东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现代农业、林化、食品、制糖产业和“三来一补”加工业;桂西经济区重点引导外资发展制糖、水果加工、畜禽加工、有色金属矿产采选加工和能源开发。第七条在稳步扩大农业、工业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贸易等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渠道。重点做好商业、外贸、旅游、金融、债券等方面的招商项目的筹划、申报和开展试点的组织工作。第三章当前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第八条农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科技含量的项目,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自治区鼓励利用外资发展良种(含粮食和经济作物、畜禽和水产、林木和花卉)产业化项目,规模开发经营具有南亚热带特色的名、优、特、新农产品项目,粮食、水果、蔬菜、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系列储运、加工或保鲜项目,大规模营林项目和林产品深加工项目,科、工贸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水利建设及营运项目,城市防洪预警预报系统项目。第九条工业方面。重点是引进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制糖、食品、有色金属、汽车和机械制造、建材、冶金、化工、造纸等的项目,节能降耗的项目,开发新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产品结构的项目。同时包括制药、林化、电子、造船、铝材加工等市场开拓潜力大、能够形成新优势的项目。第十条第三产业方面。要有步骤地推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重点是: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仓储、建筑安装、公路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创造条件设立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和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商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是: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工程、信息工程以及新材料等项目。第十三条外向型出口创汇方面。重点是各类加工贸易和以富余的设备、原材料和国内技术向境外投资的项目。第四章切实加强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利用外资方向、重点和五大经济区规划,以及各类外资的投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准选好各类招商项目。自治区、地(市)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招商的基建、技改项目的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招商项目筛选和开展前期工作。第十五条重大招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中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深度编制,并经过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第五章招商项目的审批管理第十六条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不得自行审批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类(甲)、限制类(乙)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或由其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列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第十七条各地市、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承诺投资固定回报率、承诺上网电价、水价的外商投资项目。这类项目均须按项目性质分别由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等职能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第十八条沿海港口招商项目须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计委统一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十九条重大招商项目,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或审定。第二十条凡涉及到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按项目性质和现行办法分别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第二十一条招商项目的审批权限,除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余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管理。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审批规定和改革审批制度,则按新的规定和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按审批权限和项目性质分别由各级计委、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各级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申报者提交齐备合格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项目审批、登记发证手续。对未获批准的项目实行回复制。第六章招商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计委组织建立广西招商项目总库。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建立招商项目库。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建立招商项目库。各级入库的招商项目汇总到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第二十四条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分为a、b、c、d四类。a类:自治区负责招商的重大项目;b类:地市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c类:县区负责招商的重点项目;d类:除a、b、c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五条a类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三)配套资金或资本金基本落实;(四)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已完成;(五)已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b、c、d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并报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备案。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招商项目库的项目需进入广西招商项目总库的,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凡入库的招商项目必须统一要求、统一格式、统一编码。均应有中英文两种文本。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招商项目总库的项目与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网,并由审查组统一对外发布。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重大招商项目审查组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的20条规定
-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力度,整治干扰、阻碍我市投资与经济发展的行为,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设立基金项目和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通过中介组织乱收费等行为)。有规定收费的单位和部门所收取的一切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进行监管。二、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三、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强买强卖指定产品或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准强制项目单位和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五、不准强行向项目单位和企业拉广告、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等。六、不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项目单位和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七、不准向项目单位和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集资、乱评比。八、收费单位不准拒绝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统一票据。九、不准违反预算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资金的管理。十、不准在办理项目审批和企业生产经营手续时,出现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缺位现象。十一、不准借行业垄断条件刁难项目单位和企业,影响项目单位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十二、不准违反项目申办程序、劳动用工、土地管理使用等规定,侵害企业利益。十三、不准随意改变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截留挪用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等),给项目单位和企业造成损失,影响政府声誉。十四、不准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外地车辆无故罚款和非授权部门上路拦车、收费(税)、罚款。十五、不准对投资者与经营者故意刁难、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影响其投资与经营秩序。十六、不准以断路、断电、断水、封门等各种非法手段,干扰阻拦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十七、不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八、不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十九、不准行政机关以创收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规定罚款指标和截留、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提成罚没收入。二十、不准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投资软环境,具有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私分公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0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意见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吸引和鼓励更多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加快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市委提出“建设东大门,实现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依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2002年3月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允许外商在我市独资或控股。允许外商控股投资我市优势产业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外商投资商业(批发、零售),对外贸易领域的项目。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招商引资力度。二、实行专业化、信息化招商。建立全市统一的招商网站,不断改进招商引资办法,吸引大企业、大财团和跨国公司来我市投资。当前,要积极做好迎接东部产业转移工作,重点引进粤港澳台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到我市落户。三、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积极建立国企招商项目库,推出国企招商项目,进行对外招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发展我市优势产品出口。四、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对不须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及性质(须符合城市规划)、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备案后,项目业主可凭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劳动安全、防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五、充分发挥“三个中心”(即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外来投资进出口服务中心、外商投诉中心)的职能,继续实行并完善“五个制度”,即联合审批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制度、跟踪服务分析会制度、协调通报会制度,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建立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即投资咨询一条龙、办理证照一条龙、收费一条龙服务。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每个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注册、登记、备案及发证等手续,在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妥。实行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部门的有关咨询、联系、办理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二)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进出口服务工作。市外来投资进出口服务中心要积极联系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税务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报检、报关、储运、保险、制单结汇等手续;代办外贸企业进出口单证报批;提供国内外进出口商品信息及进出口政策咨询,开展国际电子商务业务;组织参加境内外各类贸易投资洽谈会。(三)加强外商投诉中心的工作,切实维护外来投资商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外商投诉中心要认真受理、协调处理外来投资商及其企业的投诉;调查分析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外商投诉中心在接到外来投资企业或外商的举报投诉后,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未能办结的,可以延长30天。接到外商投诉中心交办案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5天内将调查情况报投诉中心,然后由投诉中心把处理结果用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或投诉单位。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向外商投诉中心和投诉人作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六、加强口岸部门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提高口岸部门的协作水平,简化程序,减少重复作业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口岸环境,为货物进出口开辟一条快捷、便利的通关渠道。(一)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口岸各部门要与时俱进,把握好执法与服务的平衡点,把服务贯穿于执法和管理过程。既要肩负起严格执法,为国把关的职责,又要肩负起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使工作达到有效监督、高效运作,促进发展的目的。(二)进一步改革通关作业制度,简化作业程序,提高通关速度。1.实行24小时通关服务制度。口岸各部门要实行上班时间以外的预约服务制度,随时为货物进出口提供便利服务,保证货物进出关顺畅。2.进一步加强预归类、预检验工作。对企业和货物分类管理,提前做好服务工作,减少货物滞留关区的作业时间,促使货物能更快捷地办结手续。3.扩大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试点企业范围,让更多信誉好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措施,加快货物的进出口速度。对于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a类企业,可报请南宁海关批准在南宁关区范围内享受便捷通关措施。检验检疫在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和健全企业信誉制度的基础上,对信誉好的企业实行高效、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提高通关速度。4.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除正常的查验外,避免重复查验、多头查验,减少货物滞留关区时间。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尽快实施一次报关、报检,并做好无纸报关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三)实行定期的班轮制度,解决输港货运不及时的问题。市口岸办、航运管理处要积极组织船运公司成立口岸运输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输业务。调整班轮时间,每天安排一班以上的货轮开往香港,确保出口货物及时到港。设法逐步改变梧州口岸运输恶性竞争的状况,以实现货运与进出口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状态。(四)强化口岸协调工作,解决口岸通关不畅的问题。成立梧州口岸通关工作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口岸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探索改善通关环境的新途径。(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通关设施落后影响通关速度的问题。根据市财力情况,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梧州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通关速度创造条件。七、对境内外投资者在工作、生活方面一视同仁。对在梧投资办企业或工作的外籍人员,在生活服务、子女上学、医疗卫生等方面,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歧视或加收费用。对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和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其居留、往返签证以及出入证、暂住证等手续。对外来人员在我市经商办企业及务工者,拟居住1个月以上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的,公安部门应做到随到随办。对在梧投资办企业,外来人口超过20人的可集中登记,由辖区派出所上门办理。逐步推行暂住证卡,暂住证卡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办理。纸制证卡使用有效期不低于1年。八、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劳动用工、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企业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外籍人员,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九、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涉外业务。会计、审计、公证、律师、评估、咨询、人才、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服务。凡有弄虚作假、坑蒙外商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依法取缔。十、增加有关收费工作透明度。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的部门、单位,实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投诉电话“四公开”制度,并在本单位公示。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废止收费单位收缴提成或挂钩返还的做法,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涉外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再收或变相收取。不准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强制企业和外商购买指定商品;不允许强行向企业征订各类书报杂志;不准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和抵押金;不准借年审(检)、会议、检查、评比、咨询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一、对在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实验区设立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免收法律规定之外的规费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和鼓励外商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十二、加强和完善对水、电、燃料等公用事业价格和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合理控制城市供水价格;降低电、燃料等价格。加强电力、供水、燃气、消防工程等的管理,防止垄断工程服务、强制提供商品等不正当的行为。并对外来投资企业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一)积极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土地成本。1.对未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可通过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2.对高新技术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该地块评估确定的标定地价的80%收取。3.外来投资者通过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允许分期交付地价款,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60天。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的20%的首期款,1个月内应付地价总额的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60天内付清。(二)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多用电,并给予以下优惠:1.对大宗工业用电实行分时计价,实行“零时优惠用电价格”。2.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可根据外来投资企业用电量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电价优惠。(三)对新办外来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优先安排安装。(四)对房地产内部配套设施施工工程(含旧厂房水电扩容、施工工程)实行市场招标。在水、电等配套工程施工引入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打破当前垄断经营、造价一家说了算的局面,把水电设施施工成本降至合理水平。(五)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的厂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园林绿地补偿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缴交。对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外来投资项目,其有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低收取。(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自用车辆,由市有关部门发给该企业过路过桥免费通行证。属外商合资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国有股中解决。1.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2.年上缴地方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3.到市外向型工业园区投资的。(七)外商投资企业发布劳务招聘信息、产品宣传广告等,有关单位优先刊播并视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十三、尽快建立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保障外来投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力市场,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足够、适用的劳动力,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指导、失业保险、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市场实现双向选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十四、整治治安环境,严格依法办事。大力整顿外资企业周边和外资人员住地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损害投资商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企业与周边村镇在用水、用电、征地等问题上发生的纠纷。对借故刁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诈骗、敲诈勒索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强制被检查单位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十五、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正确引导、规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营造良好的诚信投资氛围。工商、司法、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和制裁各种不守信用的逃债、赖债行为,依法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为外来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十六、建立健全奖惩制度。从今年起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从上缴受益级次财政的税收地方部分提取3%作为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对符合《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十七、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投资环境、投资服务质量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服务质量的测评体系,由市有关部门组成测评小组,结合我市举行的“万人评议机关工作作风”活动,于每年年底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一次测评活动,测评结果在全市通报。对测评成绩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北海市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加速北海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企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在北海市举办的独资企业、联办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市外中资方(以下简称内联企业)。二、税收第三条在北海市举办的内联企业,广西区外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头两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返还;对广西区内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头两年全额返还,后3年返还50%。第四条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内联企业,广西区外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头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税后返还,第4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广西区内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头5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第五条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第6年开始由同级财政部门采用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将企业所得税降至15%,并享受北政发[1996]46号文《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六条内联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纳税。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或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北政发[1996]31号文《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滩涂从事种养业,从有收入之年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第九条对新办的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十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联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对举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举办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举办的房地产企业,在1998年底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0%返还营业税,各种交易规费按50%交纳。第十四条内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的部分,按外地一方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给企业,其中增值税返还生产性企业3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返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10%。第十五条内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对列入国家规定零税率范围的投资项目,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享受零税率政策。交通、能源、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认定的贫困县举办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返还,其他生产性项目返还80%。第十六条在本市举办扶贫开发项目的内联企业,按北政发[1996]8号《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第十七条外地投资方从内联企业分得的利润留在北海市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十八条内联企业员工的工资,技术岗位津贴和福利生活待遇等,可按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应聘来本市工作的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聘用单位自定。其工资、技术岗位津贴和福利生活待遇等可进入成本,超过纳税限额应交个人所得税,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第十九条从事出口加工的内联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第二十条本规定涉及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准,于下年度上半年内返还。三、用地第二十一条内联企业用地,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可按不同投资项目分期缓缴。并可根据实际缴纳的地价款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先行动工建设。第二十二条凡在北海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内联企业用地,按北政发[199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应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除外,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8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第二十三条凡在北海兴办港口、码头、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工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7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第二十四条内联企业在铁山港区等非城市中心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5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第二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兴建港口、码头和海运交通运输设施项目所需滩涂、海域,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如需拆迁,只交相应补偿费。第二十六条经协商同意,北海方可将土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以外的有关费用折价入股,合作经营,并允许外来投资方在适当时收购四、入户第二十七条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内联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市外中资方的企业人员,可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3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万元允许入户1人,先进企业还可按此标准放宽30%。第二十八条内联企业人员在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每购买两房一厅允许入户2人,购买三房一厅的入户3人。第二十九条内联企业其余人员和外来各方人才,可按《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2]47号)、《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北政发[1994]71号)、《北海市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或申请本市长期居住证(“绿卡”)。五、其它第三十条凡向本市企业提供高新科技产品、名优产品的生产技术或商标、国外先进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可折资入股或转让;属转让的,本市受让单位除支付转让费外,对方还可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具体由双方商定。第三十一条外地投资者来本市举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凡内联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由市政府公开发布执行,市设招商服务举报中心,受理内联企业及期员工对政府部门不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第三十三条内联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改造、资金筹措、边境贸易、奖励与荣誉、技术职称评聘、出国考察、培训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第三十四条对内联企业收取有关规费时,凡可以浮动的幅度,一律按下限执行。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此前所发文件如与本规定有冲突,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经济协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委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元月十六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为了促进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增强北海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北海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凡经批准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财税政策1、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2、鼓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折旧率一般可达20-30%,特殊设备可达50%。3、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4、经税务部门核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房产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免交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5、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技术骨干,正常月收入和高新技术成果收益(含成果转让,股权收益,利润分成,一次性奖励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全额用于奖励纳税人。6、入园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园区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的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分,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增加研发经费。企业研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经特殊批准,前三年内可以再得到最高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支持。7、今后国家、自治区若实施幅度优惠财税政策,对入园企业可按最高限度给予支持。8、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上交的以外,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批项目为:组织机构代码培训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费用(押金)、工程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费、房屋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费、租赁鉴证管理费、供电贴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提供较多劳务服务需收费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核定。9、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只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二、审批审核政策10、简化项目审批。除国家有要求和需要自治区平衡的项目外,内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开办企业相关手续。11、入园公司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10%,最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度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50%(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自动停止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软件科技园高科技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价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13、入园公司制企业申办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并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5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注册。14、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办理的各项证照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限时给予办证,超过时限的,视同批准并补证。15、延长和取消部分企业证照年核。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劳动监察年审、土地证验审等年核项目;延长三资企业联合年审、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等年核项目的期限,可以二年一审;对信誉较好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企业工商年审免检待遇。16、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对各项检查实行监督。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的事件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进入园内企业检查。三、开发建设政策17、入园企业建设所需用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格根据入园企业及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优惠。18、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19、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免交各项立项、报建、配套费用(上交国家、自治区除外)。20、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按最低价格优惠,确保供应。四、人才政策21、入园企业大学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从外地调入,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父母可随迁入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并免收相关费用。22、入园企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以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局给予照顾,可不受学区限制。其配偶或子女就业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23、入园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做出较大或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或广西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24、鼓励入园企业依法用股权、期权等形式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的第二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3年内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3%奖励企业经营者(非成果拥有者)和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五、技术创新政策25、建立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从拨给企业的技改研发专项资金中集中20%;从市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2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咨询除外),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支持。27、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入园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28、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其申报费用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资助50%。29、发挥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30、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并适当延长有效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二、企业入园审批程序(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三)办理入园手续: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三、管理和服务机构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制。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园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3年7月8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招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点招商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西优势产业目录(具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第四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第五条已在我区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广西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第六条《办法》第四条所称根据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指根据引资者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和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首先确定奖励比例和应获奖励金总额,再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计算出当期应获奖励金数额予以奖励。若外来资金是可兑换外币,则按该外币入账之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计付。第七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指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总额的实际到位资金。第八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比例,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执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奖励,按《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执行。第九条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市、县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各市、县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对自治区级交通设施建设的引资项目,奖励金从交通基金中安排,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协调安排。第十条引资者应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填定《自治区外来资金者登记表》,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一)《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二)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三)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四)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五)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六)《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引资者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指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逾期不办的具体时间,指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之后。第十四条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才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呈报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每月15日和30日集中审定受理的申请。对同意奖励的申请,将材料随审核意见交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奖励金;自治区财政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专用账户。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奖励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奖励政策和管理、使用奖励金的情况。第十六条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牵头,自治区区人事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监察厅作为成员单位组成。第十七条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一、重点招商项目档次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奖励比例计算系数该档最高资金额(万美元/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以下1.5%0.015000.750/6.002.50万美元或400万人民币以上至300万美元或2400万人民币及以下1.0%-1.5%0.009003.000/24.003.300万美元或2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0.5%-1.0%0.002854.995/39.964.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及以下0.1%-0.5%0.001001.3.995/831.965.10亿美元或80亿元人民币以上0.1%0.00100计算公式:奖励金=(引资额-引资额所在档的奖励项目外来资金合同额下限)×该档计算系数+上一档最高奖励金额二、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重点招商项目,分别按重点项目的计算公式再乘以80%。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行政奖励档次标准资金1000万美元或8000万人民币嘉奖5002000万美元或16000万人民币记三等功10003000万美元或24000万人民币记二等功15004000万美元或32000万人民币记一等功20006000万美元或48000万人民币以上授荣誉称号3000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3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全面掌握第三产业各行业实现的增加值,对于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河池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指标、资产状况等。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一)加强领导,密切各部门的配合。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池市统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全市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和乡(镇)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普查工作。普查机构、普查对象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组织、参与普查。各有关成员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二)落实普查经费,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产业普查是新形势下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难度大,需要相应的经费做保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做好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室、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条件,要切实给予解决。(三)认真做好普查方案的设计和工作人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普查方案和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要从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并认真抓好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四)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普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层层把关,确保第三产业普查的数据质量;辖区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要依法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对普查表进行伪造、篡改。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桂信发[2005]1号文)(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市的相关申报工作,申报数量不限。同时,各市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意见》(桂信发[2005]…号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较大、科研开发能力较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地区。第三条产业基地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一)电子信息产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二)拥有电子信息产业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元器件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三)产品技术先进,人才优势明显,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五)地方政府重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报程序产业基地由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申报。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1、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2、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发展规划;3、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4、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策及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及电子版。(《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另发,或到我局网站www.gxit.gov.cn下载)。第八条审核。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局审批。第九条认定授牌。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牌。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产业基地施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予以摘牌。第十一条被授予产业基地的地方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地方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第十二条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第十三条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四年对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桂林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具体计划,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组织下达和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六日关于桂林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一、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市委二届六次会议确定了今年我市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1%,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财政收入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控制在3%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以上预期目标,努力体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要求,体现推进富裕桂林、文化桂林、生态桂林和平安桂林建设的要求,体现积极进取和注重增长质量的要求,与“十一五”规划目标相衔接,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为实现今年的发展目标,应突出在八个方面抓好落实:(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发展农村生产力为首要任务,增加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端。1.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三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一批工程,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继续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在全州、兴安等5个粮食主产县实行粮食直补,启动水稻良种补贴试点,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粮食产量力争保持基本稳定,主要经济作物产量保持较快增长。围绕水果、蔬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生猪、家禽、水产品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快生产基地建设,促进规模化、优质化和标准化生产,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一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信息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控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统一监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县城以上各类市场建立和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提高对通乡油路和通达工程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建设8条通乡油路,年内建设总里程154公里。同时,建设19条通村公路和10项“渡改桥”工程。推进青狮潭水库等一批灌区的节水改造工程,完成干支渠道防渗100公里。加快建设桂林市农机检测中心工程。加快建设桂北山区重点火险区森林防火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年内解决10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3.加强农村示范村屯建设。以推进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建设为主线,突出抓好村屯规划,大力建设小康文明示范村和文明卫生村。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种-养-沼气生态农业模式,年内新建农村沼气池2.5万座,鼓励建设生态富裕家园。重点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灶和美化庭院等工作,引导农民生活及生产垃圾、污水就地规范处理,改善农村卫生习惯。(二)加快推进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坚持中心城市工业与周边县区工业齐头并进,较快扩张全市工业经济总量。1.高标准规划建设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着倍加珍惜土地和能源的原则,明确产业分工,完善分区功能,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实现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集约化程度。采取bt等特许经营权以及民间资金和政府支持等多种形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特色明显、优势互补、辐射力强的工业聚集区。2.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多主体、多途径、多办法推进我市支柱产业集群化发展。积极培育软件产业开发基地建设,扎实推进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建设,加快客车制造、啤酒生产、橡胶制品等重要项目建设,加强资本运营,加快资产重组,重点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行业和区域龙头企业。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年内计划完成工业技改投资25亿元。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依托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进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电子与信息、新材料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中软(桂林)软件出口基地、计算机集成制造、中药产业化基地,抓好机动车用金属载体稀土复合催化剂产业化基地、立方氮化硼(cbn)新材料、高精度数显量具量仪、离子交换纤维辐射改性等一批已经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项目建设,实现产业化生产。4.围绕产品、技术和管理创新,抓紧研究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贴息、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大力支持引进新设备和消化吸收新技术,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5.加快发展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会展、信息咨询等生产型服务业,为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6.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统筹抓好煤电油运供需衔接,保证重要物资运输和供应。7.加大重大电源项目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永福电厂扩建和脱硫改造工程建设,加快一批水电站建设。新建桂林500千伏变电站及一批220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加快实施城市电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提高电力保障水平。8.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采取联保贷款等多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贷款问题。(三)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1.强化中心城市建设,拉开城市框架。全面实施《桂林城市总体规划》,加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的覆盖面,完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重点发展以临桂县城、秧塘工业园区为纽带的西向组团和以铁山工业园为中心的东向组团,按规划发展南北组团,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地、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消防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城市环道路网。开工建设一批市内停车场,缓解市内交通瓶颈。规划建设1-2个消防站,逐步完善消防安全体系。继续实施百条小街小巷改造工程,年内改造小街小巷50条;着力开展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治理,切实改善人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成果。指导和促进一批中心城镇规划建设。重点支持县城和旅游通道、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沿线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城镇,加强供水、排水、供电、环卫、园林绿化等城镇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小城镇,不断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二、三产业发展,吸引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支持各县建设一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留城创业园。2.加快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公路建设为龙头,全面推进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抓好一批县际公路和通乡镇油路、通往景区景点公路建设,全面提升我市路网整体水平。(四)加快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建设1.不断改善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加快重大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重点支持广西师大、工学院新校区建设,扩建桂林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农村教育,重点实施一批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远程教育等项目建设,支持一批县级职教中心和重点技工学校建设;落实国家政策,免除农村中小学生的学杂费。2.加快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一批市、县传染病医院、紧急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改造一批贫困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妇幼保健医院,基本完成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任务。加强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禽流感等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农村医疗卫生,大力推广兴安县的经验,各县都要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3.加强文化事业建设。文物管理保护,重点实施桂海碑林扩建保护、靖江王陵保护等工程,改造部分县、乡(镇)文化设施。继续抓好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实施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基层体育设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相关景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重大文化工程建设。继续实施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抓好广播电视数字化更新改造和农村通信等建设工程。4.抓好农村妇幼保健和改水改厕工作。继续抓好县级计生服务站、中心乡镇计生服务所等项目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5.继续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五保村”以及体育设施建设。6.继续实施公、检、法、司的基层设施建设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一批公安、检察院技侦用房、法院“两庭”、监狱和劳教监舍以及看守所、戒毒所、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等项目建设。(五)加快推进生态城市建设1.制定实施环保规划。建立健全污染源管控机制,综合治理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推进污染控制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继续搞好以江河源头生态圈为重点的水质水源全面保护和治理,严格保护青狮潭水库、城镇集中供水等饮用水源,避免水源污染。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工程,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定下降;完成以“两江四湖”综合整治工程、环城水系工程为重点的市区漓江支流的综合治理工程,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施家园小区、芦笛路等内涝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瓦窑河、南溪河、小东江和灵剑溪等小江小河综合整治项目。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格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管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继续整顿矿山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和恢复天然林,增加森林覆盖面积,重点支持江河源头和两岸、石漠化地区、交通干线两侧、城镇及工矿企业周围的生态建设。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水源林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程,全年实施石漠化地区封山育林35万亩,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庄。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启动一批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以及边远无电地区用电建设试点工程。2.大力建设节约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制定节约型城市、节约型企业、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区创建标准及实施办法。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突出抓好冶金、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的企业节能工作,大力推广建筑节材、节能技术,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交通工具,着力推进政府机关节能;全面开展节约用水,发展节水高效农业,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广企业重复用水技术,完善城市节水设施;节约利用土地与资源,继续实施农业“沃土工程”,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依靠管理和科技进步创新,节约利用钢材、有色金属、化工、竹木材等重要和紧缺原材料,大力节约包装材料。鼓励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冶炼、化工等行业以回收循环、互利循环、分解循环等多种形式开展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加快回收利用金属、橡胶、农膜、家电等废旧物。(六)加快推进深化改革,促进对外开放1.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务必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第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第二,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修改完善市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建立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第四,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第五,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配套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第六,继续深化粮食流通、科教文卫、市政公用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等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项改革。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继续大力协助自治区办好第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继续加强“百企入桂”工作,加快已签约合作项目的开工建设。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在基础设施、扶贫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教育卫生发展、知识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扩大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规模。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到境外开展国际化开发经营活动。(七)加快推进人民生活的改善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为基层群众办好实事。1.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把发展服务业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旅游业,优化提升餐饮、商贸、宾馆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社区服务、养老、物业管理、文化、健身、休闲娱乐等新兴生活服务业,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创业,支持发展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筹做好新成长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落实农民工工资兑付、劳动安全等各项政策,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务输出。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增加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济经费投入,加大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大力发展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加强乡镇敬老院和“五保村”建设,切实做好优抚安置工作。3.改善消费环境,培育消费热点,扩大城乡居民消费。认真落实鼓励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农村商业网点连锁经营、农资物流配送等项目建设,努力增加符合大众需求的中低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给。4.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5.加快实施扶贫开发工程,全面完成首批“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任务,进一步改善边远山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工作,年内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建设村级公路100公里以上,实现异地搬迁1250户,受益人口超过5000人。继续实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加大对移民的扶持力度,高度重视和加强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妥善解决新、老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巩固移民安置成果。6.切实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涉及居民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关工作。7.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和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和个别商品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和重要服务收费,加大价格监督检查以及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8.搞好自然灾害、灾难性事故、公共卫生等社会性事件的预防,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支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9.继续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实事。完成青狮潭库区综合整治任务;继续进行小街小巷改造;再兴建150个“五保村”,力争年内“五保户”集中供养人数达7500人以上;年内开工10个以上城镇老年中心;实现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抓好龙胜、灵川、恭城、阳朔4县的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修建市区停车场。(八)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抓投入上项目,确保全年投资规模达237亿元,增长19%,是全面实现各项预期目标的重要支撑。全力解决好项目策划、引进和建设问题,解决好钱从哪里来、投到哪里去的问题。继续更多地运用开放和市场的办法来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各类建设资金都有新的增长。积极配合开发银行做好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与银行之间投资项目定期通报制度,支持银行早期介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做好服务工作,争取开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信贷支持。加强对已进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大公司的协调服务,促进大项目尽快落地。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投资补偿机制,推出一批有收益的公路、桥梁、水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招商引资建设,吸引和鼓励社会投资者加大对公共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实施一批已建成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回收资金,增强政府再投资能力。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以及申报发行企业债券。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抓紧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申报工作,加强汇报衔接和跟踪落实,同时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各项准备,力争国家更多资金支持。进一步整合统筹政府各类专项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继续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为确保实现全年各项预期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按照统一部署,分级推进的方针,分别在自治区层面、市一级层面和各县区层面统筹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土地使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土地、林业、环评、城市规划等审批环节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开工目标。积极协助项目业主解决在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业主按照工期要求,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确保一批重大项目和国债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启动一批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重大项目建设,对纳入项目建设方案的民心工程、重大标志性工程、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工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向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扎实推进大庆项目建设。更加突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围绕目前正在推进的一批能源、高速路、铁路、水利等重大项目,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早核准、早开工;围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抓紧开展项目论证,逐一落实建设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围绕“十二五”乃至到2020年的长远发展,及早谋划一批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交通运输、新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重大文化工程、重大生态环保工程、重大公共安全工程等项目,抓紧开展超前期研究,为保持重大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做好成熟的项目储备。二、2006年市本级重大项目建设集中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建设,围绕工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继续统筹重大项目新开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促进一批项目如期投产,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初步安排,2006年市本级新开工和在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共112项,年度投资92.4亿元。(一)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初步安排,市本级层面统筹推进39项重大项目新开工,总投资规模110.7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93亿元。1.工业与高技术产业方面,主要是开工建设数字彩色电视机生产基地、百万伏特高压电力电容器生产基地、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桂林晶盛玻璃有限公司异地搬迁改造项目、大功率稀土永磁伺服传动电机及精密伺服系统、立方氮化硼(cbn)材料产业化、精制茶籽油系列产品产业化等一批项目。2.农林水利方面,开工建设桂林市防洪及漓江生态补水小溶江水利枢纽工程等一批项目。3.城市基础设施方面,开工建设抗战路、雁山新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等一批项目。4.交通能源方面,开工建设兴安至桂林高速公路、阳朔至高田(绕月亮山景区)二级公路、龙胜至温泉公路(扩改建),以及一批输变电工程和水电站项目。5.社会事业方面,开工建设广西师大雁山校区一期工程、桂林医学院改扩建工程、桂林市人民医院综合门诊大楼、桂林工学院雁山新校区、中日韩三国青少年体育交流大会场馆修缮等一批项目。6.经贸流通方面,开工建设桂林市福隆园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和桂林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一批项目。(二)加快在建重大项目建设初步安排,续建重大项目73项,总投资规模279.4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4.48亿元。1.工业方面,重点抓好桂林高新区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年产10000辆客车扩产改造、数控万能铣床生产线改造、汽车底盘部件生产线、水平定向钻机、轻质碳酸钙生产线、离子交换纤维、鸿瑞光盘生产线、桂林威达集团公司异地搬迁等一批项目建设。2.农林水利方面,重点抓好桂林甲天下水果加工、桂林市城市防洪排涝、五里峡水库漓江补水工程、桂林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和桂北百里生态小康文明长廊等一批项目建设。3.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抓好东二环路(含南洲桥)、中隐路、胜利桥、西环路改造(三期)、站前路、雉山桥重建、雁山新城区中心环线和城市交通控制系统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4.交通能源方面,重点抓好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桂林段、全州至兴安高速公路、国道过境公路灵川至三塘段等高速公路建设、恭城至富川等五条县际公路以及平乐巴江口水利枢纽和一批水电站项目建设。5.社会事业方面,重点抓好桂林电子工业学院西校区、相思江生态家园、桂林资江-八角寨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桂林旅专雁山校区二期工程、桂林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6.经贸流通方面,重点抓好桂林美居商贸城、桂林国际旅游商品批发城(改扩建)、联达商业广场(黑山生态园一期)、南溪山花卉精品市场等一批项目建设。(三)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业方面,重点推进罗田产业聚集区、长海工业聚集区、禾家铺(灵川)工业聚集区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重点推进西外环路、上海路三期工程、公交停车场枢纽场站、桃花江桥重建、穿山桥改造、桂林市直饮水工程、临桂水厂、瓦窑村“城中村”改造等一批项目。交通方面,重点推进永福至临桂公路改建、磨盘山客运港改扩建等一批项目。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推进桂林市卫生学校新校园、桃花江旅游度假区等一批项目。经贸流通方面,重点推进琴潭商业广场、桂林市物流中心等一批项目。同时,还将筛选一批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 (1995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南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向传统产业辐射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其基本任务是:(一)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结合,推进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一体化;(三)引进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引进资金和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南宁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五)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等技术及其产品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第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等形式兴办各种高新技术企业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经济实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鼓励南宁市科技人才、市外优秀科技人员、已学成的留学人员和海外专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开发工作。鼓励投资商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基础设施。第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命令;(二)依法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按照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规划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区内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并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审批和管理新建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组织和工程验收事务;(五)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类基础设施,兴建教育、文化等公共设施;(六)按照市一级权限,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七)按规定处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涉外事务和管理进出口业务;(八)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管理;(九)领导、协调、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十)配合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计生、治安、环保及其他行政事务;(十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第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企业的认定工作,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和审核,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受各职能部门授权委托,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管理职能,接受其派出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金融、税务、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检、邮政通信等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十三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领证手续后,需办理入区手续;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经认定后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年度复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四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凡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审批,凭管委会批件办理有关手续;凡投资总额超过审批权限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开发土地。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科技信用社、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各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鼓励投资者以技术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八条根据南宁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现有企业可以整体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可以部分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终止经营,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持有关文件,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按南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给予投资者适当优惠;土地收益属地方收入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在新建区内兴办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或在一定期限内缓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二十六条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保税货物,按照国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第二十九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技术、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及文教卫生事业,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可按高于产品销售总额的3%提取。第三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依照人事管理的规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及指导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流动就业证等工作。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依法签订的合同实施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位员工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第三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行确定内部分配制度,其计税工资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实行计税工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原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任职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员在受聘期间做出显著成绩的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和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人才的合理配置和结构优化提供有效的服务。第三十七条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北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契税。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由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和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的,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和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的,为交换价格的差额部分;(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前款所称成交价格和交换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本单位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房)或者无房且未能参加房改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而首次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的,兔征;(四)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者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六)单位或者个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兔征;(七)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兔征;(八)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免征;(九)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十)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免征契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第九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减征、免征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第十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减免凭证。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契税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市级征收机关为北海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方面的其他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五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和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授权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委、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的通知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委、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对于逐步缓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城镇的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简单地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征收、使用上过于分散,全部由各市、县征用,致使自治区无法集中和调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也使一部分城建税没有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为了适度集中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对全区城市维护建设实行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89)财地字第一号)和自治区政府1991年第十次主席办公会研究议定的精神,我们提出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实行如下具体办法:(一)集中资金的比例。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按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入库数的6%集中;地辖市(县)级市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县按4%集中;卷烟和烟叶生产基地的县除富川按5%外,武鸣、钟山两县按10%的比例集中。防城港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卷烟或烟叶生产县除外)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年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暂时免予集中。(二)集中资金的办法使用范围。自治区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各市、县当年城建税实际入库数,按已定的集中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时结算。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修;城建人材培养、科研、规划、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后方生产基地建设等。资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建委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安排。以上集中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管理,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两税附加属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专户存储核算,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农业两税附加专户,并按村设置户头,对农业两税附加实行专户存储核算。第四条农业两税附加由乡镇财政部门随农业两税一并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农业两税附加专户。第五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两税附加缴入专户的情况向乡镇经管部门和各村通报,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第六条农业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委会办公经费三项支出。在保证以上三项支出后,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第七条每年12月,各村级组织要根据农业两税附加及其他资金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报乡镇经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第八条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或报销申请,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部门予以拨款或报销。第九条村级组织对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要严格按预算办事,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或挪作他用,并按季度将收支情况提交村民理财小组审议。第十条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第十一条对专户存储的农业两税附加,要全部用于村级经费开支,村级严禁开支招待费。各级政府或部门不得无偿平调、截留、挪用,不得在各村之间进行相互调剂。第十二条乡镇经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两税附加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农业两税附加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第十四条经批准收取的村级公益事业金和乡镇财政对村集体的补助资金等,一并纳入农业两税附加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核算。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平调、截留、挪用或者在各村之间调剂农业两税附加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平调、截留、挪用或者调剂的资金,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糖料蔗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甘蔗(糖料蔗、果蔗)、蚕茧和其它园艺产品;(三)水产品,包括海上水生植物、海水养殖、海水捕捞产品;(四)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木本油料和其它林木产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以上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品,包括经过保鲜、防腐处理和进行其他初级加工、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对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有、集体农场和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非农企业)、事业(学校)等,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收购金额)×税率第七条生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销售)价格]第八条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第九条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成产成品或者半成品的,应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具体折率由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糖料蔗在收购环节征税外,其余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可由生产者缴纳,也可由收购者代扣代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二)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对当年种植和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否减免,由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决定。(三)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军烈属、残疾军人和其他残疾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四)对以查定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在查定收入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税或免税。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减税、免税事项,是指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人的减税、免税照顾。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事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批准。第十三条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收购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生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查帐征收的,按月申报纳税;非查帐征收的,可按批、按次或按日申报纳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县(市、区)级征收机关决定。收购应税未税产品(除烟叶、糖料蔗外)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本办法从向生产者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收购应税未税产品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其负责补缴税款。第十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定点征收等办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级征收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农业特产税。第十六条征收机关、代征人征收(代征)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第十七条跨县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应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或有关完税证明。第十八条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农业税,不征农业特产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按照本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第十九条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农税[2002]16号)的规定精神安排解决。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解缴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商品、贷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由征收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四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多征税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前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类别│税目│征收范围│税率(%)│├────┼───────┼────────────────────────┼─────┤│烟叶产品│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等│20│├────┼───────┼────────────────────────┼─────┤│园艺│毛茶│红毛茶、绿毛茶、边销茶原料等│8││产品├───────┼────────────────────────┼─────┤││水果│香蕉、柑橙、龙眼、荔枝、芒果、柿子、柚子、│8││││葡萄、枣子、桃子等│││├───────┼────────────────────────┼─────┤││蚕茧│桑蚕茧、柞蚕茧等│8││├───────┼────────────────────────┼─────┤││甘蔗│糖料蔗、果蔗│8││├───────┼────────────────────────┼─────┤││其他园艺产品│红瓜子、苎麻、剑麻等│5│├────┼───────┼────────────────────────┼─────┤│水产品│海上水生植物│海带、紫菜、石花菜等│8││├───────┼────────────────────────┼─────┤││海水养殖捕捞│鱼、虾、蟹、贝类(含珍珠)、海蜇、龟、墨鱼、鱿鱼等│8│├────┼───────┼────────────────────────┼─────┤│林木│原木│各种原木│8││产品├───────┼────────────────────────┼─────┤││原竹│各种竹子│8││├───────┼────────────────────────┼─────┤││天然树脂│松脂│8││├───────┼────────────────────────┼─────┤││天然橡胶││5││├───────┼────────────────────────┼─────┤││木本油料│油桐籽、油茶籽、茴油、桂油等│8││├───────┼────────────────────────┼─────┤││其他林木产品│白果、八角、桂皮、核桃、板栗、干鲜竹笋等│8│└────┴───────┴────────────────────────┴─────┘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纳税鉴定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六章帐务、票证管理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八章违章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有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财产、土地使用、投资额等纳税的纳税人),除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委托购销、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协议副本,分别报送给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在市、县范围内跨区、乡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第五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发放对象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对实行入市查验的纳税人如何管理,由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第三章纳税鉴定第六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纳税人,都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第七条纳税人生产新产品,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新产品投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第四章纳税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申报结算代征、代扣税款和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纳税的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作出具体规定;代征人结报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多少作出规定。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税款手续。第九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实际营业收入超过纳税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如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可以视情况调整或不调整下期纳税定额。第十条对不依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发出<<确定应纳税额通知单>>,纳税人必须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经批准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照顾的,一经查明,市、县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减税、免税的决定,并追补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五章税款征收第十二条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查验征税的产品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第十三条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无法提供纳税保证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的,应提供相当于保证金价值的实物作保证,并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不进行纳税清算的,由保证人负责清缴税款,或以保证金,变卖实物抵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预收保证金和留物,应开具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收据。第十四条纳税人不能正确提供纳税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一般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第六章帐务、票证管理第十五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修订、补充、解释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时,凡涉及税收的条款,应先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第十六条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帐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帐。但应设置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进销贷凭证和费用支付凭证,以备查核。第十七条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时候,在经营中,有改变财会制度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同意。企业主管部门和发包(租)单位有责任监督承包(租)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自行改变财会核算制度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超过期限仍不纠正的,税务机关可吊销其使用的发票。第十八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在我区境内(包括区外来我区经营)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均应服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管理。第七章税务检查第十九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纳税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和拒绝,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方便。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发。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或管理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对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电讯、金融等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给予方便、或代为管理。税务机关除应负责保密外,对代管、代征税款可依规定付给手续费。第二十一条国营、集体企业和查帐征收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派员外销商(产)品和外出从事服务业务,应持企业证明(个体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或<<企业外出服务证明单>>(以下简称“外销证”)。到达销(经营)地时,应凭“外销证”向销(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检查,并按税收法规规定纳税。“外销证”的发放,凡出区外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签发;在本区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外销证”的有效期视其外销具体情况决定。第八章违章处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册、票证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六、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七、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二十三条对于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以及对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从其存款中扣缴入库。银行或信用社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扣缴入库。对无银行存款可扣的纳税人,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扣留其的经营的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纳税保证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将留物变卖抵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的具体权限规定如下:一、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二、对违章人处以罚款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由市、县税务机关办理移送手续。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和本实施办法所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管理纳税人征收业务的税务机关。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授权自治区税务局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统一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
- 为了适应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区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统一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办法征收工资调节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调节税以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指预算会计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二、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分地区核定统一免税工资总额基数:柳州、桂林市(均不含市管县)及国务院先后确定为沿海开放城市(县、镇)和经济开放区的,全年人均免税工资总额基数为三千三百元;其它地区,全年人均免税工资总额基数为三千元。今后,免税工资总额基数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税务部门作相应调整。三、纳税人不论采取何种工资分配形式,凡发放工资总额超过免税工资总额基数7%以上的部分,都应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办理。四、纳税人的下列工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总额时允许扣除: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津贴;2、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海洋捕捞渔轮船员的工资额。五、为了鼓励先进,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当年上缴的税利比上年增长7%以上的报经当地市、县税务局审核,可按如下规定给予增加免税工资额: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7%-12%的企业,年人均增加五十元工资额;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2%(不含12%)-17%的企业,年人均增加一百元的工资额;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17%(不含17%)-22%的企业,年人均增加一百五十元的工资额;上交税利比上年增长22%(不含22%)的企业,年人均增加二百元的工资额。四十九个贫困县的企业,其上交税利的增长幅度可降低二个百分点,所增加的免税工资额不变。六、为了鼓励事业单位逐步实现“两个过渡”(即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根据单位经费自给率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出证,税务部门可按如下规定给予增加相应的免税工资额:单位经费自给率达到25%(含25%)以上的,年人均增加五十元工资额;单位经费自给率达到50%(含50%)以上的,年人均增加一百元工资额;单位经费自给率达到75%(含75%)以上的,年人均增加一百五十元工资额;单位经费自给率达到100%的,年人均增加二百元工资额。七、为了照顾原工资标准比较高的老企业和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所、设计院、医院、高等学校等),其档案标准工资超过所在地市、县平均工资水平较多且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一定税额的照顾。八、本通知征收工资调节税后,不再执行奖金税的有关规定。九、本通知从征收一九九二年度工资调节税起执行。具体事项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逐渐增多并将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契税税源也将会有较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契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一律停止委托代征,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直接征收契税。为确保契税直征工作顺利开展,要求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配合,确保做到“先税后证”。各级国土资源、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契税直征工作。凡在当地须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交清契税,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没有契税完税证明而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的,查实后由经办人补交税款,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国土资源、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土地、房屋权属证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契税完税情况后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二、规范减免管理程序,严禁擅自减免税款。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27号)精神,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认真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严格申报受理、备案、检查等制度;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在招商引资开发及有关土地、房产权属转移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追究领导人和经办人责任。三、严格执行契税计税价格。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26号)规定,凡土地、房产评估部门出具的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与市场成交价格明显不符的,征收机关不予采纳,由征收机关核价小组重新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定级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四、加强契税的监督检查,做好依法征收契税工作。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契税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同时,加强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协作,对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案件,通报责任人和处理结果,对查处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契税征管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五、以上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六、本通知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百色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八日
-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若干规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加快玉林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作如下规定:一、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以重组、改制为重点突破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体制创新,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原则。1、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2、坚持分类指导,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积极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3、坚持企业有发展、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债务和国有资产不流失。4、坚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职工,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三)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体制和制度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和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一)采取引进外国资本、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整体购买或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组建新的外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经济的股份制企业。(二)由企业经营者(经营班子)、技术和管理骨干以及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改建为股份制企业。鼓励经营者持大股。(三)企业间整体重组、兼并或切块改制等。(四)对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关闭和实施破产。(五)其他可以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三、国有企业重组和改制程序(一)方案审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和财务审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三)产权定价管理。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进行;除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措施(一)资产处置。1、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拍卖,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确认核准或审批。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2、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费用,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3、国有资产出让收益和投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费用如欠发工资、医药费、职工集资款等;剩余部分收益列入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或转移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二)人员安置。1、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经济性补偿金。对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县(市)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下情况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⑴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⑵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⑶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⑷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2、改制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和医疗费用,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并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离岗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社保机构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发给生活费。3、离退休人员处置。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时,离退休职工与改制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由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费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4、社会保障处置。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障的,改制时必须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如需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应补缴欠费,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年限,确定其相应退休待遇。5、企业改制后有关问题的协调。国有企业改制后,已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对改制后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涉及劳资纠纷问题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员工福利问题的由同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生产发展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三)人员安置资金来源。企业改制时支付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缴交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企业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从净资产出让和变现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或无净资产的,用以下办法筹措解决:1、辖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处置资产收入、投资收益中统筹。2、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3、国有企业房改资金统筹。4、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含土地出让金)中统筹。5、同级财政安排补充。(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优惠政策。1、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净资产不足或无净资产以抵扣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2、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3、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4、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取费用: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五、减债盘活存量资产(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与债权人协商:1、若干家企业债务捆绑与债权人协商偿债;2、单一企业与多个债权人协商偿债;3、单一企业与单一债权人协商偿债;4、以物抵债,债权人以物折价参股。(二)偿债办法确定后,债权人将抵押物或查封财产交由债务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盘活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三)偿还债务的方式可采取:以物抵债、拍卖抵押物、按比例用资金一次性偿还。(四)资产经营公司利用资本运营的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减债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步伐。六、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领导(一)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收益、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产权代表的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成立玉林市企业国有产权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高雄、市长金湘军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刘胜福、市政府副市长黄铭福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工业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三)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克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做法,破除各种体制障碍,形成各方面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下决心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有更大的作为,取得更大的突破。经贸、财税、劳动、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自觉地把搞好国有企业作为重要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多支持、多服务。(四)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的改制负总责,制定具体计划,统筹安排好企业的改制工作,帮助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积极帮助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七、其他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此前印发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