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沿海三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组织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市基础设施水平,提高沿海地区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工业化、城市化,促进我区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现提出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实施方案。一、目标和任务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基础设施项目,使沿海三市的工业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港口吞吐能力明显增强,招商引资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能满足大型工业项目进入的条件以及沿海三市工业区今后5-10年发展的需要。具体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完善防城港企沙、钦州大榄坪、北海铁山港等工业区配套基础设施,满足近期我区拟重点发展的林浆纸一体化、沿海石化、大型钢铁等大型工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需要。二是建设钦州港、防城港深水航道工程,带动大能力泊位建设。三是抓好北海出口加工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首期形成一个配套功能完善、面积为1.1平方公里的加工区。二、具体项目安排重点抓好深水航道工程、道路工程、供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北海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和重点前期工程等六大工程,37个子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如下:(一)深水航道工程。总投资26.9亿元,包括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航道工程、铁山港航道疏浚工程、北海港三期工程航道工程等4个子项。(二)道路工程。总投资13.9亿元,包括钦州至钦州港公路路面拓宽工程、钦州至犀牛脚公路、钦州港果鹰大道、钦州港二号路北段、钦州港一号路南段、钦州港五号路、防城港市沙潭江至企沙大道、企沙工业区路网工程、铁山港进港路、铁山港区4号路、林浆纸项目配套工程乌家经西场至官井二级公路等11个子项。(三)供排水工程。总投资11.4亿元,包括钦州临海工业区供水水源一期工程金窝水库加高扩容、钦州临海工业区供水水源一期工程大风江调水、钦州临海工业区金鼓江工业组团输水管道工程、钦州临海工业区大榄坪工业组团输水管道工程、钦州临海工业区金鼓江工业组团污水管网工程、防城港市长歧干渠防渗、加固扩能工程、防城港市白石芽水库工程、企沙工业区供水管网工程、沙潭江至企沙供水管网工程、铁山港工业区供水工程、铁山港区自来水厂、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供水工程一期等12个子项。(四)供电工程。总投资2.5亿元,包括灵山220kv送变电工程、灵山-白石水线л接灵山变110kv送电、灵山-陆屋线л接灵山变110kv送电、佛子坳110kv变电工程、新兴220kv变电工程、东湾110kv送变电工程、新兴-茅岭送变电工程、冲口-博白线л接北海电厂220kv送电工程、北海电厂-平阳送电工程等9个子项。(五)北海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2.6亿元,主要进行加工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区外配套的进港路及污水、雨水管网建设等。(六)重点前期工程。重点开展南防铁路扩能改造、钦州临海工业区郁江调水二期工程、防城大垌水库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计划安排总投资0.6亿元。以上六大工程,37个子项的计划总投资60.3亿元,其中:自治区出资18.85亿元,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出资2.5亿元,业主和市自筹及向银行申请贷款38.9亿元。以上六大工程,37个子项目,按市划分:1.钦州市16项。总投资17.1亿元。(1)深水航道工程。包括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1项。(2)道路工程。包括钦州至钦州港公路路面拓宽工程、钦州至犀牛脚公路、钦州港果鹰大道、钦州港二号路北段、钦州港一号路南段、钦州港五号路等6项。(3)供水工程。包括钦州临海工业区供水水源一期工程金窝水库加高扩容、大风江调水、钦州临海工业区金鼓江工业组团输水管道工程、大榄坪工业组团输水管道工程、金鼓江工业组团污水管网工程等5项。(4)供电工程。包括灵山220kv送变电工程、灵山-白石水线л接灵山变110kv送电工程、灵山-陆屋线л接灵山变110kv送电工程、佛子坳110kv变电工程等4项。2.防城港市10项。总投资26.3亿元。(1)深水航道工程。包括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航道工程1项。(2)道路工程。包括防城港市沙潭江至企沙大道、企沙工业区路网工程等2项。(3)供排水工程。包括防城港市长歧干渠防渗、加固扩能工程、防城港市白石芽水库工程、企沙工业区供水管网工程、沙潭江至企沙供水管网工程等4项。(4)供电工程。包括新兴220kv变电工程、东湾110kv送变电工程、新兴一茅岭送变电工程等3项。3.北海市11项。总投资13.9亿元。(1)深水航道工程。包括铁山港航道疏浚工程、北海港三期航道工程等2项。(2)道路工程。包括铁山港进港路、铁山港区4号路、林浆纸项目配套工程乌家经西场至官井二级公路等3项。(3)供排水工程。包括铁山港工业区供水工程、铁山港自来水厂、北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供水工程一期等3项。(4)供电工程。包括冲口-博白线л接北海电厂220kv送电工程、北海电厂-平阳送电工程等2项。(5)北海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协力推进。自治区成立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大会战的各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总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沿海三市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领导,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制定项目进度目标计划,把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做到任务到位、目标责任到位、行动到位。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和政府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服务项目,服务基层。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和许可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协调、配合、指导三市和项目业主搞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项目业主要按进度目标要求,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报告。(二)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创新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不断改善投资环境,更多地用市场和开放的办法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凡是能通过市场筹措的,都要运用市场机制,招商引资,吸引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对尚未落实业主的项目要加紧落实,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和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项目业主。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联系、汇报和沟通,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债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大会战建设。(三)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按照《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项目计划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成熟一项,下达一项;按照《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自治区出资部分的拨付,按工程进度比例拨付,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切实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大会战项目的建设质量。同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制定并印发)(四)加强宣传,营造大建设、大发展的氛围。自治区及沿海三市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沟通、利用区内外的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开展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重大意义,跟踪报道大会战项目进展情况,弘扬大会战建设的先进典型事迹,持续不断地掀起宣传热潮,努力做到让全区人民都关心大会战,以实际行动支持大会战,营造大建设、大发展的氛围。附件: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进度目标责任表(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积极因素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资金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原则(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市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实行分类奖励。对社会引资者以物质奖励为主,对符合条件的公务人员引资者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即市本级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县(市)、区受益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非国有企业自主招商的引资项目,奖励金由自主招商单位负责。二、奖励对象凡下列人员的引资者,均属奖励对象:(一)我市招商项目首席谈判代表、项目业主负责人、保证项目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二)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处级及处级以下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直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专职招商人员。(三)社会引资者:除(一)、(二)条款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包括市外、境外、国外的引资者)。三、奖励条件(一)外来投资者与外资的认定。凡梧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含梧州市籍人员回梧投资)在我市辖区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均应视为外来投资者。外来投资者无论其以独资、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我市进行实际投资的,均为外来投资。(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资者应在外来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前,持外来投资者签署的认定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或引资者团队。(三)引资项目的认定。对引资者引进到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四、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进的项目类别和用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额等不同标准分别进行奖励。(一)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的奖励标准。经市招商局审定的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三百”会战项目和会战以外的项目)的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均按“三百”项目大会战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按项目表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指标的,每年年底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当年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每完成400万元,奖励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及项目引资者各500元。对“三百”项目大会战项目以外的招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招商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招商局并由市招商局会同大会战指挥部项目组审定后提出项目要求,再按项目要求对项目业主负责人、首席谈判代表、保证落实责任人和项目引资者进行考核奖励。(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标准。1.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务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其中:引进25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给予嘉奖;引进8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引进20000万元以上的记二等功;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记功(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按此标准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提拔重用。属中直、区直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提拔重用。2.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非专职引资公务人员,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专职引资公务人员,在完成个人引资任务基础上,其超出指标数部分按社会引资者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三)社会引资者的物质奖励标准。凡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按其引进实际投入资金额的百分比给予奖励。其中:1.工业引进项目。(1)属进料加工的,按1%计奖;(2)属扩大我市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生产规模的,按0.8%计奖;(3)属来料加工的,按0.3%计奖。2.农业引进项目,按0.5%计奖;3.社会发展引进项目,按0.3%计奖;4.商业流通引进项目,按0.3%计奖;5.房地产引进项目,按0.1%计奖;6.基础设施引进项目:(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0.2%计奖;(2)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按0.15%计奖;(3)8000万元以上按0.12%计奖;以上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投入资金到位额分别计算奖励金,其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对贡献大的引资项目,其奖励金额可由各级政府决定,并按特别奖给予奖励。(四)对我市引进列入自治区计划发展部门重点项目、单个项目合同外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属社会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外,并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属公务人员引资者,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外,并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奖励;如既是项目业主负责人或首席谈判代表或保证落实责任人,又是项目引资者的,可同时享受奖励。对项目投入属银行贷款,不享受上述项目的有关奖励,但上述人员可与有关银行一起享受政府对银行的奖励。五、奖励资金1.政府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自主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奖励资金由引资者解决。其奖励金可进入当年企业成本。六、奖励程序(一)对公务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二)对引资者(含社会引资者和公务人员引资者)的物质奖励,属于市本级财政奖励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并一次到位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报办理奖励手续。2.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用于固定资产,但分期到位的,当实际投入资金达总额30%、60%、100%时,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向市招商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也可在实际投入资金额全部到位,并投入项目后一次性办理)。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引资者进行奖励。4.奖励金的兑付。引进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并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可按资金到位后项目投资总额的30%、60%、100%分别兑付奖励金;也可在项目实际投资全部到位并投入后一次性兑付奖励金。5.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但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6.引资者的奖励申办手续,可自行办理,也可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7.各种引资奖励,引资者均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后1年内办清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8.奖励金均以人民币支付。若引资者引进的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单的汇率折为人民币计付。9.市招商局、财政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负责向引资者兑付奖励金(项目业主奖励引资者的,由项目业主兑付)。引资者在获取招商引资奖励金后,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款。七、奖励管理(一)由市招商局负责受理招商引资物质奖励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进行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申报审核工作。(二)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要予以追回;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确保奖励金的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各种奖励金(包括受益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人员的奖励金)应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兑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非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奖励为本企业引进项目的人员。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梧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梧政发[20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十、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柳州高新区注册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高新企业〉。第三条高新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当企业产品出口产值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50%以上时,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已交所得税的百分之三十。第四条在高新区注册的新办企业,凡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第五条在高新区新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生物工程、精细化工、电子技术、激光技术、新材料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份在两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企业。第六条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批准的还贷期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份,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还贷。第七条市内原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企业(当多产品时,应将高新产品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从被认定之日起,该企业所有高新产品新增部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第八条高新区的小型企业和进入孵化器孵化的企业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实行定额征税(即双定征税)三年。第九条在高新区注册的技术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第十条在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的优惠政策:(一)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该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税款;(二)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在高新区兴办高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第十一条柳州市辖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到高新区独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再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第十二条在高新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的企业,以及从事商贸、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第十三条在高新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兴办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免征房产税三年。第十四条高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经高新区税务分局审查批准,可在税前列支。第十五条高新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年限为5~10年。第十六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免征所得税两年。第十七条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十八条高新区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十九条高新区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出资自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第二十条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兼职、借调、停薪留职等形式进入高新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企业、高新区劳动人事处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可享受高新企业科技与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属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高新区征收的各项规费,全额留给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免交以上各项的税费。第二十二条高新区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对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引荐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到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人员;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对已被认定的高新企业,由高新区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者,经自治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不再享受本规定给予高新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柳州高新区管委会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柳政发[1992]62号)同时废止。(1996年4月15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专家进行评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四家班子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池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前言西南出海大通道,北起四川成都,经贵州至广西北部湾钦北防和广东湛江等港口城市出海,全长1400多公里,是西南地区主要的出海通道,也是西部地区第一条跨省高标准主干线公路。2001年11月,全长170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014公里)的西南公路出海辅助通道全线贯通,将西南腹地与沿海沿边紧密相连,重庆、成都成了“沿海城市”。西南公路出海大通道的建成,必将进一步改善西南地区的发展环境,促进区域间的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加快沿线各省(市、区)人力、物资、资金和信息的流动,为实现西南地区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条件。河池是西南各省(市)进入广西出海、出境的南大门之一,是展现广西新发展、新形象的第一道风景。紧紧把握住大通道给河池带来的发展机遇,大力发展通道经济,构建河池通道经济发展新格局,是河池提升优势,改变劣势,练好“内功”,增强区域竞争力,催化河池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本规划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规划工作的通知》编制。规划期限近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一、构建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的意义(一)构建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是抢抓新机遇,开创新局面,实现河池经济社会新发展的需要西南出海大通道南丹经宜州至柳州段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水任经都安至南宁段高等级公路即将贯通,汕头经河池至昆明高速公路前期工作紧锣密鼓,县际、乡村公路网络快速扩张。以高等级公路为主骨架,县际公路为主干,乡(镇)、村为节点的大通道公路交通网络纵横贯通河池全境,通达四邻,经济社会发展“瓶颈”正逐步消除。紧紧抓住历史性发展新机遇,依托日臻完善的大通道交通网络,大力发展通道经济,构建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的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新河池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构建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是扩大河池对外开放,增进区域间交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需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滇黔桂携手共建“南贵昆经济区”的推进,泛珠三角经济区的启动,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西南出海大通道的形成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区域间日益密切的经济和社会联系,使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现实,区域经济合作将由此展现新的美好前景。突出承东启西的区位特点,大力发展通道经济,构建开放的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积极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大潮,以区域合作所蕴含的无限商机带动河池形成面向东盟、面向西南、面向珠三角的开放格局,实现河池与各区域在能源、矿产、农产品加工、旅游和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优势互补与开发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三)构建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体系,加快推进河池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西南出海大通道的形成和完善,打破了西南地区自然封闭的地方经济,分割孤立的区域小市场得到新的整合,大流通、大市场蓬勃发展,开放统一的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资本、人才、中介等市场要素迅速渗透滋生和成长。依靠市场,大力发展通道经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走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源为依托、以通道为基础,资源与市场相统一、相促进的发展新路子,将进一步推动河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使河池成为一个资源在此配置、资产在此组合、资金在此增值、产业在此调整、信息在此传递、科技在此释放的大市场、大加工厂和大城市,使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真正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富的现代化内涵,从根本上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变。二、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概况(一)资源特点规划建设的河池通道经济区资源优势十分明显,主要拥有丰富的水能、矿产、旅游和特色农业等资源。水能资源经济区可供开发利用的大小河流共40多条,水能资源蕴藏量达1200多万千瓦,可供开发利用的近1000万千瓦,占广西水能资源可供开发总容量的60%以上。目前全市已建、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大中小型水电站155座,其中已建成79座,装机211万千瓦,在建22座。矿产资源经济区11个县(市)、区均有矿产资源分布,发现矿种46种,目前可开发利用的矿种28种,是全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经济区东部的南丹县境内矿种齐全、储量大、品位高、产区集中,是世界上罕见的富矿区,目前已探明的有锡、锑、锌、铅、铜、银、铟等20多种有色金属,金属储量超过1000万吨,其中锡保有资源储量达90.55万吨,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经济区中部的大化县已初步发现有一定规模的铝土矿床。经济区西部的巴马县已探明的钛铁矿储量达254万吨。旅游资源经济区旅游品种多、品位高、品质独特。体现壮族风情习俗的宜州刘三姐故乡、古朴诱人的南丹白裤瑶风情、享誉世界的巴马长寿之乡、民族情蕴独特的东兰铜鼓文化等旅游精品民族民俗风情浓郁;下枧河风光、龙江三峡风光、罗城怀群风光、岩滩大化水电站库区风光、环江木论喀斯特原始森林保护区及汉代古道、大化七百弄喀斯特洼地、凤山长寿源风景以及东巴凤红七军革命旧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多姿多彩、特色鲜明。河池以山奇、水秀、湖旷、洞幽、峡险、洼深、坝雄而闻名。特色种养殖业资源经济区特色种养殖资源得天独厚,优势明显。南丹的长角辣椒、优质烟叶和瑶山鸡,天峨的肉鹅,金城江的肉牛,宜州的糖蔗、桑蚕,环江的香猪、香牛,罗城的毛葡萄,都安的黑山羊、野生山葡萄,大化的银鱼,东兰的板栗、三乌鸡,凤山的八角、核桃和巴马的香猪、油茶等特色种养殖资源,深加工增值潜力大,在区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空间。中草药资源经济区内中草药种类多、开发潜力大。岩黄莲、喜树、罗芙木、猫豆、金银花、灵芝、大叶子珠、小叶榕、扶桑藤等中草药材均有种植或野生繁殖,利用喜树、猫豆、岩黄莲等中草药材生产的喜树碱、羟基喜树碱、左旋多巴及其片剂、岩黄莲注射液等名贵中药产品已畅销国内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空间极为广阔。(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土地面积33508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4.20%,是广西第二大地级市。2002年末,经济区总人口379.51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87%,其中:城镇人口83.72万人,农村人口295.79万人,城镇化率为22.06%。实现生产总值144.61亿元,排全区第7位,人均生产总值3815元,为全区平均水平的75.37%,排第13位;一二三产比例为30.82:26.51:42.67,农业比重仍然较大,工业化发展水平较低。完成财政收入16.63亿元,排全区第6位;人均财政收入439元,排第8位。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为1144万美元。总体上,经济社会发展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尤其是“十五”计划前两年的建设和调整,河池经济和社会取得了新的发展,发生了三个改变,实现了四个转变。三个改变是:工农业发展模式进一步改变。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业结构逐步优化,建立了一批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效益明显提高。工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初步形成了以水电、有色金属、中草药、化工及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农用机械制造为支柱的工业体系。人民群众的生活进一步改变。235万贫困群众实现温饱,贫困人口发生率由1984年的84%下降到2002年的6%,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变。以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断改善。四个转变是:产业结构开始由以矿业为主的单一结构向电力、矿产、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旅游等产业共同发展的多元结构转变。生产方式开始由以低层次、小规模、粗经营的方式向高层次、大规模、精经营的方式转变。发展模式开始由以损害环境获取经济发展的模式向保护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资源谋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发展手段开始由以依靠政府、依靠行政力量获取经济发展的手段向依靠市场、依靠社会力量获取经济发展的手段转变。(三)经济区区域状况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地处桂西北,根据地理位置、发展条件和自然历史习惯的差异,全市可以划分为东、中、西三大类型、层次各有不同的经济区域。东部的宜州、罗城、环江、金城江、南丹、天峨六县(市)、区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区域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工业基础较为扎实,是河池新型工业的聚集区。中部的都安、大化两县与自治区首府南宁毗邻,具备发展服务型城郊经济的地缘优势。西部的东兰、巴马、凤山三县拥有丰富而独具特色的种养殖和旅游资源,特色经济发展极具潜力。规划将以经济区的资源特点、发展现状以及区域状况为出发点,提出发展河池通道经济的构想、布局和重点。三、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发展构想(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五个统筹”,落实“五个坚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西南出海大通道全面贯通和龙滩电站建设为契机,按照“一轴、两带、三区、四联动”通道经济发展思路,以发挥河池资源优势为重点,遵循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调整经济发展布局,加快通道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进程,实现河池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二)发展定位经过5至7年的建设和发展,经济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在全区处于中上水平,使河池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增进广西与西南各省(区、市)交流合作,展现广西新时期建设新风貌的窗口;--中国华南水电能源基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和大通道上布局合理,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工业走廊;--中国西南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广西后起的独具特色和魅力的旅游基地;--西南出海大通道上跨省区的精神文明示范带;--西南出海大通道上富有桂西北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三)发展构想及布局根据各区域的经济地理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遵循劳动地域分工和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构建“一轴、两带、三区、四联动”河池通道经济发展新格局。一轴即一条中轴线,为河池通道经济发展的总揽。依托西南出海通道大动脉,通过发展通道新型工业、通道特色农业,加快通道城镇化进程和建设跨省区通道文明示范带,形成规模、效益、生态、文明相统一的通道经济发展主轴线。两带即西南出海通道经济带和红水河流域经济带,也称为沿路经济带和沿河经济带,为河池通道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开发带。“两带”充分利用红水河和西南出海大通道两条相互呼应、贯穿河池全境的水、陆大通道来布局生产力和协调经济区的发展,形成东西和谐、共同发展的格局。西南出海通道经济开发带,着重发展资源型工业、特色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构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和大通道上新型工业聚集、特色农业发展、服务经济发达的新兴区域。红水河流域经济开发带,重点发展水电、特色农业和旅游等生态产业,构建广西重要的生态产业区域和中国华南水电能源基地。三区即东部新型工业、中部城郊经济和西部特色产业三大经济区域,为河池通道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东、中、西三区加强经济合作,主动接受周边区域经济的辐射,拓展发展空间,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东部新型工业区。宜州、罗城、环江、金城江、南丹、天峨六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加强与柳州、贵州、云南等省市的合作开发,培育做强资源型工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旅游业,提升综合实力,力争在经济区的经济腾飞、产业发展、对外开放、县域经济、财政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中部城郊经济区。都安、大化两县要主动接受自治区首府南宁的经济辐射,以首府的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发山区特色资源,推进生态恢复重建,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改变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努力打造服务首府的“一小时”城郊经济,力争成为南宁的“后菜园、后花园和后游乐园”。西部特色产业经济区。东兰、巴马、凤山三县主动融入右江河谷经济带,发展以特色种养殖及产品加工、现代中草药、长寿食品和旅游为重点的生态产业,培育壮大特色经济,从根本上扭转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现状,缩小与东区和中区的差距。四联动即以电矿为支柱,联动发展新型工业;以特色农产品深加工为重点,联动发展高效农业;以通道城镇带建设为重心,联动推进城镇化进程;以跨省区文明带建设为载体,联动推进经济区精神文明创建进程。“四联运”为河池通道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重点是:以水电开发为突破口,培育发展电矿结合、电冶结合及有色金属高新材料等资源型工业;抓好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建设,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抓住通道城镇带建设,实现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抓好跨省区文明通道建设,推进经济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一轴、两带、三区、四联动”通道经济发展构想及布局反映了打破行政区划、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反映了分类指导、区域协调、整体发展的原则,反映了河池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新的条件下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四)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优势、主导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形成,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建成较为完善的交通、通信网络和能源、水利系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基本消除。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得到加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阶段性成果。2、分期目标⑴近期发展目标(2003-2005年)--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具备加速增长的基础。到2005年,经济区生产总值达192亿元,年均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为4945元。其中:东部新型工业区生产总值达139亿元,年均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为6821元;中部城郊经济区生产总值达35亿元,年均增长9%,人均生产总值为3268元;西部特色产业经济区生产总值达18亿元,年均增长9%,人均生产总值为2509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化发展水平稳步提高。水南公路建成通车,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段全线贯通;县县通二级路目标基本实现,市县乡三级路网初步构成;黔桂铁路电气化改造、民航河池支线机场开工建设;“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全面完成,三县的路、水、电、通信及社会事业等各类基础设施得到根本改善。城镇建设步伐稳步迈进,经济区城镇化水平达到27%。其中,东部经济区达到32%,中部经济区达到17%,西部经济区达到21%。--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05年末,累计“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教育经费支出占经济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2%左右。人口得到有效控制,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森林覆盖率由2002年的52.95%上升到54%以上。--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较大提高,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经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和6%,其中:东部经济区年均增长7%和6%、中部经济区年均增长5%和6%、西部经济区年均增长4%和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部分转移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钢筋砖木结构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民主法制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社会环境明显好转。⑵远期发展目标(2006-2010年)--经济加速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2010年,经济区生产总值达到338亿元,年均增长12%;人均生产总值达到8325元,年均增长11%。其中:东部新型工业区生产总值达256亿元,年均增长13%,人均生产总值为11640元;中部城郊经济区生产总值达56亿元,年均增长10%,人均生产总值为5045元;西部特色产业经济区生产总值达30亿元,年均增长11%,人均生产总值为3860元。--县域经济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基本形成。以资源型工业经济、特色型农业经济为重点,民营经济和开放型经济为主体的县域经济蓬勃发展,一批县(市)、区进入全区经济强县先进行列,一批县(市)、区在全区的排名前进5位,一批县(市)、区税收达5亿元以上,一批对县域经济起支撑作用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构建路、水、空相联系,区内外相连通的立体现代交通网络发展目标基本实现。新寨至河池段、河池至宜州段、水任至都安段高速改建工程全面完成,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段全线通高速公路;河池支线机场建成通航;汕头经河池至昆明高速公路开工建设;黔桂铁路(河池段)电气化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岩滩、大化、百龙滩电站过船船闸投入使用;一批跨市及市域内经济干线公路相继完工。城镇化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经济区城镇化率达到37%,其中:东部经济区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中部和西部经济区城镇化率分别达26%和29%以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阶段性成果。2010年,经济区人均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462.34美元增加到1010美元,达到全面小康3000美元标准的33.68%。其中:东、中、西三大经济区人均生产总值由2002年的615美元、314.67美元和241.86美元增加到1412美元、612美元和468美元,分别达到全面小康标准的47.07%、20.41%和15.6%。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整体素质显著提高;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生态环境、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5%以上;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成为发展的主旋律。四、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产业发展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以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吸引资源、资本和技术向优势产业聚集,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服务市场化发展进程。(一)大力发展通道资源优势型工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围绕规模、科技、环保、高效的目标,组织实施工业“1116”工程,加快资源、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培育具有资源和市场竞争优势的新型企业集群,形成通道经济发展的核心。打造一条水电产业“航空母舰”,建设“华南水电之都”。配合自治区加快建设龙滩水电站,按计划实现2007年7月第一台机组并网发电,2009年12月7台机组全部投产;增机扩容岩滩、大化水电站,建成下桥、宝坛、塘仙、三岔河、所略、鸳鸯桥、良湾、百雄山等一大批中小型水电站。到2010年,经济区建成各类水电站155座,水电装机容量近1000万千瓦,实现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以上,河池“华南电都”的功能定位初步实现,世界上水电站数量最多、建设地点最集中,各种技术坝型最齐全的水电公园、水电博物馆和水电培训基地形成。做强做大10个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培育以优势企业为主体的企业集群。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探索运用现代企业发展模式对现有优势企业进行全面提升与改造,培育和发展以优势企业为核心、特色产品为支柱、网络结构为基础的企业集群。培育化工企业集群,到2010年,广西维尼纶集团,达到年产聚乙烯醇5万吨、电石25.5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2亿元的生产规模;河池化学工业集团,达到年产旋窑水泥130万吨、高浓度npk复合肥20万吨、大颗粒尿素20万吨、酵素菌生物有机肥6万吨和2万吨硫酸钾,实现年销售收入达12亿元的生产规模。培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企业集群,“十一五”期间,广西德胜铝厂,达到年产预焙极阳电解铝12.6万吨、铝板带5万吨和铝型材3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生产规模;南方有色冶炼有限公司,达到年产6万吨电解锌、4万吨铅锌和18万吨硫酸,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的生产规模;河池金河矿冶有限公司,达到年产锌铅锑银系列深加工产品6万吨、硫酸12万吨、采选原矿20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的生产规模;广西堂汉锌铟有限公司,达到年产氧化锌5万吨、高纯铟60吨和硫酸锌8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的生产规模。培育运输企业集群,到2010年,河池运达集团实现年运营收入达10亿元以上。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集群,到“十一五”末,宜州糖业集团,达到日榨制糖加工能力2万吨,新增年产4万立方米蔗渣中密度板,年销售收入达12亿元的生产规模;河池市制丝集团,达到年产白厂丝1万吨,生坯2000万米,实现年销售收入12亿元的生产规模;罗城、都安葡萄酒业,达到年产葡萄酒10万吨,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的生产规模。培育发展10家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增强工业发展活力和后劲。积极营造发展环境,壮大民营企业。到2010年,金城江成源冶炼厂,形成年产6万吨铅锑和6万吨硫酸,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的生产规模;南丹新南星锑业公司,形成年产3万吨锑、8万吨硫酸、1万吨高纯氧化锑和2万吨铅,实现年销售收入6亿元的生产规模;都安藤芒编织制造业,形成年产编制成品1000万件(套),实现年销售收入达6亿元的生产规模。扩大企业生产能力,发挥规模效益。到2010年,罗城糖厂,日榨制糖加工能力扩大到8000吨,年产4万立方米蔗渣中密度纤维板,实现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环江中密度纤维板厂年生产能力扩大到15万立方米,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南丹酒厂,年产酱香型系列丹泉酒产量扩大1万吨,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河池自来水公司,日供自来水规模扩大到10万立方米,日处理污水达5万立方米,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大力发展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名贵中药制剂产品,到2008年,广西河丰药业有限公司,达到年产3亿支岩黄莲注射液、1000公斤喜树碱和10亿粒胶囊,实现年销售收入8亿元的生产规模。组建河池运输车辆集团公司,到“十一五”末,形成年产15万辆农用运输车的生产能力,并带动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营销、机械维修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年销售收入7亿元。整合河化水泥厂、大金城水泥厂等一批重点建材企业生产能力,“十一五”末,形成年产水泥300万吨及各类建筑装修用材的生产规模,实现年销售收入超7亿元以上。依托通道和城市,建设6个城区工业加工区,吸引和集聚优势产业。借助大通道的集聚功能和城市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加快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南丹、都安、巴马和罗城6个城区工业加工区的建设步伐,打造开放型工业发展平台,集聚优势产业,形成产业集聚、资源汇集、技术密集的新型工业区。河池·东莞工业加工区分为一区和二区,一区为河池城区工业加工区,二区为宜州市城区工业加工区,将用于接纳和集聚东莞劳动密集型、资源型、高技术低污染等产业和企业,形成以制药、化工、电子环具、环保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和以农副土特产加工企业为主的工业加工区,培育以物流产业为主的集仓储、商贸、金融、运输、文化娱乐、体育于一体的服务业群。南丹城区工业加工区以有色金属高新材料加工为主,发展锡、锑、锌、铅、铟等有色金属深加工和伴生矿物回收深加工工业,到2005年,加工区冶炼能力达20万吨/年,10种有色金属年产量达10万吨,2010年达到20万吨。都安城区工业加工区,发展以农用运输车、建筑机械和农业机械为主的机械加工工业。巴马城区工业加工区,建设钛矿、硅矿、滑石矿等矿产品深加工基地和香猪、山茶油、保健酒等长寿系列食品加工基地。罗城城区工业加工区,发展葡萄酒、制糖、牛肉制品、中密度纤维板等农产品加工工业。(二)大力发展通道特色高效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连片、规模开发,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建设九大特色农业产业带和十大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构建九大特色农业产业带,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以大通道为轴线,构建罗城、都安98公里公路沿线山葡萄产业带,宜州至环江160公里公路沿线桑蚕产业带,宜州、河池120公里公路沿线种草(桔杆)养牛产业带,宜州至罗城、环江280公里公路沿线糖蔗产业带,环江70公里公路沿线速生桉丰产林产业带;构建金城江至都安、大化200公里公路沿线绿色农产品产业带,都安、大化110公里红水河水产养殖产业带;构建东兰、巴马、凤山三县130公里公路沿线油茶、板栗产业带和凤山县100公里公路沿线八角产业带。形成九条特色、规模和效益相统一的特色农业“百里长廊”。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十大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围绕大通道农业“九个一万”示范项目和九大特色农业产业带,扶持、发展一批由自治区指导协调和列入全区重点项目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十大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到“十五”期末,形成以博庆集团和罗城凤糖集团为主体日榨2.8万吨制糖加工的生产能力和50万亩糖蔗生产基地;形成以罗城、都安山葡萄酒厂为主体年产葡萄酒10万吨的生产能力和40万亩山葡萄种植生产基地;形成以河丰药业和富源药业、仁信药业为主体产值达到15亿元的药业生产龙头企业和岩黄莲等10万亩中草药基地;形成以环江10万立方米中密度板厂为龙头企业的林产加工企业和60万亩速生桉生产基地;形成以宜州、罗城、环江、凤山缫丝厂为主体年产生丝1万吨的生产能力和30万亩桑蚕基地;形成以广西建邦、赛诺年产2万吨精炼茶油为重点的龙头企业和巴马、凤山、东兰等县80万亩山油茶种植基地;形成以凤山县八角茴香脑系列产品为重点的八角深加工业和凤山、东兰、巴马30万亩八角基地;形成以宜州肉类冷冻加工厂、巴马原林香猪开发公司、大化畜牧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环江食品发展公司为龙头的加工企业和80万头香猪、30万头菜牛、100万只山羊的养殖基地;形成东兰板栗贮藏加工龙头企业和70万亩板栗种植基地;形成依托柳州、南宁卷烟厂的覆盖南丹、东兰、环江、宜州、罗城的20万亩烤烟基地。(三)加快发展通道服务业,积极推进服务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快速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导向,提升和改造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商贸流通、特色旅游和现代生活消费服务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力争到200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经济区生产总值比重的40%左右,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重达35%左右。2010年分别达50%和40%。发展壮大商贸流通业。依托大通道,积极开拓跨省市、跨区域流通市场,建设区域性商贸流通中心。培育发展传统流通业,建设南丹农产品批发市场、天峨建材批发市场和都安西南综合商品批发市场等一批农副产品批发和专业交易市场,加快商品流通,搞活通道经济。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建设河池市水任物流中心和宜州物流园区,加大对仓储配套设施、信息网络平台等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积极培育特色旅游业。加强与桂林、柳州、百色、贵州荔波的合作开发,发展以民族风情、山水生态、库区风光、长寿探秘、岩溶地貌、天坑洞穴等为重点的旅游项目,共同打造大通道特色旅游带。重点开发建设世界长寿之乡--巴马盘阳河景区、大化七百弄喀斯特地貌风景名胜区、天峨龙滩水电站景观及大见矽森林公园游、刘三姐故乡风情游、东兰铜鼓文化游、凤山喀斯特洞穴奇观游、河池龙江三峡风光游、罗城剑江风光及仫佬民俗风情游、南丹白裤瑶民俗风情及温泉公园游、环江木论原始森林及毛南民俗风情游等旅游精品项目。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多种形式办学,扶持职业培训产业;培育发展以养老、托幼、文化娱乐、健身、医疗、物业管理为主的社区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的房地产业和装修装饰业;开拓金融保险新业务,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积极发展会计、评估、公证、仲裁、信息科技服务、咨询、商标事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的市场服务运作方式,引导和推动社会事业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五、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县域经济及城镇化发展县域经济是通道经济发展的基础,是通道经济充满活力的关键;城镇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平台,要把发展县域经济和推进通道城镇化摆在突出位置,根据城镇的功能定位、产业重点和现有基础,发展培育一批功能定位准确、产业重点清晰的城镇群和城镇带,稳步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实现县域经济的发展壮大和乡镇经济的扩张崛起。(一)东部新型工业区依托黔桂铁路、寨任-金宜-宜柳高等级公路,构建东起柳州市西北至贵州省的黔桂走廊城镇主发展带。以河池市为市级中心城市,宜州、天峨为市次级中心城市,南丹为县域中心城镇,培育一批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河池市要努力发展成为南贵昆经济圈、桂西北中心城市之一;成为中国华南水电能源基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基地和以现代工业、商贸为主的新兴的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和西南出海通道现代化城市。城市中心城区建设规划控制面积为120平方公里,201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25万人;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4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40万人。依据“东西延伸、中间改造”的城市建设思路,近期重点抓好城东、城西新进城大道和北环路、城东汽车站、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金城江第五水厂、城区给水管网改造、金城江污水处理厂、德胜生活垃圾处理厂、管道煤气、河池民族公园、河池市生态森林公园、东仁乐园、华隆假日城堡等一批旧城改造和小区建设重点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远期加快城东新区和城西新区的开发建设。宜州市以建设成为经济实力雄厚、文化底蕴深厚、商贸发达的工业贸易旅游城市为目标,加快发展以现代工业、高效农业、旅游为主体的县域经济,加快化工、铝制品、制糖、民族风情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中山大道市政工程、城区防洪工程、龙江三桥、江滨路改造、汽车总站大楼、城区管网改造、城区污水处理厂、宜古公路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南丹县以建设广西有色金属工业城市为目标,加快发展以矿产为为主体的县域经济,加快有色金属采选、精深加工和高新技术材料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县城供水管网、旧城改造、城东区立交桥、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天峨县以建设国家重要的水电基地及桂西北山水园林旅游城市为目标,加快发展以水电和旅游为主体的县域经济,加快水电生产及销售、龙滩库区风光及生态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红水河二桥、县城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等城建项目的建设。罗城县以建设“中国野生毛葡萄之乡”为目标,加快发展以葡萄酒业和制糖业、桑蚕加工为支柱的县域经济,加快建设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城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技改工程和旧城改造。环江县以建设独具毛南民族风情的城市为目标,加快发展以矿业、旅游和特色种养殖业生产加工为主体的县域经济,加快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九万山生态药谷基地、香猪香牛生产加工、林产加工和毛南风情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县城给水系统扩(改)建工程、城区道路改造、城北排水系统工程、城区排污管道工程、民族风情园、民族文化广场等项目的建设和改造。高起点规划建设德胜、怀远、河池、六甲、车河、大厂、六寨、九圩、洛阳、四把等一批以工业加工、农副产品批发、物流商贸、有色金属和化工工业为主的中小型城镇,建成特色鲜明、乡村文化气氛浓厚的大通道小明珠。(二)中部城郊经济区依托水南高等级公路,积极发展以都安、大化县域中心城市为主的次级城镇发展带。都安和大化两县要主动接受首府南宁的经济辐射,大力发展城郊服务型经济,争取成为南宁的卫星城市,融入南宁经济圈。大化县以建设成为中部副中心城市为目标,打造以水电、矿产、旅游和特色种养殖业为特色的县域经济,加快铝电结合、库区及喀斯特特色旅游、红水河水产养殖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县城道路改造、城区供水扩建工程、县城防洪护岸工程、大化港口、城南客货综合服务站、大化奇石公园、时代花园广场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建设和改造。都安县以建设成为广西农用车生产基地和南宁的城郊服务区为目标,打造以机械加工和山区特色资源为主导的县域经济,加快农用车生产、葡萄酒业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城防洪排涝工程、城区供水管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文化体育中心广场、翠屏森林公园和旧城改造等项目。重点抓好地苏乡私营经济型城镇、高岭镇综合型城镇、大兴乡第三产业型城镇、岩滩镇水电、奇石特色产业型城镇和七百弄乡旅游型城镇等一批小城镇的建设,加快推进中部经济区的城镇化进程。(三)西部特色产业经济区抓住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历史性机遇,依托河池、百色两个自治区确定的中心城市带动,建设形成东巴凤三县县域中小城市合围而成的次级城镇群,发展特色经济,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东兰县以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城和板栗城为目标,大力发展以中草药和板栗生产生加工为支柱的县域经济,加快中草药批发市场、中医院、中医药研究所等项目的建设,扩大板栗种植面积,大力发展板栗深加工。完善现代医药产业体系。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城区道路硬化、旧城区改造、县城垃圾处理场、供水管网改造、水源污染处理工程、城区防洪排涝工程、中心广场等城建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巴马县以建设世界长寿旅游城为目标,大力发展以长寿产品、矿产、特色种养殖业及产品加工为重点的县域经济,加快长寿食品生产、长寿观光旅游、结晶硅生产、油茶香猪种养殖及深加工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旧城改造、文化广场、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等重点城建项目的建设。凤山县以建设生态产业城为目标,大力发展以种养殖业及产品加工工业和特色旅游为主导的县域经济,加快八角深加工、洞穴探险旅游等产业项目的建设。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完成城区供水工程、旧城区道路改造、新城区道路建设、城区桥梁建设、人民礼堂及中心广场、环城二级路、垃圾处理场、城区绿化、烈士公园、县城防洪排涝工程等重点城镇项目的建设和改造。重点抓好东兰镇综合型城镇、隘洞乡专业贸易型城镇和武篆镇旅游型城镇建设。六、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撑通道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构建“系统化、网络化、现代化”的水、陆、空相连接、区内外相连通的立体交通和通信网络为发展目标,着力抓好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交通公路重点实施“通达、联网、通乡”三大工程,建设形成以大通道为主骨架,县二级公路为主干线,乡(镇)、村为节点,纵横交错、四通八达、高效运转、快速便捷的公路交通网络。重点抓好水任经都安至南宁高等级公路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的规划,提升改建西南出海大通道成都至湛江的新寨至河池段、河池至宜州段和水任至都安段为高速公路;配合抓好国家重点工程汕头--昆明高速公路过境路段的建设;建设河池-洛阳-东兴-融水-融安-三江-桂林二级公路,形成区域连通、内延外连、城乡畅通的广西外环二级公路;建设和改造五圩-九圩-东兰-巴马-田阳、环江-大沙坡、都安-大化-平果、宜州-忻城、罗城-融水、罗城-六塘、保平-车河、龙滩-东兰-都阳-大化二级路,岩滩-巴马-凤山-天峨、东兰-天峨-罗甸、六寨-中堡-三堡、凤山-凌云等一批贯穿市内外的干线公路;实施乡乡通油路工程和通村四级路工程,完善交通网络功能和结构。到2010年,经济区干线公路主骨架网络基本形成,乡镇油路通达率达到100%,行政村等级公路通达率达到90%。铁路抓好包(头)柳(州)黔桂线(河池段)电气化扩能改造工程,彻底解决黔桂铁路(河池段)行车速度慢和运输能力弱的“瓶颈”问题。配合做好(四川)隆百-(广西)百色铁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同时抓好地方铁路金城江-上朝、三岔-罗城段的扩能改造建设。港口(码头)建设都安、大化、巴马、东兰、吾隘、天峨等港口及大化电站过船船闸,打造红水河成为上连云贵、下接粤港,通航500吨级的黄金水道。加快整治龙江河、牛毕河等主要河道,充分发挥经济区水运资源优势。民航支线机场按照4c级规划,3c级标准,建设可起降b-737以下c类飞机的河池支线机场。(二)电网结合“西电东送”枢纽工程河池500kv变电站的建设,新建东江、南丹、德铝、巴马、大化、罗城220kv变电站和怀远、宜东、北山、六寨、环江、贡川、九圩、城北110kv变电站,改扩建车河、永丰、东江220kv变电站和雅脉、东兰、长坡、铁板哨、金城江、城西、城东、老街、河氮、水任、宜山、叶茂、德胜、东江、怀远、长岭、锡山、岩滩、成源等一批110kv变电站,调整和完善河池电网。实施城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全面改造城镇电网,提高供电质量。(三)信息通信设施以城域网、政务网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大电讯枢纽、移动通信、数据通信、农话交换、市话交换扩容、传输工程等邮电通信设施建设的投入,抓好固定电话扩容改扩建工程、县乡邮政设施改扩建工程、移动通信网两网(gsm、cdma)扩容改扩建工程、跨市连县(区)光纤传输改扩建工程、窄带数据和宽带多媒体网络改扩建工程、atm+p数据骨干网络改扩建工程、有线电视联网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加快专用网、数据网和通信网“三网合一”建设步伐,构建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公用通信信息网络,把大通道建设成为高速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加快农村邮电网络建设,提高农村邮电传递速度。(四)农田水利设施提高城乡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建设河池、宜州、大化、罗城、环江、天峨、南丹城区防洪排涝工程,除险加固龙潭、那马、皮带、六汉等20余座病危水库,加大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小型水利治旱工程、灌溉渠道水毁修复及防治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建设市农科所、宜州、凤山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到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全面节约、综合治理。七、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扶贫攻坚与小康建设以增加群众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标,按照三分之一劳务输出发展打工经济、三分之一易地移民安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三分之一原籍留守搞农业综合开发的“三个三分之一”工作思路,抓好经济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一)积极发展产业化扶贫,稳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实施环江、罗城运用世行与英国政府混合贷款综合扶贫开发项目和都阳山脉区域亚行贷款综合扶贫开发项目,培育发展农产品龙头企业,加快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产业化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到2010年,全面解决经济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稳定解决温饱人口达90%以上。(二)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抓好东巴凤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环江毛南特少少数民族区域发展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库区移民点基础设施项目和省际乡村断头路项目的建设,改善农村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人畜饮水、基本农田等基础设施条件,打好发展的基础。到2010年,贫困村通四级以上公路的比例达到70%以上,20户以上的自然屯通村级道路比例提高到90%;在全面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基础上,饮上安全卫生水农户的比例达到70%以上,农户用电率提高到90%以上;贫困村人均拥有高产稳产基本农田达到0.5亩以上。(三)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实现贫困村屯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退耕还林建设、大石山区石漠化治理、农村小流域治理,加快沼气池的建设和管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到“十五”期末,建成农村沼气池12万座,农村农户使用沼气率达75%以上。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工程和“普九”危房整治工程,普遍提高贫困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以河池职业学院和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为平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开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农村劳动者掌握1至3门以上专业实用技术。坚持不懈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贫困村医疗卫生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四)推进通道小康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丰富小康建设内涵积极推广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丘英屯、凤山县林峒乡久隆村巴腊屯、都安县地苏乡大定村和丹阳村的先进经验,通过抓好小康文明示范村与903个贫困村的建设,以“两头”促“中间”,带动全市的小康生态文明村屯建设和发展。八、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社会事业发展(一)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巩固发展基础教育,加大“普九”力度,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到2005年,全市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3%,“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0年“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95%左右。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规模,提升普通高中办学的整体水平,加快推进经自治区立项的8所示范性高中建设,力争全部通过评估,2005年,经济区每万人口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要达到140人以上,2010年达到165人以上,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稳步发展高等教育,加快建设河池学院。积极发展远程教育,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到2010年,经济区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和学校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十五”期末,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到40%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中学教师达到70%以上。(二)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加强农业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大面积推广高产、优质、高效农产品,争取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引进和研究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伴生矿金属开发和回收利用新技术,综合开发利用尾矿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加快高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完善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吸引和聘用区内外、海外高级人才到河池参与开发建设。与区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外商到我市设立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基地。(三)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加快建设河池市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病房大楼和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利用国债资金在三年内完成一批市、县疾控中心、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和卫生监督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到2005年经济区每千人口拥有病床达到1.9张。积极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在三年之内完成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医疗设备的填平补齐工作;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工作,到2010年普遍建立起达到中央、自治区要求的新型合作制度,甲级卫生室的覆盖率达75%以上,有50%以上的乡村实现一体化管理。提高卫生工作者素质和农村群众的健康意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卫技人员的培训和农村群众的宣传。到2005年,乡镇卫生院50-90%的卫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农民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0%以上。(四)大力发展文化、广播电视和体育事业积极开展群众性、民族性、区域性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生活。建设河池市民族图书馆、河池民族公园和市县文化广场,改扩建一批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筹建独具风格的罗城仫佬族博物馆、南丹白裤瑶民族生态博物馆、巴马县长寿博物馆、东兰县革命博物馆和大化红水河奇石馆,启动红水河铜鼓文化保护工程项目。完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河池市广电大楼,抓好屯屯通广播电视工程、广播电视光纤联网工程和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工程。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建设河池市体育综合训练馆及县级体育馆、运动场地,办好一年一度的铜鼓山歌艺术节和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和市县体育运动会等活动。九、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大通道沿线退耕还林和珠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十五”期间,经济区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4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14%;石漠化治理土地面积达10万公顷,石漠化治理率达到20%。到2010年,完成600万亩石山封山育林和80万亩坡耕地退耕还林工程。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实施龙江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工程,全面完成刁江二期、三期治理工程和大化、东兰、天峨红水河库区生态恢复及堤岸整治工程,建设河池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05年,经济区内主要流域水质均达国家地表水类ⅲ标准。推进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德胜生活垃圾处理厂及垃圾转运系统,启动罗城、东兰等县垃圾处理项目,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加大城市废气排放治理,到2010年,主要县(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ⅱ类标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广“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十五”期末,建成农村沼气池12万座,农村沼气入户率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60%以上,粪便资源化率达到65%以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抓好环江北山、平世矿区和罗城坡银山铁矿区的矿山生态恢复试点工作,到2005年,主要矿区生态恢复重建率达到25%-30%以上。龙滩电站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与生态恢复工程同时进行,工程竣工,生态、植被恢复率达到90%以上。抓好大通道可视范围内开山炸石、烧窑、葬坟、烧山、砍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十五”期间,人均耕地面积稳定在0.06公顷以上。依法依规推行建筑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建设预拌混凝工厂和水泥建筑制块厂,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综合素质,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85%以上。十、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连片创建、联动发展、整合力量、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巩固成果、充实内容、完善机制、提高水平”的要求,大力创建“河池跨省区文明大通道”,拓宽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新途径,辐射带动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一)加快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剧场、文化广场、体育运动场、青少年活动中心。到2007年,示范带内的乡镇全面实现有一个广播电视站、一个宣传文化站、一个图书馆、一个电影院、一个科技培训中心、一条宣传长廊、一个运动场和一支业余文艺演出队的“八个一”目标;行政村全面实现有一个广播电视接收站、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宣传栏和一个运动场的“四个一”目标;自然屯全面实现有一个文化室(或宣传文化中心户)、一个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室、一个宣传栏(或篮球场)、一个运动场、一条硬化道路的“五个一”目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实现有一个学习园地、一个文化活动场所、一个宣传栏和一个大通道支农联系点的“四个一”目标。(二)健全宣传文化队伍进一步充实和健全宣传文化队伍。到2007年,示范带范围内的乡镇达到有一支新闻报道队伍,一支宣传文化站管理队伍,一支图书管理员队伍,一支电影放映与映前宣传队伍,一支胜任农业科技、党员教育、文化教育的师资队伍,一支宣传长廊管理与宣传队伍和一支业余文艺宣传队伍的“七个一”目标;行政村达到有一名电视接收监视与管理员、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名负责宣传栏出版的宣传员、一名文体活动组织员的“四个一”目标;自然屯达到有一个文体活动小组和一名宣传员的“两个一”目标;东部新型工业区的南丹六寨至宜州庆远镇200公里公路沿线全面实现一百个文明示范村、一千个文明示范户,一百个农民业余文艺宣传队、一年演出一千场,一百个农村放映队、一年放映一千场科技、文化、法律等专场电影的“三百千工程”建设目标。(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快建设一批全国、全区和全市的文明城市(县城)、乡镇、村(屯)、单位和行业。到2006年,示范带范围内有1-2个县(市)、区获国家级文明城市称号,有4-6个县(市)、区获自治区级文明城市称号,其余县(市)、区全部获市级文明城市称号;示范带范围内所有乡镇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文明乡镇标准,其中有70%以上达到市级文明乡镇标准,25%以上达到自治区级文明乡镇标准,5%以上达到国家级文明乡镇标准;示范带范围内90%以上村(屯)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文明村(屯)标准,其中65%以上达到市级文明村(屯)标准,20%以上达到自治区级文明村(屯)标准,5%以上达到国家级文明村(屯)标准;市本级和11个县(市)、区以及示范带内所有乡镇所在地的小区(庭院)80%以上达到县(市)、区级文明小区(庭院)标准,其中有60%以上达到市级文明小区(庭院)标准,20%以上达到自治区级文明小区(庭院)标准;市本级和11个县(市)、区以及示范带范围内所有乡镇直属单位90%以上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文明单位标准,其中50%以上达到市级文明单位标准,20-30%达到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标准,5-10%达到国家级文明单位标准;市属和11个县(市)、区的公安、邮电、工商、建设、交通、电力、旅游、卫生、税务、金融、经贸等11个行业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文明窗口行业标准,其中有70%以上达到市级文明窗口行业标准,25%以上达到自治区级文明窗口行业标准,5%以上达到国家级文明窗口行业标准;大通道沿线的六寨至庆远段、水任至都安段建成安全、畅通、优质、文明的示范路。各县(市)、区在公路沿线村屯按照道路硬化、屋舍整齐、色调协调、以人为本、融入自然的要求,统一规划,加快建设和改造,建成科普、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生态内涵丰富的小康文明示范村屯,2005年和2010年通道沿线村屯建设和改造任务分别达到60%和100%。十一、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经济区发展措施全面实施通道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河池发展的方针已定、目标已明,关键在于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通道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加强项目建设,增加经济发展后劲。强化以项目促发展的意识,高度重视项目建设,把广大干部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干劲凝聚到项目建设上来。抓好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前期经费,组织力量,做好项目市场调研、产业分析和科学论证,建立、完善和充实项目储备库。积极培育投资主体,创新多元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主体面向市场获取资金,形成招商引资、争取银行信贷、培育上市公司和民间融资等多种筹融资齐头并进的局面。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激励机制,制定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及奖惩办法,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班子合力抓的局面;坚持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并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富有成效。(二)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继续改善投资环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及《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投资环境和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积极筑巢引凤,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的各项服务工作及项目资料的收编、推介工作。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拿出市场前景好、投入产出率高的项目、企业、资源来吸引外商开发和经营,实现“你发财,我发展”。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加强与自治区招商集团的沟通和联系,采用委托招商、上网招商等多种形式,吸引更多的市外、区外、境外企业到河池来投资发展。采取硬措施治理软环境,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行政执法,坚决堵绝多头重复检查以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一切干扰破坏投资环境的人和事,依法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打破地区间的封锁和市场分割、垄断行为,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解决群众生活问题上,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执法体系,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立信用制度,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提高商业道德水平,增强信用观念。(四)做好人才的培育和引导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加快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既要注意引进一些急需的高档次的人才,更要重视培养、使用本地人才。用政策吸引人才,用事业留住人才,用发展回报人才,实现人才与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解除引进人材的后顾之忧;建立完善的评价用人机制,建立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技术创新;加快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人才交流、引进和培训;扎实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才素质。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三章信贷、保险和物价第四章劳动人事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速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三条高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确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开发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区所在市计委按基建计划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下达。第四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的预测和论证结果以及审批的实际情况,切实编制好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包括对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设计、公用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热力等各种工程管线作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定经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等单位,按规划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计划(一般为3年或5年),采取统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拨土地的地方法,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视开发项目的落实情况逐个划拨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开发区内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论证工作。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市建委批准优先安排施工,并报自治区建委备案。第三章信贷、保险和物价第六条银行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额的比数可宽限到10-20%。第八条银行可给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第九条有关专业银行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第十条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开发区可适时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可在开发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可利用赔偿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投资和贷款。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自行定价。第四章劳动人事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去现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去现职报告后2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由原所在单位当地的人事部门责成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因调动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有关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辞去现职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管理。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此条规定。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原所在单位应予准许。在停薪留职期间,科技人员的原住房及家属的工作应维持原状不变。原享受的工资、福利由高新技术企业负责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和管理费。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资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兼职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记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离退休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离退休人员应享受的离休费、退休费、福利、住房及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提供解决。在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报酬归离退休人员本人,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主动纳税。离退休人员在开发工作期间的正常公费医疗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因意外工伤事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单位人员对待,妥善处理。第十七条外地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主同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在市办理临时户口。对确有实绩或特殊需要,可以办理市正式户口(包括按政策规定的直系亲属的户口),人事、人口机械增长控制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国家重点定向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招聘上述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开发区办公室成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注重科技人员的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的要求,开发区内专业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专项下达。第二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可面向社会招收工人,招工手续由企业与市劳动局共同负责办理。在职工人调动,可由企业按职工调动规定自行办理。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及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工作,对他们可以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在开发区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程度高、各项健全的,包括养老待业、医疗和工伤方面的社会保险体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关于建设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
- 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为落实中央这一战略部署,优化我区信息产业结构,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不断壮大我区信息产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决定组织推进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工作。具体意见如下:一、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较大、科研开发能力较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相对完善的地区。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抓住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家优先发展信息产业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规模扩张与产业升级并重,引导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发挥区域经济的聚集、辐射和带动效应,优化投资环境,整合优势资源,发展规模经济,提升核心竞争力。三、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总体目标:充分发挥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实现产业向技术水平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经济效益更佳的层次转移。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电子信息产业较发达的省区。近期目标:在我区建设若干个产业规模大、布局相对集中、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综合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原则:鼓励地方以有实力的企业为核心建设产业基地,或者在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且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产业基地。四、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一)电子信息产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二)拥有电子信息产业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元器件企业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三)产品技术先进,人才优势明显,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五)地方政府重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五、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四年对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六、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产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七、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将根据本意见制定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跟踪管理及考核办法,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后,由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组织认定基地内1-2家骨干企业为广西电子信息产业基地重点企业,并予以授牌。八、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对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尤其是重点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化示范工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及相关专项上给予重点支持;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也应对基地内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九、自治区信息产业局在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对外合作、吸引人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产业基地予以指导和支持。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各制糖企业:根据国家四部委23号令、《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来政办发[2003]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甘蔗生产和加工是区域性、季节性、产业关联性和计划性很强的一种特殊产业。蔗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蔗农和制糖企业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市蔗糖业这一支柱和优势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蔗区稳定,确保糖料价格和收购合同的严格贯彻执行,坚决打击违反国家政策和合同的糖料出售收购和运输的违法行为是维护蔗农和制糖企业乃至社会稳定、促进糖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对蔗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蔗区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蔗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按合同和国家政策出售、收购和运输原料蔗的非法行为,确保蔗区砍、运、榨和蔗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蔗价管理,确保蔗农利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区糖料蔗收购价格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我市糖料蔗收购价继续实行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办法,即每吨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3500元对应甘蔗收购价230元/吨,普通品种甘蔗收购价保底价不低于230元/吨。二次结算按每吨白砂糖销售价提高100元,甘蔗收购价每吨增加5元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的8月份。各制糖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兑付蔗农的糖料蔗价款。严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与糖料蔗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糖料蔗价格管理,开展糖价监测、完善蔗糖价格管理机制,依法查处糖料蔗价格违法行为。三、加强综合执法,维护蔗区秩序榨季蔗区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抓紧抓好。各县(市、区)要建立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组织强有力的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抓好蔗区管理,维护蔗区正常砍运榨秩序。兴宾区榨季生产指挥部由兴宾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蔗区各乡(镇)特别是处于重点路口的乡(镇)、村委要充分发挥作用,抽调人员参加执法工作,加强蔗区执法管理,确保本乡(镇)甘蔗不违反合同出售和外流。执法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心,坚决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对参加执法工作的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并进行造册登记。市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要从市有关部门和糖厂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强对各县(市、区)蔗糖生产和蔗区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进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蔗区稳定。参加综合执法队和督查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和督查工作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价格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四部委23号令、《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蔗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强化制糖企业自律全市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要签订原料蔗收购自律公约,保证不抬价收购或变相提价收购原料蔗,不跨蔗区收购别的糖厂的原料蔗。每家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要交纳原料蔗收购自律保证金100万元,并在新榨季开榨前10天将自律保证金分两部分(各50万元)分别交到市糖办和县糖办(局)。榨季期间,对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交保证金全部上缴县(市、区)财政;对严格遵守自律公约的企业,在榨季结束后如数退还保证金。五、严格合同管理各制糖企业要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的糖料蔗区内与蔗农或者蔗农委托的当地村民委和农民合作组织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要积极配合制糖企业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落实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糖料蔗收购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规范、依法履行。对于违反合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损失。六、严禁开设土榨严禁在全市机糖蔗区内开设土榨,一经发现,由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没收土榨设备,按规定进行处罚。七、加强运蔗车辆管理严禁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和报废车辆参加运蔗。各制糖企业要全部使用牌证齐全、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运蔗。由制糖企业与运蔗司机签订运蔗自律合同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运蔗司机要向制糖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严格执行一车一证制,未经县(市、区)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同意,所有参加运蔗的车辆不得跨蔗区运输原料蔗。违反规定跨蔗区运输原料蔗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扣押车辆,并没收运蔗司机的保证金。八、热情服务,及时解决砍运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糖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态度和工作条件,热情为蔗农服务,及时解决砍、运、榨过程中蔗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兑现蔗款,杜绝“打白条”和压级压价等坑农现象。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蔗糖业标准化进程,制定好“砍、运、榨、种、管”标准,并认真贯彻实施。九、做好蔗区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蔗区管理政策宣传,利用政府公告、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蔗区管理政策。乡(镇)、村要书写标语,组织运蔗司机和蔗区群众进行学习,务必使蔗区管理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十、做好平衡收榨工作在榨季,各县(市、区)要确保总体上平衡收榨,收榨时间一般不超过4月上旬。各县(市、区)内的制糖企业之间预计收榨时间相差超过20天以上的,原料蔗不足的制糖企业可向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同意后,由调出原料蔗的企业与调入原料蔗的企业协商,有偿调拨原料蔗。需要跨县(市、区)调运原料蔗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落实蔗区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全市制糖企业(含廖平糖厂)按进厂原料蔗总数,从每吨甘蔗提取最多不超过1.0元的费用,作为蔗区管理、维护和执法工作经费,用于执法队和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的工作经费。提取的经费与进厂原料蔗总量挂钩,进厂原料蔗达到估产数90%以上的,企业如数付给,达不到的按比例扣减,超过估产数部份的,加倍奖励。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确定。原从每吨进厂原料蔗提取2.5元/吨给乡(镇)、村屯的甘蔗生产劳务费继续实行,但改为以奖代拨,与进厂原料蔗总数挂钩,进厂原料蔗达到估产数80%的,企业按1.5元/吨付给,达到80-90%的,按2.0元/吨付给,达90%以上的,按2.5元/吨付给,超出估产数部分的加倍奖励,达不到的可按比例扣减。奖励办法由企业制定,并与乡(镇)、村屯签订协议。各县(市、区)与蔗区所在制糖企业要与执法队和乡镇、村民委签订蔗区维护和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合同,进一步明确蔗区维护和综合执法工作经费与进厂原料蔗总量挂钩的具体办法。十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蔗区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民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各县(市、区)、各乡(镇)要成立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蔗区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干扰、破坏社会治安和榨季生产秩序的行为;交警部门要重点整治无牌、无证、无照的报废车辆,禁止“三无”车辆上路运蔗;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加强运蔗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确保蔗区道路运输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参加运蔗的各种农用拖拉机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控工作,依法查处抬价或变相抬价收购原料蔗等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依法打击蔗贩子,依法取缔土榨;税务部门对制糖企业的纳税情况要经常进行稽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糖办、经委等部门要协调好榨季期间砍运榨各项工作;监察、审计、司法和法制办等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乡(镇)和村委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队做好本辖区原料蔗的管理。各部门要在榨季生产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共同促进榨季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三、坚决打击“蔗贩子”,查处机关干部职工参与违规贩运倒卖甘蔗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倒卖贩运甘蔗,既破坏了蔗区的稳定,威胁蔗糖业乃至来宾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侵害了来宾蔗农、企业、政府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查处。公安、工商部门要坚决打击“蔗贩子”。各级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机关干部职工参与倒卖贩运甘蔗违规违纪行为。来宾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我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已经审议批准了我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印发给你们,其他各项具体计划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下达和实施。请按此计划进行安排工作。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也是我区贯彻落实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部署,全力推进“十五”计划实施的关键一年。做好2002年的经济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发展环境看,我区机遇与挑战并存,不利因素与有利条件同在,尽管面临的形势严峻,但总体而言,有利条件仍大于不利因素。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02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努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困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科技,加快结构调整,强化农业基础,全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按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总体要求,在2002年经济计划工作中,要继续贯彻中央扩大内需的方针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坚持加快发展的主题,在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经济的较快增长。为此,一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业整体素质。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大力发展服务业。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二要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投资增长和重大项目建设。围绕进一步完善水利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构筑西南出海通道和“西电东送”基地,加快城镇化进程,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围绕优势资源开发和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我区产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抓好一批产业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围绕进一步改善教育、卫生等设施条件,建设一批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重大项目;围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切实加强事关全局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三要发挥比较优势,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促进五大经济区发展主导产业,加快中心城市发展,支持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四要适应入世新形势,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五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应付工作,加强和改进外经、外贸工作,努力促进外贸出口和扩大利用外资。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控制人口增长。六要切实转变作风,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狠抓工作的落实。各地市、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围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奋斗目标,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抓住机遇,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完成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一日关于我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2002年是贯彻落实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全力推进“十五”计划实施的关键一年,做好2002年的工作,意义重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2年我区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经自治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2002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控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财政收入增长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5%,出口力争有所增长,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在计划安排和具体工作中,必须扎扎实实地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产业竞争力在新形势下,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必须着力提高产业竞争力。要通过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区产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结构。适应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格局的新变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2002年的计划安排和计划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品质品种结构和农业区域布局,建立优良品种繁育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展开,努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重点考虑五个方面:一是扶持种子工程建设。重点安排特色农作物、畜牧、水产等12个动植物原种场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促进良好的引进、培育和繁殖推广,加快品种改良进程。二是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培育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带。重点扶持高产高糖甘蔗、良种蔬菜、名特优水果、速生丰产林、奶牛、海水养殖和远洋捕捞等优势产业和产品加快发展。新建速生丰产林基地220万亩,发展改良型奶水牛2万头,更新改造果园150万亩,新建和改造一批现代远洋捕捞渔船。三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选择50个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增强带动和辐射能力,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继续抓好南宁、贺州、右江河谷等十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业服务体系。重点支持科技、信息、市场、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检疫体系建设,配套和完善建设100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20个大中型农产品市场建立信息互联网络,制定和推行50个农产品标准体系,在南宁建立农产品安全质量监测中心,加快并扩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五是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西江流域防洪体系和一批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抓紧建设已开工的防洪堤、海堤、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主要灌区治旱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和一批节水灌溉、渠道硬化、人畜饮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新建和改造加固防洪堤81公里,建成标准海堤20公里,加固病险水库500座,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0平方公里,防渗灌溉渠道1000公里,解决农村62万人的饮水困难,建成沼气池30万座。实施新的扶贫开发规划,加大扶贫资金投入,通过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基本农田10万亩,新建和改造乡村道路1000公里。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扶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工业整体素质。围绕提高工业素质和竞争力,壮大工业经济总量,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突出抓好技术改造,把传统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牌产品做大做强。制糖工业要以规模制糖、降低成本和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为中心进行技改扩建;有色金属要以发展优质高档产品和开发新材料为重点加大深加工力度;汽车机械工业要以技术创新为手段,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扩大市场占有率;水泥行业要着重调整布局,采用新型干法节能技术改造骨干水泥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初步考虑,全区规模以上技术改造投资100亿元,安排重点技改项目61项。二是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培育新的工业增长点。加快平果铝的发展,尽快把平果铝做大做强;组建林纸集团,促进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加快发展百色、河池、贺州优质烟叶生产,扩大南宁、柳州卷烟厂名优产品的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特色食品和现代中药。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孵化功能。支持沿海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临海工业的发展。三是提高工业企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在重点行业和企业,全面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在重点行业和企业,全面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和管理,加快信息化促进工业化步伐。四是推进体制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优势行业组建一批企业集团,推动一批企业上市。坚持国有企业抓改革,集体企业抓改制,个体私营企业抓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较快增长。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大力发展服务业。面对入世给我区服务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2002年突出抓好四个重点:一是依托大通道,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抓紧编制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将信息、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以及包装、零售等物流活动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创造条件把现代物流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国有大型物流企业改组改造和机制转换,培植流通企业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西南出海通道海陆空运输和口岸等综合优势,在沿海和各中心城市加快仓储、商品流通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辐射力强的物流园区;加强与国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重点推进南宁沃尔玛大型零售超市项目,发展连锁店、专卖店、配送中心、物流基地等一批现代物流新业态。二是加快培育市场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全区或全国的有色金属、食糖、海产品、水果、蔬菜、中成药等大型批发市场。加快培育劳动力、技术、资本等要素市场。三是大力发展新兴服务业。重点培育发展会计、审计、律师、公证仲裁、计量和质检、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市场中介组织,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会展、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新兴服务业。四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把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生态建设与旅游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旅游开发布局,搞好旅游线路体系建设,推出旅游精品,加大促销,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抓好阳朔遇龙河至兴坪景区、大新德天瀑布、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北海冠岭旅游度假区等一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加快乐业大石围等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广西互联网二期工程、广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分配网工程、南宁信息工程、桂林电子信息城建设工程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等五大信息工程;建设无线宽带互联网、广西信息扶贫、工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卫星多媒体应用平台、电子政务、智能化小区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七大信息化项目;开展电子商务、城市信息化和三网融合三项试点。重点在企业技术公共平台、现代中药、生物技术、机电一体化和新材料等方面,推进一批信息技术项目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建设,抓好自治区电子政务和南宁、柳州、桂林3个信息化试点城市的信息服务项目建设,在41个县(市)实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程”,不断提高我区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二、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投资增长和重大项目建设我区目前的产业结构状况和经济发展阶段,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2002年,要抓住国家继续发行国债、增加西部开发投入的有利时机,努力扩大投资规模,在加快已开工项目建设的同时,抓好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财政增收打下好的基础。要努力实现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0亿元的目标,在具体的项目安排和工作引导上,主要考虑了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和社会公益三项重大项目,同时,着眼于增强发展后劲,安排了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水利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构筑西南出海通道和“西电东送”基地,加快城镇化进程,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水利方面,重点抓好西江流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续建百色水利枢纽、梧州河东和柳州防洪堤、南流江整治和沿海海堤等项目,新开工南宁江北中堤、贵港鲤鱼江左堤和藤县等一批重点县城区防洪堤等项目;抓紧桂中治旱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和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洋溪、老口等防洪控制性工程前期工作。生态方面,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珠江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等七个生态工程,完成造林330万亩,其中在63个县退耕还林120万亩。交通方面,公路建设重点是国道主干线和省际干线,续建六景至兴业、南宁至坛洛、南宁至水任高等级公路,新开工南宁至友谊关、百色至罗村口、桂林和柳州绕城线高速公路,争取分段开工桂林至梧州高速公路。加快区内路网建设,建成730公里边境公路,加快滨海公路和县县通二级公路建设。港口建设重点是续建防城港11号泊位、钦州港二期和3万吨级航道,新开工防城港12号泊位和5万吨级进港航道。继续加快北海航站楼等项目建设。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洛湛铁路的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开展合浦至河唇铁路以及支线机场的前期工作。通信方面,加快传输网改造、宽带接入网等项目建设。能源方面,加快续建龙滩水电站,新开工平班和恶滩水电站,争取开工长洲水利枢纽和若干个大中型水电站。积极做好大藤峡、桥巩、瓦村、红花和岩滩、大化扩化等水电项目前期工作。为优化布局,解决水火电调剂,新开工田东电厂和合山电厂改扩建工程,加大北海电厂和钦州电厂前期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开工。加快“西电东送”电网和广西主电网建设,全面完成10个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在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启动并完成总投资40.26亿元、涉及85个县(市、区)的二期工程,使全区农网改造覆盖面达到86%以上。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突出抓好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的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包括南宁快速环道、朝阳溪综合整治工程,柳州内环路,桂林漓江环境综合治理和漓江补水工程,梧州河西路网改造,北海管道燃气工程以及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和河池地区的宜州市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等。抓紧建设贺州地区龟石水库供水、凭祥南区至友谊关区边境供水和鹿寨、平南等一批县城供水、道路等项目。全区新增城市道路800公里、日供水能力40万吨。围绕优势资源开发和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我区产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抓好一批产业开发重大项目建设。产业项目开发应由业主和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主要在政策上引导,并根据条件予以扶持。2002年主要提出以下项目:农业方面,重点续建十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项目;新开工水牛奶业综合开发、林浆纸产业化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远洋捕捞等项目。工业方面,有色金属行业重点是加快续建平果铝氧化铝二期工程,以及柳州华锡集团锌铟生产线等项目;机械行业重点是新开工柳州上汽五菱与美国通用合作等项目;制糖行业重点开工建设贵糖、南糖、凤糖集团规模制糖和综合利用项目;冶金行业重点抓紧建设柳钢结构调整项目;烟草行业重点是加快柳州和南宁烟厂技改;食品工业重点抓好黑五类集团食品深加工等项目;建材工业重点是开水鱼峰水泥公司干法水泥熟料项目和红水河水泥公司技改扩建工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开工建设北海银河片式电阻、桂林斯壮微电子公司片式晶体管等项目。围绕进一步改善教育、卫生等设施条件,建设一批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重大项目。教育,重点是续建广西大学“211”二期工程、全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新开工广西大学综合实验楼等项目。卫生,重点是续建区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等项目,新开工自治区医疗保健中心、地市中心血站和一批乡镇中心卫生院等项目,加快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前期工作。体育,重点是建设自治区“十运会”场馆等项目。此外,还要开工建设广西南宁文化艺术中心等一批文化、广电、计生项目,抓紧广西历史博物馆、南宁体育中心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南宁监狱、自治区女子劳教所、自治区检察院和高级法院综合楼等一批公检法司及全区农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全部竣工使用。围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切实加强事关全局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十五”计划后三年实施的重大项目,2002年要全面开展前期工作。同时,着眼长远发展,发挥比较优势,加大西南出海通道交通体系、红水河流域综合开发、糖业、奶水牛产业化生产基地、名优新蔬菜水果特种农产品生产加工、铝工业基地、大型林浆纸一体化生产基地、海洋产业、中医药产业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超前开展沿海石化工业基地等战略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今年的投资和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艰巨,需要上下共同努力,采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积极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落实项目建设业主。改变目前我区投资增长过多依赖政府推动的状况,充分发挥企业投资主体作用。二是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管好用好政府性投资;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努力增加银行贷款;抓住入世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营造良好环境,激活社会投资。三是加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四是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解决好征地、拆迁、移民、设计、招投标等问题。特别对300个结转国债项目要加强组织协调,力争今年底全部竣工投产。五是加强对政府出资和主导实施项目的检查和稽查。三、发挥比较优势,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推进区域经济战略的实施,发展特色经济,是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围绕促进各经济区主导产业的形成,大力发展中心城市和县域经济,2002年的计划工作,从产业发展、投资安排、项目布局和政策引导等方面,都加大了扶持力度。一是促进五大经济区发展主导产业。根据各经济区的比较优势、现有的产业经济和项目工作基础,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结合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在年度计划中,统筹兼顾,各有侧重,东西南北中各经济区都安排开工建设一些大的项目,支持各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特色经济格局的形成。二是加快中心城市发展。支持中心城市和地区所在地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重点安排一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和污水处理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为促进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城市经济,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创造好的条件。三是支持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这对于实现2002年和“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增加农民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2002年安排一批农村水利、县县通二级路工程、乡村道路、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二期工程、农业科技、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以及改善乡村基层政权设施条件等项目建设;依托比较优势,因地制宜,通过加大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持发展具有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县域产业特色化;加快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和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工程建设,带动其他小城镇发展,鼓励各类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增强小城镇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落实政策,营造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于农业和优秀资源开发、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和流通、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四、适应入世新形势,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入世后,我区对外开放面临着新的形势,我们要积极应对这种变化,加强和改进外经外贸工作,努力开创利用外资和出口新局面。努力扩大利用外资。针对我区当前利用外资的薄弱环节,拓展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一是努力扩大直接利用外资规模。以现有产业、基础设施和优势资源开发为重点领域,扎扎实实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外资开发一些大的项目。积极吸引国外跨国公司参与我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改造,通过与国外及区外大公司嫁接和境外上市融资等方式,促进一批优势企业利用外资;吸引外资参与处置我区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推进一批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在电厂、港口、供水、公路、桥梁等领域,选择一批条件好、前期工作落实的项目进行资产权益转让,开拓我区利用存量资产置换增量资金的新路子。二是利用国家提高对西部地区国外优惠贷款安排比例和给予项目相应配套资金的政策,积极争取优惠贷款。重点支持交通、教育和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一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三是充分发挥沿海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吸引外资的载体和前沿带动作用。积极吸引东部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和港澳台产业转入我区,培育新的利用外资增长点。四是积极地、有选择地吸引外省尤其是东部省市的企业到我区投资开发,进一步加强与西南省市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南贵昆经济区建设。五是切实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进一步改进外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推进一条龙审批、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清减行政性收费,为外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千方百计促进外资出口。一是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传统优势产品、机电和高新科技产品的出口。二是大力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努力巩固我区以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市场的出口份额,大力拓展东盟、拉美、非洲、俄罗斯等新兴出口市场。三是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外贸经营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口企业集团,与外商企业联建外贸出口跨国公司,扩大出口规模。四是用好国家的有关政策,增强外贸企业的出口能力。五是努力提高加工贸易比重,同时,从政策、进出口指标、口岸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边境贸易加快发展。六是加强进口管理,组织好我区结构调整所需的关键技术装备和原材料进口。大力支持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到东南亚和其他国家投资办厂,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带动我区产品、技术设备、原材料和服务出口。五、努力改善人民生活,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突出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继续把扩大消费与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促进消费增长。一是把增加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支持和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拓展就业渠道。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中再就业困难的低收入者实施就业援助。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努力增加城镇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的收入,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二是推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构筑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继续搞好“两个确保”,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加快发展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拓宽消费领域。培育和引导汽车、住房、电脑、旅游等新的消费热点。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扩大信贷消费。抓紧清理和取消抑制消费的政策,为扩大消费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教育事业,实施人才战略。继续推进“两基”进程,调整基础教育布局,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二期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续建工程,改造和新建校舍75万平方米;进一步推动区域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重组,扶持建设3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中。加强高等教育资源整合,不断完善高校基础设施,新建高校教学基础设施35万平方米。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调整专业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支持和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办学。大力发展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新建400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防疫和妇保机构以及16个贫困县县医院。构建综合性疾病控制与保健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区属重点医疗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一批地市县尤其是边境和贫困地区文化和广播电视设施项目,进一步扩大全区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体育产业化步伐。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控制人口增长。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和江河污染治理,加大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的方针,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六、切实转变作风,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现2002年发展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必须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做好具体的、扎扎实实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经济工作的管理水平。认真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自治区最近颁布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是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重大举措,要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要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二是对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要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同时要采取后续监控措施,对涉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三是对继续保留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增强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完成年度的各项目标和任务。2002年要对经济计划工作的重大任务逐个提出专项组织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西江流域防洪体系建设、国家“西电东送”基地建设、西南出海通道建设、优势产业开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二期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建设大会战收尾、社会事业方面的主要项目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要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矛盾和突出问题。加强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引导。要按照“十五”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规划,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针对入世后市场环境和条件的新变化以及对我区主要产业产品的挑战,密切跟踪市场走势,把握趋势,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完善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产业引导政策、重要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引导微观经济活动。发布投资政策、项目建设指导目录,正确引导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抓好涉农及抑制消费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结合2002年一批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继续抓好国债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稽查,加强对重大项目招投标的专项监控和检查。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自觉接受人大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依法行使职能,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学习,把握规律,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和国际通行规则来搞好计划工作。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决策,适时进行调控。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基层,积极为各地发展出主意、拿办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多办实事。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略)
-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迅速推进我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北发[2001]37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二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全权负责管理园区的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第三条放宽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凡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我市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均可入园。二、税费第四条园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在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份,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六条园区内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日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七条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八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中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第九条对在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必须上缴的以外,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条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园区管委会归口代为收缴,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第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上交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管委会统收统支。第十三条实行收费公开制,通过公告及互联网形式定期动态公布《北海市企事业单位应收费用目录》(属国家、自治区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第十四条园区成立收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园区企业减免费用执行情况。三、用地第十五条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兴建厂房及办公、生活设施。第十六条在园区的开发标淮厂房、基础设施、办公场所等项目,免交报建费用。第十七条园区内企业用地价格由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高新技术含量高低等因素确定。报政府批淮后实施。第十八条园区外企业迁入园区兴建工业项目,可与园区管委会等值置换土地,置换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管委会可以利用置换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四、服务第十九条对园区项目建设实行“-站式”服务,特事特办。第二十条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第二十一条管委会通过园区土地滚动开发建立项目孵化基金,并为园区内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提供配套资金。五、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如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比本办法更为优惠,按最优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二○○二年三月四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的选择确定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四章项目的论证评估和执行监督第五章项目的总结验收第六章项目的组织领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实行经济开发项目管理,必须同制订扶贫规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明确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开发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分期分批地解决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第三条按项目投资和管理,是农村经济建设和扶贫工作上的深入改革。通过项目管理把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发展规划具体化,把有限的各项扶贫资金集中起来有选择地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按科学的管理程序投资,提高经济开发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造就新型的管理人才。第四条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重点扶持的办法。四十八个贫困县应把搞好经济开发,发展商品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四十八个贫困县以外的插花贫困地方,原则上由所在县采取多种渠道给予扶持。第二章项目的选择确定第五条项目管理,就是由一个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投资活动的管理。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承贷、承包者。项目按种类划分,主要工程逐个立项;直接承贷的农户,以乡为单位按品种分类,同一个类的为一个项目。第六条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具有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山区县应着重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多种经营。要注意长期、中期、短期项目的合理安排,做到长短结合,相互促进,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注意发展“生态农业”,建立良性农业生态系统。第七条项目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产业。项目开发的基本形式是:以家庭生产为基础,户办、联户办、集体办农场、林场、果场、药场、竹场、养殖场(含牲畜)、园艺场、采矿、小加工、小水电等,建立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有竞争能力的商品生产基地。对能带动千家万户进行经济开发的县办工业、乡镇企业以及直接为贫困地区服务的科研、培训等项目,也要给予大力支持。粮食生产既是解决贫困地区温饱问题,又与发展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十分密切。项目投资要注意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注意发展本地区传统的特产和名优产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技术上给予帮助。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地开展劳务输出。要相应地建立为家庭生产和联户办厂场提供良种、技术、收购、加工、储藏、运输、交通、销售等系列化综合服务中心,以形成配套的商品经济体系。第八条项目选择申报和审批程序。各县对承贷、承包单位和所属乡镇的农户所申报的项目,由县(市)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现行各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属于县(市)审批范围的,由县(市)审批;属于地区审批范围的,报地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属于自治区审批范围的,由地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扶贫办、投资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审批。各县(市)和地区审批的项目,要报自治区扶贫办和投资部门备案。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第九条以开发项目定资金,资金随项目走,经批准的项目才有资金。申请使用扶贫资金的县,要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会议,根据资金的使用要求,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解决群众温饱的开发规划及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申报项目,经批准后才给予资金扶持。第十条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低息贷款,重点用于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建厂矿;中国农业银行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二十三个定点县的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的生产项目,对有利于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乡镇企业,县办小工业也应给予支持;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比较贫困地区的农林牧渔生产,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基础建设,小水电等项目,也可以少量用于中小学校舍的补助投资。对实用技术的培训,贷款的贴息也可给予必要的补助;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引进设备,增加创汇能力的企业。在使用上述几项资金的同时,要积极使用各种正常贷款,包括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以扩大生产投入,增加经营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的资金输入与综合输入配套服务结合起来。在经济开发中,要注意资金与科学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等综合输入,为经济开发提供配套服务。第十二条项目的开发要注意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资金的投放上,可以由经过审查确定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承贷,由他们组织发动千家万户搞开发性生产,负责资金投放和组织还,承担效益责任。把资金、技术、市场、业务指导结合起来,既扶助了贫困地区的群众,又促进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边底息贷款,按贷款跟项目走的原则管理,由项目单位承贷和归还。第十三条扶贫资金一定要用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不能用于救济。投放的原则:一是使用效益好;二是项目选得准;三是参照贫困的程度。对使用资金好、效果显著的县可以多分给资金。反之,要减少扶持资金数额。自治区、地区掌握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调剂使用,用于鼓励对资金用得好的县、乡。今后给各县的“贴息贷款”,“发展资金”的指标,只作为各县制订开发项目的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数。第四章项目的论证评估和执行监督第十四条经过选择确定的有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国家批准的科研设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每个项目要用多种开发办法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优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第十五条各级扶贫办公室和投资部门,组织和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高不高;产品有没有竞争力,技术是否先进;对群众的增收脱贫有什么积极作用;能否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投资和还上贷款;组织实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尔后写出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做到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第十六条批准的项目,由申报部门持批准书到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申请资金。经办投资部门按照各自具体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发现不符合投资条件或危及投资安全的项目,有权拒办投资手续,并报立项审批单位,对审查同意投资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经项目审批单位和投资部门同意而自行改变投资方向,不按原批准计划执行的,投资部门有权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开发规模和难度较大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鼓励、吸收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单位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开展横向联系。这些承包单位可以享受扶贫项目的待遇。第十八条负责项目的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银行、财政等投资部门要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审计,各级扶贫办公室要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五章项目的总结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认真地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提供验收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大的项目的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乡办项目由县扶贫办公室、县投资部门和县业务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县办项目由地区扶贫办公室、地区投资部门和地区业务主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跨地区项目由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投资部门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报项目领导小组。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根据造成原因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第六章项目的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进行,必须有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区、地、县扶贫办公室分别承担区、地、县经济开发领导部门的任务。也是项目开发的领导机构。项目管理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有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应明确指定主管机构并吸收有关部门参加项目办公室,加强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及时偿付本息,以及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开发任务,加强对扶贫办公室的领导,调整充实扶贫办公室的人员,特别要注意充实有经济管理才能的有专业知识的人才,使各级扶贫办公室真正能承担起本地区的经济开发任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要本着“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精神,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第三条开发区所在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和支持,协同做好开发条件和环境的建设,保证开发区的健康发展。第二章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自治区科委),对开发区进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指导。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二)负责核定开发区的区域范围、面积。负责核定开发区高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开发区发展规划、综合性计划和专项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和发展开发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高技术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科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和主持全区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工作;(二)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开发区的相应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五)负责开发区的各项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第六条高新技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与开发区发展有关的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经贸、审计等部门,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派出机构,推动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第八条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由市领导和市科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度开发区的各项具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开发区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组织制定并负责审查和实施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性计划,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四)负责有关开发区内的各项改革方案的审定和组织实施。第九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负责拟定开发区的管理章程,报开发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的具体工作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名称审查及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向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管理费;(四)负责编制、申报和管理开发区内的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以及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五)负责编报开发区的基建计划,组织论证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建项目、投资与基建规模,并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六)组织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工作和科技人才的引进、安置、对外交往业务工作;(七)积极配合有关管部门建立工商、税务、审计、信贷、物资、保险、法律、外贸、专利、技术市场、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计算、测试、会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体系;(八)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开发区的各项改革试点方案;(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办的其它工作。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挂靠在开发区办公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开发总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总经理1至2人。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下设创业中心等若干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开发总公司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一)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开发区“硬环境”建设,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二)筹集财政、信贷、资助等各种资金,进行经批准的火炬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公用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租赁服务业务;(三)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开发区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并使基金不断扩大、增值;(四)在经批准的火炬产业基地内和其它经自治区和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域内,面向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五)开展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开发区建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及其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技术(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广西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自治区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我区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补充、修订并行公布。第十二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其高新技术产品,按成果鉴定、奖励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厅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五)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注册资金大于3万元),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收入的3%以上;(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的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八)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第十四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送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办理税登记和开户手续。由自治区科委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五条自治区高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开发区办公室定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要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报请自治区科委收回其证书,不得再享受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第十六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开发区办公室批准可延长至7年。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开发区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报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十八条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查,报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必须继续承担并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审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开发区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到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开发区办公室报请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自治区科委收回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由当地工商、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开发区内新高技术企业每年按销售额的1-2%,向开发区办公室缴纳管理费,用于开发区管委会自身建设和补充办公室经费不足。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发展和升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和举措。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关系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自治区党委“1234610”农业农村工作思路,以农民增收为中心,积极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与城市的快速发展相比,农村总体发展还有差距: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基础相对落后,农村公共服务和投入明显不足;部分农村居住环境脏乱差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文化生活单调,社会保障滞后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有利于加快以富裕北海、文化北海、生态北海和平安北海为主要内容的和谐北海建设;有利于力争北海在北部湾经济区率先崛起。我们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二、正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总体要求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全部内容,包括了富裕、民主、文明、和谐新农村的方方面面。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绝不能单纯地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搞新村建设。一定要切实把握这个总体要求,注重整体推进。力争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农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风民俗体现新风尚、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村治理健全新机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严格把握好6个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富裕农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第二,必须坚持基础先行,务求实效。从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入手,集中力量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整治,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三,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搞好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互相配套;从试点入手,以农民群众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第四,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充分调动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引导扶持,不搞包办代替。第五,必须坚持综合改革,完善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第六,必须坚持节约资源,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土地等稀缺资源,严格保护耕地,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大力发展循环农业、节约农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重点是:抓好“三化四基五建六新”。“三化”就是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大力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发展壮大县乡村工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引导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四基”就是要抓基础设施工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抓基础产业发展,培育特色经济,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品,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抓农民基本素质提高,培育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抓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五建”就是抓好路水电沼气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学校、幼儿园和农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建设,抓好农村广播电视及通信设施和村级文化活动中心等文体设施建设,抓好农村卫生所等卫生设施建设,抓好房屋和村容村貌等人居环境建设。“六新”就是培育新经济、新生活、新风尚、新村貌、新机制和新农民。四、正确把握中央支农政策的基本导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的支农政策重点在“多予”和“强化”两个方面。其中2006年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三个高于”(财政支农资金增量、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以及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高于上年)、“三个终结”(全国范围内农业“三税”划上历史句号)、“三个强化”(强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三个加大”(加大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奖励补助力度,加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力度,加大农业综合支持和服务能力建设力度)、“三个加快”(加快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民培训步伐,加快农村公共卫生设施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我们要把握好这些政策导向,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实化,确保政策精神落到实处。五、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1、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通盘考虑农业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和传统文化生态,立足乡镇特点,突出地方特色,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不搞千篇一律。新农村规划要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配套。城郊周围村镇,结合重点项目建设,鼓励规划建设社区型农民新村,鼓励农民向新区集中,农民向居民转变,努力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样板村。公路沿线、景区周围等经济基础较好的村镇,按照“路畅、山绿、镇兴、民富”的要求,从村容村貌整治入手,重点加强村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建设,打造一批规划有序、环境整洁、景观生态、村风文明的示范村和旅游文化村。偏远地区的村镇,根据其地理位置、生产条件、村风民情等情况,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打造一批生态村、科技村、沼气村。凡未列入新村规划的村庄,原则上停止房舍批建手续,逐步引导其向中心居住点靠拢。2、抓好试点示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能急于求成,必须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导。今年要启动试点工作。选择试点基本条件是:县城和中心集镇周边的农村;村领导班子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基础好;村民风气良好。市一级决定选择4个试点,一个是银海区银滩镇银滩新村,一个是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一个是铁山港彬池新村,一个是海城区涠州镇竹蔗寮村。一县三区也要各选择1-2个村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铺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目标要求。3、切实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10个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新建一批通乡、通行政村、通屯公路,改、扩建一批乡村道路,5年内实现100%的乡镇通油(水泥)路,100%的行政村通公路,其中50%的行政村通油(水泥)路。二是加强农田水利和海河堤建设。搞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旱涝保收能力。加强沿海及南流江等防御堤坝的建设,保护沿海沿河耕地和水土。三是加快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和安全建设,优先解决合浦县东片乡镇农村人口饮水难问题和西片乡镇的饮水安全问题,提高村镇自来水普及率。四是加强渔港建设,建设营盘渔港、沙田渔港,逐步搬迁市区的渔港。五是搞好农村供排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村群众解决好住宅与禽畜圈舍混杂问题等,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六是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太阳能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力争到2010年全市沼气入户率达48%。七是搞好农村医疗卫生和教育基础设施,重点搞好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改造一批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八是加快改造一批乡镇村屯文化设施,积极推进文化数字网络化建设。九是实施“宽带进村、电话入户”工程,加快农村“三电合一”工程建设,2010年实现乡镇都能上网并延伸至较发达村屯,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十是加快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活跃农民群众的文体生活。4、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农业优势产业布局。围绕发展我市的优质粮食、优质果蔬、种子种苗、花卉、桑蚕、草食动物、远洋捕捞和优质水产品养殖加工、商品林产业等8大农业优势产业,优化产业布局。沿海乡镇和城市郊区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高价值农业和外向型农业,扩大农产品出口;辖区内的南流江流域农村发挥粮食生产优势,优化粮食品种和品质结构,建立优质稳产的粮食生产基地,发展优质专用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北部山区和生态脆弱乡镇要加快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特色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等。实施优势产业发展奖励政策,推进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一乡一品,实现农业增值增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重点扶持,建立重点龙头企业授信和贷款担保制度,力争通过3-5年的重点扶持,在主要优势产业领域培育10家左右销售收入排全区前列的行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从2006年起,市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示范县区优先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逐步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县域经济的主导产业。积极鼓励有关部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优势农业,以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机构为主体,通过引进、创新等手段,推进良种良苗培育、种养技术集成配套、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积极开发和引进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积极开发和引进节约资源的农业技术,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努力提高农业投入品的利用效率,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的节约型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加强气象为农业服务,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贷、财税和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制度建设、基础设施、示范基地、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与农户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对农户的带动、保护作用。稳步发展区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组织、协调、自律、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尽快建立农产品现代物流中心。5、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积极化解乡村债务,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从2006年起,扩大粮食直补范围,实行水稻良种补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继续实行退耕还林补贴,增加农民政策补贴收入。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加强组织引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力资源开发的组织化程度,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劳务输出规模;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素质和能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改善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扶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地区的产业调整结构,拓宽贫困农户增收渠道;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继续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事业。6、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把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营造发展环境上来,更好地服务“三农”。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落实“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区为主”的新体制,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县级保障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统筹解决县乡两级政府职能和财力相配套的问题。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增强乡村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机制,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此外,统筹推进集体林权、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小型水利产权制度、兽医管理体制、供销社综合改革等。7、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倾斜力度。在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同时,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继续实行土地出让金纯收入15%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整合现有政府性专项资金,包括交通基金、育林基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产业开发扶贫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类可用资金,实行捆绑使用。按照县(区)、乡(镇)财政筹措、市级财政补助原则,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试点和重点项目。加大对县区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坚持多元融资,解决新农村建设投入问题。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金,动员社会进行捐资捐物,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积极开展机关、企业、试点示范村各帮一个弱势村的“3+1”联手共建新农村活动。适当减免有关规费。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所涉及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业有关收费,原则上能减则减、能免全免。各类审批收费标准严格控制,并向社会公布。8、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着力提高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加快普及高中教育;继续实施“两基攻坚”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2006年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2006年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8年全市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扎实开展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各种文化活动,加快农村先进文化发展;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保护具有北海特色的传统文化。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继续加强“五保村”建设,逐步建立五保户、特困户和重大自然灾害灾民等农村困难群体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投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推动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建设,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降低人口出生率,控制人口增长;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口质量。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庭院、文明守法户、平安乡村、和谐乡村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革除各种陋习,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六、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有序开展。一县三区和乡镇党委、政府要直接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加强配合联动,形成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评机制,将新农村建设工作列入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和干部工作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得力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2、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认真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要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阵地建设,继续搞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加大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发扬求真务实、踏实苦干的工作作风,广泛联系群众,增强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关心和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继续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农村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3、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举措,大力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引导农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建设美好家园。拓宽社会参与途径,引导人才、智力和资金等资源流向农村、支持农业、服务农民,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新农村的氛围。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内外来投资企业车辆过路过桥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有效吸引、鼓励和留住投资我市的外来企业,确保开放带动和项目带动两大战略的深入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车辆在市区内过路过桥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梧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不分境内、境外)在梧州市市区内投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企业自用的生活用车辆(不含生产经营性运输车辆)在市区内过路过桥发放通行年(月)票,费用分别由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财政给予解决的优惠政策。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发放范围按税收属地管理由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各自制定。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外来投资企业对各自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或所作的特殊贡献而给予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特别待遇。市本级的具体标准和发放范围,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三、通行年(月)票发放办法及费用处理办法(一)办理通行年(月)票的程序。企业税收全部属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由各城区或工业园区接受申请、审核并负责到市交通局集中一次性办理;企业税收属市本级或由市本级和城区分成的,由市商务局(或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自行到市交通局办理或委托外来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二)办理通行年(月)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用处理办法。1.税收全部属城区或工业园区(含由县〔市、区〕引入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和县〔市、区〕分成税收)的,费用由各城区或工业园区各自负责;2.税收属市本级的,费用由市财政负责;3.税收属市本级与城区分成的,费用由市本级和城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责。费用结算由各路桥公司分别与各级财政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进行。其中属城区负责的费用,由路桥公司直接同城区财政结算;属市本级负责以及由市本级和城区共同负责的费用,由路桥公司直接同市财政结算(城区负责的费用由市财政直接从城区财政扣还)。(三)办理通行年(月)票的时间由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本级各自确定。市本级通行年(月)票的统一办理时间由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年票的有效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月票的有效时间为当月有效。四、各城区政府、工业园区、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各外来投资企业自用的生活车辆在市区过路过桥的实际情况,审批发放相应收费道路、大桥的过路过桥通行年(月)票。五、停止执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办理外来投资企业车辆过路过桥免费通行证的批复》(梧政办函[2003]20号),但此前已办理的免费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发生费用仍按梧政办函[2003]20号文规定处理。六、凡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市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再造一个工业柳州步伐,率先在全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二、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一)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民营经济主体可根据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自主选择投资非限制性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资质的民间资本投资各类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或公开购买取得建设权或经营权。对已运营的经营型基础设施项目,可向社会公开出售股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发展服务业。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中介等项目,或从事经纪、代理、电子信息服务等特殊行业的经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允许民间资本合资成立投资公司,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或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向社会公示拟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民间资本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均按柳州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办理。改制企业原借用市财政周转资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债转股;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可缓征收,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欠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豁免手续。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列出上述投资领域的具体投资项目、投资方式、办事程序,向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公开准入的标准。民营企业可采取投标竞价的方式取得国有改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租赁、承包经营资格。(二)放宽注册登记。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作规定。允许自然人自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允许若干自然人凭合伙协议申报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以智力成果、人力资本作价入股,经评估认定,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只要投资各方认可,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依法转让。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按公司法规定进行企业的规范运作。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凡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准入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批准,实行登记备案。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行业等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其他行业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放宽民营企业冠柳州市名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直接冠“柳州市”,可不标明所属县区名。三、加快实施民营经济扶优扶强工程步伐(一)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符合柳州市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市财政对市重点科技企业的立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本市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所报项目符合我市当年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指南,在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及实施基本条件等方面通过专家评估的,将给予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有关部门要协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三项经费资金和财政性补助科技进步扶持资金,用于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发、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级计划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科技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科技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为民营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牵线搭桥并提供帮助,合作研究内容符合经费支持条件的,同级财政可给予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民营企业或个人购买国有科研院所的,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购买国有科研院所的同等待遇。(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进行开发和运营。在阳和工业新区、官塘新区建立中小企业园,优先向民营企业出售出租标准厂房,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关键设备租赁服务。(三)扶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优势制造业。充分利用我市汽车、冶金、机械等产业的优势,帮助民营企业与主导产业配套协作,形成若干有较高关联度的产业群。鼓励和引导民营汽车零部件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对通过联合重组形成规模的优势企业集团,帮助协调其与主机厂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并纳入主机厂的发展规划中,逐步构建以产业链条为纽带,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四)加快发展重点民营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实施商贸发展规划,引导商贸流通业功能结构、网点布局和经营业态调整,鼓励、扶持重点民营企业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改造现代流通业态,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重点扶持大型批发市场的建设以及商贸流通、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的发展,推进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工业服务体系。(五)扶持民营企业走农业产业化道路。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粮油、果蔬、糖蔗、茶叶、种子、桑蚕、竹木、畜牧、奶业等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培育与扶持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为主的中介组织。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给予表彰奖励。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2]14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项规费减半收取。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的专用车辆,经市农业和交通部门认定,发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在本市范围内免收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费。(六)加快发展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争取自治区拨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项目合作、转让经营权、转让产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投资;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专利技术、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本地民营企业合资合作。积极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合作,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享受与其他企业“走出去”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我市民营工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种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分配、出境展摊位费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对出口额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具体奖励办法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27号)执行。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的支持(一)地方财政的支持。1.从2005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民营企业工业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商贸流通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2.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三项经费的投入力度。民营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要及时拨付资金。对科技型重点企业的立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的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适当给予资金支持。4.对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给予奖励。从2005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3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5.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岗失业职工及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再就业和转岗培训。(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开发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的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4.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8.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9.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1.新办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在五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返还,其他实业型民营企业,在三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返还。(三)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支持。1.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民营的科研院所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四)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建立市、县区二级由民间独资或民间资本控股、政府资金参股的股份制或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支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信用好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1.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农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等金融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作用。2.引导企业使用新的金融工具,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开发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3.把民营企业作为当前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之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4.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5.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区域性商业银行来柳设立分支机构。6.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强对财务报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报表的质量。(六)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2.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申报各类国债项目,争取财政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3.培育市场运作的资信评估服务机构,建立起独立、公正、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体系,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有力支持。4.有关部门要协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外、市外企业合作。5.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识和能力。(七)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1.民营工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优先从指标内调剂,安排建设用地。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的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2.在用地调整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积极引入民营经济进行调整和整治。同时在城市西部及东南外围,规划布局6个工业区和一个工业组团,在城市西南部和东北部建设西南、东北两个物流园区作为物流发展基地,分别服务于南部以汽车工业和城市商贸业构成的产业组团和北部以柳钢、柳化为核心的重化工业组团,为我市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保障。3.除以上工业区外,在白露片区、河西桃花片区、香兰分区、阳和分区内安排符合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4.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给予特殊优惠。5.对有实力自办集中开发工业用地的民营企业集团,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期不超过三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依法提供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原土地出让价格优先购买。向第三方转让土地的,企业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补交土地开发成本与实际优惠价格的差额部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对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国有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项目投资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及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供一定的配套生活和商业设施用地。6.从事工业项目建设的新办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首付30%土地出让金后可提出申办土地使用证,余款分期支付。7.民营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处理。五、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一)优化政务环境。1.加强工作总体协调。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对全市民营经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3.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作用。发挥其作为市委、市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界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4.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在市机关作风整顿办公室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企业。对干扰民营经济正常经营、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5.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摊派、收费。将收费标准降到西部省区最低水平,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国家及自治区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标准,根据审批保留的项目、标准编制《柳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并印发给民营企业。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及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向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原则上同一政府部门内两个单位不要对一个企业进行分别检查。6.为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便利。各类人员需要出境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由单位出具派遣函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二)优化人才环境。1.鼓励各类人员在民营经济领域发展。凡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视工作需要可免除见习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确定。非城镇人口、非本市生源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的应届、历届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事档案关系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交纳社会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学回国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个体经营的,因科技活动需要,可通过市人事局向国家人事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回国人员享受同等待遇。2.全方位提升民营企业人才地位。将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审范围,民营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受身份、户口、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具备的可纳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遴选范围。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专利,可以作为评审职称的业绩依据。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外省市本科及中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职称评聘、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推荐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政议政,在评选拔尖人才、青年科技新秀、十佳科技人才、劳动模范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城镇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4.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开展应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型人才培训,为民营企业“按单定制”急需人才。充分利用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网上沟通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5.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根据企业需求组织相应的专业培训,与知名民营企业建立长久合作关系,引导我市企业家到国内知名企业学习、进修。运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络,实现培训资源共享。(三)优化市场环境。1.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为民营企业信用评定服务,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制度,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2.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欺行霸市以及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坚持“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促使其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商品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严禁行业垄断,企业经营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产品。(四)优化法治环境。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不合时宜、有碍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搞创收、滥罚款,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五)优化舆论环境。1.运用媒体,广泛宣传。《柳州日报》、柳州电视台、柳州电台要开设民营经济专栏,报道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成果以及存在困难。税务部门要与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介通力合作,以专题栏目、专版、专刊、专册、专窗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自治区、我市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2.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每年评选表彰十强民营企业和十强个体户,通过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成长历程,在全市营造亲商、敬商的浓厚氛围。3.举办论坛,集思广益。定期举办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论坛,邀请学术界、理论界权威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我市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开展互动交流,共同研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及策略。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一)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及群众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切实维护员工的工资、福利、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引导他们努力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二)引导民营企业做好产业空间布局。积极引导民营资本以对外交通路线为轴,形成六条各具特色的民营经济走廊。1.阳和工业新区,重点发展成为以汽车装备业集群为主的新型制造业基地。2.官塘片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3.柳州-拉堡-进德-新兴-穿山,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尽快发展成为以汽车配件和机械制造加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4.柳州-雒容-鹿寨,重点发展以化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5.柳州-沙塘-沙埔-浮石-丹洲,重点发展成为以保健品、绿色食品产业为主的工业走廊。6.柳州-洛满-沙塘,重点发展成为以建材、机械、农林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三)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继续举办“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培训班,指导企业建立、运作和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四)引导民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指导民营企业进行信用制度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政府各部门在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园区和高新技术认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五)引导民营企业成功创业。完善民营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建设,搭建政策支持、信息、代理、信用、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服务平台,提高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活率。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县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实施以来,对我区在调整所在制结构,解决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作了深刻的阐述,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突破。为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桂发〔199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其发展。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适当推荐思想政治条件好,为发展地方经济作出突出贡献,有群众威信的个体私营经济人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模范事迹。二、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要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同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理顺管理体制,推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三、各级政府要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给予必要的资金等多方面支持。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计划项目的,在经费、技术、物资支持等方面,与国有科研院所同等对待。四、县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运用财政贴息的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参股、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形式,由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担保基金,可按照一定比例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五、各金融机构可参照国有企业的评定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符合产业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其财产作担保,或以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应按信贷原则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贷款支持。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开发新建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达到38%以上、资信状况良好、能提供合法可靠担保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六、人事部门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人才政策,以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留住人才。七、积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租赁、承包、兼并、参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办事效率,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八、鼓励科技型私营企业资本多元化。支持企业推进知识产权的营运,允许企业量化员工的无形资产,通过实施技术股、创业股、管理股,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创业者、管理者的积极性。允许企业设立劳动股、积累股,分配给员工。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也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十、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开发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十一、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十二、自然人投资设立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注册资本的缴足期限为两年。第一年期满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达不到认缴额的,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十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私营企业集团注册登记。十四、放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直冠“广西”企业名称条件:(一)注册资本达人民币200万元。(二)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务注册资本达人民币50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1.产品获驰名商标或广西著名商标的;2.产品年出口额在12万美元以上的;3.产品属高科技的;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十五、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行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十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前往国外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拓市场,寻求发展商机的,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除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况外,其出国(境)申请均应给予批准。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指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十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按下限收费。要对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清理后,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能从低收费的可从低收费,能减免的可适当减免。十九、坚决制止“三乱”,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制度,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督查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指定订阅报刊杂志,不得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摊派。严禁随意对私营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的,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实施检查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对“三乱”和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抵制、检举或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严禁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规定出现“三乱”或打击报复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坚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逐步完善对“三乱”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把制止“三乱”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二十、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交通、市容、卫生等部门加大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力度,强化长效管理手段,从根本上制止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十一、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爱国爱民、敬业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引导他们争做“爱国敬业、诚实劳动、依法经营、乐于奉献”的新型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用自己崭新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经营行为,塑造新世纪的良好形象。二十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03年四月份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加强当前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整治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原则要求于2003年10月30日前完成,11月进行检查验收,12月进行工作总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电话:2039907),以便及时上报自治区整治办。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出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二、整治范围及重点(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区、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海产品、蜜枣、腐竹、米粉、粉丝等)、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查处制售河豚鱼干、用ddt、甲醛等农药、化学防腐剂浸泡晒制加工海产品的行为,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市及县、区要分别选1-2个市场进行示范。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中秋月饼以及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五)中秋月饼:特别是县、区、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败变质原料。三、工作步骤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30日以前)。市、县、区卫生局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件》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以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30日以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卫生局牵头,从卫生、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6-9月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7月份开展冷饮、饮料加工的整顿工作;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的监测、大米的流通领域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旅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县、区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每月10日前分别向市卫生局上报前一阶段工作总结(含软盘);市卫生局汇总报自治区卫生厅。(四)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市级完成对所辖县(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五)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县、区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将总结资料(含软盘)上报市卫生局汇总,以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四、主要措施(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整治以及督查工作,并层层落实责任制;市卫生局将组织督查指导小组,深入县(区)指导开展整治工作。(二)大力开展群众性食品卫生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以及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市卫生局将在广西电视台、《北海日报》、北海电视台、北海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布有关全市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县(区)卫生局也要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还要求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三)组建联合整治工作组。市、县(区)要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工作组(具体方案另行制订),负责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审核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卫生,检查所经营的食品卫生质量;工商部门要严厉取缔无证经营行为;城管部门要坚决取缔乱摆乱卖、乱搭乱盖的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出租屋的管理,杜绝违法行为,同时要教育学生不要到食堂以外无证食品摊贩购买食品;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扰乱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综合执法力度,促使学校食堂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个人卫生、原料采购索证、加工用具、餐饮具消毒以及卫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防范投毒设施。卫生部门要对每个食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做出详细记录,并出具监督意见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校长为学校食堂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校食堂的卫生质量负责,要加大对食堂的建设投入,确保食堂的硬件建设,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对食堂进行承包或出租的学校,学校每周至少要对食堂环境及内部卫生情况、食品采购索证情况、食品、原料质量情况、加工过程卫生情况、食具消毒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一次以上,每次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自我经营的每月检查2次以上。(五)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特别是自备水源的单位)。卫生部门每学期抽检一次以上;自备水源的学校应当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污染和防范投毒的措施,保证供水的卫生质量。有二次供水的学校,每年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六)规范餐饮业的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要在餐饮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按级别高低分类进行监督,对c类单位要强化监督,对d类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餐饮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整个单位的卫生质量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单位进行管理,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重点是加强原料进货渠道及索证管理,原料采购要定量,不要积压,尽量采购定型包装的食品及原料,采购要索证,保证原料卫生质量,蔬菜要经过农药残留检测,并采用有效方法去除残留的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加强加工场所、加工过程的管理,生产、加工场所要保持整洁,防止交叉污染,要完善卫生设施及餐具洗消保洁设施。(七)加强节日食品市场管理。五一、国庆、元旦前,卫生、工商、技术监督、旅游等部门要对旅游景点食品及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取缔无证经营,查处伪劣食品。(八)以食品专项整治为契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一是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二是查处销售和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如制售咸河豚鱼干、用ddt、甲醛等农药加工浸泡海产品及掺有“吊白块”的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三是查处经营私宰肉,病死肉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水发产品、米粉、粉丝、蜜枣和腐竹的抽检,查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和饭店、食堂的畜禽肉类的兽医检疫。(九)冷饮店要有固定场所,要有专用加工间,生产用水要符合卫生要求,饮料生产要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场地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生产“三精水”;在冷饮、饮料加工业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投毒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设施。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二)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行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在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司法、宣传部门切实做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法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统一全社会思想,减少治理阻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的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酿成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四)突出重点,提高整治工作成效。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牵涉面广。要突出重点、健全机制,明确工作的基础、重点、核心,实现食品卫生安全的根本好转。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9-3905882;传真:0779-3905196;地址:北海市云南南路。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2003年4月14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5月29日全区加强当前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和加强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为契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总的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力求打掉制假售假窝点和销售网络,查缴过期失效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查处非法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清除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使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整治范围及重点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媒体。整治重点对象是制假售假的窝点和网络,管理混乱,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外地药品、医疗器械驻北海办事处;无证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质量问题突出的乡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和各种特色门诊部。三、整治的主要内容(一)制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二)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或超范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制剂);(三)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标准、工艺规程、包装材料、生产条件等规定生产(配制)药品(制剂);(四)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或未经批准异地设立药品仓库;(五)违反规定,使用进口药品;(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无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药品或无完整的购销记录;(七)经营伪劣避孕器具,个体零售药店经营罂粟壳等28种毒性中药材;(八)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及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假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九)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用后未按规定毁形、消毒及处理等;(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广告。四、整治时间与步骤专项整治时间:2003年3月至12月,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至9月,市药监局、公安局、邮政局联合开展打击制售(邮递)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第二阶段:从5月开始,开展打击制售与防治“非典”有关药物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三阶段:6月至8月,对全市生产企业和医药机构药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第四阶段:9月至10月,集中力量对农村药品市场进行重点整治;第五阶段:11月至12月,检查和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五、措施及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北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分区分片,责任到组到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整治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或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对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完善群众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揭发不法行为,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中的不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打假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四)打好“三战役”,完善“二网”,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药品市场的特点和规律,年初确定了稽查工作目标“一会、二网、三战役”,切实加大对药品市场特别是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并实行药品市场监管月调度会,推进药品市场稽查工作有序的调度。二是建立并完善农村药品供销网络和三级药品市场监管网络,确保农村市场监管科学化、规范化。三是积极开展“色标管理、乡村清场和端黑捣窝”战役,净化药品市场环境,为推动药品诚信工程建设和gsp认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追踪报道,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专题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扩大影响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六)坚持请示汇报,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检查中,要注意收集每个阶段整治工作的动态信息,及时汇总汇报,随时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由北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北海药监局,电话:3902835。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实现我市农资市场经济秩序根本好转为目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坚持依法打假和综合执法,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全面加强农资质量监管,加快发展农资流通新形式,从源头上把好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关,积极培育优质农资品牌,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整体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开创我市农资打假工作新局面,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工作重点这次农资打假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针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特点,坚持“四个加强”,加强农资市场产品质量抽检,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整顿,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加强大案要案查处,积极推进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重点查处。(一)重点查处的产品:假冒伪劣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苗种、热作种苗、牧草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农药(包括鼠药、卫生杀虫剂等)、兽药(包括渔药)、饲料(包括鱼粉)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七大类农资产品。特别是重要、短缺、紧销的农资产品。(二)重点查处的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以及缺乏有效管理的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三)重点查处的区域:合浦县;海城区靖海、驿马镇;银海区西塘、福成镇;铁山港区南康、营盘镇。(四)重点查处的市场: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五)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的;三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农机技术鉴定证书)、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资产品的;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五是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的;六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合格证的;三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八是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九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特别是要严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的行为。三、时间安排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季节和农资生产、销售的特点,这次农资打假工作在时间安排上紧扣农时,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时段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7-8月,集中查处阶段。主要开展扶优打假护农保“双抢”活动,县(区)、各部门集中力量再次对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双抢”期间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县(区)、农业部门在7月中旬牵头组织县(区)工商、公安、质监、供销、水产、农机化管理中心等部门开展第二次联合打假行动。8月,市有关部门对打假情况开展检查。(二)9-10月,重点整治阶段。县(区)、各部门对集中查处和督查督办过程中问题比较严重的农资产品和乡镇进行重点专项整治。9月要积极开展农资质量月活动,县(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广泛开展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宣传月活动,全面开展对农民群众农资识假防假和安全使用的知识教育。(三)11-12月,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县(区)、各部门对全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以便改进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农资打假工作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资打假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单位的作用,组织协调好各地农资打假工作,部门内部要坚持综合执法,与有关部门间要加强联合执法,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供销、水产、农机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我市农资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二)健全机构,充实队伍,提高素质,规范执法。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工作机构,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立一支既懂法、又有专业知识、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规范执行和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规范农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统一的执法尺度。“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导致制假售假局面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成为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谋求部门利益和制假售假的“保护伞”。(三)完善机制,增加投入,扩大宣传,增进交流。加快建立农资打假工作责任考核机制,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举报和投诉机制,大案要案查处、督办及跟踪追查机制,跨区域、跨部门打假联动机制,公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信息交流交换与发布制度,农资质量监管、质量承诺和可追溯制度,执法监督管理公示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农资打假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大对农资打假工作的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强化农资打假执法装备和手段,确保人力、物力、财力三到位。进一步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及时暴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严格规范农资广告宣传,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加强农资打假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认真查摆和分析存在问题,按时上报打假工作统计表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及其它重要情况。从2003年起,凡是跨县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跨省案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县(区)、各部门农资打假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的时间和要求:一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一)、农资打假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县区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和市直主管部门;二是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3日,县(区)农业局(农资打假办)将本县(区)截止到本季度的农资打假情况汇总并报送市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11月15日前,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将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工作总结报送市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五是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县(区)每个月要及时报送农资打假信息三条以上;六是为了推动全市农资打假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交换系统的建设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县(区)农资打假办应按照规定设立电子信箱,报送有关农资打假信息及有关材料。市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联系电话/传真:2063222;联系人:洪逢春,电子信箱:315e@gxny.gov.cn深入开展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通信产品市场(一)整治重点:通信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进网许可证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进网许可标志、售后不落实“三包”,尤其是对移动电话。(二)时间安排:1、动员阶段:6月份,通过新闻媒体和发布通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鉴别通信产品真伪的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设立举报监督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同时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2、摸底调查阶段:7月份,对全市进行摸底,调查通信产品销售现状。3、确定整治重点:8-9月,对重点地区的通信产品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对不合格的通信产品依法查处。4、整治实施阶段:10-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和执法行动。5、总结汇报阶段:12月,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总结经验,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对通信产品市场监管制度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通信服务市场(一)整治重点:阻碍互联互通、价格恶性竞争和网间服务质量;整治的范围为地市级。(二)时间安排:1、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市场,诚信服务,创文明企业”活动;各相关公司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2、实施阶段:4月至12月,分别对互联互通、电信业务市场和电信服务等方面开展以下工作:(1)互联互通。加大网间通信指标监测,对企业提出有争议的网间接通率及通信质量,组织第三方进行抽测;严格执行公用电信网间的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互联互通例会;每月按要求上报网间通信质量报表;对局数据等通信质量指标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阻碍互联互通的行为进行查处,防止发生网主要通信障碍,杜绝人为通信障碍发生。(2)电信业务市场。每月召开电信业务市场例会;不定期对全市的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乱收费,擅自改变计费单元行为依法查处;建立通报制度。(3)电信服务。组织对电信营业窗口进行检查;5月至11月开展电信服务满意度指数测评;利用技术手段对通信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抽测,确保计费准确率、接通率指标符合国家标准。(4)专项整治。组织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抽查执行情况,对阻碍互联互通、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行为进行处罚。3、总结评比阶段:明年1月,对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组织领导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的整治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北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北海分公司、网通北海分公司、铁通北海分公司等企业配合。各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按此方案的要求、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全面整治,力求真正取得实效,使通信产品、服务市场秩序有一个根本的好转。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价格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和法制建设,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的成果。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涉农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等作为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持续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集中力量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二、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一)认真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1-5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结婚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方面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二)把农村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价格、收费问题。(三)全面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措施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长效管理。目前我市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了收费公示牌。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作用上来,把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作为一项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四)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农村价格监督网络。逐步在乡镇建立价格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价格监督员、联络员,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的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中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改善农村价格管理薄弱的局面,并依靠农村广大监督员联络员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整治(一)开展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检查。1-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部署了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把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纳入检查整顿范围。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费的监督检查。(二)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政府兴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杂费、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校院醒目地方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赞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四、整顿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秩序(一)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前两年降低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协助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特别是仍有较大折扣空间的药品继续调整价格,挤压折扣空间,降低虚高价格,减轻社会药费负担。(二)建立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杜绝医疗机构乱收费行为,从6月份开始,由物价、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采取电子触摸屏、公示牌、一日清单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三)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招标采购的利益大部分让给患者。(四)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在已开展全国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秩序的整治。根据非典疫情情况适时作好防治非典药品价格检查,防止反弹,巩固成果。同时,继续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外的药品及招投标药品价格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五)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要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群众举报突出的重点项目,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检查。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和价格公示的作用,积极查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暴光典型案件。同时,宣传正面典型,积极推进医药单位价格诚信建设。五、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加强价格举报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12358价格举报电话快速反映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通过举报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六、加强价格信用建设(一)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进一步拓展“双信”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建立企业价格信用体系,健全相关信息采集、报送网络,将企业价格信用纳入社会整体诚信指标评价体系,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总结经验,研究措施,推进“双信”工作深入开展。(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自律、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作用。加强对物价员的工作指导,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物价员正确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沟通信息,与物价员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物价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三)大力推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巩固明码标价格“五个一”工程示范点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继续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教育、医疗价格公示,并逐步推广到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七、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法制,今年要在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方面下功夫。要规范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价格行政执法的制约机制,重点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决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价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坚决纠正越权制定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八、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市物价局要切实抓好今年整顿价格秩序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提高专项整治工作效率。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价格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涨价、乱收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市价格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电话:2023131。开展建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劣质建材产品问题,突出重点、坚决彻底有效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全市建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经济秩序有明显好转,确保市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质量,同时让人民群众能够放心购买使用家庭装修材料,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一)巩固去年劣质钢材的打假成果,继续严厉打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和使用地条钢生产建筑用钢材等违法活动。对“地条钢”生产厂家实施“黑名单”监控,严打反弹。对“地条钢”生产窝点做到“五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同时,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建筑用螺纹钢的违法行为。(二)组织劣质室内装修材料专项打假活动。要结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以涂料和人造板为重点,一是查处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二是与行业协会和名优产品企业联手,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三是从查处不合格的原料、工艺和设备入手,探索从源头控制劣质室内装修材料的治本措施。(三)开展建筑用低压电器打假工作。配合国家城乡电网改造等重点工程,开展质量监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度表等违法行为。对劣质电线电缆,开展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使用废旧塑料和回收旧铜材等废旧原料生产电线电缆的违法行动。(四)开展建筑用铝合金型材打假治劣活动。加强对全市市场上的建筑用铝合金型材监督检查抽样,将不合格的产品清除出市场,并予通报,同时与区内的名牌铝业型村生产企业合作,推行名牌战略,用优质的产品占领市场。(五)开展水泥产品市场整治工作。加强对水泥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无复膜水泥包装袋和不合格复膜水泥包装袋的违法行为;查处以低标号水泥冒充高标号水泥销售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袋装水泥净重不足的违法行为。在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的同时要督促企业整改。(六)加强对防水卷材产品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防水卷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抽样,对确认质量低劣的产品坚决查处,清除出市场并予以通报。三、时间安排(一)计划实施阶段:6月-9月,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总结阶段:10月上旬,各地完成整治工作总结及上报工作。四、工作要求(一)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质监部门必须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要抽调力量,统一行动,同时要以大局利益为重,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跨区域的协调配合以及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整治工作的整体效能。(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质监部门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必须坚决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查处到位,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充分发动群众举报、揭发违法行为。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质监部门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按照有关奖励政策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奖励。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北海市(合浦县、铁山港区)质监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扩大整治工作的影响面,提高人民的参与意识。在确保行动时间保密的前提下,适时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的追踪报道,对于故意制售伪劣建材的经营者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和曝光。对名优企业的优秀产品也在予以播报和推广。一方面要加大对此次建材专项整治集中行动、查处大案要案、采取治本措施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另一方面要抓阶段性成果情况综合分析宣传报道工作。(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上下联动不能脱节。发现重大案情要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合浦县、铁山港区的“工作方案”、“书面汇总材料”及行动中的动态情况要及时报送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科。联系电话:0779-2066462;联系人:莫锋文。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2003年10月30日前送北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取缔或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三、整治措施(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交警支队、铁路部门配合牵头。整治重点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由市海事局牵头,会同安监、经贸、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制定码头、装卸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检查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水上加油站(船)的整顿治理。(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由市安监局、技监、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通过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的办法,强化监管。(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再次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缴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和流散在个人的剧毒化学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整治。由市安监局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五)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安监、技监等部门配合,按国家环保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制度,由市、县(区)安监局负责,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制度。建立市、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别报市、县(区)两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组织实施(一)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技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一县三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二)整治工作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阶段是7月底前企业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调查摸底。二阶段是8月至11月,开展集中整治。三阶段是12月组织验收,县(区)政府在12月上旬完成本辖区验收工作,市政府中旬完成全市验收工作,12月底接受自治区抽查。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克服厌战情绪,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去年以来整治工作经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按“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严把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验收关。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四)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通过安全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2002年6月25日联合召开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七个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法规,加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住房[2002]123号文件为指导和依据,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了解,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原则,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认真解决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的问题。通过整顿和规范,营造良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氛围,为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和契机。二、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一系列房地产盘活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房地产开展建设数量、质量和品位都有较大提高,许多亮点工程、精品房地产项目或楼盘脱颖而出,反映了北海房地产业目前良好发展态势,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北海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地产企业有违规开发,违规交易、抵押、预售的现象,部分项目没有履行竣工验收制度,房产交易产权不清易发纠纷,房地产宣传销售广告虚假,商品房面积计算“短斤缺两”,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中介市场运行不规范,小区物业管理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三、工作措施(一)加强房地产开展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建立项目批准书制度。针对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迎合部分市民的心理,看好资金回笼快、利润高的宅基地开发项目,大搞宅基地开发,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规范,浪费了土地资源,这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要规范这一项目的开发,建立项目批准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批准书,凭此证书方可办理项目立项、规范定点、土地出让等手续。2、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批准书后,必须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内容包括:①开发项目规划要求;②开发项目建设期限;③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④配套项目的移交管理;⑤工程质量的要求;⑥开发项目综合验收;⑦物业管理要求。通过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对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未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依法核准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4、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人与承购人必须签订的执行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人不能将已预售商品房再予以抵押,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予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法违法所得3倍以下而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根据建住房[2003]123号文件的要求,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职能管理部门必须要强化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把好交付使用关,对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前必须先审验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三)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开展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面积计算和办法的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测绘机构严格依照最新的权威的测验标准现场测绘,核准商品房建筑面积;积极维护购房者利益,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未作约定的,产权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四)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建设(房管)部门提供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合同文本,主要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职能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对未规定提供或未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企业予以资质年检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制订和完善物业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坚持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要强化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意识。重点要认真抓好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认真协调解决住户与小区业主的物管方面的纠纷,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水电费分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广告和宣传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对不兑现广告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同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者予以查处。(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严格实行行业管理,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房地产经纪、咨询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和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收费等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行为。四、工作步骤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宣传发动、组织学习和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文件),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房地产企业队伍整体素质。同时,组织力量调查了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组织等相关的基本情况,制定要求、制定表格发到相关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范围:从2001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自查内容是:土地来源方式、开发项目立项、报建、项目竣工验收、执业资格和资质证书等情况。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检查和整顿。开展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大检查工作,重点查处2001年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中介组织和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住户意见大、矛盾多的商品房面积“短斤缺两”的现象。为更好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组织以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除了停建、停业、拆除、罚款,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在北海日报、北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第三阶段:10月6日至10月31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进行总结。各相关企业(单位)如实地作出整改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书面总结,并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建委。为方便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做好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监督,设立专门投诉监督电话。电话:2031680,受理人:莫华燕.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和拼(组)装报废汽车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权益,根据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严厉打击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紧急通知》(桂工商发[2003]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建材、汽车、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21号)特制定本方案。二、主要整治内容汽车市场,包括零配件市场、维修市场、二手车(报废车)市场,重点打击以报废汽车的零部件、走私散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组)装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无证照经营及使用报废零部件或假冒伪劣商品维修各类机动车,盗用、套用转让合格产品型号及合格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一)7月10日至7月14日摸底调查。根据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经营户的登记注册情况及各辖区日常巡查记录情况作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二)7月15日至7月26日全面出击,查源头、端窝点。要全面清理检查汽车等机动车及零部件销售市场、旧货市场、经营部门店、修理厂、金属回收企业等各类经营企业和以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名义出现的各类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统一行动,全面出击,严抓共管,抓出成效。(三)7月27日上午11时前,将行动情况(填附表:2003年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整治汽车市场情况统计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便做好统计材料上报区局。四、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县三区分局负责此次行动的领导要及时掌握情况,检查督促,直接指挥专项整治行动和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二)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为全面清查,要与其他部门紧密加强配合,从根本上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同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防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三)发动群众举报、揭露汽车市场中的制假售假行为,在社会上营造打击非法拼装汽车和机动车市场中假冒伪劣行为的高压态势,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四)加强舆论监督。要联系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方位的追踪报道,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报道行动成果,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五)做好请示汇报工作。密切掌握工作动态,在专项行动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大案要案,必须及时向具体负责领导汇报。五、组织领导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北海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经贸委、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局、北海海关共同开展工作。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电话:2033612。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物资厅、区财政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物价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钢材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资厅、区财政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物价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钢材市场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钢材市场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钢材市场是经国务院钢材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按照管理单位与经营企业分离的原则建立的钢材交易服务场所。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面向全国,为我区生产建设单位、钢铁企业、物资企业等调进调出及协作串换钢材服务。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服务管理费收取标准,由钢材市场主办单位报区物价局审定后执行。二、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凡未经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营钢材的单位,一律不得进场经营钢材,违者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三、严格钢材市场管理。以下几种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县以上钢铁企业自销的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使用钢材单位(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三)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四)各类具有经营钢材资格的物资企业组织的计划外钢材(在钢材市场采购的钢材,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可以不再进场销售);使用钢材单位计划内分配的品种、规格不合用,经主管部门批准需要串换的钢材;(五)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六)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钢材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以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由钢材市场主办单位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盖监督管理章。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不开发票房现金交易,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等,均属非法交易,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一律停止,继续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最高限价、挂牌价和规定的经营差率)。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对哄抬物价、转手倒卖或多收费用、偷税漏税等牟取暴利的,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其积存的钢材交物资企业代销或收购;停缓建项目的钢材,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多余的钢材交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六、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做执行政策的模范。七、此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五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七章土地使用权抵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梧州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和出租、抵押等行为。第三条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机构,属自收自支事业法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国有土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等形式的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等交易。(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六)为了抵押权的实现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七)法院判决、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范围:(一)承办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成交确认、税费测算及代收等。(二)承办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具体事务。(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五)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计划、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用地规划等,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出让方式把地块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等方式。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属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1.除以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二)邀请招标。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者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二)属竞争性较弱的项目。第十七条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列入国家、自治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用地。(三)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土地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用于非经营性开发的项目,以直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且安置标准不超过有关规定的用地。(四)城市私有房屋、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用地。(五)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房项目用地。(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用地。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标定地价的80%。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第十九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第二十条严格限定国有土地租赁范围。对新增建设用地,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对原划拨的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方式。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不实行租赁方式供应。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该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租赁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租赁手续:(一)需租赁新增建设用地的,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需租赁原划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持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国有土地租赁申请。(二)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租赁申请及产权进行审查,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租赁期限、地租交纳时间等有关事宜。(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使用者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租赁登记手续后,方可有偿使用土地。第五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申报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二)按转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因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项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对收回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款额,明确缴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且转让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第二十九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收回、收购或储备,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出让。第三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转让。第三十一条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处分抵押人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司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依法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地上无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在缴纳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后,余下部分交由抵押权人。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用地需要转让,符合收购储备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不得私自转让。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申报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第三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性行为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三十七条出租双方应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出租双方在合同终结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灭失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共同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单方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委托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纠风办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三月三十日玉林市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玉林市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2004年我市的纠风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发展经济这个中心,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抓好以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及减轻农民负担为重点,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与招生挂钩的各种乱收费问题。一是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行一次性收费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的“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分数和择校生比例,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择校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三是严禁基层政府和部门“搭车收费”、摊派课外读物,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乱收费行为;四是加强收费听证、审计、公示、督导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五是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教育投入的力度,确保按gdp增长的比例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挤占学校经费;六是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均衡发展;七是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成本(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减负办、市纠风办)。(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解决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一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卫生医疗系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医德医风环境,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院长责任制、患者投诉等医院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和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100%的纳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加强对药品投标、招标的监督和管理,运用市场机制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减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抓好药品中标合同的履行,保证中标药品的降价按合理的比例让利于患者,解决患者用药贵的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加强对非法药品市场的监控和整治,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四是继续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完善药品定价机制,抑制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五是加快医疗卫生、医疗保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深化源头治理工作。将医保部门纳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住院费用清单、药品价格清单、病人选医院、选医生、选药房的机制;六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三)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围绕农村税费改革,按照“四个一律”取消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二是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征收农业税;三是严格执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一事一议”制度,严禁将“一事一议”制度变相成固定的收费制度进行收费;四是严禁出台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继续暂停征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五是认真纠正将农民负担转移到中小学生和将收费改为罚款的错误行为;六是继续抓好涉农税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七是逐步建立防止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的预警机制,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纠风办)。(四)继续治理公路“三乱”。一是进一步治理涉及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和清理道路收费站点。二是切实解决公安、交通内部多家上路执法问题,鼓励部门内部联合执法,纠正因查处超载超限而派生的公路“三乱”行为。三是加强交通安全的执法检查,并严格规范上路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四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制度,狠抓落实。五是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公路“三乱”反弹,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协助单位: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局、市农机管理中心、市纠风办)。(五)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围绕和服务经济发展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力推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一是经济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事业等部门,要紧密结合开展创建文明行业诚信建设年的活动,有重点地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二是乡镇要以与群众利益、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站所为重点,实行民主评议“回头看”活动,巩固行评成果,切实解决好“四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杜绝部分执纪执法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现象。三是要加强行风评议成果的运用,对行风建设好的部门、行业及单位要予以表彰;行风评议后群众仍不满意的要进行批评,不正之风问题仍很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其责任。四是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开展(协调部门:市纠风办、市文明办,承办单位: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六)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重点查处在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将治理工作向非党政部门报刊、低俗的小报刊延伸(牵头单位:市新闻出版局。协助单位:市文化局、市减负办、市纠风办)。(七)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整顿目前我市各种制服和着装过多过乱现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助单位:市纠风办)。三、落实任务的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时期纠风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2004年的纠风工作重点多、任务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要根据分工和主管的业务工作实行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结合业务管理和责任考核,抓好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就要管行风的要求,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部门要对所牵头负责的治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助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协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今年的纠风工作。(三)要着眼于教育,立足于防范,加大治本力度。各部门和行业要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市场经济的新特点、新要求,修订完善部门、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逐步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从深化和发展纠风工作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进纠风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纠风办和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从确保落实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实际出发,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督促检查。各项检查要统筹安排,由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注意方法,讲求实效,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五)切实转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纠风办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培育典型,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从改革创新入手,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纠风工作、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不正之风的新举措。要加强纠风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纠风工作新成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为加强政府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进学校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高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搞好我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教育部“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工作方针,受教育部的委托,负责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协助教育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和负责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完成对各高职高专学校的评估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理论研究;建立评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全国和评估工作的信息;在教育部指导下,组织好本区的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全区评估工作计划、方案、实施情况,并商请区直有关厅局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解决学校评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二、各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所属学校在计划时间内实现评估建设目标,以保证顺利通过评估;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所属学校的投人,使所属学校达到教育部评估标准。三、各高等学校作为评估工作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处于核心地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书记、校长总负责制。书记、校长是学校迎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建立分管领导和校内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校内自评和专家初评制度;成立校内评估专家督导组,负责检查学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汇报学校评估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评估后,学校要针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四、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和获博士授予权单位的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优秀等级;已获硕士授予权单位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已通过教育部教学合格评估的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良好等级;近年来新建普通本科院校应达到合格等级。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和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高校,应努力达到优秀等级;办学时间较长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努力达到良好等级;举办专科层次相对较短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努力达到合格等级。五、对于评估获得优秀评估结论的学校和超越任务指标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给予适当的奖励经费,自治区教育厅应在评选各项先进、专业设置、学位工作、招生计划、经费投入、学科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学校也要相应建立教学工作评估的奖惩制度,奖励在学校迎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六、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达到评估标准。七、对在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三月二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三章委派会计的管理第四章委派会计的监督第五章附则市直各委办局:《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玉林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会计即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派到市直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担任负责人或不设会计机构单位的主管会计的会计人员。第三条会计委派的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第四条委派会计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在本级财政部门。委派到有关单位担任财务会计负责人的会计人员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推荐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委派任免职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任免。第二章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玉林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玉林市会计委派中心与玉林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一套人员两块牌子,负责市直单位的会计委派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会计委派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负责市直委派会计人员的考试、培训、考核、推荐等。第三章委派会计的管理第六条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过硬;(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四)持有有效《会计证》,2000年7月1日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具有中等财务会计专业毕业以上、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在会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第七条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主要从现任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具备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中择优委派。第八条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委派会计担任被委派到的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不设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的主管会计的职务。第九条委派会计实行轮换制度,任期二年(财务年度),可以连任,但是不得在同一单位连任。第十条委派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委派会计履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参与单位经营管理,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并对资产流失、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二)宣传国家财经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及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三)按照《会计法》和规章制度组织或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单位合理使用资金、资产安全完整;(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审核制度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五)统一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杜绝“小钱柜”、“帐外账”等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支出必须先经委派会计审核,再经单位领导审批。银行开户必须有委派会计的印鉴;(六)负责被委派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和核销。严格“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如实核算收支;(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基础工作达到合格标准。杜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造假帐、报假帐,不开假票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报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八)组织好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九)委派会计要做好对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定期建议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促进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会计行为,委派会计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报告;(十一)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上缴各项税费;(十二)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如法规规定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必须先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上报;(十三)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十四)按要求参加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定期汇报工作,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年终要向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上交年度述职报告;(十五)完成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党团关系在被委派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第十二条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要建立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论进入委派会计人员业务档案,作为任、免职、奖惩的依据。第四章委派会计的监督第十三条“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委派会计和被委派单位、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委派会计”接受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被委派会计的单位、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委派会计有违法会计行为,则按《会计法》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在市直范围内施行。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的内容与标准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评分细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七月三日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评估的目的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第三条评估原则(一)面向需求原则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二)科学性原则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三)客观性原则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四)公正性原则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五)系统性原则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六)保密性原则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第四条主管部门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评估的内容与标准第五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一)项目运行状况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二)项目运行效果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三)项目发展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第六条评估指标(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成本水平指标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2、应用效果指标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3、满意度指标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4、社会效益指标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5、经济效益指标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第七条评估标准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八条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第九条评估小组的构成(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2、与被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3、与被评估项目的业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第十条评估资料项目业主须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资料,须附上文件名并注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必公开详细内容。评估小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评估步骤(一)评估准备1、确定评估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对所评估的项目业主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的目标及重点,布置任务。2、评估材料的准备制定评估细则,确定专家的权重系数和指标的权重系数,编制评估报告格式及初步材料,收集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及设计文档等。3、确定评估组和成员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并做好相应分工安排。4、制订评估时间安排表根据项目评估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时间安排表。(二)现场评估1、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评估小组认真阅读评估指标,与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交流,听取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试和核实,收集第一手资料,给出总体印象分值。2、评估的讨论和综合分析评估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讨论、分析,进行初步审核、评分等。3、形成初步评估意见评估小组根据初步评估指标的评分值,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深入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估意见。4、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相应布置,为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做准备。(三)形成评估报告1、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根据评估规范的规定和相关评估具体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报评估小组组长审定。2、形成正式评估报告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要求并对评估意见初稿进行修改,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3、下达与执行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化下达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接到评估报告后须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必要时市信息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作相应的整改。项目业主须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息办备案。(四)评估报告存档市信息办对正式评估报告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人整理、存档、管理和备案。第十二条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由市信息办备案,并在《南宁市信息化简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行费用和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其它相关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资金安排等的参考依据。第四章评分细则第十三条评分细则(一)各指标评估分值1、项目评分采取定性方式。2、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三个大项七个子项。3、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评定各子项指标的具体分值。评估分值满分为100分。(二)各指标评估综合分值1、各子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每位评估人员对相应子项指标给出评分值(p)乘以对应评估人员权重系数(w),将所有乘积进行叠加,然后用叠加值除以所有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之和,得出子项指标综合分值(a)。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a=∑(p×w)/∑wa--所有评估人员对该指标的综合评分值,评估人员人数不应少于5人(含5人);w--评估人员权重系数。确定某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主要考虑该评估人员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并适当考虑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评估态度等相关因素;p--某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相应子项指标的评分值,p满分为100分。2、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如有n个子项,每个大项分值(b)为n个相应子项指标的综合分值(a)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b=∑a/nb--所有评估人员对该大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值;n--该大项指标所含子项指标数。3、若不出现子项指标的大项指标,根据子项指标综合分值的评定方法评定综合分值。4、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s)为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b)之和的算术平均值。数学表达式如下:s=∑b/ns--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n--信息化项目所含大项指标数。(三)指标等级评定参评的信息化项目和各个相应指标根据相应的综合分值,评定为:优秀、优良、良好、一般四个等级。优秀评估分值:100分以下(含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优良评估分值: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良好评估分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一般评估分值:60分以下。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市辖县区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 各市商务局:2004年6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调整国内外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复函》(国标委农轻函[2004]19号),明确商务部为国内贸易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为推进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贯彻实施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297号)和《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商建发[2004]3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是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区国内贸易标准化水平很低,不能适应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是当前我区市场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充分认识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给予标准化工作必要的资金支持,争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标准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并于8月31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二)重点抓好国内贸易标准化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市商务局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作深入调查分析,对涉及国内贸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现行地方标准,要从市场适用性、技术水平、质量、范围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地方性标准的设立和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标准作出评估。在开展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取得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各市商务局请在9月底前完成地方标准摸底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三)建立国内贸易标准实施推广工作机制。各市商务局要把国内贸易标准的实施推广放在标准化工作的首位,尽快建立由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标准化实施和监督机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宣传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要制定国内贸易各项标准的实施推广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采标和达标活动。要注重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建立标准实施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国内贸易标准化工作中的示范和辐射效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在标准化实施中的作用。二、认真做好新《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商务部根据近年来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趋势,并借鉴发达国家对零售业态划分方式,组织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0)进行了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联合颁布新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102号),新标准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开展对新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科学地规范和引导零售业发展的前提,是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商品市场格局的重要技术基础。新标准按照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种分类方式符合国内外零售业发展的趋势。各地要切实做好对新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专题培训、新闻宣传等方式,使政府部门、企业及消费者广泛了解新标准的业态、分类条件以及各业态的功能,为贯彻实施新标准奠定基础。(二)要把新标准作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零售业态是构成城市商业网点的基础。新标准对零售业态的条件和功能作了明确界定,各地应以此为依据,规划城市商业网点的布局和结构,使网点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的变化趋势相一致,使各类业态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已经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的城市,应根据新的业态标准对规划加以修订和完善。在规划中,要注意发展新型业态与提升、改造传统商业相结合,主力业态与特色经济相协调。围绕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鼓励发展贴近居民生活的便利店、折扣店和中小型综合超市。重视发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型业态。(三)用新标准引导和规范商业投资方向。各地要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用新标准指导商业领域的投资和经营。通过新标准的贯彻,使企业深入了解各类零售业态的开设条件及其内涵,充分认识各类业态的经营规律,促进企业理性投资,减少盲目重复投资,避免资源浪费;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实行差别化经营,防止无序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动态跟踪零售业态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各种零售业态的发展趋势,制定鼓励和限制的业态发展目录,引导商业企业投资,从宏观上调控商业网点布局及业态结构的平衡,促进多业态共同繁荣。特此通知。(联系人:梁本恩,电话及传真:0771-5323424,电子邮箱:lbe-01@sohu.com)自治区商务厅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日梧州市贯彻《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梧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计委2002年11月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国家、自治区和市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市政府要求听证的商品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做到不听证不定价。听证目录每年1月公布。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必须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五条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受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听证。第六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七条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政府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公正性、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地位均平等。代表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一个方面或消费团体的意见;能够对所听证的价格项目有一定的认识;应该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遵守听证会的各种纪律和注意事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各阶层代表应当安排1至2人,听证会代表人数控制在20至30人。第八条听证会代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市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举等方式产生。重要听证会代表构成及人员方案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查同意才可实施。第九条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第十条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在参加听证会前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如实反映其代表阶层对制定价格的意见,必须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一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制定列入听证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3.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4.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5.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6.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7.新办企业必须提供企业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8.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或由申请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第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在定价权限内的;2.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3.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属于听证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第十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第十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2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第十八条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2.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3.市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5.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6.申请人陈述意见;7.听证主持人总结;8.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九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2.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3.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第二十条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不通过的不得调整价格。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凡需提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按定价权限上报审批后公布。需要提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最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对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价格决策部门制定列入听证范围内的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听证经费可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价格听证目录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调整而随之调整。第二十九条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实施。第三十条本方案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委、供销社、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区经贸委、供销社、物价局《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及价格管理的请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贯彻执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木薯干片购销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供销、外贸经营主管部门,加强对木署干片市场的管理,确保出口任务的完成,同时合理安排好区内外的购销工作,搞活流通,以促进我区木薯干片生产适度、稳步地发展。关于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及价格管理的请示木薯干片是我区出口创汇的重要物资和轻工原料,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性强,国家对木薯干片出口实行配额管理,每年出口任务完成得好坏,影响国家对外签约和分配我区的出口配额。今年,我区木薯干片生产形势较好,收购季节已经临近,为做好1990/1991年度木薯干片收购和出口工作,保证完成国家分配我区的出口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1990/1991年度的木薯干片出口任务为15万吨,其中,供销系统供货9·5万吨,外贸系统直接收购出口5·5万吨(各地、市供销、外贸系统的出口任务数详见附表)。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把收购出口任务落实到有关经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收购出口任务。二、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木薯干片购销工作的领导,做到内外销兼顾,统筹安排。在安排内销与出口的关系时,应优先保证出口任务的完成;在安排区内生产原料与调销区外的关系时,应优先保证区内加工生产的需要,同时适当兼顾区外用户的关系。木薯干片的购销经营以供销、外贸部门为主,木薯加工企业所需的原料,需要自行收购的,应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指定的区域,按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足部分由供销部门调拨。加工企业不得经营销售批发业务。各地、市调区外的木薯干片,由本地、市供销社审批,区直经营单位调区外的木薯干片,仍由区果品食杂公司审批。三、各收购、经营单位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木薯干片的收购价格和港口口岸接收价格按区物价局、区经贸委、供销社下达桂价字〖1990〗207号文件执行。加工生产单位自行收购的生木薯价格,由地、市物价局参照木薯干片收购价格的作价原则制定。所有购销经营单位,在收购、调拨和口岸交接等环节,必须做到按质论价,不准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为防止木薯干片抢购大战的发生,各收购经营单位不得跨地、市、县收购和接收。四、木薯干片出口运输量大,装船时间集中,为保证及时装船,减少船等货或者货等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销社系统供货出口的部份,由县或地、市公司统一调给指定的口岸交货,验收、结算原则上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具体做法由区土产进出口公司与区果品食杂公司商定。出口经营单位按自治区规定兑现外汇留成及奖励金。供销社系统内部的利益分配,由区供销社与供货的地、市供销社协商确定。外贸系统收购的木茹干片全部供出口,由地、市外贸或县外贸调交口岸。外贸收购单位不经营内销业务。各地、市、县的供货单位(包括供销、外贸)要同口岸接收单位(含供销、外贸)签订供货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五、各地、市对木薯干片的收购和出口任务执行情况,要定期向区供销社、经贸委汇报,以便及时解决收购和出口调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一九九0年/一九九一年度木薯干片出口供货任务表(万吨)┏━━━━━━┯━━━━━┯━━━━━━━━━━━┯━━━━━━━━━━━┓┃││其中│┃┃单位│合计├─────┬─────┤备注┃┃││供销社│外贸│┃┠──────┼─────┼─────┼─────┼───────────┨┃南宁地区│4.4│2.4│2│┃┃││││┃┃河池地区│1.3│1│0.3│┃┃││││┃┃钦州地区│0.9│0.6│0.3│┃┃││││┃┃百色地区│0.6│0.3│0.3│┃┃││││┃┃柳州地区│0.4│0.2│0.2│┃┃││││┃┃玉林地区│3.1│2│1.1│┃┃││││┃┃梧州地区│2.3│1│1.3│┃┃││││┃┃梧州市│0.45│0.45││┃┃││││┃┃南宁市│0.8│0.8││┃┃││││┃┃北海市│0.7│0.7││┃┃││││┃┃柳州市│0.05│0.05││┃┃││││┃┃总计│15│9.5│5.5│┃┗━━━━━━┷━━━━━┷━━━━━┷━━━━━┷━━━━━━━━━━━┛
- 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的通知
- 各地、市县(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其它有关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分别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服务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登记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现就公布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有效,各项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单位和缴费者均应严格执行。二、全区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区民政厅提出方案,报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厅审核。各地、市、县(市)新增收费项目按照分级分工管理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三、各级民政局要明确分管收费的机构和人员。上交自治区管理费由区民政厅归口管理,用于调剂余缺。各地民政局应指定分管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各种收费的审查、统计,协调管理。四、本《办法》的各种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层层加码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五、自治区统一收费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确有困难,个别项目要降低标准执行的,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自治区定标准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区民政厅、区物价局和财政厅审查批准。六、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县以下单位到县物价局)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七、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监制的专用票据。所收经费凡属国家规定应按财政预算管理的,纳入预算内管理;凡属预算外资金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各项收费一律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各部门原有关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九、本《办法》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登记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1993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收费办法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以及我区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收费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结婚收费标准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每对9元;华侨、港、澳、台胞结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对6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外国人结婚登记每对收取手续费80元;出具国内公民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9元;出具华侨、港、澳、台胞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60元;出具涉外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80元;结婚申请书每张1元;婚姻状况证明每张1元。2、离婚收费标准国内公民离婚登记每对收费2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华侨、港、澳、台胞离婚收费每对80元;出具国内公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份20元;离婚申请书每张1元。三、为有利于婚姻登记工作的开展,本着业务管理归口和放权让利的原则,我区婚姻登记的收入经费一律归各级民政部门掌管。婚姻登记收费收入,除归还民政事业费垫付的印刷成本费用外,差价溢余部分要专项用于《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宣传教育,编印婚姻登记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培训婚姻登记员,表彰奖励,会议经费,婚姻登记的档案保管,婚姻机关档案柜、桌椅、办公用品的购置以及搬运、包装、装卸婚姻证件劳务费等项开支,不准挪作他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服务基本项目收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颁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区的做法,结合我区近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本着既不过多增加群众负担,又能减少国家补贴,有利于殡葬改革,有利于殡葬事业单位的设备更新、改造,有利于增强殡葬事业单位发展后劲的原则,制定本标准。港、澳、台胞、华侨原则上加一倍收费;外国人原则上加三倍收费。对城乡困难户的应酌情减收。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如群众需要,确需新增的服务项目,由殡葬管理提出收费标准,逐级上报地、市民政局,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审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一)收殓、接尸费收殓一般尸体每具10-15元;收殓传染病、变质尸每具20-30元;收殓腐烂尸、水淹尸、碎尸视程度面议。上楼抬尸每层每具加收2-3元;远距抬尸,300米以外,每超100米加收2-3元。(二)灵车运尸费市内运尸每具35元(含起运费);10公里以外每具每公里3元。丧主误时,每半小时收误时费5-10元(半小时内不收)。(三)火化费16岁以上(含16岁)每具40-50元;16岁以下每具30元。自备发电机发电每具加收20元,预约专炉火化加50元。(四)骨灰寄存费骨灰罐每罐每年8元;单人骨灰盒每盒每年10-15元;双人骨灰盒每盒每年15-20元;骨灰安放仪式每次30元。(五)尸体存放费殓房停尸每具每天10元;冰柜冷藏每具每天20元;安乐棺单尸冷藏每具每天50-60元;药物防腐手术费每具30-40元;探尸服务费每次10元,特殊尸体防腐、冷藏每具加收20元。(六)化妆整容穿脱衣服每套5元;洗擦身每具10元;化妆每具10元;理发每具10元;整容每具10元。特殊整容面议。(七)租赁费租用追悼厅每次30-50元(空调豪华型加收50元);租用告别室每次15-25元;租用接待室每次20-30元(空调豪华型加收15-20元);租用尸罩10-20元(冰尸罩加收10元);租用小胸花每只0.1元;租用花篮每个每次10-15元;租用盆景每盆每次0.5-1元;租用纸花圈,大的每个4元,小的2元(大的指直径1米以上,小的指直径1米以下,下同);租用绢绸花圈,大的每个8元,小的4元。(八)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售价按成本或进价加50%,高档骨灰盒价格可适当放开。(九)其他正常班以外收尸、处理尸体每具一次性加收20元(指八小时以外);国家法定节假日收尸、处理尸体每具一次性加收40元;停车费2元(大车3元);引导服务费每次30元;卫生消毒费每具10-15元(消毒、烧遗物等)特殊服务要求面议。二、经营性骨灰公墓收费标准(一)单人墓收费1000-1500元1、墓穴占地0.7m2,收占地费300-650元;2、修墓费(含挖坑、装修材料等费用)收300-400元;3、公共设施费(含墓园道路、大门、美化、绿化)300元;4、墓碑(青石或大理石)50×100mm收100-200元。(二)双人墓收1500-2000元1、墓穴占地1m2,收占地费450-700元;2、修墓费(挖坑及材料费等)收400-600元;3、公共设施费(含墓园大门、道路、绿化、美化等)500元;4、墓碑(青石或大理石)50×100mm收150-200元。(三)特殊墓收费3000-5000元1、墓穴占地2m2-3.5m2,收占地费1200-2100元;2、修墓费(挖坑、装修和材料费等)收1000-1500元;3、公共设施(含墓园大门、道路、绿化、美化等)收650-1000元;4、墓碑费(青石或大理石)50×100mm收150-200元。(四)公墓护理费。单人墓、双人墓每年收20-30元;特殊墓每年收50元;可一次交清10年或20年的管理费。三、收费开支要求殡葬服务收费主要用于殡葬事业单位的设备改造和更新,结余用于殡葬协会的会议、资料费,不得挪作他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养登记收费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二、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三、登记收费标准1、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五十元2、收养证工本费(每件)中国公民十元外国人二十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中国公民二百二十元外国人七百五十元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一百元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以上各项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四、收养登记费应用于收养登记调查、邮电、材料审查、聘用律师、翻译专业人员、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与登记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优抚事业单位收费1、优抚医院(休疗养院),精神病院的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办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公杂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县级(含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2、烈士陵园管理收费。县以下(含县)收取各种管理费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的各项收费,可直接提出方案报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审批。三、福利事业单位收费(一)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入院收费标准。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按其生活自理程度,分级护理,按级收费。(1)特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60-200元。(2)一级全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20-150元。(3)二级半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100元。(4)三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70元。2、残疾儿童自费入托的收费标准。(1)月托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00元。(2)全托每人每月收床位及护理费150元。3、对自费入院休养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应提供较好的设备条件,其收费标准可按护理级别,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50%的床位费及护理费。4、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支付,不包括在床位及护理费内。(二)收容外流人员的收费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1、车船费:按普通车船票价(含手续费)计费;2、伙食费:我区五市每人每天收2.30元,县(市)收1.50元;3、水电费:每人每天收1.50元;4、住宿费:每人每天收2.00元(含衣、被、蚊帐);5、管理费:每人每天收1.50元(含审查、发电函、时事宣传资料、订报纸)。以上各项收费,均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院条件和收养、收治人员的各种福利设施,以及一些管理杂项开支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统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政部门是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福利企业和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公司及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都依照本规定向民政部门主管福利生产的管理机构交纳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不再向其他部门和单位交纳类似的管理费。第三条广西福利企业总公司系区民政厅的事业单位,是我区福利企业的管理机构,要为全区社会福利企业作好服务工作,并可按规定收取各社会福利企业每年上交的管理费,然后将每年收取管理总额的20%上交给区民政厅。第四条管理费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算征收依据,交纳比例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第五条管理费由县(城区、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地、市办的福利企业由地、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分级使用。按第三条规定收的管理费,比例分别如下: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县(市)85%,交地、市10%,自治区5%;自治区辖五市的城区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城区65%,交市20%,交自治区15%;地、市办的企业,交地、市80%,交自治区20%。第六条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这是企业年检换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的管理费务于当年七月底前交清,下半年的管理费务于次年元月底前交清。交自治区部分,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由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自治区辖五市办的直属企业,由企业直接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第七条各级民政公司直属企业的管理费,由公司收取,并按期向主管民政部门上交,其上交比例与第五条同。第八条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企业,其管理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1%交纳,按期直接交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第九条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征收的管理费,要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机构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并接受他们的审查监督。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征收管理费作为加强福利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检和对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交纳管理费的企业,民政部门不发给或吊销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资金扶持等优惠待遇。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管理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收费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优抚事业单位收费1、优抚医院(休疗养院),精神病院的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办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公杂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县级(含县)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2、烈士陵园管理收费。县以下(含县)收取各种管理费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的各项收费,可直接提出方案报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审批。三、福利事业单位收费(一)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入院收费标准。1、自费入院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按其生活自理程度,分级护理,按级收费。(1)特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60-200元。(2)一级全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20-150元。(3)二级半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100元。(4)三级护理:每人每月收取床位及护理费70元。2、残疾儿童自费入托的收费标准。(1)月托每人每月收取床位费及护理费100元。(2)全托每人每月收床位及护理费150元。3、对自费入院休养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应提供较好的设备条件,其收费标准可按护理级别,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50%的床位费及护理费。4、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在院内的伙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支付,不包括在床位及护理费内。(二)收容外流人员的收费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1、车船费:按普通车船票价(含手续费)计费;2、伙食费:我区五市每人每天收2.30元,县(市)收1.50元;3、水电费:每人每天收1.50元;4、住宿费:每人每天收2.00元(含衣、被、蚊帐);5、管理费:每人每天收1.50元(含审查、发电函、时事宣传资料、订报纸)。以上各项收费,均属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院条件和收养、收治人员的各种福利设施,以及一些管理杂项开支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统一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2]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政部门是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福利企业和各级民政部门主办的公司及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都依照本规定向民政部门主管福利生产的管理机构交纳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不再向其他部门和单位交纳类似的管理费。第三条广西福利企业总公司系区民政厅的事业单位,是我区福利企业的管理机构,要为全区社会福利企业作好服务工作,并可按规定收取各社会福利企业每年上交的管理费,然后将每年收取管理总额的20%上交给区民政厅。第四条管理费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算征收依据,交纳比例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1%。第五条管理费由县(城区、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地、市办的福利企业由地、市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分级使用。按第三条规定收的管理费,比例分别如下: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县(市)85%,交地、市10%,自治区5%;自治区辖五市的城区及其下属办的企业,交城区65%,交市20%,交自治区15%;地、市办的企业,交地、市80%,交自治区20%。第六条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这是企业年检换证必须具备的条件。管理费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的管理费务于当年七月底前交清,下半年的管理费务于次年元月底前交清。交自治区部分,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及其下属办的企业,由地区、自治区辖五市城区、县(市)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后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自治区辖五市办的直属企业,由企业直接上缴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第七条各级民政公司直属企业的管理费,由公司收取,并按期向主管民政部门上交,其上交比例与第五条同。第八条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企业,其管理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的1%交纳,按期直接交自治区福利企业总公司。第九条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征收的管理费,要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机构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并接受他们的审查监督。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征收管理费作为加强福利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检和对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交纳管理费的企业,民政部门不发给或吊销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资金扶持等优惠待遇。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管理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一)国家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开票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采取银行代收制。第六条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一)代收费网点的分布;(二)代理收费方式;(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四)收费票据的使用;(五)服务质量要求;(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载明的事项。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别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第九条执收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明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依据《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向缴费人开具《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第十条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4日内书面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缴费人按复核数缴费。第十一条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等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以及《收费通知书》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退还缴费人。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收费通知书》和代收银行开县的收费票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并自收取之日起2日内上缴财政专户:(一)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二)不适宜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第十四条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凡违反规定的,代收银行、缴费人有权柜收和拒缴。第十五条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代收银行缴费;逾期末缴费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缴费人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的,其缴费时限延长不超过七天。超过延长时限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罚。第十六条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当日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对帐,以保证收费金额、应收金额、财政专户金额一致。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本办法,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应按国务院第281号令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存根、代收银行加盖受理印章的《缴款书》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建立收费台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第十九条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第二十条代收银行应严格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代收协议规定义务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资格。第二十一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承担缴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十四条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北海市所辖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监察局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我厅培训中心新址客房价格的函》(桂国安[2001]19号)悉。经研究,同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对系统内部培训收取的培训住宿费暂按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现就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以及会议室租用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和会议室租用费收费标准表附件: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和会议室租用费收费标准表房间会议室类型面积室内主要设备收费标准单人房20平方米空调、彩电、电话、床垫、沙发、梳妆台、立柜、卫生间、浴缸、太阳能热水120元/天.间双人房35平方米同上150元/间.天套间36平方米长短真皮沙发、其它同上250人/间.天大会议室121平方米柜式空调、写字台、椅150元/小时中会议室86平方米柜式空调、写字台、椅100元/小时小会议室32平方米柜式空调、椭圆形会议桌、椅50元/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