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市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再造一个工业柳州步伐,率先在全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
(一)放宽投资领域。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民营经济主体可根据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自主选择投资非限制性领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
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资质的民间资本投资各类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或公开购买取得建设权或经营权。对已运营的经营型基础设施项目,可向社会公开出售股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发展服务业。鼓励有条件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中介等项目,或从事经纪、代理、电子信息服务等特殊行业的经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允许民间资本合资成立投资公司,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或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向社会公示拟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民间资本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均按柳州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办理。改制企业原借用市财政周转资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债转股;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可缓征收,对符合豁免条件的欠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豁免手续。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列出上述投资领域的具体投资项目、投资方式、办事程序,向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公开准入的标准。民营企业可采取投标竞价的方式取得国有改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租赁、承包经营资格。
(二)放宽注册登记。
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对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作规定。允许自然人自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允许若干自然人凭合伙协议申报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以智力成果、人力资本作价入股,经评估认定,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属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只要投资各方认可,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民营矿山企业依法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依法转让。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
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按公司法规定进行企业的规范运作。
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凡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准入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取消行业准入批准,实行登记备案。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行业等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其他行业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
放宽民营企业冠柳州市名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直接冠“柳州市”,可不标明所属县区名。
三、加快实施民营经济扶优扶强工程步伐
(一)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符合柳州市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市财政对市重点科技企业的立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本市科技三项计划项目,所报项目符合我市当年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指南,在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及实施基本条件等方面通过专家评估的,将给予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费补贴;有关部门要协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级科技三项经费资金和财政性补助科技进步扶持资金,用于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发、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级计划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科技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引导民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科技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为民营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牵线搭桥并提供帮助,合作研究内容符合经费支持条件的,同级财政可给予经费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民营企业或个人购买国有科研院所的,凡符合政策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购买国有科研院所的同等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进行开发和运营。
在阳和工业新区、官塘新区建立中小企业园,优先向民营企业出售出租标准厂房,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关键设备租赁服务。
(三)扶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优势制造业。
充分利用我市汽车、冶金、机械等产业的优势,帮助民营企业与主导产业配套协作,形成若干有较高关联度的产业群。鼓励和引导民营汽车零部件企业联合重组,做强做大。对通过联合重组形成规模的优势企业集团,帮助协调其与主机厂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并纳入主机厂的发展规划中,逐步构建以产业链条为纽带,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
(四)加快发展重点民营商贸流通企业。
组织实施商贸发展规划,引导商贸流通业功能结构、网点布局和经营业态调整,鼓励、扶持重点民营企业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改造现代流通业态,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重点扶持大型批发市场的建设以及商贸流通、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的发展,推进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工业服务体系。
(五)扶持民营企业走农业产业化道路。
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重点抓好粮油、果蔬、糖蔗、茶叶、种子、桑蚕、竹木、畜牧、奶业等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积极培育与扶持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为主的中介组织。
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给予表彰奖励。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2]14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项规费减半收取。从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运销鲜活农、畜、水产品的专用车辆,经市农业和交通部门认定,发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在本市范围内免收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费。
(六)加快发展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争取自治区拨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项目合作、转让经营权、转让产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投资;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专利技术、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本地民营企业合资合作。积极引导我市民营企业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合作,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享受与其他企业“走出去”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我市民营工业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各种展览、展销、经贸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分配、出境展摊位费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对出口额较大的民营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具体奖励办法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外贸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27号)执行。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的支持
(一)地方财政的支持。
1.从2005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民营企业工业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扶持商贸流通新兴业态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2.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三项经费的投入力度。民营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要及时拨付资金。对科技型重点企业的立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的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等;市财政对农业产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适当给予资金支持。
4.对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给予奖励。从2005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3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5.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岗失业职工及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再就业和转岗培训。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开发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的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4.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9.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1.新办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在五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返还,其他实业型民营企业,在三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返还。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支持。
1.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民营的科研院所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建立市、县区二级由民间独资或民间资本控股、政府资金参股的股份制或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支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信用好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1.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农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等金融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作用。
2.引导企业使用新的金融工具,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开发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3.把民营企业作为当前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之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
4.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5.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区域性商业银行来柳设立分支机构。
6.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强对财务报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报表的质量。
(六)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2.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申报各类国债项目,争取财政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3.培育市场运作的资信评估服务机构,建立起独立、公正、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体系,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4.有关部门要协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外、市外企业合作。
5.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识和能力。
(七)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
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
1.民营工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优先从指标内调剂,安排建设用地。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的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2.在用地调整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积极引入民营经济进行调整和整治。同时在城市西部及东南外围,规划布局6个工业区和一个工业组团,在城市西南部和东北部建设西南、东北两个物流园区作为物流发展基地,分别服务于南部以汽车工业和城市商贸业构成的产业组团和北部以柳钢、柳化为核心的重化工业组团,为我市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保障。
3.除以上工业区外,在白露片区、河西桃花片区、香兰分区、阳和分区内安排符合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
4.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给予特殊优惠。
5.对有实力自办集中开发工业用地的民营企业集团,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期不超过三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依法提供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原土地出让价格优先购买。向第三方转让土地的,企业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补交土地开发成本与实际优惠价格的差额部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对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国有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项目投资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及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供一定的配套生活和商业设施用地。
6.从事工业项目建设的新办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首付30%土地出让金后可提出申办土地使用证,余款分期支付。
7.民营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处理。
五、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
1.加强工作总体协调。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对全市民营经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
3.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作用。发挥其作为市委、市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界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
4.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在市机关作风整顿办公室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企业。对干扰民营经济正常经营、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5.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摊派、收费。将收费标准降到西部省区最低水平,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国家及自治区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标准,根据审批保留的项目、标准编制《柳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并印发给民营企业。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及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向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原则上同一政府部门内两个单位不要对一个企业进行分别检查。
6.为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便利。各类人员需要出境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由单位出具派遣函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
(二)优化人才环境。
1.鼓励各类人员在民营经济领域发展。凡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视工作需要可免除见习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确定。非城镇人口、非本市生源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的应届、历届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事档案关系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交纳社会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学回国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个体经营的,因科技活动需要,可通过市人事局向国家人事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回国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全方位提升民营企业人才地位。将民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审范围,民营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受身份、户口、档案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具备的可纳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遴选范围。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专利,可以作为评审职称的业绩依据。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外省市本科及中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住房、职称评聘、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国有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推荐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政议政,在评选拔尖人才、青年科技新秀、十佳科技人才、劳动模范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城镇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开展应用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型人才培训,为民营企业“按单定制”急需人才。充分利用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网上沟通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
5.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根据企业需求组织相应的专业培训,与知名民营企业建立长久合作关系,引导我市企业家到国内知名企业学习、进修。运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络,实现培训资源共享。
(三)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民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为民营企业信用评定服务,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制度,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
2.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欺行霸市以及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利益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时坚持“疏导与取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促使其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商品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严禁行业垄断,企业经营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产品。
(四)优化法治环境。
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不合时宜、有碍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搞创收、滥罚款,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
(五)优化舆论环境。
1.运用媒体,广泛宣传。《柳州日报》、柳州电视台、柳州电台要开设民营经济专栏,报道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成果以及存在困难。税务部门要与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介通力合作,以专题栏目、专版、专刊、专册、专窗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自治区、我市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2.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每年评选表彰十强民营企业和十强个体户,通过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和成长历程,在全市营造亲商、敬商的浓厚氛围。
3.举办论坛,集思广益。定期举办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论坛,邀请学术界、理论界权威人士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我市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开展互动交流,共同研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趋势及策略。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
(一)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及群众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切实维护员工的工资、福利、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引导他们努力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民营企业做好产业空间布局。
积极引导民营资本以对外交通路线为轴,形成六条各具特色的民营经济走廊。
1.阳和工业新区,重点发展成为以汽车装备业集群为主的新型制造业基地。
2.官塘片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柳州-拉堡-进德-新兴-穿山,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尽快发展成为以汽车配件和机械制造加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
4.柳州-雒容-鹿寨,重点发展以化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
5.柳州-沙塘-沙埔-浮石-丹洲,重点发展成为以保健品、绿色食品产业为主的工业走廊。
6.柳州-洛满-沙塘,重点发展成为以建材、机械、农林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工业走廊。
(三)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继续举办“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培训班,指导企业建立、运作和持续改进企业标准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
(四)引导民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指导民营企业进行信用制度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政府各部门在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园区和高新技术认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引导民营企业成功创业。
完善民营企业创业辅导中心建设,搭建政策支持、信息、代理、信用、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服务平台,提高民营企业的创业成活率。
七、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县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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