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北海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改为北海市价格调节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项活动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含中直、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及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一)从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教育、卫生和上缴自治区部分)中按收费总额提取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非税收入管理局从各事业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事业性收费中征收;从公益性收费、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中按收费总额2%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征收。(二)市内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渡假村、旅社等旅店业,由经营者从入住旅客的床位价格外征收,征收标准:四、五星级每天每床征收8元,三星级每天每床征收6元,一、二星级每天每床征收4元,其他每天每床征收2元。(三)餐饮业和娱乐业(包括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足浴)按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总收入的1%征收。(四)景点景区在门票价格内征收,征收标准按门票收入的10%计征(不足1元按1元收)。(五)土地转让按交易总额的6‰计征,其中买卖双方各征3‰。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式(一)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凡属代征单位有权、有义务代政府向应征单位或个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二)实行按月计征的应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基金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征单位要在2天内将代征款缴纳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一)应付市场突发因素引起的价格突变情况的补贴;(二)平抑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暴落的临时性价格补贴;(三)重要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的价格补贴;(四)扶持“菜篮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短期借款;(五)旅游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旅游促销,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六)市场价格调节的其它临时性补贴。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管理(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领导,统筹管理,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二)价格调节基金按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征收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先由需要使用的单位申请,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批准。(四)可从征收的基金收入中提取5%给代征单位手续费,提取1%作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业务办公经费。(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价格调节基金。(六)各应征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每日还要处以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检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由市物价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市物价、财政、旅游、卫生、商务等部门应从发展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协助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第五条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北政发[1995]15号文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北海市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行为,为我市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字[2003]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字[2003]320号)精神,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和越权定价行为,为加快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王力术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叶川市物价局局长成员:谢明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韦标锡市监察局副局长康新春市审计局党组副书记何如市法制办党组副书记王逸合浦县副县长许华本海城区副区长廖思伟银海区副区长祝小东铁山港区副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由叶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市物价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下设政策法规组、项目审查组和综合组。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三、工作内容、范围和步骤(一)专项治理内容: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的定价行为。(二)专项治理范围:1、县(区)及乡(镇)各级人民政府;2、县(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3、市、县(区)各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4、市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环保、规划、电力、人防、水产、渔政、渔监、边防等主管部门。(三)专项治理步骤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从7月1日至8月8日。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6日。召开动员大会,通过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广泛宣传。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7月7日至7月12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本单位1998年5月1日以来实施的价格(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本单位出台的涉及价格、收费文件登记表》(附件2),于7月13日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物价局检查所)。凡是越权出台价格(收费)政策的,要坚决自行纠正,并分门别类上报市物价局发文停止执行。第三阶段为重点复查阶段,时间为7月13日至7月25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复查组要对照政策,认真复查,对存在问题集体讨论形成最终结论。第四阶段为整改与跟踪阶段,时间为7月26日至7月31日。对确认的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限期纠正。7月下旬,由市物价局组成整改跟踪督查组对一县三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第五阶段为总结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8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材料(成效、经验、建议)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四、工作要求(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把清理乱收费和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具体举措,“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落实。(二)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12月底以前,将合法、有效的文件通过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附件1、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2、本单位出台的涉及价格、收费文件登记表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为了做好199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4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原则上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粮食购销价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93]50号)的精神办理。二、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的公粮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的中等标准质量定购粮价格执行,即交早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49.5元,交晚籼稻谷的,每50公斤不能低于59.4元;玉米地区原有下达公粮玉米任务的,交玉米每50公斤不能低于46元;贫困缺粮地区,原来下达公粮折征代金任务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比照公粮结算价格办理;经济作物区,原来下达公粮实物任务转交代金的,其公粮计税价格,按市场粮食中等价计算。三、粮食部门接收的公粮,必须按规定期限结算公粮价款,并解缴金库,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 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66号)已翻印发各地。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特作通知如下:一、为了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66号文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征收烧油特别税后,各部门、各地区财政包干基数不作调整。三、中央年终结算后返还我区向中央交纳的烧油特别税留在区财政,自治区不再返还给企业。属柳州钢铁厂的部分由区财政以柳钢的户头存入区建设银行,作为柳钢建四十二孔焦炉的资金。其他烧油户企业征收特别税后,是否调减上缴利润或增加亏损补贴问题,待年底结算后视具体情况再研究决定。四、田东小油田的油是否征收特别税,目前暂不考虑,按原来的规定办理。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2)财税字第195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行、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一、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1、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收税范围,一律按照《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包括俗称的渣油)。2、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征收烧油特别税。二、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一)原油1、各油田的原油单位税额,按《试行规定》每吨四十元至七十元的标准,分别核定如下:大庆原油、胜利原油、大港原油、辽河原油、吉林原油和华北原油、单位税额70元。新疆原油和青海原油,单位税额55元。玉门原油、四川原油、江汉原油、长庆原油、江苏原油、河南原油、天津海洋原油、平原原油,单位税额40元。2、页岩原油因每吨售价高于原油,单位税额从低确定;辽宁页岩原油,单位税额30元。广东页岩原油,单位税额20元。3、各油田土地池原油每吨售价按原油售价的50%作价,其单位税额也按各油田原油单位税额的50%确定。大庆、胜利、大港、辽河、吉林和华北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50元,单位税额35元。新疆和青海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55元,单位税额27.5元。玉门、四川、江汉、长庆、江苏、河南、天津海洋、平原油田的土地池原油,规定价格每吨54元,单位税额20元。如果各油田销售的土地池油每吨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时,其烧油特别税税额按以下原则处理;(1)实际售价低于规定单位价格的,人按规定的各油田土地池原油单位税额征税;(2)实际售价高于规定单位价格的,其税额按各油田土地池原油实际售价占各油田国家规定原油单位售价的比例,乘以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确定。计算公式是:每吨土地池原油实际售价每吨土地池原油税额=───────────×油田原油的单位税额油田原油的单位售价4、不属于上述油田的其它生产原油单位供应的烧用原油,其单位税额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二)重油1、重油单位税额,每吨征收70元。2、炼油厂把供烧用的重油与其它油品混合成混合燃料油销售时,凡能分清重油所占比重的,只就混合燃料油中的重油征税。其税额的计算公式是:混合燃料油中重油应纳税额=重油占混合燃料油的比重×(70元)3、不能分清重油所占比重的混合燃料油,一律按重油单位税额70元征税。三、烧油特别税的纳税环节1、为了简化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实行控制源泉征收的办法,规定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这些单位在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烧用的原油、重油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税款。2、各级燃料供应公司或其它转供单位将已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向用油单位转供时,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代交的税款,可以在转供的销货发票上专项列明,或由转供单位另开代交烧油特别税证明,凭以向用油单位收取代交的税款并作为用油单位记帐凭证。3、代收代交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将购入未纳过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转卖给烧用油单位作燃料使用时,由用油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烧油特别税。四、烧油特别税的减征问题1、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给予定额补贴。2、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企业计提福利基金和奖金有困难的,或者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照顾,但减征的最高限额应低于已征烧油特别税的税额。集体企业需要减征烧油特别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按财政部规定的税收专用科目,就地办理退库。为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对计划外烧油的集体企业、逾期不改造窑以及按政策需要关停并转的集体企业,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五、烧油特别税的纳税期限为了有利于烧油特别税的及时入库,代收代交单位平均每天代收税款达到20万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期限交纳,最长限期不得超过10天。六、烧油特别税开征日期的库存油的征税问题1、烧油特别税的开征日期,以油田、炼油厂发出货物后开出的发票日期为准。凡在一九八二年一日发出货物后,开出发票的烧用原油、重油均应照章交纳烧油特别税。2、用油单位,在开征前所购入的烧用原油和重油,在开征日期后继续烧用的,均一再补税。但开征烧油特别税后,将库存的未税原油、重油转售给其它用油单位烧用的,应由购入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交纳烧油特别税。3、转供单位(如燃料公司),开征烧油特别税以前库存的原油、重油,应按照其一九八二年六日卅日的库存数量(包括开征前购入、七月到货的未税烧用油部分)为依据,经核实后,一次计算出应交的烧油特别税税额,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定,视同库存增值处理。对外销售库存油时,应向用油单位照章收取烧油特别税,这部分税款,不再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转为国家对转供单位增拨自有流动资金。七、纳税义务人不按期承付或交纳烧油特别税收取滞纳金的问题应交纳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应交纳烧油特别税的转供单位),在收到代收代交单位开出的烧油特别税纳税凭证后,凡由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的,必须按期随同货款承付税款,凡直接汇交货款的,也必须按期随同货款,同时汇交烧油特别税税款,逾期不交纳税款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八、征收烧油特别税是国家确定的一项特别政策,此项税款不得用于归还贷款。企业归还专项贷款,仍按原来规定的还款顺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①关于田东小油田的油是否征收特别税问题,请按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田东油田的原油、重油应征收烧油特别税的复函》办理(详见附件二)。─────────────────────────────────────附件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田东油田的原油、重油应征收烧油特别税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84)财税三字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区财政局(84)财税利(12)字第7号“关于烧用田东油田生产的原油、重油暂不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和你局(84)税利(11)字第23号“关于田东油生产销售等情况的报告”均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开征烧油特别税是以税收方式推动以煤代油的一种特别行政措施。开征烧油特别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促进企业以烧煤代替烧油,合理利用能源。所以国务院国发[1982]66号文法规定,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沪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局对烧用田东油田生产的原油、重油不征烧油特别税的通知,是不符合国务院[1982]66号文件和开征烧油特别税的有关规定的。因此,从一九八四年起,烧用田东油田生产的原油、重油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烧油单位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国营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给以定期定额补贴解决,不能减免烧油特别税;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窑炉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减征照顾,但减征的最高限额应低于已征烧油特别税的税额;对于国家计划外用油单位,应严格限制其用油量。用油单位须编制用油计划,明确区分用途,上报本地区计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税务部门按其烧油数量计征烧油特别税。凡是不编计划、未经批准的一律按供油量征税。关于单位税额问题。田东油田的原油、重油尚未经国家确定销售价格,考虑到该油田生产的原油、重油成本和销售价格比较高,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可暂按原油每吨40元、重油每吨70元的税额征收。将来国家正式确定其销售价格后,再重新核定烧油特别税单位税额。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经委、科委、经贸委、农业厅、财政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狠抓出口创汇和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指示精神,为增强我区出口创汇后劲,扩大我区外贸出口,必须建立起一批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目标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对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逐步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出口商品生产体系。为搞好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管理,促进我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必须以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先导,出口创汇为目标,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方集资,确保重点,分批实施,逐项落实”的原则来进行,以促进我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逐步向条理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实行贸贸、贸技、贸工(农)相结合,以稳定我区出口货源,不断增强创汇能力。二、基本条件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条件1、自然条件适宜,生产区域集中连片,具有发展集约经营的潜力。2、产品属于名、特、优、新品种,具有发展前途。3、出口商品应占产品总量的70%以上。4、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以乡、镇以上的经济实体为承建单位,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5、具有较好的加工仓储能力,交通运输方便,并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和初级加工配套服务设施。6、当地生产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比较重视,企业干部对出口商品生产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知识。(二)工矿产品生产基地(专厂、矿)条件1、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的产品出口比重应占其总产值5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3、企业的技术、工艺、设备先进,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对国际市场变化有较强的应变能力。4、产品质量好,出口适销对路,生产成本低,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三、步骤和审批程序(一)由外贸公司与有关生产企业共同协商并提出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名称、规模,当年供货出口数量或供货额,作价办法,折合创汇额,合作方式,投资回收期,经济效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报经地、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批。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经委、科委、财政厅、农业厅、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建设银行和项目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二)凡符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条件的(含外贸自属生产企业、工贸联营企业、外贸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自治区经贸委命名,并颁发基地证书。机电产品出品扩权和出口基地的申请审批,按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公室国机出(1986)012号文办理。(三)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不搞“终身制”。对经营效益差,或因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超过二年以上出口产品不能按协议履约供货的,经自治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或停办出口基地企业资格。四、管理办法(一)实行购销合同制。为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能够稳定提供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外贸部门要与出口基地企业签订三至五年的购销合同,并接受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贸部门要及时向基地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共同搞好产、供、销工作。(二)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出口创汇额和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基地企业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基地企业,以出口创汇额为考核指标;产品由外贸部门收购出品的基地企业,以出口供货量或供货额为考核指标,达标企业报经贸部批准授予自营进出口权。五、优惠政策(一)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效益情况可按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基金,具体比例由同级财政和国家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所提资金不上缴,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二)出口基地企业的税利指标,以上一年度作为基数,在完成当年税利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出口产品收入总额的2%提取开发基金,专门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开发。(三)对出口基地企业使用外汇、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经贸委、计委和经委及银行优先安排用汇指标、技改规模和配套资金。(四)对借外汇投资新建的出口基地企业,实行税前还贷,先偿还外汇债务后上缴外汇。(五)多渠道筹措基地资金:(1)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安排我区的出口商品生产专项资金和扶持外贸生产周转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自治区经贸委选定基地投资项目。(2)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发展当地的出口生产基地。(3)各外贸公司的专用基金,按规定用于生产基金部份,要用于发展本行业的出口生产基地。(4)要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大力发展以合资合作方式的出口基地企业。(六)属于技术性强,创汇率高,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新产品的试制和科技开发项目,由出口基地企业的商品归口经营及外贸公司联合申请,自治区科委优先安排科技项目,并享受科技贷款和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七)出口基地企业所需的三材(钢材、木材、水泥)、化肥、棉纱、电力、由计划、物资、纺织、供电等部门优先安排,以利于降低出口商品生产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八)奖励措施:(1)对供货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三百万美和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基地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重点”出口创汇企业、出口创汇“大户”企业和“最佳”出口创汇企业荣誉称号。(2)年出口创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基地企业,优先报批自营进出口权。(3)出口基地年人均增加二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半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年人均增加三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年人均增加四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一个半月工资额的奖金;年人均增加五千美元出口供货的企业,增发二个月工资额的奖金。奖金来源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上述奖金免交奖金税。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从一九九二元月一日起试行。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大对对外贸易的服务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推动广西对外贸易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一般贸易方面取消“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项目。(二)边境贸易方面1.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项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购付汇,银行应及时报外汇管理局备案。2.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要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为边境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3.提高外币现钞的银行买入价,并允许不同地区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各银行制定挂牌汇价时,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4.采取灵活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政策,放开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制。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无论出口金额大小,允许边贸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核销手续。5.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为毗邻国家与我国边贸企业之间进行边境贸易的企业或者其他贸易机构开立可兑换货币结算帐户或者人民币结算帐户办理边境贸易结算。6.各商业银行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结售汇网点,方便企业、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三)金融服务方面1.放宽人民币开户条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允许外国公民、境外驻华机构、外省驻邕机构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方便外国投资者以及各省市企事业单位到广西开展经济活动,便于资金清算,加快资金周转。2.开通大额支付系统,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自2003年9月20日起在南宁市、崇左市及所辖13个县(市)正式运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汇划实时到账。3.以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和利率调节手段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评定为优质客户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审查决定向其发放封闭贷款。4.结合广西外贸出口特点,创新贸易融资方式。商业银行在原有的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境外带料加工和承包工程贷款的基础上,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福费廷业务、国际保理等业务。二、改善服务,加强监管,提高通关效率(一)深化通关作业制度改革。南宁海关推进口岸全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便捷通关制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最好的服务。(二)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质通关环境。南宁海关对主要业务现场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对信誉良好、守法经营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优先咨询”等便捷通关措施;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保证投诉电话和咨询热线畅通。(三)完善贸易便利措施。加快推进“电子海关”、“电子口岸”建设,扩大无纸通关试点范围和便捷通关的适用范围,推广联网报关、网上付税等改革措施。推进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开展预归类、预审价工作,加强通关效率的监控分析,促进通关效率不断提高。(四)健全现场通关事务应急处理机制。从2003年起各级海关实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研究处理出口通关疑难问题;实行鲜活、易腐等特殊出口货物集装箱“门到门”监管,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快鲜活产品的通关速度。(五)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建立适合广西实际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和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新的“大手册”管理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开发加工贸易网上审批的网络平台,简化加工贸易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六)改进边贸监管方法。边境地区海关继续进行边贸货物的通关作业改革,完善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和边贸产品快速通关机制。海关要加强与地方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边境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七)加大口岸设施投入。地方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加大对口岸、监管点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口岸管理条件,提高口岸物流通过能力。(八)加强海关信息服务。南宁海关要进一步完善公共信息网建设及其应用项目的开发,加强统计数据的开发和使用,加强对进出口贸易情况的分析,主动向地方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报送外经贸动态和情况,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发挥统计的预警监测和决策辅助作用。(九)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秩序。保持打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打击各种走私违法活动;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加强和改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一)转变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从重最终产品检验检疫转向重生产过程的监管,从重品质检验转向重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验把关。实行检验检疫关口前移,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管,帮助出口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对出口商品实行以产地检验检疫为主、产地检验检疫与口岸查验相结合,企业(货主)自控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把关相结合的监管办法,在严格执行口岸查验制度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二)推行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对获得一、二类管理资质的企业,在报检、和通关验放中给予信誉服务。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开展出口免验产品的试点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免验手续,有步骤地扩大广西出口商品的免验范围。(三)推行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对出口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出口产品质量稳定、诚信度高的企业,出口产品实行产地检验合格后,在口岸免于查验。帮助地方培育一批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龙头出口企业,使其产品快速通关。(四)建立健全出口商品的预警机制。收集和研究国外技术法规,及时在广西有关网站上发布和通知有关出口企业,帮助企业打破和跨越国外技术壁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广西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畅通。(五)帮助企业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完善出口农产品检测体系,指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家安全卫生规范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建立一批特色果蔬和畜禽出口生产基地,进一步开拓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六)做好利用普惠制、原产地标志注册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利用普惠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企业按照给惠国普惠制方案的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原产地标记保护的作用和意义,指导和帮助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注册,推动原产地标记注册工作,扶持名牌产品出口。(七)加强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报检、电子转单、电子签证的进程,实现全区、全国联网。全面推广自助报检方式,在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厅免费提供电脑等设备,对暂不具备安装电子报检软件的小型出口企业和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自助电子报检系统,完成电子报检过程,解决中、小企业开展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签证中存在的困难。(八)全面推行预约服务机制,提供24小时的服务。实行节假日预约报检、电话报检、传真报检、提前报检、全天候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便利外贸企业的措施。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一)国税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的透明度,宣传国家出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查询服务,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二)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电子管理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对符合条件的退税业务,严格履行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的承诺。(三)在出口退(免)税计划有限的情况下,不放松审核、审批工作,并为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具必要的资质证明,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出口退(免)税计划不足而给出口企业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建立广西外贸发展促进资金自治区建立广西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外贸出口。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制定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建立广西出口融资担保资金自治区建立广西出口融资担保资金。根据出口需要和自治区财力增长的情况,不断增加财政资金对广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的投入。扩大担保范围,为广西境内的出口企业从银行获得出口贷款担保;为广西境内外经企业符合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六、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一)简化经营资格登记手续。自治区外经贸厅从2003年8月1日起,取消以“厅函”的形式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二)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做好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完善对各类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按照“严格后期管理,维护外贸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进出口企业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三)加强对新获经营资格企业的培训工作。外经贸、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要主动为企业进行进出口管理相关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出口企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出口产品的市场空间。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大国际市场研究的力度,加强与国外有关商会、协会和国际连锁集团的联系,帮助出口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和重点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考察国际市场给予适当补助。(五)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发挥广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巩固和扩大传统、大宗商品出口的同时,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努力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六)推进出口企业各项认证工作。支持出口企业取得iso、ccc、cmm、ce、fda、ul、cos等认证,并对认证费给予适当补助。(七)加强外经贸系统信息化建设。整合政府部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完善政府计算机网络的服务职能,加大信息发布量和更新速度。推进电子商务,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给予适当补助。(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口岸办公室和南宁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共同做好外经贸协调服务工作。七、本意见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八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梧州海关等部门关于扶持我市2003年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产品扩大出口的措施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梧州海关、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中国银行梧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市迦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的《关于扶持我市2003年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产品扩大出口的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用好用足有关政策措施。对梧州海关等八部门(单位)的承诺,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以便取得实效。二○○三年六月八日关于扶持我市2003年重点出口企业重点出口产品扩大出口的措施为进一步实施外贸出口多元化战略,扩大我市优势产品的出口规模,开拓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深加工产品等的国际市场,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出口,增加创汇,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重点扶持2003年度梧州市外贸出口的重点企业:(一)2002年出口20强企业: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领冠电子(梧州)有限公司、梧州市对外经济协作公司、广西汇兴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苍梧松脂厂、梧州金时塑胶厂、岑溪宗男纸业有限公司、广西桂江造船厂、梧州金环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机械进出口公司、梧州润发金属有限公司、梧州市奕鑫化工实业公司、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机电设备公司、岑溪市松脂厂、梧州市对外加工区开发总公司、梧州市对外贸易桂湖工贸公司、梧州日成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国营华南船舶机械厂、梧州三条钢带制品有限公司。(二)2002年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梧州日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梧州市光华毛巾厂、梧州裕康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同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泛欧贸易公司、梧州市宝怡贸易公司、苍梧县金原实业有限公司。(三)2002年至2003年新批准且当年有出口实绩的生产性三资企业:梧州恒业通讯电子厂。二、重点扶持2003年度梧州市外贸出口的10个重点产品:电子元件、电池、宝石、松香及其深加工产品、打火机、船舶及配件、纺织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钛白粉、立德粉)、家用电器。三、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扩大出口规模。在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鼓励出口创汇政策基础上,市政府对2003年出口增长部分(以海关统计数为准)给予奖励。四、对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进行重点扶持。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进行重点扶持的具体措施:(一)梧州海关1.加快通关速度,帮助企业做好对拟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工作。2.推动企业“电子付税”等业务的开展,将由于付税不及时造成通关效率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3.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在申报、查验和放行时予以优先。开辟出口“绿色通道”,采取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6项便捷通关措施。4.扩大无纸通关的企业试点范围。将重点出口企业列入无纸通关的企业试点范围。5.发挥海关信息、统计数据的预警、监测作用,及时监测和反馈外贸进出口动态,提供数据和建议,为政府、企业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实施“重点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通关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紧密联系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新政策、新情况。(二)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产品在报验、审单、打单时予以优先。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减少抽检批次比例。加强内部管理,缩短抽样至签发证书时间,加快检验检疫放行速度。尽快实施打火机出口企业分类过程监管管理办法。将领冠电子(梧州)有限公司、广西汇兴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纳入“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报检、抽样、制证等工作。(三)市外经贸局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将重点出口企业列为重点联系单位,重点协调和解决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重点出口产品实行每月跟踪了解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市国税局1.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搞好重点出口企业电子申报工作,缩短申报时间,加快重点出口企业的退税速度。2.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企业的退税指标。3.积极向上级争取退税指标,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五)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1.推进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积极疏通融资渠道,激活外汇贷款发放。2.在开立账户、出口核销等方面放宽限制、简化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3.转变职能,改进管理。将以事前审核为基础的现场监管,逐步转变为以事后数据分析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切实帮助和指导企业尤其是重点出口企业做好外汇登记、账户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售付汇等方面的外汇工作。4.认真落实贸易便利化政策,推进进出口付汇核销管理方式改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简化进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从重点出口企业中选择一些信誉好和规范经营的出口企业试行自动核销,由外汇局根据企业出口报关和收汇数据自行进行核销。减少进口付汇备案,除“不在名录”、“异地付汇”、“黑名单”等三类进口付汇仍需备案外,取消其他进口付汇备案要求。5.改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完善外资登记管理体系,提高外汇年检质量,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加强对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监管。6.加强与海关、外经贸、银行、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的联系,落实国家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六)金融部门1.中国银行梧州分行(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的发放力度。此外,通过与区分行的沟通,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的授信准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条件。(2)结合中行国际结算业务的优势,对各种出口结算品种制定相应的出口贸易融资办法,以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为企业出口提供资金支持。2.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1)重点抓好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资金的投放。对符合农行有关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条件的出口企业,在退税贷款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在资金计划、规模上优先安排,在业务处理方面优先受理,优先审批。(2)加大流动资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重点出口企业只要在农行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并落实有效的担保手续的,在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满足重点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需要,解决企业资金紧缺问题。(3)实施利率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出口企业所发放的贷款给予利率优惠。(4)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属于农行新客户的重点出口企业首笔贷款业务,开通“绿色通道”,按特别案例处理;对与农行已建立有信贷关系的重点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在外币资金结算方面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快出口企业资金的结算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5)加强与出口企业间的沟通,向企业提供业务信息,为企业提供外汇政策指导等服务。(七)市迦南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贷款担保的力度,适当放宽担保要求。2.加强服务意识,增加担保品种。在原有的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信用证贷款担保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企业,可提供企业之间的履约担保、应收应付担保等方式。3.加大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担保力度。对一些信用等级低、资产负债率较高、抵押物不足,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如采取封闭运行方式,可提供相应担保。4.加大对我市外贸企业出口本市产品的支持力度,对有退税款作为还款来源,经确认后担保公司原则上给予90%以上的贷款担保。5.降低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自治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工商局,各地、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广西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财政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以便集中有关意见向财政部反映。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附件: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向国库或财政专户解缴情况的监缴,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行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表式见财政部财文字〔1998〕295号);(二)按规定应送财政部门的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票据联或票据复印件;(三)解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凭证联或凭证复印件;(四)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地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前款资料,应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行政性收费收入。凡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方式和缴库时限上缴国库。凡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国库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和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规定执行。中央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21号)规定执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解缴财政专户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财综字〔1996〕121号文件确定。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待解预算收入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用于管理待解缴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管理,以备查对。凡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建帐和核算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帐册,加强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收单位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并附报相关资料,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及解缴凭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并与国库、财政专户和罚款代收代缴单位进行对帐。对不按规定及时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应予催缴,对解缴预算级次出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二)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进行经常性稽查。稽查的主要内容:1、《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的真实性情况;2、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收取范围和标准的情况;3、领取、管理、使用、缴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情况;4、管理待解预算收入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的情况;5、依法建帐反映、核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6、需核查的其他重要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施稽查,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取相关资料和实地稽查等不同方式。具体实施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计划或稽查方案。实地稽查时,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缴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监缴台帐、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缴的机构,应当定期向本财政部门主管的行政首长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和监缴的情况。第十二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依照财文字〔1998〕295号文件所附统计报表格式,按季向财政部反映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央汇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反映。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问题应向财政部报告;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其中需解除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利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的;(二)应收不收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三)收取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四)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五)拒绝或阻碍财政部门监缴工作的。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缴工作责任制。对擅自减免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以及不严格执行监缴制度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需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其他部门(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解缴情况进行监缴,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组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意见,针对我市海产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海产品市场的整治与规范、当前与长远、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市海产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海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海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树立北海海产品的品牌形象,确保我市海洋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树立北海新形象、实现北海新跨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组织领导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北海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取缔无证照海产品加工、经营户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水产局、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环保局、规划局、建委、北海海关、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我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县、区政府参照本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三、任务及职责分工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打击取缔无证照生产、加工和经营海产品行为,建立海产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为促进海产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海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海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努力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订我市海产品加工销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海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海产品市场的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海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落实海产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市工商局负责海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海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加工、经营海产品行为;监督海产品经营户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上市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海产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海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三)市卫生局负责海产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对渔民和外来户等设点加工海产品进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依法取缔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经营海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地方性有关海产品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宣传海产品卫生、营养知识,公布海产品卫生情况;对因食用海产品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并采取控制措施。(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海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对渔民和外来户在我市设点加工海产品的日常监管;负责实施海产品质量标准并对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实行海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海产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五)市水产局负责海产品捕捞、养殖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养殖生产中投入的饲料、渔药等养殖投入品进行监管,查处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监督处理捕捞过程中使用甲醛等化学防腐剂进行海产品保鲜和加工的违法行为;实施生产基地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产地检疫检测,依法整治海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组织海产品的标准化生产示范,推进标准化生产,规范养殖生产过程;推进无公害产品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海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六)市商务局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加快建立流通环节的海产品安全保障体系。(七)市委宣传部负责海产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将海产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海产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核全市新闻单位对有关海产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八)市发改委负责宏观调控我市海产品行业发展,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部署,将海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海产品检测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我市海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规划。(九)市财政局负责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组织开展对海产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经费。(十)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海产品的案件,对重大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海产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构成食品安全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和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十二)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产品产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对海产品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和海产品加工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影响海产品质量的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海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与海产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十三)市规划局负责对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临时建筑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违章建筑。(十四)市建委负责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建筑物的建筑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产品违法加工、经营点的清理打击工作。(十五)北海海关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确保与海产品检查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十六)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海产品检验监督工作,防止不合格的海产品进出口;组织实施进出境海产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出口海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和出口海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出口海产品养殖基地进行备案管理。四、工作安排(一)准备发动阶段(6月下旬-7月下旬)1、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全市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2、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认真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整治范围、责任和目标要求。工作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3、7月,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做好海产品加工户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上旬-12月上旬)各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依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我市海产品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工作。1、加强源头监管。8月5日至9月25日,由市水产局牵头,组织市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深入渔船、码头、海产品养殖场,开展打击捕捞贩卖有毒河豚鱼和渔业生产中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海产品保鲜以及违法使用饲料、渔药行为的专项行动,切实查清海产品中添加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环节所在。2、做好对违法加工户的清理整顿工作。8月5日至9月30日,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卫生、质监、公安、规划、城管、环保等部门成立工作组,海城区政府负责组织人力、物力,会同工作组对辖区内非法海产品加工户进行全面清理,坚决铲除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违章建筑,取缔无证照的海产品加工经营户,同时做好加工人员等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银海区、铁山港区和合浦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同步开展打击取缔辖区内无证照海产品加工经营户的工作,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工作。3、对海产品加工环节和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整治。10月上旬至12月上旬,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分别组织开展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领域的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海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三)检查提高阶段(12月中旬)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落实本方案各项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海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各项措施,逐步实现我市海产品市场监管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海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我市海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五、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执政为民、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提高我市海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海产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把手要负总责,要在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措施上加以保证,要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切实抓出成效。(二)集中力量,确保重点。要集中物力、财力以及执法监管、技术保障等力量,合理调配资源;质监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快建立健全海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有关部门和海产品市场的经营单位要配置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各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人员,充实海产品安全监管力量;工商部门要加强各级“12315”的申诉举报中心建设,设立市场内投诉电话,提高受理查处质量,保证市场海产品准入管理工作需要。(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互通证照发放、市场监管等信息,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齐抓共管。(四)按时推进,及时反馈。整顿和规范海产品市场秩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要及时掌握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时推进,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反馈,及时将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遇有重大情况,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专题报告;实施阶段各项专项整治结束后,各牵头部门和县、区政府及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海产品市场整治工作,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海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切度;大力宣传和报道加强海产品市场监管的工作成效,充分报道讲信用、重质量的典型和海产品的品牌,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及时曝光制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海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服务发展大局。(六)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审批登记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实现广告管理规范化,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招贴等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各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六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工商、建设、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监督实施。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美化城市的原则,符合《城市容貌的标准》的原则,不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和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的安全。广告造型、色彩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依托建筑物墙体、屋顶设置的大型广告,自身要安全牢固,并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的;(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七)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㈧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的不得超出1.8米;(四)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6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的设施用电,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七)商业性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公益宣传广告张挂期限不得超过7天。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第三章审批登记管理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事先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方能设置。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等商业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定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安装手续,然后持广告宣传内容、牌面、形式、时间、用途等内容的报告及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登记审批后才能发布。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审批。需设置政治性、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广告宣传内容先到有关部门核审后,按前款办理。凡需在街道及街道两旁、广场、车站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上述规定申请,获准后才能发布。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自有场地临街面悬挂的商业性条幅,经营者或发布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才能发布。凡涉及到交通、消防、电力、电信等方面的,还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书。第十二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户外广告手续,在接到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10天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天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天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和转让。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需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发布。第十四条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划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地点、统一抄写、统一张贴、统一审查,并由广告主缴纳广告专栏使用费。凡在大街小巷乱张贴的广告,由城建部门进行管理,属未经登记及有虚假内容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临街门店需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的临时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自备的80cm×120cm以内的活动广告板上,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批准未到期限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应提前通知设置、发布者限期自行无偿拆除。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要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变型、脱色、肮脏、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维修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凡涉及占用公共场地、设施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统一招租管理,其有偿使用收益一律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一切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收费项目,均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凡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实施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如出现不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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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力鼓励、扶持和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二、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在办理立项、招标、投标、用水、用电等方面,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三、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柳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市四套领导班子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系制度。凡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等问题的文件规定,必须经过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在发展中出现的日常事务,每季度召开有关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参加的个体私营经济运行分析会,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本地经济、帮助群众致富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主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加强引导、协调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个体私营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促其健康、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监督管理。坚决执行中央有关市场办管脱钩的规定。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联系的桥梁,主要任务是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团结、引导、服务、扶持”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个协、私协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进行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市、县(区)个协、私协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利,反映其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四、对外地来柳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凡具备条件的,凭身份证,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行业和商品需先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发照的前提条件。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不得借此而干涉其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上述人员搞“挤、卡、压”。坚决制止借行业管理之名,搞独家垄断经营。五、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凭原单位和劳动部门证明,申请3至6个月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的,试营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营业时间超一年以上的,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凡在夜市、早市、双休日市场及下岗职工自立市场从事经营的,一年内只登记、不发照,只收卫生保洁费和治安管理费。六、实行收费项目目录制和收费方式一票制制度。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市辖区、各部门对各项收费应列出目录并经市财政局、物价局按国务院的规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审批后方可收取,全部上交市收费局统一管理和安排。实行收费方式一票制,并将收费目录、项目、标准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凡没有标明的收费项目或实际收费高于原定标准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可拒交并予以举报。收费员要经物价部门培训合格后戴证上岗执收。设立举报电话。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一经查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具体条款另定)。在一票制收费未定方案前,可采取定时定点“一条龙”办公的办法暂时解决缴费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拿出方案,年底前要实施一票制。七、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对个体私营业主的“办事限时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于手续材料齐备的当天受理,当天审核,两天内发照。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有效手续材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私营企业的用水申请,凡有效手续材料齐备,水源条件允许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私营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用电要在5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对私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退还优惠的实施,由同级财政负责返还,审批表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业主填表上交后,各有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财政原因暂未能当年返还的,可列入下年其他支出,半年内兑现;对个体私营业主符合享受免交城镇增容费政策的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出审批表格,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审查认定及其它审批手续。八、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信贷环境。市财政从1998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列支200万元,三年内拿出600万元,专项存在市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作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风险抵押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生产,扩大规模。项目由市个私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市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按金融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为有资产抵押和担保的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抵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市委政策研究室会同有关单位拟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和无形资产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入股。九、鼓励外地人员来柳投资办企业。市外来柳人员连续三年累计纳税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者,可一次性申办三人户口入户,免交城市增容费。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离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这些企业工作,其原有职级、身份不变,三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工资(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其它工资性补贴照发;三年未办理辞职手续,由原单位办理在机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及保险转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保持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十一、鼓励离退休知识分子从事技术咨询、信息等中介技术服务。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离退休知识分子,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资职认定,可凭上述证件和身份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等中介技术营业执照,从事中介技术业务。十二、鼓励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录、聘用手续及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接转手续。军队复转业人员和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愿意到个体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及档案放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属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录聘用制干部手续,人事关系及档案放在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代管。十三、凡录用本市初次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达职工总数20%以上的私营企业,返还其缴纳的所得税50%一年。十四、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投资举办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产品销售、出口的贸工农一体化项目,以及种植、养殖、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具有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项目。凡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项目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成片开发投资,或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生产的,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相应的投资经营合同。在其投资经营收益期前,除收取土地、水面资源使用〈承包〉费外,免征免收一切其他费用,从有收成之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五年。十五、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亏损的市属国有企业三年以上并安置原企业三分之一以上在册职工的,自承包经营之日起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十六、新开办的私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可返还企业所得税一年,私营企业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经民政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的社会福利生产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暂免征所得税;低于35%一50%的,减半征收。利用列入国家“三废”目录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环保部门出具证明,三年内返还全部或部分企业所得税。十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参股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集团的成员,组成由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参与的企业集团或股份制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收购、兼并等形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等形式,取得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十八、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兴办海外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委托代理可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凡符合两年平均年出口供货额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400万元以上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需出国的,由县级以上个体私营协会或工商联出具证明,公安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流会和招商引资活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组团参加,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安排。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十九、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用于教育、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私营企业用于公益事业、救济性捐款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可在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体户、私营企业需向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依法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二十、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畜禽繁育场,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给予零税率照顾.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在3一5年内折旧完毕;主要活动经费,如差旅费、正常接待费、会议费,可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凡条件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称规定的,均可申请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二十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雇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统筹金,参加社会保障统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定)。二十四、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收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由于乱收缴执照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诱导、强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并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实行检查评比报批制度。凡未经市政府及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检查、评比,否则,个体户、企业有权拒绝或举报。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提高自身素质,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家乡的优良传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不得侵害雇用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学习,积极探索,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档次及规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对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先进个体工商业者”“先进私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对符合劳动模范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评为劳动模范。二十六、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下发的政策规定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由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1998年8月10日)
- 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深化思想认识,营造发展氛围1、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富民兴百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我市当前和今后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声势,大力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氛围,形成全市上下大抓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2、我市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和舆论环境,营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用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用创新的体制和灵活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3、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和上缴税金年均增长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和从业人员有突破性发展,形成一批提供就业岗位多、档次水平高、税收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使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二、扩大投资领域,放宽经营条件4、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5、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申办营业执照。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商品和服务,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自主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对专营、专卖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合法途径经营。6、放宽前置审批条件。企业注册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向社会公示。对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前置非关键条件的生产型项目,可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对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允许6个月的试营业期。限时性、季节性经营的个体私营企业,可暂不履行报批手续。对首次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凭身份证到所辖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试营业一年,试营业期间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7、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新设立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承诺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允许跨行业经营登记。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差额部分两年内到位。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差额部分两年内到位。以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和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以约定为准。三、简化审批手续,做好服务工作8、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搞好审批一条龙服务、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和企业开工投产后的经常性服务。按照一家受理、负责全程、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9、新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在当日给予注册;有特殊原因当日办不完的,个体工商户在三个工作日内、非公有制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非公有制企业办照涉及前置条件中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公安、房产、审计、土地等部门的,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帮助整改。对需要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四、提供优惠条件,给予政策扶持10、外来的国内投资企业,在各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的待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11、继续清理、减少各种收费项目。对已经削减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落实,决不能再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规定从低收取或减免。下岗或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拿到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免缴本地财政、物价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类证照工本费,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规定执行收费优惠政策。12、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下岗或失业人员自办企业,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自有收入之年起五年内,在企业所上缴的税金中,属于市、县地方收入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13、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并在资金方面争取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支持。14、对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申办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开发建设期不超过二年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并享受我市征地、拆迁等优惠政策。自办园区用地由其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非公有制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15、以我市农产品为主导原料的加工企业使用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建设城市设施、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额出资所办经济实体,经批准可以利用其集体所有、符合城市或镇村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办联营企业、联合办学,也可以建设以出租为目的的工业厂房、校园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17、非公有制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以自主引进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人事部门要及时落实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在社会劳动保障、确立劳动关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等的待遇。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一样的户籍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3]91号文件的规定,外来投资经营者及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五、建立担保机制,改善融资条件18、鼓励支持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19、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集中非公有制资金转化为非公有制资本。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20、多渠道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资金。银行在信贷支持上,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21、研究开发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信贷项目,进一步改善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并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六、规范政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22、严格依法行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二十条规定》。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2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干预,凡企业能经营的政府不包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来。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24、除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日八小时以外,除维护正常交通、治安秩序和执行紧急任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进店、入企业检查、收费、罚款。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把所有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凡没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者可以拒交。实行“初次免罚”制度。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外,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权利,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提出整改内容和标准,并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免罚。25、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搞行业垄断。非公有制经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水、电、环保、消防、卫生、防雷等设施,业者可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业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商品。对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26、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鼓励和保护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不得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七、加强引导管理,增强创业活力27、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市财政今后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政策法规、管理技能等培训。28、引导、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引导、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的重组与联合,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29、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八、建立协调机构,切实加强领导30、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在市乡镇企业局挂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方法,及时跟踪、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3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积极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的工作。发展党员,有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2、建立表彰制度,定期表彰诚信守法、依法纳税和就业岗位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努力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3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决定精神不相符合的文件同时作废。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百色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9日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 各有关部门:《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二年元月十九日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方案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美化市容,充分利用市政设施资源,筹措市政建设资金。根据2001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及12月30日刘市长、唐副市长在市工商局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北海市部分道路大型户外广告牌位的使用权出让方案。一、出让范围及出让方式已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位于亚叉岭、迎宾大道共两个地段的11柱24块户外广告牌位。上述路段的广告牌位使用权,拟通过拍卖方式有限期出租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年限均为10年。附:拟拍卖广告牌位情况表序号拍品位置编号广告类型拍卖底价(万元)广告面积(m2)1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00米12块(双面)/柱502162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800米22块(双面)/柱502163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1400米32块(双面)/柱502164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000米42块(双面)/柱502165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2600米52块(双面)/柱502166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3200米62块(双面)/柱502167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3800米72块(双面)/柱502168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4400米82块(双面)/柱502169亚叉岭立交桥起往迎宾大道方向5000米92块(双面)/柱5021610亚叉岭立交桥西侧c-13块(三面)/柱7032411亚叉岭立交桥东侧c-23块(三面)/柱70324合计5902592二、组织机构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出让工作,市政府委托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三、拍卖底价经组织财政、土地、规划、工商、广告企业等有关单位,已对上述户外广告牌位价值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户外广告牌位拍卖底价为每柱每年5-7万元(详见拟拍卖广告牌位情况表)。拍卖底价包括广告牌位使用费、配套供电设施投资成本、委托设计及委托拍卖的费用等。四、广告牌位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拍卖成交后60天内,由市财政出资安装广告牌位配套的供电设施,费用从拍卖价款中专项安排。五、竞买人资格条件竞买人拟定为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六、委托拍卖市政府出具正式委托书,委托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拍卖委托人,与北海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于2002年2月1日在北海市举行拍卖会,将上述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资格条件、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条件,作为拍卖公告的依据和拍品展示的内容。拍卖公告由拍卖人在《北海日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报刊及广西电视台、北海电视台发布,拟公告时间两次,分别为拍卖的前15天和7天。拍卖方式先采取分地段分柱整体拍卖,如整体拍卖无人应价,再逐个牌位拍卖。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当天支付20%成交价款作为《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定金。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按成交价的2%收取委托人的拍卖佣金。拍卖没有成交的,委托人支付给拍卖人因拍卖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七、租赁合同的签订拍卖成交后的3天内,买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正式签订《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由买受人在该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付清30%的成交价款,剩余的50%成交价款在该合同生效2年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租广告牌位的广告设施,由买受人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要求投资建设。2、拍卖成交后60天内,由委托人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出资安装广告牌位的配套供电设施,用电开户由买受人自行负责。3、广告设施及一切配套设施在出租期限内的使用、维护责任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期满后,买受人将广告牌位交还委托人,重新拍卖。广告设施在期满后30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广告设施无偿归属委托人所有。4、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中止的,由委托人报请市政府,按出租期限,扣除折旧后赔偿买受人广告设施制作成本(制作成本以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的损失,并按剩余使用时间退回租金或由另提供在相应地段的广告牌位。5、在出租期限内,广告牌位闲置的,买受人应发布公益广告。八、广告牌位的经营管理买受人独立享有广告牌位使用权、收益权,必须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据《户外广告牌位租赁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经营风险。买受人取得的广告牌位使用权,经委托人同意可依法转让。九、拍卖所得的使用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牌位租金,扣除委托设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市政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户外广告管理所需的经费从上缴市财政的资金中解决,具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若发生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中止的,赔退费用由市财政从此项资金中解决,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委托人信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其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全市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协调、管理工作,由委托事项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市政府承担。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今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总体部署,支持我区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企业登记职能作用,为企业登记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试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范围:改进为公司的中小企业;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高科技、旅游、农业开发等公司;区外投资企业为主组建的公司。实行认缴制的公司首期实缴资本在注册登记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金额的15%,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其余注册资本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年期满实缴资本必须达到认缴金额的50%,第二年必须缴足。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栏中为认缴金额,但在后面加括号标明实缴到位金额。公司在缴足注册资本前,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额度,视为自动申请停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兴办企业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合伙、独资企业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和其他生产条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经公司股东商定,其作价出资可不受公司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经自治区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即可;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三、放宽投资主体条件企业法人、自然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投资能力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都可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四、降低企业名称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的限额(一)经营旅游、环保、高科技、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开发等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二)私营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200万元。(三)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注册资本金额下限降为50万元。(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申请直冠“广西”的,只要具备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受上述注册资本(金)数额限制:1.产品荣获广西著名商标或国内驰名商标的。2.产品属高科技的。3.出口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4.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5.国有科研机构。五、放宽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比例限制(一)区外企业到我区投资办企业的,只要其投资到位,不受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二)我区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符合自治区投资产业政策的,不受公司累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比例限制。(三)公司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不受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六、适当放宽企业集团注册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并拥有3家以上(含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二)母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数量不足3个以上的,经母公司申请并承诺在一年内补足集团子公司条件的,可在母公司登记注册时,允许其名称冠以“集团”字样,但不办理集团登记,待其在承诺期间达到条件后,方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发给集团登记证。承诺期满仍不具备条件的,不能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并承消其“集团”字样。(三)允许以非公司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1亿元,并至少拥有5家子企业,母、子企业注册资金之和达到1.5亿元。七、改革前置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继续执行,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自治区需新设立前置审批项目的,实施前置审批的单位,应制订实施方案经听证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八、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一)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改制前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且该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批项目在换发新的专项审批许可证之前仍有效。(二)国有改制企业的名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在原名称后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新设立登记内容提交材料,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收费,换发营业执照:1.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独家发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2.吸收新股东投资入股组成公司的。3.吸收合并组成公司的。(四)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加入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可通过参股或契约关系吸引中小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并经企业集团同意,允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字号。九、允许企业在原有经营范围之外申请临时性(一次性)商品经营对于属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企业经专营专控商品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后,即可开展经营。十、放宽中方经营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主体的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科研院所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十一、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投资额把原企业名称中冠“广西”的条件由投资总额300万美元降低为50万美元。十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对外商已出足注册资本并已验证开业的企业,经审批后可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二)在区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公司或同一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了3个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的,允许该外商在区内投资设立销售性公司,专门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十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企业各方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50%,已验资并投产开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十四、鼓励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再投资凡自治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区来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十五、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申办独资企业,只需申报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资额,即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两个以上以货币、实物、劳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申办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予以登记注册;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身份证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证明可先试经营3个月,需要继续经营的,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十六、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在企业申办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工作中,手续齐备的,按随到随办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于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特事特办。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2004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外向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制定的《2004年梧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一月八日2004年梧州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整[2004]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21号)要求,2004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点是:深入开展以食品安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农资打假、建材市场、危险化学品等专项整治,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继续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各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二、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一)深入开展以食品安全、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农资、建材、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1.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要狠抓重点品种和薄弱环节,主要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抓住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注重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郊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力度,查源头、查窝点、查销售渠道、查包装来源,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农村。各地要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2005年1月至春节前进行总结验收。此项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2.非法采供血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行为和采集无《供血浆证》者血浆的行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加大对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采供血、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3.农资市场整治工作。重点是整治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禽流感疫苗、农机以及“毒鼠强”等。要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种子的行为,强化农药产品质量的抽检,规范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和监督执行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的规定,强化化肥产品质量抽查,抓好生产源头控制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坑农害农现象。禽流感疫苗打假要采取拉网式检查,认真排查非法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企业和窝点,严惩制售假冒伪劣禽流感疫苗的不法行为,同时加大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禁止使用未粘贴专用防伪标签的疫苗,建立疫苗保障体系,确保禽流感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农机打假工作要以整顿植保机械和农机维修市场为重点,通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搞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扶优惩劣,消除农机质量安全隐患。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要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千方百计抓紧抓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工作,坚决消除“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农资市场整治时间要紧扣农时,整治工作在12月底结束。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4.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国家明令淘汰建筑用钢材(主要是地条钢及其所制的建筑用材);二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是人造板、涂料);三是水泥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低标号水泥冒充高标号水泥的行为;四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的行为。要从生产、租赁、使用单位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整治。重点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施工企业的整治,对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建材问题相对突出的建材市场、城市新建小区周边及城乡结合部自发形成的装饰装修材料门市部等薄弱地区进行整治以及对使用建材、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工地的整治。12月进行联合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5.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即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2004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12月组织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二)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一是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二是继续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三是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沟通机制,定期沟通情况,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此项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三)打破地区封锁,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全面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工程建设类等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地区封锁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或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四)加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1.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全民的诚信观念,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推进各部门对管理对象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要在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上取得突破。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2.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形成打击合力,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得实效。三、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突出表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2004年国务院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列为12项重点任务之一。因此,各级领导同志要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领导,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二)切实落实地方责任制。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各社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强化主要领导的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如有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使当地市场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三)市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切实加强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负责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员和联络员。根据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各项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和县(市)的领导人员名单和联络员名单以及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于11月15日前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市)有关部门还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和总结工作,及时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西江四路22号市商务局2楼203室,电话:2031238,传真:2031166)。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梧州市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三日梧州市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使我市2003年纠风工作的各项任务取得新的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2003年我市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抓好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为重点的纠风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改革入手,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全面提速,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政治保证。(一)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一是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积极为农村中小学推行“一费制”做好准备。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不准跨学期收取杂费。允许收取的代收费,要认真落实期中审计制度,做到多还少补。二是清理整顿进校书刊,严禁向学生推销课外教材,不准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各种补习班,不准开展由学生承担费用的达标升级活动。三是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择校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四是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和纠正中小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等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五是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六是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七是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向学校摊派,通过学校搭车收费以及截留、挪用学杂费的行为。八是建立和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对发生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一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滥而引发恶性竞争、药品价格虚高、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药品广告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认真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准入制度,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加强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管,实行价格听证、明示制度。三是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采购面要达100%,采购的药品中要有80%的金额实行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和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四是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完善病人选医生、住院费用清单、药品价格清单、患者投诉处理等制度。依法依纪查处医疗服务中乱收费、拿回扣、收“红包”、开单提成、滥检查、开大处方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照等非法行医活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纠风办)。(三)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的各种政策规定。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项目、集资,取消屠宰费,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取消所有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涉农收费。不准越权审批收费、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不准搞突击清欠和超范围清欠。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不准在核定的行政和事业之外聘用临时人员。规范农业税收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二是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坚决纠正和取消面向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三是开展农村用水、用电等农业生产性项目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民建房收费、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和各种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事)件。五是全面实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四)继续治理公路“三乱”。一是认真治理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整顿道路收费站点,除公安、交通和林业部门外,禁止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立站卡和检查、收费、罚款。二是加强交通安全的执法检查,并严格规范上路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三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制度,狠抓落实,并积极探索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公路“三乱”问题的办法。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督查队的作用,坚持定期上路检查制度,特别是对“非典”期间的交通运输情况以及公路“三乱”多发地段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公路“三乱”反弹,巩固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成果(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协助单位:市经贸委、公安局、物价局、林业局、纠风办)。(五)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一是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1]99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wto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出台的收费政策和收费项目。二是推行政务公开,开展效能建设。政府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长负责、效能考评、失职追究等制度,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三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对违法经营、损害群众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问题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要杜绝经济活动的各种违规、多头和重复检查,严禁个人擅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四是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管理的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办事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报等腐败现象。五是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六是坚决纠正各种影响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行为,严肃查处强制服务收费以及各种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协助单位: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外经贸局、民政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纠风办)。(六)继续深入开展万人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今年,是我市开展万人评议机关作风活动的第二年,要在去年评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议的内容、方法、步骤,努力解决机关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结合开展创建文明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事业(包括中直、区直)等部门,有重点地开展评议,10月份市万人评议机关作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评其中的10个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同时要继续对乡镇基层站所的行风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行风要紧密结合转变机关作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一些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杜绝部分执纪执法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耍威风、搞特权、刁难群众的现象。要加强行风评议成果的运用,对行风建设好的部门、行业及单位要予以表彰,对行风评议后群众仍不满意的要进行批评,对不正之风问题仍很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追究其责任。要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开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把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要坚持从领导机关做起,逐步形成条块紧密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纠风工作机制(协调部门:市纠风办、文明办,承办单位: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用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二、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时期纠风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2003年纠风工作重点多、任务重,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各部门、各单位的局长、主任、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要根据分工和主管的业务工作,实行相关领导和业务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结合业务管理和责任考核,抓好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就要管行风的要求,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部门要对所牵头负责的治理工作分别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纠风办。各协办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协助工作。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对本部门、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负总责,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要认真行使对行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下级政府相应部门的监督。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要对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和作风建设负全责,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三)要着眼于教育,立足于防范,加大治本力度。各部门和行业要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市场经济的新特点、新要求,修订完善部门、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逐步建立起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从深化和开展纠风工作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纠风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纠风工作机构和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从确保落实各项纠风工作的实际出发,加强对纠风工作的督促检查。年底,市纠风办将根据《自治区2003年纠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桂纠办[2003]3号)进行考核。各项检查要统筹安排,由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要注意方法,讲求实效,重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违规的收费要予以清退,确实无法退还的要没收上缴国库,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纠风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切实转变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培育典型,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重视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从改革创新入手,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纠风工作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不正之风的新举措。要加强纠风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纠风工作新成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
- 当前我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下简称“三乱”)的问题相当严重。它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干扰了治理整顿,助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方针,搞好廉政建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区党委的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三乱”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三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密切党群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于稳定我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二、范围和重点。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及所属公司、有偿服务机构,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重点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着重抓好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教育(学校、自考办、招生办)、卫生(医院、防疫)、公安(交通和治安管理)、劳动、交通、工商、城建、城管、土地、林业等部门的清查。这次主要是清查一九八九年以来发生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重大的违纪案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清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律不符的收费;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其他乱收费行为。(二)违反规定的乱摊派。指擅自征收《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征收的十三种费用(治安管理费除外)和其他名目的费用;擅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的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变更征收办法;强制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强制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集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强制参加保险;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为摊派财物;其他乱摊派行为。(三)违反规定的乱罚款。指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罚款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罚款;擅自增加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不使用规定的罚款票据罚款;其他乱罚款行为。三、政策依据。这次清理整顿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发[1987]82号)、《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国发[1988]25号)、《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1987]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35号),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262号),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88)财综字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87)财税征(6)字第7号)、《关于检发罚没票证式样和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87)财预字第25号)。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凡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或相违背的,都要进行清理,加以纠正。四、安排和要求。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从一九九0年六月下旬开始。清查的方法,采取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先由单位自查、自报、自纠,时间安排一个月。八月份,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抽调力量,组织重点抽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50%。重点检查工作要与核实处理和整改建制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自查自报自纠,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可依照规定从宽处理;凡属被查出的,除罚款外,个别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提高这次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各地要抓一批典型案件公布于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揭露,公开处理。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扩大教育面。五、整章建制。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对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审批的收费和罚款设置项目、标准、范围、征收办法等要进行全面的复审。确实需要保留的,要按规定重新报批,并公开见报。今后各部门的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再搞留成和与奖金经费挂钩,也不能按比例搞变相的回拨和返还,一律上交财政,部门必要的办案经费补助,由财政部门另行解决。各种收费,属于应交预算内的收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属于预算外的收入,不论是实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按规定在本单位财务帐上统一列收列支,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的用途编制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执法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费和罚款,都必须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乱罚款,当事人有权拒交。六、组织领导。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三乱”工作,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承担,力量不足的从物价、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抽调。各地和主管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清查政府机关和本部门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和行为,并做好动员工作,发动所属单位自查自报自纠。各级物价、审计、工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积极投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各地要热情欢迎和邀请人大、政协以及各人民团体监督指导和参予这项工作,并且要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地和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动员部署。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为维护蔗农(包括其他糖料蔗种植者,下同)和制糖企业的共同利益,规范糖料蔗的管理,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促进糖业稳定发展,根据我区糖料蔗生产、加工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蔗区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扶持,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庶农和制糖企业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共同应对市场竞争。第二条广西境内凡从事糖料蔗的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活动均须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意见要求负责对本辖区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方面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糖料蔗蔗区的划定。(一)根据自治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和建设制糖企业时划定的蔗区,维持现状。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二)新开发的蔗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布。(三)对跨县(市、区)布局的蔗区和有争议的蔗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协商划分。(四)对无制糖企业或糖料蔗充裕需跨蔗区调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特产税、增值税征收返还和其他利益关系由双方具体商定。第五条糖料蔗原则上由制糖企业按合同进行收购。违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条糖料蔗生产者应与制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本着协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由制糖企业与蔗农或受蔗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同》的要求签订糖料蔗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强化扶持力度。制糖企业须按照企业加农制定扶持蔗农的措施。完善甘蔗技术服务,搞好蔗区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这些措施的实施纳入合同之内。第八条签订合同双方应履行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蔗农有责任和义务按制糖企业的要求种植糖料蔗,实行良种良法栽培,提高产量和糖料蔗品质,按照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砍、运计划交售糖料蔗。制糖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蔗农的蔗款。未签订合同的,当年榨季的蔗款必须在下个榨季开榨前付清。违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历史拖欠的蔗款,从本意见公布起2年内全部付清。国有制糖企业兑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解决。第九条对政府已划定为非糖料蔗种植区(如还林、还草地区)种植的糖料,不属制糖企业扶持范围。第十条糖料蔗购销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指导价。从2001/2002年榨季开始,全面推行糖料蔗收购价格与工厂食糖销售平均价格挂钩联动和糖料蔗优质优价办法。具体价格政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不执行价格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规范和清理价外收费。各级政府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农民糖料蔗款时代扣各种费用。违者由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所有涉及糖料蔗的价外收费,都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二条蔗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与有收购资格的单位签订销售合同;(二)按合同约定和制糖企业砍运计划收获或销售糖料蔗;(三)要在规定的蔗区范围内销售糖料蔗;(四)按期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扶持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第十三条制糖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规定的蔗区范围收购糖料蔗;(二)按合同收购糖料蔗;(三)不得压质压价收购或变相抬价抢购糖料蔗;(四)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损害蔗农利益。第十四条糖料蔗运输经营者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持有有效证件;(二)持有本蔗区制糖企业的糖料蔗专运证、派车单;(三)到合同规定地点装运糖料蔗;(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各种坑农行为。第十五条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六条在政府规划的机制糖企业蔗区内坚决依法取缔土地榨糖,以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第十七条加强调整结构,新建或扩建的制糖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关闭破产计划的制糖企业,不准开工生产,不得从事糖料蔗收购经营活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其停产。第十八条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糖料蔗来料加工业务,除追缴税收和规费外,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制糖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九条各级政府不得对制糖企业以包税制等方式承包、租赁经营。违者必须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条蔗区县(市、区)长、乡(镇)长是蔗区管理的第一责作人,凡蔗区管理混乱的地方,要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有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牟利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商务局(经贸局):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21日、2004年6月3日在第九届第二十八次、第十届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先后二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的《条例》,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酒类产品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求真务实,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工商、质量监督、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二、健全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为更好地履行《条例》赋予的酒类流通监督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充实现有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县以上商务(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三、关于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批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适应《条例》修正后的需要,各市商务部门在审批《酒类批发许可证》时,要充分考虑到有利商品流通,方便群众,不能设置障碍,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人都应当给予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酒类批发许可证》依据的条件,在自治区酒类管理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以前,仍按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制局、贸易局、轻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经贸字[1999]50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具体条件见附表)。四、关于许可证印制成本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因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所需的印制成本要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解决《酒类批发许可证》所需印制成本问题。五、《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印制(一)《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印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由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从2004年10月起,各市商务局要将当地所需《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有计划地报到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以便统一印制。(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印制成本。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2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即《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每证印制成本为36元(含框架、正副本)。由各地按照上报印制的数量,向自治区商务厅指定的印刷厂自行结算。(三)《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表,由各市商务局自行印制。六、酒类批发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由各市商务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培训。所需培训教材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统一协调解决。七、《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编号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编号仍按原自治区贸易局《关于做好酒类经营许可证编号工作的通知》(桂贸综字[1999]32号)规定执行。八、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批下放市级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是我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措施,希望各级商务部门加强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酒类流通管理,依法行政,确保广大群众喝上“放心酒”。自治区商务厅二○○四年九月八日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我区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我区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区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社员股金管理不规范,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并已成为制约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严重影响供销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到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妥善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自治区党委“1234610”工作思路的顺利实施,加快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直接体现为农服务的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尽快扭转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要分类改造基层社。对经营状况和服务较好的基层社,可以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先行一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效益不好或服务一般的基层社,要采取措施,增强实力,增强服务功能,为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可以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基层社庄稼医院和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兴办以加工、销售为主体的龙头企业,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供销社在农村代购代销。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今后,凡人民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经营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银行对供销合作社有效益的企业和项目,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财产、擅自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隶属关系、无偿拆迁和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限制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范围等行为,不允许向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对在发工资方面特别困难的县联社,可由县联社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对县联社的国家正式干部的工资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地(市)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要参照下步政府机构改革的精减规定进行,从2000年起,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四、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社办企业社办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转换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机制呆板、管理粗放、经营落后、效益低下的问题。要完善企业管理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体制改革要求的企业领导体制、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激励制约机制,管好用好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接受债权银行的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9〕36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农资企业经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经营性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营销关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五、整顿规范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1999〕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67号)中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至5年内转退,平稳过渡。拖欠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底前归还给供销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抵偿债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问题以及在整顿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充实。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尽快对我区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严格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根据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额和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并认真协助国家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七、加强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整个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对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的职能,确保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议程,进行统筹安排。尤其对扭亏增盈和整顿规范社员股金两项重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切实抓好。要经常听取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面临的实际困难。要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要将贯彻落实国发〔1999〕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999年12月底以前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当前内贸流通工作的通知
- 各市商务局、经贸委: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商贸部门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区经贸工作的要求,不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不断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上半年全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66.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8%。今年还有4个多月的时间,传统商业旺季即将到来,做好今后几个月的工作,对于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至关重要。为此,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认真贯彻扩大内需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扩大内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方针,是推动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据测算目前我区城镇居民收入中60%用于消费品支出,农民收入80%用于消费品支出,至2004年6月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2169.52亿元,购买潜力很大。只要我们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引导消费,采取有力措施,潜在的购买力就会转化为现实购买力。(一)把开拓农村市场作为开拓市场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一是通过做好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强信息引导,帮助农民增加适销对路农产品的生产,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扩大农产品购销。二是搞好农村市场建设,要在大宗农产品产地和商品集散地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三是城市商业企业要把自己的销售网络延伸到农村重要乡镇,在农村开办连锁店、便民店和超市,方便群众购买。四是搞好农产品的深加工,为农民增收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户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乡镇企业和“龙头企业”。(二)继续加大开拓城市市场的力度。要根据城市消费的特点和变化,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按照城市居民消费的需求,适时组织适销对路日用消费品供应城市市场,提供良好的消费服务,引导和培育新的消费热点。认真抓好重大节日市场供应,积极做好重大节日的商品货源组织工作,保证商品的质量。继续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调整品种结构,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和档次,促进“菜篮子”供给与需求的大体平衡。(三)抓好商贸旺季工作,以形式多样的促销方式开拓市场拉动消费。根据我区情况,以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区召开为契机,以市级商务局为单位,组织有关企业开展几项大的促销活动。一是利用“中秋”的传统节日,组织有关企业开展以食品、副食品为主要内容的促销活动;二是抓住“十一”黄金周和中国——东盟博览会召开的有利时机,选择重点企业联合举办声势浩大的消费品促销联展;三是结合各市县具体情况,积极举办跨地区、上规模、有影响的展销会、调剂会,开展名牌扩销、上门推销等,努力扩大商品销售;四是发展旧货租赁业务,搞活销售。五是要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寻找新的销售增长点,扩大新的消费领域。六是利用元旦、春节重大节日市场旺销的时机,开展各种展销、促销活动,繁荣节日市场,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七是为了推动流通领域企业讲究诚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各市组织做好流通企业开展创诚信企业、服务品牌活动,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添彩。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多次布置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务必做好工作,特别是7月21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区举办,食品安全工作的好坏,对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各级商务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结合商务部最近提出的建立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通知规定,组织有关企业制定具体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严把粮食、肉类、蔬菜、果品、奶制品、豆制品、酒类、家禽、水产品以及儿童食品进货关,开展清柜台活动,杜绝不安全食品上柜。加强对食品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消费安全。同时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检查的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转移。三、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和调控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是新形势下商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要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市场运行调控体系,我区各级商务部门一是配合商务部建立“431”市场运行监测体系,二是按照商务部要求,对应“431”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立我区市场监测系统。主要内容是:①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茧丝绸行业四个信息报送体系;②建立社会信息收集、专家评估和专项调查三个间接信息收集系统;③建立一个反映全区流通行业管理和商品市场发展状况,服务于流通行业管理与工作的全区商品流通数据库。同时要加强对商品市场运行的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和动态;④逐步建立市场调控机制和预警机制,建立市场突发事件预案。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市场风险防范工作,稳定市场大局。四、认真抓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一)打破地区封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商务部最近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年内完成对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要求的地方规定要修改和废止。我厅已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拟订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希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进行清理,协调当地相关部门,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二)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内贸标准化推广工作,积极推进我区商品市场建设,提高商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1.各市要下大力气抓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商业网点规划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按照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到今年12月11日要对外开放零售业,根据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到今年底,我区地级城市要完成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但这项工作的进展极不平衡,南宁、柳州两市已编制完成并已报市政府审批,梧州市基本完成编制工作,桂林、北海、贺州、百色已开展前期工作,其余市尚未开展工作。因此各市要加强组织协调,尽快推进这项工作。2.做好国内贸易标准化的推广工作。最近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已明确商务部为内贸行业标准化归口部门,商务部已开始研究制定内贸标准化体系框架,准备尽快建立标准制定、实施、认证、监督为一体的内贸标准化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对原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进行了修订,并已颁布执行。希望各市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和普及标准,通过市场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加快传统业态及流通方式的改造,提高市场的水平和档次。3.提高商业领域对外开放水平。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与港、澳实施cepa进程,以及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产生的联动效应,今年以来外商已加快进入我区商业领域的步伐,世界著名的连锁企业美国沃尔玛公司、马来西亚金狮集团旗下的百盛百货已先后入驻南宁开店;今年底随着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和对外商投资地域、股权、数量限制的取消,大型跨国零售企业将会进一步加快进入我区市场的步伐。各市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加强管理,有序开放。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8号令),一方面要简化程序,扩大开放,另一方面要避免越权审批。其次是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做好外资商业项目的审核工作(相关法规商务部正在制定中)。再次是加强引导,鼓励外资参与国有商业企业的改组改造,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人才、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及时掌握外资商业发展的趋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三)抓好汽车市场整顿和汽车流通工作。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大幅提高,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汽车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汽车市场迅速繁荣。今年3月,国务院明确由商务部牵头制定汽车服务贸易政策,商务部正抓紧研究制订新车、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同时加强对报废汽车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今年上半年商务部会同发改委、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组织对全国汽车市场的专项整治,我区的整治工作在自治区整规办的统一领导下,目前已基本结束,希望各地抓紧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五、认真抓好商业改革发展工作(一)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推进流通现代化,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去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广西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有关政策,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流通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流通现代化理念。二是从业态结构上、形式上、布局上做好整体规划,引进新型流通方式和流通业态,拓宽经营领域,规范管理,健全完善连锁经营网络,扩大连锁经营企业规模,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三是根据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南宁和我区的区位优势,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运用全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技术对社会商品流转进行重组和再造,整合现有流通业的物流资源,改造传统的批发、仓储、运输企业,完善信息网络建设,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加强内部物流系统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二)大力发展服务业,规范服务业行业管理。下半年要紧紧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行的机遇,大力促进和鼓励发展餐饮、住宿、家庭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要加快企业的品牌创建,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知名度。引导服务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服务规程,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把好安全关、质量关和人员关,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三)加快建立商贸诚信体系,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商贸流通部门始终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开展诚信兴商等活动,在企业中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强化信用意识,依法经营。坚持诚信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合,改进管理手段,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警示和惩戒制度,提高我区商贸行业的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推动商贸流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重要商品和特殊行业的宏观管理(一)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家畜屠宰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核发由自治区下放到设区的市,各地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把关,加大行业管理和执法力度,巩固家畜屠宰管理取得的成果。(二)按照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切实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继续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严防酒类中毒事件的发生。(三)巩固成品油市场的治理整顿成果,继续加强成品油流通的规范管理。经过前几年的清理整顿,我区的成品油市场秩序已有了明显好转,下半年我们要继续巩固成果,加大对成品油经营的监管力度。加强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引导和监督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加强管理、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加强对两大集团的协调和行业自律管理,减少在新建和收购加油站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引导、协调两大集团制定和完善特许加盟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特许加盟加油站的管理,以确保我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四)加强特殊行业的规范管理。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对租赁、拍卖、典当、旧货等特殊行业要继续加强规范管理,目前商务部正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开展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和职业资格考核工作。各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相关企业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特殊行业的健康发展。(五)做好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工作。随着国家“东桑西移”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广西桑茧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到2003年底桑园面积已发展到102万亩,蚕茧产量174万担(8.7万吨),位居全国第二位。桑茧养殖业正成为我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新途径,据统计,2003年全区蚕农售茧收入11.2亿元,户均增收580元。根据本次机构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我厅在茧丝绸行业管理的职能,我厅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通知要求,近期对我区《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进行复审换证工作,加强对鲜茧收购企业经营条件检查和技术人员培训,并做好蚕茧市场的监测工作,各市商务部门要尽快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自治区商务厅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为做好我市城区旧城改造工作,加强旧城改造项目的管理,规范旧城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具体事务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开展。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提出片区改造范围,组织编制片区控制性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组织编制项目实施建议书,提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定点和拆迁手续,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规划监督及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提供项目地籍图,组织管理项目土地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地上、地下供排水、路灯管网及设施情况及制定搬迁方案,提供项目改造范围房屋产权资料及商品房供应信息。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政府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监督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项目资金。市文化局负责提供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提供保护措施及方案。市教育局参与对旧城改造片区范围内教育设施配套的规划审核及对项目业主按规划实施的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交通组织工作,协助实施行政、司法强拆。市物价局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价格的管理工作。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协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配合项目业主组织拆迁安置。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及运作工作,需要政府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作为前期开发项目业主,协助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参与前期开发的具体事务。三、旧城改造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如下:(一)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片区改造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局际会议,研究编制旧城改造计划,提出旧城改造实施意见书送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二)项目指挥部持市人民政府规划实施批文及相关资料,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申请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三)项目指挥部发布改造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工作,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开展土地评估和房屋拆迁评估,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前期开发总成本概算,提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送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由市人民政府行文批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招商的依据。(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送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项目供应信息,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项目受让人和项目土地出让金。(五)项目出让可以有如下形式:1、净地出让。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拆迁人,负责完善法律手续,筹措拆迁补偿及安置资金,项目指挥部作为拆迁实施人,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的具体事务,将拟开发土地清理形成净地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给项目受让人;2、预出让。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挂牌交易确定项目受让人,市国土资源局与预受让人签定预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件、分期方式、交付土地期限及优惠政策内容。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预受让人签定土地前期开发协议。项目受让人按合同约定预付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在该宗地土地出让金中安排部分作为项目前期开发资金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及前期工作费用。项目指挥部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清理,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向受让方交付土地;3、捆绑出让,指将项目的土地连同项目拆迁安置、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捆绑。市土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挂牌交易确定项目受让人。受让人作为拆迁业主自行组织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管理指挥部配合开展拆迁工作。(六)实行净地出让和预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持项目指挥部组织编制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拆迁手续。项目指挥部负责协调改造片区内相关单位做好拆迁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七)实行捆绑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的项目。由项目受让人持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成交确定书,向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文,然后组织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有关拆迁手续。拆迁安置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颁布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五月九日
-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玉林军分区:《2005年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2005年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实施方案为保持近年来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发展趋势,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确保2005年全市经济实现快速增长,市委、市政府决定,积极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新开工。市发改委从年度计划开工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和生态环保等行业项目中筛选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玉林市总体发展规划,关系全市发展大局,对玉林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目标责任明确的项目作为2005年玉林市层面(含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5个重大项目)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对这批重大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优先解决土地问题和向银行重点推介贷款等,通过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优质服务,全程跟踪,实现年内开工建设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一、项目基本情况全市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5个,总投资28.636亿元,2005年计划完成投资5.2亿元。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81个(含上述自治区层面5个),总投资130.51亿元,2005年计划完成投资43.44亿元。其中,农林水项目7个,总投资9.38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31亿元;交通项目1个,总投资0.8亿元,年度投资0.2亿元;能源项目1个,总投资0.40亿元,年度投资0.2亿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2个,总投资24.17亿元,年度投资5.2亿元;工业项目34个,总投资65.60亿元,年度投资19.81亿元;商贸流通项目3个,总投资3.8亿元,年度投资3亿元;旅游项目2个,总投资2.56亿元,年度投资0.42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18个,总投资18.82亿元,年度投资10.05亿元;社会事业项目2个,总投资4.62亿元,年度投资1.2亿元;其他项目1个,总投资0.36亿元,年度投资0.05亿元。按县(市)区划分:容县7个,总投资6.65亿元,2005年计划完成投资2.15亿元;博白7个,总投资15.97亿元,年度投资2.61亿元;福绵管理区5个,总投资3.99亿元,年度投资2.49亿元;北流12个,总投资14.87亿元,年度投资5.27亿元;陆川8个,总投资4.47亿元,年度投资1.98亿元;玉州区15个,总投资18.44亿元,年度投资11.19亿元;兴业县9个,总投资17.99亿元,年度投资8.35亿元;市直18个,总投资48.13亿元,年度投资9.40亿元。二、项目开工的组织形式市直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县(市)区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对事关全局的特别重大项目以及涉及重大项目的特别重要事项,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遵循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工作机制,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项目是投资的载体,这批项目能否按期开工,关系到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完成,意义重大。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项目推进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开工。(二)进一步落实项目目标责任。市政府已经和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签订了2005年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责任状,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一把手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目标负总责。围绕项目进度目标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时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和组织实施工作。2005年市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责任状中明确的内容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对一些难以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滚动机制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更换。(三)完善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项目推进的协调配合。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通过每月例会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点协调解决项目在用地、电力、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重点协调办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所要求的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城市规划、资金承诺等许可手续,简化项目报建的各类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指导及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四)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各项目业主要按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抓紧完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同时加紧进行项目开工的现场准备工作。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五)千方百计落实建设资金。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市场运作,业主为主”的原则,创新投资和项目建设机制,更多地利用市场和开放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多地争取信贷资金、国债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六)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为掌握项目动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项目的报表填报工作(报表格式另行通知),在每月结束后3日内(以报出日计,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将新开工项目的相关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发改委。(七)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底,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评出在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营造支持项目建设的社会氛围。附:一、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二、2005年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责任表(略)附件一: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项目建设规律,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有:责任机制、统筹推进和滚动发展管理机制、激励机制。一、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责任机制(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分别成立领导机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资金使用和目标管理负总责。(二)分解目标,明确任务当《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目标责任表》经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后,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要对项目年度进度目标及责任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把目标、任务落实到人,做到新开工项目个个有人抓,有人管,确保按期开工。细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年度进度目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性目标、项目开工目标、项目年度投资目标等。2、工作目标安排。包括围绕工作目标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安排。3、明确责任人。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明确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4、明确责任单位。明确项目目标的主责任单位和次责任单位。(三)统筹推进,分级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阶段都必须实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及项目业主的责任。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行使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负责前期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全和质量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推进、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等。按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三个层次,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并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个层次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1、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的组织领导,通过每个月的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跟踪、汇总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指导部门及县(市)区工作,协调项目推进的有关问题。2、市直有关部门(1)市发改委。负责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上报手续;负责与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责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督促检查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项目实施、改善建设环境的对策措施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2)市经委。负责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负责对所承担项目的投资计划下达、项目的开工、投资目标的督促检查和协调。(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总协调,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审查(审核)项目用地报批材料。(4)市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审查(审核)项目征用林地的报批材料。(5)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6)市建设局及市规划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有关问题。(7)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资金的拨付和管理。(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3、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本县(市)区的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配套工作的实施和项目施工的组织等。(四)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到服务项目,服务基层,做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进程;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或许可手续;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各县(市)区和项目业主搞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业主要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各种手续。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要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按程序向国家、自治区申报项目,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另一方面,又不能让项目被动地等程序,要督促业主加紧项目的现场准备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做到项目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力争更多地完成投资工作量。(五)严格管理,确保质量1、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2、要加强工程施工的科学组织,严格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建立项目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指定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将上月新开工重大项目推进动态以报表形式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重大项目开工情况,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具有普遍性和突出性的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按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抓紧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宣传报道,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玉林电视台、玉林日报、玉林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专栏,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系列报道,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以大局为重,自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热情,努力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二、玉林市重大项目统筹推进和滚动发展管理机制(一)管理原则和依据以“政府统筹、规划指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借助外力、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为原则。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能否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经济建设起重大拉动作用为依据,科学、民主地选定和实施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二)项目选择和确定的程序1、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发改委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报送本单位年度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新开工、续建和前期工作项目。2、市发改委根据各单位报来的项目按照产业政策等要求,经过筛选、整理,初步确定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年度新开工、续建和前期工作重大项目,并反馈给各报送单位重新核准落实,各报送单位再将核准落实的项目及相关情况报送给市发改委。3、市发改委把报送单位核准落实的重大项目再进行研究,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等原则,做出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委办、市政府办下文确定为年度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新开工、续建和前期工作重大项目。4、确定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在各报送单位提供项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选定项目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确定为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5、保持新开工、续建和前期工作重大项目的连贯性。促进每年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开展前期工作一批,并做好项目的规划储备,建好项目库。(三)项目选择的范围主要从重大产业、基础设施、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四大类项目中进行选择,并结合“十一五”重大项目发展目标进行。1、重大产业项目建设:(1)工业方面。主要选择能发挥优势资源、优化改善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及提升竞争力的项目。包括机械、陶瓷、服装、石化、汽车配件、建材、医药、电子、林纸、高新技术等领域的重大项目。(2)农业方面。重点选择农产品深加工等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3)服务业方面。结合玉林建设商贸中心规划,重点选择商贸、物流及配送、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等。2、重大基础设施建设:(1)水利方面。重点选择城区防洪工程、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大型灌区改造工程等。(2)交通通信方面。围绕加快建设出海、出境大通道的要求,重点选择铁路、高等级公路、主要内河航道等重大交通项目。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和信息通道建设,抓好传输网改造,筛选接入网络、邮政处理等重大通信项目。(3)能源方面。重点选择阳光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水电、22万伏以上送变电项目等。(4)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重点选择对拓展、改善中心城市的城市功能起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完善城市功能的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重大项目。3、重大社会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重点选择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公、检、法、司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4、生态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重点选择退耕还林、珠防林、生态公益林等重大生态工程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项目。(四)项目选择的条件1、项目业主基本落实。2、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3、建设资金已落实或基本落实。未完全落实资金的项目已有明确的资金筹措方案。4、开工时间已确定或基本确定。5、任务和目标责任明确,并落实责任人。6、项目核准或审批的土地预审、环评等前置环节工作已完成或正在开展且有明确的工作进度要求;其他手续基本具备。(五)项目选择和确定的时间每年10月至次年1月中旬为确定第二年自治区层面和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时间。(六)项目的统筹推进和滚动管理为保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强劲发展趋势,从项目的规划、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各个环节,都要保持连贯性,保证能竣工投产一批,新开工一批,实施前期工作一批和规划储备一批的递进式滚动发展。通过滚动发展,不断上新的、技术含量高的、效益好的、污染小的项目。不断淘汰技术含量低的、效益差的、污染大的项目,逐步优化我市的产业和产品结构,做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档次。具体滚动办法如下:1、每年确定一批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当年不能完工的作为次年的续建重大项目进行统筹推进建设,直至建成投产为止。2、对已经列入市和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年内开工的,按一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调增部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保证年初确定的项目数和年度完成投资额不变。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不再作为当年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1)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2)建设资金最终落实不了的;(3)由于市场的原因,业主放弃或缓建的;(4)其他原因造成年内难以开工的。4、为确保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数量和投资规模,按照项目选择的依据、原则、规模标准、范围等条件要求,在当年的新项目中选择一批项目作为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调增的备选项目。5、项目调整时间。原则上每年的8月份调整当年年初确定的项目。6、项目调整的程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的初步方案报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属于自治区统筹推进的报自治区审批。三、玉林市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一)激励机制1、激励机制的项目范围(1)列入当年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的重大项目。(2)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适用激励机制的其他重大项目。2、激励机制的主要形式(1)优先建设用地。凡适用激励机制的重大项目,玉林市优先安排当年年度农用地计划用地指标,国土和林业部门优先做好项目用地征用的服务工作。(2)优先项目推介。凡适用激励机制的重大项目,玉林市有关部门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重大项目的筹融资请求,并协调、配合落实相关筹融资方案,优先安排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多地争取国债资金、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3)优先项目核准。凡适用激励机制的重大项目在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关于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范围内给予加快核准,对需上报国家、自治区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加强汇报、衔接,争取尽快获得核准或审批,对属玉林市级审核的企业投资项目,特事特办,急事快办,争取尽早开工。3、激励机制的责任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责任考核体系,玉林市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责任考核工作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二)奖励办法1、奖励对象:全市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完成重大项目新开工责任的单位(从年初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单位中评选);(2)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工作(评估、审批、协调)的市直单位;(3)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2、奖励的形式奖励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3、奖励的等级设定(1)市四家班子领导:书记、市长对全市重大项目负总责,其他每位成员负责1个新开工项目,每人交风险金1000元,年终所负责的项目能按时开工建设的,按所交风险金的三倍给予奖励。如果所负责的项目不能开工,所交风险金上缴市财政。(2)各县(市)区、市直签责任状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领导、县(市)区发改局局长、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正、副主任,每人交风险金1000元,年终考评完成责任状任务的,按所交风险金的两倍给予奖励。不完成任务的,所交风险金上交市财政。(3)市直为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设“先进单位”5名,奖金各5000元。(4)市直签责任状单位。共10个单位,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2万元;设“二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设“三等奖”6名,奖金各1万元。(5)各县(市)区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设“二等奖”2名,奖金各3.5万元;设“三等奖”3名,奖金各3万元。(6)先进工作者50名,每人奖金500元。4、奖励对象的评定依据。根据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度考评的结果确定。(三)奖励的考评重大项目工作的绩效考评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考评的时间在次年的1月进行。1、对市四家班子领导所负责的项目,采取现场考察的考评办法,确定是否开工。2、对市直为重大项目推进提供服务的单位考评。根据为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评审、资金拨付的工作效率以及为项目业主进行综合协调服务等实际情况,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定提名产生。3、对市直签约单位的考评。根据单位年度项目的新开工数,完成投资总额等实际情况,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排名产生。4、对各县(市)区考评。根据各县(市)区年度项目的新开工数、完成投资总额、续建项目完成情况和投资增长幅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排名产生。5、先进工作者的考评。根据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态度、发挥的作用,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产生。(四)奖励经费的来源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重大项目奖励专项经费,用于每年重大项目建设的奖励支出。(五)奖金的处分1、单位的奖金,可拿出40%作为本单位的重大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其余部分作为单位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款专用。2、先进工作者奖金由个人支配,单位不得侵占纳入单位再分配。(六)其它1、对单位考评执行项目业主投诉一票否决制、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2、不完成年度责任状任务的单位,取消评先进资格。3、先进工作者的考评执行个人违法违纪一票否决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切实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本项目贷款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公司)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转入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设的存款帐户或市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帐户。(二)为加强贷款资金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市人民政府组成项目资金审核小组,由一名副秘书长任审核组组长,组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各推荐一名人员组成,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和和资金管理,搞好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三)贷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每月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开支。(四)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市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相关单位。其中,工程施工和项目监理的公开招投标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于总投资达不到200万元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进行公开邀标。(五)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量的概算、批复手续、经过招投标、规范的合同等,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各项要求。二、贷款资金拨付程序(一)市投资公司及其他用款单位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要量情况,由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表;市投资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用款申请报告》、《工程预付款申请单》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由市财政局项目专管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呈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投资公司按照已审批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支付各有关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支出,不能突破计划,如需增加支出,需重新填写《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计划表》,按程序审批后方能使用。(二)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每月月底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下月提款计划,并提供国家开发银行需要的《付款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三、贷款资金审批权限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贷款资金的透明度,根据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限如下:(一)项目资金支付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二)项目资金支付在20万元-100万元内(含1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三)项目资金支付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然后再送市长审批;(四)项目资金支付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市长审批。四、工程资金的使用审批制度(一)由工程施工队、监理处及市投资公司填制《工程预付款申请单》。(二)工程预付申请单,由施工单位计量,制表上报项目监理代表处复核。(三)监理代表处对施工单位计量数进行复核签字后,上报市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审核。(四)市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对报来的资料进行核实签字,然后转市投资公司财务部。(五)市投资公司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复核无误后由会计人员签字,然后送负责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六)市投资公司工程负责人员审核签字后送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签字。(七)市投资公司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审核后送总经理审核签字。市投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根据审批完毕的付款申请单和施工单位的发票办理付款手续。五、其他资金审批制度工资、办公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费及其他零星开支由市投资公司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责任追究(一)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贷款资金,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北海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自治区计委有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统一组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在市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调控、监督及协调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可研审批后方可上报争取国债投资。第四条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2、地方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凡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工条件方可开工建设。第六条国债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七条市计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项目业主应根据投资计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计委、财政局核定,自治区计委备案。第八条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做好招投标、预算审核等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上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第九条项目业主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一经发现,要停止和收回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时,应先征得计划、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项目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图纸和调整预算,报市计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方可变更。第十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其招标方式及发包初步方案要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有关资料分别送市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第十一条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要认真履行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切实落实好地方配套投资和银行贷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实行报帐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项目的国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第十三条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设立国债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欠债,以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第十四条建设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十五条国债资金使用报帐制程序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业主的年度用款计划先按到位资金的30%预拨到项目业主开设的“国债资金专户”作为启动周转资金。项目业主按建设进度提交用款计划。填报《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到项目实地审核项目进度、用款内容和用款金额后,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方可拨出。国债资金的拨出,同时送项目主管部门一联,并定期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完成阶段用款计划后、立即将有关报帐单据连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请市计委、财政局审核报帐。第十六条市计委、财政局在审核用款计划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债资金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和形成新的工程量。第十七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财部门审查认定,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计委、财政局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帐。但项目竣工后报帐拨款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合同造价的95%,余下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国债资金或偿还欠债;不得用国债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提电话;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国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市计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配合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拨付、到位、使用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第二十一条对基础设施国债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要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本单位国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市计委、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债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参照此办法,结合项目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办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计委商市财政局解释。第二十六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农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培训规划。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农业、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要解决农民就业问题,一方面要进行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在农业以外谋出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扩大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促进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增加了农民就业,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了城市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逐渐下降,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空间越来越小,外出到城镇就业逐年增加,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推动我区城乡活动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区城镇化程度较低,乡村人口占71.8%,人多地少,乡镇企业欠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2002年,我区2189万农村劳动力中,有632万从事乡镇企业和其它非农产业,1557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按全国耕地承载能力平均水平测算,我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劳动力,实际只需要775万,这就意味着全区农村在已经转移384.4万的基础上,仍有近400万富余劳动力。同时,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影响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难以在城镇实现择业和稳定就业。在2002年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中,仅有13.4万人外出前接受过培训,只占外出总人数的3.5%。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农民工素质亟待提高。多年来,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我区农民工培训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和组织协调不力、激励政策不足以及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不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城镇化、面向现代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群众团体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重点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二)基本原则。1.政府扶持,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摸清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铺开,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当前主要是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培训,重点支持农民工输出地区转移就业前培训。3.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全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政府引导,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建立新的培训机制。4.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要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区分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推介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培训任务与形式(一)培训任务。2003-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35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2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6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各地级市分年度任务指标见附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任务分解表》。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和希望在岗提高的农民工。各地要根据本地劳动力资源状况,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农民积极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学习。(二)培训种类。1.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念和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来开展。引导性培训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服务、建筑、制造加工等行业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3.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在岗培训重点是强化技能,提高技术熟练程度,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以及为适应新工种新岗位作技术储备。在岗培训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在岗培训,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二)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步增加投入。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主要用于聘请教师、编写或购买教材、实践操作训练、学员住宿、招生组织和培训管理等方面开支,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工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教育兴农金色项目”、“星火培训工程”等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作用,创新机制、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完善内容、提高质量。(三)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得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通过减免培训费和就业中介费等形式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五)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培训条件。在充分发挥和提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要着重对其中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农业高、中等职业院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村职业中学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围绕农民工培训,加以改造和完善,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培训与中介“二位一体”,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劳务中介和就业的良性联动。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六)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选用全国统编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技能培训,选用全国或全区统编教材;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资格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要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状况,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七)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政府扶持项目的评估。要对各企事业单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情况加强督查。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附表:2003-2010年全区农民工培训规划任务分解表(单位:万人)┌───┬──────┬──────┬──────┬──────┬──────┬──────┬──────┬──────┐││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引导性│在岗│││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培训│├───┼───┼──┼───┼──┼───┼──┼───┼──┼───┼──┼───┼──┼───┼──┼───┼──┤│南宁市│3│14│4.5│15│4.5│15│7.5│15│7.5│15│7.5│15│7.5│15│7.5│15│├───┼───┼──┼───┼──┼───┼──┼───┼──┼───┼──┼───┼──┼───┼──┼───┼──┤│祟左市│1│6│9│6│2│6│3│6│3│6│3│6│3│6│3│6│├───┼───┼──┼───┼──┼───┼──┼───┼──┼───┼──┼───┼──┼───┼──┼───┼──┤│来宾市│1.5│6│9│6│9│6│3│6│3│6│3│6│3│6│3│6│├───┼───┼──┼───┼──┼───┼──┼───┼──┼───┼──┼───┼──┼───┼──┼───┼──┤│柳州市│1│8│2.5│8│2.5│8│3.5│8│3.5│8│4│8│4│8│4│8│├───┼───┼──┼───┼──┼───┼──┼───┼──┼───┼──┼───┼──┼───┼──┼───┼──┤│桂林市│2│12│4│12│4│12│6│12│6│12│6│12│6│12│6│12│├───┼───┼──┼───┼──┼───┼──┼───┼──┼───┼──┼───┼──┼───┼──┼───┼──┤│梧州市│1│7│2.5│7│2.5│7│3.5│7│3.5│7│3.5│7│3.5│7│3.5│7│├───┼───┼──┼───┼──┼───┼──┼───┼──┼───┼──┼───┼──┼───┼──┼───┼──┤│北海市│0.5│3│1│3│1.5│3│1.5│3│1.5│3│1.5│3│2│4│2│4│├───┼───┼──┼───┼──┼───┼──┼───┼──┼───┼──┼───┼──┼───┼──┼───┼──┤│防城港│0.5│2│0.5│2│0.5│2│1│2│1│2│1│2│1│2│1│2││市│││││││││││││││││├───┼───┼──┼───┼──┼───┼──┼───┼──┼───┼──┼───┼──┼───┼──┼───┼──┤│钦州市│1.5│9│3│9│3│9│4.5│9│4.5│9│4.5│9│5│10│5│10│├───┼───┼──┼───┼──┼───┼──┼───┼──┼───┼──┼───┼──┼───┼──┼───┼──┤│贵港市│2│12│4│12│4│12│6│12│6│12│6│12│6│12│6│12│├───┼───┼──┼───┼──┼───┼──┼───┼──┼───┼──┼───┼──┼───┼──┼───┼──┤│玉林市│2.5│14│5│14│5│14│7│14│7│14│7│14│8│16│8│16│├───┼───┼──┼───┼──┼───┼──┼───┼──┼───┼──┼───┼──┼───┼──┼───┼──┤│贺州市│1│5│2│5│2│5│2.5│5│2.5│5│3│6│3│6│3│6│├───┼───┼──┼───┼──┼───┼──┼───┼──┼───┼──┼───┼──┼───┼──┼───┼──┤│百色市│2│9│3│9│3│9│4.5│9│4.5│9│5│10│5│10│5│10│├───┼───┼──┼───┼──┼───┼──┼───┼──┼───┼──┼───┼──┼───┼──┼───┼──┤│河池市│2│9│3│9│3│9│4.5│9│4.5│9│5│10│5│10│5│10│├───┼───┼──┼───┼──┼───┼──┼───┼──┼───┼──┼───┼──┼───┼──┼───┼──┤│合计│21.5│116│39│117│39.5│117│58│117│58│117│60│120│62│124│62│124│└───┴───┴──┴───┴──┴───┴──┴───┴──┴───┴──┴───┴──┴───┴──┴───┴──┘注:1、2003-2005年引导性培训指标中的1/2、2006-2010年指标中的2/3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2、引导性培训及其中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为考核指标,在岗培训由于涉及输入地管理,仅作指导性参考指标。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39号),对全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部署。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农业普查是一项掌握国情国力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梧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竺坤松副市长副组长:陈国禄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志市统计局局长韦坚市发改委副主任刘连斌市农业局副局长成员:罗金陵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覃震西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勇市教育局副局长秦明英市科技局副局长周广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勇市民政局副局长莫思规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松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坚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敬阳市水利局副局长谢英市卫生局副局长农崇巍市工商局副局长刘红明市广电局副局长郭江市统计局副局长谢善高市林业局副局长钟志德市水产畜牧局副局长邵锦贤市扶贫办副主任梁桂华市农机中心副主任粟振贻农业发展银行梧州分行副行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主任由郭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以市统计局为主,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全市普查具体方案,协调普查各项工作,培训普查人员,对各县(市、区)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县(市、区)要在2005年年底前组建本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县级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乡(镇)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机构。整个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严密组织下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任务高质量全面完成。二、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做好培训与宣传农业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周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普查方案,制定具体的普查技术规程。严格按普查方案开展工作,按技术规程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三、落实好农业普查经费要高质量地完成农业普查任务,需有必要的普查经费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桂政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专项经费列入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业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各种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这次农业普查采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办法进行。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能吃苦耐劳的人员组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从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分子中选用。层层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使每一个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都熟悉普查方案,每一个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都熟练掌握普查的具体技术规程。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普查,实事求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如实填写普查数据,加强对原始数据的审核,认真把好普查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二○○五年十月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糖料蔗产区管理第三章糖料蔗收购合同管理第四章糖料蔗价格管理第五章糖料蔗交售、收购、运输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蔗区管理,规范糖料蔗收购秩序,建立糖料蔗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推进糖料蔗与食糖的产业化经营,促进糖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号令《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凡从事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糖料蔗产区管理第三条糖料蔗产区以制糖企业为核心按经济区域管理。划定糖料蔗区应充分尊重糖料蔗生产者的意愿,大力推行订单农业,并由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实行“公司加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第四条糖料蔗区以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的合同为基础确定,由制糖企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糖料蔗区应征求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糖料蔗生产者的意见。第五条制糖企业糖料蔗区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本地区糖料蔗种植区划;(二)制糖企业的生产能力;(三)糖料蔗的合理运距;(四)制糖企业对当地糖料蔗生产的投资、支持、服务情况;(五)历史形成的糖料蔗收购关系。第六条糖料蔗区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自治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和制糖企业现已确定的蔗区,保持相对稳定;因企业兼并重组等发展变化而需要调整的蔗区,由制糖企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25度以上坡地不能作为新蔗区开发,现有25度以上的蔗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三)对跨地、市、县(市、区)布局的蔗区和有争议的蔗区,按合同约定,由制糖企业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下的,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四)对无制糖企业或糖料蔗充裕的蔗区需跨区调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其利益关系由双方商定。第七条糖料蔗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糖料蔗协调工作,督促制糖企业、糖料蔗生产者共同遵守合同。村基层行政组织应配合制糖企业做好糖料蔗收购、运输的组织工作。第八条糖料蔗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制糖企业应采取建立技术推广体系,配套、完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维修蔗区道路等措施,扶持本地区糖料蔗生产。制糖企业对蔗区建设的水利、道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品种改良等无偿性投入和扶持糖料蔗生产借贷资金贴息以及自治区规定收取的糖料蔗技术改进费,允许进入企业生产成本。第九条制糖企业在本蔗区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对用其自有资金投资本蔗区的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权;(二)参与本蔗区糖料蔗种植结构调整和建设规划;(三)在收购糖料蔗时,可从蔗款中扣回本企业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的预购订金及其他借贷的扶持资金;(四)获得合同约定的糖料蔗。第十条制糖企业对本蔗区承担以下义务:(一)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二)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三)以预购订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生产用扶持资金;(四)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新品种信息和良种种源;(五)对糖料蔗生产者进行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六)制定和实施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七)配套、完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维修蔗区道路等措施,扶持本地区糖料蔗生产。第十一条在制糖企业糖料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与制糖企业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二)从制糖企业取得预购订金和服务,接受制糖企业对种植技术的指导;(三)按照制糖企业的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交售糖料蔗;(四)按合同约定取得蔗款;(五)拒绝违法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第十二条在制糖企业糖料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与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种植和交售糖料蔗;(二)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安排砍、运、交售糖料蔗;(三)按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订金和其他借贷的扶持资金;(四)按合同约定,推广高产高糖良种和其他节本增效措施,提供优质糖料蔗。(五)糖料蔗生产者应参与道路、水利等农田基础建设,建立高产稳产糖料蔗基地。第十三条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建立糖料蔗交易市场。第十四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机制糖蔗区内禁止收购糖料蔗搞土法榨糖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关闭的制糖企业,不准从事糖料蔗收购经营活动,不准开工生产。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第三章糖料蔗收购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制糖企业在确定的糖料蔗区内与糖料蔗生产者按照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糖料蔗种植前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糖料蔗生产者可以委托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合作组织与制糖企业签订合同。代签合同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合作组织要切实做好糖料蔗生产者的有关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依法履行合同。糖料蔗收购合同文本的样本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第十七条糖料蔗收购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种植面积、品种、植期和质量规格;(二)交售数量;(三)收购方式和交售时间;(四)交售价格确定的原则或价格水平;(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目的地和运费负担;(六)制糖企业对糖料蔗生产者的支持、服务方式;(七)糖料蔗款结算方式和期限;(八)担保方式;(九)违约责任;(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制糖企业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第四章糖料蔗价格管理第十九条糖料蔗收购价格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制糖企业和糖料蔗生产者代表的意见,并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或专家评审制度。第二十条各糖料蔗产区全面实行糖料蔗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和糖料蔗优质优价、蔗款二次结算的办法,建立糖料蔗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机制。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推广良种,提高糖料蔗质量,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政策。具体质量差价政策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质量差价的糖料蔗品种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糖料蔗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价、糖料蔗款二次结算收购价格应依据食糖市场供求关系、价格走势及兼顾糖料蔗生产者和制糖企业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一)在每年1月1日前,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下一榨季糖料蔗价格走势参考性信息,供糖料蔗生产者和制糖企业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参考;每年10月1日前,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全区糖料蔗收购底价、蔗糖挂钩联动价格、二次结算价格系数值及质量差价水平。糖料蔗收购底价应能够使糖料蔗生产者补偿糖料蔗生产成本。食糖挂钩价应在糖料蔗收购底价的基础上,按照能够使制糖企业补偿食糖生产成本的原则确定。(二)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每年榨季结束后,由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布本辖区本榨季制糖企业食糖平均销售价格和糖料蔗收购二次结算价格,并报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当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食糖平均销售价格高于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蔗糖挂钩联动价格时,糖料蔗二次结算价格与收购底价的价差,由制糖企业支付给糖料蔗交售者。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制糖企业实施糖料蔗价款的二次结算。二次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10月1日。当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食糖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蔗糖挂钩联动价格时,糖料蔗收购底价即为糖料蔗的最终结算价格。(四)制糖企业食糖生产成本、食糖平均销售价格的监测和计算办法,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制糖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行定期审核,并公布有关财务情况,督促制糖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糖料蔗收购价格无法执行的,由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制糖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兑付糖料蔗生产者的糖料蔗价款。第二十五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制糖企业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糖料蔗价款的,地(市)、县级政府应当规定兑付期限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与糖料蔗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第五章糖料蔗交售、收购、运输管理第二十七条制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糖料蔗成熟的先后顺序,结合制糖生产需要安排砍、运和收购工作。第二十八条制糖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糖料蔗生产者发放糖料蔗砍、运通知单。糖料蔗砍、运通知单应当包括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糖料蔗的品种、数量、时间和交售地点等内容。糖料蔗生产者按合同约定和制糖企业发放的糖料蔗砍、运通知单交售糖料蔗。第二十九条糖料蔗生产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售或不按时交售糖料蔗;(二)将糖料蔗售给非法糖料蔗经营者;(三)交售的糖料蔗不符合合同约定;(四)违反糖料蔗收购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预付订金或借贷等扶持资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条制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跨蔗区收购糖料蔗;(二)违反合同约定拒收糖料蔗;(三)不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四)利用发放砍、运通知单损害糖料蔗生产者的利益;(五)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六)违反合同约定或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糖料蔗款;(七)为抢购糖料蔗变相提高运价及补贴等;(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糖料蔗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糖料蔗砍、运通知单运输糖料蔗;(二)未到指定地点装运糖料蔗或无故拖延运输;(三)擅自跨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四)卡、压糖料蔗生产者或变相增加糖料蔗生产者负担;(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建立糖料蔗交易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四条地方政府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各种费用的,上级政府要责令其予以纠正;未予纠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三)、(四)项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糖料蔗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一)、(四)、(六)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制糖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反第(三)、(五)和(七)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糖料蔗运输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凡因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三)、(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三)项的没收糖料蔗,按糖料蔗收购底价就近变卖给制糖企业,其变卖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中糖料蔗是指用于制糖的原料甘蔗。糖料蔗生产者是指种植糖料蔗的单位和个人。糖料蔗产区是指生产糖料蔗的地区。糖料蔗收购底价是指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时与糖料蔗生产者的第一次结算价格。食糖挂钩价格是指用以计算糖料蔗款二次结算的食糖销售基础价格。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区农业广西区物价局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