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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加快玉林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企业国有产权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以重组、改制为重点突破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体制创新,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原则。
1、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鼓励外资、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2、坚持分类指导,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积极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
3、坚持企业有发展、职工合法权益有保障、债务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职工,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三)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到2005年,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体制和制度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和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
(一)采取引进外国资本、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整体购买或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组建新的外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或混合经济的股份制企业。
(二)由企业经营者(经营班子)、技术和管理骨干以及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改建为股份制企业。鼓励经营者持大股。
(三)企业间整体重组、兼并或切块改制等。
(四)对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依法进行清算、关闭和实施破产。
(五)其他可以搞活国有企业的改革形式。
三、国有企业重组和改制程序
(一)方案审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和财务审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三)产权定价管理。向其他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进行;除采用划拨方式以外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政策措施
(一)资产处置。
1、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拍卖,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确认核准或审批。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2、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费用,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3、国有资产出让收益和投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费用如欠发工资、医药费、职工集资款等;剩余部分收益列入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或转移投资其它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
(二)人员安置。
1、做好改制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经济性补偿金。对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县(市)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发给经济补偿金:⑴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⑵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⑶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⑷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2、改制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人员的退养和医疗费用,可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从企业存量资产中一次性划出变现,交社保机构,并由社保机构与离岗退养职工签订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离岗退养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仍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离岗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由社保机构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发给生活费。
3、离退休人员处置。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改制时,离退休职工与改制企业完全脱钩,统一交由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由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费给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4、社会保障处置。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障的,改制时必须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障手续,如需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应补缴欠费,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年限,确定其相应退休待遇。
5、企业改制后有关问题的协调。国有企业改制后,已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对改制后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涉及劳资纠纷问题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员工福利问题的由同级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生产发展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人员安置资金来源。
企业改制时支付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缴交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费用,企业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从净资产出让和变现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或无净资产的,用以下办法筹措解决:
1、辖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收入、处置资产收入、投资收益中统筹。
2、企业国有住房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抵偿。
3、国有企业房改资金统筹。
4、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含土地出让金)中统筹。
5、同级财政安排补充。
(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净资产不足或无净资产以抵扣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返。
2、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原使用的工业用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和房地产开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或减收各种费用。
3、企业改制或重组上市时,涉及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城管、车辆、供水、供气等权属变更的,有关部门只按变更名称收费。
4、企业改制时,土地和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或完善有关手续的,视以下情况收取费用:属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有收费决定权的,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最低标准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改制后与职工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免收鉴证费。
五、减债盘活存量资产
(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与债权人协商:
1、若干家企业债务捆绑与债权人协商偿债;
2、单一企业与多个债权人协商偿债;
3、单一企业与单一债权人协商偿债;
4、以物抵债,债权人以物折价参股。
(二)偿债办法确定后,债权人将抵押物或查封财产交由债务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盘活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三)偿还债务的方式可采取:以物抵债、拍卖抵押物、按比例用资金一次性偿还。
(四)资产经营公司利用资本运营的职能,积极参与企业减债工作,加快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步伐。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领导
(一)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收益、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产权代表的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成立玉林市企业国有产权改革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高雄、市长金湘军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刘胜福、市政府副市长黄铭福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玉林市工业大会战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三)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克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做法,破除各种体制障碍,形成各方面理解、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下决心在国有企业改革上有更大的作为,取得更大的突破。经贸、财税、劳动、国土、金融等部门,要自觉地把搞好国有企业作为重要工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多支持、多服务。
(四)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的改制负总责,制定具体计划,统筹安排好企业的改制工作,帮助企业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积极帮助所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
七、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此前印发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3日
内容字数: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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