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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精神,进一发加强廉政建设,减少财政流失,改革原有封闭式的公物处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公开拍卖制度,使公物拍卖工作健康有效地进行,市人民政府于二月一日下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南府发[1993]10号),现就有关问题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开拍卖公物的范围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查处的违法、违章、违纪案件的罚没物资和追回依法不返回的赃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二)司法机关、银行、保险、公路运输、海关、航运、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收缴的无主物资。
(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需要变卖的公物。
(四)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礼品(国家规定实行专卖、专营的货物、商品除外)。 
 二、拍卖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在上述应拍卖公物结案或核定后的一个月内,开列清单送市财政局验收,然后将验收后的清单随物品送交市政府指定的拍卖行。
(二)拍卖公物的底价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拍卖行共同商定。单方无权变更,并严禁泄露;拍卖破产或兼并企业的国有资产部份,其底价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参与审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拍卖专控商品需经控购部门批准。
(三)拍卖行在公开拍卖前应对拍卖物品进行三天的预展,拍卖全过程应请公证机关公证。
(四)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武,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五)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伪劣商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营部门处理,不准流入市场。
(六)经两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公物,可由拍卖行收购,收购价格由拍卖行提出报物价局、财政局审定。
(七)拍卖所得货款由拍卖行按政府有关规定扣除拍卖手续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三、拍卖手续收费标准(以委托单位拍卖物品成交总额计算)
(一)总额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为7%;
(二)总额五十万元以上为5%。
四、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定期召开市公物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公物拍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二)市财办是公物拍卖的主管部门,负责公物公开拍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应拍卖公物的单位,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工商局要根据南府发[1993]10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市拍卖行业进行严格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收购或销售、拍卖公物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内容字数: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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