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原则同意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望仙坡、南湖和葛麻小区,是我市城市建设“八五”计划重点项目。其中望仙坡小区是建设部试点小区,南湖小区是我市示范小区。各有关部门和开发单位要严格按自治区、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制定科学的施工组织计划,缩短工期;搞好小区配套。完善服务设施;选好施工队伍,杜绝层层转包组织好建成小区的交接、管理,各有关部门,城区和郊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大力支持,使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上新水平。一、承担开发的单位和任务1、望仙坡.南湖小区由中房南宁公司承担开发建设,该公司承担邕江三桥建设贷款担保。2、葛麻小区前期工程及小区房屋开发项目的一半,由南宁市房产建设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建设,该公司负责解决滨江路39户回迁问题。3、葛麻小区另一半的房屋开发项目,由南宁城市建设发展公司承担开发建设。二、综合开发要求1、望仙坡小区整个建筑群要体现广西建筑的特点、水平以及地方民族特色和风格,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注意施工资料的积累和完善,总结出具有地方特点的经验。小区建设要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纲要》实施。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并向自治区、市施工企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其中优质工程率60%以上,把该小区建设成为国家建设部名符其实的试点小区,确保九四年底竣工。2、南湖小区定向开发单位较多,市土地管理局要尽快.办理用地手续,市综合开发处、中房南宁公司要与各使用单位协调好,除小区总体布局、单体工程位置按审定的规划执行外,单体设计方案、室内装修。在不影响空间景观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使用单位意见进行适当调整。同意中房南宁公司提出由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承担施工任务的意见,但高层建筑的主体和工程内外装修,必须由各公司的基本队伍施工,不得转包。多层建筑的主体工程可采取招标或议标的形式,择优选定个别素质较好县级队伍施工。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并请使用单位参加工程质量监督。要求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其中优质工程率在50%以上,把该小区建设成为我市具有指导意义的示范小区。今年四月底以前一定要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九四年底,交付使用。3、葛麻小区定向要房单位较多,市综合开发处及有关开发公司,要与各使用单位协调好,建设过程要严格按规划执行,总体布局、单体工程位置不得擅自变动,在不影响空间景观规划的前提下,单体设计方案,室内装修可根据使用单位意见进行适当调整。要抓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其中优质工程率不低于40%。确保九四年底交付使用。4、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建设要以发展的眼光按规划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供电、电讯、排水、室内煤气等管线和小区配套公建项目的建设同步竣工。5、试行优质优价办法。优质工程售价在结算的基础上上浮5%,不合格工程除返工自负外,售价在结算基础上下调7%,以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6、各开发公司上交总造价5%的资金给市政府(土地费不列入总造价基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住房解困。南宁市房产建设开发公司解决滨江路39户回迁安置经费可折算计入5%的上交款。7、小区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在小区建成后无偿(含产权)移交给政府安排使用。8、小区建成后交给所在城区政府统一管理,有关城区政府必须选派2名小区管委会筹备人员,参加辖区内小区建设的全过程。便于将来小区的交接、管理。三、实行小区土地有偿划拨l、南湖小区该小区面积7.19公顷(108亩),属国有土地,现是南湖公园鱼种塘。由市征地办公室统一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后,交市土地局按3l万元/亩有偿划拨给中房南宁公司,由中房南宁公司向定向建设单位收费付给市土地局。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除少部分用于鱼种塘补偿、房屋拆迁、规划设计、征地管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用外,大部份由市政府安排使用。中房南宁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定向开发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售给定向建设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无偿交给政府安排使用。2、葛麻小区该小区面积18公顷(270亩),为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征地办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将其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交给开发公司进行定向综合开发。土地使用费按每亩25万元计收,由各开发公司向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付给市土地局。市土地局所收取的土地使用费除用于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征地管理费外,结余由市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的“三通一平”、小区公共设施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由各定向建设单位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合理分担。定向用房竣工销售以后,可按有关规定给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该小区除已建项目外,其余建筑一律由承担开发的公司实行定向综合开发,并使用上述按建筑面积分担的配套费用负责完成小区规划的城市配套公共设施(含学校、居委会办公用房、配电房、公厕等)的建设,无偿交付政府安排使用。3、望仙坡小区该小区面积16公顷(240亩),为集体所有土地,仍由中房南宁公司继续负责办理征地手续,市征地办予以协助。望仙坡小区土地使用费按30万元/亩,由中房南宁公司计收,分批交土地局,除去征地所需费用抵交外,其余部分由市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该小区征地工作完成后,中房南宁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负责完成小区规划配套的公共设施项目,无偿交付政府安排使用。4、关于征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安置问题,除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农转非外,可按以下几点进行安置:(1)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安排就业;(2)从安置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费用,交市劳动部门安排培训就业;(3)组织农民兴办第二、第三产业;(4)将一定比例的安置费发给农民个人自谋生活出路;(5)推行老有所养的入寿保险制度,从安置费中拿出部份作为安置人员的保险基金。四、以上三个小区的土地属有偿划拨,其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手续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公共建筑、大专(技)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的审查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收取和管理易地建设费,参与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计划、设计、施工资金筹措等项工作。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双重功能。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地上地下建筑的现状,水文、地质、地下管网等方面的情况及战备要求,统筹安排。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纳入市基建计划,随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防空地下室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面积(不占地面建筑指标);(二)防护等级,(三)战时、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四)平、战功能转换要求;(五)造价、材料估算。第三章建设规模与经费第八条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第九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进行易地建设。第十条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建设。凡易地建设的,必须按原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七百元交纳易地建设费。第十一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单位(个人)负责修建,所需经费、材料自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易地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属于单位的,由市建行代收,属于个人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第四章设计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市人防办和市建委会审后报自治区建委审批。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遵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兼顾战时平时两种使用功能。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可行性、合理性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于不按规定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第十五条设计人员应就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重大变更,还需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六条评优秀设计,应就地上、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综合评价。凡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地上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如果地上、地下由两个单位设计的,可地上、地下分别评价。第五章施工与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持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文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易地建设费收据,核发工程建设许可证。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未经原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对于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指导,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局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地漏等,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第二十条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二)口部防密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三)施工图、决算等资料齐全。第二十一条优良工程评比,应就地上地下综合评定,凡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第六章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二条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地下室竣工半年不使用者,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闲置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并有调配使用权。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公共工程,平时分别由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战备设施,战时服从人防部门调度,作为防空袭的专用场所。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于防空地下室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平战结合和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对于应建而不建防空地下室的,除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外,处以防空地下室总造价的10—15%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对于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以及使用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由此而造成质量不合格的,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赔偿,交市人防主管部门安排易地建设;对于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八百元的罚款。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建住房不执行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6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结合人防建设和加快人防工事平战结合若干问题规定》(南府发[1981]75号)予以废止。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 《南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业经今年全市教育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本世纪最后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面对国际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国际反动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挑战,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我们要把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必须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培养千千万万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的精神,制定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一、“七五”期间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七五”期间,由于《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全党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尊师重教意识增强,教育的地位不断提高,我市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有较大发展。——积极推进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全市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以上,中小学缀学率大降低,城区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小学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均达到原教育部标准,1990年城区初中升高中段比例为64.2%(含技校招生约800人,比例约占7.9%)。县郊普及了初等教育。与1985年相比,1990年全市中学增加27所,在校中学生增加20550人;小学增加31所,在校生增加18542人,幼儿园增加68所,在园幼儿增加9072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较快。随着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我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职(农)业中学招生人数由1985年的2499人增加到1990年的3159人,在校生人数从1985年的4402人增加到1990年的7990人(含社会力量办学),1990年城区职高毕业生推荐就业率达80%以上;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从1985年的912人增加到1990年的2871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人数从1985年的1008人增加到1990年的l188人。教学设施、学习基地已县有一定规模,学校管理逐步走向正轨。——成人教育蓬勃兴起。各级领导对成人教育比较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乡(镇,)成教干部基本配齐,部分乡(镇)文化技术学校配备了专职教师。扫除青壮年文盲450人,非文盲率达95%以上。各乡(镇)普遍建立了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共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782期,参加培训人数达78230人。社会力量办学整顿后健康发展,目前全市社会办学校有2l1所,42个专业,在校学员33187人。——高等教育稳步发展。“七五”期间,市教育学院各种类型短训班培训4025人次,在职教师大专班、普通师专班、卫星电视师专班、函授班共招生611人,培养了大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人才;市电大、职大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9000多名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人才。——教育投入增加。五年来,全市(含郊县)财政安排用于中小学教育经费累计达22591.39万元。1990年全市(含郊县)教育经费支出为7299万元,比l985年增长1.23倍,平均年递增率为17.4%,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完成抢修中小学危房任务。两年抢修中小学危房工作中,全市投入资金7282.5万元(含群众捐资),共回建、扩建校舍42。08万平方米,维修一般危房60.68万平方米。现已做到全市中小学基本无危房。解决了多年来困扰我市基础教育的“老大难”问题。——企事业单位办学成效明显。城区企事业单位现办有中小学校97所,在校学生人数37793人,占城区学生数35.13%,五年各办学单位为改善办学条件,共投入1420方元兴建教学大楼和宿舍楼,投入教育及教学设备费713万元(不含工资、福利),学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努力补充完善教学设备。五年来,全市增添各种教学仪器共投资337.264万元,更新学生课桌椅178074套,并投资兴建了一批实验室和教学仪器室。——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首次完成了全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2396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一批教职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和家属农转非问题;新建一批教工宿舍;改善了教师待遇,稳定了教师队伍。——实施“教育转轨”,深化教师改革。1987年,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了“基础教育要从‘升学教育’的轨道转到‘素质教育,轨道”的要求,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抓好全部学科。城区1985年取消了重点初中,1987年又取消了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小学会考。几年来,由于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教职员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詹理育人”的责任心增强。在教改活动中培养青年教师,鼓励教师创课堂教学优质课,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从总体上看,成绩显著的。但是,仍存在一些制约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主要是: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真正落实,《义务教育法》宣传不够,依法治教的意识还不强,对“教育转轨”、教育改革的迫切性的认识仍不足,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结构不尽合理,职业教育还不发达,教育的投入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城区计划新建的几所中小学没有落实,勤工俭学发展缓慢。二、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我市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显得更加突出。“八五”计划的实施,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后十年,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教育必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继续深化教育改革,调整优化教育结构,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使教育事业与我市的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三、今后十年和“八五”期间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l、切实加强基础教育,努力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今后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在这十年中要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八五”期间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完成现有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任务,在占全市人口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地区,即在城区、县城和郊区的大部份乡镇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全市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95年全市小学生毕业升学率要达到78%以上,其中城区达95%以上,邕宁县达61.19%,武鸣县达91.11%,郊区达80.45%,在城区和县城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2000年在城镇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基本普及初中阶段教育,城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八五”期间,普通高中要基本稳定现有规模,重点抓好提高教育质量,1991年起搞好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继续发展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要逐步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提高残疾、弱智儿童的入学率。1995年城区和县城盲、聋、哑儿童入学率达40%,其他地区达20%,弱智儿童入学率达40%以上。2000年要有更大的提高。1995年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需要,三岁以上儿童入园率达70%,乡(镇)行政村普遍建立幼儿班,企事业单位均要举办和联办幼儿园,县郊幼儿在入学前接受一定年限的学前教育。2、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八五”期间,继续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努力办好现有职业高中,郊县要在办好原有示范性职业高中的基础上,至少各要改办或新建三所职业技术学校,城区要有计划地改办或新建二至三所职业高中。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中专、技校、社会力量开办职业高中(或职高班)。扩大招生计划,1995年城区高中阶段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的在校生的比例达50%以上。2000年城乡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都能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要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政策,疏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的渠道,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3,积极发展成人教育。成人教育要贯彻科教兴农一要改革、二要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进“燎原计划”的实施租“农、科、教”的结合。加快乡(镇)村两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力争2000年两县一郊52个乡(镇)和多数的行政村都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并建好一批示范学校,广泛开展实用技术教育,1995年农民技术教育面达青壮年农民人数的80%以上。认真做好扫盲工作,要把扫盲任务落实到村和人。2000年前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继续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并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成人中专校的评估和管理工作,积极发展职工(干部)高中文化教育。4、继续办好市属中专,教师进修学校和高等学校。要重点办好南师、教育学院和郊县教师进修学校,抓好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用五年时间完成在岗的中小学校长轮训,力争十年内学历不合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达到国家要求的学历标准或取得专业合格证。市电大和职大要根据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调整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租办学效益。5、重视民族教育。根据我市的实际,要加强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重点抓好义务教育,对一些特别贫困乡镇,要给予扶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八五”期间投资兴建。南宁市民族中学。四、实现“八五”计划的主要措施l、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真正把教育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来抓。不但分管的领导要管好,而且第一把手也要下大力气抓好。一年要有几次专门研究教育工作的会议。要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检查督促到位。各级领导都要建立任期教育工作责任制,这个责任制要成为硬指标,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人大和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和检查,配备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经常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帮助。成立市义务教育达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县<区>、乡<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督促、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贯彻《义务教育法》,实施区、市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的措施和桂教(1989)017号文件规定,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力争在“八五”期间全市小学初中基本上达到自治区中小学必备条件的标准。充分发挥扫盲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市、县、乡各级扫盲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开展扫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扫盲工作顺利进行,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2、积极推进中小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现行的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办教育的积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解决好校舍、师资、设备等问题,促进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导网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指导的作用。加强学校管理,优化校园环境。在学校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角和监督保证作用,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试行南宁市教职工管理条例,健全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学生会、少先队的作用,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逐步实现教育内部管理科学化。建立各种文化教育阵地,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培养良好的校风,形成健康文明、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搞好辖区教育,优化社会育人环境。动员和组织社会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要主动争取家庭、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一机地结合起来,继续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和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发挥各城区、街道、厂矿企业等学校辖区范围内教育的作用。3、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深化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的改革,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大力,开展以德育为首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教育改革和教研活动。逐步增加科研经费,充实研究员,建立以市教科所专职科研人员与广大教师相结合的科研网络,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超前研究,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为领导进行教育决策服务,为提高我市教育质量服务。4、加强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抓好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了支稳定的合格的师资队伍。要增加投入。提高市教育学院、南师及郊县教师进修学校等院校培训能力,使之真正成为造就、培养、提高教师的重要基地。市县(郊)要分工负责,制定好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在职教师的培训应是以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要重视对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5、要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改建一批中小学,继续办好和发展广办学校。“八五”期间全市增加中小学生共4.2856万人,其中城区增1.3323万人,纯增333个教学班,须新建3所中学(含1所民族中学),新建、扩建6所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两县一郊要根据本地区的增班情况,新建一批中小学。因此要继续办好和发展厂办学校,加强对厂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各办学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建设好子弟学校。今后新办或搬迁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办学列入规划,开发的新区要把建校列入配套规划,否则不得动工兴建。6、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教育经费短缺仍然是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地方财政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同时努力拓宽教育经费的来源,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各县(区)、乡(镇)都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以及南宁市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教育经费的新体制。“八五”期间,除正常的教育经费外,城区用于增建公办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共1.1亿元。其中财政拨款0.55亿元,平均每年0.11亿元;教育费附加0.3亿元,平均每年o.06亿元,社会集资0.25亿元,平均每年0.05亿元。邕宁县用于增建公办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共0.83亿元;武鸣县用于增建公办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共0.7111亿;郊区用于增建公办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共0.375亿元。企事业办学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计划,积极筹措教育经费。7、加强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推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厂办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政策,发展校办企业,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
- 社会审计是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社会审计组织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迫切需要社会审计组织提供更为积极的社会服务。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发展审计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强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当前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很快,为社会经济活动服务的审计查证和咨询业务与日俱增。然而我市社会审计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设审计事务所发展社会审计组织(一)现南宁市审计事务所的规模保持不变,主要承办全市各行业、各系统的综合审计查证和咨询业务。在此基础上,增设建筑审计事务所,配备在编人员八名,主要承办全市基建工程开工前资金验证,接受委托对基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增设工交审计事务所,配备在编人员十名,主要承办全市工业交通企业的有关审计查证事项;增设商贸审计事务所,配备在编人员十名,主要承办全市商粮贸企业的有关审计查证事项。(二)成立审计事务所,须经市审计局同意并报自治区审计署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工商行政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审计事务所是依法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是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法人组织。审计事务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在承办业务时应由执业审计师担任审计查证和咨询项目的负责人。二、确定社会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凡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建设和施工单位、旅游部门、中外合资和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属审计事务所提供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范围。审计事务所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哗条例》的规一定,对企业的资产、盈亏、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查证;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鉴证;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验证;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进行资金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政府有关部门;对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证和评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对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年度会计核算、经济活动效果、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审计查证和评议。(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对承包经营企业的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和承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查证和评议,为兑现承包合同和新一轮承包提供依据。(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前资金验证;对各单位基建工程开工前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验证;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查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和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鉴证,接受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委托,对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进行审计查证和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审计、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建帐建制、清理债权债务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培训审计、财会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提供其他有关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三、明确委托和社会审计组织与审计机关的关系(一)根据前列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规定,审计事、务所除接受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查证、验证和鉴定外,还可根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规定或市审计局提出的要求,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验证和鉴定。(二)市审计局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其余企业审计事项一律由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事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组织在市审计局的管理和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审计署规定的社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查证和咨询业务。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统一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桂政发[1992]52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2]65号)下发后,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各有不同,给贯彻上述两个文件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适应我市经济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调动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步伐,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和财政部第2号令的有关精神,经我局研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作如下规定:l、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市财政负担能自行解决资金来源的条件下,人年均工资总额发放标准为三千三百元,今后凡在发放标准内的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审核,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按劳分配和贡献大小的原则,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工资非配形式。2、对原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划块和核定的奖励工资(奖金)偏低,不足工资总额发放标准的单位,由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_财政部门根据报告单位的人均总收入水平、单位经费的自给率以及资金的来源状况进行适当调整。3、各事业单位在发展各项事业的同时,要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大力兴办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两个过渡”(即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过渡)减轻市财政的压力。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的通知
- 一九九二年六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后,我市市场的副食品等价格已不同程度的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解决职工生活的实际问题,决定在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开放地区生活补贴的对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生活补贴费标准、发放办法。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元,按月随同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三、生活补贴费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计入成本及有关职工福利费和营业外支出等。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五、发放时间: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起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业经今年全市教育大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我市“八五”期间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拓宽我市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稳定我市教育经费的来源与增长,使全市办学条件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进一步发展我市教育事业,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二、奋斗目标“八五”期间,全部推倒现有泥木结构和陈旧校舍,回建、扩建新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房占校舍总数60%以上,解决好师生住房、办公室及图书、实验、阅览、电教等配套用房问题,并添置好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配备好音乐、体育、美术、保健、电教等配套设施和搞好校门、围墙、校园三化(美化、绿化、经济化)建设等。一九九五年前.,全市现有中小学的办学条件要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规定》的要求。市直属中小学和五城区所属小学要求在1994年完成改善办学条件任务。各县(区)乡基本完成改善办学条件任务的时限如下:1992年:邕宁县的县中、乡中学校;武鸣县的城厢镇,上江乡;郊区的上尧乡、津头乡、亭子乡。1993年:邕宁县各乡(镇)的中心校;武鸣县的城厢乡、两江乡、太平乡;郊区的心圩乡、安吉乡、三塘乡、那洪乡、沙井乡。1994年:邕宁县各乡(镇)的完小学校,武鸣县的宁武乡、仙湖乡、马头乡、罗波乡;郊区的石埠乡、那龙乡。1995年:邕宁县各乡(镇)的村小及数学点;武鸣县的府城乡、甘圩乡、双桥乡、灵马乡、玉泉乡、陆斡镇、锣圩镇;郊区,的江西乡、坛洛乡、富庶乡、双定乡、金陵镇。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力争在1995年前完成改善办学条件的任务。三、主要措施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市成立“义务教育达标领导小组”,由市长谢汝煊任组,长,副市长柯子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长李果生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和计委、建委、财政局等以及县(区)的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由李果生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姜德圣、陆启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根据实际和上级的要求,在六月底以前按区、市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出本地区改善办学条件的实施规划,并将规划报市县(区)义务教育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2、把完成教育发展年度任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下达各县(区)、乡(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年度任务、指标,县(区)、乡(镇)各级领导要扎扎实实地抓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工作。每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乡(镇)完成任务指标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总结、表彰。3、由市义务教育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规范化学校的评估标准,各县(区)、乡(镇)对照标准自我检查完善达到模范化学校标准的由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向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验收,经市、县(区)义务教育达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学校规范化县(区)”和“县(区)规范化学校”光荣匾,并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四、实施办法(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工作,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村和企事业办学单位分别负责。(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义务教育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1)48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精神,使群众充分认识集资办学,实行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将政府的决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八五”期间全市每年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6032万元,具体分解如下:1、邕宁县1660万元。2、武鸣县1422万元。3、郊区750万元。4、城区2200万元。其中:(i)市财政拨款(含五城区财政拨款)1100万元。(2)城市维护费用于修建校舍计78万元。(3)教育费附加计6l0万元。.(4)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2%,计o.26万元。(5)向城乡居民建房、单位建住宅征收建校费计50万元。(6)在城区范冒内发行教育募捐券集资150万元。(7)向在校学生收建校费计182万元。(8)向外地劳务人员集资计30万元。(四)各县(区)、乡(镇)订出实施方案后,应抓紧落实,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开展。(五)加强财务管理。从各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并将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工作是关系至祖国后代健康成长的大事,各级领导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来抓好这一工作,为开创我市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新局面,为提全民族素质,为振兴南宁作出新贡献。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92]3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副食品等价格放开以来市场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适当减轻财政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放开民用煤销售价格,同时取消财政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由原来的暗补改为明补(即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对城镇职工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范围1、凡属本市非农业人口,持有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但享受平价液化石油气户不在补贴范围,享受投资气户由各单位自定);2、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带薪学生和本市户籍学生);3、城镇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4、市属按规定享受统销粮供应的民办教师。二、补贴标准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元,年补贴额为60元/人(含赡养系数0.7人)。2、城镇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年补贴额为42元/人(不带赡养系数)。三、补贴资金来源1、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补贴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在营业外列支,原则上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由企业自行消化;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由财政拨款解决。实行差额管理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8、市属大中专在校学生,城镇优抚对象,由市财政核拨。四、补贴发放办法1、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按月随同工资发放;2、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随同优抚救济金发放;3、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按月由学校发放。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人民政府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细则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文]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社会集资、学杂费和校产收入等等。第三条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第二章财政拨款第四条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包括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各种专项资金用于教育的支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的规定,确保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八五”期间财政拨给教育经费,每年所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应以1991年所占的比例为基数,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第六条市、县(区)机动财力每年应划出l5%的比例用于教育。每年城市维护费用于维修校舍比例,应占该项预算的3%。第七条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八条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各种教育专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拨给相应的配套资金。第三章教育费附加第九条根据国务院规定,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各级财政部门按先收后支、收支相等的数额,定期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第十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户按年人均纯收入的2%计征,一年征收一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具体征收办法,报县(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教育费附加本着取之于乡、用之于乡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并安排使用。特别贫困的地方和农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予减免。第十一条乡(镇)企业按利润10%税前提留的给乡(镇)人民政府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用于教育的部分不得少于25%。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建房和单位建住宅要征收学校修建费:城镇按建筑面积一平方米2元计征,农村按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一元计征。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建筑许可证时代收,并于每年12月将所收款项送交同级教育经费集资银行专户。第十三条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时,加收2%教育。属于市、县(郊)控办审批的,由市、县(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代收并于次年元月将所收款交同级教育经费集资银行专户。第十四条地方财政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建设,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规定减免有关税款。第十五条社会集资是指市、县(郊)、乡(镇)各级人民政府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动员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个人,以提供资金、物资和劳务等多种形式筹措教育经费。第十六条分工负责,集资办学。城镇各级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开发新区和住宅区时,必须由开发部门按标准统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所需资金和土地从公共设施配套中统筹安排。建好后无偿归教育部门所有。没有条件配套建中小学校的,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社会力量兴办的学校,所需资金由办学单位或公民负责筹措。农村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主要由乡、村负责筹集;县、郊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酌情予以补助。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办学需要,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鼓励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捐物支持我市发展教育事业。县郊人民政府根据办学需要,可向本辖区内干部职工集资。第十八条向在校中小学生收学校修建费。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向外地进入我市做工的劳务人员集资。每人每年一次性收30元,由劳动服务部门和建设部门办理进城手续和工作许可证代收,交市教育经费集资银行专户。在进城配套费和城区土地开发所得的资金中,要拔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由城建部门牵头,会同计委、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社会集资办学。凡经同级教育部门认定已具备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筹办中小学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学问题。企业或事业办学可采取独办或联办的形式,教育部门应给予支持和指导。第二十一条城镇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在财力、物力诸多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政府办教育。支持办学的资金,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条建立南宁市教育基金。教育基金从地方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适当划拔,在教育费附加和社会集资中提取一部分第二十三条社会集资办学的资金,原则上哪一级政府筹集由哪一级政府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五章学杂费和校产收入第二十四条学杂费和校产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教学和改善办学条件,增添仪器和图书资料等。第二十五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学校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杂费。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建教育发展实业公司。人民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实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开办校办企业和农(林)场,增加学校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应予支持。校办厂场等企业,除生产国家规定不允许减免税的产品和八小企业外,其他产品按规定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返还当地教育部门,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第六章教育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分工给各部门及各单位负责筹措的教育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动员、检查、督促实施,单位指定专人认真负责收集并及时上缴。第二十八条筹措的各项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建立健全严格的收支制度,定期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汇报,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集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对经费的使用要认真做好安排,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严禁铺张浪费和贪污挪用。对违犯财经制度和纪律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教育费附加、社会集资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减少对教育事业费的拨款。第三十一条对办学的企事业单位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要酌情返还,使办学单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学杂费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不得乱收费、乱摊派。第三十三条对于捐资、捐物,支持我市发展教育事业贡献较大的单位和各界人士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郊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92)34号文件精神,为简化城镇居民肉食补贴的发放手续,适当减轻财政负担,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职工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1、凡属本市非农业人口,并持有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2、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带薪学生和本市户籍学生);3、城镇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4、市属按规定享受统销粮供应的民办教师。二、补贴标准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均含退休人员)的补贴为每月3.70元/人(含赡养系数0.7人);2、城镇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标准为每月2.20元/人(不带赡养系数)。三、补贴资金来源1、国营、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的补贴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列入营业外支出,原则上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由企业自行消化。政策性亏损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近期内可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解决,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行解决。3、市属大中专在校生,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由市财政核拨。四、补贴发放办法1、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按月随同工资发放。2、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随同优抚救济款发放。3、大中专在校生的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待区财政厅明确后另行下达。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进行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92)财工字第95号文件,区财政厅、区经委(92)财工字第2号文件和区财政厅《关于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92)财工字第29号文件]精神。为搞好我市预算内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的清查工作,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清查机构。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要逐级建立清查机构。(1)市里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的清仓查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局、经委、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2)领导小组下设由财政局为主,经委、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清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查办”),具体负责清仓查库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地址设在市财政局工财科,(3)各工业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设立以主管领导挂帅,财务、生产、技术、企管等科室人员参加的主管局(总公司)一级清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系统清查办”),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并直接与本系统企业的清查工作;(4)各工业生产企业设立以主管厂长为组长,财务、供销、技术、生产、企管等有关科室人员参加的清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各级清查办公室应在五月初设立,并立即制定方案着手工作,各企业清查工作小组,各系统清查办要在五月十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清查办。二、时间要求。从现在起到五月十日止为组织准备阶段,五月十一日至五月二十四日为实地清查阶段,五月二十五日至月底为各系统审核、汇总、总结阶段,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为市落实有关政策与总结汇总上报阶段。各企业务必子五月二十五日前将清查结果按统一表格填好报系统清查办,并将有关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有关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主管局审批。各系统清查办于五月底以前将审核好的本系统清查情况整理汇总。报到市清查办。三、关于清查审核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1)对企业清查中发现、提出的产成品报废、毁损的认定。首先由清查工作小组会同企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厂长签证后,列表上报系统清查办及市清查办,各系统清查办与市清查办接此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财务、供销、企管等有关部门力量进行验证核实,最后报市清查办审批处理。(2)对库存产成品的价值量的认定。由企业按一九九。年不变价计算,未定一九九。年不变价的产品按成本价计算。(3)对库存产品成本高于售价部分的损失的认定。由企业清查工作小组列清单提出产品降价处理报告,经主管局(总公司)签意见后,报市清查办审定,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代理市清查办联合审批。(4)关于外借产品及发出商品的报废、毁损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原则上不属此次清查范围,此次暂不考虑。四、清查办法。以企业自查为主,市清查办进行重点抽查的办法。企业清查面要达到100%,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不得走过场。市清查办按不低于企业个数20%的面,对各系统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为加快工作进度和提高抽查质量,市清查办的抽查将结合企业自查同时进行,参加抽查的人员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委、银行及各企业主管局的有关人员组成。各系统清查办对本系统的每一个抽查企业至少派一至二人参加具体工作,其余参加抽查的人员由市清查办统一安排。五、政策落实问题。清查工作基本完成后的企业帐务处理,由市清查办按有关政策逐户批复执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经委、银行联合代理行文批复。六、具体业务培训定于五月初,培训时间半天。两县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和自治区《关于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步伐,加速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更新换代,促进生产工艺的革新和设备的改造,提高企业的素质,实现我市“八五”期间固定资产投入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紧紧抓住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利时机,建立和健全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我市的优势,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相对集中重点扶持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和县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拳头产品的发展;充分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科技力量,逐步形成以国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改造保证体系,促进我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二、目标(一)一九九二年技术改造(含技术引进)计划投资额2.5亿元,当年财务支出2.4亿元,完成投资2.3亿元。当年完成技术改造项目45个。(二)一九九二年计划完成50个项目总投资额3—5亿元的前期准备工作,今后还要适当增加,通过竣工验收项目80个。(三)“八五”期间全市争取技术改造计划投资15亿元以上。三、具体措施(一)由市经委按年度将全市技术改造计划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到各主管部门,并作为各主管部门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本地本行业中的优势和企业特点,按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原则,对列入“八五”技改计划的项目进行排队,并编制当年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和提出当年争取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市经委要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编制当年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计划,经综合平衡后选择和确定重点项目列入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对列入重点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将在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三)列入自治区及我市“八五”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一九九二年内必须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大中型企业应掌握有l一2个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目前尚未有的,必须抓紧开展工作,尽快提出,并立即按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重点项目,其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自治区有关厅、局、专业银行和国家有关部、委、功、联系,争取将本行业的项目列入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取得国家专项贷款。(四)技术改造所需要的资金,在积极利用专业银行贷款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世界银团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并采取外商投资、租赁、发行企业金融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速技术改造资金到位。新开项目从申请立项起,项目主管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和有关金融机构联系,做好新开项目的资金衔接工作。在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同时进行项目评估,以便尽快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和优化使用技改投资。市经委、市金融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和各金融机构的联系,争取获得更多的投资。企业承包必须建立资产增值指标,并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五)要努力抓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企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加快改.造进度。主管部门要提出当年确保完工投产的重点项目计划、和重点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市经委要编制好当年确保完工投产的重点项目计划,对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和我市确保完工投产的重点项目,由市经委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对列入国家专项和我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要实行项目承包。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市经委、市财局和有关主管局与企业签订项旨建设承包责任书(合同),做到发包与承包双方均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六)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的收贷和再贷工作。市经委要与市有关部门、各金融单位协商,将当年的收贷任务作为指令性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系统,企业要按计划归还金融部门的贷款,以实现收贷和再贷的良性循环。(七)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技术改造队伍的素质,一九九二年由市经委举办“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信息管理”、“项目后期管理”三个学习班。促进我市技改队伍能适应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八)切实抓紧已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凡“七五”技改项目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不能申请国家专项贷款。我们必须集中力量抓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达产达标工作。要求在一九九二年对“七五”期间竣工投产的项目全部进行验收。有关项目验收计划同时作为指令性计划分解下达。项目的竣工验收仍按市经委南经技(1991)54号文执行。(九)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审批权限。参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8]2l号)精神办理。即50万元以下的国内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各局(总公司)、两县一郊经委和城区经委审批。如资金自行解决、能源、材料及其他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亦由各主管局(总公司)、两县一郊经委和城区经委审批,报市经委列入年度计划。四、政策(一)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企业技术改造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利用技改项目新增利润还贷时,可按规定提留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二)“八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l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发展新产品和短线产品的生产,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出口创汇和有利于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项目,使用债券的贴息和解决技改资金不足的困难。(三)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对技改任务重、社会效益好、还贷能力较差的企业,可由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在还贷期内实行一厂一议的优惠政策。(四)一九九二年起采用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生产成本的租赁费视同实现利润计提挂钩效益工资。五、奖励(一)为有利于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自治区经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和我区贯彻意见的通知》(桂经字[1991]3号)精神,设立南宁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奖励在企业技术进步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对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授予“南宁市技术改造先进集体”称号,对在南宁市技术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授予“南宁市技术改造优管理工作者”称号。以上奖励每年评比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二)凡与市经委或主管部门签订了项目建设承包责任书的单位,能够全面完成承包指标的地方贷款项目,经市经委和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可一次性提取项目建设承包奖,奖金从企业自有资金或新增利润中开支,免征奖金税。(三)为鼓励企业争取国家专项贷款、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银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项目,“八·五”期间,市人民政府按获得上述贷款总额的5‰奖励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分贷款到位、竣工投产完成承包合同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每次按奖励总额的40%、30%和30%颁发,奖金由市财政开支。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 去年,我市工交企业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1]66号),按全市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了成效。亏损户已由上半年的30户压缩到28户,下半年除少数亏损大户外,面上企业的亏损已有明显下降,到年末,5户企业实现扭亏为盈,64户盈利企业中利润增长10%以上的有26户,占4l%。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预算内工业亏损额已高达8000多万元,比上年增加140%,实现利润和实现利税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经济效益滑坡的现象十分严重。继续认真而有效地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是今年工业企业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此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的各项条款,从转变亏损和困难企业的经营机制着手,加大改革力度,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切实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继续按南府发[1991]66号文件精神,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市、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各级领导要亲自深入亏损企业调查研究,弄清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找准突破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继续组织蹲点调查组到重点亏损企业协助企业扭亏为盈。市一级重点抓100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和300万元以卜的盈利大户,各主管局(总公司)都要抓重点盈亏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手、亲自下点协调,特别要注意选配好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对连年亏损、管理混乱、扭亏不力的厂长要就地免职,不能易地按原职级安排工作。对产品陈旧、销路不畅、产成品资金占用居高不下,亏损额大于工资额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由大企业帮带扭亏或并转,不能并转的坚决关停。关停企业的职工可自谋出路或系统内消化,劳动、保险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协助。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工资等部门都要拟订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工作计划,切实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二、拟订扭亏增盈目标,落实承包责任制全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九二年度亏损额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亏损户控制在23户以内。这个目标要层层下达到各系统和企业,落实责任。具体做法:l、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亏损企业都应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以扭亏、减亏为目标的.扭亏责任书,并附加考核销售收入和库存积压产品处理目标等指标。亏损企业要尽快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按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不得再生产积压产品。少数确属市场变化大,扭亏前景看不清的企业也可签订一年期的扭亏责任书。在“一厂一议”确定企业控亏、减亏指标时,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使企业有扭亏的紧迫感,亏损额应逐年下降,不得比上年增亏。2、各主管局(总公司)按本系统各企业汇总的扭亏增盈目标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并附加考核系统的销售收入和产成品资金占用。3、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控亏、减亏目标分档挂钩。扭亏承包合同或扭亏增盈责任书要求在3月底前签订完毕。4、继续执行奖罚制度。对扭亏、减亏成绩显著的企业经营者和主管局(总公司)领导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对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企业领导,可根据减亏扭亏的难易程度,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兑现人均300—600元的奖金,奖金可以在企业的工资基金中解决:有特殊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也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此奖金可由主管部门集中,年终一次兑现,职工的工资总额可缩小下浮比例。成绩显著的经工改办批准可增加一块进成本的工资。对完成增盈目标的盈利大户,仍可按南府发[1991]66号文的规定,对企业领导实行奖励。经营性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或减亏目标前,要适当扣减工资总额中的奖金部份。厂级领导不得执行进档工资,原来享受的先进企业奖励浮升一级工资的,亏损期间一律停止执行,直至企业扭亏或实现减亏目标后才能恢复。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减发工资,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先按月下浮,完成扭亏或减亏目标后,可按规定补足。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而减亏效果不明显的,其职工不得以任何资金来源发放奖金,厂级领导干部应降低一级工资。企业连年经营亏损的,除全体职工降低工资一级外,还要对无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的厂级领导予以必要的调整。完成扭亏或增盈目标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的奖金,奖励主管领导和扭亏协调小组的成员,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则扣罚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三、亏损企业要深化改革,认真转换经营机制1、亏损企业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打破“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逐步推行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买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聘用制。拉开分配档次,进一步打破,“大锅饭”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坚决压缩非生产人员,按生产需要定岗、定编,撤下来的富余人员,实行厂内待业,提前退休或组织第三产业,以及自找出路等办法消化。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亏损企业接收安排企业不需要的十部和职工。2、亏损企业要特别加强经营和财务管理,制订扭亏增盈财务计划,分月实现,按月检查分析,努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费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真正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减亏扭亏。3、要特别抓紧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销售承包。四、努力搞好新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亏损企业要尽快改变产品陈旧落后的状况,增强技术开发力量,要努力搞好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只要开发的新产品和技改项目可行,银行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亏损企业更要着重搞活资金,切实加快资金周转。五、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扭亏增盈政策,为亏损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和各项扭亏增盈的措施,增强亏损企业的后劲,使这些企业增强信心,尽快走出困境。1、有扭亏措施和已经签订扭亏责任书的企业,在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和开发新产品时,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对特困和困难企业,银行应减轻其流动资金、技改贷款的利息负担,由企业向银行申请,逾期贷款给予展期,并作挂帐处理,少数特困企业报经自治区批准,作一至二年的停息处理。2、经批准大中型亏损企业的“两金”可按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给予减免,减免的“两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3、新产品开发和技改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亏损企业,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可以按销售收入的0.5%至l%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按lo%-20%加速固定资产折旧。4、按规定上交退休统筹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其多为社会承担的部分报经劳动部门批准,给予减交或缓交。5、确有特殊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视不同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6、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财政核定后,其补亏额允许提前使用。7、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财政筹措一块资金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促其扭亏。8、鼓励企业继续推销处理以前的积压产品,经市经委、市财局批准,企业处理1991年以前生产的产品降价造成的亏损可分年进行处理,允许在节约的利息额中提取15%—30%作为奖励金,因降价处理1990年以前生产的积压产品而造成的亏损,经批准后部分视同效益升提挂钩效益工资,但视同比例最多不能超过70%。
- 南宁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权管理,维护我市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发(1990)38号文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近期发出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保障国家所有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对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保证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和建立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第三条股份制试点企业按国有资产入股形成的股权管理不同,可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放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第四条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的入股必须经过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和同意,国有法人股的八股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和备案,国有股入股都必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界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和确认。第五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不得用国有资产设置股份制企业的“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各股东所共有的公积金、公益金,不得将国有资产效益好的一部分(分店、分厂、车间等)单独划出吸收职工入股,不得将企业的名牌、畅销、高利产品无偿或低价转给其职工入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瓜分国有资产和采取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除国家特殊规定者外,国有股享有与其他股同等的权利。第六条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属于国家委托管理的未入股的资产,企业要认真负责管理,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不得自行报废和处理。在委托管理期间,企业必须上缴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定和组织收取。第七条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股必须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国家股股权代表由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派,国有法人股权代表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委派,但名单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第八条国有股权代表必须定期向委派单位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在涉及到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时,国有股权代表要向委派单位报告,委派单位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报告要及时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第九条国家股的股红收入由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收取,专户储存,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国有法人股的股红收入由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收取。第十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将国家股权转让或以其他形式改变国家股权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比例必须征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改变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比例应征得直接投资入股的法人单位同意。将国有股出售给外商,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股份制试点企业破产或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及投资入股单位按国家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对国有股权的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侵害和造成国有资产收益受损失的单位或人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经济、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管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恢复和发展我市合作医疗意见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恢复和发展我市合作医疗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恢复和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合作医疗制度,是广大农民依靠集体经济力量,发扬互助互济精神,自愿集资开展医疗、预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它对减轻农民病员经济负担,保障人民健康,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改善人际关系,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现就恢复和发展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恢复发展合作医疗的领导。国务院国发[1991]4号文中指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并就此作出解释:“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系指在集体经济支持下,以农民互助合作为基础,按照自愿、受益和适度的原则,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费用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李鹏总理在七届四次全国人大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在农村继续推行集资办医与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大会经过讨论和审议,将“继续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紧农村医疗卫生网建设,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消灭地方病”。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指示,把恢复发展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提到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当作发展农村经济的配套措施落实。要把恢复重建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包括其他内容的初级卫生保健建设),提高到建设好农村卫生事业和贯彻好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高度来认识;且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尽快把合作医疗恢复起来。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运用宣传舆论,沟通群众思想,做好恢复合作医疗“基础工程”。在宣传内容上,着重使群众把合作医疗保健基金的筹集与所谓的“乱收费、乱摊派”区别开来,讲清楚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不仅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而且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宣传形式上,县(郊)、乡(镇)、村可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和标语进行发动,有的还可以利用放电影、电视进行宣传。县(郊)、乡(镇)宣传部门和卫生部门可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也可以组织文艺宣传队利用圩日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三、要积极稳妥地恢复发展。恢复发展农村合作医疗,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行。要坚持群众个人集资为主,集体资助为辅的原则,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可采取“合医不合药”、“合医合药"等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组织形式可采取村办、乡(镇)村联办等形式;分层次、有步骤地推开。总之,·目标要明确,态度要积极,形式可多样,步伐要稳当,要防止一哄而起、大起大落的现象。根据我市县(郊)农村的实际情况,要求今年内邕宁县武鸣县各先抓20个行政村作试点;郊区在总结上尧乡、津头乡、亭子乡坚持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基础上,再发展15个村。全市力争在今年内有10—15%的村恢复和发展合作医疗。四、要抓好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合作医疗保健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基金筹集是合作医疗保健中的难点。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要深入群众进行宣传,一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划清集资办医与乱摊派的界限,引导农民自愿增加医疗保健的投入,采取个人、“集体筹集一定比例基金(但不搞一个模式筹集),,选择适宜的可合作医疗保健形式。:基金数额可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收取,由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签订合同,定期收取,经费由乡(镇)、村合作医疗管委会管理。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可交一些集体基金。五、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稳定卫生队伍,健全村级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是农村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主力军,合作医疗保健的大量工作都要由乡村医生去完成,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能否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是关键一环。恢复重建合作医疗,要在现有村卫生所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村医生布局;没有乡村医生的要选派人员进行培训,抓紧村卫生所建设。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0]85文件精神,注意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可评定为月工资制;工资标准主要根据乡村医生医龄长短、技术水平高低、服务态度好环,及服务任务大小,由乡(镇)、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评定,一般.工资原则上不低于民办教师或相当于村脱产干部基本工资水平;其工资来源渠道:(1)合作医疗经费中解决一,分;(2)诊疗业务收入;(3)防疫保健劳务补贴,(4)村公益金和县、乡(镇)财政给予的部分支持。对在乡(镇)中开业的个体医,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归到当地合作医疗站任乡村医生;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则取缔其行医资格。六、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各乡(镇)、村成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由本级领导、医务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由各乡(镇)、村主要领导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合作医疗管理方案的制定、审定合作医疗基金标准和预算安排及检查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合作医疗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制度:县(郊)卫生局统一制订村合作医疗的建设标准,村医务人员职责,医疗工作制度,预防保健工作制度;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合作医疗卫生所的业务工作制度,如门诊、值班、转诊制度、合作医疗基金、费用管理批报制度等。合作医疗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以村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计划使用,严禁借支或挪用。做到就诊有卡,取药有处方,收费有凭证,及时做帐,日清月结,有考评,保证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工作正常运转。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县、郊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和村合作医疗卫生所,要紧密配合同级行政组织和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开展工,乍。县、郊初保办公室和卫协会,要分工专(兼)职干部参与巩固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县郊卫生局要做好村合作医疗卫生所医生的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要在搞好内涵建设的同时,做好合作医疗的业务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促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外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 为了加强对我市驻外办事处(含办事处筹备处,下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经市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一、南宁市驻外办事处是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与驻地行政机关联络、协调、处理与我市相关的各类事务,并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我市所属部门单位在该驻地行政辖区内的派驻机构、人员和工作。二、各驻外办事处要努力办成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窗口,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社会经济优势、建设成就,扩大影响;要努力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反馈;千方百计地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并为我市各部门单位内联外引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三、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领导1、其编制、级别,由市编委确定;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事处的科长、副科长由市政府办公厅任命。人员进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2、其固定资产为政府(国家)所有,要登记造册,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固定资产的增添、变更和处置,由各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审议报出项目,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其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定额拨给。专项资金需申报核拨。独立核算的办事处,要健全财会制度,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非独立核算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四、各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的严格的管理。要按月向政府反馈信息,按季书面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规定向驻外办事处发放政府有关文件。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离开驻地出差和返回本市要事前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报告并得到同意。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工作会议。五、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除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外,其余原则上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拱行,高于当地的保留,低于当地的适当给予补贴,往返本市与驻地,按本市出差办理。六、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手续按本市职工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
- 南府发〔200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5月14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为改进和完善我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规定,现决定对《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第三项“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8年的”修改为“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8年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且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用地,因产业特点或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且不能转型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因城市发展确实不能再用于发展工业及仓储的企业用地除外”。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南宁市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六城区范围内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即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数量。每年批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总量(含收购储备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总量。(三)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原则。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用地的,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四)按照市场价补交出让价款原则。土地使用者应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四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一)土地使用者未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二)改制企业尚未按改制实施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的。(三)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取得不满八年的。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整体或部分生产区搬迁改造且生产规模扩大的企业用地,因产业特点或环境污染等因素已不适宜在中心城区发展、且不能转型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企业用地和其他因城市发展确实不能再用于发展工业及仓储的企业用地除外。(四)属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工业、仓储用地的。(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公益事业用地。(六)已列入年度旧城改造计划和年度收购储备计划的用地。(七)宗地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明确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第五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需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改变用途申请;(二)土地使用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属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大会(股东会)意见;属合伙企业的,提供合伙人意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规划、经济、发展和改革、国资、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订土地变更用途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当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应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依法评估,土地评估基准日为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之日。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第八条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有形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规定,首次交易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转让。第十条市辖县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南宁海关等228个单位为南宁市2004年度“绿化先进单位”、李伟权等482名个人为南宁市2004年度“绿化先进个人”称号的通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及驻市各单位:2004年,我市及驻邕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积极开展首府绿化工作和园林绿化达标竞赛活动,努力提高首府绿化建设水平,为我市实现“136”目标三年中变化和创建“中国绿城”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经首府绿化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宁海关等228个单位为南宁市2004年度“绿化先进单位”、李伟权等482名个人为南宁市2004年度“绿化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做出新贡献。附件:2004年南宁市绿化先进单位、绿化先进个人名单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2004年南宁市绿化先进单位、绿化先进个人名单一、绿化先进单位(228个)新城区(23个)南宁海关南宁市第三中学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中学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府绿化委员会新城区分会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电网公司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南宁市家园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中元物业公司广西日报社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凌铁水厂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广西电视台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农垦局城北区(25个)广西民族学院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柳州铁路局南宁机务段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广西师范学院南宁锦虹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物资学校南宁市北湖北路学校广西财经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印刷厂南宁中心血站南宁市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南宁市友爱南路学校南宁市第八中学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工程学校广西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区(16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广西送变电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振宁花园广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广西航道管理处西园饭店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南宁浮法玻璃厂南宁供电局广西体工大队南宁市21中学广西第四地质队南宁市五一路学校江南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广西玉米研究所永新区(17个)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南宁外国语学校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华侨学校广西航运学校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石油分公司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肉类联合加工厂南宁市永新区石埠镇农业服务中心南宁市永新区坛洛镇林业水利站南宁市永新区江西镇林业水利站南宁市永新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南宁市永新区江西中学南宁市永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兴宁区(18个)广西大学行建文理学院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广西区交通厅广西区畜牧研究所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南宁市安宁路小学南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兴宁区三塘镇人民政府广西区高峰林场广西区民政厅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邮政局兴宁区人民政府兴宁区园林绿化管理所邕宁县(10个)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邕宁县大塘镇林业站邕宁县镇龙乡人民政府邕宁县财政局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邕宁县林业局邕宁县农业局邕宁县五塘镇人民政府邕宁县园林管理所邕宁县规划建设局武鸣县(8个)武鸣县中等职业学校武鸣县宁武镇中心学校武鸣县林业局武鸣县府城镇政府武鸣县光荣院武鸣县府城高级中学武鸣县太平镇政府武鸣县马头镇政府宾阳县(9个)宾阳县武陵镇人民政府宾阳县交通规费稽征所宾阳县宾州中学宾阳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宾阳县财政局宾阳县人民医院宾阳县甘棠中学宾阳县芦圩中学宾阳县新桥中学隆安县(7个)隆安县公路局隆安县那桐镇人民政府隆安县古潭乡文化站隆安县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圩糖厂隆安县人民法院隆安县电业公司隆安县南圩镇中心小学横县(12个)横县六景镇林业工作站横县林业局横县新福镇人民政府横县妇联横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管理站横县交通局横县莲塘镇林业工作站横县飞龙乡林业工作站横县石塘林场共青团横县委员会横县新福镇林业站横县公路局上林县(6个)上林县大丰镇政府上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林县中学上林县人民医院上林县国家税务局上林县城关中学马山县(6个)马山县地方税务局马山县国家税务局马山县民族中学马山县气象局马山县教育局马山县公路局高新区(5个)广西南宁雷电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桂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心圩镇政府南宁火炬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南宁利通树脂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二地质队那洪镇人民政府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6个)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糖厂广西舒雅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南宁侨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广明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华侨投资区敬老院柳州铁路局南宁地区办事处(3个)柳州铁路局南宁地区办事处柳州铁路局南宁机务段柳州铁路局南宁林业管理所广西军区(3个)广西军区桃源路干休所广西军区93分队广西军区81分队武警广西总队(4个)武警广西总队第一支队一大队一中队武警广西总队医院武警广西总队第四支队武警广西总队第三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南宁指挥所司令部(3个)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司令部通信营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司令部军务管理科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司令部后勤科广西南宁军分区(2个)广西南宁军分区广西南宁军分区警备纠察连园林系统(6个)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南宁市河北苗圃南宁市南湖公园南宁市动物园南宁市人民公园南宁市狮山公园南宁市建设委员会(5个)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卫生局(4个)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卫生学校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宁规划局(1个)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市林业局(3个)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南宁市林业中心苗圃绿化股南宁市造林管理站南宁市环境保护局(2个)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宁市市政局(4个)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宁市大桥管理处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处南宁市房产局(2个)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阳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教育局(5个)南宁市十四中琅东校区南宁市第四中等职业学校南宁市第二十四中学南宁市第二十九中学南宁市第五中学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个)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工商分局南宁市公路局(3个)桂西公路管理局上林公路管理局邕宁公路管理局南宁市水利局(2个)南宁市银岭水库管理所南宁市水利局南宁市妇联(1个)南宁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1个)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二、绿化先进个人(482人)新城区(39人)李伟权周义学唐咸兴林丽红刘志明周乐军曾伟蒙臻刘春玲陈炳旺秦祥旺覃柳陈树忠刘志清彭玲侯晓玉杨中惕陆润雄王善清黄庆东李银河胡志宇王鼎三黄生达陈雄斌李为忠陈本正徐昌波余献达郑晓红崔露军吴劲松张德华韦秀春庞锡奇周美珍林达英祁建丽黄明香城北区(41人)潘文卿王艺杨秀荣雷力行袁江春连水凤马爱盛梁强黄增华张文勇唐本开秦红珍吴豫李前陈永扬覃志高朱朝霞吕力康谢雪芬黄怀宏刘震彭德深谭群莲李天美肖常青覃利英何子平罗兴瑜徐秀玉覃文流何其华韦锦高陈柏枝朱少齐周志明廖树兰麦建睇李炳惠李大宁石佩强苏开伟江南区(29人)李克民岑常军黄建宁司马平卢仕彬尹湖陈秀群周艳覃小燕彭云燕陈敏陈秀英梁芳荣江素陈炜王海燕蔡婵英杨新斌林爱兴卢增福王振章朱绍辉何明熊金连李世绘黄勇唐飞邓琪琳奚朝壹永新区(30人)梁明志苏均早李永新李诗李勇冼碧珍钟金海黄贵利冯白英冯志钢蒋才芳刘宁宁雷文智黄丽燕黄启良黄宁赖建耀刘来华陈武田家全卢作政廖福彬钟春波游小琴肖小雄陆华贤李东红李保军罗子方黎伯钢兴宁区(34人)何红福黄永生俞小珍梁明东陈建丽邱健伟郭春荣吕坚庞志传陆小燕覃在秋陈伟登黄翠红张健周丽琳黄强张润姿周华黎善民梁伟才刘艳华何平陆中光李伟国李芝兰慧嵘覃兆玲潘学耕罗育才陆有善蔡杰连罗志雄罗忠秀李谢邕宁县(21人)邓承森潘凤贵玉礼智杨启明黄彩飞滕培茂李瑞厚农桂廷黄立祝张震都刘美珍梁以荣黎开烁卢宝艳全金华黄陈明黄荣先陆中平黄信忠苏一孔方金聪武鸣县(19人)尹建华陆耀忠陆建程陆顺荣尹宗浩莫日付甘荣欢张吉华陶荣贵陈政宇何定益林露韦振宇罗庭山邓许伟黄妹爱陆辉平李和政韦长信宾阳县(21人)陆华甘孝宁李华张福高覃小兵韦继开徐中伟陈万友龚增宗安树迅覃彬何以豪陈贤刚黄伟吴政杨家琦陈炳辉吴春海莫福初乔卫东刘建军隆安县(12人)隆利忠李洪永陆雪梅黄国先陆伟强黄美学邓天彬马荣喜罗庆强李修伟苏海莲马志辉横县(25人)黄更新黎汉波陈正照吴炜韦顺琪赵继精顾安家闭应尚黄世勇林海邓国强宁宇周景珍玉其彦邓福寅甘燕龙朝晖钟风潘祖庭韦必秋龙飞农业芳黄江雷仕锐马才钊上林县(15人)李永华覃景云黄辉武成绍勇肖胜流陈文儒周云观蓝永煌何胜能韦覃江覃布列韦志红石忠衣韦成龙石佳健马山县(13人)韦楼潘霞卢春英韦应全甘献乐黄汉高韦金定苏红卫罗家能陈翠兰梁开智韦世善陆振康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人)胡书文黎四龙高源明钟梅廖福奇陈征滕尚辉刘连发韦林王集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人)罗治国窦钦潘海龙尹华国杨小龙周涛进梁毓营李芳芳南宁华侨投资区(9人)施向东李显昭李显德罗光照陈波黄成华黄真德李品环卢芳莲柳州铁路局南宁地区办事处(7人)黄益周袁志祥曾裕梁坚谢振伍林瑜树谢建雄广西军区(8人)吴治保刑文举卢志勇虢锡乾冉景松莫泽波程锦平林达新武警广西总队(8人)陈钧烈彭寄清彭卫邓绍波喻学文江■袁雪芬莫合胜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南宁指挥所司令部(7人)宋衡管新波郑本遂王国生蒋文志梁俊赵晓聃广西南宁军分区(5人)肖保华何水荣程子亮覃学英房芝平园林系统(23人)文光琪林燕碧邓国付胡少华伍进军陆志成黄霖李文颖卢芳韦宁丽马伟珍李斌雷世珍黄南生陈艺雷灵芬洪玫张卫华黄朝东黄伟文梁德肖史进俞立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10人)韦华嘉林守文凌叶汉钟洪涛金铃张芝兰黄少古朱敏玲李宗泽魏凤君南宁卫生局(13人)汤晓斌周光辉刘泽雄施德华王教中吴树德黄强马莹王君明董永安李英方晖洪淑敏南宁市规划局(5人)瞿昀李鹏周鸿翔邹玉仿刘科南宁市林业局(12人)蒙爱聪覃绍敏廖跃华梁肖肖陶思叁黄惠章韦启荣廖绍忠黄均宁韦明亮农绍岳吴平南宁市环保局(5个)刘文炜廖居卫粟盛民刘海波兰焕好南宁市政局(11人)李峰陈金庆梁红君林凤连李秀兰邓良民唐秀娟颜冰常正明王征柏陆远平南宁房产局(5人)覃超卓兰军邵进生赵路明陈伟林南宁市教育局(13人)夏建军邓敏陈中亮张尚颖邓大东梁波李忠李明黄金凤陈锡升农杜良潘培根卢心怡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5人)李永干张敏李益群林伟清龙绍香南宁公路管理局(6人)吴增志沈岱卢宝艳黄国璋李永勤许军南宁市水利局(7人)王力加董金树袁遥曾祥伟赖枝成陈有岚余敏南宁市妇联(3人)叶美华王桂芳甘秋棠共青团(3个)李平安黄丽华谢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3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07〕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2009年要完成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为确保转企改制任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精神,加快体制创新,构建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改善布局结构,加强网点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二)工作原则。1.属地负责原则。全区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属地负责,由属地市、县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完成转企改制工作。2.改革原则。以改革为契机,理顺产权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真正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3.稳定原则。大胆改革创新,把握程序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4.依法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依法运营的管理体制,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5.公正透明原则。事转企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在制定转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整个转制过程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6.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转企后单位原则上整体接收原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尊重职工的选择,多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职工。二、目标任务广西新华书店系统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目标任务是:2009年完成全区事业性质新华书店转企工作,完成工商法人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使之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并立的运行机制;完成员工身份转换,深化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三、改革步骤转企改制工作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所属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当月最后一天为转制基准日。分四步进行:(一)转企改制酝酿准备阶段。各有关市、县按要求分别成立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事转企改革方案,同时制定政策宣传方案,做好转企改制前的政策宣传、学习及思想发动工作,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方案制订报批阶段。各有关市、县各级新华书店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转企改制方案。对资产状况、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接续、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政策提出解决办法,方案经当地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三)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阶段。由转制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四)方案实施阶段。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新企业法人;完成企业产权登记和土地变更处置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按照职工自愿原则,对申请调离的职工批准调离,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办理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和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四、国有资产处置(一)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由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出据审计、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二)资产处置。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库存呆滞出版物的处置,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执行。(三)土地处置。土地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办理。(四)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上述工作完成后,转制单位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或审批)的结果,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完成资产授权经营法定手续。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债权债务处置。认真清理债权债务,经资产清查确认属于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由转制企业承接。五、人员安置及身份转换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真正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关系。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在转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后30日内完成。(一)转企改制后,原事业编制人员整体转制为企业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续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前已与转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其中的续用人员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三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继续留用的职工,转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二)对转制时主动提出调离的职工,转制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并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对调离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三)对转制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转制基准日起,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五)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转制时,已退休人员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规定全部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离休人员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局、编办、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做好区直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老字〔2007〕23号)规定,维持现有的方式不变,由转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按照国家政策应由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生活费等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标准由企业支付。(六)转制前,因工负伤的伤残人员待遇及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等,转制后,仍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资金由转企单位解决。对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安置管理和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提留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长期患病的病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等各类由原单位管理的其他人员,由转制后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七)其他人员的安置。转制前属于事业单位在册职工并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停薪留职、离岗在编等人员),单位转制时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参加竞聘上岗。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发出通知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转制时已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转制时,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六、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1.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批准转制之月起,按照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转制为企业之月起参保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并转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此前不予补建个人账户。2.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核准后,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今后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这部分人员是否参照调整,由转制后单位自主确定,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与按企业单位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离退休人员所在转制后的单位视经济情况自主解决。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此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批准转制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二)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职工的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三)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失业保险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规定办理。(四)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前,因工负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原规定执行。转制后,企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关系的处理。转制后,生育保险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依法参保,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及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六)其他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1.职工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随同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2.职工自谋职业的,职工个人须自行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移交及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转制后,企业将其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关系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七、落实相关政策(一)改革所必需的相关费用。为保证转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费用等。(二)人员分流安置的费用。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财税〔2009〕3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各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后按规定享受现行的转制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八、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一)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是广西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所属新华书店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按时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注意掌握改革动态,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二)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各市、县新华书店转企改制工作。(三)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要组织专门力量,设立专职机构,广泛发动,精心组织。要做好稳定职工的工作,冻结人员调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劳动人事关系的平稳过渡。(四)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8〕114号和桂发〔2007〕9号文件精神执行。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资产、人员及其他统计报表;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突击乱发钱物。(五)各有关市、县新华书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私分国有资产要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全区尚有部分新华书店虽已进行了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但仍参照事业单位管理,依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分配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这些单位也要参照本方案,理顺各种关系,完善企业相关手续。(七)本方案是从全区角度,根据国家政策提出的工作指导性方案,各有关市、县在改革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可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自行确定解决办法。未尽事宜和不可预见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本级政府协调解决。主题词:文化出版改革方案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区自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工作推进缓慢,各地进展很不平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健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宅基地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重要基础;是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切实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一)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开展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二)严把政策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对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措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三)落实工作经费。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为保障。各地要按照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地的登记发证经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加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五)主动服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一)健全领导机构。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市、县(市)、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二)加强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公安、民政、测绘、纠纷调处、法制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户籍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三)搞好指导与成果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掌握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登记发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核实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农村土地产权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高等院校校园建设,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我区高等教育全面可持续发展,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专项贷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5号)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专项贷款,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平台贷款管理范畴。第三条为尽快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与指定借款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生资助办)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指定借款人、项目用款人(共同借款人,即高等院校)共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第四条项目准入条件(一)项目用款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高等院校。(二)项目用款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还贷能力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能够确保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三)项目用款人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承诺函,明确贷款项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或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的资金(下称垫付资金)。承诺函同时抄送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四)项目用款人为市属高等院校的,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贷款项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收回垫付资金。还款承诺函同时抄送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五)项目用款人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扣款还款承诺;项目用款人为市属高等院校的,是否要求项目用款人采取扣款还款承诺措施,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督促项目用款人将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督促指定借款人和项目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负责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对列入初审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商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确定专项贷款项目清单;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还款存在困难的项目安排补贴资金或贷款本息垫付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第六条项目用款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汇总报送项目申请情况。(二)负责协调并督促用款人将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并督促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三)如项目用款人存在还款困难,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贷款本息资金申请。第七条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一)汇总、编报年度高等院校校园建设专项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二)负责贷款资金的申请借入和拨付工作。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借入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三)负责贷款资金的偿还工作。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督促项目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四)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用款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五)对既往利用过指定借款人资金但信用不好的项目用款人,指定借款人要在签约前加强把关控制;同时将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借款人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确保项目审核从严控制。(六)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贷款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八条项目用款人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高校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二)将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资本金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三)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五)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六)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七)及时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及调整第九条项目申报。市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建设项目,由项目学校所属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上述项目均需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第十条项目审核。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经国家开发银行评审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对用款人的资格、借款信用担保等事项以及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地方政府或自治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承诺保证能力进行再审核,商自治区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确定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后,最终审定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计划、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第十一条项目下达。专项贷款项目确定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向指定借款人下达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列明如下事项:具体项目的用款人;市项目或自治区项目(如属于自治区项目应列明区直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项目调整。借款项目调整视同项目重新申报,按照借款项目申报流程办理。第四章资金偿还第十三条项目用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第十四条还本付息资金(亦称代建资金)由项目用款人从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等收入和财政按一定比例补助的高等学校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中足额安排。如项目用款人存在还款困难,属于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由区直主管部门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申请;属于市属高等院校的,先由地级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按期还本付息;如到期无法偿还的,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内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贷款本息资金的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应于还本付息前5日内将垫付资金划拨至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开立的质押专户。第十五条属于垫付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贷款本息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或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资金;属于垫付地级市人民政府贷款本息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年度结算专项扣款的方式收回垫付资金。第十六条财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十七条每年10月底前,项目用款人应报送下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计划,由其区直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市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统一报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汇总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第十八条还本付息日后5日内,国家开发银行应将项目用款人还本付息的落实情况通报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指定借款人和项目用款人应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指定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借、用、还情况编制专门的报表,对指定借款人自身项目以外的贷款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项目用款人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或预算体制变化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用款人应及时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指定借款人。指定借款人负责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对用款人使用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及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负责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停止发放贷款,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同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教育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7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区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建设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和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十二五”规划,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立足基本区情和发展阶段特征,科学分析国际国内环境深刻变化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区发展面临的新课题和新矛盾,深入开展调研;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智慧,理清发展思路,把握发展方向,提出发展目标,明确发展重点,破解发展难题,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使其成为指导全区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分工(一)加强规划基本思路研究。充分体现“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吸收社会各界的丰富研究成果,全面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基本经验,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环境、战略目标、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城乡区域、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和途径,形成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报告。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力量集中攻关,提高研究成果质量。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二)研究起草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编制全国“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广西“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编制规划纲要。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战略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项目布局,以及实现规划目标任务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四)编制专项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指导该领域、该行业发展,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基本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部门具体编制。(五)编制区域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编制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区域规划领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相关部门会同有关市具体编制。(六)编制市县级规划。围绕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七)制订规划管理办法。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出台规划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加强规划衔接,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八)开展规划编制试点。围绕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总结各地规划编制的新鲜经验,更新规划理念,创新规划方式,选择若干市县开展“十二五”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的组织推进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三、进度安排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五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召开全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落实相关工作条件;要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二)规划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底。开展“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报告,征求各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09年1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各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思路研究,2009年11月底前上报基本思路研究报告初稿,组织验收“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成果。研究确定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领域,初步确定各领域、各行业“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建设项目。(三)规划纲要建议起草阶段。2010年4月至9月底。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编制全国“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精神,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代拟自治区党委关于编制“十二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建议,提交自治区党委全委会审议。开展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四)规划纲要起草和报批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起草全区“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规划纲要(草案)。起草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起草情况的报告,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五)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批阶段。2011年至2012年。总体规划纲要获批准实施后,开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衔接、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市县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原则上要与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并略有超前。四、工作要求(一)坚持加强政府调节与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要科学界定加强政府调节和发挥市场作用的领域,重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内容主要是研究制定政策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二)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总揽全局,科学谋划,立足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把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有机结合,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及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制定既切实可行又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目标任务。(三)坚持规划引导性与约束性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要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职责,适当选择预期性指标,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约束性指标,既增强规划的引领作用,又强化规划的约束功能和可操作性。(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深入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规划编制过程变成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统一思想、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过程,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五)加强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根据“十二五”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结合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影响深远、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更多、更大、更好、更能体现科学发展的项目。加强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力争我区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划盘子,为保持“十二五”时期投资和项目的持续增长打好基础。(六)加强规划协调衔接。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发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加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类规划之间的发展目标、项目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等有机对接。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要求,把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落实到“十二五”规划中,增强发展规划的空间指导作用。各市、县、区“十二五”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全区“十二五”规划(纲要)进行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二)落实人员和保障经费。选配业务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编制队伍,加强调研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保障。根据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提供经费保障。(三)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由不同层面、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专家构成的全区“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十二五”规划的前期研究成果、基本思路框架、规划纲要(草案)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四)加大规划编制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订规划宣传方案,开展网上征文,编印工作简报,做好规划展示,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和激励各族群众坚定信心,共同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主题词:经济管理规划十二五△方案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4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二、实施目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整治,增加有效耕地12万亩,建成400万亩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高标准农田,增产粮食4亿斤;创建一批布局合理、生产生活方便、生态环境改善的示范新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三、建设任务(一)加强标准化优质农田建设,促进农田集中规模经营。采取适宜的工程措施,平整土地,归并分割细碎的地块,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良土壤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单产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以上。(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建设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和小型水库、山塘、陂坝、灌排泵站等水源工程,改善农用地灌溉条件,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构建田村路网,提高道路通达度和建设标准,方便农产品输送,降低农产品输送成本。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提高农田防灾抗灾能力。(三)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对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闲置地进行整治,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开展村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结合项目区实际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开展项目区内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促进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开展项目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消除灾害隐患,保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和水利基础设施状况,结合项目区生态、文化、民俗等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业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中低产田改造区倾斜,向自治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倾斜。项目建设中要注重利用地方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农业,体现特色文化,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使土地整治与自然生态、文化特色相互协调。(二)科学规划、合理建设。项目选点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项目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防止低效投入和重复建设。要按照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征求当地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进行规划设计,在全区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三)整体推进、务求实效。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整体推进”思路,统筹协调同一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展全域范围内的村庄及农田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整治。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急功近利,不盲目攀比,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以农民是否欢迎和受益为标准安排建设内容,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支持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国家支持和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得到收益、得到实惠。五、项目资金(一)资金来源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计划总投资70亿元,从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鼓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捆绑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二)资金管理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预算除安排规定科目外要合理安排农民拆迁补偿费、工作协调经费等必要的费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建成后续管护制度,明确项目所在市、县后续管护的责任,后续管护资金列入市、县政府当年部门预算。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改、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要及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管措施,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领导,成立自治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卫生、水利、交通、环保、建设、监察、审计、林业、粮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发展改革、农业、水利、交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粮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尽可能整合部门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作为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全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筹集、下达和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好项目实施的宣传报道。(三)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抓落实。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负主要责任。各县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具体负责人。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四)成立乡镇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各县应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成立整村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组织号召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群众宣传、工程监督、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加强监管,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要严格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设计要求和预算批复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增减项目规模和资金投入。项目所在市、县应成立项目建设专项督查组,并邀请当地农民群众代表参与督查。建立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在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中组织管理有力、工程进度快、建设质量高、资金管理好、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诿、弄虚作假、资金和项目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六)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推进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土地整治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全区土地整理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完善土地整理工作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培育和扶持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项目建设资质准入制度,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信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参建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营造项目建设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项目选点、方案制订、规划设计、实施建设、项目验收、成果维护等全过程尽可能让项目区村民参与并让村民行使相应的权利。七、2009年实施计划(一)总体计划2009年计划安排14亿元,建设80个左右整村推进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综合整治60万亩土地,建设期限为两年。(二)项目选择1.项目选择的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确定要遵循“符合规划、集中连片、突出综合整治的示范效应”原则,以流域(水系)和区域性整治为主,坚持“五个相结合”,突出“五个重点区域”。“五个相结合”指整村推进项目要与基本农田保护、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五个重点区域”包括基本农田重点分布区、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业示范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后备资源富集区。2009年重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桂中治旱区、城乡风貌改造区、沿边地区、重要交通干线等地区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2.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较好。(2)项目实施规模不小于5000亩且集中连片,丘陵地区实施规模可适当调整。(3)农业资源条件较好、灌溉水源有保证、增产潜力较大并具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组织能力较强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带头人,有要求村庄整治的强烈意愿。(5)当地政府工作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并能够以土地整治工程为载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实施已经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的整村推进项目。(三)时间要求2009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下发有关配套文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2009年10月-2009年12月,各市、县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入库、规划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项目招投标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12月初开工,施工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2010年底,组织项目验收。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整治△方案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5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今年上半年跨县以上外出务工人员达790万。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区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60%以上处于15-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为妥善解决基层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条例》形式颁布,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搞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增强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能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级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部门、社会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组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品,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目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已经进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服务均等、引导有序流动、促进社会融合的新阶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实现全区“一盘棋”“三年三步走”为主攻方向,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为核心,以构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支撑,积极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一)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联合开展督查或专项清理等工作,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二)服务均等,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普惠政策时,要优先照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要建立健全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上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为流出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期参加孕情检查;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妇女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落实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措施,畅通诉讼服务渠道,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三)信息共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互通信息。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系统对接,交换信息,共享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换,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提高信息质量。要建立与国家、相关部门、其他省(区、市)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为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四)区域协作,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内外协作,建立和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深化协作内容。建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健全与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周边地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五)双向考核,落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责任。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行专项考核评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每年进行一次督导活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异地倒查制度,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落实率及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实行流动人口“一地问题两地有责”办法,推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四、强化贯彻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居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三)监督考评,兑现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丰富考评方式,通过调研、评估和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条例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
- 南宁市、北海市、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发挥计划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业主参与的体制。第四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内容包括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移民口粮补助发放、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就业促进。第二章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第六条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等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第七条纳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农场和各县的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第九条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总承包制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实施。第十条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要及时建档立卡,完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二条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移交管理的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科学完整、规范的原则,组织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和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第十六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移民口粮补助的发放、移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以及独立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支出。第十七条年度计划实施需要使用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按照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严格遵循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条对不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年度计划以及挤占、挪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资金。第四章移民口粮补助第二十一条移民口粮补助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第二十二条补助范围为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粮食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的各村民小组的移民。按淹征耕地面积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第二十三条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被淹征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实行总量控制。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库坝区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组成。第二十四条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耕地补助标准等于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第二十五条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各村民小组的口粮补助费以及各村民小组根据本组移民户意愿形成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清册,通过当地的金融机构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办理的银行存折(卡)中。第五章移民就业培训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就业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农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第二十七条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第二十八条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的移民和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的随迁家属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第二十九条移民就业培训费用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的移民就业培训标准计列。第六章移民就业促进第三十条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第三十一条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河池市、自治区农垦局等应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第三十二条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河池市和大化、东兰、巴马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分别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本区域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自治区农垦局、北海市及所辖县(区)应分别按照要求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安排部分农场岩滩库区移民职工随迁家属就业。第三十三条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第三十四条强化就业服务。自治区农垦局和自治区、南宁、北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第七章实施管理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调整或修改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设计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设计报告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七条规划项目必须编制年度计划方可实施。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已审批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或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第四十条自治区农垦局和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以及工作总结,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稽查和督查,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十二条对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终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移民子女教育扶持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水利水库移民办法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0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4号)精神,切实做好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4号)和国务院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做好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开放、合作、协调、高效、保护、生态”的思路,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围绕西江经济带发展和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任务,按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要求,高水平编制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规划先导和引领作用,充分体现实施方案的务实性和操作性,促进沿江产业振兴,推动形成西江经济带,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工作原则(一)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把握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充分反映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要求。(二)充分体现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决策。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西江经济带发展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增强战略性、务实性。(三)充分体现与“十二五”规划相协调的要求。要从长远、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西江经济带发展,要充分与我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相衔接。三、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一)工作任务。组织编制“一统领二规划七方案”系列规划,即以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西江黄金水道建设规划和西江沿江岸线利用规划为基础,配套编制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发展实施方案、沿江工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沿江城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水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沿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流域生态和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沿江造林绿化实施方案。(二)工作目标。2009年11月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全面展开,2010年1月完成系列规划及各实施方案初稿,2010年3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四、职责分工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牵头负责《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工作,并配合做好其他工作。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做好各项工作:一是要做好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二是要主动参与和配合做好总体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三是要提出各行业沿西江经济带的发展构想、目标任务等内容;四是编制牵头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五是要指导各市开展工作;六是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沿江各市做好本辖区各项工作:一是要做好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基础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特别是要为总体规划编制做好配合工作;二是要根据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构架内容以及自治区编制牵头部门的要求提出本辖区的总体发展构想、目标任务、实施重点等内容,与编制牵头部门共同开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三是做好其他配合工作。自治区其他部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09〕24号)的精神做好配合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见《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任务表》和《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务表》。五、工作进度(一)启动阶段。时间:2009年11月。1.沿江各市、牵头部门成立工作小组;2.建立工作联系制度;3.各市各部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4.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工作计划。(二)编制阶段。时间: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1.下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通知;2.牵头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大纲;3.牵头部门组织对中间成果进行把关;4.牵头部门向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牵头部门提交初稿。(三)评审阶段。时间: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1.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对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初稿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报送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实施阶段。时间: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经批准后。1.召开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颁布发布会;2.做好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坚持加强政府调节与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要科学界定加强政府调节和发挥市场作用的领域,重点突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内容主要是制定政策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二)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总揽西江经济带发展全局,科学谋划,立足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把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有机结合,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制定切实可行又具前瞻性的目标任务。(三)要坚持规划引导性与约束性相结合。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要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职责,适当选择预期性目标,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约束性指标,既增强规划的引领作用,又强化规划的约束功能和可操作性。(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要深入了解社会各界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把规划编制过程变成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统一思想、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的过程,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五)加大重大项目研究论证。根据西江经济带发展方向,结合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影响深远、辐射作用带动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更多、更大、更好、更能体现科学发展的项目。加强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力争更多项目进入国家规划盘子,为保持我区投资持续增长打好基础。(六)加强规划协调衔接。完善规划编制程序,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机制、论证制度、发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按下级服从上级、专项规划服从主体规划的原则,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统领作用。加强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之间的衔接协调,使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之间的发展目标、项目布局、投资安排、政策措施等有机对接。(七)抓紧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编制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既要重视具体事项和重大项目,也要注重研究发展战略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更多更好的政策建议和细化具体要求,为将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争取中央对广西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夯实基础。(八)要把握住工作要点。把握好2012年、2015年、2020年规划水平年的工作重点,要注重抓好近几年的重点工作,紧扣1480公里西江亿吨黄金水道。在规划指导下,各实施方案要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着力推进控制性、关键性工程建设。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各市各部门要成立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细化工作目标,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二)落实人员和保障经费。选配业务骨干,组建得力的规划及方案编制队伍,加强调研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工作提供保障。根据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提供经费保障。(三)加强规划编制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订规划宣传方案,编印工作简报,做好规划展示,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编制和实施好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和实施方案。附表一西江经济带系列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任务表工作任务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配合部门备注一、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沿江各市人民政府中直驻桂单位等1.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交通厅、铁路建设办公室,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商务厅、北部湾办、环保局、信息产业局,南宁铁路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等2.沿江工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经委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环保局等3.沿江城乡协调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建设厅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等4.水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林业局等5.沿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旅游局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文化厅、统计局、环保局、林业局等6.流域生态和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自治区环保局沿江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tdstyle="border-right:windowtext1ptsolid;padding-right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9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三、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各类、各区域用地(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提高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科学配置用地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各类建设优先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三)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理。北部湾地区的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桂中地区的柳州市、来宾市,要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治理;桂东地区的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桂北地区的桂林市、贺州市,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桂西地区的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要积极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和新建公路铁路沿线临时用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四、健全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管,及时、准确掌握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控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保障全社会和广大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权。(二)健全规划协调衔接制度。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三)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提高计划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健全计划执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用地。(四)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促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把好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关。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用地申请。(五)健全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涉及的市、县,要组织编制具体实施规划。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土地保护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加强对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保护、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切实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各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面积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依法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实地和具体责任人。(六)健全规划修改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和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实施过程中,每五年要组织一次规划实施评估,评估认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严重不相适应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修编。五、加强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规划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合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5号)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推进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基础薄弱、管理条块分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方面还存在项目规模小、资金分散、整体规划缺乏、建设质量难以保障、运行管理维护难以持续,以及投资效益不高、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来宾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村级文体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全区借鉴。2009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来宾市召开了“全区村级篮球场建设暨整合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现场会”,对开展全区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来宾现场会精神,整合社会事业项目,提高效率,促进我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现就开展整合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之一。公共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面向群众、服务群众,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事业成为城乡广大群众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事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部署也把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作为重点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对我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今年扩大内需、6000亿固定资产投资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进行了统筹安排。加快推进我区整合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符合我区农村和农村居民的需求。其工作成效关系到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权益,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从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试点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不断满足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和健康服务需要为出发点,以村级篮球场和戏台建设为切入点,着力探索符合我区实际、适应群众需求、更好地服务群众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路子。通过选择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探索做法,把握规律,为全面推进我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积累经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在推进试点工作基础上,做好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更多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争我区成为全国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试点地区;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力争经过几年努力,进入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村级社会事业综合服务的先进行列。三、试点工作原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整合资源,规划先行;二是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分类指导;三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体现特色;四是群众参与,完善机制,可持续发展。四、试点工作任务每个试点村要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即1个篮球场,1栋综合楼,1座戏台(兼具电影放映功能),2张室外乒乓球台。具体规模及要求见《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应具有文体娱乐、健康服务、文化学习、宣传教育等功能。五、试点工作要求(一)选好试点村。试点以行政村为单位,要有代表性和可推广性。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三类行政村:一是选择原基础设施比较好的村,探索完善规划、优化资源的经验;二是选择有一定基础的,但差距明显的村,探索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推进建设的经验;三是选择基础薄弱的村,探索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建设的经验。选择试点村时应注意选择一些少数民族村。每个设区的市(来宾市除外)选择6个行政村进行试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9年11月26日前落实试点行政村,将试点行政村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力争在2010年一季度完成试点工作任务。(二)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规划、质量控制、用地和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管理、运行维护和管理按相关规定进行,详见《广西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手册》。时间服从质量。按国家标准建设,确保建设一个成功一个。在国家的支持下,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覆盖全区行政村。(三)统筹兼顾,提高效益。要规划先行。各市要把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编制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应注意与城乡风貌改造、精神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进行;在强调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强调统一标准、保证质量的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便民实用;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强长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还应注意与农村长远发展相结合,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预留发展空间。(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设区的市和有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分别成立整合村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卫生、科技、人口计生、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组织推进和检查督促试点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督导检查、进展通报、协调联动等制度,确保职责任务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督导组,适时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多方筹集资金。自治区财政将对试点村给予适当补助,对积极性较高、自行扩大试点范围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各设区的市及有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财政要分级安排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同时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并引导和发动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附件:《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九日附件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建设实用手册一、建设总体要求………………………………………………………………………………………14二、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要点…………………………………………………………………………16三、农村公共设施用地规定……………………………………………………………………………23四、建设项目审批要求…………………………………………………………………………………23五、竣工验收要求………………………………………………………………………………………23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24七、建成后的使用、维护和管理………………………………………………………………………24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建设实用手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村镇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项目审批、建设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建设要求明确如下:一、建设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以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确定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的目标任务为:每个乡镇要建设1个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1栋综合楼,1座戏台,1条健身路径;每个行政村要建设1个篮球场,1栋综合楼,1座戏台,2张室外乒乓球台。(二)具体规模及要求。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具体建设规模及要求详见表1。表1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具体建设规模及要求一览表建设项目尺寸/面积备注篮球场(套气排球场)篮球场15m×28m气排球场6.1m×13.4m1、配有成品篮球架的硬化场地,四周要求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在满足2米缓冲区要求的同时,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舞)等其他体育活动。2、在篮球场中标出气排球场地,配上移动式排球架和球网。每个行政村必建项目室外乒乓球场7m×14m配有两张成品乒乓球台戏台多种方案选择尺寸、做法根据实际场地而定综合楼多功能活动室培训室总建筑面积200m2左右含棋牌、排练、科技及其他各种培训,以及广电网络传输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信息资源等功能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新家庭文化屋含书库、阅览和电子阅览等功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含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等功能卫生室含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灯光球场(套气排球场)篮球场不小于15m×28m,气排球场6.1m×13.4m配有固定看台,球场四周留出2米缓冲区,四周各配一盏1000瓦的碘钨灯每个乡镇必建项目戏台多种方案选择尺寸、做法根据实际场地而定综合楼图书(电子)阅览室总建筑面积500m2左右含书库、阅览和电子阅览等功能多功能活动室含体育活动,文艺排练、青少年课外活动,老年人休闲娱乐等功能广播电视室含乡镇广播站、电视收看室综合培训室含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技推广、科普培训等功能健身路径——尺寸、做法根据实际场地而定室外展廊4.4m×0.4m宣传功能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注:1.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等运动训练比赛用的室外体育场地(乡镇一级带看台),具体可参照《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建设图集》篮球场和看台做法。2.各建设项目详细尺寸及设计要求见《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建设图集》。(三)规划建设原则。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村镇经济状况、人口规模、锻炼习惯选择建设规模、档次和类型。在布局上,篮球场应建南北朝向,戏台宜布置在篮球场西面的中部,朝向东面,距离篮球场边线2-3米的位置。若戏台单独布置,宜选择南北朝向。要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分区和适当分隔,科学组织人流与周边车辆交通路线,解决好场地排水。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本工程设施建设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应尽可能与学校、文化站、科普活动场所和卫生所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公共资源,以利于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方便使用和管理。同时,应尽可能利用本地建筑材料,发动村民自愿投工投劳,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3.注重安全,防患未然。本工程设施是村民经常性聚集活动的场所,应把安全问题摆在首要位置。设施内都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以及不小于15×15米的回车空间,规划好人员疏散通道。并做好各种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如看台的护栏、健身器材的定期维护,按规定配备好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4.协调环境,挖掘特色。本工程设施建设是构成村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考虑其与周边原有村庄环境的协调。可根据村庄实际,考虑建筑色彩协调。另外应挖掘地域民族特色文化元素,并应用到门窗装饰、墙面纹饰及地面铺饰上,彰显地域文化内涵。二、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要点(一)戏台、展廊、综合楼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要点。1.基坑(槽)施工。(1)工艺流程:房屋定位→放线→基槽开挖宽度的计算→基槽(坑)土方开挖1)在基础施工之前根据建筑总平面图设计要求,将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和零点标高在地面上固定下来。房屋定位后,根据基础的宽度、土质情况、基础埋置深度及施工方法,计算确定基槽(坑)上口开挖宽度,拉通线后用石灰在地面上画出基槽(坑)开挖的上口边线。2)基槽开挖宽度计算时应根据基槽(坑)土质情况、基础埋置深度考虑是否放坡及预留工作面。一般,当基槽(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时,每边留出工作面宽度为300毫米。3)一般情况下基槽深度当砂土超过1米,硬土超过2米时,即使土质良好且无地下水,亦需根据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放坡,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4)基槽(坑)开挖宽度每边增加0.3米。5)当挖至基坑(槽)底时,施工单位须会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当地质检部门进行验槽。(2)质量控制。1)基槽(坑)和管沟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2)基槽(坑)和管沟回填的土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3)基槽(坑)开挖应严格控制基底标高,以防超挖,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必须有降水措施。(3)安全技术。1)基槽(坑)周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1米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宜超过1.5米。2)从基槽(坑)开挖开始,建筑物周围应设置护栏或围墙进行管理,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3)夜间施工时应有充足的照明,危险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栏。2.砌筑工程。基本要求:灰缝横平竖直,砂浆饱满,厚薄均匀,砌块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接槎牢固,墙面垂直。(1)砌石工程。毛石基础施工要点:1)基础砌筑前,应先行验槽并将表面的浮土和垃圾清除干净。2)放出基础轴线及边线,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3)毛石基础砌筑时,第一皮石块应坐浆,并大面向下;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丁砌并坐浆。4)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毫米,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毫米。不得采用先放碎石块后灌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5)毛石基础的最上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并应同时砌筑。(2)砌砖工程。砖墙的砌筑工艺:抄平→放线→摆砖→立皮数杆→盘角→挂线→砌筑→勾缝→清理。1)砌墙前应在基础防潮层或楼面上定出标高,并用m7.5水泥砂浆或c10细石混凝土找平,使各段砖墙底部标高符合设计要求。2)根据轴线及图纸上标注的墙体尺寸,在基础顶面上用墨线弹出墙的轴线和墙的宽度线,并定出门洞口位置线。3)为保证砌体垂直平整,砌筑时必须挂线,一般240墙可单面挂线,370墙及以上的墙则应双面挂线。4)采用一顺一丁或三顺一丁砌法。砌筑过程中应三皮一吊、五皮一靠,保证墙面垂直平整。5)清水墙砌完后,要进行墙面修正及勾缝。(3)质量控制。1)砖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缝厚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8毫米,也不应大于12毫米。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4)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5)在墙上留置的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毫米,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米。6)每层承重墙最上一皮砖、梁或梁垫下面的砖应用丁砖砌筑。7)砌体一般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8)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9)脚手架上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皮砖,同一脚手板上不得超过两人。(4)安全技术。1)砌筑操作前必须检查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道路是否畅通,机具是否完好牢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是否齐全,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2)砌基础时,应检查和经常注意基槽(坑)土质的变化情况。3)不准站在墙顶上做画线、刮缝及清扫墙面或检查大角垂直等工作。4)砍砖时应面向墙体,避免碎砖飞出伤人。5)不准在超过胸部的墙上进行砌筑,以免将墙体碰撞倒塌造成安全事故。6)不准在墙顶或架子上整修石材,以免振动墙体影响质量或石片掉下伤人。7)不准起吊有部分破裂和脱落危险的砌块。8)砌筑高度超过1.2米时应搭设脚手架,施工操作层必须满铺脚手板。3.脚手架工程。1)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确保施工期间在规定荷载作用下不发生破坏。2)具有良好的结构整体性和稳定性,保证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晃动、倾斜、变形,以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操作的可靠性。3)应设置防止操作者高空坠落和零散材料掉落的防护措施。4)架子工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脚手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不得抛掷。4.模板工程。(1)基本要求:1)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力、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2)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位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3)构造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混凝土的浇筑与养护等工艺要求;4)接缝严密,不得漏浆。5)高度大于8米的属于高大模板,必须用钢管搭设支撑系统,并且必须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2)模板的拆除。1)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部位,后拆承重部位;自上而下的顺序。拆模时,严禁用大锤和撬棍硬砸硬撬。模板要随拆随运,严禁随意抛掷。不得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2)拆模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处,以免发生事故,等该片模板全部拆除后,再将模板、配件、支架等运出。3)拆下的模板、配件等严禁抛扔,要有人接应传递,也可用带钩的绳子往下系,以防止模板变形和损坏。4)拆除模板作业比较危险,防止落物伤人,应设置警戒线,有明显标志,并设专门监护人员。(3)安全技术措施。1)工程施工中,运输小车的通道应坚固,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便于小车运行,通道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2)铺设模板时,板底木龙骨要及时用铅丝和支撑系统扎牢,不得虚放。3)支模时要按要求搭高护栏及安全操作台,操作台上设脚手板。4)混凝土进行振捣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防止振捣方法不对,把支好的模板碰坏。5)模板拆除作业完工前,不准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5.钢筋工程。(1)钢筋加工。1)钢筋调直。①钢筋应采用卷扬机冷拉调直钢筋。②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到规定长度或控制应力后应稍停,然后再放松。③钢筋冷拉后,宜放置一段时间(7~15天)后使用。2)钢筋切断。①钢筋切断要根据钢筋型号、直径、长度和数量、长短搭配,先断长料后断短料,短料一断出即与原材进行闪光对焊,逐根使用,尽量减少和缩短钢筋短头,以节约钢材。②钢筋下料长度根据构件尺寸、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弯曲调整值和弯钩增加长度等规定综合考虑。3)钢筋弯曲成型。钢筋加工成型的形状、长度、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值应在允许范围之内。(2)钢筋绑扎。1)作业准备。①按施工现场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将钢筋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准备好垫木,按钢筋绑扎顺序分类堆放。②核对钢筋的下料单是否与设计图纸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③核对钢筋的级别、型号、形状、尺寸及数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加工的配料单相同。④确定钢筋穿插就位顺序,并与有关工种间的配合工作,协调统一支模、管线与绑扎钢筋的关系,确定施工方法。⑤钢筋表面要洁净,黏着的油污、泥土、铁锈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3)钢筋的存放。1)钢筋运至现场后,必须严格按批分等级、牌号、直径、长度等挂牌存放,并注明数量,不得混淆。2)应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堆放钢筋的下面要加垫木,离地一定距离;有条件时,尽量堆入仓库或料棚内。(4)质量保证措施。1)严把材料进场关,不合格产品严禁进场。2)严格把好钢筋加工、连接、绑扎、安装各道工序的质量。3)做好钢筋的成品保护工作。(5)安全注意事项。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要戴好安全帽。2)所有设备及机具均要由专业电工进行接电,严禁非专业人员私拉乱扯。3)所有机具操作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所有操作人员均要戴好防护劳保用品。4)钢筋断料、配料、弯料等工作应在地面进行,不准高空作业。5)严禁将钢筋集中堆放在模板上的某一部位。6.混凝土工程。(1)工艺流程。作业准备→混凝土拌制、运输→混凝土浇筑、振捣→混凝土的养护(2)混凝土搅拌制备。1)严格按混凝土配合比下料搅拌,砂、石、水泥严格按需用量每盘过磅,加水也须严格用水斗计量。2)加料顺序:石子→水泥→沙子→水。搅拌要均匀。(3)混凝土浇灌、振捣。1)柱混凝土浇筑。①混凝土自由下落高度超2米时,通过串筒浇进混凝土。混凝土下料点应分散布置循环推进,连续进行。②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每层厚度不大于50厘米,振捣时注意振捣棒不得触动钢筋和预埋件,在上面振捣的同时下面设人随时敲打模板。③柱子混凝土应一次浇筑完毕,施工缝留在主梁底面下2厘米标高处。2)梁板混凝土浇筑。①梁、板混凝土同时浇筑,由一端开始,即先浇梁,根据梁高分层浇筑成阶梯形,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再与板的混凝土一起浇筑。随阶梯的不断延伸,梁板混凝土浇筑连续向前进行。②楼板混凝土的虚铺厚度要略大于板厚,用平板振捣器垂直浇筑方向来回振捣,振捣完毕后用长木抹子抹平。施工缝处有预埋件及插筋处用木抹子找平。③浇筑混凝土时应派人经常检查模板,钢筋的保护层,板负筋的位置准确,预埋件、预留孔洞有无位移、变形或堆塞,发现情况及时处理。(4)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在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用草帘或麻袋加以覆盖和浇水,浇水次数要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5)质量要求。1)混凝土搅拌按配比单搅拌,所用水泥,骨料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及有关规定,使用前检查出厂合格证及有关试验报告。2)混凝土的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及本方案要求。3)混凝土振捣密实,不得有蜂窝、麻面、孔洞、露筋、加渣等缺陷。7.防水工程。(1)施工工艺。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流程:钢筋砼屋面板清理→找平层施工、清理、干燥→炉渣找坡→保温层、找平层施工→清理、干燥→防水层施工。1)进行水泥砂浆找平层施工时,水泥砂浆抹平收水后进行二次压光,充分养护,以避免酥松、起砂、起皮现象。找平层的平整度、坡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2)找平层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清理干净,并干燥,才能进行防水层的施工。(2)质量要求。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2)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3)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3)安全技术。1)对沥青过敏的人不得参加操作。2)沥青操作人员不得赤脚、穿短衣服进行作业;手不得直接接触沥青,并应戴口罩,加强通风,注意风向,防止在下风操作人员中毒。3)高空作业人员身体应健康,无心脏病、恐高症,屋面施工时四周应设1.2米高的围栏。8.一般抹灰工程。(1)施工程序。1)基层处理。表面污物的清除,各种孔洞、剔槽的墙砌修补,凹凸处的剔平或补齐,墙体的浇水湿润等。2)找规矩。包括贴灰饼、标筋(冲筋)、阴阳角找方等工作。3)底层抹灰。其方法是将砂浆抹于墙面两标筋之间,厚度应低于标筋,务须与基层紧密结合。4)中层抹灰。中层抹灰视抹灰等级分一遍或几遍成活。待底层灰凝结后抹中层灰,中层灰每层厚度一般为5~7毫米,中层砂浆同底层砂浆。5)面层抹灰。当中层灰干后,普通抹灰可用麻刀灰罩面,高级抹灰应用纸筋灰罩面,用铁抹子抹平,并分两遍连续适时压实收光。(2)质量控制。1)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无脱层空鼓。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加强措施。3)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毫米。4)水泥砂浆抹灰层在抹灰24小时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3)安全技术。1)室内抹灰使用的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板跨度不得大于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应超过2人。2)不准在门窗、管道等器物上靠设脚手板。阳台部位粉刷,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严禁踩踏脚手板的护身栏杆和阳台栏板上进行操作。3)对脚手架不牢固之处和跷头板等及时处理,要铺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手推车运灰浆时的安全。4)抹灰作业时,尤其在抹顶棚时,应注意灰浆溅入眼内。9.涂料工程。建筑涂料的施工:(1)工艺流程。基层清理和基层修补→刮腻子与磨平→涂料的刷涂→清理(2)操作工艺。基层表面必须干净、坚实,无酥松、脱皮、起壳、粉化等现象,基层的表面的泥土、灰尘、污垢、黏附的砂浆等应清扫干净,酥松的表面应予铲除。基层刮腻子数遍予以找平,并在每遍所刮腻子干燥后用砂纸打磨,保证基层表面平整光滑。(3)检查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1)检查所用的材料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在基层上涂布应均匀,黏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涂料在施涂前及施涂过程中,必须充分搅拌均匀,用于同一表面的涂料,应注意保证颜色一致。涂料黏度应调整合适,使其在施涂时不流坠、不显刷纹,如需稀释应用该种涂料所规定的稀释剂稀释。2)涂料材料和所用设备,必须要有专人保管、设备专用库房。施工现场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使用溶剂时,应做好眼睛、皮肤等的防护,在涂刷过程中如有不适,请离开现场,避免中毒。10.水电工程。(1)水电排管穿线的施工工艺要求。1)暗管布线的基本原则:横平竖直,使用专用pvc阻燃型电线管,管壁厚度1.5毫米。2)在弯管时使用弹簧现弯,不得使用90度弯头及三通,线路安装时必须加护线套管,采用胶粘进行连接,套管连接应紧密、平顺,直角拐弯处应将角内侧切开,切口一侧切圆弧形接口后,折弯安装。(2)灯具的安装工艺要求。1)灯具安装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牢固、必佩带手套、轻拿轻装。2)室内安装高度低于2.4米及以下的,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可靠,以保证使用安全。(3)开关、插座安装工艺要求。1)根据设计的要求确定开关、插座、灯具的位置。2)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四周无缝隙;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4)卫生洁具安装工艺要求。1)卫生器具外表面洁净无损坏,安装牢固平稳,不得松动;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2)卫生器具固定应牢固。不得在多孔砖或轻型隔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3)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5)施工注意事项。1)开关、插座的面板不平整,与建筑物表面之间有缝隙,应调整面板后再拧紧固定螺丝,使其紧贴建筑物表面。2)开关未断相线,插座的相线、零线及地线压接混乱,应按要求进行改正。11.门窗工程。木门安装要点。(1)工艺流程:检查洞口尺寸、位置→门窗框安装→门窗框与洞口间填塞→门窗洞口抹灰→门窗扇安装→验收。(2)木门施工工艺:检查洞口尺寸和位置:安装前根据设计要求的安装位置,确定木门的安装位置。(3)安装门窗框:在抹灰施工前安装门窗框,安装时先用木楔子临时固定,再用水平尺、靠尺将门窗位置调整准确;然后将门窗的连接件与墙体预埋的木砖连接牢固。连接点距门角为150-200毫米,间距不大于600毫米,且每边不少于两个,连接后办理隐蔽验收记录。木门框与墙体接触处,刷一道防腐漆。(4)门窗框与洞口间填塞:门窗框安装固定后,用水泥砂把门窗框的后部填塞密实。完成后连同固定点一起办理隐蔽验收。(5)门窗扇安装:室内外抹灰全部完成后,方可安装门窗扇,以防污染和损坏。(6)质量控制:1)门窗扇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2)表面洁净、平整、光滑,不得留有刨痕、锤印。3)五金件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开启灵活。(二)篮球场、运动场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要点。1.工艺流程:场地平整、压实→铺级配碎石层、压实→混凝土浇筑、振捣→表面整平、压光→切缝→篮球架、灯杆安装2.质量要求:(1)球场场地选择应在地质良好、排水通畅的地方。(2)场地平整及压实应满足设计要求。(3)碎石层的级配、厚度与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4)混凝土浇捣时应选用平板式振动器进行振捣,过程控制参考梁板混凝土浇筑要求。(5)球场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切缝,以防混凝土板面开裂。(6)施工过程应注意预埋电线及篮球架相关构件。3.安全技术。(1)使用震动器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电线要架空,开关要有人监护。(2)使用电动式振捣器时,须有触电保安器或接地装置,搬移振捣器或中断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3)手推车运输混凝土时应注意平衡,掌握重心,不准猛跑和溜放。三、农村公共设施用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可以只办理农用地转用,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农用地转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其用地原则是:(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四)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五)尽量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空闲地、荒地和弃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六)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四、建设项目审批要求(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二)建设项目报批要求。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地乡镇、村庄规划要求,并纳入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项目建设单位持用地范围地形图、工程设计方案、村委会意见等相关文件,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用地批准文件、施工图、施工企业资质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五、竣工验收要求本工程设施建设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经初验合格,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二)单项工程通过初验,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三)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正确、齐全。(四)书面的施工情况汇报已完成。施工情况汇报由施工单位编写,内容一般包括: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预算造价、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结构形式、内外装饰、施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甲方、设计、监理、质监情况等。2.工程施工实况:施工过程、隐蔽工程。3.工程施工情况: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分部项验收及结果。4.工程中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及建议: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当地质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主要程序为:(1)听取各有关单位(勘察、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2)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3)由勘察、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情况作出评价,最后由质检部门对工程作出综合全面评价,形成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当地质检部门同意资料归档备案,竣工验收工作才算完成。本工程设施建设经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要做好全部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六、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为做好建设工程今后的管理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并对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具体要求。(二)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项目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县(区)城建局档案室移交该项目的档案资料。(三)工程档案应当建立综合卷、规划和经费卷、监督检查卷和项目档案。1.综合卷:收录建设单位和上级政府部门印发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组成、工程路线图和时间表、工程简报、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月报表等。2.规划和经费卷:收录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工程总体经费预决算等。3.监督检查卷:收集工程日常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记录、专项监督检查报告。4.项目档案。(四)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卷首编制文件目录,卷末设立备考表,标明立卷人和审核人。(五)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过程、验收过程及形成固定资产的一系列书面文件资料。(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因故对其进行的改扩建、维修、加固形成的文件资料也应及时归入工程项目档案。七、建成后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各使用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服务中心长期、有效和安全使用。主题词:农村公用事业试点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