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六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后,我市市场的副食品等价格已不同程度的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解决职工生活的实际问题,决定在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开放地区生活补贴的对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生活补贴费标准、发放办法。
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元,按月随同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
三、生活补贴费的经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有预算外收入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单位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从单位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综合考虑解决。差额管理及自收自支单位在本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原工资列支渠道,计入成本及有关职工福利费和营业外支出等。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发放时间: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起执行。
[ 打印当前页 ]

南宁信息价
防城港信息价
钦州信息价
百色信息价
河池信息价
来宾信息价
北海信息价
贵港信息价
贺州信息价
桂林信息价
玉林信息价
梧州信息价
崇左信息价
柳州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