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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去年,我市工交企业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1]66号),按全市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了成效。亏损户已由上半年的30户压缩到28户,下半年除少数亏损大户外,面上企业的亏损已有明显下降,到年末,5户企业实现扭亏为盈,64户盈利企业中利润增长10%以上的有26户,占4l%。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市预算内工业亏损额已高达8000多万元,比上年增加140%,实现利润和实现利税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经济效益滑坡的现象十分严重。
继续认真而有效地抓好企业的扭亏增盈,是今年工业企业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为此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的各项条款,从转变亏损和困难企业的经营机制着手,加大改革力度,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
继续按南府发[1991]66号文件精神,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市、局(总公司)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各级领导要亲自深入亏损企业调查研究,弄清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找准突破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继续组织蹲点调查组到重点亏损企业协助企业扭亏为盈。市一级重点抓100万元以上的亏损大户和300万元以卜的盈利大户,各主管局(总公司)都要抓重点盈亏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手、亲自下点协调,特别要注意选配好亏损企业的领导班子。对连年亏损、管理混乱、扭亏不力的厂长要就地免职,不能易地按原职级安排工作。对产品陈旧、销路不畅、产成品资金占用居高不下,亏损额大于工资额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由大企业帮带扭亏或并转,不能并转的坚决关停。关停企业的职工可自谋出路或系统内消化,劳动、保险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协助。
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工资等部门都要拟订帮助企业扭亏增盈的工作计划,切实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拟订扭亏增盈目标,落实承包责任制
全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九二年度亏损额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亏损户控制在23户以内。这个目标要层层下达到各系统和企业,落实责任。具体做法:
l、亏损企业要限期扭亏,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亏损企业都应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以扭亏、减亏为目标的.扭亏责任书,并附加考核销售收入和库存积压产品处理目标等指标。亏损企业要尽快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按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不得再生产积压产品。少数确属市场变化大,扭亏前景看不清的企业也可签订一年期的扭亏责任书。
在“一厂一议”确定企业控亏、减亏指标时,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使企业有扭亏的紧迫感,亏损额应逐年下降,不得比上年增亏。
 2、各主管局(总公司)按本系统各企业汇总的扭亏增盈目标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签订扭亏增盈责任书。并附加考核系统的销售收入和产成品资金占用。
3、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利税挂钩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控亏、减亏目标分档挂钩。扭亏承包合同或扭亏增盈责任书要求在3月底前签订完毕。
4、继续执行奖罚制度。对扭亏、减亏成绩显著的企业经营者和主管局(总公
司)领导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对完成减亏扭亏目标的企业领导,可根据减亏扭亏的难易程度,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兑现人均300—600元的奖金,奖金可以在企业的工资基金中解决:有特殊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也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此奖金可由主管部门集中,年终一次兑现,职工的工资总额可缩小下浮比例。成绩显著的经工改办批准可增加一块进成本的工资。对完成增盈目标的盈利大户,仍可按南府发[1991]66号文的规定,对企业领导实行奖励。
经营性亏损企业,在实现扭亏或减亏目标前,要适当扣减工资总额中的奖金部份。厂级领导不得执行进档工资,原来享受的先进企业奖励浮升一级工资的,亏损期间一律停止执行,直至企业扭亏或实现减亏目标后才能恢复。产品无销路或经营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减发工资,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先按月下浮,完成扭亏或减亏目标后,可按规定
补足。
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而减亏效果不明显的,其职工不得以任何资金来源发放奖金,厂级领导干部应降低一级工资。
企业连年经营亏损的,除全体职工降低工资一级外,还要对无切实可行的扭亏方案的厂级领导予以必要的调整。
完成扭亏或增盈目标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市财政给予1000元的奖金,奖励主管领导和扭亏协调小组的成员,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则扣罚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
三、亏损企业要深化改革,认真转换经营机制
1、亏损企业要通过深化企业改革,打破“铁饭碗,铁工资,铁交椅”,逐步推行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买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聘用制。拉开分配档次,进一步打破,“大锅饭”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坚决压缩非生产人员,按生产需要定岗、定编,撤下来的富余人员,实行厂内待业,提前退休或组织第三产业,以及自找出路等办法消化。
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亏损企业接收安排企业不需要的十部和职工。
2、亏损企业要特别加强经营和财务管理,制订扭亏增盈财务计划,分月实现,按月检查分析,努力节能降耗,降低成本费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真正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减亏扭亏。
3、要特别抓紧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销售承包。
四、努力搞好新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
亏损企业要尽快改变产品陈旧落后的状况,增强技术开发力量,要努力搞好新产品开发产品结构调整。只要开发的新产品和技改项目可行,银行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亏损企业更要着重搞活资金,切实加快资金周转。
五、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扭亏增盈政策,为亏损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和各项扭亏增盈的措施,增强亏损企业的后劲,使这些企业增强信心,尽快走出困境。
1、有扭亏措施和已经签订扭亏责任书的企业,在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和开发新产品时,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对特困和困难企业,银行应减轻其流动资金、技改贷款的利息负担,由企业向银行申请,逾期贷款给予展期,并作挂帐处理,少数特困企业报经自治区批准,作一至二年的停息处理。
2、经批准大中型亏损企业的“两金”可按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给予减免,减免的“两金”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3、新产品开发和技改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亏损企业,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批准,可以按销售收入的0.5%至l%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按lo%-20%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4、按规定上交退休统筹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其多为社会承担的部分报经劳动部门批准,给予减交或缓交。
5、确有特殊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视不同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6、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财政核定后,其补亏额允许提前使用。
 7、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财政筹措一块资金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促其扭亏。
8、鼓励企业继续推销处理以前的积压产品,经市经委、市财局批准,企业处理1991年以前生产的产品降价造成的亏损可分年进行处理,允许在节约的利息额中提取15%—30%作为奖励金,因降价处理1990年以前生产的积压产品而造成的亏损,经批准后部分视同效益升提挂钩效益工资,但视同比例最多不能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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