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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92)34号文件精神,为简化城镇居民肉食补贴的发放手续,适当减轻财政负担,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职工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凡属本市非农业人口,并持有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2 、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带薪学生和本市户籍学生);
3、城镇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
4、市属按规定享受统销粮供应的民办教师。
二、补贴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均含退休人员)的补贴为每月3.70元/人(含赡养系数0.7人);
2、城镇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标准为每月2.20元/人(不带赡养系数)。
三、补贴资金来源 
1、国营、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的补贴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列入营业外支出,原则上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由企业自行消化。政策性亏损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近期内可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解决,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行解决。
3、市属大中专在校生,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由市财政核拨。
 四、补贴发放办法
 1、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按月随同工资发放。 
2、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随同优抚救济款发放。
3、大中专在校生的补贴,由学校按月发放。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待区财政厅明确后另行下达。

内容字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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