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公共建筑、大专(技)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兴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防空地下室修建计划的审查及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批,收取和管理易地建设费,参与施工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市计委、建委、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计划、设计、施工资金筹措等项工作。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双重功能。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地上地下建筑的现状,水文、地质、地下管网等方面的情况及战备要求,统筹安排。
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必须与地上建筑规划同时编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纳入市基建计划,随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
防空地下室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面积(不占地面建筑指标);
(二)防护等级,
(三)战时、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四)平、战功能转换要求;
(五)造价、材料估算。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经费
第八条 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四百平方米的,进行易地建设。
第十条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以易地建设。凡易地建设的,必须按原民用建筑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七百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单位(个人)负责修建,所需经费、材料自理。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用于易地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属于单位的,由市建行代收,属于个人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由市人防办和市建委会审后报自治区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遵循《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兼顾战时平时两种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可行性、合理性应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于不按规定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应就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重大变更,还需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评优秀设计,应就地上、地下工程设计情况综合评价。凡防空地下室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地上工程不能评为优秀设计。如果地上、地下由两个单位设计的,可地上、地下分别评价。
第五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个人)持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文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图纸审批手续,市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易地建设费收据,核发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未经原设计单位和人防部门的同意,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对于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到现场指导,会同设计人员及时进行局部验收,并在施工记录上签署意见。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地漏等,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防主管部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二)口部防密门、密闭门和“三防”设备符合要求,安装齐全、运转正常(设计指明预留者除外);
(三)施工图、决算等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优良工程评比,应就地上地下综合评定,凡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整个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地下室竣工半年不使用者,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收闲置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并有调配使用权。
利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公共工程,平时分别由市、城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战备设施,战时服从人防部门调度,作为防空袭的专用场所。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防空地下室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平战结合和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应建而不建防空地下室的,除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外,处以防空地下室总造价的10—15%的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按批准的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的,以及使用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由此而造成质量不合格的,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赔偿,交市人防主管部门安排易地建设;对于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八百元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自建住房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人防工作领导和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6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结合人防建设和加快人防工事平战结合若干问题规定》(南府发[1981]75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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