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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统一征收工资调。


节税的通知(桂政发[1992] 52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桂政发[1992]65号)下发后,对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各有不同,给贯彻上述两个文件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适应我市经济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调动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步伐,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和财政部第2号令的有关精神,经我局研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作如下规定:
l、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市财政负担能自行解决资金来源的条件下,人年均工资总额发放标准为三千三百元,今后凡在发放标准内的工资总额市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审核,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按劳分配和贡献大小的原则,自行决定采取何种工资非配形式。
2、对原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划块和核定的奖励工资(奖金)偏低,不足工资总额发放标准的单位,由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_财政部门根据报告单位的人均总收入水平、单位经费的自给率以及资金的来源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3、各事业单位在发展各项事业的同时,要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大力兴办第三产业,逐步实现“两个过渡”(即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过渡)减轻市财政的压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内容字数: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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