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梧政发〔2010〕7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鉴于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经研究,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如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王凯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全桂寿常务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政法、环保、市政、招商、统计、社会稳定、工业园区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司法局、统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招商促进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调处办公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宝石节组委会办公室、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梧州工业园区。联络各民主党派驻梧委员会。分管和协调国家统计局梧州调查队、石油、邮政管理、通讯管理等有关工作。联系驻梧部队(含武警部队)、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刘咏梅副市长负责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教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宗教事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教育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人民防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分管和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文联、归国华侨联合会、科协、自治区驻梧各新闻机构等有关工作。彭健铭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仲裁委员会,梧州陶瓷产业园区。协助全桂寿常务副市长分管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分管和协调供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关远芳副市长负责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商务、市场管理、外事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卫生局(中医药发展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商务局(口岸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接待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地震局、红十字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和协调盐务管理、烟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缉私、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贸易促进等有关工作。张学军副市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财政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金融办)、农村信用联社、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东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东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刘可副市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赤水港管理区委员会、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分管和协调公路、铁路、船舶检验、航道管理、交通战备、梧州机场等有关工作。孙以万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协助全桂寿常务副市长分管信访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调处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市公安局日常工作。窦现金副市长协助刘咏梅副市长分管市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吴浩岭副市长负责农业方面工作。分管市农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林业局、水利局(水库移民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安澜公司(防洪堤管理处)、长洲水利枢纽项目、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旺村水利枢纽项目、苍海项目。分管和协调气象、水文、供销合作社等有关工作。二○一○年二月八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分工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9日印发──────────────────────────────────────(网络传输)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梧政发〔2009〕80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梧政发〔2009〕8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今年1至10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新成效。各类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同比实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是进入11月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工矿商贸事故也不时发生,特别是11月16日和11月23日,岑溪市和藤县接连发生了两起一次死亡3人和一次死亡6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我市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主席马飚等领导对我市道路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吸取藤县“11·23”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遏制我市重、特大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重点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整治,并全面铺开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市政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的安全大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和安全生产各类事故。道路交通:强化路面监控,加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一是治理各种车辆超载、越限、超重和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营运、超载,违规驾驶。二是整治事故多发、频发路段的安全隐患,交警和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上路巡查执法以及安全监管、安全督查的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格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合理配置警力,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突出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管理。对于客运、货运车辆违法运输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四是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的有关要求,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对挂牌督办的重点隐患治理效果进行验收评估。重点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主干道、急弯陡坡、连续弯坡和长距离下坡、临水临崖等路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是突出抓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校车车况、驾驶员资质、运行路线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在突出重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整治的同时,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安全大检查:非煤矿山:加大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监管及尾矿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化学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四十一条禁令”进行整治为重点,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情况。烟花爆竹:重点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安全隐患(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强化监督企业依法生产和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水上交通: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当前尤其要重点治理疏通西江河段船舶畅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船舶超载、滥载的违规行为。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各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防垮塌、冒顶、倒塌措施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冶金有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学校安全、食品卫生、旅游、景区公园、游乐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市政建设项目等行业(领域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检查重点认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二、检查时间11月24日至12月31日。三、检查方式(一)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单位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检查。(二)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综合督查与行业专项检查相结合。市安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抽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四)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市安委会在12下旬组织督查组对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和抽查,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三)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短时间能够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短时间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落实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整改,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工作。(四)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12月28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地址:市迎宾路19号市联合办公楼一楼107室,联系电话:6021932、6021772,传真:6021931,邮箱:wzsafety2004@163.com)。附件:自治区和梧州市领导批示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自治区和梧州市领导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飚的批示:请梧州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防止类似的事故发生。自治区政法委书记温卡华的批示:请梧州市委、政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查清事故原因,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梁胜利的批示:请梧州市公安局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助工作,控制死亡人员,做好死者善后处理,掌握舆情动态。必要时候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情况,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公安厅派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长韦宁贤前往现场,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协助救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文强的指示:请梧州市人民政府和藤县人民政府,组织强有力的医疗队伍全力抢救受伤员学生,并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抓紧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在全区进行通报,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指示:要动员一切力量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主题词:综合安全生产检查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1月25日印发──────────────────────────────────────(共印8份)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梧政发〔2009〕76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梧政发〔2009〕7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为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09〕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二、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0∶00。三、广泛宣传动员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口普查对象分布区域广、居住情况复杂。开展人口普查,要实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个家庭、每个人。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宣传部门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引导和动员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参与,质量要求高,工作周期长。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人口普查期间,抽调到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全脱产投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招聘,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2至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所选调和招聘的普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能独立开展工作,并经过普查机构专门组织的培训后方能上岗。抽调和选调的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期间享受原单位的待遇不变。五、切实落实人口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第六次人口普查必需的工作经费(含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进度需要及时拨付到位,不能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提供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相关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六、依法普查登记如实填报人口普查数据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人为干扰普查工作。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属于家庭和个人的单项普查登记资料,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决定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2010年度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并成立梧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当地的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普查工作,定期听取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细则,加强普查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户口整顿工作,为普查提供户籍人口总量和人口迁移、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基础资料,做好普查的治安保卫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普查的需要,研究提出查清出生人口的意见和方法,提供人口计生方面的资料;财政部门要抓好普查经费落实,按预算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提供行政区划、社区建设、殡葬情况等资料;卫生部门要提供人口接生、死亡情况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料;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要分别提供乡镇以上城乡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行政区划地图等相关资料;宣传部门要制定普查专题宣传计划,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涉及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梧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梧部队、武警、消防、边检所人口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普查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附件:梧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梧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全桂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桂珍市政协副主席、市统计局局长徐文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梁洪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周广涌市公安局副局长高洁凤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成员:杨茂华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何小洪市民委主任廖毅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何华君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吴正全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黎小媚市财政局副局长郭江市统计局副局长梁菲市教育局副局长严国伟市民政局副局长祝晖宗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安市人事局副局长周炎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覃必元市建规委纪委书记秦明英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瑞文市卫生局副局长曾小林市工商局副局长陈刚市广电局副局长凌芝市外办副主任蔡伟波市法制办副主任谢海益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徐绍泊梧州军分区参谋李伟清万秀区副区长张艺蝶山区副区长易洁长洲区副区长李彤华苍梧县常务副县长冯天德岑溪市副市长谢善高藤县常务副县长李广勇蒙山县副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郭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人口普查通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发──────────────────────────────────────(共印8份)
-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9〕74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梧政发〔2009〕7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我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在确保单位性质及人员身份不变、离退休(职)人员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离退休职费社会保险统筹的暂行规定》(梧政发〔1996〕90号)列入统筹范围离退休(职)费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分步分批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原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均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比例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以其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单位全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等于单位缴费基数。离退休费不再计提基金。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差额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改变而导致单位缴费增加的,增加部分费用按原财政负担经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三、缴费年限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梧政发〔1996〕90号规定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桂劳社发〔2007〕8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在本单位就业连续工作至今且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从在本单位工作之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四、个人账户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五、养老保险待遇(一)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职)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职)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职)金,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二)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职)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下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高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担;高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按高出部分10%增加。(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部分,下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调整增加时,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增加部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高出部分由财政负担,以后年度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予以冲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先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增加数由财政先支付,待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后,多退少补。六、其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补缴,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七、如单位及职工不愿意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阅〔2002〕32号文件规定,停止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后,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各种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不得拖欠。八、本通知下发后,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19日印发─────────────────────────────────(共印10份)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09〕190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梧政办发〔2009〕19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07〕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加强和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及申办程序(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程序。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应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3.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有关要求。(2)有相应的固定交易场地、设施和资金。(3)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的程序。(1)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有关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并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3)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商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申请领购发票。(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程序。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繁荣。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③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④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办理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程序。①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②申办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应按设立条件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并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③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商务部门二手车经销企业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申请领购发票。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3)取得商务厅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4)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5)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应在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积极开展招商活动,引进二手车经营企业进场经营。(七)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获得购销差价,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八)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禁止为非法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九)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十一)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十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3.交易合同原件;4.本实施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5.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十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和市商务局报送信息。四、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1.严格按照《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审核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公司的经营场所,并出具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认定意见。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查处。(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审核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被涂改及发票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是否相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2.把好合法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行为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不合法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2.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办理企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商务、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3.加强交易合同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1.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市地税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使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专用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3.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五)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1.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2.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度会议制度,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涉及面广,关系到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的稳定。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商业二手车△管理意见通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1月17日印发─────────────────────────────────(网络传输)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全面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一)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96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即: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同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45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0元。二、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调整城市低保资金负担比例。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保障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用于城市低保的补助资金不再区分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和当地的保障对象分别安排。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承担20%。(二)调整农村低保资金负担比例。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部分,自治区、市和县三级财政按照8:0.5:1.5的比例分担。三、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严把低保准入关;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低保相关情况要随时接受群众查询;低保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完善“一卡通”制度,确保低保金安全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四、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各县区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机制到位、领导到位。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全区平均补助标准。市财政局、民政局要建立城乡低保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其他事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09〕177号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梧政办发〔2009〕17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梧州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梧州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帮助我市市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市本级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第三条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市本级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至3年级学生(包括非我市三城区户口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第四条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具体资助名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情况进行分配,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总人数10%的资助覆盖面设立。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普通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第六条申请普通高中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持有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核发的《孤儿入学优待证》的孤儿、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经市残联核定的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库区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以及因严重疾病、灾害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2.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家庭的子女、单亲贫困家庭的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子女。3.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4.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工的子女。5.由市民政局核实并持有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核发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优待证》经济困难户的子女。6.由市残联核实并持有由市残联、市教育局核发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入学优待证》家庭的子女。7.其它类型贫困学生〔由学生户口所在村委、社区出具证明,再由所在县(市、区)有关民政部门签字盖章核定〕。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请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特别困难补助条款: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除享受以上补助外,如因为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疾病、家庭变故等突发事件致使学生生活更加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妇联、残联、总工会、市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调查核实,由学校进行公示,可享受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每人每学期增加500元的补助。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进行发放。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第十条各普通高中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首先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确定申请学生为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后(因新生注册或突发事件需要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必须按照建档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进行核实、认定),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将《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以及申请学生的各种贫困证明复印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助学金应优先资助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1至6点条件的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在符合此6点条件的贫困学生人数不能达到普通高中在校生总人数10%的情况下,由其它类型贫困学生进行递补,以保证市本级普通高中贫困生能享受到高中助学金的资助。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和普通高中助学金项目资助,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送来的《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进行审核后,将高中助学金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收到款后1个月内将普通高中助学金按学期(每人每学期500元)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班主任签字证明后再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将签收表复印件上交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存档。第十四条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资助特困学生入学就读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03〕2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各地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附件:1.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2.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3.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统计表<brstyle="page-break-before:always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东盟(南宁)国际教育展览会暨第13届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南府办〔2009〕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2009中国·东盟(南宁)国际教育展览会暨第13届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2009中国·东盟(南宁)国际教育展览会暨第13届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实施方案一、展会名称2009中国·东盟(南宁)国际教育展览会暨第13届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二、时间、地点、规模时间:2009年9月18日-20日地点: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规模:3万平方米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分会承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文化局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协办单位:南宁市人才市场南宁市未成年人网络编辑部四、展会内容(一)学生用品交易会1.数码通讯产品展区:电脑、数码及通讯产品、网络教育、教育软件等;2.文体用品展区:文具用品、笔类、纸制品、体育用品、学生益智类产品;3.书籍、电子出版物展区:学生教材、课外读物、音像制品、各类学习软件;4.教学仪器设备展区:电子教学仪器、网络远程教育设备、教学实验设备、教师办公用品、教学及教育管理软件、中教设备及各类专用教学辅助器材等;5.学生服饰展区:学生服装、鞋帽、学生包等;6.学生保健品展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保健食品及保健品(二)第二届全国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创新与现代教育技术教学研讨会暨幼儿玩教具创新产品展示会(三)国际教育展览会1.澳大利亚主题教育展区;2.国内外教育机构专业展区和驻华使领馆留学、签证咨询区:中外院校展示、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教育交流与投资、教育科研成果交流、留学服务、语言及特长教育培训、家教、教育咨询、学生心理咨询、教育科技发展机构、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等,以及大中院校三本类和民营院校招生;3.职业教育展区:各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学校等;4.南宁优秀特色就业与培训品牌展示专区(四)配套活动1.动漫节2.广西中小学生安全食品论坛3.教育人才交流会4.仰韶文化文物展五、展会邀请对象(一)展商1.国内外学生用品制造商、代理商、分销商、批发商、零售商等2.国内外院校、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二)专业观众1.各地区相关行业、部门采购商2.国内外学生用品和教育相关商会、协会,各地学生用品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3.国内外院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采购部门等六、组委会组织机构成立南宁国际学生用品交易会、南宁国际教育展览会组委会。主任:黄方方南宁市市长副主任:黄焕升南宁市副市长白志繁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何小玲自治区贸促会副会长成员:覃永武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蒲久立广西贸促会展览部部长夏建军南宁市教育局局长董秀银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南萍南宁市人事局局长陈晓玲南宁市文化局局长廖洪涛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建中南宁市文化局副局长兰铁民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廖军洲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凡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职能如下:办公室主任:覃永武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夏建军南宁市教育局局长石建中南宁市文化局副局长兰铁民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展会日常工作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文秘宣传组、招商招展组、配套活动筹备组、展务会务接待组、设备保障组、安全保卫组、财务组等,各组工作职能及组成人员如下:(一)文秘宣传组组长:覃永武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副组长:兰铁民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詹军南宁市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科科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展会文秘工作:负责邀请函、会刊、各类证件、资料的印刷与发放;负责组织和实施开幕式、招待晚宴活动;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保管;负责起草展会工作方案和总结;负责实施宣传广告和新闻报道。(二)招商招展组组长:杨凡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李锦英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成员:由广西贸促会、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并实施参展组织、专业观众组织工作;负责招商招展工作日常事务,协调各方面招展事宜;负责展位销控,收集成交情况;负责做好展商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展商资料收集、存档工作。(三)配套活动筹备组组长:刘彪南宁市教育局副局长副组长:杨凡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成员:夏良建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雷应严人才交流中心主任李锦英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主要职责:负责展会各项配套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四)展务会务接待组组长:廖军洲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梁朝晖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会展服务部经理成员:由南宁国际会展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展会现场管理与展位搭建;负责展馆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工作;负责落实展会代表、嘉宾的食宿和交通安排等接待工作。(五)设备保障组组长:欧旭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顾问副组长:李卫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基建设备保障部经理潘庆忠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基建设备保障部副经理成员:由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展馆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生产安全工作。(六)安全保卫组组长:廖洪涛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由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展会期间展场和与会代表入住宾馆的安全保卫;负责展会期间展馆消防交通疏导、车辆停放等工作。(七)财务组组长:刘志烈南宁市财政局局长副组长:兰铁民南宁国际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成员:由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国际会展公司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和执行展会经费预结算;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 贺政发〔2009〕6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贺政发〔2009〕6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9月27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八、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贺时间较长时,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长出访、出差、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十三、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积极扶持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五、强化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障公共安全。十六、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管理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二十九、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三十、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采纳。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实绩效考评奖惩,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三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九章会议制度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贺州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规范性文件草案;(五)讨论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需要市长统筹协调或属于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突发性事件;(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四十四、对于一些时间紧急又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议题,可采取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圈阅确定的办法。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并附协调会议纪要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议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六、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召集议题主办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方可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主办部门随议题材料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送参会人员;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仍有分歧的,负责协调的同志应向有关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经秘书长批准,可委派本部门、单位其他人员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部门及各县区(管理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五十、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县区(管理区)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提高会议效率。第十章公文审批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格式细则》(贺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列理由退回呈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五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五十七、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五十八、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分管主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不发纸质公文。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管理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离贺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贺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第十二章附则七十、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议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七十一、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七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行政事务规定通知</p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河政发〔2003〕79号)废止。二○○九年七月一日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士兵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二)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十级以上伤残军人。(四)女性退伍义务兵;(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第四条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安置部门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安置部门负责主管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第二章自谋职业办理程序第六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如下:(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二)各级安置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批准;(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基数为每人2.5万元;转业士官补助金基数为每人3.5万元。以上两种对象每服役一年,再增加2000元。第八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十级以上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第四章补助金筹集与发放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全市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对接收退伍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办法完成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有偿转移金作为退伍军人安置基金,由市及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第十一条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新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退役士兵。其军龄、待分配安置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招工招干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该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的,骗取伤残证件和功臣荣誉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四)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第十四条对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第十五条对既不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8年冬季以后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执行以上政策。主题词:民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各人民团体。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四日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河池市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二、总体目标(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2009年8月20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财务审计。2009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三)移交衔接。各县(市、区)必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2009年8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收回的,属于哪一级的责任仍由那一级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县(市、区)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四、明确管理职能(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稽核;3.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市工伤保险待遇;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五、统筹办法(一)基金管理。1.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改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2.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3.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县工伤保险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5日前转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实际支出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在收到用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按计划将基金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二)基金征缴。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确保本县(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仍实行分级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企业发生的工伤认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流入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四)待遇审批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实行分级管理,属市本级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及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各县(市、区)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发放。(五)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的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六)基金监管。市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七)信息化工作。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为确保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队伍建设,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池市财政局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伤保险δ实施意见δ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第五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群众的组织发动,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动员被征地村、组(队)、土地承包人、被拆迁人按时办理补偿登记确认手续、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以及领取补偿款项,处理征地引发的纠纷等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市土地储备中心增挂或内设征地办,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管理。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订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用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用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丈量土地及清点地上附着物,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市建设与规划部门负责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解决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市、区的组织、人事、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第六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二个类区。一类区: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以东江镇加道村龙江大桥头(以河为界),西至凌霄路口(包含肯研、良伞、板立、六圩街、芝田、坡粉、维六),南至金城江街道水洞八队、东江镇百旺村香炉、岜片、中村、百旺一、二队、百兴一、二队等环城路(以山为界),北至武警轮训队、大金城水泥厂、吉腰、河池市卫校等范围。二类区: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一类区之外的区域。各类区的划分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按城市规划的需要作出调整。第七条建立城区、乡(镇、街道办)及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2008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乡(镇、街道办)、区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国土、统计、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市征地办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市征地办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乡(镇)、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市征地办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十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两年后,不能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征地办会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办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二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市征地办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十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征地办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补偿费用缴入市财政国土收入专户,市财政局再将应支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用拨给市征地办,由市征地办通过转帐或发放存折方式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超过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被征地拆迁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征地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订征地协议并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每亩5000元,水田、旱地每亩3000元,林地、园地每亩2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别区域,耕地、鱼塘、藕塘、园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其他土地按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各地类年产值,按河池市人民政府每年批复的金城江区各地类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执行。征收集体土地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规定进行补偿。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第四章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补偿方案。拆除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其房屋达到住房标准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河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其他不达到住房标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实行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提供每户60-120m2不同户型的多层公寓式住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需要安置宅基地的农户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二)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60m2或80m2,两种规格的户型。原宅基地面积在65m2以内的,按60m2安置;原宅基地在66m2-100m2的按80m2安置;原宅基地在101m2-180m2,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60m2和80m2各一间,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置;原宅基地在181m2以上,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两间各80m2,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m2安置一间;按以上户型安置,面积有出入的按本条第(三)项执行。(三)安置用地采用以地换地的办法解决。即宅基地安置和安置小区的道路及公共用地,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土地和被拆迁的宅基地中进行置换和分摊。用于置换的土地不够安置的,由征地拆迁人负责解决;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5m2以内的(含5m2),安置户按安置小区办理用地手续需缴纳有关税费的成本价支付,超出5m2以上的,安置户按安置小区办理用地手续税费和“三通一平”工程费用的成本价缴纳;安置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有宅基地面积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多余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四)安置用地手续的有关税费以及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承担。(五)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统一规划,整体建设。第二十七条以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农户数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原则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出入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补偿。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住房实行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下面方式结算:(一)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5m2以下的(含5m2,下同),按建设成本价结算;(二)安置住房面积超过原住房面积6-20m2的,5m2按建设成本价结算,剩余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的90%结算;(三)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21m2以上的,5m2按建设成本价结算,15m2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的90%结算,剩余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单价结算;(四)原住房面积超过安置住房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设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第二十九条被安置户在领取拆迁各种补偿费用后仍不够支付一套60m2安置住房的,安置户生活确实困难,由安置户申请,经所在的村民小组(队)、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核实,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一套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或由救济渠道帮助解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第三十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参照《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励标准》有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参照《河池市城市房屋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奖励标准》有关规定。征地拆迁时用现房安置或者已安排临时过渡房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在搬迁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可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给予10元/m2奖励。第五章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中产生。征收土地需安置人员数量,根据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人数=征收耕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征收耕地需安置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核实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可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农业生产安置和商业铺面安置四种方式之一解决,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居民)小组同意,经社区(村委)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市规划一次性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解决无地农民今后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已经无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此方式。具体预留和建设方式如下:1、按被征地总数的10%预留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原预留安置用地已达到被征土地总量的10%的,不再预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3、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整体建设,不得建独立式房屋。4、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预留产业用地建设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或者交由政府出让等值获取商铺或商业用房方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5、预留的安置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可选择按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出让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办理用地手续。(1)按申请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负责,办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集体企业缴纳;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安置的集体自行负责;(2)按国有出让方式供地的,农地转用上报自治区收取的费用由征收业主负责,办理用地手续除地方政府行政性收取的费用给予减免外,其他税费由集体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的30%收取,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补足,该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安置的集体自行负责;(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补偿费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一类区20000.00元/人,二类区16000.00元/人。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三)实行农业生产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用本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承包地(即本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之间承包地的互换)、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耕地等方面的土地来置换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被征地的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其征地补偿费,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的,该费用支付给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协调处理;属集体与集体之间置换的,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协调,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置换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四)实行商业铺面安置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按被安置人口人均5m2预留商业铺面,按建设成本价提供给被安置人员作生活安置。第三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申请转为非农业人口,纳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权利。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生活又无法保障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由金城江区民政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六条符合征地安置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实行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农业生产安置和商业铺面安置等所需费用按实计算,并由被安置人员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河池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主题词:经济管理征地补偿办法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v下载附件
- 关于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桂政办〔2009〕63号)精神,为查清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市的人口变化状况,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查清十年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人口管理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二、普查内容和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三、加强宣传动员人口普查对象分布区域广、居住情况复杂。开展人口普查,要实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个家庭、每个人。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动员和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中心城区、县城集镇等人口居住密集区域,要利用宣传车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边远山区村屯、少数民族村寨等人口居住比较分散的区域,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印发、邮寄宣传品和利用有线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在宣传动员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使人口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全社会对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四、加强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等基层普查工作人员可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临时招聘。所选调和招聘的普查工作人员,要经过各级普查机构专门组织的培训后方能上岗。五、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规定,市本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各县(市、区)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预算,确保到位。由于人口普查具有工作周期长、范围广、任务重、难度大和参与普查人员多等特点,各地在编制、安排经费预算时,要以确保完成普查任务为前提,以兑现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为重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提供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相关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六、认真把握好政策规定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始终把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把握好人口普查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人口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不得人为干扰普查工作。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属于家庭和个人的单项普查登记资料,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七、加强组织领导人口普查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为加强对人口普查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2010年度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并成立河池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1月底前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县(市、区)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2009年12月底前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普查工作,定期听取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计部门要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细则,加强普查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要通过户口整顿,为普查提供户籍人口总量和人口迁移、暂住人口的基础资料;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普查的需要,研究提出查清出生人口的意见和办法;财政部门要抓好普查经费落实,按预算拨付到位;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要分别提供乡镇以上城乡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行政区划地图等相关资料;宣传部门要制定普查专题宣传计划,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普查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附件:河池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二oo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池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罗建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陆祥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焕芳市统计局局长匡伯彪市公安局副局长邓德强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成员:梁耀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覃于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莫保麦市教育局纪检组长王国秀市民委副主任黄辉尤市监察局副局长苏建平市民政局纪检组长韦明放市司法局副局长银小菊市财政局副局长胡革市人事局副局长黄敏珠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调研员银联强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龙光明市建规委纪检组长杨萍市农业局副局长韦毅市卫生局副局长唐培才市工商局副局长黄家根市广电局副局长韦海山市统计局副局长谢盛林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卫珍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欧荣光河池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黄志军武警河池市支队副政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池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韦海山同志兼任。主题词:经济管理统计人口普查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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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及六圩镇、东江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规委、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市场标准租金支付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区所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第八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平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不超过城区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每年年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第五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二)无房户;(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六圩镇、东江镇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一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保障方式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廉租住房时,在优先安排第二十二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八条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九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统计相关核减情况,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二)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由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民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第三十三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八)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未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第三十四条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腾退住房,腾退期间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提起诉讼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价收取腾退期满后的租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于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审核、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相关概念定义(一)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二)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7、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8、因继承所得;9、其他所得。(三)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的认定:1、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河池市城区或者不在河池市城区实际居住生活除外。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3、申请家庭无房,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河池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列入其家庭成员。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四)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五)本办法所称标准租金是指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六)本办法所称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河池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6〕154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关于印发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二○○九年十二月三日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完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优化整合环境管理资源,提高环境监管效力和综合执行力,使监管更为全面,责任更为明确,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杜绝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以下简称《责任机制》)。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重点,建立动态管理、长效管理、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促进环境监督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以提高全市污染防治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生态河池提供环境保障。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责任机制,将突击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及层级管理转变,全面落实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管理目标。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管理模式;落实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保证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到人、目标到位;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环境监督管理上一个新水平,形成市与县(市、区)各级政府及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监管新局面。防止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三、职责及任务(一)政府职责。1.市人民政府:一是对全市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具体负责《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和指导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全面了解、掌握《责任机制》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二是宣传、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责任机制》的要求,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实施负总责。负责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制定和完善,成立组织机构,督促、检查、指导乡镇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责任机制》和本县(市、区)的责任机制,全面了解掌握本县(市、区)责任机制的运行情况,落实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二是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意见。三是对本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乡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是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有权对本辖区内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三是在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四是乡(镇、街道)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对所在乡(镇、街道)违法排污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汇报。五是指导村委会、社区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二)部门。1.环保部门:一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使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真正得到落实;二是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三是具体抓好辖区排污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辖区环境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工作;五是对违法排污企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下文关、停、并、转或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六是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负有资格审查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产生污染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建项目把好准入关,不得为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和落后产能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立项、备案或核准批复。4.国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进行审查,不得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土地,特别是采石、取土、制砖场项目要进行严格审查,规范采石、取土、制砖行为。5.建设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城区规划进行审查,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工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市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建管理项目进行审查把关,不得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城建项目审批经营手续,对街道乱摆乱堆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负责建设、维护、运营的管理。依法解决好有关市政污染问题。7.公安部门:对辖区社会生活噪声和娱乐噪声污染负有制止、处罚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问题负有协调处理解决的责任等。协助做好有关噪声污染纠纷的调处。8.文化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不得擅自批准污染环境的娱乐建设项目。协助做好有关噪声污染纠纷的调处。9.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审核入河和排污口的设置,负责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做好有关水源污染纠纷的调处。10.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的规范管理,在生产源头防止农药对土壤及农作物产品的污染。协助做好有关农业污染纠纷的调处。11.林业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绿化任务,负责对林果树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核算,并将评估核算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林业污染纠纷的调处。1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辖区内的尾矿库、易产生污染的事故性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次生、衍生污染。13.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查,不得批准没有进行环境评价制度的公路类建设项目,防止公路建设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14.水产畜牧部门:负责畜牧水产品的污染防治,对因污染引起的水产畜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算,并将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协助做好有关水产畜牧污染纠纷的调处。15.质监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原料、燃料等进行审查,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污染事故。16.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指导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工业节能工作,把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落户建设关。17.监察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各层级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18.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用电负有资格审查责任,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不得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生产电力,不得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用电等。(三)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企业法人(业主)和自然人。1.企业法人(业主):企业是污染物排放主体,企业法人(业主)是《责任机制》的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是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将未达标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治理设施,不得偷排,不能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试生产;二是积极配合环保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实事求是申报排污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三是必须确保厂区周围及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四是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必须立即停止排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2.自然人: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不能将污染物直接排放,造成污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四、保证措施(一)组织保障。为保证《责任机制》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即:综合协调组、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小组和非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成员由环保局指派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工作小组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制度和督促检查、指导排污单位进行污染防治工作等。(二)宣传保障。加强宣传,共同参与,提高全社会对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为责任机制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定期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对全市《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视察,为《责任机制》的实施并取得实效保驾护航。(三)制度保障。1.推行属地管理机制。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管辖范围,承担起环境监督属地管理的职能。加大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引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村环境监管的指导和督促,改变目前部分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失管失查现象。2.推行区域级差管理机制,实行分类执法。确立执法重点区域,实行区域级差管理。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层级专人负责。对非重点污染源企业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错时管理、机动巡查相结合,严格控制面上各种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3.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动机制,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管理体制的要求,把环境监察执法重心下移派驻到乡镇、街道,建立基层长效执法保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遏止和控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蔓延。4.建立网格化环境监察执法管理模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区各单位的联系、协调、沟通和同创共建制度,构建以环保监察执法、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单位自律、社区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低耗高效管理目标。5.建立相互协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梳理环保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权利和义务相配套的格局。加强环保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建立信息联系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相互配合的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6.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着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增强投诉处理的机动性和查处能力;提高现场取证、查处效率和市民满意度。7.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利用污染源普查掌握的情况,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按照污染类型、污染行业进行划分,编制责任图表,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责任监管人,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时段。构建“盖边见底、信息畅通、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层级网格监管机制。(四)监管保障。1.全面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限期治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媒体上公布曝光,接受群众监督。对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6号令)的规定执行。2.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常规性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土壤、辐射等的监测,分析研究潜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3、逐步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制作企业环保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发布优秀环境行为企业名单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商业信贷、外贸出口、工商年检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评优,不得给予各类政府资助和奖励。注重发挥守法排污模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动节能减排行动。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职责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采取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实施经济补偿、服务社区居民、提供福利设施、优先考虑就业等措施,努力化解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厂群、政群矛盾。五、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污染企业“开绿灯、开小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环境的现场监察,掌握企业各工段的生产工艺、流程、特征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建立企业现场监察台帐,台帐一式三份,被查企业一份,现场监察人员一份,监察单位一份。同时,对所辖企业(含三产业、建筑业)全部进行网络管理,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均建立电子档案,做到一厂(场、点)一档,对企业的现场监察、行政处罚等全部记录在案,电子档案与文字档案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更改。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切实负起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责任机制监管人员执行动态管理,人员变动,立即调整补充。六、责任追究为加强《责任机制》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责任机制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主体。一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或过错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排污单位法人和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责任追究范围。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负责人等。(三)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以分别不同情况追究责任:1.责令书面检查;2.书面告诫;3.通报批评;4.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辞退;6.停职、免职;7.警告、处分;8.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纪律责任。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四)责任追究内容。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未按要求部署、落实相关环保工作,造成污染事件发生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不细致,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造成污染后果发生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出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制止不及时,造成污染后果发生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该项工作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对举报、控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致使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受理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5.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制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未制定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分别追究该县(市、区)负责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6.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意见,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擅自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7.辖区范围内出现“十五小”以及“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1)不能及时发现的;(2)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3)不能有效制止,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1)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的;(3)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没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的。9.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1)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安装供电设备并输送电力的;(3)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线输送电力的;(4)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停产治理的企业输送生产电力的。10.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违法违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1.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及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13.排污单位和自然人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14.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单位和自然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15.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6.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17.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9.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在落实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附件:1.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图(略)2.河池市县(市、区)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图(略)3.河池市县(市、区)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管责任表(略)4.河池市县(市、区)非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管责任表(略)主题词:环保环境监管△机制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具体要求,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一)提高保障标准。我市市、县(市、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提标后已符合自治区的新要求,按标准实施。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于2009年6月起由每人每年683元提到每人每年1000元,但未达到自治区“到2009年12月,市、县(市、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的新要求,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2月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96元以上。(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城市低保对象全年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150元;2009年1月至9月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达到45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要提高到50元。三、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桂政发〔2009〕66号“我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机制”和“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市)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市)承担20%”、“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对市部分,自治区、市财政按8:2的比例承担;对县(市)部分,自治区、市和县(市)三级财政按照8:0.5:1.5(实行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的县按8.5:0:1.5)的比例分担”的要求,市、县(市、区)以2009年7月份《关于开展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调查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9〕96号)排查的保障人数为准,以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0元为标准,切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资金。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现行的城市低保工作机制和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使城乡低保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切实保障困难家庭的生活。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应承担的负担比例做好城乡低保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不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三是安排足够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是加强宣传,扩大城乡低保工作影响力,使城乡低保家喻户晓。五是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为基层民政服务机构配备电脑、打印机,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各类城乡低保家庭档案要“一户一档”,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低保档案要存放集中、安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民政城乡低保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 关于调整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因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现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工作分工调整通知如下: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谢志刚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陈刚常务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市政、金融等方面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粮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房改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局、市政管理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督查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城市投资公司)、驻外办事机构、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地方志、纠风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联系和协调国税、地税、银监、人民银行河池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证券、国家统计局河池调查队、龙滩电站建设及岩滩电站扩容项目建设等有关工作。黎丽副市长负责教育、民族、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教育局、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旅游局、外事侨务办公室、新闻出版局、宗教事务局、新闻办公室、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委员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联系和协调工会、妇联、共青团、妇女儿童、文联、台办等有关工作。周京生副市长(挂职)协助市长分管农村农业工作。联系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调处办等。邹平波副市长(挂职)负责司法、交通运输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广西河池民航机场建设办公室(广西河池机场有限公司)。联系驻河池部队、武警、法院、检察院;联系和协调铁路、公路、海事等有关工作。方芳副市长负责科技、商务、招商促进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科技局、商务局、招商促进局、知识产权局、供销合作社、物资总公司。联系和协调科协、工商联、残联、盐务、烟草等有关工作。补祥斌副市长负责公安工作,分管市公安局。联系国家安全工作。潘育伟副市长负责民政、农村农业、扶贫开发、库区移民、调处等方面工作。分管市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含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水库移民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调处办、农业区划办公室。联系和协调气象、水文、老龄委等有关工作。李克纯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矿山开发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以及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等方面工作。联系和协调通信、邮政等有关工作。仲丛生副市长(挂职)协助方芳副市长负责科技等方面工作。协助方芳副市长分管市科技局。协助方芳副市长联系和协调科协、烟草等有关工作。协助李克纯副市长负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矿山开发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李克纯副市长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震局以及茂兰矿区广西籍居民回迁广西等方面工作。协助李克纯副市长联系和协调通信、邮政等有关工作。韦国文副市长负责工业、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济委员会、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糖业生产办公室、工业园区、二轻联社。联系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供电、石油、红十字会等有关工作。刘文斌市长助理(挂职)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分工△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各人民团体。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河池市工商联。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案为加快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应对处置职责,建立有效应对复杂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现提出组成工作方案如下。一、市应急委的组成及职责(一)组成。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政法委、联席办、信访办,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外办、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办、侨办、法制办、金融办、宗教局、物价局、供销社、农机管理中心、水库移民局、博览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新华社驻桂林记者站、人民银行桂林分行、桂林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桂林海关、气象局、地震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海事局,桂林红十字会、团市委,桂林火车站、桂林机场管理公司、桂林供电局、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具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市直区直中直部门和单位。原则上,成员单位中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中直区直驻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委相关部门和驻桂部队的分管负责人为市应急委成员。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二)职责。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2.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市公共安全形势,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防范工作;3.发生特别严重、特大范围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4.指导县(区)、乡(镇、街委会)两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常设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市经常发生或发生机率较大、应对处置工作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必须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的18个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副主任中的各位分管副市长分别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分别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关主管部门。(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洪涝(山洪)、干旱和台风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汛办)。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广电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办、农机中心,气象局、海事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红十字会、桂林火车站、桂林供电局、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红十字会,桂林火车站、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雷电、冰雹、低温冰冻、龙卷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和协调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成员单位为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林业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市红十字会,桂林火车站、桂林机场管理公司、桂林供电局、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笫一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负责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成员单位为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旅游局、信息办、气象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和协调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粮食局、地震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红十字会、团市委,桂林火车站、桂林供电局、桂林机场管理公司、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六)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地震局、保险行业协会,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市红十字会、团市委,桂林火车站、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设施事故和火灾的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信息办、法制办、新闻办、供销社、农机中心,气象局、地震局、保险行业协会、桂林海事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团市委,桂林火车站、桂林供电局、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八)市水上事故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内河水域的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事故的搜寻救助,以及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负责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桂林海事局。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台办、侨办、政府新闻办、气象局、桂林海事局、桂林航道管理局、桂林水文资源局,桂林海关、保险行业协会,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桂林机场管理公司、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九)市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办,气象局,桂林海关、桂林海事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桂林机场管理公司、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单位为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桂林支队,市红十字会、桂林火车站、桂林机场管理公司、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十一)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工商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监局、物价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桂林机场管理公司、桂林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十二)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单位。(十三)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负责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主要由市委宣传部、政法委、信访办,市教育局、民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计生委、外办、工商局、林业局、宗教局、水库移民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等部门和单位。除成员单位外,发生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入指挥部参与处置工作。(十四)市反恐怖反劫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劫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政法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经贸委、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规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外办、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桂林机场管理公司,电信桂林分公司,移动桂林分公司,联通桂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十五)市涉外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我市涉外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外办。成员单位为市民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外办、国资委、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侨办、法制办、市博览局,宗教局,桂林海关、桂林海事局、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警备区、武警桂林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十六)市民族纠纷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涉及民族纠纷、民族冲突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民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委。成员单位为市教育局、民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外办、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侨办、法制办、宗教局等部门和单位。(十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金融(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和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金融办,人民银行桂林分行、桂林银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十八)市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粮食、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和价格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外办、统计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物价局、供销社,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桂林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三、市应急委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担任,主管相关业务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市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对应的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应急委及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监督各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职责,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信息收集、预警预防、应对处置、善后处理、新闻发布等工作;协助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市应急委领导交办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理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的文电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编制、修改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办承担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四、市应急委的工作机制(一)日常工作机制。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应急委的总体部署,分类管理所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应急委的对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18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一案三制”和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业务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和加强各县(区)各部门值守应急工作。(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制。在实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区)逐级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防范和处置工作;事件达到一定等级需要市级响应时,市应急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市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掌握情况、研判形势,适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应急委。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了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应急委组织协调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处置方案;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公共事件,无法明确由哪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委指定某个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工作,或直接指挥处置工作。附件:桂林市应急委组成示意图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九年九月八日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下称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桂林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桂林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第三条考核对象(一)在桂林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第四条考核内容(一)存贷比;(二)信贷投放增量;(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第五条考核计分办法(一)存贷比(20分)1.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存贷比达到65﹪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每减少1﹪减1分,最高20分。2.政策性银行年末贷款余额达到上年年末贷款余额,计10分;每超过1亿元加1分,最高20分。(二)信贷投放增量(60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计40分,超额部分每新增2000万元加1分,最高60分。(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20分)按市政府要求积极投放项目贷款,每1亿元计0.3分,最高12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每1﹪计0.5分,最高5分;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计1分,最高3分。第六条组织实施(一)考核组织机构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考核工作小组,年终根据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根据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奖励。(二)考评和奖励办法1.奖金总额为3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2.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贷款增量任务的金融机构才可参加评奖。3.各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用于本市辖区内的项目建设。考核所需数据以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协调统一后提供的数据为准。4.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金融机构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出各金融机构所得奖金。奖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有关领导、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5.市政府对获得前三名和特别奖的金融机构予以通令嘉奖,并将表彰奖励情况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6.市政府按辖区各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对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给予奖励。7.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予以重点支持。第八条其他1.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解释。2.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 贵政发〔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桂政发〔2009〕63号)精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国情国力人口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和要求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全市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全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科学制定十二五规划、测算2020年全面小康实现程度的基础,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提高对人口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明确认识到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政府行为,要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领导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二、普查范围、内容及时间普查范围:贵港市行政辖区内户籍人口和居住人口。普查内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以及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三、普查宣传发动人口普查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人,调查任务十分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口普查的宣传发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重要作用,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宣传并引导广大普查对象自觉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各住宅小区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本小区在普查宣传工作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及时张贴和宣传所在地普查机构发出的通知、公告及其他有关宣传资料,积极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四、普查组织机构人口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强对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2010年度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并成立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解决普查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市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证本县、市、区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普查人员、经费、设备,并制定相关普查工作措施,做好责任分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2010年3月底前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办公室。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人口普查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五、普查组织协调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开展中涉及提请市领导审批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经费及物资保障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户口整顿、户籍登记、人口迁移、流动资料及普查治安保卫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涉及人口计生方面资料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涉及流动人口及社会保障方面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及行政区划、社区建设、民政殡葬资料的,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各医疗机构的人口接生、死亡资料的,由市卫生局负责;涉及民族划分相关资料的,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涉及普查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由市监察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普查办日常管理、协调、督查等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六、普查组织实施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社区)人口普查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制定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具体部署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及人员经费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对人口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组织开展普查资料的审核、整理、手工汇总、录入上报、资料发布、开发利用、总结表彰、成果编印等工作。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工作,制定本级人口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级普查人员选调、普查区域划分、普查区域图绘制、普查宣传、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基层普查员培训,做好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质量抽查验收、数据处理、数据上报等工作,负责本级普查表的整理、保管。负责普查数据的手工汇总、上报、分析研究工作,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人口普查工作任务。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村、社区(居委会)选调普查人员,成立人口普查小组,普查区域划分和普查区域图绘制,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户主姓名底册编制、入户登记填报、普查资料审核、普查质量控制等工作。负责做好普查登记质量检查和普查表审核、保管、复查、装订及上报工作。村、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负责落实普查区域图绘制、摸底调查、本区域人口底册编制、入户现场调查登记、核实、修正、上报。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办做好普查实施工作,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住宅小区的入户登记工作,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住宅小区住户如实申报人口普查所需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区(域)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全面扎实开展。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普查程序,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真正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任务。七、普查经费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普查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市级所需的人口普查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逐年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所需人口普查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预算,各县、市、区要把本行政区域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特别要注意聘请的“两员”及数据录入人员的补助经费落实,严禁拖欠。同时,要保证普查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办公用具、电脑设备等,确保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不拖全区后腿。八、普查工作人员选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招聘。每个普查小区(按普查对象规模,每250人左右划分1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平均每2-3个小区要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要注意选配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业务素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工整、清楚、按要求填写调查表的人员担任。选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在普查登记前必须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工作。九、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住宅小区所在地普查机构工作,按时、如实申报普查资料。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及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严格履行对普查对象的保密义务,人口普查取得的住户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2008年6月18日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第六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规定。第七条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作出准予其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许可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八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分类监管。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应急机制。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对投诉书未载明规定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第十二条投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三)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三)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二)如实回答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的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问题;(三)妥善保存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四)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果的;(五)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六)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中止调查、恢复调查案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30%以下”、“50%以下”不含30%、50%。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办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主题词:司法劳动保障△监察办法令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飚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公布。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十一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31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建设工程造价△办法令
- 关于《有关材料单价确定问题的函》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19号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你司《有关材料单价确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来函所述的材料单价问题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百色市站发出的《关于复函》(百造价函〔2012〕2号)为准,不再另行答复。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2年4月28日
-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入会流程
- 1.下载填写入会申请表。【入会申请表下载】2.填写申请表,并交到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办公楼5楼)联系电话:0771-5856616、5867296邮箱:370186635@qq.com
- 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 柳州市质安处、贵港市建管处,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满二年者需进行验证。现就资格证书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范围编号为“桂08、桂11”开头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二、申报要求本年度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采取网上申报和提交书面材料的形式,二者缺一不可。(一)申报程序及时间1.个人网上申报时间。4月20日至6月20日:申报人登录“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系统,按操作指南进行网上申报。2.网上申报确认和书面申报材料审查时间。5月20日至6月25日:申请人须对网上申报内容进行确认,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其聘用单位,由申请人聘用单位到证书注册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验证书面申报材料。3.材料汇总上报和集中审批时间。6月25日至6月30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将本市审查合格的书面材料整理汇总,统一报送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批。(二)提交书面材料要求1.《广西〈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验证申请表》一式一份。2.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3.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其他事项(一)申请表中业绩栏,要求填报不少于4个工程项目。(二)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造价员,请到中国造价管理协会网上进行补足,达到规定学时后,再申请办理验证。(三)需要扫描上传的证件:1.正常验证:继续教育合格证,2份成果文件封面。2.补验证:照片、身份证(正、背面)、学历证书、职称证、继续教育合格证及2份成果文件封面。(四)验证证书时间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另行通知。(五)联系方式,详见广西造价信息网上造价员管理系统公告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4月17日
- 关于国电南宁电厂2×660MW机组新建工程桩基结算问题的复函
- 桂造价函〔2013〕15号中国国电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第一地质工程公司:你们《关于桩基工程结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该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造成桩施工过程中出现漏浆、偏孔等现象,发生堵洞、纠偏等有关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由发包、承包、监理三方办理签证。二、因发包方原因停工,造成的机械停滞、人工工资、房屋租金等费用的增加,发包方应给予补偿,具体费用由发承包方双方协商。三、因发包方的设计变更,该工程桩数量由433根减少为251根,桩的工程量大幅度减少,导致承包方利润损失,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具体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另该工程的7台桩机可以计算进退场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4月17日
- 关于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方法问题的复函
- 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你司《关于私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1.0.4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规定,私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4月17日
- 关于南宁海关报关中心大楼 报关中心备勤楼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 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你司关于南宁海关报关中心大楼、报关中心备勤楼工程夜间施工增加费如何计算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该工程的缩短工期在30%以上,若经专家论证的《缩短工期施工方案》中未含夜间施工增加费,且无其他约定时,可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3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