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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河政发〔200379号)废止。


 


 


 





二○○九年七月一日


 


 


 




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士兵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


(二)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十级以上伤残军人。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安置部门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当地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安置部门负责主管行政区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


(二)各级安置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批准;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通知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城镇退役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基数为每人2.5万元;转业士官补助金基数为每人3.5万元。以上两种对象每服役一年,再增加2000元。


第八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十级以上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四章 补助金筹集与发放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助金列入全市各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对接收退伍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办法完成安置任务,按每个退役士兵3万元收取。有偿转移金作为退伍军人安置基金,由市及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补助金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支付,一般通过银行现金支票发放,不允许他人代签代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新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退役士兵。其军龄、待分配安置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招工招干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该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伪造、涂改基本档案材料的,骗取伤残证件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十五条 对既不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08年冬季以后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执行以上政策。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河池市委各部门,河池军分区,武警河池市支队,各人民团体。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内容字数: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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