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09〕190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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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桂商建发〔2007〕2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加强和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秩序,防止和打击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等违法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及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程序。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应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在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3.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有关要求。
(2)有相应的固定交易场地、设施和资金。
(3)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的程序。
(1)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有关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并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3)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商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申请领购发票。
(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程序。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1)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③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④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程序。
①二手车经销企业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②申办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应按设立条件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并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③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凭商务部门二手车经销企业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申请领购发票。
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二手车拍卖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3)取得商务厅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5)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应在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积极开展招商活动,引进二手车经营企业进场经营。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经营活动,获得购销差价,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八)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规范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按法定程序拍卖。拍卖成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禁止为非法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
(十一)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交易合同原件;
4.本实施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
5.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十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和市商务局报送信息。
四、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严格按照《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审核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公司的经营场所,并出具是否符合《梧州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认定意见。
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各部门有关规定查处。
(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审核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被涂改及发票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是否相符,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管理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
2.把好合法关。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行为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不合法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
2.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办理企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商务、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
3.加强交易合同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市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市地税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使用《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专用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检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3.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
2.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度会议制度,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手车流通市场涉及面广,关系到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的稳定。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商业 二手车△ 管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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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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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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