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九年九月八日
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下称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桂林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在桂林设立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存贷比;
(二)信贷投放增量;
(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
第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存贷比(20分)
1.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存贷比达到65﹪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每减少1﹪减1分,最高20分。
2.政策性银行年末贷款余额达到上年年末贷款余额,计10分;每超过1亿元加1分,最高20分。
(二)信贷投放增量(60分)
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计40分,超额部分每新增2000万元加1分,最高60分。
(三)对市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贷款增量(20分)
按市政府要求积极投放项目贷款,每1亿元计0.3分,最高12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每1﹪计0.5分,最高5分;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计1分,最高3分。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桂林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考核工作小组,年终根据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根据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奖励。
(二)考评和奖励办法
1.奖金总额为3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
2.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贷款增量任务的金融机构才可参加评奖。
3.各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用于本市辖区内的项目建设。考核所需数据以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协调统一后提供的数据为准。
4.根据考核结果对各金融机构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出各金融机构所得奖金。奖金用于奖励金融机构有关领导、主要业务人员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市政府对获得前三名和特别奖的金融机构予以通令嘉奖,并将表彰奖励情况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市政府按辖区各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对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给予奖励。
7.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予以重点支持。
第八条其他
1.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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