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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发〔2009〕7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梧政发〔20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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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2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111日起,停止办理我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在确保单位性质及人员身份不变、离退休(职)人员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离退休职费社会保险统筹的暂行规定》(梧政发〔199690号)列入统筹范围离退休(职)费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分步分批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原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均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比例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以其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


单位全部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等于单位缴费基数。离退休费不再计提基金。


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


差额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改变而导致单位缴费增加的,增加部分费用按原财政负担经费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三、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按梧政发〔199690号规定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等于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桂劳社发〔20078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记为1


在本单位就业连续工作至今且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从在本单位工作之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个人账户


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参保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可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已退休(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职)金计发比例计算的退休(职)金标准,加上至本单位参保缴费之月止国家规定的历年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退休金调整增加的退休(职)金,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


(二)事业单位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职)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下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高于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范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担;高于事业单位含各种津补贴计算的退休待遇的,按高出部分10%增加。


(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按梧政发〔199690号文件规定列入统筹部分,下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调整增加时,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增加部分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高出部分由财政负担,以后年度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高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予以冲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先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增加数由财政先支付,待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后,多退少补。


六、其他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补缴,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如单位及职工不愿意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阅〔2002〕32号文件规定,停止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后,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各种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不得拖欠。


八、本通知下发后,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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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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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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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份)


内容字数: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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