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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09〕17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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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我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帮助我市市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市本级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市本级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至3年级学生(包括非我市三城区户口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  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具体资助名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校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情况进行分配,按照不低于我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总人数10%的资助覆盖面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每学年1000元)。


第六条 申请普通高中助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持有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核发的《孤儿入学优待证》的孤儿、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经市残联核定的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库区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以及因严重疾病、灾害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2.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家庭的子女、单亲贫困家庭的子女、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的子女。


3.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子女。


4.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工的子女。


5.由市民政局核实并持有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核发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优待证》经济困难户的子女。


6.由市残联核实并持有由市残联、市教育局核发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入学优待证》家庭的子女。


7.其它类型贫困学生〔由学生户口所在村委、社区出具证明,再由所在县(市、区)有关民政部门签字盖章核定〕。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均可申请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


特别困难补助条款: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除享受以上补助外,如因为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疾病、家庭变故等突发事件致使学生生活更加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妇联、残联、总工会、市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调查核实,由学校进行公示,可享受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每人每学期增加500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进行发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首先对申请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确定申请学生为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后(因新生注册或突发事件需要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必须按照建档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进行核实、认定),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普通高中学校将《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以及申请学生的各种贫困证明复印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应优先资助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1至6点条件的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在符合此6点条件的贫困学生人数不能达到普通高中在校生总人数10%的情况下,由其它类型贫困学生进行递补,以保证市本级普通高中贫困生能享受到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和普通高中助学金项目资助,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送来的《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进行审核后,将高中助学金拨付到各普通高中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应收到款后1个月内将普通高中助学金按学期(每人每学期500元)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班主任签字证明后再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将签收表复印件上交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资助特困学生入学就读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广西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各地普通高中助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1.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表


  2.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3.梧州市市本级普通高中助学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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