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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92]3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副食品等价格放开以来市场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适当减轻财政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放开民用煤销售价格,同时取消财政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由原来的暗补改为明补(即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对城镇职工干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1、凡属本市非农业人口,持有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但享受平价液化石油气户不在补贴范围,享受投资气户由各单位自定);
2、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带薪学生和本市户籍学生);
3、城镇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
4、市属按规定享受统销粮供应的民办教师。 
二、补贴标准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5元,年补贴额为60元/人(含赡养系数0.7人)。
2、城镇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年补贴额为42元/人(不带赡养系数)。 
三、补贴资金来源 
1、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的补贴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在营业外列支,原则上不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由企业自行消化;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由财政拨款解决。实行差额管理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
8、市属大中专在校学生,城镇优抚对象,由市财政核拨。 
四、补贴发放办法 
1、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补贴,按月随同工资发放;
2、城镇优抚对象的补贴随同优抚救济金发放;
3、大中专在校学生的补贴,按月由学校发放。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内容字数: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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