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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外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驻外办事处(含办事处筹备处,下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经市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宁市驻外办事处是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与驻地行政机关联络、协调、处理与我市相关的各类事务,并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我市所属部门单位在该驻地行政辖区内的派驻机构、人员和工作。
二、各驻外办事处要努力办成南宁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窗口,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我市的社会经济优势、建设成就,扩大影响;要努力收集整理各种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反馈;千方百计地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并为我市各部门单位内联外引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三、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和领导
1、其编制、级别,由市编委确定;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办事处的科长、副科长由市政府办公厅任命。人员进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2、其固定资产为政府(国家)所有,要登记造册,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固定资产的增添、变更和处置,由各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审议报出项目,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其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定额拨给。专项资金需申报核拨。独立核算的办事处,要健全财会制度,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非独立核算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
四、各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的严格的管理。要按月向政府反馈信息,按季书面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规定向驻外办事处发放政府有关文件。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离开驻地出差和返回本市要事前向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报告并得到同意。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工作会议。
五、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除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外,其余原则上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拱行,高于当地的保留,低于当地的适当给予补贴,往返本市与驻地,按本市出差办理。
六、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手续按本市职工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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