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第五条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第六条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第七条用地计划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具体程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的编制,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的用地计划建议,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将计划建议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省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把部门用地计划包括在内。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66.6公顷(合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合2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上报国务院。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在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用地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汇总提出全国用地计划建议,报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国务院计划部门提出全国用地计划草案,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第十条用地计划经批准后,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用地计划下达执行计划,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执行计划必须与各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相一致。第十一条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用地计划,实行单列。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凡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并提出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不同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年度用地,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文件。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有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申报用地。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申请用地。第十五条用地计划中的耕地指标属指令性,不得突破。国家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可适当留有机动指标(包括在总指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调整计划、增加指标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第十七条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并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0日和1月20日。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逐级汇总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的实际建设用地情况报告国务院,抄报计划主管部门。对超出国家计划用地的地区和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核减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逐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年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规划、计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体现土地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的纲要,是编制五年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五年用地计划是分阶段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间环节,是指导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年度用地计划是按照五年用地计划编制的分年度执行计划。第十九条五年和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5日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区直各部门、各地、市计委(计划局):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告我委。一九九六年四月六日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的设立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是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组织形式和职责第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国有控股或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四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十五条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具有大专以下学历;(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或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第二十条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必要时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第二十三条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第二十四条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资方同意,董事会可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第二十六条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一九九六年三月十日
-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人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国家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第九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全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建设和建筑业得到了很大发展,不仅建设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相对滞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不严、建设资金控制不力、建设监理制度不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压级压价,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强行垫资施工;有些建筑企业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质量低劣;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分工程款;还有的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浪费国家资财,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腐蚀了一些干部,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是当前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拟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一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执法监察的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个方面,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执法监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竣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签、私招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他违纪问题。(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其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等。三、执法监察的目标通过执法监察,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筑规模的有效控制;完善、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四、方法和步骤这次执法监察,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这项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发动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工作。通过新闻媒介等手段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充分准备。(二)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调查研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部门)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三)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首先是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40%。对自查自纠走过场、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案件,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整改验收阶段。督促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写出整改报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验收情况,要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报上一级负责执法监察的有关部门。为了保证工作进度,今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199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各阶段的工作,有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交叉进行。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动员部署,经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秉公执法执纪。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持自查出来的处理从宽、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的处罚从重的原则。同时,对干预监督检查或为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情、开脱责任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情况,于1997年7月底前报送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批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办要求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报告(桂防办字[95]41号)收悉,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并结合我区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一、广西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业务上接受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指导,其工作职责和业务经费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防办[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文)执行,并代表广西人防办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监督审计。二、广西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管理范围:1、独立的新建、续建的人防工程(包括工事口部建筑面积200M2以内的伪装建筑或小型附属建筑,如通风设备及变电站等)和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2、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人防地下室不属以上范围,但属国家人防投资的地下室工程可以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抄送: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本委设计、建管、人教处,办存。
- 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机械台班费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4]449号文发布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经测算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含1994年补充基价表)的定额机械台班费进行调整。其调整办法如下:一、凡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机械台班费在1990年的基础上调增222.51%;不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机械台班费在1990年的基础上调增212.94%。调增后的机械台班费列入定额直接费。二、上述调整办法亦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三、本通知自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均按原规定执行。凡属1996年元月1日起完成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执行(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但合同条款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不作调整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为加强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土地使用权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价格,又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中的基础性价格之一。有鉴于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附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障国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价格的管理。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形成的机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调控与形成,应当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第五条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是城市规划区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期的价格。第六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也可以每年调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布的具体方法,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国务院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七条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主要城市的基准地价汇总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出让人应当事前依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制定宗地出让底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格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开发后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价格,属于居民住宅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于其他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确定价格。建成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房地产时,要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将转让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可事前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价格。除另有规定者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评估的价格通过双方协商或市场拍卖、招标等形式形成交易价格。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业务,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建立地价评估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审复核制度。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价格变化的监测工作。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城市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必要时可实行限价措施。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价格争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与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法规、政策。对违反国家土地使用权价格法规、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准的;(二)不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乱收费用的;(三)囤积土地,哄抬地价,扰乱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秩序的;(四)不执行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五)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关于调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颁发的桂政劳薪字[1995]4号《关于调整我区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夜班津贴标准作调整如下: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一九九一年版费用定额的夜间施工津贴(夜餐费)从0.8元/人、日提高到2.2元/人、日。新增加的夜间施工津贴1.40元/人、日作独立费处理,其余规定不变。二、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三、本文件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但工程合同中已明确国家政策性变化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均不再进行调整。四、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抄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劳护字[1995]1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三项税(费)率作调整如下:一、以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时的工程:1、属国家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筑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4.02元/工日调到16.11元/工日(实际是在桂建标字[1994]第7号文的基础上调增1.17元/工日),每工日调增12.09元,调增率为300.75%;2、不属国家各级财政拨款的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4.02元/工日,调到15.42元/工日(实际是在桂建标字[1994]第7号文的基础上增加1.12元/工日),每工日调增11.40元,调增率为283.58%。调增后的人工费列入定额直接费内。二、安装工程及其他以定额人工工资作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由4.02元/工日调到19.19元/工日,每工日增加15.17元/工日,调增率为377.36%。调增后的人工费作独立费处理(即计算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时仍用定额人工工资单价4.02元/工日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计算)。三、广西一九九一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三项税(费)率”表改按本文后附的“三项税金(费)率调整表”执行。本规定与桂建标字[1995]第5号文配套执行。四、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也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五、凡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以前(本文第三条除外)完成的工程量均按原规定执行。六、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本文第三条除外)完成的工程量均按本规定执行。七、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抄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 补发关于一九九0年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机械台班《补充换算项目》定额含量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由于一九九0年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第488页的补充换算项目(13-1~13)仅上有机械台班费,台班费中的各项定额含量均未列明。为便于该补充机械台班费定额中第二类费用中的材料能进行其市场价差调整,现特补发台班费定额中各定额含量(详见附表)。本通知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13.补充换算项目单位:台班定额编号13-113-213-313-413-513-613-713-8顺序号项目单位单价(元)挖土机拖式铲运机筒式柴油打桩机自卸汽车斗容量(M3)斗容量(M3)锤重(t)载重量(t)0.250.500.751.01.0-1.209-121.8t6.5基价元94.89118.61177.92278.31333.97243.85195.87163.3第一类折旧费元12.9713.9524.9842.2650.0445.0354.249.18大修理费元9.5410.2718.9930.8836.5710.8121.7016.29经常修理费元30.9533.3468.81118.35140.1888.1255.1141.93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元0.810.891.852.953.51另计0.88第一类费用小计元54.2758.45114.63194.44230.30143.96131.0568.28第二类综合工日工日2.002.002.002.002.002.502.502.00柴油kg25.0040.0042.4058.2073.3968.9534.4136.20电度90.28养路费车管费车辆税元39.81第二类费用小计元40.6260.1663.2983.87103.6799.8964.8295.02单位:台班定额编号13-913-1013-1113-1213-13顺序号项目单位单价(元)导杆式柴油打桩机(t)倒炼履带式长螺旋钻孔机型钢矫正机电动单级离心水泵锤重1.8t下最大起重量(t)出口直径Φ75mm以下1.0基价元86.831.00238.4656.0713.86第一类折旧费元15.300.3978.8729.711.36大修理费元6.1439.143.872.38经常修理费元14.730.61102.8121.608.20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元另计0.621.92第一类费用小计元36.171.00221.4455.1813.86第二类综合工日工日2.502.00柴油kg26.76电度52.2081.608.11养路费车管费车辆税元第二类费用小计元50.6617.020.89
- 关于防城港“碧波公寓商住楼工程能否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问题”的答复
- 广西冶金建设公司防城港区分公司:你分公司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你分公司与防城港仁宝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签定的“碧波公寓商住楼工程合同”的第1条的第2款和第28条的第1款,该工程为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并按现行的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办理工程结算。因此,如该工程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前未办妥结算时,是属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件规定调整范围内的工程。此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抄送: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防城港仁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本站存。
- 有关泵送砼问题的答复
- 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你公司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关于砼输送泵定额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在我区未发布“泵送砼定额单价”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计算:1、由甲乙双方协商委托广西建科院测定泵送砼配合比的各项材料用量,再套用九0年预算定额中材料取定价确定泵送砼单价;2、泵送砼损耗量,参照广东省一九九三年补充定额按3%计算;3、泵送砼增加费可参照广东省一九九三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第12页的“泵送砼增加费”表计算。由于该增加费不是整个输送泵的全部费用,而是在原砼定额的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故不得再扣减原定额中上料、卸料人工及塔吊配合垂直运输……等费用。4、如果是设计单位要求在砼中加外加剂时,砼中使用的外加剂价格应采用90年版预算定额取定价,才可以进入定额直接费,其超出部分作独立费处理。此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广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站存。
-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三章辞退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第十一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四章相关事宜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第十四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认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
- 关于可否调增“凭祥市西园开发区干部住宅楼工程预算造价问题”的答复
- 陆川县集发建筑安装公司、凭祥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等八个施工单位:你们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八日联名报告的有关调增“凭祥市西园开发区干部住宅楼”工程预算费用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甲乙双方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经济合同》的第三、四、五、二十五条,该工程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施工的工程、工程造价虽是包干,但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本合同未详事宜,按区市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该工程无论是从工程的施工期或是工程合同条款的签订都符合桂建标字[1994]3号文、[1994]7号文、[1995]5号文内所述调增费用范围之内的工程,是可以依据上述文件调增其费用的。二、执行桂建标字[1994]3、7号文、[1995]5号文的规定,是不分建设资金来源的,不论是国家预算内拨款、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含国有、集体或私人集资),凡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均应按文件内容和办法调整其工程造价。此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凭祥市政府机关大院房改领导小组,凭祥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 关于你县供销社商场工程如何执行桂建标[93]3号、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 宾阳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解释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桂标额字[89]第30号颁发的“施工机械综合调整系数”是不分建设资金来源的,不论是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凡符合文件内容的均应按文件规定的综合调整系数调整,调整后的费用进入直接费。二、南宁市建委(86)158号文及南建(86)第15号文规定计算的材料价差均应进入直接费。三、关于合同中明确规定造价包死的工程,是否能调整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2号文及我区两委一行一局桂建标字[89]3号文规定,凡属国家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不论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次包死,均应予调整,并进入直接费。桂建标字(89)3号文还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超过或低于各地标准定额分站发布的控制单价±3%以上应予增减价差。其价差的计算应包含±3%以内的及3%以上的材料全部价差,不能先扣除±3%以内的材料价差,仅计算超过3%以上的那部份差价。宾阳县芦圩供销社商场,其施工期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其结算均应遵照上述文件规定和调整办法调整其工程造价。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抄送:本站存。
-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后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底价,并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期报送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从事房地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评估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无偿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任何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转让的评估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与有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取消执业资格。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真实的房地产评估资料,或有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上述行为而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四、各级财政、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应对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房地产评估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 关于如何执行桂建标字[1993]1、3号文及[1994]3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 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贵所桂经贸律字[1995]5.6号文均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一、我区两委一行规定,凡采用我区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简统称预算定额)编制的工程概、预、结算或招投标标底的工程,又符合两委一行桂建标字[1993]第1、3号文规定者,均可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总造价。二、如未采用以上《预算定额》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结算招投标标底的工程,是否执行桂建标字[1993]第1、3号文,请参照我站桂标额字[1994]第39号文规定办理。三、已明确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延误工期的工程,;其延误期的工作量,虽在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的执行时间内,;也不得计取流动施工津贴调整工程造价。四、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第3条规定,“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未办妥结算的工程凡符合该文中规定的均可调整工程造价。此复。附:桂标额字[1994]第39号文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抄送: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 有关定额问题的答复
- 田阳县审计局:你局5月17日来函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屋面防水塑料油膏定额子目(7-5-8)的换算问题。由于防水材料不同,定额使用的是防水塑料油膏,你现在使用的是防水隔热镇水粉而需要换算基价,广西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没有防水隔热镇水粉的材料预算价格,因此,请你们按桂建标[90]01号文件规定,编制该材料预算价格后,再换算其基价在该工程使用,其它工程不得参照执行。即按解答(二)P15第3条意见处理。二、关于6-8-17,10-11-6定额子目等使用的是中砖能否换算问题,如果确需套用上述定额子目时,可以换算,但只换算砖及砂浆,具体方法可参照广西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讲义第三册第四章第三节的方法进行,其它不变。此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抄送: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 关于博白县龙潭糖厂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通知
- 博白县龙潭糖厂、区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龙潭糖厂工程已竣工投产六年之久,但由于甲乙双方对承包合同等问题持有不同看法,因此,一直没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为了解决好这一“老、大、难”问题,根据区重点工程办公室桂重办字(1994)第10号《关于印发博白龙潭糖厂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和1994年9月27日、1995年3月4日区重点办分别在博白县和玉林地区建行召开龙潭糖厂工程结算遗留问题协商会议精神,由区建行工程造价审查处、区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处理此项工作,经过近一年多时间的努力,现已审定,特将审定意见通知如下:一、有关各方对合同条款必须有个全面、准确、公正的理解。在合同中确有承包价为1146.1445万元,包干到底,一次包死,超不补,多不退等文字表述,但同时也留了4个活口,“如发生下列情况,另议:1、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2、因国家政策性的物价调整而发生超过总造价的3%的差额。如有发生按政策规定办理。3、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未包括非标设备、非标构件制作费用。4、承包总价中未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维税,本工程结算时由乙方按政策规定向甲方另行收取并上交。”我们认为,上述四个活口,写得十分清楚,其含义绝不能理解为另议,有明显的可操作性。二、乙方代甲方购买阀门、钢轨;甲方委托乙方砌筑石灰窑、非标加工、零星加工等理应列入竣工结算。三、建筑面积增加理应按轻工设计院概算所列的平方米造价列入竣工结算。四、工程材料价差按购进价(含运杂费)减编制概算时的预算价,减去合同价中的材料价差135万元,减乙方应自己消化的总造价3%(32.277321万元),减安装工程不可预见费50%(19万元)计列。五、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应为1539.374247万元。减去甲方自营工程价款91.255914万元,区一安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448.118333万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186.4667万元,甲方实欠工程款261.651633万元(其中:已含税金42.71984万元)。六、对材料价差的验证:本审定通知确认材料价差为347.681739万元,减去承包价中价差135万元,再减去不可预见费中的19万元,再减去应由乙方自我消化的32万多元,我们确认的材料价差仅比原审定概算数多188.404418万元。1998年,区重点办桂重办字(88)13号和区计委桂计基字(88)471号文为龙潭糖厂追加735万元设备、材料差价,其中有250万元是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差价。因此,我们在审定材料价差上既坚持了实事求是原则,又低于区重点办(88)13号和区计委桂计基字(88)471号文的追加数(250万元)。七、区一安和龙潭糖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财务决算。甲方应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在一个月内还清所欠工程款261.651633万元(其中有42.71984万元是税金)如不能如期还清欠款,则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开始银行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计取滞纳金。区一安和龙潭糖厂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5天内,可向区建行、区标准定额站提出书面意见。我们将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一周内作出书面复审结论,如对复审结论仍然不服,甲、乙双方均有权循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正当权益。附件:1、博白县龙潭糖厂工程造价审定一览表;2、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3、建筑面积增减计算书;4、代购阀门委托及进贷发票复印件;5、非标委托加工;6、零星委托签证;7、石灰窑砌筑结算;8、建筑材料差价计算;9、安装材料差价计算;10、调增计划利润及管理费利息计算;11、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单项工程;12、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子项工程;13、退还甲方自行完成的仪表安装工程;14、收尾工程的完成及验收;15、税金计算书。广西区建委广西区建行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抄送:自治区重点办、区糖业公司、玉林地区建委、玉林地区建行、玉林地区糖业办公室、博白县人民政府、博白县建委、博白县建行
- 九五年1-6月标准规范发布信息
- 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建设部1995年1-6月审定、批准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信息转发给你们。请在各类有关刊物上刊登、转载。各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向该标准的负责解释单位反映。上述标准在我区的发行工作,由广西南宁建筑书店负责(南宁市东葛路30号,邮编530022,电话5863845)。需要上述标准的单位请注意《广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刊登的征订信息或直接与该书店联系。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抄送:站存。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信息规范名称及编号施行日期负责解释单位发布文号一、国家标准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1995.11.1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部:建标(95)154号二、行业标准1、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941995.7.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4)722号2、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1995.7.1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4)729号3、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CJJ/T59-941995.6.1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4)733号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1995.7.1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建标(94)736号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1995.7.1中国建筑科学院地基所建设部:建标(94)802号6、城镇建设和建筑工业产品型号编制规则CJ/T3035-951995.6.1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39号7、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1995.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47号8、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951995.10.1北京市煤气用具厂建设部:建标(95)91号9、常压容积式热水器CJ/T3031-951995.10.1北京市煤气用具厂建设部:建标(95)91号10、沥青洒布机CJ/T5019-951995.7.1长沙建筑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92号11、液压挖掘机稳定性安全技术要求JG5056-951995.7.1长沙建筑机构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92号12、垃圾分选机─垃圾滚筒筛CJ/T5013.1-951995.10.1上海市环境卫生设计科研所建设部:建标(95)93号13、建筑机械与设备高强度紧固件JG/T5057.1~10-95;JG/T5057.21~29-95;JG/T5057.31~350-95;JG/T5057.40-951995.10.1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建设部:建标(95)95号1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1995.10.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96号15、铲运机可靠性试验方法JG/T5040.3-941995.10.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09号16、振动沉拨桩架分类JG/T5006.1-95199510.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29号17、筒式柴油打桩锤分类JG/T5053.1-951995.10.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80号18、筒式柴油打桩锤技术条件JG/T5053.2-951995.10.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80号19、筒式柴油打桩锤性能试验方法JG/T5053.3-951995.10.1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80号2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1995.10.1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设部:建标(95)189号21、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CJJ62-951995.11.1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建设部:建标(95)217号三、建设标准1、铜冶炼厂建设标准1995.5.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部:建标(95)48号2、铅锌冶炼厂建设标准1995.5.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部:建标(95)48号3、氧化铝厂建设标准1995.5.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部:建标(95)49号
- 关于调整三项税(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及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颁发的桂地税发(1995)15号“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解答。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包括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等费用)均应视为营业额向当地税局(计)交纳营业税。为此,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三项税(费)计算办法作调整如下:一、凡一九九四年度已完成工程量,可按当地税收部门实际征收的三项税(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内,向建设单位收取。二、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三项税(费)的计算式改为:(直接费合计+间接费合计+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独立费+增值税)×三项税率。三、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也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抄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 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基价表》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装饰工程不断更新材料、更新工艺的需要以及针对在执行现行定额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1992年12月29日建标[1992]925号文件颁布的现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资料,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基价表》(以下简称“补充基价表”)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问题解答(三)》(以下简称“定额解答三”)已完成,经审查现予发布执行。本“补充基价表”是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组成部分,与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本“补充基价表”和“定额解答三”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即时告知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便今后的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抄送:区计委,区建行,各地、市建委,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各地、市建行,本委标准定额站,办存。
- 关于《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有关问题的答复
- 建行全州县支行:来函收悉,经与区建委建管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现行的广西《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与施工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依据应以国家建设部和自治区建委,地市建委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为准。(地、市建委核发的证书仅限于1992.9.9以后新成立的,资质等级在三级和三级以下)具体可与区建委建管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名录汇编》相对照。二、合同中未标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在合同执行期间,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格,其合同内的工程仍应按其签订合同的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概算或标书上计算费时所定的费率级别为准。只有在施工企业承接新工程时才可按升格后的资质等级标准取费。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地、市标准定额分站,区建委建管处,本站存。
- 关于镶贴釉面砖墙面定额问题的答复
- 南宁市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你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给南宁建设标准定额分站“关于贴外墙面砖套用定额的请求报告”已由南宁建设标准定额分站转至我站,现答复如下:设计为劈离砖而施工实际采用彩轴砖时,不管施工方法如何,均应套用彩轴砖定额。现行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的“《8-4-22》釉面镶贴墙面、墙裙”定额为密缝贴釉面砖墙定额,如为“10毫米灰缝镶贴釉面砖墙面墙裙”时,应按该定额人工乘以1.11系数、增加1:1水泥砂浆0.16M3、釉面砖乘以0.87系数执行(其余不变)。此复。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管部门,加强财政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这项收入的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场地使用费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管。原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继续由财政部门征收,原由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代收的,要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对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场地使用费的,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月填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清算单交同级财政部门。二、严格收费管理。征管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下同)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缴款单,并要求企业根据缴款单规定的开户银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场地使用费直接缴入“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场地使用费缴款单及清算单,核对、清算当月的场地使用费收入并核拨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财政部门征收的场地使用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般缴款书格式按季缴入国库,不得拖欠、缓缴。土地管理部门的代征业务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商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监制。三、场地使用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及相应的土地开发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财政部门应加强场地使用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四、清理减免政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五、清理拖欠。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未按期限缴纳场地使用费的企业,征管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各地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欠缴场地使用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年底之前将以前年度欠缴的场地使用费全部清理入库,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将对清欠情况进行检查。六、请各地按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场地使用费征管的各项工作,并于1996年底之前,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缴款单填发日期:年月日第号---------------------------------|||财政专户|||||征收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名称|||缴|----|------------------------||款|地址||联系电话|||企|----|------|----|------------||业|用地面积|平方米|征收标准|元/平方米年||-------------------------------||缴纳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收款银行||备|||盖章||盖章||注||---------------------------------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征收单位盖章后退缴款企业第三联收款单位财务记帐凭证第四联交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收入凭证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单19年月---------------------------------|代征部门全称:||-------------------------------||代收场地使用费金额:人民币(大写)¥||-------------------------------||核拨代征部门业务费金额:人民币(大写)¥||-------------------------------||场地使用费收入净额:人民币(大写)¥||-------------------------------||代征部门||同级财政||备|||盖章||部门盖章||注||---------------------------------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代征单位财务记帐凭证第三联财政收入凭证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通知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