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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执行桂建标字[1993]1、3号文及[1994]3号文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西经贸律师事务所: 贵所桂经贸律字[1995]5.6号文均收悉,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我区两委一行规定,凡采用我区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下简统称预算定额)编制的工程概、预、结算或招投标标底的工程,又符合两委一行桂建标字[1993]第1、3号文规定者,均可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总造价。 二、如未采用以上《预算定额》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结算招投标标底的工程,是否执行桂建标字[1993]第1、3号文,请参照我站桂标额字[1994]第39号文规定办理。 三、已明确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延误工期的工程,;其延误期的工作量,虽在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的执行时间内,;也不得计取流动施工津贴调整工程造价。 四、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第3条规定,“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未办妥结算的工程凡符合该文中规定的均可调整工程造价。 此复。 附:桂标额字[1994]第39号文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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