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县供销社商场工程如何执行桂建标[93]3号、3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宾阳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释建筑工程造价调整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桂标额字[89]第30号颁发的“施工机械综合调整系数”是不分建设资金来源的,不论是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家贷款,还是自筹资金,凡符合文件内容的均应按文件规定的综合调整系数调整,调整后的费用进入直接费。
二、南宁市建委(86)158号文及南建(86)第15号文规定计算的材料价差均应进入直接费。
三、关于合同中明确规定造价包死的工程,是否能调整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2号文及我区两委一行一局桂建标字[89]3号文规定,凡属国家及地方物价主管部门政策性调整,不论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次包死,均应予调整,并进入直接费。桂建标字(89)3号文还规定,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超过或低于各地标准定额分站发布的控制单价±3%以上应予增减价差。其价差的计算应包含±3%以内的及3%以上的材料全部价差,不能先扣除±3%以内的材料价差,仅计算超过3%以上的那部份差价。宾阳县芦圩供销社商场,其施工期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其结算均应遵照上述文件规定和调整办法调整其工程造价。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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