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项税(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及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颁发的桂地税发(1995)15号“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解答。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包括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等费用)均应视为营业额向当地税局(计)交纳营业税。为此,对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三项税(费)计算办法作调整如下:
一、 凡一九九四年度已完成工程量,可按当地税收部门实际征收的三项税(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内,向建设单位收取。
二、 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三项税(费)的计算式改为:(直接费合计+间接费合计+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独立费+增值税)×三项税率。
三、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按工程总造价包死的工程)。但合同中已明确政策性变化也不作调整的、或在本文颁发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则不再进行调整。
本文由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区人民政府
内容字数:834[ 打印当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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