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碧波公寓商住楼工程能否计算流动施工津贴费用问题”的答复
广西冶金建设公司防城港区分公司:
你分公司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分公司与防城港仁宝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签定的“碧波公寓商住楼工程合同”的第1条的第2款和第28条的第1款,该工程为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并按现行的广西《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办理工程结算。因此,如该工程在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前未办妥结算时,是属桂建标字[1994]第3号文件规定调整范围内的工程。
此复。
广西建设标准定额站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地、市建设标准定额分站、防城港仁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本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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